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级财产管理责任书

2024-08-21

班级财产管理责任书(精选10篇)

1.班级财产管理责任书 篇一

班级财产管理责任状

本学期在党委政府的关怀下,我校的校园校貌发生了可喜的变化,教学楼内外焕然一新。为了加强学校财产管理,提高办学效益,增强学生爱护公物,保护环境的意识,更好地为教学服务,本着“人人负责,台账登记,班级管理,学校督察,奖赔及时”的校产管理原则,学校总务处与各班签订本责任书。

一、各班主任为本班财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承担本班财产管理工作的领导责任,要求达到如下目标:

①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新校园,新气象,组织学生上一堂“我爱我班,我爱我校”的爱护公物,保护环境的主题班会课,认真学习并落实《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第21、35条和学校有关财产管理制度,增强学生爱护公物财产的意识。

②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分工,责任到人。班主任要将保护各项财产的责任落实到每一个人,实行人人各负其责,并造表上交存档。

③责任分明,处罚及时,公示及时。班主任将班级财产明确分工,发现损毁要及时处罚,并及时上报,及时公示来达到警示其他同学的作用,情节严重者按校规处理,并取消班级和班主任评优评先资格。

④及时督促,随时迎检。财产保洁工作,班主任要经常督促,每天保证窗明几净,不为迎检停课大扫除,每天卫生保持迎检状态中。

⑤节流责任到人,与班级评比挂钩,班主任将节流工作责任到人,杜绝长明灯,不歇扇,长流水现象,学校将组织突击检查。查一次扣班级积分1分。

⑥卫生工具。水桶、拉圾桶、提铲实行学年包干,其余工具按需领取。

二、学校实行零收费制度,严禁班主任向学生乱收费,一经查处后果自负。

三、学校总务处对各班财产管理工作具有检查、监督、管理职责,各班对财产情况要及时上报学校,学校将在期中期末检查验收。

班级财产一览表。

门:2; 电扇:4; 灯开关:2; 提铲:1; 窗:6; 灯管:7;

校讯通:1; 水桶:1; 讲桌:1; 电扇开关:4; 垃圾桶:1;

桌椅套

三年级水龙头:2个。

后勤校长(签名):班主任(签名)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和加强对班级财产的管理,我校对各年级各班实行安全教育及财产管理责任制。特列以下条款,望各班贯彻执行。

1、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制定的《城西小学安全教育工作的管理规定》,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2、班级所有财产由校方统一管理使用,任何人不得乱借乱用。

3、班级门窗、玻璃、桌凳均由校方配齐,交付班级使用,并由班主任负责管理。

4、在上课期间(节、假、星期天除外),班级如有财产损坏,由班主任负责管理。

5、班级财产如不是人为损坏和丢失,班主任要及时上报校方,均可依旧换物或配备。

6、班级一切财产均在放假前两天由班主任向校方当面清点移交,否则,责任自负。

7、加强学生的爱国主义思想教育,培养学生养成爱护公物的良好风气。

8、管理好校产是师生共同的职责。如一学年班级财产无损失记录(门窗、玻璃、标语、画像、电线、墙壁、桌凳等),奖励班主任。并作为评选模范班主任的重要条件之一。

学校班级班主任

班级财产管理责任书

为了规范校产管理,明确责任界限,减小校产的损失程度,真正做到人尽其

美,物尽其用,特制定学校财产管理责任书:

一、责任界限、班主任对班级财产应全面负责,应对学生开展经常性的爱护公物方面的教育,叮嘱学生管好自己的财产,不损坏公物。若有损坏事件,班主任应及时上 报学校。、班级桌凳财产属个人使用的,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实施,其它共同使用的财产,由班级学生共同负责。若有损坏,应责成当事 人赔偿,若追查不出当事人,由班级学生共同赔偿。、学校对班级财产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除及时维修外还 作好记载,通报情况,责令赔偿。

二、交付使用与验收办法

学年初,学校将按班级学生数,在教室里配齐桌凳,并将完好的门窗玻璃、讲桌、黑板等,交付给各班使用,班主任应当面核实,并在财产登记表上签字,其班级财产的管理责任,由班主任承担。

学年末,学校对各班级财产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手续,验收完毕,班主任 管理责任终止。

三、赔偿与奖励、除日光灯、电扇正常损耗外,其它财产人为损坏,均应照价赔偿,其操

作办法:下达赔偿通知,班主任督促落实。凡未兑现赔偿的班级或学生个人,扣 发班主任当月奖金,待兑现后补发。、学年末验收。若班级财产及时兑现了赔偿制度,并且及时进行了维修,学校财产未受损失,则足额发放班主任奖金。反之,则视情节扣发班主任奖金。

附:

年级

班级财产

学生课桌凳

套,磁性大黑板

磁性小黑板

2.班级财产管理责任书 篇二

对于责任分散效应形成的原因, 心理学家进行了大量的实验和调查, 结果发现:在不同场合下, 人们对责任的意识导致他的行为是不同的。当一个人面对任务时, 他会清醒地认识到他的责任, 而如果有许多人面对的话, 责任就由大家分担, 造成责任分散, 旁观者甚至可能连自己的那一份责任也意识不到, 从而产生一种“我不去救, 由别人去救”“我不去做, 由别人去做”的心理或“看别人会不会做”的观望心理, 造成“集体冷漠”的局面。因此在我们的班级管理的过程中, 一定要注意让学生要有责任意识, 为避免“责任分散效应”产生的这种后果, 教师在进行班级管理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1.增强学生责任感, 防止逃避现象

在开始某项任务之前, 可以分别对每个学生说:“我们把希望寄托在你身上。”以此来提高个人意识, 防止逃避现象集中出现。

2.发挥班干作用, 防止落空现象

班委实行岗位责任制和专项任务承包责任制, 使职责具体到个人, 明确各自任务, 防止某项工作落空现象。

3.抛砖引玉, 防止观望态度

3.班级管理——责任+爱心+方法 篇三

班级管理是我们教师的一项重要工作,经过几年的历练,我认为关键就在于一份责任心、一颗爱心和一套创新的管理方案。一、责任重于泰山????作为班主任,自己总觉得就应该比别人责任更重些,思路更开阔些,办法更多些。一个班级就如同一个家,学生如同孩子,班主任就是这个家的当家人,孩子的方方面面自己必须了如指掌,因此教育方法就要灵活多样,还有要因材施教。????关注学生的学习、生活,更要关注他们的身心健康、人际交往、思想倾向以及行为习惯。班主任有责任让每一个学生健康快乐的成长,同样有责任让这个家充满生机,充满和谐、充满激情和成功。那就是班主任应本着建设一个具有优良班风,培养一批立志成才的学子的目标而努力。有责任让优秀生德才兼备,有责任让中等生信心百倍,有责任让落伍者幡然醒悟,改过自新,奋勇直追!那就得有一颗慈爱、宽容、乐观的心。二、??让“烛光”照射到教室的每一个角落?????都说老师是蜡烛——燃烧自己,照亮别人。那么我们的?“烛光”就应该照射到教室的每一个角落。但凡是学生,哪有不犯错误的?有责任心但没有爱心的教师只会对学生大呼小叫,指责批评,甚至恨铁不成钢,采取极端而粗暴的惩罚,结果会是越罚越落伍,越罚自己的威信会越低。因此,有责任心还有具备虚怀若谷的胸襟和孜孜不倦教育为主的爱心。??????每个班级不可能都是可造之才,也不可能全是十全十美的学生,那么对调皮捣蛋的学生的教育问题仍是目前教育界的热点话题。如何教育好后进生和顽劣生,值得大家共同关注,但有一点我看是必不可少:那就是必须拥有期待改正的爱心。如果一说某某就心生厌恶甚至想放弃驱逐的想法,那么某某最终会走上另一条厌学之路。后进生和顽劣生本身缺点就多,如果我们再将他们放弃或驱逐的话,那么他们的前途就不言而喻了。愛生不是放纵,更不是放任、放弃,爱生是要本着从根本上让其转变,让其走上正道;爱生也是对他未来发展的规划,要老师耐心劝解,悉心引导。??????同样对于优秀生更要爱中带严,严慈相济,才会培养更加优秀的人才,只有关注好各种学生,并能正确引导,相信开花结果亦不远矣。三、管理创新势在必得????有责任有爱心可以让学生感到一种温暖与亲切,我们都想为其创设一种有利于发展的和谐氛围。但面对层出不穷的教育管理中的新现象,如何管理起来更加顺手和行之有效,还必须有一套措施得当的管理方案。 我的管理理念是:“激励为主,刺激为辅,转变为本”,具体管理机制:以成长档案为线,实行组长负责制,抓好课堂管理;同时开展每日监督机制,关注重点生的动态,有效遏制不良风气的扩散。?????另外兼顾为班级服务的学生,如:班干部、值勤组长等等,实行每月补助加分制,其基本思路就是抓两头,促中间。??????管理原则与氛围:开始激发潜意识上进心,同时要公平合理,奖罚分明;第三要及时总结,以小组长为小单位,实行复查监督,以大组为大单位,实行总结汇报。 俗话说: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方法是想出来的,但最关键是你对班级的关注程度,也就是你本着一个什么样的心态面对那几十双眼睛。?????说道要做到那是很难的,也是很累的,但只要用心去发现,原来班级也处处有学问;用心去感悟,原来这儿风景一样怡人。

