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安机关的服务型职能(共9篇)
1.论公安机关的服务型职能 篇一
部分业务部门工作职责如下:
(一)治安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工作;研究、指导有关治安管理工作的政策、规章;研究、指导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研究、指导爆炸、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涉及公共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研究、指导枪支警械管理工作;研究、指导公安派出所工作和群众性治安防范工作;研究、指导巡(特)警业务和队伍建设及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工作;研究、指导大型活动治安管理工作;研究、指导保安服务业管理及技术防范工作;研究、指导户政和流动人口管理、公民身份证件制作及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指导、协调、办理管辖的101种刑事案件工作。
(二)出入境管理局:贯彻落实出入境管理政策,负责指导全省公安机关对我省居民的普通护照和赴港澳台证件的受理、审批、答复工作,以及外国人在本省居留、旅行的行政管理工作和办理签证业务;负责审核、查堵不准入出境人员;指导全省公安机关查处外国人和中国公民违反出入境法律、法规案件;依法审查报批在本省加入和退出中国国籍的申请;承办本省对外开放地区的审核报批、对外公布等项工作。
(三)禁毒总队(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掌握全省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动态,研究拟定预防、打击对策;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省毒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承担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查处工作;依法承担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制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参与全省公安机关开展吸毒人员管理工作;承担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办禁毒有关协调工作。
(四)刑事侦查局:掌握全省刑事犯罪动态,收集、通报、交流刑事犯罪信息;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省各市公安机关打击刑事犯罪工作;承办上级交办案件;组织、指导协调跨省、市刑事案件的侦查和重要案犯的缉捕工作;规划刑事技术工作的发展,为全省重大疑难刑事案件提供技术支援;规划警犬技术工作的发展。
(五)法制处(省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办公室):综合研究公安执法问题;编制地方公安立法和执法制度建设规划,组织或者协助起草、审核、清理、汇编有关公安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对地方性公安法规、规章做应用性解释;指导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工作,办理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组织、开展、指导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检查等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律应用研究、法制宣传工作;指导、监督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案件审批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按照规定办理劳动教养、收容教养审批案件。
(六)监所管理总队:对全省看守所、拘留所(拘役所)、强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和安康医院实行归口管理的业务指导;掌握监所管理工作信息和羁押情况,开展对策调研;指导监所管理工作,依法对在押人员实施规范化管理;指导监所教育转化工作,配合办案,深挖犯罪;指导监所安全防范工作,查处重大恶性事故;指导监所在押人员生活卫生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抓好公安监管民警队伍建设;规划和指导监所设施、装备和技术建设,配合有关部门管好用好中央、省上财政补助专款;管理陕西省看守所。
(七)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总队:负责本省重大特大、涉外经济犯罪案件和上级交办的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负责对全省经侦工作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负责对全省
经济领域犯罪活动的情况收集、分析和研究,制定打击经济犯罪的对策和措施,维护陕西经济建设和市场经济秩序。
(八)交通管理局:研究拟定全省道路管理规章;组织指导监督各级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维护交通秩序和公路治安秩序;先期处置发生在公路上的治安和刑事案件;负责指导机动车辆安全检验、牌证发放和驾驶员考核、发证工作;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参与城市建设、道路交通和安全设施规划。
(九)边防局:对出入境人员及其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出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进行监管;对口岸的限定区域进行警戒,维护出入境秩序;执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赋予的和主管机关规定的任务。
(十)消防局:主要负责消防监督检查、建筑工程消防审核验收、火灾事故原因调查、消防产品行业监管以及火灾扑救、社会抢险救援等工作。
一)警务督查处
承担省公安厅督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职能,指导、协调全省公安机关的警务督察工作,实施对全省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的监督。
(二)办公室
掌握全省公安工作情况,收集、分析、报告有关社情及公安信息;协调处理紧急警务,承担授权的有关指挥协调工作;审核以厅名义下发的文件,编发厅有关信息及内部资料;负责重要会议的会务工作和重大事项的组织协调、督查督办以及厅领导政务活动的有关工作;负责机关文秘、保密、接待、保卫、史志工作,以及公安统计、机要管理工作;指导全省公安机关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公安机关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起草重要文件、领导讲话及领导交办的其它大型材料,研究制定全省公安工作政策和规划。
(三)经济犯罪侦查总队
掌握全省经济犯罪的动态,分析、研究经济犯罪的情况,拟定预防、打击对策;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对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重、特大经济犯罪案件。
(四)治安管理总队(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牌子)
研究拟定全省治安管理行政规章;指导全省社会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核材料保护和特种行业的工作;指导全省各级公安机关防暴队、巡警队和派出所建设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大型活动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五)刑事技术总队
负责全省刑事技术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负责交办的重特大刑事案件的现场勘查及检验鉴定;承担全省疑难痕迹物证的鉴定、复核,以及公安部门承担的司法医学鉴定工作;为全省公安各警种执法提供技术服务和支援。
(六)刑事侦查处(挂刑事侦查总队牌子)
掌握分析全省刑事犯罪的动态,收集交流刑事犯罪信息,研究预防、打击对策;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省公安机关打击刑事犯罪的侦查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重大、疑难案件。
(七)出入境管理局
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持普通护照的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入境及其违反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出入境口岸签证事务,审批、管理不准出入境人员;负责全省的公安外事工作。
(八)经济保卫总队
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重点建设工程的安全保卫工作;掌握重点企事业单位敌情、社情及政治动向;指导协调经济系统发生的刑事和治安案件的侦破、查处工作;指导、监督重点要害部门的安全防范工作;指导企业单位公安保卫队伍和经济民警队伍的建设和培训工作。
(九)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总队
指导并组织实施全省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工作;指导并组织实施全省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工作;监控网上有害信息,搜集、分析、报告网上敌情社情动态;参与研究拟定信息安全政策和技术规范;依法查处在互联网信息网中制作、传播有害信息和针对互联网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案件。
(十)行动技术总队
研究制定全省行动技术工作的方法、制度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指导、监督行动技术工作;收集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报信息和重大案件线索;组织对重、特大案件的行动技术支援工作;承办各地设立行动技术机构、手段的审核、报批工作。
(十一)监所管理总队
指导全省公安机关看守所、拘役所、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等场所和羁押人员的监管、教育工作;研究拟定有关政策和制度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掌握羁押情况,检查、指导收押场所安全防范工作。
(十二)法制处(挂厅直属公安局牌子)
指导全省公安机关的法制工作;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公安法规、规章;指导、监督、检查公安机关法制建设和执法工作;指导、监督收容教养审批工作;办理省公安厅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
(十三)装备财务处
负责公安机关的后勤保障;承担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编制和管理厅机关经费预、决算;制定全省公安机关后勤装备建设的计划、规划;组织分配装备物资及民警服装的计划、调拨、供应。
(十四)禁毒总队
掌握全省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动态,研究拟定预防、打击对策;组织、指导、监督对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及易制毒化学品管制等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禁毒工作。
(十五)科技(信通)处
研究拟定公安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组织科技立项、成果鉴定和技术推广;组织研究、开发公安专用装备,拟定公共安全行业技术标准,实施技术监督;指导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归口管理厅属科研机构;研究防盗窃、防抢劫、防爆炸、防入侵、安全检查等公共安全范畴政策和规划.
