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审核手册珍藏版

2024-10-21

ipo审核手册珍藏版(通用4篇)

1.ipo审核手册珍藏版 篇一

IPO财务审核要点

会计政策要保持一贯性,会计估计要合理并不得随意变更。如不随意变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不随意变更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不随意变更收入确认方法,不随意变更存货成本结转方法。持续盈利能力

从近期IPO企业被否当中,可以看出大多数的上市未过会被否企业还是因为核心竞争能力不足,企业经营收入不稳定,没有可持续的发展优势产业支撑,受外界的金融经济政策或者行业政策调控影响较大。

能够持续盈利是企业发行上市的一项基本要求,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企业的持续盈利能力。

(1)从财务会计信息来看,盈利能力主要体现在收入的结构组成及增减变动、毛利率的构成及各期增减、利润来源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等三个方面。

(2)从公司自身经营来看,决定企业持续盈利能力的内部因素——核心业务、核心技术、主要产品以及其主要产品的用途和原料供应等方面。(3)从公司经营所处环境来看,决定企业持续盈利能力的外部因素——所处行业环境、行业中所处地位、市场空间、公司的竞争特点及产品的销售情况、主要消费群体等方面。

(4)公司的商业模式是否适应市场环境,是否具有可复制性,这些决定了企业的扩张能力和快速成长的空间。

(5)公司的盈利质量,包括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是否存在重大依赖,盈利是否主要依赖税收优惠、政府补助等非经常性损益,客户和供应商的集中度如何,是否对重大客户和供应商存在重大依赖性。

【案 例】

某公司创业板上市被否决原因:其主营产品为药芯焊丝,报告期内,钢带的成本占原材料成本比重约为60%。最近三年及一期,由于钢材价格的波动,直接导致该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在18.45%-27.34%之间大幅波动。原材料价格对公司的影响太大,而公司没有提出如何规避及提高议价能力的措施。

某公司中小板上市被否原因:公司报告期内出口产品的增值税享受“免、抵、退”的政策,连续三年出口退税金额占发行人同期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61%、81%、130%,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出口退税存在严重依赖。某公司创业板上市被否原因:公司三年一期报表中对前五名客户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9.02%、70.57%、76.62%及93.87%,客户过于集中。

2独立性与关联交易

企业要上市,其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管理结构,具有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具体为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五大独立。尤其是业务独立方面,证监会对关联交易的审核非常严格,要求报告期内关联交易总体呈现下降的趋势。因此对关联交易要有完整业务流程的规范,还要证明其必要性及公允性。

对于关联交易的考核,相关监管部门亦多次表示,未来重点是要求企业消除同业竞争,减少持续性关联交易;不能以细分行业、细分产品、细分客户、细分区域等界定同业竞争,生产、技术、研发、设备、渠道、客户、供应商等因素都要进行综合考虑,界定同业竞争的标准从严。

在审核指标中,监管部门指出,同业竞争除关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还应关注董监高和对发行人影响较大的主要股东;不能简单以细分行业、产品、市场不同来回避同业竞争,综合判断是否会产生利益冲突。

【案 例】 如某公司上市被否决原因:与其关联公司在提供服务、租赁场地、提供业务咨询、借款与担保方面存在关联交易。连续3年与其控股股东及其附属公司发生的业务收入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38.19%、32.53%、29.56%、27.47%,关联交易产生的毛利额占总毛利的比重分别为48.18%、42.28%、34.51%、30.82%。发审委认为其自身业务独立性差,对控股股东等关联方存在较大依赖。

3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是利润表的重要科目,反映了公司创造利润和现金流量的能力。在主板及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中,均有营业收入的指标要求。

主板3年净利润3000万,创业板2年净利润1000万。

公司的销售模式、渠道和收款方式。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判断公司能否确认收入的一个核心原则是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给购货方,这就需要结合公司的销售模式、渠道以及收款方式进行确定。

销售循环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流程是否规范,单据流、资金流、货物流是否清晰可验证。这些是确认收入真实性、完整性的重要依据,也是上市审计中对收入的关注重点。

销售合同的验收标准、付款条件、退货、后续服务及附加条款。同时还须关注商品运输方式。收入的完整性,即所有收入是否均开票入账,对大量现金收入的情况,是否有专门内部控制进行管理。对于零售企业等大量收入现金的企业,更须引起重点关注。

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等政策。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发生的现金折扣,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发生的商业折扣,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发生的销售折让,企业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关注销售的季节性,产品的销售区域和对象,企业的行业地位及竞争对手,结合行业变化、新客户开发、新产品研发等情况,确定各期收入波动趋势是否与行业淡旺季一致,收入的变动与行业发展趋势是否一致,是否符合市场同期的变化情况。

企业的销售网络情况及主要经销商的资金实力,所经销产品对外销售和回款等情况,企业的营业收入与应收账款及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的增长关系。

4成本费用

成本费用直接影响企业的毛利率和利润,影响企业的规范、合规性和盈利能力,其主要关注点如下:  首先应关注企业的成本核算方法是否规范,核算政策是否一致。拟改制上市的企业,往往成本核算较为混乱。对历史遗留问题,一般可采取如下方法处理:对存货采用实地盘点核实数量,用最近购进存货的单价或市场价作为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等的单价,参考企业的历史成本,结合技术人员的测算作为产成品、在产品、半成品的估计单价。问题解决之后,应立即着手建立健全存货与成本内部控制体系以及成本核算体系。

 费用方面,应关注企业的费用报销流程是否规范,相关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票据取得是否合法,有无税务风险。

 对于成本费用的结构和趋势的波动,应有合理的解释。

 在材料采购方面,应关注原材料采购模式,供应商管理制度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价格形成机制是否规范,采购发票是否规范。

5税务问题

税务问题是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的重点问题。在税务方面,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主板和创业板发行上市管理办法均规定: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重大依赖。企业执行的税种、税率应合法合规。对于税收优惠,应首先关注其合法性,税收优惠是否属于地方性政策且与国家规定不符,税收优惠有没有正式的批准文件。对于税收优惠属于地方性政策且与国家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根据证监会保荐代表人培训提供的审核政策说明,寻找不同解决办法。

纳税申报是否及时,是否完整纳税,避税行为是否规范,是否因纳税问题受到税收征管部门的处罚。

6现金流量

现金流量反应了一个企业真实的盈利能力、偿债和支付能力,现金流量表提供了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无法提供的更加真实有用的财务信息,更为清晰地揭示了企业资产的流动性和财务状况。现金流量主要关注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直接关系到收入的质量及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应结合企业的行业特点和经营模式,将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与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进行比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的要有合理解释。

 关注投资、筹资活动现金流量与公司经营战略的关系。例如,公司投资和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增加,表明企业实行的是扩张的战略,处于发展阶段。

此时需要关注其偿债风险。【案 例】

如某公司上市被否决原因:公司报告期内经营活动现金流不稳定,2007年、2008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且持续增大。2009年1-9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仅为138.6万元。公司现金流和业务的发展严重不匹配。

7 资产质量

企业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是企业上市的一项要求。其主要关注点如下:

应收账款余额、账龄时长、同期收入相比增长是否过大。

 存货余额是否过大、是否有残次冷背、周转率是否过低、账实是否相符。

 是否存在停工在建工程,固定资产产证是否齐全,是否有闲置、残损固定资产。

 无形资产的产权是否存在瑕疵,作价依据是否充分。

 其他应收款与其他应付款的核算内容,这两个科目常被戏称为“垃圾桶”和“聚宝盆”。关注大额其他应收款是否存在以下情况:关联方占用资金、变相的资金拆借、隐性投资、费用挂账、或有损失、误用会计科目。关注大额“其他应付款”是否用于隐瞒收入,低估利润。

 财务性投资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等占总资产的比重,比重过高,表明企业现金充裕,上市融资的必要性不足。

【案 例】

如某企业创业板上市被否决原因就是应收账款余额过大,应收账款占总资产的比例每年都在40%以上,风险较大。

如某企业创业板上市被否决原因:存货余额较高,占流动资产的比例为33.75%。而且存货周转率呈现连年下降的趋势,2007年为3.67,2008年为4.92,2009年上半年仅为1.88,下降幅度惊人。随着公司应收账款和存货规模的不断增加,流动资金短缺的风险进一步加大。

8重大财务风险

在企业财务风险控制方面,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主板和创业板发行上市管理办法均作了禁止性规定,包括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案 例】

如某公司创业板上市被否决原因:控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持续以向企业转让债权、代收销售款方式占用企业大量资金。9业绩连续计算

在IPO过程中,经常有公司整体改制,这就涉及业绩连续计算的问题,主板上市管理办法规定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即使创业板也规定最近两年内上述内容没有变化。

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的重组,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不视为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但需掌握规模和时机,不同规模的重组则有运行年限及信息披露的要求。

【案 例】

如某公司创业板被否决案例: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及管理层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的第一大股东A信托公司持有公司32.532%股份,2008年10月8日,经某市国资委有关批复批准同意,A信托与B集团签署《股份转让协议》,A信托将其持有的公司32.532%股权悉数转让给同为某市国资委控制的B集团。转让前后控股股东的性质不完全一致。同时,A信托以信托业务为主,B集团以实业股权投资为主,二者的经营方针有所区别。另外,2009年1月,本次控股股东发生变更后,B集团提名了两位董事和两名监事,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发生了变化。发审委认为企业本次控股股东的变更导致了实际控制人变更。

10内部控制 不可否认的是,政府相关机构对企业的内部控制越来越严格。主板及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均对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值得一提的是2010年4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组织架构》等18项应用指引以及《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颁布,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施行,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施行,择机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施行。因此企业应按照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严格执行。

【案 例】

某公司就曾因内部控制缺陷而在创业板上市时被否决:报告期内子公司——北京富根智能电表有限公司在未签订正式合同的情况下,即向山西省电力局临汾供电公司大额发货;同时对其境外投资的平壤公司未按合营合同规定参与管理。发审委认为申请人在内部控制方面存在缺陷。

11会计基础工作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是企业上市的一条基本原则。

拟改制上市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由于存在融资、税务等多方面需求,普遍存在几套账情况,需要及时对其进行处理,将所有经济业务事项纳入统一的一套报账体系内。会计政策要保持一贯性,会计估计要合理并不得随意变更。如不随意变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不随意变更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不随意变更收入确认方法,不随意变更存货成本结转方法。

IPO中如何规范公司的财务制度

判断企业是否符合IPO条件及财务规范标准

首次公开发行(IPO)财务审核的首要目标,是要判断申报企业是否符合IPO条件及财务规范标准。具体而言,可从以下15个方面予以判断:

1、公司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是否存在虚假陈述

如果申报企业有虚假陈述和记载被发现,三年之后才能重新申报IPO申请。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利润操纵问题的申报企业比例要远大于存在虚假陈述的企业,许多企业就是因为利润操纵而被否。

2、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形 按照规定,采用整体变更方式改制的企业业绩可以连续计算。但如果出现调账行为,比如在改制时将企业资产重新评估入账,或以此变更注册资本,将不能连续计算业绩。

3、财务独立性的要求

申报企业须具备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独立做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4、注册资本足额缴纳的问题

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甚至是虚假出资的情形。

5、申报企业须依法纳税

近三年内不存在严重的偷逃税或被税务部门严重处罚,且不存在严重依赖税收优惠的现象,发行后企业的税种、税率应合法合规。如果申报企业所得税曾出现因核算错误、漏缴少缴的行为,允许通过补缴等方式予以解决。但是如果有虚假增值税发票的问题,则构成实质性的障碍。

6、股利分配问题

利润分配方案申报时尚未实施完毕的,或者在审核期间提出向现有老股东进行利润分配的,发行人必须实施完现金分配方案后方可提交发审会审核;利润分配方案中包含股票股利或者转增股本的,必须追加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后的最近一期审计。

7、关注轻资产公司的无形资产占比问题,但该问题不构成发行障碍 对于公司生产经营确实需要的无形资产比例高的问题,这不是发行障碍;但和公司主业无关的无形资产,以及仅是用来拼凑注册资本且对企业无用的无形资产比例过高,则构成发行障碍。

8、关注申报企业在资产评估的过程中

是否严格遵守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资产评估准则;是否履行了立项、评估、确认程序;选用的评估方法是否恰当、谨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没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问题,尤其是收购资产;是否存在评估增值幅度较大的资产项目等。

9、关注申报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符合“三性”

即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性,具体要观察注册会计师的内部控制审核意见,比如要关注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核报告的意见类型是否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带有强调事项的无保留意见则一般不被认可。

10、关于验资问题

谨慎对待验资问题,申报企业不能有任何抽逃出资的情形。

11、申报企业须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型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在审核过程中,发审部门会关注申报企业最近一年的新增客户和新增项目导致的利润增长,并判断这种增长是否具备可持续性。

12、关于创业板上市标准中关于盈利“持续增长”的判断标准问题

对于报告期内净利润出现波动的,以报告期2008年、2009年、2010年为例,持续增长按以下标准掌握:当2010年净利润>2009年净利润,且2009年净利润2008年净利润,则符合“持续增长”规定。

13、关于创业板上市标准中的“成长性”问题 这是对拟在创业板IPO的企业的基本要求,是目前创业板企业市盈率高的支撑。部分企业对外部经济条件、气候条件等依赖较强,因此成长性不确定,一些企业因此撤回材料或被否。

14、关于拟上创业板企业的净资产

拟上创业板企业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须不少于2000万元,不存在未弥补亏损。需要指出的是,母公司报表和合并报表均要符合此项要求。

15、关于盈利预测

主要关注稳健性,是否和利润表项目一致,是否有不合理的假设。此外,盈利预测须提示风险。✦ 税务问题

发行人税收优惠属于地方性政策且与国家规定不一致:A、需提供同级税收征管部门对发行人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证明文件;B、招股书披露“存在税收优惠被追缴的风险”,披露被追缴税款的责任承担主体,并作“重大事项提示”。C、保荐机构和律师应对上述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上市实质性障碍发表核查意见。

发行人报告期内因纳税问题受到税收征管部门处罚的:A、如果金额不大且情节不严重,只要同级税务征管部门出具依法纳税的文件即可;B、如果相对严重但还没达到重大违法的程度,需要税务机关发表意见,明确表明处罚是否构成是否重大违法。C、如果存在欠缴较大金额的所得税、增值税或补缴较大金额的滞纳金的,应由税务部门出具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的确认文件。资金占用

