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进口商备案系统

2024-10-15

食品进口商备案系统(精选10篇)

1.食品进口商备案系统 篇一

关于及时提交进口食品进出口商电子备案申请的通知

北京口岸各食品进口商(收货人):

国家质检总局《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和《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2012年第55号公告)将于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落实此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从即日起,已经取得北京检验检疫局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资格的进口商,请及时登录国家质检总局“境外出口商及代理商/境内收货人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备案系统,企业端网址:)。

二、境外出口商及代理商备案可直接登录电子备案系统提交申请,填写指南见登录网页下方的《用户手册》,请进口食品收货人及时通知国外贸易伙伴完成上述备案。

三、在国家质检总局发布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号名单之前,申请人可下载我局网站“进口食品、化妆品收货人备案指南”

()文中的“附件4:进口食品、化妆品收货人检验检疫备案登记名录”查询备案号。

特此通知。北京检验检疫局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2.备案流程进口报价 篇二

受理机构审查下列申请材料:

1. 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信息表(一式两份,一份四联)

2. 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加盖企业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 有关进口经营权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对外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5. 授权委托书

6. 相关收货人承诺书

7. 相关国外卫生证书复印件

中文标签备案流程(货物进口前10个工作日办理)

(一)受理机构审查下列申请材料:

 《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 生产商和经销商的营业执照。

 食品标签的样张7套。标签样张必须是进出口及销售时实际使用的完整的标签样张。

 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官方允许销售的证明文件或原产地证明。

 所有申请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所有外文内容均需翻译成中文。除食品标签样张以外的申请材料均

为2份,受理机构和国家质检总局各持1份。食品标签样张为7份,受理机构1份,国家质检总局6份。

报关清关所需资料:

3.如何办理进口旧机电商检备案手续 篇三

上传时间:2012/10/15

1、进口旧机电申请备案时,申请人应提交哪些资料? 进口旧机电备案需要提供的资料:

祥细资料:设备清单/产品名称/品牌/型号/数量/重量/规格/货值/产地/用途/新旧情况/说明书/包装方式及图片信息。A、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

B、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一式3份,加盖买方公章)C、换发《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证书》申请表(加盖买方公章)

D、旧机电产品买卖合同(盖双方公章)

E、证明货物所在地的文件-如:海运提单(加盖双方公章)F、旧机电产品的照片(正面和铭牌各一张,需加盖买方公章)G、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官网下载进口旧机电产品电子表格(明细表)、进口旧机电产品电子表格(汇总表)---注意这两 个表格的格式不能更改!

2、进口旧机电备案的有效期多久?

答:<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备案书>有效期为6个月.

3、哪些进口旧机电产品不予备案?

答:属于公告栏内《不予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及适用范围》内的旧机电产品不予备案。

4、哪些进口旧机电产品需要办理备案、哪些不需要办理备案?

答:凡列入《实施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内的进口旧机电产品,请按公告栏内关于《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需提交的有关材料》要求准备好有关备案资料,在设备进口之前提早办妥有关备案手续。但以下进口旧机电产品属于不需备案许可范围:l)进口旧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及零部件,旧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零部件;2)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事项。

5、旧机电备案是否可以变更?

答:申请人可以向出证机构申请变更<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备案书>的内容.

6、进口旧机电备案是如何办理的?在哪里办理?

答:各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是办理进口旧机电产品的部门,申请人填写申请表,附带相关资料即可.

7、申请人应提前多少天申请办理进口旧机电备案手续? 答: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自合同或者协议生效之日起,在旧机电产品进口到货90日前,就应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备案手续或是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备案初审后、向国家质检总局办理备案手续。

8、旧机电备案的期限是否可以延长? 答:可以延长,时间为3个月.

9、进口旧机电备案是如何办理的?在哪里办理?

4.进口非特殊化妆品备案 篇四

一、申报流程

(一)在华申报责任备案

(二)产品检测

(三)报批过程

二、主要检测项目及第三方收费参考 表1-1 进口普通化妆品检测项目和第三方收费标准

表1-2进口普通化妆品检测项目和第三方收费标准(续)

注:“O”表示需要进行检测的项目

1.指甲油卸除液不需要检验微生物,含酒精浓度≥75%不需要检验微生物。2.含乙醇、异丙醇含量之和≥10%的产品需测甲醇,费用1000元。

3.凡宣称含有α-羟基酸或不宣称含有α-羟基酸,但其总量≥3%的产品需测定α-羟基酸,同时测定pH值,费用1100元。4.宣称祛痘、除螨、抗粉刺等功能的产品需要测抗生素和甲硝唑指标,费用1000元。5.宣称去屑功能的产品需要测去屑剂指标,费用1000元。6.修护类和涂彩类指(趾)甲产品不需要进行毒理学试验。

