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统筹个人账户(共8篇)
1.社会统筹个人账户 篇一
中国养老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管理
一、引言
养老社会保险个人账户是一个比较抽象的概念,具体的运行模式和结构千差万别。其差异主要表现在:向个人账户提供资金或从中转移资金的机制不同;选择基金经理人的方式不同;个人账户积累基金投资的可选择性不同;参保人因退休、致残或死亡等原因而从账户中提取资金的可选方式不同。
在中国,我们谈论养老社会保险个人账户是指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它是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尚未正式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中记录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单位缴费部分划入职工个人名下的账户(统账分离后,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是计算参保人员退休金的重要依据。养老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的管理环节包括:保费(基金)收缴、账务管理、基金管理,养老金给付。个人账户的管理模式是指各相关主体在上述管理环节功能定位的制度安排。
二、个人账户的管理现状
现行管理模式及其弊端。从管理的主体来看,我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几乎承担了个人账户管理的全部职责(有些地区试行税务代征保险费):依法接受参保登记和缴费申报,稽核缴费基数,建立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数据库,管理个人缴费记录,按国家规定将保险费存入银行,全部用于购买国债,以实现保值增值,运营收益率要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按规定审核、发放社会保险待遇(委托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发放),提供查询等。这种管理模式在向新制度转换的初期是必要的,但从中长期来看,它无法真正发挥个人账户的作用。
从管理的环节来看,基金的投资运营方面问题最为严重。存在的问题归纳为:管理成本高、效率低;基金管理混乱,且被挪用情况时有发生;养老保险基金运用渠道少,基金运用回报率低。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是由于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运作体制造成的。中国目前对养老基金的投资管理尚处于一种分散和无序的状态。各省及省以下政府分头管理,没有一个独立的机构担当起确保养老基金成功运行的责任,没有一个统一的部门对养老基金的投资实施有效的管理和检查,没有配备专业人员和技术资源去分析政策的变化和有关养老保险制度决策的影响,更没有具备专业投资知识的人员进行有效运作,导致养老基金的盗用、挪用或管理不善,使数额巨大的基金存在潜在的风险。
确定合理的养老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模式是统账结合制度成功运行的制度保证。由于97年国务院26号文件规定,“新人”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2000年12月,国务院制定了《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该方案也规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个人缴费满15年的,可以享受基础养老金,标准按本省(区、市)或市(地)上职工月平均工资20%的计发。由于最低缴费年限并未进行调整,因此,从理论上讲,被新制度覆盖的第一批“新人”最早可能在2012年左右有资格领取基本养老金(假如参保人达到了退休年龄的话,如高龄参保人员及一些从事特殊工种允许提前退休的参保人)。这就是说,在10年之后,我们设计的统账模式的运行效果要开始接受社会的检验和评判,其中个人账户是新制度最为核心的内容。基础养老金的替代率为20%,最高不超过30%,这一部分相对稳定,国家财政要负终极责任;个人账户部分的替代率能达到什么水平,将直接关系到参保人退休后的给付水平的高低。由此看来,个人账户的运行成功与否,与其说影响所谓“新人”的退休生活,还不如说它直接关系到“统账结合”制度在中国的命运。辽宁试点方案只是强调个人账户基金与社会统筹基金分开,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但如何确定个人账户的管理模式仍未引起重视。
从个人账户的产生过程可以看出,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才明确提出养老、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此后,1995年开始试点,1997年在全国统一制度,2000年进行统账结合制度下的分账管理试点。国内有关个人账户管理问题的理论研究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被重视,也取得了积极的进展。这些研究从不同的视角讨论了个人账户管理的某些环节,逐步在一些问题上达成了共识:个人账户基金应该而且必须进行市场化运营,以实现保值和增值;公共和私营部门都可以成为市场运营的主体;委托经营成为养老基金运营的一种主导性意见。但是,我认为,在研究个人账户管理模式问题上,存在如下不足:个人账户的管理目标不明确;选择具体的管理模式时,对个人选择权、管理成本等问题缺乏深入讨论;对世界几种典型的个人账户管理模式缺乏全面分析,未能很好地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教训。
三、确立个人账户的管理目标
一般认为,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引入个人账户是出于以下考虑:推动经济的发展;提高社会保险供款的回报率;个人对自身福利安康承担更大责任;减弱政府的财政负担;给那些经济条件较差的参保人积累金融资产的机会;使退休津贴与个人供款的联系更加紧密;
计划的设计者还尽量避免:降低参保人在新制度下的总体给付水平;产生新的政府负债;政府过多地卷入经济运营;增加雇主负担。上述每种动机在具体设计个人账户时都会产生不同的影响。
促进经济发展(增进经济绩效)。个人账户的设立常常被鼓吹为增加国民储蓄和促进投资的有效方式。但这一结论并未被学术界普遍接受。因此,本文的讨论不考虑管理模式与储蓄之间的关系。
提高潜在的回报率。最具吸引力的理由是个人账户能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率。取得高的回报率要求个人账户被设计成尽可能使管理成本最低,投资回报最大,这是对制度设计者的挑战。
个人账户涉及到许多收费,这会直接减少参保人的净收益。个人账户的管理成本问题非常重要,因为如果有一种可替代性的选择方案——在这种方案中,对养老基金进行集中投资也能获得相似的投资回报的话,个人账户的意义就会大为逊色。因为集中化的基金管理模式的管理成本很有可能较低,这样,它在提高回报率方面更有有利条件,假如投资毛收益相同的话。虽然有管理成本优势,但中央集权式基金投资决策有政治风险,在某种意义上,投资决策更多地是反映政治意愿而非市场选择。投资决策可能不符合市场规律。
个人账户设计者面临的两难困境是如何在收益和集权化风险(低成本但有投资决策的政治干预)之间进行权衡。
强化个人责任。即使对潜在的投资回报没有直接的影响,但个人账户的支持者认为,个人有权进行自主投资决策是很有价值的。另外,个人有权选择何时及以何种方式从个人账户中提取退休金。当然,尽管抵御了对投资决策的政治干预,但代价是参保人要付出昂贵的管理成本。
限制政府风险。个人账户计划中有许多避免给付不足的条款涉及到某种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政府担保。一种形式是对所有老年人提供最低收入担保;另一种形式是对参与养老计划的主要金融机构的偿负能力提供担保。这不可避免地对这些行业的结构和机构的金融活动实行监管,个人账户营运过程中也有一些特殊的监管安排。其它担保形式主要是针对个人退休账户而言。账户基金余额足以使参保人每月领取超过某一最低数额的退休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资产能获得某一最低投资回报率,最低回报率的确定以所有养老金账户获取的平均回报为依据。每一种担保为政府增加了偶然性责任。可以理解,承担这些担保责任的政府很有可能采取监管和立法行动(包括限制个人选择)以降低风险。
避免政府干预投资决策。设计个人账户制度考虑的另外一个问题是:投资决策尽量避免政府干预。但是,投资决策分散化的目标往往也会与个人账户的其它目标相冲突。
避免增加雇主负担。增加雇主负担的可能情况包括:加重税负、课税额的计算更复杂、更严格的账务管理要求,或者要求信息报告更加频繁。
尽管设计个人账户管理模式要在不同目标之间进行取舍,有些选择还涉及价值判断,但是我认为,个人账户管理模式的设计者所要追求的核心目标应该是尽可能地提高基金的投资收益率,同时降低管理成本(下面我们将强调适度的个人选择权也是出于提高投资收益的考虑)。核心目标实现了,政府的财政责任自然会减轻。也就是说,当我们设计中国养老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的管理模式时,如果最终个人账户的有效积累不足,那么可以肯定,这种管理模式必定是失败的。
四、个人账户管理目标的实现
从全世界来看,实行或建议实行的个人账户模式形式多样。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些差别的存在,是因为人们对个人账户应该实现哪些目标有认识上的分歧。前文提到,这些目标包括:促进经济发展、获得较高的基金投资收益、个人拥有更多的选择权和责任、减轻政府的养老责任等。
