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多渠道筹资的探索

2024-10-11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多渠道筹资的探索(精选7篇)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多渠道筹资的探索 篇一

大力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

--苏颖

近日来,葛崾岘办事处动员一切力量紧锣密鼓地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该办事处新农合筹资总额为451500元,截至9月底已完成总进度的91%。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一项实实在在的惠民政策,为此葛崾岘办事处上下一心,力求全办事处农民参合率达到100%,实现全覆盖。党工委、办事处一是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二是强化宣传,提高农民参合主动性和积极性;三是明确职责,调动包村干部和村两委的主动性;四是规范操作,准确填报。预计到10月底,办事处将100%完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多渠道筹资的探索 篇二

医疗保障制度是一种公共产品,它能够降低风险,减少交易成本,政府应该在建立适合现阶段中国农村的医疗保障制度中发挥主导作用。在计划经济时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支柱,发挥了历史性作用。“合作医疗”(制度)与合作社的“保健站”(机构)及数量巨大的“赤脚医生”(人员)一起,曾经作为解决我国广大农村缺医少药问题的“三件法宝”,催生了我国的农村卫生革命①。200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提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本质上是一种“自愿性的公立医疗保险计划”②。与一般的公共医疗保障制度相比,该制度的特点表现在:第一,自愿参加;第二,缴费偏低,政府补贴;第三,人头税型的缴费方式③。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立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而且规定必须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目的是减轻自愿参加原则下的“逆向选择”风险。按照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等政策文件的要求,2006年以前,农民个人每年的缴费标准不低于10元,地方财政对参合农民年人均补助不低于10元,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合农民年人均补助10元,因此人均筹资标准(中西部地区)不低于30元。从2006年起,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均提高到20元,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不变,因此人均筹资标准(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0元。从2008年开始,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参合农民的补助由人均20元增加到40元,地方财政也相应把补助标准提高到40元,农民个人缴费由10元增加到20元,因此两年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均筹资水平将从50元提高到100元。

在现行政策下,中央和省、市、县各级政府的资金补助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水平。中央财政为中西部地区新型合作医疗承担更多的筹资责任,主要不是经济实力问题,而是财政分配的政治意愿问题④。更为重要的是,现行制度框架对于筹资增长缺乏长远规划,筹资增长机制不够稳定;对于中长期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应该增长到何水平,尚缺乏全面的研究、设计和政策安排,而这正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持续稳定发展最为重要的基础性条件。本文在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现状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探讨建立适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持续稳定发展需要,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以需求为导向的筹资增长机制。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现状分析

当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制度安排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筹资渠道多元化,政府筹资占主导地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来源包括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个人缴费、民政救助资金(资助贫困群体参加新农合)以及其他筹资来源。在多元化的筹资结构中,政府筹资占筹资来源的60%以上,参合农民缴费占筹资来源的30%左右;二是采取了低起点起步的筹资策略,不同发展水平地区之间(主要是东部发达地区与中西部地区之间)筹资水平差异较大;三是筹资额度采取定额方式,定额的筹资标准切断了基金收支之间的内在联动关系,导致筹资额与基金支出额之间不同步增长;四是筹资方式采取现收现付制,个人筹资额度按一定的绝对数收缴,与个人收入无关;五是筹资增长依赖于政府决策,而政府对于中长期筹资增长尚缺乏明确的目标和规划。无论是从理论分析的角度,还是从制度运行的实际效果看,现有筹资水平、筹资结构和筹资增长方式均是基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历史背景、农民的认知程度及制度的启动、推广实施进程所做出的合理选择,具有一定的必然性。

(一)筹资规模快速增长,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增长迅猛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启动初期的2004年(含2003年后3个月),全国筹资总额仅为40.13亿元,而2007年全国筹资总额已达427.96亿元,是2004年的10.7倍,其中中央财政补助资金113.54亿元,是2004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17.5倍(详见表1)。从筹资增长速度看,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是三年间增长最快的。

从筹资构成来看,2007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113.54亿元,占筹资总额的26.53%;省、市、县三级财政筹资212.37亿元,占筹资总额的49.62%;农民个人缴费95.76亿元(含民政医疗救助为救助对象参合缴费3.2亿元),占筹资总额的22.38%;其他筹资6.29亿元(上年结转、利息收入等),占筹资总额的1.47%。可见,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已经占筹资总额的76.15%,而且增长幅度最大,尤其是中央财政资金;而农民个人缴费份额不到1/3,且增幅较小,因此无论从筹资结构还是从筹资变化的趋势来看,均表明政府筹资已经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中占主导地位,体现了公共财政对于发展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大力支持。

(二)筹资水平的地区差异较大,东部地区筹资水平高于全国

注:2004年筹资总额包含2003年后三个月数据。。资料来源:杜乐勋、张文鸣、王培舟:《中国医疗卫生发展报告NO.4》,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第121页。

注:预期补偿比为政策模拟的补偿水平,预期补偿比=政策设定的人均筹资额÷农村居民人均医疗支出。数据来源:农村居民人均医疗支出数据来源于《中国卫生统计年鉴2008》,第83页。

