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2024-11-11

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精选8篇)

1.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篇一

2005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加快发展这一主题,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为目标,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指示精神,进一步深化改革,努力提高建筑市场运行质量,确保我区建设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工作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进一步健全建筑市场管理的法规和制度体系;清除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的情况;改革管理方式,确保应招标项目和应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率和公开招标率达到100%,严惩规避招标、假招标、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整治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严厉打击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使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法制意识得到增强;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确保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为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范围、重点内容和主要工作

范围:2004年以来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所有竣工及在建工程项目,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

重点内容:突出招标投标、转包和违法分包、建设监理、安全生产、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专项整治工作。一是严肃查处建设单位明招暗定,弄虚作假、签订阴阳合同行为;二是严厉查处招标代理机构无资格或超越资格代理、出借资格和挂靠代理行为;三是严厉查处转包、违法分包、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四是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五是严厉查处工程监理企业转让监理业务、挂靠、监理不到位行为;六是严厉查处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

为使上述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具体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组织开展招标投标专项整治。一是重点查处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阴阳合同、明招暗定、规避监管等违法违规行为;二是规范招标代理,认真解决市场封锁和不正当竞争问题;三是严厉查处无资格或超资格代理、出借资格和挂靠代理行为;四是进一步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运作方式,完善“公平、公开、公正”市场交易机制。充分发挥有形建筑市场的作用,按规定应进场交易的工程项目必须全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公平交易。同时要尽快健全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中的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市场,规范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行为;五是加大对招标投工作的监管力度。加快招标投标法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建设,严格落实招标投标书面报告、招标结果公示、合同备案制度。积极推进评标方式改革,积极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合理低价中标”的评标方式。强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各个环节的监管,在招标信息发布、投标人资格审查、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制定、评标委员会组成、中标人确定等关键环节上加大监督力度。

(二)组织开展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专项整治。以资质管理为手段,加强工程承发包队伍的监管。通过对工程施工现场经济技术相关人员的检查,确定其是否有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行为,凡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做出严肃处理。同时要加强对劳务分包队伍的管理,严禁将建筑劳务分包给无资质的队伍。

(三)组织开展建设监理专项整治。重点治理监理企业转让监理业务、挂靠、压级压价、不依法履行职责、监理工作不到位等不规范行为。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实施意见,对监理企业进行清理和整顿,依法将不合格的监理企业清出建筑市场。

(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第一,要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活动。针对薄弱环节,继续深入开展四项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活动。一是高处坠落。在高处坠落的专项治理上,除了要严格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外,还有两点,首先要强化操作者的安全防护意识,使他们自觉地遵章作业;其次要强化施工现场安全员的责任,加强对高处作业人员防护情况的监督。今后,凡因为未系安全带发生高处坠落事故,一律要追究现场安全员责任。二是塔机。加强对塔机的拆装、使用、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等环节的管理,绝不允许已经淘汰、查封的不合格塔机重新投入使用。监理单位要监督施工企业制定塔机拆装专机施工方案,严格按照强制性技术标准审查,并对塔机的拆装过程实行旁站监理,对不具备相应资质而从事塔机拆装作业的,要坚决予以制止,并立即向主管到部门报告。一旦塔机出现问题,监理单位要承担与施工单位同样的责任。三是房屋拆除。严格对拆除技术方案的审查,加强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防止野蛮、冒险作业;施工单位要对拆除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设置围挡、悬挂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防止高处坠物危及居民安全。四是建筑施工脚手架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工作计划《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工作实施意见》。对脚手架的搭设和拆除,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施工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安全监督部门要把脚手架列入安全事故的重要危险源,作为日常安全监督的重点,加强监控。另外,要加强对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安全检查,既要提高广大建筑劳务人员的生产生活条件,更要确保安全。

第二,要切实加强各类工业园区的安全生产管理。针对园区施工存在问题,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告知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园区、招商引资、城乡结合部、个人建房和民营企业等安全管理薄弱项目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健全安全巡查制度,对所有的建筑工程,不管是办了手续的还是没办手续的工程项目,都依法纳入监管范围,而且越是规避监管的项目越要重点监管、重点查处。

第三,进一步加大对安全生产的奖惩力度。市政府在最近下发的《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里明确规定,要给予安全生产优秀企业招投标加分奖励,其中对创建省级安全文明工地的企业,在今后一年内的招投标中加3分,市级的加2分。如果年内因工死亡率超过万分之零点五,或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安全事故和损失20万元以上的设备财产事故,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单位和个人的评先资格。

(五)规范主体行为,清理防范拖欠

1、在去年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把全区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情况摸准摸透,分门别类建立详细拖欠台帐。继续做好投诉举报的受理工作,确保情况准确,避免遗漏。按照全区总体目标和进度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二年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方案,逐个工程项目、逐个企业提出还款计划,列出清欠时间表,确保工作目标实现。