个人账户计划的管理模式能同时使上述目标得到最佳实现是比较困难的。包括智利在内的拉美和英国个人账户计划的管理成本太高,人们力图改进个人账户的运行方式以降低管理成本并提高参保人的潜在净收益。但这些改进难免又引起另外一些负面效应,比如雇主的负担加重(并非指缴费负担)、参保人的选择受到限制、甚至人们不得不要求政府在基金收缴、个人账户账务甚至基金管理方面扮演更重要的角色。在基金投资环节,也要权衡个人选择和管理成本之间的利弊。
(一)参保人享有适度的个人选择权
依我理解,所谓个人选择权,主要是指个人账户模式下参保人在选择基金管理主体、基金投资方案或策略、养老金给付方式等方面所享有的自由和权力。引入个人账户的大多数国家参保人都享有一定程度的选择权。下面通过具体例子谈谈选择权问题。
与其它模式相比,英国个人账户计划给予参保人的个人选择权包括:除非自己愿意,否则不必一定开设个人账户;建立个人账户后,可以自行挑选基金管理公司和投资工具;此外,对那些选择退出国家养老计划的人,还可以在随后的年份重新退回原养老计划。
我认为,参保人享有投资主体选择权是个人账户基金获取较高收益的制度保证,也是个人账户所追求的理念。不管通过何种形式的委员会来委托基金公司经营个人账户基金,都无法解决委托——代理风险和可能存在的腐败问题。
但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涉及到参保人更换基金公司的问题时,英国模式的确暴露出一些问题(在智利模式下参保人也可以自行选择投资主体)。虽然参保人有权将其个人账户在不同的管理人之间转换,但他们会发现退出成本很高,而且,其它约束条款使得轻易转换管理人极其不合算。
如果参保人停止向原账户供款(但不取出积累基金),而且重新向另外一家新公司供款,则会承担另外的创建成本(setupcharge),额外缴纳一笔固定费用(fixed costs)。
如果参保人不断转换账户并转移养老基金,则会导致退休前收益减少(即因为转换账户而产生的管理成本)。例如,假若某人每隔4年转换一次账户,则30年之后在该参保人退休时收益率减少2.5%。(MamtaMurthi, J.Michael Orszag and Peter R.Orsazg,2000)
上面谈的是投资主体的选择问题。英国的案例分析似乎表明,自由选择投资主体(即参保人享有投资主体选择权)导致了较高的管理成本,我想强调的是,自由选择投资主体和高管理成本之间并不是一种因果关系,如果法律规定英国养老金管理公司不能对参保人强行征收退出费用且初创成本只能合理分担,则参保人选择投资主体而付出的代价会小得多,而这种较少的代价可以保证个人账户投资免受政治干扰。[1]甚至有人认为,个人账户因为分散管理而导致的高管理成本是避免个人账户基金遭受政治干预而付出的合理代价。个人账户的出现也是基于这种考虑。
研究表明,1960年至1975年,由于中央银行对基金投资决策的干预,以致于瑞典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收益率每年减少3.2%。此外,1971-1991年间,马来西亚雇主公积金的投资回报比市场可比收益水平低1.9%(Valdés-Prieto,Salvador.1998).虽然并非所有集中管理的养老基金投资模式的绩效都如此糟糕,但政治干预风险可能导致的低投资回报率问题仍应引起个人账户计划设计者的注意。
就投资决策而言,英国模式与智利模式在给予参保人选择权方面有所差异。在智利,每个养老金公司只管理一只基金,所以参保人无法选择投资工具,一旦选择了某家基金公司,就表明其只能进行某种投资组合。在英国模式下,参保人可选择某家公司的某只基金(一家公司管理多只基金),这实际上表现为具有更为广泛的投资工具选择权。香港的强制性公积金(MPF)更是完全由参保人自己决定如何进行基金的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只负责执行参保人发出的投资指令。关于投资的策略,我主张应限制选择权,居民对金融投资的知识和信息是有限的,并不是每个人都具有能力选择正确投资工具和投资对象的。如何进行投资以确保高收益是管理人责无旁贷的义务。我主张参保人只能通过用脚投票来保证高回报。
关于养老金的给付方式,参保人一般有两种选择:将所有账户余额全部转换为年金。对管理部门而言,增加的管理成本可以忽略;参保人自行选择是否购买以及从何处购买年金。个人拥有年金购买选择权也是要付出代价的。有关年金收费的研究表明,65岁的美国男性将其个人账户余额转换为年金要付出占余额近20%的成本,(Mitchell,Olivia S., James M.Poterba, and Mark J.Warshawsky.1997)其中有一半成本是因为逆选择效应产生的,即如果购买年金是自愿的,则年金购买者的预期寿命往往超过平均水平。因此,要想避免逆选择现象的发生,降低年金购买成本,就不应该允许参保人自己在这一环节拥有选择权,而必须强制性要求其购买年金,这也是适度选择权的表现。[2]
回到讨论的核心,什么是个人账户管理模式下参保人的适度选择权?
“适度选择权”是本文提出的新概念,它是指为了实现个人账户的管理目标,参保人能选择养老基金的管理主体,但在投资工具、给付方式的选择方面应该受到相应约束的权力安排。
(二)借鉴国际经验,集中收缴基金,统一管理账务
类似于智利这种分散管理的个人账户模式之所以管理成本较高,重要的原因之一是缺乏规模经济效益,而基金收缴和账务管理职能却可以借助社会机构或专业机构来完成。
一般而言,在强制性个人账户体制中,交纳费用是由雇主完成的(如果是自我雇用,则代表自己)。雇主可以将交费连同其他税金一同交纳给税务部门,也可以将费用直接交至投资经理人。在第一种情况下,其优势是将对企业和对政府的费用直接降为最低。理由是如果税务部门已经在收取部分(现收现付部分)费用,实际上在收取第二支柱的费用时就没有边际成本了。[3]
在90年代采用个人账户体制的国家一般都将收缴工作委托给政府(如乌拉圭、阿根廷、瑞典、匈牙利和波兰)。为了节省费用,希望将公共收入和社会保险费的收取置于同一机构管理。例如,在墨西哥,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划通过国家税务部门向雇员收取工薪税筹集资金。在瑞典,依靠收取与就业相关的税收和管理个人收入税的机构来完成,这些税收征缴工作由瑞典税务总局完成。与智利相比,这种集中收缴供款方式成本更低。在智利,每个参保人必须频繁与数以千计的私人养老金营销和基金收缴代理商接触。当然,这种潜在的规模经济效应有赖于税务部门的可信度和效率。
把社会保险机构和税务部门提供的信息联系起来,可以加强地方政府鼓励企业履行缴费义务的力量。此外,将税款征收和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能合二为一,可以消除职能重叠现象,提高效率。
关于账务和投资管理方面,瑞典的经验也很值得借鉴。[4]
在瑞典,税务部门每年春季给纳税人寄去一份收入税征缴单,纳税人经核实更正后将回执返回,里面包含个人所得税及养老金供款的缴纳信息。新的个人账户计划也采用同样的程序,而且每年报告一次个人账户的现值,并允许参保人自行决定一年内所缴纳的个人供款如何投资(投向哪家基金公司)。
在一年的收缴期内,拟划入个人账户的养老金供款存入国家债务办公室专门设立的账户,并按政府同期债券利息水平计息。在随后一年的年中,参保人提交其投资方案,年内由有关部门整理完毕。然后,综合所有参保人的投资选择,确定被投资的各基金份额,由养老金经办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发出一揽子交易指令。每只基金的经理人只知道基金经办机构代表所有参保人投向该基金的投资总额。
为降低投资管理方面的交易费用,瑞典采用了公共清算所的思路(Louise Fox,Edward Palmer,1999).公共清算所是一公共经纪人,它和已注册的基金从事净交易。基金经理人只有一个客户,即公共清算所,而公共清算所为所有参保者提供账户。这就对基金经理人管理基金的费用进行了限制,并提高了监督的可能性。各种基金通过提供最好的扣除成本后的收益来互相竞争。清算所的经理要求所有基金必须按照同样的原则报告基金的收益和成本,并将此信息向所有参保人提供。参保人据此来判断应该投资哪家基金公司。在瑞典之后,又有克罗地亚和拉脱维亚两国采用了瑞典清算所模式。
上述程序通过两个方面减少管理成本。首先,所有与个人账户参保人有关的文书工作及账目由中央集中管理而非每只基金分别处理,极大地提高了效率。随着个人账户计划的运行,参保人可能将部分或全部基金积累从一只基金转向另外一只基金,养老金经办机构也能在内部实行调整,减少了参保人与实际基金经理人之间的直接交易,降低了交易成本;另外,人们希望决策程序和账务管理的集中可以使市场营销成本降低。瑞典模式可望避免参保人向代理人个人支付的销售佣金。[5]
我们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养老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的管理模式应该是一种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管理模式。集中管理是为了降低管理费用,表现为:国家税务部门(社保经办机构)集中收缴供款,交易与记账采用类似于清算所的方式,政府强制参保人购买年金。分散主要是指每位参保人自行选择若干相互竞争的投资管理主体(见下图)。
五、个人账户管理中的收益担保
在智利模式中,国家承担了担保责任。对新建立的个人账户资本化计划,政府为投保人提供最低养老金(完全基金制)担保,并且在养老基金管理公司达不到最低投资回报率、管理公司破产等情况下提供财政担保。[6]在智利,由国家保证的养老金有老年养老金,残疾人和遗属养老金、社会救助养老金。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性65岁,女性60岁)和法定缴费年限(最低20年),但由于种种原因(如工资收人低)造成个人账户中积存的养老金积累未能达到领取最低养老金应存基金数额时,由国家补足不足部分,可以领取一份老年养老金。没有达到领取老年养老金、残疾养老金和遗属养老金资格的人,可以向政府提出申请社会救助养老金(须进行家庭经济状况审查,由政府一般税收解决,名额限制在30万人,按困难程度排队)。每年养老基金管理总局要对各管理公司12个月的经营情况进行评估,当某个养老基金管理公司的回报率未能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回报率(比所有管理公司的平均回报率低两个百分点或低于平均回报率的50%)时,当其回报率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回报率时,要由“赢利浮动储备”(由历年高于平均回报率两个百分点或高于平均回