从人均筹资水平来看,不同发展水平地区筹资水平差别较大。2007年全国人均筹资额为58.93元,东部地区人均筹资额达到了74.43元,中、西部地区分别为52.14元和51.95元,东部地区已经远远高于中西部地区和全国平均水平。

(三)筹资水平仍然较低,制约保障水平的提高

虽然自2003年制度推行至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现有筹资水平仍是低水平的,其筹资水平和补偿水平与城镇职工相差甚远。2005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年人均筹资额已达到1018.1元,而当年新农合人均筹资额仅42.1元,城镇职工人均筹资水平是新农合的24.2倍;相应地,2005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年人均补偿额达到781.9元,而新农合基金年人均补偿额仅为34.5元,前者是后者的22.7倍⑤。

理论上,在一定的人均筹资水平和人均医疗费用水平下,可以大体测算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预期补偿(保障)水平,预期补偿水平等于人均筹资额与人均医疗支出的比值①。通过简单的政策模拟可以看到(见表2),2003年至2005年,假设按照政策规定的筹资标准(30元/年)筹资,由于医疗费用上涨,将使得预期补偿水平下降,由2003年的25.9%下降为2005年的17.8%;2006年提高筹资标准(由30元/年提高到50元/年),将使得预期补偿水平比2005年有所提高,由17.8%上升为26.1%;2007年的筹资标准维持2006年的水平,则由于人均医疗费用上升而使得预期补偿水平较2006年有所下降。

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情况看,在目前的筹资水平上,实际住院补偿水平还不高,虽然减免了一部分医药费用,但平均70%~75%左右的住院费用仍需农民自付,参合农民的医药费用负担还很沉重。以江西省为例,在2007年该省80个推行新农合的县(区、市)中,住院费用的实际补偿比在23.62%~39.46%之间,全省平均为31.43%②,现有补偿额度还不足以从根本上使参合农民特别是贫困农民完全摆脱因支付住院费用而致贫的风险。

可以预计,在制度的实际运行中,随着人均医疗费用的上涨,如果筹资水平不增长,实际补偿水平将趋于下降。可见,筹资增长是提高补偿(保障)水平的经济基础,是保障农民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受益,从而提高制度吸引力的基础性条件,构建稳定的筹资增长机制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关键环节。

当前,有一种意见认为,既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大头来自政府,而且从农民手中收取不多的参合费(目前大部分地区10~20元)费时又费力,不如全部由政府出资,不要再向农民收钱了。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仅不利于培育农民主动参与保险和风险共担的意识,而且从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看,完全依靠政府出资也不可能给农民提供足够的医疗保障。今后,不仅需要逐步提高政府筹资(财政补助)水平,也需要逐步提高农民的筹资(个人缴费)水平,只有这样,才能逐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水平,从而提高其化解大病风险,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能力。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增长机制构建

当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采取低起点的筹资策略,这无疑降低了在制度初创期制度推进的难度,但也同时预示着今后筹资增长的必要性。同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作为一种具有社会保险性质的医疗筹资计划,由于需求释放和医疗费用增长等因素,要维持原有的补偿(保障)水平,需要筹资增长;要提高补偿(保障)水平,更需建立稳定的筹资增长机制。

(一)构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增长机制的基本思路

1、筹资增长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社会财富加速积聚,政府财力大大增强。农民作为社会财富的重要创造者,有权利与其他社会成员一道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加快建立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正是政府这一意图的具体体现,也是实现农村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有效途径。目前合作医疗的筹资和保障水平还处于低水平,就政府财力和农民收入水平而言,筹资水平还有增长的空间;从中长期来看,筹资增长机制的构建应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为基础,其中重要的考量指标是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和财政收入增长能力。

2、合理确定中长期目标补偿水平。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研究和建议,为保证卫生筹资的公平性,应把使用者付费水平控制在30%以下⑥。参照此标准,对参合农民的目标补偿比在长期内应达到70%左右。但是,限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从低水平起步的现实,目标补偿比应有一个逐步提升的过程,因此,设定“十一五”末期即2010年目标补偿比达到50%,“十二五”末期即2015年达到60%,2020年达到70%,并以此目标补偿水平为依据规划筹资增长的阶段性目标。

此外,从城乡医疗保障水平基本一致的目标出发,应力图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水平接近其他社会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当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报销比例在70%左右。所以,在中长期内,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目标补偿比达到50%~60%的水平,长远目标达到70%的水平,既是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公平性的要求,也是今后实现城乡医疗保障一体化的需要。

3、合理划分各方筹资责任。

根据农民收入增长的长期趋势以及各级财政状况,在划分各方筹资责任时,应保持现有筹资结构的基本稳定,通过政府出资和个人缴费水平的同步增长来实现筹资规模的增长。需明确以下几点:(1)坚持政府出资占主导地位,这是由中长期内农民收入总体上难以大幅增长的基本现实所决定的。(2)合理划分各级政府间的筹资责任。在中西部地区,中央财政应继续承担主要的筹资责任,同时必须明确地方政府的筹资责任,但省、地(市)、县(区)级财政筹资责任的划分可以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东部地区主要由地方财政承担筹资责任,中央财政补助逐步淡出。(3)合理确定农民的筹资责任。在当前农民的认知水平下,大幅提高农民缴费水平可能遭致大规模“逆向选择”的风险,因此维持现有的筹资结构,不轻易增加农民的筹资责任对于制度的稳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从中长期发展考虑,应适当提高农民的缴费水平。