7.免洗护发类产品和描眉类眼部彩妆品不需 要进行急性眼刺激性试验。

8.沐浴类、面膜(驻留类面膜除外)类和洗面类护肤产品只需要进行急性皮肤刺激性试验,不需要进行多次皮肤刺 激性试验。9.凡pH≤3.5的化妆品均应进行人体试用试验安全性评价(用后冲洗类产品除外)。10.pH≤3.5而需要进行人体试用试验安全性评价的检验时限未计在内。

11.检验数量是针对每包装净重大于10克的产品而言,不满10克者,需增加样品数量,总量掌握在不小于100-150g(视具体产品类型而定)。12.凡紫外线吸收剂(二氧化钛和氧化锌除外)含量≥0.5%的产品,需加测紫外线吸收剂、皮肤变态反应试验和皮肤光毒性试验,总计6000元。

三、申报资料清单

(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

(三)产品配方;

(四)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五)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的,需同时提交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六)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七)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八)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及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九)化妆品使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

(十)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

(十一)可能有助于行政许可的其他资料;

(十二)生产工艺简述和简图;

(十三)产品技术要求的文字版和电子版。*另附许可检验机构封样并未启封的市售样品1件。

四、申报资料主要要求(一)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

1、提交申报资料原件1份。

2、除检验报告、公证文书、官方证明文件及第三方证明文件外,申报资料原件应由申请人逐页加盖公章或骑缝章;进口化妆品(新原料)申报资料原件还应由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逐页加盖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公章或骑缝章。

3、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使用明显区分标志,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4、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5、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

6、所有外文(境外地址、网址、注册商标、专利名称、SPF、PFA或PA、UVA、UVB等必须使用外文的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7、终止申报后再次申报的,还应说明终止申报及再次申报的理由;不予行政许可后再次申报的,应提交不予行政许可(变更/延续)决定书复印件,并说明再次申报的理由,同时还应提交不予行政许可原因是否涉及产品安全性的书面说明。

8、产品配方应提交文字版和电子版。

9、文字版和电子版的填写内容应当一致。

10、生产和销售证明文件、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不同国家的生产企业同属一个集团公司的证明、委托加工协议等证明文件可同时列明多个产品。这些产品如同时申报,一个产品使用原件,其他产品可使用复印件,并书面说明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名称;这些产品如不同时申报,一个产品使用原件,其他产品需使用经公证后的复印件,并书面说明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名称。

11、产品技术要求电子版应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化妆品行政许可网上申报系统填写。

(二)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

1、逐项提交各项资料。

2、应按照申请表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申请表各项。

行政许可申请表保证书应由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或进口化妆品新原料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该生产企业的签字人或其授权的在华申报责任单位的签字人签字;无公章的,应在保证书生产企业签章处予以注明。

行政许可申请表承诺书应由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该单位的签字人签字并加盖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公章。

授权委托签字时,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公证件及其中文译文,并做中文译文与原文内容一致的公证。根据《资料要求》第二十四条的要求,在每次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或经公证后的复印件,并书面说明委托签字授权书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名称。授权委托签字的内容不应包含于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中。

3、产品配方应包括许可检验机构对进口产品配方的确认证明,其确认日期应与检验样品的受理日期一致。

4、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应包括在原产国执行的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外文版及中文译文)及产品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的承诺。

5、因体积过小(如口红、唇膏等)而无产品说明书或将说明内容印制在产品容器上的,应在申报资料中产品包装部分提交相关说明。

6、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1)检验申请表。2)检验受理通知书。3)产品使用说明。

4)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微生物、卫生化学、毒理学)。5)如有以下资料应提交:

①人体安全性检验报告(如人体试用试验); ②其他新增项目检测报告(如化妆品中石棉检测报告等)。

(2)申请变更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报告中的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地址、产品中文名称的,相关许可检验机构应分别出具相应的补充检验报告并说明理由。

7、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由产品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出具。无法提交文件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应经出具机构或我国使(领)馆确认。

(2)应载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出具文件的机构名称并有机构印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及文件出具日期。

(3)所载明的产品名称和生产企业名称应与所申报的内容完全一致;如为委托加工或其他方式生产,其证明文件所载明的生产企业与所申报的内容不一致时,应由申请人出具证明文件予以说明;必须配合使用的多剂型产品可仅提交产品进口部分的生产和销售证明文件。

(4)生产和销售证明文件如为外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由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8、申报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除按以上规定提交资料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下列资料:(1)申报产品以委托加工方式生产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1)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书。

