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书的优秀作文

2024-08-23

背书的优秀作文(通用16篇)

1.背书的优秀作文 篇一

明天文言文的背诵内容是《纪昌学射》,应妈妈要求,我今天先要读熟试背。

当我打开文言文时,瞬间目瞪口呆了,这篇古文是迄今为止,我背过最长的一篇了。背不下来呀,这可怎么办呢?

我烦躁地抓耳挠腮,完全没有了读熟的耐心。这时,妈妈回来了,看见我怒发冲冠的样子,好奇地问我:“怎么回事呀?怎么头发都竖起来了?”我垂头丧气地回答道:“这篇文言文太长了,我背不熟呀!”

妈妈拿过书阅览了一遍,心平气和地鼓励我说:“不要沮丧,背书要讲究方法。首先,把小古文读两遍,领略其意思;然后,根据古文内容一句一句地背;再分段背;最后再连起来背……这样,背诵再长的古文都不成问题了。”

听了妈妈的分析,我恍然大悟。我信心十足地重新打开书,将之前的烦躁都抛到了九霄云外。

今天的事情让我明白:世上无难事,只要肯攀登。不退缩,学会使用方法,任何困难都会迎刃而解。

2.背书的优秀作文 篇二

应收票据可以是带息的, 也可以是不带息的, 所以本文在讨论背书转让会计处理时也分为带息和不带息两种情况。

一、不带息应收票据背书转让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持有的不带息应收票据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时, 按应计入取得物资成本的金额, 借记“在途物资”、“材料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账户, 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 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账户, 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 贷记“应收票据”账户, 如有差额, 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被背书人在收到背书转让的商业汇票时, 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 借记“应收票据”账户, 按实现的营业收入, 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账户, 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账户, 如有差额, 贷记或借记“银行存款”等账户。

【例1】甲企业2008年3月31日销售给某企业产品一批, 货款20 000元, 增值税额3 400元, 收到对方签发并承兑的期限6个月、面值为23 400元的不带息商业汇票一张。2008年7月5日, 甲企业向乙企业采购原材料一批, 价款22 400元, 增值税3 808元, 将2008年3月31日收到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给乙企业支付货款, 差额以银行存款补付, 材料已验收入库。

1.背书人甲企业的会计处理

(1) 2008年3月31日销售实现时:

(2) 2008年7月5日背书转让时:

2.被背书人乙企业的会计处理

(1) 收到甲企业背书转让的商业汇票时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2) 2008年9月30日票据到期收到款项时:

二、带息应收票据背书转让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持有的带息应收票据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时, 按应计入取得物资成本的金额, 借记“在途物资”、“材料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账户, 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 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账户, 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 贷记“应收票据”账户, 按已计提的应收票据利息, 贷记“应收利息”账户, 如有差额, 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被背书人在收到背书转让的商业汇票时, 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 借记“应收票据”账户, 按实现的营业收入, 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账户, 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账户, 如有差额, 贷记或借记“银行存款”等账户。

【例2】甲企业2007年11月30日销售给某企业产品一批, 货款30 000元, 增值税额5 100元, 收到对方签发并承兑的期限4个月, 票面利率6%, 面值为35 100元的带息商业汇票一张。2008年3月5日, 甲企业向乙企业采购原材料一批, 价款29 000元, 增值税4 930元, 将2007年11月30日收到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给乙企业支付货款, 收到差额款存入银行, 材料已验收入库。

1.背书人甲企业的会计处理

(1) 2007年11月30日销售实现时:

(2) 2007年12月31日计提应收票据利息时:

(3) 2008年3月5日背书转让时:

2.被背书人乙企业的会计处理

(1) 收到甲企业背书转让的商业汇票时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2) 2008年3月31日票据到期收到款项时:

参考文献

[1]王宗江, 张宝清.财务会计[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7.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S].2006.

3.背书的优秀作文 篇三

转质是指在原质权存续期间,质权人为了担保自己的债务或是第三人的债务,将票据再次质押给债权人。从而在质物上出现了一个新的质权的行为。

根据质权人是否获得出质人同意为依据,转质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责任转质,一种承诺转质。对于转质的态度,各国规定并不统一,德国未对转质作出明文规定但亦未做禁止性规定,瑞士、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虽然允许转质,但对转质方式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都允许责任转质,对承诺转质没有相关规定,但都认为没有必要予以禁止;而瑞士直接立法明确转质人应以出质人的承诺为前提,即只承认承诺转质。责任转质与承诺转质的区别有两点,其一,两者的构成不同,承诺转质因为已经取得出质人的同意,所以转质时不受原质权质押金额与质押期限的限制,可以当事人之间合意为准;而责任转质因为未经出质人同意,则必须在原质权的质押金额与质押期限范围设定质权。其二、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承诺转质自然出质人也应受到约束,即使到期清偿债务也不一定会收回质物,而责任转质的后果由质权人承担,如不能收回票据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一款明确承认承诺专质的效力:"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我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明确规定了责任转质:"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担保法》解释只承认了承诺转质,《物权法》则更近一步,直接承认责任转质。尽管动产质权通过使质权人掌握标的物的占有来避免债务人毁损标的物的行为以保全其价值,并可对债务人施加清偿的心理压迫以实现债权,但占有的转移使占有人对担保物的用益功能尽被剥夺,从而有悖有效益的原则,在当今实际生活中显露出诸多局限。应当看到,担保物权的历史发展趋势之一就是担保物权由只重视担保功能向同时注重发挥物的效用发展。而且物尽其用已经成为解释适用物权法的一项原则。旨在体现现代物权法促进有限资源的有效利用,减少交易成本的功能。为了扩充动产担保及用益权能,民法在创设动产抵押等新制度之外,也通过转质权的方式来弥补使用价值不能获得充分的发挥的缺陷。

