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

2024-10-21

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共8篇)

1.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 篇一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及赔偿比例

作者:孙教授

2011/02/10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实行过错赔偿原则,即:有过错方赔偿,无过错方不赔偿,交通事故责任大的就应该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小的就应该少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我们说的“以责论处”。

交通事故责任者按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负全部责任的,承担损失的100%

(二)负主要责任的,承担损失的70%~90%

(三)负同等责任的,承担损失的50%

(四)负次要责任的,承担损失的10%~30%

事故责任者有3方以上的,参照上述分担原则确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超过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三十至四十的赔偿责任;

(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至七十的赔偿责任;

(四)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至九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死亡赔偿金的确定标准

死亡赔偿金的确定标准.对于死亡赔偿金的确定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1.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的确定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放弃了法释[2001]7号《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对死亡赔偿采取“抚养丧失说”进行解释的立场,而是以“继承丧失说”解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的死亡赔偿制度。按照这一新的立场,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对收人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2.死亡赔偿金的具体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1)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 20年;

(2)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X(20年—增加岁数);

(3)死亡赔偿金(75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5年。

2.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 篇二

学校在学生体育伤害事故中到底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首先要探讨的问题是学校在学生体育活动中扮演的是一个什么样的角色, 应该履行怎样的职责。

1.建立体育安全工作小组。体育安全工作小组的职责是全面负责体育安全工作, 包括体育活动安全和与体育活动相关的人、财、物的配备和管理工作, 确保活动安全开展。如:体育安全工作小组一般以校长为组长, 分管学校安全的副校长任副组长, 教导处、政教处、总务处等科室负责人任组员;校长是体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全面负责体育安全工作, 统筹安排各项体育活动;副校长是在校长的领导下, 具体负责体育安全各项工作, 对体育安全工作负直接的管理责任;各科室负责人具体负责各自范围内与体育相关的安全工作, 教导处重点加强体育从业人员的培训、业务检查等工作, 政教处负责体育活动的计划制订、学生教育等工作, 总务处负责各项体育活动场地、器材的添置、维护保养的工作等, 从而全面落实体育安全责任制, 层层签订体育安全责任状, 明确各体育岗位的具体职责, 做到体育事事有人管、处处有人问, 同时, 完善体育事故责任追究制, 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 在出现体育伤害事故后, 对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规定, 依法处理, 不断增强体育安全管理意识。

2.健全“预防体育伤害事故防护机制”。“体育伤害事故防护机制”是指针对体育活动的场地、器材因素, 从采购、维护、保养等方面, 加强对场地、器材的安全管理, 增强防范机制, 避免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出现。如:针对学校的具体情况, 在添置运动器材时, 要严把采购关, 确保运动器材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并在规划场地、器材的放置时, 本着安全的原则, 避免因场地、器材的安全隐患所造成的伤害事故;同时, 要对体育活动的相关场地、器材安排专人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做好检查记录, 定期保养, 对需要维修的场地、器材, 及时与相关人员联系, 限时整改, 责任到人, 在隐患未排查前, 张贴明显的警示标志, 减少避免事故的发生。

3.加强师生体育安全教育培训。学校要充分认识到教育培训的重要性, 要有计划、分步骤、多形式地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 提升自护自救能力, 确保师生安全地进行体育活动。如, 在每一学年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 制订本学年的体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把学年计划细化到每学期、每季度、每月、每周、每天, 同时要加强体育安全知识氛围的营造, 利用黑板报、校园广播、手抄报、晨会、班会等多途径进行体育安全教育的宣传;也可以定时间、定地点邀请相关人员对全校师生进行有关体育安全教育培训, 并做好相关人员的出勤管理工作;此外, 为了提高安全教育培训的效果, 可以采用知识竞赛、辩论赛、观看视频等方式不断丰富教育培训的形式, 增强学习的兴趣, 提高安全教育培训的实际效果。

4.严把体育从业人员关。体育从业人员主要是指学校内从事与体育相关工作的人员。从业人员要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并加强对相关人员的监管, 确保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如, 在具备从业资格的前提下, 体育教师应遵循学生的生长发育规律、技能形成规律、组织教学规律等制订相应的活动计划和伤害事故应急预案, 确保活动的安全;体育器材保管员要每天坚持检查场地、器材, 并做好检查记录, 出现安全问题, 及时向学校反馈, 确保场地、器材不存在安全隐患;同时, 还要加强从业人员劳动纪律的管理, 对出现的不合格从业人员, 需停止目前工作, 进行进一步学习, 达到要求后再上岗, 否则辞退。

5.制订“体育伤害事故突发应对预案”。学校可以针对体育伤害事故的类型、大小制订合理高效的“体育伤害事故突发应对预案”, 如, 《课外活动伤害事故突发应对预案》、《体育训练伤害事故突发应对预案》等。正常情况下, 出现体育伤害事故后, 要及时进行现场救援, 视受伤程度及时送校医务室或医院, 如果出现伤害过重, 要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 向学校和上级领导报告, 及时通知家长, 做到接待和安抚工作, 责成相关负责人查明事故原因, 明确事故责任, 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合法手段解决学生的体育伤害事故。

6.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检。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检有利于准确把握每个学生的身体状况, 以确保其体育活动的安全。但诸如一些先天性心脏病、肢体残疾等隐性情况, 家长和学生有时不知道, 有时会轻视不以为然或因其他原因不好意思说, 不愿意将实情及时告知学校, 都是体育伤害事故的隐形隐患。作为学校, 要每年至少一次对全体学生进行体检, 对体检结果及时反馈给家长、教师等相关人员, 采用合理有效的方式, 让学生进行适度的体育活动, 避免因身体不适造成的体育伤害, 同时, 要建立身体特殊学生档案, 做到有据可循, 及时了解学生的身体、思想状况, 及早消除安全隐患。

二、厘清学校的事故责任

1.不承担事故责任

案例:在一节原地双手头上掷实心球课上, 学生张某在练习原地双手头上掷实心球动作时, 不遵守课堂纪律, 不按照教师教授的动作要领进行练习, 与其他学生说话、打闹, 经教师几次提醒后仍肆意妄为, 在一次练习时, 因擅自改变两脚的站位且动作幅度过大, 导致左膝关节髌骨移位, 教师及时向学校有关领导汇报, 并第一时间送往医院救治。

处理结果:经学校与家长积极协商, 家长认同事故完全是因为学生自身原因造成, 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分析: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 针对学校应承担的体育安全责任, 学校认真进行了履行, 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体育安全管理体系, 无明显的职责过失;同时, 作为体育教师按照学校的体育教学要求, 在上课前进行了安全、纪律教育, 并做了充分的准备活动, 教授动作较合理规范, 而且, 针对张某上课的不良表现及时给予了提醒, 但因张某自身原因, 不遵守纪律, 随意改变动作, 导致了体育伤害事故的出现, 事故责任应由张某个人全部承担。

2.承担部分事故责任

案例:体育教师刘某长期工作懈怠, 在上一节体育课开始时, 直接宣布让学生拿篮球自由活动, 自己则跑到一边玩起了手机, 正巧一名学生因在运球时不慎摔倒, 嘴巴着地, 导致两个门牙磕断, 造成了较为严重的伤害事故。