报率的50%的超出部分积累而成)和"储备金(预留的相当于其管理下的资产的1%)弥补。当这两项储备金仍不足以弥补差额时,国家财政将加以弥补,同时对这个公司进行清算,并对基金持有人的收益进行担保。
由于担保国家要使用财政基金,因此,国家需要监督养老保险基金的运作,使得只有在参保人没有足够的方式或由于不可抗力获得最低养老保险金的情况下,才进行担保,而不是因为整个基金公司或者某一家基金公司的低效率或运行不良而进行担保(AlejandroFerreiro,2000,)
有一种观点认为:是否提供最低收益担保应视投保人是否具有投资选择权而定。若投资选择权在投保人手中,投资风险则由投保人承担,没有必要向受益人提供收益保证。目前我国限于多种原因,养老基金由政府履行投资选择权,从维护受益人利益出发,受托人(政府或其它机构)有必要向受益人提供最低投资收益保证。(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课题组,2001)
我认为,这里的“投资选择权”概念比较含糊,结论也与国际上的做法不符合。投资选择权包括投资主体、投资工具、投资策略的选择权,类似在香港强积金(MPF)模式下,不给参保人提供收益担保还勉强说得过去(完全是参保人自己确定投资组合)。英国不对那些建立个人账户养老金的人提供特殊担保,我认为是没有道理的,它与智利模式的区别仅在于每家基金公司管理的基金数不一样,智利的养老金公司只能管理一只养老基金,而英国可以管理几只基金,但投资决策权仍在基金经理人手中。智利模式就提供了最低给付担保。
此外,墨西哥政府也向参保人提供最低给付担保,担保的最低养老金水平等于墨西哥城最低工资水平或平均工资水平的40%。
如果参保人仅仅选择投资主体,政府应该给予最低担保,至于各种形式的委托经营更应该设计这种补偿机制。这也是我反对给予参保人投资策略(即自己决定投资组合)选择权的理由。我认为这种制度风险不应该由参保人承担。担保资金的来源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摊。担保的具体形式应与不同的个人账户管理结构和管理模式相适应。
参考文献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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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瑞典,参保人可以将自己的养老基金投资于任何一家已经政府养老金经办机构注册的共同基金,管理这些基金的公司不得因参保人转移资金而收取退出费用。已经投资的账户资金也可随时从一只基金转向另外一只基金,只要通知养老基金经办机构即可。
[2]根据2000年《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规定,“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月发放标准要根据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账户基金用完后,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这意味着个人账户的长寿风险由社会统筹基金来分担,所以在给付方式上我们不一定要求强制性购买年金,但这种分散长寿风险的做法是否妥当,与个人账户本应具有的功能是否矛盾值得商榷。
[3]当然它也存在诸如基金收缴与投资运营之间时滞太长的问题。在瑞典,费用每年向投资经理人交纳一次(实际上要迟交18到24个月)。出现迟交现象,部分原因是由于雇主每年只需要向税务部门提供一次相应信息即可。另外,从法律上计算和确定所有居民的最终应税收入也要这么长的时间。由此看来,瑞典(也包括英国)的现行法律和与之相关的会计制度还不能适应个人账户计划管理的需要,而并非这种集中收缴模式有什么不妥。
[4]瑞典的个人账户被称为“名义账户”(notionalaccount),多数中国学者认为该模式不适合中国国情,因此,有关瑞典个人账户的讨论并不被关注。我认为,名义个人账户固然不一定适合中国,但瑞典管理个人账户尤其账务管理的经验却很具有借鉴意义。经过数年的酝酿,2000年6月8日,瑞典议会通过了于2001年开始实施的新退休金法案:规定每人工资的18.5%留作退休金,工资越高,工作时间越长,退休金拿得就越多,而且其中的2.5%将作为“储备保险金”存入自己的账户。在未来,瑞典公共养老金将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既定给付养老金,将提供80-85%的社会保障津贴;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给付额取决于个人账户的积累。
[5]墨西哥也由私人经营的中央数据管理集团来管理账务,这不仅使记录更准确,而且会产生可观的规模经济效益。个人账户养老计划的账目由一家私人数据管理公司PROCESAR管理,它每天接受基金流量及参保的相关信息,整个私人养老金计划受到政府养老金管理机构CONSAR的监管。
[6]刘纪新,从拉美实践看政府在社会保障改革中的职责,拉丁美洲研究,2002年第6期。
2.社会统筹个人账户 篇二
一、统筹账户养老基金可持续运行能力测算的模型构建
(一) 测算中采取的年龄界限
本文将预测2011-2050年40年内的统筹基金收支平衡状况。测算中年龄界限划分采纳上海市政策规定的“老人”、“中人”和“新人”划分方式。为了简化计算, 不分性别、采取男女合计的办法测算。
(二) 统筹账户基金收入测算模型
目前, 统筹账户基金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参保职工和企业的缴费以及已积累基金的投资收益。在规定的缴费率下, 根据费率和职工人数可以测算出基金的年收入。设缴费率为缴费工资C的比例, t年参保职工人数为Lt, x, t年x岁职工的平均工资为Wt, x, t年参保的职工总人数为Lt, t年职工的平均工资为Wt, y为加入养老保险的平均年龄, r为退休年龄, 则t年统筹账户基金的年收入St为:
(三) 统筹账户基金支出测算模型
根据上海的制度规定, 对于制度实施时已经退休的职工、已有一定工龄的职工和制度实施后新加入养老保险的职工有不同的给付规定, 统筹基金年支出的测算需要分别测算“老人”、“新人”和“中人”支出。“新人”支出在1993年后新参加工作并加入个人账户养老保险的职工退休后才会发生, 假设职工20岁参加工作, 58岁退休, 2031年才有“新人”养老金支出。“中人”支出分为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 其中过渡性养老金体现“中人”在新制度实施前积累的养老金权利的兑现。
1.“老人”支出测算模型
假设所有“老人”58岁退休, “老人”中最小者于1992年底退休, 到2011年77岁, 假设其最高存活年龄为100岁。2010年“老人”退休平均工资为W2010, 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为g, 退休金以社会平均工资α的比例调整, 参照国际标准和上海市的做法, 退休“老人”的退休金变动通常以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的75%调整, 即取α=0.75。t年“老人”的人数为L (t, x) , 则所有“老人”在t年的养老金支出总额Ptl为:
其中, L (t, x) =L (t-1, x-1) ×tP (t-1, x-1) =L (1992, x-19) ×tP (1992, x-19)
2.“中人”支出测算模型
本文按上海市政策把“中人”分为三类, 各类人养老金支出模型不同。
第一类是1993-1997年退休的“中人”。由于这类“中人”个人账户积累额很少, 为简化起见, 将这一类“中人”全部按“老人”处理, 则这类“中人”每年的养老金支出总额Ptz1为:
其中, L (t, x) =L (t-1, x-1) ×tP (t-1, x-1) =L (1992, x-19) ×tP (1992, x-19)
第二类是1998-2005年退休的“中人”。这类“中人”养老金计发是依据沪府发 ( (1998) ) 36号文件。该文件规定:月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其中, 基础养老金为在职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为职工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过渡性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工龄性养老金, 按职工1992年底以前的连续工龄 (不含折算工龄) 乘以退休时上年度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的0.75%计算;第二部分为过渡性补贴养老金, 按职工1993年至1997年底个人账户储存额分别确定补贴标准。由于根据复利测算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平均值为7409元, 对应的月补贴标准为210元。根据1998年制度设计, 第二类“中人”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退休后平均余命10年发放, 因此, 1998年后退休的第二类“中人”, 到2008年其个人账户和过渡性养老金用完, 按照制度安排, 余命部分的养老金由统筹基金支付。第二类“中人”中最小者在2005年以58岁退休, 到2011年64岁, 其最高存活年龄为100岁。假设2011年在职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为W2010, 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为g, t职工退休年份为r, t年个人账户的缴费额为It, 个人账户收益率为i, t年退休职工领取的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分别为W1、W2、W3, 因此, 统筹基金在t年对第二类“中人”的养老金支出总额Ptz2为:
其中, W1=W2010× (1+g) t-2010×20%
第三类是2006年后退休的“中人”。这类“中人”养老金计发是依据沪府发[2007]27号和沪府发[2011]15号文件。这类“中人”的月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其中, 职工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办理申领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和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相加后的平均值为基数, 缴费每满1年加发1%。由于本文是从社会平均的角度考察, 所以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就是社会平均工资。个人账户养老金统一按照参保职工个人账户储存额 (不含“虚账实记”的金额及其利息) 除以120确定。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虚账实记”的金额及其利息除以120。“虚账实记”的记账金额由1992年底以前连续工龄所对应的记账金额与1993年至1997年5年内个人账户储存额所对应的记账金额两块组成。其中1992年底以前工龄1年所对应的记账金额为1840元, 根据复利测算出的5年内个人账户储存额平均值为7409元, 对应的记账金额为25200元。根据制度规定, 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只够支付10年, 余命部分的资金缺口由统筹基金支付。2006年后退休的第三类“中人”从2016年开始其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用完, 该缺口由统筹基金支付。假设职工20岁参加工作, 58岁退休, 第三类“中人”中最大者在2006年退休, 到2011年63岁, 最小者在2030年退休。设2011年在职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为W2010, 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为g, 职工退休年份为r, t年个人账户的缴费额为It, 个人账户收益率为i, t年退休职工领取的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分别为W1、W2、W3, 因此, 统筹基金在t年对第三类“中人”的养老金支出总额Ptz3为:
3.“新人”支出测算模型
根据沪府发 (2011) 26号文件, “新人”实际上分为两种:一是原有体制内的“新人”, 另一是外来从业人员。对于原有体制内“新人”的养老金支出,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2011]15号) 规定, “新人”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其中,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和参保职工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相加后的平均值为基数, 缴费每满1年加发1%。个人账户养老金统一按照参保职工个人账户储存额 (不含“虚账实记”的金额及其利息) 除以120确定。为简化起见, 测算中不考虑“新人”缴费工资的个体差异, 统一以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根据上海2005年的1%人口抽样资料分年龄段数据, 年轻人首次参加工作年龄集中在20岁左右。为此, 假设“新人”参加养老保险年龄为20岁, 平均退休年龄为58岁, 不考虑提前退休和柔性退休, 则1993年加入养老计划的第一批“新人”在2031年退休, 从该年开始统筹基金对其基础养老金进行支付, 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为2030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8%。另一方面, “新人”累存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在2041年发放完毕, 余命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设2011年在职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为W2010, 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为g, 职工退休年份为r, t年个人账户的缴费额为It, 个人账户收益率为i, t年退休“新人”领取的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分别为W1、W2, 因此, 统筹基金在t年对“新人”养老金支出总额PtX为:
其中, W1=W2010× (1+g) 20×38%
对于外来从业人员, 根据沪府发 (2011) 26号文件, 参加者年龄应在45岁以下。由于参加者的年龄差异, 向基金缴费的年限不一样, 退休时领取的基础养老金比例也有差别。为此, 假设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年龄在20-44岁之间, 退休年龄为58岁, 不考虑工作变动转回原籍退休情况, 则2011年加入养老计划的最大者在2026年缴费满15年且达到退休年龄, 从该年开始统筹基金对其支付基础养老金, 计发比例为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15%。另一方面, 其累存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在2036年发放完毕, 余命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设2011年在职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为W2010, 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为g, t年个人账户的缴费额为It, 个人账户收益率为i, 职工退休年份为r, t年退休外来从业人员领取的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分别为W1、W2, 因此, 统筹基金在t年对外来从业人员养老金支出总额Ptw为:
其中, W1=W2010× (1+g) t-2010×1%× (r-2011)
(四) 统筹账户基金收支余额测算模型
以上述精算模型为基础, 统筹账户基金的收支余额应是当年的收入扣除当年支付给“老人”、“中人”“新人”的养老金, 假设第t年的收支余额为R, 则统筹账户基金年度收支余额精算模型如下:
二、相关假定及数据来源
1.缴费率。根据上海近年来制度规定, 企业的缴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22%, 全部划入社会统筹账户, 这里以22%作为向统筹基金缴费的最高限, 个人账户缴费比例为社会平均工资的8%。
2.工资基数和工资增长率。以2010年社会平均工资46758元为2011年缴费基数, 并假设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为6%。2010年退休职工平均工资为22255元, 退休金变动参照国际标准和上海市的做法, 以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的75%调整, 即取α=0.75。
3.各类人数。根据《上海统计年鉴》, 1992年底上海有退休职工166.1万人, 即“老人”人数166.1万人, 再根据上海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中58岁以上人口比例估算出166.1万“老人”分年龄人口构成, 并参照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计算出2011-2033年的“老人”人数。1992年底, 上海有在职职工514.9万人, 即“中人”人数514.9万人, 根据上海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中20-57岁各年龄人口比例估算出514.9万“中人”分年龄人口数, 并参照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计算出2011-2050年的各类“中人”人数。由于1993年以来各年参加养老保险的“新人”人数无法获得, 本文根据上海统计年鉴中各年在职职工人数, 结合上海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中20岁人口占20-57岁总人口比例估算出各年参加养老保险的“新人”人口数, 并参照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计算出“新人”存活到退休时的人数。对于外来从业人员, 根据沪府发[2011]26号文件规定的五年过渡期, 假设2010年末所有已参加上海综合保险的外来从业人员404.84万人, 在五年内以每年20%的比例加入城镇养老保险, 到2015年, 所有人员均参加城镇养老保险。并假设2016-2030年包括外来从业人员在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增幅与上海的常住人口增长速度保持相当比例变化, 维持在年均增幅1.5%的水平, 2030年后考虑到城市化水平已经很高, 外来人口的流动相对稳定, 因此假设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也保持相对稳定。本文根据上海市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中的各年龄段人口比例, 推算外来从业人员年龄结构, 并假设外来从业人员均能工作至退休年份。