我国票据立法关于票据转质的规定

我国现行票据立法对于设质票据的转质基本上持否定态度。最高人民法院《票据法司法解释》47条规定:“因票据质权人以质押票据再行背书质押或者背书转让引起纠纷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背书行为无效”,第51条规定:“依照我国《票据法》第34条和第35条的规定,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委托收款’‘质押’等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委托收款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笔者认为,同在最高人民法院《票据法司法解释》中的上述两个法条之间存在着矛盾之处,既然第47条认定背书行为无效,那么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对于后手的被背书人有何来的票据责任。因此笔者认为在这一问题上立法存在着疏忽,但同时也反应出无论是在实务界还是理论界对这一问题还是存在颇多争议的。当然我国理论界的通说是持否定态度的,认为允许设质票据再行背书转让或质押会导致出质人对于不能收回票据的风险的增加。

关于禁止票据转质的理论分析

票据作为流通性证券,理应有更充分的理由允许转质,以实现物尽其用的功能,但恰恰是在这一问题上,法律与理论界都采取了否定的意见。笔者认为原因如下,第一,票据转质基于票据的文义性与无因性的特征不可能是承诺转质,即使记载了也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只能是责任转质。第二,票据质押与普通质押一个明显的区别就在于它是文义证券,需要记载质押字样否则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因此对于转质权人而言,无论怎样都回避不了这样一个事实,票据是质押过的,因此在这里推定其善意的基础已经不存在。而在普通质押中,质物转移后,但从物的外观来看很难判断其权利是否存在瑕疵,质押合同是否存在,转质权人也没有这个义务与能力,如果不允许责任转质,由于交易成本太高,会导致没有人愿意接受质押,从而使质押这一制度事实上被架空,因为搞不清质物的所有权。但是在票据质押过程中,转质权人可以在不花费任何交易成本的情况下,就知道票据是被质押过的,票据转质权人根本不存在善意的可能,其注意义务应高于普通转质权人,因此笔者认为法律没有必要去保护这样“铤而走险”的第三人。第三,那如果票据质押的质权人在实现质权时,可不可以将设质票据再行质押呢,根据通说认为可以行使追索权或付款请求权,不可以再行背书质押,也就是说质权人取得的只是部分票据权利。因为从保护出质人利益的角度讲,允许质权人再次出质会导致出质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尤其在所担保债权额远远小于票据金额的情况下,质权人在实现其质权后多余金额仍应返还给出质人,如再行转质的话,出质人的返还请求权有不能实现之虞。

(作者单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4.关于背书的作文600字 篇四

我拿起书,走向讲台,心里像揣了一只小兔子,怦怦直跳,生怕自己背错了,我很担忧,心里一直想着如果我背得很糟糕怎么办,今天背不完怎么办,想着想着突然发现还有一个人就要到我了,我紧张地瞥了一眼,便赶忙把英语书递给了周老师。

“It is Sports Day。All the students are......It was there a moment ago.“下面一句是什么呢?刚刚还在下面滔滔不绝的我,现在怎么背得如此狼狈?我心里像十五个吊桶打水

七上八下.我分析着:这句话的意思是片刻以前它还在这儿的,下面一句应该是......现在它在哪儿!

我像抓住了一根救命稻草,使劲地往上爬.“Where is it now?Is it in your bag?let me see......They were here just now .”怎么又不会背了,我急得抓耳挠腮,像热锅上的蚂蚁

团团转.我又像刚才一样分析着,终于吞吞吐吐地背完了全篇课文.原以为会得到一个令自己满意的答案.可天有不测风云,周老师对我说:“后面背得不太好,下去重背!”这个消息如雷电霹到了我,我的心情一下子跌落谷底......

我坐在座位上,眼看着同学们一个个过关,我心急如焚,每次都向他们投去羡慕的目光,我真想也像他们一次成功,可是我失败了,但不经历风雨,怎能见彩虹?于是我暗下决心:我一定要在放学之前把课文背完,终于,在我的努力下,我成功了。

从这次的背书中,我明白了:做任何事都要有自信心,光是担心是没有用的,重要的是要认真对待每一件事。

5.背书优秀作文 篇五

昨天上午我想去二爷家玩,就给爸爸商量。爸爸说;“去可以,但要把第十课的书背熟,我一听高兴极了,就拿着书连蹦带跳的来到了二爷家,我看了一会儿电视就开始读书了。但是今天好看的节目太多了,我忍不住就又打开了电视,一直看了一天,把背书的任务忘的一干二净了。

到了晚上,我正玩的.起劲,突然有人敲门,我连忙打开门原来是爸爸,这时,我想起我还有背书的任务,心里觉得一阵紧张,果然不出我所料,爸爸一进门就问我会背书了没有?我说:“没有”。爸爸一脸的不高兴说:“赶快去阳台上背”。我就红着脸跑到阳台上背,但是天已经渐渐黑了,我急的满头大汗,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才会背,我给妈妈认真的背了一遍,我们才回家。

