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有

2024-10-09

无效合同有(共10篇)

1.无效合同有 篇一

合同在市场中是为了保障交易安全,降低交易风险而存在的。格式合同在保障交易安全的前提下更是兼顾了效率,但是格式合同却不是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的结果,因此格式合同的规定在法律中更加严格。本文将详细介绍格式合同的无效情形。

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格式合同合同无效:

(l)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格式合同中如有规定免除制定方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均无效。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格式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2.无效合同有 篇二

不能以集体合同否定劳动合同

【案例】 作为经销业务能人, 高某入职时与某公司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未经乙方 (高某) 同意, 甲方 (公司) 在合同期内, 不得任意变动合同约定的乙方工作岗位、薪资待遇”。最近, 公司因效益不佳, 为达到调整高先生工作岗位与薪水之目的, 按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集体合同中有关“公司有权随时调整员工工作和劳动报酬”之规定, 将高先生调离经销部门, 并降低工资。

【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5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该条法律表明两点:一是在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上, 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二是其引申含意为劳动合同的标准可以高于集体合同, 且不为法律所禁止。那么, 当劳动合同的标准高于集体合同, 劳动者有权主张按劳动合同标准履行。况且, 签订集体合同的目的是协调劳动关系、更好地保护劳动者权益。从这一立法目的考虑, 劳动合同相对于集体合同更有利于劳动者, 应执行劳动合同的规定。公司不能以集体合同否定劳动合同, 强行调整高先生的工作岗位、薪资待遇。

不能以“‘新人’新办法”否定集体合同

【案例】 2014年9月, 小王应聘到一家电力电容器公司, 与老员工大张从事一样的组装技术工作。该公司早在2013年3月与工会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 约定大张等组装技术工作岗位工资标准不低于每月3 600元。小王等新员工入职时因公司效益下滑, 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小王的工资为2 800元。小王向公司质疑, 得到的答复是:大张他们是“老人”, 你是“新人”, “老人”按老规定, “新人”按新办法, 并无不当。

【分析】 《劳动法》第35条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公司与小王签订的个人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的标准, 明显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因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而无效。小王虽不是公司的老员工, 且集体合同订立于他入职前, 但这并不影响小王要求按集体合同标准支付薪酬。

不能以集体合同代替劳动合同

【案例】 2013 年12 月初, 刘小姐入职时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集体合同对销售业务员的月薪规定为“底薪2 800 元+提成+奖金”。2014 年年底, 公司怀疑刘小姐暗中为另家公司推销业务赚取外快, 便以降薪方式“赶”刘小姐走人。刘小姐同意辞职, 但提出因未签订劳动合同, 应支付双倍工资。公司认为, 其集体合同已经对刘小姐等业务员的劳动报酬等事项做出明确约定, 这些内容实质与劳动合同并无两样, 无须再另外签订劳动合同。

3.美人计无效,大义老板有豪侠之心 篇三

2003年8月,来自陕北榆林农村的陈红应聘到一家建材公司当了一名文员,老板叫张小军。陈红刚刚大学本科毕业,因为家境贫寒,同时还得尽快归还助学贷款和家里供她读书欠下的2万元债务,所以她希望工资能够更高一些。

张小军和陈红谈话后,陈红感觉这个老板还不错,虽然月薪暂时只有800元,但她还是决定留下来。陈红很珍惜现在的工作。张小军对这个做事认真负责的女孩也很看好,三个月试用期过后,他把公司招商的业务交给了陈红负责。

然而2004年2月20日,刚回家过完春节回西安没多久,陈红突然接到父亲的电话,说母亲得了乳腺瘤,怀疑是恶性的。

陈红向西安一家医院咨询了一下,即使是良性的,到省城来做手术,也要2万元钱!

晚上,陈红躺在床上辗转难眠,想到母亲躺在床上痛苦呻吟的模样,陈红的心都快要碎了:我该怎么办呢?

一天,和陈红住同一宿舍的大学同学崔晶打来电话,说晚上一起出去吃饭。几个月不见,崔晶的变化很大,一身的名牌,手指上戴着熠熠发光的钻戒。她告诉陈红,这些东西都是老板给买的,因为她当了老板的情人。

崔晶的话给了陈红很大的触动。但想到扮演“地下情人”这样一个不光彩的角色,陈红的脸开始发烫。陈红在大学四年都没有谈过恋爱,她一直觉得爱情对于自己是一个奢望,虽然也一直渴望找到一个真心爱自己的人。就这样拿自己的清白之身去交换金钱,陈红觉得自己简直是太堕落了,可是,不这样做,又哪里有钱来给母亲治病呢?

