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工龄工资调整的通知

2024-07-08

有关工龄工资调整的通知(精选11篇)

1.有关工龄工资调整的通知 篇一

关于增加工龄工资项的通知

为了提高公司全体员工的工资待遇,公司于2014年12月13日召开了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会议,总经理李杰伟提出要提高公司人员工资待遇,全体与会人员围绕怎样提高公司人员工资待遇问题进行了讨论和研究。最终决定增加全体人员工龄工资项,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龄工资项标准及发放方式

工龄工资分为一级工龄工资、二级工龄工资、三级工龄工资、四级工龄工资等,根据在公司工作年限,逐年增加级别。

一级工龄工资为100元,二级工龄工资为200元,三级工龄工资为300元,四级工龄工资为400元,以此类推十级工龄工资为1000元,没有限额。

工龄工资和个人工资一起每月发放到个人工资账户。

二、工龄工资计算标准

凡进厂新员工,自进厂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在公司工作满12个自然月,第13个自然月起,发放一级工龄工资,标准100元(即每月在个人工资的基础上增加100元),一级工龄工资发放满12个月后,自第13个月起,发放二级工龄工资,标准200元,以此类推。

本方案实施前,在公司工作满1年的发放一级工龄工资,满2年的发放二级工龄工资,满3年的发放三级工龄工资,工龄工资晋升按在公司工作年限计算。

三、特殊说明

离职辞退员工,第二次进厂工作,工龄工资计算周期从第二次进厂工作之日算起,员工请假期间工龄工资不予发放,本月请假超过20天以上,本月工龄工资扣除,请假期间不影响工龄工资晋级时间。

工龄工资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即1月份工资开始增加工龄工资项。

安徽杰尔斯工贸有限公司

二O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2.有关工龄工资调整的通知 篇二

留学归国人员的海外工作经历如何计算?算不算工龄?上海的一项研究近日建议:调整引进人才工龄计算方法。

据悉, 目前上海各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事业单位, 对引进的科技人才和留学归国人员, 一般不计算其在海外就职工作期间的工龄。不能连续计算工龄, 最终影响到他们在国内退休后社会养老保障金的计算。某高校一位学科带头人曾在日本工作过十几年, 被学校作为人才引进, 工作数年后发现, 因为其在国外十几年的工作经历不被计算连续工龄, 到退休时其退休金竟然不如自己培养的学生和助手的高。对此, 留学归国人员感到困惑和不解, 与他们在海外就学、工作期间所在学校、研究机构或企业承认其在国内的学历和工作经历并予以报酬的情况, 形成鲜明对照。这个问题已经逐渐被海外科技人才、留学人员所知晓, 成为影响他们回国创业发展的一个潜在因素。

相关研究建议, 上海要研究出台引进人才海外工作经历、计算连续工龄的相关政策, 为上海吸引高端人才提供新的政策吸引力。依据上海养老保险金缴付办法, 在引进人才和留学归国人员补充缴纳其在国外工作期间的养老金后, 按照连续缴付养老金计算其退休后的养老金, 率先在本市高校、科研院所实施, 企事业单位和民营企业参照执行。■

3.有关工龄工资调整的通知 篇三

陕劳社发[2006]18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解决职工关心的难点问题,经研究,现对临时工招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招用并长期使用的临时工,以后招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1986年9月30日前从事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为缴费年限;1986年10月1日以后从事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计算缴费年限。招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后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一律不得计算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

二、对于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原劳动合同制工人,需要重新核定其连续工龄和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要按现行退休审批程序进行核定。具体由企业进行初步审核后,报原审批退休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并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新认定的条件和当时的政策规定计算养老金待遇,最后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重新核定后的基本养老金标准,从本通知执行之日起执行。

三、认定本单位最后一次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要有明确的档案记载。同时要提供招用临时工的手续、用工单位工资发放花名册及能证明其工作经历的其他原始资料。

四、各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劳动合同制职工连续工龄的审核认定工作。尤其是对已退休的原劳动合同制职工的连续工龄审核认定及养老金计算工作,要认真部署、周密组织、严格把关,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完成。对于弄虚作假及随意扩大政策实施范围的,将从严查处。重新审核认定的情况,各市要书面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五、本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以前文件和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4.关于工资调整方案通知 篇四