关注资金占用的时间、内容、发生额、频率、控制人经营能力、是否会继续占用等,申报前资金占用应彻底解决 ✦ 关联交易

关注关联交易是否已充分披露、关联交易程序合规、价格是否公允以及关联交易占比;关注关联方非关联化的问,重点关注:①非关联化不管是报告期内还是期外均需要关注受让方基本情况,比如实际控制人、经营情况、关联度、转出前后交易情况等;②注销比转让更彻底,关注被注销企业的情况,包括资产处理债务处理方式,注销程序,发行人继续资产注入等情况。✦ 资产完整性

关注发行人是否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关注发行人申报前是否进行过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业务合并,是否已按规定完整运行一定期限。关注发行人是否拥有对其生产经营具有关键意义的商标、专利、工业产权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2

企业IPO的财务审核核心要点及解决方案

上市前公司进行股权激励,人员范围没有限制,但通常限制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中层管理人员和骨干员工。为避免利益输送嫌疑,除引入创投机构外,上市前不宜引入公司以外的人员持股。从股权激励的效果来看,持股范围太广泛、持股数量太低,对管理人员和员工的激励作用并不明显。在上市前,股份公司股东建议控制在证券法限制的200人以内,以避免需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向证监会报批。

1、收入确认

关注经销商或加盟商模式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较大时,经销商或加盟商的布局合理性,关注经销商或加盟商的经营情况、销售收入真实性、退换货情况。对于频繁发生经销商或加盟商开业及退出的情况,关注发行人原有的收入确认会计政策是否谨慎,对该部分不稳定经销商或加盟商的收入确认是否恰当。对于发行人存在特殊交易模式或创新交易模式的,关注盈利模式和交易方式创新对经济交易实质和收入确认的影响,关注与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发生转移、完工百分比法的运用是否合规等。

2、存货问题

关注发行人是否建立并完善存货盘点制度,在会计期末是否对存货进行盘点,并做书面记录。在发行人申报期末存货余额较大的情况下,关注存货期末余额较大的原因以及是否充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3、利润异常

关注发行人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在申报期内出现较大幅度波动或申报期内营业毛利或净利润的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营业收入的增长幅度的情形。如发行人申报期内存在异常、偶发或交易标的不具备实物形态(例如技术转让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特许权使用合同等)、交易价格明显偏离正常市场价格、交易标的对交易对手而言不具有合理用途的交易,关注上述交易的真实性、公允性、可持续性及上述交易相关损益是否应界定为非经常性损益等。

4、内部控制 发行人是否建立规范的财务会计核算体系,保证财务部门岗位齐备,各关键岗位应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

5、采购环节

发行人相关部门是否严格按照所授权限订立采购合同,并保留采购申请、采购合同、采购通知、验收证明、入库凭证、商业票据、款项支付等相关记录。发行人财务部门是否对上述记录进行验证,确保会计记录、采购记录和仓储记录保持一致。

6、销售环节

发行人是否定期检查销售流程中的薄弱环节,并予以完善。重点关注销售客户的真实性,客户所购货物是否有合理用途、客户的付款能力和货款回收的及时性,关注发行人是否频繁发生与业务不相关或交易价格明显异常的大额资金流动,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通过第三方账户周转从而达到货款回收的情况。

7、对外担保

拟上市公司需要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对外担保情况,包括被担保人的具体情况、债务情况、担保方式等。建议公司梳理对外担保情况,对公司不必要发生的对外担保特别是对关联企业的担保进行清理。

8、未决诉讼

公司存在的诉讼或仲裁事项并不是洪水猛兽。首先需要说明诉讼、仲裁的背景、过程;其次,如果公司作为被告方或被仲裁方,需要说明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并进行风险提示。3

企业财务人员申报财务报表的合理规划

1、三年一期财务报表的剥离调整

一 般而言,国有企业整体改制上市或将经营性资产单独作为主体上市需要对非经营性资产、负债进行剥离调整,而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此种情况通常不存在剥离调整问题,但实务中因上市的需要,需要调整公司架构,诸如剥离与主业无关的长期股权投资(子公司)或严重亏损的子公司或不宜在申报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不规范业务。

2、财务指标的合理性

(1)纵向分析财务 指标的合理性,包括三年一期资产负债率、销售增长率、现金流量情况等,分析相同指标在不同期间有无异常波动。审核人员比较关注的财务指标问题主要有:主要会计科目,如应收及暂付款项、存货、长短期借款、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应交税金的异常增长和变动;主要财务指标如存货周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毛利率的异常波动等;现金流情况,净利润大幅度增长的同时没有伴随着现金流量的相应增加;各项准备计提不充分,没有贯彻谨慎性原则。

(2)横向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比较分析,如同类产品销售毛利率、成本费用率情况,若差异较大,需要有合理的解释。如果全行业因原材料价格上涨,毛利率下滑,发行人毛利率却大幅上升但无合理解释,则可能影响审核人员的判断。(3)在不违背会计原则的基础上,尽量使最近一期利润最大化,以提高发行价格。

3、经营业绩出现大幅度下滑,是否存在发行障碍

4、如何对待已经废止相关文件中有关财务指标

如关联交易(采购与销售)不得超过30%的比例等。取消116号文件的30%的关联交易比例限制,并不意味着关联交易不再是审核重点,作为替代手段,证监会提出了更加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案例:关于关联方及其交易的披露

某拟上市公司第三大股东的关联公司是公司的委托加工方,在2004年、2005年及2006年上半年与公司存在委托加工交易,金额分别为1,110万元、2,618万元和1,991万元,分别占当期主营业务成本的6.91%、13.99%和16.28%。上述交易属于关联交易。

会计师解释因数额小而未在招股说明书及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鉴于上述情况,审核人员要求公司补充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4

创业板上市的财务特殊要求

1、强调披露创业板公司的成长性信息 高成长性是创业板公司的特点。一般来说,上主板市场的公司是比较成熟的公司,有稳定的现金流,业绩较好。相比之下,上创业板的公司通常营利现状不太理想,但成长潜力较大,同时公司的风险也大。但为了减少风险,必须对上市公司盈利能力与发展前景进行披露。

2、讲究信息的实效性

信息的实效性规定了创业板公司风险的大小,直接影响到投资者的信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送审稿)要求上市公司每季度披露信息等。这一点主板市场是没有的。这是因为主板公司是比较成熟公司,而创业板公司是成长性公司,由于处在成长期,变化因素很多,所以直接影响到公司未来的发展。这就要求公司上市之前缩短信息披露时间,提高信息披露的实效性。

3、应重视对风险的披露

风险是创业板公司信息披露的焦点。在主板市场,上市公司的产品、技术、市场走势比较确定,公司的风险主要来自竞争对手的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市场争夺。因此,《主板公司招股说明书》对上市公司风险只须常规披露。但由于创板公司行业不确定性、技术不确定性等因素,《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送审稿)》对拟上市公司的风险,除了要求进行常规的定性分析外,还要求尽可能定量分析。同时要求拟上市公司对行业前景、竞争状况、市场容量、投入产出、技术水平等发展趋势,核心技术来源,是否拥有核心技术的所有权等进行披露。另外,还要求拟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可以连续计算的至少24个月的业务发展情况,主要产品或服务的研究开发简要历程;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性能、质量水平、核心技术的取得方式;市场开发和拓展情况;主要产品或服务的销售方式等。

公司准备在创业板上市前,除了要关注条件因素、特殊要求等事项,还要遵循法定的程序去操作。此外,鉴于整体法制环境、监管环境远未完善等原因,创业板市场所蕴涵的系统性风险不可小视。而完善投资者保护的法律制度和提高执行的质量,则应该是所有制度建设和环境改善的重中之重。5

财务战略:有关IPO的11个财务点 关注点一:持续盈利能力

能够持续盈利是企业发行上市的一项基本要求,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企业的持续盈利能力。

从财务会计信息来看,盈利能力主要体现在收入的结构组成及增减变动、毛利率的构成及各期增减、利润来源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等三个方面。从公司自身经营来看,决定企业持续盈利能力的内部因素——核心业务、核心技术、主要产品以及其主要产品的用途和原料供应等方面。从公司经营所处环境来看,决定企业持续盈利能力的外部因素——所处行业环境、行业中所处地位、市场空间、公司的竞争特点及产品的销售情况、主要消费群体等方面。

公司的商业模式是否适应市场环境,是否具有可复制性,这些决定了企业的扩张能力和快速成长的空间。公司的盈利质量,包括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是否存在重大依赖,盈利是否主要依赖税收优惠、政府补助等非经常性损益,客户和供应商的集中度如何,是否对重大客户和供应商存在重大依赖性。关注点二:收入

营业收入是利润表的重要科目,反映了公司创造利润和现金流量的能力。在主板及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中,均有营业收入的指标要求。

公司的销售模式、渠道和收款方式。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判断公司能否确认收入的一个核心原则是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给购货方,这就需要结合公司的销售模式、渠道以及收款方式进行确定。

销售循环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流程是否规范,单据流、资金流、货物流是否清晰可验证。这些是确认收入真实性、完整性的重要依据,也是上市审计中对收入的关注重点。

销售合同的验收标准、付款条件、退货、后续服务及附加条款。同时还须关注商品运输方式。

收入的完整性,即所有收入是否均开票入账,对大量现金收入的情况,是否有专门内部控制进行管理。对于零售企业等大量收入现金的企业,更须引起重点关注。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等政策。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发生的现金折扣,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发生的商业折扣,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发生的销售折让,企业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关注销售的季节性,产品的销售区域和对象,企业的行业地位及竞争对手,结合行业变化、新客户开发、新产品研发等情况,确定各期收入波动趋势是否与行业淡旺季一致,收入的变动与行业发展趋势是否一致,是否符合市场同期的变化情况。

企业的销售网络情况及主要经销商的资金实力,所经销产品对外销售和回款等情况,企业的营业收入与应收账款及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的增长关系。关注点三:成本费用

成本费用直接影响企业的毛利率和利润,影响企业的规范、合规性和盈利能力,其主要关注点如下:

首先应关注企业的成本核算方法是否规范,核算政策是否一致。拟改制上市的企业,往往成本核算较为混乱。对历史遗留问题,一般可采取如下方法处理:对存货采用实地盘点核实数量,用最近购进存货的单价或市场价作为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等的单价,参考企业的历史成本,结合技术人员的测算作为产成品、在产品、半成品的估计单价。问题解决之后,应立即着手建立健全存货与成本内部控制体系以及成本核算体系。

费用方面,应关注企业的费用报销流程是否规范,相关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票据取得是否合法,有无税务风险。对于成本费用的结构和趋势的波动,应有合理的解释。在材料采购方面,应关注原材料采购模式,供应商管理制度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价格形成机制是否规范,采购发票是否规范。关注点四:税务

税务问题是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的重点问题。在税务方面,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主板和创业板发行上市管理办法均规定: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重大依赖。

企业执行的税种、税率应合法合规。对于税收优惠,应首先关注其合法性,税收优惠是否属于地方性政策且与国家规定不符,税收优惠有没有正式的批准文件。对于税收优惠属于地方性政策且与国家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根据证监会保荐代表人培训提供的审核政策说明,寻找不同解决办法。

纳税申报是否及时,是否完整纳税,避税行为是否规范,是否因纳税问题受到税收征管部门的处罚。关注点五:资产质量 企业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是企业上市的一项要求。其主要关注点如下:

应收账款余额、账龄时长、同期收入相比增长是否过大。

存货余额是否过大、是否有残次冷背、周转率是否过低、账实是否相符。

是否存在停工在建工程,固定资产产证是否齐全,是否有闲置、残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产权是否存在瑕疵,作价依据是否充分。

其他应收款与其他应付款的核算内容,这两个科目常被戏称为“垃圾桶”和“聚宝盆”。关注大额其他应收款是否存在以下情况:关联方占用资金、变相的资金拆借、隐性投资、费用挂账、或有损失、误用会计科目。关注大额“其他应付款”是否用于隐瞒收入,低估利润。财务性投资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等占总资产的比重,比重过高,表明企业现金充裕,上市融资的必要性不足。关注点六:现金流量

现金流量反应了一个企业真实的盈利能力、偿债和支付能力,现金流量表提供了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无法提供的更加真实有用的财务信息,更为清晰地揭示了企业资产的流动性和财务状况。现金流量主要关注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直接关系到收入的质量及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应结合企业的行业特点和经营模式,将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与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进行比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的要有合理解释。

关注投资、筹资活动现金流量与公司经营战略的关系。例如,公司投资和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增加,表明企业实行的是扩张的战略,处于发展阶段。此时需要关注其偿债风险。

关注点七:重大财务风险 在企业财务风险控制方面,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主板和创业板发行上市管理办法均作了禁止性规定,包括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关注点八:会计基础工作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是企业上市的一条基本原则。拟改制上市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由于存在融资、税务等多方面需求,普遍存在几套账情况,需要及时对其进行处理,将所有经济业务事项纳入统一的一套报账体系内。

会计政策要保持一贯性,会计估计要合理并不得随意变更。如不随意变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不随意变更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不随意变更收入确认方法,不随意变更存货成本结转方法。

关注点九:独立性与关联交易 企业要上市,其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管理结构,具有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具体为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五大独立。尤其是业务独立方面,证监会对关联交易的审核非常严格,要求报告期内关联交易总体呈现下降的趋势。因此对关联交易要有完整业务流程的规范,还要证明其必要性及公允性。关注点十:业绩连续计算

在IPO过程中,经常有公司整体改制,这就涉及业绩连续计算的问题,主板上市管理办法规定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即使创业板也规定最近两年内上述内容没有变化。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的重组,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不视为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但需掌握规模和时机,不同规模的重组则有运行年限及信息披露的要求。

关注点十一:内部控制 不可否认的是,政府相关机构对企业的内部控制越来越严格。主板及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均对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值得一提的是2010年4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组织架构》等18项应用指引以及《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颁布,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施行,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施行,择机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施行。因此企业应按照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严格执行。转自:华南融投

2.IPO发行审核最新政策研究 篇二

第一部分:IPO基本审核政策解读

一、董事、高管的诚信问题

1、公司法的有关规定:1)第21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2)第147条:规定不得担任董监高的五种情形。3)第148条:规定董事和高管的忠实勤勉义务。4)第149条:董事和高管遵守忠实勤勉义务禁止的八种行为。

