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出口退税新机制的效应、问题及建议

2024-10-29

实施出口退税新机制的效应、问题及建议(共5篇)

1.实施出口退税新机制的效应、问题及建议 篇一

山东省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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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XX企业出口贸易发展调查研究经济管理学院2007级国贸4班2011届李中尧20070604张吉国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某某企业出口贸易调查研究的开题报告

1、选题依据 我国加入WTO后,中国外贸企业已经在一个全新的开放的环境中发展对外贸易。我国加入世贸组织,遵守世贸组织规则。并按照其宗旨和基本原则进行经济改革和发展对外贸易。履行谈判中承诺的市场开放的义务,将为各国、各地区的贸易伙伴提供更好、更稳定的市场准入机会。对外开放的投资领域将进一步扩大,外商投资企业将逐步享受国民待遇,投资环境将更为宽松、透明、稳定。这毫无疑问将为国外的投资者带来更多的收益,同时也会对国内经济产生重大影响,特别是对我国外贸企业的发展有着两面效应,后一点是我们尤其要引起注意的地方。从中国加入WTO以后,不同的行业所受的影响各不相同,就中国外贸企业而言,“ 入世”既带来了机遇又带来了挑战,无论是机遇还是挑战,我们都要既抓住机会发展自己的贸易,同时又要接受挑战,使我们的企业有较大的发展。

理论上讲外贸企业应具有进出口功能,但由于某一时期中国特定的环境因素,使得出口功能对中国外贸企业显得更为重要,由于大部分外贸企业,它们必须寻找中国在国际市场上有竞争力的产品,并组织出口,这样它们才能在国际贸易中获利。出口产业竞争力属于国际竞争力范畴,国际竞争力是一个国家在世界市场经济竞争的环境和条件下,与世界整体中各国的竞争比较,所能创造增加值和国民财富的持续增长和发展的系统能力水平。

目前,我国企业在对外贸易理念方面还存在较大的差异,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和缺陷。为此,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对外贸易的研究工作。本文在对某某企业出口贸易情况实地调查的基础上,以具体的实例与真实的数据为依据,找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建设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产生的原因,提出政策性建议,以改善我国企业的出口贸易。

2、文献综述内容

当前,国内外学者已经对企业对外贸易方面的问题做了大量研究,依据不同角度,利用各种方法取得了大量的研究成果。这些成果在推动对外贸易研究和企业发展等方面做出了重大贡献。但不可否认的是,众多研究成果从不同方面对出口贸易进行研究,不同的角度得出不同的结论,且这些结论大多是从宏观的角度对对外贸易进行研究,即未能针对某个特定企业的出口贸易进行研究,因此缺乏具体的意见。因此,本文将以XX企业为研究对象,在对其进行实地调研及广

泛搜集信息的基础上,充分应用出口贸易方面的相关理论与方法,概括总结该企业的现状,分析出存在的问题及产生问题的原因,并针对问题与原因提出相应的对策与建议,以有利与XX企业的发展。

3、研究方案

研究对象:XX企业

研究目标:概括出企业的对外贸易现状,分析企业存在的问题及提出解决方法。

研究内容:通过调查,了解企业基本现状,找出企业产生的问题,并针对问题,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出现的原因,结合实际提出解决方案。研究方法:实地调查,理论与实际相结合。

4、进程计划

(1)、2010.12.26 明确选题及毕业论文任务。

(2)、2011.12.26-2011.01.10 查阅资料,完成并上交《文献综述》、《开题报告》、《论文写作提纲》、《调查提纲》

(3)、2011.02.28-2011.05.30 实习调研、获取第一手资料、完成初稿

(4)、2011.06.01-2011.06.13 论文修改、完善、定稿

(5)、2011.06.13-2011.06.20论文答辩

2.实施出口退税新机制的效应、问题及建议 篇二

关键词:价格粘性,汇率传递,面板门限模型

汇率作为重要媒介和政策手段,能够对包括出口价格在内的经济变量产生重要影响,进而影响一国的出口竞争力、国际收支和内外均衡,所以汇率传递问题一直是国际经济学研究的热点。自2005年7月21日我国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以来,人民币对其他主要货币呈现出明显的升值走势,汇率波动幅度也逐渐扩大,这种变化对我国出口商品价格产生了重要影响,因此研究汇率变动对出口价格的传递效应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已有文献对于汇率传递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汇率变动对总体物价水平的影响,较少涉及汇率变动对出口商品价格的传递问题,而且学界对于出口价格的汇率传递是否存在非线性关系尚存在争议。本文运用面板门限模型做了进一步的研究,以期能够对此问题进行更为深入的解释。

一、研究框架与假说

本文在Gagnon & Ihrig ( 2004) 的研究基础上引入价格粘性机制,构建以下分析框架:

假设1: 国际商品市场是垄断竞争市场,产品之间存在不完全替代性,因此本国出口商具备一定的自主定价能力;

假设2: 出口商品的需求函数Q = Q( P*,U) ,其中P*为以外币表示的出口价格,U代表影响产品需求的其他因素,如进口国需求水平、竞争者价格等;

假设3: 为简化分析过程,忽略运输成本、关税等因素,只考虑出口商品的生产成本。以本币表示的生产成本函数C = C( Q,V) ,其中V代表影响生产成本的其它变量,如工资、中间投入品价格等;

假设4: 出口商以本币定价,而且出口价格调整存在价格粘性。Obstfeld & Rogoff ( 2000) 认为, 尽管出口商品在销售时大多以进口国货币标明价格,但是除美国外,出口商在制定出口价格时更倾向于参考本币价值。为了引入价格粘性机制,本文假定本期实际出口价格由上一期价格P-1和本期最优均衡价格 共同决定。其中维持上一期价格的概率为 θ ,根据本期最优价格调整的概率为1 - θ , 因此出口商定价策略方程可表述为:

出口商的目标是实现本币利润最大化。若以直接标价法表示的本国汇率为E,则目标函数可表示为MaxΠ=E×P*×Q(P*,U)-C(Q,V)。实现本币利润最大化需要满足的一阶条件为:

其中 *为出口商品的最优外币价格。设出口商边际成本为MC ,出口商品需求价格弹性的绝对值为 η ,则( 2) 式可简化为:

因此出口商品的最优本币价格为:

将( 5) 式代入( 1) 式可以得出本期实际出口价格为:

在上期价格P-1与本期汇率E之间不存在相关关系的前提下,本期出口价格的汇率弹性,即汇率传递率可表示为:

由( 7) 式可知,汇率传递率主要受三个因素的影响: 出口商调整价格的概率 θ 、边际成本MC以及出口商品的需求价格弹性 η 。其中,MC和 η 的汇率弹性一般认为不会发生变化,因此汇率传递是否存在非线性关系主要由出口商调整价格的概率 θ 决定。

从理论上讲,出口商调整价格的概率反映了定价行为,定价行为是否会发生改变则取决于边际生产成本与菜单成本之间的关系: 当汇率波动较小时,进口中间投入品价格变化也较小,边际生产成本的变动小于菜单成本,此时出口商调整价格的动力不强,θ 不会发生变化,汇率传递率不变; 当汇率变动较大时,边际生产成本的大幅波动促使厂商必须变动出口价格以防止亏损,此时 θ 会提高,相应地汇率传递率也会提高。部分实证研究的结果支持了上述理论: Devereux & Yetman ( 2002) 的研究表明,汇率波动幅度越大,厂商调整价格的行为就越频繁,而且汇率传递的水平会提高,因此汇率与价格之间存在非线性关系。Pollard & Cough- lin ( 2003) 运用企业层面的数据提供了更有力的经验证据,他们发现大部分企业在汇率波动程度较高时调整价格的意愿更为强烈,因此汇率传递水平与汇率波动程度之间存在正相关性。

另一些学者则对此提出了质疑,他们认为尽管上述分析在理论上成立,但是现实中生产者的定价策略具有稳定性,尤其是在短期,汇率波动幅度往往难以达到促使厂商改变定价行为的程度。 Herzberg & Kapetanios ( 2003 ) 从进口国的角度, 运用引入竞争者价格的依市定价( PTM) 模型研究了汇率变动对英国进口商品价格的影响,发现二者之间并不存在非线性关系。Campa & Goldberg ( 2005) 针对25个OECD国家的实证分析也表明, 只有个别商品的汇率传递水平随着汇率波动的剧烈而提高,汇率波动程度对出口商定价行为的影响并不显著。

国内学者从细分商品层面对我国出口商品价格的汇率传递效应进行了大量的研究( 毕玉江,朱钟棣,2007; 马红霞,张朋,2008) ,但基本都是在线性模型的框架下研究汇率传递的不完全性。 近年来,部分学者开始在非线性框架下研究汇率波动的经济效应,例如封福育( 2010) 基于我国季度出口数据的研究发现,不同的波动幅度下汇率变动对出口贸易额的影响呈不对称特征; 姜昱等( 2011) 针对我国17个主要贸易伙伴年度数据的研究也表明,汇率变动对进出口贸易量的影响是非线性的; 周阳( 2011) 研究了汇率变动对我国整体物价水平的影响,发现不同样本区间内汇率的传递效应存在差异,当人民币汇率波动剧烈时,汇率变动对物价水平的影响更加显著。这些成果在某种程度上间接证明了定价行为确实受汇率波动程度的影响,但是汇率变动与出口价格之间是否存在非线性关系尚缺乏直接的经验证据。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目前学术界对于汇率变动与出口商品价格之间的关系存在争议,而争议的焦点在于汇率传递率是否受汇率波动幅度的影响。基于此,本文提出以下两个研究假说:

H0: 汇率变动与出口商品价格之间是线性关系,汇率传递率与汇率波动幅度无关;

H1: 汇率变动与出口商品价格之间存在非线性关系,且汇率传递率与汇率波动幅度正相关。

如果H0被证实,说明厂商的定价行为是稳定的,传统的线性模型足以反映汇率传递水平; 如果H1被证实,则说明厂商的定价行为易受汇率波动程度的影响,非线性模型在研究汇率传递问题时更适用。

二、实证分析

( 一) 模型设定与变量选取

根据已有文献的论述和上文的理论分析,汇率变动对于出口商品价格的传递程度可能由于汇率波动幅度的不同而变化,即存在区间效应。传统的非线性研究方法主要是根据汇率波动幅度将样本分割为不同的子样本,然后比较不同子样本的汇率传递率。但是由于样本区间的划分在很大程度上存在主观性,导致不同划分方法得到的研究结果存在较大差异。Hansen ( 1999) 发展的面板门限模型针对上述缺陷进行了改进,该模型能够根据数据结构内生地划分样本。为简化起见,本文仅针对单一门限的情况进行讨论,将模型设定为如下形式:

其中i代表出口行业,t代表月份,I(·) 为指示函数,γ 为门限值,μit用于反映各行业不随时间变化且不可观测的个体效应,εit~ ( 0,σ2) 为满足独立同分布假设的随机干扰项。β1和 β2分别代表不同汇率波动区间下的汇率传递率,若 β1= β2,就意味着汇率变动对出口价格的影响是线性的; 反之, β1< β2则说明汇率变动对出口价格的影响存在门限效应( 门限效应的检验以及门限值 γ 的估计方法可以参考Hansen ( 1999) 的论述) 。模型中变量的含义及定义方式如下:

1. 被解释变量: 出口价格( exprice ) 。 各种工业品的原始数据来源于国泰安工业行业统计数据库。由于数据库中商品出口价格原始值以美元表示,因此先将其折算为当期人民币价格,然后参考Cerra & Saxena ( 2002) 的方法,使用链式拉斯拜尔指数计算出各行业人民币出口价格指数。

2. 解释变量: 汇率( neer) 。由于模型中其他变量均为名义变量,而且在短期由于 “货币幻觉” 的作用,出口商更注重名义价格,因此本文选择人民币名义有效汇率来反映汇率的变动情况,相关数据来源于国际清算银行( BIS) 。