(二)中长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增长机制的构建

1、基本设定

(1)2000~2005年农村居民人均医疗支出年均增长11.2%③,假设中长期农村居民人均医疗支出按年均10%的速度增长。2006年农村居民人均医疗支出为191.5元,以此为基数,则2010年、2015年和2020年农村居民人均医疗支出分别达到280.4元、451.5元和727.1元。

(2)2000~2005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7.7%,假设中长期农民人均纯收入按此速度增长。2006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3587元,以此为基数,则2010年、2015年和2020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达到4826元、6993元和10133元。

(3)2010年、2015年和2020年的目标补偿比分别设定为50%、60%和70%。

2、2010~2020年人均筹资需求测算。

在上述设定条件下,可以测算得到中长期人均筹资需求额,2010年、2015年和2020年分别为140元、270元和500元(见表3)。需要说明的是,此测算结果是全国平均水平上的人均筹资需求;在人均医疗支出水平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地区④,要达到设定的目标补偿比,理论上人均筹资需求要高于上述测算值,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将此测算结果看作是大多数中西部地区的人均筹资需求水平,可能更为合适。这样的人均筹资水平分别相当于2010年、2015年和2020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9%、3.9%和4.9%。

3、2010~2020年筹资增长及筹资责任划分。

在筹资需求测算的基础上,应合理划分各方的筹资增长责任。在“十一五”期间,应基本保持现有的筹资结构。在“十二五”期间,继续坚持财政出资为主的筹资结构;在中西部地区,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应承担主要的筹资责任,各级财政补助合计应占人均筹资额的75%左右;在东部地区,主要由地方财政承担筹资责任,中央财政不给予补助,农民缴费水平也可高于中西部地区。

在筹资增长方式上,可采用人均筹资额每隔1~2年增长一次的定额增长方式,其中中央财政补助每隔1~2年增加25~30元,地方财政补助每隔1~2年增加15~20元,农民缴费额每隔1~2年增加10~20元。2010~2020年中西部地区筹资增长及各方筹资责任划分(见表4)。其中,中央财政和农民个人的筹资份额略有提高,地方财政的筹资份额略有下降。按照这样的筹资责任划分,2010年、2015年和2020年农民个人缴费额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比重分别为0.6%、1.0%和1.4%,仍属于较低水平,总体上处于可以承受的范围。

四、结语

完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农村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是新一轮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截至2008年底,全国绝大部分农村地区已经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现全面覆盖以后,应明确将合作医疗基金对参合农民的实际补偿水平作为重要的绩效考核指标,并明确提出补偿比的阶段性目标(例如到“十一五”末期补偿比达到50%,“十二五”末期达到60%的目标),以提高制度的保障功能。

为了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的可持续性,避免筹资决策的盲目性和短期行为,应对各级财政的筹资责任和农民缴费水平规定一定的增长下限,并在科学测算各年度应有的筹资水平的基础上,规定各方的筹资责任。以此为基础,各级政府应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规划,并将财政补助落实到年度预算。

此外,为达到制度的保障功能,还必须严格控制医药费用的过快增长,否则即使筹资增长到位,也可能出现实际补偿比低于目标水平的情况,因此,应多环节介入,多部门联动,切实加强对医药费用的监管,以确保筹资水平的增长能够真正提高参合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

注:人均筹资需求=人均医疗支出×目标补偿比。

摘要:构建稳定的筹资增长机制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长期筹资增长机制的构建应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为基础,在合理确定目标补偿水平的基础上,科学测算各年度筹资需求水平,并对各级政府和个人的筹资责任作出合理划分。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增长机制,制度构建

参考文献

[2]数据来源于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江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报》2008年1月15日第2期(总第116期)。

[3]根据卫生部《中国卫生统计年鉴2007》,第87页数据计算。

[4]例如,2005年全国农村居民人均医疗支出平均为168.1元,北京(504.2元)、上海(561.7元)、浙江(415.6元)、辽宁(233.5元)、广东(203.9元)、山东(188.5元)等省市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参见《中国卫生统计年鉴2007》,第87页。

[1]王延中:“如何保障农民的健康”[J],《经济研究参考》2002年第35期。

[2]顾昕、方黎明:“公共财政体系与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筹资水平研究——促进公共服务横向均等化的制度思考”[J],《财经研究》2006年第11期。

[3]封进、宋铮:“中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一项基于异质性个体决策行为的理论研究”[J],《经济学(季刊)》2007年第3期。

[4]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课题组:“论‘能力密集型'合作医疗制度的‘自动运行'机制”[J],《管理世界》2005年第11期。

[5]杜乐勋、张文鸣:《中国医疗卫生发展报告》[M],北京:社科文献出版社, 2007年。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多渠道筹资的探索 篇三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个人缴费

