城市规划范围研究

2024-08-17

城市规划范围研究(共9篇)

1.城市规划范围研究 篇一

1.1早期保护范围划定中的不合理性。我国之前在进行文物保护和管理的过程中保护范围划定的不合理具有普遍性,在进行保护范围划定的过程中不具有明显的操作目的性,在进行建设的过程中没有相应的规划和管理。这就导致在进行文物保护的过程中出现诸多问题,同时在进行文物保护的过程中对于文物的整体价值和完整性的认识具有局限性。

1.2《文物法》对于保护范围及控制地带划定的规定。近年来,我国为了规范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其控制地带划分。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在这部法律中对于文物保护的范围及其控制地带划点有严格而细致的规定。文物法要求,我国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在进行文物保护的过程中应当进行必要的保护范围划分,同时应当根据地方文物保护的实际需要通过上级的批准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同时在对文物进行控制的过程中应当由省级政府进行批准,同时对文物保护地带的划定进行备案和分析,保证文物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分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

2.保护规划对于区分划分的主要影响

2.1保护规划相关法律规定。我在进行保护规划的过程中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法律规定表示文物保护单位在进行保护范围和控制地带划分的过程中应当经由省级的人民政府进行批准。同时,应当对于划分的结果予以公布,在进行文物保护单位接手控制地带及保护范围建设的过程中,不应当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同时在进行工程设计和施工的过程中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具体的需要,按照国家相应的标准开展解释工作同时应当获得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

2.2区分划分的限制。在进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即控制地带划分的过程中对一个区域进行规划定位保护范围,就表明这块土地不再具有严密监视的可能性。同时,再进行周边基础设施建设的过程中应当按照文物保护的相关规定开展建设工作,不能影响到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控制区。这就导致在区域内的经济损失会较大,同时在进行保护范围划分的过程中,会对地区的政府对于土地的管理权和决策权造成影响。

2.3保护规划对于文物保护单位的要求。在进行文物保护和规划的过程中,对于文物保护单位有了新的要求。要求地方文物保护单位在进行保护范围和控制地带划分的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开展相应工作,这使得文物保护单位的控制地带的各种建设工作有明确的规定可循。同时文物保护单位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能够更好地发挥保护范围和控制地带的作用,减少对于周边环境设施的影响,提升文物保护单位的整体保护质量。

3.我国划定各种区划的现实意义和作用

3.1对于文物单位的管理与控制。通过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中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进行改革和研究,能够消除文物法定虚无划分的弊端。这主要是因为通过相应的划分和控制工作在进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区域和建设控制的过程中,只能通过上级政府的严格把关才能够通过相应的决定和标准。同时在进行保护范围管理的过程中,能够有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监督,保证其划定的范围和开展的文物保护工作更加符合国家的相应规范。

3.2消除文物法定虚无划分的弊端。通过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中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进行改革和研究,能够消除文物法定虚无划分的弊端。这主要是因为通过相应的划分和控制工作在进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区域和建设控制的过程中,只能通过上级政府的严格把关才能够通过相应的决定和标准。同时在进行保护范围管理的过程中,能够有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监督,保证其划定的范围和开展的文物保护工作更加符合国家的相应规范。

3.3使文物单位区域划分更加合理。通过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中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进行改革和研究能够使文物单位区域划分更加合理。通过合理的区域划分能够更好地规范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范围和管理职责,有利于整体管理效率的提升。但同时文物主管单位只要在控制的过程中,能够控制出整体的保护规划就能够提升文物保护单位的整体保护工作质量和效率。最终是保护范围趋向适度和合理,促进我国文物保护单位整体工作的开展。

结语

我国目前在进行文物保护的过程中,主要由地方的文物保护单位开展文物的保护工作,在开展保护工作的过程中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是两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内容,直接关系到文物单位的文物保护质量和效果。我国为了提升文物保护单位的整体文物保护效果对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进行了改革,这些改革措施对于文物保护整体工作的开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近年来,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对于文物的保护工作。在对文物进行保护的过程中目前主要由文物保护单位开展响应保护工作。在开展保护工作的过程中,文物单位的法定区划对于保护工作的开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目前在进行保护范围划定的过程中存在着不足,因此在开展文物保护和规划的过程中应当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中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进行调整。对于占地范围较大的文物保护单位不一定会带来良好的保护效果,相反会出现管理成本高和周期长,达到难以控制的局面。因此本文旨在通过对中国保护单位保护规划中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进行研究,为文物保护的整体效率的提升提供借鉴和帮助。

关键词: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保护范围,建设控制

参考文献

[1]王涛.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中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和分级[J].东南文化,2010,02:23-26+132.

2.城市规划范围研究 篇二

文物保护单位是我国长期历史文化遗存重要标志,在不断完善文物保护管理过程中,迫切需要针对现在的经济发展形式以及文物的重要价值等方面加强分析研究,谋划好、落实好保护的规划与措施,文物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是完善文物保护重要的前提条件。

目前文物保护单位的“两划”现象

早期的文物保护单位两划中存在很多的不合理之处。主要是因为历史背景与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导致在进行具体的文物划定的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主要体现:操作性和目的性不够强与明确,并且在进行文物保护的过程中没有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与方案制定,划定和保护方案上存在一定的局性,二是很多方面导致文物保护出现很多的披露,文物整体的认识和完成性的审视方面也存在很多的片面性。

