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单位工作函(精选8篇)
1.关于下发单位工作函 篇一
关于进一步加快事业单位岗位设置
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
鄂人社函〔2009〕213号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干部)处:
当前,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进展缓慢,影响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收入分配制度的进一步深入。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08‟1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推进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紧迫性和责任感建立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创新,是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迫切需要。
我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实施范围的事业单位近3万家,涉及120多万人。截止目前,全省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制度已经基本完备,各地实施方案(意见)备案批复工作也已完成,但具体实施进度缓慢,已经完成岗位设置方案审批核准的事业单位不到
10%,与国家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在今年年底基本完成”的目标还有很大差距;特别是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将于明年1月1日全面施行,对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提出了更加紧迫的要求,形势严峻,任务艰巨。
各地、各部门和事业单位一定要准确把握当前的形势和任务,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上来,切实增强推进工作的紧迫性和责任感,进一步加强领导,加大力度,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加快推进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
二、进一步加快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进度
各地、各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按照“年底前基本完成”的目标要求,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实施步伐,以倒计时的要求,制定具体可行的工作计划和进度安排,任务到天,责任到人,精心组织,狠抓落实。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检查督办,对工作进展缓慢、进度不快的地方,要及时深入调研,帮助解决问题,保持进度平衡。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要将工作进展情况于每月15日和月底前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见附件4)。省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要按照鄂办发„2008‟1号文件及相关行业指导意见的规定,迅速制定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各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在做好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工作的同时,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岗位设置工作的指导,推动工作加快实
施。省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及相关材料,应于11月30日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适当时候,省里将组织开展一次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专项督办检查。
三、严格规范开展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政策性强,事关事业单位各方面的利益。各地要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行业指导意见及省厅备案批复的实施方案关于岗位总量、最高等级、结构比例的规定,按程序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工作。对实施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沟通和汇报,不得随意“开口子”。各部门、各事业单位单位要严格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按程序规范操作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的各个环节。对不按政策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单位,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情节严重的,要通报批评,按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与本通知一同印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核准所需材料标准目录(附件1)、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范本(附件2)及核准文书范本(附件3),各地、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参考使用。
四、确保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稳定既是改革的大局,也是改革的底线。各地、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实施过程中,要把稳定放在首位,既要积极推进,又要稳慎操作,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要坚持以人为本,充
分发扬民主,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细致地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切实维护好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调动他们参与改革、支持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确保实施工作顺利推进。
附件:
1、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审批所需材料标准目录
2、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范本
3、核准文书范本
4、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
2.关于下发单位工作函 篇二
一、2008年12月4日商务部商贸服务管理司
下发《关于进一步核对和推荐流通企业开行贷款项目的通知》。请各地结合2008年已推荐项目的核对情况,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尽快落实, 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尽快调整和完善, 要按照要求认真填写《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重点项目落实进度表》, 并在每月末上报 (商贸服务司) 。商务部将会同开行总行分批选择部分成熟项目重点协调落实。
二、请各地按照要求, 结合当前扩大消费有关政
策措施和各地流通情况, 认真组织新项目的申报工作。要充分发挥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的作用, 以各种适当形式组织流通企业了解熟悉此项政策的内容和有关规定, 争取不要遗漏符合条件的项目。
三、项目可分批报送, 经筛选后分批次向开行总行推荐, 经开行总行认可后向各地分行下达。
四、申报项目上报前应按要求征求开行所在地分行意见, 无分行意见的项目我部不予以推荐。
3.关于下发单位工作函 篇三
近期,部分南美洲国家发生经蚊媒传播的寨卡病毒暴发疫情,引起全球广泛关注,我国也发现多例输入性寨卡病毒感染病例。当前,我国大部分地区气温逐渐回升,尤其是南方部分地区气温较高,蚊媒密度将很快上升,通过蚊媒传播疾病的风险增加,另外,春夏季也是肠道传染病和食物中毒高发季节。为做好春夏季传染病防控工作,教育部办公厅就有关工作要求下发通知。
通知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通过蚊媒传播的传染病防控工作,主动与地方爱卫办沟通和联系,按照当地的总体安排,及时部署学校开展以灭蚊为主题的专项环境卫生整治活动;各级各类学校要把防控寨卡病毒、登革热等蚊媒传染病、春夏季传染病以及预防食物中毒作为当前学校卫生防病宣传教育重点,通过健康教育课及其他多种宣传形式向师生、家长普及防蚊灭蚊知识、春夏季传染病防控知识和食品安全科普知识,提高师生防蚊灭蚊、预防疾病的能力以及有疑似症状主动就医的意识;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全国爱卫办的统一要求,集中开展一次以灭蚊为主题的环境卫生整治行动,做好校园环境清理整治工作;各级各类学校要切实落实食品安全和饮用水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特别要严格食品采购、加工、供应、贮存等关键环节的安全管理,加工食品时要确保煮熟煮透;各地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要切实落实晨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一旦发现师生有发热、皮疹(多为斑丘疹)、关节痛、肌肉痛、结膜炎等症状,要督促其及时就医,并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