一、筹资影响因素研究

首先,胡善联认为,采用自愿方式并不利于筹集个人合作医疗费用。朱俊生通过研究分析也发现,逆向选择会降低健康群体参保行为。健康水平较低群体的大量参保会带来报销费用的大幅度增长,从而导致财务的持续性危机。他指出,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参保并不能抑制逆向选择,反而会造成负面的后果,认为不合理的二元经济结构以及二元身份结构,阻碍了社会保障体系的协调发展。其次,补偿机制也会对筹资产生影响。家庭收入作为制约农民参保的主要因素,尤其对贫困群体的参保会产生更大的影响,因而合理确定合作医疗的筹资标准将影响着合作医疗资金的到位率及可持续发展。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的相关规定,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应根据经济收入来收取保费,以体现卫生筹资和经济负担的公平性。另外,李卫平、周海沙指出目前农村乡镇卫生院缺乏医务人才,服务能力较低,难以提高合格的医疗服务满足农民的基本需求,从而影响农民的参保积极性。

二、筹资渠道研究

大部分研究认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属于"外溢性"的公共品,资金需要各级政府共同提高。杨海文认为,在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关于筹资功能的设计存在制度和运作两个层面的难点,为此应该明晰制度的功能与目标,加大中央与地方财政的监管和支持力度,可以通过发行彩票、征收烟酒行业健康保险费等相关措施进行合理的征缴。许孟博认为,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以及农民个人,三方共同出资组成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金,其创新了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模式,即在政府的主导下,动员社会力量,引导农民进行投保。

三、筹资成本研究

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还没有形成一个稳定的筹资机制。对农民的个人筹资,多数地方还沿用上门收缴、自行收缴、农税机构或信用社代收等办法。如汪时东等通过对第一批新农合试点县农民个人筹资方式的调查,发现在这些试点县(市)中,个人筹资方式主要包括上门收取、滚存式筹资以及委托代收,个人筹资方式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陈迎春、吴妮娜等认为逐户收取是一种成本非常高的筹资方式。有些乡、村干部认为收费是"给卫生部门帮忙",而且由于筹资任务繁重、工作量和工作难度大,部分参与筹资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缺乏积极性和动力,这一点对新农合持续筹资是十分不利的,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带来需方风险。

四、筹资模式研究

胡善联认为,传统合作医疗的财产是属于集体的;合作医疗站的"赤脚医生"和卫生人员的劳动报酬应由集体支付;合作医疗的基金由集体公益基金和农民个人共同筹集;医疗费用负担比例由基金筹集状况而定,个人负担比例一般不高于50%。该研究结论说明传统合作医疗的筹资是以集体经济为主、农民个人缴费为辅。政府只是在舆论、宣传上进行引导。

李珍等认为各地在遵循"三方出资"的原则下,形成适应当地经济发展的筹资模式,大体包括:l、中西部和东北地区,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补贴,地方财政和农民负担能力较弱,人均筹资水平较低;2、东部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地方政府出资比例较大,中央财政给予较少或不给予转移支付;3、人均收入水平高、城镇化率高的地区,人均筹资水平较高,资金源于主要是地方政府和个人缴费,且出资数额相当。总体来说,目前政府、集体出资占多半,个人出资是小部分。

五、筹资困难研究

王兰芳认为,造成农民筹资积极性不高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农村缺乏实施基本医疗保险所必需的经济基础;二是现阶段政府难以投入相应的人、财、物来负责经办农村基本医疗保险。汪启程成认为,现行的农村合作医疗实际补偿比太低,难以体现合作医疗的优越性,对农民参合的吸引力不够,从而造成筹资难。平新乔认为,政府财政中卫生费用支出太少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难的重要原因,并且费用的预算支出主要给予各种公立医院和政府卫生管理部门,农民只能间接从中受益谁。刘庆和认为,只要坚持"自愿入保"的筹资原则,就必然要出现资金供给不足。杨海文认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有两个难点:一是各责任主体对缴费责任的履行不到位。二是参保对象复杂化,流动性大。

六、筹资对策研究

吴国文认为,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要抓住两个关键问题,一是提高受益度。二是要贯彻诚信服务宗旨,政府要起到带头作用。林闽钢认为,政府应该加大对农村基层公共卫生支出,使政府投资向农村倾斜,在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中,各级政府每年要从财政上设立专门基金用于对合作医疗的投入。集体投入的部分,应在乡镇统筹和村集体提留中列出,并形成制度,必需保证连续的投入。孙群认为,在合作医疗筹资中,除国家和地方财政补贴外,可以由国家立法实行强制性的征税筹集资金,关键是设计合理的税种和税率,减少农民的抵制情绪。顾昕、方黎明认为,现阶段,中央财政有能力加大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支持,同时,在资金支持的方式上,采用一刀切式的固定金额制是不恰当的。王艳成、薛兴衬认为,为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顺利发展,必须建立一种新型的筹资机制,就是以农民个人缴纳和政府资金支持为主、集体出资为辅、社会资金为补充的多元化的科学高效筹资机制。李彦敏认为,促进农村合作医疗保障筹资顺利进行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要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报销比例。二是要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提高集体福利水平。三是要加强管理,提高村集体领导素质,增强村集体凝聚力。另外笔者认为还应该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的收入,通过立法等手段规范筹资程序,以增加农民对该制度的信任,达到调动农民主动参加新农合的目的。

总之,学术界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问题的研究已取得了卓有成效的成果,为推动合作医疗在广大农村地区的建立和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运用多学科视角对新农合的筹资主体制衡机制的研究却鲜见;对政府和市场的合理边界的界定以及各级政府责任的划分不够明确。

参考文献:

[1] 汪时东,秦其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滚存式个人筹资方式研究[J]中国卫生经济,2007(l):38~40.