《文物法》对各级“两划”规定具有重要的作用。文物保护需要相关法律作为保障与后盾,才能更好的实现文物的保护。在不断重视文物保护的重要性基础上,我国针对具体的文物保护不断进行文物法的完善,并且根据相关的规定将其文物保护的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合理的划分,在《文物法》中要求各级政府对文物需要进行详细的管理与科学的保护,防止出现文物受损现象的发生。文物法的制定不仅对我国文物保护提供了坚实的依靠,同时其中详细的规定与要求更是提高了文物保护的安全。

文物保护规划对文物保护的作用

文物保护的法律规定。对于我国的文物保护来讲,需要根据相关《文物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文物法》明确指出:在进行文物保护的过程中需要根据相关的规定进行具体的管理与规划,其中对于我国在文物保护单位方面的管理上要求,在进行文物保护的过程中需要及时进行控制与合理划分,并且相关的划分与控制等都需要省級的政府进行批准之后进行才能实施,并且批准的内容与详细的规定等都需要进行公开。与此同时在进行文物的保护管理中还需要对建筑的范围等进行规定,将文物保护的重点放在历史原貌的保持上,根据相关的固定进行及时的管理与优化。

保护范围的划分与限制。文物保护工作对于我国文物保护的单位来讲非常重要,因此在进行文物保护的过程中需要对保护的范围进行详细的划分与规范,对其中的控制地带进行合理的规划与保护,提升区域的保护与管理,表示出文物保护的重要性,提升控制管理与监控等手段,针对具体的情况进行具体的管理与划分。与此同时还需要针对不同的文物特点进行不同的划分与限制,具体的文物进行具体的科学的保护。例如我国的《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中指出:尽可能减少干预。不管是文物近期有没有重大的危险部分,除了在日常的保护以外不能给予更多的干预,防止出现目标损坏的现象发生。

实现文物保护单位的需要与保护。文物保护需要针对具体的保护范围与保护内容进行不断的优化与创新,因此在进行保护的过程中需要根据不同的划分与控制实现保护单位对于文物的保护。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与优化导致很多时候文物保护出现新的要求。对于文物保护单位来讲,需要认真执行文物保护的各种要求,让文物保护工作能够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与此同时还需要在保护的过程中需要针对实际的保护工作不断创新管理的方式逐渐实现对文物的具体保护,尽量减少在保护的过程中出现破坏周围环境或是基础设施的问题发生,尽量减少对文物的伤害。例如在故宫管理规定中就具有明确的规定,要求需要对其进行定期的保养与日常管理,对于文物来讲,日常的管理以及保养是最基本的保护手段,同时在保养的过程中还需要对保养制度进行明确的规定,定期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其中文物中存在的轻微伤害或是损伤等进行排除。

实现规划与控制的应对措施

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与控制。针对文物保护来讲利用专业的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文物的保护与规划能够更好的提升文物单位的管理与控制,并且能够优化文物管理中存在的缺陷。在进行文物单位的管理与控制过程中,进行明确的分工与规划,提升文物管理的单位的控制能力,在进行文物保护的过程中需要利用政府进行严格的管理与审核,通过相应的标准之后才能进行保护与规划。与此同时在保护的过程中需要上级的单位或是政府等进行适时监督,保证文物保护工作的J顺利开展。

减少文物划分不清的弊端。对于文物的保护工作需要注意很多事项,首选是对于文物单位方面的保护与规划上进行优化与创新,其次是在文物的建设控制上不断加强,尽量减少出现划分不详细或是建设不当的问题发生。进行适当的管理划分以及控制之后能够很好的提升文物保护整体的质量,与此同时不断加强在这方面的监督与管理,更好的与上级管理部门进行紧密的联系,保证文物的保护能够在相同的范围中。

保证文物区域划分更加合理。文物保护对于我国的文物遗产来讲非常重要,利用对文物的不断完善与保护,制定合理的保护规划范围,深入进行建设改革与研究,保证文物保护更加的合理,利用相关的规定进行深入的研究与分析,更好的提升保护的整体效率。在进行文物保护的过程中还需要对其进行严格的控制,保证文物保护工作的正常运行,更好的促进我国文物保护单位对于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与实施。

3.城市规划范围研究 篇三

智慧城市规划与建设专业委员会是河南省产业发展研究会的下属机构,致力于河南省智慧城市事业的发展。本会由省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和从事智慧城市综合规划解决方案提供商、建设与运营管理企业、应用设备与软件厂商、通信网络提供商、物联网高技术应用与培训和信息服务商以及其他与智慧城市行业相关的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共同组成的联合体。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了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主要目标,并强调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道路。城市是经济、政治、文化最活跃的区域,也是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重点区域。城市的发展方式、管理能力、服务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水平。智慧城市是城市发展的新兴模式,它的结果是城市生产、生活方式的变革、提升和完善,终极表现为人类拥有更美好的城市生活。智慧城市的本质在于信息化与城市化的高度融合,是城市信息化向更高阶段发展的表现。

以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为核心的第三次信息技术浪潮,为中国智慧城市的建设与发展提供了千载难逢的机遇。河南智慧城市规划与建设专业委员会的成立将力求依托省内外高校和科研机构整体技术平台和本会的带动能力,整合优势资源,推动产学研用。本会将围绕省政府推动智慧城市建设的要求,全面开展智慧城市知识的宣传普及、智慧城市相关问题的调查研究、会内各类要素和服务资源的集成整合、技术创新平台的组织搭建等工作,提升社会对智慧城市应用的认知能力、提升智慧城市技术支撑单位的综合服务能力和应用单位的综合应用能力,推进产学研用的有机结合,促进河南省城市化和信息化的深度融合。