3. 门限变量: 汇率波动率( volatility) 。本文以本期汇率变动的百分比反映汇率波动的剧烈程度,即

4. 影响出口价格的其他控制变量xit。本文借鉴李秀芳,施炳展( 2012) 和汪琳( 2012) 的研究思路,在模型中加入下列控制变量:( 1) 生产成本ppi: 以各行业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来衡量; ( 2) 行业技术水平tech: 由于缺乏各行业研发投入的数据,本文以各行业人均利润作为替代变量; ( 3) 行业内企业规模size: 以行业内企业平均员工数表示,即行业内从业人员总人数除以企业个数; ( 4) 世界市场同类商品价格imprice: 采用我国分行业进口商品价格指数作为替代变量,计算方法与出口价格指数相同; ( 5) 世界市场需求水平de- mand: 由于我国的主要出口国均为发达国家,因此以不变美元计算的OECD国家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替代变量。以上数据除进口商品价格来源于国泰安工业行业统计数据库外,其余均来自中经网统计数据库。

( 二) 数据说明

考虑到我国自2005年7月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以后,汇率水平才开始出现较为明显的波动,而数据库中可获得的最新数据截止到2011年10月,因此本文将样本区间确定为2005年8月至2011年10月。为确保计量结果的准确性,本文删除了统计数据存在错误、缺漏以及统计时间不连续的样本,实际用于计量分析的样本包括了我国工业行业中的19个一级子行业,共计1 425个观测值,样本描述性统计如表1所示。

( 三) 实证结果

本文分别采用混合数据模型( OLS) 、面板固定效应模型( FE) 和面板门限模型( Threshold) 三种模型设定方式,估计结果如表2所示。固定效应和门限效应模型的个体效应检验结果均在1% 的显著性水平下拒绝了不存在个体效应的原假设, 因此混合数据模型并不适用。固定效应和门限效应模型的估计结果相差无几: 生产成本( ppi) 和世界市场同类商品价格( imprice) 的上升,能够显著提高出口商品的价格; 行业技术水平( tech) 和企业规模( size) 对出口价格不存在显著的影响,这可能是由于我国出口产品技术水平普遍偏低,出口企业以中小型企业为主,对市场的控制力有限,因此难以对出口价格形成支撑; 世界市场需求水平( demand) 对出口价格的影响显著为负, 这显然与直觉不符,原因可能在于我国向发达国家出口的商品大部分属于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 “吉芬商品”,这些商品在危机时期因其价格低廉而被更多消费者青睐的商品,但是在经济繁荣时期却容易被其他价格更高、效用更大的商品取代。

本文的重点在于分析名义有效汇率( neer) 对于出口价格的影响。面板门限模型的估计结果显示当汇率波动率( volatility) 超过0. 25% 时,汇率变动对于出口价格的影响程度会提高,弹性系数从0. 815上升为0. 823,这说明汇率波动的幅度确实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汇率传递水平。但是直观上看这种影响的幅度比较有限,门限效应自抽样检验结果也显示,即使在10% 的显著性水平下也无法拒绝不存在门限效应的原假设。因此在整体样本区间内,汇率波动幅度对于出口价格汇率传递率的影响在统计上并不显著,可以认为汇率变动与出口商品价格之间是线性关系,假说H0得到了证实。

( 四) 稳健性检验

尽管上述针对整体样本的分析表明出口商的定价行为具有稳定性,但是在不同的时间区间内, 出口商的定价策略可能并不一致。考虑到在样本区间内发生了世界性金融危机,这一特殊的经济事件可能对出口商的定价行为造成重要影响,因此有必要对时间区间进行划分,研究不同时间段的汇率传递效应。具体的研究方法与整体样本相同,模型的估计结果也无太大出入。由于本文的重点在于研究汇率传递是否存在门限效应,因此仅列示了门限效应的自抽样检验结果,如表3所示。 结果表明,在金融危机发生前( 2005 - 2006年) 和后金融危机时期( 2010 - 2011年) 汇率传递的门限效应均是不显著的,但是在金融危机期间( 2007 - 2009年) ,检验结果却在1% 显著性水平下拒绝了不存在门限效应的原假设,即汇率传递存在明显的门限效应。这说明( 1) 出口商定价行为的稳定性是相对的,在金融危机期间,由于担忧外部经济形势进一步恶化,出口商对于汇率的大幅波动可能更为敏感; ( 2) 我国在金融危机时期采取钉住美元的汇率政策具有合理性。

注: ( 1)*、**、***分别表示在10% 、5% 和1% 水平下显著,系数估计值下方括号内为标准误差; ( 2) F统计量下方括号内为伴随概率; ( 3) 本文所有门限效应检验结果均按照Hansen( 1999) 提供的方法自抽样1 000次得出。

三、结论

本文在传统的汇率传递模型中引入价格粘性机制,运用面板门限模型,研究了汇率变动对我国工业品出口价格的传递效应,得出了以下结论: 在正常情况下,出口商调整价格的行为具有稳定性, 汇率波动幅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汇率传递水平,但影响并不显著,此时汇率变动对于出口价格的传递是线性的。然而,在世界性金融危机发生期间,汇率传递率因汇率波动幅度的不同呈现出明显的门限效应,此时汇率变动对于出口价格的传递是非线性的。本文的研究结论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已有研究成果之所以存在争议,很可能是由于样本区间的选择不同所致。在今后的研究中,我们应该更多地关注外部经济环境变化对于出口商定价行为的影响。

3.实施出口退税新机制的效应、问题及建议 篇三

日期:2012年05月25日

谢海燕

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加快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提高生态文明水平。”经过多年不懈的努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体制机制障碍依然十分严重。创新体制机制,是破解资源环境约束、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途径。

一、影响生态文明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

(一)环境产权制度不明晰,环境经济政策体系不完善

1.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刚起步。我国还没有真正建立起完善的排污权交易市场机制,碳排放权交易刚开始起步,在实践中存在如下问题:一是相关法律制度尚未确立,使得交易的合法性成为问题,即交易后合法的排污量难以界定。二是总量控制指标难以确定。三是指标的原始分配难以做到公平。四是排污权交易信息平台和交易市场不完善,排污权交易市场需要有成熟的买卖双方和中介机构。

2.尚未开征专门的环境税。虽然我国税收中已经包含了与环境资源相关的税种,涉及交通燃油、供暖及加工燃料、机动车辆、自然资源、废弃物管理和污染排放等领域,但由于这些税种在制定之初并不是以环境保护为目的,各种税收之间缺乏协调性,因而并未充分发挥促进污染减排的作用。

