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服务指南

2024-09-08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服务指南(精选4篇)

1.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服务指南 篇一

关于落实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2-05-31 来源:

作者:财政

各相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和《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税资格条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声明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需提交的申请资料

申请单位需向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海口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详见附件),电子表格可通过互联网访问海口市财政局门户网站,从“文件下载”栏目中下载(网址为http://sczj.haikou.gov.cn/wjxz/);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非营利组织的登记证复印件;

(五)申请前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登记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检查结论(当年新设立或登记单位可暂不提供);

(八)上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工资计算方法及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情况等相关说明材料。

(九)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的声明(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投入人必须在声明上签字,并承诺对声明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十)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的声明,申请单位法人代表要在声明上签字,并承诺对声明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资料应装订成册,并附资料清单。

非营利组织在申请免税资格或申请复审时,应提供申请免税资格起始的上一相关资料。当成立的非营利组织,可提供当年相关资料。

三、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起始

2012年首次申请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起始可

以选择为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免税资格起始不得早于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由申请单位在填写《海口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时自行注明。

从2013年开始,原则上只受理起始为当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对2013年以前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不再进行认定。

四、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及申请复审受理时限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每年集中办理一次,为使当成立的非营利组织能及时获得免税资格认定,现将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时间确定为每年11月1日至 12月31日。申请单位应按规定时限报送资料,超过规定时限的,当年不予认定免税资格。

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者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五、受理程序

(一)凡由海口市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符合条件的,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受理窗口,递交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及相关资料。

由省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免税资格认定的有关规定,直接向省级税务机关申请认定。

(二)受理窗口、地址及联系电话:

海口市国税局受理窗口

市国税局政策法规处 地址: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紫荆路9号 联系电话:68539252

海口市地税局受理窗口

市地税局民声东路办税服务厅 地址: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民声东路2号 联系电话:68595160

市地税局华信路办税服务厅 地址:海口市龙华区华信路6号 联系电话:66770444

市地税局世贸东路办税服务厅 地址:海口市龙华区世贸东路2号 联系电话:68520422

市地税局振兴南路办税服务厅 地址:海口市美兰区振兴南路11号 联系电话:65309150

市地税局琼州大道办税服务厅 地址:海口市琼山区琼州大道24号 联系电话:65857190

市地税局丘海大道办税服务厅 地址:海口市秀英区丘海大道4号 联系电话:68648701

市地税局保税区办税服务厅 地址:海口市龙华区南海大道168号保税区内投资服务中心办公大楼一楼 联系电话:66813526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时,应认真核实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对资料齐全的,同意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资料不齐全的,退回申请单位补充完善。

(四)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资料集中进行初审,自申请受理时间截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确定符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初审名单。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符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初审名单进行复核,由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三家联合发文,将符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予以公布。

(五)复审受理程序参照免税资格认定程序执行。

六、免税备案办理

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才能进行免税申报。非营利组织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非营利组织办理免税手续备案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备案表;

(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通知的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特此通知。

附件:海口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

海口市财政局 海口市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税务局

2.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服务指南 篇二

(参考格式)

合同号:xxxxx字(xxxxx)xxxxx号

报告号:xxxxx字(xxxxx)xxxxx号

XXXXXXXXX(委托单位):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单位XXXX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进行鉴证,并出具鉴证报告。

贵单位的责任是对所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我们的责任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令《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基本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9〕1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以及我国现行税收法规、财政和会计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所审查项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进行职业判断和必要的审核程序的基础上,出具真实、合法的审查报告。

在审查过程中,我们结合贵单位的实际情况,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对内部控制及其有效性进行了评估测试、对各项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进行了验证、对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进行审核计算和职业推断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查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查意见提供了基础。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组织基本情况 1.成立日期:

2.税务登记证号(纳税人识别号):

国税登记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 地税登记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3.地

址: 4.法人代表: 5.注册资本: 6.注册类型: 7.经营范围:

8.其

他:贵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是查账征收。

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审核过程及主要实施情况:

简要评述客户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有关的各项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三、审查结论

经对贵单位XXXX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进行审核,我们确认:

(一)设立或登记的审核情况

提示:审核该组织是否属于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二)活动范围的审核情况

提示:审核该组织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的范围,是否主要在中国境内发生。

(三)收入用途的审核情况

提示:审核该组织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是否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分配的审核情况

提示:审核该组织财产及其孳息是否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投入人享有财产权利的审核情况 提示:审核该组织的投入人是否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六)注销后剩余财产用途的审核情况

提示:审核该组织是否按照登记核定或章程规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的审核情况

提示:审核该组织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是否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是否变相分配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免税资格申请前年检结论的审核情况

提示:审核该组织申请前的年检结论是否为“合格”(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除外)。

(九)财务核算的审核情况

提示:审核该组织是否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四、其它应披露的事项

提示:1.披露该组织有否存在因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而被税务机关依法处理的行为;2.披露该组织有否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行为。

五、附件资料(会计报表)

提示:附列该组织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

附件: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中介机构:广州XXXX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执业人员签名并盖章:

执业人员签名并盖章:

地址:

报告日期: 年

说明事项:

1.本报告格式适合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性组织使用,正文的提示在出具正式报告时应删除。

3.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服务指南 篇三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财税[2010]388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北京市2008、2009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四批)予以公布。

附件:

1.北京市2008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四批)2.北京市2009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四批)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1:

北京市2008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四批)