4.班级财产管理规定 篇四

作者:政教处德育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1527更新时间:2007-9-21

班级财产管理规定

1、爱护和保护学校公物财产,人人有则。保管好教室内的桌椅、讲台、黑板、门窗、玻璃、灯具、镜柜、墙壁等设施设备。不得损坏、不得私自拆卸、不随意涂写、刻画,损坏公物者,按财产保护的有关规定处罚。

2、实行班级财产责任制度。期限为一学年。没学期第一学期初由责任方(班主任)与总务处(保管员)点交并签定财产责任清册。(点交财产若有损坏情况应登记清楚)学年期末由总务处组织清查移交,财产损坏在100元内为正常损耗,超100元至200元内该班级每生应负担赔款5元,损坏在200元至300元内该班级每生应负担赔款10元,以此类推。

3、班级桌椅财产落实到人,实行谁使用、谁负责制度。由责任者负责追查,查出谁损坏就由谁负责赔偿,查不出者由责任方集体负责赔偿。

4、总务处(保管员)对各班财产实行每月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评比制度,督促和教育爱护财产及采取补救措施。

5、要养成爱护公私财物的良好行为习惯,严格八不准制度。

(1)不准把公物当道具或有意破坏;

(2)不准涂写桌椅、门窗、墙壁;

(3)不准涂刻桌椅、门窗;(桌面损伤将给予严肃处罚30——50元)

(4)不准私自拆接电源;

(5)不准在教室、走廊(教学区)打球、拍球或踢球;

(6)不准故意喷洒脏水或踩脚印在墙壁;

(7)不准践踏损坏花草;

(8)班级财产未经总务处(保管员)同意,不准随意挪用或拿出教室,更不准移作它用(开会除外)。

6、离开教室时,要及时关好门、窗,并关好灯、风扇、电视等,要节约用水,凡违反爱护财产公物规定者,不仅要赔偿三至五倍损失,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罗山中学

2006年8月25日

关于校产公物管理制度的补充规定

各年段、各班级:

夏天将至,电风扇的使用频率将大幅提高,为了更好地执行学校校产公物管理制度,更好地发挥其使用效率,进一步培养学生的自觉管理能力,建设节约型学校,加强人性化管理,经行政会研究决定,特将《校产公物管理制度》第六条:“学生离开教室或宿舍时,要及时关好门窗、日光灯、电风扇、电视、电脑、自来水龙头等,凡违反爱护财产公物规定者,不仅要赔偿三至五倍损失,并给予全校通报批评,严重者将给予纪律处分(送政教处处分)”,补充如下:

凡经检查发现,班级里面没人,而电风扇仍然处于运转状态,对该班级实行以下处罚:

1、每台每次扣罚5元(按处于运转状态的风扇数量计算);

2、每次反扣班级常规量化管理财产总分1分;

3、进行全校通报批评;

4、受处罚三次以上(不含三次)的班级,今后电风扇出现故障或提前报废,维修费用和更新费用由班级自理,学校不予报销。

以上补充规定,希望各年段、各班级遵照执行,并告知学生,教育学生安全用电(年段、班级里的插座若损坏应及时告知总务处)、节约用电,强化学生的自我管理意识,把我校建设成为一个节约型的文明学校。

备注:禁止让学生更换日光灯或维修各种电路,班主任在安全的前提下可适当做些力所能及的事,但超出自身能力以外的事,应及时向总务处反映,以便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确保用电安全。

以上补充规定从2006年4月24日开始执行。

罗山中学2006年4月26日

通知

——关于校产公物、校园环境保持管理制度的补充规定

为更好地执行校产公物管理制度和落实校园环境保持管理措施,做到爱护和保护学校公物财产,人人有责,进一步树立“我是罗中小主人”思想和增强“我是罗中小主人”的责任感,特公布此补充规定:

一、对违反校产公物、校园环境保持管理制度者处理如下:

1.随意践踏校园内的草地,损坏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的责任人,每次予以罚款10——20元(用于购买草皮等用于绿化),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处罚50元以上。

2.桌椅损坏严重的责任人,根据学校财产管理制度,强令其按相关制度给予赔偿,并更换新桌椅,以免影响校容校貌。

3.损坏或污染墙壁的责任人,责令其雇佣工人按原有标准给予粉刷,费用全部由责任人负责。

4.乱仍纸屑、果皮、包装盒等物品者,按学校卫生管理制度,反扣该班级卫生管理的成绩。

5.以上不良行为,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外,还将报送政教处备案,并予以学校通报批评或给予纪律处分。

二、对于认真执行校产公物管理制度,在班级财产管理上有突出业绩的班级,给予该班班级管理考核学期总分成绩加1——3分,并授予“公物维护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对于没认真履行班级财产管理制度,财产损坏严重的班级,扣罚该班班级管理考核学期总成绩1——3分,并予以全校通报。

三、对自觉维护校产公物,在校园环境保持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同学,每学期各班可推荐1——2人参评“公物维护使者”,并予以全校公布表彰。

罗山中学

2006年8月

校产公物管理制度

一、护和保护学校的建筑设施、教学、生活用品、图书报刊杂志、文体器材、劳动工具及花草树木,人人有责,严禁破坏校产公物:发现破坏行为,应立即制止。

二、实行财产归口管理、分层负责、责任落实到人的财产责任制度。每学年初由责任方与总务处保管人员点交并签定责任书,并实行定期检查督促及反馈(班级财产每月检查一次、处室、宿舍至少每年检查整顿一次),期末由总务处组织检查移交验收,对损坏或损失的财产进行赔偿处理

三、桌、椅、床铺等财产落实到人,实行谁使用、谁负责。损坏时由责任方负责追查,查出谁就由谁负责赔偿,查不出要由责任方集体负责赔偿。

四、养成爱护校产公物的良好习惯,做到七不准:不准将校产公物当刀具或有意破坏;不准涂写墙壁门窗;不准涂刻桌椅门窗;不准私自拆接教室或宿舍电器;不准在教室或走廊打球、拍球或踢球;不准践踏或拆断花草树木。要节约用电用水,凡违反者不仅要赔偿损失,而且要给予较重的纪律处分(根据学校政教处有关奖惩规定办法)。

五、向图书馆、阅览室借书籍或报刊杂志要按时归还,办理离校手续,凡未归还者,以遗失处理(按图书馆、阅览室有关赔偿规定处理)。

六、自觉遵守实验室、语音室、电脑室等专用教室有关制度。

1、爱惜仪器设备,严格按照正确的办法和程序操作。

2、到所有的专用教室上课要保持安静,不准大声说话或随便走动,不得乱挤乱撞,以免破坏校产公物。

3、不准随便玩仪器、标本、药品、设备等,确保安全。

4、试验或操作前,要先检查仪器设备,若仪器设备存在毛病要事先向教师报告,实验操作后要把仪器设备整理好,并填写好相关表格,经检查合格后方可离开有关教室,并关好门窗、电灯。

