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2024-08-09

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共10篇)

1.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篇一

深圳市南山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区委、区政府“文化立区”的战略,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按照国家及省、市、区有关文化产业的发展规划和要求,设立南山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我区实际,并参照《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自 2008 年起,由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门资金作为我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纳入每年的区财政预算。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专家评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绩效评估”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管理职责和分工

第四条 南山区人民政府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文产办”)的职责:

(一)根据我区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向区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以及分项预算。

(二)编制决算。

(三)编制资助指南,受理资助申请,组织对资助申请单位的考察、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

(四)会同区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建立和管理资助企业和资助项目的档案。

(五)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指导和监督。

(六)负责组织项目的验收,并对资助项目和被资助企业进行绩效评估。

(七)会同区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有关操作规程。

(八)协助辖区企业争取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第五条 区财政局的职责:

(一)审批专项资金使用计划、预算和决算。

(二)会同区文产办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助资金拨款。

(三)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

(四)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参与制定专项资金有关操作规程。

(六)协助辖区企业争取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

第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的责任:

(一)编制项目投资预算。

(二)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

(三)对获得的资助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五)按要求提供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第七条 建立“南山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家评审”制度,由区文产办组织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等专家,为我区专项资金的资助政策、管理和决策提供咨询、论证和资助项目评估。

第八条 建立“南山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审定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区文产办负责召集,由区政府分管文化和财政的副区长,区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参加,对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进行审定。

第三章 资助对象和方式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在南山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主要资助以下对象:

(一)经国家、省、市、区批准和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

(二)我区鼓励发展的文化产业领域内的各类经营主体,包括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工作室和个体从业人员等。

(三)文化产业创新性创业项目。

(四)文化产业奖励、会展等项目。

(五)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资助对象。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项目有知识产权争议的。

(二)项目的同一环节已经获得我区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

(三)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违法被执法部门查处的。

(四)申请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五)申请单位提供虚假资料的。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补贴、贷款贴息、奖励、配套资助四种资助方式,以无偿资助为主,主要支持我区文化产业重点行业内的企业及其重点环节项目的发展。我区文化产业重点行业是指创意设计、网络游戏、动画漫画、数字内容等,并根据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拟定;我区文化产业重点环节是指原创研发环节、原创作品的产业化环节、产品推广和市场营销环节、品牌塑造环节。项目补贴、贷款贴息、奖励、配套资助四种资助方式原则上分别占专项资金总量的60%、20%、10%和10%。为体现重点扶持的原则,对我区文化产业重点行业内的企业及其重点环节项目的资助要占扶持资金总量的 65%以上。

第四章 资助条件和标准

第十二条 项目补贴按以下四类申报,条件和标准分别如下:

(一)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项目补贴:

1、区级及以上文化产业园区(基地)、“三旧”(旧城区、旧村、旧工业区)改造成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以及相关行业协会和企业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等项目,经区文产办认定后,可申请专项资金资助。按照“建设方投资为主、专项资金扶持为辅”的原则,在落实建设方资金来源后,每个项目资助金额控制在该项目实际总投资的20%以内,原则上每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进驻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企业,可享受培育期(一般为三年)生产性用房房租补贴,每个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文化产业的重点环节发展项目补贴:

1、重点行业的原创研发项目启动资助。用于资助经区文产办认定的我区文化企业启动原创研发项目。每个项目启动资助金额控制在该项目预算总投资额的20%以内,每个项目启动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重点行业的原创研发成果产业化及市场推广资助。用于资助经区文产办认定的我区文化企业原创研发成果的产业化及市场推广。原创研发成果须经区文产办组织评审认定。每个项目资助金额控制在企业对该原创研发成果产业化及市场推广总预算投入的30%以内,原则上每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助资金使用企业应有相应的资金投入。

3、文化企业品牌塑造项目补贴。用于鼓励我区文化企业进行品牌塑造。对经区文产办认定的我区文化企业聘请专业机构进行企业品牌塑造的项目给予补贴,原则上每个企业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重大会展和其他重要活动项目补贴。用于资助我区文化企业参加重大文化产业展会,举办重要文化产业活动。经区文产办认定,对参展单位按实际场租费的50%给予补贴,原则上每项会展补贴总额不超过100 万元;对举办单位按实际总投资的 30%给予补贴,原则上每项活动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项目不得在区政府不同部门重复申请资助。

(四)文化产业创新性创业项目补贴。资助拥有创新性技术、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工作室具有市场前景和操作性的相关创业投资项目。经区文产办组织评审认定,原则上可对其每年提供最高为20万元的资助,资助期最长为三年。

第十三条 贷款贴息的条件和标准:

申请银行贷款贴息资助的企业贷款,必须是经区文产办认定的从事我区文化产业重点环节项目发展以及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用途的项目,并且已经获得在深圳注册的银行(包括分支机构)发放的项目贷款。申请银行贷款贴息资助的,其贷款必须用于企业的主营业务,且获得贷款的时间必须在其申请之日前的一年内。贴息金额以企业实际已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为依据确定,原则上每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企业,最多可享受二年的贴息。

第十四条 奖励的条件和标准:对成长性好、业绩突出的文化企业,或对我区文化产业发展作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按以下规定给予奖励:

(一)对获得重要文化产业国际、国家和省级评奖奖励的区内企业、个人和项目,参照所获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二)对经区文产办认定的我区文化产业重点行业内企业出口的产品和服务给予补贴性奖励。标准按经核定的出口创汇收入的10%奖励企业,原则上每个企业每年享受的出口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我区企业原创动漫影视产品在国家级、省级出版发行单位和电视台出版发行或播出的,按其出版发行或播出首内实际收入的10%给予原创作品开发企业奖励,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我区游戏开发企业原创开发的或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游戏产品(不含委托加工游戏产品),按其公开发售或运营首内实际收入的10%给予奖励,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五条 配套资助的条件和标准: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文化企业和项目,在国家、省、市财政提供的资金之外另行投入经费的,可申请配套资助。申请配套资助的资金比例可参照国家、省、市相应的资助标准申请最高为 1:0.5 的配套资助,原则上每个企业和项目配套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五章 资助申报和审批

第十六条 本办法采取常年受理、分批评审的方式接受申报。区文产办负责公开发布专项资金的“申请指南”,明确各类申请所需提供的材料和要求,并受理企业的申请。

第十七条 资金审批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根据区文产办发布的申请指南,填报申请材料,并提供各类有效证明文件。

(二)收到企业申请后,区文产办进行材料初审,形式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不合格的向企业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企业,申请单位补充相关材料后,可重新提交。

(三)区文产办组织现场考察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四)区文产办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和申报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和评审。

(五)区文产办结合现场考评结果和专家评审意见,初步确定资助项目名单和资助额度。在经南山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审定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区文产办向社会公示5天;

(六)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区文产办提出。对公示有异议的,区文产办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区文产办和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资助计划。

(七)获批准的资助企业与区文产办签署《南山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合同》。合同应包括资金使用范围、资金使用进度计划等条款,,具体条款由区文产办拟定。区财政局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第六章 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管理费是指区文产办在项目管理过程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专家考察、评审、监理、验收、评估,在媒体上发布信息,中介机构项目审计、法

律事务及相关的费用,其总额为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额的3%,预算由区财政局具体审定。