[2] 陈迎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需方筹资风险分析[J].中国卫生经济,2006(5):26-27.

[3]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评估组.发展中的中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4] 何忠伟,陈艳芬.北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研究[M].北京:中困农业出版社,2009:175-176.

[5] 李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社会保险学分析[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0(3):8-13.

[6] 胡善联.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筹资运行状况[J].中国卫生经济,2004(3):27-34.

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多渠道筹资的探索 篇四

代县长 向红林(2011年10月31日)

同志们:

经县委、县政府研究,今天召开全县新农合基金征收暨村卫生室启动基本药物制度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安排部署2012年新农合基金征收工作和村卫生室启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这两项工作都是涉及国计民生的大事,县委、县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了研究,并出台了相关的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落实了必要的政策保障。刚才,会上学习了《建始县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通报了前阶段全县新农合工作运行情况,正炜同志代表县人民政府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了2012新农合基金征缴工作目标责任状。希望大家认真领会会议精神,明确工作责任目标,切实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就如何做好这两项工作讲三个方面的意见:

一、提高三个认识

一是提高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新认识。在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是贯彻落实国家三年医改目标任务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我县自去年乡镇卫生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以来,向村级延伸实现全面覆盖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体现公益性的必然要求。这对于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减轻农民医疗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两年我县乡镇卫生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取得了“三降二升”的良好效果:基本药物实际销售价格下降了41%,门急诊次均费用同比下降31%,住院次均费用同比下降30%,门急诊诊疗人次同比上升了15%。这直接降低了患者的医药费用负担,让广大人民群众得到了更多的实惠。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行基本药品零利润销售,就是从根本上破除“以药养医”的旧机制,建立“卫生公益性”的新机制,通过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和定额专项补助等手段,逐步实现县、乡、村医疗机构同药同价,并同步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形成乡村一体的农村卫生服务新格局,让更多的人民群众在更广泛 的区域得到更多的实惠。

二是提高对完善村级卫生体系的新认识。近年来,我县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作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网底”,村卫生室凭借其地缘优势、价格优势,较好地履行了为广大群众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职责,在控制农村基层医药费用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村卫生室体制复杂,院村联办、村村联办、村医独办、院资主办等形式都不同程度存在,给管理工作带来了相当的难度,加之村医队伍结构不合理,医务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服务水平较低,村卫生室在诊治过程中,变向地多开药、开新药和贵药,通过赚取利润,达到以药养医的目的,而其应该履行的公共卫生服务、健康教育等功能严重萎缩,这不仅直接加重了患者的负担,对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言,更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隐患。因此,以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契机,同步建立有效的管理体制、补偿机制、监管机制和村医养老保险制度,将从根本上斩断村卫生室以药养医的利益链,促使村医将工作重点放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上来,更好地为基层群众健康服务。同时,通过整体推进村卫生室各项综合改革,加强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和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改善农村卫生服务状况,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夯实“网底”,构建起监管有力、运转协调、管理规范的农村卫生管理新体制,使农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得到根本好转,真正达到“小病不出村”的目的。

三是提高对进一步做好新农合的新认识。新农合制度在我县实施六年以来,基本形成了以大病救助为主、门诊统筹为辅,补偿合理、监管严密、服务便捷的制度体系。全县新农合参合率从2006年的73.73%提高到2011年的98.53%,实现了从试点到全面覆盖的根本转变;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补助标准由2006年的人平45元提高到了目前的人平230元;全县参合农民乡镇医院住院实际补偿率从启动时的38%提高到目前的73.96%,县级医院从启动时的33%提高到目前的55.34%,2011年元至九月新农合政策范围内报销率达到69.78%,最高支付限额从启动时的1.5万元提高到目前的7万元;特、重大疾病的保障范围从启动时的7种扩展到目前的21种。新农合已成为覆盖全县人

数最多、惠民效果最好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欢迎。各乡镇、各职能部门要恪守“为民、便民、利民”的宗旨,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努力实现农村群众“应参尽参”的目标,真正形成“大病不出乡、重大疾病不出县”的医疗格局。

二、明确两项任务

一是务必做好实施村级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各乡镇、各部门一定要坚持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严格按照规定的时序启动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根据上级的统一部署,我县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时间为2011年10月31日上午8时,从这一时间起,全县所有的村卫生室全面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统一采购、配送和使用基本药物,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所有纳入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和新农合门诊统筹的村卫生室必须严格执行基本药物政策,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要全部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与此同时,要及时抓好培训工作,指导、督促乡村医生学习掌握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各项政策、正确使用基本药物,提高乡村医生合理使用基本药物的职业水平;要加强对村卫生室实施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情况的监督和信息公开,建立和完善社会监督机制,保证患者明明白白就医。