负责全省公安信息通信工作的宏观规划指导。研究制定公安信息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拟定公安信息通信网络建设的技术政策和技术标准,指导和管理有关技术建设工作,管理公安无线电频率资源和其它通信资源。承担公安信息通信网络的运行维护和相关的技术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地、市、县)公安信息中心和二、三、四级网的运行管理工作。承担信息资源的采集、梳理、应用与服务等职能。负责厅机关和涉及跨市(地、县)警务活动的信息通信勤务保障工作。指导全省公安信息通信部门对大型活动和处置恐怖、突发重大事件的应急通信勤务保障工作。负责对全省公安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保障厅机关电话、图像、会议等技术服务;维护修理机关信息通信设备。通过分析研究各类公安信息,直接为公安机关一线侦察、追逃单位提供线索和证据。
(十六)信访处
指导全省公安机关的信访工作;受理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控告申诉案件;接送、转送、调查人民群众提出的控告申诉案件;监督、检查全省公安机关控告申诉工作。
(十七)机关党委
按照党章规定设置。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十八)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十九)政治部
是省公安厅党委主管公安政治工作的办事机构,也是负责指导全省公安队伍建设的行政机构(内设队伍建设综合指导处、人事训练处、宣传处)。
(二十)队伍建设综合指导处
负责起草全省公安政治工作要点、规划;指导全省公安队伍评先创优活动;负责全省公安机关立功表彰和岗位目标及正规化管理;编辑政工简报、信息、月报;负责政治部文秘综合及前卫体协工作。
(二十一)人事训练处
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作省管干部管理;负责协管干部的考核工作并提出任免、交流意见;办理授衔事宜;研究拟定全省公安机关人事培训的政策规定,检查监督落实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系统教育、培训计划;指导全省公安干、警校建设、管理厅属干、警校。
(二十二)宣传处
研究拟定全省公安宣传思想工作的方针和措施,检查监督落实情况;指导公安业务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宣传工作;指导全省公安干警思想政治工作和理论研究工作;指导、承担公安机关影视和新闻报导工作;指导全省公安机关的文化建设工作。
省公安厅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145号
联 系 电 话:0451-82696114
门 户 网 站:http://
邮 政 编 码:150008
直属单位
2.论公安机关的服务型职能 篇二
1 公安机关信息化建设的涵义
所谓公安机关信息化建设就是广泛采用现代信息技术, 充分、有效地开发和利用信息资源, 实现信息获取、传递、利用的一体化建设。其实质是实现跨部门、跨时空、跨职能的情报信息共享, 不断改变传统落后的机关工作方式, 大大提高、优化执勤效率, 提高公安机关信息获取和信息防护能力的推进过程。信息共享是广泛采用现代信息技术, 充分、有效地开发和利用信息资源, 通过公安机关信息网, 使网络上的任何信息单元能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通过各种信息媒体 (声音、图像、符号、影像) 享用和互通信息, 增强民警执勤环境透明度、提高指挥效能和快速反应及协同作战能力。信息获取能力是指公安机关利用信息网络能够获取有关任务的所有信息并进行有效处理的能力;信息防护能力是指公安机关为保护己方信息系统在执勤时或敌对分子实施信息干扰、破坏时不受影响而发挥正常功能的能力。
公安机关信息化建设是公安机关的全面建设, 它涉及到公安机关建设的方方面面, 如公安机关信息化建设的理论研究、执勤网络建设、信息武器装备的研制、与信息化执勤工作相适应的编制体制建设、执勤运行机制的研究等。因此, 在公安机关进行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中不能出现漏项和偏废。公安机关的信息化建设不是平均建设, 在建设过程中应分清轻重缓急, 优先考虑重点的和急需的, 使公安机关信息化建设沿着健康、正确的轨道进行。
2 公安机关信息化建设的构建设想
公安机关信息化建设是一个体系建设, 它是由信息基础层和应用系统层构成。基础层主要是指信息技术、信息资源开发和信息网络建设;支撑层主要由公安信息理论、公安体制编制、警卫信息化政策法规和标准化、公安信息化人才构成;应用系统层由非执勤领域信息系统、公安指挥信息系统、公安勤务运行信息系统构成。
2.1 建立适应信息化建设的科学体制编制
要想信息化不走弯路, 还应从理顺编制体制入手。我国公安机关的信息化建设, 也要遵循公安机关建设的共同规律, 把体制编制的改革创新作为重要的动力来源, 通过建立与信息化发展趋势相适应的体制编制, 为推进信息化建设提供良好的机制动力。首先, 调整领导机构的体制编制。从为信息化建设提供动力的要求看, 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 应设置信息化建设的常设机构, 使信息化建设在现行体制上平稳起步、快速推进, 在遂行公安执勤时, 确保指挥机构精干高效;其次, 改革院校体制编制。公安机关进行信息化建设, 对人才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公安院校可设置信息技术含量高的学科专业, 提高学员信息素养、掌握信息技能, 同时还要注意建立培养学员综合素质的有效平台, 学员只有接受综合性培训, 才能实现素质的综合化。因此, 应当在院校设置任职教育的培训机构, 不断提高各级干警驾驭信息化建设的能力;再次, 创新装备研制的体制编制。信息化的武器装备, 是公安机关信息化的重要载体和主要标志。推进公安机关信息化建设, 必须加强信息化武器装备的研发。由于体制编制的制约, 公安机关没有自己独立的武器装备研究机构, 研发工作跟不上形势发展和任务的需要。为此, 要通过体制编制的创新, 建立公安机关独立的研发机构, 促进公安机关武器装备的信息化。
2.2 确立正确的指导体制和理论体系
为了综合各种力量, 集中财力物力, 缩短试验时间, 提高建设效益, 必须确立自上而下的指导体制。这一指导体制应包括:公安机关化建设试验领导机构, 院校、科研院所专设的公安信息化建设理论研究指导组织和技术课题攻关组织, 公安信息化试验产品生产厂家, 公安信息化建设试验基地和试验机构。领导机构主要负责确定思路、把握方向、总体规划、下达任务、组织协调、提供保障;指导组织主要负责收集信息、理论研究、构建系统、提供指导、论证鉴定;课题组主要负责顶层设计、规范标准、课题攻关、技术革新、提供成果;生产厂家主要负责将科研成果转化成试验样品和装备成品;试验基地和试验机构主要负责提供项目战技需求、试验环境、使用条件和试验结果。
公安信息化建设试验迫切需要系统的理论指导, 包括信息化公安民警作战运用理论, 信息化公安警察整体建设理论, 信息化公安机关发展理论, 信息化公安民警训练理论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应肩负起这项任务, 增加信息化公安理论研究方向, 培养高、精、尖的学科带头人, 充分借鉴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公安信息化建设的成果, 系统开展公安机关信息化建设研究, 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公安机关信息化建设理论体系。
2.3 制定完整的指导纲要和建设规划
随着世界安全形势的深入发展, 公安机关信息化建设必须立足于未来公安工作的需要, 从宏观上抓好总体设计的发展规划, 在总体设计下统一标准和格式, 使系统内各要素互相联通, 实现信息的共享, 避免建设上出现重复和短期行为。公安信息化建设, 涉及编制、装备、技术、经费、科研、生产等诸多要素, 需要运用机关、院校、厂家和科研部门等多方力量, 经历一个起步、发展、完善、成熟的渐进过程。在社会信息化的大背景下, 传统的公安工作模式显然已经无法适应形势和任务的需要, 必须建立与信息化社会相适应的工作机制, 大力推进信息技术在公安工作中的广泛应用, 建立健全覆盖各警种、横向集成、纵向贯通的情报信息网络, 不断提升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科技含量, 不断提升公安机关维护稳定、打击犯罪、行政管理和服务群众的能力, 才能真正推动公安事业在新世纪新阶段取得发展和进步。
2.4 强化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
当前公安机关人员编制普遍不足, 但是由于公安机关任务多、责任重, 而专门从事信息化建设的人员较少, 高素质的专业人才较少, 公安信息化建设人才需求面临着严峻的紧迫性。因此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 必须进一步强化人才队伍建设, 要以信息化电子信息装备和信息系统与高素质人才相结合为主体, 实现指挥控制、情报研判、预警探测、通信一体化, 这样才能建设一支适应未来信息化要求的新一代公安部队。同时这一本质特征, 给信息化公安人才特别是一线民警人员的知识、能力、素质构成, 赋予了新的内涵, 提出了诸多特殊要求。概括起来就是:必须具有信息化观念和先进的公安理论水平, 具有系统的信息科学知识, 具有熟练运用信息化装备的能力, 具有对指挥控制系统和信息化装备的管理能力, 具有对瞬时万变的公安任务中的信息做出正确判断和快速反应的能力, 只有这样, 才能适应新的历史时期, 党和国家赋予人民公安的重任。
摘要:公安机关信息化建设是一个体系建设, 它是由信息基础层和应用系统层构成。因此, 公安机关的信息化建设不是平均建设, 在建设过程中应分清轻重缓急, 优先考虑重点的和急需的, 使公安机关信息化建设沿着健康、正确的轨道进行。
关键词:公安机关,信息化,建设
参考文献
[1]白宏江.公安警卫部队建设导论[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4.