第十九条 除会展补贴、房租补贴等报销制项目补贴外,其它项目补贴资金应采取专用帐户、封闭管理的方式进行管理。项目补贴使用单位与区文产办签订合同后,必须在指定的监管银行开设专用帐户。区财政局按合同的有关规定,将资助资金一次或分次拨入专用帐户。监管银行由区财政局负责审定。区财政局应定期对监管银行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区文产办应当会同监管银行对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提出的资金使用申请进行审查,发现超出合同规定使用资金或改变资金用途的,由区财政局指令监管银行拒付。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合同的有关要求,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并实行单独核算,符合政府采购条例要求的,须办理政府采购有关手续。企业所获得的配套资助资金,须按有关规定的资金开支范围使用。企业所获得的奖励资金,须全部用于本企业的研发支出。

第二十二条 获项目补贴资助的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报告区文产办,经核准后,将剩余资金归还区财政局,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七章 监督和绩效评估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送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总结报告,区文产办汇总后抄送区财政局。

第二十四条 区文产办应定期对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将专项检查的情况及时书面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应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并将重点检查情况书面反馈给

区文产办。项目完成后,区文产办应及时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将项目验收情况书面报送区财政局。

第二十五条 区文产办每年组织专家或中介服务机构,对上获得资助的企业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结果将作为资助申请人再次申请资助的重要评审依据。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区文产办和财政局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警告、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资金、三年内不受理资金申请等措施,并将受资助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专项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由区文产办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参与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咨询专家资格,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追求责任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文产办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8年3月28日

2.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篇二

2.支持已完成转制工作的中央级文化体制改革单位发展。重点对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中央级重点新闻网站等转制单位重点发展项目给予支持。

3.支持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建设。重点对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新媒体产业基地、广播影视制作基地、出版基地、印刷复制基地等的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公共服务平台给予支持。

4.支持重点行业产业升级和技术改造。重点支持广播影视、新闻出版行业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网络广播电视、数字出版、网络出版、电子书等新媒体、新业态发展, 支持重点行业关键技术设备更新改造, 支持新闻出版行业的数字技术与环保技术应用项目。

5.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重点对列入《2009-2010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的文化出口企业给予专项奖励, 对列入目录的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给予补助。

6.支持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与金融机构、地方政府共建协议框架下的文化产业项目, 重点对已获得银行贷款的文化企业给予贷款贴息。

7.支持地方有线电视网络“一省一网”整合和双向化、数字化改造, 支持重点转制国有电影制片厂技术改造, 支持国有或国有控股电影院线数字影院改造升级。

8.支持出版企业、出版物发行企业跨地域整合, 大型出版内容传播平台建设, 区域性、全国性出版物流通渠道建设;支持已列入新闻出版总署新闻出版业发展项目库的重点项目发展。

3.梅州投入专项资金发展红色旅游 篇三

去年10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省委书记胡春华来梅调研时指出,要全面仔细地梳理革命遗址,能保留的要尽量保留,要在原址保护,修旧如旧,保护好红色资源。为此,梅州市对全市现存的359处革命旧址遗址进行了全面摸底调查,并多次组织到革命遗址旧址调研,解决革命旧址修缮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今年4月,梅州市出台《梅州市修建革命旧址、纪念实施工作方案》,计划在2016年至2018年每年投入1000万专项资金,支持革命旧址和纪念设施修缮建设,各县(市、区)也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这项工作。

“目前,我市正以梅江韩江绿色健康文化旅游产业带建设为契机,把革命旧址修缮保护工作与发展红色旅游结合起来,努力把红色资源转变为发展资源、富民资源。”据梅州市委党史研究室主任邓文庆介绍,3年全市共有22处革命旧址和场馆被列入修缮建设范围。其中,17处被列入第一批修缮建设规划的已有8处动工,预计在今年内全部实现动工建设。

梅州市已形成了以梅县区叶剑英纪念园为龙头,大埔、平远为两翼的红色旅游发展格局,建成了国家4A级景区叶剑英纪念园、“八一”起义军三河坝战役烈士纪念园、平远红军纪念园等主题鲜明的红色旅游景区景点。邓文庆表示,下一步,梅州市将借力梅江韩江绿色健康文化旅游特色产业带规划建设和粤闽赣红色旅游联盟,把梅南镇九龙嶂革命旧址群与丰顺马图村串珠成链,打造成红色旅游线;修缮南方工委机关旧址、升级改造三河坝战役纪念园,打造中央红色交通线等,进一步发展红色旅游、打响苏区品牌。

4.深圳市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篇四

一、审批内容

本计划针对行业领先、带动作用明显的互联网服务类企业(包括:基础服务和应用服务)和外贸供应链管理和国际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为提高本企业的综合运营能力和平台服务水平、创新服务模式、优化服务功能、拓展服务规模而开展的项目建设给予一定的资金资助。重点支持领域:

(一)互联网接入服务、域名注册服务(DNS)、设备托管服务(IDC)、网络加速服务(CDN)等互联网基础服务领域。

(二)电子商务(包括:交易平台、服务平台、支付平台、网络商城等)、网络内容与娱乐、移动互联网及为其它互联网应用服务企业提供网站建设、技术服务、支撑服务等互联网应用服务领域。

(三)内、外贸供应链管理平台和为国际贸易提供通关、检验检疫、物流、外汇、融资等环节服务的第三方服务平台。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互联网产业振兴发展规划》(深府[2009]237号)

(二)《深圳互联网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府[2009]238号)

(三)《关于优化服务提升质量促进经贸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2012]27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额控制,资助项目总数不超过100个项目,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其中,供应链管理和国际贸易服务平台项目总数不超过10个(优先支持进出口规模较大、经营规模和纳税额大、行业领先和带动作用明显的供应链服务和国际电子商务企业);

审批方式:无偿资助、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审批机关(领导小组)审定。

四、审批条件

申请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企业注册地在深圳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成立一年以上(2012年1月1日前成立);

2、申请企业须具有有效期内的ICP或ISP经营许可证(供应链管理和国际贸易服务平台除外),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的企业须取得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

3、应用服务领域申请企业须拥有正式独立运营的网站;

4、供应链管理平台应具有创新性和综合服务功能,公司的信息化建设费用须达到300万以上;

5、一家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同一项目也不得在市政府多个部门申请资助;获得过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同一项目不得再重复申请资助;

6、已获得互联网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资助项目按进度计划到期并完成验收的,方可继续申请,否则不得再申请资助;(资助项目未到完成期限的除外)

7、项目申请的资助金额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总投资额的50%和本企业注册资本;

8、申请企业守法经营,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按时上报统计数据。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系统网站(http://zj.szjmxxw.gov.cn/sfwweb/home/login.aspx)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参照后附提纲要求撰写);

(三)基础服务领域企业提供申报项目有关技术实现示意图;应用服务领域提供与申报项目有关的经营网站或移动终端运营主要页面截图;;

(四)通信管理部门颁发的ICP或ISP经营许可证,第三方支付企业须附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五)其它有关材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4)本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事业单位无须提供);

(5)税务部门开具的本企业2012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事业单位无须提供);

(6)2012企业财务审计报告或由企业法人签字的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验原件);申请外贸供应链管理和国际电子商务服务资助的企业,还须提供包括企业2011、2012年进出口金额、平台或运营系统建设费用投入等内容在内的专项审计报告。

申请人还可以提交以下辅助材料:投资机构对公司投资的相关材料、专利(或知识产权)证书、国内知名第三方咨询机构对公司网站的评价排名等。以上材料一式二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人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系统网站(http://zj.szjmxxw.gov.cn/sfwweb/home/login.aspx)在线填报。