处理结果:学校和任课教师共同承担了学生的全部医疗费用, 同时学校进行了认真总结, 明确了安全管理责任, 对任课教师进行了批评教育。

分析:在这起事故中, 无论是学校还是体育教师都有逃脱不了的责任。作为学校, 知道体育教师刘某长期工作懈怠, 没有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 负有明显的安全管理过失;作为体育教师, 在教学中因本人的工作懈怠, 没有履行好自己的教育责任, 最终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 应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二者都应该承担因责任过失而造成的部分事故责任。

3.承担全部事故责任

案例:某学校知道本校的塑胶操场因使用时间较长, 多处存在破损, 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 仍然如期召开了运动会, 导致学生李某在1000m的长跑比赛中, 被塑胶跑道的破损处绊倒, 导致左肘关节骨裂, 被及时送往医院救治。

处理结果:学校和任课教师共同承担了学生的全部医疗费用, 同时学校进行了认真总结, 明确了安全管理责任。

分析:作为受害的学生在做了充分准备后, 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地点参与了长跑比赛, 本身不存在责任过失, 不承担事故责任;而作为学校方, 在运动会中, 明知道学校的场地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既没有及时发现修复, 又没有在比赛前对学生进行安全提醒, 抱着侥幸的心理, 最终导致了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在这起事故中, 学校应承担全部的事故责任。分析这类的体育伤害事故时, 应充分考虑到各方是否存在责任过失, 以这起事故为例, 伤害的发生不是因为学生主观过失造成, 而完全是因为学校对运动的场地存在管理疏忽, 没有尽到学校安全管理责任, 所以学校单方面承担全部的事故责任, 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受害方进行赔偿。这样学校单方面赔偿的因素还有很多, 如, 学校单方面的体育安全管理工作混乱, 在履行学校自身的管理、教育、保护的职责中, 存在明显的隐患和漏洞, 均应由学校承担全部的事故责任, 进行赔偿, 对情节严重的, 应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三、把握事故的处理原则

1.责任过失原则。《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履行职责的过程中, 是否因自身的职责过失, 导致了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决定学校是否承担伤害事故责任的根本标准。在处理具体的伤害事故中, 应充分把握责任过失的原则, 学校存在责任过失的, 必须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除了对受害者进行法律规定的民事赔偿之外, 造成严重后果的, 应追究相关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2.责任分担原则。《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 还明确了是责任过失和所应承担的责任后果的因果关系, 在很多的体育伤害事故中, 往往会出现学校、教师、学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过失的情况, 在这样的情况下, 应根据责任分担的原则, 厘清各方的过失大小对损害后果的影响程度, 按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无责任补偿原则。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中, 明确提出了:“学校无责任的, 如果有条件,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 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也就是说, 在一些学生体育伤害事故中, 虽然学校履行了自身的职责, 不存在明显的过失, 不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后果, 但考虑到受害者伤害程度, 对学生的影响程度, 乃至家庭的承受程度, 作为学校要把握无责任补偿原则, 可以对受害者进行一些经济补偿, 使受害者得到一定的精神慰藉, 家庭能够正常生活, 促进受害者的健康发展, 但这不是必须的。

4.维护权益原则。当下家长普遍认为把孩子送到学校, 只要出现了伤害事故, 学校就脱不了关系, 学校负有监护不力的责任, 就要承担相应的医疗费、伙食费、补偿费等, 即使明显是学生自身原因造成的伤害, 家人也认为必定是“私人”对“公家”, 到学校去闹, 往往学校怕造成一定的影响, 会做出适当的妥协。《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明确指出了12种情形造成学生伤害事故, 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除了这12条之外, 不是因为学校的责任过失造成的伤害事故, 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要根据法律法规, 坚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不卑不亢,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5.完善体系原则。《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明确指出:“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 应当针对学生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 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学校要从体育安全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 本着完善安全体系的原则, 完善体育安全工作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体系, 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即使不是学校的过失, 也要与家长进行有效沟通, 避免因沟通不畅造成影响;同时应针对事故中学生的伤害程度, 及时地采用各种有效的引导方式, 避免因伤害事故处理不当造成的二次伤害。

参考文献

[1]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E].[2002]第12号令.

3.会计信息失真的类型与责任划分 篇三

摘 要 目前,失真的会计信息已经充斥着国内外的经济环境,它赫然成了现在影响经济最大的一个会计问题。投资者、证券监管部门、中介机构、民众甚至上市公司自己都在不断探索一个问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之责究竟应当谁来负?笔者试从会计信息失真产生的根源、会计信息失真的类型两方面入手,通过分析各类不实信息形成的原因来说明公司管理层、具体会计操作人员和注册会计师应承担的不同责任。

关键词 会计信息失真 根源 分类 责任

一、会计信息失真产生的社会根源是经济利益矛盾的出现

企业与国家的利益关系不仅存在一致的方面,也存在矛盾。社会资本运动中经济利益分配的矛盾导致了这种矛盾的出现和存在。国家和企业所追求发展的目标是主观的设计,往往与客观实际存在差异。国家总是凭借权力得到发展的物质基础——税收;企业总是想获得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利润。税收和利润都来自社会的资本运动创造的剩余价值。当有限的剩余价值不能满足两者主观目标需求时,国家和企业开始了不断举债。高额举债的压力又促使双方加剧了对剩余价值的享有和对社会闲散资金的占用。因此,资本运动的过程也就成为国家与企业产生利益分配矛盾的过程。同时,这种矛盾随着资本构成的多元化而变得越来越复杂,随着资本运动的加速而变得越来越剧烈,这是一种全球化的现象。国家通过法律、制度和规定来维持社会经济秩序,要求企业真实、完整、公允地提供有关会计资料,从而监督资本运动安全循环。企业处于激烈的市场竞争之中,它们尽量寻找法律、制度及规定之间的缝隙缺陷来处理会计资料。甚至在必要的情况下,“故意的轻率的虚报或漏列会计资料”,以达到隐瞒和变更资本运动的真实过程。因此,企业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成为企业与国家经济利益矛盾的焦点。

二、会计信息失真类型划分

从目前国内外大量事例可以看出,上市公司虚假会计信息的成因大致可分为四类:一是违规造假型,即故意隐瞒或虚构交易事项。二是滥用判断型,即利用会计特有的职业判断权利,对交易事项做出非公允的表达,致使会计信息扭曲。利用资产减值准备、预计负债等会计估计,利用资本性支出、经营性支出的划分及收入确认期间的划分,以及根据交易实质划分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等会计判断进行盈余管理,是这种手段的一些主要表现形式。三是差错失误型。这是由于会计人员专业知识欠缺,或粗心大意,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出现差错,造成会计信息不准确。四是规则漏洞型,由于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等有关财务核算规则存在缺陷,导致会计信息未能公允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