(教育部网站,2016-03-09)
4.关于下发工资协商工作标准的通知 篇四
关于印发《淄博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标准》 的通知
各区、县总工会,委、局(公司)工会,淄博矿业集团、山东铝业公司工会,市属企业集团及直属单位工会:
为进一步推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规范化建设,做到协商代表的产生、要约承诺、集体协商、审议通过、报审公布、监督检查“六个规范”,不断提升协商质量和水平,保障企业与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市总工会制定了《淄博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1、淄博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标准
2、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
3、工资集体协商答复书
4、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5、职工方首席代表委托书
6、企业方首席代表委托书
7、外聘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委托书
8、工资集体协商会议记录
淄博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2年3月8日
附件1 淄博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标准
第一章 概 述
1.1 目的
为推进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实现企业发展和职工增收双赢,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引导企业与职工依法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以下简称工资集体合同),建立和完善企业职工工资分配共决机制、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淄博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新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1.3 实施原则
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公正、共享共赢、和谐稳定的原则。
1.4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是指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代表依法平等协商,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确定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事项,签订工资集体合同的行为。
工资集体合同,是指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代表在工资集体协商基础上签订的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等事项的书面协议。已签订集体合同的,工资集体合同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1.5 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
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是指区域工会联合会、行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代表或企业代表组织,开展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合同的行为。
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在小型企业或同行业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社区和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开展,具备条件的可以在区县一级开展。1.6 二次工资集体协商
企业下属各单位工会或区域、行业内各企业工会,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开展二次工资集体协商,与行政方签订补
充协议,但确定的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标准不得低于本企业、本区域、本行业工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二章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
2.1 协商代表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人员。协商代表一般应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人数按照对等原则确定,一般每方3至7人,具体人数根据企业情况和实际需要,由双方自行商定。2.2 协商代表的产生
(一)职工方协商代表由企业工会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产生;尚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须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也可以按照职工自荐或民主推荐、竞选演说、群众投票的程序,产生职工协商代表。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在加快组建工作的同时,可在上一级工会指导下由职工民主推荐,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职工方代表由区域工会联合会或行业工会或者乡镇工会提名,经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由区域工会联合会或行业工会或乡镇工会选派并经公示后产生。
(二)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并可邀请上级或同级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行业协会、行业商会等企业代表组织(以下简称企业代表组织)的人员参加。
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企业方代表由企业代表组织的成员企业民主推举并经公示后产生,或者由区域、行业的企业代表组织选派并经公示后产生。
(三)双方协商代表一经产生,应当向全体职工公告。双方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企业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企业方协商代表。在选举、确定协商代表的同时,可以多选1至2人作为候补协商代表。
(四)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但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
(五)已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职工方代表可以由集体合同的协商代表担任。
2.3 首席协商代表
双方各确定一名首席协商代表,负责工资集体协商有关工作,轮流担任协商会议主席,并对协商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企业方首席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由其书面委托的企业方其他协商代表担任。职工方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或由其书面委托的职工方其他协商代表担任。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可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方首席代表从职工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上一级工会组织的代表可受委托成为职工方协商代表或首席协商代表。
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职工方首席代表由职工方协商代表民主推举产生,或由区域工会联合会或行业工会或乡镇工会主席担任,也可由上级工会选派。企业方首席协商代表由企业方协商代表民主推举产生,也可由上级企业代表组织选派。
2.4 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
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是由工会组织领导、聘用和管理,负责指导、帮助和参与基层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方或企业代表组织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合同的人员。
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从熟悉经济、法律、劳动工资、工会、财务等工作的专家、学者、律师和从事企业管理工作、人力资源工作、工会工作、社会工作的人员中聘任。
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履行为基层工会开展协商提供咨询服务、重点指导和帮助基层工会进行集体协商、受上级工会的委派或基层工会的委托担任企业工资协商代表或协商顾问、对职工方协商代表进行培训等职责。
乡镇以上地方总工会组建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有条件的行业工会根据需要建立。配备或聘用专(兼)职工作人员,设立专项经费,纳入本级工会的经费预算,用于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的各项活动、奖励和劳动报酬,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2.5 协商代表的权利