4.个人账户收益率。近十年来, 上海的个人账户基金主要参照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个人账户的平均记账利率仅为2.5%, 以后随着个人账户基金的投资渠道多元化, 基金投资收益率会有所提高, 因此, 假设个人账户收益率2015年前仍为2.5%, 2015-2030年提高至5%, 2030年以后为6%。
三、主要结论
根据上述对基金年收入和支出的测算, 可以得出各年的基金收支余额 (见表1) 。
据测算的收支情况, 可得出以下主要结论:第一, 由于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 假定外来人员全部纳入城镇养老保险, 则未来30年左右, 上海统筹账户养老基金将保持结余增长。第二, 未来20年左右统筹账户结余额一直保持增长, 但是随着人口老龄化, 退休人口越来越多, 基金支出相对较大, 2037年结余额达到峰值, 以后逐步减少。第三, 如果按照目前制度运行, 到2050年前后统筹账户的改革红利也将用尽, 基金入不敷出, 可持续前景堪忧。另外,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 本文的测算是建立在上海作为开放城市, 外来人口保持稳定基础上的, 而未来随着上海的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上海的外来人口总量有可能出现减少的态势, 则养老基金的支付危机有可能会出现得更早。
摘要:论文以上海最新调整的城镇养老保险政策为依据, 通过建立统筹养老基金收支预测模型, 对其收支状况进行测算。研究显示, 外来人口纳入上海城镇养老保险, 一段时间内可以缓解基金收支失衡。但是随着越来越多参保人员退休, 基金支出大幅增加, 统筹账户可持续前景堪忧。
关键词:养老保险,统筹账户基金,可持续运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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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社会统筹个人账户 篇三
摘要:[目的]希望实现在医保制度改革不断深入的情况下,合理分配资源,使个人账户使用向着健康、有序、合理的方向发展。[方法]分析了美国健康储蓄账户计划的特点和实施效果,并且探讨了我国医保个人账户存在的问题。[结果]发现目前我国医保个人账户制度面临资金增值、使用范围、主体、地点等方面的限制。[结论]虽然中国的国情与美国有些不同,但美国关于健康预防积累、保值增值项目、家庭账户、使用方便都是值得我国借鉴的。因此,可以在借鉴的基础上探索符合中国实际国情的医保个人账户制度。
关键词:健康储蓄账户;个人账户;启示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6.06.064
医疗费用和医疗保障制度已经引起人们的广泛重视,而美国是世界上社会保障制度比较成熟的发达国家,它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有很多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健康储蓄计划(HSA,Health Savings Accounts)就是其中一部分,它的设立是为了弥补政府主办的医疗保险制度的不足。而目前,我国的医保个人账户制度仍正处于探索阶段,本文通过对美国健康储蓄计划的内容以及实施效果进行回溯并且与我国比较,从而为我国医保个人账户制度深化改革提供经验启示。
1美国健康储蓄账户计划概述
1.1美国健康储蓄账户计划发展状况
1996年和1997年,美国政府出台了健康保险可携带和责任法案(Health Insurance Portability and Ac-countability Act)和平衡预算法案(Balanced Budget Act),美国医疗储蓄账户计划正式拉开序幕,它包括阿彻医疗储蓄账户计划和老年医疗照顾可选择计划两项试点计划。但由于限制严格参加者身份,阿彻医疗储蓄账户参加人数至1998年也仅有5万人参加,而老年医疗照顾可选择计划甚至连相应的产品提供商都没有。随后,美国政府提出建立新的健康储蓄账户,于2003年通过了老年医疗照顾计划处方药、改进措施和现代化法案。
1.2美国健康储蓄账户计划的特点
健康储蓄账户与医疗储蓄账户相同,不得参与其他任何统筹计划,只能与低保费、高起付线的统筹计划联合使用。不同的是,普通民众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健康储蓄账户,只要配合使用高起付统筹计划即可,并遵循以下规定:第一,起付线标准为单人1150美元,家庭2300美元,统筹计划的最高年自付费用标准为单人5800美元,家庭11600美元,超出这一标准由该统筹计划全额支付。第二,省下的保费可以存入健康储蓄账户,每年存入一定数量的资金用来支付日常或未来的医疗和健康费用。第三,在达到自付额之前,被保险人对医疗费用自行负担。而达到自付额之后,医疗健康保险就会针对高费用额度、低发生频率的(“灾难性”)医疗健康项目给付。第四,账户中的资金只能用于与医疗相关费用。第五,健康储蓄账户一直属于参保人员,但若失去资格,则账户里的资金在补缴所得税后可以被提取,也可以继承。美国健康储蓄账户特点如表1、表2。
2美国健康储蓄账户计划实施效果
美国健康储蓄计划目的是为了鼓励民众选择合适医疗服务,提高控费意识,减少医疗费用支出,进而积累储蓄资金(主要为老年医疗费用),而这一目的也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首先,HSA首要目标就是使参保者更加注重自身健康,强化个人的预防保健意识,比如HSA可以支付像减肥、健身健康咨询等与健康相关的预防性支出;此外,健康储蓄账户可以支付家庭成员的医疗服务费用,因此为了能让全体家庭成员享受到有限的累积资金,他们往往更愿意通过加强锻炼、合理饮食、避免疲劳以及减少吸烟等方式提高身体素质,个人预防保健意识也显著提高,直接效果就是医疗费用支出的减少,自主控制了医疗费用支出。
其次,HSA同样有助于提高参保人员费用控制意识,谨慎就医,从而达到资金的积累,并且使得账户里的资金有一定的保值或者增值性。由于健康储蓄账户完全属于个人或者家庭,里面的资金能够给个人或家庭带来一定的税收优惠以及投资优惠,因此参保人员往往会努力行使财政限制和关于成本和收益的良好判断,避免不必要的医疗并寻求性价比较高的医疗服务医院以及药店,使资金能够长期保留甚至增值,从而达到纵向积累的效果。反过来,只要消费者根据成本和质量进行选择,提供者将努力使质量最大化成本最小化。
此外,HSA能够一定程度上降低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同时也能提供他所需的保险服务。美国民众之所以积极加入健康储蓄账户,除了医疗保险费的上升,另一个原因是,大部分保险所涵盖的医疗保险并不是他们所需要的。涵盖的这些保险仅仅为10%的民众所需,但这却将近占到美国健保支付总额70%,其余的人最终可能是多付了保费去填补那部分差额。而一般情况下,HSA高自付额保险计划的保险费每月不到100美元,相对比较低,而大多数综合医疗保险的保费为:个人每月335美元,家庭每月906美元。
3我国医保个人账户存在的问题
3.1缺少资金的保障与增值
目前,我国个别地区存在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流失现象,同时也存在资金不能及时到达个人账户的问题,资金安全保障还有待提高。此外,我国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保值或增值方法很少,账户利率仅为同期活期或短期定期银行存款利率,在无法达到增值甚至保值的情况下,参保人的利益以及积极性会受到一定影响。持有者往往并不会刻意去积累账户中的资金,从而可能导致一些不合理的消费。
3.2使用范围过严与过宽并存
一方面,我国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相对较为狭窄,如福建省医保个人账户基金只能用于在定点零售药店或定点医疗机构,符合诊疗项目范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所规定项目范围内的医药费用。有些城市比如宁波和温州对OTC药品的购买有上限要求,而且宁波还要求只能购买目录限制内的OTC药品。另一方面,个人账户还存在过宽现象存在,如一些日用品因为管理松懈被参保人员购买,从而导致资金不必要的浪费。
3.3专属账户无法惠及家人
虽然部分地区开始实施医保家庭账户,允许家庭成员共同享受个人账户。但我国目前很多地方规定医保个人账户还是只限于本人使用,主体单一,只能满足个人消费时的心理需求,无法实现家庭共济,也无法减轻社会共济压力。
3.4使用地点限制
大部分地区规定,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只能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使用,能够使用的范围相对也比较狭窄。而我国目前有43万左右零售药店,其中多大多数城市的医保定点药店都低于10%,比如广州6000多家药店,医保定点资格仅有400家左右。
3.5在网上购药中受到的限制
随着我国医保范围越来越广,大部分网上药店的潜在消费者都拥有医保卡,但目前国内的大部分B2C医药企业以及网上药店均未能与医保体系对接,无法用医保卡支付药款,很多想尝试网上购药的医保消费者依然只能去传统药店或者医疗机构购药,使得医药电商流失了大量使用医保购药的消费者。因此,网上购药无法进行医保支付的限制已成为我国医药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之一。
4美国健康储蓄计划对我国个人账户发展的启示
美国关于健康预防积累、保值增值项目、家庭账户、使用方便等激励了民众提高控费以及预防保健的健康意识,减少了医疗费用支出,同时为老年医疗费用支出纵向积累了资金,都是值得我国医保个人账户制度的学习和借鉴。
4.1鼓励参保人将个人账户内的资金用于健康积累
