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内容及相关案例解析(精选3篇)
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内容及相关案例解析 篇一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相关
法律法规知识竞赛试题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公布施行。A A、4,28,619 B、5,1,619 C、5,28,620 D、4,30,620
2、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予以辞退、与其()。A A、降低其工资,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B、扣发其工资,解除劳动合同 C、扣发工资,解除聘用合同 D、降低其工资,解除劳动合同
3、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或者安排其他()。B A、减轻劳动量,安全性岗位劳动 B、减轻劳动量,能够适应的劳动
C、安排休假,能够适应的工作 D、安排休假,安全性岗位劳动
4、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或者(),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C A、安排加班,安排夜班劳动 B、安排加班,延长劳动时间 C、延长劳动时间,安排夜班劳动 D、延长劳动时间,安排加班
5、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D A、工作时间 B、病假 C、事假 D、劳动时间
6、女职工生育享受()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天;难产的,增加产假()。C A、98,15,10 B、90,15,10 C、98,15,15 D、90,15,15
7、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D A、15,30 B、20,25 C、20,40 D、15,42
8、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A A、已经参加,未参加 B、有,没有
C、已投保,未投保 D、单位购买,单位和个人共同购买
9、对哺乳未满()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B A、6个月 B、1周岁 C、10个月 D、18个月
10、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哺乳时间。D A、半小时,半小时 B、1小时,半小时 C、半小时,1小时 D、1小时,1小时
11、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女职工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B A、可以,及时答复 B、有权,及时研究答复 C、必须,研究答复 D、应当,及时研究
12、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冷水作业为: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级、第()级、第()级冷水作业。B A、三,二,四 B、二,三,四 C、一,二,三
13、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体力劳动强度为: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级、第()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C A、一,二 B、二,三 C、三,四
14、女职工在在经期禁忌从事的高处作业为: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级、第()级高处作业。C A、一,二 B、二,三 C、三,四
15、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天的休假。B A、3至5天 B、1至2天 C、1至2周 D、2至3天
16、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促使企业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既可以增强职工对企业的()和(),又解除了女职工的后顾之忧,有利于促进()的和谐与稳定。A A、认同感,归属感,劳动关系 B、责任感,归属感,劳资关系 C、认同感,责任感,劳动关系 D、敬业精神,责任意识,劳资关系
17、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该允许有()周时间逐渐恢复原工作量。C A、3 B、2 C、1至2 D、2至3
18、对未满1周岁的婴儿进行哺乳的时限规定为()年。若哺乳期满后婴儿身体特别虚弱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荐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以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个月。D A、半,1 B、1,2 C、1,3 D、1,6
19、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B A、女职工活动室,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 B、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 C、女职工更衣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 20、女职工禁忌从事每小时负重()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公斤的作业。A A、6,20,25 B、8,20,25 C、6,20,30 D、8,20,30
21、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依法()、()、(),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C A、检举,举报,申诉,诉讼 B、检举,举报,起诉,上诉 C、投诉,举报,申诉,诉讼 D、举报,检举,投诉,上诉
22、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和其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A A、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 B、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
C、主管人员,法定代表人 D、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23、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指女职工享受宪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职工享有的权益,同时还享有国家对妇女规定的权益,包括女职工的()、文化教育权益、()、财产和婚姻家庭权益以及()。
B A、隐私权,劳动权,健康权益 B、政治权利,劳动权益,人身权利
C、名誉权,健康权,劳动权 D、政治权利,劳动权益,健康权益
24、女职工“四期”保护是对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即()、()、()、()的劳动保护。B A、经期,孕期,产期,更年期 B、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
C、经期,孕期,哺乳期,更年期 D、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
25、女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C A、工会应当 B、工会可以 C、工会必须 D、必须有工会
26、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应当予以协助。A A、有关单位 B、有关方面 C、单位 D、被调查方
27、女职工怀孕前从事的工作不属于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如果怀孕女职工本人感到不能适应孕前工作,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安排其他工作。B A、女职工要求 B、医疗机构证明 C、保荐机构证明 D、女职工身体状况
28、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对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C A、医疗机构出具的费用清单 B、医疗机构开具的发票 C、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 D、用人单位的生育报销规定
29、女职工不得从事()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C A、第四级 B、第三级 C、重 D、第二级