(一)作为劳动关系一方的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全过程;
(二)协商代表享有平等的建议权、否决权和陈述权;
(三)协商代表收集相关资料、参加工资集体协商活动及参加相关会议、进行培训等活动,应当视其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应当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保证其
工资及相关福利待遇;
(四)协商代表的任期自产生之日起至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期满之日止。协商代表任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协商代表的任期满之时,除达到退休年龄、本人不愿延长劳动合同期限、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因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企业不得与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五)协商代表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企业不得因职工方协商代表履行职责而给予其不公正待遇,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不利于协商代表的工作岗位和免除职务、降低职级。确因工作需要变更职工方协商代表工作岗位的,应当事先书面征得企业工会、上级工会和职工本人同意。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时,职工方协商代表有优先保留工作的权利。2.6 协商代表的义务
(一)了解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职工工资分配情况,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全程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真实反映和代表本方的意愿;
(二)接受本方人员对工资集体协商有关问题的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告知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
(三)向对方提供本方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
(四)监督工资集体合同的履行,代表本方参与工资集体争议的处理;
(五)维护企业正常生产、工作秩序,保守在协商过程中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不得将本方的意志强加于对方,不得采取威胁、收买、欺骗等手段干扰工资集体协商,影响协商结果。
2.7 协商代表的更换
协商代表因辞职、辞任或遇有不可抗力等情况造成空缺的,由候补协商代表参加,或者双方按协商代表产生程序更换,确定后及时公告并通知对方。2.8 组织培训
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和协商代表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工资集体协商政策等知识的专项业务培训,努力提高其履职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第三章 工资集体协商程序
3.1 协商要约
(一)提出要约。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均可就签订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和主要事项等。
企业行政方未发出要约的,工会应主动承担要约责任,启动协商程序。企业工会提出协商要约有困难的,其上一级工会可代替企业工会向企业提出协商要约。
区域工会联合会或行业工会或乡镇工会可以向企业代表组织提出协商要约,也可以对所属企业直接发出协商要约。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工会可以主动提出增加工资的协商要约:政府发布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和企业工资指导线、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企业利润增长、劳动生产率提高。
当经济形势或企业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企业行政方也可主动发出要约。
(二)要约答复。一方发出书面协商要约后,另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回应,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对方提供本方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
(三)暂缓协商处理。企业认为开展工资协商条件不成熟请求暂缓的,应当书面向发起要约的工会说明情况,发起要约的工会将情况说明书存档,并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上级工会报告。
(四)不予回应的处理。企业行政方在收到要约书之日起15日内不予书面回应,企业工会不能通过协商途径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等三方面人员共同协调处理。3.2 协商准备
(一)准备协商资料。双方协商代表在协商前应认真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企业人工成本和其他相关指标;本地区、同行业或具有可比性企业的工资水平;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上人均收入水平等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
(二)收集各方意见。协商双方应广泛收集职工和企业各部门、各单位的意见或建议。通过召开工会小组会、职工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充分掌握职工群众的意愿和要求。
(三)拟定议题议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工资集体协商重点,提出集体协商议题和议程。
(四)协商代表分工。对协商代表进行工作分工,明确每个协商代表主要阐述的问题,做到准备充足、有的放矢。
(五)互通有关信息。协商双方在协商开始前7日内,向对方提供与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双方可就协商中将要涉及的重点内容进行先期交流。
(六)有关人员确定。协商双方可以聘请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顾问,参加集体协商。协商双方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集体协商记录员。记录员应保持中立、公正,并为协商双方保密。3.3 上级工会指导
企业工会在正式协商前7日内向上一级工会报告,上一级工会可以指派人员对职工方协商代表进行业务培训、工作指导,或参与进行协商。不具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条件的企业工会,应向上一级工会报告,由上一级工会指派人员参与协商或代替协商。3.4 召开协商会议
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采用协商会议形式进行,会议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轮流主持。首次会议由要约提出方首席代表主持,按照确定的议题议程协商讨论。协商双方应本着互相尊重、互相理解、积极合作的态度,各自发表意见,开展充分讨论,平等协商,求同存异。
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归纳协商意见,达成一致后,由双方共同或委托一方起草工资集体合同草案。协商会议由双方确定的专人记录,经双方协商代表确认和签字后存档备查。
工资集体合同文本用中文书写。同时用中外文书写,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3.5 协商的中止
工资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情况时,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暂时中止协商。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共同商定。
协商中止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0日。双方从第一次协商到签订工资集体合同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在双方协商不成时,当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应及时介入
和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3.6 审议通过
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工资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由职工方首席协商代表就工资集体合同草案的产生过程及主要内容进行说明,广泛征求职工(代表)意见,并根据职工(代表)的意见进行协商、修改。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通过后作出书面决议,并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
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合同草案须经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未建立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应当提交区域、行业内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同意后方获通过。
