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8篇)
1.河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 篇一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指导思想
本次规划修编以《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省委“八八战略”,围绕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精神和推进率先发展、实现富民强市的战略部署,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统筹发展、坚持“三保“主线,正确处理内涵挖潜与外延扩张、全面利益和局部利益、长远利益和当前利益的关系,通过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优化土地利用结构,转变土地利用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水平,推进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
本次规划要充分与上一轮规划相衔接,继承和发扬在规划编制、实施中的经验。同时要与时俱进,做到六个“转变”,即规划定位向区域规划转变,工作任务向资源保护和集约利用并重转变,规划方法由指标控制型向空间控制型转变,规划内容由耕地保护研究向综合研究转变,决策方法逐步由领导决策向民主决策转变,规划实施由目标导向型向过程导向型转变。努力使修编后的规划更具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服务于全市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原则
总体上要坚持“保护、保障、挖潜和集约利用”的原则。保护就是依法依法保护耕地、保障基本农田、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就是千方百计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建设用地的合理需求;挖潜,就是清理消化闲置土地和盘活存量土地;集约用地,就是努力提高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水平。
1、用途管制原则。
土地用途管制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核心。要统筹合理安排各业用地,明确各土地利用区块的用途,严禁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用途管制的重点是耕地保护,特别是加强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的保护,要立足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努力推进耕地保护向数量、质量和生态上并重转变。
根据《绍兴市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进一步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力度,适度开发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大力推进农村居民点的撤并和退耕,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确保实现全市耕地占补平衡。
3、合力建设原则。
“工业立市、开放兴市、合力建市”是这几年我市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成功经验,也是各项工作的指导方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按照明确重点,兼顾一般,统筹安排的原则,遵循市场化机制,在全市范围内实现资金和资源的互补和互流,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4、集约用地原则。
一是要加强土地利用水平评价,调查闲置土地情况,制定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措施和方法。二是要研究促进新增建设用地集约利用的政策,完善“双控”指标体系。
5、公众参与原则。
规划编制要充分利用“外脑”,依靠科研单位、专业技术单位和大专院校的技术力量,提高规划编制的客观性、科学性和技术性。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广泛征求公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建立相关信息的交流和互动渠道,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听证或公示等手段,完善规划的决策机制和监督机制,努力做到规划“以人为本”、公正透明。
6、三规衔接原则。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正确把握社会经济的发展方向和重点,科学预测用地需求,认真分析土地供应潜力,合理土地资源布局,正确处理“保护”和“保障”的关系,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十一五“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有机结合。同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要与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7、成方成块原则
根据城市发展边界理论,按发展阶段、重要程度和资源供给能力,合理界定城市和开发区的外延扩张边界,开发区块尽量做到成方成块,以利于资源配置、规划实施和耕地保护。
要按照生态绍兴建设的要求,充分考虑“环境容量”和生态承载力,开展土地适宜性评价,进行土地敏感性分析和不确定性分析,减少对生态脆弱地区和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不合理的开发,切实保护生态环境,确保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9、信息化原则。
要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信息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规划编制、规划审批、规划实施,满足规划要素实时更新、快速统计、共享互动等要求,增加规划科技含量,有效提高规划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计划及时间安排
工作时间总体上按省厅和市政府有关要求安排,即计划在本完成整项工作。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及安排的影响,则作相应的时间调整。
1、健全组织机构。
(1)由市政府统一成立“三规”领导小组。(时间根据市政府安排)
(2)在成立“三规”领导小组后半个月内设置联络员、专家咨询组。
(3)成立市国土局规划修编工作组。(4月1日---4月15日)
2.河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 篇二