智慧城市规划与建设专业委员会职能范围

智慧城市规划与建设专业委员会在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政策指导下,应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成熟的商业模式、全方位的信息渠道和专业的运营团队,整合智慧城市地方政府规划与建设信息资源、成员单位商情信息资源与委员会专家智囊团研究资源,以市场化、专业化、传媒化、社交网络化等先进运营理念与方式,完美展现智慧城市规划与建设产业链,致力于成为集政策指引服务、城市规划服务、厂商方案推广服务、供需对接服务、项目咨询服务、投融资金融服务和信用服务为一体的智慧城市领域行业组织。委员会逐渐整合智慧城市、云计算和物联网全产业链条,促进打造整体产业集群,为河南引领全国建立智慧城市新模式贡献力量,为河南智慧城市和云计算、物联网各行业抢占国内市场和科技制高点提供服务。具体职能如下。

1、围绕国家和省政府推动智慧城市建设的要求,全面开展智慧城市知识的宣传普及、智慧城市相关问题的调查研究、智慧城市建设热点问题预测分析、会内各类要素和服务资源的集成整合,在智慧城市建设方面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2、积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企业的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为会员企业在市场准入、产品研发、项目报批和税收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提供服务。向政府争取政策、项目、课题和资金扶持,积极为会员企业解决投融资、专利等难题。

3、借助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力量支持会员企业产品标准化和研发创新;为企业提供高校最新技术研究成果。建立联合实验室促进产品研发创新;联合申报国家、省、市重点项目。

4、以优惠方式培训会员企业所需要的智慧城市、物联网、云计算各类人才。免费向会员企业推荐省内外大学以及相关单位的智慧城市、云计算人才。联络组织相关高校定向培训,为会员企业解决人才需求问题。

5、联合高校、知名企业和著名专家,开展对智慧城市发展的理论研究,举办学术交流会、论坛研讨会和讲座等,探索智慧城市的发展规律,提高发展水平。

6、加强与省内城市、高新区、开发区的合作,沟通市场需求,为企业搭建了解政府、开发区、市场并与之互动创造合作机会的平台。整合行业优势,形成团队力量,助力智慧产业市场推广。

4.城市规划范围研究 篇四

城市化是工业化发展的必然结果,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我国实现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加速其进程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同时,城市化有事一个恶魔,贪得无厌地吞噬着农村用地。在这一进程中,城郊结合部的土地首当其冲,但由于现行土地使用制度的缺陷,行政部门操作的不规范和相关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在城郊结合部的农民失去的不仅仅是土地。城郊结合部失地农民中有很大一部分人因为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生活状况并没有因为土地征收费用而得到改善,反而变得更加糟糕。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它是农民生活、就业、养老的保障,农民失去土地的同时,失去的将是关系生存的一系列基本权益。将城郊低收入农民纳入城镇低保范围,保障这些农民的基本生活迫在眉睫。

一、城郊结合部失地农民失去的不仅仅是土地

1、征地补偿标准偏低,而且受到层层剥夺

城郊结合部的农民旺旺种植经济效益较高的蔬菜、花卉等农产品,收入比较高,本来属于比较富裕的群体,土地征用后,部分失地农民失去了收入重要来源。更有甚者,基础建设项目,尤其是地方政府重点项目,征地补偿明显偏低,有的甚至低于法定标准。而在征地补偿偏低的情况下,失地农民仍摆脱不了层层剥夺。

2、失地农民房屋拆迁后得不到合理安置,甚至居无定所

城郊结合部失地农民在拿到较少的征地补偿款后,失去了除了世代耕种的农田之外,还有祖祖辈辈居住的房屋宅基地,然后在掏出毕生积蓄获四处借债在城市边缘购买新房或二手房居住。

3、失地农民工作得不到妥善安置,失去土地就意味着失业

城郊结合部的农民大多数是兼业农户,但农业毕竟是一项重要收入来源,退一步讲也是一份重要的生活保障,即使缺少其他收入来源的情况下,农民仍然可以通过自产的粮食、蔬菜来维持基本生活。

4、失地农民未能纳入城镇养老保障体系,失去土地就失去了养老保障

对于城郊结合部得农民来说,土地同样承担者养老保障的功能,由于土地被征用,她们失去耕地或者只有很少的一定耕地,从土地获取养老保障的能力将会丧失或极度弱化,这就需要将他们纳入城镇养老保障体系或制订专门的解决办法。

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现状探讨

农民不享受养老、医疗、失业、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待遇,他们惟一的保障来源就是土地,一旦失去了土地,就意味着他们失去了保障基本生活的最后一道屏障。

1、低收入失地农民生活无保障,已成为社会中的“三无人员”

在征地过程中,不少地方采取货币安置的方式,补偿费用较少,即使有一笔客观的补偿金,低收入失地农民在失去了土地这个基本生产资料后,由于缺乏生计,一般也是坐吃山空,导致不少低收入失地农民就成为了种田无地、就业无岗、社保无份的“三无人员”。

2、低收入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障参差不齐

随着农村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养老问题已成为失地农民亟待解决的难题,鉴于此,中央政府出台了一些政策要求,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只有一些省份对低收入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在低收入失地农民的医疗保障方面,主要是对农民的医疗保险费给予了一定数额的补偿,但由于补偿数额少,大部分的低收入失地农民仍然负担不起高额的医疗费用,从而因病致贫。

三、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剖析

1、政府征地目的的界定不清

这是造成低收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出现的根本原因。对征用土地的目的界定不清,划拨用地对象不具体。并且,现行的土地制度有缺陷,而且征用程序也不规范。