如工资集体合同草案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没有获得通过,由双方协商代表重新进行协商修改,并在30日内再次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章 工资集体协商内容
4.1 协商内容
工资集体协商的各项内容应尽可能详细、具体,以便规范双方行为及监督检查。协商双方要在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企业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政策前提下,就以下内容进行协商:
(一)劳动报酬、劳动定额及工时工价标准;
(二)保险福利待遇;
(三)工资集体合同的起止时间;
(四)变更、解除工资集体合同的程序;
(五)工资集体合同的终止条件;
(六)工资集体合同的违约责任;
(七)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有关事项。4.2 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协商的主要内容:
(一)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和工资标准;
(二)劳动定额及工时工价标准;
(三)工资总额、职工年均工资及调整幅度;
(四)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
(五)病事假、婚丧假、探亲假、年休假和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及其他各种带薪假期间、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待遇,学徒期、见习期、试用期的工资待遇;
(六)工资支付时间、支付办法;
(七)其他有关事项。4.3 保险福利待遇
保险福利待遇协商的主要内容:
(一)失业、工伤、医疗(含补充医疗保险)、生育、养老保险(含企业年金)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二)降温费、取暖补贴,高寒高温等艰苦岗位及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岗位的补贴;
(三)独生子女费,因病、因工或非因工死亡人员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死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或生活费;
(四)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职工、离岗职工等特殊群体职工的保护待遇;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保险福利待遇。4.4 参考因素
协商确定职工年均工资及调整幅度应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国家、地区颁布的有关社会经济和收入分配方面的法律、政策及地方性法规;
(二)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
(三)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四)地区、行业、企业和具有可比性企业的人工成本、职工平均工资;
(五)上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六)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七)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八)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情况。4.5 协商重点
企业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突出协商重点,切实解决工资分配中的突出问题,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维护和保障职工劳动报酬权益。要把普通职工尤其是一线职工作为重点对象,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着力提高职工工资收入水平,积极推动解决同工不同酬问题,使广大职工能够共享企业发展成果。只要企业工资总额有增加、工资水平有提高的,职工工资都应当得到增长。
生产经营正常和效益较好的企业,重点就工资水平、奖
金分配、补贴和福利等开展协商;生产经营比较困难的企业,重点就工资支付办法、离岗职工生活费等开展协商。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重点是协商确定和调整劳动定额及工时工价标准;实行岗位工资制的企业,重点是确定和调整岗位工资标准;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重点是合理确定经营者与职工的工资分配关系;实行股份制的企业,重点是确定工资分配、股息红利与劳动分红之间的比例关系,防止利润侵蚀工资。
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重点是区域、行业内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工资调整幅度、工资支付办法、劳动定额和工时工价标准等。4.6 劳动定额
加强劳动定额集体协商,按照“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正常劳动条件下、90%以上职工能够完成”的原则,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工时工价标准,做到科学合理。随着先进技术的应用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双方应通过集体协商及时调整劳动定额和工时工价标准。
第五章 工资集体合同审查程序
5.1 报送材料
在工资集体合同签订后7日内,企业行政方将工资集体合同及相关材料,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查,所需材料按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求报送。5.2 审查部门
按照企业隶属关系报送相关材料,由相应的区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5.3 审查未通过情况处理
企业工资集体合同未通过审查的,协商双方应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在30日内重新集体协商后签订工资集体合同并报送审查。5.4 生效和公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工资集体合同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工资集体合同自审查通过之日起生效。如在15日内未提出异议,该工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未履行审查程序的工资集体合同无效;发生纠纷的,由双方有关当事人承担责任。
依法订立的工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具有同等
约束力,双方应当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发生变更,不影响工资集体合同的继续履行。
工资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适用于所有与本企业(区域、行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企业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工资报酬等的标准,不得低于工资集体合同的相关标准。
企业在7日内将生效的工资集体合同,采取张榜公布、通告等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由全体职工监督履行。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合同由区域、行业企业代表组织向成员企业的全体职工公布。职工可随时查阅工资集体合同文本。5.5 文本备案和季度统计
建立工资集体合同文本备案制度,由企业工会将已审查生效的工资集体合同报上一级地方工会备案。
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情况季度报告制度,由各级地方工会将工资集体协商情况季度统计表汇总后及时报送上一级地方工会。
第六章 工资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及争议处理
6.1 工资集体合同的有效期
工资集体合同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一年。工资集体协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工和企业双方均可在原合同期满前60日内,向对方发出书面协商意向,进行下一轮工资集体协商。6.2 企业合并、分立、重组情况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后,应当就工资集体合同继续履行事宜,与职工方进行集体协商。协商一致的,原合同继续履行;协商不一致的,重新进行集体协商。6.3 工资集体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工资集体合同:
(一)协商代表双方协商一致;
(二)企业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工资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工资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四)工资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6.4 工资集体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程序
一方就变更工资集体合同有关内容提出协商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依据,另一方应给予答复。如无异议,应在7日内进行协商。
经双方协商一致,对原合同进行变更和修订后,在7日内报送审查备案。
签约双方协商解除工资集体合同的,企业在合同解除后7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地方工会报送解除集体合同书面说明。
6.5 集体协商争议处理