关键词:土地;土地利用现状;调整完善;路径方略
《乌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批复实施以来,在坚守耕地保护红线、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保护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发展新常态和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新政策新要求的陆续出台,土地规划管理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客观实际、发展需求出现了一些不协调不适应、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到了地方的发展,迫切需要调整完善。笔者似就乌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问题作一探之。
1. 调整完善工作重要意义
1.1 新形势新要求的需要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国土资源工作一系列新要求的迫切需要。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严格土地管理特别是从严保护耕地、大力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切实维护群众土地权益等方面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落实新要求,需要加快转变土地利用方式,迫切需要加强和改进土地规划管理,进一步提高规划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1.2 五大发展理念的要求
调整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和严格节约用地制度的根本要求。第二次土地调查查明的全市耕地现状高于上级规划下达的耕地保有量指标,如果将退耕还林以及不稳定、沙化盐碱化耕地等情况考虑进来,全市可稳定利用的高质量耕地数量不高,严守耕地保护红线的压力仍然较大。“十二五”时期,全市建设用地增速较快,共使用土地利用计划指标1711公顷,布局失衡、利用粗放等问题同时存在。按照中央提出的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有关要求,需进一步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1.3 城乡一体化的需要
调整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保障。2014年以来,自治区根据经济发展新常态和新形势,结合实际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政策措施。特别是推进“8337”发展思路的出台和“十个全覆盖”项目的实施,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是促进城镇化发展、推动城乡一体化进程,缩小城乡差距,建设美丽乡村的重要抓手。
1.4 笼头管控作用的要求
调整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提高土地利用统筹管控能力加快建设法治国土的客观要求。经过三轮土地规划的探索实践,乌海市土地规划体系基本建立,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日益规范。但是,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仍有待提高,土地规划与相关规划之间的协调衔接有待加强,以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新要求。
2. 调整完善的路径方略
2.1 破解建设用地规划指标与现状倒挂的历史难题,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
现行土地规划中,上级下达我市建设用地规划指标21798公顷。截至2013年年末,全市建设用地现状26915公顷,现状超出规划指标5117公顷。规划指标与现状倒挂,严重制约各级各类建设项目选址落地。本次调整完善将以2013年年末建设用地现状为基数,以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和土地规划实施中期评估为支撑,努力争取建设用地规划指标,力争规划增量指标不低于3500公顷。
2.2 优化建设用地结构与布局,为十三五发展创造条件
按照土地利用用途分类,建设用地分为城乡建设用地、交通水利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从上表可以看出,截至2013年全市城乡建设用地现状超出规划指标7625.93公顷、交通水利用地规划指标结余2532.08公顷、其他建设用地指标与现状倒挂23.29公顷。城乡建设用地的实际增量与增速远超过规划修编时预测的规模。
本轮土地规划实施以来(2006年~2013年),全市城镇工矿用地增加了10389.27公顷,年均增加1300公顷,而同时期的农村居民点用地由2193公顷减少到了1915公顷。2013年,城镇工矿用地现状占建设用地总规模现状的比例达到了82%,而农村居民点现状占建设用地总规模现状的比例仅为7%左右。
鉴于此,要以问题为导向,着力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调整城乡建设用地、交通水利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比例结构。遵循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保障重点基础设施用地,优先安排和布局社会民生、扶贫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健康养老服务业、文化旅游产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用地,严禁为产能过剩行业预留规划空间。
2.3 确保耕地和基本农田数量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保护优先应保尽保
2013年,全市耕地面积8302.07公顷,比上级下达的耕地保有量指标5655.05公顷,多出2647.02公顷。在保证5655.05公顷规划指标的前提下,调查了解规划实施以来建设已占用耕地数量与生态退耕情况,落实实有耕地面积基本稳定的要求。在查清不稳定耕地的基础上,有理有据申请合理调减耕地保有量指标,提高优质耕地保护比例。
2.4 追加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划指标,为市委市政府发展战略保驾护航
自治区下达的全市新增建设占耕指标182公顷(年均占耕12公顷),据土地变更调查数据显示,规划实施以来(2006年~2013年)实际建设占用耕地规模约288公顷,年均占耕36公顷。市委市政府已将“一个中心、两个转型、三个率先、五个乌海”列入乌海市长期发展战略。“十三五”期间,将重点打造环乌海湖环甘德尔山区域,积极发展旅游文化产业,逐步将人口和第三产业向环山环湖区域集聚,成为经济社会发展新的增长点和支撑点。该发展战略的逐步实施将占用部分耕地,需积极申请追加占耕指标,为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的转变提供支撑。
参考文献:
[1] 王富友.中国·内蒙古网“在线访谈”栏目[N],2013.