回到家里,爸爸为了让我记住今天所犯的错误,罚我把第十课抄了一遍。

6.背书的优秀作文 篇六

鉴于儿童背书包对其身体健康的影响, 本文仅从生理学和生物力学2个角度对国内外关于儿童背书包的横向实验研究资料进行综述, 以引起人们的重视。

1 生理学变化

有研究证实, 背书包行走会引起心肺功能的变化[18]。Hong等[15]和Li等[16]研究了背不同重量的书包对儿童生理学的影响, 受试者为15名平均年龄为10岁的健康小学男生 (平均身高为141.86 cm, 平均体重为33.53 kg) , 要求背不同重量的双肩书包 (分别是自身体重的10%, 15%, 20%) 以1.1 m/s速度在跑台上步行20 min。Hong等[15]采用心肺功能系统 (德国) 实时监控受试者在运动过程中的心率并收集整个运动过程中的呼出气, 通过连续气体分析法计算氧耗和呼吸商, 比较步行20 min前后血压、心率、呼气量及摄氧量的变化, 结果发现, 书包重量与心率变化无显著相关;但与背0%BW和10%BW的书包相比, 背20%BW的书包摄氧量和舒张压的前后变化具有显著性, 运动后血压恢复到安静水平所需的时间更长;而这种变化在书包重量为0%BW、10%BW和15%BW间差异无统计学意义。Li等[16]则从呼吸频率、通气量及呼吸肌活动变化的角度观察到, 步行20 min与背0%BW的书包相比, 背15%BW和20%BW的书包通气量前后增加显著, 同时伴有呼吸频率显著性加快, 但背10%BW的书包时呼吸参数并没有出现明显改变;然而与背0%BW, 10%BW和15%BW的书包相比, 背20%BW的书包参与胸式呼吸的肌肉表现出更高的活动性, 且有统计学差异, 而4种重量之间参与腹式呼吸的肌肉的活动性差异无统计学意义。该实验中选取的书包均为双肩书包, 实际生活中仍有不少儿童背不同设计样式的书包, 如单肩书包或用手拎包等, 且背双肩书包时书包在背部的位置也有很大差异, 如高位或低位等, 此类情况下儿童的心肺功能变化是否与背普通双肩书包引起的变化相同有待进一步研究, 以进一步完善儿童背负不同款式和重量的书包行走时的生理学反应, 同时能够在家长给子女挑选合适的书包时提供指导性建议以及指导儿童用正确的姿势背书包, 从而避免因错误姿势而增加心肺负担。

能量消耗增加是背书包后引起的另一个显著变化。如Hong等[15]在实验前1周通过递增负荷的方法测量每位受试者的最大摄氧量, 实验过程中采用改良的Balk测试法 (受试者熟悉跑台后以6 km/h的速度热身3 min, 然后每隔3 min以2%递增负荷, 直至受试者不能继续或心律达200次/min或以上) , 平均最大摄氧量为44.03 mL/ (kg·min) , 结果显示, 在书包重量为20%BW时, 摄氧量变化显著, 其他重量条件下摄氧量变化不明显, 但随着重量的增加, 能量消耗增加, 当所背书包的重量达到15%BW时, 能量消耗增加具有统计学意义;因而, 从能量消耗的角度考虑, 学龄儿童的书包重量不宜超过自身体重的10%[15,16]。

背书包后, 书包的重量会分布到身体各部位, 增加骨骼和肌肉的负荷, 长期下去可能会导致肌肉酸痛麻木等。Troussier等[19]对1 178名法国学生调查指出, 习惯性或长时间负荷过重会导致低背痛及骨骼肌肉功能紊乱;Johnson等[20]研究结果也提示, 长时间背较重的书包可能是诱发青少年肌肉酸痛、疲劳等症状的主要原因。Hong等[17]在一项研究中, 观察15名年龄约为6岁的男性儿童背不同重量的书包以1.1 m/s的速度在跑台上行走20 min, 每5 min记录一次斜方肌上部、下部以及腹直肌的表面肌电活动, 以积分肌电评估肌肉活动情况, 以平均功率频率为指标判断肌肉疲劳程度, 结果发现, 当背15%BW的书包步行15 min时, 斜方肌下部肌肉活动显著性增加;当背20%BW的书包时, 第5 min就观察到斜方肌下部肌肉活动开始增加, 到第15 min时, 出现疲劳, 尽管整个步行测试过程中斜方肌下部肌肉活动没有出现增加, 但第10 min就出现疲劳;在整个20 min的测试过程中, 腹直肌没有出现显著性变化。并认为当学生背书包步行的时间超过20 min时, 为避免过早发生疲劳, 书包的重量不宜超过15%BW。

Hong等在2项研究中得出不一致的结论, 可能与参加测试的受试者年龄 (分别为10岁、6岁) 及所选择的参考指标 (分别是从能量消耗角度和从肌肉疲劳程度角度) 不一致有关。尽管相关学者在儿童书包的适宜重量上观点不一致, 但可以明确的是, 书包过重将不利于儿童身体健康。以往文献在儿童书包的重量这一问题上, 均以学生自身的体重为标准来确定重量范围, 而实际上儿童之间存在较大的个体差异 (如偏瘦或肥胖、体质强弱等) 且学生的书包重量还受学校、家庭背景及所在地域影响。因此, 未来关于儿童书包重量的相关研究中, 应结合时间、地域以及儿童的家庭背景、体质等众多因素为儿童推荐科学的书包重量。

2 生物力学变化

从生物力学的角度研究背书包行走, 为了解儿童身体对负重行走时运动系统的反应提供了可能, 其信息有助于了解引起该变化的机制以及设计更符合人体功效学的书包。

2.1 功效学变化

背书包负重后身体姿势的改变最为明显, 如马军等[21]分析负重时儿童的身体姿势发现, 64.7%的中小学生上身向一侧倾斜, 其中小学生比中学生明显;侧位上身前倾程度随年级升高而增加, 前倾角度也随背负重量的增加而增大。在相关的研究中同样观察到类似现象, 通过测量6名和7名男、女中学生 (年龄为13~16岁) 静止站立以及5 min步行时的颅椎角[22,23]以评估不同方式背书包对头前倾姿势的影响。Chansirinukor等[22]指出, 背15%BW的双肩包时, 颅椎角显著性减小, 头前倾程度更大。临床研究中颅椎角是用来评价慢性紧张型头痛的一个常用参数[24]。有研究比较患有头痛和无头痛症状女性的颅椎角 (CVA) , 结果发现, 患有头痛女性的CVA显著小于无头痛症状的对照组[25]。在人体功效学领域, 颅椎角常用来反映头前倾姿势以评估计算机显示屏高度是否有利于视频显示终端 (VDT) 工作者保持正确的头-颈姿势, 避免因不良姿势引起颈部不适、颈痛等症状[26,27]。另外, 很多研究结论也指出, 头前倾姿势与颈椎病[28]、颈部不适及颈痛等症状[26,27]密切相关。提示实际生活中应注意避免学龄儿童因背较重的书包而发生头过度前倾。