七、损坏校产公物的赔偿,根据其情节和承认错误的态度,按原价的三至十倍赔偿,损坏者应马上到总务处或政教处讲清情况,自觉承认错误。

5.班级财产管理制度 篇五

为加强学校财产管理,提高学校财产的利用率,本学期特制定本班级财产管理制度

1、班主任必须高度重视本班校产的管理,做好学生爱护校产的思想工作,落实班级财产管理员。

2、各班在开学初必须向总务保管处办理校产的使用手续,并进行认真检查、核对,班主任与总务处签订保管责任书。

3、班主任要对学生桌、椅要实行专人使用,保管到人,教室内外墙面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让学生做到不能乱刻乱画,若人为损坏,使用人和损坏人负责赔偿或修复。

4、教室内打扫卫生使用的工具设备要专人负责管理定时检查整理,若人为损坏或丢失,要照价赔偿,5、教室的日光灯、饮水机、玻璃、电器开关等要爱护,要有专人管理,若人为损坏或丢失,要照价赔偿。

6、教室门窗要按时关闭,要做到人走灯熄。门窗若人为损坏要照价赔偿。

7、配合学校每周周末一次校产大检查,各班必须先做好预查。

8、综上所述,如有财产损坏,除照价赔偿外,学生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学生、学校将责令其监护人劝其停课或转学。

9、班主任考核:班级管理作为班主任学期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以上每项损坏的考核量计算各损坏分值,然后扣取相应的考核分。

总务处

6.班级财产管理工作总结 篇六

一、让学生明白学校财产与自身的关系

我们需要一个稳定的学习环境,学校的财产是否完好就起着一个关键性的作范文网用。在学习过程中,我着重培养学生的良好道德品质,养成人人爱公物,公物人人爱”的良好习惯,保证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及其他辅助设施的正常使用寿命,使其最大限度的为教育教学服务。

二、成立班级财产管理小组

开学初,我通过公平竞选,成立了班委,其中就包括财产管理员,主要职责就是管理好班级财产,涉及到的有:劳动委员、门窗管理员、桌凳管理员、灯具管理员、卫生工具管理员,并让他们明确自身的职责,协助班主任管理好本班的财产。

三、明确财产赔偿制度

班级财产管理人人有责。自己的桌凳自己管好,如有损坏,按照财物价格赔偿。

四、定期检查班级财产

每个星期五下午第二节课后,由班委负责检查班级财产是否完好,时时监督。

五、充分利用好班会课时间

班会课上,及时地对损坏财产的学生进行教育,让其好好反省,并对损坏的东西照价赔偿。

7.浅议网络虚拟财产责任 篇七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责任

近年来, 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发展, 我国上网人数逐年增加, 网络正在成为我们许多人生活和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网络游戏也逐渐成为中国寻常网民的重要娱乐活动之一。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公布的《2004年中国游戏市场报告》, 2004年我国网络游戏市场的总体规模为24.7亿元, 较2003年增长了47.9%。到2009年, 我国网络游戏市场的销售收入将达到109.6亿元, 从2004年到2009年的年复合增长率将达到34.7%。面对如此广阔的市场前景, 以网络游戏为代表的网络经济所孕育的虚拟财产开始浮出水面:虚拟财产是什么, 应如何受到法律保护, 其民事责任的确定等, 都成为人们竞相讨论的热门话题。尤其近两三年来, 有关虚拟财产的纠纷也是频频亮相公堂。下面笔者就有关网络虚拟财产责任领域内的几个基本问题做一些学理上的探讨, 以求与同行们商榷。

1 网络虚拟财产的含义及特征

“虚拟财产”, 又可简称“网财”, 是以一定的数据、信息、符号储存到网络中的虚拟物。之所以在概念中使用“虚拟”二字, 不是指这种财产的价值是虚幻的, 更不是指此种财产的法律性质是虚幻的, 而是为了与传统的财产提供适当的区分, 表明虚拟财产因网络空间而存在。

对虚拟财产的认识始终要面对虚拟和现实的两个基础平台, 而随着视角的变化, 这两个平台上所承载的结论并不是固定的, 而需要我们从虚拟财产那些基本的法律特征出发, 了解虚拟财产与现实财产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更深入地了解和分析虚拟财产。虚拟财产的这些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虚拟性。如前所述, 网络的诞生和发展是人类私欲和好奇心理膨胀的结果。人类用智慧创造了虚幻的网络, 这个虚拟的世界被深深打上人类的烙印。虽然虚拟世界中的人物、生活环境和现实有些相似, 但不可否认网络中的“装备”等都是拟制的, 它们不占据一定的物理空间, 也没有一定的物质载体, 是以数字化的形态存在于虚拟的“赛博空间” (cyberspace) , 无形又无体。但这种“虚拟”不是一种假设, 而是实实在在的存在。

二是交易空间的特定化。事实上, 虚拟财产虽在现实生活中体现出其价值性, 但虚拟财产的整个交易过程必须在网络世界中完成。虽然人们的支付方式和过程在现实中进行, 但虚拟物品的交易和移转占有只有依赖于虚拟的世界才能进行。虚拟空间的特定化促使交易行为的特定化。

三是预先设定性和一定程度的可再现性。虚拟财产预先存在于游戏软件开发者设定的程序之中, 随着游戏的进行和深入, 就会被人们获取。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有形财产, 一旦被毁损、灭失或者消耗, 就会出现财产的绝对减少 (排除使用价值转移的情形) , 不可重新出现。但是, 存在于网络空间里的虚拟财产, 由于以数字化的电子数据形态存在, 如果遇到数据丢失 (如电脑死机) 的情况, 在多数情况下, 可以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重新获得该份数据, 达到虚拟财产再现的目的。

2 网络虚拟财产责任的构成

网络虚拟财产责任, 是指由于网络游戏的设计缺陷导致使用者财产、精神等方面的损害, 网络游戏的生产者、经营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那么这种责任究竟是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或者是现在有的学者提出的独立于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第三种责任——信赖责任 (即责任人承担责任是因为辜负了消费者的信任) 笔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责任既非违约责任也不是信赖责任, 它应该属于民事责任中的特殊侵权责任, 而这种侵权责任的构成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2.1 必须存在有缺陷产品

这主要是指经营者设计、传播了有缺陷的网络智力产品。缺陷是构成产品责任的关键性要件, 也是首要条件。“在现代产品责任普遍适用严格责任的条件下, 产品责任法发展到有缺陷即有责任, 无缺陷即无责任的阶段。产品缺陷是承担产品责任的基础, 更是产品责任法的核心。”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4条规定:“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释义》将产品缺陷解释为:“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包括设计上的缺陷, 制造上的缺陷和指示上的缺陷。”由此可以看出, 缺陷是一种不合理的危险, 合理的危险就不是缺陷, 这种危险危及了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其他危险不认为是缺陷的内容。现在有的学者认为智力产品属于产品的范畴, 其产品缺陷也可以分为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经营缺陷。设计缺陷是指产品在设计时在产品结构、设想、构思等方面, 存在不合理的危险而导致的缺陷;制造缺陷是指在智力产品生产过程中, 对这些载体进行批量生产时由于工序不当或其他原因, 使产品在一些重要方面不符合设计说明或性能标准而造成的不合理危险;经营缺陷是指产品进入流通过程中在对产品进行包装宣传时没有提供必要的警示和说明而造成的不合理危险。而基于网络世界所产生的物品的缺陷, 笔者认为主要是经营者在设计智力产品的精神生产过程中, 设计者在对智力产品进行创作时给智力产品造成的不合理危险, 致使游戏软件存在漏洞, 有被黑客攻击的可能性, 其应该是属于设计缺陷, 因为网络游戏的经营者作为一定领域的专业人员, 他们在依法对这些智力成果享有知识产权和其他利益的同时, 也应该重视对智力产品使用者的利益和权利的保护, 由于其产品缺陷导致了消费者的损害应承担产品侵权责任。