[2] 王业侨.节约和集约用地评价指标体系研究[J].中国土地科学,2006,(03).
[3] 董黎明,袁利平.集约利用土地——21世纪中国城市土地利用的重要方向[J].中国土地科学,2000,(05).
3.河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 篇三
土地规划调整完善需注意的六个问题
(省厅规划处)
第一、关于指标问题
建设用地总规模,全省和各省辖市、直管县都不变。但是,在市域内、县域内可以进行平衡调整。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国家要依据“二调”成果、2013年耕地实有量、生态退耕、用于占补平衡且已变更并备案的耕地量等因素,要给河南追加。
目前,国家分配的指标,正处于征求各省意见阶段。省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的原则是,省里严格按照国家给河南追加的方法,把国家追加的指标分解下去,并要求各地不折不扣地给予落实。另外,对于2006年以来,我省各地实施的易地耕地占补平衡、易地基本农田代保补划情况,要相应落实到各市、县的指标中。
第二、关于布局问题
重点是优化基本农田布局和优化建设用地布局。机遇是城市发展和其他建设用地布局,可以优化、调整、完善。难点是国家对城市周边、交通沿线等优质耕地,提出要划定永久基本农田。这也是本次土地规划调整完善的核心和关键。
中心城区以及县城,调整优化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听取发改、住建、规划、环保等部门的意见。调整优化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的规模指标,不能突破;根据规模剩余量多少,进行优化;否则,将通不过国家的审核备案。我省郑州、开封、洛阳、安阳、新乡、焦作、平顶山、南阳8个重点城市,中心城区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由国家直接负责部署要求。其他市、县的城镇周边,调整优化后的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内,不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此外的区域,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政策和标准,如何掌握执行,省厅还要根据国家要求,专题做出安排部署。
第三、关于新农村建设问题
4.河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 篇四
(莆政办〔2009〕1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为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的实施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县(区)确需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的,原则上在同一乡(镇)范围内予以调整,按照“等量划进划出”的要求编制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后,报市政府审批。
二、对县(区)确需跨乡(镇)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的,按照“等量划进划出”的要求编制区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按规定程序上报省政府审批。
三、各县(区)应本着“确需、适当、科学”的原则,对确需局部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进行汇总,每半年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一次,原则每年不超过二次。
四、各县(区)应按规定程序组织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的论证、听证等工作,具体审查手续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
5.河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 篇五
张大卫在河南土地利用等规划会议上强调要准确把握节约集约用地这一主线
本刊讯2008年12月24日,河南省副省长张大卫在全省土地利用、城乡和产业集聚区规划工作会议上强调,规划修编要突出重点,统筹推进.在编制各类规划时,要准确把握节约集约用地这一主线,十分注意各类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作 者:袁可林 作者单位:刊 名:资源导刊英文刊名:ZIYUAN DAOKAN年,卷(期):2009“”(1)分类号:关键词:
6.河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 篇六
各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规划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中的基层规划,是规划实施过程中土地审批的主要依据,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的基本依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乡镇规划期内村镇建设、招商引资、项目实施等能否顺利落地,进而影响到乡镇经济发展。为了加快、规范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乡镇实际情况出发,全面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保护、保障、挖潜和集约利用”的总体要求,正确处理内涵挖潜与外延扩张、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长远利益和当前利益的关系,通过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优化土地利用结构,转变土地利用方式,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加快形成资源节约、永续利用、经济社会环境和谐发展的土地利用模式。
二、基本原则
1、依法编制。规划编制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上下结合。乡(镇)规划要与县级规划同步编制,注重与上级规划的反馈和衔接,规划目标、土地利用调控指标、土地用途分区等规划内容应在反复沟通的基础上确定,符合上级规划的要求。
3、因地制宜。规划编制应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制定规划方案和实施措施,解决本乡(镇)土地利用的主要问题。
4、相互协调。规划编制应做好与相关规划的协调。城镇、村庄和集镇规划,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等规划应与乡(镇)规划相衔接。
5、公众参与。乡(镇)规划编制中,应组织有关部门、干部和群众积极参与,就土地利用决策及相关问题,广泛听取意见。
6、注重实施。乡(镇)规划编制应切实可行,充分考虑规划实施的可能性和效果,使规划具有可操作性。
三、规划修编的期限
本次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基期年为2005年,规划年限为2006—2020年,近期目标年为2015年,规划要突出保障2010-2015年建设用地需求。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乡(镇)要成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具体负责本辖区的土地利用规划修编工作,审定规划方案,研究解决规划修编工作的重大问题。落实责任人员,积极组织好资料收集、乡镇调查和基本农田调整工作。
(二)加强督办,搞好协调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领导小组对工作小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同时与收集资料的相关单位和开展调查的村搞好衔接与协调。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广泛运用各种载体,通过各种途径,将本轮规划编制的重要性广泛宣传,得到当地党委、政府重视,镇、村干部支持,群众地拥护,使收集资料齐全,调查内容真实可信,为规划的编制提供科学的依据。