[2]刘朝勋.论我国公安建设的跨越发展道路[J].理论月刊, 2004 (8) .
3.论公安机关警察公共关系部门 篇三
关键词:公安机关 警察公共关系部门 警民关系
一、警察公共关系部门的涵义
警察公共关系是以提高警察组织自身的影响力, 为社会提供最佳服务, 树立良好的组织形象,争取更多的公众支持, 获得最佳的组織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一种管理职能及活动过程。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 警察公共关系的性质是特指公安机关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这个“公众”是指与公安工作的目标和发展具有实际或潜在的利益或影响力的个人、群体和组织, 由于我国的
公安机关是以国家和整个社会的利益为工作目标, 因而, 它所对应的公众实质上包括全体社会人员。
第二, 警察公共关系的目的是密切警民关系, 努力提高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满意度和社会美誉度, 使人民警察的各项警务工作能够取得社会广大民众的理解、信任和支持, 从而使警务活动减少外来阻力, 提高办事效率, 保障既定目标实现。
第三, 警察公共关系的原则是诚信待人, 在不违背保密原则的情况下, 坦诚地把真情告诉社会公众, 使警务活动更加符合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 人民警察在努力实现自己既定目标
的同时, 要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努力争取人民警察与社会公众利益的一致性。
第四, 警察公共关系的方针是既注重平时努力, 又着眼长远打算。警察公共关系活动只有通过持久的努力, 目标才能有效得以实现。建立警察公共关系不能一曝十寒, 不能追求短期效应, 不能急功近利搞实用主义、搞形式主义、摆花架子。
第五, 警察公共关系的主要方法是借助传播手段及其媒介, 恰到好处地宣传警察行为, 展示警察风采, 实现警察与社会公众之间双向沟通, 改变社会公众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不良认识。
二、我国公安机关警察公共关系部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政治民主化进程的深入,公安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警察的工作运转如何做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做到内部关系协调,外部公众又愿意接近警察,支持警察工作,这涉及到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的问题。在2003年11月召开的全国第二十次公安会议上,公安部也明确提出了要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近年来, 随着社会治安形势的发展和执法为民观念的不断提升, 我国警方各警种、各部门特别是公安宣传部门在工作当中, 逐步树立警察公共关系的理念并积极进行了广泛的探索与实践。
在警察公共关系部门设置上,我国公安机关大都采取平行设置的方式,将公共关系部门与各业务部门平行设置,赋予相同的级别,这就有利于公共关系部门以相同的身份与各业务部门进行业务沟通,从而及时得到各业务部门的真实信息,保证公共关系工作的及时准确性。在人员配备和后勤保障上,警察公共关系部门的人员由各业务部门抽调,以更好的了解公安业务工作,同时也注重专门招聘一些擅长公共关系工作的人才,以更好的与媒体、公众打交道,将公共部门作为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公安机关统一的后勤保障体系,同时在一些方面予以倾斜,以保障公共关系工作的顺利进行。这些都有利于警察公共部门的运行,通过近些年来我国公安机关公共关系部门的相继建立和运作,对于改善公安机关形象,促进公安工作的透明化、公开化,保障公安工作的规范化运行和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方面起到了积极地作用。事实证明,我国警察公共关系部门的设置是正确的,对于我国公安机关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三、完善我国公安机关警察公共关系部门建议
我国当前警察公共关系部门的实践,一方面从组织内部的建设入手, 侧重于内部公关建设, 另一方面从与组织外部的沟通入手, 侧重于外部公关建设, 两者互相结合, 协调发展。尽管这些探索和实践有许多成功之处, 但由于其大多只是基于组织自身发展的需要, 所以与系统理论指导下的自觉的警察公共关系实践相比, 还只是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的一般性工作。那么, 如何充分运用公共关系理论, 广泛借鉴政府公共关系、企业公共关系以及西方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的经验和成果, 推动中国特色警察公共关系健康发展, 笔者认为, 应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是要充分认识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的重大现实意义, 逐步培养警察组织及其个体的警察公共关系意识。
二是要通过改进警察组织内部工作和提高警务人员素质,奠定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的基础。必须通过多种形式的培训, 不断提高警务人员的综合素质。
三是要统筹规划, 逐步建立科学、系统、有效的警察公共关系建设机制。建立起日常性的工作运行机制, 比如考核机制、激励机制、监督机制、新闻发布机制、形象危机处理机制等, 切实有效地开展公关活动。
四是要创新思路, 精心策划, 通过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公关活动实现与社会公众的互动沟通。
本课题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项目名称:信息化背景下警察公共关系部门运行模式研究,编号:YX11046)。
参考文献:
[1]严茂丰.当前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的难点与对策[J].公安教育,2004(06)
[2]杨茂屏.构建警察关系策略探析[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7(01)
[3]梁伟发.关于做好涉警舆情应对工作的认识思考[J].公安研究,2009(10)
4.论公安机关的服务型职能 篇四
一、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能
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能指公安机关对于国家与社会所应起的效能与作用。
公安机关的职能,从不同的角度来分,可分为不同的职能:(1)从它调整国家最基本的政治关系的作用可分为:专政职能和民主职能;(2)从不同专业分工的作用可分为:侦查的职能、保卫的职能、治安管理的职能等;(3)从不同的工作手段所起的作用可分为:镇压、打击、预防、处罚、强制、管理、教育和服务等职能。
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能是专政职能与民主职能,它集中反映了公安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工具这一根本属性的要求。
二、公安机关的专政职能
专政职能是指公安机关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团结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依照国家宪法和法律,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敌对势力与犯罪分子进行镇压、制裁、改造和监督,以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公安机关的专政职能是专门用以对付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和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其实质是公安机关代表国家和人民对上述专政对象实行的政治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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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行使专政职能的对象是()。A.敌对势力 B.敌对分子
C.严重刑事犯罪分子 D.一切违法人员
【答案】ABC。解析:公安机关是对人民民主和对敌人专政的机关。敌人的范畴包括国内外的敌对势力、敌对分子以及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不包括一般刑事犯罪分子以及普通违法人员。故本题答案选ABC。
公安机关承担的专政职能是公安机关性质的必然体现。公安机关专政职能的削弱,就意味着国家专政职能的削弱,这必将影响到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安定,关系到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的巩固。
在现阶段,虽然我们的工作重心是发展经济,阶级斗争已经不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安机关的专政职能可以削弱。当前,境内外各种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捣乱破坏活动依然存在,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居高不下,犯罪的动态化、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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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化、职业化和智能化的趋向越来越明显,新的犯罪形式和犯罪手段不断出现,直接威胁到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公安机关面对严峻的斗争形势,必须增强敌情观念和专政意识,强化专政职能,充分发挥打击犯罪、巩固政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作用。
公安机关专政职能的具体内容包括:从专政的目的来说,是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巩固社会主义制度;从专政的对象来看,是对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和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实行打击;从专政的手段来说,是打击、制裁、改造与监督并用。