2、首发办法的相关规定:1)第21条:三会制度顺利运行,人员履行职责。2)第22条:董监高了解发行上市有关规则。3)发行上市董监高禁止出现情形。

3、关注高管的竞业禁止,从改制、出资、历史沿革(子公司及兄弟公司)、资金往来等方面关注董事、高管的忠实、诚信义务。如国企管理人员新设公司收购原公司的情形、高管与拟上市公司共设公司的情形、高管持股公司与拟上市公司存在大量交易的情形,以及破产企业与高管关系的问题,需要重点关注。推荐企业发行审核时根据其过往情况,着眼于未来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

4、种种迹象表明,证监会越来越关注董事、高管以及大股东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的诚信问题,不管是法律已经明文规定还是一些潜在的行为。诚信问题成为一个企业发行审核过程中比较关键的一种“软实力”,甚至有时候都有“一票否决制”的功效,比如虚假出资偷逃出资的问题,比如曾经受到处罚问题等。

二、股东超200人问题

1、关于股东超200人,原则上不要求、不支持公司为了上市而进行清理。如果股东自愿转让,应披露中介的核查意见,披露中介对股东是否自愿转让、是否存在纠纷进行逐一核查确认。【不支持你处理之后再上市,也就是说股东超过200人的企业上市之路也是越来越窄了。】

2、城市商业银行2006年之后形成股东超过200人问题,对发行上市构成障碍。【北京银行和宁波银行只能作为特例来看待,并且后来都发生了或大或小的纠纷更加让证监会谨慎,以后股东问题会成为城商行上市最大的障碍。】

3、以委托、信托方式持股,为做到股权明晰,原则上不允许这类方式持股,需要直接量化到实际持有人,量化后不能出现股东人数超过200人。【信托委托持股的问题早就明确不可以。】

4、对于在发行人股东及其以上层次数家公司或(单纯为持股目的所设立的公司),股东人数应合并计算。【也就是说现在持股公司也是要被限制的,至少不是被允许的?】

5、总结一下,证监会的态度非常明确:不鼓励股东超过200人的企业再去上市,如果非要上没关系,委托信托持股肯定不行,以前经常用的持股公司方式也即将堵死,最后剩余的一条路就是股权转让,但是一定要注意每个细节上的处理,千万不要出现举报或者沸沸扬扬的纠纷。

三、独立性问题

1、对企业集团只拿一小部分业务上市的,要充分关注发行人的独立性问题,关注发行人和集团公司业务的相关性,是否面对相同的客户,资金、人员、采购、销售等方面实际运作上是否分不开。关于同一控制下的资产重组问题,请参照法律适用意见[2008]第3号;非同一控制下的资产重组,相关审核标准正在研究,应在反馈会中提出并进行研究。

2、关于主业突出的要求和整体上市的要求,更侧重于整体上市,对集团经营性业务,原则上应要求整体上市。

3、关注公司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以及将业务相同的关联公司转让给非关联方的情况。如有嫌疑,将要求对有关问题进行核查,提醒发审会关注。

4、资金占用,不仅是解决的问题,还要关注其他业务的现金流,关注其他业务对拟上市公司资金的渴求程度,从公司架构上判断未来是否发生。

5、独立性问题,不仅在形式上,而且在实质上予以关注。

四、国企整体上市整合问题

1、以往国有企业大多采取部分改制的方式上市,有一些大型国有企业控股一家或多家A股上市公司,这些A股上市公司的业务一般只占集团主营业务的一部分,往往与集团存在一定程度的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2、如果这些大型国有企业整体上市时对已上市的A股公司不予整合,则整体上市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与下属上市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的关系不顺,管理架构重复,决策难以协调,影响公司的独立性;而子公司和母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也存在难以协调的问题。

3、新的公司法、证券法颁布及新老划断之后,原则上要求大型国有企业在整体上市时,应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对资产和盈利占比较高的下属已上市A股公司进行整合,对新老划断之前形成的一家上市公司控股几家A股公司的情况,也要求对下属上市公司进行整合。

4、整合可以采取的方式主要有:

1、整体上市公司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已上市A股公司,如上港集团采用换股吸收合并的方式整合上港集箱;

2、将集团资产整体注入已上市A股公司,如中船集团通过将核心资产注入沪东重机的方式实现整体上市。

3、以现金要约收购的方式将A股公司私有化,如中石化在上市后以这种方式整合了扬子石化、齐鲁石化、中原油气、石油大明四家下属A股公司。

5、对于某些下属A股公司规模所占比例较小的大型国有企业,如最近1年所属A股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最近1年末总资产和净资产分别占集团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比例均低于10%,且整体上市前整合A股公司或利用现有上市公司进行整体上市成本较高、操作难度较大的,允许公司可选择在整体上市后再择机整合已上市公司。

五、关于重大违法行为的审核

1、重大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且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行为。

2、原则上,凡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都视为重大违法行为。但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依法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并能够依法作出合理说明的除外。

3、上述行政处罚主要是指财政、税务、审计、海关、工商等部门实施的,涉及公司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其他有权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涉及明显有违诚信,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也在此列。

4、近三年重大违法行为的起算时点,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从违法行为的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而不是处罚之日起起算,这一点还是要注意】

5、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正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决定或者法院判决尚未作出之前,原则上不影响依据该行政处罚决定对该违法行为是否为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但可依申请暂缓作出决定。

六、上市前多次增资或股权转让问题的审核

1、对IPO前增资和股权转让,审核中重点关注有关增资和股权转让是否真实、是否合法合规,即增资是否履行了相应的股东会程序,股权转让是否签署了合法的转让合同,有关股权转让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已完成有关增资款和转让款的支付,是否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代持或信托持股;关注有关股权转让的原因及合理性,关注增资入股或者受让股份的新股东与发行人或者原股东及保荐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要求披露该股东的实际控制人,说明有关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2、涉及国有股权的,关注是否履行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求的批准程序和出让程序(公开挂牌拍卖)。

3、涉及工会或职工持股会转让股份的,关注是否有工会会员及职工持股会会员一一确认的书面文件。要求中介机构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定价方面,关注有关增资和股权转让的定价原则,对在IPO前以净资产增资或转让、或者以低于净资产转让的,要求说明原因,请中介进行核查并披露,涉及国有股权的,关注是否履行了国有资产评估及报主管部门备案程序,是否履行了国有资产转让需挂牌交易的程序,对于存在不符合程序的,需取得省级国资部门的确认文件。

5、关于股份锁定,根据上市规则的要求,IPO前原股东持有的股份上市后锁定1年,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上市后锁定3年,发行前1年增资的股份锁定3年,同时我们要求,发行前1年从应当锁定3年的股东转让出来的股份,同样要求锁定3年。高管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股份,需遵守《公司法》第142条的要求进行锁定。

七、环保问题的审核

1、招股书详细披露发行人生产经营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最近3年的环保投资和相关费用成本支出情况,环保设施实际运行情况以及未来的环保支出情况;

2、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需要对发行人的环保问题进行详细核查,包括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是否发生环保事故、发行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有效,有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等问题;

3、曾发生环保事故或因环保问题受到处罚的,除详细披露相关情况外,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还需要对其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出具意见,并应取得相应环保部门的意见;

4、对于重污染行业的企业需要提供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有关环保问题的文件,对跨省的重污染企业须取得国家环保总局的核查意见。

八、土地问题

1、土地使用是否合规,是审核重点关注的问题。最近2008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等一系列件,进一步明确了土地管理相关要求。

2、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使用土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保荐人及律师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就发行人土地使用、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取得程序、登记手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明确意见,并核查发行人最近36个月内是否存在违反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况。国发3号文作为规范性文件,保荐人和律师应将其作为核查及发表意见的依据。

3、发行人经营业务中包括房地产业务的,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应对发行人的下列问题进行专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1)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办理情况;(2)土地出让金或转让价款的缴纳或支付情况及其来源;(3)土地闲置情况及土地闲置费的缴纳情况;(4)是否存在违法用地项目;(5)土地开发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相关约定,是否存在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完成土地开发面积不足1/3或投资不足1/4的情形。

4、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于非房地产项目时,有关投资项目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已基本落实:(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已与相关土地管理部门签署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并向有关土地管理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2)以购买方式从他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已与该土地使用权的可合法转让方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向有关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必要的登记手续。(3)以租赁方式从国家或他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已与相关土地管理部门或该土地使用权的可合法出租方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并向有关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必要的登记手续。(4)以作价入股方式从国家或他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已经向有关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必要的登记手续。

九、先A后H问题

1、审核:A股材料受理后,可向香港交易所提交申请材料;

2、发行比例:A股的发行比例须满足法定的最低要求(10%或25%);

3、定价:H股的价格必须不低于A股的发行价,H股定价原则须在A股招股书披露;

4、独家发起:(H股公司可以独家发起),先A后H公司不能独家发起。

5、信息披露:主要按照A股的要求进行披露,如募集资金使用等。

6、协调机制:和香港交易所有审核协调机制。

十、H股公司回境内上市

1、按照首发的程序进行申报,也按首发的标准进行审核和信息披露,必须符合股份公司设立满3年等发行条件,计算最低发行比例时可合并H股公众股比例。

2、信息披露应按“孰严原则”进行信息披露,即首先按照境内首次发行A股的信息披露规则披露信息,若境内的信息披露规则未要求,而在香港市场已经披露的信息,亦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境内信息披露规则有要求,但未在香港市场披露的信息,H股公司应在境内刊登招股说明书的同时,在香港市场作出相应披露。

3、关于股份面值。目前境内上市公司的股票面值绝大部分均为1元。随着境内证券市场的发展和投资者日渐成熟,2007年开始已允许股票面值不是1元的公司在境内发行上市(紫金矿业)。

4、目前暂不考虑在香港创业板上市的境内企业发行A股的申请,这类企业如需发行A股,可在其转到香港主板上市后再提出发行申请。

十一、文化企业上市问题

1、文化企业上市情况:最近两年,有辽宁出版传媒、粤传媒、天威视讯在A股市场发行上市,筹资16.42亿元;新华文轩在香港上市,筹资23亿港元。到目前为止,有7家企业通过首次公开发行的方式在A股市场上市:歌华有线、东方明珠、中视传媒、电广传媒、粤传媒、辽宁出版,天威视讯。该等公司通过股票市场筹资总额为126亿元。其中,IPO筹资39亿元,再融资87亿元。有4家企业以买壳方式上市:博瑞传播、赛迪传媒、广电网络、上海新华传媒。

2、文化企业上市应注意的问题:独立性方面,《首发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要求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得存在严重缺陷。持续盈利能力方面,《首发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不得存在其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有重大依赖的情形。文化企业发行上市,需满足有关法规的要求,在独立性方面,应做到资产完整、业务独立,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在持续盈利能力方面,要做到能够独立面向市场,经营上避免对大股东有严重的依赖。

3、拟上市文化企业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1)股份公司设立不满3年。2)公司独立性存在缺陷。文化企业目前仍难以做到整体上市,如出版集团中,有些出版社不能纳入上市公司;报业及电视台改制,核心资产和业务纳入上市公司仍存在障碍;未上市部分往往负担重,甚至存在较大的亏损,独立生存能力较差。3)企业经营区域特点明显,行政分割制约了企业的发展空间。4)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不突出。文化类企业原来都是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时间不长,往往资产规模不大,经营能力、市场拓展能力和盈利能力都有待提高。

4、关于文化企业改制上市建议:1)支持文化企业整体重组。2)根据企业融资需求的轻重缓急,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融资计划及政策措施。有的文化企业可先改制,引入战略投资者。3)文化企业尽快按照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改制、运作,按现有政策,还难以做到大量的文化类企业报国务院豁免其发行上市条件。要求文化企业改制运行满3年后再上市,也有利于宣传主管部门考察文化企业改制相关政策的有效性和可行性,降低政策风险。4)支持拟上市文化类企业进行跨区域、跨集团拓展,进行市场化的跨区域收购兼并,加强竞争,形成优胜劣汰的机制。5)支持已上市文化传媒企业并购重组,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

十二、股利分配政策问题

1、企业在审核期间提出向现有老股东进行利润分配的,处理原则是,发行人必须实施完利润分配方案后方可提交发审会审核;若利润分配方案中包含股票股利的,必须追加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后的最近一期审计。

2、利润分配方案应符合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发行上市前后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保荐机构应对发行人在审核期间进行利润分配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专项说明,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生产运营的影响进行分析并发表核查意见。3、2008年10月公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要求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政策,并在定期报告中加强对分红政策及执行情况的信息披露。对申请首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112条规定“发行人应披露最近三年股利分配政策、实际股利分配情况以及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4、以往《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关于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往往比较笼统,不够具体明确。为使投资者对公司分红有明确预期,同时与57号令等相关规定相衔接,在IPO审核中要求公司对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要细化,明确披露包括股利分配的原则、股利分配的形式选择、是否进行现金分红、现金分红的条件等;选择现金分红的,可进一步明确现金股利占当期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比例。

十三、假外资化架构的问题

1、关注的对象是:本来是境内个人持有的境内企业,境内个人在境外设立SPV,然后将境内企业股权转给SPV。真外资投资的,不受此审核要求影响。

2)审核态度:将外资架构恢复为境内直接控股,如果没有导致实际控制人、高管、业务的调整,且外资化和落地过程符合外资、外汇管理规定,则不构成上市障碍。对于境内企业外资化后转让股权的部分,可以保留,仅要求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部分恢复为境内直接控制。3)外资化架构不变的企业上市,目前仍然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目前来看存在的问题:(1)资金流动、股权安排、股东承诺等情况比较复杂,如公司治理、股权退出、对堵条款等情况难以核实;(2)避税港公司本身缺乏透明度,控股股东等情况难以核查;(3)假外资现象突出(超过三分之一),对经济存在负面影响。

4)根据1995年1月1日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发布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规定,发起人股份的转让须在公司登记3年后进行,并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该规定尚未明确废止,目前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后3年内办理股权转让如经过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原审批机关批准即可,并不属于违反规定。

十四、其他问题

1、企业审核过程中股权变动问题。按审核制度的要求,在审核过程中的企业,如果出现增资引入新股东,或者发起人股东及主要股东转让股份引入新股东,我们原则上要求企业撤回材料,保荐人重新履行尽职调查之后再重新申报。对于目前在审企业,如出现增资引入新股东,或者出现股东进行股权转让,须按照上述有关要求执行。小股东的股权变动也要撤,小股东中有工会持股,也不行。

2、分拆上市的问题。(1)境内上市公司作为第一大股东:尚不可操作,关键取决于上市部的意见。(2)境外上市公司作为第一大股东:取决于境外是否有相关规定,审核关注发行人的独立性、业务的相关性。【境外上市公司是否能分拆上市的问题很多人讨论过,看来至少证监会那边没有实质性障碍。】