2、从防止新的拖欠发生着手,在立项、规划、土地批租、房地产开发、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等多个环节,建立和完善预防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长效监控机制。新上建设项目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必须审验业主或投资人有无拖欠行为,凡有拖欠工程款尚未还清且未签订还款协议的,一律不予办理有关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长期拖欠工程款的,不允许其参加开发项目投标。严格新建项目的资金审查制度,新开工项目未提供资金来源证明或与项目投资额相符的有效资金证明文件的,不予办理立项、规划、土地、招标和施工许可手续。

3、加大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调度、统计、督查工作力度,加快清欠进度。加强对新开工和在建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重点检查业主或投资人按合同进度拨付工程款的情况,防止出现新的拖欠。对不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的,施工企业可以停工。加强竣工备案审查,对拖欠工程款严重的竣工项目,不予办理备案手续,不准交付使用。

4、严肃查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违规企业。对长期拖欠工程款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业企业,要坚决取消其开发、投标资格;对恶意拖欠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要收回其资质证书,清出市场。对那些拖欠数额大、时间长、涉及农民工人数多的典型案件,要坚决曝光一批、查处一批、清理一批。

5、大力推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对新开工程项目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一旦发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用工资保证金予以解决。

三、职责分工

(一)建设局负责全区建筑市场整顿和规范工作。

(二)建筑处负责对建筑企业的资质管理,以及建筑工程的安全、质量和文明施工进行检查督导工作。

(三)招标办负责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针对招标投标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制定出改进措施和办法,对招标代理单位进行检查督导,并把情况及时向区监察局汇报。

(四)由清欠办协同其它牵头部门负责清理工程款拖欠及农民工工资。

(五)基建科负责建设、勘察设计及监理单位主体参与工程建设。

四、工作步骤

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2005年3月15日至4月20日为宣传发动阶段。制定实施方案,通过召开动员大会、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广泛进行宣传和动员等形式,让每一个项目法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社会各界都了解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的目的、意义、内容和要求,为开展下一步的工作做好充分准备。

(二)2005年4月21日至5月20日为自查自纠阶段。由建设局将自查自纠表格下发到各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企业手中,各单位应认真对照自查自纠表,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存在的违法行为,一律在5月15日前自行改正,并将自查自纠情况认真填表后上交建设局;对逾期不报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将其列为执法检查的重点。对存在问题隐匿不报或5月15日以后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重从严做出处理。

(三)2005年5月21日至11月30日为集中整顿阶段。期间针对建设工程项目开展综合执法大检查和专项检查活动,深入查处各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存在的各种问题,并写出执法大检查总结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向执法监察领导小组做出汇报,对严重存在问题的单位进行处罚。

(四)2005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为总结及建章立制阶段。对全年整顿规范建筑市场活动做出总结,对本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的情况做出基本估价,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深入探讨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推行工程担保制度问题、政府投资工程组织实施问题、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政府对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方式改革、建设系统社会信用建设、建立建筑市场政府监管信息系统等问题,并制定规范性文件给予制度上的保证。

五、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健全投诉举报网络

进一步完善投诉举报专人值班、领导阅批、督办和回访四项制度。对受理的举报投诉,认真调查,依法处理,限时完成,及时向投诉人反馈意见,并及时上报上级监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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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五年六月

2.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篇二

一、问: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不包括股权分置改革持有的限售股权,下同)且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且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将该限售股权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除非满足该准则规定条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且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企业应当在首次执行日进行追溯调整。

企业在确定上市公司限售股权公允价值时,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根据活跃市场的报价确定其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估值技术应当是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采用估值技术时应当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金融工具定价时所使用的所有市场参数。上市公司限售股权的公允价值通常应当以其公开交易的流通股股票的公开报价为基础确定,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该公开报价不是公允价值的,应当对该公开报价作适当调整,以确定其公允价值。

二、问:企业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其认股权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发行的认股权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有关权益工具定义及其确认与计量规定的,应当确认为一项权益工具(资本公积),并以发行价格减去不附认股权且其他条件相同的公司债券公允价值后的净额进行计量。

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已经发行的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三、问:企业在首次执行日之前持有的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如何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进行追溯调整?

答:企业在首次执行日之前已经持有的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财会[2007]14号)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视同该子公司自取得时即采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其原账面核算的成本、原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按照权益法确认的损益调整及股权投资准备等均进行追溯调整;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在公司设立时已折合为股本或实收资本等资本性项目的,有关追溯调整应以公司设立时为限,即对于公司设立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已折成股份或折成资本的不再追溯调整。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也应采用上述同一原则处理。

首次执行日之前持有的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在首次执行日对其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在此基础上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按照2007年2月1日发布的专家工作组意见执行。

首次执行日按照上述原则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调整后,相关调整情况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四、问: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建的,有关资产、负债的价值如何确定?

