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问题

2024-10-27

民族问题(8篇)

1.民族问题 篇一

从民族问题看我国的民族政策

摘要:由于历史原因,我国许多少数民族聚居在远离政治中心的边疆地区,不仅与周边一些国家的民族比邻,有些民族甚至跨国而居,随着多元文化与一体化的冲突加剧,变现为民族和宗教引起的冲突影响到国家稳定。本文从分析新疆乌鲁木齐事件及昆明火车站暴恐案等民族冲突问题的社会影响到分析民族问题的原因,最后对中华民族政策做出评价。

关键字:民族冲突

社会影响

民族政策

团结平等

引言

拉萨事件、新疆乌鲁木齐事件等暴力恐怖时间后,人们意识到中国存在民族问题,于西藏独立,新疆独立等民族分裂活动密切联系,使西藏,新疆等地城镇成为社会骚乱的常发地,使北京等城市成为恐怖袭击的可能目标,而且已影响到中国的国际形象和外交关系,中国的民族问题发展到了今天,已成为中央政府和全体国民都必须正视和密切关注的重大问题,关联到中华民族最核心的利益。建国以来宣讲的传统民族理论,民族平等,区域自治,共同繁荣的口号和目标与我们面对的显示社会的民族隔阂有明显举例,建国六十年后的今天,似乎民族问题比五十年代,六十年代时的情况任在恶化。民族分裂和民族情绪需要高压措施予以震慑,以军队和金钱的大量投资解决不了实际的名族矛盾和现实问题。

一、民族问题造成的社会影响:

民族问题特殊的、破坏性极强的表现形式、争端焦点对政府的致命性及其政治背景复杂性,导致它对我国社会政治发展产生严重影响,甚至对我国政治都有强烈的震荡作用。

1、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民族冲突严重的地区,民族分离主义分子不断滋事生非,极大地破坏了社会的安宁与稳定。

比如,2011年7月18日12时许,18名暴徒按照预先计划冲入纳尔巴格派出所,手持斧头、砍刀、匕首、汽油燃烧瓶和爆炸装置等,疯狂进行打、砸、烧、杀,杀害一名联防队员和两名办事群众,杀伤两名无辜群众,劫持六名人质,在派出所楼顶悬挂极端宗教旗帜,纵火焚烧派出所。

2009年7月5日晚上,乌鲁木齐发生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在此次事件中,造成197人死亡,1700人受伤,被毁车辆达260部,其中190部公交车,50多部民用车;受损门面房203间,民房14间,总过火面积达到56850平方米,全市共有220多处纵火点,有两栋楼房被烧毁。

继7.5事件后在新疆发生的民族分裂分子有预谋、有组织策划制造的公然扰乱社会秩序、制造恐怖气氛的重大恶性案件新疆针刺事件。就在乌鲁木齐的街头人气渐增,商场生意渐好,社会气氛逐渐走出“7·5”事件阴霾时,一些民族分裂分子用一个小针头在群众中间制造出大恐慌,妄图挑起民族仇恨、制造民族分裂、激起全城市民的愤慨。

这些极大影响着当地的社会秩序,造成社会动荡和混乱不安。

2、危害生命、践踏人权

民族冲突形式或手段的血腥性,造成的重大后果之一就是无辜生命被残害,人权被肆意践踏。随便翻阅一下每场大规模民族冲突的统计数据,简直让人触目惊心。

2009年7月5日晚上,乌鲁木齐发生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在此次事件中,造成197人死亡,1700人受伤。2014年7月28日凌晨,莎车县发生一起严重暴力恐怖袭击案件,造成数十名维汉族群众伤亡。2014年5月22日,7时50分许,有2辆无牌汽车在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公园北街一早市冲撞群众,此后2辆车发生爆炸起火,造成31人死亡,90余人受伤。2012年2月28日上午,阿布都克热木·马木提在其家中召集恐怖组织成员,确定实施暴力恐怖行动,当日下午18时许,带领恐怖组织成员到达叶城县幸福路步行街,持刀、斧疯狂砍杀无辜群众,当场致13人死亡,16人受伤。2014年3月1日21时20分左右,在云南省昆明市昆明火车站发生的一起以阿不都热依木·库尔班为首的新疆分裂势力一手策划组织的严重暴力恐怖事件造成29人死亡、130余人受伤。

3、威胁国家安全,冲击国家统治

民族分离主义者公然搞分裂活动,就是对国家主权的极大挑战。民族冲突过程中,稍微处理不好,一则会使国家主权受损,另则会使一些别有用心的国家或集团浑水摸鱼,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比如2009年7·5乌鲁木齐打砸抢烧事件,随着真实信息的披露和媒体报道的深入,“7·5”事件真相越来越清晰地呈现在人们面前:“7·5”事件,不是民族问题,也不是宗教问题,而是以热比娅为首的境内外“三股势力”精心策划和组织的一场反国家、反民族、反人类的严重暴力犯罪事件。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处理好民族问题就是保障国家主权完整,保证国家安全。在任何一个多民族国家,如果一地区把民族分裂叫嚣得过热,可能成为民族分裂的带头羊,引出一系列的连锁反应,使国家安全危机四伏。

二、出现民族冲突的原因

民族冲突的根本原因由政策因素、结构性因素、政治因素、经济和社会因素、文化和认知因素构成。

政策因素是指中国现行的团结平等的民族政策,也是民族冲突的最根本的原因。所谓的平等并不是真正的平等,中国现在的民族政策是比较失败的。

结构性因素包括弱势政府、对族群安全的关注以及族群地缘因素。

弱势政府是指一些政府天生软弱。例如,许多诞生于非洲和东南亚的殖民地政府是殖民者扶持建构的,缺乏政治合法性,因而难以名正言顺地对领土实行有效的管辖。另外,地方性腐败、行政管理能力不强、没有能力推动经济发展这些问题的存在,都使政府变得越来越软弱。当政府组织衰弱时,暴力冲突就随之而来。

对族群安全的关注也源于政府的软弱。当政府衰弱的时候,国家里的各个族群就感到必须加强自我保护,他们担心其他族群会对自己造成威胁。但问题是,如果一个族群在采取措施进行自我保护,就可能对其他族群造成威胁,这会促使邻近的族群也采取措施以减少自身受到的威胁——这就是安全困境。

政治因素包含歧视性政治制度、排他性国家意识形态、族际政治和精英政治几个方面。

许多人认为,一个国家是否发生内部冲突,很大程度上与政治体系的类型和公平有关。封闭的专制体系存在时间长了,会使一些族群的利益得到满足,而另一些族群的利益被践踏。即使是在比较民主的体制里,如果一些族群在政府、军队、警察、政党以及其他政治机构中没能获得足够的代表席位,不满也会产生,时间长了,整个政治体系的合法性就会受到质疑。如果政府经常使用暴力、压制手段或政府正处于转型中,那么国内冲突就很可能发生。

排他性国家意识形态包括公民民族主义和族群民族主义。公民民族主义强调公民身份的神圣化、个人机会的均等、公民化的教育、集体行动等,因此在国内事务上通常会忽视或侵蚀少数族群基于文化特殊性的权益,倾向于国家对少数群体采取同化政策。就其本质而言,公民民族主义依赖已建构起来的法律制度去确保公民权利的实现。相反,族群民族主义不依赖制度而是依赖文化,它主要强调本族群的文化特殊性,强调对本族群利益的维护高于一切,强调族群成员对族群内部事务的自主性,挑战多族群共存的国家,并在极端条件下形成分裂主义势力。