因签订工资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等三方面人员,共同协调处理协商争议。争议双方各选派代表3至7人,并指定一名首席代表,参加协商处理。
协调处理工作应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结束。期满未结束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6.6 履行合同争议处理
因履行工资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监督检查
7.1 考核奖惩
市总工会将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考核奖励办法,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开展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对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将企业是否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作为评先选模的必备条件,实行“一票否决”。没有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党政工组织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参加县级以上各种表彰奖励活动的评选。
7.2 上级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监督检查
上级工会、企业代表组织负责帮助和指导职工方、企业方签订工资集体合同,并对签约双方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促进合同的
有效履行。
7.3 企业内部监督检查
企业工会与企业共同建立联合监督检查小组,制定监督检查制度,将工资集体合同条款进行分解,纳入岗位责任进行考核和奖惩;对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共同研究,及时解决。
签约双方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全面履行工资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合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企业不执行约定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标准,对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企业工会要积极配合、协助企业履行合同,并对企业工资实际发放和行政方履约情况进行调查、跟踪、验证。
工资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每年至少要向企业、区域或行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一次,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全体职工、成员企业和职工报告。7.4 违规责任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会向企业发出法律监督整改意见书,如企业不按要求整改又不说明有关情况,工会向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法律监督处理建议书,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附件2
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
(适用职工方提出要约)
总经理(董事长):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的规定和职工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议企业和职工双方就 工资问题进行协商。具体事宜如下:
一、协商的时间和地点
1、时间:建议定于 年 月 日进行协商。
2、地点:协商地点建议在 会议室。
二、协商的内容1、2、3、三、协商代表的确定
按照有关规定,建议双方各选派 名协商代表。我方协商代表为:首席代表,其他代表、请公司行政方尽快提出协商代表名单,以便工作沟通,做好协商前的准备工作。
四、为了便于协商的顺利开展,请提供下述资料:
1、公司上和当年的销售收入。
2、公司上和当年的利润。
3、公司资产负债表。
4、公司资产损益表。
5、公司上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
以上资料请在协商会议开始5日前,提供给职工方协商首席代表,所涉及的商业秘密,本方代表将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五、请收到本要约书起2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如首席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的,应另附首席代表委托书;如有外聘代表,应另附外聘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委托书)
工会(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工资集体协商答复书
(适用企业方答复职工方要约)
工会:
你会发出的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已收悉,现就有关事项答复如下:
1、同意要约书中提出的协商时间和地点。
2、同意要约书中提出的协商内容。
3、行政方协商代表确定为:首席代表,其他代表是、、、……。
4、行政方已将有关资料准备,届时按规定提交。以上答复如有异议,请及时沟通。
公司(章)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说明:如首席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的,应另附首席代表委托书;如有外聘代表,应另附外聘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委托书。
附件4 Xxx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本公司于 年 月 日召开 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应到职工代表,实到代表 人,符合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的规定。职工代表对《工资协议》草案进行了认真的讨论。经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票同意,票不同意,票弃权,同意人数超过应到代表的半数以上,本《工资协议》草案获得通过。
Xxx公司工会委员会(代章)年 月 日
附件5
职工方首席代表委托书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职
务:
受委托人:
职
务:
现委托 同志为职工方工资集体协商首席代表,全权行使首席代表职权,代表职工方与企业进行协调。
委托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说明:该文本用于工会主席不能担任首席代表,需委托其他职工代表担任首席代表,以此委托书确认首席代表资格。
附件6
企业方首席代表委托书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职
务:
受委托人:
职
务:
现委托 为企业方工资集体协商首席代表,全权行使首席代表职权,与职工方代表进行协调。
委托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说明:该文本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不能担任首席代表,需委托其他管理人员担任首席代表,以此委托书确认首席代表资格。
附件7
外聘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委托书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职
务:
受委托人:
职
务:
现委托 同志为 方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参与本次工资集体协商。
委托单位(章):
首席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说明:该文本用于协商双方聘请企业外专业人担任本方协商代表,以此委托书确认协商代表资格。
附件8
工资集体协商会议记录
协商时间: 协商地点: 协商议题: 企业方协商代表: 职工方协商代表
协商情况如下:
企业方首席代表(签字):
职工方首席代表(签字):
记录员(签字): 年 月 日
主题词:法律工作
印发
工资集体协商 工作标准 通知 淄博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2年3月8日印发
5.关于下发单位工作函 篇五
消监字„2010‟423号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
关于下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建设达标验收细则的通知
各消防支(大)队、消防监督处(科)、防火部重点一处、重点二处、建审处、指导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领导重要批示和部局文件通知精神,依据《关于全面推进社会单位消防安全 “四个能力”建设的通知》,确保在2010年11月30日前,北京总队完成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所有人员密集场所的达标工作。总队制定了《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达标验收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量化了社会单位自查自验的具体项目并对验收达标的判定工作提供了明确的依据。请各单位在《通知》下发之日起加强-1-
对“四个能力”达标验收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迅速组织部署,根据《细则》实事求是的对社会单位进行达标验收,并在2010年12月前建立完善的达标验收档案备查。此外,各单位应做好宣传工作和信息上报工作,并请将验收达标完成情况书面于11月30日前通过网上办公发邮件至zhangc76。届时,总队防火部也将组织督察组对各单位验收情况进行督察,并将督察结果作为总队季度执法质量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