答:国有企业经批准进行公司制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财会[2007]14号)的规定,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资产、负债。国有企业经批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比照上述原则处理。

五、问:证券投资基金、信托项目以及其他类似基金、产品等,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3.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篇三

一、合理确定专业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的待遇水平关系

在制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时,以国人部发〔2006〕59号文件规定的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标准的水平关系作为确定管理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的主要政策依据,以国人部发〔2006〕60号文件增加退休费办法确定的水平关系作为确定退休管理人员与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的主要政策依据。结合广西的实际,在确定各层级管理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和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时,可按以下原则确定:二级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不低于三级管理人员(正厅级);三级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不低于四级管理人员(副厅级);四级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高于五级管理人员(正处级);五级副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高于六级管理人员(副处级);六级副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基本与六级管理人员(副处级)相当;七级副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略低于六级管理人员(副处级);八级讲师及相当职务人员略高于七级管理人员(正科级);九级讲师及相当职务人员略低于七级管理人员(正科级);十级讲师及相当职务人员基本与八级管理人员(副科级)相当等。工勤人员中高级技师略高于七级管理人员(正科级)、低于六级管理人员(副处级);技师岗位人员略高于八级管理人员(副科级)、低于七级管理人员(正科级)。

二、妥善处理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的占比问题

按照国家关于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占比的统一规定和保持退休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生活补贴标准占比一致的原则,对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的占比进行相应调整。

三、补充部分岗位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

在制定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时,应按第一条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的待遇水平关系原则补充制定相应的正厅、二级正高、高级技师的生活补贴标准。2006年6月30日前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参照桂人社发〔2011〕192号和桂人社发〔2012〕21号文件的原则和精神确定。

附:国人部发〔2006〕59号、60号文件有关标准比照表

4.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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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旅游局委员会 关于2012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系统各党支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县纪委十五届五次全体扩大会议及县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着力搞好文化旅游系统全年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2012年,我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十五届八次全会和县纪委十五届五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继续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以及机制制度创新,加大纪律作风建设力度,全面履行职责、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推动科学发展情况的监督检查,着力解决党员干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的突出问题,不断取得反腐倡廉新成效,为建设历 1

史文化名城,实现文化旅游产业新突破提供坚强有力地政治保证。

二、主要任务

按照县纪委五次会议精神,我们管委会、文化旅游系统2012年纪检监察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是:

1、进一步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意识。

(1)、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纪政纪并严格遵守党章,做到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认真落实《关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意见》,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廉政文化建设活动,结合违纪违法案件的处理,深入开展警示教育,结合重点、关键岗位轮岗,深入开展岗位廉政教育。同时,加强干部职工的政策教育、国情教育和国家安全教育,并继续抓好廉政文化“六进”活动。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社会氛围。

(2)、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切实做到“五个严禁”,增强拒腐防变的自觉性,进一步深化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切实解决在思想观念、落实能力、工作纪律、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弘扬“为民、务实、清廉”的新风正气,强化监督检查,促进良好风气的进一步形成。

(3)、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县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规定和要求,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和改革公务接待制度;压缩会议开支,一般工作和事务性会议不安排就餐;禁止用公款组织外出旅游;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种检查考核、工程庆典等活动。

(4)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断完善各种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对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重点

项目投资等重大决策,必须召开党委(党组)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进行集体研究决定。会议作出的决策,由班子成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任何个人或少数人都无权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进一步完善重大事项集体决策、专家咨询、社会公示与听证、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

2、扎实认真的做好纠风工作。

要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主要开展以下几方面工作:

(1)继续在全系统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结合县上开展的千人民主评议行风活动,对系统11个单位的行风工作进行评议,促进政风行风不断好转。

(2)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信访工作,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合理又有条件解决的问题,严肃查处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各种违纪行为。

(3)依法行政,坚决制止和纠正在文化市场管理中的乱收费,乱罚款等行为,严查和杜绝在执法和执行公务活动中的“吃、拿、卡、要”等不正之风,净化执法环境。

3、加大查办案件力度

(1)以查办发生在领导干部中违反党纪的案件为重点,严肃查办领导干部滥用权力,贪污贿赂,利用人事权,审批权谋取私利以及工程承包和政府采购等案件。同时,也要注意查办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影响单位稳定和正常生产、生活等方面失职渎职案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树立服务大局,有利于工作的办案理念。注重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做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注意把改革中出现的失误与严重违纪违法区别开来,既查处严重妨碍和破坏改革发展的行为,又支持和保护广大党员干部大胆创新,不断提

高查办案件的能力和水平,把依法依纪办案的要求贯穿到初核、立案、调查、审理、处分、执行的各个环节,努力提高办案质量。

(3)有案必查,有错必究。对通过信访、投诉等各种途径反映和发现的案件,都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一查到底,对违法违纪者,要严肃查处。对反映情况失实的“冤、假、错”案也要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4、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要按照管好“权、钱、事、人”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基本思路,创新机制,从源头上预防腐败问题的发生,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保证。

(1)严格行政审批,强化对权力的制约,依法管好“权”。要严格规范审批事项和审批行为,加强行政审批的监管工作。在事业单位积极推行事务公开,财务监管、物资采购三项制度。认真落实《行政效能建设六项制度》,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加强对重点项目、重点工程的全程监督和管理,杜绝在招投标项目中的不正之风。