三、不同类型信息失真的责任划分

1.虚构或隐瞒交易事项及因滥用会计职业判断造成的会计信息失真

会计核算本身存在着多重严密的勾稽关系。通过虚构或隐瞒交易事项的方法造假,需要多个岗位的财务人员共同参与,对一般财务人员而言,这种造假会使他们面临被处罚的风险,而没有明显利得。因此,如果没有主管会计核算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指使,他们缺少串通舞弊的动机和成功造假的可能性。而高管人员则不同。从现有的激励机制来看,高管人员一般都能从上市公司的业绩提高或财务状况好转中获得利益,或是高额奖金,或是职位提升的机会。而良好的经营状况可以使公开募集资金成为可能,这对于非流通股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也具有不小的吸引力。所以,上市公司中有动机做出虚构或隐瞒交易事项的决策,并能够指使财务人员付诸实现的,应当是公司主要高管人员或股东派出的董事。

会计的基本目的是为了对特定经济主体的资产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进行客观、公允的反映。它必须根据可利用的信息进行“职业判断”。但是,估计和判断可能被滥用。值得注意的是,在多数情况下,职业判断并不“职业”。这是由于重要的会计估计和判断影响重大,大部分不是由从事具体核算工作的会计人员决定而是由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甚至董事会决定。正如前面所述,他们的出发点可能是自身利益或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或其他目的,而不是交易事项的实际情况和职业经验。所以,尽管因职业判断不当造成的会计信息失真与会计本身和一般会计人员都有一定关系,但主要责任还应落在决定滥用职业判断的高管人员或董事的肩上。

2.因会计工作差错和失误造成的信息失真是具体会计人员的过错

上市公司一般规模较大,业务繁杂,会计核算的头绪比较多,加之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新的会计核算政策法规不断出台,另外,上市公司在会计核算与会计信息披露方面还有特殊要求。因此,上市公司的会计核算专业要求较高,工作失误和疏漏在所难免。对于这种信息失真,直接从事核算工作的会计人员难辞其咎。

3.会计理论的发展水平,以及会计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固有时间差所导致的因财务核算规则缺陷造成的会计信息失真

这种信息失真的危害相对较小。首先,如果存在这类问题,那么所有上市公司、投资者和中介机构都会遇到,可以说是一种系统风险,对证券市场的每个参与者是公平的。其次,通过会计改革,除公允价值概念因不合国情而未被采纳外,我国会计准则已与国际会计准则大体一致,应当说不存在非常重大、严重扭曲会计信息的致命缺陷。第三,这种信息失真并非有意为之,规则制定者一般能够及时调整规则来消除失真。

4.注册会计师在会计信息失真中应承担的责任

向社会公众披露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是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注册会计师则主要负责对定期报告所反映的会计信息是否公允发表意见,如果注册会计师未对失真的会计信息提出异议,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于虚构或隐瞒交易事项,以及滥用会计判断和会计估计以及会计处理差错造成的会计信息失真,注册会计师应当承担鉴证责任按照《注册会计师法》第21条的规定,公司管理当局通过虚构或隐瞒交易事项编制的虚假会计信息,注册会计师已发现却未提出异议的,应承担通同作弊的责任;注册会计师应发现而未发现的,应当承担失职责任,即所谓重大过失的责任。

(2)对上市公司滥用会计估计蓄意歪曲的会计信息,注册会计师同样负有发现并要求公司改正的责任。注册会计师应当独立地对公司的会计政策和重大会计估计进行判断,并收集充分的证据来予以佐证,而不得以“职业判断没有统一标准”为借口,以公司管理当局的判断代替自己的判断。《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规定:“公允反映是指会计报表的编制符合下列条件:(a)会计政策的选用和重大会计估计的做出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并且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4)按照重要性原则,会计报表反映了交易和事项的经济实质。”注册会计师主要是对会计信息是否公允发表意见,所以考察上市公司的会计估计和判断也是应履行的工作程序之一。(b)对于上市公司会计核算中出现的重大差错,注册会计师负有发现并要求公司改正的义务。虽然,目前的审计已经超越了查错防弊的阶段,注册会计师也不能保证发现所有的错误,但“合理确信会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仍是注册会计师的法定责任。因此,如未发现影响会计报表公允性的重大差错,注册会计师应当承担责任。

企业与国家的经济利益矛盾是客观的,是不可避免的,而且这种矛盾还带有普遍性,存在会计信息失真动机的不是个别企业而几乎是所有的企业。因此,为遏制这种行为,国家面临两方面的任务:一方面不断调整法律、制度、规定、税率,增强经济利益分配的公平性,减少与企业的矛盾;另一方面不断自我控制发展的迫切性,降低社会债务资本总量,适时调整利率、汇率,减轻社会资本运动中的利息转嫁给企业的负担。国家与企业经济利益矛盾的淡化,是减少会计信息失真的前提。“淡化矛盾”并不意味着国家利益的让步,而是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的最佳选择。

参考文献:

[1]吴联生.会计信息失真的"三分法"理论框架与证据.会计研究.2003.1.

[2]周峰,高存.从产权经济学看会计信息失真及治理.财会月刊.1999.4.

[3]陈凤阁.会计资料失真及其法律责任.西藏民族学院学报.1994.10.

[4]阎达五.会计监督新论.会计研究.1998.2.

[5]张栋,郑红媛.会计信息制度性失真的剖析.四川会计.2001.2.

4.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 篇四

一、原告家庭居民户口簿、原告身份证。

证明原告系城镇居民,证明原告今年54岁,证明马鸿霞系原告之妻子,姜涛系原告之子。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

证明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及发生的原因,双方在事故的发生中的作用。

三、新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证明资料一份

证明肇事车辆豫G02784属于新乡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所有;证明该车自2001年10月24日至事故发生未进行年检,未经过车辆上道路行驶即属于违法。

四、(一)住院证、出院证6份。

(1)新乡市第二人民医院2005年4月21日住院证一份。

(2)市二院05年5月20日出院证一份。

(3)市二院05年7月21日住院证一份。

(4)市二院05年8月13日出院证一份。

(5)市中心医院05年10月17日住院证一份。

(6)市中心医院05年11月10日出院证一份。

证明原告2005年4月21日—5月20日因交通事故引起蛛网膜下腔出血、左股骨粗隆间及股骨颈粉碎性骨折、左足2、3、4跖骨骨折住市二院治疗。

2005年7月21日—8月13日原告因事故引起的头颅慢性硬膜下血肿入二院手术治疗。证明原告于2005年10月17日—11月10日原告因左股骨颈陈旧性骨折住院治疗。

(二)诊断证明7份

(1)05年5月18日市二院诊断证明一份

证明原告因

1、蛛网膜下腔出血;

2、左股骨粗隆间及股骨颈粉碎性骨折、3、左足第2、3、4跖骨骨折第一次入市二院治疗。

证明住院期间医生医嘱要求陪护两人,出院后需(1—2人)专人陪护。

(2)05年7月21日市二院诊断证明一份。

证明原告于7月21日来该院复查,头颅CT显示左侧硬膜下血肿。

证明在该院门诊实施了做足内内固定取出手术。

(3)05年7月21日市二院诊断证明一份

证明因车祸致原告头外伤引起的慢性硬膜下积夜,需手术治疗,证明该日进行了CT检查。

(4)05年8月13日二院诊断证明一份

证明原告因慢性硬膜下血肿在二院进行住院手术治疗。

(5)05年10月10日新乡市二院诊断证明一份

证明原告在二院作慢性硬摸下血肿行钻孔穿刺引流术后三个月来二院复查。

(6)05年10月10日二院诊断证明一份

证明原告因车祸引起4月26日在二院行左股骨颈、粗隆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后6个月后,引起左股骨头无菌性坏死。