面对经济机会的不公平、占有资源的不平等、生活水平的巨大差别等,受歧视的社会成员将其视为不公平和不合法。经济的发展并不一定能解决所有问题,因为在经济增长过程中,总会有一些人、一些地区获得更多的经济机会,导致发展差距扩大。

文化和认知因素,包含对少数民族的文化歧视,对历史的错误认知。对少数民族的文化歧视,包括不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在使用和教授少数民族语言时所受到的法律和政治上的限制,以及对宗教自由的限制。

此外,民族冲突的原因还包括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低,少数民族群众受教育程度低,易受蛊惑,所以一些人只能从事较为低级的工作,不满因此而生。加之敌对中国势力的干涉支持及不法分子伙同各方的分裂势力,妄图分裂中国。少数极端分子挂念陈旧,支持独立。比如新疆居住有很多少数民族,大部分人都安居乐业,但有少数的极端分子,从历史等各方面原因固执的认为是汉族群众侵占了他们的领土。

三、由民族冲突评价我国民族政策

我国的民族政策一再强调平等问题。但我认为我们需要注意群体真正的平等问题。当你给某一个群体的成员给予集体性照顾的时候,这就是对其他群体成员的不平等。从长远来看,任何以群体为对象的优惠政策都是不平等的政策。但是,当一个群体曾长期处在被歧视的地位,现在为了从根本上消除歧视,帮助这个群体达到有平等竞争的能力,在政策转换后的一个过渡时期内,实施以历史上的被歧视群体为对象的优惠政策很可能是必要的。至于这个过渡时期的长短,就看我们政策扶助的具体效果如何。以美国为例,如果过了一两代人之后,很多黑人通过了“肯定性行动”的优惠政策进入了一流大学,甚至可以当上议员、市长、大法官、国务卿、总统,黑人已经进入很多政府机构,出现了一个一定规模的黑人中产阶级,这时候有些白人就会提出,黑人的地位已经得到显著的改善,那么到了这个时候,为什么还要对黑人在政策上给予特殊照顾?大学入学时为什么黑人有特殊名额,可以降分录取?当黑人中产阶级逐渐发展出来之后,主流社会的白人对这种优惠政策的反弹就会逐渐加强,认为这是“逆向歧视”,侵犯了白人作为美国公民的平等竞争权利。在白人中出现这种声音是很自然的,因为群体优惠政策确实是不平等的政策。但是过了一代两代人之后,年轻的一代白人看到的社会现象是黑人在享受政策优惠,这些年轻一代就未必理解和接受。所以我觉得群体优惠政策只能是一个过渡时期的政策,在实行了一到两代人之后,就会遇到多数族群年轻一代的反弹。

中国以少数民族为对象的优惠政策实行许多年了,实际社会效果却不怎么样。在刚刚解放的时候,中央政府对边疆地区各少数民族在许多方面实行优惠政策是应该的,我们必须帮助少数民族在教育和经济等方面发展起来,让青少年学生进入好的学校,在各方面逐步具有竞争能力。但是建国已经六十多年了,这些优惠政策实施的效果到底怎么样?应当进行反思。

这样一种优惠政策对少数民族是不是真正起到了帮助发展的作用,也需要对客观结果进行检验。比如在新疆,新疆的少数民族学生在高考中享受降分录取的优惠政策。例如2011年新疆自治区政府公布的高考录取分数线,用民族语言参加高考的少数民族学生的理科一本录取线比汉族低120分,而且数学录取分数线只有34分,大家知道150分是满分,90分是及格,同时文科一本的总分录取线比汉族低80分,数学录取分数线是31分。这样的录取分数线对少数民族学生的学习动力是否有一定的负面作用?既然这么低的成绩就能够进入大学,他们为什么在小学和中学阶段要那么努力学习呢?而且,在新疆的大学里维吾尔族学生跟汉族学生分班授课,维族班的录取成绩这么低,整个大学期间维族班的教学进度、考试难度必须照顾班里大多数学生,因此即使有一些数学成绩非常优秀的维吾尔族学生,他在这样一个班内的学习也要受大多数人的拖累。这样,当他们毕业的时候,维族班和汉族班的差距会十分明显。因此高考降分录取的政策并没有把少数民族学生的学习动力调动起来,而且对他们在大学期间的学习成绩实际也有影响。

此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中国共产党原来政治纲领中的联邦制相比,是个重要的改变,但是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的实际效果怎么样,还需要深入去调查研究。从历史上来看,民族区域自治的思路和作法是发挥过积极作用的。例如在1947年成立内蒙古自治区,当时日本投降不久,内蒙古自治区东部曾被伪满洲国统治,从1931到1945年伪满洲国统治了14年,培养了一批蒙古族精英,这些人是受日本人影响的。当时中国共产党即将在东北地区和国民党军队进行决战,客观上非常需要团结内蒙古的知识分子和民众。为了更好地团结当地的蒙古族精英和普通民众来共同对付国民党,在当时的情况下,1947年成立内蒙古自治区具有历史的必要性。另外1951年中央政府和西藏噶厦政府签订了17条协议,如果当时在协议里没有关于西藏实行区域自治的承诺,这个17条协议也很难签订。以这两个为例,一个是1947年成立的内蒙古自治区,一个是1951年在17条协议中承诺西藏的区域自治,这两件事对于解放战争的进展与加快全国和平统一进程都起到了积极作用,符合当时国情,也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在其他地区是不是需要建立这么多的自治地方,还可以具体进行讨论。

我们党和政府以及第一代领导人在当时对于处理民族问题是缺乏经验的,许多作法也是在实践中逐步摸索,用邓小平后来的话说,也是在“摸着石头过河”。我们不要依据后来的实践效果去简单地指责他们。因此,我们过去在历史上迈出的每一步,都是我们宝贵的实践经验,摸着石头往前走,不能说后来我们调整了制度,就很简单地说前面做的都是错的。现在我主张要反思六十年来我国在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制度方面的一些实践,也不是要简单否定过去的制度和政策,而是提出应当要认真地以“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样一种科学精神,对我们在历史走过的道路做一个系统和理性的回顾,哪些制度做得比较成功? 哪些制度和政策实行得不那么成功?成功的原因是什么?不成功的原因又是什么?这样的反思有利于我们未来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郝时远:《民族分裂主义与恐怖主义》,《民族研究》2009年第1期 [2]朱伦:《民族自治与共治》,《民族研究》2009年第2期

[3]刘毅:《化解民族冲突的策略-民族接触与相互依存》,《心理科学进展》2007年第1期

[4]杨仁厚:《论民族冲突的影响、原因和消除—民族政治学的观点》,《贵州民族研究》2010年第4期

[5]陈云卿:《论民族冲突形势的解决》,《管理科学文摘》2010年第6期

[6]张践:《“文明冲突论”新解—以宗教为背景的泛化民族冲突》,《中华民族报》2009年第4期

[7]徐桂兰:《从多元磨合到整合—以广西贺州民族关系为例》,《学术论坛》2009年第1期

[8]杨冬云:《解释民族冲突的三种理论图式》,《贵州民族研究》2008年第5期 [9]杨仁厚:《中华民族冲突研究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贵州民族研究》2009年第3期

[10]时宏远:《民族冲突的根源、发展及前景》,《贵州民族研究》2009年第4期

2.民族问题 篇二

笔者认为促进少数民族家长民族文化的教化意识, 发挥家庭文化传承的功能, 需从以下几点做起:

一、加强家长自身建设、提高文化素养

家庭是文化传承的摇篮, 家长对孩子文化传承具有启蒙作用, 孩子正是在家庭中耳濡目染, 受到民族文化的熏陶, 而这种影响是潜移默化的, 没有家庭传承民族文化的基础如同无源之水终将枯竭。而“父、母、子的三角结构, 维持着人类种族和文化的绵续”因此, 对于离开故乡的少数民族家庭来说, 家长在民族文化传承的中占有主导作用。