(2)加强资金管理,认真管好“钱”。继续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和“小金库”治理工作,按照县上统一部署,全面排查工程建设领域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大对各单位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资金管理,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加大对“小金库”清理的查处力度。

(3)贯彻《党内监督条例》,落实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述职述廉,民主评议等制度,完善民主集中制,用各种制度管好“人”和“事”。

(4)开展廉政文化“六进”(进农村、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家庭、进机关)活动,打造北郭民俗村廉政文化“进家庭”示范基地。

(5)加强制度建设,全面深化“5+2”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本着科学、管用、有效地原则,修订和优化已有的各项制度。形成有效的监督制度机制,要围绕经常发生问题、容易滋生腐败、群众普遍关注的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创新制度、加强监管、发挥制度的预防和治本作用,同时加强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制度的执行力。

三、落实措施

今年的纪检监察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必须落实具体措施保证,才能确保全年各项任务的完成。

1、加强学习,从思想上筑起反腐倡廉防线。要把学习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党章》、《实施纲要》、《两个条例》和中央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作为重要内容。每周政治学习要有党风廉政内容,要求每个党员干部都要记笔记,写心得体会等。通过学习不断提高自我防范意识。

2、强化监督,积极预防职务犯罪。党委采取领导干部包抓基层支部制度,要对分管单位领导干部和党员中暴露出的问题,及时采取警示、训诫、诫勉谈话等形式及时提醒,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3、继续开展财务内审,把查找问题作为重点。今年在连年审计完善制度、建立财务管理机制和规范帐务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审计力度,主要查处在招待费,电话费、出租车费、加班费、办公费、资金发放等方面存在的胡支乱用等问题,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职务犯罪。

4、加强汇报检查,建立汇报检查制度。结合系统每季度工作汇报会、半年及全年总结会,民主生活会,双评等活动都

要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定期进行述职述廉。每个支部都要按照“五个一”的要求,搞好本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5、积极推行“三务”公开。按照各级的要求,在系统各单位积极推行政务、事务、财务公开制度,各单位都要设立公开栏,定期对单位内部的“三务”情况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增加工作的透明度。

6、加强信访和查办案件工作。要积极做到有访必接,有案必查,对群众反映的各种问题及时查处,确保系统内部的和谐稳定。

四、组织领导

为了搞好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全面完成今年纪检监察工作的各项任务,管委会、文化旅游局成立了以崔公林同志任组长,陈宏斌同志任副组长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部署安排日常工作,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同时,要明确各人的职责任务,扎实工作,不断开创文化旅游系统反腐倡廉工作新局面,为建设历史文化名城,促进我县文化旅游产业大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2012年4月10日

主题词:党风廉政实施意见

抄送:县纪委,监察局。

5.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篇五

为解决好当前我市房价上涨过快、商品房售后质量问题频发、前期物业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引导我市房地产市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现就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增加土地年供应量。在未来五年,土地年供应总量以满足新增住宅面积X万平方米为标准,土地供应地块以建筑面积X万平方米以上为主(项目用地超过X亩的分期供应),抓好土地供给侧改革。杜绝住宅小区规划面积小,配套设施不齐全、物业管理难成规模等现象的出现。(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

二、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通报制度。每季度末公布一次出让土地、建设开工、预售商品房数量、商品房市场存量等数据,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为企业合理开发提供指导。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信息的汇总和发布,并适时根据市场状况调整土地出让比例。(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房管中心)

三、实行开发企业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制度。开发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强制性规定,造成质量、安全重大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市住建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市住建局可视开发企业违规情节轻重,作出降低企业资质登记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理,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市住建局和有关部门每半年公布一次“不诚信开发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中心、市市场监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对不诚信开发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重点监管,防范、阻止侵害群众利益事件的发生、蔓延。对问题较多的“问题楼盘”,由市信访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组建工作小组,采取“一楼盘一方案”的方式逐步推进解决。(责任单位:市信访局、市住建局、市房管中心、市国土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四、实行商品房全装修。根据《中共X省委、X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要求自X年下半年开始,在新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试点全装修,试点比例不低于X%;X年逐步淘汰毛坯房。市住建局负责监督商品房全装修工作实施,X年年底前,要在充分市场调研的基础上,出台我市商品房全装修的具体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规划局)

五、严格商品房预售审批条件。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按照《X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的规定,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须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未达到规定比例的,不得申请新建商品房预售许可。对开发进程缓慢、问题较多的楼盘,市房管中心可上调投资比例,并报市政府备案。(责任单位:市房管中心)

六、实行商品房预售转现售制度。按照《X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三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省住建厅(鲁建发〔X〕X号)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规定自X年X月X日起,我市城区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X日内到市房管中心办理商品房预售转现售备案手续。(责任单位:市房管中心)