联系人:张弛,联系电话:82215580。特此通知。
附件: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达标验收细则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达标验收细则
单位名称:单位类别:验收时间:年月日
主题词:消防 四个能力 验收细则 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2010年8月24日印发
6.两学一做单位工作开展提醒函 篇六
各镇党委、社管中心党工委,区直机关工委,开发区党工委,公安分局党委,区直各单位(党组):
根据省、市、区委“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工作安排部署,7月份请各单位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针对《关于组织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集中督导工作的通知》南学组办发„2016‟5号文件第二项“督导内容”的7大项,进行回头看和补缺补差,及时报送周报表等相关材料;
2、组织开展自学和集中学习,撰写学习笔记,7月重点学习《党规》,同时,认真学习总书记视察安徽和小岗的重要讲话精神、《党章》等学习教育必学内容,落实领导干部创新方式讲党课和落实双重组织生活,组织开展一次党课集中学习;
3、组织开展“七一”纪念活动,开展一次向先进典型、模范先锋学习活动,组织参加先进事迹宣讲系列活动,适时开展专题教育,落实“三会一课”制度;
4、认真开展党费自查、登记、补交工作;扎实开展“五个专项”整治行动,认真查摆问题不足,立行立改;深入开展“三亮三比在站稳„全市前三‟、争做„六个排头兵‟中当先锋”活动;
5、围绕“坚持根本宗旨,发挥党员作用”进行专题讨论,结合“五查五看”谈学习体会,领导干部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专题讨论,进行集中学习。
区委“两学一做”协调小组办公室
7.关于下发单位工作函 篇七
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社区、站、所、服务中心:
为切实做好学习推广文建明工作法工作,经莲花湖管委会党政办公研究决定,制定莲管委《关于学习推广文建明工作法考核办法》,现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通川区莲花湖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通川区莲花湖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 学习推广文建明工作法考核办法
根据《通川区莲花湖学习推广文建明工作法实施意见》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组织领导
(一)督查指导
1、高度重视,周密部署,把学习推广文建明工作法作为基层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目标考核、领导点评和党建工作专项述职内容,经费落实、保障到位。
2、成立专门机构,经常通过现场会、座谈会、问卷调查、查阅资料、实地查看、走访群众等多种方式,采取专项述职、领导点评、群众测评等多种方式,加强督查和指导。
3、结合“挂、包帮”活动,定期到联系点调研指导,帮扶部门帮助协调解决具体问题,工作人员及时抓好信息反馈、沟通衔接。
(二)分类推广
1、制定总体方案,有创造性地学习推广文建明工作法的具体方案,实行了“六定”:定目标任务、定工作措施、定完成时限、定联系领导、定帮扶部门、定责任人员。
2、学习推广文建明工作法流程规范、制度上墙、标牌醒目,硬件布局合理、软件规范统一。
(三)学习培训
制定培训方案,10月底前分期进行专题培训,讲授推行文建明工作法的重要意义、基本方法、内容程序和工作要求,确保干部人人了解、个个参与、熟练运用。
(四)宣传引导
开辟有“全面推广文建明工作法,切实加强党委科学化建设”专栏,定期宣传学习推广文建明工作法的重要意义、好做法、好经验、好典型,定期通报各地工作进度,刊发好的经验做法,每月报送信息材料。
二、创新推广
(一)紧密联系工作实际,借鉴“三制”做法,进一步完善乡镇工作运行机制
1、建立健全工作分类管理机制,对产业发展、基础建设、环境整治、安全维稳等主要工作,进行科学分类,细化分解,统筹安排。
2、建立健全党委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完善重大事项决策、实施、监督分开的制度和办法,提高议事决策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
3、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完善班子成员岗位责任制,部门和岗位职责清晰,权责利对等,相互协调配合,团结协作,无内耗、无推诿扯皮现象,运转规范高效。
4、建立健全应急预警和动员机制,针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需要应急处置工作制定了完善的工作预案,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得到有效处置。
(二)紧密联系干部队伍实际,借鉴“三定”做法,进一步完善干部管理机制
1、统筹人、财、物,加大机构和人员整合力度,设立相应办公室和服务中心,明确岗位具体职责,增加统筹协调和整体服务功能。
2、创新识人选人用人育人机制,着力构建基层干部队伍选拔、培养、管理、激励“四位一体”机制,激发了基层干部队伍活力。
3、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竞争上岗、双向选择、辞职辞退等制度,让能干事者有机会、干成事者有舞台。
(三)紧密联系思想政治工作实际,借鉴“三教育”做法,进一步完善全员教育机制
1、建立健全党员经常受教育机制,定期对党员开展党性教育,建立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促进了党员日常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2、建立健全干部经常受教育机制,定期对基层干部开展亲
民爱民为民教育;实行“双向述职”,每年底基层干部分别向党委、服务对象进行述职,并接受满意度测评。
3、建立健全群众经常受教育机制,定期对群众开展形势教育、法制教育、感恩教育;围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广泛开展文明家庭、文明个体户、文明店铺、文明企业创建活动,大力倡导健康文明的新风尚。
(四)紧密联系干部作风建设实际,借鉴“两下”做法,进一步完善服务群众机制
1、创痛新农村社会管理,完善信访接待日、领导接待日、开门接访、约访恳谈等制度,及时掌握社情民意。
2、完善服务群众工作机制,健全领导干部点、定期下访等制度,群众反映强烈的民生问题得到切实解决,群众满意度不断提升。
3、建立健全干部服务群众责任体系,确保服务项目落实到事、服务责任落实到人、奖惩激励落实到位。
4、深入开展机关行政交通建设,社区全部建成代办服务站,健全和落实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等制度,积极开展便民服务。
(五)紧密联系农村社会发展实际,借鉴“两集中”做法,进一步完善公共服务机制、1、健全乡村公共服务网络,推行“窗口式服务”、“代办式服务”、“预约式服务”、“上门式服务”等模式,增强公共服务功能。
2、建立服务发展机制,探索乡村财务管理有效模式,切实为农民群众增收致富提供各种服务和支持。
3、结合农村公共服务管理实际,做好孤寡老人、留守儿童等的救助帮扶,加强农村闲散人员和重点人群管理服务,实现农村公共服务全覆盖。
三、推广效果
(一)农民增收致富
1、坚持把促进农村增收致富、推动农村跨越发展作为学习
推广文建明工作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群众增收致富成效明显。
2、通过强化服务功能,积极为农民增收致富提供信息、技术、资金支持,帮助农民市调结构、壮产业,千方百计开辟致富门路,农民群众收入持续增长。
3、深化“挂、包、帮”活动,切实抓好扶贫济困等工作,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快速推进,现代农业和生态农业稳步发展。
(二)社会和谐文明
1、坚持把建设和谐文明新农村作为学习推广文建明工作法的重要实践,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乡风民风淳朴。
2、创新社会管理机制,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群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新格局。加强和改进党的群众工作,认真做好是和化解工作,真正把问题解决在基层、矛盾化解在基层,实现了小事不出社,大事不出村,矛盾不上交。
3、广泛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移风易俗教育,大力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生花之笔好的农村发展环境和生产生活环境。
(三)干部深入基层
1、坚持把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与学习推广文建明工作法紧密结合,通过学习推广文建明工作法,基层干部作风明显转变。
2、认真落实党的惠民政策,干部熟悉社情民意,真情倾听群众呼声,真正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群众持续得实惠、生活更幸福。
3、建立健全干部定期接访、进村入户下访、群众意见限期办结等服务群众机制,基层干部队伍服务群众能力不断提升、效率明显提高。
4、干部主动走进群众、走进矛盾、解决民难、化解民怨,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受到群众广泛赞誉。
(四)基层组织加强
1、坚持把抓基层打基础、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
力作为学习推广文建明工作法的重要目标,基层组织建设中。
2、通过整顿后进基层组织,创新党组织设置方式和活动方式,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体系,努力实现党的组织、工作、凝聚力全社会有效覆盖。
3、通过深化“乡学文建明、村学王家元”活动,加强农村党员教育管理,抓好高素质带头人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提高农村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引领农村加快发展的能力。
8.关于下发单位工作函 篇八