首先, 少数民族随迁子女的家长应该树立现代教育理念, 对以主流文化为主的异文化要有认同意识, 在家庭教育中既要督促孩子学习主流文化又要积极主动地传授民族文化, 这样既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 又能保持民族文化的特色。在家庭中家长的文化素养直接关系到孩子接受民族文化的程度, 家长有意或无意的通过平常的师范把本民族的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传递给孩子。因此, 家长应加强民族文化的教化意识, 通过言传身教, 知晓民族文化。从小就培养孩子热爱民族文化的意识, 形成对本民族文化的正确的情感态度, 树立正确的民族观, 国家观。其次, 家长应主动学习科学文化知识, 与学校教育配合。另外, 作为家庭当中担负绝大多数教养责任的母亲, 尤其应该重视自身文化素养。例如:母亲可以在孩子课余时间通过讲故事的形式给孩子用民族语言文字讲述民族历史文化、英雄史诗, 激发孩子学习民族文化的兴趣, 使孩子从被动学习民族文化知识到主动参与学习。

二、更新教育方式、增强亲子互动

随着现代化与信息化步伐的加快, 以计算机代表的大众传媒的普及, 正在影响少数民族的教育方式。在异域他乡, 由于他们没有原有的文化场域, 因此少数民族随迁子女的家长要与时俱进, 更新教育方式, 在家庭中让孩子有选择的通过电视、网络等学习科学知识, 了解当前社会发展, 在课余让孩子能有机会接触到民族文化。弥补学校教育的不足, 增强亲子互动, 丰富家庭精神生活, 优化家庭的民族文化教育的内部环境, 营造民族文化的家庭氛围, 将民族文化知识融入到日常生活的点点滴滴。家长还应利用好各类民俗活动, 有意让孩子参与其中, 让孩子感受民族文化, 丰富和完善对本民族文化的理解, 增强对民族文化的认同感, 来实现对孩子民族文化的传承教育。

三、提升家长传承民族文化的“文化自觉”

“任何精神文化都是人类意识活动的产物, ”“文化自觉是指生活在一定文化中的人对其文化有‘自知之明’, 明白它的来历、形成过程、所具有的特色和它发展的趋向。不带任何‘文化回归’的意思, 不是要复旧, 同时也不主张‘全盘西化’或‘坚守传统’。自知之明是为了增强对文化转型的自主能力, 取得为适应新环境、新时代而进行文化选择时的自主地位。”而“文化教育是指一个民族社会通过各种途径对民族个体进行包括文化自觉、文化认同及文化知识的教育。”那么, “首先需要认识我们自己的文化, 也就是说要实现‘文化自觉’。只有这样, 才谈得到让人家来认识我们和我们认识人家”。民族文化的传承需要家长树立孩子的文化自信、民族自豪感。要有一定的文化危机感, 弥补学校教育的不足, 使民族文化在课外得到强化、延伸, 持主动、自觉的态度。

四、增强家校互动, 共同发挥民族文化传承功能

为弥补学校教育民族文化传承的不足, 家长应主动与学校沟通, 摒弃阻碍学生融入集体的狭隘观念, 不仅要帮助在校教师理解少数民族文化, 同时协助学校, 帮助孩子融入到集体活动当中, 通过学校、家庭的合作, 开展丰富多彩的民族文化教育和宣传活动, 真正实现家校有效互动, 共同发挥民族文化传承功能。进而不仅加深对学校师生对少数民族文化的正确认识, “优化家庭文化传承的外部条件”, 同时通过此项工作不断改善家长的教育观念。

参考文献

[1]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8.第175页.

[2]林耀华.民族学通论[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 1997.第434页

[3]费孝通著.刘豪兴编.文化的生与死亡[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7.第95页

[4]王莲花.蒙古族家庭教育及其传承研究[硕士论文].呼和浩特市:内蒙古师范大学, 2008

[5]费孝通.弘扬优秀传统实现文化自觉[M].中华文化论坛, 1998.4

3.民族问题 篇三

关键词:“民族大熔炉”;“民族大拼盘”;“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优越性;辉煌实践

近期的乌克兰危机再次敲响了民族问题的警钟,各国越发重视本国民族工作。同国外现行的民族政策相比,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更加优越,推动我国民族问题解决不断取得优异成绩。

一、国外民族问题的解决方式

国外民族问题的解决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美国、巴西、印度为代表的“民族大熔炉”政策[2],即不从政治、法律等方面给予民族或种族的认可、识别和划分,而是极力推动各种族或族群体“国族化”,建立起一体化的族体,如:美利坚民族,巴西民族,印度民族等;二是前苏联、南联盟为代表的“民族大拼盘”或称“民族马赛克”政策[3],即从族界、政界方面予以民族划分,强化民族标识与认可,推动民族问题高度政治化,以民族加盟共和国形式构建起苏维埃联盟。这两种政策都有弊端,均不能有效解决民族问题。前者是人为性的“民族融合与同化”,不仅失去了多样性民族文化财富,还造成了事实上严重的民族矛盾和冲突。后者则因过分强调民族问题政治化,催长了民族分离主义并最终带来苏联解体的灾难性后果。

二、我国民族问题的特点与现状

我国现有55个少数民族,大多偏居于国家边疆区域,环境、历史等因素造成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同22个跨界民族的特殊性一起复杂了我国民族工作。我国民族问题具有普遍性,长期性,国际性,复杂性,重要性等特点[4]。一些民族问题的某些方面还存在“国际化”现象,这些因素交织促使我国民族问题与民族工作较别国而言,更加复杂,更加严峻。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及其优越性

坚持“政治一体,文化多元”为原则,党和国家赋予了少数民族“区域自治权”并形成了立法明确规定的制度,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少数民族依法建立自治机关,享有国家统一领导下的法律授予的“立法自治权,经济自治权,地方财政自治权,科教文体卫事业自治权,民族文化语言文字自治权”等“自治权利”。这种制度拥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它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效保障了少数民族当家作主权利,充分实现了各民族平等,充分发挥了少数民族群众积极性,充分发展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社会事业,充分增强了中华民族向心凝聚力,切实达到了“各民族共同团结进步,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目标。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不断发展完善的民族问题解决的有效途径与基本政治制度。

对此,时任党总书记的江泽民同志在1990年考察新疆时做过精要的论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根本制度”,“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既能发挥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积极性,又保障了中央必要的集中和祖国的统一。他把民族因素同区域因素、政治因素、经济因素恰当的结合了起来,具有强大的生命力。”[5]历代党和国家领导人也都曾在不同场合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做过精义阐释与重点强调。

四、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辉煌实践

回首过去,总结历史不难发现我国民族问题解决的伟大实践过程主要包含三个方面。

一是民族区域自治思想的形成实践。我党自成立之日起就高度重视民族工作,不断探索民族政策与形成民族理论。从学习苏联“联邦制下民族自治”到“民族自决”再到“民族自治”,我党民族区域自治思想经历了萌芽、初成、发展、形成、成熟与完善等阶段,最终形成了如今纯熟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思想,完成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学说的历史性中国化发展创造。这期间虽经历“文革”等波折阶段,民族区域自治思想仍旧循序渐进,不断发展完善,日益成熟与完整起来。