躯干姿势同样会因背书包而出现变化, 但与所背书包的重量、方式和时间长短有关。以平地行走和跑台步行的研究为例, 对6岁和12岁各11名男性儿童背不同重量的双肩书包 (10%BW, 15%BW, 20%BW) 以1.1~1.3 m/s的速度在跑台上步行20 min时躯干的角度变化进行比较, Li等[12]发现, 躯干前倾角随书包重量的增加而增加, 15%体重时躯干前倾角增加具有显著性。Pascoe等[9]研究了10名年龄在11~13岁的青少年以4种方式 (无包、单肩书包、双肩包、单肩运动包) 背17%体重的书包静止站立状态下的身体姿势变化, 结果指出, 背单肩包时支撑肩显著性上升, 脊柱侧弯, 但躯干活动度更大;背双肩包时躯干前倾角更大, 但活动度受限。借助配备6个红外摄像机的Elite运动分析系统 (意大利) 和2个Kistler测力台 (瑞士) , Seven[29]研究了完成坐-起动作全过程中不同的书包重量 (分别为自身体重的0%, 10%和20%) 对身体姿势的影响, 受试者为平均年龄9.6岁的8名男孩和7名女孩, 测试用座椅无靠背 (高43 cm, 深25 cm) , 结果显示, 背书包时躯干屈曲程度增加;但在实验过程中为避免双手臂的随意动作对结果的影响, 要求受试者在完成坐-起的整个动作过程中双臂胸前交叉且双手抱肩, 与实际生活中学生的坐-起动作有差别, 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研究结果的实际应用。背书包负重后身体姿势发生的改变可能是一种适应性变化的结果。Grimmer等[23]在横向比较10所不同高中5个年级985名学生的颅椎角后指出, 颅椎角的改变可能并不与负重的重量存在显著相关, 认为颅椎角可能不是反映青少年头颈姿势的敏感参数[23]。已有的关于负重对躯干姿势影响的研究中主要探讨躯干在矢状面的改变[12], 而躯干在冠状面或水平面的改变同样非常重要, 其可能会影响身体受力, 如改变脊柱受力或使躯干发生扭转等, 同时躯干在冠状面的摆动幅度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身体的侧向姿势稳定性。提示将来注重研究背书包后身体在冠状面或三维空间的变化意义显著。

步态是人类步行的行为特征, 是步行最直接的表现形式[30], 其质量高低与运动系统所承载的负荷密切相关[31]。因而, 儿童背书包后势必会影响其正常步态。现有实验研究资料对儿童背不同重量的书包在跑台行走和平地步行时步态改变进行研究发现, 背书包后步态参数出现显著变化, 表现为步速减慢、步长减小、双支撑相延长等[9,32,33]。而双支撑相是反映步态稳定性的敏感指标, 当步行出现障碍时, 首先表现为双支撑相时间延长[34]。提示儿童背书包后身体姿势稳定性下降, 容易发生跌倒或碰撞等。另外, 往返学校途中突发外界干扰因素较多, 进一步加剧了儿童发生跌倒的风险。除平地环境外, 日常生活中上下楼梯、坐-起等也十分常见, 然而, 尽管Hong等[35]对儿童背不同重量的书包上下楼梯现象进行了研究, 但内容仅涉及部分时间参数和地面反作用力, 缺少步态在空间变化以及肌肉活动变化的信息, 制约了全面了解背书包对儿童步态的影响。

2.2 力学改变

双足作为人体直接与外界环境相接触的部位, 额外增加身体负荷后首先影响足底压力分布。人体足底压力能反映有关足的结构、功能及整个身体姿势控制等信息, 对运动损伤的医学诊断、运动技术动作的经济性评定、康复研究与评价 (如步态分析、足疾诊疗等) 以及运动鞋设计等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尽管研究儿童背书包后足底压力分布的变化意义显著, 但目前关于儿童背书包后足底压力分布变化的研究资料有限。Hong等[35]观察13名平均年龄为12岁的健康青少年背不同重量的书包 (10%, 15%和20%BW) 上下楼梯 (楼梯为33级, 每级高16 cm, 宽35 cm, 坡度为25.2°) , 分析上下第15级到第17级时足底压力的变化, 结果发现, 背同一重量的书包时, 上楼梯的峰值力是下楼梯的1.89倍, 且下楼梯所需时间是上楼梯的3倍;背15%体重的书包时, 峰值力显著性增加, 上下楼梯时最大峰值力分别是无负重时的2.19和1.25倍。足底局部压力增加不利于足健康, 如引起足底压力增高区域发生病理性改变, 出现局部皮肤溃疡、发生应力性骨折等。

Dowling等[36]研究了青春期前儿童穿负重夹克以及肥胖儿童的足底压力变化, 从该研究结果推断, 背书包后静态和动态足底压力均发生改变, 但与肥胖儿童出现的足底压力分布变化有一定的差别。但因背书包负重不同于穿夹克负重 (穿夹克负重时额外增加的外界负荷均匀分布全身) , 因而这种推断还需进一步实验研究论证。另外, 相关研究结果提示, 肥胖儿童足形态学发生改变[36]可能与其长期身体处于超重状态有关。但是否长期额外增加身体负荷 (如背书包) 后会引起儿童的足形态发生改变, 目前仍无定论。