2)进口产品应提交被委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或符合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法规要求的化妆品生产资质证明文件。

3)境内生产企业委托境外企业生产的进口产品可不提交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及产品原包装,应提交产品包装设计。

4)被委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或符合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法规要求的化妆品生产资质证明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由认证机构或第三方出具或认可。无法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应由中国公证机关公证或由我国使(领)馆确认。

②所载明的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应与所申报的内容完全一致。

(2)实际生产企业与化妆品生产企业(申请人)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应提交实际生产企业与化妆品生产企业(申请人)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证明文件和企业集团公司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

9、多个实际生产企业生产同一产品可以同时申报,其中一个实际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应按上述规定提交全部资料,此外,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1)涉及委托生产加工关系的,提交委托生产加工协议书,进口产品还应提交被委托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或符合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法规要求的化妆品生产资质证明文件。

(2)生产企业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提交生产企业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证明文件及企业集团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

(3)其他实际生产企业生产产品原包装。

(4)其他实际生产企业产品的卫生学(微生物、卫生化学)检验报告。(5)其他实际生产企业化妆品使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

10、符合以下包装类型的样品应按下列规定申报:

(1)一个样品包装内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独立小包装或能分隔的样品(如眼影、粉饼、腮红等),且以一个产品名称申报,应分别提交产品配方和检验报告;非独立包装或不能分隔的样品,应提交一份检验报告,各部分应分别提交产品配方。

(2)样品为不可拆分的组合包装,且以一个产品名称申报,其物态、原料成分不同的,应分别提交产品配方、检验报告。

(3)两剂或两剂以上必须配合使用的产品,应按一个产品申报。根据多剂型是否混合后使用的实际情况,提交混合检验报告或分别提交各自剂型的检验报告。

(4)同一生产企业申报的2个或2个以上原包装外文名称相同,但外观形态不同的进口产品,应在申请表和生产销售证明文件外文名称中增加表示产品外观形态的词语,以示区别,并附相关说明。

11、多色号系列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当基础配方相同,并申请抽样进行毒理检验时,可作为一组产品同时申报。每个产品申报资料中均应附上系列产品的名单、基础配方和着色剂一览表以及抽检产品名单。

12、境内企业委托境外企业生产加工的进口样品,按国产产品提交送审样品。

五、审批机构承诺时限

(一)受理:国家行政受理服务中心自收到申报资料后,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二)行政许可决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可以延长10日,并出具《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将延期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送达: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自作出药品注册审批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送达有关行政许可证件。

5.食品进口商备案系统 篇五

国家质检总局依法对进口肉类存储冷库实施备案管理。获得备案单位的名单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

进口肉类存储冷库根据用途分为2类,分别为口岸配套冷库和肉类加工企业自用冷库。其中,口岸配套冷库包括海运口岸配套冷库、陆运口岸配套冷库和空运口岸配套冷库。进口肉类存储冷库根据存储温度分为冷藏冷库(4℃以下)和冷冻冷库(-18℃以下)2类。

重庆口岸备案存储冷库的年审工作由重庆检验检疫局统一负责。备案冷库应对照《进口肉类备案存储冷库考核/年审表》(附表2)要求开展自查工作,每年1月10日前应向动植检处书面提交年审申请并随附工作小结等文件审核材料。逾期未提交申请的备案冷库将被视作主动放弃备案资格。

特别提醒:因质检总局每年5月和10月两次集中受理新增申请,请各申请单位计划好时间,在规定时间前提交申请材料,以便安排初审及上报。申请材料需胶印成册,一式三份,并将PDF电子版扫描件(大小不宜超过5M),一并报送我局动植检处。为确保按时上报,每年5月10日和10月10日以后受理的申请材料将顺延至下期上报。

申请材料报送地址: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8号510室 电话(传真):023-67754843

一、存储冷库备案申请材料

(一)进口肉类存储冷库备案申请表(附表)

(二)冷库平面图(标明拟备案库位、视频监控系统监控区域)及有关图片

(三)法人资格证明

(四)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括冷冻食品仓储方面内容,加工企业自用冷库除外)

(五)食品仓储资格证明(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卫生部门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等)

(六)出入库管理制度

(七)防疫卫生制度

(八)其他冷库管理制度

二、申请备案的程序

(一)申请单位填报备案申请表

(二)向重庆检验检疫局提交随附材料。复印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同时交验原件;

(三)重庆检验检疫局审核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并进行现场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成为进口肉类备案存储冷库;

(四)重庆检验检疫局于每年5月和10月以局函形式上报辖区内新增备案存储冷库名单和取消备案存储冷库名单,同时附新增备案存储冷库备案材料,由质检总局统一发布备案存储冷库名单。