3.生态补偿机制不完善。由于环境产权界定不清,利益主体不明,再加上支持资金严重不足、补偿标准低且缺乏可持续性,我国生态补偿机制尚不完善。一是生态补偿的融资渠道和主体单一,主要依靠政府的转移支付和专项基金两种方式。转移支付中以纵向为主,即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跨行政区域的横向转移支付尚未建立起来。二是以部门为主导的生态补偿,责任主体不明确,缺乏明确的分工,管理职责交叉,在整治项目与资金投入上难以形成合力。三是生态补偿领域过窄、标准偏低。四是以“项目工程”为主的补偿方式缺乏稳定性。

4.有利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价格体系尚未形成。首先是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不顺,主要包括:从资源无偿划拨到有偿使用的改革不到位,资源产权市场化程度低,运营不规范;资源行业行政性垄断与自然性垄断并存,对垄断行业的成本监管缺乏科学手段和制度性规定;资源税费和环保税费整体偏低,资源性产品价格没有体现资源的全部价值。其次,从价格体系看,我国再生资源价格高于初始资源价格,导致企业缺乏进行资源再生、循环利用的动力,而是选择利用初始资源;废弃物处理成本高于排放成本,使许多企业宁愿缴纳排污费也不愿意治理污染物。

(二)环境与经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和全社会参与机制尚未建立

1.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不完善。在实践中重经济轻环保的现象一直存在,许多地方以牺牲资源环境为代价来发展经济,经济发展方式粗放,环境与发展一直都是“两张皮”,环保部门与经济部门相互合作与制约机制不强。环境政策的设计、执行和实施不能有效纳入到社会经济发展的决策过程中,不能从根源上解决环境与发展的矛盾,许多环境问题都是由于不恰当的经济政策所引发。

2.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机制尚未建立。我国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还相当滞后,公众参与程度不高,参与的领域窄,对政府环境决策参与较少。究其原因,主要是公众参与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参与程序、途径、方式不明确。此外,由于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同样导致了环保非政府组织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大部分环境保护组织并没有完全独立,资金来源对政府有一定的依赖性,因而在表达意见的程序中没有完全独立的话语权,其对政府权力的制约作用大打折扣。

(三)环境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监管监督机制不完善

1.排污收费标准偏低,对超标排污行为的惩罚过低。我国的排污收费标准普遍低于治理成本,违反了“排污费标准应当高于治理成本”的环境经济学原理。对于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按规定只加收一倍缴纳排污费。许多企业宁愿缴纳排污费,取得合法的排污权,也不愿意投资建处理设施,甚至部分企业建了处理设施也不运行。

2.环境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方式以罚款为主,而且数额过低。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超标排污行为规定罚款最高限额10万元;《环境影响评价法》对违反环评擅自开工建设行为规定罚款最高限额20万元。而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水污染防治法》和《固体污染防治法》规定的罚款最高限额为100万元;《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罚款的最高限额为50万元。这样的处罚数额显然太轻,既不能与违法行为给社会带来危害性相适应,也远远低于行为主体从其违法行为中所获得的收益。

3.环境执法不严、监管不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是环境突发事件频发、环境污染严重的主要原因。有些环境监管人员在执法时流于形式,执法行为不规范。有些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政府甚至成为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保护伞。一些县、市环保部门不能正确对待省环保局行政处罚,在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的处理中,有的市、县环保部门不是积极配合,而是说情保护或抢先处罚。

4.生态文明建设监督机制不完善。我国环境立法不完善,使环境行政执法难以准确到位,对环境执法的监督也缺乏必要的司法手段。此外,由于公众环境维权意识较弱,对环境污染的危害缺乏深刻的认识。在面对环境问题过分依赖政府,一般情况下如果自己的环境利益没有受到实质侵害时,他们大都不会“多管闲事”,能忍则忍;而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又由于各种原因而导致维权艰难。

(四)现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中生态环保指标权重低

在当前的政绩考核体系中,经济发展指标所占比重过大,许多部门和地方政府以GDP为主导的发展观仍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不少地方为抓“政绩”,片面追求GDP增长率,导致经济发展方式粗放,资源消耗高、利用率低,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这种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的发展观已经严重阻碍了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和生态建设工作的开展。有的地方甚至出台有悖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土政策”、“土规定”,干扰和限制环境执法。有的地方领导为了追求短期的经济效益,要求环保部门对严重污染水体的违法项目开绿灯等等。

(五)行政管理体制不顺阻碍了生态文明建设的进程

一是资源、环境和生态管理部门职能分工不合理。我国资源管理、环境保护分属不同部门主管,生态保护职能分散在许多部门。由于资源、环境、生态之间存在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加之部门之间协调、合作较难,这种分散管理模式存在诸多弊端。

二是中央对地方监督乏力,难以落实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制。在现行以GDP为核心的政绩考核指挥棒下,地方政府往往优先考虑经济发展。由于地方环保部门的财权和人事任免权主要取决于地方政府,其工作主要受制于地方政府的态度。而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目前尚不能打破地方保护主义,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的制约。

三是区域、流域环境管理体制亟待改革。我国跨区域的环境合作刚开始起步,由于地区之间的合作缺乏法制依据,也缺乏有效的议事程序和争端解决办法,致使解决跨区域环境问题困难重重,尤其体现在流域水污染防治方面。(六)生态文明技术支撑体系尚未建立,技术创新机制不完善

生态文明作为一种新型的文明形态,要求摆脱传统工业文明“技术理性至上”、用经济标准评价一切的“机械论”价值取向,使人类走出与自然对立的困境。资源环境问题的解决有赖于一系列环境友好技术和高新技术的开发,技术负面效应的降低乃至消除要通过技术的完善和理性使用来实现。传统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样需要通过绿色技术的改造来实现。目前,我国生态文明技术支撑体系尚未建立,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财税、投融资政策还不完善,创新机制尚未形成。

二、创新体制机制,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政策建议

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改革的目标是通过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参与机制、监督机制、考评机制、技术创新机制和理顺行政管理体制,形成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保护的良性互动关系,真正走向可持续发展。为此,要着重从以下六大方面加强改革:

(一)建立资源环境产权制度,完善资源与环境经济政策,促进环境外部成本内部化

1.建立和完善排污权、碳排放权、节能量交易市场。一是完善节能减排机制,科学制定和分配节能减排指标。节能减排指标的分配要考虑不同主体功能区以及东中西部在自然条件、资源禀赋、产业结构、经济发展阶段等方面的差异与特征。二是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法律地位;加强排污权交易市场体系建设;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排污权交易监管;加快排污权交易支撑体系建设。三是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借鉴我国排污权交易试点经验,建立国内碳交易市场;建立国际化的碳交易所,促进国内碳排放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积极发展碳金融市场。四是探索建立节能量交易市场。所谓节能量交易,即用能单位通过合同或者节能量购买协议等形式,获得节能量额度,用于实现其节能目标。在我国,能源统计与检测体系比碳排放更为完善,因而节能量交易比碳排放权交易更为可行。节能量交易模式可以借鉴排污权交易和碳排放权交易模式。

2.适时开征环境税,建立绿色税制体系。一是厘清环境税与环保收费的关系,以二氧化硫和二氧化碳为对象,开展环境税征税试点。采取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办法,从易于征管的课税对象及重点污染源,包括各种废气、废水、废渣、工业垃圾等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等入手,未来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扩大征税范围。近期可以考虑选择部分地区,先将二氧化硫和二氧化碳纳入征税范围,进行试点,总结经验后再向全国推广。二是以开征环境税为契机,建立绿色税制体系。统筹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等税制的改革,调整和优化整体税收结构,尽量不增加企业的整体税负,形成一套完整的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税制体系。

3.完善生态补偿机制。一是加快生态补偿立法进程,进一步明确实施生态环境补偿的资金来源、重点领域、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确定相关利益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和保障措施;二是加大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主要用于限制开发区、禁止开发区的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对完成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生态保护优良地区进行补助和奖励;建立资源能源输入地区对输出地区的补偿制度,即横向财政转移支付;三是加快资源税改革,适时开征环境税,为生态补偿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四是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建设和修复。此外,应加强生态补偿资金的分配使用和考核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审计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督。

4.完善资源产权制度,理顺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的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和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资源价格体系。一是完善资源产权制度,建立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充分体现资源所有者权益。二是统筹各种资源税费和环境税费改革,重构资源税费和环境税费体系。三是加快资源行业市场结构改革,降低中间环节成本。四是通过合理利用价格管控手段,建立以市场为基础,政府适当干预的资源性产品价格调控机制。五是在理顺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的基础上,提高资源性产品的价格、降低再生资源价格、提高废弃物排放成本,建立起有利于资源节约使用、废弃物循环利用的价格体系。

(二)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转变政府指挥棒,引导全社会参与生态文明建设

1.建立多方参与的政策制定机制,必要时实行生态环保“一票否决制”。中央在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时,要有资源、环保、生态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确保国家经济发展总体战略、规划和政策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因素;中央在制定宏观经济政策和环境政策时,要有地方政府参与,使地方政府能够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组建跨学科的研究队伍,进行环境经济政策研究,为政策制定提供咨询服务;广泛听取利益相关者和公众的意见。由此形成一个多方参与的环境与发展政策制定机制,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对没有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政策、规划实行一票否决制;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对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2.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中的作用。一是依法开展环评,明确评价重点。近期规划环评的重点是高能耗、高污染的重点行业、产业园区、重点城市以及水电基地等。从长远来看,应修订《环境影响评价法》,扩大环评范围,加强对法律法规、宏观经济政策、规范性文件的环评。二是完善环评编制内容、程序,促进环评与相关制度的衔接。细化规划环评程序和要求,完善分类管理、分级审批、规范过程管理;建立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的联动机制,将区域和产业规划环评作为受理审批区域内项目环评文件的重要依据;完善新建项目审批与污染减排相衔接的管理模式,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顺利展开。三是推进环评编制机构与审批部门的脱钩,建立真正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环评机构;清理规范各级专家库,明确参与环评项目专家的准入门槛和责任制度。四是明确界定环评各方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3.建立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公众参与机制。一是不断丰富环保宣传教育方式,针对不同人群采用不同的方式,寓教于乐,采取更加贴近公众生活、更加生动的教育形式。二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民个人和非政府组织的环境决策参与权、环境监督权和环境诉讼权利。三是加强环境信息披露,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政府相关部门应该通过网站、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公开生态环境信息;完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根据企业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级别及潜在危害程度,进行分级管理。四是尽快制定和完善关于环境保护非政府组织(NGO)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大对环保NGO的扶持力度,搭建政府与环保NGO的对话平台等。

(三)强化生态文明建设的监督管理,形成倒逼机制,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1.提高环境违法成本,建立对环境违法的严惩机制。一是按“排污费标准高于治理成本”的原则提高收费标准,可以考虑对违法超标排污行为实行按照超标的倍数加倍缴纳排污费的方法。二是大幅度提高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如对违反“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行为,按照建设项目投资

总额的一定比例,决定罚款数额。三是创新环境违法行为的惩罚手段,如对于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未经环保验收擅自投产使用、擅自闲置环保设施、超标排污、偷排污水等具有连续性的违法行为,实行“按日计罚”,上不封顶。四是完善环境污染事故追究制度、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2.加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一是建立健全环境执法机构,形成省、县、乡(镇)三级环境执法监管网络。二是加大环境执法建设投入,提高执法装备水平。三是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建设,加大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执法能力。四是规范环境执法制度程序,建立环境案件审核、环境执法公开等制度,保证环境执法的客观、公正、快速、高效。五是加强部门合作,创新执法机制。

3.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的监督。一是加强各级人大对生态文明建设的监督。人大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提出意见、批评、建议,在落实的过程中具有法律强制性,更有利于问题的发现和解决,能更快捷地体现在政府的决策中和行动中,进而在全社会形成生态文明建设的强大合力。二是加强司法监督。通过对资源环境法治文化的大力宣传,激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热情,强化企业对资源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意识;通过建立受理公民对行政行为申诉的机制,推进政府问责制度的落实,积极推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严格规范开展。三是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和导向作用,提高广大公众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积极性和责任感,监督有关部门依法行政。