3、实际控制人在服刑期间问题。虽然首发管理办法没有规定,但认为实际控制人的要求应比高管更为严格,因此,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

4、合伙企业持股问题。由于目前合伙企业开户问题尚未解决,因此,对于合伙企业持有股份的公司申请上市,目前虽然受理但无法进行具体审核。

5、社保和公积金的缴纳问题。由于我国的社保、公积金缴纳规定不尽完善,各地具体操作不尽相同,使部分企业在为农民工、流动职工缴纳社保和公积金方面存在困难。对于未能为部分员工缴纳的社保和公积金的企业,需进行以下工作:核实和说明未能缴纳的原因;取得当地社保部门的相关文件;实际控制人承诺:如需补缴,由其承担。

6、国有企业改制程序瑕疵问题。对于国有企业改制程序中存在未经评估、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净资产等瑕疵问题,不建议进行补充评估等方式,可通过以下方式弥补:(1)核查改制当时是否存在相关特殊规定或文件;(2)国资部门的事后确认文件,对于重大程序瑕疵需取得省级国资部门的确认文件。【不建议重新评估,最好是事后确认文件。】

7、外资企业同业竞争问题。外资企业在大陆和海外都存在业务的,通过市场分割协议或海外停业等方式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很难得到认可,主要是市场边界难以确定。

8、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问题。(1)审核关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的话,不要求撤回材料,但需要就变更的募集资金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并发表意见。(3)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无明确限定,要结合企业的行业特点、经营模式确定,如工程类企业募集资金多数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是可行的,而传统的生产型企业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不宜过大。

9、实际控制人变化问题。持股比例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化,则认定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第二部分:IPO财务审核重点问题关注

一、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

1、规范对象:“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相同或类似业务的重组”限于:被重组方自报告期期初或成立之日(期初或者成立即控制,报告期内追溯调整,该调整属于准则要求,无讨价余地,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要对追溯调整期的内容进行尽职调查)起即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控制,且业务内容与拟发行主体具有相关性(相同、类似行业或同一产业链的上下游)。

2、整合方式:操作上避免简单粗暴,不建议采用清算、人员吸收的方式,该方式无法并表。不管采取何种方式进行重组,均应关注对拟发行主体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影响情况:(1)发行人收购被重组方股权;(2)发行人收购被重组方的经营性资产;(3)公司控制权人以被重组方股权或经营性资产对发行人进行增资;(4)发行人吸收合并被重组方。【保代培训为什么只讲了前三种?】

3、指标比例:(1)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100%的,为便于投资者了解重组后的整体运营情况,发行人重组后运行一个会计后方可申请发行。(2)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50%,但不超过100%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首次公开发行主体的要求,将被重组方纳入尽职调查范围并发表相关意见。发行申请文件还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证监发行字[2006]6号)附录第四章和第八章的要求,提交会计师关于被重组方的有关文件以及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3)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的,申报财务报表至少须包含重组完成后的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

4、计算口径:1)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会计与拟发行主体存在关联交易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按扣除该等交易后的口径计算。2)发行申请前一年及一期内发生多次重组行为的,对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影响应累计计算。

5、申报报表编制:(1)重组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事项的,被重组方合并前的净损益应计入非经常性损益,并在申报财务报表中单独列示。(2)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非企业合并事项,且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超过拟发行主体相应项目百分之二十的,应假定重组后的公司架构在申报报表期初即已存在,编制近三年及一期的备考利润表,并由申报会计师出具意见。【非合并事项比如收购资产。】

6、其他:(1)重组后,会计师应对拟上市主体与销售公司的历史关联交易进行专项审计,作为备考,招股说明书披露。(2)不符合该定义的,比如非同一实际控制人,非相同或类似业务的,不适用该规定。

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

增加了以下“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1、偶发性的税收返还、减免【如针对某种疫情的企业扶植、税收优惠;软件企业认定存在疑问和不确定性的】;

2、企业取得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

3、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

4、除同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注意区分正常套期保值和投机】;

5、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

6、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

7、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

8、根据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当期损益进行一次性调整对当期损益的影响;

三、关于补税的问题

1、关于补税问题,指出中国税收制度不规范,税法执行受政策影响大,企业纳税不合规情有可原,但无论如何,发行人不能将可能的风险转嫁给新的投资者。

2、关于税收问题会里审核的几个态度:(1)会里无强制要求企业补税;(2)涉及补税的,保荐机构应要求地方政府出具相关文件,确认地方与国家不一致的地方,如天润曲轴出具的县长办公会议文件;(3)税务部门应出文定性,不处罚;(4)大股东出承诺,保荐机构和律师出意见;(5)发行部会提示发审委注意,中介机构应该招股书披露;(6)补税问题的比例和对应的定性,尚在研讨中,无定论。

3、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建议:

1、按当地政策计提;

2、股东承诺如计提不足,原股东补足。四、一些典型案例分析

1、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

某央企以2006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拟投入的净资产账面价值51亿元,评估值为192亿元,评估增值141亿元,主要内容为对下属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增值。按1:0.67比例折为128亿股。

1、入账情况:(1)股份公司(母公司):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新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需按评估价值进行作价,并按评估价值入账,因此,母公司对所有资产均按评估价值入账,资产负债表“股本”项列示128亿元,“资本公积”列示64亿元,合计192亿元;(2)下属企业:本次改制前,各下属企业多数已经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持续经营基础下的历史成本原则,这些公司在本次改制过程中不能根据评估值进行调账。

2、合并财务报表编制中评估增值的处理:新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要求,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被合并方的有关资产、负债应以其账面价值并入合并财务报表。公司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对于母公司层面确认的评估增值予以转回;鉴于评估增值部分均已计入母公司“资本公积”项下,公司冲减了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增值141亿元,并相应调减了资本公积141亿元,由此导致合并资产负债表“资本公积”为-77亿元。

3、其他需要说明的:(1)对于改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时进行评估调账的,不构成障碍,但要求持续运行三年方能申请。(2)对于公司以评估增值的自有资产对自身进行增资的情况,属于出资不实,必须进行纠正。(3)对于企业历史上的出资资产质量差、评估价值较高的情况,属于会计问题,应合理计提减值。如要对评估增值过高的出资进行现金补足,不需要对出资资产的会计处理进行追溯调整,补足的现金直接计入资本公积。(4)对于涉及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未能进行评估的,属于程序瑕疵,不提倡评估复核,需要主管部门对改制出具意见。如改制时资产已摊销完毕,对目前财务状况无影响的话,不构成障碍。

二、非典型同一控制人下合并、业务重组

案例一:【通过收购相关资产解决了关联交易问题】发行人甲主要从事橡胶机械行业,A公司是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公司,主要从事橡胶机械的控制系统(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和控制装置(硬件)业务。业务重组前,发行人主营子午线轮胎机械设备及配件的制造,A公司主要为发行人提供软件技术支持。报告期发行人与A公司存在金额较大的关联交易,2005年至2007年分别为13,836万元、22,261万元和11,163万元,占同类交易的比例分别为36.56%、48.16%和24.17%。公司于2007年12月以账面净值为准,合计5,546万元,收购了A的控制系统、控制装置等业务相关资产。根据《业务重组协议》,发行人承接A的控制系统、控制装置业务;A不再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并将与该等业务相关的存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转让给发行人,许可公司无偿使用与该等业务相关的软件著作权,并同意对此软件进行后续改进的成果归公司所有,与该等业务相关人员转入公司,由公司与该等人员签署劳动合同。

案例二:【通过整合,发行人乙拥有了完整的销售业务,解决了关联交易问题】发行人乙主要从事多媒体音箱、耳机等业务,2007年业务重组前主要通过关联销售公司A、B、C销售。公司067年关联交易比重很高,主要为向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三大销售公司的关联销售。公司07年末以业务承接人员承接销售渠道承接的方式对其进行了重组,之后三大销售公司停止实际经营,营业范围变更为投资。

1、如何编制申报报表。发行人甲重组购入的控制系统和控制装置业务具备投入、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三要素,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关于业务的定义。同时,甲通过重组取得了对控制系统和控制装置业务的控制权,而且重组交易事项发生前后报告主体产生了变化。因此,该项重组行为应当构成了企业合并行为,应当按照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吸收合并)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2、是否适用《适用意见[2008]第3号》:两家IPO公司所进行的业务重组虽在形式上有所不同,但实质上都是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的重组,因此均应适用于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2008]第3号的规定。

3、其他说明的:(1)通过资产、股权收购方式属于典型的同一控制人下重组,要将收购的资产、股权可作为独立核算主体,进行追溯调整,纳入合并申报报表。(2)通过业务承接、人员承接、销售渠道承接的方式属于非典型的同一控制人下的重组,要做延伸审计,即将被承接业务、人员、销售渠道的原企业进行审计,并纳入备考合并利润表,以供参考。(3)如有同一控制,又有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但非同一控制下合并为辅时,两种合并统一计算,按同一控制下合并的相关指标计算运行时间,实质为放松管制。

三、股东原始出资

案例一:某公司2007年9月6日申报、12月28日安排发审会,12月27日收到举报信,称2000年设立该公司时股东投入的相关固定资产、存货存在虚开发票的情况。2008年1月保荐人及会计师经核查认为:股东对投入的大部分实物资产(约7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90%)提供了不真实的发票,无真实交易背景,同时也不存在发票对应款项的支付。公司解释上述作为出资的实物资产系股东在研发的过程中陆续购入或设计、生产、建造形成的,且都是由自然人进行的,未按财务会计管理要求建立账册,外购部分也未索取发票。股东提供不真实发票的原因和目的是为了简便地证明资产的权属情况。在设立有限公司进行评估、验资时,按照通常的做法需要提供投入资产的发票。因此,股东对除汽车外的大部分资产提供了不真实的发票。保荐人对相关存货、固定资产的后续领用、使用、销售、报废的相关会计记录进行了追踪调查。认为相关资产的后续结转是连续的、正常的,出资的大部分实物资产目前已经因生产耗用而不再存在。

需关注问题:股东原始出资中出现出资不实、资产评估价值偏高等情况对发行人首发资格的影响。1)评估调账的,重新运行三年后再申报上市。2)历史出资不实问题,要求:A、如实披露;B、化解风险;C、审核容忍度还是比较高的。

四、会计估计与会计差错

04年7月,某公司向法院起诉,称其于03年6月在发行人某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并存入资金1亿元,未进行任何交易,但03年12月15日查询时发现账户中有大量股票;股票价格下跌造成严重损失,故请求法院判决发行人赔偿。04年末,账户已形成浮动损失为8,325万元。发行人依据该公司的诉讼请求及账户浮动损失情况,将或有损失8,325万元确认为预计负债。07年公司重新核查该事项,认为根据当时的事实和律师的专业意见,公司承担损失的可能性很小,不应在04年确认为预计负债,只需在财务报告中作为或有事项披露。由此将04的预计负债作为前期重要会计差错,追溯更正了2004、2005、2006的财务报表。发行人2004年原始财务报表亏损8,080万元,更正后盈利。

问题解析:判断会计估计是否恰当,必须放到当时的背景之下,不能拿现在的环境去审视历史判断。例如,前几年市场低迷,证券公司理财造成了大量诉讼,因此预提了较大的损失,这是恰当的。近几年市场发生了转折性变化,由于理财资产升值客户解套甚至盈利而以和解方式解决,因此要相应冲回前期预提的损失。这属于典型的会计估计变更,不能视为会计差错。对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在发生变更的当期予以确认,而不能追溯调整,不能根据后来的实际情况而调整以前的账表。

五、发行前相近业务剥离

06年9月,某药业股份公司将控股的两家药业子公司的股权转让予控股股东,理由为子公司主营业务与公司的发展战略不一致;07年1月将该两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范围;实际原因为:两子公司每年合计亏损700万元。

问题:业务相同,为包装业绩而剥离不符合整体上市要求。资产重组中慎用“剥离”,建议采用处置的方式;如果剥离,重新运行三年或者申请国务院豁免。

六、原始财务报表与纳税报表

某公司于2007年9月上报申请文件,招股说明书披露:由于以前未及时缴纳税金,公司2007年1~6月、2006、2005、2004分别缴纳税收滞纳金6万、132万、304万和542万,但对公司存在的重大补税事项未作任何披露。经审核询问后发现,公司于2006年末、2007年初共补缴2004年至2006年税金9685万元,并由此缴纳滞纳金979万元,其中补缴增值税3040万,相当于过去三年已缴增值税的45%;补缴所得税6521万,相当于过去三年已缴所得税的312%;其他税种124万,相当于过去三年已缴金额的41%。公司未就该等事项在申请文件作任何披露。

公司按照经申报会计师审计后的申报财务报表,相应更正2004年至2007年原始财务报表,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并以此作为原始财务报表。我会要求提供的“原始财务报表”应是公司当向税务部门实际报送的财务报表。目的是通过报表差异发现问题。目前很多公司按照经申报会计师审计后的申报报表,相应更改原始报表,导致原报与申报基本无差异,由此掩盖了重大审计调整事项

七、原始报表与申报报表差异

甲公司报送的原始报表和申报报表数据差异较大,2005年、2006年净利润原始报表的数据分别为678万元、769万元,而申报报表的数据分别为1266万元、1526万元,差异率达86%、98%。保荐人及公司解释差异的主要原因在于对其报告期承包的乙招待所内部餐厅的承包收入进行追溯确认所致。2004年1月,甲公司承包经营乙招待所内部餐厅,合同期五年,甲公司每年向乙招待所支付固定承包金300万元。合同约定,内部餐厅只使用乙招待所内部收据,甲公司向内部餐厅派出专门的经营管理人员,以招待所餐饮部的名义对内部餐厅承包经营。2004年至2006年在承包经营期间,甲公司与乙招待所支付费用、挂账消费等业务往来,双方均有未及时结账的情况,导致承包利润一直未能和乙招待所进行清算,承包利润也一直未能拨付给甲公司。甲公司原始报表中已确认了300万元承包费,但未及时确认各年的承包收入。经营期间,内部餐厅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由乙招待所派出会计人员负责内部餐厅日常收支核算,内部餐厅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包括原材料、人力成本、水电费等)均由内部餐厅以获得的日常收入列支,而每年300万的承包费则由甲公司单独支付。2007年9月甲公司与乙招待所进行清算,对承包收入进行了确认,其中2004年320万元、2005年652万元、2006年777万元、2007年1至9月682万元,共计2,430万元。2007年9月,上述经清算确认的承包利润全部划拨至甲公司,甲公司收到上述款项后即确认入账,并按规定交纳了相关税金。