三、公安机关的民主职能
民主职能是指公安机关必须服从人民的意志,依法保护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其实质就是保障人民享有国家主人翁的地位和保障人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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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民主职能的实质是()。
A.代表国家和人民对专政对象实行政治统治 B.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
C.保障人民享有国家主人翁的地位和保障人民的利益 D.保证人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
【答案】C。解析:公安机关的民主职能,是指公安机关必须服从人民的意志,依法保护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社会作用与效能。公安机关民主职能的实质,就是保障人民享有国家主人翁的地位和保障人民的利益。故本题答案选C。
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是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目标。社会主义民主,在本质上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社会主义民主要通过整个国家机关的作用表现出来,其中包括公安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公安机关的专政职能反映的是公安机关与敌人的关系,民主职能反映的是公安机关与人民的关系,因而,民主职能是我国公安机关性质的又一个具体体现。
在现阶段,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民主职能,有助于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调动人民群众参与治安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对敌专政的职能,确保国家法制建设的健康发展。
公安机关民主职能的内容包括:保障人民充分享受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人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享受正常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文化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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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用民主的方法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依靠人民群众搞好公安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新的历史时期,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不断提高,对公安机关的民主职能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因而公安机关要想更好地履行民主职能,必须增强公安民警的民主意识,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安队伍的正规化建设,密切与人民群众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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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对公安机关的职能做怎样的划分和理解,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能就是()。A.暴力职能 B.专政职能 C.服务职能 D.民主职能
【答案】BD。解析:公安机关的职能,是指公安机关对于国家与社会所应起的效能与作用。公安机关的性质是公安机关职能的根据,而公安机关的职能则从社会作用上反映了公安机关的性质。从不同的角度看,公安机关有不同的职能。从它调整国家最基本的政治关系的作用看,公安机关具有专政职能和民主职能;从不同专业分工的作用看,公安机关有侦查的职能,保卫的职能、治安管理的职能等;从不同的工作手段所起的作用看,公安机关有镇压、打击、预防、处罚、强制、管理、教育和服务等职能。无论对公安机关的职能做怎样的划分和理解,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能就是专政职能和民主职能,它集中反映了公安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工具这一根本属性的要求。故本题答案选BD。
四、公安机关的专政职能与民主职能的关系
公安机关的专政职能与民主职能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它们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所谓区别,是指公安机关的专政职能和民主职能,都有各自的特定对象和特定方法。对谁专政,对谁民主,这是一个根本立场和政治原则问题,是关系到公安机关性质和公安工作成败的首要问题。
公安机关专政职能与民主职能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象不同。专政的对象是敌人,而民主的对象是人民。二是方法不同。对敌人使用专政手段,而对人民实行民主的方法。
所谓联系,是指公安机关的专政职能与民主职能是互相依存、互相渗透、互相促进的关系。对敌人专政与对人民民主这两种职能,渗透到公安机关活动的整个过程和各项业务工作之中,两者紧密结合,不能分割。具体来说,这种联系表现在: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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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政职能是民主职能的基本保障,民主职能是专政职能的社会基础。只有绝大多数人享有高度的民主,才能对极少数敌人实行专政;只有对极少数敌人实行专政,才能够充分保障大多数人的民主权利。公安机关的专政职能和民主职能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总之,专政职能是实现民主职能的基本保障,民主职能是发挥专政职能的基础条件。公安机关对敌人的专政越有力,人民的民主、安全等合法权益就越有保障;公安机关对人民的民主实现得越充分,对敌人专政的社会基础就越深厚。
5.基层公安机关服务和谐社会的探讨 篇五
树立“三种理念”,把好职责定位。一是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理念,全力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稳定是和谐的基础,和谐是稳定的更高追求。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首要的是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为此,基层公安机关必须强化对重点人员的控制,严防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捣乱破坏
活动;必须继续深入开展“大接访”活动,认真对待每一次来信来访,重点解决老信访户和疑难信访件,减少重复信访和越级信访,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二是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全力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和谐社会是一个民主法治的社会。没有法治,社会的公平正义就难以实现,没有法治,人民群众的利益就得不到切实有力的保障。基层公安机关处在执法一线,务必做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排头兵,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三是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全力做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追求。同样,人民群众的支持是公安工作致胜的法宝。公安机关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转变执法观念,把群众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把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真心实意地为群众服务。
增强“三种能力”,提高工作水平。一是化解矛盾的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基层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在主动发现矛盾、积极化解矛盾上下功夫。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运用法律、政策等手段,坚持说服教育与依法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区分性质,讲究策略,把握时机,严格执法,冷静稳妥”的基本要求,正确处理和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及时果断地处置各类矛盾。二是打击处理的能力。公安机关打击处理能力的强弱,直接影响社会治安大局的稳定,直接关系和谐社会的构建。在社会治安形势日益严峻的情况下,基层公安机关必须坚决贯彻“抓小抓早、露头就打”的原则,积极开展命案侦破攻坚战和各种严打整治行动,加大对各类刑事犯罪打击力度,增强打击效果。三是服务社会的能力。当前,随着改革的日益深化和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安机关担负的公共事务、社会管理工作呈现复杂化、多样化趋势。为此,必须顺应时代要求,改进管理观念,创新管理方式,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拓宽服务领域,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口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交通管理等公安行政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新需要。