二是务必完成2012年新农合基金征收任务。按照全省2012年的新农合政策,我县2012参合农民个人筹资标准提高到50元,全县参合率要继续保持在95%以上,各乡镇必须在12月20日前完成基金征收任务。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委、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把事关人民群众利益的大事抓好、抓实。要切实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作用,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做到宣传政策全面、准确、及时,要创新宣传方式,加强对外出流动人员的联系沟通,提高农民主动参合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要解决好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特困优抚对象等特殊群体的参合问题,进一步扩大受益面,让更多的参合农民得到实惠;要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和“退出”制度,将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与实施支付方式改革相结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要强化对基金的监督与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挪用农民群众的“保命钱”、“救命钱”,要将有限的

资金充分用于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补助,发挥基金的最大效用。

三、落实三点要求

第一、强化领导,明确责任。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农合基金征收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要层层动员部署,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工作措施。乡镇人民政府是这两项工作的重要组织者,要提高执行力,将这两项工作作为近期的重要工作来抓,乡镇政府主要领导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亲自抓,负总责,要创新方法,精心组织,确保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稳步推进、新农合基金征收迅速开展。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明确进度安排,制定奖惩措施,切实做到方案可行、时间有度、奖罚有据。县政府督查室要组织相关部门,对两项工作执行情况、完成数量、服务质量等进行强力督办,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定期通报,严格考评。

第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要加大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重要意义和开展新农合基金征收工作的宣传,积极引导群众按需使用基本药物、按时缴纳新

农合统筹基金。县卫生局要做好两项工作的政策解释和舆论引导,同时,要做好乡村医生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知识的教育培训,规范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和医务人员的用药行为。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建立基本药物优先使用、合理使用制度,制定基本药物使用监测考核评估制度,确保基本药物的合理配备使用。县广电局、新闻中心等宣传部门要积极做好两项工作的宣传报道,着力营造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的良好工作氛围。

第三、强化联动,统筹推进。当前正值烟叶收购、秋冬季农业开发等各项工作推进的关键季节,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也已经全面启动,今天,又启动了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农合基金征收两项工作,这些工作都很重要,都要交硬账。今年的有效工作时间已经非常有限,时间很紧、任务很重,各乡镇、各部门务必合理安排,统筹兼顾,密切配合,狠抓落实。各乡镇要进一步强化各项工作的责任主体意识,认真落实本乡镇各项工作的具体措施;县直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做好组织协调、后勤保障、培训指导等工作;各相关部门要从全局出发,服从统一安排,建立分工负责、协调配合 的工作机制,形成各负其责、各司其职、权责明晰、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全面完成。

5.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多渠道筹资的探索 篇五

简报

第15期

开展“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2010年10月15日

我乡多管齐下确保2011年新农合工作进展良好

2011年新农合筹资工作已经开始,我乡领导高度重视,认真贯彻县新农合筹资工作动员会议精神,2010年10月12日在乡礼堂召开2011年筹资工作动员会议,这也标志着我乡2011年的新农合筹资工作正式启动。同时,采取四项措施,确保2011年新农合圆满完成。

一是领导高度重视,及时部署工作。及时召开全乡动员会议,强调上级动员会议精神,强化筹资工作,落实责任,督促乡村干部做好筹资工作。

二是加大宣传力度,营造筹资良好氛围。乡村干部要积极配合上级领导,加大联动,形成合力。以村为单位,通过横幅及广播等形式宣传标语内容,深入各家各户宣传政策,并对外出务工人员采用电话联系形式做到家喻户晓,充分做好宣传工作。

三是纪律严明,加强筹资人员监督工作。要求筹资人员及时公布参合信息,时刻接受群众监督,使新农合工作公开透明化,调动农民参合积极性。

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多渠道筹资的探索 篇六

长安镇政府

(2011-10-25)

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切实解决群众看病难问题的民心工程,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德政工程。做好新一年的新农合基金统筹工作,我们责无旁贷,更是责任重大。

为把这项“民心工程”和“德政工程”做好做实,我们将坚持做到“三个到位”,全力核准参合农民基数,应保尽保,达到全镇参合率100%的目标。

一是坚持做到领导到位。开展新农合工作,加强领导、健全机制是基础。我们将切实把新农合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镇、村两级全面成立专门工作机构,严格实行镇村主要负责人挂帅督查、分管人员具体落实、机关干部包村包组、村“两委”干部包户包人的工作机制和责任制度,全力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做到思想同心、目标同向、工作同步、落实同力。

二是坚持做到宣传到位。首先是在第一时间吃透参合政策,对于政策调整的部分、报销的程序、补偿的比例和数额等这些群众关注的问题,随时答疑解惑。其次是注重宣传内容的针对性。对2012年的筹资标准农民个人缴纳部分提标为50元,有的放矢地进行重点宣传,让农民消除顾虑主动加入到新农合的保障体系

中来。三是注重宣传方式的多样性。要从农村实际出发,把宣传工作贯穿新农合制度建设的始终,深入持久地把宣传动员做深、做细、做实。综合利用宣传栏、宣传标语、召开村“两委”会和村民代表大会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确保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真正把新农合的惠民政策交到农民手中、传到农民心中。