美国允许健康储蓄账户内资金用于像健身、减肥、健康咨询、体检等预防保健项目,不仅引导了参保人员以更加健康的方式生活,并且提高了他们的预防保健意识,最终减少医疗费用的支出。而我国目前已有一些城市如南京、苏州等地扩大了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尝试开展用于健身等预防保健项目中,此外在未来还可以发挥有中国特色的传统中医药、针灸保健等项目。将健身与医疗结合的健康积累措施,动员和促进个人账户的部分资金投入到预防和保健等健康维护中,改积累资金为积累健康,目的就是为了提高参保人员保健意识以及健康程度,从而根本上减少疾病和医疗费用支出。
4.2探索个人账户的“增值计划”
这里的“增值计划”包括个人账户资金保值或者增值,对于医保个人账户资金的保增值,美国这方面非常值得我国借鉴,这种举措在增加资金积累的同时,还能促进参保人员的金融理财。因此,为鼓励积累,我国可以在适当提高个人利率(高于同期的银行定期利率),以吸引更多的参保人自觉积累账户里的资金。此外,可以开展一些适合老百姓进行的投资方式,如基金、股票,还可开拓返利性商业保险的购买。
4.3盘活账户内资金
美国的健康储蓄账户可以是一种家庭账户,家庭成员均可享受它所带来的好处,这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个人账户的合理使用。而我国目前很多地区个人账户还只属于个人,从而导致一些不合理的使用现象。因此,建议我国进一步扩大账户使用主体,将个人账户调整为家庭账户,允许家庭成员用账户支付个人的医疗服务相关费用。此外,我国还以学习美国健康储蓄账户资金长期保留一直属于账户受益人的措施,让参保人员不再因为跨省就业等原因而导致补缴费用、损失年限无法享受医保带来的益处。
4.4适当放开使用地点
目前,一般平价药店、连锁药店的药品质量都有所保障,而且价格相对相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都要低一些,药店的数量也远远多于后者。因此,我国可以学习美国对于个人账户的开放程度,考虑逐步取消医保定点药店的限制,适当放开一些有资质的连锁药店、平价药店支持医保个人账户支付。参保人员自主根据成本以及质量进行选择,不仅能够方便参保人员,也会大大刺激药店和医院之间、药店与药店之间真正的成本竞争。
4.5开通网上医保个人账户支付功能
4.养老统筹账户 篇四
养老金计算方法
当个人领取养老金时,统筹账户支付部分的计算方法为“领取年前一年社会平均工资×(缴费年限×1%)”,个人账户提取部分的计算方法为“账户积累额÷(退休时的平均期望寿命×12)”。而在个人账户中,由于每年缴费变化,以及投资收益采取复利计算且不确定,因此计算时较为复杂。
举例说明
例如,白领小王,今年35岁,月薪为1万元,目前个人养老金账户约1.5万元(已缴费5年),未来他的薪水年增长率5%,个人账户资金年平均收益率3%,如果他于60岁(即再缴费25年)退休,并开始领取养老金,而领取养老金的前一年社会平均月薪为5000元,退休后平均期望寿命为,即216个月。
那么,小王从社会统筹账户领取的养老金就为5000×(30×1%)=1500元/月,而通过公式,可计算出,到退休时,小王个人账户积累额约619698元,退休后每月可提取约2869元(619698元÷216月),两个账户合计,小王退休后每月领取的养老金约为4369元。
领取养老金的条件
值得一提的是,通常情况下,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才可享受社保养老金,其中男性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且缴费年限累计均满。因此,如果嫌麻烦的话,我们可以大致地简单推算,不考虑通胀的因素,月薪1万元的白领,如果仅依托社保养老,虽然能获得基本生活保障,但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与在职相比很可能打对折。
5.社会统筹个人账户 篇五
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 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的发布是人民银行顺应市场发展需求和满足社会公众日益多样化支付服务需求的重要举措,对完善银行账户管理体系、提升银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以改进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和满足社会公众支付服务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和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核心,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建立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机制、规范代理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强化银行内部管理和改进银行账户服务五方面进行了规范。
《通知》明确,银行为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应核实身份证件的有效性、开户申请人与身份证件的一致性和开户申请人开户意愿;通过有效身份证件无法准确判断开户申请人身份的,银行应要求其出具辅助身份证明材料。银行可采取多种方式对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进行交叉验证。
《通知》规定,银行应建立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机制,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根据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核验方式及风险评级,审慎确定银行账户功能、支付渠道和支付限额,并进行分类管理和动态管理。以往通过银行柜面开立的账户划为Ⅰ类银行账户,今后开户申请人可通过柜面、远程视频柜员机和智能柜员机等自助机具、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开立Ⅰ类银行账户、Ⅱ类银行账户或Ⅲ类银行账户。存款人可通过Ⅰ类银行账户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支取现金等业务;通过Ⅱ类银行账户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等业务;通过Ⅲ类银行账户办理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服务。Ⅱ类银行账户和Ⅲ类银行账户不得存取现金,不得配发实体介质。
《通知》指出,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原则上应由本人亲自办理;确有必要的,可以由他人代理办理。如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开户申请人,可由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人员代理办理。银行对代理人身份信息的核验比照本人申请开立银行账户进行,并联系被代理人核实。
《通知》强调,银行应从细化银行账户业务操作规程、实行限额管理、检查存款人身份信息核验方式、合理确定存款人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数量等方面强化内部管理,切实保障银行账户实名制贯彻落实。
6.个人医保账户查询 篇六
(一)个人账户由市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建立和管理。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和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如实提供与建立个人账户相关的基本信息。
(三)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从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当月起建立。
医保个人账户的使用管理
个人账户包括当年资金和历年资金。当年资金是指当年度内预设的个人账户资金,历年资金是指历年累计结余的个人账户资金。
个人账户当年资金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普通门诊(含急诊,下同)医疗费及在定点零售药店按规定购药的费用。
个人账户历年资金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内,按规定应由个人自负或自理的普通门诊、规定病种门诊和住院医疗费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按规定购药的费用。
自负是指门诊、住院起付标准和起付标准以上应由个人按比例承担的费用;自理是指参保人员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和乙类医疗服务项目,以及其他需先由个人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
参保人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可按规定使用其个人账户。在暂停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暂停使用。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转为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实际结余资金可按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继续使用。