7.河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 篇七
规划成果核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8号
2010年1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随着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陆续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各地正着手进行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大多数地方在规划修编和成果审查中,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落实上级规划确定的各类用地控制指标和空间布局要求,做到图数一致,确保成果质量。但是,也有个别地方未能严格把握有关规定,有的随意调整基本农田,以劣顶优;有的以村庄缩并为名,变相扩大建设用地规模;有的规划图数不一致,甚至弄虚作假,造成控制指标不落实。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性规划,规划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能否落到实处。为了进一步从严要求,扎实做好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审核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履行核查职责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指导和监督,从严掌握成果质量要求,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要严格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加强对规划编制人员的培训。规划成果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前,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重点对规划基数转换是否符合要求、建设用地控制规模和耕地保有量目标是否落实、基本农田是否做到数量不减少和质量有提高、补充耕地任务是否落实、规划图数是否一致等进行评审。要充分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确保规划数据、图件与实地相一致,经论证和评审通过的规划成果方可正式报批。规划成果正式呈报后,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重点对论证和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复核,经复核确认意见落实的方可批复实施。对依法授权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审批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成果须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审核,并组织实地抽查,抽查面不低于10%。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组织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要严格遵循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的原则,层层落实各项规划控制指标,确保下一级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超过上一级规划确定的控制规模,耕地保有量和
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上一级规划确定的保护目标,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合理。建立规划成果质量控制制度。对规划成果质量进行评价,重点对建设用地拆旧建新和基本农田数量、布局调整与质量等别变化情况进行分析,作为规划说明的重要内容随规划成果一并上报。强化规划修编各环节的责任,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规划成果在编制、论证、审核和签发等环节须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正式签章和签署意见。对依法授权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审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参照其他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成果核查要求,认真组织论证和审查规划修编成果,确保质量。
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成果批准后一个月内,须将规划成果和批准文件报送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备案。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存在问题的及时提出改正或整改意见,并抄报部。部将依据“指导意见”及规划制图规范要求,开发市、县、乡三级规划成果核查软件,发送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使用,以提高核查工作质量和效率。各地要结合规划修编,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和要求,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为基础,建立规划数据库,完善土地管理统一监管平台。
二、严格执行核查标准
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成果核查,应结合各级规划的功能要求,突出重点,严格执行核查标准。
(一)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成果应当确保:中心城区允许建设区图上量算面积与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一致;中心城区有条件建设区图上量算面积与经核定的有条件建设区规模一致;市域依比例尺上图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图上量算面积,及其与未上图和不依比例尺上图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之和,与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一致;市域城镇村发展区的城镇允许建设范围和独立工矿区图上量算面积之和,小于城镇工矿用地控制指标;基本农田集中区内标注的基本农田,与集中区外的基本农田和未上图的基本农田规模之和,不低于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
(二)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成果应当确保:各类土地用途区面积与相应用地调控指标相衔接;依比例尺上图的建设用地规模图上量算面积,及其与未上图和不依比例尺上图的建设用地规模之和,与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一致;依比例尺上图的城镇允许建设区范围和独立工矿区图上量算面积,不大于城镇工矿用地控制指标;涉及调整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调整后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上一级规划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平均质量等别高于调整前的平均质量等别,或调整部分的质量等别有所提高;设臵