解析:

1、无差异是不正常的,说明作假;有差异没有关系,披露即可。

2、差异大,大幅调增报告期利润的:(1)取得充足证据,说明该差异的真实性;(2)由于差异产生的补缴税款事项,需要取得税务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确认不对补缴税款进行处罚;(3)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承诺:如因补缴税款事项而遭到罚款,由其承担。

3、会里要求提供的“原始财务报表”是公司当向税务部门实际报送的财务报表。

九、其他问题

1、最近一年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理解?《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中,“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是从合并口径要求的。对于母公司报表的最近一期末分配利润为负的情况,要做出合理说明、解释。同时对于母公司属于控股型公司的情况,要关注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力,要从制度安排上保障将来的利润分配能够得到满足。

2、负债率是否构成发行障碍?目前审核观念在改变,招股书充分说明未来资金用途。如:奇正。

3、软件企业上网销售,B2C业务,目前只能用私人账户接受汇款?财政部刚出的企业财务内控指引,明确不允许,要求在辅导阶段纠正。企业应向当地政府和金融机构呼吁,提供合法合规的企业账号从事B2C业务,建议参考世联地产(房屋中介)。

4、国产设备抵免是否属于经常性损益?国家已经出台了增值税转型,是上述政策的延续,故可以认为经常性收益。

3.ipo审核手册珍藏版 篇三

主讲人:苏 欣

引言:

各位朋友大家好,很荣幸今天有机会就“IPO审核程序以及企业上市过程应关注问题”与大家做一个交流,应主办方的要求,我们今天组织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部分:

第一个部分,上市的基本流程;第二部分,上市过程中应该关注的基本问题;这次的培训主要侧重于财务方面,财务的问题相对多一点,我看了以前做的培训计划,有很多律师讲法律相关的问题,我这次主要针对财务方面侧重讲。第三部分,IPO的否决案例和原因分析。结合具体的案例对IPO过程中应该关注的一些问题给大家做一个简单的分析。

第一部分 IPO上市的基本流程

一般来讲,IPO的基本流程包括5个阶段: 1.引进战投和股份制改制 2.上市辅导

3.材料制作及申报 4.发行审核 5.上市发行

引进战投和股份制改制与材料制作及申报,这两个阶段对于券商也就是保荐机构和律师、会计师的技术要求比较高;在发行审核这个阶段,主要是中介机构和企业一起和证监会进行沟通的一个阶段,我认为在这5个阶段中,股份制改制和材料制作、发行审核是上市公司工作中最重要的三个环节。

一、第一阶段:引入战略投资者,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这个阶段是一般企业上市过程中必须经过的一个阶段,因为很多企业在上市之前还不是股份有限公司,必须从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之后然后才有资格向证监会申请上市,这是上市过程中最基础的一个工作,在这个工作过程中,需要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律师和会计师对企业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对企业的资产负债、业务、人员、机构等全部的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了解,在了解企业基本情况的基础上,要设置改制的方案,一般来说,改制的方案包括对公司业务构架的设计,公司资产组成的设计,股权架构的设计和组织架构的设计,业务架构就是公司的业务包括哪几块,有采购、有销售、还有生产,后续可能还有运营服务,这个业务架构怎么搭设,原来公司的资产可能很杂,要从中剥离出优质的资产装到你上市公司里。

公司的股东都有哪些人构成,股权比例分别涉及多少,股本涉及多少,组织架构主要是公司的治理方面,比如说公司的“三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这些怎么构成的,具体的部门怎么设置。在这里面,改制方案的设计一定要做到资产完整,所有的资产从研发到采购到销售,整个资产的各个部分都要完整,不能缺失,不能出现某一部分采购或者销售依赖于别人的情况,要保证装到上市公司里的资产盈利比较强,发展前景比较好。另外,证监会比较强调独立性,独立性包括5个方面:资产、业务、财务、人员和机构,这里面资产、财务、人员和机构都比较好理解。比如说,你的资产和大股东共用了,那你也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把这种关系处理掉,把这个资产放到上市公司里就行了,财务和人员都可以和控股股东完全分开,机构也不和控股股东做交叉设置,这几方面就独立了,但业务这方面,证监会在审核时,是它关注的重点,那怎么保证业务的独立?从表面上看,首先不能和你的股东包括股东控制的其它企业发生关联交易,比如说采购、销售包括研发方面,都不能依赖股东,这样的话,业务就是独立的。

为了优化公司的股权结构,我们一般建议企业在上市的过程中,适当的引入管理层持股,引入的规模一般不会太大,5%--20%就可以了,如果原来的公司,一股独大,那么你引入管理层持股,把你的核心团队、核心技术骨干都引进来,有利于保持生产经营的稳定性,引入战略投资者,可以使管理层认为在资本市场上有一定实力财务投资者的认同,这对于以后发行审核比较有帮助。

在设计完改制重组方案之后,就聘请有资质的审计师和评估师对企业进行审计和评估,这里必须有证券期或业务资格的审计师和评估师进行审计,如果聘请的中介机构,比如说审计师和评估师没有资质,最后证监会审核时,可能还要求你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和评估师进行复核,这就比较麻烦。审计和评估完之后,就按审计后的净资产对折算为股份公司的股本,股份公司就可以召开创立大会进行设立了,如果是国有企业,可能还涉及到报主管部门的批准,如果是外商投资企业的话,在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改制成股份公司时,也需要商务部门的批准,这就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

这里要特别强调一下,就是股份制改制的重要性,一般有很多企业的老板包括参与股份制改制的律师或者会计师,可能有认识的误区,觉得股份制改制离最后发行上市的时间很长,离申报材料较早,他对这个问题不是很重视,他觉得这个事光是律师、会计师一方面就能完成这个工作,但从保荐机构的角度来看我们认为股份制改制是企业上市工作中最重要的一步,它相当于打下了上市公司的底子,就整体变更来说,整体变更就是有限责任公司把它原来所有的资产在审计之后,折算成公司的股本,相当于两个公司是完全延续下来,只是公司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在这个过程中,涉及到净资产折股的规定,如果在股份制改制过程中,比如说,企业原来的财报表有问题,审计之后没有发现,企业实际上的净资产有1亿,但审计师审计出2亿,折股时就按2亿折,最后,上市时,有资质的会计师审计出当时的净资产就是1亿,这样的话,出资就不实了,这是一个非常大的问题。在股份制改制阶段,一定要引起大家特别的重视。另外,在股份制改制的过程中,如果涉及到股权方面的问题,比如说股权方面存在纠纷或者出资的瑕疵,我们也建议尽量在股份制改制之前把这个事做完。

二、第二阶段:上市辅导

主要是企业和保荐机构签订辅导协议,签订辅导协议之后,按规定是5天之内报给当地的证监局进行辅导备案,证监局在10个工作日之内对辅导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如果没有异议,报送材料那天就作为备案的登记日辅导,辅导正式开始。在辅导期内,保荐机构以及律师、会计师要共同对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管以及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如果是法人股东的话,就是他的法人进行上市辅导,在辅导的过程中,辅导机构每1个月——3个月要向证监局报送一次辅导工作备案报告,不同地方的证监局要求不一样,有的要求时间短一点,1个月一报,有的要求3个月报一次。

在辅导中期,有的证监局会要求在报纸上做一次公告,这个企业已经开始接受某个证券公司的辅导了,有发行上市的计划了,在报纸上需要公告一下,但不同的地方要求不一样,有的地方不要求做这个公告。

在辅导后期,需要由辅导机构组织一次书面考试,书面考试里,所有参加辅导人员也就是董、监、高以及5%的股东都要参加这个考试,而且考试必须合格。整个辅导过程,一般来讲,最短4个月左右,长一点根据企业的申报过程,如果报材料报得早,辅导期长一点,可能达到半年、一年。从我们的角度来看,我们一般不太建议企业过早的进入辅导期,因为进入辅导期之后,相当于受到证监局的监管了,有些事操作起来不是很方便,我们一般建议企业在申报材料之前6个月内进入辅导期。

在辅导鉴定结束时,我们把辅导工作的总结报告报到证监局,然后向证监局提出辅导验收的申请。

三、第三阶段:辅导验收,制作申请材料

辅导验收完成之后,保荐机构和律师、会计师一起做整套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中间涉及到法律部分,比如说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财务部分,审计报告等等,最重要的还是招股说明书,整套文件制作完,由保荐机构也就是券商内核部门对材料进行内核,内核完成之后,就可以报送证监会了。

当然,不同的证监局要求不一样,有的地方要求保荐机构先进行内核,内核通过之后,证监局再进行辅导验收,为什么?如果证监局验收通过了,保荐机构内核时没通过,就说明有些问题证监局没有发现,券商自己内核时,觉得它有问题,但证监局之前都没有看出来,所以从证监局的角度来看,对他自己有风险,对证监局的权威性有一点的质疑,所以他一般要求保荐机构先内核,然后再报材料。

四、第四阶段:中国证监会审核

上市的申报材料报到中国证监会之后,在5天之内,发行部的受理处会把受理函发出。他们把这个材料分配给两个人,一个是负责财务方面的审核员,一个是负责法律方面的审核员,两个审核员对这个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大概一个月左右的时间,会进入见面会程序,见面会是证监会对上市的企业、报材料的企业宣讲证监会对IPO审核的一些基本政策,然后和企业的高管进行一个简单的座谈,了解一些企业的基本情况,这个过程中,包括发行部的主任和处长会参加,之前他们对材料不是特别清楚,借这个机会了解一下企业的基本情况,见面会之后,证监会内部的发行部包括审核处的主任、部长、审核人员就审核发现的问题进行讨论,形成初步意见,把他们不太清楚的问题总结出来,然后,把反馈意见发给企业和保荐机构,拿到反馈意见之后,和律师、会计师、企业一起对反馈意见提出的问题进行落实,然后把回复的材料报给证监会,中间这个反馈意见可能会有几次反复,正常的就是一次书面的反馈意见,但接下来,审核员审核过程中,可能会有一些口头的反馈意见,要补充几份材料,材料都补充清楚之后,证监会就安排初审会,初审会是他们内部的一个审核会,在这个时候,证监会的发审委员已经确定下来了,发审会委员及发行部主任、审核员会一起就公司的情况进行一次审核,形成初审报告。

初审会召开之后,半个月到一个月的时间就上会,在上会之前,有一个披露的过程,企业的招股说明书,如果是创业板的话,还包括历史沿革的过程,在证监会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出来之后,5天证监会就召开发审会,对IPO上市是否可行进行表决,如果审核通过,发审委委员可能有一些反馈意见,拿到意见之后,对委员的意见做一次的书面的回复,回复完成之后,基本上就是等待拿核准批文了。

中小板IPO所需时间(创业板和中小板差不多):

按目前情况来看,从发行申请上报证监会到通过发审会审核通过平均在7-8个月左右。现在IPO的审核是保荐制加核准制,保荐制由保荐机构或者说保荐人来负责培育、选择和推荐企业,券商觉得这个企业不错,上市盈利能力挺好,就向证监会推荐这个企业,推荐的责任挺大,现在保荐制加核准制的特点主要是以强制性的信息披露,规定需要披露哪些信息,这些信息是必须要披露出来的,要告诉给监管机构和投资者的,在明确监管和披露标准、规则前提下,市场各方能够“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各负其责,各担风险”。这是证监会的官方说法。

从审核的角度来看,参与各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首先是证监会,证监会是上市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制定下的条条框框,必须按照他的那个来,要报哪些材料,哪些材料要写哪些内容,在审核时,流程怎么样,这都是他定的,而且证监会还负责材料的预审,所谓预审主要是对材料合规性的审核,其它的几方面,包括保荐机构就负责推荐企业。律师和会计师负责分别在财务方面和法律方面提供专业意见的中介机构。发审委是在证监会进行合规性审核的基础上做一个实质性的判断,判断企业是否具备上市的资格,从现在的监管的思路来讲,在企业发行股票的规模上,证监会表面上是允许企业根据自身的需要进行选择的,有一个底限。

在审核方面,在遵循强制性信息披露和合规性审核相结合的原则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独立审核功能。把一部分交给发审委了,最后决定企业是否通过,证监会说这不是我自己定的,不是一个行政的审批,而是从外部聘请的专家对审核是否核准进行决策。在发行价格上,现在放开了,发行价格可以由保荐机构和企业共同定。IPO审核的核准制基本上有3层意思:

1.审查企业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这也就是合规性的审核。2.审查企业是否及时、准确、完整、充分、清楚地披露信息; 3.在前面的基础上进行实质性判断后决定是否核准。从前两条来看,审查是否合规,是否符合法律的基本规定以及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这两条实际上是一个形式性的审查,美国对IPO的审核采用的注册制,注册制是只对企业进行形式的审查,如果发行条件、企业的基本情况符合上市的基本条件,而且信息披露都很准确、完整,都是真的,美国那边的交易所就会让你上市,企业是否盈利,它是不做判断的,而是交给市场去判断,对于美国来讲,即使上市前一年还在亏损也可以上市,但投资者可能认为,你这个企业有价值了,现在虽然亏损,但以后的发展前景可能比较好,这就是核准制和美国的注册制的一个区别,我们是发审委对能否上市做的判断,为什么要请发审委做实质性的判断呢?首先国内的上市资源比较少,从现在来看,国内的上市公司也就两千家左右,在上市公司数量这么少的情况下,要保证上市公司的质量,不能盈利能力很差的企业都推荐上去。

在审核时,委员们有对企业的导向性,比如对所在的行业做一个判断,国外可能有一些不太光明的行业也能上市,比如说赌场、色情行业,但在中国国内这根本不可能,国内对于上市企业的行业的判断导向性有要求。我们国家现在的资本市场还很不成熟,从小股民来讲,不知道哪些企业是好的,哪些企业是差的,如果新股发行了,他一股脑儿就去抢购,都去打新股了,为了保证企业公司的质量,也需要专家对这个企业是否具有上市的质量进行判断,另外,上市带来的财务效应实在太强了,有些公司为了上市可能铤而走险,像造假,造假的后续处罚力度不是很高,所以就需要专家在中间发挥作用,比如说会计师事务所财务专家、法律专家,可能看出这个企业是否有造假的嫌疑,如果涉及到这种情况,就可以避免出现通过造假上市,导致后面股民的损失,而造假者又得不到制裁,从审核的角度来看,证监会的基本要求就是真实、准确完整,这是最基本的,这不止是对企业的要求,包括中介机构,其实现在都承担了很大的责任,律师会计师以及券商,这块,证监会都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前一段时间,证监会出了保荐人尽职调查的要求,要求在审核过程中,保荐人承诺对他列出了37条应该去调查的地方,都要亲自去调查,比如说亲自到工商局调查企业有没有违法违规的情况,到知识产权局调查专利情况,而且前一段时间,又出来一个律师对证券法律事务的执业规则,现在对中介机构发表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对应的中介机构的责任要求都很高。从合法性的角度来看,可以说是一个基本的要求,合法性非财务部分都要律师来把关,财报表的编制合规性、合法性由会计师来把关。