2.2 损害事实

按照侵权法的基本原理, 一个人只有在受到损害的情况下, 才能请求民事法律救济, 未造成任何损害的行为, 不可能引起民事赔偿责任的发生。损害, 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者事件使他人受法律保护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权利遭受不利益的一种事实状态。人身损害包括致人死亡和致人伤残两种情况;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即缺陷产品所造成的实际损失;而其他权利在这里从逻辑结构上分析, 显然不是指人身及财产方面的损失, 应当是指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本身一般不能独立存在, 它必须以对财产损害或人身损害为前提, 对因为缺陷产品造成的精神损害予以赔偿, 应该说是合理的。

如前所述, 网络虚拟财产主要是玩家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获得的, 如果一旦丢失或者被盗, 则会直接导致他们的财产权利受到侵犯, 而且多为纯粹经济上的损失。另外, 他们获得这些虚拟财产的目的绝大部分主要是由于自己在游戏中能够拥有叱咤风云的地位而满足他们在生活上的乐趣和精神上的愉快, 一些学者认为生活乐趣的丧失可以导致人们的精神损害, 所以, 虚拟财产一旦因为产品缺陷而被电脑黑客盗走, 则会给玩家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2.3 因果关系

即网络游戏的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产品缺陷是原因, 损害事实是结果。损害的发生是由使用或消费有缺陷的产品所致, 如果只有损害后果的发生, 而不是由于该产品内在的不合理的危险所致, 那么两者之间就不存在因果关系了。所以受害人只需证明自己使用了这种有设计缺陷的电脑游戏而导致自己受到了损失, 即可以认定这个智力产品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在证明中, 由于网络产品属于高科技产品, 它的设计、制造过程十分复杂, 消费者又置身于产品的设计、制造过程外, 很难证明受到的损害与产品缺陷之间的相互关系, 因此, 为了保证产品使用者的利益, 在产品责任中就不适宜采用一般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的认定而应采取推定的方式确定因果关系:只要产品受害人能够证明其所受损害是产品缺陷在事实上的结果,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即告成立;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并在事实上发生了该缺陷可能导致的损害, 即可认定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推定因果关系毕竟是间接地认定因果关系, 具有一定的或然性, 为了实现最大限度的公平, 在此类责任中采取因果关系推定的同时辅之以“因果关系举证责任转换”的方法。即在因果关系的推定中, 受害人只需要说明自己只在正常合理使用产品时发生的损害就可以了, 而不需要承担其他举证责任。

3 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民事侵权行为法和理论的重要核心, 民事侵权归责原则, 是指损害事实已经发生, 确定侵权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就目前世界各国的侵权行为法和产品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来看, 一般产品责任领域越来越多的国家适用对消费者更为有利的严格责任。而我国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9条中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 生产者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规定, 生产者承担的责任不以过错为要件, 只要发生了损害后果, 生产者就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我国生产者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 它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情况下的一种严格责任, 它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 无过错的行为人也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民事责任。受害人无须就加害人的过错进行举证, 加害人也不得以其没有过失为由主张免责或减责。

但是现在有的学者认为这种产品责任领域里严格责任并不是一种无过错责任, 它就是一种过错推定责任。所谓过错推定原则是过错责任的一种特殊形式, 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受害人只要证明侵权行为人的缺陷产品造成了对自己的损害, 而侵权人自己又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就可以从这些事实中推定侵权人有过错, 它与过错责任的区别就在于, 举证责任倒置, 即把举证责任加给侵权人, 侵权人只要证明不了自己没有过错, 就推定其有过错, 要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同意后一种意见, 认为我国产品质量法既然将产品存在缺陷作为承担责任的前提和基础, 说明了我国法律推定只要产品存在缺陷、生产者具有过错, 如果按照无过错理论就不应该以产品存在缺陷作为追究和承担责任的前提, 而应单纯以损害后果为依据。而具体在网络虚拟财产责任中, 网络游戏的经营者在设计产品时, 既然软件存在漏洞, 那么在安全保障方面就有欠缺, 只要产品存在不合理的缺陷, 就应该认为经营者没有尽到注意义务, 就可以推定其有过错。所以, 在虚拟财产的责任承担上应该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这样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使那些受到损失的玩家免除了举证责任而处于有利地位, 而经营者因要承担举证责任而加重了其设计、生产过程中的责任。

4 网络虚拟财产责任的损害赔偿

由前面的观点可得出, 网络虚拟财产责任的使用者无论与网络虚拟财产的生产者有无直接的合同关系, 只要其损害是由缺陷产品所导致, 即可请求赔偿。并且, 使用者在请求赔偿时, 无须证明生产者的过错, 而只需要证明产品的缺陷、损害及缺陷产品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可。

损害赔偿是民法的基本救济方式, 是民法的核心, “损害赔偿之债在实务上最称重要, 万流归宗, 民法上之问题, 实发此为核心”。所谓赔偿, 是指通过补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使受损害的权利恢复到侵权以前的状态。其目的在于填补所生之侵害, 回复到损害未发生时的状态。根据我国民法“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来看, 它不仅仅是指取得财产一方应当向对方给付相应的价款或者其他利益, 也包括在违法的民事活动中, 行为人对因其行为引起的损失必须赔偿, 而且赔偿范围应与损失范围相一致。根据这一标准, 由于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其受到了侵害, 不仅仅是财产受到了损失, 受害人的精神也受到了一定损害的, 那么, 在认定赔偿范围时应以所有的损失范围为准。

对于缺陷产品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2条第2款规定, 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 侵害人应当赔偿, 这一规定与《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的规定基本相同。按照我国《民法通则》中民事责任的全面赔偿原则, 网络虚拟财产的经营者均应该给予受害人财产赔偿。这种赔偿原则, 既包括直接损失的赔偿, 也包括间接损失的赔偿, 《产品质量法》第32条和《民法通则》第117条中所规定的“折价赔偿”即直接损失, “其他重大损失”即间接损失。网络虚拟财产责任中的直接损失主要表现为受害的游戏玩家在游戏过程中通过购买运营者在游戏中提供的武器和装备而支出的费用, 当然也包括受害人为诉讼而调查取证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因委托律师代理诉讼而支出的律师费用等。间接损失是指可得利益的丧失, 即受害人利用这些网络虚拟财产在正常的运作中本应创造出的价值, 因为游戏设计缺陷, 致使其丧失了继续升值而产生的损失。

由于我国产品责任赔偿范围比较小,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对产品损害赔偿的范围只限于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 而未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任何规定。但是针对网络虚拟财产前已所述, 游戏玩家购买这些虚拟财产绝大多数的人是为了满足自己在游戏里的快乐和乐趣, 如果这些虚拟财产一旦被盗, 将会给他们带来精神上的痛苦和损失, 所以笔者认为, 精神损害不仅仅包括生理上和心理上的损害, 也包括精神利益上的损害, 因此在认定虚拟财产赔偿责任的时候应该把受害人的精神损失计算进去, 当然, 在决定精神损害赔偿额的时候, 要严格掌握, 不能放之过宽, 避免受害人滥用诉权。因为精神损害赔偿是对无形的精神痛苦的弥补和未来损害的精神抚慰, 它不能等同于财产损失的赔偿性。

现在有的学者提出在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中引进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笔者认为, 赔偿就是补偿, 不是对侵害人的惩罚, 而是对受害人损失的弥补, 而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于故意和重大过失侵权的情形, 在本文讨论的虚拟财产责任中, 经营者仅仅承担的是产品的设计缺陷责任和未尽安全注意义务的责任, 他毕竟不是对受害人虚拟财产的真正的盗用者和侵权人, 如果对他们实施惩罚性损害赔偿, 这样不仅有违民法中的公平原则, 而且还会束缚经营者的手脚, 增大他们的负担, 甚至将这种风险转嫁到产品的成本中, 受害的依然是消费者。因此在网络虚拟财产损害赔偿领域内, 对经营者无须运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来解决赔偿问题。

参考文献

[1]杨立新.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及其基本规则[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4 (6) :3-13.

[2]吴汉东.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1:96.