七、审批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12年12月26日至2013年1月28日。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3年1月4日至2013年1月31日。联系人:陈跃群、王晓艳电话:82107984、82107117 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8号窗口。

八、审批决定机关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业务处室依据专家评审结果进行现场考察(本内考察过的企业不再重复考察)——上报联席会议审议——报领导小组审定——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委员会共同下达项目资金资助计划——申请人与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签订资助合同书——市财政委员会拨付资助经费。

十、审批时限

每年一次,成批处理。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有效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与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签订资助合同书。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5.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品牌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推动我市品牌建设工作,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做好品牌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06〕4号)的规定,结合深圳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品牌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促进我市品牌建设,加强品牌推广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的品牌是指深圳企业拥有的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自主

品牌。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五条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以下简称市贸工局)和深圳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是深圳市品牌发展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对品牌资金按规定实行项目(事项)管理和资金管理。

第六条 市贸工局的职责:

(一)提出专项资金预算;

(二)提出专项资金支出结构,编制专项资金决算;

(三)提出项目(事项)的实施方案,组织项目(事项)的考察、评审和审核,并跟踪、检查项目(事项)实施情况;

(四)受理专项资金的申请,提出项目(事项)的资金使用计划预算,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事项)的资金使用计划,并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

(五)组织对项目(事项)的绩效评估;

(六)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

第七条 市财政局的职责:

(一)审核专项资金预算;

(二)确定专项资金支出结构,审查专项资金决算;

(三)审核项目(事项)的实施方案;

(四)审核项目(事项)的资金使用计划,会同市贸工局下达项目(事项)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款;

(五)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负责资金使用绩效检查评估;

(六)参与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项目(事项)的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

第八条 项目(事项)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项目(事项)的组织实施;

(二)对项目(事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考评;

(四)按要求提供项目(事项)实施情况的报告及附属材料。

(五)项目(事项)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对项目(事项)申报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和资金使用负总责。

第九条 市贸工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做好品牌资金的跟踪问效和效益分析评价工作,不断完善管理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 资助范围、资助方式及支出结构

第十条 专项资金资助范围:

(一)国家、省级主管部门要求组织开展的品牌促进活动。主要包括:以深圳市名义参加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社会组织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和区域性的自主品牌展示、推介、培训、研讨和交流等活动;

(二)政府主管部门为扩大我市自主品牌国内外市场影响而集中开展的品牌宣传、策划和推广活动等。主要包括:公共广告、电视栏目、专题晚会、主题展览、品牌展示、高峰论坛、宣传手册和整体宣传策划活动等;

(三)为推进我市自主品牌建设,政府主管部门借鉴国内外品牌建设经验而开展的交流、培训和研讨活动等。主要包括:举办品牌高级专业人才培训班,组织品牌高级专业人才的国内外交流和学习,开展品牌建设研讨活动等;

(四)为推进我市自主品牌建设,政府主管部门开展的我市自主品牌的规划、创建、培育和保护工作。主要包括:开展我市区域品牌建设的市场调查,编制区域品牌发展规划;支持品牌信息化建设;推动品牌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培育促进品牌发展的中介组织,开展品牌的培育、推广和保护工作;

(五)其他符合商务部规定或经市政府批准的促进我市自主品牌建设的公共服务。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采取补贴的资助方式。对政府职能部门、协会牵头组织的项目(事项)给予实际发生额度的全额补贴,但不超过核准的项目(事项)资金计划预算额度;对其他社会中介组织承办的项目(事项)给予实际发生额度的百分之五十补贴,但不超过核准的项目(事项)资金计划预算额度的百分之七十。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支出结构:专项资金应重点用于配合国家、省、市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各项品牌培育活动,以及开展区域品牌的规划、培育、创建和保护工作和品牌建设的整体宣传活动等;重点支持项目(事项)的资助资金总额,根据当年专项资金总额和自主品牌发展和培育的实际需要,逐年核定。

第四章 资助申报及审批

第十三条 市贸工局根据商务部和市政府发展自主品牌的总体目标和实际工作,编制预算,提出项目(事项)计划;市财政局确定专项资金支出结构方案。并由市贸工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市贸工局采取委托、招标、公开征集等方式确定项目(事项)承担单位。对政府职能部门、协会承担的项目(事项)采取委托方式确定承担单位,对其他社会中介组织承办的项目(事项)按照相关招投标规定确定承担单位;所有项目(事项)由市贸工局与项目(事项)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事项)委托合同。

第十五条 项目(事项)申报单位向市贸工局提出申请,并提交项目(事项)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详细的资金预算。

第十六条 市贸工局受理申请材料,并在6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评估,提出项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资金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以两局名义下达资金计划。项目(事项)承担单位凭下达的资金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证明材料,到市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

第五章 资金使用及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事项)承担单位收到资助资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第十八条 属事前拨付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项目(事项)承担单位必须在监管银行开立专户,专款专用。市贸工局根据委托合同规定,对专项资金的用途、绩效考评目标和违约责任等进行监督。凡违反合同规定用途的专项资金用款申请,监管银行有权拒付。

第十九条 所有品牌资金使用的单位,均须建立完整的项目(事项)申请材料、资金使用明细计划和项目实施总结等档案资料,自觉接受市贸工局、市财政局及商务部、财政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项目(事项)承担单位在项目(事项)完成的3个月内向市贸工局、市财政局提交项目(事项)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总结,并由市贸工局组织对项目评估。跨未完成的项目(事项)承担单位需于次年2月底前向市贸工局、市财政局提交上项目(事项)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二十一条 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项目(事项)计划予以撤销:

(一)对未能按委托合同要求的进度、质量和标准组织实施的项目(事项),经市贸工局正式行文督促后仍不能按时、按质和按量完成的;

(二)由于不可抗的自然因素导致项目(事项)承担单位不具备项目(事项)实施条件的;

(三)由于国家和政府部门政策变化导致项目(事项)不再实施的。

对未拨付补贴的撤销项目(事项)将不再给予补贴,对属事前拨付补贴的撤销项目(事项)将予以追回补贴,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贸工局负责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并聘请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十三条 市贸工局、市财政局按规定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聘请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市贸工局建立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绩效评估制度,对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绩效进行评估;市财政局建立专项资金绩效检查评价制度。

第二十四条 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事项)经组织专家评估,确认为不合格的项目(事项)承担单位,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第二十五条 项目(事项)单位要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具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项目单位,有权取消该单位专项资金申请资格,并在今后3年内不得申报市级财政支持的品牌发展项目(事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参与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咨询专家资格,并在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财政部门和监察机关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以后根据商务部有关改变资金使用方向的要求,结合深圳品牌发展的需要,重新调整使用方向,继续用于自主品牌建设。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贸易工业局和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6.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篇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3‟119号),推动我市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和质量提升,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7‟6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扶持深圳市电子商务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市电子商务发展,加大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的工作力度,促进传统产业利用电子商务实现转型升级,提升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水平等项目建设。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管理职责和分工

第五条 市财政和经贸信息主管部门依照本部门职能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各负其责,市监察、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涉及专项资金管理、监督的重大问题,各职能部门应当向市政府报告。

第六条 市财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审核专项资金支出计划,并报市政府审定;

(二)对拟资助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会同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会签下达专项资金资助计划;

(四)办理专项资金拨款,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组织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或再评价工作,提出改进预算管理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七条 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专项资金支出计划;

(二)发布申请指南,开展项目受理、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社会公示等工作,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建立项目备选库;

(三)编制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并牵头组织下达专项资金资助计划;