(7)05年11月11日市中心医院诊断证明一份

证明原告因在院行左股骨颈陈旧性骨折不愈合,引起左股骨头无菌坏死,在该院行人工关节置换手术。

证明出院后需要陪护2人。

(三)原告三次住院病历

(1)05年4月21日—5月20日在二院第一次住院病历,病案号:307

5(2)05年7月21日—8月13日在二院脑外科住院病历,病案号:200505440

(3)05年10月17日—11月10日在市中心医院住院病历,病案号:20837。

证明原告被告侵权行为导致原告三次住院,证明原告三次住院发生费用的客观性。

(四)法医门诊病历两份

(1)二院法医门诊一份

证明原告在二院门诊进行诊疗的事实

(2)新乡市法医门诊病历一份

证明原告在新乡市法医门诊诊疗情况,证明相应检查发生的证据。

(五)二院CT检查报告单2份;X线检查报告单2份;市中心医院X线检查报告单2份、CT检查报告单一份。共5份检查报告单。

证明:交通事故侵权造成原告头颅硬膜下积液,及术后检查情况,以及引起左股骨头无菌性坏死,以及人工髋关节置换手术后的情况。目前原告存在左侧股骨中上段骨质硬化,造成原告左腿功能丧失。06年2月9日CT显示,原告头部存在梗塞病症。

(六)(1)05年5月17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法医诊断证明一份

证明原告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入二院诊断情况。

(2)05年8月9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法医诊断证明一份

证明原告因事故引起的慢性硬膜下血肿需要手术治疗。

(3)05年11月4日新乡市公安局法医学诊断证明一份

证明原告车祸致左股骨颈骨折,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后,检查显示股骨颈骨折不愈合,需要住院行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手术。

(4)05年10月14日新乡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大队长郝国庆同意原告转院批准书一份。证明交警部门同意原告转院治疗。

五、原告住院、门诊收费票据21张

医疗费用详表:

(一)、第一次住院治疗第一次住院治疗时间:05年4月21日—5月20日,计30天,(1)、2005年5月20日二院住院费票据一张:21981.77元;

(2)、2005年4月21日门诊收费票据一张:4.00元;

(3)、05年4月22日门诊收费票据一张:7.35元;

(4)、05年5月17日门诊收费票据一张:50.00元;

(二)、新乡市康复医院门诊收费票据三张:

(5)、05年5月21日门诊收费票据(中成药)一张:230元;

(6)、05年6月10日门诊收费(中成药)票据一张:215元;

(7)、05年6月28日门诊收费(中成药)票据一张:215元;

(三)、7月21日复查费用:

(8)、05年7月21日二院门诊(CT、放射)收费:290元;

(9)、05年7月21日二院门诊(西药、手术费):340.9元;

(10)、05年7月21日二院门诊收费(放射):70元;

(11)、05年7月21日二院门诊收费(西药、中成药):144.54元;

(四)、第二次在二院住院:05年7月21日—8月13日,24天

(12)、2005年8月13日二院住院收费票据一张:12499.12元;

(13)、05年8月5日二院门诊收费(检查费)票据一张:50元;

(五)、05年10月10日在二院复查:

(14)、05年10月10日门诊收费(CT、放射费)票据一张:360元;

(15)、05年10月10日门诊收费(中成药费)票据一张:123.84元;

(六)、第三次住院治疗,在新乡市中心医院05年10月17日---11月10日,计25天;

(16)、05年11月10日新乡市中心医院住院收费票据一张:44506.3元。

(17)、05年11月15日新乡市中心医院门诊收费票据一张:30元;

(七)、术后六周复查:

(18)、05年11月21日在市中心医院门诊收费(放射费)票据一张:34元;

(19)、05年11月21日市中心医院门诊收费(放射费)票据一张:30元;

(八)、术后三个月复查:

(20)、05年2月9日市中心医院门诊收费(CT、放射费)票据一张:250元;

(21)、05年2月10日市中心医院门诊收费(中成药)票据一张:112.8元;

以上共计:81544.62元

三次住院费清单

(1)第一次住院的住院费清单

(2)第二次住院费清单

(3)在中心医院住院费清单

六、原告单位误工证明一份

证明原告系新乡市汽车厂职工,月工职1105元,自2005年4月21日至06年3月份的工资单位扣发。

七、(1)原告之子的护理证明一份

证明原告儿子姜mou 为新乡市mou 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的技术部经理,月工资1569元,在原告住院期间姜一直护理其父亲,单位扣发其三个月工资4707元。

(2)河南省公安厅下发的《2005年度全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参照标准》通知及附件 证明2004年度居民服务行业和其他服务行业平均工资为9323元,以此为标准计算原告之妻马鸿霞的护理费,从事事故发生到原告定残前一日。

(3)新乡市mou 厂误工证明一份。

证明原告之弟姜因护理原告造成误工,单位扣发相应的工资。

八、2006年3月2日河南省新乡市公安局法医学检验鉴定书一份

证明该次事故造成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

九、原告单位证明一份

证明该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劳动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已不能从事原来工作,单位不在给予安置其他工作,该次事故造成原告丧失工作收入,原告主张残疾赔偿为20年残疾赔偿金的30%。

十、河南省统计局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告部分资料

证明2005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8667.97元,以次来计算残疾赔偿金。

十一、交通费票据

证明原告及陪护人员住院出院及转院以及处理交通事故发生的交通费用。

十二、(1)2005年11月4日新乡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法医损伤鉴定费(或称法医诊断费)收费票据一张:80元;

(2)2006年3月10日新乡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伤残鉴定收费票据一张:160元,(3)3月10复印费票据一张:20元;

向法庭提供: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本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认定被告韦某斌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

2、港南区木格镇中心卫生院入院记录、病历副页、出院记录、DR影像检查报告单、手术记录、住院收费收据,证实事故发生后原告被就进送到木格卫生院治疗过程及所花费用;

3、贵港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入院记录、病历副页、出院记录、住院收费收据、住院费用详细清单,证实原告在人民医院治疗情况、伤情及所花费用;

4、贵港市港南区木格镇中心卫生院DR影像检查报告单、门诊收费收据,证实原告出院后复查情况及费用;

5、贵港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第(2)次入院记录、出院记录、住院收费收据、费用详细清单,证实原告在医院取内固定情况及费用;

6、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证实经鉴定,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十级伤残及花费鉴定费700元;

7、交强险及商业险保单,证实桂R1**09号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

8、原告身份证、户口本、出生证明,证实原告户籍及家庭成员情况。

5.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 篇五

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规定,责任督学要每三年轮岗交流一次,经研究决定,对我县现有责任督学挂牌督导责任区进行调整划分,具体安排如下:

县城区:责任督学:于 秀 张丽华

第一中学、第二中学、第三中学、第四中学、第五中学、第六中学(第一责任督学:于秀)第一小学、第三小学、和平小学、第六小学(第一责任督学:张丽华)

东南区:责任督学:辛长伟 郭德军

卫星中学、敏三中学、海丰中学、灯塔中学、东郊中学(第一责任督学:郭德军)

卫星小学、敏三小学、海丰小学、灯塔小学、东郊小学(第一责任督学:辛长伟)

东北区:责任督学:张玉良 王佳欢

莲花中学、东升中学、恭六中学、惠七中学、厢白中学(第一责任督学:张玉良)

莲花小学、东升小学、恭六小学、惠七小学、厢白小学(第一责任督学:王佳欢)

西南区:责任督学 陈中双 王晓明

富源中学、先锋中学、火箭中学、通江中学(第一责任督学:陈中双)富源小学、先锋小学、火箭小学、通江小学(第一责任督学:王晓明)

西北区:责任督学:杨守君 姜 凯 富饶中学、灵山中学、后三中学、特殊教育学校(第一责任督学:杨守君)

富饶小学、灵山小学、后三小学、望奎镇小学、幼儿园

(第一责任督学:姜 凯)

相关工作安排:

1、重新更换标牌,标明责任督学的姓名、照片、举报电话和督导事项,在校门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2、教育局统一择取制作标牌的地点,统一规格和样式,标牌做好后,通知各校派专人自行取回,费用由各校支付。

3、城内学校因没有更换责任督学,可不更换标牌,仍使用原标牌,但因破损陈旧需要更换的,必须到教育局指定做牌处按统一模式制作。

上述事项望各校遵照执行。

教育督导室

6.如何证明倒置的划分民事责任 篇六

【内容提要】正确理解证明责任“正置”与倒置的划分,关键在于先要理解“正置”与倒置的对象,其次要明白“正置”与倒置是相对而言,在此前提下,笔者提出了自己划分“正置”与倒置的标准,进而详细论述了倒置的理由,最后,依据前述探讨,对我国目前关于适用证明责任倒置的司法解释进行评析。

【关键词】正置/倒置/划分标准

无论是对我国理论界还是实务界来说,举证责任(实应为证明责任)倒置都不是陌生的术语,尽管对其实质含义有着不同的模糊理解。从逻辑上讲,有倒置,必定有其对称的“正置”,不过现实中只在潜意识里存在或因共同认可而没有明确提出这个字眼罢了。我们认为,确立一个较为合理的“正置”基点,那么倒置才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而目前广泛存在不同的倒置说法及不同的适用范围,与没有确立较为合理的“正置”学说有着极大的关系。人们往往是从个人理解的“正置”出发,进而阐发个人的倒置理论的。

要划分“正置”与倒置,首先必须明了“正置”与倒置的对象是什么。这是一个前提问题,这个问题如果现出混乱,“正置”与倒置的划分必然出现混乱。我国立法对倒置范围的界定就是明证。民事举证责任包括两个方面: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或称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注:李浩:《民事举证责任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9页.)结果责任又称证明责任,为统一术语,本文下称证明责任。行为责任是指在具体的诉讼中,当事人为避免承担败诉风险向法院提供证据。这种责任会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来回移动,它只有先后之分,并无独家承担之果。在实践中一般是原告先提供证据,随后被告提供证据,再接着原告举证,再接着被告举证,依次循环下去,直至双方无证可举为止。证明责任是指法庭辩论结束后,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任何一方都未能说服法官时应当判谁败诉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有一方败诉,故证明责任不会在当事人之间出现来回移动的现象,它总是存在于一方当事人身上。应当把这种败诉风险依据什么原则放在谁身上便是证明责任分配原则需要解决的问题。由此可以看出,既然行为责任会在当事人之间来回移动,自无倒置一说。证明责任只能存在于一方当事人身上,当其从经常归属的一方当事人身上挪走转移到另一方当事人身上时,便出现了倒置。因此,民事举证责任倒置是指证明责任的倒置。‘

其次要知道倒置是相对于正置而言,离开了正置这个参照物,也就无所谓倒置不倒置。由于证明责任的分配只在讼争的相对双方进行,即“提出主张者”和相对方之间,表现在诉讼中即为原告和被告之间。如果一般情况下,由“提出主张者”负担证明责任谓之“正置”,那么例外时由相对方负担证明责任则称为“倒置”,反之亦然。比如,在侵权行为法中,若将一般侵权中的过错归责作为“正置”,过错推定归责、无过错归责就是“倒置”。再比如,若将《合同法》第107条和第120条确立的严格责任原则作为“正置”那么,第189、191条赠与合同、第303条客运合同、第320条多式联运合同、第374条保管合同、第406条委托合同采用的过错责任原则就属于“倒置”。首次背叛“正置”的“倒置”,因其反差极大,能给人留下深刻的影响。随着倒置次数的增多,倒置成为一种制度后,再需要时一般就根据已形成的倒置制度下判,此时若不有意识与正置进行比较,则难以发现举证责任是否已经倒置。很明显,如果确定了“正置”是什么,那么“倒置”的问题也就容易说清楚了。

我们认为,将“提出主张者负担证明责任”视为举证责任分配的“正置”较为合适。这与“谁主张,谁举证”不同,“谁主张,谁举证”存在歧义,既可以指提供证据,也可以指承担证明责任,既不便于学术交流,也不合学术规范。“提出主张者负担证明责任”的含义较“谁主张,谁举证”明确。其中,主张指当事人陈述有利于自己的法律效果或主要事实,它包括法律上的主张和主要事实上的主张。对于法律上的主张,在法官知法的条件下,当事人无须对其真实性负担证明责任。对外国法当事人是否要承担证明责任,世界各国存在区别。(注:参见徐卉:《外国法证明问题研究》,《诉讼法论丛》第3卷,北京:法律出版社.)对于主要事实的主张,在辩论主义下,当事人要负担证明责任,即当事人对已主张但没有证明的主要事实或已作了证明但未能说服法官的事实负担因此产生的不利诉讼后果。具体指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须对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要件事实负担举证责任;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存在阻碍的当事人,对存在阻碍权利或法律关系的要件事实负担举证责任;主张原来存在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已经或者应当变更或消灭的当事人,须对存在变更或消灭权利或法律关系的要件事实负担举证责任;主张不存在阻碍权利或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要件事实的当事人,对要件事实的存在负担举证责任。仔细一看就可发现,我们确定的“正置”便是以罗森贝克为代表的法律要件分类说。“质言之,举证责任倒置必须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为基础方能展开,离开这一基础,举证责任倒置将无从谈起。”(注:左卫民 陈刚:《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法理与反思》,《清华法律评论》,.1(总第一辑).第181页.)