突出“三个重点”,务求实际效果。公安机关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作用,取得效果,必须找准着力点,突出重点。一是以“三基”工程建设为重点。公安基层基础工作的水平和质量如何,基层民警的基本素质和执法水平如何,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基层公安机关一定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牢固树立固本强基、面向基层的思想,把基层基础工作作为重中之重,深入推进“三基”工程建设向纵深发展。二是以队伍正规化建设为重点。公安机关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者、保障者、促进者,要真正做到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关键在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高素质公安队伍。基层公安机关一定要大力加强基层所队领导班子建设,选好配强“一把手”,严格落实干部考核制度,激发班子活力,增强班子能力。三是以警务机制改革为重点。要把《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和公安部《关于县级公安机关机构设置的指导意见》的实施作为大力推进“三基”工程建设、促进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重大举措,整合职能配置,规范机构设置,推动警力下沉,提高工作效率。
6.论公安机关的服务型职能 篇六
2005年5月1日颁布施行的《信访条例》明确规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采用上述方法反映涉及公安机关或者民警问题的就是公安信访。孟建柱部长在陕西汉中市公安局视察工作时曾强调指出:公安信访工作是警民沟通的一条重要渠道,是送上门来的群众工作。要始终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上,真心为群众着想,认真处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信访问题,多办顺民意、解民忧、惠民生的实事。因此,做好公安信访工作,任务艰巨而繁重,责任重大而光荣。
一、当前公安信访工作的形势:
随着利益格局的调整,人们的思想观念和社会心态、利益表达发生重大变化,部分群众心态严重失衡,矛盾对抗性趋强,择机上访和突发性信访问题增多,诉求问题的合理性与反映形式的违法性相互交织,有的甚至走向极端,采取过激行为制造影响,向党和政府施压,借机发泄不满,特别是受国际国内形势的影响,社会不确定因素增多,各种矛盾叠加,一些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问题更多地通过信访渠道表现出来,信访问题的处臵难度越来越大。主要表现形式:
1、由个体上访向涉众型、家族型、亲友型转变;
2、由按正常渠道上访向无序上访、非正常上访转变;
3、由合理投诉向情绪过激、吵闹纠缠上访转变;
4、领导干部因子女招考国家工作人员而上访不断出现。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每当全国“两会”等重大政治活动和重点敏感时期,一些上访群众被国内外敌对势力所利用,扰乱社会秩序,无端滋事生非,制造恶劣影响。
二、当前公安机关信访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随着我国民主化、法制化进程加快,公安信访工作的发展及遇到的新情况、新特点,当前的信访制度已不能满足于工作需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对信访机构的职能、设臵规定不明确,导致信访工作机构设臵混乱,职能过于宽泛,渠道不畅通。当前,各级公安机关信访机构设臵混乱,不仅规格不统一,而且名称不统一,有的是专门的信访机构,有的则与其他机构合二为一,职能不明确。有的公安机关设有专门的信访处,有的公安机关则由各警钟部门自行负责,这就造成了上下级之间部门不协调,呈现出信访无序的状态。此外,从公安机关自身信访工作来看,信访渠道不够畅通,各级公安机关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作为,不调查处理,或者互相推诿,久拖不决,造成问题堆积,群众情绪激烈,越级上访、重复上访问题突出,社会负面影响较大。
第二,信访机构缺乏统一协调机制,责重权轻,效率低下,没有形成统一领导、部门协调、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各级公安机关信访机构地位低下,缺乏解决问题的有效资源和实际权力,而信访的指向往往是掌握公安行政权力的官员,却让没有权力的信访部门出面处理,把信访部门当成了解决问题的责任主体,出现权责错位。整个系统缺乏配套的信访工作机制,缺乏完备的信访工作网络,信息不共享,信访者一个问题可能同时找几个机构,得到的答复和解决方案可能不一样,各机构推来推去,信访人投诉无门,只能在各信访机构之间来回跑动。有的基层公安机关信访部门人员不齐,兼职的多,专业的少,再加上处理信访事项层层转办多,立案率低,解决的问题很少。
第三,对信访的程序及信访工作人员的责任的规定不明确,致使“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不能得到很好的落实。当前,有的公安机关对信访问题的处理未纳入法制化轨道,在办理信访案件时,往往由于没有严格的程序规范而导致办理效率低对信访问题的处理无明确的期限,造成一些信访案件长期反复上访而无结果,从而使当事人将矛盾转向公安机关。由于目前的信访制度对公安机关的责任和权限规定不明确,致使一些信访部门所承担的工作责任与拥有的权限严重失衡。有的公安机关对待信访问题的处理未按照《条例》执行,对信访案件的立案和处理视领
导重视程度和信访工作人员责任心、情绪而定,随意性较大,不管什么问题都管,而处理的方法往往比较简单,有些机关和部门甚至往往拖着不办,信访人则没完没了的反复信访,问题却长期得不到落实。还有的信访部门工作缺乏独立性,处理问题主要看领导脸色,靠上级批示,以致导致了上访无序现象的产生。个别地方公安机关信访问题的解决情况,与上访群众“闹”的程度有关,这就给上访群众产生了“唯上、唯大”和“要想有出路、必须堵马路”及“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等误解,有时甚至还误导一些人弃复议、诉讼等法律途径而找领导人批示,退回来进行信访,导致了群体性事件、集体上访频繁,过激行为时有发生,带来社会负面效应,影响了社会稳定。
第四,对违法信访的处罚措施规定不完善,以致对无理闹访、缠访打击不够,致使一些群众产生法不责众心理,个别别有用心的人借信访制造事端,严重影响信访工作正常开展。近年来,在信访事件中,有一些信访当事人“闹而缠访”,以“访”、“闹”为手段企图使无理的要求得到满足和解决。这部分人为达目的,把上访当作职业,永无休止地缠诉缠访;甚至故意找茬“闹”访,抓住接待人员不够周全的话语不放,无理取闹;还有的越“访”越有经验,越是在重点时期、重要活动、重要会议期间,越是想方设法越级上访,给公安机关和党委政府施加压力,形成影响。对于这些
行为,虽然近年国家出台了《信访条例》、《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以及社会治安相关法规,对规范信访秩序和行为做了规定,但由于对无理上访、缠访闹访、违法上访等行为缺乏有效的控制,致使暴力上访、结伙串联上访等严重危害上访秩序的行为时有发生,有的直接危害到信访干部以及其他上访人员的人身安全,有的严重扰乱了信访工作秩序、机关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
第五,信访终结制度不完善,一部分持过高或无理要求的信访人在信访部门结案后仍然继续来信来访,纠缠不休,导致工作反复。当前,我国正处于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的时期,大量社会矛盾已案件的形式汇聚到司法机关,公安信访案件也居高不下,集体访、越级访、和重复访也非常突出,部分群众信“访”不信“法”,再加上当前信访终结制度规定不完善,导致一部分信访群众在信访办结程序后,仍重复行使信访权、滥用信访权,越级访、赴京非正常访等情况愈演愈烈,甚至有一些案件当事人对于几年前、几十年前生效的裁判仍申诉不止,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司法权威。
三、完善和规范公安信访制度的措施
信访工作是公安工作中的一项长期任务,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处理公安信访问题的目的,不仅是为了求得一时的缓和,而是为了实现长期的稳定,因此我们必须完善和
规范公安机关各种信访制度,努力做到使公安信访问题控源治本,全面推进公安涉法信访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一)建立健全职责明确的公安信访日常工作机制。
1、规范涉法信访工作程序,纠正无序上访的混乱状态。各级公安机关要全面推进《信访条例》各项制度的落实,积极探索建立有序、务实、高效的公安信访工作新秩序。突出接待受理、调查处理、维护权益三个关键环节,规范工作流程,确保信访事项的受理、转送、交办、督办、答复、通报等各个环节相互衔接、高效运转。要科学规范界定信访的条件和程序,推行群众逐级上访制度,强化依法办案并且形成终局结论的观念,达到减少涉法信访案件的目的信访的条件和程序必须规范,要让随意信访、接访、违法信访、接访者承担相应的后果;否则,随意信访、接访、违法信访、接访必然造成对信访机制之外原本可以产生终局结论的法律法规的抵触,降低这些法律的权威。
2、落实领导接待日制度,畅通信访渠道,实行阳光信访。对于正常的涉法信访要本着“宜疏不宜堵”的原则,建立接待来信来访的绿色通道,力求将矛盾解决在首办环节,防止矛盾激化。领导直接接待群众信访是解决信访问题的有效途径,关键是不仅要接访,更要负责处理,直接答复信访人,真正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接访
谁负责”,克服只接不处或推诿扯皮现象。领导干部亲自接访、亲自解决信访问题,是“大接访”活动带给我们最宝贵的经验之一。只有领导干部重视了、用心了、行动了,才能带动全体民警,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才能使公安涉法信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特别是对一些重大、疑难信访事项,要组织法制、刑侦、预审、信访等部门、警种的业务专家进行“会诊”,做出真实客观的解释说明,消除上访群众的困惑和疑虑。上访群众不理解法律政策、不服有关鉴定结论、处理结论的情况,可以举行听证会,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澄清事实、查明真相,明辨事非,消除疑惑。此外,各级公安机关要做到信息公开,实现阳光信访。各级公安机关要把信访工作的有关程序、制度、要求作为警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向群众公开,正确引导群众通过正当途径反映问题,促进公安信访工作水平的提升。