额外增加负荷后引起的另一个明显改变表现为下肢关节力学的变化。Seven等[29]分析负重对儿童完成坐-起动作时下肢生物力学的影响发现, 与无负重相比, 负重条件下身体会随着动作变化而发生适应性改变, 动力学改变表现为膝伸力矩增加, 运动学表现为踝关节背曲程度增加, 且膝关节角随背部负重量的增加而增加, 当背部负重量达到自身体重的20%时, 膝关节角为负值;如果重量继续增加, 可能导致膝过伸。膝过伸是临床较常见的一种症状, 可引起组织发生形变, 继而引起膝关节疼痛、无力、膝关节不稳及步态紊乱等, 因此, 日常生活中应避免因负荷过重引起膝关节过伸。

踝关节背曲策略被认为是一种在负重条件下维持身体平衡预防跌倒的有效策略[29], 主要是因为其减小了身体质重量中心需要向前推进的位移, 与躯干屈曲相结合能维持身体重量中心位于足支撑面以满足身体平衡的需要, 但因相关动力学研究资料不足, 目前尚不清楚其具体机制。

3 建议

7.浅析票据背书的连续性 篇七

一、背书连续性的意义

在我国票据法上,背书连续的意义主要表现为:

(一)持票人所持票据的背书如果连续,即推定其为票据权利人,无须另行举证,仅凭背书的连续就可行使票据权利。

(二)背书的这种资格授予作用使得票据取得人易于通过善意取得获得票据权利。也就是说,因为推定背书连续的票据持票人为票据上正当的权利人,所以因背书受让人相信背书连续的票据持有人是权利人,相信背书连续的票据持有人拥有票据权利,只要没有重大过失和恶意,那么即使背书人是无权利人,受让人也可以取得该项权利。

(三)背书的这种资格授予的作用,还有利于票据的支付。因为推定背书连续的票据持票人为票据权利人,因此债务人相信背书连续的票据持票人为票据上正当的权利人并履行票据义务,如果上述信任中没有重大过失或是恶意,那么即使接受人是无权利人,也要承认支付的效力,支付人可以免除对实际被支付人的支付义务。

二、背书连续性的效力

(一)对持票人的效力

对持票人而言,背书连续产生权利证明的效力。即持票人所持票据上的背书如具有连续性,就可凭此票据行使票据权利,无需再举证证明自己是真正的权利人。如背书形式上不连续,但实质上连续时,票据并非无效,仅背书间断后的持票人不得主张票据上的权利。但持票人能以实质连续证明背书连续的,仍可行使票据上的权利。

(二)对付款人的效力

对付款人而言,得以背书连续主张免责。由于付款人付款时负有审查背书是否连续的义务,因此,对于经审查符合形式要求的票据进行付款的,为票据法所规定的有效支付,付款人可因此获得免责,即使此时背书实质上不连续,付款人也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付款人或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没有履行形式审查的义务,其付款时明知或可得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的权利人而付款,即付款人存在恶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则应自行承担责任。

三、背书连续性的认定

(一)票据背书是否连续,一般地说,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认定

1、各背书在形式上必须有效。所谓形式上有效的背书,是指背书应具备票据法所规定的必要形式,一是相关签章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如背书人的签章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背书人根本就没有签章,则背书因形式不具备而无效。二是被背书人的记载要规范。在票据法不承认空白背书的情况下,被背书人栏的记载一定要完整,否则,就会构成背书的不连续。此外,如果背书人背书时记载票据法上没有规定的事项,甚至所禁止的事项,如背书附条件的记载,或记载有关免除担保付款的文句时,只要该记载不影响背书的形式效力,亦不影响背书的连续性。

2、背书的记载顺序在形式上具有连续性。背书的记载顺序在形式上具有连续性包含三方面的内容:一是票据上第一次背书的背书人应该是票据的收款人。背书是持票人为了一定的目的在票据上所为的一种票据行为,而最初的持票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因此应当有收款人在票据上作第一次背书,否则构成票据不连续。二是如果票据上有两次以上的转让背书,则从第二次转让背书起,每次背书的背书人必须是前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三是最后的持票人必须是最后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最后一次背书是转让背书还是非转让背书,在所不问。

3、连续的背书须具有同一性。所谓同一性,是指后一背书的背书人与前一背书的被背书人的名称在形式上应当一致。这种一致是绝对一致还是公认一致,笔者认为,采公认一致较为合理。因为前后相连的被背书人与背书人的名称在通常情况下是由两个不同的人分别书写的,前一背书的被背书人的名称由背书人填写,后一背书的背书人名称由背书人自己填写,这样就可能出现误差,因此,有必要依社会一般观念来加以判断。国外票据法对背书形式上的连续也是以公认一致来判定,不仅如此,有些国家的票据法还规定,收款人或被背书人若被误称或其姓名拼写错误时 ,该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可将错就错,按照票据上所载的名字作背书,必要时可加注正确的签名。

(二)无效背书对背书连续性的认定

背书连续的一个必要条件是各次背书在形式上均为有效,主要是针对背书人的签章而言。如果背书人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要求,则该次背书就归于无效,背书为不连续。对于形式上无效的背书是否导致整个背书不连续,学者间有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如果相连的两次背书中前一次背书是无效背书,尽管前次背书的被背书人与后次背书的背书人具有同一性,也构成背书不连续。另有学者则认为,无效的背书应视为不存在,如果排除该项背书后其余背书形式上仍为连续,则应确定其背书连续。笔者赞成后者。因为无效背书之所以不影响背书的连续性,正是由于其不产生票据法上票据转让的效力。在认定背书连续时,无需将无效背书考虑在内。