二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立法实践。建国以前,我党便积极尝试民族区域自治的立法工作,如:《和平建国纲领草案》、《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等党的法律性文件中就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做过一定程度上细致规定。1949年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召开,形成了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其中就有明确的“各少数民族建立自治机关”[6]的内容,这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立法史的伟大里程碑。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首次将民族区域自治写入国家宪法,这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成熟和立法化的标志。而后,历经“人民公社化运动”,“大跃进”,“文革”等历史时期,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徘徊、破坏中披荆斩棘,破浪向前,取得了些许成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拨乱反正”工作助推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立法实践的步伐。以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和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为标志,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立法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期。而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修订版的颁布,则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立法进入新高度新阶段与成熟化的重要标志。

三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社会实践。我党民族区域自治理论思想的形成过程也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社会实践过程。从1935年的“县级绥靖回民苏维埃政府”到1936年的“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再到1947年我国第一个省级民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的建立,我党不断用民族区域自治理论指导着民族工作实践陆续取得可喜成就,同时也在民族工作实践中发展丰富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理论。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我国民族工作,领导全国人民积极推进社会主建设,运用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民族观指导我国民族工作实践,持续取得了辉煌成绩。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立法工作的发展成就更是保障推动了民族工作的发展与创新进程,进一步规范化了民族工作。各项民族工作积极开展,不断取得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践的伟大成就。截止到1998年底,我国已建立起了155个民族自治机关,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以及1256个民族自治乡,至此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社会实践取得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并持续发展中完善,不断取得新成绩。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构建我国民族问题解决长效机制的核心,必须坚定不移坚持和发展运用,有效实现了“统一和自治”,促进了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持续和谐,是稳效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和完成“十八大”既定民族工作目标的坚强保证!(作者单位:1西藏大学思政部;2玉溪师范学院文学院)

参考文献

[1]江泽民.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人民日报》[N].1997年9月.

[2]胡联合,胡鞍钢.“民族大熔炉”和“民族大拼盘”:国外民族政策的两大模式.《中国社会科学报》[J].2011年10月.

[3]胡联合,胡鞍钢.“民族大熔炉”和“民族大拼盘”:国外民族政策的两大模式.《中国社会科学报》[J].2011年10月.

[4]周松青主编.《马克思主义“四观”研究》[M].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2012.5.

[5]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政策研究室编:《中国共产党主要领导人论民族问题》,民族出版社,1994年,第391页.

4.苏联民族问题12 篇四

1、苏联民族问题的起源

苏联的前身是沙俄帝国。早先的沙俄帝国是由最初的莫斯科公国向外不断扩张而逐渐形成的,从1547年莫斯科大公伊凡四世称沙俄,建立沙皇俄国开始,到1917年沙皇政府被推翻,在370年中,它先后兼并了外高加索、中亚、波罗的海沿岸、西伯利亚和远东等地,横跨欧亚两大洲,被征服的民族达120多个。在这个依靠武力征服迅速膨胀而成的庞大帝国内,各民族大小不一,起源不同,经济文化水平悬殊。

无论在官方政策还是在民族关系中,沙俄帝国都充斥着十足的大俄罗斯沙文主义。为巩固其野蛮统治,历代沙皇均对被征服的民族实行残酷压迫与奴役,唆使俄罗斯人鄙视、仇恨、欺压非俄罗斯民族。非俄罗斯地区的一切重要职务都由俄罗斯人担任,俄语为官方语言,禁止用非俄罗斯语出版书报,学校禁止用非俄罗斯语授课,非俄罗斯民族被迫俄罗斯化,并经常遭到蹂躏和屠杀。它们还经常挑拨各民族间的关系,以便从中渔利。这使得沙俄帝国境内各民族之间的矛盾十分尖锐,反抗斗争异常激烈。

1922年12月30日,苏联宣告成立。联盟条约规定,保证每个共和国有自由退出联盟的权利,但是此项“退盟权”的规定,为以后苏联的解体提供了关键性的法理依据。十月革命虽然打碎了旧的国家机器,建立起崭新的社会主义制度,但是旧俄疆域上形成的多民族国家共同体及其民族问题却历史地遗留给了苏联。所以苏联的民族问题盘根错节,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2、苏联针对民族问题采取的具体措施和政策法规

苏共几代领导人都认定宗教是政治异己力量,而不承认宗教是社会主义建设的一支积极力量,不承认广大信教群众与党的血肉联系。整个宗教界长期处于被排挤、被打压的境地,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被人为地推到了社会的对立面。尽管苏联共产党在俄共八大决议中明确规定:苏维埃俄国的宪法承认一切公民都有信教的充分自由,代表大会提请注意,绝不容许对这种权利加以任何限制,甚至在宗教问题上有丝毫强制行为,侵犯信仰自由的行为,应当受到严厉处分。但此项政策实际上并没有真正付诸实施。而是长期以来对宗教实行了破坏的政策,只看到宗教的消极作用,认为宗教意识不会随着条件的变化而变化。

在这种理论的指导下苏联制定宗教政策的方针在根本上也是违反意识形态领域斗争规律的。如苏联共产党在第八、十、十、十六和二十二次代表大会上,都曾对与组织无神论宣传相联系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并作出了相应的决定。如在1919年3月18日至23日俄共八大纲领中指出:“俄共遵循的信念是,只有在群众的所有社会经济活动实现了计划性和自觉性,宗教偏见才能随之完全消除。党力求完全摧毁剥削阶级和宗教宣传之间的联系,同时使劳动群众实际上从宗教偏见中解放出来,并为此组织最广泛的科学教育和反宗教的宣传工作”。在1921年俄共十大《关于政治教育总局和党的宣传鼓动任务》决议中的第六条进一步指出:“政治教育总局的重要任务之一,是在广大劳动人民群众中广泛地组织、领导和促进反宗教宣传”。

在20年代末到30年代以后,斯大林提出“越是接近新社会,阶级斗争就越尖锐”的理论。这种“左”的思想不仅影响了当时整个苏联党和政府的工作,也影响了苏联的宗教政策和宗教工作。1929年4月8日俄罗斯联邦通过了《关于宗教组织的决定》,这个决定明显的受到当时“左”的指导思想的影响,力图削弱宗教,对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的限制较多。1936年通过的苏联宪法,也反映出这些指导思想,如第124条规定:为了保证公民信仰自由,在苏联实行教会同国家分离和学校同教会分离,承认一切公民有举行宗教仪式的自由和进行反宗教宣传的自由。这一规定与1918年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的“宗教宣传自由”和1925年宪法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有很大的不同。1930年代起,苏联领导人无视各加盟共和国都有自己民族语言的现实,在全国范围内强制推广俄语,力图使俄语成为各共和国国语。1939年,苏联政府规定各加盟共和国和民族自治地方,必须把俄语作为第一语言,少数民族语言作为第二语言。1958年,又规定在各民族学校里将少数民族语言课定为选修课,俄语为必修课。苏联后期,波罗的海三国的民族独立运动就是从要求实行真正的“双语制”,恢复民族语言的传统开始的。1934年出版的《反对反宗教宣传中的机械主义和孟什维克主义》一书称:“宗教组织是进行破坏和有害活动的阶级敌人的组织,宗教意识形态是敌对阶级的意识形态,所以,放弃对宗教进行有组织有系统的斗争就意味着纵容、帮助阶级敌人。”