8.班级管理:班长任期责任制的探索 篇八

接下来的第一个月由原任班长继续掌管班级,他干得很投入,各项工作都“管”得很好,似乎要为他在担任多年的班长生涯中画上一个完美的句号。我只叹息他不当班长确实有些浪费人才。我在想下任班长任职将会是什么样?我做好了充分的思想准备。在班长交接的班会上,前任班长总结一月的工作,指出了自己的工作不足;谈到工作的点点滴滴,想到与同学们朝夕相处的磕磕碰碰,情到深处大家无不为之感动。新班长发表上任演讲,刚开始有学生还不以为然,似乎对他的“施政纲领”不屑一顾;当他一本正经的宣布若干奖惩制度时大家都为之一惊。他最后用这样一句话结束了他的演讲:我希望在我的任期内我班的各项工作做得是最出色的!同学们抱以热烈地掌声。一月后,正如他说的那样:我班各项考评均是第一!通过这两任班长的任职运作来看,管理成效是令人鼓舞的,给我有很多启发和思考:保姆式的班主任应该下岗了。只有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自我管理能力才能把班主任从繁重的体力劳动中解脱出来!让班主任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在“硬件”(指学生的行为规范)管理上宏观调控,在“软件”(指学生的思想意识)管理上微观把握,而偏重于学生的世界观的形成、思想情感的变化、行为责任意识的培养和用科学方法高效率的掌握知识等方面。

下面我谈谈在探索“班长任期责任制”过程中的作法和体会,以期与奋战在教育战线最前沿的同行们交流。

一,班长的人选有多种途径:定期(如每月)由全班投票选举产生;开学初期由全班投票选举产生第一位班长(票数最多者),下任班长由前任班长提名;也可以在开学初由全班投票选举产生班长团(由五至八人组成),安排任期的时间,按时交接;近两年我采用的是自愿当班长者应先提出书面申请,制定任期内目标责任的实施方案;另外,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临时指定人选,如有一个学生几任班长都反映是“管理”的“钉子户”,叫他们伤透脑筋。通过了解与座谈,该生虽有小缺点但也有他的亮点。他的学习成绩虽然差一点儿,但他在各种活动中表现是很积极的。我就用试探的口气说,既然你对他们(班长)的管理有所不适应,那下任班长你当怎样?而他竟一口答应了。出于从锻炼学生的目的来考虑,我会让那些不出众的学生任一期班长,这对他(她)们来说是大有益处的。有个女生在日记中写到:我读小学时就想当班长,可我内向又胆小,同学们是不会选我的。今年的班主任提倡我们自我申请当班长,我要当一把班长。哪怕只任一周也好,我要用心去做,去为同学们服务。我的这个愿望现在可以实现了。由此可以想象还有多少学生想当班长的愿望不能实现而使他(她)们留下遗憾啊!因此,作为班主任在班干部的人选上要让每个学生都有机会,提供给他们施展才华和锻炼自我的舞台;使他们在今后的人生旅途中写上“我曾在学校是班长”这一骄傲的一笔,我想这是每个班主任都能做到的。班干部的其它成员完全由班长提名组阁,而有的“专业”性较强的职位每任班长都会聘任专业骨干来担任的;所以,班级的日常工作不会因班长的易人而受影响的。

二,班长的任期:一般地,班长的任期可按一月或半月为宜。为了让更多的学生有锻炼自己的机会,我会把班长的任期定为一周,做得特优秀的可连任两周。每位班长任前要有计划和卸任时要有总结,学期末由全班学生评选出最佳班长。

三,班长任期责任制的利敝思考。通过几年的实践表明实行班长任期责任制至少有下列积极的影响:①减轻了班主任的体力劳动。我多年担任班主任的体会是: 体力劳动多于脑力劳动。这主要是目前社会的大背景影响所致。大部分的独生子女家庭要求学校的管理是全方位的,从每天的早上起床到晚上的就寝几乎每时每刻都要老师照管着;在这种管理模式中,要求老师更多的是腿勤、手勤,哪里有学生哪里就有班主任;学生不会做的、不敢做的、不愿做的事情,老师要教他(她)做、替他(她)做。他(她)们一直在受宠爱的环境下长大,到了高三面临着高考严峻的挑战时心里承受能力极为有限;这就要求班主任紧紧的跟着学生,象保姆一样呵护着他(她)们。而且,只有这样的班主任才能受到家长和学校的欢迎。怎样才能把班主任从这繁重的体力劳动中解脱出来,我要呼吁的是:希望各级学校的各班级的班主任在班级管理中务必培养学生的自我管理能力。学会自己的事自己做,自己的错自己改,大家的事大家集体议。酿造一个我想当班长我愿为大家服务的班风。这样,班主任才能从事无大小必躬亲的繁杂的劳动中走出来。② 班长任期责任制培养和提高了学生竞争意识和责任意识。这是非常可贵的。现在一部分学生的竞争竞争意识和责任意识逐渐在淡化,这也与目前学校的教育体制和管理模式有关。如:学校给学生的自我表现时间和机会太少,学生展示才华的舞台不够多。学校在配备学生干部时不是让所有的学生都有机会去争取,大多数是高年级的干部从在低年级当过干部的学生中选用,品学兼优的学生当干部的机会多,而那些“双差生”是不可能当任何干部的。学校和班级考虑的是利用优等生容易开展工作并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很少从锻炼个体考虑,特别是想方设法地去考虑锻炼那些胆小不善表现自己的学生。长期下去这些学生就失去了我是班级的主人翁,我应该为大家做点事情的意识,因为总是有人来为我服务的;当然他(她)想为别人服务也是没有机会的。另一方面,那些长期当干部的学生有一种优越感,工作老一套,用陈旧的思路面对新年级新学生开展工作。有一个到大学的学生写信告诉我:他建议系里实施班长任期管理制收到很好的成效。③班长任期责任制加强和锻炼了学生的民主意识;同时,培养了学生的团结协作精神,增强了班级的凝聚力。由于有更多的学生干部可以接触到学管理层面,从而提高了他(她)们参政、议政能力;也使更多的学生感受到民主管理的氛围。这样一来,学生与学生、学生与教师、学生与学校之间更容易沟通, 更容易相互理解和信任和协作,学校的各项工作会更好的开展下去;为创造和谐校园奠定了坚实的基础。④班长任期责任制培养了学生的情商。学生在当班长的过程中不仅培养了竞争意识和责任意识、民主意识,而且在管理中学会如何以人为本去工作,做一个出色的管理者首先要学会做人,做个有责任心的人;在工作中体会酸甜苦辣,体会到做任何一件事都必须用心认真的去做才能做好。从而丰富了他们对同学对老师对家长的情感。⑤班长任期责任制的体验对学生的以后发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9.第一中学班级财产管理制度 篇九

为更好地维护学校的财产,节省学校对公共财物的维修经费,保持教室的整洁美观,创造一个良好的教学环境,切实加强学校财产管理。使学生养成文明守纪的良好习惯,促使师生共建校园文明,特规定如下:

一、班级财产管理班主任是第一责任人,全体教师应有责任、自觉地协助各班主任共同管好班级财产。

二、全体学生应自觉爱护公共财物,相互监督。向班主任举报损坏公物的行为,由班级予以奖励,并作为学生操行评优条件之一。

三、对于乱涂、乱刻、损(毁)坏公物的同学,班主任通知其家长,并责令修复如初,或作价赔偿。

四、学校对班级财产由班主任签字承包,原则上一包一学年,中途若人事变动,由接任人同原承包人交接签字,学校公证。

五、每学期学校定期、不定期检查,每学年末必查,检查结果作为班级量化考核依据及班主任考核依据。

六、班级财产赔偿标准:

1、三聚氰氨板面钢制桌椅每套300元(课桌200元、椅子50元)、桌面100元、椅子面20元,乱涂、乱刻一次10元,桌椅横档断裂每张10—20元,桌、椅螺丝每缺1颗1元。普通木制课桌椅每套120元(课桌100元、独凳10元、长凳20元)、桌面50元、椅子面5元,乱涂、乱刻一次2—5元,桌脚断一根25元,桌脚断二根100元,凳脚断一根5元,凳脚断二根10元,长凳脚断一根10元,长凳脚断二根20元,桌椅横档断裂每条2—5元,2、污染墙壁每平方米20元(不足1平方米按1平方米计算),损坏一块瓷砖10元;黑板每块 800元(每凹陷一处50元)。