七、加强房地产销售市场监管

(一)落实好“一房一价”制度。“一房一价”是指开发企业必须“明码标价”,在售楼处张贴每套房产的面积、单价、总价等相关信息,公示后三个月内不得擅自上调,每次上调幅度不超过X%。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销售价格、上调价格不经物价部门备案不得销售。(责任单位:市物价局)

(二)坚决查处违法销售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暗中加价、捆绑搭售等违法行为,要通过定期、不定期市场巡查,接受群众举报等多种方式坚决予以查处。对违规严重的企业,要采取派员监督、销售管制等措施进行强化管理。(责任单位:市房管中心、市物价局)

(三)加强商品房广告发布管理。一是新闻媒体在发布商品房相关信息时,必须审核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情况,严禁发布有关商品房项目的虚假不实信息;二是企业、企业员工利用微信等网络手段进行宣传的,也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四)销售现场信息公示。在售楼处制作信息公示板,明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商品房基本情况及“五证”办理情况;明示商品房共有部位明细表、商品房预售方案、商品房预售合同、各幢房屋销控表。售楼处显著位置按要求明示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明示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名称、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责任单位:市房管中心、市住建局)

(五)销售违规行为处罚。

X.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擅自进行销售的,按照《X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由市房管中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X.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X万元以上X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X.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等违规行为,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X万元以上X万元以下罚款。(责任单位:市房管中心、市市场监管局)

八、加强商品房销售合同管理。启用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X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X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依照平等原则,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新版合同对购房人的逾期付款责任和开发企业的逾期交付责任,包括逾期期限和赔付比例都对等规定。合同执行出现争议的,由开发企业和购房人选择依法向市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或仲裁。新版合同重点突出两个方面:一是开发企业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必须是通过竣工验收的,否则不能交付使用,业主也有权拒绝接收;二是商品房交付使用X天内,开发企业、购房人共同申请,完成不动产产权证办理。(责任单位:市房管中心、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

九、加强资金监管

(一)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加大预售资金监管的宣传力度,提高群众对预售资金监管的认识,引导群众主动配合监管部门实现预售资金的全额监管。严格预售监管资金的拨付比例和拨付程序,实现既便利企业开发又降低开发风险的双重目标。要加大对逃避监管、套用监管资金行为的查处和处罚力度,确保监管全面到位。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逃避资金监管、违规套取预售资金的,按照《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可处以违法所得X倍以下但不超过X万元的罚款,将违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整改期间暂停受理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申请。(责任单位:市房管中心)

(二)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缴管理。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全市所有开发企业、售楼部、销售代理公司停止任何形式的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行为,由市房管中心维修资金窗口专职办理维修资金的缴存工作。开发企业代收购房人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要在本通知下发一个月以内全部上缴专户进行监管。对挪用代收资金、恶侵意占业主资金的企业,司法机关要及时介入,采取必要措施对购房群众利益进行保护。对遗留多年的代收问题楼盘,市房管中心要摸清底子,制定专项追缴方案。

开发项目办理不动产产权证前未售出的或未交存维修资金的,由开发企业一次性补齐,开发企业再向业主追收。(责任单位:市房管中心、市国土资源局)

(三)严格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市房管中心要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定期存款组合、购买国债方式确保资金增值;要畅通帐户查询渠道,接受业主对资金余额、使用情况的查询,实现公开监督;要简化、完善资金使用制度,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化。(责任单位:市房管中心)

(四)严格商品房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市房管中心要严格按照《X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依法、足额收缴,专户管理。质量保修期内出现维修责任,开发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的,购房人可申请使用质量保修金进行维修。质保期届满需要退还质量保修金的,要经过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代表、房管部门的联合审批。对商品房质量问题较多的项目,经批准可不予以退还质保金,资金留作项目综合维修使用。(责任单位:市房管中心)

十、加强商品房竣工验收管理

(一)落实前期物业管理竣工验收。前期物业管理竣工验收作为竣工验收的要件之一,重点验收物业服务用房配备、公共设施设备落实等情况。竣工验收备案前须有市房管中心出具的物业管理竣工核实证明。(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房管中心)

(二)竣工验收要靠前抓。商品房竣工验收相关部门要简化工作程序,靠前工作,及早发现施工过程问题,督促企业提前整改。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验收部门要下达整改通知,责令企业限时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恶意拖延的,要加大处罚力度,加大企业的违规成本。(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规划局)

(三)坚决查处违规交房行为。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责令改正,处X万元以上X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八条规定,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十一、严格开发企业退出机制。开发企业申请撤销预售资金监管帐户、注销企业的,须由相关职能部门联合逐项审查规费缴纳、代收代缴、物业质量保修金、物业服务、不动产产权证办理等情况。坚决杜绝企业用撤销、注销方式逃避责任、侵害群众利益。(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房管中心、市市场监管局)

6.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篇六

【发布文号】苏政办发〔2004〕67号 【发布日期】2004-07-16 【生效日期】2004-07-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江苏省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的实施意见