在卫国战争时期,大批宗教组织和宗教信徒都站在爱国主义立场上,与祖国人民共同德国法西斯的入侵。此时,苏联党和政府对原有的宗教政策做了调整,停止了反宗教宣传,对宗教组织的打击也有所放松,使宗教组织和活动有所恢复。1953年斯大林逝世,赫鲁晓夫执政以后继续实行“左”的宗教政策,继续大量地关闭教堂、祈祷所,取消宗教组织的注册。这种作法大大伤害了教徒的宗教感情,加剧了他们的宗教狂热和宗教极端主义。实践证明,对宗教组织采取无情打击和坚决镇压、消灭的政策,是苏联执政党在宗教政策方面犯的又一个重大的错误。所以,进入80年代后,当苏联社会经济、政治、思想危机发展起后,宗教组织也成为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和分裂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活动中最有影响力的一支社会力量。

舒尔茨在1982年的一次讲话中说,从宗教信仰到政治活动,只有一小步距离,他强调利用共产党国家幸存下来的教会组织,参加反对共产主义的和平攻势由此看来,一旦执政的共产党解除了对西方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政治渗透的警惕,后果不堪设想。从列宁到勃列日涅夫时期,苏联执政党都能够高度警惕国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渗透的活动。

5.学年论文中国的民族问题 篇五

作者: 01163030

内容摘要:民族问题是当今世界普遍存在的问题之一。民族问题对国家乃至人类社会的过去、现在、未来都有重大影响。当代中国一切问题的解决要依靠发展,民族问题也不例外。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任务就是在民族平等、团结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发展社会生产力,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本文从我国民族问题的情况、特点及相应的解决政策和措施等方面来讨论我国现阶段的民族问题与民族政策。

关键词:民族问题民族政策 和平团结 繁荣 发展

民族问题是当今世界普遍存在的问题之一。民族问题对国家乃至人类社会的过去、现在、未来都有重大影响。1990年江泽民同志明确指出:“民族问题是社会总问题的一部分,革命时期是这样,建设时期仍然是这样。” [1]胡锦涛同志又一次强调:“我国的民族问题必须放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中来解决。” [2]社会主义道路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坚持的道路。社会主义社会建立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尤其是我国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各族劳动人民在社会主义民族中占主导地位,享受到了经济、文化平等发展权利和社会生活的自由权利。

一、我国民族问题的内容及特点

在现阶段,我国民族问题的主要内容是消除历史上遗留下来的经济、文化发展上的差距。这些差距导致民族之间的矛盾和摩擦,并影响民族之间团结与合作关系的发展。因此民族问题还表现在民族与民族之间的关系问题。民族关系是民族和民族之间交往联系的状态。民族之间关系的状况既有团结合作,也有冲突对抗。就世界民族发展过程的规律而言,民族之间团结合作是主流。但由于民族之间的差异、民族之间的矛盾、冲突普遍存在于多民族国家中,如果不处理好民族问题还可能导致民族之间的冲突和国家混乱,甚至会引发国家之间的战争。从这个层面上讲民族问题还涉及民族与国家的关系问题。所以,我们必须对当代中国的民族问题有一个深刻的了解。

(一)、民族问题的普遍性。

民族问题的普遍性是指民族问题广泛存在于国际社会,涉及政治、经济和文化以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既有横的联系,又有纵的联系,纵横交错、相互渗透,贯穿于当今世界主要矛盾的始终;民族问题广泛地存在于人类社会的各个阶段,存在于所有多的民族国家。

(二)、民族问题的长期性。

民族问题的长期性是指民族问题作为民族出现后的一种社会现象,它与民族和民族差别相伴始终。只要有民族和民族差别存在,民族问题就不会消失。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各民族相互学习、相互接近,共同因素在不断增多,但民族将长期存在,民族特点、民族差异将长期存在,民族问题也必将长期存在。

(三)、民族问题的复杂性。

民族问题的复杂性主要表现为“八个交织” :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历史问题与现实问题,政治问题与社会问题,国际问题与国内问题,物质贫困与精神贫困,优秀的传统文化与落后的生活方式,合法的民族宗教活动与非法的民族宗教活动,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等等交织在一起,非常复杂。

(四)民族问题的敏感性。民族问题一般涉及的不是社会的个别或少数成员,而是一个民族的整体。一个民族一旦在诸如语言、文化、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方面受到歧视、干涉和破坏,就会认为是对整个民族的侮辱和损害,往往会因此引发民族之间的摩擦和冲突,并有可能很快从一方面的问题,波及到其他方面的问题,从局部问题演变为全局性问题。

(五)、民族问题的重要性。

对于多民族国家来说,民族问题关系到国家主权、领土完整、社会稳定、边疆巩固、经济发展、国内各民族的团结。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由于国家关系日益密切,一个国家内部民族问题的尖锐化不仅会使其自身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受到影响,而且还会影响周边国家,整个地区乃至全球的稳定。

二、我国应对民族问题的政策和具体措施

民族问题无论是对我国这样的多民族国家,还是对世界来说,其重要性是不容置疑的。因此我国把实现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作为一项基本政策。我们党和国家为此而做的大量工作和制定的民族政策体系都充分体现着这一核心政策。

(一)、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是民族平等、团结的主要表现形式和重要标志。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也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一样,同为我国三大基本政治制度之一。它既保障了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自治权利,又维护了国家的统一,有利于把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有利于把国家的发展和少数民族的发展结合起来,发挥各方面的优势。

(二)、培养和任用少数民族干部的政策是保障民族平等权利和加强民族团结的关键。

大力培养和任用少数民族干部是保证民族地区人民充分行使平等权利的重要内容,是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是增强民族团结的重要保障。我国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各地在工作中放手使用和大胆提拔,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一是通过各级各类院校培训学习,全面提高少数民族干部素质。二是各地、各部门有计划地开展干部交流、岗位轮换,选派少数民族干部到中央、国家机关和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挂职锻炼。三是在坚持德才兼备原则的前提下,同等条件优先选拔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使少数民族干部在各级党委、政府、人大和政协等领导班子中占有适当比例。

(三)、加快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是实现各民族平等、团结,共同繁荣的根本途径。

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是缩小民族地区与发达地区差距的必由之路,是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解放前,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十分缓慢,几乎没有现代工业,一些地区仍处在“刀耕火种”的原始农业生产状态。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采取措施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促进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和共同繁荣。国家在制定发展计划时,有计划地在少数民族地区安排一些重点工程,调整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结构,发展多种产业,提高其综合经济实力。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加大了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投资力度,加快了少数民族地区对外开放的步伐,使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呈现新的活力。

(四)、发展少数民族各项社会事业是促进各民族团结,共同繁荣发展的重要举措。

首先,优先发展民族教育,全面提高少民族文化道德素质。国家坚持从少数民族的特点和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积极支持和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教育事业。如赋予和尊重少数民族自治地方自主发展民族教育的权利,重视民族语言教学和双语教学,加强少数民族师资队伍建设。在经费上给予特殊照顾,积极开展内地省市对少数民族地区教育的对口支援等。尊重,使用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少数民族文化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的共有财富。中国政府通过各种政策措施,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文化,支持少数民族文化的传承、发展和创新,鼓励各民族加强文化交流。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召开的重要会议,都提供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朝鲜、彝、壮等 7 种少数民族文字的文件译本和这 7 种少数民族语言的同声翻译。我国人民币主币除使用汉字之外,还使用了蒙古、藏、维吾尔、壮四种少数民族文字。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和地方广播电台每天用 21 种少数民族语言进行播音。其次,大力发展科技事业,提高民族地区的竞争力。在发展少数民族科技事业方面,国家采取了许多特殊措施,如:重点培养、培训少数民族科技人员,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在普通高等院校有计划地招收少数民族学生或举办民族班;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引进人才和先进技术设备,扶植提高传统科技水平,提高经济效益等。再次,大力发展医疗卫生体育事业,提高少数民族人口素质。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医疗卫生事业等方面,国家加强民族地区医疗卫生队伍的建设,大力扶持发展民族医药事业等。