3、建立信访工作责任制,确保信访工作实效。公安信访工作不只是信访部门的事,各级公安机关职能部门对信访工作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每一个警种、每一位民警都要树立对人民群众负责的强烈信访意识,承担信访责任。各基层(部门)是解决群众信访问题最直接的责任单位,也是减少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和重复上访的“关卡”,要严格按照“级级负责,归口办理”、“属地管理,一岗双责”的要求和原则,妥善处理涉及本单位(本部门)职权范围的矛盾和问题。充
分发挥信访部门督查、督办、协调、批评、建议等职能作用,对重大信访问题,需要哪一级部门参与,哪一级部门必须及时参与;需要哪一个部门处理,哪一个部门必须不折不扣处理,各警种、基层所队不得出现推诿扯皮、推卸责任的现象,不得未经协调解决就将信访群众和信访事项推到县局信访、法制、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要力争将群众上访事项和问题解决在本部门、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此外,我们还要实行首问负责制,按照中央在信访工作方面提出的“人要回去,事要解决”的总体要求,落实“定领导、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定责任,定奖惩”和“包接待、包受理、包办结、办息访”的“六定四包”责任制,切实解决问题,防止推诿扯皮。对于重点复杂案件要实行领导包案责任制;要制定信访责任追究措施,对于由于工作失误或失职、渎职造成群众信访的有关人员,要严格追究责任;对于负责办理信访案件的人员,如果由于工作不力,造成重复上访的,也要承担必要的责任。
4、要明确信访案件办理期限,加强对信访案件的督办工作。应建立信访案件办理的时限制度,要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能解决的当即解决;不能解决的,要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需要转相关庭室办理的,要加强督办力度;对于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要报经有关领导同意,办理延期办理手续。对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要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办理,并上
报处理结果。对越级到市、省、京诉求属公安管辖的信访事项的上访人员要在上级信访部门规定时限内由上访人所在县、区公安机关负责同志带队劝返、接回。上级公安机关信访部门要加强对交办案件的检查督办力度,对长期处理不好的案件,要进行挂牌跟踪督办;对下级公安机关信访情况和对信访事项的处理落实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通报;对集体上访、重复信访和联名信访的问题要列为重点进行通报和督办;对公安信访工作实行公安网上排名榜通报制度。
(二)建立健全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事项的工作机制
1、加大信访案件的查处力度,清除信访积案,理顺工作关系,维护信访者的合法权益。各级公安机关应本着既解决问题,又严格执行法律和政策的原则,根据不同情况、针对不同人员,采取多种措施,妥善处理好各种问题;对公安机关滥用职权、不作为、侵害信访人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对一些因一时破不了案、查不清事实的问题,要开诚布公地向群众说明情况和原因,求得群众的谅解和支持;对坚持过高要求或无理纠缠的,要不厌其烦地做耐心细致的疏导工作;对不听劝阻,滋扰闹事、影响社会稳定的要严肃处理。要通过专项治理,增强信访部门公安民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按照《信访条例》理顺工作关系,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认真研究如何在公安工作的各个
方面、各个环节上减少错误和失误,如何从源头上减少问题的发生,如何在信访问题发生后认真、及时、一次性解决彻底,不留后遗症。这些都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亟待解决的课题。同时,我们也要按《人民警察法》的规定,依法治警、从严治警,加强业务、政治、德育知识教育。依法办案,严格执法,切实解决公安机关自身存在的与现实斗争不相适应的问题。立足长远,注重建设,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改进工作,从根本上减少信访积案的形成。
2.建立案件质量保障机制,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公安信访问题的发生。质量是执法办案的生命和灵魂。案件质量不高,不但影响公安机关机关的权威和形象,而且可能直接侵害涉案群众的合法权益,诱发公安信访问题的发生。因此,要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信访案件的发生,必须以执法质量考评工作为载体,以健全完善各项执法办案制度为抓手,建立行之有效的案件质量保障机制,从实体上和程序上两方面确保执法办案的质量。
(三)完善公安信访工作的运行机制,加快信访工作法制化步伐,形成“大信访”格局。
1、建立对无理缠访缠诉的处理机制,依法维护信访秩序。一是对诉求合理的部分,要加强督查、督办,推动问题的尽快解决;对一时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并主动做好解释工作;对于重大、疑难案件,特
别是上访人无理取闹、缠访缠诉的案件,应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和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参加公开听证和答询,依靠社会力量和群众舆论做好化解矛盾纠纷工作,达到息访息诉的效果。二是对那些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的终结条件的涉法案件,及时启动终结程序,作出终结结论,并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法律解释和思想教育工作,做到以理服人,促其放弃无理要求。三是对以上访谋利为业和无理缠访闹访的,或者在正常信访中冲击国家机关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要加强证据收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以保证信访工作依法有序健康进行。
2、完善信访问题回访、反馈、复核制度。一是对信访事项处理结束后,要及时对信访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信访当事人思想情况,掌握其思想动态,进行回访反馈情况时,要向信访人说明公安机关的工作进展情况,争取理解和支持,并认真听取信访人的意见和建议,具体诉求和真实想法,有针对性地做好停访息诉工作。二是对处理结束后的信访事项,落实好监控责任人,为当事人提供缮后服务,实现信访当事人思想上的和谐。
3、建立严格的信访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实行首问、首办责任制,严格办案流程,强化信访案件风险评估,提高办案质量,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法信访案件的发生。同时,要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紧密结合案件评查工作,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建立完善及时纠正错
误、解决问题的责任倒查制度,对在工作中发现上访者申诉和检举的问题确有裁定、处理不当的,应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对责任心不强,办错案、瑕疵案或作风粗暴、态度不好引发群众上访的,倒查办案民警的责任;对群众反映问题推诿扯皮,久拖不办造成重复上访的,倒查包案领导和办案民警的责任;对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7.论档案工作的服务职能 篇七
关键词:档案管理,服务,职能
一、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大方向
我们从事的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 这是几代党和国家领导人为之探索和奉献一生的神圣事业, 实践证明, 我们从事的这项工作是正确的, 是有旺盛生命力的, 因此, 我们无论何时都要时刻把握社会主义这一正确方向, 坚持以社会利益为最高利益的原则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 向着既定目标不断前进。档案工作的服务职能要有坚定鲜明的社会主义方向。档案工作作为一项服务性很强的工作, 工作人员必须服务意识增强, 服务方向明确, 服务态度端正, 服务质量提高。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机关单位包括档案工作者的宗旨, 是思想行为准则, 服务质量的好坏是衡量档案工作者职业道德标准的重要尺度。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充分发挥新形势下档案作为信息资源的作用, 是档案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社会主义大方向是决定一切工作成败的最终要素, 如果从事的工作偏离了这一基本原则, 那么长远来看, 这项工作必定会失败, 从事这项工作也是白费心机, 得不偿失。方向决定一切工作的成败, 当今社会的发展日新月异, 知识与科技的更新换代日渐频繁, 一旦方向把握不正确, 必定要南辕北辙, 事倍功半, 让我们所从事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面临重大损失。中国历史上曾有段时期, 背离了这一既定政策, 使档案工作失去了正确的服务方向。实践证明, 新时期档案工作的方向一定要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大方向,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 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 努力实现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有力推动, 促进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大幅提升。当前中国经济迅猛腾飞, 经济增长速度持续稳定, 这一切说明我们从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是兴旺发达的, 是具有旺盛生命力的, 是经得住时代和历史的检验的, 我们一定要把这项伟大的事业坚定不移地进行下去, 认清方向, 服从大局, 坚决抵制外来不良思想的诱惑和侵蚀, 维护当今安全、稳定、团结、和谐的政治环境, 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提供前提保证。