在外地工作或居住1年以上的在职人员(以下简称驻外人员)较多的参保单位,其驻外人员的个人账户资金可委托参保单位管理。参保单位在每年的12月份到市医保经办机构为其驻外人员办理登记手续后,其相关人员次年的个人账户资金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按月拨给参保单位。上述人员在办理驻外终止手续后,其个人账户停止拨付参保单位。
7.有效利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基金 篇七
个人账户自建立以来,就诟病不断, 不少学者认为应该取消个人账户。李珍和赵青(2014)制度变迁视角下,通过分析健康公平性三维度指标,认为是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及忽视分级医疗制度的设计,使职工医保覆盖面偏窄,提出取消个人账户并实行家庭联保。 傅鸿翔(2012)从政策设计的角度分析医保个人账户,提出医保个人账户存在权属关系不明、定位模糊等问题。申曙光和侯小娟(2012)通过广东省的数据,分析了个人账户的公平与效率问题,提出个人账户筹资不公平,虽然个人账户弱化后不会对医疗服务利用的公平性造成很大影响,但是有利于统筹基金的平衡运行,能填补统筹基金缺口,所以取消个人账户是更优的政策调整方案。一些学者认为应该取消个人账户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个人账户不具有互助共济性,减弱抵抗风险的能力;第二,个人账户有损公平性;第三,控费效果不明显;第四,个人账户基金积累作用不明显。归根结底就是个人账户基金没得到有效利用,应予以取缔。
也有学者认为个人账户存在还是有意义的,虽然存在弊端,但是通过政策调整是可以消除或弱化弊端的,不应取消。 刘荣庆(2010)认为个人账户在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制度建立过程中的,所取得的成绩应该得到肯定,虽然医保个人账户存在约束作用不明显、缺乏统筹互济性、 人均积累水平低等问题,但可以通过提高基金积累水平、拓宽基金使用范围、增强基金约束作用等多种渠道,充分发挥并不断完善个人账户的功能。魏兴莓(2007)认为虽然个人账户存在一些老年人和患有慢性病人的医疗需要受到抑制等问题,但由于我国现阶段国民素质的局限,个人账户有助于缓解人口老龄化到来时的医疗保险支付危机,并且个人账户在医疗费用和基金积累方面仍然具有一定的作用,个人账户仍然有存在的必要性。曾益(2012)通过保险精算模型研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提出个人账户造成了门诊医疗服务分配的不公平,但是通过调整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可以缩小不公平程度。
想要明确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去留问题,就要了解医保个人账户的由来。我国在新中国建立之初,职工实行的是面对企业职工的劳保医疗制度和面向国家公职人员的公费医疗制度,在计划经济的大背景下,医疗费用都是由企业或国家兜底,个人基本不承担任何费用,由此造成过度医疗,必须想办法减少医疗资源浪费的情况,降低医疗费用,制度改革迫在眉睫。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之后,劳保、 公费医疗与市场经济体制格格不入,统账结合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顺势而生。 我国医保个人账户的制度设想,是来源于新加坡个人储蓄账户,它所承担的两个主要任务,一个是抑制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另一个是基金积累,以应对人口老龄化。这也是备受争议的原因,因为学界普遍认为个人账户并没有完成所赋予的历史任务,但笔者认为,这并不构成取消个人账户的理论依据。个人账户的设立使得从劳保、公费医疗向职工医保制度实现平稳过渡,它的建立符合我国基本国情,随着经济发展所暴露的弊端,也是可以通过政策调节予以减弱甚至消除的。
制度设计是想要通过减少医疗服务中的需方的需求,抑制供方的需求诱导, 从而达到消弱医疗费用上涨、过度医疗和医疗资源浪费严重等问题。在制度建立之初,的确初见成效,资源浪费明显减少,医疗费用上涨程度减弱,但上涨趋势却没有明显转变。这是因为医疗服务中具有明显的信息不对称,且医院之间为了竞争,存在争相购买价格昂贵的医疗设备,再将费用转嫁到患者身上的现象; 医生通过开高价药挣回扣的“以药养医” 的现象;再加上人们健康意识的增强,都希望得到最好的医疗服务,争相挤在大医院中,相较于门可罗雀的基层医院,各大医院门庭若市,人满为患,医生们忙得连喝水的时间都没有,医疗费用自然水涨船高,“看病难”“看病贵”的现象更为突出。所以对医疗费用的控制,仅限制需方是不够的,要对医疗服务的供方实行限制监督,要双管齐下,才能更好控制医疗服务费用。
个人账户另一个备受职责的原因在于账户基金大量结余,利用率底下。 基金大量结余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基层医疗服务设施不到位,服务人员普遍缺乏专业性,使得人们对基层医疗服务缺乏信心,倾向于“小病大治”,以至于个人账户基金没能得到有效利用。个人账户基金的沉淀,无疑会消弱了统筹基金支付能力,会影响保障范围的扩展和保障水平的提高,但取消了个人账户, 将账户基金纳入统筹基金,是否会明显增强统筹基金的支付能力,提高保障水平,还是有待商榷的。人口老龄化的趋势决定将来统筹基金会有大部分用来支付老年人的医疗费用,而且老年人是不用交医疗保险费的,医疗保险实行的是代际转移支付,因部分政策原因,人口成下降趋势,将来甚至会出现一家两口养四个老人的现象,即便将当代人的个人账户全部划入统筹基金中,是否医疗基金就能得到有效利用?是否就能明显提升老人的医疗待遇?职工医保范围的扩展和保障水平的提高,根本措施在于优化职工医保制度,完善医保体系, 依靠个人账户的基金是无法完善制度缺陷的。
笔者认为个人账户利用率底下的原因在于个人账户可支付范围过窄,基金无法得到有效利用,无法实现收入再分配功能。青年人参加工作时间短,收入有限,账户基金积累有限;离退休人员不缴纳医疗保险,所以账户处于消耗中;而中年人此时收入稳定,参加工作时间长,身体状况良好,个人账户处于收大于支的积累状态,“大病有医保,小病用不了”, 所以存在大量结余。只要能合理有效地利用好这些基金,个人账户基金结余问题就解决了。作为社会组成单位的家庭, 其成员比处于不同的年龄段,会有不同的医疗需求,可以以家庭为单位,实现家庭内部的互助共济,风险共担,实行家庭联保,通过以下措施来提高个人账户基金利用率。
第一,可以允许用个人账户基金为其家庭成员缴纳居民医保费用。首先, 具有可行性,因为医保都是和银行挂钩,只要本人授权,医保经办机构就可以通过银行收取医保费用,减免社区工作量,减少重复参保现象,还能降低收费成本;其次,闲置基金得到有效利用, 能同时提高职工和居民缴纳医保的积极性,提高居民医保参保率,而且还能有效抑制滥用个人账户基金的行为;再次,受益人是自己的家人,在情感上易于接受;最后,还能避免货币贬值等金融风险。当然,为保障账户仍有积累功能,需要设定最低余额数值。例如,在保证上年度末个人医疗账户基金有结余, 并且为其家庭成员缴纳参保费用后,个人医疗账户的基金余额不低于600元, 才有适用政策资格。
第二,可以允许用个人账户基金为自己或家人购买人社部限定的商业保险。因为基本医疗保险职能是保障享受最基本的医疗服务,商业保险作为补充,满足参保人其他医疗需求。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保险模式,使自己和家人多一层保障,同时也能缓解“因病返贫”等问题。人社部限定商业保险,一是为了保障所购买的商业保险能够保证投保人的医疗需求时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满足, 二是为了防止商业保险存在诱导行为, 费用公平,确保基金使用的规范性。这项措施主要是针对中年人设计,因为他们的账户有支付能力,且有这方面需求。通过给自己的父母或子女购买商业保险,可以有效缓解疾病降临时自己所面临的费用压力;给自己购买商业保险,可以缓解自己得病时,家人所负担治疗费用的压力。
第三,可以设立定点健身机构,缴纳健身费用。这就是以预防为主,国际上, 预防疾病的支出要高于治疗疾病,所以我们也应该将重心从治疗向预防过渡, 运动是有效的预防措施。这个健身的地方是定点机构,是体育部门审批过的定点机构,而且要成为医疗保险支付的健身机构,首先要和医保联网,要安装相关信息平台软件,并接受医保机构的规范化监管。在生活中,广场上晨练的人们成群结队,广场舞也跳得是多姿多彩,只是其中多数是中老人人的身影,而身体处于亚健康状态的中青年人由于各种原因却少有参与。同时,部分疾病发病的“年轻化” 也给中青年人敲响了警钟,提醒中青年人需要加强锻炼了。中青年由于种种原因,倾向于进健身房,因为他们的可支配时间相对较少,所以需要在短时间内得到更为专业的健身指导。通过健身,能提高身体素质和抵抗疾病的能力,降低医保费,所以由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费用也就理所应当了。
家庭是社会的组成单位,家庭和谐稳定了,整个社会也就和谐稳定了。以家庭为单位,通过个人账户实现家庭成员共同分担医疗保险费,也是医疗保险互助共济性的体现。当然,以上政策必须是建立在个人账户仍具有基金积累功能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扣除所有支出后,账户内仍有余额。通过以上措施,可以扩大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提高个人账户基金利用率,同时保障了个人账户的积累功能,并且能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更能提高职工缴纳医保的积极性。有效合理利用账户基金,个人账户的弊端是可以消除的,相比于取消个人账户,合理利用账户结余基金才是更优的政策选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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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珍,赵青.制度变迁视角下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公平性评估[J].北京社会科学,2014(7)