陈红想:老板娘吴倩的单位经常派她出差,有时一连半个月都不在家,正好可以实施“美人计”。

2004年8月10日,张小军正在为开一家室内装修分公司的事做准备工作,老板娘吴倩的单位又派她去广东出差去了。下班后的陈红故意没有处理完手头的工作,告诉同事们她要加班。晚上8点多,张小军忙完走出办公室,看到陈红还在工作间里加班,就问:“你怎么还加班啊?有什么事情明天再处理吧。”陈红放下手中的报表说:“我在整理给上海客户的资料,您先回去吧。”张小军看陈红又恢复了以往卖命工作的劲头,很是高兴:“你把工作先放下,我请你出去吃晚饭,顺便谈谈你对开分公司有何想法!”陈红心中暗喜:“外面也没有什么好吃的,不如去你家我炒几个菜。”张小军看陈红这么好的心情,于是欣然答应,两个人开车去了张小军家。

张小军拿了一瓶葡萄酒,准备喝一点。刚要打开,陈红阻止了他:“老板,其实我和你一样,喜欢喝白酒。” 张小军一听乐了:“我怎么没发现你还能喝白酒啊。好!那咱们就喝白酒!”

两人边说边聊,不知不觉一瓶白酒就见了底,陈红其实并没有多少酒量,她刚走到卫生间门口就摔倒了,张小军见状连忙过去扶她:“你不能喝酒不要喝这么多嘛,喝醉了自己难受。”陈红此时已是半醉半醒,看老板过来扶她,就顺势倒在了张小军怀里。张小军也有一些醉意了:“你喝醉了,我送你回去吧。哎呀,还是不行,酒后驾车太危险,算了,你还是先在我家休息一下吧。”随后,张小军把陈红扶到了他家的一间卧室里,让陈红躺下休息。

张小军正在给陈红擦脸,陈红抱住张小军断断续续地说:“张总,你不知道,我多喜欢你……”

张小军一愣,拉开陈红的胳膊:“你真是喝醉了,不要这样。”陈红用力抱紧了他,张小军费了好大的力气才把陈红的手掰开。随后他退出房间,把门轻轻地关上了。

第二天早上陈红醒来的时候,发现自己穿得整整齐齐的躺在张小军家的床上。张小军已经去公司了。打开手机,有一条张小军发来的短信:我做了早餐放在厨房里,你吃完饭来上班吧。你是个好女孩,你会得到属于自己的幸福。

陈红看完短信哭了。她没想到老板心地这么好,而自己却处心积虑地要“算计”老板。幸好这一切都没有发生,陈红含着泪吃完早餐,去公司上班了。

美人计无效

几天后,才回西安两天的吴倩又被单位派去北京出差,而这个时候恰好宝鸡有个客户打来电话说有笔大生意让张小军过去谈,张小军随即安排陈红准备好资料,和自己一起去宝鸡出差。陈红刚调整好心情进入到工作状态,又被老板安排的新任务给打乱了:是不是老板对自己也动了心?

其实,张小军之所以安排陈红和他一起出差,是因为他发现这个女孩对他的感情发生了微妙的变化。对于陈红有意无意流露出来对他的爱意他很清楚,但是和他一起白手起家的结发妻子吴倩在他心中占据着不可动摇的地位。他想在这次出差途中好好和陈红谈谈,给她讲讲自己创业的过程和这些年的一些人生体会,帮助这个女孩尽快地摆正自己的感情坐标。

签下合同后,张小军十分高兴。晚上11点多,张小军和客户握手告别后,才回到宾馆。在床上躺了一会儿,张小军突然想起几份比较重要的客户资料还放在陈红那里,他想拿过来再核对一下合同上的细节有没有什么出入,就打电话到陈红房间,问她睡了没有,他要过一会儿去取资料。

陈红刚洗完澡正在梳头发,听说老板要过来,心里不禁紧张起来,这是不是老板的暗示?

11点50分,张小军果然敲响了陈红房间的门。陈红一下子从床上跃起来,冲到门口深吸一口气站了片刻,随即打开门,将站在门口的张小军拉了进来。张小军愣住了,当他看清楚陈红穿着“三点式”站在自己面前时,顿时手足无措:“把衣服穿上,你这是干什么?”

陈红见老板没什么表示,心一横:“张总,你一点也不喜欢我吗?”

张小军往后退了一步,厉声道:“陈红,你把衣服穿上说话!我一直很喜欢你,很尊重你,但是我不希望咱们有什么暧昧关系!”

陈红又往前一步,声音颤抖了:“张总,我也希望你爱我,你要是不答应,我就报警告你强奸!”张小军发怒了:“小陈,我平时待你不薄,你怎么能这样对我!你想告我就去告吧,你现在就去!”

陈红一下傻了眼,她没想到会出现这种局面。在张小军的催促下,她无奈地穿上衣服,开始坐在床边抽泣。张小军点了一根烟坐下来问陈红:“小陈,如果你把我当成你大哥,你就告诉我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你为什么要用这种办法来对我。”“我,我……”见陈红吞吞吐吐,张小军继续说:“我一直把你当成我的妹妹,你有理想有抱负,又踏实能干,你怎么会这样呢?你真让我失望!”