(四)建立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考评机制

1.科学确定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要根据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不同层次的特点,建立各有侧重、各具特色的考核评价标准。按照主体功能区的定位,针对不同主体功能区,选择不同的考核指标,实行差别化评价;对党政领导班子,要加强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等方面的考核。从长远来看,应建立以绿色GDP为导向的干部政绩考核制度。

2.完善政绩考核方法。进行生态文明政绩考核,就是要在政绩考核中加入资源节约、生态环保的要求,将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作为论证考虑的要素。实行政府内部考核与公众评议、专家评价相结合的评估办法。

3.将政绩考核结果与干部任免奖惩挂钩。按照奖优、治庸、罚劣的原则,把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把生态文明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与财政转移支付、生态补偿资金安排结合起来,让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由“软约束”变成“硬杠杆”;对不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发生重大生态环境破坏事故的,实行严格问责,在评优评先、选拔使用等方面予以一票否决,以激励各级领导干部进行生态文明建设。

(五)进一步深化资源环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破除生态文明建设的体制障碍

.建立跨部门协调机构,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分工。设立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协调国务院各部委的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工作;制定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的环境政策,促进可持续发展中各部门的协同作用;负责牵头组织召开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

由于我国还处于工业化中期,防止资源对我国工业化进程的约束,与环境保护同样重要,将资源部门撤消或弱化在目前是不现实的。因此,应分步进行资源环境管理体制改革。近期改革重点是强化和完善环境保护部的现有职能,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中长期改革目标是成立综合性的环境部或环境资源部,主要职能包括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安全监管、气候变化应对。

2.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环境保护职权,加强基层环保机构建设。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环境保护职权。按照“权责匹配,重心下移”原则,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管理环境事务的权利,凡属于跨越区域、流域和领域的环境问题,以及危害较大和影响较深的环境问题,由中央政府来负责,而属于地域性的环境问题,由当地政府来执行,但中央政府负有监督和指导职责;灵活选择地方环境管理体制,在条件适宜地区推行省以下环境保护主管机构垂直管理。

加强基层环保机构建设。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重点乡镇设立县(市、区)环保局的派出机构,由县(市、区)环保局垂直管理,或者在乡镇政府内部挂环保办公室或监察中队牌子,设立专管职位,从事乡镇环保工作。

3.强化跨区域环境管理。强化华东环境保护督察中心、西北环境保护督察中心、东北环境保护督察中心、华南环境保护督察中心和西南环境保护督察中心的职能,真正发挥其环境监管作用。首先,要保障环保督查中心机构的能力建设和经费支持,扩大人员编制,增加人力财力投入,逐步健全中心机构设置;其次,要明确区域环保督查中心的职能,清晰界定环保督查中心与地方环保主管部门之间的环境事权;其三,要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报送系统,保证督查中心与基层环保主管部门之间信息通畅,促进环保督查中心充分发挥其职能,提高行政效率。

(六)建立生态文明技术创新机制.加快生态文明技术的开发。将资源节约、替代、循环利用、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等先进适用技术的开发,纳入国家和地区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加强产学研合作,充分发挥大专院校、科研院所、骨干企业的科研优势,共同研究解决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污染治理与生态修复等关键技术问题。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保护企业自主开发节能环保技术和产品的积极性,引导企业研发节能环保实用技术。

2.加强生态文明技术的示范与推广。重点支持节能减排、再制造、共伴生矿产资源和尾矿综合利用、废物资源化利用、有毒有害原材料替代、循环经济产业链接、污染治理、生态修复等关键技术和装备的产业化示范。通过举办生态文明国际博览会等形式,展示国内外节能环保产品、技术与装备,积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的交流与合作。

4.实施出口退税新机制的效应、问题及建议 篇四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彭美秀 时间:2010-06-25

内容摘要:近年来,自愿出口限制(VER)被频繁地使用,以解决国际贸易摩擦。本文从两国简单模型和扩展模型出发,分析了VER对进口国、出口国以及第三国的福利影响。最后得出结论:VER导致设限进口国福利的必然下降和受限出口国福利的可能提高,第三国会从中获益,本文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政策建议。

关键词:自愿出口限制 福利效应 租金

自愿出口限制的起源及

自愿出口限制(Voluntary Export Restraint,简称VER)又称为自愿限制协议或有计划的出口安排,是指出口国家或地区在进口国的要求或压力下,自愿规定一定时期内某些商品的出口数量或出口金额,以避免进口国采取更严厉的进口限制措施。由于自愿限制协议是在有关国家间私下达成的,透明度很低,被形象地称为“灰色区域”措施,其主要特征是:名义上是出口国自愿承担的单方面责任,实质上是在进口国的压力下作出的,规避了关贸总协定中取消数量限制的原则和非歧视性原则。协议一般包括提高产品价格、限制进口数量或进口监督等内容。

VER的产生已经有了很长的。早在20世纪50年代初,为了对抗来自日本的低成本纺织品的竞争,在日本加入GATT时,西欧15个缔约方引用GATT第35条与日本互不适用GATT,以此保障本国市场不受日本产品的扰乱。后来,日本用了10年的时间与这些国家逐一达成双边协议,对一些敏感产品设置VER,才换取了与上述缔约国互相适用GATT。1956年,美、日历史上第一份VER协议,日本承诺自愿限制对美国的棉纺织品出口,为期5年。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美国对来自世界各国的众多进口产品(如纺织品、鞋类、钢铁产品、汽车、消费类电器产品)采取了VER。到1986年,美国在MFA(多种纤维协定)下,与发展家签订双边纺织品限制协定多达40个以上,受VER约束的碳钢出口国家扩展到欧盟和加拿大。与此同时,其他国也纷纷效仿,大量使用VER限制外国产品的竞争。

VER的福利效应

(一)两国简单模型

假定受VER约束的商品其国际贸易只存在于某个进口国M和某个出口国X之间,而且两国都是大国,即VER会改变该商品在两国间的价格。由于VER影响了进出口数量及价格,因此对进出口双方国家的福利会产生影响。