3、电器开关、插座灯头每件5元。日光灯每盏40元。灯管每只10元。

4、玻璃Ⅰ型每块20元,Ⅱ型每块10元,Ⅲ型每块5元,窗框损坏每块100元,风钩每只5元,把手每只5元

5、铁门每扇600元(门轴一个10元,铁门板每块50元),木门每扇200元(合叶每个5元,木门板每块20元),锁每把25—50元,钥匙每把5元。

6、音响每只400元。

7、讲桌580元,损坏一块栏边赔偿20元。

8、教室班牌30元,宿舍门牌15元

9、楼道及教室宣传牌每块50—150元。

10、饮水机200元,矿泉水桶每只30元。

11、电扇每套150元;安全通道每个120元。

12、学生宿舍钢床每张250元(损坏一个床头10元,损坏每个焊口5元),床板每块40元。

13、教室卫生柜每个835元,损坏一扇门赔偿50元。损坏内筒赔偿60元。

14、其它按实际原料费加施工费计算。

10.班级财产管理责任书 篇十

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 承保范围

一.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

本公司对任何被保险人因履行被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职责时的不当行为而在保险期间内首次遭受赔偿请求所导致的损失负责赔偿,但被保险公司已经补偿被保险人损失的金额除外。

二.公司补偿保险

本公司对被保险公司因被保险人履行被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职责时的不当行为而在保险期间内首次遭受赔偿请求所导致的被保险公司的损失负责赔偿,但应以被保险公司已经补偿被保险人损失的金额为限。

本公司依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赔偿请求最终解决前,预付因此所产生的抗辩费用。

第二条 定义

本保险合同内所使用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一、“关联企业”:指在保险期间起始日或之前,其已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份中超过百分之二十但少于或等于百分之五十的股份, 为投保人直接持有或经由其一间或多间子公司间接持有的公司。

二、“赔偿请求”:指

1.任何个人或组织因请求给予金钱赔偿或其他救济(包括非金钱的救

济)对被保险人所提起的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 2.任何个人或组织要求被保险人对特定不当行为的结果承担责任的书

面请求; 3.任何针对被保险人提起的刑事诉讼;

4.任何针对被保险人的特定不当行为提起的行政程序、监管程序或官方

调查。

可归因于单一不当行为,或由其所产生,或以其为基础的任何单次或多次的赔偿请求,在本保险合同下应被视为单一赔偿请求。

三、“被保险公司”:指保险单的第一项所载的投保人及在不当行为发生日前,在公司组织结构图或类似文件中详细载明并经投保人或其子公司认可的子公司、分部、部门、区域性机构、生产群体或其他的公司内部单位。

四、“连续承保日”:指保险单第六项所记载的日期。待决及以前的诉讼的连续承保日是指投保人连续向本公司或其它保险公司投保本类保险的首日,或其它经本公司同意的日期。如按向其它保险公司连续投保之首日计算,投保人应在本保险合同起始日时向本公司提供其向该保险公司提交的首份投保书,且以本公司接受为条件。

五、“抗辩费用”:指完全因赔偿请求的调查、理算、抗辩及上诉所产生且经本公司书面同意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包括因提供诉讼保证金, 扣押保证金或类似的保证金所产生的费用,但本公司无义务申请或提供任何保证金),但不包括被保险人的薪金。

六、“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指任何被合法指派或选任为被保险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

七、“发现期”:指依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自本保险合同终止后立即起算的期间;于该发现期内,若被保险人因发生于保险期间届满前且为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不当行为而首次遭受赔偿请求,被保险人可书面通知本公司。

八、“雇佣行为赔偿请求”:指由下列原因引起的有关被保险公司过去、现在或未来雇员的赔偿请求或一系列相关联的赔偿请求:

1.事实上或被指称为不公平或不正当的免职,或事实的或推定的雇佣合同终止行为; 2.与雇佣有关的错误陈述; 3.不当的不予雇佣或提升; 4.不当的剥夺工作机会; 5.不当的惩罚;

6.未提供正确的求职推荐函; 7.对雇员的评估有疏误;

8.任何形式的在性别、工作地点、种族,残障方面的骚扰(包括被指称

营造一种具骚扰性的工作环境); 9.直接或间接,有意或无意的不合法歧视; 10.未能提供充分的雇佣政策及程序。

九、“全额年保险费”:指在保险期间届满前有效的年保险费。

十、“被保险人”:指任何过去、现在或未来担任被保险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或担任针对被保险公司雇员利益成立的年金、退休金或福利金基金受托人的自然人。本保险合同承保范围将自动适用于在保险期间首日后成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被保险人将包括被保险公司的雇员,但仅以雇员履行管理或监督职责时的不当行为引起的赔偿请求为限。仅就雇佣行为赔偿请求而言,被保险人包括被保险公司过去、现在或未来的雇员。

十一、“本公司”:指保险单列明的保险公司。

十二、“损失”:指判决、裁决或和解的损害赔偿金及抗辩费用,但不包括法律规定的任何罚金或罚款(包括但不限于民事或刑事的罚金)、非补偿性的损害赔偿金(包括惩罚性赔偿金)、税金、被保险人非依法承担的金额或依法不得承保的事故。由单一不当行为引起的数起赔偿请求所发生的损害赔偿金、判决、和解及抗辩费用,视为单一损失。

十三、“无责任”:指

1.用尽所有救济手段后,由于驳回诉讼请求或申请简易判决,所有被保险人在审判前获得无责任的最终有利裁决。用尽所有救济手段后,所有被保险人在审判后获得无责任的最终有利裁决。

2.若赔偿请求已达成和解,则“无责任”一词不适用于该赔偿请求。

十四、“非营利实体”:指依法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实体或行业协会或成立于其他国家境内的,为促进其组成成员所代表的商业利益的多数人的类似实体,不论是否为法人。

十五、“外部实体”:指任何关联企业,非营利实体或本保险合同的批单所列明的其他法人、合伙、合资企业或组织。

十六、“投保人”:指保险单第一项所记载的公司。

十七、“保险期间”:指保险单第二项所记载起始日起至到期日止的期间。

十八、“污染物质”: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固态的、液态的、气态的或具有热量的刺激物质或污染物质,包括烟、蒸气、煤灰、臭气、酸、化学物质及废弃物。废弃物包括(但不限于)回收、修复或再制的物质。

十九、“有价证券”:指被保险公司的任何票据、股票、公债、公司债券、债券凭证、股份或其他股东权益或债务担保品,并包括任何关于上述有价证券的权益凭证、收据、认购权、表决权信托凭证、存托凭证、或其他利益凭证。

二十、“单一不当行为”:指一个不当行为或任何相关联的、连续的或重复的多次不当行为,不论是单个或多个被保险人所为,亦不论是指向或影响一个或多个自然人或法人。

二十一、“子公司”:指投保人直接或通过其一间或多间子公司间接:

1.控制其董事会组成的公司;或 2.控制其过半数表决权的公司;或 3.控制其过半数已发行股份的公司。

本保险仅承保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在该公司作为投保人之子公司期间的不当行为所引起的赔偿请求。但是,应投保人的书面请求,本公司对增加的危险进行评估后,可以将承保范围扩展至投保人购并该子公司前的不当行为。

十二、“交易”:指下列事件任何一件:

1.投保人与他人合并或被兼并,向他人出售其全部或绝大部分资产;

2.任何个人或实体,单独或共同取得代表投保人董事选举权总数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已发行股份,或取得上述股份的选举权。

二十三.“不当行为”:指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以被保险公司或外部实体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在执行其职责时的实际的或被指称的违反职责、违反信托、过失、错误、错误陈述、误导性陈述、遗漏、违反授权或其它行为,或其它仅仅因为其作为被保险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身份而提出的赔偿请求所指称的事宜。

第三条 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与下列对被保险人提出的赔偿请求有关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可归因于下述原因或由其所产生或以其为基础的赔偿请求:

1.被保险人事实上获得依法无权获得的个人利润或利益;