陈红终于向老板说明了一切。

张小军听完后,叹了一口气:“小陈,家里发生了这么大的事情,为什么不早点告诉我呢?钱的事你别操心,我这就打电话和我老婆商量一下,我们来帮你!”

随后张小军回到自己的房间,给妻子吴倩打了电话,告诉她陈红家里的事情,让吴倩明天无论如何也要飞回西安,帮陈红父母去联系医院。

陈红躺在床上止不住地流泪,她既为老板的热心真诚所感动,但在心中又有个结不开的谜团:老板为什么会这么无条件地帮助自己呢?

好心老板夫妇齐相助

第二天,两人乘火车回到西安,陈红很快坐上了回陕北老家的汽车。8月20日,她把父母都接到了西安,在张小军妻子吴倩的安排下,母亲住进了西京医院。张小军带着妻子吴倩又来到医院,专门看望他们。经过切片检查,专家会诊,认为陈红母亲的乳腺瘤是良性的,就是说,母亲没有生命危险!那一刻,陈红喜极而泣。很快,张小军把手术的钱交到了医院。9月18日,顺利手术后的陈红母亲出院了。

送他们走的时候,张小军又从身上拿出一万元钱塞给他们。尽管陈红的父母百般拒绝,张小军还是把钱塞到了他们的衣袋里……

送走父母后,难得在家休息一天的吴倩开车把陈红带到了家里,吴倩对陈红说:“小陈,现在母亲的病好了,你也该放心了吧!”陈红说道:“吴姐,太谢谢你们了,母亲治病用的钱,我会从工资中省出来还给你们的……”

还没等陈红把话说完,吴倩笑着说:“傻丫头,凭你那点工资,什么时候能还清呀。”随后她又说:“对了,我和你们老板商量过了,我们准备开一个室内装修公司,正缺少一个经理,我们想让你来负责这个分公司,材料由公司提供,我们把装修公司股份分给你一部分。只要你好好干,装修公司做好了你很快就能把欠我们的钱还清。你看这样好不好?”

听吴倩这么一说,陈红的眼泪又掉了下来:“倩姐,我真不知该怎么报答你们。我一个无依无靠的乡下女孩,有什么资格接受你们一次又一次的帮助啊?”

吴倩动情地说:“小陈,你知道我们为什么要借钱给你母亲治病吗?因为张小军从小就失去了母亲,而我的父母也在我二十出头的时候就因病离去了。我们结婚的时候也是一无所有的。经过这十几年的拼搏,才算办下了现在的公司。这些年我们虽然挣了些钱,但是每年的春节都是冷冷清清地度过,想起过世的老人我们俩都很难受。我们之所以要帮你,是因为我们不想让你因为母亲的病拖延治疗而一辈子内疚。现在我们让你当装修公司的经理,为的就是让你将来也能成就事业、有所作为,更好地孝敬父母……”

陈红听完吴倩这些发自肺腑的话,眼泪再一次夺眶而出:“倩姐,张总可能没向你说过,可是今天我必须向你坦白我曾经犯的错,前段时间我急于筹款给妈妈看病,一时糊涂想去敲诈张总,没想到张总知道实情后和你一起出手挽救了我家,我现在向您真诚道歉……”

吴倩拍了拍陈红的肩:“傻丫头,别想那些事了。说实在的,当时张小军说要借钱给你妈治病的时候我也想不通,为什么借钱给一个女职员?我当时就问他,是不是和你有说不清道不明的事情,后来他说了你的所作所为,说你已经处在心理崩溃的边缘。我想了许久,后来我理解了你的出格举动是因为你压力太大,就原谅了你的错误。别想那么多了,好好干吧,像你这么聪明能干的女孩,一定能做大事!”

4.无效合同有 篇四

有资质的劳务分包合同属于有效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劳务分包不同于转包和分包。转包是将全部建设工程转由第三人完成,转包人即承包人退出承包合同,对受让人的履行行为不承担责任;分包是将建设工程的某一部分项目有条件的交由第三人承接,分包人与总承包人共同就建设工程的施工对发包人负责;而劳务分包是将建设工程中的劳务部分交由第三人完成,劳务分包承包人就劳务分包作业向劳务分包的发包人负责,并共同向总承包人和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建设部《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3月8日)的规定,劳务分包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饭金以及架线等13种作业。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人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的劳务作业,对此在实践操作中应注意和劳务合同、劳动合同以及非法转包合同加以区分。

5.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有何关联 篇五

《劳动合同法》立法过程中,有学者建议将《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事业单位及其劳动者,围绕这一问题各方意见较为对立。

从劳动合同原理讲,聘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聘用合同制与劳动合同制没有本质区别。但是,由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职责不同,决定了劳动合同制与聘用合同制在人员的录取和管理等方面有着明显区别。从事业单位现在尚在实行的制度来讲,即便是正在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仍然要按照国家编制机构下达的编制限额聘用人员,比照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提出辞职应经批准后方准辞职等。对于实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是自主决定的,管理是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进行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可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必经过对方批准。在争议处理问题上,事业单位发生的是人事争议,先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处理;劳动合同关系发生的是劳动争议,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处理。但现在两种争议的处理有融合之势。