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的,拆旧区与建新区合计,建设用地总规模不增加、耕地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等别有所提高。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成果还应当确保中心城镇允许建设区图上量算面积与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一致,中心城镇有条件建设区图上量算面积与经核定的有条件建设区规模一致。
(三)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根据规划管理需要进行土地规划分类和基数转换的,应确保辖区内土地总面积以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面积转换前后一致,规划基期分类面积数据与图上量算面积一致。
三、严肃核查责任追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是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责任重大。负责规划编制、论证和审查各环节的单位和负责人,必须依法行政、按章办事,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修改规划资料和数据,不得强令或者授意规划修编人员篡改规划资料和数据。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规划修编的总体质量和本部门审查通过的地方各级规划修编成果质量负责,严肃查处地方规划修编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遇有本部门无法处理的问题要及时向部和所在省级人民政府报告。市级和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各自职能对市、县、乡级规划修编成果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承担规划修编的单位和人员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切实提高
规划成果质量,并对规划成果数据、图件与实地的一致性负责。
8.河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 篇八
批转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豫政 〔2009〕11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政府同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指导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三日
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指导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二○○九年一月二十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加强宏观调控、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基础性作用的重要前提,是实行土地用途管制、推进节约
集约用地、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基本手段,也是各类建设利用土地的重
要依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期工
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2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08〕33号)和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修编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加快推进我省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现提
出如下意见: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
我省现行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实施以来,在加强土地管理,贯彻落实
国家宏观调控的方针和产业政策,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优化
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协调生态环境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现行规划
已执行十几年,在规模、结构和布局上都难以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当
前和未来一个时期是我省加快推进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实现由经济大
省向经济强省、文化资源大省向文化强省跨越的关键时期,人口增加、经济社会
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对全省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土地利
用中的供需矛盾和各种深层次问题将进一步显现。因此,抓紧修编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是解决制约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与矛盾,引导城市发展和生产力合理
布局,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统筹土地利用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当务之急。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基本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两保一高”(严格保护土地资
源、保障科学发展用地、高效集约利用土地)。正确处理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
体、需要与供给的关系,加强宏观调控,转变用地观念,创新用地模式,注重开源节流,落实共同责任,构建保障科学发展新机制,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严格保护耕地。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确保耕地数量的稳定与质量的逐步提高,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进一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维护国家粮食安全。
2.保障科学发展用地。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合理安排非农业建设用地和生态环境保护用地,重点保障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以及战略支撑产业发展用地,保障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民生用地,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
3.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为目标,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定额标准,推进多层标准厂房建设,推动土地利用方式由外延扩张向内涵挖潜、由粗放低效向集约高效转变,坚定不移地走新型城镇化和工业化道路。