(苏政办发〔2004〕6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的实施意见

(2004年7月)

为进一步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0号)精神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函》(国土资函〔2004〕154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治理整顿的主要内容和任务分解

(一)清理检查去年以来的土地占用情况,整顿未批先用、征而未用、乱占滥用和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等问题。此项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清理检查去年以来的土地审批情况,重点是新上项目的用地情况,整顿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超规划、超计划、越权和分拆批地等问题。清理项目的重点是去年以来的钢铁、水泥、电解铝,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高尔夫球场,会展中心、物流园区、大型购物中心项目,电石、铁合金建设项目。此项工作要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结合进行,由省国土资源厅进行项目用地清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配合提供新上项目审批情况。

(三)清理检查耕地占补平衡数量和质量的情况,整顿占优补劣、占多补少甚至不补等问题。此项工作要与基本农田保护检查相结合,由省国土资源厅、省农林厅负责。

(四)清理检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整顿随意减免和侵占、挪用土地有偿使用费等问题。主要检查自1999年以来每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情况。此项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负责。

(五)清理检查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情况,继续整顿降低补偿标准,挪用、截留和拖欠被征地农民补偿费等问题。此项工作要与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费清欠专项整治相结合,由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农林厅、省审计厅负责。

(六)清理整顿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存在的问题。此项工作要与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相结合,由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负责。

二、工作方法和步骤

治理整顿工作先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查,在此基础上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农林厅、省审计厅等省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进行督导、抽查、验收。治理整顿主要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4年7月)。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的重要性、紧迫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上来。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政策要求。各地及时将具体实施方案报省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联席会议办公室。对“新上项目的用地情况”,由市、县人民政府在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基础上,集中进行全面自查,认真整改,于7月底前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清理整顿报告。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4年7月至8月)。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土资源部工作方案的规定要求,对去年以来的土地占用、土地审批、耕地占补平衡、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征地补偿安置、经营性土地招拍挂出让等6个方面内容,结合有关专项检查开展自查工作,认真填写各类统计表格,逐级汇总有关数据和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要依法处理。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农林厅、省审计厅等部门进行不定期的督导(具体调查统计表格由国土资源厅制定并另行下发)。

(三)督查整改阶段(2004年9月)。各地要针对自查、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意见,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对重大违法案件和问题进行处理。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省里按照各专项清理检查工作的要求,分别组织开展专项抽查。开展专项抽查时,要对国办发明电〔2004〕20号部署的其他治理整顿工作情况一并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形成综合报告。

(四)总结验收阶段(2004年10月)。各市、县人民政府在完成自查整改的基础上,认真进行全面总结,向省人民政府上报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情况,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农林厅、省审计厅等部门组织验收。验收采取实地查看、听取汇报、资料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专项检查工作,原则上要求各地于10月10日前全部完成,并分别向各牵头部门提交报告。省国土资源厅综合汇总各地情况,向省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联席会议报告,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上报国土资源部。

三、政策界限

(一)对于去年以来至国办发明电〔2004〕20号下发前发生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并依法严肃处理。对于在国办发明电〔2004〕20号下发后发生的问题,要坚决依法从严处理。

(二)自查发现的土地占用和土地审批问题,由同级政府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处理。对不主动自查自纠或对自查出来的问题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处理的,要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三)除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外,其他建设项目用地不得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没有明确分期建设的项目,分两期以上审批土地的,为分拆批地(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铁路、管线项目用地除外)。对违反项目审批建设程序分拆批准项目,造成分拆批地的,由分拆项目的审批机关承担分拆批地的主要责任。分拆申请用地的行为按骗取批准、非法占地论处。

(四)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建设。凡未按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的要求编制和调整近期建设规划的,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项目用地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用途的,规划部门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土地部门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没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五)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严格依法、按规供地,特别要把好新上项目供地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38号)的规定,对于已决定停止建设的属于国家明令禁止建设以及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在建项目,停止办理用地手续,停止后续供地,停止发放土地证。对于已决定取消立项的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的拟建项目,不得受理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规划、建设许可手续;已经受理用地申请的,不得批准用地;已经批准用地的,依法收回。对于已决定暂停建设、限期整改的不符合环保规定、城市规划、项目审批等建设程序以及信贷政策等要求的项目,一律暂停供应建设用地。

四、组织领导

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由省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各地要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落实任务,保证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不散,工作力度不减,政策标准不降。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农林厅、省审计厅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搞好协调,共同完成好深入开展的治理整顿工作任务。

各地要始终坚持从紧从严的要求,集中精力,抓紧时间,严格掌握标准和政策,从严清查、从严整改、从严抽查、从严验收,绝不走过场,保证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按时完成,达到治理整顿目标。

7.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篇七

一、凡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 (含基础部分) ,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施工许可时, 应提交已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以下简称专项基金) 的“广东省非税收入 (电子) 票据”。专项基金按申请工程施工许可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缴纳。