相关参会人员通知

**政发(2012)12号

厂部相关人员:

为提升公司员工的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质量,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完善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公司本着资源节约不浪费、人员自律守章程的原则,在工作中发现不足,弥补不足。现就厂部现有相关岗位、相关人员薪资体系作出相关调整方案,就此方案可实施性召开讨论会:

1、会议时间:2012年12月6日星期四

下午1点-3点(注:会议时长初步定为2个小时,可根据具体研讨情况定)

2、会议地点:工厂会议室

3、参会人员:

4、会议议题:关于工厂现有相关岗位、相关人员薪资体系调整方案讨论案

请以上人员准时参会 特此通知!

***有限公司

***

5.有关工龄工资调整的通知 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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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龄工资企业工龄工资的规定是怎样的

社会工龄工资和企业工龄工资有着明确的不一样,因为两者对待的对象不一样,所以两者拿出的薪酬和福利就不尽相同。一般来说,两者具有本质的区别,那么社会工龄工资企业工龄工资到底有什么规定呢?

一、社会工龄工资企业工龄工资到底有什么规定呢

(一)我国《劳动法》对于工龄工资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 目的

企业的竞争越来越表现为人才的竞争,因此为了尊重和留住有价值的老员工,鼓励员工长期、稳定地为企业工作。为企业长远发展创造更大的价值和作出更大的贡献,激励员工与企业同发展共命运的主人翁精神,特制定员工工龄工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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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适用对象

企业全体员工

第三条 设定标准

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员工工龄为一级,每月工龄工资为10元;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二年的员工工龄为二级,每月工龄工资为20元,以此类推,每年满一年,工龄增长一级,每月工龄工资增长10元,上不封顶。

第四条 工龄的计算

每年的5月份开始计算工龄并调整工龄工资,必须以年满12个月以上为一个工龄级,比如2017年4月份之前入职的,2017年才可以享受工龄级别的升格;2017年5月份(包含5月份)之后入职的,2017年不享受工龄级别的升格,就没有工龄工资 第五条 员工辞职后又复职

员工辞职后又复职,原工龄级别和工龄工资取消,按照新入职时间重新计算工龄级别和工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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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工资的标准是有相关规定的,在工作的时候就应该对此有所了解,了解公司对于这方面的相关规定,从而可以更好地为自己的未来做好准备,获得更多属于自己的合法利益。

(二)工龄工资管理规定

1、为尊重员工为企业发展创造的价值和作出的贡献,同时,激励员工与企业 同发展共命运的主人翁精神,特制定员工工龄工资管理规定。

2、工龄工资计算办法:

1、管理人员(包括生产部,质检部,设备科管理人员)

2、在职工作不满3年的,工龄工资为每满一年加10元;在职工作满3年,不满5年的,工龄工资为每满一年加15元;在职工作满5年及以上的,工 龄工资为每满1年加20元。

3、工龄从员工进公司之日起开始计算,最高封顶为240元。

4、生产人员

5、在职工作不满3年的, 工龄工资为每满一年加5元;在职工作满3年, 不满5年的,工龄工资为每满一年加10元;在职工作满5年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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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的,工龄工资为每满1年加15元。

6、工龄从员工进公司之日起开始计算,最高封顶为200元。

7、员工工龄从员工进公司之日起开始计算。中途离开的,间隔时间超过1年,其工龄从重新进公司之日起计算;未超过1年的,其工龄可以续接,但必须重新满1年后计算。

8、被公司开除,辞退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当年工龄工资不予以计算 和发放,已发放的,将予以扣除。

9、附则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公司行政部。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经董事长批准实施,修改时亦同。

(三)工龄工资管理说明

1、为尊重员工为企业发展创造的价值和作出的贡献,同时,激励员工与企业 同发展共命运的主人翁精神,特制定员工工龄工资管理规定。

2、工龄工资计算办法:

3、管理人员(包括生产部,质检部,设备科管理人员):在职工作不满3年的,工龄工资为每月10元;在职工作满3年,不满5年的,工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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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每月 30元;在职工作满5年,不满8年的,工龄工资为每月50元;在职工作满8年,不满10年的,工龄工资为每月100元;在职工作10年以上的,工龄工资为每月200元。