2、政府尚未建立起完善的低收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

低收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是造成当前低收入失地农民生活艰难的间接原因。

3、低收入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困难

被征地的补偿标准偏低、形式比较单一,低收入失地农民无力参加社保。再加上低收入失地农民收入降低、费用增加、就业困难

四、将失地农民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体系,确保城乡结合部的和谐稳定

政府应该把城郊低收入失地农民纳入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体系中,合理制定一个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线,对没有达到保障线的失地农民给予一定补偿,保证农民市民化的生活水准。但在建立低收入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时,应该注意:

1、应尽可能扩大城镇社会保障的覆盖面,严格界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不是全体失地农民,而是失地农民中基本生活没有保障的那部分人。

2、确立多元化渠道的资金筹集机制。将失地农民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关键是落实保障资金。必须进一步完善资金筹措机制,既要转变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资金积累完全来自农民土地的做法,也要避免政府在征地中获得更多来自土地的做法,政府为失地农民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应有所作为。

3、依据不同年龄段保障对象的特征和要求,实行不同的基本生活保障。对征地时已经处于劳动年龄段以上的人员,可以直接实行养老保障,并建立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制度。对征地时未达到劳动年龄段的人员,可按征地补偿规定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助费。当他们达到就业年龄后,即可作为城镇新入劳动力,参加相关的社会保障计划。

5.物流实训室项目目标与范围规划 篇五

高等职业院校物流实训室承担着培养技术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 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 实施职业素质教育的重要任务, 是学校办学条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教学、科研的重要基地。创建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 建设一流学科, 培养一流技能型紧缺人才, 必须要有一流的实训基地予以支撑。建设具有一流水平的多功能实训室对于提高经贸类相关专业的教学质量, 满足教师教学与科研的需要, 强化学生职业技能的培养, 适应市场经济新形势对应用性人才的要求, 已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1 项目目标规划

物流实训室应以供应链及物流业务流程为基础, 以供应链及物流系统为模拟平台, 以先进的物流设备如条码、射频、电子标签、分拣设备等为实现手段, 形成一个整体、先进、实用、经济的现代物流综合模拟实训中心, 实现教学、实训、科研的目的。同时, 应该看到近几年物流的概念也在不断“扩大”, 物流应该平行于商流, 物流与生产过程密不可分却又各自独立。但是很多学者将采购、销售等经营活动都归为物流, 这是一种错误的理解, 物流不是万能的, 物流有着自己的核心和边界。所以, 物流系统应该区别于ERP、进销存系统、财务系统, 侧重于物流核心业务流程和物流技术设备的操作、优化和管理, 而模拟的重心则应以此为主。现代物流实验室的建设目标还应当特别注意考虑到几个问题:

1.1 贴近现实, 实战性要强。

物流实验室的建设目的是搭建实训平台, 配合理论教育让学生在校内进行实践活动。理论指导实践, 往往实践落后于理论, 物流实验室的建设应该来源于实践, 更多的反应物流的实际作业流程。通过学生的操作, 学生在印证理论的同时, 增强动手能力。

1.2 总体规划分步骤实施。

物流实验室的建设不应该是一次性的, 应该根据教学需要, 结合理论及实践的不断发展规划物流实验室的建设, 可以采取“总体规划分步骤实施”的方式。我们看到很多实验室, 有的是国家级的实验室, 在建成后不久就被“搁置”起来了, 很多是没有经过整体规划, 后期不知道该如何充分利用已经进行的投资, 或者干脆根本就没有后期投资。

1.3 突出重点。

很多教育单位在申请到资金以后, 什么都想上, 很多系统、设备根本没有实际用途, 也不符合院校自身特点, 甚至与市场对人才的需求方向都有所偏差。我们认为, 物流实验室的建设应该符合特色物流教育的需要, 符合院校自身特点和市场需求, 首先建设院校最为需求的核心部分, 再依次建设辅助部分。

职业院校的物流实训室主要是服务学生实训, 但还要考虑社会服务功能, 在实训室的目标规划时, 要注意高校有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义务和责任, 为地方经济提供技术和服务支持。例如, 可以为地方企业提供演示先进技术应用的条件;对社会上要求培训人员实行市场定价培训;对外校中职、高职教师进行培训等。

2 物流实训室项目范围的WBS

物流实训室项目规划的范围包括两个大的部分:一是实训室的各种软硬件设施设备的采购、安装, 二是在实训室进行的各项实训项目的设计。这两部分是密切相关的, 在物流实训室项目规划时必须同时规划。

因为物流实训室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固定的流水线生产, 而是各种可变的物流操作实训项目。在规划物流实训室就要考虑到以后要进行的实训项目, 同时决定配置的相应设施设备。否则, 只考虑实训室的建设所需的各种设施, 就难免使以后的实训项目不完善, 达不到实训要求, 也就不能利用好实训室培训学生的操作技能;实训室就成了摆设。即使再增加以后实训要求的设施, 也难免一些方面达不到希望的效果。

因此物流实训室的项目范围应分为软硬件设施设备 (用L1表示) 和实训项目设计 (用L2表示) 。这里以实训室的软硬件设施设备 (L1) 的规划为例讨论。根据我国目前高职院校建设物流实训室的情况来看, 该项目的工作分解结构一般地可以归纳总结为如图1所示。

项目的设施设备建设部分的具体工作分解结构 (WBS) 可汇总为表1:

对工作分解结构的功能详细说明如下:

2.1 现代物流环节再现

现代物流环节的演示包括物流沙盘模拟机场、货运站、集装箱码头、海关、物流中心、配送中心、连锁超市和居民区等单元, 能够形象直观地展现现代物流的主要环节, 增强学生对现代物流过程的感性认识。