7.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多渠道筹资的探索 篇七

2000年世界卫生组织(WHO)对191个国家医疗筹资系统的公平性进行了评价,中国倒数第四位。自此,我国学者对筹资公平的研究开始不断深入。有学者调研发现,2001年全国医疗筹资公平性低于WHO的测量结果,但剔除灾难性支出家庭的数据后,全国医疗筹资公平性可提高56%[1],即农村低收入家庭的筹资不公平对我国整体的筹资公平有较大影响。鉴于此,有些学者认为扩大合作医疗覆盖面有助于缓解灾难性支出带来的筹资不公平[2]。我国2003年开始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2004年调查显示,农村低收入人群的筹资不公平程度仍较为严重[3]。同时有研究表明,低收入者在新农合中得到的补偿低于高收入者,即“穷人补贴富人”[4]。第四次全国卫生服务调查也显示,2008年我国农村地区居民应门诊而未门诊和应住院而未住院的比例分别达到35.6%和20%;应住院未住院的病人中70.3%是由于经济困难或费用太高而没有采取相应措施,而住院后要求出院的病人中54.5%是由于经济困难或花费太多。由此表明我国农村居民的卫生筹资是不公平的,而合作医疗对不公平的改善程度及其发展趋势则是本文的关注重点。

二、文献综述

国外对筹资公平的研究相对成熟,2000年后国内相关研究增多。对于公平的理解,研究者们普遍认为是社会效用的最大化,并将其分为水平公平和垂直公平。其中水平公平是指具有同等支付能力的人的筹资额度相同;垂直公平是指具有不同支付能力的人的筹资额度应与支付能力的高低相对应。对筹资公平的研究,国内外学者主要从以下两方面展开:

一是针对筹资的参与者,分别从家庭和政府的角度对医疗筹资公平进行分析。以家庭为研究对象的文献较多,Wagstaff A和van Doorslaer E(1992)采用家庭数据对10个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的筹资状况进行分析,分别对垂直公平和水平公平进行了测算和比较,其中水平公平的测算方法为Suits指数,垂直公平的测算方法为Kakwani指数[5],这两种方法都以集中指数为基础计算。而Mohammad Abu-Zaineh(2008)认为,与传统的从集中指数角度考虑问题相反,指数分解的方法更有利于找出引起筹资不公平的原因,并用增值指数分解(value-added of the disaggregate approach)的方法,对巴勒斯坦的约旦河西岸以及巴沙地区之间的筹资公平性进行了分析[6]。在我国,解垩(2009)以及魏众、古斯塔夫森(2005)同样使用家庭数据,运用集中指数分解的方法对医疗筹资的公平性进行了分析,并着重分析了引起不公平的原因[7,8];应晓华(2003)采用了WHO推荐的IFFC指数[1],更多学者则用Kakwani指数对筹资公平进行评价[9]。从政府角度研究筹资不公平的文章较少,谢晓添等(2007)对城乡以及地区间的卫生支出不公平等进行了测算,认为我国政府的财政支出是不公平的[10]。

二是针对整个筹资系统。Sherry A.Glied(2008)从公平和效率的角度对不同的卫生筹资策略进行了评价,通过对10个OECD国家的政策比较发现,卫生筹资的大部分金额都分配给了中高收入群体[11]。Samantha Smith(2008)采用资金流动的方法对筹资系统的公平性进行测量,包括对卫生系统筹资和分配两种功能的评价,并认为Kakwani指数测量出的筹资系统累进性不能完全体现筹资系统的不公平性,资金流动的方法能弥补这个缺陷[12]。

综上所述,国内外学者虽然在方法上不断创新,但多从静态角度分析医疗筹资状况,不利于观察医疗筹资的长期效果及其变化趋势。本文则着重从动态的角度对合作医疗的筹资公平进行评价,针对性较强,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类研究的不足。

三、数据来源及研究方法

本研究所采用的数据来源于北卡罗来纳大学所做的中国家庭营养与健康调查(CHNS),该调查覆盖了我国东、中、西部不同地区,采用的调查方式是多阶段分层整群随机抽样,有一定的代表性。本文使用了CHNS中的2000年、2004年和2006年的数据,跨越了新农合实施前后的三年,虽然选择的时间范围较早,但能让我们对过去合作医疗的筹资效果有清楚的认识,对将来我国新农合筹资政策的制定也有很大的指导意义。

调查问卷中涉及到的保险形式包括商业保险、公费医疗、合作医疗以及其他医疗保险。本研究纳入了具备完整医疗支出数据的家庭作为研究整体,其中参加合作医疗的家庭参合前后对居民筹资公平的整体影响是本研究的重点。研究涉及的指标主要有居民收入和医疗支出,其中居民收入指家庭人均收入;医疗支出包含三部分:医疗费用、保健服务费以及保险费。

本文以家庭筹资为出发点,通过计算Kakwani指数,对农村居民参合前后的公平性进行分析和比较。该方法最早被Kakwani用以测量税收的累进度[13],后被卫生领域的研究者引入,测量卫生筹资的累进性。而Kakwani指数的优点之一是便于比较不同筹资方式的公平性,同时,通过图形我们还可以观察筹资政策对不同收入群体公平性的改善程度。Kakwani的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πk为Kakwani指数,Cpay为医疗支出集中指数,Ginc为医疗支出前的Gini系数。若Kakwani指数>0,则说明居民的医疗支出所占比例小于相应的收入所占比例,筹资制度是累进的;若Kakwani指数<0,则说明居民的医疗支出所占比例大于相应收入所占比例,筹资制度是累退的;若Kakwani指数为0,则说明居民的医疗支出所占比例与相应收入所占比例相等,即洛仑兹曲线与医疗筹资集中曲线重合。所以,两条曲线距离越近,筹资方式的垂直公平性越高。