对实质性的判断,要求的更是一个合理性,这个合理性包括材料是否合理,财务数据和经营数据是否能对应上。比如说最近炒得比较热的胜景山河,马上就挂牌了,第二天挂牌,大家正开会庆祝,证监会告诉其需要暂停上市,要对财务和经营业绩进行核实。

合理性还包括募投项目,募投项目要扩大产能,或者上新产品能不能保证卖得出去,这些方面证监会审核时,都会做重点的关注。发审会工作程序:

发审委的构成中小板来看,是25个人,创业板是35人,任期1年,但可以连任。

问责:7人审核,5票通过,如果在审核中,有5人觉得还有问题,有些问题需要核查的话,5个人同意的话,可以暂缓表决,但暂缓表决,只能暂缓一次。

初审报告格式: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发行审核过程及基本发行上市资格和本次发行上市合规性的审核。主要是针对合规性发表一些基本意见。

三、举报信及核查情况。对于现在的IPO企业来讲,举报信非常多,曾经我做了一个项目,材料还没有报到证监会,举报信就先到了。

四、提请发审委关注的事项。虽然最后投票决定这个企业是否能够上市的审核是发审委的委员,但对企业情况了解最清楚的是我们的审核员,是初审阶段的那两个人。如果他们在初审报告里提出了几个问题,比如说他认为企业的业绩可能存在虚假或者你的历史沿革很大的问题,股权存在纠纷或者国有资产有流失,这几个点如果提出,发审委委员一般是不敢轻易放你通过的,因为这是审核员提出来的问题,就代表了证监会的意见,如果证监会觉得你这个企业问题很大,委员们一般都会尊重证监会的意见。

我们做项目,尽量保证和审核员充分沟通好,千万不要在发审委关注的问题上出现问题。尽量没有,有的话,提几个不是太重要的事作为发审委关注的问题。

发行监管部下的设处室的工作职责: 主管IPO审核这块,一个有7个处室: 综合处:负责日常行政工作及审核工作的组织协调,证券发行这块的一些问题也是由他们来负责的。负责IPO审核处主要是一处和二处。

发行审核一处:负责IPO项目法律方面的审核。发行审核二处:负责IPO项目财务问题审核。发行审核三处和四处主要负责再融资。发行审核五处主要负责保荐人保荐制度的管理。

发审委工作处主要为发审委员提供服务。

第二部分 企业IPO之前应关注的相关事项

IPO应该关注的问题,主要是“首发管理办法”里的那几个方面:主体资格,独立性、规范运作、财务以及红筹项目。

一、IPO前注意事项——主体资格

应重点关注企业和股东行为的合规性和合理性,从历史沿革来看,证监会审核时最关注的主要是两个问题,一个是出资的问题,一个是股权的问题,对出资的问题,要避免出现出资不实的情况,如果有出资的问题,尽量把出资的问题在申报之前予以解决,从证监会的要求来看,如果用实物资产出资或无形资产出资,如果你没有评估,占的比较大,需要评估师进行一次复核,如果以前房产注资没有过完户,这种情况可以尽量在申报之前把房产过户手续过完,这些问题在审核时,都不会形成实质性的障碍,但如果历史上的出资瑕疵比较大,比如说,用实物出资值1000万的东西,你评了2000万,证监会一般的要求都是用现金不足,把你出资的金额和实物资产真实金额的差额用现金补上,补上之后,从账务初审上来看就相当于股东把一笔钱打到上市公司里,然后上市公司增加一部分资本公积金,只要肯用现金补,一般都会通过,但比例不能太大,如果比例大的话,证监会要求你运行一段时间,在股份制改制之前有这种问题的话,最好在股份制改制之前把出资补足,先补的话,出资补完一年之后,再去申报材料,或者不到一年就申报材料,但申报材料到上会还有几个月的时间,这个时间,从弥补出资到最后上会的时间超过一年,证监会可能不会再要求你运行一段时间了。

第二部分就是股权有没有纠纷,上市股东的价值会实现非常大的增长,所以证监会不希望你的股权存在任何纠纷,如果股权存在纠纷,证监会必须要落实,没有任何纠纷才有可能让你上会。

公司历史上存在的委托持股、职工持股等情况在律师和券商做材料的过程中,必须完全清理干净,可以采取一些特殊的手段,比如说给他补一些现金,保障在发行审核时不会闹事。如果要涉及到国有股权或者国有资产这块应该特别注意,一定要符合国有资产的相关规定,避免有人说你国有资产流失,如果涉及到国有资产的流失,证监会肯定不会承担这个责任,这里面,会要求中介机构发表核查意见,有没有国有资产流失,要给我一个明确的说法。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一定要要保证实际控制人不要发生变化,对于中小板和主板来说,上市前三年的实际控制人不能发生变化,对于创业板来讲是两年不能发生变化,对于国有企业来讲,证监会对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一般不会追溯到国资委。以前有一个企业,是天津市国资委下属的一个企业,原来的股东是当地的一个信托公司,后来信托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国资委下面的一个企业,从当时的股权关系来看,天津市政府文件有规定,信托公司为国资委管,如果实际控制人都追溯到国资委,那相当于是国资委下面的两个公司之间把这个上市公司的股权做一个转让,由信托公司转让给另外一个公司,但证监会在审核时,不认为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是国资委,他认为实际控制人就应该是国资委下面那一层,信托公司和后来接受股权的那个公司,这种情况就认为是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所以大家做国有股时,对股权转让的情况要注意。

IPO申报前的股权转让和增资的价值以及转让行为的合理性要关注。对股权转让和增资的价格,证监会也会要求。

二、IPO前注意事项——独立性和规范运作

独立性就是保证财务、人员、机构和资产、业务这几方面的独立性。从规范运作来讲,要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的规定帮企业建立起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三会制度,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秘书制度要严格运行。

从管理团队的稳定性来讲,证监会对此有要求,要求不能发生重大变化,这个重大变化在实际的审核过程中,具体把握一般都是三分之一,董事和高管人员的比例合计变动不要超过1/3,在上市前的三年内不要超过1/3,我们一般建议,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公司最核心的官员人员尽量不要发生变化,可能有些企业在改制之前还是有限责任公司,按最低的标准只设了执行董事、监事,改制成股份公司之后,董事的数量最少还是5个,一般7—9个比较多,董事的人数从一个变成7个、9个,肯定要新增很大一部分数量的董事,证监会在审核时也比较明确,这种情况不属于重大变化,你选进来的这些董事以及增选的董事一定是原来公司里的管理人员。

另外,增选独立的董事,这不属于重大变化。但独立董事在增选时要特别注意,独立董事到底是否具备任职独立董事的资格,这样证监会审核时也会关注,曾经有一个项目,在上会时我问了保荐人,说某一个独立董事是不是不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当时就把那个保荐人给问傻了,因为他以前没有关注到这个问题。另外,如果历史上有对外担保的话,一定要彻底清理,不能留任何尾巴,大股东不能以任何方式占用拟上市公司的企业资金和资产。

如果上市公司占用大股东的资产,这是可以的,但建议少量的占有,不要占用太多,如果占用太多,人家以为你对大股东有依赖,如果大股东不帮着你的话,公司就生存不下去。

三、IPO前注意事项——主营业务

IPO对主营业务的关注是核心,对于一般的企业来讲,我们建议这个企业突出一种主营业务,尤其注意不能什么都干,注意避免从事多个不相关业务,因为从中小板的要求来讲,要求主营业务突出,如果有多个业务也可以,没关系,但对创业板来讲,必须只有一种主营业务,只能作为一种业务。现在创业板审核有一点放松,很多企业报上去之后,会发现很多企业都不只做一种产品,都是两种产品、两种业务,有一种可能是另外一种业务的附产品。现在对创业板的要求可以有两种业务,但主营产品的收入必须占收入比例的70%以上,小的业务比例不能超过30%,如果超过30%是不符合创业板的上市条件。

第二,加强技术管理和新产品的研发,对创业板来讲,对技术的关注程度、创新性要求很高,如果企业的专利、软件著作权的数量比较多的话,对发行审核上市很有利。第三,企业尽量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资质,高新技术企业从利益的角度来看,最明显的影响可以把企业的税率从25%降到15%,尤其对于规模比较大的企业来讲,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税率非常高,如果想上市,高新技术企业的标签非常有含金量,价值很高,如果有条件,可以要求企业尽量去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现在证监会审核时也会关注:高新技术企业是不是买来的。因高新技术企业可以省税,所以很多企业都去申请,而且很多是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去拿到高新技术企业,比如说他通过购买别人的专利使用权去评定高新技术企业,这是否可以?这可以操作,没有问题,因为高新技术评定的话,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就可以,国家都这么要求,人家通过购买专利来购买专利使用权去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也没有什么太大的问题,但有两点要注意:1.购买的专利一定要和主营业务相关,不能购买一个和你的产品一点关系都没有的专利。2.注意购买专利的时间。

第四,梳理、分析和优化自身的盈利模式。证监会要了解一个企业,首先要关注的也是企业的盈利模式。会关注赚钱的持续性、稳定性以及是否存在风险。

第五,建议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适当加强自身的宣传力度,尽量去获得荣誉证书。

第六,严格按照环保要求生产经营。第七,尽量减少关联交易。

对于同业竞争这块,一定要避免,上市之前可以有,上市之后一定不能有。

四、IPO前注意事项——财务方面

很多企业在上市之前可能有意识地做一些避税的安排。收入确认这一块,每个项目基本上会涉及到这个问题,收入确认的政策做得是否合适,一定要保证收入确认符合会计准则里的收入确认的5条标准。

加强财务指标的分析,财务指标包括资产方面的,比如说资产的周转率、应收账款的周转率,存货的周转率等等,最重要的还是盈利方面的指标,比如说毛利率,如果毛利率在报告期内出现大幅波动,必须要有合理的解释。

注意销售客户和供应商的集中程度,如果过于集中,需采取措施尽量分散。

加强应收账款的催收工作。很多上市公司不太重视这个问题,尤其是盈利能力还不错的企业,现金流可能不是很好,但就觉得收回来的款已经满足企业生产运营的需要了,就不要,就不去催收了,但证监会对现金流的要求越来越关注。

存货这块也应该重视,因为存货涉及到企业在财务管理过程中成本结转,和成本相关,另外有些企业可能会有大量的外部存货,就是不在自己的仓库里,放到别人的仓库里,这个存货怎么管理要解释清楚。

第三部分 IPO申报前并购重组的注意事项

上市公司做并购重组越来越多,在IPO前很多企业提出并购重组的需求,IPO之前比较敏感,尤其招股书里有一个标题说,上市前一年并购重组的情况。可以看出监管机构对IPO前的并购重组非常重视。

一、重组方式

重组方式有几种:

1.发行人收购被重组方股权。这块指的现金收购。2.发行人收购被重组方的经营性资产。

3.公司实际控制人以被重组方股权或经营性资产对发行人进行增资。4.发行人吸收合并被重组方。

重组一定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性要求是最基本的。在收购过程中避免不了对企业的资产价值进行定价,对收购标的资产历史上的财务指标进行审核,这时,尽量聘请具有财务资格的审计师和评估师进行审计和评估。

二、IPO前的同一控制企业合并

并购重组分两种,一种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所谓同一控制就是一个自然人控制的资产,比如说老板对A公司持有90%的股权,对B公司持有80%的股权,如果A把B吸收进来,这个就属于同一控制的企业合并,对国有企业来讲,要求的是同一个国有公司下面的国有企业。国资委下面的两个企业之间的收购不能认为是同一控制的,证监会对是否为同一控制这块比较关注。

对同一控制的企业合并,证监会是鼓励的,比较支持的,一般来讲,如果是同一控制的企业之间,有可能会因为历史上存在同一竞争,比如A公司和B公司都是做一个业务的,如果你不把它收进来的话,以后就是同业竞争,或者B公司是给A公司提供服务的,这样的话,这两者之间有一种关联交易的关系,如果你把它收进来,以后就不存在关联交易。所以证监会鼓励同一控制的企业合并,目的是消除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证监会的要求,只要关注3个指标,收购资产的总资产收入和利润总额和你要上市的公司相比,要收购的公司这三项财务指标不能超过100%,如果超过,就要多运行一年。如果超过50%不超过100%的,由保荐人、律师对这次收购的被重组方纳入到尽职调查,并发表相关意见。这没有时间上的要求。

三、IPO前的非同一控制企业合并

这块证监会的意见是不禁止的,但不鼓励,也就是说,不反对你去收购,但也不支持你去收购,为什么?如果不是你控制企业的资产,对它的情况不了解,你把它收购过来之后,企业能不能管理得好,能不能和你的企业形成协同效应,这个证监会没有办法判断,为了保证上市公司在重组之后运营的稳定性,会要求你等一段时间。

第四部分 整体上市与分拆上市的选择

整体上市就是指一家公司把主要的资产和业务整体改制为股份公司进行上市。分拆公司是指一家公司把一部分资产和业务或者某个子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进行上市。对国内比较早的国有企业上市,当时上市的还是审批制,通道制,上市相当于摸着势头过河的阶段,很多企业都是为了挽救企业,企业可能活不下去了,把一部分资产(可能不是好资产)装到公司里去上市,这个问题很多。

在集团公司内部业务联系较多的条件下,分拆上市容易导致上市公司和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以及同业竞争问题,这种条件下,以集团方式上市更好。

对于个别公司,公司业务完全独立,和集团的其它部分一点关系都没有,这种可以单独拿出来上市。

证监会特别提出保荐人的培训问题,一个集团里,部分比较强,部分是辅业资产,给主要业务提供服务,但主营业务比较突出,辅助业务的业绩比较差,对于这种情况,证监会要求侧重于整体上市。

第五部分 企业上市前财务包装的基本思路

从中介结构的角度来讲,不应该替企业做任何包装,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几乎所有的企业都在包装,包括最近出事的胜景山河,他们肯定做了幅度比较大的包装。如果企业要上市,对它的财务报表进行规范非常必须,是必要的程序,怎么对它的财务进行包装呢?