6.建筑合同种类有哪些 篇六

2.按承包工程计价方式分类:①总价合同②单位合同③成本加酬金合同。总价合同可分类固定总价合同和调价总价合同。单位合同分为: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纯单价合同,单位与包干混合合同等。

3.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①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②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③建设工程保险合同④建设工程担保合同

4.按工程建设阶段分为:①工程勘察合同②工程设计合同③工程施工合同 1z206030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

1.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①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的组成②总承包的内容③双方当事人的权得义务④合同履行期限⑤合同价款⑥工程质量与验收⑦合同的变更⑧风险责任和保险⑨工程保修⑩对设计分包人的规定⑾索赔与争议的处理⑿违约责任

2.建设工程总承包的履行:①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订立后,双方都应按合同的规定严格履行②总承包单位可以按合同规定对工程项目进行分包,但不得不利于转包③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分包外,必须经发包人认可。3.施工总承包合同协议书的内容:①工程概况②工程承包范围③合同工期④质量标准⑤合同价款⑥组成合同的条件⑦承包人向发包人的承诺⑧发包人向承包人的承诺⑨合同的生效

4.组成合同的文件依据优先顺序分别为:①本合同协议书②中标通知书③投标书及附件④专用条款⑤通用条款⑥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⑦图纸⑧工程量清单⑨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5.工程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专业工程分包资质设2-3个等级,60个资质类别。劳务分包资质设1-2个等级,13个资质类别

6.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7.劳务分包人须服从工程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及工程师的指令,劳务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8.劳务分包的劳务报酬,除本合同约定或法律政策变化,导致劳务价格变化,均为一次包死,不再调整

9.劳务报酬的支付:全部工程完成后,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14天内,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按约定的合同计价方式进行劳务报酬最终支付,结算资料在递交的14天内工程承包人进行核实确认,在承包确认后4天内,向劳力分包人支付劳务报酬。1z206040 建设工程担保

1.投标担保或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保证具有投标接受后对其投标书中规定的责任不得撤销或者反悔,否则招标人将对投标保证金予以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一般为投标价的2%左右,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2.投标保证金的形式:①交付现金②支票③银行汇票④不可撤销信用证⑤银行保函⑥由保险公司或者担保公司出具投标保证书

3.投标保证金的作用:主要用于筛选投标人

4.履约担保是指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要求承包人提交的保证履约合同的义务的担保。5.履约担保的形式:银行保函,履约担保书,保留金。

6.银行履约保函是由商业银行开具的担保证明,通常为合同金额的10%左右,银行保函分为有条件的银行保函和无条件的银行保函。

7.工程采购项目保证金提供担保形式的,其金额一般为合同价的30%-50% 8.保留金一般为每次工程进度款的10%,但总额一般限制在合同总价款的5%,(通常最高不超过10%)一般在工程移交时发包人将保留金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保修期满1年后(一般最高不超过2年)14天内将剩下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

9.预付款担保一般为合同金额的10%,但需由承包人的开户银行向发包人出具预付担保。10.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一般为银行保函,也可由担保公司担保,或采取抵押等担保形式。11.预付担保的作用在于保证承包人能够按公司规定进行施工,偿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全部预付款。

12.投标书附件中规定的预付款额,应在承包人根据发包人呈交或认可的履约保证书和已经发包人认可的条件对全部预付款价值进行担保的保函之后,由工程师开具证明支付给承包人。13.支付担保是指应承包人的要求,发包人提交的保证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的担保。

14.支付担保的形式:①银行保函②履约保证金③担保公司担保④抵押或质押

15.发包人支付担保应是金额担保,实行履约金分段滚动担保。担包额度为工程总额的20%-25%。本段清算后进入下段。

16.支付担保的作用是通过对发包人资信状况进行严格审查并落实各项反担保措施,确保工程费用及进支付到位。一旦发包人违约。付款担保人将代为履约。17.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18.《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关于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内容: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篇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及选择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

按计价方式不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划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大类。根据招标准备情况和建设工程项目的特点不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选用其中的任何一种。

1、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又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总价合同。