(五)原进口肉类备案冷库一年以上(含一年)没有进口肉类指定存放业务原则上予以取消;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保留的应及时提出申请,由重庆检验检疫局派考核组重新考核合格可延期一年。

三、备案申请条件

(一)交通、运输便利、位于指定进境口岸辖区范围内,或临近指定进境口岸且在同一地级行政区内。具备有方便搬运的运作空间,冷库总容量达3000吨(空运口岸配套冷库及肉类加工企业自备的冷冻库、冷藏库除外)。

(二)应当位于在远离污染源,周围环境清洁卫生,不得有碍食品卫生的区域,环境卫生应当符合环保要求,库区内不得兼营、生产、存放有碍食品卫生的其它产品;库区主要道路应铺设适于车辆通行的坚硬路面(如混凝土或沥青路面等),路面平整、易冲洗,无积水。

(三)冷库内地面用防滑、坚固、不透水、耐腐蚀的无毒材料修建,地面平坦、无积水并保持清洁;墙壁、天花板使用无毒、浅色、防水、防霉、不脱落、易于清洗的材料修建;库房密封,有防虫、防鼠、防霉设施。

(四)冷冻库库房温度应当达到-18℃以下,昼夜温差不超过1℃;冷藏库库房温度应当达到4℃以下。

(五)冷库内保持无污垢、无异味,环境卫生整洁,布局合理,不得存放有碍卫生的物品,保持过道整洁,不准放置障碍物品。库房应定期消毒,定期除霜。

(六)应当设有温度自动记录装置,库内应当配备非水银温度计,并应经过符合资质的计量部门予以校准并在有效期内。

(七)备案存储冷库须提供视频监控等必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设施。

(八)建立与进口肉类检验检疫相适应的完善的冷库管理制度。

附表1进口肉类存储冷库备案申请表.doc

6.食品进口商备案系统 篇六

为加强进口药品流通管理工作,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以及《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代理商备案规定》(国药管市[1999]253号的要求,我局将于1999年10月20日起开始受理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代理商备案申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代理商备案制度,目的是强化药品监督管理,从源头掌握和了解进口药品的情况,便于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及时发现、及时查处进口药品中的违法行为。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代理商必须在与国外制药厂商签订国内销售代理协议2个月内办理备案手续。请尽快通知辖区内有关单位,并协助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好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代理商备案工作。

二、为提高备案信息的准确性、高效性,方便进行管理、查询,本备案制度实行计算机化管理。各企业备案申请采用计算机软盘报送方式,每次申请备案,无需领取申请表格,备案所需填报表格均内置于备案企业端软件中,由软件自动处理、打印,各备案申请企业应首先从备案受理部门领取所需软件,或从互联网上直接下载(网址:http://cdrug.126.com),详细使用方法见软件说明书。

三、办理备案手续,企业需按《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代理商备案规定》第五条规定报送各项材料、申报软盘以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备案申请表,提交的各项材料及申请表内容应保证准确、完整、详实、一致。

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稽查处暂为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代理商备案受理、审核部门,地址:北京西城区北礼士路甲38号,联系电话:(010)68313344-0708。

7.食品进口商备案系统 篇七

食品批发仓储备案管理强化食品安全源头监管 2011年,XXX工商局从实际出发,拓宽思路,创新载体,积极探索食品安全监管新模式,突出食品批发、仓储环节,对全市食品批发企业(个体户)和总经销(总代理)的食品仓储监管进行备案管理,有效强化了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源头监管。截止目前共登记食品批发企业(个体户)和总经销(总代理)的食品仓储 163个。经营户所拥有的仓库数量范围为1—4个,其中拥有1个仓库的为92户,2个仓库的为20户,3个仓库的为9户,4个仓库的为1户,仓库就在经营场所内的为40户(即无仓库)。责令13户食品批发经营户整改了食品仓储存在的不规范问题.目前,XXX现有食品批发经营户XXX家,主要集中在XXXXX食品批发市场,全市95%以上食品经营户经营食品都是从XX批发市场进行购买。因此,XX食品批发市场是XXX食品批发行业的源头。XXX工商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文件的形式要求XXX工商分局对这些食品批发商的仓储进行登记备案。登记备案的主要内容包括:营业执照号、流通许可证号、经营地点、仓储地点、经营项目、房屋租赁合同以及食品品种、数量及仓库食品批发等情况。这一制度的落实,以便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发现问题后,可及时追根溯源查找货源。