4.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从实现城乡统筹、区域协调的要求出发,优化城乡、区域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促进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健康发展。
5.保护生态环境。以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切实加强对湿地等生态功能区和重要自然、文化遗产的保护,积极开展国土综合整治,加大对水土流失、土地污染的防治力度,提高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能力。
(三)总体要求。各级规划编制要紧紧围绕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力求体现国家和省对土地规划的宏观要求,力求体现省委、省政府对河南发展的战略构想,总结近年来我省土地管理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和经验,突出当地特色。
(四)规划期限。规划修编以2005年为规划基期年,2010年为近期规划目标年,2020年为远期规划目标年。(五)规划基数。规划修编基数原则上使用2005年变更调查数据。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任务与内容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主要任务。
1.评价现行规划实施情况。评价现行规划实施的成效与不足,确定规划修编的重点和方向,形成规划实施评价报告。
2.分析规划背景与形势。分析自然资源环境禀赋条件、人口变化、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政策环境等规划背景,明确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利用的要求。
3.预测分析土地供需变化趋势。综合分析土地资源利用现状、潜力、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等各方面因素,研究土地供需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变化趋势,预测规划期内各类、各业用地需求。
4.编制规划供选方案。以上级规划下达的各项指标为依据,明确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的方向,开展用地结构调整多方案设计与评价,确定优化方案。
5.优化土地利用布局。根据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要求,安排土地保护、利用、整治、开发的重点区域,重大工程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布局,合理划分土地利用区域。
6.明确空间管制内容和管制规则。划定城镇、工矿和农村居民点用地的建设边界,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区,明确保护责任和管制规则。
7.拟定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从行政、经济、社会、技术等多方面明确规划实施的责任与义务,制定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二)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
1.省级土地利用任务的落实。
2.市域土地利用规模、结构与布局的框架性安排。
3.市域土地利用分区及其差异化政策。
4.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
5.对县级土地利用的调控。
6.围绕规划目标实现的重点工程安排。
7.规划实施责任的落实。
(三)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
1.市级土地利用任务的落实。
2.城乡各业、各类土地利用规模、结构、布局的统筹安排。
3.城镇用地增长边界的划定。
4.县域土地用途分区及其管制规则。
5.土地整理复垦计划的安排。
6.规划实施保障方案。
(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
1.县级规划中各类用地布局与边界的落实。
2.基于地块的土地规划用途的确定,重点落实基本农田保护目标。
3.规划实施保障方案。
四、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重点
(一)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必须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战略高度出发,不断巩固和强化农业的基础地位,通过实施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工程,把发展粮食生产与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结合起来,加强对耕地的保护,推进基本农田建设,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和利用效益。要科学分解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指标,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规划修编要与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工作同步进行,确保调整后的基本农田数量不低于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指标,并不折不扣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基本农田保护图件备案工作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后3个月内完成。
(二)优化各类用地结构和空间布局。优化各类用地空间布局是本次规划修编的难点和关键。农用地方面,要在确保耕地和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前提下,科学调整耕地和基本农田布局,把优质耕地划入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在为城镇化、工业化合理预留一定空间的同时,引导耕地和基本农田集中连片分布,便于保护和建设。城镇建设用地方面,要合理调控城镇用地规模和时序,重点保障民生项目、环保工程等用地需求,引导城镇内部用地结构调整。
(三)严格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要求。要把节约集约用地作为规划修编的基本原则,以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推动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各类建设用地指标分解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相适应,与区域主体功能定位、产业发展方向、人口集聚趋势相适应,兼顾地区资源禀赋条件,避免一些地方过度开发建设。要按照“产业集聚、布局集中、用地集约”的原则,推进工业项目向产业集聚区集中。要制定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挖潜的措施和目标,严格执行农村宅基地的用地标准,统筹考虑农村宅基地的迁并。
(四)优先安排产业集聚区用地需求。要把产业集聚区纳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重点予以优先安排。产业集聚区规模的确定要与当地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相适应,与当地土地资源的供给能力相适应。规划修编要明确产业集聚区的建成区范围,保障发展区用地,严格界定控制区。通过规划引导工业项目向产业集聚区集中,以集中促集约。集聚区用地必须符合人均城镇用地控制标准,工业项目要严格落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入驻标准厂房的规定,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五)合理确定城市规模。市、县(市)中心城区规模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合理布局、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城镇工矿用地指标,转变城市发展理念,科学确定城市发展规模,建设紧凑型城市和复合型城市,形成产业集聚、人群宜居、生态环境和谐发展的格局。限制城市“摊大饼”式的蔓延无序扩张,对于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规模的,在用地上不予保障。要结合城镇体