4、生产人员:在职工作不满3年的,工龄工资为每月5元;在职工作满3年,不满5年的,工龄工资为每月15元;在职工作满5年,不满8年的,工龄工资为每月40元;在职工作满8年,不满10年的,工龄工资为每月70元;在职工作10年以上的,工龄工资为每月150元。

5、员工工龄从员工进公司之日起开始计算.中途离开的,间隔时间超过1年,其工龄从重新进公司之日起计算;未超过1年的,其工龄可以续接,但必须重新满1年后计算。

6、被公司开除,辞退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当年工龄工资不予以计算和发放,已发放的,将予以扣除。

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对于社会工龄工资企业工龄工资的条文规定也多了不少。社会和公司的相关问题一直是法律关注的重点。我国一直在做社会福利和公司福利的事情。因为这样才能使社会更加和平,使公司的竞争力加强。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赢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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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承租人有什么权利_房屋承租人应履行什么义务 http://s.yingle.com/fc/7445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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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有关工龄工资调整的通知 篇六

一、《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见附件1)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0年修订)》(见附件2)自2010年4月15日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本通知附件1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见附件3)自2010年4月26日起执行,对新批准的《暂行规定》第三条所列项目和企业进口本通知附件3所列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一律征收进口税收。

2010年4月26日前(不含4月26日)批准的上述项目和企业进口本通知附件3所列设备,在2010年10月26日前继续按照《暂行规定》附件3执行;自2010年10月26日起(含10月26日)对上述项目和企业进口本通知附件3中设备,一律征收进口税收。

三、自2010年4月26日起,《暂行规定》中附件1、2、3废止;已获得免税资格的企业在免税进口额度内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且在2010年4月26日前(不含4月26日)申报进口的,仍可按照《暂行规定》附件2执行。

四、新申请享受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及机电设备、高速动车组、大功率机车、大型铁路养护机械、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大型施工机械领域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在2010年4月26日至5月26日提交申请文件,具体申请程序和要求应按照《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执行。自2010年4月26日起,新申请企业凭受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可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放行手续。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上述领域的地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在2010年6月10日前将申请文件及初审意见汇总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时抄送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五、自2009年7月1日起,城市轨道交通承担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进口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及机电设备所需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见附件2),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六、城市轨道交通、核电承担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可在项目进口物资计划确定后分别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提交申请文件。上述领域项目业主在2010年申请享受该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在2010年5月26日前提交申请文件。

七、根据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对风力发电机(组)及其配套部件、数控装备及其功能部件等领域的申请条件进行了调整。2009年下半年度已认定符合资格的上述领域的企业,如企业享受政策的装备有关技术规格要求或销售业绩要求在本通知附件1中涉及调整的,原认定免税资格在2010年4月26日之前有效。

上述领域新申请企业和原认定资格企业(享受政策的装备有关技术规格要求或销售业绩要求在本通知附件1中涉及调整的)和请享受2010年4月26日至12月31日期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在2010年4月26日至5月26日按照《暂行规定》有关申请程序和要求提交申请文件。

八、本通知对重大技术装备企业优惠政策情况报告有关格式及要求进行了修订(见附件4),自2010年4月26日起,《暂行规定》中附件5废止。2009年下半年度已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所有企业,应在2010年5月26日前按照《暂行规定》及本通知附件4的有关要求报送享受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包括2010年1月1日至4月26日或者2010年全年的进口需求。

附件:略

7.有关工龄工资调整的通知 篇七

昆公积金〔2011〕239号

关于调整昆明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

基数上限和缴存比例上限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云南省审计厅《2010年度昆明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审计报告》(云审行报〔2011〕125号)文件精神,经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1年12月27日会议审议,同意昆明市调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上限和缴存比列上限,具体内容如下:

一、调整昆明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上限

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昆明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的上限,由现行的城镇单位在岗职工上一年度月平

(三)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

第五条 单位中的外籍及港、澳、台人员、离退休的人员,不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缴存职工)每人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条 对单位未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公积金中心依照《条例》、《管理规定》责令其进行整改、实施行政处罚直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账户设立及变更 第八条 新设立的单位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携带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交复印件验证原件)、职工工资表到公积金中心所属的分中心、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