2.2 配送车辆调度管理

GPS/GIS系统具有运输业务管理功能, 即具有不同起迄点和多起迄点的运输路线优化功能, 具有GPS卫星定位车辆跟踪调度及电子地图显示功能等。

2.3 射频技术的集装箱堆场管理

通过无线射频卡读写器、RFID可读写标签、IC射频卡、信息接受门框 (捆绑信息接收器) 、模拟集装箱货物箱 (捆绑信息识别射频IC卡) 和物流信息管理系统软件 (包括库存量管理、身份识别等功能) , 模拟集装箱运输堆场管理。

2.4 自动分拣功能和人工辅助分拣

通过传送皮带、动力传送滚轮、动力金属滚筒、分拣转向输送机、可拉伸可变向柔性输送机等实现系统自动分拣功能。通过无动力流力式货架、电子显示屏和每个储位上的电子标签, 引导拣货员正确、快速、轻松地完成拣货与配货工作, 实现人工辅助分拣。

2.5 运输管理

采用手推车和代表先进物料输送的光电导引AGV小车 (指具有电磁、光学或力学等导引自动装置, 能够沿规定路径行驶的运输车) 模拟物料输送与运输管理功能。

2.6 自动化仓储

通过自动堆垛机、立体货架、各种形式的辊道输送系统 (输送机) 、分拣机构转向机、各种智能传感器以及相应的自动控制网络系统实现自动化仓储功能, 再通过与硬件良好接口的仓储配送管理软件来实现货物的自动进出库的功能。

2.7 RFID及条码监测

使用专用的RFID读写器及专门的可附着于目标物的RFID单元, 利用射频信号将信息由RFID单元传送至RFID读写器。RFID单元中载有关于目标物的各类相关信息, 如名称、运输起始终止地点、中转地点及经过某一地的具体时间等, 还可以载入诸如温度等指标, 以此方式来实现对目标物的监测。

2.8 仓储配送管理

通过仓储配送管理软件与系统硬件的良好接口, 完成配送中心从订单到立体仓库货物存取的自动化操作过程, 真正实现现代物流的商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的结合。如入库管理、发货管理、盘点管理、退货调拨、库存管理、财务统计、信息管理、系统维护等。

2.9 装卸搬运管理

通过动力装置的叉车、手动液压叉车、托盘、周转箱、包装箱、手推车实现货物搬运的功能。

2.1 0 电子监管

通过安装于实训中心的CCD摄像系统对物流实训中心及各个物流环节进行电子监管及系统分析。

2.1 1 实训安全保护

由于物流系统中基本上都是转动、移动、自动化的设备, 对于一个实训室来说, 实训的安全保护系统是非常重要的, 系统中必须设计多层次保护措施。如机械保护、电气停止保护、电气减速运行保护、人工紧急停止等。

在按项目规划施工时, 可按该WBS安排项目进度, 项目进度的控制方法限于篇幅, 在此不赘述。

3 总结

由于物流实训的内容很多, 涉及采购、仓储管理、配送管理、运输管理、生产物流管理、国际货运代理、信息管理等, 既有各种设备、机械的操作, 又有软件的使用。因此, 物流实训室的规划建设既有硬件的安装调试, 也有软件的选择、安装、学习, 项目的规划比较复杂。需要成立专门的项目管理团队, 经过一定时间的协商讨论, 按科学的管理方法规划, 才能建立起符合高职教育要求的实训室。

参考文献

[1]韦克俭, 覃扬彬, 苏波辉.积极建立物流实训基地大力培养物流急需人才——物流管理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研究与实践课题探讨之一[J].商场现代化.2007年第19期.

[2]马庆发.职业教育实训中心有效建设研究[J].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

[3]中国高职高专教育网www.tech.net.cn.

[4]中国物流与采购网www.chinawuliu.com.cn.

[5]物流实训网http://www.yd56.com.cn/.

[6]北京络捷斯特科技有限公司网站www.logis.cn.

6.城市规划范围研究 篇六

【关键词】道路;边坡稳定;影响因素;防护

随着现代化经济的高速发展及政府对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投入,我国城市正在不断的膨胀和扩张,城市道路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整个城市的有机活动。但是,近年来城市道路受当地气候、水文、地形等地质条件的影响,加上筑路材料的选取及分布不当等各种原因,使公路的边坡稳定性的下降,从而造成工程灾害事故频发,例如边坡侵蚀、坡面坍塌等,这些灾害事故直接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更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造成潜在的威胁。保证城市道路边坡的稳定性,是提高城市道路质量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1 造成城市道路邊坡失稳的原因

边坡失稳的原因大致可以分为潜在影响因素和诱发影响因素两类,下面分别阐述:

第一类为潜在影响因素,包括地质构造因素、地形因素以及地质材料因素。地质构造是影响边坡稳定性的重要因素。当岩体中存在不连续结构面如时会使岩体成为不连续甚至破碎的岩石,从而导致岩体强度降低或提高受风化的影响,严重时会进一步发展成破坏滑动面,使边坡更加不稳定性。不同的坡型因地质构造的方向性、分布密度、分布大小及性质的不同,将对边坡稳定产生相当的影响。地形因素也是影响边坡稳定性不可忽视的一大要素。现今地形的呈现多是由自然或人为因素所造成,在地形的表现上包括坡高、坡宽、坡度及坡向等。坡度对边坡的影响最直接,坡度过大不仅不利于植物生长,而且容易使边坡组成成分失去力学平衡,造成边坡失稳,最后可能引发严重的土壤侵蚀或山崩等边坡破坏,因此一般坡度愈大,边坡稳定度愈低。另外,地质材料的优劣也将直接影响边坡的稳定性,地质材料的组成成分包括矿物的种类、组织、胶结状况、成岩时间等,其外在的表现则为岩性、土壤种类、力学强度及抗风化能力。