30、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间安排其从事()以上作业时间121分钟至240分钟或()以上的高温作业。B A、32℃,38℃ B、30℃,35℃ C、33℃,39℃ D、34℃,38℃
31、不属于矿山井下作业的有:()。A A、地下工程建筑 B、铁矿开采 C、开凿隧道 D、挖沼气池
32、下列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有()。C A、车床加工作业
B、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C、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33、不属于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D A、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B、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C、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D、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高处作业
34、用人单位在下列条件下可以辞退、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
B A、用人单位与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到期 B、怀孕女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屡教不改
C、休完产假后女职工不能胜任原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D、女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5、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下列情形支付()。B A、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本月平均工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B、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月平均工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C、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上平均月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D、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女职工本人支付
36、女职工可以从事的工种或作业有:()。A A、修建地铁 B、化工企业,制药企业化验员
C、开凿隧道,地下工程建筑 D、铜矿开采
37、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可以适当从事的作业噪声环境()。A A、高于85分贝低于103分贝 B、高于103分贝 C、高于109分贝 D、高于115分贝
38、孕妇可以从事下列工作()。A A、水产养殖 B、休闲娱乐潜水 C、打风钻 D、纺纱工
39、女职工在经期和孕期不得从事低温冷水作业的温度为()。A、低于10℃ B、低于12℃ C、等于或低于15℃ D、等于或低于18℃ B 40、女职工怀孕期间不得从事的高处作业,指的是脚底踩踏部位距地面的垂直高度为()。A A、2米以上 B、5米到15米 C、15米到30米 D、30米以上
41、哺乳期女职工的哺乳时间()。B A、用人单位应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半小时哺乳时间
B、用人单位应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C、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应增加半小时哺乳时间
D、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应增加40分钟哺乳时间
42、()不属于我国女职工的特殊劳动权益保护。D A、经期劳动保护 B、孕产期劳动保护 C、哺乳期劳动保护 D、更年期保护
43、不属于我国女职工应该享有的劳动权益包括()。C A、生命健康权 B、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C、休息休假的权利 D、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障的权利
44、不属于我国女职工应享有的人身权利范畴的()。A A、文化教育权 B、名誉权 C、隐私权 D、人格尊严权
45、《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指()。D A、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
B、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 C、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
D、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46、用人单位可以调整怀孕女职工工作岗位()。A A、女职工孕期从事的工作不属于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但本人感到不能适应孕前工作,并提出调岗要求
B、女职工孕期从事的工作不属于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只因其怀孕单位将其调离原岗位
C、女职工孕期从事的工作不属于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单位欲换男职工,未征求本人同意,将其调离原岗位
47、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从事夜班劳动或延长劳动时间。C A、2个月 B、4个月 C、7个月 D、8个月
48、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孕妇休息室。B A、女职工书屋 B、女职工卫生室、哺乳室 C、女职工休息室 D、女职工娱乐室
49、没有对妇女性骚扰及相关行为做出明确规定的法律法规()。D A、《刑法》 B、《民法通则》 C、《治安管理处罚法》 D、《劳动法》
50、不属于女职工过度负重劳动引起的疾病()。C A、子宫后倾 B、子宫下垂 C、内分泌失调 D、痛经
51、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建立在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我国女职工的生理心理特点,()制度与社会保障方面等情况,权衡女性()与健康保护的关系,对禁忌劳动范围不断地开展研究和与时俱进地调整。B
A、企业用工,平等就业
B、劳动就业,劳动权益
C、社会用工,人身权益 D、社会统筹,平等就业
52、自《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公布之日起实施,()年()月()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C A、1997,7,1 B、1988,7,1 C、1988,7,21 D、1991,7,1
53、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以上()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C A、2000,5000 B、3000,5000 C、1000,5000 D、1000,3000
5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A A、工会,妇女 B、卫生行政部门,工会 C、妇联,卫生行政部门 D、工会,卫生行政部门
55、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和()对女职工的性骚扰。C A、防止,制裁 B、制止,制裁 C、预防,制止 D、预防,制裁
56、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告知女职工。D A、电话 B、通报 C、致函 D、书面
57、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条件。C A、工作 B、休息休假 C、劳动安全卫生 D、收入
58、为了加强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用人单位应该对本单位女职工进行()知识培训。A A、劳动安全卫生 B、劳动法 C、妇女权益保障法 D、劳动技能
59、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特制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B A、身体状况 B、生理特点 C、疾病与不适 D、性别弱势
60、《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B A、劳动权益 B、文化的 C、就业方面 D、受教育方面
61、女职工的文化教育权益是指女职工依法享有的()的权利和从事科学、()、文学、艺术等文化活动的自由。A A、接受教育,技术B、读书,就业C、接受教育,就业D、读书,技术