缴存单位持公积金中心的审核文件,20日内到确定的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手续,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 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携带变更申请、批准变更文件或者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登记材料复印件(交复印件验证原件)到公积金中心所属的分中心、管理部和受托银行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

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变更(含姓名、身份证号码不符的),职工本人或者单位经办人员持单位证明、职工身份证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交复印件验证原件)到公积金中心所属的分中心、管理部和受托银行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单位撤销、解散、破产的,在注销登记前,应向公积金中心提交申请及单位撤销、解散、破产的相关资料进行备案,并按以下要求完成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清理后,再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注销:

(一)按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建金管〔2005〕5号和〔2006〕52号文件及相关规定清算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二)由单位核实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职工的公积金余额,并将职工公积金余额造册登记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

(三)单位持职工公积金余额清册报公积金中心作封存、转移、托管或者支取销户处理;

(四)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处理完毕后,单位或者清算机构30日内携带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注销登记:

1、被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2、破产的单位,提供法院的裁定文件;

3、单位解散的,提供工商注销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单位或者清算机构持公积金中心的审核文件,20日

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恢复正常缴存和补缴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八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职工的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按元计算)+单位给予的同等金额补助。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九条 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应按公积金中心或者受托银行核定的月缴存额,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汇缴到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第二十一条 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含经批准缓缴的单位),补交住房公积金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自《条例》(国务院令262号)颁布之日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因历史原因和确有困难的单位,报公积金中心审批,可以先缴存当年的住房公积金,再逐步实现补缴;

(二)单位未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比例、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所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三)单位不能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对职工工资有异议的,公积金中心可以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裁定的工资或者统计部门颁布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补缴公积金的缴存基数。

第二十二条 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于每年6月30日结息,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的转移、托管、封存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和职工调离缴存单位的,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单位持职工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文件或者职工工作调动证明文件(交复印件验原件)到公积金中心所属分中心、管理部和受托银行为缴存职工办理个人账户的封存、托管或者转移手续;

(一)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单位办理手续交公积金中心集中托管,托管期间,符合提取、使用规定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二)职工重新就业或者调入新单位工作的,填写转移审批表,提供新单位账户和个人账户,作核销原账户转入新账户处理;

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托管、转移手续的,职工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由公积金中心督促其办理。

第二十四条 职工离开工作单位,中断工资关系,仍然保留劳动关系的,由单位到公积金中心为其办理公积金封存手续;职工恢复工资关系后,由单位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启封手续。封存期间,符合提取、使用规定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8.有关工龄工资调整的通知 篇八

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正式工作人员,其工龄津贴标准由现行的每工作一年0.5元调整为1元。工龄津贴按本人实际工龄计发。

已达到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属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批准继续工作的,可以按实际工龄计发工龄津贴;其余均按本人达到国家规定离退休年龄时的工龄计发工龄津贴。

相应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具体办法是:对参加了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的,按本人离退休前的实际工龄和调整后的标准计算原工龄津贴数额,纳入离退休费基数。对未参加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的,按本人离退休前的实际工龄和每工作一年1元的标准增加离退休费基数。

计发工龄津贴,仍按国家规定执行。如遇有涉及工龄计算的问题,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擅自更改国家统一规定的工龄计算办法。对个别特殊问题,以后统一研究处理。

调整工龄津贴标准和提高离退休人员待遇所需经费,按现行资金开支渠道解决,由财政开支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

工龄怎么认定

一直在事业单位干临时工或有聘任合同,属事实劳动关系,在本单位转为正式人员后应计算为连续工龄。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八条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教师工龄工资

教龄工资(含工龄):每年80元,随着教龄增长。工龄工资的实行这不仅是对老教师的照顾问题,更重要的是鼓励终身从教的思想,有利于教师队伍的建设和教师队伍的稳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9.有关工龄工资调整的通知 篇九

京人社劳发〔2014〕29号

2014年02月08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人民团体,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改革收入分配制度的要求,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8.05元、每月不低于1400元,调整到每小时不低于8.97元、每月不低于1560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二)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三)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