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稽查执法
工作座谈会传达提纲
2010年1月2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北京国建宾馆召开了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稽查执法工作座谈会。来自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主管厅长和省、市、县级建设行政稽查执法机构的负责人,共计13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上云南、黑龙江、江苏、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河北省保定市等5个省市做了经验介绍。陈大卫副部长出席了会议并做了重要讲话。会议总结了2009年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稽查执法工作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并对2010年的工作进行了部署。
会议认为,2009年全国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积极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目标,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开拓创新,加强协作,完善体制机制,共同推进建设行政稽查执法各项工作,取得了
-1- 积极成效。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一)推动稽查执法工作体制机制建设
一是理清思路,推动制度建设。去年4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了《关于加强稽查执法工作的若干意见》,这是一份指导性文件,对理清思路,务实推动稽查执法工作具有重要意义。部稽查办会同相关司局,制订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年重点稽查执法工作方案》,统筹兼顾,明确了全年稽查执法工作重点;印发了《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稽查工作管理办法》,规范稽查工作程序和行为。
二是创新机制,强化稽查执法。坚持科学民主原则,建立集体研判机制;加强配合,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加强统计分析,建立违法违规预警预报机制;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建立警示震慑机制。
三是落实责任,加强体制建设。各地加强对重点稽查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推动稽查执法机构建设,落实稽查执法工作责任,完善层级监督指导。云南、广东、湖北、宁厦、辽宁、西藏和内蒙古等7个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新成立了稽查执法机构。现在,全国283个地级城市中,已有180个分别在建设、规划、房地产、园林绿化等部门设立了稽查执法机构。总的看,部、省、市三级稽查执法工作网络已经初具规模,基本覆盖了住房城乡建设各个领域。
四是统筹协调,突出服务大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围绕落实中心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兼顾,统一部署,-2- 明确分工,有序开展重点稽查执法工作。去年,全国有20个省级主管部门转发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年重点稽查执法工作方案》,成立了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制订了具体方案。部、省两级主管部门围绕重点工作开展专项检查677次,受理投诉举报3248件,调研督导707次。
(二)促进扩内需保民生政策措施贯彻落实
一是通过专项检查,加快了保障性安居工作建设进度,提高了廉租住房建设质量。通过自查和实地督察,对廉租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的计划实施、资金下达、工程质量等进行了全面检查,促进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落实。初步统计,去年全国廉租住房新开工204万套,通过购买、改建、租赁方式筹集11.5万套。
二是通过专项检查,提升建筑节能效能,推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全年共对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建设领域节能专项监督检查,抽查83个城市(县)的912个建筑节能项目,下发《执法告知书》100份。部里还以浙江、黑龙江为试点,开展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专项检查,共检查195个在建项目,发出《整改通知书》33份。稽查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推动了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贯彻落实。
三是通过督察检查,保证城镇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如期建设和运行。去年全国共抽查城镇污水处理项目167个、生活垃圾处理项目112个;多次组织专家到现场,加强对全国特别是36个重点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督察
-3- 指导,加快了建设进程。截止去年底,全国设区城市、县及部分重点建制镇共建成污水处理厂1982座,日处理能力达1.05亿立方米;已投入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实际年处理污水量达279亿立方米,削减COD约772万吨,提前一年完成了“十一五”规划目标。
(三)查处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联合监察部开展房地产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专项治理。全国各地自查房地产项目6.8万个,用地面积33.45万公顷,发现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的项目1500多个,其中违规调整容积率的占91.1%,违规调整用地性质的占10.8%;违规项目用地面积0.55万公顷,补交土地价款等规费近75.45亿元,罚款近5.05亿元,撤销规划许可7项。去年共受理和处理群众举报123件,其中发函督办64件、现场督办17件。
二是开展在建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和市场主体行为督察。全年共抽查47个项目,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了通报,强化了安全生产法规制度的贯彻落实,规范了建设主体行为,从整体上保障了安全生产。
三是开展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检查。全年共抽查90个城市(县)的180项在建工程,建筑总面积537万平方米,对50个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工程项目下发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建议书》。还重点对部分安全事故多发地区和薄弱环节加强了监督检查,促进了全年安全生 -4- 产事故持续下降,较大以上事故的起数和死亡人数均下降到40%以下。
(四)规范建设领域行政权力运行
一是通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在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同时,进一步推进行政许可公开透明,确保行政行为更加规范,监管职责得到落实。各地普遍设立资质资格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窗口,推行受理和审查分离,实行专家审查制度,缩小自由裁量空间,防止政府公务人员滥用职权,谋取私利。
二是通过开展住房公积金专项治理,进一步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堵塞监管漏洞,维护资金安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等六部制定了《关于2009年继续开展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对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专项治理工作的进行了联合检查,共清理回收历史遗留的住房公积金逾期项目贷款和挤占挪用资金6.91亿元。
三是通过开展城乡规划督查工作,提高地方政府对严格实施规划的认识,减少了因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的城市达到51个,督察员总人数达到68名,覆盖了国务院审批总体规划的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和历史文化名城。部派督察员全年共向派驻城市人民政府发出督察意见书5份,建议书38份,约见地方政府领导60余次,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提醒和警示,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和苗头百余起,增强了规划实施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部稽查办在郑州、-5- 石家庄等28个派驻督察员的城市开展了利用卫星遥感技术辅助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拓展了督察线索来源渠道。目前,全国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行了省级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