2.如果被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人受美国法律管辖,被保险人事实上违反美国证券交易法第十六节(b)项或其修正条款或类似的州法买卖被保险公司的有价证券所得的利润; 3.被保险人事实上的不诚实、欺诈行为。

为确定是否适用上述除外责任,任一被保险人的不当行为不应被归咎于任何其他被保险人。上述除外责任,仅在其事实经判决或裁决确认后,或被保险人承认相关行为属实后,才能适用。

二、可归因于在本保险合同起始日之前或在本保险合同续保、替代或继受的其它保险合同下已通知的赔偿请求所指称的事实、或相同或相关联的不当行为,或由其所产生、或以其为基础的的任何赔偿请求。

三、可归因于保险单第六项所载的连续承保日之前的待决诉讼或以前的诉讼,或由之产生, 或以之为基础的赔偿请求, 或从该诉讼主张的相同或本质相同的事实中主张或衍生出的赔偿请求。

四、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公司所提出的赔偿请求;但下列赔偿请求仍予以承保:

1.被保险人提出的雇佣行为赔偿请求;

2.被保险人要求分摊或补偿的赔偿请求,但以此赔偿请求是由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另一赔偿请求直接导致为限; 3.代表被保险公司所提出的股东派生诉讼,但以未经被保险人或被保险公司要求、协助或参与为限; 4.清算人、破产管理人或接管人直接或间接代表被保险公司所提出的赔偿请求,但以未经被保险人或被保险公司要求、协助或参与为限; 5.被保险人或被保险公司的雇员提出的赔偿请求,以其作为基于被保险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或为雇员的利益成立的养老金、退休金、福利金基金成员或受益人的身份为限; 6.被保险公司的前董事、前高级管理人员或前雇员所提出的赔偿请求。

五、直接或间接归因于实际的或被指称的或有可能的污染物质排放、散布、释放或渗漏的赔偿请求;或者对于污染物质、核物料或核废料施以测试、监控、清理、移去、抑制、处理、消除毒性或中和等工作的指令或要求引起的赔偿请求。

若被保险公司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公司的名义声称公司或股东受到损害而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则上述除外责任不适用;但在保险单第六项所载污染诉讼连续承保日当日或之前,若被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或就有关环境事务、控制或合规负有管理职责的被保险公司的任何雇员知悉或可合理地预见有引起对被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情形、情况或不当行为存在者,仍适用上述除外责任。

六、由于实际上或被指称违反“美国1974年受雇人退休收入保障法”及其修正条款所规定的义务或责任的行为所产生的赔偿请求(仅适用于在美国聘有雇员的公司)。

七、归因于被保险人担任被保险公司以外其它实体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时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的赔偿请求,或由其产生或以其为基础的赔偿请求;或以被保险人在其它实体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为理由提出的赔偿请求,但第四条第二项所规定者不在此限。

八、因任何人遭受身体伤害、疾病、死亡或精神损害赔偿引起的赔偿请求,或任何有形资产的毁损灭失,包括使用权益丧失引发的赔偿请求,但关于雇佣行为的任何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在此限。若被保险公司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公司的名义声称公司或股东受到损害而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则不适用上述除外责任。第四条 扩展责任

根据本保险合同的条款和条件,本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扩展如下:

一、新子公司

本保险合同承保范围扩展至本保险合同起始日后投保人收购或创建的子公司,但该子公司须符合下列条件:

1.在美国或加拿大境内的总资产价值少于保险单第七项所载的金额;且

2.其有价证券未在美国或加拿大的证券交易所上市。

如果投保人申请将承保范围扩展至不符合上述二项条件的新子公司,应向本公司提供充分的资料,使本公司得以评估本公司可能增加的危险。本公司有权在保险期间内修改本保险合同条款,包括收取合理的附加保险费。

除非另有规定,因本条扩展责任而提供予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的保障,仅限于当该公司现在或过去作为投保人的子公司时,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所做的不当行为。

二、外部董事职位

本承保范围包括被保险人过去、现在或未来,在按被保险公司的明确要求,担任外部实体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因其执行职务时的不当行为而遭受赔偿请求所产生的损失。

本条的承保范围,仅对上述损失中超过该外部实体的其它有效保险的责任限额以及该外部实体补偿给被保险人的金额的部份负赔偿责任。若其它保险由本公司或任何本公司的关联公司提供(或如非因适用自负额或用尽责任限额,则将会提供),则由本项扩展责任所承保的全部损失的总责任限额,应为减去本公司的关联公司提供予该外部实体的其他保险单所载责任限额后的余额。

本项承保范围不包括该外部实体、该外部实体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持有该外部实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超过百分的二十的股东等对被保险人提出的赔偿请求。

三、发现期

本保险合同之保险期间到期时,若投保人拒绝续保,投保人有权支付相当于全额年保险费百分之五十的附加保险费,以获得自保险期间到期日起十二个月的发现期。

本保险合同之保险期间到期时,若本公司拒绝续保,投保人有权支付相当于全额年保险费百分之二十五的附加保险费,以获得保险期间到期日起十二个月的发现期。

不论是投保人或本公司拒绝续保,被保险人均免费享有为期三十天的发现期,若投保人选择购买十二个月的发现期,则上述三十天发现期应计入该十二个月的发现期。

为购买发现期,投保人应于保险期间到期日起十五天内书面要求购买,并于保险期间到期日起三十天内缴付附加保险费。缴付的附加保险费概不退还,已购买的发现期亦不得撤销。

若有交易发生,投保人不得按照上述规定购买发现期,但投保人有权于保险期间到期日起三十天内,要求本公司提出最长达七十二个月的发现期的要约,本公司应提出合理的条件、条款及保险费要约。

四、继承人、遗产及法定代理人

本保险合同承保范围扩展至被保险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债务清偿能力或破产时,因被保险人的不当行为对其遗产、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提出的赔偿请求所产生的损失。

五、共同财产责任

本保险合同承保范围扩展至被保险人的合法配偶(不论此身份是由成文法、普通法或有管辖权地区的其他法律所赋予)因其为被保险人配偶身份遭受赔偿请求所产生的损失,上述赔偿请求包括从被保险人和其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或共有财产中获得损害赔偿的请求,但对于配偶自身的不当行为提出的赔偿请求除外。

第五条 一般事项

一、说明义务与可分性

本公司依据投保书内的各项陈述、其附件以及所提供的其它信息决定承保范围,所以上述陈述、附件及信息是承保范围的基础,构成本保险合同的一部分。

投保书应被视为每一个被保险人单独作出的投保申请。对投保书内的陈述与细节而言,任何一名被保险人所作的陈述或所了解的信息,不应对保险人决定其他被保险人的保障是否有效造成负面影响。

二、保险期间内的风险变更

如发生下列事项影响本公司所承担的风险,本公司将对承保范围作下述修改:

1.如果于保险期间内有交易发生,则本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变更为仅承保在该交易生效日前所发生的不当行为。2.如果于保险期间内,被保险公司决定首次公开发行有价证券,不论其有价证券是否曾以任何方式交易,被保险公司应在此信息公开时向本公司提供招股说明书或发行报告书,使本公司得以评估承保被保险人可能增加的风险,本公司有权修改本保险合同内容,及/或收取与增加风险相当的附加保险费。在该有价证券发行事宜公开前,本公司应依投保人的请求评估所增加的风险,并向其告知所有必要的保险合同修改内容和附加保险费金额。在此情况下,本公司应依被保险公司的请求,就向本公司提供任何有关该有价证券拟公开发行的信息,与被保险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书。

三、责任限额

保险单第三项所载的责任限额,指本公司在本保险合同承保范围内,对全部被保险人遭受赔偿请求所产生的全部损失的总责任限额。发现期内的责任限额属于上述保险期间内总责任限额的一部分,而非额外计算。虽在保险期间或发现期届满后提出,但依照第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视为保险期间内或发现期内提出的赔偿请求产生的损失,亦应适用上述同一总责任限额。本公司对超过总责任限额的抗辩费用不承担赔偿责任。抗辩费用为损失的一部分且适用上述总责任限额。