建筑工程完工后, 经核实按规定使用了新型墙体材料并符合返退条件的, 专项基金预收款予以退还。

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由市财政部门和市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管理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节能墙革办) 负责组织实施, 并指导、监督各区做好相关工作。专项基金的征收和返退工作由市节能墙革办负责, 也可委托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管理权限范围内工程的专项基金征收和返退工作。专项基金委托银行代收款, 全额缴入地方国库, 纳入财政基金预算,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基金的预收、缴库按我市现行办法执行。

三、收取专项基金时, 使用《广东省非税收入 (电子) 票据》;票据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省财政部门的统一规定执行。

四、建设工程完工后, 经市节能墙革办或受委托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实, 按规定使用了新型墙体材料、工程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并通过建筑节能工程分部验收的, 预缴的专项基金按财政预算收入退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资金退还。

五、市节能墙革办或受委托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的书面申请, 在施工前7个工作日到现场核验下列情况:

㈠在砌体工程抹灰 (批荡) 施工前工程是否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墙体材料;

㈡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 对于采用相同建筑节能设计的房间和构造做法, 是否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了经有关各方确认的样板间或样板墙。

六、建设单位在主体工程和建筑节能工程分部验收合格后60日之内, 应及时向市节能墙革办或受委托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专项基金清算返退手续, 并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㈠专项基金返退申请表;

㈡专项基金收款票据;

㈢购进经市节能墙革办确认的新型墙体材料的全部原始凭证;

㈣广州市新型墙体材料确认证副本 (加盖供货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

㈤市节能墙革办或受委托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使用墙体材料检查情况记录;

㈥《主体结构分部 (子分部) 工程质量验收登记表》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登记表》。

七、市节能墙革办或受委托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及有关材料后, 应在8个工作日内办完对该项工程预缴基金的清算审核, 并按照以下标准办理专项基金预收款清算手续, 多退少补。

㈠建筑工程全部 (含基础部分) 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 专项基金预收款100%返退;

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90%小于100% (含90%不含100%, 下同) 的, 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90%;

㈢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80%小于90%的, 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80%;

㈣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70%小于80%的, 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70%;

㈤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60%小于70%的, 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60%;

㈥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小于60%的, 专项基金预收款不返退。

八、专项基金预收款在以下情况不予返退:

㈠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不超过60%的;

㈡内外墙体已批荡 (抹灰) 而难以查验其使用新型墙材情况的;

㈢使用未经广州市确认的新型墙体材料的, 或国家、省明令禁止的墙体材料的;

㈣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或未通过建筑节能工程分部验收的;

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返退专项基金的。

九、建设单位实际缴纳的专项基金 (指不予退还部分) , 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十、专项基金委托相关单位代征的, 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缴入国库的2‰比例, 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从纳入基金预算的专项基金中计算拨付。

十一、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 使用范围包括:

㈠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的贴息和补助;

㈡新建或改造的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试点、示范项目及公共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实施和推广;

㈢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的科研项目、新技术与新产品的开发研究及再生资源 (太阳能、地热能等) 在建筑中的推广应用;

㈣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的执法、调研、培训和宣传;

㈤代征手续费;

㈥经财政部门批准与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有关的其他开支。

十二、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的, 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㈠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㈡由市节能墙革办或受委托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评估审查;

㈢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 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㈣经市节能墙革办或受委托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 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

㈤财政部门根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专项基金用于科研开发项目的, 应组织调研论证, 符合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立项要求的, 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科研开发项目计划任务书, 市节能墙革办或受委托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由市节能墙革办或受委托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科研项目合同书》, 项目完成后, 由市节能墙革办或受委托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评估验收。

专项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 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十三、市节能墙革办或受委托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的发展需要编制年度专项基金预、决算, 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十四、建设单位不按时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 由市节能墙革办或受委托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督促补缴应缴的专项基金, 并自滞纳之日起, 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十五、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专项基金。

对违反规定的相关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427号) 等规定, 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六、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情况评估修订。

附件: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一、砖类

㈠非粘土烧结多孔砖 (符合GB13544—2011技术要求) 和非粘土烧结空心砖 (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 。

㈡混凝土多孔砖 (符合JC943—2004技术要求) 。

㈢蒸压粉煤灰砖 (符合JC239—2001技术要求) 和蒸压灰沙多孔砖 (符合JC/T637-2009技术要求) 。

二、砌块类

㈠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符合GB8239--1997技术要求) 。

㈡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符合GB/T15229—2011技术要求) 。

㈢烧结空心砌块 (以煤矸石、江河湖淤泥、建筑垃圾、页岩为原料, 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 。

㈣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 (符合GB/T11968—2006技术要求) 。

㈤石膏砌块 (符合JC/T698—2010技术要求) 。

㈥粉煤灰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符合JC/T 862—2008技术要求) 。

三、板材类

㈠蒸压加气混凝土板 (符合GB15762—2008技术要求) 。

㈡建筑隔墙用轻质条板 (符合GB/T23451—2009技术要求) 。

㈢钢丝网架聚苯乙烯夹芯板 (符合JC623—1996技术要求) 。

㈣石膏空心条板 (符合JC/T 829—2010技术要求) 。

㈤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 (简称GRC板, 符合GB/T19631—2005技术要求) 。