(四)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

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5.2元/小时提高到16.9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36.6元/小时提高到40.8元/小时。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三、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企业,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企业,原则上应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或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上述各项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

七、本通知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有关工龄工资调整的通知 篇十

工资限额标准的通知

(意见征求稿)

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县政府《关于调整我县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0〕6号文件和县编办《关于核定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岗位工资标准的通知》宁编办〔2010〕3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县卫生系统的实际情况,现对卫生系统编外用工的月工资标准及工资限额标准调整如下:

一、非卫技人员月工资及工资限额标准

1、打字员岗位:每月基本工资980元,最高限额为12000元/年。

2、食堂一般人员、门卫、保洁员等岗位:每月基本工资980元,最高限额为11760元/年。

3、驾驶员岗位:每月基本工资980元,最高限额为20000元/年(不包括出车补贴、里程补贴)。

4、单位一般业务人员岗位:每月基本工资980元,最高限额为20000元/年。

二、卫技类人员月工资及工资限额标准

(一)一线卫技人员:

1、正高级卫技人员:每月基本工资3500元,最高限额为60000元/年。

2、副高级卫技人员:每月基本工资2800元,最高限额 1

为48000元/年。

3、中级卫技人员:每月基本工资2000元,最高限额为38000元/年。

4、初级卫技人员:每月基本工资1200元,最高限额26000元/年,其中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最高限额为30000元/年。

(二)二线卫技人员:

每月基本工资1200元,最高限额为26000元/年。

三、其他有关规定

1、上述最高工资限额指基本工资、奖金、补贴等所发的总金额,各医疗卫生单位应严格执行以上各项标准,自行组织对编外人员的岗位责任考核,也应在上述最高工资限额内发放,不得突破,一经查实有违反以上规定或超标准发放现象,一律收回超发部分,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聘于乡镇卫生院的卫技类人员最高工资限额标准,可按下列地区上浮标准分别予以上浮。桥头胡、梅林、黄坛等卫生院最高工资限额标准上浮5%;长街、力洋(含明港)、岔路、深圳、一市、西店、茶院、越溪、前童、强蛟、大佳何等卫生院上浮10%;胡陈、桑洲等卫生院上浮15%;双峰、深圳马岙、岔路王安等卫生院及分院上浮20%。

3、退休返聘人员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上述卫技人员必须具备与从事岗位相符的执业资格证书并被聘用。

5、对确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年工资总额要突破以上标准的,必须上报县卫生局审批同意方可增发工资总额。

6、凡今后月工资标准低于我县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各医疗卫生单位可在规定的最高限额内自行调整,不再另行发文。

7、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11.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篇十一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根据《甘肃省最低工资标准暂行规定》,经20xx年3月30日省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通知如下:一类地区:147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15.5元);二类地区:142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15元);三类地区:137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14.4元);四类地区:132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13.9元)。以上调整自20xx年4月1日起实施。附件:甘肃省四类地区划分明细甘肃省人民政府20xx年4月1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甘肃省四类地区划分明细一类地区(11个县区市):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红古区、兰州新区,嘉峪关市,金川区、肃州区、玉门市和敦煌市。二类地区(12个县区市):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白银区、平川区,崆峒区,合作市,金塔县、瓜州县、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永昌县。三类地区(24个县区市):秦州区、麦积区,甘州区,凉州区,武都区,西峰区,安定区,临夏市,会宁县、靖远县、景泰县,泾川县、灵台县、崇信县、华亭县、庄浪县、静宁县,夏河县、玛曲县、碌曲县、卓尼县、迭部县、临潭县、舟曲县。四类地区(41个县区市):清水县、秦安县、甘谷县、武山县、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临泽县、高台县、山丹县、民乐县、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古浪县、民勤县、天祝藏族自治县,文县、成县、康县、西和县、礼县、徽县、两当县、宕昌县,庆城县、镇原县、宁县、正宁县、合水县、华池县、环县,通渭县、陇西县、渭源县、临洮县、漳县、岷县,临夏县、永靖县、和政县、广河县、康乐县、东乡族自治县、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抄 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颁布日期:20xx-4-1

执行日期:20xx-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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