1.中国钢铁工业协会

2.中国计量协会

3.中国酿酒工业协会

4.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5.中国液压气动密封件工业协会

6.中国少数民族用品协会

7.中国农药发展与应用协会

8.中国摩托车协会

9.北京市搜候中国城市文化基金会

10.中国宋庆龄基金会

11.中国造纸学会

12.北京市农发扶贫基金会

13.北京中医协会

14.北京林业大学教育基金会

15.中国电子节能技术协会

16.中国航天科技文化交流协会

17.中国汽车工程学会

18.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

19.中国医药报刊协会

20.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

21.中国制冷学会

22.中国滋根乡村教育与发展促进会

23.中国磷肥工业协会

24.中国信息协会

25.中国塑料机械工业协会

26.中国光学光电子行业协会

27.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

28.中国舞蹈家协会

29.中国航空学会

30.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

31.中国煤炭职工思想政治研究会

32.中国期刊协会

33.中国实验动物学会

34.中央企业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35.北京市闪联信息产业协会

36.中国动画学会

37.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38.中国建筑材料企业管理协会

39.中国电子专用设备工业协会

40.中国茶叶流通协会

41.全国预算与会计研究会

42.中国老年保健协会

43.中国发酵工业协会

44.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

45.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46.中国基本建设优化研究会

47.中国农垦经贸流通协会

48.中国钱币学会

49.中国商业联合会

50.中国橡胶工业协会

51.中国新华书店协会

52.中国质量检验协会

53.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

54.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

55.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

56.中国轻工业机械协会

57.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58.中国国际商会

59.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60.中国拆船协会

61.中国房地产业协会

62.中国化工企业管理协会

63.北京市仁爱慈善基金会

64.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

65.北京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协会

66.北京市商业企业文化建设协会

67.北京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

68.北京中医药学会

69.北京中西医结合学会

70.北京护理学会

71.北京医学会

72.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73.北京新闻学会

74.北京房地产业协会

75.北京市出版工作者协会

76.中国免疫学会

77.北京市浙江大学校友会

78.中国化学试剂工业协会

79.中国氟硅有机材料工业协会

80.北京药学会

81.中国家用电器服务维修协会

82.北京市高等教育学会

83.中国医药质量管理协会

84.中华文化促进会

85.中国轮胎翻修与循环利用协会

86.中国物流技术协会

87.北京海峡两岸民间交流促进会

88.北京市公证协会

89.全国城市农贸中心联合会

90.中国日用杂品流通协会

91.北京市眼镜行业协会

92.北京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

93.北京宇航学会

94.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

95.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

96.北京工程爆破协会

97.北京市商业联合会

98.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

99.中国儿童少年电影学会

100.中国汽车保修设备行业协会

101.中国输血协会

102.中国期货行业协会

103.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104.中国老年学学会

105.中国特奥委员会

106.北京市殡葬协会

107.中国中医药研究促进会

108.北京市慈善协会

109.北京市老新闻工作者协会

附件2:

北京市2009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四批)

1.中国农业节水和农村供水技术协会

2.中国种子贸易协会

3.中国快递协会

4.中国广播电影电视报刊协会

5.中国仓储协会

6.北京城市科学研究会

7.中国连锁经营协会

8.中国涂料工业协会

9.北京医学奖励基金会 10.北京市希思科临床肿瘤学研究基金会

11.中华环保联合会

12.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

13.中国农药工业协会

14.中国电石工业协会

15.北京安徽企业商会

16.中国纺织机械器材工业协会

17.中国生态文化协会

18.中国泰国商会

19.中华预防医学会

20.北京歌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基金会

21.中国总会计师协会

22.中国无线电协会

23.中国五金制品协会

24.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

25.亚洲大学生体育联合会

26.中国电子企业协会

27.北京市卫生信息职工技术协会

28.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协会

29.中国政策科学研究会

30.北京市奶业协会

31.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 32.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

33.中国电子商会

34.中国农村卫生协会

35.北京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36.首都民间组织发展促进会

37.北京博物馆协会

38.北京基督教女青年会

39.首都见义勇为基金会

40.北京市华侨事业基金会

41.北京家具行业协会

42.北京华商会

43.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

44.中国旅行社协会

45.中国旅游协会

46.中国旅游车船协会

47.中国交响乐发展基金会

48.中国染料工业协会

49.首都企业家俱乐部

50.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

51.中国殡葬协会

52.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

53.中国水利电力医学科学技术学会 54.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55.中国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

56.北京市粮食行业协会

57.中国轴承工业协会

58.北京市茶业协会

59.北京市天主教爱国会

60.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

61.中国医科大学北京校友会

62.北京市绿色建筑促进会

63.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

64.中国植物学会

65.北京市三露厂职工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协会

66.北京市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基金会

67.中国兽医协会

68.中国青少年研究会

69.北京烹饪协会

70.中国药理学会

71.北京友好法人俱乐部

72.首都文明工程基金会

73.北京国珍爱心基金会

74.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

75.北京市社会福利行业协会 76.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

77.中国文物学会

4.非营利组织享受税收优惠认定要求 篇四

工作要求

新办的非营利组织从上起享受免税优惠资格的,需按属地原则在3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免税收入范围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资料提交

1、《广东省非营利组织____免税资格申请表》(见粤财法〔2010〕24号附件);

2、申请报告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6、申请前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7、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8、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的检查结论;

9、上人均工资计算办法及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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