第二类为诱发影响因素,包括人为因素以及环境因素。人为因素是指因人为活动造成边坡失稳的影响因素,如道路开挖、山坡地开发、爆破、采矿及开垦等。首先,山坡的不当使用会造成地形和自然植被的改变,边坡坡度因挖、填而变陡,加上自然植被乱砍乱伐,导致边坡失去水土保持的功能,加速边坡崩塌事故的发生。一般坡地开发均需符合水土保持规范,按规定进行边坡生态防护,或增设排水系统和挡土设施等。另外,当边坡在坡阶或坡顶上有不当加载时,将导致下滑力增加,当超过自身及保护设施所能提供的抵抗力时,将容易形成边坡破坏。其次,在坡地开发中,常将边沟回填以利开发,而此填方区若未滚压密实,土体内部会较松散,因此易产生不均匀沉陷或变形。当填方区上方有建筑物时,将造成龟裂、位移、歪斜或倾倒等灾害。坡脚不当开挖也有可能使岩体的强度降低,当受到其它因素触发,则有立即发生破坏的可能。

环境因素涵盖范围较广,首先是降雨,水是造成边坡破坏的主要因素之一,由于降雨后易使地表材料软化降低强度,并增加孔隙水压,降低边坡稳定。有学者指出对自然边坡最不利的环境因素是持续性的暴雨,易造成坡面侵蚀与坍塌。同时雨水通过渗透作用会促使地下水位升高,导致边坡失稳。其次是地下水,地下水对边坡造成的不利影响包括:水压作用于垂直裂缝,产生水平推力,使得岩坡或土坡被推向下方;浮力作用于潜在滑动面之上,使得有效正应力减小,降低该面的摩擦力;对页状矿物,尤其是黏土矿物,产生润滑作用,使的抗滑动的能力降低;改变物理及化学性质,使得岩质、土质变坏,降低强度,使得边坡失稳。另外还有风化及侵蚀作用,边坡岩石风化后,强度大幅降低,易使护坡作用降低,导致侵蚀量增加,然后新鲜的岩层再次暴露,进一步被风化与侵蚀。地震也是不可忽视的因素之一,地震产生的地表加速度会使边坡下滑力增加,抵抗力减小,同时地震释放的水平震波易使缺乏抵抗横向剪力作用的边坡发生破坏。

2 目前常用的边坡防护方法及其适用范围

近年来,随着我国各种大型公路的高速发展,边坡防护的稳定性越来越受到关注与重视。虽然目前可供采用的边坡加固措施有很多,但是边坡防护是一项技术复杂的灾害防治工程,在实际操作中强调多措施综合治理的原则,以加强边坡的稳定性。改变斜坡几何形态是较为常用的一种手段,包括消减推动滑坡产生的物质,增加维持滑坡稳定区的物质,放缓边坡等方式。

支挡是边坡处治的基本措施,可从根本上解决边坡的问题,有重力式挡士墙、木笼块石墙、鼠笼墙(钢丝笼内充以卵石)、被动桩、墩、沉井、原地浇筑混凝土连续墙、加筋挡土墙(有聚合物或金属条或板片等加筋材料的挡土墙)、粗颗粒材构筑的支撑护坡墙、岩石坡面防护网、崩塌落石阻滞或拦截系统、预防侵蚀的石块或混凝土块体等各种支挡结构形式。

各种加固手段也是边坡治理的有效手段,当边坡坡体较破碎、节理裂隙较发育时,可采用压力注浆这一手段,对边坡坡体进行深层加固。当边坡坡体破碎或边坡地层软弱时,可打入一定数量的锚杆,对边坡进行加固,锚杆加固边坡的机理相当于螺栓的作用,为一种浅层加固手段。对于软质岩石边坡或土质边坡可以向坡体内打入足够数量的土钉,对边坡起到加固作用。土钉加固边坡的作用机理相当于群锚的作用,具有“短”而“密”的特点,是一种浅层边坡处治技术。当边坡较高、坡体可能潜在破裂面位置较深时,则应该选择深层加固手段较好的预应力锚索加固。

近年来边坡的防护也被很多地方广泛采用。边坡防护包括植物防护和工程防护两大类,植物防护适用于边坡不高、坡角不大的稳定边坡。工程防护包括砌体封闭防护、射素混凝土防护和网锚喷防护这三种方式。其中砌体封闭防护是指当边坡坡度较陡、坡面土体松散、自稳性差时,可采用砌体封闭防护措施。对于稳定性较好的岩质边坡,可在其表面喷射一层素混凝土,防止岩石继续风化、剥落,达到稳定的目的。这是一种表层防护处治措施。对于软质岩石边坡或石质坚硬但稳定性较差的岩质边坡,可采用挂网锚喷防护.挂网锚喷是在边坡坡面上铺设钢筋网或土工塑料网等,向坡体内打锚杆或(锚钉)将网钩牢,向网上喷射一定厚度的素混凝土,对边坡进行封闭防护。

设置合理的排水系统也能达到维护边坡稳定的作用。例如:为防止边坡以外的水流进入坡体,对破坏面进行冲刷,影响边坡稳定性,通常在边坡外缘设置截水沟,以拦截坡外水流。除在边坡外缘设置截水沟外,在边坡坡体内应设置必要的排水沟,使大气降雨能尽快排出坡体,避免对边坡稳定产生不利影响。

3 如何切实保证道路边坡工程的质量

城市道路边坡工程应综合考虑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各种作用、边坡高度、邻近建(构)筑物、环境条件、施工条件和工期等因素的影响,因地制宜,合理设计,精心施工。另外,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边坡临时防护措施,做到边坡临时防护工程与永久防护工程相结合。

参考文献:

[1]郑益民.高等级公路边坡综合防护研究[J].路基工程,2005(6)

[2]彭德红.浅谈边坡稳定性分析方法[J].上海地质,2005(3).