62、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主要指女职工依据()等享有的劳动权利和利益。C A、《劳动法》 B、《劳动合同法》
C、《妇女权益保障法》 D、《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63、女职工的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经济利益的权益,包括()和()等。C A、物权,财产收益权 B、财产收益权,债权 C、物权,债权 64、当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为根本,以()为主体,包括《劳动法》、《婚姻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在内的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A A、《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 B、《劳动合同法》,《物权法》
C、《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合同法》 D、《劳动法》,《物权法》
65、《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立法宗旨是()和()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C A、针对,解决 B、针对,减少 C、减少,解决 D、减少,克服
66、孕期主要指女性从受孕到产出胎儿的一段时间,通常为()天。C A、300 B、260 C、280 D、290 67、如果女职工怀孕前从事的工作属于()的劳动范围,怀孕后必须调离原工作岗位。A A、孕期禁忌从事 B、有毒有害 C、影响身体健康 D、影响胎儿生长
68、女职工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不可以通过()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D A、向工会及工会女工组织需求帮助 B、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C、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自行或通过亲友寻找黑恶势力解决
69、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天。D A、30 B、20 C、18 D、15 70、凡建立工会女职工组织并签订了集体合同的单位,都要积极推行()专项集体合同,尚未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单位,可以通过(),先行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B A、女职工政治权益保护,集体协商 B、女职工政治权益保护、平等协商
C、女职工特殊保护,集体协商 D、女职工权益保护,平等协商
71、对女职工()进行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查治。C A、每年 B、每1至2年 C、定期 D、每半年 72、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以()日拘留。C A、10至20 B、10至15 C、5至10 D、3至5 73、企业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时,对于女职工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通过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来覆盖。B A、行业性,专业性 B、区域性,行业性 C、地域性,专业性 D、区域性,专业性
74、《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应该对女职工定期进行()疾病及()疾病的查治。D A、妇科,心理 B、心理,生理 C、子宫,乳腺 D、妇科,乳腺
75、生育保险的宗旨是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等待遇,保障女职工的基本生活,帮助她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A A、有薪假期,医疗服务,生育津贴 B、产假,流产假,生育津贴
C、特殊保护,带薪休假,岗位保留 D、产假,流产假,哺乳假
76、一旦发生对女职工的性骚扰,用人单位应予(),在接到女职工关于性骚扰的求助后,应及时()、()或者处理。C A、制止,查实,救助 B、核查,接待,调解 C、主动制止,救助,调解 D、调查,接待,调解
77、《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性骚扰进行专门规定,以期从()预防和制止在工作场所骚扰女职工的行为。B A、制度上 B、法制层面 C、源头上 D、根本上 78、()是集体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工作的深化和延伸,它提高了集体合同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是工会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重要机制和手段。A A、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B、女职工保护专项条约 C、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D、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79、用人单位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由()代表、()代表、()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A A、职工,用人单位,工会委员会 B、工人,资方,企业工会委员会
C、劳动者,企业行政,企业工会 D、劳动者,资方,企业工会 80、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可以建立工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D A、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组织 B、女工组织,女工组织
C、女工组织,女职工委员 D、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 81、女职工在劳动场所应加强自我防范,在集体合同中要求用人单位规定预防和制止()的内容。A A、性骚扰 B、职业危害
C、职业安全卫生 D、违章指挥
82、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B A、半个月 B、一个月
C、一个半月 D、二个月
83、()年,全国人大将“性骚扰”正式写入法律。B A、2007 B、2005 C、2010 D、2003 84、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宗旨是保护女职工免受()危害,保护女性()时期的健康,保证劳动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A A、职业,孕产哺乳
B、职业病,生理特殊
C、不安全因素,工作 D、有毒有害因素,劳动
85、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女职工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构成犯罪的,应该由()承担刑事责任。B A、用人单位
B、用人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
C、直接责任人员 D、用人单位或直接责任人员
86、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女职工进行()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女职工。C A、上岗前 B、离岗时 C、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 D、生病时
87、企业在组织生产劳动过程中,应当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依法开展()监护和()监测,切实保护女职工的职业健康和生殖健康。C A、职业病,职业危害
B、女职工身体健康,劳动安全卫生
C、职业健康,职业卫生 D、作业场所危害,尘毒浓度
88、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B A、年龄 B、性别
C、身高 D、长相
89、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条款应当列入劳动合同()。C A、商业合同
B、婚姻法
C、集体合同 D、承包合同 90、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C A、公安机关
B、有关部门 C、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D、工会 91、因履行保护女职工权益专项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依法提起诉讼。C A、女职工 B、女职工委员会 C、工会 D、妇联 92、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用人单位在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和相应的岗位待遇,应如实告知妇女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D A、职业危害,安全防护措施 B、职业病及后果,劳动保护措施 C、不安全因素,保护措施 D、职业危害及其后果,安全防护措施