(四)建立资助项目档案,跟踪管理项目实施、验收以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五)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和再评价工作,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部门预算管理。

业务主管部门对其编制的专项资金支出计划、项目计划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客观性负责,对计划的执行情况和绩效情况负责。

第八条 项目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项目申请指南,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或可行性报告,如实提供相关申报资料;

(二)编制项目投资预算,组织完成项目实施;

(三)按照有关规定专款使用专项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并对项目资助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独立会计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对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和验收;

(五)按业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供资助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六)按监管银行制度要求,办理受资助项目的资金使用;

(七)项目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申报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和资金使用负责,不得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其他专项资金。

第三章 资助对象和范围

第九条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是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 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申请指南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支持机构。

第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中小微企业电子商务普及应用项目。通过购买经认定的我市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基本服务增量,减少新增触网企业缴纳的基本服务费用,间接支持中小微企业借助第三方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应用;

(二)电子商务集成创新项目。主要针对传统企业利用信息化技术,采取电子商务方式开展经营活动的项目;

(三)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建设项目。主要包括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试点企业和试点区域的信息化系统改造以及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项目;

(四)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国家电子商务示范项目配套、产业链关键环节示范应用推广、重点领域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建设、电子商务规制和标准建设、电子商务产业研究以及其他符合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要求的项目;

(五)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体系建设项目。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体系建设项目。包括针对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冷链配送系统建设、开展网络销售业务的大型商贸流通企业物流中心建设、电子商务物流配送最后一公里解决方案等(包括电商共同配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社区网络配送设施建设、为电子商务物流提供服务的社区便利店建设等);

(六)电子商务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创新政府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式,撬动社会资本投资电子商务的积极性,从而放大政府专项资金的规模,更好地发挥政府专项资金的杠杆作用。

第十一条 对符合资助范围的项目采用无偿资助、奖励、贷款贴息、风险补偿、投融资补贴、股权投资等方式予以支持。对适用监管银行制度管理的资助资金,按监管银行制度办理。

第四章 资助重点、标准及方式

第十二条 中小微企业电子商务普及应用项目的资助重点、标准及方式。

资助重点:

针对传统企业借助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给予扶持。

资助标准:

针对首次通过指定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经营活动,且与该平台签订服务协议并已支付服务年费的深圳法人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所交服务年费50%的补贴,每家企业资助上限为1万元。

资助方式:

采取事后补贴的方式,购买深圳本地指定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部分服务的方式,达到使该平台减少对本地服务对象收费标准的目的。第十三条 电子商务集成创新项目的资助重点、标准及方式。

资助重点:

针对传统企业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自行开展电子商务经营活动,提升企业营销能力的电子商务解决方案项目给予扶持。

资助标准:

1.企业已申报纳税的营业收入规模达到100亿元及以上的,资助上限为2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的50%;

2.企业已申报纳税的营业收入规模达到50亿元(含50亿元)-100亿元的,资助上限为15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的50%;

3.企业已申报纳税的营业收入规模达到1亿元(含1亿元)-50亿元的,资助上限为8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的50%;

4.企业已申报纳税的营业收入规模在1亿元以下的,资助上限为5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的50%。

资助方式:

采取事后无偿资助的方式,经专家评审和现场抽查,对优秀电子商务解决方案投资项目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为资助上限乘以评审得分系数。

第十四条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建设项目的资助重点、标准及方式。

资助重点: 针对从事跨境贸易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支付企业、物流企业、试点区域经营单位、代运营等深圳法人企业,为实现“阳光化”通关而与深圳跨境贸易通关服务平台系统对接,对本公司信息化系统进行改造的项目给予资助。对经市政府批准的重点项目按批准标准给予资助。

资助标准:

1.对试点区域按照海关监管要求进行集中监管场所的信息化系统改造或分拣系统、分拣设施建设等项目给予资助,资助上限为2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的50%;

2.对跨境电商等各类企业的系统改造项目给予资助,资助上限为5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的50%;

3.对经市政府批准的重点项目按批准标准给予资助。资助方式:

采取事后无偿资助方式,经专家评审和现场抽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为资助上限乘以评审得分系数。

第十五条 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建设项目的资助重点、标准及方式。

资助重点:

符合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要求的各类项目,需要示范创建和应用推广的项目,国家或省电子商务示范配套项目,需要政府购买服务的产业服务项目。

资助标准:

1.国家电子商务示范项目按照不超过1:1的比例配套(无需专家评审);

2.国家级示范项目按照国家有关部委批复的方案或经市政府批准的工作方案执行;

3.对电子商务产业链关键环节示范应用推广、重点领域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建设项目给予资助,资助上限为1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的50%。

资助方式:

事前、事后无偿资助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经专家评审和现场抽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为资助上限乘以评审得分系数。

第十六条 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体系建设项目的资助重点、标准及方式。

资助重点:

对开展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的冷链配送系统建设、开展网络销售业务的大型商贸流通企业物流中心建设以及电子商务物流配送最后一公里解决方案给予资助。

资助标准:

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3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的50%。资助方式:

采取事后无偿资助方式,经专家评审和现场抽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为资助上限乘以评审得分系数。

第十七条 电子商务发展股权投资基金资助重点。资助重点: 创新专项资金扶持方式,发挥资金的杠杆作用,设立基金,采取股权投资方式对电子商务领域符合条件的创新项目进行资助。电子商务发展股权投资基金设立方案另报市政府审定。

第五章 项目申报和受理

第十八条 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在每年第四季度提出下一的专项资金预算及专项资金支出计划,送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将专项资金支出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分批编制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指南,明确申报条件、资助标准、申报期限、申报材料和审批流程等事项,通过多种公开信息渠道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条 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采取常年受理、集中办理、先到先得的方式接受申请。申报单位按照申请指南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资料。

第二十一条 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项目受理工作,组织开展项目初审、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等工作,委托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条件或通过公开投标选定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二条 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根据上述程序,自集中办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评审、编制项目扶持计划,并送市财政主管部门复核。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复核申请的20个工作日内对所编扶持计划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项目扶持计划,由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公示,并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处理。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六章 资金拨付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示后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资助计划。项目单位凭下达的资金资助计划文件或签订的项目实施合同,到市财政主管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第二十五条 获得资助的项目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资助资金采取专用账户、专款专用、封闭式管理。

对事前资助项目,项目单位与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签订资金使用合同,自行选择有资质的监管银行,开设监管账户,办理拨付手续,市财政主管部门根据资助计划和资金使用合同有关约定拨付资助资金到项目单位监管账户。

对事后资助项目,市财政主管部门根据资助计划文件拨付资助资金。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在实施中发生变更,须报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经同意后才能实施变更。对因故终止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报告市财政主管部门,并及时将资助资金如数退回市财政主管部门。由资助资金形成的项目资产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处置。

第七章 监督和绩效评估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组织对受资助项目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书面报送市财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组织对受资助项目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申报单位再次获得资助的重要评价依据。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主管部门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将作为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由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规定追回专项资金。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存在前款违规违法行为的单位,3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该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第三十一条 对在项目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与项目申报单位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的中介机构,一律取消其项目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对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 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参与评审、评估的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专家资格,并在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和个人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构、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资金的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部门预算安排解决,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7.新疆林果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篇七

一、林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新疆林果业发展专项资金启动于2006年, 截至目前, 共计投入资金13 000万元。这些资金主要用于林果业灾害综合防控体系建设、良种推广补贴及繁育体系建设、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县乡两级林果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等。事实证明, 通过近4年的使用实施, 其对林果业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有效地推进了特色林果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主要表现在:

1.加快了特色林果业基地建设, 为农民增收做出了突出贡献。

林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注入, 拉动了各级政府、民间资本、企业资金的投入, 形成了多元化投资渠道, 并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目前, 新疆林果业基地建设面积已达1 500万亩, 林果总产量530万吨, 实现产值150亿元。特别是在较为贫困的喀什、克州、和田等南疆五地州, 由于林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扶持, 极大地调动了当地农民种植林果的积极性, 农民人均林果收入已超过900元, 在农民每年增收部分中林果已占到40%以上。

2.促进了科技管理水平的提高, 为林果业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

在这一点上, 林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投向重点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加大了基层技术人员和农民技术骨干的培训力度。按照2005年制定的3年培训百万果农的培训计划, 从2006年起, 到目前为止, 全疆已培训各类林果技术人员100多万人, 提前完成了既定规划。另一方面加强了示范基地建设。通过专项资金的支持, 在林果主产区已建起无公害果品、绿色果品、有机果品、出口注册果园、丰产栽培、有害生物防治等11类300多个示范基地, 在林果业的整体发展中引领带动、示范样板作用突出。

3.提高了良种使用率, 良种繁育能力明显增强。

4年间, 由于有了专项资金的扶持, 核桃、红枣、巴旦木、杏、香梨、葡萄等林果主栽树种的优良品种或品系得到了系统的推广, 64个林果业发展重点县市已基本建起了100亩~150亩的良种繁育基地, 良种使用率达到85%以上。2009年, 为了进一步加快林果业栽培良种进程, 专项资金对良种建设重点倾斜, 集中投入500万元, 专题开展新疆特色林果良种补贴试点工程。预计通过专项补贴以及良种繁育基地的建设, 到2012年, 新疆林果主产区林果栽培和改良嫁接基本可以实现良种自给。

4.增强了抵御灾害的能力, 综合防控体系已具雏形。

特别是在抵御林果业有害生物灾害方面, 新疆将林果业发展专项资金与国家投入资金捆绑使用, 近两年共计投入近7 000万元, 在64个林果业重点县建成214个有害生物测报站 (点) ;分别组建了10个自治区、地 (州) 两级灾害防控重点技术研究实验室及药剂药械储备库;对327个林果重点乡 (镇) 实行了每单位2万元的有害生物防治设备标准化配备。通过专项资金的支持, 新疆的林果业有害生物防治已基本上形成了自治区、地 (州) 、县 (市) 、乡 (镇) 、村庄五级监测预防网络和预防防治体系, 基本实现了有病有虫不成灾的目标。

二、林果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主要作法

1.建立健全资金管理规章制度。

在林果业发展专项资金启动之初, 新疆林业主管部门就会同财政主管部门, 共同制定了《自治区林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暂行) 办法》, 明确提出林果业发展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 专项用于林果业发展。同时, 办法中还确定了林果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 以及“统筹安排, 科学规范, 突出重点, 专款专用”的使用原则, 并界定了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支出范围, 对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依据法律, 提出了惩罚性措施, 从而保证了专项资金的规范运作。

2.根据林果业发展趋势, 适时确定资金投向。

按照新疆林果业发展的总体部署, 根据不同时期、不同阶段林果业发展的任务, 引导、确定专项资金投向, 新疆林业和财政主管部门每年都制定林果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投资指南, 明确重点支持方向, 提出建设要求。如针对近年来有害生物蔓延的趋势, 在支持重点上, 逐渐把投资方向由农民技术培训、示范基地建设向有害生物防控体系建设转变, 仅2009年就投入3 400万元, 占到当年林果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额的57%, 为林果主产区有害生物防控体系的基本建成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3.严格立项程序, 加强资金拨付管理。

在立项程序上, 采取“双向”上报, 专家审核。就是各县 (市) 申报林果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标准文本和实施方案, 必须经当地林业和财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双向上报。自治区林业和财政主管部门对上报文本材料筛选后, 组成专家组对项目评审立项、批复执行。在资金拨付管理上, 根据审定后的实施方案, 按照预算级次逐级拨付, 专项核算, 专款专用。如对无公害、绿色、有机、出口注册果园示范基地的资金支持, 要求其必须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认证资格和证书;林果良种补贴试点必须提供单位或农户的相关信息资料、面积、GPS坐标等。项目完成后经县 (市) 级林业和财政主管部门验收后, 予以拨付兑现。

4.强化监督稽查, 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为了严格执行财务与资金管理的规章制度, 确保林果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各级林业和财政主管部门分别按职责权限, 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2008年, 自治区林业厅组织种苗、森防、林果等业务部门, 对近年来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及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进行了检查。今年, 自治区林业厅又组织财务稽查人员, 对专项资金拨付、使用、管理、核算等方面进行了重点稽查。由于强化了监督稽查, 自专项资金启动以来, 基本上没有发生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问题, 确保了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安全运行。

三、林果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中急需解决的几个问题及对策

1.关于突出重点, 集中投入的问题。

当前, 新疆的特色林果业已基本完成了基地建设任务, 正在由基地扩张向科学管理及提质增效、粗加工向精深加工、林果业大区向强区转变。围绕这“三大转变”, 在投资决策上应主动适应新形势、新变化。一是改变当前在资金投入上面面俱到、项目重叠的分散投入形式, 按照总体部署, 突出重点, 集中投入, 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二是对专项资金支持方向进行调整。目前, 应对有害生物防控、良种培育及销售、物流、市场建设环节等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提高良种使用率, 用3年~5年的时间, 在林果主产区建成完备的有害生物防控体系, 在林果产品主销区建成比较完备的市场销售体系。三是针对专项资金投资趋向, 科学合理地搞好项目储备, 提高项目申报质量。

2.关于控制机制的问题。

资金使用控制机制是把握资金投放入口的关键, 也是资金管理的龙头。目前, 林果业发展专项资金在管理程序上主要为申报、审批、拨付、建设及验收五个方面。主要特点是先拨款、再建设、后验收, 这样就为专项资金的违规违法使用提供了空间, 增加了管理难度。因此, 在林果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控制机制上, 应积极探索新的管理办法和模式。目前在国家一些重点工程中普遍使用的“报账制”非常适用于林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 是从源头上保障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的有效措施, 应大力推广。

3.关于资金管理监督的问题。

针对专项资金管理上出现的一些问题和漏洞, 一是要加强制度的执行力, 严格按照制度管理, 按照制度办事, 在管理中不断对制度进行修改完善。二是要加强对财务主管领导和会计人员的学习培训, 提高对林果业发展专项资金重要性的认识, 特别是会计人员要熟练掌握专项资金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 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三是要建立健全经常性的稽查、审计制度, 自下而上严格自查自纠, 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四是要严格查处专项资金使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对查出的违纪问题要给予通报批评。对触犯法律, 危害专项资金安全的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肃处理。

4.关于建立绩效评价机制问题。

目前, 在新疆的林业工程实施中, 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仍是一个空白。就林果业而言, 尽快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专项资金评价机制。在这方面, 首先要结合实际, 制定切实可行的评价指标和方法, 对专项资金管理的各个环节及评估进行全过程监控, 确保绩效评价层层落实。二是评价体系必须对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全面反映, 既要突出经济效益, 又要突出生态效益、社会效益, 同时还要突出对林果业总体发展的推动和示范辐射作用。三是要建立评价的奖罚机制, 提高评价的约束力, 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效益突出的项目进行通报表扬, 并在项目申报上予以重点支持。对效益差或出现问题的, 通过调减资金、调减计划等办法予以调控惩罚。