(三)空白背书对背书连续性的认定

空白背书是指背书人未在票据上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而只有背书人签章的背书。空白背书是否构成连续背书取决于法律对空白背书效力的规定。我国《票据法》第 30 条规定:“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据此,票据法学界和实务界一般认为,“被背书人名称”是背书绝对应记载事项,不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背书行为无效,票据转让不能成立,由此取得票据的人不能成为票据权利人。

8.背书作文400字 篇八

揪心的铃声响过,老师笑盈盈地走进教师,看样子她是满怀希望而来,可我却越发忐忑不安,会不会抽到我呢?菩萨保佑!抽背拉开了序幕,我偷偷环视了四周:有的同学的手在两膝间使劲地搓着,有的同学似乎在微微发抖,有的同学膝盖上平放着课本,低着头,念念有词——看样子佛脚还未抱够呢!不少同学,尤其是那五位考松山湖东莞中学的候选人倒是正襟危坐,一副成竹在胸的样子。

抽查过几位同学,老师的脸色由晴转阴。那几位倒霉的家伙,背起书来不是“时有残疾”就是“画蛇添足”。我却喜忧参半:喜的是在未抽背的时候,已经有几个同学“垫底”;忧的是万一背的不熟的同学一多,师颜大怒,后面背不出的同学岂不就……

盼星星,盼月亮,终于盼到了下课铃声响。老师走出教室后,一些侥幸漏网未被抽查到的同学就像武林中人收功似的,深深长叹了口气。“唉,早知今日,何必当初……”这是被老师“处死”的同学后悔的声音。

9.背书作文400字 篇九

还记得上三年级的时候,我特别不喜欢背书,总是别人都背完了我还不会背。经常被老师留到学校,不背完不准走。有时候老师说:“如果你们实在不会背,就抄五遍课文吧!”每当这个时候,我宁愿去抄课文,都不愿意背书。妈妈说那个时候她最烦来接我放学,因为我总是背到很晚,妈妈要在学校门口等很久我们才能回家。所以这次也难怪妈妈不相信我了。

这学期我书背的好,背的快,不光是因为我比以前用功了,最主要是我遇到了一个好搭档。他叫王鹏琪,是我同桌的同桌,他和我之间隔了一个陈俊杰,为了方便和王鹏琪互背,我还专门跟陈俊杰换了换位置。我俩配合的很默契,总是很快就把该背的内容背会了!

10.标签“新”发型:为你的个性背书 篇十

标签1 进阶版马尾让你干练

如果你留的是长发,又习惯将长发绑起,那么这束马尾就是你入门的必修课。在面对老板、同事和客户时,活泼娇俏的高位马尾太过休闲,温婉安静的低位马尾又稍欠正式,所以诀窍就在于一个合适的高度,扎在耳际高度的中等位置,就会令马尾发型的干练度瞬间激增。

再玩点花样,可以通过发夹用头发将发绳隐藏起来,或者索性做一个打结状的马尾,都会令发型变得更生动。

标签2 低层次中短发显平顺

当然,如果是中短发不够长度绑辫子的女生也不用太过烦恼,层次感的中短发也是很棒的选择,会看起来摩登、干练又不失女性的柔和。当然这一切要依靠于一个优秀的发型师和你的用心打理。修剪时发梢之间的层次不要过于悬殊,否则会给人不稳重感;打理时,可以用风筒将发梢吹至微微内弯,也可以使用一些柔顺产品令直发更服帖平顺。

标签3 关南施Bob表现内敛

因美国华人女星关南施而得名的经典Bob,拥有极强线条感,虽是短发,但活泼中夹杂着女性特有的内敛,跟职场新鲜人在活力外表下有着一颗追求稳重的内心如出一辙。

标签4 斜分长直发显成熟度

如果你想迅速迈入独挡一面的职场角色,不要再像实习生般被人左右使唤,除了加紧锻炼工作能力,不妨也为自己蓄起一个成熟的发型。飘逸的长直发,斜向分的刘海,成熟了,又多了女人味,也少了应届毕业生的莽撞与青涩味。想要长直发发型的效果出众,柔顺与光泽度是关键,洗发吹干后可以自行用直发器理顺头发,也要加强护理,健康的头发才会有迷人的光泽。

自然金棕色系

发色上可以选择自然的金棕色系,用发色弥补直发的贴服与静态,但在稳重之余又能显现出年轻的明快活力,自然的发色也是塑造得体职场形象的好帮手。

开运发色 提升职场正能量

1 金色+卷发:开拓强大事业运

风风火火的金色是壮大声势的色调,在竞争激烈的职场无疑能带动起周身的职业气场。但同时,它的急进与躁动也可能会带来行事冲动的后果,所以挑选金色的发色,用温柔的卷发来缓和性格中的尖锐与冲动,从头发中部开始微卷的发型,柔和度会更强。

2 棕色+长发:提升职场好人缘

稳定性强的棕色能營造你职场中的稳重感,配合着长直发的发型,亲切而平易近人。在夏季,也可以尝试优雅的盘发,配上简单的耳钉作点缀,这样可以更加充分地发挥温厚诚恳的职场特质,容易给人信任感,对提升好人缘,拓展人脉圈有帮助。

3 粉紫色+短发:积聚桃花预言

11.背书作文400字 篇十一

因为我们摘记本做得不够认真,老师让我们背第8课《小桥流水人家》。“圣旨”一下,我们就开“战”了。呵呵,我偷偷瞄着大家背书的样子。瞧,有的紧皱双眉,两眼望着天花板,冥思苦想,手却紧紧地合着书,生怕被人抢走似的;有的`托着腮帮,把书竖在前面,不知是发呆还是在想些什么;有的用手捂住耳朵,把书盖在桌子上,紧闭双眼,快速地背着;有的眼睛一直盯着,课文表情严肃,嘴里飞快地读着;有的把书卷起来,摇头晃脑地背着,眯着双眼,似乎已经陶醉其中了;有的把书立在桌上,眼睛却看着黑板,嘴里不停地念着,不时看一下书本,然后继续背;还有的把书立在桌上,但手里却拿着小车在那儿玩,为了防止被发现,嘴里还漫不经心地背着几句话呢!