1.VER对进口国的福利影响。图1描绘了进口国市场均衡状况。Sm和Dm表示进口国市场某商品的供给曲线和需求曲线,ESx表示出口国的过剩供给曲线。在自由贸易条件下,进口价格为P0,消费量为Q0,其中Q1为进口国国内生产,Q1Q0依靠进口。现在假设出口国将出口限制在Q2Q3(Q2Q3<Q1Q0,否则就没有必要实施VER了),该商品在进口国变得更加稀缺,因此价格上升到P1。在出口国中,由于出口量下降,剩余的生产能力形成对生产的削减,保留下来的低成本生产者以较低的价格P2提供产品。

就进口国的福利变化来看,因为价格上涨,故产量由Q1增加到Q2,因此生产者剩余增加;同时消费量从QO削减到Q3,导致消费者剩余减少。两相抵消以后,进口国的福利损失为面积abfc,其中acd为生产扭曲,bef为消费扭曲,abed作为出口商垄断利润的一部分转移到了出口商手中。

同样的限制进口,若采取进口配额或进口关税,进口国的福利状况与VER措施下会不一样。其中生产扭曲和消费扭曲是相同的,但是面积abhg部分却是以关税或进口商垄断利润的形式留在了进口国。

2.VER对出口国福利的影响。图2描绘了出口国的市场均衡状况。相互竞争的生产者面对着本国的过剩供给曲线ESx和进口国的过剩需求曲线EDm,二者共同决定自由贸易下的出口价格P0和出口数量R0。现将出口数量限制在Q,则出口价格提高到P1,供给价格下降到P2,单位价差为P1-P2。因此生产者可以获得面积为abgf的垄断利润或租金收入,可以看作是出口市场稀缺的门票价值。但同时由于出口量下降导致生产者剩余减少了面积abec。至于对消费者的影响,由于VER只改变出口数量和价格,国内市场销售数量和价格可视为不变,所以不会导致消费者剩余的变化。

因此,VER对出口国福利的影响取决于租金规模和生产者剩余损失的比较。VER对出口国福利的影响与出口税较相似。不同的是,在征收出口税的情况下,面积abgf转为了政府的关税收入,而不是作为租金归生产者所有。

(二)两国简单模型的扩展

从上述两国简单模型的分析中得知,VER会导致进口国福利的必然下降和出口国福利的可能增加。但实际贸易中,VER往往是在若干个进口国中的一个或几个与若干个出口国中的一个或几个中实施的,对进出口国的福利影响会有所不同,因此对两国简单模型作适度的扩展。

1.一个进口国,两个出口国。假定有一个进口国M,一个不受约束的出口国U和一个受约束的出口国R,如图3所示。在图3中,右边描绘的是R国市场上的过剩供给曲线ESr和净过剩需求曲线 EDm-u(即M国总进口中扣除掉自U国进口部分后的剩余)。自由贸易下,国际市场价格为P0,M国的进口量为M0,其中自U国进口U0,自R国进口R0(R0=M0-U0)。现在M国与R国签订自限协定,将出口限制在数量R1,M国的进口价格提高到P1,进口数量下降到M1,其中,R1部分自R国进口,U1(U1=M1-R1)部分自U国进口,U1>U0。可见,在进口国较高的进口价格下,不受约束的出口国增加了出口,相当于不受约束的出口国部分替代了受限出口国的出口,这种现象可以称为VER的“贸易转移”效应。由于贸易转移的存在,设限进口国进口量的缩减小于受限出口国出口量的缩减,即M0M1 就福利效应来说,M国仍然是净损失,因为较高的进口价格和较少的进口数量对本国消费者的损失超过了对本国生产者的利益;不受约束的出口商由于出口价格提高和出口数量增加获得了净收益(为面积bcgf);受限出口国福利变化不确定,若自M国转移来的部分租金(为面积abed)超过因出口量下降带来的部分损失(为面积 hij),则会得到一个净收益。

一个可能提高进口国福利的措施是:进口国M可以通过与出口国R和出口国U分别签订VER,将进口数量限制在M1,进口价格下降到P2。这样,既可以改善贸易条件,又可以限制进口数量。

2.一个出口国,两个进口国。假定有两个进口国R和U,一个出口国X,进口国R对出口国实施VER,进口国U实行自由贸易政策,如图4所示。图4中,左边部分ESx表示出口国X的过剩供给曲线,EDr表示设限进口国R的过剩需求曲线。右边部分EDu表示不设限的进口国U的过剩需求曲线,ESx-r表示出口国的净过剩供给曲线。自由贸易下,国际价格为P0,X国的出口量为X0,其中R0出口到R国,U0(U0=X0-R0)出口到U国。现在,进口国R与出口国X达成自限协议,出口量限制在R1。由于进口数量减少,R国国内价格上涨至P1,在此价格水平下,出口国提供给不受约束的进口国U的过剩供给曲线移到了虚线jk,此后沿着原来的剩余供给曲线ESx-r,世界价格因此下降到P2,X国的出口量为X1,其中R1出口到R国,U1出口到U国,U1>U0。可见,设限进口国进口下降了,不设限的进口国进口增加了。

就福利影响而言,设限进口国由于进口减少和贸易条件恶化,其福利水平降低了;未设限的进口国福利水平提高了,因为进口价格下降和进口数量的扩大;出口国是获益还是受损取决于从受限进口国获得的租金收入(bchg)和损失(源于以较低的价格出口了较少的数量,为面积acfd)的比较。

表面上来看,三国中只有不设限的进口国福利水平确定无疑地提高了,它应该对此政策很满意,但事实并非如此,因为国内与进口竞争行业的产出下降了。出于这方面考虑,它可能也会与出口国寻求实施VER措施,这就是VER的“多米诺”效应。

政策启示

通过对VER措施的福利效应分析,可以得出一些政策启示:

出口国实施VER是缓解贸易摩擦的一种较有效的手段。首先,与进口国采取更严厉的限制措施相比,VER的代价相对较低。因为实施VER以后,价格提高的租金收入留在了出口国;其次,通过这种“倒逼式”机制,可以迫使出口提高产品质量,国外已有实证研究证明当出口数量受到限制时提高产品质量是最优的选择。

出口国受VER约束时,可以转移市场,增加对第三国的出口。进口大国对出口大国实施VER后,会导致国际市场价格下降,因此,其他国家的进口量可能会增加。这样,出口国可以转移市场,通过在第三国市场份额扩大的收益来减轻生产规模缩小的损失,但要注意避免VER的多米诺效应产生。