二、丰富档案服务形式
1. 变“等进来”为“走出去”。
许多档案部门在处理工作时还是沿用了原先的模式与做法, 也就是收集整理好档案后, 坐等需要者上门查阅, 是很被动、很消极的一个做法, 在现代协调查运转的社会发展面前是落后于时代需求的。正确的做法是变“等”为“走”, 化被动为主动, 积极走出档案室, 走进大社会, 提供积极主动的帮助与服务, 让过去的大量档案资料“活”起来, “动”起来, 为部门需求、为社会发展服务。
2. 提高利用效率。
档案能否被社会充分利用, 化为推进工作的重要动力, 是档案服务成败的关键。档案只所以成为档案, 没有被丢进垃圾处理箱, 就是它的参考价值、使用价值还没有完全发挥。而目前大多数档案管理部门的档案利用效率不高, 主要体现在检索工具落后、检索设施陈旧、检索意识淡漠等方面, 难以高效地提供优质的档案服务内容, 无法发挥档案的应用功能。相关部门应当迅速转变观念, 提高意识, 努力学习, 开拓进取, 进一步提升档案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三、提升服务人员的素质
各项工作, 无论性质有多么复杂, 无论技术有多么烦琐, 归根到底都由人来完成, 所以在社会进程中, 人是起决定作用的要素。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 这是几代党和国家领导人为之探索和奉献一生的神圣事业, 实践证明, 我们从事的这项工作是正确的, 是有旺盛生命力的,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 而科技归根到底又掌握在人的手里。提升档案工作的服务水平, 必须首先提高档案服务人员的素质水平, 涉及人的思想素质和专业素质。
1. 思想素质。
包括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对我党领导下社会主义事业的认识, 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基本看法。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 这是几代党和国家领导人为之探索和奉献一生的神圣事业, 实践证明, 我们从事的这项工作是正确的, 是有旺盛生命力的, 从而树立对社会主义事业必定壮大繁荣的的希望和信心。认真把握四项基本原则, 坚决拥护党的领导, 拥护社会主义, 提高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 恪守档案工作纪律, 加强政治纪律建设。要贯彻执行《档案法》, 遵守中省市各级档案机关关于档案管理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照章办事, 努力做好党和人民交付的档案任务。
2. 专业素质。
是指工作人员正常开展档案管理工作所具备的关于档案保存、使用、销毁等档案管理方面的理论知识与相关技能。合格的档案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完成档案管理工作的基本理论, 懂得搞好档案工作应从哪些方面入手, 能够进行科学合理的档案工作计划, 按步骤、按程序地开展档案管理工作。对档案进行合理的开发与有效管理, 确保档案利用价值的实现。还能结合工作需要与社会发展, 积极利用信息网络新技术, 把计算机网络系统引入档案管理, 实现档案管理的高效、快捷。这就要求档案工作者除了掌握本领域的基本理论知识外, 还必须紧跟时代发展, 不断学习, 终身学习, 完成自身知识系统的更新换代, 迅速掌握电脑新技术, 适时推动工作开展。这就要求档案工作者还需具备以下几种意识:
(1) 时代意识。是指档案人员应与时俱进, 紧握时代脉搏, 与社会、时代的发展同呼吸、共命运, 始终站在世界发展与走向的最前沿, 时刻关注社会发展与风云变幻, 确保用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永不落伍。人们常说21世纪是信息世纪, 现代社会已无可争辨地进入信息时代。当今社会瞬息万变, 信息和关注和争夺是决定工作成败的重要因素, 档案人员必须始终站在世界发展与走向的最前沿, 时刻关注社会发展与风云变幻, 确保用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永不落伍。具有敏锐的信息感应度, 能够及时捕捉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细微迅息, 并迅速作出反应, 才能准确、有效地应对突发问题, 满足社会各方面对档案信息日益增长的需求。
(2) 竞争意识。时刻关注社会发展与风云变幻, 确保用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永不落伍。根据社会服务的目标任务, 更新服务理念, 优化服务措施, 提高服务质量。找准档案信息的社会价值, 有的放矢, 努力推动档案管理的服务化平水。信息瞬息万变, 档案人员必须具有敏锐的信息感应度, 能够及时捕捉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细微迅息, 并迅速作出反应。才是实现这一目的的必备条件, 档案管理工作不是一成不变、墨守成规的, 必须具有超前意识, 始终站在理论前沿、社会发展前沿去看待问题、解决问题。努力学习现代化设备的实践技术, 市场经济条件下, 优胜劣汰是基本的规则, 长期的发展形成了一套激烈竞争的机制, 面对社会的大发展、大跨越, 档案部门要始终站在世界发展与走向的最前沿, 时刻关注社会发展与风云变幻, 确保用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永不落伍。不能固步自封, 自我麻醉, 必须振奋精神, 开拓进取, 拿出百倍的信心和勇气, 努力攻艰克难, 坚持学习创新, 以熟练的技能和精心的管理在经济大潮里争取一席之地。
8.论公安机关的服务型职能 篇八
为了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观观,全面履行机关效能年建设活动要求,根据**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下发的《关于以项目建设为抓手开展好机关效能年活动》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项目建设是实现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重要工作,服务项目建设是公安机关服务社会经济发展、服务“六大那一世小说网 http://产业”、服务全市中心工作的主战场,是检验公安机关服务能力、执法水平的试金石,也是公安机关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开展机关效能年建设活动的重要载体。全市公安机关一定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牢固树立服务是第一职能的新理念,努力把服务项目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二、工作目标
服务项目建设的指导思想更加明确,工作态度更加到位,工作措施更加有力,工作效果更加明显,努力为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最优的治安环境。
三、工作措施
1、进一步推行百警驻企工作。继续抓好对全市投资一亿元企业派驻民警投资十亿元企业设立警务区的工作,真正把警企零距离落到实处,努力在全市民警中形成崇商重企情结,形成“人人都是投资环境的”创业安商环境。
2、简化行政审批项目,缩减行政审批时间。市公安局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行政审批窗口,努力开辟服务重大产业项目、重点企业的“绿色通道”,对重大产业项目和重点企业实行特事特办,特事快办,跟踪督办,努力打造公安机关“一站式”、“保姆式”的综合服务体系。
3、严厉整治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加大对破坏投资环境、破坏企业发展、阻挠项目落户经营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当前要重点落实谢书记指示精神,坚决惩治围标、串标等扰乱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打击强揽工程、“沙霸”、“石霸”等扰乱项目建设的违法犯罪活动,坚持打萌芽,打苗头,露头就打,决不手软。
4、及时对重大项目建设地及周边环境开展治安整治,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开展进行。
5、开设出入境便捷通道。在管理环节办证期限上下功夫,为项目建设取消签证限制,并实行可由代办人办理的程序,尽最大努力为项目建设减少环节,缩短时间,便捷服务。
6、优化机动车辆管理。车管服务向开发区延伸,向项目落户地延伸,向经济活跃区延伸并减免相关工本费,审验费,对项目建设的机动车辆按“绿色通行证”管理,努力做到不罚款、少罚款,不扣车、少扣车,不吊证,少吊证,为项目建设架设一条便捷的机动车管理轻轨。
7、放宽户籍管理。取消人员落户需具有固定住所的限制,对重大项目,企业人员推行只要自愿均可办理落户的服务工作制度。
8、整治工作作风。对全市公安机关各单位和民警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执法不规范的现象进行整治,全面树立公安机关良好形象,努力满足项目建设的新要求,积极回应企业发展的新期待。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局直各单位要把服务项目建设作为开展好机关效能年活动的主要内容来抓,主要领导亲自抓、全体民警努力抓,抓出成绩,抓出实效。
2、建立责任制。局直各单位要建立服务项目建设责任制,把服务项目建设落实到每个具体环节和每个具体责任人,各单位“一把手”为本单位服务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服务项目建设的组织、开展、督导、落实等工作。
3、加强考核督查,严格奖惩制度。各单位要把服务项目建设的工作定期向市局效能办通报,市局效能办将对各单位服务项目建设工作进行考核督查,对表现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对破坏、影响、阻碍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9.论公安机关的服务型职能 篇九
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实现司法行政机关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职能,全力维护政治局势的稳定,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推进依法治国为重点的政治文明建设,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任务。具体而言,司法行政机关应充分发挥其律师服务,公证服务,法制宣传,法律援助及基层法律服务职能。