确立了举证责任分配“正置”这个参照物,再确定“倒置”的含义与范围就容易多了。我们以“提出主张者负担证明责任”作为举证责任分配的“正置”,那么,“免除提出主张者的证明责任而由其相对方来负担”则为举证责任的倒置。但以什么样的标准将举证责任由“提出主张者”倒置给相对方,同样是值得研究的问题。举证责任倒置的标准归根结底要体现“公平、正义”这一法律最高准则,同时还必须与立法的宗旨保持和谐一致。具体来说,应当考虑:(一)证据距离。如果负担证明责任的“提出主张者”远离证据材料而又缺乏必要的收集证据的条件与手段,而占有或接近证据材料有条件有能力收集证据的相对方却不负证明责任,那就势将造成显而易见的不公平。这种情况下应当考虑证明责任分配的倒置,如有关产品质量方面的诉讼。(二)举证能力。如果负担证明责任的“提出主张者”从人力、物力、财力及专业知识、技术能力、检测手段等方面来说都不如相对方,而相对方收集证据的能力明显地超过“提出主张者”,若拘泥“正置”将显失公正,则应当实行倒置,如有关环境污染方面的诉讼。(三)证据所持。若重要的诉讼证据为负担证明责任的“提出主张者”的相对方掌握或控制时,对方也可能不愿或不能给予应有的善意协助,如因害怕败诉而不提交重要书证、因将物证、书证丢失、损坏而无法提交,或是以威胁、贿买等方式阻碍证人出庭作证。此时,导致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的责任显然不在负担证明责任一方,若按举证责任“正置”原则处理而由此产生的不利诉讼结果判归由负担证明责任的一方负担,显然与法律“公平、正义”的本质背道而驰。此时应当考虑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如有妨碍对方举证行为方面的诉讼。(四)实体法立法宗旨。如果机械适用“正置”的举证责任分担方式将与实体法(尤其是侵权行为法)的立法意图、价值判断发生冲突,有悖实体法设置的保护经济上弱者的思想,同样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应当指出,这种

实体法(多为侵权行为法)最初是由程序法创制出来的。非常清楚,初次的以保护经济上的弱者为出发点而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例绝对不是依据实体法的立法宗旨而实行的,这也应合了谷口安平先生关于“程序法是实体法之母”的理论。“在这里,完整的私法实体并不一定必然存在。”社会仍通过一定程序在不断地解决纠纷,并通过这样的解决过程逐渐地形成了实体法规范。”(注:(日)谷口安平著 王亚新 刘荣军译:《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68页.)(五)盖然性及经验规则。具体而言,当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根据统计资料或人们的生活经验,如果“提出主张者”证明该要件事实为“真”或“假”远没有相对方证明此事实为“假”或“真”来得容易且更接近客观事实,例如“提出主张者”证明为“

真”相当困难而相对方证明为“假”却相当容易,此时相对方仍然不能证明为“假”,则可免除“提出主张者”负担举证责任而实行倒置。(六)政策。政策是指“国家或政党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路线而制定的行动准则”。(注:《现代汉语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第1477页.)作为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是统治阶段意志的反映,而政策是统治阶级特定历史时期利益指向的反映,两者在维护和实现统治阶级利益方面的作用是相同的。特别是国家建设日新月异的社会,国家或政党为达到维护特定群体利益、构建市场秩序、引导既定方向等目的`,也可能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来实现。“对这些无论哪一方积极举证都有困难的事实,法律规定其中哪一方负担举证责任,就在适用法律时产生重大差异。”(注:(日)兼子一 竹下守夫著 白绿铉译:《民事诉讼法》(新版),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第110页.)此时,政策的倾斜作用便凸现出来。(七)公正。公正虽然是个历史的、相对的概念,但人类社会依然存在某些公认的价值取向,而公正性、合理性正是这种崇高价值的内核(注:沈宗灵 主编:《法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第47~50页.)。作为法律最高准则的公正,不但单独作为举证责任分配标准有其价值,而且它还渗透到其他分配标准当中去。不难发现,上述分配标准除政策外,每个因素中都闪现着“公平、正义”的影子。

现在我们可以看看我国举证责任倒置到底存在什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这些侵权诉讼包括:(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诉讼;(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3)因环境上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国内立法和学理均把这一规定视为举证责任倒置。(注:王怀安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教程》,第157页.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学》,第167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这种理解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把不属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误认为倒置。第(2)和第(5)中情形根本就不是倒置。因为这两种情形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告除不用证明被告有过错外,其他侵权构成要件仍需证明。证明责任也没有从原告身上转移到被告身上,倒置从何产生呢?第(1)和第(4)种情形因适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告不用证明被告存在过错,有被告自行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相对于过错归责中由原告证明被告有过错的“正置”,现由被告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自然就成了“倒置”。在第(3)种情形下,目前立法规定原告仍需按过错归责原则就四个构成要件承担证明责任,自不存在倒置问题,实践中有法院改由被告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相对于立法而言实现了倒置。二是遗漏了其他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如对方当事人毁灭证据,妨害取证等情形。(注:探讨民事举证责任倒置的相关文章可以参见张卫平:《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法理》,载《证据法论坛》第一卷;左卫民 陈刚:《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法理与反思》,《清华法律评论》,1998.1.王学棉:《民事举证责任倒置浅析》,载《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科版)第1期.)

7.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 篇七

交通需求预测 (或交通需求分析) 是交通规划的基础工作及主要依据, 也是交通规划的主体部分。在国际上一直占据交通需求预测主导地位的“四阶段”交通需求预测模式, 即将交通需求预测划分为四个阶段:出行生成预测、出行分布预测、出行方式选择预测、出行分配预测。四阶段法的交通方式分担与之交通模型的研究已是学术界的主要研究方向之一。交通方式划分预测是对出行者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城市环境等条件的约束下, 选择何种交通出行方式的预测。

20世纪70年代, 计量经济学家Daniel L. McFaddenC[2]提出了“随机效用模型”的LOGIT模型, 并由Moshe Ben-Akiva引入交通需求预测领域[3,4,5]:交通方式的划分可以从研究出行者或顾客整体转为研究出行者个体, 并合理地假定每个出行者交通方式是按自身最大效用来选择的。效用函数的取值式表达为可以观测到的效用确定项Vi, q与不可确定的随机因素项 (用以总结所有其他无法观察到的影响) εi, q之和 (下标q表示出行者, i表示交通方式) :

Ui, q=Vi, q+εi, q

其中, Vi, q仅由待选的交通方式特性和出行者自身特性的组成因素所决定。在交通方式的选择问题中, 不论要选的方式是什么, 每一种方式对做选择的个体或出行者来说都有或多或少的效用, 一种方式的选定必然是因为该方式能产生出最高的效用。实际应用中, 通过较小样本抽样调查标定模型, 计算出行者不同交通方式的选择概率, 通过集计化得到规划区域全体出行者选择某种交通方式的概率值, 达到交通方式划分计算的目的。

本文借鉴前人的研究成果, 主要针对非集计交通方式划分预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 提出了基于概率神经网络 (PNN) 的方式划分模型, 它利用神经网络所特有的良好的分类能力, 实现对方式划分问题的求解。

2基于神经网络原理的交通方式划分模型

2.1 交通方式划分方法

交通方式可以从不同角度来划分, 一般通常有结构层次法和根据服务提供者两种, 本文主要介绍后者。如以城市交通的人员出行为例, 可归结为两种:公交方式——直接服务者是公交公司;非公交方式——直接服务者是道路部门。我国目前进行的交通方式划分大多采用这种划分办法, 简单地, 干脆只粗略地分为:公共交通和个人交通两种方式。