农村居民参合前后医疗筹资垂直公平的变化,是本文研究的重点之一。为了计算新农合对农村医疗筹资公平的影响,本文对数据进行了如下处理:(1)筛选出医疗支出、收入和家庭人口数据完备的农村家庭,作为研究整体;(2)分别计算所有家庭参合前和参合后的医疗支出:参合前医疗支出=医疗费用+保健费用,参合后医疗支出=参合前医疗支出+保险金-政府报销;(3)根据提取出的医疗支出、家庭收入及人口数据,计算参合前后的Kakwani指数。

四、实证结果

研究结果如表1所示,三年的Kakwani指数都小于0,说明合作医疗的筹资一直是累退的;其次,参合后的Kakwani指数一直低于参合前,说明合作医疗并未起到提高筹资公平性的作用;另外,Kakwani指数表现出先降后升的趋势,但2006年的医疗筹资公平性仍低于2000年。

图1至图3表示每一年农村居民参合前后医疗筹资曲线的变化。首先从表1可知,2000年居民参合后整体筹资公平性下降;而图1显示,2000年收入较低的50%居民参合后医疗筹资公平性降低,收入较高的50%居民公平性则有一定程度的提高。由上可知,低收入者筹资公平性降低的幅度必大于高收入者公平性提高的幅度;此外从曲线的发展趋势看,收入较高的40%居民筹资前后的公平性均显著高于低收入者。可见2000年我国合作医疗的政策更有利于高收入者。

2000年政府实施的合作医疗政策是“个人投入为主,集体扶持,政府适当支持”,采取自愿原则。在个人筹资为主且自愿的原则下,高收入居民参加合作医疗的可能性更高,因此合作医疗给高收入者带来实惠的几率也更大。

200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经实施,从图2可以看出,参合前后的医疗筹资集中曲线较2000年更为接近,说明参合前后居民筹资状况变化不大。其次,2004年收入较低的50%居民筹资公平性降低,而收入较高的50%居民参合前后公平性变化不大。可见2004年的筹资政策只加重了低收入者医疗筹资的不公平,对高收入者影响微乎其微。尽管2004年居民参合前后的公平性变化不大,但整体筹资公平性却是三年中最低的,2004年我国农村合作医疗继续实施了有利于收入较高者的政策。

2004年的医保政策中,国家只是硬性规定了每个参加新农合居民的筹资额度,而并未考虑到农民实际的收入水平。但由于补偿水平不高,参合成员中高收入农民有可能利用了更多的医疗资源,因此导致合作医疗的累退性日趋严重是必然的,出现“穷人”补贴“富人”的现象。

图3显示,从居民参合前后的比较看,2006年70%的低收入居民参合后筹资公平性降低,相比于2000年,有更多居民参合后筹资公平性降低。从曲线的发展趋势看,中等收入居民的医疗筹资公平性相对较高,处于收入两端的居民筹资公平性较差。2006年的筹资政策相比其他年份,更有利于中等收入的居民。

2006年,我国政府加大了对参加新农合居民的补偿,从最初每人10元增加到20元。从实施效果看,医疗筹资公平性虽不及2000年,但可喜的是,中等收入居民的公平性却有较大提升。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一是居民收入的增长速度不及医疗费用的增长,且收入差距扩大(表1),使得垂直公平得不到有效提升;二是补偿力度的加大使医疗服务的价格相对降低,更有利于中等收入居民就医。

五、结论

本研究采用CHNS的数据,对2000~2006年我国农村居民医疗筹资公平性及其变化进行了分析和比较,重点观察合作医疗对农村居民医疗筹资公平的改善程度,研究结果主要为:(1)从参合前后的变化看,2000年除收入较高的50%居民外,其余农村居民参合后的公平性降低,即截至2006年,新农合并未起到提高农村居民医疗筹资垂直公平性的作用。(2)从医疗筹资集中曲线的发展趋势看,2000年和2004年的医保政策更有利于高收入者,2006年的政策则更有利于中等收入者。这是2006年新农合实施效果的一大亮点。由此可知,加大同等的补偿力度,中等收入者更能享受到补偿带来的实惠。

综上所述,农村居民参加合作医疗后整体的筹资公平性降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并未提高我国农村居民整体医疗筹资的公平性,其中收入差距扩大也是原因之一。但新农合补偿力度的加大有利于吸引中等收入者加入,从而减轻中等收入者的疾病负担。因此,通过提高合作医疗的补偿水平,降低医疗服务价格,才能有效提高农村居民医疗筹资的垂直公平性。

摘要:文章采用中国健康营养调查(CHNS)的数据,对农村家庭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参合)前后的Kakwani指数进行了测算,观察2000~2006年合作医疗对农村居民垂直公平的改善程度及其变动趋势。结果显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并未起到提高筹资公平的作用,反而使其有所降低;2006年新农合补偿力度加大,其公平程度却不及2000年。因此,从垂直公平的角度看,新农合的实施并没有给农民医疗筹资的公平性带来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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