(五)、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是民族平等、团结的具体表现。1945年毛泽东同志在《论联合政府》中指出:“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被尊重。” [3]中国各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的风俗习惯,表现在服饰、饮食、居住、婚姻、礼仪、丧葬等诸多方面。在社会生活的各方面,政府对少数民族保持或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加以保护。在我国,宗教和民族有着紧密的联系。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是我们党和国家在处理民族问题上的一贯政策。中国少数民族群众大多有宗教信仰,有的民族群众性的信仰某种宗教,如藏族群众信仰藏传佛教。有一些民族信仰同一种宗教,如我国有10个民族信仰伊斯兰教。我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国家还采取很多措施,以保障少数民族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生活。国家对佛教的庙宇、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其他宗教的寺庙和教堂以及各种文物、古籍,采取保护政策。一些名寺古刹还被列为国家或地方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由 国家出资进行维护和修缮,中央财政还为此设立了专项资金。

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族问题不会自行消失,还将长期存在下去。民族存在的长期性,决定了民族问题存在的长期性。当代中国一切问题的解决要依靠发展,民族问题也不例外。社会主义制度下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任务就是在民族平等团结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发展社会生产力,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具体地说,就是稳步进行社会改革,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逐步消除各民族间的发展差距,努力实现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和繁荣。

参考文献:

[1]《中国共产党主要领导人论民族问题》,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39页。

[2]《人民日报》,2005年5月28日。

6.针对民族宗教问题的总结 篇六

2011年,我市民族宗教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在省民委、省宗教局的指导支持下,紧紧围绕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主题,构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全面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抓住试验区建设的战略机遇,突出重点,破解难点,抓出亮点,实现了年初提出的工作奋斗目标,为促进民族团结、宗教和睦发挥了积极作用。被成都市委、市政府评为“依法治市工作先进单位”、“成都市创建中国最佳旅游城市工作先进集体”,并有5项专项工作分别受到市委、市政府办公厅表彰。我局全年共完成实事目标2项、奋斗目标4项、职能目标6项和保证目标4项。其主要情况如下:

一、促发展,不断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一)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一是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拟制了《关于开展2011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培育出武侯区浆洗街道办、郫县安德镇等一批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典型,指导武侯区召开了该区首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二是抓实社区民族工作。在蜀汉、金泉街等社区落实了民族工作协理员,积极开展了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社区、民族政策与知识专题讲座等活动;三是营造民族团

结氛围。举办了全市首届少数民族业余舞蹈大赛,共有48个节目参赛,加强了各民族间的沟通和了解;四是弘扬少数民族优秀文化;五是配合召开了对口支援我省民族地区教育扶贫接力青年志愿者座谈会,组织参与支边、支教工作。

(二)不断促进民族经济繁荣发展。进一步推动“一市两基地”民族经济建设工程,促进了安德民贸市场、邛崃民族用品生产基地、青白江回族食品用品生产基地又好又快地发展,完成了金宫味业等21家企业“全国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申报及后续工作。

(三)认真贯彻《成都市清真食品管理规定》。今年对4家申请清真食品生产资格的企业进行了认定和发放清真标牌、资格证书,依法纠正、查处了违规清真食品问题。

二、重实效,全面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

(一)开展《条例》学习培训。我们注意加强党的宗教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宗教界人士和服务对象的法律意识,引导他们学法、用法、守法,不断深化《条例》学习教育。今年我们指导宗教团体和宗教场所印制宣传资料,办各类板报、墙报,组织学习教育培训。

(二)狠抓队伍建设。一是首次高规格、高水平地组织我市19个区(市)县民宗局28人次参加了国家级的政策理论培训。二是认真贯彻全国宗教工作座谈会精神,先后召开了全市宗教工作会议、宗教界代表人士座谈会和区(市)县民

宗局长座谈会;三是加强交流和沟通,争取领导支持。今年邀请市人大、市政协分管民族宗教工作的领导深入宗教团体和重点寺观教堂调研视察,推动了宗教工作的开展。五是加强宗教团体班子自身建设,提高了宗教团体内部和谐程度和团体自养能力。

(三)推进执法大检查工作。从今年6月起,我局组成8个工作组,分别由分管领导带队,对6个全市性民族宗教团体和16个重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了为期3个月的集中执法检查,对宗教团体和场所的财务管理、内部资产、消防安全以及卫生防疫等工作进行全面行政执法大检查。在宗教团体和场所推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明确会计职责,实行收支审批、会计核算制度。搞好固定资产的清理、造册和存放。加强道风建设,严格戒规戒律。宗教团体和场所的管理逐渐步入规范化管理轨道。

(四)深化宗教场所创建活动。按照“六好”标准(爱国爱教好、规范管理好、场所建设好、服务社会好、安全稳定好、道风建设好),我们在全市各大宗教活动场所开展了创建和谐宗教场所活动。强化财务管理,对5个市级宗教团体、76个宗教场所的财务管理人员100余人进行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培训;狠抓综合整治,支持全市重点寺观教堂改善内部环境和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宝光寺成功申报国家4A级景区;搞好消防安全,与11个宗教活动场所签订了《社

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和《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

三、显亮点,规划和打造工作领域重点项目

(一)全面启动基督教堂建设工程。按照市委、市政府领导关于加快基督教教堂建设进程的指示精神,我们指导市基督教三自爱国会自筹资金启动了顺城街基督教堂建设,先后协调规划、国土、建委等部门,完成了工程报批、拆迁补偿、公司优选、图纸设计等工作。经过艰苦努力,基督教堂的奠基仪式于9月15日顺利举行。

(二)获准设立青城山道教学院。今年4年,国家宗教事务局正式批准设立青城山道教学院,9月份举行了授牌仪式暨开学典礼庆典活动。青城山道教学院的成立,得到了全国政协、国家宗局、省宗局以及市上有关领导的高度关注和支持,学院为培养宗教教职人员提供了保障平台。截止目前,首批人员正在学院接受全面培训。此外,为加强道教文化交流,今年我们参加了在西安、香港联合举办的首届国际道德经论坛。

(三)打造大慈寺宗教文化保护区。按照打造大慈寺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各项要求,积极与市规划局、锦江区政府、市佛协等相关单位沟通联系,历时2年多,经过若干个反复,为整体打造大慈寺片区奠定了基础。今年我们组织全市佛教界人士前往泰国进行佛教文化交流,提升了我市宗教文化的影响力。

(四)提升场所文化品位和景点档次。统筹规划宗教历史文化建设工程,指导协助做好铁像寺、近慈精舍的前期规划道源圣城、雾中山与回龙沟佛教文化旅游区建设以及昭觉寺、青羊宫等部分建筑的改扩建工作。

五、抓落实,积极开展富民惠民行动

(一)扎实做好农村扶贫工作。今年多次前往红岩村、黄鹤村进行帮扶,投入扶贫资金,帮助调整产业结构,开展帮困助学,改善基础设施,发展生猪生产。经过近七年的帮扶,今年4月,红岩村圆满退出了全市帮扶序列。

(二)积极开展慈善公益事业。今年我们通过“慈善一日捐”、项目捐助等形式,组织全市民族宗教系统募集资金用于慈善公事事业,完成了向全市1000名贫困残疾人发放轮椅、助听器等辅助器具的惠民目标任务;指导募集资金,对蒲江、邛崃、金堂、青白江等经济发展缓慢村的贫困家庭进行了慰问;指导开展慈善一日捐近8万元。