2.2 模型的提出

2.2.1 基本原理

出行者的特征所构成的向量m的一次观测写为如下的形式, 称为方式选择向量:m= (m1, m2, …, mL) , 对N个出行者的出行调查构成了N个样本:model={m1, m2, …, mN}, 每一个方式选择向量可以分为如下的两部分:

Ρ= (m1m2mΜ) Q= (mΜ+1mΜ+2mL) }

其中, P为方式选择决策向量;Q为出行者偏好向量。那么, 对出行个体的一次出行方式选择的观测向量可以表示为:

m=PQdef (m1, m2, …, mM, mM+1, …, mL) 。

其中, P为一个随机向量, 其分布密度为:

f (m) =dLΡdm1dm2dmL

问题在于如何通过已知向量P, 估计出未知向量Q, 即得到Q的均方误差估计值:Q=q (Ρ) 。它使均方差达到最小, 可表示为:

D=E[Q-q (Ρ) ]2=[Q-q (Ρ) ]2Ρ (m) =QΡ[Q-q (Ρ) ]2f (ΡQ) dΡdQ

其中, dP (m) =f (m) dm1dm2…dmL=f (PQ) dPdQ,

δD=-2QΡ[Q-q (Ρ) ]δq (Ρ) f (ΡQ) dΡdQ+QΡ[Q-q (Ρ) ]2δf (ΡQ) dΡdQ

假定f (PQ) 是已知函数, 则δf (PQ) =0, 当δD=0时, 取得最小值, 于是得到:

Ρδq (Ρ) dΡQ[Q-q (Ρ) ]f (ΡQ) dΡdQ=0, 当δq (Ρ) 0时, 且对任意的P式成立, 得:

Q[Q-q (Ρ) ]f (ΡQ) dQ=0

于是可以得到:

q (Ρ) =QQf (ΡQ) dQQf (ΡQ) dQ,

q (Ρ) =QQf (Q|Ρ) dQ

为充分利用样本, 可利用信息扩散原理来表示离散数据的联合概率密度[6], 即:

f (m) =1Νπ2Δni=1n[- (m-mi) 22σΔn2]=1Νπαi=1Νμ (m-mi)

其中, μ=exp[-m2/α2], α为罚系数, α=2σΔn;σ为待定系数;Δn为窗宽, 它反映信息分配的模糊划分区间的大小。根据以上假设和公式, 可以推出向量Q的估计值为:

q (Ρ) =1j=1Νμ (Ρ-Ρj) i=1ΝQiμ (Ρ-Ρi) =i=1ΝQici,

cj=μ (Ρ-Ρj) i=1Νμ (Ρ-Ρi)

作者已得到出行者偏好向量的基于信息扩散原理的最优估计表达式。在实际运算中, 一个特定的出行方式选择向量被视为一个神经元, 受出行选择决策向量的驱动, 在振幅cj的激励下, 输出出行偏好向量的值。

2.2.2 模型验证

模型的验证可以采用过滤误差 (Filtration) 和验证误差 (Verification) 两种方式之一或两者联合使用。作者通过调整罚系数来进行网络的训练。罚系数的取值原则为:在使过滤误差尽可能小的情况下, 使得验证误差最小, 这时罚系数为最佳。过滤误差 (验证误差) 的计算公式如下:

Ei=1Νj=1Ν (xΟ-ji-xC-ji) 2

其中, N为样本数;O为观测标志;C为计算标志。

在本模型中, 为了更好地观察神经网络在方式划分中的作用, 引入命中率和相对误差两个与过滤误差和验证误差相关的指标来分析。

1) 命中率。

各出行方式的命中率:

Ηi=card (CiΟi) card (Οi) ×100%

其中, Ci为神经网络测算值方式i概率最大的出行个体构成的集合;Oi为在观测样本中选择方式i的出行个体构成的集合;card为集合的元素个数。命中率从非集计的角度来考察模型的符合程度。

2) 相对误差。

相对误差是从集计的角度来考察模型的符合程度。对于非集计模型的集计, 常用的有抽样统计、自然集计等, 本例中采用的是自然集计。

Ri=|Ο¯i-C¯i|Ο¯i×100%

其中, Ο¯i为方式i在观测值中所占比例;C¯i为方式i在测算值中所占比例。

3) 过滤误差E (验证误差) 与命中率H及相对误差R的关系。

经推导, 过滤误差 (验证误差) 与命中率和相对误差之间的关系为:Ei2= (1-Hi+1+Ri-Hi) Pi, 其中, Pi为在样本中第i种出行方式的比例。

显然, Hi<1, 1+Ri>Hi。因此, 对于某一种出行方式而言, 在命中率越大, 相对误差越小的情形下, 模型的过滤误差 (验证误差) 越小;命中率与相对误差仅对某一出行方式而言没有任何必然的关系。

3算例分析

本算例样本来自重庆市综合交通调查。居民出行调查数据:

P= (性别, 交通工具, 年龄, 职业, 收入) ;

Q= (出租车, 小汽车, 公交车, 步行) 。

对于一次具体的观测值: (1, 2, 28, 2, 4, 0, 1, 0, 0) , 其含义为:一个28岁的男子, 他的职业性质为上班职员, 他拥有的私人交通工具是小汽车, 在调查时他的出行方式为乘出租车。算例结果如表1所示。

从算例结果可以看出, 模型对于交通方式划分拟合具有较好的精度。

4结语

本文尝试了将概率神经网络技术运用于交通方式划分。由于交通方式划分本质上是一个分类问题, 因此可以运用神经网络对此进行建模。从建模过程及算例结果来看, 该模型对方式划分问题具有很强的解释性和良好的操作性。

摘要:在分析交通方式划分预测的一些基本理论的基础上, 尝试应用概率神经网络进行交通方式划分建模, 并给出了算例, 分析表明该模型对交通方式划分问题不仅有很强的解释性, 同时具有很好的可操作性。

关键词:交通规划,四阶段法,交通方式划分,误差

参考文献

[1]黄海军.城市交通网络平衡分析理论与实践[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 1994.

[2]William H.Greene.Econometric Analysis经济计量分析[M].当代经济学教科书, 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8.

[3]刘灿齐.现代交通规划学[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 2001.

[4]Bresnahan, T.E., S.Stern and M..Trajtenberg“Market seg-mentation and the sourcesof rents from innovation:Personalcomputers in the late 1980 s”[J].Rand Journal of Economics, 1997 (28) :517-544.

[5]黄海军.交通行为建模——问题与机会[J].交通运输系统工程与信息, 2002 (1) :23-29.

[6]黄崇福, 王家鼎.模糊信息优化处理技术及其应用[M].北京: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 1995.

8.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 篇八

高强在财政系统工作了30多年,曾担任过财政部预算司司长、副部长,非典爆发后由国务院副秘书长任上调往卫生部,先后任常务副部长、部长,2009年又被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为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2012年8月,上海财经大学中国公共财政研究院成立时被推选为首任院长。

心系财税的高强,近日正奔波于上海、江浙一带调研,而紧接下来则将考察西部地区,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坦言,喜欢直面具有挑战性的尖锐问题。

首先要划分政府职能界限

中国新闻周刊:财政工作是你的老本行,在你看来,进一步推进财税改革有哪些重要意义?从财税体制自身运行角度来看,当前存在哪些突出矛盾和问题?