我呢,就是看着书一段一段地读,边读边记,然后再合上书盯着前方认真地背着。背完了再打开书读一次,又合上书整个连起来背诵,不时打开书看一下。就这样重复几次,就会背了。从中,我得出了背书的经验,那就是多读,一次又一次地读,就能熟读成诵。

12.背书作文 篇十二

但老师还要求录视频发班级群里,让人深深地无奈。

这不,元旦放了三天假,本来大家都高高兴兴的。但是,老师却要求我们背两页的道德与法治。前两天我在做作业,到了昨天下午,总算是老妈催促着让我背书了。

我磨蹭蹭的从书包里拿出来背诵的`内容,看见就一个头两个大。

老妈说,你可以先念,念熟了以后就好背了。可是我念都不想念,我还没玩够,只想玩。

老妈生气了,说班里的同学都录完了视频,就剩我了。我只好硬着头皮念。可我越念脑子越乱,实在是有种心烦意乱的感觉。

老妈看我实在背诵的困难,就告诉我可以分开两次录。

我把前半段念了又念,最后总算是磕磕绊绊的背下来了。还有一部分,老妈说吃过晚饭后再背。

吃过晚饭,我又硬着头皮念啊念,最后总算在十点多背诵完毕。

13.如何提高背书效率 篇十三

语文课程标准规定每位中学生,一学年要背诵的文字大约是6000至8000字左右,整个中学阶段,共要求背诵课文100至120篇(段),约36000至48000字。还不包括记忆、背诵一些课外的名作及其他科目要背诵的内容。有些同学害怕背诵,甚至“谈背色变”,认为自己没有背诵的细胞。其实,人人都有背诵的天赋条件,只是大脑的记忆功能远没有被充分利用罢了。那么,怎样提高背书的效率呢?

一、认识背诵的原理

从阅读心理学的角度看,背诵的过程,不仅仅是从“开卷读数遍”到“掩书背数遍”的过程。由“阅读”到“背诵”,包括三个阶段:1.“识记阶段”——经过多次的阅读,达到熟悉(注意熟悉的要求)与记住的目的;2.“保持阶段”——指记忆的材料在脑袋中的储存;3.“再现阶段”——包括在一段时间后重读原来的需要记忆的材料和回忆原来的材料两点。三个阶段互相联系,互相制约。认识到这一原理,我们在背书的时候就会克服盲目性,注重科学性,从而提高复习背诵的效率。

二、注意熟读的“熟”与背诵的“诵”

不少人背书,只是机械地将书面语言变为有声语言,只重“读”,不重“熟”,只重“背”,不重“诵”。这样识记,效率往往不高。熟读,不但要求读到熟练的程度,而且要求熟悉背诵材料的内容、结构、脉络,理解背诵材料,达到如数家珍的程度。革命老人徐特立背书,就很注重这一点。他说:“这读了书上每一个字、每一句话以后,就闭着眼睛想:‘这儿告诉了我一些什么知识呢?弄懂了,再读下去。这样,读一本,牢牢记住。”熟读,不但包含机械记忆,而且包含理解记忆。背诵,则要求从“背”转化为“诵”。毛泽东同志背书,就是这样做的。别人请教他背书的方法时,他介绍说:“我采取‘高声朗读和‘密咏恬吟相结合的方法。每读一文,总是反复诵读、吟咏,用心领会它的意义、气势、节奏和韵味。”

三、理清思路,分合相间

文有文的思想,诗有诗的思路。思路是背诵的导线,把握住它,背诵才不至于发生章节的漏背、乱背的现象,同时,也有助于促进与巩固记忆。试以背诵朱自清的《春》为例,我们应记住“盼春”—“描春”—“颂春”这一思路,以此为背诵《春》的导线。并按这一思路的层次,分段背诵,熟一段,进一段,步步为营,逐段推进。这样很快就能背诵全篇。

四、心专、脑思、手动

积前人背书之经验,无不强调要“心意专一”,切忌“浮躁”,目在书面心在外,口念音节,心猿意马,这样是无多大收益的。有位心理学家做过实验:专心背诵两遍,胜过心不在焉地背诵十遍。“脑思”,说的是边背边思考下文,边记住易错、易漏的地方。大文豪郭沫若背书,就很注意这一点。他说:“背书中的思考与瞻前顾后很重要。”“手动”是说边背诵,边试着默写(一般是指成诵之后进行),把语言信息还原于文字,一方面可以促进“心专”与“脑思”,另一方面又可以记录背诵效果,以便查对,补缺。桥梁学专家茅以升小时背书,就是用这种方法,他边背边默,一个暑假,居然背熟了上百首古诗、十几篇古文。

五、注意阶段性的重背

14.背书小学作文 篇十四

老师先拿了很多纸说:“每人拿一张纸,写上自己的名字然后交给我。”

老师拿给我的时候,我顺手拿了一张,抽到4,真奇怪。我想:“怎么会有一个4呢?是不是数字是几就背哪段。”

突然后面传来一阵说话:“我是1号、3号。”

我一看原来老师发纸了,我跑过说:“我是4号。”