[3]李红梅.医保个人账户,封闭管理重在管.人民日报,2014.3.18
[4]曾益.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公平性研究[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2(2)
[5]芦静.蒲晓红.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建立家庭账户的可行性[J].经济导刊,2009(7)
[6]王超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制度的起源、效能与变迁[J].中州学刊,2013(8)
[7]夏艳清.城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应保留还是取消——基于部分地区医保个人账户抽样调查数据的分析[J].宏观经济研究,2014(4)
8.社会统筹个人账户 篇八
【摘要】 为了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发展,满足将来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养老金支出的需要,探索个人账户基金运营及监管的策略意义深远。简要回顾了个人账户基金的发展历程,分析了其采取市场化运营方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就个人账户基金的治理结构、管理方式、监督体制和模式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个人账户基金;市场化;监管策略
个人账户养老金是老百姓的养命钱。随着个人账户的做实,基金积累的规模越来越大,如何对这部分基金的进行有效监管,在保证基金安全性的基础上实现其保值增值,既是当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重点,也关系到制度发展的可持续性。十七大明确指出“采取多种方式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加强基金监管,实现保值增值”。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2006年~2010年)也提出“进一步完善收支两条线办法,制定按基金性质进行分类投资的政策;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研究制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管理办法”。这表明政府高度重视研究个人账户基金在有效监管的基础上保值增值的问题。当前研究这一问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与长远的历史发展意义。
一、个人账户基金发展历程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自1995年国务院下发《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1)33号)以来,确立由现收现付模式转变为部分积累模式,建立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在现行体制下,企业和在职职工要同时承担退休职工的养老金的支付和在职职工未来养老金积累的双重任务,当社会统筹缴费根本不足以支付离退休职工的养老金时,最便捷的办法就是直接挪用个人账户资金。制度的运行演变成“统账结合,混账管理,空账运行”的局面。截至2006年底,我国养老金空账规模为9000亿元,养老金账户节余4800亿元。为保持制度的可持续性发展,国家决心要进行统账分开管理,做实个人账户。2000年开始在辽宁等地区开展了做实个人账户的试点,2006年又陆续在天津等8个省展开了这一试点。目前,全国11个省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积累金额达到786亿元。
2007年8月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共同起草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管理办法》,拟扩大养老基金投资范围,目前该《办法》已经基本成型,将于近期上报国务院。2007年11月30日,劳动保障部副部长刘永富表示,下一步,大量的个人账户的养老基金将实行市场化运营,这部分基金数量不会小于企业年金。
因此,本文分析的对象是在逐步做实个人账户的过程中所积累在个人账户中的基金以及做实以后继续积累的基金。此分析存在一个假设的前提,即我国今后将继续采取统账结合的部分积累型的制度模式,统账分开管理,并且国家将采取一切措施逐步做实个人账户。
二、个人账户基金运营的方式:市场化运营
(一)个人账户基金市场化运营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1.统筹和个人账户两类基金不同性质的要求
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模式为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统筹部分采取现收现付制,以短期内的基金收支平衡为目标;个人账户部分则采取完全基金积累制,根据精算公式确定缴费率,养老金给付额由缴费和基金投资收益决定。由此对应了两类完全不同产权属性的基金,具有公共产权属性的公共退休金和具有私人产权属性的私人退休金。从理论上讲,个人账户具有私人产权属性,其所有者应该享有自由选择委托代理人、投资方式和渠道等权利,国家仅通过立法、政策制定、资格审查等途径给所有权人以相宜的制度支持或信息引导。然而,我国金融市场还不成熟,存在市场失灵因素,出于基金的安全性考虑,只能是个人账户所有者将基金的事实支配权让渡给政府及其委托人。但是,政府的角色只能是帮助所有者选择合适的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等进行市场化运营,并制定相关政策法规以规范这一过程,而非直接经营基金。
2.现行投资制度不合理是基金违规投资的原因之一,养老金的安全难以得到保障
按照1996颁发的《关于一些地区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等问题的通报》(国办发明电[1996]6号)中相关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结余主要用于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账户。我国没有将统筹和个人账户的资金分别作出投资管理的规定,而是都被限制在协议存款和购买国债这两个渠道里,是一种“统账合一”的投资管理制度,收益率很低。地方政府在掌握基金管理和投资权利的基础上,出于保值增值的压力和政绩考虑,为减轻本地今后的基金支付负担,往往采取违规投资行为,以期获得高的收益率。“统账合一”的投资管理制度,正是造成中国社保资金违规的原因之一。为吸取教训,防止在逐步做实的个人账户的过程中基金的挪用和违规投资,有必要制定统账完全不同的投资管理办法,基于个人账户基金的性质,对其进行市场化运营,以保证其安全的基础上提高收益率。
3.现行的投资制度使得个人账户养老金存在隐性损失,养老金不能实现保值增值
按照原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34号)中的相关规定,养老基金只能用来存银行或买国债,养老金投资收益率低下,不能保值增值。有数据显示,在过去几年里,养老保险基金总的名义收益率为2.18%,但加权通货膨胀率却为2.22%,我国CPI指数也早已经超过3%,另据德国《财经时报》报道,从1998年至2004年,中国平均工资的年增长率在8~12%之间。可见,养老保险基金实际是在贬值和缩水,养老金存在隐性损失。巨大的隐性损失将直接威胁我国部分积累的养老金制度的合法性,如果个人账户基金连保值都做不到,又何谈能应付未来人口老龄化养老金支付的需要呢?制度存在的价值在哪里呢?解决的唯一办法就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实行个人账户养老金市场化运营。
(二)个人账户基金市场化运营的可行
1.相关法律法规将于近期出台,为个人账户基金市场化运营提供法律制度的保障
2007年8月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共同起草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管理办法》,拟扩大养老基金投资范围,目前该《办法》已经基本成型,将于近期上报国务院。据称,《办法》着重对以下四个方面做出规定:建立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适当扩大投资范围;实行专业化管理;加强管理和监督。《办法》的出台将个人账户基金的投资监管问题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为个人账户基金市场化运营提供了有力的政策和法律武器的支撑。
2.随着个人账户做实速度的加快,个人账户中将积累一笔大规模的基金
目前,全国11个省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积累金额达到786亿元。吉、黑两省从2005年开始试点做实,从5%起步,每年“自费”(即在没有中央财政补贴的支持下)提高1个百分点,目前均已达到8%。天津等8省市从今年开始从3%起步,相信几年内也会达到8%。做实账户的试点省份已达全国总数的1/3。基金积累规模的增大无疑对其收益率水平提出了挑战,它也是基金市场化的物质基础。
3.国内外养老金运行的现状为个人账户基金市场化运营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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