高强:现行财税体制是在1994年建立起来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对于均衡各地区财力,促进各地区平衡发展,缩小各地区差距,发挥了重要作用。现行体制也存在一些问题,有些是1994年改革没有解决的,有些是执行中出现的。当前,社会上对进一步深化财政体制改革期望值很高,呼声很大,应该抓紧研究提出改革的思路、方向、目标、重点和政策。

深化财政改革最主要的目标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体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责与计划经济时期有很大的不同,应当有所为,有所不为,不能包揽一切。哪些方面应该由政府承担,哪些方面由社会承担;哪些事务应该归中央,哪些归地方政府管理,哪些由省级政府负责,哪些由基层政府负责,都应该划分得非常清楚。

现在存在的问题是政府的职能界限划分不清。政府应该承担哪些事务,社会承担哪些事务,缺乏明确规定,带有很大的随意性。近几年,国家财政收入情况较好,政府也愿意多给群众办点好事,多承担一些责任,用意是好的。问题是钱从哪里来?政府自己不能生财只能聚财,承担多大的责任就应该有相应的财力做保障。而政府财力都是来自于企业和居民上缴的税收和费用,政府承担的责任越大所需的资金就越多,企业和居民所负担的税费也就越重。

近几年,政府职责的界限有扩大的趋势,管了不少不应当管的事,甚至直接投资上项目,导致财政资金需求越来越大,公共财政收入不敷应用,就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筹措大量政府基金,还不够,就举借巨额政府性债务。

中国新闻周刊:财税改革的内容很丰富,涉及财政改革、税制改革、预算制度改革等。改革应如何展开?

高强: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首先要通过法律和制度规范政府职责的界限。不能按政府的财政状况或者领导的意愿而随意扩大或缩小政府职责。这是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基础。

所谓划分职责界限,就是科学界定各级政府对于各项财政支出应当承担的责任,哪些支出由中央财政负责,哪些支出归省级财政承担,哪些支出由市、县政府支出,都应当划分清楚,不能混在一起。在此基础上才能准确测算各级政府承担相应责任所需的财力,并由上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补助,从而形成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这是各级政府履行职责的客观需求,也是完善财政体制最重要的内容。

税收制度改革的重点,一是应当精简、合并部分税种,减少多环节征税和重复征税,减轻居民税收负担,以鼓励居民扩大消费。对于涉及居民利益的税收,应当坚持总体税负稳中有降,结构适当调整的原则,不能旧税不减,又增新税。二是应当强化税收的调节功能。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以间接税为主,体现普遍负担,调节功能不强。而具有调节功能的直接税所占比重很低。个人所得税越来越成为工薪税,而真正有钱的企业所有者,并不拿工资,也征不到个人所得税。这些人的个人和家庭消费,都摊入企业成本,既减少了个人所得税,也减少了企业所得税,两头都不合理。

中国新闻周刊:你如何看待结构性减税政策对经济发展的作用?下一步税制改革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高强:结构减税方向是正确的。一是体现减税,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二是体现结构性减负,而不是普遍减税,该减的要减,不该减的不减。现在中央提出要提高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就必须相应降低政府收入或企业收入所占比重,才能把钱让出来增加居民收入。如果只提出增加居民收入,不提出降低政府收入或者企业收入所占比重,居民收入也难以提高。

控制并管理地方债务

中国新闻周刊:你如何看待当前地方政府的财政风险与债务问题?

高强:地方债务问题日趋严重,源头是我们对长期坚持的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理财观念发生了动摇。

多年来,各级财政收入增长速度都很快,而财政支出增长更快。地方政府都在为加快发展而多方筹措资金。总的趋势是考虑如何向银行借款的多,考虑如何还款的少。借款期限很多已经到了,应该归还了,但政府预算中很少作出还本付息的安排,只能与银行商量展期还款,或借新款还旧款。

当前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如何控制管理地方政府债务。对于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各方面意见很不统一。有的认为当前地方政府债务占GDP的比重并不高,风险并不大。我认为,衡量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不能只看债务余额占GDP的比重高低,关键要看到期债务能否如数偿还。如果到期不能偿还,就会长期占压银行信贷资金,或造成银行的不良贷款。如果地方政府长期依靠借新还旧,必然给金融稳定带来隐患。如果每年的新增贷款,过多用于借新还旧,用不到工程项目上,对于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必然会削弱。

在预算法的修订中,我希望对地方债务问题作出科学规范的表述,不能像前几年那样放任自流。地方举借债务应该经过中央政府批准,应当有总额度控制,地方政府的债务收入和支出应当列入预算,经同级人大审查批准,减少随意性,地方预算中要安排一定额度的资金用于还本付息。

预算公开仍需完善

中国新闻周刊:你曾经说过,公共财政的应有之义,就是民众有权了解政府的预算安排并进行监督。政府预算如何主动、及时、有效地向社会公开?

高强:预算公开问题,这几年有很大进步,预算法修改稿里面也提出了预算公开的原则。但实际公开情况并不令人满意。

现在政府提交给人大审查批准的预算都已经向社会公开了,没有隐瞒,但由于编制的预算不够具体、详细,只是一个大的框架,很多群众希望了解的事项,在预算里面都反映不出来,群众还是不满意。

为什么这些项目在预算中反映不出来?不是财政部门有意隐瞒,而是预算编制过于粗放。要真正公开预算,就应当细化预算编制,不仅按功能分类编制,也应按经济分类编制,不仅按类、款编制,有的还应按项、目编制。这就涉及到预算编制体系改革的问题,在预算法中应该做出相应规定,这是预算公开的基础。

中国新闻周刊:对于去年公开征求意见的预算法修正案,公众反响强烈,民众和人大代表对政府行为的监督,应该如何在预算法中体现出来?

高强:预算法修改稿还是有很多的亮点。比如,修改稿强调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并接受人大的审查监督。这项条文与党的十八大关于对预算、决算实行全口径审查监督的要求是一致的。

现在的问题是,什么是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包括哪些内容,谁来做规范性解释?我认为应当在国务院制订的预算法实施条例中作出规定。我主张不仅包括现在已经列入预算的收入和支出,还应包括政府、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向社会收缴的全部税费及安排的支出;不仅包括税收、政府性基金等,政府部门及所属单位收取的各种费用都应列入预算。纳入预算就要接受人大审查和监督,并向社会公开。预算法修改稿还规定,在预算执行中,政府不能出台新的增加或者减少收入和支出的政策。如果需要出台新的政策,应当在研究成熟后列入下一年预算,当年预算未经人大批准不能改变。如果遇到特殊情况非要改变预算,就需要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经人大批准。

在预算法修改稿中,还规定了很多法律责任,对违反预算法的不同情形都做出了具体的处罚规定,这比原法有很大的进步。这些都是强化人大审查监督权力的具体体现。从总体上看,预算法修改稿对于人大的职权是加强了,而不是削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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