(三)切实服务少数民族群众。支持回民小学建设;择优推荐了17名回族应届小学毕业生就读西北中学;协调解决了外来少数民族学生就读成都四十六中学的问题;每年落实资金帮助我市民族高级中学品学兼优的少数民族学生;支持武侯区浆洗街道办与西南民族大学签订了“一对一”帮助36名少数民族大学生完成学业的协议;为少数民族学生办理了升学加分证明。

六、出成果,深入开展民族宗教工作调研

为切实掌握民族宗教工作的一手资料,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今年我们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取得一定成效。我局上报的《转化培训成果,创新工作思路——成都市民宗局长参加国宗局培训体会》一文被省宗局转发,《做好民族工作,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等三篇文章被省民委采用,此外还撰写了《宗教行政执法的实践与思考》、《探索宗教界服务社会、服务人群新的方法和途径》等2篇论文。

七、树形象,着力深化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

7.民族问题 篇七

一、民族高校学生自主学习现状

(一)从平均数据看自主学习的总体状况

民族高校学生自主学习水平整体水平处于中等水平。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从均值和平均得分率分析,学习动机分量和学习策略分量相比较,动机分量中自我效能感、外在目标、学习焦虑对是影响学生自主学习驱动力不足的主要因素。学习策略分量中,学习评价、学习计划和学习管理三个环节是影响学生自主学习水平不高的更重要的因素。其中,学习焦虑和学习管理是反向计分,与其动机和策略是负相关,而调查数据显示这两项偏高,说明民族院校学生在自主学习中应对压力能力普遍不强,容易出现焦躁、焦虑情绪,从而影响自主学习效果。而在自我学习具体执行环节中,往往不能合理安排自己的时间,对自我学习行为的协调和控制能力较差。

从极值和标准差的数据可见,学生自主学习水平差异很大。综合数据中标准差高达34.5%,说明学生个体量表得分与平均分值差异大,具体表现在各单项维度中有不同表现,其中有6项的标准差超过4,说明这些单项数据中学生的差异就比较显著。从这6项来看,最显著的单项差异是学习方法、学习求助和内在目标,说明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强弱差异最集中地体现在这三个侧面。

(二)从不同年级数据看民族高校自主学习特点

从调查对象的不同年级进行统计分析,发现以下几个特征:

1. 学生从大一到大四,总体上自主学习能力没有增强。从大一到大四其自主学习量化平均得分分别是:286.17、280.15、283.99、281.80。

2. 大一学生明显高于其他三个年级,大二学生均值得分最低,大三学生优于大二和大四学生。

3. 学生的自主学习水平个体差异自大一到大四逐级扩大。

大一到大四学生自主量化分值的标准差分别是:30.402、32.242、35.466、40.894,说明在总体水平基本持平的情况下,四年大学教育学生个体在自主学习能力上差异越来越大。

(三)从不同民族看学生的自主学习水平差异

选取调查人数前十的民族进行分析。以自主学习量化均值282.69+15为平均水平区间,则满族以308.07高于平均区间,而藏族以258.88又远低于平均区间。

1. 满族。满族学生自主学习水平较高,最集中表现在学习策略分量中的一般方法和学习求助上,分别高于均值5.331和4.581。其他主要影响因素是学习控制、自我效能、学习总结,都高于均值2分以上,分别为2.263、2.139、2.159。

2. 壮族、蒙古族、维吾尔族。

这三个民族的学生在自主学习量化均值都在290分左右,比均值偏高,但又不是很明显。分析数据发现,壮族学生主要在学习求助、学习管理、学习焦虑上高于均值,分别为2.176、1.888、0.973;蒙古族学生分值偏高主要凸现在学习求助(高于均值2.510)、学习计划(1.706)、学习控制(1.763)三个因素;维吾尔族学生主要凸现在学习求助(1.931)、学习焦虑(1.160)、学习管理(1.014)三个因素。可以看出高于平均水平最重要原因在于学习策略方面,尤其是学习求助和学习管理两个因素。学习管理和学习焦虑两个因素为反向计分,所以壮族和维吾尔民族学生自主学习实际水平更加接近于平均水平。

3. 回族、汉族、土家族、苗族。

这四个民族的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处于平均水平,在量表的12个影响因素中,与平均值均差都没有达到0.9以上,影响并不显著。四个民族的量化分值标准差分别为:30.157、33.127、41.417、32.510,回族、汉族、苗族学生与平均标准差(34.538)接近而略低,学生个体差异较大,土家族学生的个体差异更大。

4. 彝族和藏族。

彝族学生虽然自主学习量化得分处于倒数第二,与均值差7.13,但在量化分值中反向计分的学习管理和学习焦虑两项分别低于平均值1.9和0.5,排除这两项之外差仅2.33,处于平均水平区间。

藏族学生自主学习水平较低,与均值相差23.812,依据与自主学习各影响因子平均均值差来看,其重要性由高到低分别是:动机分量中主要是内在目标-4.102、学习控制-2.675、自我效能-2.397、学习焦虑-1.007、外在目标0.469、学习意义1.402。策略分量中依次是:一般方法-4.669、学习求助-3.240、学习总结-2.654、学习计划-2.002、学习管理-1.075、学习评价-0.924。

二、民族高校大学生自主学习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在四年的大学学习过程中学生的自主学习水平在整体上没有得到有效培养和提升。

这与普通高校具有一致性,可见我国高校教育中对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培养普遍不够重视。通过《大学生自主学习量表》的调查测试可见,大一到大四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呈阶段性上下浮动,但没有明显提高。主要原因是自主学习能力的培养未引起学校、教师和学生的普遍重视,从实际培养情况来看,民族院校各专业培养方案中都有关于学生学习能力的目标和要求,但都没有具体的实施措施,普遍将之作为专业教学的附带品或认为知识和技能掌握了自然就会学习了,殊不知学生在教师的教授和要求下、在学校安排的课程时间内学会知识、掌握技能与自主学习相差甚远。教师在教学中更重视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养,相对忽视了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提升。

(二)学生学习动机有逐渐弱化倾向,学习策略略有提升,并不明显。

在大一学生中,学习动机量表中多个因素分值都居于四个年级之首,而大四的学生在内在目标、学习控制、学习意义三个因素中的分值居于四个年级之末。大四学生在学习的一般方法和学习求助等方面优于其他年级。

(三)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差异很大,且在四年的学习中差异逐渐继续扩大。

这与民族院校生源情况复杂、学生所在地区教育水平差异较大有关。这种差异逐年扩大一方面是原有差异造成的,另一方面也是学生自主学习积极性所导致。从调查数据分析,大一到大四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动机量表的内在目标和学习控制上,其次是策略分量表中的一般方法。学生毕业时对知识和技能的渴望以及对努力而获得良好学习效果的判断差异更大,一般的学习方法运用上也进一步拉大。

(四)藏族学生的自主学习水平堪忧。

自主学习能力较低是困扰藏族学生学习的主要原因之一,也对学校教学造成很大困难。这显然与藏族地区教育水平普遍不高、生源招生分数低于其他民族地区有关。

三、建议和措施

如何才能切实改变民族院校大学自主学习水平不高的现状以及存在的一些问题,结合民族院校发展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充分认识自主学习能力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高度重视自主学习能力的培养。自主学习能力的培养和提升应当作为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核心目标之一,从学校管理到学院教学,从教师到学生都应引起高度重视。