某出口产品受VER约束时,可以增加替代产品的出口。由于受限出口商品在进口国的价格上涨,必然会带动其替代品价格的适度上涨。这种情况下,增加替代品的出口,既可以规避VER的限制,又可以获得额外利润。当进口国对受限商品的需求价格弹性大于替代品的需求价格弹性时,额外利润更大。

5.实施出口退税新机制的效应、问题及建议 篇五

1.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是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系的有效措施

我国在改革开放过程中,政府对各部门实施了许多分权措施,尤为突出的是政府财权不确切地向各部门分散。各部门以收费、基金,甚至乱收费等形式敛财,然后自行支配使用,有的甚至虚立名目骗取预算资金截留使用。这不仅导致资金使用上的浪费,易滋生腐败,更为严重的是它扭曲政府部门的行为规则。有钱的、有收入的,各部门抢着干;没钱的、不能创收的,即使再重要也无人问津。从而形成各部门日益严重的部门利益观念。各部门利益的存在,一方面将严重阻碍政府利益和政府目标的实现;另一方面使各部门自觉不自觉地参与到市场中去,影响政府职能的转换并阻碍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而建立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既能弱化各部门的利益,规范政府行为,提高政府效率;又能转换政府职能,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尽快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系。

2.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是公共财政和效益财政的内在要求

所谓公共财政,就是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充分借鉴国际成功经验,切实转变财政职能,确保政府能为国民提供必要的和良好的社会公共服务。按照公共财政理论,所有财政收支活动必须符合公平和效率两大原则。很显然,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与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要求是一致的。从这个角度来看,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不仅仅是一项管理技术的革新,同时也体现于改革与发展的要求。

3.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是解决原国库收付制度弊端的必然选择

我国原来的国库分级分散收付制度,是通过层层账户的转拨进行的,财政资金的使用权分散于各用款单位,财政对于资金用到何处,流向是否合理,并不掌握,也无法掌握,尤其是预算外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更为松散。这些直接导致财政资金运用效率低下,财政监督乏力,进而出现腐败现象。这种在传统体制下形成的运作方式,越来越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发展要求。因此,必须对原有的国库收付制度进行改革,逐渐建立和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存在问题分析

但是,改革过程中许多工作还在不断磨合,需要进一步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涉及各预算单位、财政部门及商业银行的利益,这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深层次改革的复杂性与系统性,其存在的问题也日益显现出来,主要表现在:

1.思想认识不够到位,各方面的阻力较大。主要表现:一是由于实行了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财政部门在签发支付命令后,财政资金即由国库直接支付给支出单位的商品或劳务供应者,财政部门成为掌握财政资金支付的最后环节,触动了财政内部部门职能的调整,财政部门的工作成倍增加,责任也加大了,一些同志存在抵触情绪或畏难情绪。二是取消了支付部门在商业银行的各种账户,商业银行减少了信贷资金来源,银行支持地方经济的积极性受到影响,将给政府带来较大的压力;三是虽然政府财政资金是属于国家的,但长期以来一直由支出部门分散使用,现在政府集中使用后,支出部门将失去对大部分资金的直接支付权,并由此减少存款的利息收入,部门的“既得利益”被打破,其积极性会受到打击,阻力加大。

4.支付资金过程中存在风险。

(1)财政直接支付存在的资金风险。财政直接支付取消了资金拨付的中间环节,方便快捷。但存在着预算单位虚假套取财政资金的风险,收款人、收款账户是否真实难以核实,预算单位用款申请的合理性很难确定。

(2)财政授权支付存在的资金风险。与财政直接支付相比,授权支付的风险性更大。因为财政授权给预算单位后,财政部门的监督余地相对减小,给预算单位套取或转移、挪用财政资金提供了便利。同时,由于预算单位和基层代理银行管理制约机制相对松弛,内控制度不够健全,这也为预算单位、代理银行或有关人员违规操纵财政资金留有一定的空间。

(3)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支付存在的资金风险。预算单位通过零余账户支取现金的额度,没有明确规定。预算单位常常从零余账户中支取数额较大的现金。这就导致财政资金风险的存在。再者,零余账户支取的频率较高,至于支取行为合不合理,应不应该支付,财政部门无法审定。

进一步加快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对改革的认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是一项新生事物,涉及方方面面利

益调整,需要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需要人民银行、代理银行和预算单位的密切配合,需要上级部门统一指挥、统一调度。中央和省级财政要加大对基层改革业务和资金的支持力度,让基层有信心、有能力推进改革。各级有关部门都要熟悉和掌握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坚持预算单位资金使用权、支出审批权和会计核算权“三不便”的原则,合理地规范各方面的职责权限。加大宣传力度,统一认识,统一步调,有效地调动各方面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减少改革压力。

5.预防资金潜在风险,完善财政直接支付与财政授权支付的后续监管机制。

(1)建立内控制度,规范操作程序。财政部门、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财政部门必须尽快完善内控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以防范财政资金风险,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基层代理银行要尽快解决管理松散、把关不严和与财政部门之间信息梗塞之弊端。同时,要规范与完善资金支付的操作程序,以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预算单位要将已取消的会计内设机构尽快恢复。

(2)监督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燃。财政资金拨付给供应商或劳务提供者前,政府采购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配合财政预算管理部门对预算单位的资金申请、所提供的购销合同、商品供应者或劳务提供者的资质及收款账户的真伪,进行全面鉴定。

(3)完善财政直接支付与财政授权支付的后续监管机制。财政资金从国库直接支付给供应商或劳务提供者后,财政部门必须采取措施,对财政资金进行跟踪。同时,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以电函等形式及时向收款人查问资金到位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二是通过网络系统对代理银行与人民银行当日的清算票据进行及时监控,防止代理银行有关人员的舞弊行为。三是对预算单位的财务进行事后监控。

(4)对预算单位零余账户提取现金实行限额支付。对于预算单位提出的大额资金申请,财政部门要拒绝支付。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支付大额资金,必须经财政部门、代理银行、预算单位的财务主管领导共同审定后拨付,并在拨付后备案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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