一、常见的财务包装方法

常见的包装方法(不建议采用): 1.利用关联交易虚增利润 2.提前确认营业收入 3.推迟确认成本费用 4.改变坏账准备计提政策

5.改变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政策 6.研发费用资本化

7.向名义第三方销售虚增收入和利润 8.转嫁费用

二、企业上市前财务包装的基本原则

1.尽量与企业真实情况保持一致

2.保证收入确认和成本结转均有据可依,其波动可以合理解释 3.保证毛利率、期间费用率波动可以合理解释 4.符合宏观经济环境以及行业发展变化趋势 5.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趋势基本一致

三、报告期内的业绩规划

理想的是:收入和净利润每年都能保持20%以上的增长,这样的话,无论是创业板还是中小板都没有问题。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因为企业的经营本身波动很大,所以有很多企业不能满足这种增长,但没有关系,因为这不是必须的。逐渐增长的趋势是证监会希望看到的,但也不是必须的。只要能解释清楚业绩为什么会发生变化,未来的成长性还是好的。

如果报告期内业绩不可避免的出现下滑,也没有关系,如果收入是持续增加的,但因为毛利率下降导致净利润有所下滑,这个比较好解释,可能是短期的毛利率下滑,有特殊原因,如果收入和净利润同时下降,这样的话,就不是很好解释。

经常存在这样一种情况:报告期第1年业绩比较好,第2年突然下滑,第3年又上升了,对于这种情况,如果第3年的净利润大于第1年,这种情况可以,如果第3年净利润比第1年还低,这样的趋势是不行的。

形象解释:

第六部分 企业估值与如何募集更多资金

企业估值在上市过程中有两个阶段可能用得着,第一个阶段引进股权投资时,涉及到对企业的价值进行评判,以什么样的价格把私募股权投资者引进来。另外一个是发行时,发行价怎么确定,发行价的确定和募集资金的多少紧密相关。

一、上市公司主要估值方法

一种是直接的方法,即现金流折现法,对公司未来的现金流量的情况进行预测。一般预测5—10年,以后就按零增长的趋势去估算一个综值,按一定的折现率把以后的现金流折到现在,得到企业的价值。

另外一种是可比公司法,运用最多的是市盈率法,买股票都是看企业的市盈率,市净率看得很少。市盈率就是股票的价值和股票每股收益的商。现金流折现法是国际上比较认同的一个方法,因为它是根据企业的实际能力来折现的价值,从理论上来说,这种方法更准确一些,能够反映企业真实的价值情况,但在具体的运用方面问题比较多,首先预测是否准确,预测以后5—10年的,这个不确定性非常大,未来10年净利润达到多少,企业的董事长自己心里也没数。

可比公司主要是市盈率,从现在的情况来看,一般的投资者比较好理解的也是市盈率的计算方法。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的确定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发行价是由于保荐人和公司向特定的机构投资者询价得来的。询价对象包括基金、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财务公司这几大类。

确定发行价由保荐人和企业共同确定,原来证监会有指导。比如说市盈率不能超过多少倍,现在把这个放开了,实现了真正的市场化,只要投资者能够接受,发多高都行。

保荐人确定价格时,考虑什么因素?询价时,每个机构、基金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财务公司都会给你报价,保荐时会愿意以多少的价格买,愿意买多少,这些都有,在这个时候,拿到询价结果之后,我们就会看所有的股票的配售规定,加权平均价是多少,报价的中位数是多少,在这里面,尤其要特别考虑基金,因为现在基金的持股的市值在二级市场上占的比例非常大,而且基金研究定价的能力,可以说是所的机构里最强也是最专业的,所以,定价时要考虑基金的报价情况。

三、影响募集资金的因素

募集资金的金额=发行新股数*发行价格

按最底限发,发行4亿股以后,只能是发25%,超过4亿股就是10%,可以多一点。

发行价格=发行后每股收益*发行市盈率。决定募集资金多少的因素就是发行后的每股收益和发行市盈率。

发行后的每股收益指的是发行前会计的净利润除发行之后的股本,如果想多募集资金,要提高每股收益,那就必须提高前一年的净利润。

募集资金总额与发行前股本数无关。决定发行市盈率的因素包括: 1.发行时股票二级市场状况 2.发行人所属行业

3.发行人的盈利模式与核心竞争力。这需要企业在研究报告和招股说明书特别强调,企业靠什么赚钱,和别人相比有什么不同的地方。

4.未来的盈利预测;

5.路演推介的成功与否(未来发展前景的故事描绘)要募集更多的资金,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提高发行前一年的净利润。要做好利润规划,尽量把发行前一年的利润做大一点。

2.选择合适的发行时间,在二级市场趋势良好的条件下发行。这对于再融资有一些借鉴意义。3.行业分类。

4.做好投资价值报告。把亮点、核心竞争力、盈利模式都突出一下。5.适当的时候邀请行业资深研究员撰写定价报告。

6.未来的预测。如果向股价定高,需要提高预测,但一定要做到合理,不能让人家质疑预测实现不了。

7.认真准备路演推介。

第七部分 私募股权与企业上市

一、引入私募股权投资的方式

私募股权投资建议企业在上市之前引入的股权比例5%—20%就可以,不建议引入太多。从现在的市场情况来看,大多数私募股权投资都是以财务投资者为主,他们纯粹是以赚钱为目的进来的,就是看你这个企业上市前景比较好。但也有个别的战略投资者,战略投资者从行业发展的角度,确实是看好这个行业,是从行业的大趋势觉得你有发展前景,会投进来,投进来可能参与你的生产经营,然后和你一同把生产经营做好,和企业共同成长。

引入私募股权投资一般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现金增资。发行人股本增加,而且有一笔大的现金进来。另外一种是大股东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向投资者转让部分股权,大股东借此机会套现。

这两种方法都可以选择,证监会也没有什么偏好,但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是不同的,对于轻资产的公司,现金流非常好,如果增资,这笔钱进来花不掉,人家就觉得你没有融资的必要性,这种情况下,建议以股权转让的方式来做。

二、引入私募股权投资的定价

一般来讲都是按市盈率来定的,具体由企业和投资者双方协商、谈判,前几年市盈率一般在5—15倍左右,最近因为国内的私募雨后春笋,但上市的资源有限,所以IPO这块投资的市盈率都炒得很高。

国有企业引入私募股权投资的定价应注意至少不低于引入时点的每股评估净资产。

民营企业没有要求,但我们建议不要低于审计后的每股净资产。企业在引入PE时,最好先请中介机构把律师、会计师、券商先请来,之后让他们帮着参谋,如果你这个企业有良好的上市前景,未来的发行上市通过的可能性就越大。

三、引入私募股权投资的注意事项

引入私募股权投资时应对投资者进行详尽的尽职调查。从股东层面追查到私募股权投资的最上面的自然人股东,看私募的实际控制人是谁,要避免和保荐人以及其它的中介机构扯上关系,公司在历史上是否有违规的情况,本身的出资有没有问题,财报表有没有造假,不要因为投资者有问题,影响自己本身上市。

对国有性质的私募股权投资也要注意,证监会有一个规定,新股上市时,国有股要把发行新股数量的10%划转到社保。引入私募股权投资时,避免原控股股东的控股权旁落或过分稀释。

第八部分 业绩连续计算问题

业绩的连续计算问题比较简单,企业在上市时,什么条件下业绩可以连续计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有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需要强调的是,股份制改制过程中是可以按评估值调帐的,只是调账后必须运营3年后进行IPO申报。

第九部分 企业上市过程中主要的会计工作

会计方面最主要的工作就是梳理前一的财务报表,原来的财务报表有可能因为避税等原因和企业实际的盈利情况有比较大的差异,这个时候,就需要企业和会计师一起对财务报表进行梳理,把历史上存在的财务不规范的情况都规范起来。

第二,配合审计师和评估师进行审计、评估工作,审计至少包括改制审计报告和IPO申报审计报告,评估为改制时用于工商登记的评估报告;

第三,配合保荐人和律师做好尽职调查工作。包括介绍企业基本面,包括经营状况、运营模式、资产状况、工作流程、重大风险等。这一块不管是律师、保荐人还是会计师,如果想真实的判断企业的真实情况,不只是看自己做好自己那一方面。

第四,对财务报表进行分析性复核。第五,保荐机构撰写管理层分析与讨论内容,是对企业报告期内的资产情况、负债情况、现金流情况、盈利情况做非常细致的分析,这需要企业的财务配合来做。

第六,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七,编制和制作IPO申请所需的财务及税务相关文件。

第十部分 选用会计政策的规划

一、会计政策的定义及会计政策规划的原因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会计报表时所采用的具体原则、方法和程序。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对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进行处理。

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在每一会计期间和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企业为什么要做会计政策的规划呢?会计准则有一个大的规定,但内部会给企业一部分空间,有一些方法企业可以自己选择,尤其是对一些上市之前选会计政策、会计处理的方式,可能根本不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也不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做的是错的,如果做错了,在申报期内就必须把这种错误改过来,如果要改,会计政策的变更会导致原来报给税务局和证监会的财务报表不一致,这样的话,证监会就要求对这个差异进行说明,另外要充分披露报告期内变更的会计政策的原因、性质、内容,对利润有多大影响都是要披露的。

二、会计政策规划的原则

1.合法性

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以及财政部、证监会的规定,必须在相关规定的框架内去选择合适的处理方法。

2.相对独立性

会计财务做账时,和国家税法上的要求可能不一样。做账时,要根据会计准则来,而不用考虑纳税。

3.一贯性原则

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和连贯,不得随意变更。但如果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原来选择的会计政策不满足它现在的经营模式,会发生一些变化,不是一定不能改,要改的话,要有理由。

4.适用性原则

企业在选择会计政策时应考虑行业特点和企业自身的特点。5.成本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在选择会计政策时,要考虑财务做账的成本有多大。6.遵守职业道德原则

三、企业的主要会计政策

1.最重要的是收入确认,所有的项目在审核时,都会问到收入确认的问题,有没有提前确认收入,有没有推后确认收入,收入确认的条件是不是满足。

2.金融工具。

3.存货计价。是先进先出还是加权平均。4.长期投资核算:指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的会计处理。现在基本是两种方法,一种是成本法,一种是权益法,选择时,一定要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

5.折旧计提:指对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如直线法、加速折旧法等。6.无形资产。现在比较关注的资本化部分,研究开发费用资本化,在什么条件下确认为无形资产。

7.合并报表。合并范围怎么确定,合并的时间怎么选择,怎么确定合并报表的范围。

8.资产减值。

四、选用会计政策中的常见问题举例

1.收入确认方法模糊,比如风险报酬没有转移就提前确认收入了。2.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政策不稳健、不合规,如坏账准备计提比例。3.长期股权投资。

4.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的企业合并政策选取、合并范围和合并时间的选取。这一块是经常出现问题的地方。

5.不同会计随意改变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6.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时点滞后、借款费用资本化。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事先一定要征得会计师的同意。

第十一部分 企业持续盈利的规划

一、企业持续盈利规划的必要性——上市和再融资的盈利要求

好的企业标准主要是盈利能力,如果盈利能力好,即使历史沿革上有一点瑕疵,只要说得过去,都不形成你的障碍,如果盈利能力很差,历史沿革也有问题,最后的结果就很悲惨。

IPO对盈利的要求不高,三年3000万,这是主板和中小板,创业板是两年1000万,或者最近一年盈利利润累计不少于500万。

未来如果再融资还是有要求,如果想做公开增发或者可转债,要求三个会计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如果配股,3年必须盈利,不能出现亏损的情况。如果是发债,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利息。

二、企业持续盈利规划的必要性——证监会审核重点关注

持续盈利能力是证监会审核关注的重点,从2009年审核情况来看,中小板IPO公司,否决13家,其中4家是由于盈利能力问题;截至2010年3月末,创业板发审委共审核106家创业板IPO公司,否决17家,其中8家涉及盈利能力的问题。

证监会对保荐人的要求:保荐人对发行人财务情况进行核查时,需要每一个科目都清清楚楚,先了解公司盈利模式,再看财务报表能否反映公司的盈利模式,再从每年的增减变化来判断是否符合常理,考虑每年的变动能否合理解释。

三、证监会对企业持续盈利审核要求的深入分析

1.连续性盈利要求

连续性的盈利要求也是稳定性的要求,要求利润是在同一个实际控制人、股权结构稳定的情况下取得利润;

同一主营业务、产品结构下取得的利润; 同一经营管理层情况下取得的利润; 同一经营资产情况下取得的利润; 2.独立性要求

不能有关联交易,不能过度依赖政府补贴和援助形成利润。3.经常性利润要求

必须是正常经营的利润。

证监会认为可能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

3.依赖的技术、资产可能发生变化。

4.对关联方或者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5.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四、企业持续盈利的规划与思路

这块我们列了几个公式: 1.利润=收入-成本费用。开源节流,做大收入,降低成本。2.利润=制造利润+营销利润+管理利润+财务利润。制造角度可提高产品销售价格,降低生产成本;从营销和管理角度来讲,分别由各大销售的思路,降低成本,各个环节做优化。

3.利润=主营利润+其他业务利润+投资收益。证监会强调,利润一定要集中在主营方面,其他业务利润和投资收益可以有,但不要太大。

4.利润=经常性损益+非经常性损益。5.利润=现金性利润+非现金性利润。

第十二部分 资本负债结构的规划

一、资本负债结构规划的必要性

企业的股本在上市之前有要求,上市之前股本不能少于3000万,上市之后不能少于5000万,股本一定要满足这个要求,这是底限。

创业板发行之后股本不能少于3000万。从资产负债结构来看,资产结构不能太高或者太低,如果资产负债率太高的话,说明企业的财务风险很高,如果银行贷款不能及时偿还,就存在资金链断裂的风险。

如果资产负债率太低,说明融资没有必要性,不需要到资本市场上圈钱。

二、拟上市公司股本规模与股权结构的规划

关于股本规模的合理性:主板和中小板上市公司股本要求不低于5000万,创业板不低于3000万。

净资产折股:折股之后,应该适当考虑发行之后的每股收益,我们建议每股收益在5毛钱以上比较好,在此前提下适当多折股有利于上市前原始股东的利益。

对于国有控股企业折股比例不低于65%。股权结构不要高度集中,高度集中大股东控制风险比较大,也不要过度分散,如果过度分散,说明股权结构不稳定,决策容易产生分歧,不利于高效治理。股权结构要相对集中,大股东能控股,但控股的比例不要太高。