5.关于多元化、多渠道投资问题。

8.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篇八

近期土豆网和优酷网完成合并,在目前国内视频网站领域占据了较大市场份额。即使如此,在高昂的带宽和版权成本压力之下,土豆网还是面临资金之困。去年,土豆网一举获得了上海市网络视听企业专项资金在“重点视听企业”“创新项目”和“原创网络剧”三个领域的资助,补贴总额达到250万元,数额虽然不大,对企业来说却犹如“雪中送炭”。

“网络视听产业作为互联网和广播电视融合发展的新业态,对于上海在‘十二五’期间实现‘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具有战略意义,而且发展空间巨大,但目前还处在起步阶段,需要政府好好扶一把,为其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海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宗明说。据介绍,上海今后每年将投入1000万元专项资金扶持网络视听产业,今后扶持力度还将继续扩大,以鼓励更多的企业和人才在上海获得更多的收益。

数据显示,上海已经成为我国网络视听产业发展的“高地”。截至2011年底,中国网络视頻市场规模达62.7亿元,同比实现翻番;而上海网络视听产业规模超过30亿元,几乎占据全国“半壁江山”。去年年底,国家广电总局和上海市政府签署了中国(上海)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建设部市合作协议。

(摘自2012年3月31日新华网)

9.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篇九

申报指南

一、支持领域

主要包括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境外并购、对外劳务合作,以及其他符合规定要求的对外投资合作业务。

(一)鼓励根据国家有关重点规划,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及铁路等交通运输、电力、通信设施、矿产资源、航空航天、海洋工程、农业、林业领域,开展互利共赢的对外承包工程及境外投资业务。

其中,对外承包工程指我国境内企业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建造、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

境外投资指我国境内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二)鼓励开展技术、品牌、专利、营销网络等境外并购及重点领域的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

其中,重点领域的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指通过商务部、财政部确认考核或考核的商贸物流型、农业产业型、资源利用型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以及吸收先进技术的研发型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且应符合国家对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发展的总体布局要求。

(三)完善对外劳务合作公共服务。按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和《商务部 外交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送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试行办法的函》(商合函〔2010〕484号)规定,支持对外劳务合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强化信息咨询、素质培训、权益保障、规范引导等服务功能,实现跨区域提供服务。其中,对外劳务合作指我国境内企业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地区为境外的企业或者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

(四)其他符合规定要求的业务。

二、设定依据

(一)《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以下简称《办法》);

(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经贸信息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对外投资合作事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财规〔2014〕14号);

(三)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16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

(四)《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8号);

(五)《市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经贸信息综合字【2016】149号)。

三、支持方式及标准

(一)项目前期费用资助

是指企业境内企业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前,或与项目所在国单位签订境外投资合作协议(合同)权益或签订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协议)等,在合同(协议)生效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勘测及调查,可行性研究及安全风险评估等相关费用。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

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服务所发生的支出。2.勘测、调查费

——项目勘察费(不包括油气、矿产资源勘探费)、论证费和规划费; ——渔业资源探捕费:购买探捕仪器设备费、代理费、船舶注册费。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编制费

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预可研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安全评估报告所发生的支出。

4.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

购买项目(资源)勘察许可证、捕捞许可证、标书、技术资料、软件等所发生的支出。

5.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翻译费

指委托专业机构或人员翻译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所发生的支出。支持标准:资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申请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50%,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支持。

(二)中长期贷款贴息

是指对为实施符合规定的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所取得一年及以上的贷款给予贴息。贷款可由我市企业或我市企业在境外设立的控股公司从境内外银行取得。

人民币贷款贴息率和外币贷款贴息率,按照不超过3%计算。

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依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规定分包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可享受贷款贴息。

支持标准:已累计5年享受贷款贴息支持的项目,不再给予贴息。

(三)运营费用补助 是指对我市企业从事对外投资合作业务在项目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资源回运运保费、企业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保费、特定国家及特定国家的特定地区安保费。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资源回运运保费

我市企业开展境外资源开发将其所获权益产量以内的农业(包括大豆、玉米、小麦、天然橡胶、棕榈油、棉花、木薯)、林业(原木、锯材、板材)、渔业和矿业(包括铁、铜、铝、铬、铅、镍、锌、钾、铀)等合作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按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计算运保费的资源产品进口数量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企业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换回的,不超过与外方签署的开发投资合作协议合同总金额的资源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给予补助(享受补助的回运资源种类比照上述境外农、林、渔、矿合作项目执行)。

2.企业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保费

对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保费给予50%的资助。

3.“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对在境外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企业为其在外工作的中方人员,向保险机构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

4.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

境外突发事件指从事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企业派出的人员因恐怖、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发生伤亡等紧急事件。相关处置费用包括企业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工作人员的护照、签证、国际旅 费和临时出国费用,补助标准参照《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执行。

支持标准:资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申请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50%,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支持。

5.外派劳务人员的适应性培训费用

对开展对外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的企业,根据实际培训并派出人数,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资助原则按照500元人民币/人给予补助,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支持。

四、申报条件

(一)申请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含以金融、股权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依法取得开展对外投资合作的资格,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2.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支持重点开展境外投资业务(不包括国内企业之间转让既有境外投资权益),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

3.按照《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商合函〔2015〕6号)、《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商合函〔2012〕1105号),向对外投资合作业务主管部门报送所开展业务的统计资料;

4.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5.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二)申请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已通过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已在项目所在国家(或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生效; 2.遵守相关国际公约及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恪守诚信经营原则,注重资源节约利用和环境保护,尊重当地文化、宗教及风俗,履行必要的社会责任;

3.项目金额标准:

(1)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2)境外投资及境外林、渔、矿项目中方投资额不低于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3)境外农业合作、境外研发中心中方投资额、对外设计咨询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15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4)在境外设立生产加工基地、研发中心、营销网络项目中方投资额不低于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且在当年新设且与原设立营销网络家数合计3家以上。

4.项目适用时间:

(1)申请项目前期费用资助的项目。实际投资额应发生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

(2)申请中长期贷款贴息的项目。项目合同和贷款合同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

(3)申请资源回运运保费补助的项目。项目合同(协议)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并在此期间内运回权益内的资源产品(以海关报关单为准);

(4)申请海外投资保险保费补助的项目。项目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保费在上述时间内发生并支付;(5)申请“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外派劳务人员的适应性培训费用补助的项目。项目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实际安保费在上述时间内发生并支付;

五、申报程序

(一)申报合作事项资金的企业,应通过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深圳市对外投资合作事项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如实填报申报信息,并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网址:http://fecyw.szjmxxw.gov.cn/Home/CorpLogin/)

(二)申报合作事项资金的企业,应严格按照本通知,以及申报指南的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市经贸信息委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市财政委,并将项目审核结果在市经贸信息委网站上予以公示。

(四)项目资金受合作资金总额控制,视企业申报情况,可根据本资金预算按比例进行整体拨付。

(五)企业获得的项目资金,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财税规定进行税收处理,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进行账务管理。

(六)当年已获得相同性质的其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请本对外投资合作事项资金支持。

六、申报材料

(一)基本材料

1、对外投资合作事项资金企业申请报告;

2、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附件3);

3、申请企业2015审计报告;

4、国家批准(核准或备案)的相关文件;

(二)综合类

1、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意见(附件4);

2、合作项目合同副本的商务部分(包括签约方、合同金额、委托目的、合同有效期、签约时间、生效时间、签字页及使用中国技术标准条款等);