系规划,统筹区域内大、中、小城市协调发展,不得将分解下达的城镇工矿用地指标向大、中城市过度倾斜。
(六)合理安排基础设施建设用地。要按照合理布局、经济可行、控制时序的原则,统筹协调各类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规划,避免盲目投资、过度超前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浪费土地资源。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所需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由省级统一配置,省级以下的重点建设项目要结合上级规划下达的重点项目用地指标,在本级规划内合理安排。在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要统筹安排各级重点建设项目所占用的耕地和基本农田,并结合耕地和基本农田布局优化工作,对适宜开发利用的未利用地做出规划。要采取先进节地技术,降低路基高度,提高桥隧比例等措施,降低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工程用地和取弃土用地标准。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建设用地审批必须严格执行用地标准,对超标准用地的,要核减用地面积。
(七)逐步减少农村建设用地。按照上级规划下达的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指标,结合新农村建设和村镇规划编制,合理调整农村建设用地的结构和布局,划定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的范围、方向和布局,稳步推进农村居民点迁并和村庄整治,逐步缩小农村居民点总规模。
五、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程序
(一)组织开展专题分析。在核定规划基数的基础上,要围绕落实规划修编的基本原则和目标,有针对性地开展若干问题的政策研究,为本级规划修编提供科学依据。县级规划应在完成上轮规划实施评价的基础上,开展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利用供需预测、促进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等方面的专题分析。乡级规划不再进行专题分析。
(二)科学编制规划。结合专题分析成果,经有关部门充分论证后,按照上级规划下达的各项主要控制指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说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编制中心城区规模控制图。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所在地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步编制。
(三)严格审查、报批和备案。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分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正式成果审查报批两个阶段。首先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上级有权审批政府的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其中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须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后上报)。审查通过后,再按程序报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正式成果。乡镇可直接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正式成果并按程序报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包括以下内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文本及说明、主要规划指标分解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正式成果包括以下内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及说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专题分析成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数据库、论证意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意见、公众听证材料及相关文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正式成果批准后,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
(四)规范工作程序。严格执行规划修编程序规定,坚持自上而下、上下结合、逐步推进。在规划主要指标控制和用地布局时,做到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
六、加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要成立政府组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牵头、多部门参与的组织和领导机构,加强对规划修编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二)做好衔接协调。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安排也必须控制在土地利用计划之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安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
(三)改进工作方式。要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科学系统地安排规划修编各项工作,尤其要重视发挥专家的作用。要采取多种方式和渠道,扩大公众参与范围,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增强规划修编的公开性、科学性和透明度。
(四)加强队伍建设。要搞好业务培训,提高规划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要结合规划机构资质审查认定工作,加强对规划专业队伍的管理。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应由取得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规划编制机构承担。没有资质的规划编制机构不得承担各项规划修编工作任务。
(五)落实经费保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保障规划修编工作所需经费。市、县级规划修编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解决,乡级规划修编工作经费由县级财政安排解决。
(六)确保时间进度。市级规划要在2009年3月底前争取完成,县级、乡级规划要在2009年6月底前争取完成。经济发展较快的重点地区要加快进度,抓紧组织规划编制,争取提前完成编制报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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