(二)建立多渠道多环节互补的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培养机制。

学校层面,要提供自主学习的空间,如24小时开通图书馆、留出一些固定的自习室、实验室等。学院层面,在制定培养方案时根据专业特点对之予以充分考虑,合理安排课程及修读时间,使学生有较充裕的自学时间并配以相应的指导教师。教学层面,要探索以自主学习为导向的教学模式,教学内容上在部分课程(如专业导论、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等)中设立专门章节,引导掌握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特点及其学习方法,讲解自主学习能力对当代大学生的重要作用和意义;在课堂教学中有计划、有意识地进行引导和培训;教学评价中要把自主学习能力作为重要的评价标准之一。学生学习层面,须在多个环节上引导、强化学生的自主学习意识并有意识进行自我培养。如在新生入学教育中灌输终身学习和自主学习的理念;通过学生工作尤其是充分发挥班导师作用,积极影响学生。

(三)在自主学习能力培养上注重增强学生学习动机,多传授学习方法和开拓克服学习困难的渠道,引导学生形成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和策略。对藏族学生和其他自主学习能力较低的学生在大一入学后就开始进行针对性帮扶。

(四)积极探索有效的自主学习模式。

建议民族高校在推行慕课和网络课堂的课程之前,对学生自主学习能力进行了解并加以培养,在慕课和网络课堂的推行中一定要注意对那些后进生给予更多的关注。

摘要:本文在进行调查问卷的基础上,通过数据分析和实际观测走访,发现民族高校学生自主学习能力整体处于中等水平,与同层次普通高校无显著差距,但存在民族学生间个体差异大、由入校到毕业自主学习能力整体没有显著提高、学习动机逐渐弱化等现状和问题。针对现状和问题,本文从学校管理、培养机制、培养方法、培养具体落实等方面提出一些建议,希望能够有效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和水平。

8.苏联解体的民族问题 篇八

关键词:苏联;民族问题;民族政策

中图分类号:K512.5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64X(2015)05-0027-01

一、纷繁复杂的民族问题

俄罗斯民族在整个俄罗斯人口中占了极大的比重,将近一半是俄罗斯民族,因此苏联的民族问题显得尤为敏感。苏联的民族问题是历史演变的产物,苏联是在沙俄的的废墟上建立起来的联邦制国家,虽然打破了旧的国家机器,建立了新的社会制度,但是旧俄疆域上形成各种民族问题依然没有解决。

第一,大俄罗斯主义的盛行。在斯大林时期,虽然继续着列宁时期的国家结构,但随着其个人权利的无限放大,加之其本人的大俄罗斯主义,并没有真正重视民族地区的文化教育,因此政策上出现偏差,直接导致了民族问题尖锐化。斯大林极力美化沙皇的对外扩张政策,宣称沙皇的侵略是为了解放各族人民,是符合各族人民意愿的。在这种大俄罗斯沙文主义咄咄逼人的气氛之下,各少数民族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防止被同化的危险,就相应地产生了一种地方民族主义。这种民族主义表现为对联盟的不信任和猜忌,甚至经常会爆发出独立的愿望,并对外来的民族或者比自己弱小的民族采取同样的压迫政策

第二,苏联领导人对民族矛盾缺乏正确认识。十月革命后,虽然苏联社会主义顺利成立,这种社会制度也为民族矛盾的解决提供了可能,但沙俄帝国遗留下来的重大的民族问题没有彻底解决。而前苏联领导人似乎并没有认识到这个问题,对于社会发展的长期性和复杂性都缺乏科学的认识。列宁之后苏联的各届领导人包括苏联各界的理论家对于社会发展中民族问题的认识不够,他们均把民族问题看成是和社会进程伴生的问题,片面地强调社会的发展,轻视甚至忽略民族问题,对社会发展状态的超前定位忽视了社会及民族发展的客观规律,过早地把苏维埃各民族说成“苏联人民”。苏联领导人对待民族问题过于盲目乐观,忽略了民族矛盾的普遍性、长期性和复杂性,因此苏联政府一直没有正视本国民族问题。

第三,以阶级斗争的方式解决民族问题加深了民族矛盾。用处理阶级矛盾的方式处理民族矛盾,大大伤害了各民族的感情。斯大林宣布社會主义社会内部是没有矛盾的,因此多民族国家不可避免的民族矛盾就被当成了敌我矛盾处理。斯大林认为:民族主义者和机会主义者一样,都是社会主义的阶级敌人,因为民族主义反映了资产阶级破坏社会主义制度与复辟资本主义制度的企图。这种理论被继承下来,苏联的历届领导人都是把民族矛盾当成是阶级矛盾处理,采用肉体消灭的方式来简单粗暴的处理。苏联政府一直错误的坚持以阶级斗争的方式去解决民族矛盾,导致民族矛盾不断加剧。

第四,戈尔巴乔夫的改革激化了民族矛盾。苏联各民族间潜伏的矛盾在戈尔巴乔夫执政时期爆发出来,不景气的经济和戈尔巴乔夫的改革是引发矛盾的重要原因。戈尔巴乔夫在改革之前并没有认真考虑过民族问题,并且盲目乐观地认为苏联的民族问题已经一劳永逸解决了,对爆发的几次民族冲突只是以“地方民族主义”处理,失去了处理民族矛盾的最佳时机。民族主义者利用苏共历史上的错误大做文章,并把民众生活的困境指向了苏共和其他民族,民族主义的社会情绪无法控制,而戈尔巴乔夫默认甚至纵容了这种扭曲的民族主义,认为这是民主的表现。随后更是搞政治多元化,放弃了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使得“民主派” 在许多国家取得政权,至此苏共失去了对联盟的控制,民族冲突也彻底失控。

二、对我国对处理民族问题的启示

与苏联相似中国也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但是我们的民族政策更加灵活和符合中国实际,建国以来中国的民族关系一直比较融洽,但我们也可从苏联民族政策的失误中得到许多有益的启示。

第一、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坚持共产党的领导。苏联能够成立,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马克思主义得到了各民族的认可,这构成了联盟存在的信仰基础。而一旦放弃了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庞大的国家就缺乏了共同的思想基础,缺乏共同的心理认同感。这就提醒我们在改革中必须把握正确的方向,要在正确的理论指导下坚持并发展科学社会主义,坚持党的领导。

第二、高度重视民族问题,积极处理民族矛盾。一个民族的产生、发展、消亡都有其自身的规律,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随着国家的发展,各民族间的交往越来越多,了解也不断加深,促进了各民族间的和谐共处,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也给各民族全面发展创造了非常有利的条件和环境。各民族的的特点、文化和观念等将进步得到保持和发展,承认并正视民族差别的长期性,帮助少数民族发展并融入中华民族这个大家庭中。但是我国现在处于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初级阶段,许多法律制度还不完善,因此在制定民族政策时,应结合我国发展现状和国情,借鉴苏联的经验教训,充分考虑民族问题的敏感性,正确地解决民族问题。

第三、正确认识民族矛盾,预防矛盾激发。我国少数民族众多且多分布在边疆地区,与汉族在客观上存在许多差异。由于距离较远且多数少数民族是独居,因此在管理上具有很大的难度。靠近国外一些民族,在生活习惯和价值观念上也与邻国更加相近,更加重了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负担。正是因为这些敏感的因素,我国政府在处理民族问题上必须软硬兼施,通过政策关怀、法律关切、教育保障等手段缩小少数民族地区和发达地区之间的经济文化差距,但是在对待利用民族问题搞社会和国家分裂的个人和群体要施以严厉的惩治。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涉及民族问题的改革要循序渐进,切忌操之过急。

分析苏联民族政策的失误给了我们重要的启示:民族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必须遵循民族发展的客观规律,了解各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的诉求,制定切合实际的民族政策来促进五十六个民族的团结友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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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亚会(1988—),女,汉族,河北邯郸人,中央民族大学管理学院2014级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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