四、自负额

本公司对因赔偿请求所产生损失,仅对超过保险单第四项所载自负额的金额承担赔偿责任,该等自付额适用于本保险合同各承保范围项下被保险公司已经、可以或应当补偿被保险人的所有损失。自负额应为被保险公司自行承担的金额,并不得另行投保。单一自负额适用于声称由单一不当行为导致的全部赔偿请求所产生的损失。

但是,在以下情况下,不适用自负额,本公司应赔偿被保险公司所支付的任何抗辩费用:

1.裁定或判决全部被保险人均无责任:

2.驳回或约定撤回赔偿请求,且被保险人就此未给付对价或因此减损权益。

在以上2.的情形下,本公司应于驳回或约定撤回后九十天内赔偿抗辩费用,但条件是该赔偿请求于驳回或约定撤回后九十天内未再次提出(或依第五条第四项应适用同一自负额的任何其他赔偿请求未提出),且被保险公司提交本公司可接受的承诺书,承诺于上述九十天期间后若该赔偿请求(或依本保险合同第五条第四项应适用同一自负额的任何其他赔偿请求)提出时,被保险公司将退还已受领的抗辩费用赔偿。

五、理赔事故的通知和处理

1.若被保险人遭受赔偿请求或可能遭受赔偿请求,被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若邮寄通知,则以交付邮寄日为发出通知日,且邮寄证明视为充分的通知证明。

2.被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人应于实际可行时尽快书面通知本公司被保险人遭受赔偿请求的情况,被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人的书面通知时间应在:

1)保险期间或发现期内任何时刻;或

2)保险期间或发现期到期后三十天内,且不晚于该赔偿请求首次对

被保险人提出后三十天。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知道赔偿请求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允许并且协助本公司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本公司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本公司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被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或发现期内已经依本保险合同的条款将被保险人遭受的赔偿请求书面通知本公司,则由该赔偿请求指称的事实所产生的任何其它赔偿请求,或与该赔偿请求指称的任何不当行为相同或相关联的单一不当行为引发的其它赔偿请求,应被视为己在首次书面通知时向该被保险人提出并通知本公司。

4.如果被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或发现期内,得知或合理预期被保险人将遭受赔偿请求,将此情况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并说明预期将有赔偿请求的理由,包括具体时间与所涉及的人员,则随后通知本公司的任何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若是由己通知本公司的情况所产生、以之为基础或以之为原因者,或所指称的不当行为与已通知的情况相同或相关联者,应被视为已在通知上述情况时向该被保险人提出并通知本公司。

5.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本公司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本公司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公司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6.本公司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及完整的索赔资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如无法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核定,则双方同意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限最长不超过 30 天。

本公司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期限有约定的,本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本公司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本公司自收到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六、抗辩费用的预付

在赔偿请求获最终解决前,本公司应预付被保险人或被保险公司在本保险合同承保范围内的抗辩费用。如果被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人依本保险合同条款,无权得到损失赔偿,则在此范围内,被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人应依照其各自取得的利益,分别退还本公司所预付的抗辩费用。

如被保险公司可以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但因任何原因未能作出赔偿,本公司应代被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垫付该等抗辩费用,在这种情况下,除非被保险公司丧失偿付能力,被保险公司应向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第四项所载自负额。

七、抗辩行为

被保险人有权利亦有义务对任何赔偿请求提出抗辩及异议。当赔偿请求在合理情况下可能会涉及本公司时,本公司有权协助被保险人及被保险公司提出抗辩或就该赔偿请求达成和解,包括但不限于在和解协商中予以协助。未事先取得本公司关于承担因赔偿请求引起的损失的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承认或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签署和解协议、接受任何调解协议或产生任何抗辩费用。否则,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本公司不受其约束,并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只有经本公司同意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及抗辩费用才能成为本保险合同项下可赔偿的损失。本公司不得不合理地拒绝作出上述同意,但条件是本公司有权有效参与赔偿请求的抗辩及和解协商中以便确定其合理性。若本公司认为有利于被保险人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本公司可就赔偿请求提出和解建议。若被保险人不同意此和解建议,则本公司对该赔偿请求相关的损失的赔偿责任不超过原可达成的和解金额,加上截至本公司提出此书面和解建议日所产生抗辩费用的总额。

应本公司的合理要求,被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应全力配合本公司并提供全部信息。若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就是否应对任何法律程序提出异议有争议,被保险人或被保险公司均不应被要求对该法律程序提出异议,除非经一名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双方同意的资深律师或具有相同资格者建议应对该法律程序提出异议,该资深律师的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八、责任分担

1.在本保险合同项下,本公司对于被保险公司的抗辩费用、或不利于被保险公司的裁决或判决,或被保险公司达成的和解,或者被保险公司因对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而负有的给付义务,均不负赔偿责任。因此,被保险公司、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同意尽最大努力,在考虑被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法律和财务上的风险与既得利益后,确定如何在被保险公司、被保险人与本公司间公平适当地分担以下金额:

1)被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共同的抗辩费用;

2)被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达成的共同和解金额;及/或

3)被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承担连带责任或分别承担责任的裁决或

判决金额。

2.若赔偿请求同时涉及本保险合同承保事故及非承保事故,则应在考虑可归因于承保事故与非承保事故的相关法律和财务风险后,确定如何在被保险公司、被保险人与本公司间公平适当地分担抗辩费用、裁决或裁决金额或和解金额。

3.若本公司未能与被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人就应向被保险人垫付的抗辩费用达成一致,本公司应按其认为公平适当的金额垫付,直至依本保险合同条款及适用法律确定不同的金额。

九、代位追偿权

本公司依本合同赔偿后,应在该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的请求权。被保险人须签署全部所需文件,并尽一切可能确保本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包括签署必要文件,以确保本公司能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提起诉讼。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本公司赔偿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本公司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公司向被保险人赔偿后,被保险人未经本公司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本公司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本公司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

十、其它保险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本保险合同所提供的任何保障,仅承保超过任何其它有效且可获理赔的类似保险之责任限额以上的损失金额。

十一、第三者赔偿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本公司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十二、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十三、通知与授权

投保人应在以下情形下作为其子公司及所有被保险人的代表:本保险合同项下各项通知的交付与接收,包括赔偿请求的通知、到期保险费缴付通知、批单的接收与接受、及行使或不行使购买发现期的权利等。

十四、转让

本保险合同及其项下的权利,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均不得转让。

十五、合同解除

投保人可提前向本公司邮寄、递送载明本保险合同解除之生效时间的书面通知以解除本保险合同。若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本公司将按照短期费率收取保险费。短期费率是指解除本保险合同时,本公司依下列百分比计算应收取的保险费:(1)如本保险合同于起保后零至九十日内终止,为保险单所载保险费的百分之四十;(2)如本保险合同于起保后九十一日至一百八十日内终止,为保险单所载保险费的百分之七十;(3)如本保险合同于起保后一百八十一日至二百七十日内终止,为保险单所载保险费的百分之九十;(4)如本保险合同于起保后二百七十一日以后终止,为保险单所载保险费的百分之百。

除非因投保人未支付保险费或出现本公司可依据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否则本公司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

十六、适用法律

本保险合同的成立、效力或履行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解释。

十七、争议处理

在履行本保险合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其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2)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八、标题

本保险合同各条款所使用各标题仅出于便利目的,并无法律意义,本保险合同中的黑体字有特殊含意,具体内容见“定义”。

十九、保险合同内容的合法性

本保险合同内容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强制规定有抵触,以该强制规定为准。

本保险合同条款若有违反法律强制规定或无法执行者,在违反范围内或无法执行范围内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若有任何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规定对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责任给予补偿或给付的约定或协议为无效时,本公司不得仅因此而解除本保险合同。

二十、隐私资料

被保险人同意,本公司可持有与使用任何由本公司收集或持有的有关其个人的信息,本公司亦可因处理本保险合同投保申请及提供后续服务的目的,将上述信息提供或披露予与本公司有关联的个人或组织或其他被选定的第三人(在被保险人住所地或境外),但以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为前提条件。

被保险人有权阅览及要求更正本公司持有的关于该被保险人个人的信息。

二十一、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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