律师服务
律师作为社会的法律工作者,以其自身行动积极维护、宣传、和实践国家法律,律师在执业中所做的每一件事情都与法律密切相关,都涉及当事人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同时,律师是连接国家法律与现实社会的桥梁,也是当事人个人诉求与国家法律的衔接点,其执业活动能在相当程度上化解和缓和一些社会矛盾。因此,无论从律师的职业特点,还是律师职业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都决定了律师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的作用,因此,司法行政机关做好律师服务工作是理所当然。
1.律师应当服务大局,努力肩负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在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的进程中,在中国权利保障、人权进步的事业中,律师曾经起到过,并仍将继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虽然在环境如此艰难的情况下,律师付出了太多的辛劳与汗水,但律师注定了不是单纯的自由职业者,律师注定了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与其说律师是维护个体利益的代言人,不如说是维系整个法治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纽带。因此,当把律师制度纳入更为规范的法制轨道,当律师群体获得社会更多的理解和尊重时,在中国社会主义和法制建设过程中必将听到更多的律师的声音。
2.恪守独立性准则。国内外律师业发展经验、教训告诉我们,律师的独立性是律师生存、发展的基础,也是律师生命力的鲜明体现。因此,律师执业中应努力做到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律师不要成为任何权力机构和社会势力的附庸,律师的执业活动应在一定程度上独立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社会其他组织。律师执行职务只受法律的约束,不受任何权力机构和社会势力的干预。第二,律师不能成为受当事人操纵的工具,律师应在与当事人的关系中应保持独立。只有这样,律师才能获得社会民众的广泛信赖和支持。3.进一步提高律师队伍的综合素质。提高律师队伍的综合素质是加强律师服务能力建设的重要基础,也是新形势下律师队伍健康发展的必要保障,因此,律师应当注意从以下方面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第一,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修养,用坚定的政治信念指导行动,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使政治素质不断得到提高。第二,加强专业法律知识的学习,夯实专业基本功,并善于通过实践把专业知识转化为专业能力,不断提高专业素质。第三,坚持诚信为本,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建设,不断提高职业道德修养,努力赢得政府、公众的充分信赖,使律师真正成为道德之师、法律之师。
公证服务
公证作为我国的一项重要的非诉讼预防性法律制度,在预防纠纷、化解矛盾、减少诉讼、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那么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处于黄金机遇与矛盾凸显时期,如何最大限度发挥公证作用,是司法行政机关一项重要任务。1.树立运用公证手段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意识。公证制度是一项以预防为理念的制度,公证员在公证服务活动中,应自觉把公证预防的理念贯穿于执业活动的全过程。
2.运用公证强制执行手段,减少诉讼,节约成本。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无需经过诉讼程序,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们的公证机构应当广泛宣传这一制度,引导当事人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最大限度的减少诉讼,节约司法成本。
3.针对社会热点难点领域提供公证服务。积极介入矛盾纠纷易发的热点、难点问题,引导群众依法正确表达诉求,减少不和谐因素。
4.开展重点公证事项回访活动。组织公证机构对办理容易发生矛盾纠纷的重点公证事项进行梳理、分类,安排公证员上门回访,了解公证的履行情况,对出现的问题矛盾及时进行调解。
5.积极利用公证进行法律知识宣传,引导当事人增强法制观念。公证工作人员在职业活动中,既要依法履行办证职责,更要积极发挥公证法律专业的有时,解答法律咨询,使公证的当事人全面了解公证的作用,引导当事人增强法制观念,正确运用公证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基层法律服务
我国基层法律服务所二十年来取得了一定的发展成就,特别是在满足基层群众法律服务需求方面、在协助基层政府和村(居)民自治组织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治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已经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在新的时代背景,新的历史使命下,应如何完善基层法律服务制度,使其充分发挥相应的法律服务职能作用。
1.在职能作用和业务范围上,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律师等法律服务队伍界限不清、形成交叉和矛盾。由于在管理模式和发展模式上盲目效仿律师或者其它法律服务业的经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常常脱离实际,特别是农村基层法律服务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和业务发展各个方面,或受到牵制,或面临矛盾,或动力不足,总体水平提高缓慢。因此,必须根据基层法律服务的基本特征、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从实际出发,走自己的发展道路,确定区分于普通律师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职能、业务范围、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要建立适合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自身特点的机构、人员管理体制,形成规范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称谓,使群众便于识别,避免将其混同于普通律师机构和人员。
2.法律服务领域机构林立,鱼龙杂混,法律服务市场秩序混乱,基层法律服务所受到业内人士批评最多的是从业人员素质普遍低下,准入门槛低。针对上述现象,要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所组织建设,提高队伍素质,明确界定法律服务市场的主体和业务范围,为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作用创造良好的环境。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作为一项保障弱势群体和特殊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在推进民主法制和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当前法律援助基础薄弱,任务重的情况下,如何最大限度发挥法律援助作用,推动法律援助事业不断向前发展,是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职能中的重中之重。
1.法律援助是一项扶弱济贫的工作,主要是同穷困弱势群体打交道,由于法律援助经费紧缺,法律援助中心因无力购买宣传工具而错失许多体现政府执政为民理念资料的收集;由于法律援助经费紧缺,在重大、跨省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中,法律援助机构显得力不从心。因此,解决好经费、机构编制和政策法律保障问题是关键。
2.法律援助范围问题。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关于民事和行政案件的范围共规定了六种,相对于弱势群体的需求还是太窄了。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求助者:如收入很低或者没有收入的妇女,长期忍受着丈夫的家庭暴力或在外包养情妇,却无力请律师提出离婚;再比如,一些贫困者可能会遇到意外伤害,常见的有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其他人身伤害。这些身体受到伤害的人,如果不能及时获得经济赔偿,他们的身心健康、经济状况甚至基本生活都会受到伤害。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必将引起社会的不稳定,造成社会的不和谐。但要为这些群体提供法律上的帮助,需要地方的立法授权和经费来给予保障,才能解决。
3.部门配合协作问题。在实际工作中,法律援助经常会遇到这样两种情况:一是法律援助工作者在行使职权时被相关单位拒之门外,不理不睬;二是个别部门单位一遇到难缠的事,就把当事人往法律援助中心推,把法律援助当作推卸责任的最好借口。法律援助不是司法行政部门一家的事,更不是法律援助中心一家的事,它是在政府领导下的一项民心工程,它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和积极参与,尤其需要各职能部门和机构相互协调和支持配合。
法制宣传
新时期新阶段,按照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作为民主法治建设一项基础性工作的法制宣传教育,要坚持以服务群众为重点,以弘扬法治精神为方向,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基础,以扎实生动的活动为载体,以提高全民法律素质为关键,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的推进依法治国方略中的基础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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