(1)固定总价合同。承包商按投标时业主接受的合同价格一笔包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业主没有要求变更原定的承包内容,承包商在完成承包任务后,不论其实际成本如何,均应按合同价获得工程款的支付。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时,承包商要考虑承担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全部风险,因此,投标报价较高。固定总价合同的适用条件一般为: ① 工程招标时的设计深度已达到施工图设计的深度,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会出现较大的设计变更,以及承包商依据的报价工程量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不会有较大差异。② 工程规模较小,技术不太复杂的中小型工程或承包内容较为简单的工程部位。这样,可以使承包商在报价时能够合理地预见到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③ 工程合同期较短(一般为1年之内),双方可以不必考虑市场价格浮动可能对承包价格的影响。(2)可调总价合同。这类合同与固定总价合同基本相同,但合同期较长(1年以上),只是在固定总价合同的基础上,增加合同履行过程因市场价格浮动对承包价格调整的条款。由于合同期较长,承包商不可能在投标报价时合理地预见1年后市场价格的浮动影响,因此,应在合同内明确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原则、方法和依据。常用的调价方法有:文件证明法、票据价格调整法和公式调价法。

2、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承包商按工程量报价单内分项工作内容填报单价,以实际完成工程量乘以所报单价确定结算价款的合同。承包商所填报的单价应为计入各种摊销费用后的综合单价,而非直接费单价。

单价合同大多用于工期长、技术复杂、实施过程中发生各种不可预见因素较多的大型土建工程,以及业主为了缩短工程建设周期,初步设计完成后就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单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内所开列的工程量一般为估计工程量,而非准确工程量。

3、成本加酬金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时将工程项目的实际造价划分为直接成本费和承包商完成工作后应得酬金两部分。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直接成本费由业主实报实销,另按合同约定的方式付给承包商相应报酬。

成本加酬金合同大多适用于边设计、边施工的紧急工程或灾后修复工程。由于在签订合同时,业主还不可能为承包商提供用于准确报价的详细资料,因此,在合同中只能商定酬金的计算方法。在成本加酬金合同中,业主需承担工程项目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因而也就承担了工程项目的全部。而承包商由于无风险,其报酬往往也较低。

按照酬金的计算方式不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形式有:成本加固定酬金合同、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合同、成本加浮动酬金合同、目标成本加奖罚合同等。在传统承包模式下,不同计价方式的合同类型比较见表1-1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型的选择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形式繁多、特点各异,业主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选择不同计价模式的合同:

1、工程项目的复杂程度

规模大且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承包风险较大,各项费用不易准确估算,因而不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最好是有把握的部分采用总价合同,估算不准的部分采用单价合同或成本加酬金合同。有时,在同一工程项目中采用不同的合同形式,是业主和承包商合理分担施工风险因素的有效办法。

2、工程项目的设计深度

施工招标时所依据的工程项目设计深度,经常是选择合同类型的重要因素。招标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的详细程度能否使投标人进行合理报价,取决于已完成的设计深度。表2-1中列出了不同设计阶段与合同类型的选择关系。

表2-1 不同设计阶段与合同类型选择

3、工程施工技术的先进程度

如果工程施工中有较大部分采用新技术和新工艺,当业主和承包商在这方面过去都没有经验,且在国家颁布的标准、规范、定额中又没有可作为依据时,为了避免投标人盲目地提高承包价款或由于对施工难度估计不足而导致承包亏损,不宜采用固定价合同,而应选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4、工程施工工期的紧迫程度

有些紧急工程(如灾后恢复工程等)要求尽快开工且工期较紧时,可能仅有实施方案,还没有施工图纸,因此,承包商不可能报出合理的价格,宜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对于一个建设工程项目而言,采用何种合同形式不是固定的。即使在同一个工程项目中,各个不同的工程部分或不同阶段,也可采用不同类型的合同。在划分标段、进行合同策划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再作出决策。

一般而言,在合同工期在1年以内且施工图设计文件已通过审查的建设工程,可选择总价合同;紧急抢修、救援、救灾等建设工程,可选择成本加酬金合同;其他情形的建设工程,均宜选择单价合同。

篇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

总价合同又包括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值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包括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和纯单价合同;而成本加酬金合同包括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合同、成本加固定金额酬金合同、成本加奖罚合同、最高限额成本加固定最大酬金合同。

一般情况下分为三大类型,即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

7.试述无效合同 篇七

关键词:无效合同,后果,诉讼时效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逐渐增强, 合同的产生成为普遍现象。但并非各种合同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下面是笔者对无效合同的法律分析。

一、无效合同的概念、特征

所谓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 它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 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应确认为无效。

无效合同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一般合同一旦依法成立, 就具有法律拘束力, 但是无效合同却由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 即使其成立, 也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并且即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也不能通过同意或追认使其生效。其无效性质具有必然性, 不论当事人是否请求确认无效, 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都可以确认其无效, 其特征为:

1.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所谓违法性, 是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2.对无效合同实行国家干预。由于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 因此对此类合同应实行国家干预, 这种干预主要体现在, 法院及仲裁机关可依职权主动确认合同的无效;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可以对一些无效合同予以查处, 并追究有关无效合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3.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指当事人在订立无效合同后, 不得依据合同实际履行, 也就谈不上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

4.无效合同自始无效。由于无效合同从本质上违反了法律规定, 因此国家不承认此类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一旦确认无效, 就将产生追溯力, 使合同自订立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