3、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复印件;

4、资金汇出证明或设备海关报关单;

5、国内企业对实施最终投资的公司占控股的外汇资金清晰流向的证明;

6、相关股权证明材料;

(三)直接补助类

1、申请直接补助项目基本情况及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附件5);

2、费用支出相关凭证:费用支付凭证、费用发票及费用支付合同复印件;

3、农林矿权权属证明;

(四)人员保险、突发事件、劳务培训

1、相关人员护照、工作准证及合同复印件、项目审查表;

(五)突发事件类

1、驻外使领馆或经商机构、有关政府部门或商(协)会要求处理境外突发事件的书面意见;

2、驻外经商机构对突发事件及处理情况的说明(需列明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工作人员名单);

(六)回运类、保险类

1、保险机构出具的保险凭证、发票;

2、资源回运费用单据明细表(附件6-

1、6-

2、6-3);

3、资源产品开发(权益)协议;

4、购销合同及商业发票;

5、进口货物报关单;

6、目的地为中国港口、陆路口岸或内地的提单,铁路运输、汽车运输或 其它运输合同、凭证以及运费发票);

7、自捕鱼申报单;

8、船舶登记证书;

(七)贴息类

1、申请贴息项目基本情况及2015银行贷款付息一览表(附件7);

2、银行贷款收息情况表(附件8);

3、银行贷款合同副本复印件;

4、提取银行贷款、支付利息及归还贷款的结算凭证复印件;

5、经确认的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企业对进入本区企业的意见(附件9)。

七、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须严格按照2016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深圳市对外投资合作事项申报指南及说明(附件1、2)的有关要求提供。同时,申请单位须把申报系统中要求填写的附件内容导出并加盖公章,一式二份送受理窗口。

八、申报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受理时间:

网络填报受理时间:8月15日至9月16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8月15日至9月16日。(逾期申报不予受理)

(三)咨询电话:88916915;

(四)书面材料受理地点: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东厅10号窗口。

九、申报决定机关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十、办理流程 申请企业提交申报材料(网上提交和递交纸质申请材料)――市经贸信息委进行初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市经贸信息委提出资助计划――市财政委员会复核――社会公示――资金拨付。

十一、审批数量和方式 审批数量:不限。

资助方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自愿申报

十二、审批时限

一次受理,成批处理。

十三、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十四、审批的法律效力 无

十五、收费 无。

10.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篇十

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扶持民营和中小企业

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扶持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 1 — 深圳市宝安区扶持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规范宝安区扶持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综合措施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若干措施‣(深宝发[2009]1号)、•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深宝发[2003]7号)和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深宝府[2006]98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民营企业是指在本区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由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或控股(含相对控股)的企业,以及上述两类企业控股的企业。本细则所称中小企业按照国家主管工业经济工作部门公布的中小企业界定标准进行界定。

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区财政预算安排。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的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五条 区贸工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提出专项 — — 2 资金预算;编制专项资金决算;受理企业申请,组织有关人员对企业进行调查、评估、论证,审核企业的资格条件。区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监管,安排专项资金预算;审查专项资金决算;确定专项资金支出结构;办理专项资金拨款手续;监管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对象:在宝安区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重点是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具备较好的发展潜力、较高市场占有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核心技术或具有较高品牌知名度的民营企业。

在宝安区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港澳台资企业可以申请贷款信用担保推荐和担保手续费补贴,在宝安区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所有中小企业可以申请上市补贴。

对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给予优先支持:

(一)市认定的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及区认定的民营百强企业;

(二)区200家“民营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工程”企业;

(三)发展循环经济成效显著的企业;

(四)从事现代服务业的企业;

(五)获得国家、省、市或区品牌奖励的企业;

(六)外向型企业。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依法经营,至申请日止三年内没有因税务、环保、劳动、社保和融资信用等方面的严重违法行为受

— 3 — 到刑事处罚。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用于企业贷款信用担保、贷款贴息、项目资助、奖励和专项培训等。

第二章 贷款信用担保

第八条 区政府根据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程序确定专业信用担保机构,将信用担保保证金委托其运作。担保机构为我区民营和港澳台资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按照每年为区贸工部门推荐企业提供的实际担保额不高于2%的标准申请获得风险补贴金。

第九条 委托担保机构的申请与审批

(一)区贸工部门负责初选担保机构,确定委托运作的担保保证金额度,拟定委托协议,征求区财政部门意见后报区政府审批;

(二)经区政府批准后,区贸工部门与担保公司签订委托协议,并报区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担保机构风险补贴金的申请与审批

(一)根据委托协议及实际担保额等资料,担保机构每年向区贸工部门申请风险补贴金,区贸工部门初审后将相关资料报区财政部门;

(二)区财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并按委托协议将资金拨付担保机构。

第十一条 贷款信用担保推荐的申请与审批

— — 4

(一)范围和条件

1.在宝安区范围内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民营企业和港澳台资中小企业;

2.诚实守信、经营状况良好、有偿还能力; 3.至申请日已持续经营1年以上。

(二)需提交的材料

1.•宝安区信用担保推荐申请表‣;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现状及发展前景分析报告;

4.上审计报告(或年终会计报表)及最近月份会计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5.上及最近月份纳税证明(累计纳税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1.区贸工部门负责受理审核企业申请,在企业提交的申请表上出具书面意见;

2.担保中心负责对推荐企业进行调研、评审,并按评审通过金额与企业签订有关贷款担保合同。

第十二条 担保手续费补贴的申请与审批

(一)范围和条件

1.申请担保手续费补贴的企业需先经区贸工部门推荐;2.企业需经担保机构担保并缴纳担保手续费后申请补贴;

— 5 — 3.补贴金额不超过担保手续费的50%,单笔补贴金额最高为50万元人民币。

(二)需提交的材料

1.•宝安区贷款担保手续费补贴申请表‣;

2.企业与担保中心签订的担保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3.企业与贷款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4.担保机构向企业开具的担保手续费的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三)办理程序

1.区贸工部门负责受理审核企业申请,核实企业贷款担保情况,提出担保手续费补贴初审意见;

2.对申请企业在区贸工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3.区财政部门提出复核意见;

4.按区政府有关资金管理规定报区政府审批; 5.区贸工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下达资金安排计划; 6.区财政部门办理补贴划拨手续。

第十三条 担保机构设专管员,负责每月将当月发生和当年累计发生的明细表送区贸工部门核对。

第三章 贷款贴息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贴息的范围和条件

(一)注册资本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万元),具有法人资格的民营企业;或从小额贷款公司取得单笔额度300万元人 — — 6 民币以下(含300万元)贷款的民营企业。

(二)对企业依法向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申请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或开拓市场的贷款利息给予贴息;对企业发债融资所产生的利息给予贴息。

(三)企业贷款或发债融资期限为一年或一年以内的,在企业归还了全部本金、利息后给予贴息。企业贷款或发债融资期限超过一年,按规定还本付息的,对企业归还了一年的利息给予贴息。对企业逾期不归还贷款或发债融资而产生的逾期利息、加息、罚息,不予贴息。

(四)企业同一笔贷款或发债融资,已享受同级政府财政贴息补助的,不再给予贴息。

第十五条 贴息的标准

(一)贴息的期限为一年,对企业贷款或发债融资在一年内(含一年)产生的利息给予贴息;

(二)企业申请贴息的额度为贷款利息或发债融资利息总额的50%;