93、各单位在执行国家()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A A、退休 B、就业 C、同工同酬 D、管理
94、对妇女实施()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B A、强奸,性骚扰 B、性骚扰,家庭暴力 C、强制劳动,违章指挥 D、家庭暴力,限制人身自由 95、国家规定职业性健康检查的目的之一,就是发现具有()的人,以便避免其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其实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B A、职业病 B、职业禁忌症 C、特殊过敏源疾病 D、特殊体质 96、女职工的特殊利益主要包括: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保护、()。B A、政治待遇 B、“四期”特殊劳动保护 C、休息休假权利 D、文化娱乐
97、夫妻双方都有参加()、()、学习和()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A A、工作,休息休假,社交活动 B、工作,社交活动,创业 C、生产,工作,社会活动 D、生产,创业,社交活动 98、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和参加()。D A、工资待遇,岗位津贴 B、福利待遇,岗位津贴 C、福利待遇,保险待遇 D、福利待遇,晋级评奖 99、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B A、招聘,培养,一视同仁 B、培养,选拔,男女平等 C、聘用,提拔,任人唯贤 D、聘用,培养,男女平等 100、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A A、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B、对妇女提出附加录用条件 C、降低女职工的工资标准 D、性别歧视同工不同酬
2.关于“三期”女职工相关法律规定 篇二
一、相关概念
(一)“三期”:
“三期”是指孕期(怀孕至产前15天)、产期(通常指产前15天
至产后75天)、哺乳期(产后至小孩满一周岁)。
(二)产前检查: 产前检查---妊娠期对孕妇和胎儿所作的临床检查,时间应从确诊妊娠后开始,一般孕28周前每月一次,孕28~36周每2周一次,末一个月每周一次,若有异常情况,酌情增加检查次数,产前检查视为正常出勤。
(三)保胎假: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本单位按照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其保胎休息的期间。(特别提醒:法律没有关于“ 保胎假”的强制性规定,是否实行应按省、市现行的有关规定办理,北京地区暂无保胎假的规定。)
(四)哺乳假:
哺乳假指的是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享有的每天两次、每次30分钟、以及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特别提醒: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哺乳假六个半月。北京暂无相关规定)。
二、“三期”女职工保护性规定
(一)孕期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29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61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
第27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4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26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列支。
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
第5条 单位应当根据怀孕女职工的具体情况核减其劳动定额。怀孕女职工依照医务部门的要求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按出勤对待。
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在劳动时间内适当安排休息时间,不得安排从当日22时至次日6时之间夜班劳动。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汽车、天车及各种客货运输车辆的女司机、女售票员、纺织挡车女工,应当暂时调离原岗位,安排其他不影响孕妇健康的劳动。
第11条 女职工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应享受奖励或违反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应予处罚的,其怀孕、生育期间的待遇,应按照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处理。《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第23条 劳动者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依法享受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劳动者因产前检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二)产期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62条 女职工生育享有不少于90天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8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30条 妇女享有国家规定的产假。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所在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一定的哺乳时间。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
女职工产假90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国家规定产假90天,是为了能够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期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16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
第20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
第6条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妊娠不足4个月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4个月以上的,产假为42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产假时间按自然天数计算。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
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第23条 劳动者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依法享受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
劳动者因产前检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第44条 根据本规定第十四条计算加班工资的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根据第十九条支付劳动者休假期间工资,以及根据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支付劳动者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工资,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
(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依照前款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各种假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哺乳期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63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9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三、法律规定之解析