[3]方雪青.公路路基土质边坡坍塌及其防治措施[J].内蒙古公路与运输,2005(3)

[4]JTG B01-2003,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5]GB 50330-2002,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7.城市规划范围研究 篇七

一审法院认为,县建设局依照《某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的裁决,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至于尤某某称其使用的土地属集体土地不能拆迁,这涉及土地管理部门有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属本案审理范围,尤某某以土地未经征用从而否定拆迁工作的合法性是不能成立的,县城建综合开发公司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实施拆迁是合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县建设局1998年3月9日罗建(1998)拆裁字第01号拆迁纠纷裁决书。尤某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改判]

二审法院认为: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某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某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拆迁法规均明确规定:适用该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的前提是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因必须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而产生纠纷的由拆迁主管部门裁决。因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国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拆迁纠纷作出行政裁决。但本案尤某某的房屋坐落的土地属集体所有制土地,虽然县人民政府作出划拨该土地的批复,县土地管理局亦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但由于该土地未经法定程序依法征用,土地所有权仍未变更,还是集体所有制土地。旧城改造的建设项目涉及非国有土地需拆迁房屋的,应先行办理国家建设用地征地审批手续,再由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某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负责安臵,并由用地单位按规定支付房屋补偿费和搬迁安臵费。被上诉人县建设局对此无权处理,其作出的拆迁纠纷裁决属超越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一审法院根据原审被告的举证及原审原告的质证认定的事实是客观事实,但不能证明县建设局的行政裁决程序合法,县建设局因超越职权而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的定案依据。一审法院认定该行政裁决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的判决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认为土地部门有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属本案审理范围,二审法院认为,土地部门是否办理征用土地手续涉及该土地所有权的性质是否改变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否有权处理的问题,是本案行政机关进入行政裁决程序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县建设局理应在受理裁决申请和行政裁决程序中对有关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核查,如行政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应将核查情况作为证据向法院举证,而一审法院应对被告所举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尤某某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四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条,《某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条,《某某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判决撤销一审行政判决,撤销被上诉人县建设局1998年3月9日罗建(1998)拆裁字第01号拆迁纠纷裁决书。

[评解]

近年来,随着经济持续发展,各地旧城改造及城市范围不断扩大。因此拆迁纠纷成了当前案件中的热点、难点。造成拆迁纠纷案件数量上升,除上述原因外,行政机关及拆迁单位对拆迁法规的错误理解以及操作的不规范也是导致此类案件数量急剧上升的重要原因之一。

一、二审法院的分歧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本案是否应当适用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某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省人大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编者注)第二条规定:“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按建设程序取得批准的建设项目,需拆迁房屋及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某某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大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编者注)第二条规定:“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按照建设程序取得批

准,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而必须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因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国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拆迁纠纷作出行政裁决。但适用上述法规均有一个明确的前提:即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拆迁。由此可以得出结论,本案县建设局适用上述法规规定处理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属适用法律错误。

二、行政机关错误处理此类问题带来的危害以及如何正确处理此类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颁布)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使用国有土地的,按本章规定办理。”《某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省人大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编者注)第三章第二十二条规定:“结合旧城改造项目,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办理。需要拆迁房屋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负责安臵。用地单位应按规定支付房屋补偿费和搬迁安臵费用。房屋拆迁办法及补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制定。”因此,旧城改造中涉及集体土地的情况首先应将该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先由土地管理部门按国家建设用地征用土地程序办理土地征用审批手续,并对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村民委员会或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补偿。而不能由政府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当作国有土地划拨给建设单位,再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对于未签订搬迁协议的拆迁户则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房屋拆迁处理。县政府及土地局、建设局的这种作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某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该县的这种作法带来的法律后果是;其一,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越权审批集体土地,规避征地数量的限制,危害国家土地管理制度;其二,由于集体土地未经征用,建设单位开发完毕后,作为购买商品房的住户将无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而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将随时可以对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国家赔偿,不但购房者的利益由于土地所有权的不确定而得不到保护,政府也因侵犯集体土地所有权败诉而将面临

巨额国家赔偿,本该由建设单位支付的征地补偿费因政府的违法行政而由政府承担;其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拆迁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有合法产权的不动产而导致的违法行政行为带来的国家赔偿;其四,可能造成用地单位逃避应当向国家交纳的土地使用费。二审法院正是基于上述理由作出改判,并向县人民政府及县土地管理局发出司法建议,规范了行政机关的上述行为,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重点提示]

8.城市规划范围研究 篇八

一、凡中心城区内已建、续建及待建各类建设工地的围档一律严格按照市规划局设计的统一标准图集以及规范标准执行,并做好建设工地出入口道路硬质化(长超20米,宽超4米),设置冲洗平台,配备相应的冲洗保洁人员,做到不带泥,不扬尘,确保净车出场。