老师拿给我,我一看,呀,太少了。老师说:“背完了就来我这背。”我还没开始背呢,但是郭晗宇哥哥已经背完了。郭晗宇哥哥背完了以后接二连三的来背书,我看见了连忙背读着、读着就背下来了。

15.背书作文400字 篇十五

前面的同学一个一个的背完了,除了唐进,还没有一个人能够背过去,时间一分一秒的过去了,我也越来越紧张,“钱磊!”老师喊道,我心头一紧,“那么快就到钱磊了,那我得好好准备一下了。”我在心里想道。我刚刚翻开书,老师就说:“翟博豪,把书合上,不许看书!”一听这话,我立刻有意识的把书合上。听钱磊背着背着,突然在“它使你从没有如此鲜明的感受到生命的存在、活跃和强盛。它使你惊异于那农民衣着包裹着的躯体”中的“它使你从没有”后面停了下来,我一听他在这里停顿了下来,顿时如热锅上的蚂蚁一样,急得团团转:你千万不要在这里停下来啊,你不熟这里,我也不熟这里,你一定要过了这一关啊!这样,你也不用写一遍,我也不用写一遍,这不是更好吗?”可是,老天爷好像偏偏要和我作对一样,故意让钱磊在这里卡住了。“下一个!”听到了这一个消息就像晴天霹雳一般,我的耳边“嗡嗡”作响,血一直往上冲,我缓缓的站了起来,一直背了许多遍错误句子,老师才让我坐了下去。

背诵不出来就有罚,可惜我那一句不熟,到了最后,老师叫我们背不上来的把每个要背的小节写一遍,再背。

16.论票据回头背书 篇十六

回头背书的效力

回头背书使票据上的原债务人成了票据债权人,从而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身份于一身。按照民法原理,在此情况下,债权因混同而消灭。但对于回头背书,不适用混同原则。先前的票据债务人称为被背书人,该票据仍然有效,票据上的权利仍然存在,被背书人与其他被背书人一样,也可以将该票据背书转让。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票据是流通证券,如果适用民法的混同原理,就意味着回头背书票据不能再流通转让,这势必会影响和改变票据的流通性,妨碍票据的流通和使用。应予注意的是,以支票的付款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不适用关于回头背书的规定,仅视为票款收讫。

回头背书同一般转让背书一样,具有权利转移、权利担保和权利证明效力。但是,由于回头背书的被背书人既是票据权利人,又是票据债务人,因此,其效力又受到一定的限制。有学者认为,回头背书的被背书人在票据到期前可经背书而转让其票据权利,但到期日后不得再背书转让该票据,因为此时票据已到期,其债权债务即因混同而消灭,被背书人当然不得再为转让。笔者认为,回头票据到期后不允许背书转让,在持票人是出票人或承兑人的情况下是合理的,因为他们是票据债务的最终承担者,对他们没有损害。但是在持票人是其他人的情况下,认定债权债务因混同而消灭则剥夺了他们的债权。混同在实质上是以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为代价的,其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债务清偿无必要(概括承受),一是债务不再清偿(特定承受)。而票据法上的债权和债务集于一人之身与民法上的混同有着本质的区别,其并不能以持票人丧失债权为代价,因此,这种限制是不合理的。此时,回头背书的被背书人仍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只是其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笔者认为,回头背书只有在追索权方面受到限制。当票据不获承兑或付款时,因被背书人同时具有票据权利人和票据债务人的双重身份,其追索权的行使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其限制程度因回头背书的被背书人先前在票据上的地位不同而有所区别。

(一)如果回头背书的被背书人是出票人,则对其前手无追索权。但是,如果汇票的付款人已经承兑,承兑人即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作为回头背书被背书人的出票人,则可依汇票向其行使追索权。

(二)如果回头背书的被背书人是承兑人时,对所有人都无追索权。因为如果汇票尚未到期,作为持票人的承兑人尽管对于前手背书人来说是票据债权人,原则上可以行使期前追索权,但由于其又是票据的主债务人,因而在事实上不能行使追索权;如果汇票已到期,对承兑人来说,票据债权与票据债务事实上已经发生混同而消灭,自然也就不能行使任何权利。

(三)在回头背书的被背书人为该票据的背书人时,无论票据是否已经到期,对于在其后进行背书的背书人来说,他既是票据权利人,又是票据义务人。因而,在发生追索的时候,他需要对其后的背书人承担追索义务,因而,也就不能对这些背书人进行追索,而只能对其背书前的背书人或出票人进行追索。

对《票据法》第69条的分析

我国《票据法》第 69 条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对这一条规定,我国大多数学者都认为这是我国关于票据回头背书的规定,并且认为这是票据的一种流通方式,具有权利转移、权利担保和权利证明效力。但是,也有学者把这一条视为关于追索权限制的规定,是票据的一种追索方式,即无论是出票人还是背书人,他们取得票据是由于偿还了债权人的追索金额,并不是通过票据的流通获得的,并将该种汇票取名为回头汇票,是指追索权人,以出票人或者前手背书人之一或者其他票据债务人为付款人所发出的汇票。

笔者认为,第69条应是对票据流通方式的规定。如果把 69 条的规定理解为一种票据债务的追索方式,这条规定就显得多余。只有在回头背书作为流通方式的时候,才会出现出票人或背书人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的情况。为防止其作为债权人行使追索权,而作为债务人又被追索这种循环往复的情况发生,票据法才做出了这一限定性规定,以避免出现无意义的追索。

我国《票据法》第 69 条的规定,虽然与各国和各地区一样,促进了票据流通,但在表述上仍欠妥当。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这比较容易理解,但是规定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就容易让人费解。因为持票人本来就没有后手,何来对后手无追索权之说。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台湾地区"票据法"的表述,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该背书之后手无追索权。"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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