三、拟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的规划

2009年7月-2010年6月过会的中小板和创业板企业资产负债率分布情况如下: 第十三部分 收入及利润确认、补缴税款

一、重视收入及利润确认的必要性

收入及利润是挖掘企业经营业绩、持续盈利能力的重要数据指标,也是审核部门关注重点。

二、常见的收入确认适用准则和处理方式

1.货物销售 主要条件:

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④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⑤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日常操作:

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一次确认收入。

合同收款采用递延方式,实际具有融资性质的,按照公允价值(现值)确认收入。

现金折扣,在一个月内付款给1折扣,这个进财务费用。商业折扣和销售折让指的是正常的打折,比如说一个商品按9折的价格给别人,这可以递减收入。销售退回可以冲减当期收入。

2.提供劳务 可靠估计条件:

①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②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③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④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3.让渡资产

主要提供资金或者租赁。

三、从收入到利润相关项目处理应注意问题

收入确认一定要符合收入确认的标准,如果货物还没出库,或者需要安装验收没有安装没有验收就确认收入,就开发票了,即使开发票,也不能确认收入。延迟确认收入,为了避免纳税。

从营业成本角度来讲,强调收入和成本的配比。

三项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这里讲的也是配比,费用和收入要有一个比例关系。

资产减值损失:主要关注的资产减值是否足额计提,计提得是否合理,有没有少计提。

投资收益:要确定好合并范围,对权益法和成本法的核算有一个合理的选择。

营业外收入支出:政府补贴这一块不能太大。其它的利润指标,比如说资本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等,指标需要合理,并且和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相匹配。

四、不规范产生的常见问题和可能障碍

申报报表与原始报表存在重大差异需合理解释。对于补税问题,最好和当地的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不要出现滞纳金和罚款。

第十四部分 IPO被否决的案例及原因分析

一、最近几年主板和中小板IPO审核通过情况

2006年至今的主板和中小板IPO审核情况统计:

2009年的通过率比较高,正常来讲,中小板的5通过率为85%左右。

二、最近两年创业板IPO审核通过情况

2009年至今的创业板IPO审核情况统计: 这是截止到2010年9月份的数据,80%左右。中小板的通过率较创业板有明显的优势,这和企业的规模有关。

三、未过会的原因分析总结

被否决的原因大致分成两部分:

一部分是企业自身的原因:1.企业盈利能力差(最重要的一定);2.独立性较差(采购、销售、技术方面存在对他方的依赖);3.主体资格问题(出资、股权等历史沿革不规范);4.财务问题(财务处理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5.经营业绩对税收优惠存在较大依赖;6.募投项目存在较大风险;7.规范运作和内部控制不健全。

发行人自身问题部分是历史形成的,难以或不能进行技术处理,部分是可以通过技术处理解决的。

另外一部分是信息披露的问题:1.申报材料制作粗糙,不完整、不准确、不真实;2.发审会答辩准备不足,未能现场解释清楚发审委的疑虑。

2009年主板和中小板IPO否决原因统计:

2009年13家未过会,主要问题分布情况如下(证监会正式文件统计结果):

持续盈利问题:5家 独立性问题:5家

募集资金运用问题:2家 规范运作与内部控制:3家 信息披露问题:2家

经营业绩对税收优惠存在较大依赖:1家

2009年至2010年3月的创业板IPO否决原因统计(证监会正式文件统计结果):

四、被否决的具体案例分析

1.人为利用会计政策粉饰业绩

案例1:有一项研究费用1100万被资本化,没有作为当期费用,资本化的理由是自己要拿这个技术和其它的公司工作,并且和另外一个公司签订一个股权转让合同,但证监会审核时,让他继续提供股权合作的合同以及技术转让的合同,看其执行得怎么样,核查结果表明,这个技术还不具备实施的充分条件,而且合同还没有生效,买这个技术的公司也不具备实施这个项目的条件,如果这个技术完全可以实施的话,作为资本化是可以的,会计准则有规定,可以这么做,但现在不具备这个技术条件,但他把它资本化了,导致2008年的利润总额多出了1000万。

发审委认为该研究费用的费用化处理将使2008净利润低于2007,无法满足创业板发行条件的财务指标要求。

2、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 案例2:创业板企业做汽车设计,但以前没有做过相关汽车制造的业务,现在在审核时,报的材料是:斥重资收购做跑车的企业,这样,产品经营模式就发生了很大变化。

发审委认为,从设计行业去做制造会导致持续盈利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而且财务上存在重大的风险。

案例3:一个做轮胎的企业,轮胎大多数出口,而且募集资金投向也是继续扩大产能,但2009年,外国开始对他的轮胎进行3年的惩罚性关税,惩罚性关税加收之后,他的公司经营环境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持续盈利能力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案例4:是一个供应链的公司,对主要客户存在严重依赖。其中惠普占的比例更大。客户过度单一,依赖一个客户,这种经营风险非常大。

4.关于申报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差异问题

案例5:2006年是报告期的第一年,营业成本原始报表、申报报表差了900万,占申报报表的34%。发审委认为重要会计处理事项的确认、计量结果,反映出申请人报告期内会计核算基础较弱。实际上当时不只是这一个问题。

5.关于独立性问题 案例6:市场销售依赖

申请人,在公司前身设立时,控股股东没有把全部资产装进来,改制时是有问题的,只把一部分业务放进来。在报告期的前两年,因为资产技术不完整,所以没有办法独立的面对客户开拓业务,合同的签订合履行以及运营资质都在控股股东那儿,必须介入控股股东才能把业务运营下来。发审委认为缺乏独立性,所以这个项目也否决掉了。

案例7:技术依赖

搞生物空间技术的公司,他在招股书里披露的核心技术是要用他控股股东的上级单位的实验设备和资源。以后的技术能否突破,不取决于他和控股股东的能力,还要依赖其他人。

案例8:采购依赖 一个中小板企业,2006年到2008年每年的采购金额比较大,采购原材料的比重最高达到60%多,最低也是50%左右,同期原材料采购的比重都是13%,而且采购的价格明显偏低,存在利润输送的嫌疑。而且项目达产之后,自己的材料供应还不能满足,上市之后还要对原来的关联方存在依赖关系。

6.经营业绩对税收优惠存在较大依赖

案例9:这个人主要搞退税,且金额比较大,2006年出口退税占到同期净利润的130%,如果没有出口退税是亏损的,2007年、2008年的比例也很高。

发审委认为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出口退税存在严重依赖。7.关于募投项目

案例10:项目不确定性较大被否决 某申请人要募投的项目,技术还不成熟,还处在国家有关部门技术评审阶段,如果技术未来没有拿到批准或者技术上不可行,那小股民把钱投给你就白投了。发审委认为申请人本次募集资金投向的产品风险太大。

案例11:募投项目产能消化风险

某公司目前主要产品产能为5000吨左右。据统计,2009 年国内市场的年需求量约11 万吨左右。预计今后几年内,每年增长率为10~15%左右,此次扩产累计增长6倍。

案例12:申请人主打产品历年来的产能利用率都不高,低于90%。证监会怀疑他的产品产能扩大之后能否卖出去。

案例13:募投项目资金匹配性不足,缺乏必要性 申请人募投的两个项目只有1.38亿,其中7900万是研发中心,研发中心是成本中心,提供技术研发的支持,不能直接产生利润,但占的比例非常高;另外一个项目是技术改造和扩建的项目,募集资金是6000万,而且这个企业账面上的货币资金比较多,经营现金流也很好,因此证监会审核时,认为没有必要去募集现金。

8、持续盈利能力问题 案例14:

企业受金融危机的影响,从2008年第四季度价格下滑,产品销量下滑,开工普遍不足,募投项目还是要继续扩大同种产品产能。证监会认为这个企业盈利能力有问题。

案例15:申请人报告期内原材料采购有不稳定和不足的情形,现有项目及募投项目达产后产能扩张较快,且继续依赖原材料供应不足的原材料。

案例16:企业是做高效管理软件的,公司的收入规模不大,但收入和利润主要集中在高效软件上,市场结果非常单一,而高效管理软件市场竞争比较激烈,所以发审委认为主营业务存在市场单一的风险,而且市场竞争激烈,对其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的风险。

9.信息披露

案例17:重大遗漏

深圳一公司报告期内,子公司发生火灾,而且被处罚了,还存在一些合同纠纷,但招股书里都没有说,被人举报后,才被迫披露和说明。

案例18:“业务和技术”数据真实性存在疑问 企业自己说销量全国第一,出统计数据的机构是一个很小的调查公司,调查公司和其它权威机构的调查结果存在比较大的差异。这企业弄虚作假,行业领先地位难以使人信服。

10.内控制度问题

4.ipo审核手册珍藏版 篇四

关联交易的审核一直是证监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查的重点,需要强调的是,关联交易不构成对企业上市的实质性障碍,但是必要的规范是证监会重点关注的。简而言之,企业可以存在关联交易,但是必须证明该关联交易的存在是必要的,价格公允的且程序规范。

一、关联交易及关联方

关联交易是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通常构成企业的关联方的是该企业的母公司、子公司、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对该企业实施同一共同控制的投资方、对该企业实施重大影响的投资方、该企业的合营企业、该企业的联营企业、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常见的关联交易包括购买或销售商品、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担保、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租赁、代理、研究或开发项目的转移、许可协议、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清算、关键管理人员薪酬等。

二、关联交易的利与弊

(一)关联交易的优势

虽然证监会对关联交易审核严格,但是拟IPO的企业仍然绝大多数存在关联交易,一方面是因为关联交易存在不构成实质性障碍,另一方面重要的是关联交易给企业的快速、稳定发展有促进作用。

1、解决信息不对称。如果企业选择和一家陌生的企业交易,即使做大量的调研,但是也很难保证选择的最优性,相反可能导致逆向选择。相比较,关联方互相了解、彼此信任,能保证交易的高效有序进行,降低交易成本,增加流动资金的周转率,提高资金的营运效率。

2、加强企业间合作,形成企业集团的规模经济效益。

3、通过联营,可以提高资产盈利能力,在资金紧缺时,可以及时筹集。

(二)关联交易的弊端

虽然关联交易对企业有足够的吸引力,但是证监会和企业的出发点不同,其首先关心整个资本市场的稳定性,而关联交易的大量存在势必会造成影响。

1、上市公司独立运营能力差,进而抵御外来风险能力薄弱。如上市公司与控股公司之间存在大量交易,上市公司向控股公司销售产品、提供劳务,对控股公司依赖性较强,则其市场竞争力相应会下降。如果控股公司因自身经营问题,陷入低谷,则进一步使得上市公司难以正常营运。

2、除此之外,常见的弊端还包括上市公司的控股公司或控股股东向上市公司高价出售原料、低价购买产品;抢占投资项目,挪用上市公司公开募集的资金或无偿拖欠上市公司贷款,要求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如果上市公司存在摘牌风险,控股公司则会低价出售优质资产,高价收购上市公司产品,进而通过注资,保全上市公司的壳,对资本市场健康发展造成影响。

三、证监会审核要点

从关联交易的弊端可以看出,证监会对公司管理交易的审核是绝不允许与关联方存在利益输送的。同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细则》第二条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应当有利于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其目的除了预防利益输送的潜在风险外,还有一目的是为了促使集团公司整体上市,避免上市公司向银行贷款或股东借款而背负的巨额利息,进而增加融资功能。因此,证监会在审核关联交易时,会重点审核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公司应当对关联方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以及主营业务重点披露。

(二)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对是否构成关联关系,主要依据《公司法》216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的披露》进行认定。

案例:浙江星星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专项核查意见中,指出“星星集团为公司的股东之一,且公司与星星集团、星星置业的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叶仙玉先生,韩国(株)Melfas Inc.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星谷触控科技有 限公司的主要股东之一,因此星星集团、星星置业及韩国(株)Melfas Inc.为公司关联法人”。

(三)内容及程序的规范

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号》规定:“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申报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要求公司的关联交易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即决策程序和表决程序不存在瑕疵。另外,拟上市的发行人必须建立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制度,(四)定价的公允性

定价是否公允是判断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关键参考因素,证监发[2005]80号文件《中国证监会、国资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商务部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出“以股权分置改革为契机,推动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治理水平,切实解决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遏制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担保,禁止利用非公允关联交易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可以看出,证监会明确禁止利用非公允关联交易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主要以市场价格为基础,比较同品种同型号的产品,在同一时期同一地域内,关联方的交易价格与非关联方的交易价格是否是相同或相近。除此之外,还要考虑条款是否有失公平,例如结算期、运输、仓储、质量检验、退换货,交易方式等合同中常见的条款设定不合理也可能构成非公允关联交易。

(五)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在什么条件下,关联交易才具有必要性,决定了是否能通过证监会的审核。一般而言,在下列条件下构成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企业为了整合优质资源,降低采购成本、增加销售收入以及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等。与之相反,不必要的关联交易主要是与主营业务不相关的采购、销售以及资金拆借、与销售结构不匹配的额外经销渠道等。

(六)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证监会对关联交易是否构成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主要考虑四个方面: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是否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以及是否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七)除以上六个方面外,证监会在《关于发布<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6]15号)中,对关联交易如何规范,做了详细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取得与关联交易相关的会议资料,判断是否按照公司章程或其他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

3、定价依据是否充分,定价是否公允,与市场交易价格或独立第三方价格是否有较大差异及其原因,是否存在明显属于单方获利性交易。

4、向关联方销售产生的收入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向关联方采购额占发行人采购总额的比例,分析是否达到了影响发行人经营独立性的程度。

5、计算关联方的应收、应付款项余额分别占发行人应收、应付款项余额的比例,关注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和关联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

6、关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发行人利润总额的比例是否较高,是否对发行人业绩的稳定性产生影响。

7、调查关联交易合同条款的履行情况,以及有无大额销售退回情况及其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的影响。

8、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对于缺乏明显商业理由的交易,实质与形式明显不符的交易,交易价格、条件、形式等明显异常或显失公允的交易,与曾经的关联方持续发生的交易,与非正常业务关系单位或个人发生的偶发性或重大交易等,应当予以重点关注,分析是否为虚构的交易、是否实质上是关联交易,调查交易背后是否还有其他安排。

9、分析关联交易的偶发性和经常性。对于购销商品、提供劳务等经常性关联交易,分析增减变化的原因及是否仍将持续进行,关注关联交易合同重要条款是否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以及是否切实得到履行;对于偶发性关联交易,分析对当期经营成果和主营业务的影响,关注交易价格、交易目的和实质,评价交易对发行人独立经营能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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