二、凡中心城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的处置和运输,必须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明确具体的处置数量、垃圾性质、处置时间、运输线路和消纳场所等,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5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明确具体的处置数量、场所、时间和运输线路等;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建筑垃圾必须密闭运输,不得沿途遗洒,注意保持车容车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实行核定制,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及时核定新增运输车辆数量,新增的运输车辆数量原则上按规定分配到具备从事城区建筑垃圾运输资格的企业。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五、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六、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

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七、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九、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上饶市城市管理局

9.驰名商标适用商品范围研究 篇九

[关键词] 驰名商标认定商品非认定商品淡化

目前,关于驰名商标存在着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驰名商标所有人不仅可以将其驰名商标使用在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品(以下简称为认定商品)上,而且也可以注册使用在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品以外的商品(以下简称为非认定商品)上。例如,“海尔”作为驰名商标其认定商品是电冰箱,但是,依法注册使用“海尔”商标的商品不仅仅是电冰箱,还有手机、洗衣机、电脑、电视机、热水器等许多种商品。笔者认为,对于一个驰名商标来讲,其适用商品范围应当限定于其认定商品。容许驰名商标所有人在非认定商品上重复注册或使用驰名商标是不合理的。

一、驰名商标所有人将驰名商标使用于非认定商品上是滥用驰名商标的行为

快速有效地开拓新产品市场是每一个经营者所梦寐以求的。利用驰名商标的良好声誉去开拓新产品市场,起点高、见效快、事半功倍。驰名商标所有人将驰名商标使用于非认定商品上,主要目的在于利用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开拓新产品市场,扩大新产品的市场份额,获得高额的利润回报。但是,这样做构成对驰名商标的滥用,因为它从根本上背离了驰名商标法律制度的宗旨。

驰名商标法律制度首先由《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予以规定。国际社会之所以确立驰名商标法律制度,其根本原因在于驰名商标本身所代表的是先进的技术、优良的品质、完善的服务和高效的管理。驰名商标法律制度的根本宗旨是促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技术的进步,鼓励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提高。

但是,驰名商标所有人将驰名商标使用于非认定商品上,无异于利用驰名商标的声誉来推销未达到驰名商标标准的产品。这样做不仅不能促进技术进步和提高产品质量,反而有利于保护落后的技术和质量低劣的产品,更重要的是会严重阻碍科学技术的创新和产品质量的提高。

因此,驰名商标所有人将驰名商标使用于非认定商品上,是对驰名商标法律制度宗旨的根本背离,构成对驰名商标的滥用。

二、驰名商标所有人将驰名商标使用于非认定商品上是严重侵犯消费者和其他竞争者合法利益的行为

驰名商标是在市场竞争过程中脱颖而出,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具有良好声誉的商标。驰名商标具有很强的吸引力。驰名商标所有人将驰名商标使用于认定商品之上无可厚非,理所当然。但是,驰名商标所有人将驰名商标使用于非认定商品上,容易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因为,在一般消费者眼里,凡是标有驰名商标的商品就是驰名商标商品,而且相信该商品具有与该驰名商标相当的品质。消费者会因信赖该驰名商标而优先购买标有该驰名商标的商品。但是由于驰名商标被其所有人同时使用在非认定商品上,那么消费者就必然会发生误购。对于这一切驰名商标所有人应该是心知肚明的,但是,驰名商标所有人仍然将驰名商标注册或使用在非认定商品上。驰名商标所有人的这种商业误导行为,必然会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侵害。

从另一方面讲,驰名商标所有人利用驰名商标的良好声誉推销非驰名商品,是假冒驰名商标商品的行为,它违反了公平竞争和诚实经营的基本原则。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和诚实守信原则。因此,驰名商标所有人将驰名商标注册或使用于非认定商品上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必然损害其他竞争者的合法利益。

三、驰名商标所有人将驰名商标使用于非认定商品上是淡化驰名商标的行为

所谓淡化,是指“行为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使用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意图利用驰名商标的商业信誉推销其商品,这样做的结果是使该驰名商标与它原来所标志的商品或服务之间的联系减弱,驰名商标的特殊吸引力与识别作用发生弱化,其所承载的商誉受到损失”。淡化理论认为,当驰名商标被使用于更多品种的商品时,消费者关于该驰名商标与其特定商品在心理上的固有联系就会逐步分散、稀释或减弱。驰名商标被使用的商品品种越多,则这种心理上的固有联系被淡化的程度就越大。当这种心理上的固有联系被逐步淡化时,就意味着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和吸引力在减弱,并最终可能导致驰名商标不再驰名。

驰名商标所有人将驰名商标使用于非认定商品上,符合淡化发生的条件。但与一般淡化所不同的是,驰名商标不是被他人淡化而是被自我淡化。不过,它同样会逐步削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和吸引力,并且有可能最终导致驰名商标消失。所以,尽管驰名商标所有人通过利用驰名商标良好声誉获得了高额利润回报,但从长远利益来看这样做得不偿失。因为,这样做只是将驰名商标这一知识产权中蕴涵的巨大商业价值廉价地转换成了现实的物质形式,但并没有增加企业的资产总量,相反,却永久性地丧失了“驰名商标”这一富有活力的市场竞争法宝。

目前,对于驰名商标适用商品范围,我国《商标法》还没有相关的限制性规定。笔者建议我国《商标法》在今后修改过程中,将驰名商标适用商品范围限定于其认定商品;对于正在使用驰名商标的非认定商品,应当限期更换商标。这样做既可以避免发生不正当竞争,又可以避免对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同时还有效地保护了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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