㈥建筑平板。其中:纸面石膏板 (符合GB/T9775—2008技术要求) ;纤维增强硅酸钙板 (符合JC/T564—2008技术要求) ;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 (符合JC/T626—2008技术要求) ;维纶纤维增强水泥平板 (符合JC/T671—2008技术要求) ;纤维水泥平板 (符合JC/T412—2006技术标准) ;玻璃纤维增强水泥外墙板 (符合JC/T1057—2007技术标准) 。

四、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工业废渣、农作物秸杆、建筑垃圾、江河 (湖、海) 淤泥的墙体材料产品 (烧结实心砖除外) 。

8.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篇八

为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要求,健全科学、明晰、便利的小学升入初中制度,规范招生入学行为,提高治理水平,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义务教育法》规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合理划定招生范围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统筹下,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所在学区、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就近入学原则依街道、路段、门牌号、村组等,为每一所初中合理划定对口小学(单校划片)。对于城市老城区暂时难以实行单校划片的,可按照初中新生招生数和小学毕业生基本相当的原则为多所初中划定同一招生范围(多校划片)。优质初中要纳入多校划片范围。

片区划定后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时要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邀请相关单位和家长代表参与,进行审慎论证。

二、有序确定入学对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充分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实施小升初工作,严格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提高学籍管理信息化水平,为小升初学生登记、随机派位及遏制学生无序流动等提供基础性保障。

单校划片学校采用对口直升方式招生,即一所初中对口片区内所有小学毕业生入学。多校划片学校,先征求入学志愿,对报名人数少于招生人数的初中,学生直接入学;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人数的初中,以随机派位的方式确定学生。随机派位工作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邀请相关单位和家长代表参与。

未在户籍所在片区小学就读的学生,如申请升入户籍所在片区初中,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受理、审核,统筹安排就学。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办、民办学校均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公办学校不得以各类竞赛证书或考级证明作为招生入学依据。

三、规范办理入学手续

县域内初中新生入学手续办理工作要在同一时段进行。学生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有效证明,到拟升入的初中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办理入学手续。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汇总入学手续办理信息,对实际办理入学手续人数超出或不满计划数的学校,及时进行必要调整。

四、全面实行阳光招生

小升初工作开始前,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包括县域内小升初具体政策,每所初中划片范围、招生计划、程序时间、办学条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特长生招生信息和录取办法,以及工作咨询方式、监督举报平台、信访接待地址等。

小升初期间,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公布招生结果等相关信息,做好信访接待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学校也要主动公开招生结果等重要信息。

五、逐步减少特长招生

强化义务教育注重品行培养、激发学习兴趣、培育健康体魄、养成良好习惯的目标任务,逐步减少特长生招生学校和招生比例,到2016年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特长生的学校所招收的特长生比例应降到5%以内。没有特长生招生方式的地方不再增设该方式。特长生招生具体办法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六、做好随迁子女就学

坚持深化改革,分类推进,妥善解决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升初问题。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制定随迁子女初中入学的政策措施,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实施工作。各地要依法合理确定随迁子女入学条件,积极接收随迁子女就学,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融入城市生活。随迁子女特别集中的地方,要扩大公办学校容量,鼓励社会力量办学,购买民办学校服务,加大对接收随迁子女学校的支持力度,满足随迁子女入学需求。特大城市要结合城市发展规划、人口控制目标和教育承载能力,稳步有序地安排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就学。

七、大力推进均衡发展

各地要统筹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开展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整体提升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办好每一所初中,为小升初工作夯实良好基础。实行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大力推进学校联盟或集团化办学模式。将不低于50%的优质高中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并完善操作办法。

八、试行学区化办学

要因地制宜,按照地理位置相对就近、办学水平大致均衡的原则,将初中和小学结合成片进行统筹管理,提倡多校协同、资源整合、九年一贯。推动学区内学校之间校长教师均衡配置,促进设施设备和运动场地等教育教学资源充分共享,全面提升学区内教学管理、教师培训、学生活动、课堂改革、质量考核等工作水平。

九、加强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小升初工作的领导,制订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推进制度、划片决策制度、入学监督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教育行政部门“一把手”要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建立科学有序、运转高效、公正透明的小升初工作机制。要加大查处力度,重点纠正违规考试招生、不按就近原则安排入学、随意接收择校生及乱收费行为。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国家开展的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区认定、相关考评与各地小升初工作情况挂钩。

十、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要围绕政策制订和实施的具体办法,利用报纸、电视、网络、微博、微信等多种方式进行解读,使之家喻户晓,让社会支持,让家长理解。要加大宣传力度,总结推广小升初工作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要倡导科学教育理念,让各界明白就近入学有利于适龄儿童少年健康成长,努力营造小升初工作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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