二、无效合同的范围、后果

根据《合同法》第52条, 无效合同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 损害国家利益

欺诈, 就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 欺骗对方, 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

胁迫, 是指行为人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 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而与之订立合同。

损害国家利益, 主要是指损害国家经济利益, 例如, 欺诈国有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而使国有财产造成损失。如果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则应适用《合同法》第52条第4款的规定。

(二) 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

所谓恶意串通的合同, 就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非法勾结, 为牟取私利, 而共同订立的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三)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七项规定,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 但在内容上和目的上是非法的。

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与规避法律的行为并不完全等同。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是以一种行为掩盖另一种当事人所希望实施的行为;而规避法律行为只是通过实施某种规避行为, 达到违法的目的, 而并没有实施掩盖的行为。

(四)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4款规定,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因此凡订立合同危害国家公共安全和秩序 (如走私军火、买卖枪支和毒品等) , 损害公共道德、危害公共健康和环境 (如购买“洋垃圾”等) 以及其他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无效, 法律和仲裁机构都应主动宣告合同无效。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实质上是违反了社会主义的公共道德, 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

(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

此处所说的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的法律, 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订的法规, 违反这些全国性的法律和法规的行为是当然无效的。无效合同都具有违法性, 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行为, 在违法性方面较之于其他无效合同更为明显。

无效合同的无效是绝对的、当然的、自始的无效, 但并非不发生任何法律效果。《合同法》相关法律规定:

第56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 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 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57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 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 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 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 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双方都有过错的, 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59条:当事人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合同一经确认无效, 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无效, 合同也应终止履行。对未履行的无效合同, 终止履行一般就已足够, 而对于已经履行或部分履行的合同, 除终止履行外, 以及全部履行的合同, 还可能产生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等法律后果。

三、无效合同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实践中, 对于确认合同无效, 学者在提起方式上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诉讼或申请, 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另一种是在审理或仲裁过程中,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动审查合同效力, 认为合同符合《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有关无效情形, 确认合同无效。对于无效合同的确认是否受诉讼时效的约束。《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根据该条规定, 确认合同无效也同样具有诉讼时效。因此, 确认合同无效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一) 无效合同的确认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法律依据

对于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 在我国《合同法》没有规定, 但仍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原因很简单, 《合同法》仅是民法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而我国的《民法通则》在目前尚无完整“民法典”的情况下, 充当了总则的角色。因此, 《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合同法》应当遵循。

纵观《民法通则》第七章和有关诉讼时效的法律法规, 对于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情形, 只有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 第170条“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 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有明确规定, 而这则司法解释仅适用于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 除此之外, 再无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其他情形, 既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当然也不能凌驾于此之上。因此, 无效合同的确认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而主张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既不符合法律规定, 也没有法律依据。

(二) 从无效合同的违法程度来看, 也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 从侵犯客体来讲, 包括刑事违法行为即犯罪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和民事违法行为, 一般认为, 这三种违法行为中, 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严重违法行为, 对社会的危害性最大, 比其他两种违法程度要严重得多。《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然而, 无效合同之所以无效, 正是由于合同本身存在违法性, 但属于民事违法范畴, 其违法的严重性远远小于刑事违法, 国家对最严重的刑事违法行为都规定了追诉时效, 超过追诉时效则放弃对其责任追究, 对于违法性较轻的民事违法行为也就无需无限期进行干预和追究责任。如果认为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那么就产生一个问题, 行政违法行为经过二年、罪当死刑的犯罪行为经过二十年就不再受法律的追诉, 只对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永远都要接受法律的处罚, 显然违反了法律体系理论中的统一性和协调性原理。因此, 对于无效合同违法性的干预, 应当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三) 无效合同受诉讼时效限制, 有利于规范对无效合同的处理

在司法实务中, 处理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时存在较大的随意性, 处理结果往往不能象处理有效合同一样能够充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如果再加上不受诉讼时效制度的约束, 可以随时主张, 那么, 处理无效合同的随意性就更大了。有效合同要受到法律规定的种种制约, 而无效合同却可以为一方当事人利用无效合同牟利大开方便之门, 有损司法公正。无效合同同样也需要及时了结, 这符合法立法的基本精神与原则, 也符合诉讼时效制度立法的目的。

参考文献

[1]中国论文下载中心.http://paper.studa.com

[2]中国律师网.www.365lvshi.com

[3]合同法律知识网站.合同法网.http://www.hetong365.com

8.无效合同有 篇八

近日,教育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司长曹国兴对中外媒体介绍了自费出国留学以及加强中介机构监管等方面的情况,有几组数字值得关注。