食品仓储批发是食品从生产领域进入流通领域的必经环节。为此XXX工商局坚持以食品仓储监管为纽带,并以此

为重点在市场巡查中进行重点检查。建立了食品批发环节仓储备案制度。加大了对食品流通环节追根溯源力度,对做好食品安全工作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深化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了可靠基础资料。

8.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承诺书 篇八

我公司郑重承诺如下:

一、饮用天然山泉水(Q/TJX0001S-2013)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文本中填写的内容,所附的资料(包括配方、生产工艺、检验报告、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等)均为真实,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如有不实之处,我公司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按照本备案标准生产的食品不含未经许可的食品(包括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食品(包括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

三、我公司将按照备案标准组织生产,并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四、我公司随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对备案标准实施情况的询问、检查、核实、调查、跟踪评估等合法要求。

备案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备案单位(公章)

9.进口食品[推荐] 篇九

3海运进口还需要提供货物清单、承诺书、入区证明等(这些都有固定格式)

4货物放行之后检疫局会抽样,而后对货物施封,在检疫证明未出来之前不可以开箱用货。(检疫证明最快在抽样后二十天左右能出来),还需提供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公章。检疫合格证明出来之后才允许销售和使用。

5、进口所需要的清关单据:发票 合同 箱单

进口葡萄酒的进口税两升以下关税税率 14%两升以上关税税率 20%增值税税率17%

计算方式:

1、关税:14%(关税:完税价格 ×14%);

2、增值税:17%(增值税:(完税价格+关税额)×17%);

3、消费税:10%(消费税:[(完税价格+关税额)/(1-10%)]×10%)。

白巧克力 关税税率 10%增值税税率 17%

10.食品进口商备案系统 篇十

二、设定依据:

(一)《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二)《卫生部关于简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程序的通知》

三、首次申请报送材料目录:

依据:《卫生部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

(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

(二)产品配方;

(三)产品质量标准;

(四)经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按下列顺序排列:

1、检验申请表;

2、检验受理通知书;

3、产品说明书;

4、卫生学(微生物、理化)检验报告;

5、毒理学安全性检验报告。

(五)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上市的,需同时提供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

(六)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七)来自发生“疯牛病”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化妆品,应按要求提供官方检疫证书;

(八)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九)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以上资料原件1份,另附未启封的样品1件。

四、多个原产国(地区)生产同一产品可以同时申报,其中一个原产国生产的产品按以上规定提交全部材料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不同国家的生产企业属于同一企业集团(公司)的证明文件;

(二)企业集团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

(三)原产国发生“疯牛病”的,还应提供疯牛病官方检疫证书;

(四)其他原产国生产产品原包装;

(五)其他原产国生产产品的卫生学(微生物、理化)检验报告。

以上资料原件1份。

五、申请延续许可有效期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延续申请表;

(二)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原件;

(三)产品配方;

(四)质量标准;

(五)市售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

(六)市售产品说明书;

(七)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八)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以上资料原件1份,另附未启封的市售产品1件。

六、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二)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原件;

(三)其他材料:

1、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的变更(包括自助变更和被收购合并两种情况):

(1)进口产品须提供生产国政府主管部门或认可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其中,因企业间的收购、合并而提出变更生产企业名称的,也可提供双方签订的收购或合并合同的复印件。证明文件需翻译成中文,中文译文应有中国公证机关的公证;

(2)企业集团内部进行调整的,应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前后生产企业同属于一个集团的证明文件;子公司为台港澳投资企业或外资投资企业的,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公证后的复印件;

(3)涉及改变生产现场的,应提供变更后生产企业产品的卫生学检验报告。必要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其生产现场进行审查和(或)抽样复验。

2、产品名称的变更:

申请变更产品中文名称的,应在变更申请表中说明理由,并提供变更后的产品设计包装;进口产品外文名称不得变更;

3、备注栏中原产国(地区)的变更:

(1)不同国家的生产企业属于同一企业集团(公司)的证明文件;

(2)企业集团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

(3)变更后原产国发生“疯牛病”的,应提供疯牛病官方检疫证书;

(4)变更后原产国生产的产品原包装;

(5)变更后原产国实际生产现场生产产品的卫生学(微生物、理化)检验报告。进口产品,必要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其生产现场进行审查和(或)抽样复验。

4、申请其他可变更项目变更的,应详细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以上资料原件1份。

七、申请补发许可批件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补发申请表;

(二)因批件损毁申请补发的,提供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因批件遗失申请补发的,提供刊载遗失声明的省级以上报刊原件(遗失声明应刊登20日以上)。

以上资料原件1份。

八、首次申请办理程序和工作时限:

程序执行部门工作时限

受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5工作日

批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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