(一)三期女职工并非绝对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国家法律法规,对处于“三期”的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和待遇,但并非三期的女职工就可以无限制、无缘由的享受特殊保护待遇。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在非因劳动者过错(包括医疗期满、不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情形)及经济性裁员情况下对“三期”女职工有特别的保护,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如果“三期”女职工出现严重违纪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司完全可以据此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我国的《劳动法》第二十九条亦有相同的规定。
(补遗:《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 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享受产假的限制性规定
国家规定产假90天,是为了保证产妇身体健康、恢复身体健,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此外,女职工产假期前或期满后,因身体原因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三期”女职工旷工的处理
由于女职工在“三期”(仅为孕期和哺乳期)内有一定的生理特殊性,所以用人单位在三期女职工的考勤上,应灵活把握。但若三期女职工没有病假单却长期不上班的情况,用人单位可以依据生效的《员工手册》等企业规章制度对该员工处理。也就是说,不是三期保护是无限的,无原则的。
(四)医疗期的限制性规定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三期女职工长病假按照医疗期的相关规定处理,如果请病假超过医疗期的,可以作相应处理。比如:一个员工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的医疗期。在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达到三个月,就算超过了医疗期。医疗期满后的第一天务必到单位报到;否则,单位可以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将此视为旷工,从而以《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在这样的情况下,劳动者将无法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3.天津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篇三
全文
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女职工是指女性干部,女性固定工、合同制工、临时工和其他用工形式的人员。
第四条各单位由行政领导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下列工作:
(一)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二)建筑业的脚手架组装和拆除作业;
(三)皮革业的水作业;
(四)电力、电信业的高空作业;
(五)连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公斤或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六)其他对女性生理机能有特殊危害的作业。
第六条从事下列工作的女职工,在月经期内,应暂时调离原岗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调离的,应给予公假两天:
(一)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二)高空作业;
(三)低于5摄氏度的低温作业;
(四)未加温的冷水作业;
(五)野外、流动作业。
第七条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单位不能借故降低其基本工资(临时工产期除外);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合同制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合同期满,本人未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
第八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下列工作:
(一)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二)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
(三)高空作业;
(四)超过卫生防护要求剂量的放射作业;
(五)接触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铅、汞、锰、苯、二硫化碳等毒物的作业。不得在正常劳动日外延长劳动时间。
第九条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劳,确需安排的,须经主管局报请市劳动局批准;每班安排工间休息一小时,算作劳动时间,并相应核减劳动定额;从事站立操作的,其工作场所应设工间休息座位。
第十条怀孕的女职工按医务部门的要求,领取《天津市孕产妇保健手册》,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其所在单位应将检查时间计为劳动时间(含路途及候诊时间)。第十一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分娩时遇有难产,施行剖腹产术、产钳术、臀位助娩术等手术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子痫、产后出血(多于五百毫升)的,由医务部门开具证明,享受难产待遇;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含人工流产),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按下列规定给予产假:
(一)三个月以下的,产假十五天;
(二)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至四个月的,产假三十天;
(三)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至七个月的,产假四十二天;
(四)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两周时间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
第十二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婴儿身体较弱或单位没有托幼设施、上班路程较远,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月。哺乳假期间,工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第十三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接触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铅、汞、锰、苯、二硫化碳等毒物的作业;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确需安排的,须经主管局报请市劳动局批准。
第十四条单位的医疗保健部门,应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妇幼保健工作,建立健全女职工健康档案,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妇女病检查;对从事有毒作业的女职工还要定期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
第十五条女职工在其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公司、局或区(县)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自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
第十七条市、区(县)劳动部门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市、区(县)卫生部门应对本办法的执行进行监督;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对所辖区域内各单位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进行业务指导。
各级工会、妇联组织对本办法的执行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女职工违反国家及本市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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