到目前为止,每年出国的留学生当中,自费留学生占93%。而据不完全统计,在最近3年的自费留学生中,60%自费留学生是通过自费留学中介办理出国的。有些国家,留学生90%以上是通过自费留学中介机构递交的申请材料。因此,曹国兴对全国经过认定的270家自费留学机构总体上还是给予肯定的,认为“主流是好的。第一,帮助人们实现了出国留学的愿望;第二,自费留学中介机构开辟了自主留学的新渠道;第三,通过自费留学中介渠道加强与世界各国在教育、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对于自费留学中介机构存在的如非法中介、制造假材料、乱收费等问题,曹国兴并不讳言,表示将一如既往地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严厉查处。今年,国家留学主管部门在继续做好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公布主要留学对象国万所学校名单、发布留学预警等工作的同时,还从源头抓起,积极会同工商部门,做好留学中介的管理工作。日前,国家教育部与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密切合作,研究制定能够切实保护当事人双方特别是留学人员利益的《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合同明确规定了留学人员和留学中介的职权利以及违约责任,有利于当事人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因合同缺款少项、意思表达不真实、不确切,导致留学当事人上当受骗。因此,对于属于相对弱势群体的留学人员来说,无疑多了一道保护屏。《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的实施,是规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市场、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之一。根据当事人的情况和意愿,《委托合同(示范文本)》既可以作为签约的参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

9.合同审查方法有哪些 篇九

合同审查的技巧和方法

合同审查的着重点:合同的效力,合同的中止、终止、解除,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条款

合同的效力问题

1、《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因此,在审查合同时,应认真分析合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判断是否存在导致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并认真分析合同无效情况下产生的法律后果。

2、注意审查合同的主体。

主体的行为能力可以决定合同的效力。

对于特殊行业的主体,要审查其是否具有从事合同项下行为的资格,如果合同主体不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格的,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因此对主体的审查也是合同审查的重点。

3、对于无权代理、无权处分的主体签订的合同,应当在审查意见中明确可能导致合同被变更、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4、注意合同是否附条件或附期限。

5、注意合同中是否存在无效的条款,包括无效的免责条款和无效的仲裁条款。

无效的免责条款即《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和因故意和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合同的履行和中止

1、《合同法》第62条明确规定了合同中部分条款约定不明、没有约定的情形下的履行方法,因此对这部分条款需仔细审查,包括质量标准、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费用等条款。

2、《合同法》规定了双务合同中的不安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因此在审查合同时,应结合违约责任的约定注意审查双方义务的履行顺序问题。

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合同的终止和解除是两个并不完全等同的法律概念,合同解除是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合同审查时应掌握合同法第六章关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相关规定。

1、合同的终止

合同终止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其法律后果只发生一个向后的效力,即合同不再履行。

《合同法》第91条规定了合同终止的若干情况: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解除;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体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及,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91条最后一款的授权,许多合同文本都有专门条款约定合同终止的情况,但有些约定往往是对违约责任的重复,而违约的情形是可依据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这种责任的承担与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往往是不同的,因此,应结合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分析对合同终止的约定是否属于可以且必要的情形。

2、合同的解除

《合同法》的93条规定了当事人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这些条件的设置往往与一方违约相联系,这是在合同审查时需注意的问题。

《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但应当注意这种解除权是一种单方任意解除权而非法定解除权,对该条的适用仍需当事人的约定。

同时,这种解除需要提出解除的一方通知对方,且在通知到达对方时发生解除的效力。

这也是在合同审查时需要注意的问题之一。

特别是在一方迟延履行时,只有这种迟延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时,另一方才享有单方解除权,否则应给予违约方合理期限令其履行合同义务而不能解除合同。

审查时还要注意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是否约定了行使解除权的期限。

根据《合同法》第95条的规定,双方可以约定行使解除权的期限,没有约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也没有规定的,则在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必须行使,否则会导致该权利的丧失。

合同法分则许多条款都有关于法定解除的特别规定,如赠与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货运合同、保险合同等,这要求审查时掌握合同法分则对各类合同的具体规定。

合同解除的效力较合同终止更为复杂。

首先它产生一个向后的效力,即对将来发生的效力——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其次,对于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合同法》并没有做一刀切的规定,而是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可以要求恢复原装(相互返还);最后,野火四最为重要的一点,多数合同在违约责任条款中会约定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这种约定实际上是错误的,正确的表述是:解除权人有损失的,可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可以约定该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合同法》第114条)。

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

主要涉及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

目前对于约定两个仲裁机构的已被认定为有效的仲裁条款。

应当写明仲裁机构的名称、仲裁事项。

对于诉讼的条款,应注意选择的法院是否有利。

几类常见合同的审查

(一)买卖合同

1、注意审查对合同项下标的的描述,应当有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或总价)。

2、交货条款:交货时间、地点。

3、付款方式:应注意审查付款条件。

4、验收:应注意验收与付款的衔接问题。

5、运输条款:应注意审查运输费用的承担、运输和交货条款的衔接。

6、包装:注意审查是否有特殊的包装要求。

7、检验条款:第4项所列明的验收条款是基于通信类产品、设备往往需要在安装、调试后经过试运行方可确定产品或设备的可用性,因此在通信类产品和设备的买卖合同中与付款相挂钩的往往有初验、终验等条款。