(三)对民营企业银行贷款(单笔或多笔贷款)或发债融资贴息额每次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企业首次申请贴息的,贴息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对中小企业向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贴息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人民币;

(四)单个企业单次贴息金额不可超过企业申请贴息上一的纳税总额;

(五)单个企业原则最多给予连续两年贴息,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在上述基础上再给予连续两年贴息:

1.市行业领军骨干企业; 2.省、市或区民营百强企业;

3.区民营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工程企业; 4.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5.区纳税百强企业;

6.获得政府有关部门品牌奖励的企业。第十六条 企业贷款贴息的申请与审批

(一)企业申请贷款贴息需提交的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3.国税、地税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4.上国税、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5.申请报告原件(说明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规模、企业经营状况、发展前景描述、贷款资金使用说明;法人签字、盖章);

6.上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7.近期的财务报表复印件(验原件); 8.贷款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9.已付利息清单原件(企业盖章,后附对应的银行出具的利息单复印件†验原件‡);

10.银行出具的“企业付息证明”原件;

— — 8 11.•宝安区扶持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申请表‣原件。

(二)企业申请贷款贴息的办理程序:

1.区贸工部门负责受理审核企业申请,组织有关人员对企业进行调查、评估、论证。对企业申请贴息的资格予以审定,提出贴息额度初审意见;

2.对申请企业在区贸工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3.区财政部门提出复核意见;

4.按区政府有关资金管理规定报区政府审批; 5.区贸工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下达资金安排计划; 6.区财政部门办理贴息款划拨手续。第十七条

办理企业贷款贴息的时间安排

(一)区贸工部门全年受理企业贷款贴息的申请;

(二)贷款贴息的审批工作分季度进行,区贸工部门对申请贴息的企业以纳税额度多少排序,确定获得贴息的企业,核准上报。本季度未被列入贴息的企业,可延至下季度再排序确定。

第四章 补贴和资助

第十八条 补贴和资助的范围和方式

(一)资助列入区“民营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工程”的企业 1.“十一五”期间,共评选200家企业纳入区“民营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工程”。

2.评选方法:参照区评选百强民营企业的标准,筛选出评分

— 9 — 靠前的200家企业,纳入区“民营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工程”。

3.资助标准:每家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资助。

(二)上市补贴

1.补贴范围:总部在我区的中小企业在国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2.补贴标准:分三阶段进行补贴,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后补贴20万元,完成上市辅导后补贴80万元,上市后补贴100万元。

(三)境外考察活动资助

1.对民营百强企业参加区贸工部门组织的境外考察活动进行资助。

2.资助标准:通过核准企业情况,根据企业申报的数量,确定企业的资助金额。

(四)信息化建设资助

1.对区内主要行业、领域有代表性的民营企业信息化项目进行资助。

2.资助标准:单个企业给予总额不超过30万元、比例不超过实际投入50%的资助。

3.企业同一信息化建设项目,已享受同级政府财政补贴或资助的,不再给予资助。

第十九条 补贴与资助的申请与审批

(一)企业申请补贴与资助需提交的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 10 2.申请报告,报告中要体现企业基本情况、企业规模、企业经营状况、发展前景报告及申请事由;

3.申请上市补贴的企业需另外提交以下材料:(1)•宝安区企业上市费用补贴申请表‣;

(2)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国地税纳税证明;(3)企业在完成股份制改造后申请上市补贴的,需补充: 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工商部门登记变更的有关手续复印件(验原件);

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改制辅导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复印件(验原件);

企业改制辅导实际支出必要费用的原始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4)企业在完成上市辅导后申请上市补贴的,需补充: 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保荐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复印件(验原件);

证券监督机构发出的能够证明企业完成辅导、验收合格的有关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企业实际支出上市辅导、保荐、审计、法律服务等必要费用的原始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5)企业在上市后申请上市补贴的,需补充: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能够证明该企业已办理上市相关手续的公函复印件(验原件)。

— 11 — 4.申请境外商贸活动资助的企业需另外提交从事境外商贸活动的有关证明及实际发生费用的有关票据;

5.申请信息化建设资助的需另外提交企业信息化建设的相关证明及实际发生费用的有关票据。

(二)企业申请补贴与资助的办理程序:

1.区贸工部门负责受理审核企业申请,组织有关人员对企业进行调查、评估、论证。对企业申请补贴和资助的资格予以审定,提出初审意见;

2.对拟资助或补贴的企业在区贸工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3.区财政部门提出复核意见;

4.按区政府有关资金管理规定报区政府审批; 5.区贸工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下达资金安排计划; 6.由区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第二十条 办理企业补贴与资助的时间安排

(一)区贸工部门每年按工作安排分批受理企业申请,具体申报时间和要求以通知为准;

(二)补贴与资助的审批工作按进行。

第五章 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我区工业百强、出口百强、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公司、民营百强、自主创新优势科技企业和民营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工程企业等企业中的民营工业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和奖励。以上述企业的上年销售额为基准,当年销售额增长超过20%的,— — 12 对超过的部分,每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奖励1万元人民币,单个企业单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二条 按设立时间对率先在我区设立且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的前十名小额贷款公司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二十三条

奖励的申请与办理程序

(一)企业申请支持重点企业加快发展奖励需提交的材料: 1.•宝安区支持重点企业加快发展奖励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3.上国税、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4.申请报告原件(说明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规模、企业经营状况、发展情况;法人签字、盖章);

5.企业当年及上一(具体年限以区贸工部门组织申报的通知为准)的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二)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奖励需提交的材料: 1.•宝安区支持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奖励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3.申请报告原件(说明公司的设立情况、规模、服务对象和经营情况等;法人签字、盖章);

4.小额贷款公司自成立之日起三年内注册地和纳税地保留在我区的承诺书。

(三)企业申请奖励的办理程序:

— 13 — 1.区贸工部门负责受理审核企业申请,组织有关人员对企业进行调查、评估、论证。对企业申请奖励的资格予以审定,提出初审意见;

2.对拟奖励的企业在区贸工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3.区财政部门提出复核意见;

4.按区政府有关资金管理规定报区政府审批; 5.区贸工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下达资金安排计划; 6.由区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第六章 培训

第二十四条 培训的范围包括融资培训、国际贸易规则咨询与培训、政策宣传及其它业务培训。

每年按计划安排培训资金。第二十五条 培训的组织与审批

(一)培训由区贸工部门负责组织;

(二)培训费用由区贸工部门提交专项经费报告,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由区财政部门划拨款项。

第二十六条 培训时间安排

以上培训,根据每年的实际情况,确定培训时间和培训次数。

第七章 专项资金监督管理与检查

第二十七条 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客观。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规范使用程序,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

— — 14 第二十八条 建立检查制度。区贸工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扶持项目进行检查。对项目的监督检查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被检查的企业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九条 区财政部门负责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组织开展专项资金整体使用情况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十条

区贸工部门每年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决算,报区财政部门审查,并将专项资金综合使用情况上报区政府。

第三十一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有以下违规行为:

(一)违反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二)挪用、截留、侵占专项资金的;

(三)利用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细则的行为。对违反以上规定的企业,区财政部门将收回已经拨付的全部款项,该企业在五年内不得再申请该专项资金。违反以上规定的有关工作人员,追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企业考察、信息发布、聘请专家等经费按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安排。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区贸工部门、区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 15 —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宝安区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细则‣(深宝府办[2007]100号)同时废止。本区制定的其他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主题词:经济管理 企业 资金 细则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办,区法

院,区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区各新闻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0月22日印发(印1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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