而此处检验条款是指《合同法》第157条、158条规定的情形,往往是到货时的检验,对此应掌握《合同法》第157条、158条的规定。

8、安装、调试、初验、试运行和终验条款应注意各个环节的衔接几各环节的处理和对下一环节的影响。

9、培训条款:注意培训费用、培训内容的约定。

10、保修:注意保修期限的起始点和保修期内故障的处理。

11、索赔和违约责任:有关违约责任及赔偿并不一定仅出现在索赔和违约责任这一专章条款中,可能散见在各个条款中,因此在审查违约责任时应注意前述各条款的内容中是否存在出现违约的情形,如果在相关各方义务的条款(如保密条款)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则应在违约责任专章中有所约定。

对于违约责任部分,可以列一个帽子条款,将各种违约情形笼统的约定在一个条款中,如:任何乙方违反本合同中的承诺、保证及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12、争议解决注意审查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

13、不可抗力条款应注意对不可抗力的界定是否和法律规定的一致。

对于买卖合同,应当掌握合同法关于分期付款买卖、适用买卖、凭样品买卖的特殊规定,尤其是对合同解除方面的特殊规定,这与违约责任有密切关系。

(二)建设工程合同(工程类合同)

10.无效合同有 篇十

成都劳动纠纷律师在线法律咨询: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会有补偿吗?咨询: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会有补偿吗?

来源:法妞问答

简介: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都知道要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续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后,当事人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继续签订与原劳动合同内容相同或者不同的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关于劳动合同续签,大家可以有很多问题,例如:如果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的,那么会有补偿吗?

普法:

在订立劳动合同的时候,一般合同是有一个期限的。在到合同的最后期限之后,一般是需要进行续签的。但是如果因为一些原因,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的时候,劳动者是否可以得到赔偿呢?关于这个问题,请看下文。

一、先来了解一下劳动合同续签的问题:

劳动合同终止后,经双方协商一致,还可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是指合同期满后企业与员工不终止劳动关系,在双方完全同意的情况下继续履行原合同确定的权利与义务,即原订立即将到期的劳动合同延长有效期的法律行为。

续订劳动合同的基本要求和订立劳动合同一样,应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根据《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15日内办理续延手续。

劳动合同未明确劳动报酬的,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予以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调不一致的,以劳动合同期满前12个月的平均劳动报酬作为劳动报酬最低标准。劳动合同到期

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在实际履行中发生变化而劳动合同未依法变更的,实际履行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如低于劳动合同约定,不得作为续签劳动合同的最低标准。法妞问答

二、不续签劳动合同能要补偿吗?

(一)如果单位不续签需要进行经济补偿

(二)如果员工不续签要看具体情况

1、如果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的,则不进行经济补偿。

2、如果单位降低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不续签的,则单位还要进行经济补偿。

3、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劳动条件是广义的,包括工资却又不仅仅是工资,如工作环境,福利水平等。

(三)如果不续签如何进行经济补偿

实践操作中一直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从员工进入单位开始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第二种认为从2008年1月1日起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

事实证明,在一些劳动案件,也是根据第二种观点进行裁判的。员工在单位工作的时间应该分为两个部分计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应该适用原《劳动法》,而原来的劳动法规定,合同自然期满的,无需进行经济补偿;第二部分是2008年1月1日之后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需要进行经济补偿。既然《劳动合同法》无溯及力,则其对 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期限无法律效力。

从2008年1月1日起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根据劳动者合同期满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以拿到手的工资为准。综上所述,除了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这种情况以外,单位需要对员工对员工进行经济补偿,补偿的数额为从2008年1月1日起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

三、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的情况分析:

(一)如果单位不续签,需要进行经济补偿。法妞问答

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14条的情况下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拒绝续签违法,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

(二)如果员工不续签,要看具体情况

又细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的,则不进行经济补偿。

2、如果单位降低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不续签的,则单位还要进行经济补偿。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劳动条件是广义的,包括工资却又不仅仅是工资,如工作环境,福利水平等。

四、如果不续签,如何进行经济补偿,补多少?

实践操作中一直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从员工进入单位开始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第二种认为从2008年1月1日起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

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员工在单位工作的时间应该分为两个部分计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应该适用原《劳动法》,而原来的劳动法规定,合同自然期满的,无需进行经济补偿;第二部分是2008年1月1日之后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需要进行经济补偿。既然《劳动合同法》无溯及力,则其对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期限无法律效力。因此,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事实证明,我所代理的一些劳动案件,也是根据第二种观点进行裁判的。从2008年1月1日起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根据劳动者合同期满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以拿到手的工资为准。

综上所述,除了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这种情况以外,单位需要对员工对员工进行经济补偿,补偿的数额为从2008年1月1日起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法妞问答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上述条文来看,除非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以原条件或更好的条件要求与员工续约但员工不续约,无其他情况下公司都应给予员工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金额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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