2009年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稽查执法工作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稽查执法工作发展不平衡,还存在不少问题:一是稽查执法体制机制建设还须加强,部分地区稽查执法集体研判、预警预报、警示震慑等机制建设相对滞后,稽查执法力量缺乏整合,部门协调联动不够,层级监督还不完全到位,跨地区、跨部门违法违规问题难以得到及时有效查处。二是稽查执法工作责任在一些地方尚未落实,有个别省份至今还没有建立稽查执法制度,有些已建制度的省份,工作责任也不够清晰。三是部分地区稽查执法业务覆盖面不全,重城轻乡,重建轻管,工作深度不够,程序不严谨,行为不规范;个别地区稽查执法工作仍囿于事后查处,事前预防和事中监督力度不够。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是,部分地区对加强稽查执法工作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工作重视程度不够、稽查执法队伍建设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需要等。对此,大家要高度重视,着力加以解决。
会议还对2010年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稽查执法工作进行部署,会议指出,稽查执法工作应遵循的原则是实事求是,依法稽查,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服务大局,促进发展。稽查执法工作的目标是遏制违法违规行为,促使建设活动主体行为纳入法制化轨道,推动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科学发展,促进经济社 -6- 会又好又快发展。为此,2010年稽查执法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住房城乡建设中心任务,进一步转变稽查执法理念,突出工作重点,加强体制机制建设,强化事前预防和事中监督,注重事后纠偏,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稳步提升稽查执法水平和效能。
(一)进一步完善稽查执法工作体制机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树立发展理念,既要严格执法,又要增强服务意识,要按照《关于加强稽查执法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继续完善各项制度,形成科学、规范的稽查执法工作体制和机制。一要强化协同预防工作机制。各级稽查执法机构要配合业务部门,围绕中心任务,有针对性地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建设主体遵纪守法意识,注重事前预防,强化事中监督,实现过程管控,尽早发现和制止违法违规苗头倾向。二要畅通稽查执法信息渠道。拓宽信息来源,加强舆情分析,认真受理投诉举报,建立稽查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将建设主体行为臵于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之下,对获取的案源信息,要予以甄别分析,及时发现违法违规线索。三要继续完善协同联动机制。各级稽查执法机构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动,积极推进内部协同联动,及时沟通信息,根据业务部门提出的行政监管目标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和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工作。积极推进部际、省际协同联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共同遏制违法违规现象。积极推进部省、厅市县协同联动,注意加强跨地区的协作配合,-7- 把不足整改到位,把问题处理到位,把管理提升到位。四要继续完善集体研判制度。探索通过建立联席会议、联络员制度、技术专家库等多种形式,加强稽查执法工作的集体研判,必要时可以适当方式引导公众参与。对重大案件更要坚持科学民主原则,集体研究,准确定性,依法惩治。五要继续完善警示震慑机制。积极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健全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信息上报和披露制度,完善稽查执法与行政许可、评奖评优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检察、审计等部门建立案件查处情况内部通报制度,加大对大案要案的曝光力度,增强综合惩治效果。六要继续完善预警预报制度。各地要尽快建立完善投诉举报及违法违规案件统计分析信息系统,定期逐级上报稽查执法工作信息和动态。要及时分析稽查执法工作信息,加强对问题多发地区、领域和环节预警防范。七要完善稽查特派员和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推进建立住房公积金督察员制度。充分发挥稽查特派员、城乡规划督察员作用。稽查特派员、城乡规划督察员要忠于职守,认真履职。各地要创造条件,支持配合稽查特派员、城乡规划督察员开展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研究建立住房公积金督察员制度,依法对公积金决策、管理、运作、监管活动进行过程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违规问题,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平、资金资产安全和有效使用。
(二)围绕中心任务进一步做好重点稽查执法工作 今年稽查执法工作要围绕中心任务,突出工作重点,制定 -8- 工作方案,做出具体安排。一是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建设进度、资金使用、工程质量等情况进行督察。保障农村危房改造试点政策执行到位,顺利推进。督促加强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保开工、促上市。二是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秩序的监督检查力度。按照国务院要求,大力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特别要加大对违规拆迁、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曝光力度。对房价上涨过快的地区和城市要进行重点督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三是加大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城市开展巡查,保障试点工作有序推进。围绕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和资金安全情况,开展住房公积金督察工作。四是加大以城乡规划实施和基础设施建设的监督检查力度。扩大部派城乡规划督察员派驻范围,在现有基础上增加17个城市、17名督察员。积极推进省级城乡规划督察员派驻工作。继续推进利用卫星遥感技术辅助规划督察工作。继续开展房地产开发领域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加强对违规开展农村居民点调整、大拆大建、强拆强建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对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监督检查。五是加大对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监督检查力度。组织对新建建筑施工阶段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对城镇垃圾处理设
-9- 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等建设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是加大对建筑市场秩序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查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转包挂靠等突出问题。七是加大对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以建筑工程安全质量、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和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抗灾防震和村镇建设安全为重点开展监督检查。八是加大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检查力度。研究建立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管系统,应用信息技术手段,细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环节各方主体责任。选取有关城市进行工程建设标准全过程实施监督试点,开展监督检查,强化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
(三)进一步提升稽查执法工作效能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推动稽查执法工作向纵深发展。一要继续转变稽查执法理念。树立发展观念,坚持惩防并举,强化过程监管,从单纯的案件事后查处,向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纠偏转变。二要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问题。对侵害群众利益、性质恶劣、影响极坏的案件要一查到底,依法严肃惩处。对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开曝光,使其“一处失信、处处受制”。三要实现稽查执法范围全覆盖。稽查执法工作要坚持城乡统筹,覆盖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全部业务范围,并与行政监管紧密衔接,充分发挥稽查执法的保障和促进作用。四要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根据国务院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开展规范行政 -10- 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相关工作。目前已成立由法规司、市场司、质安司和地方有关部门组成的研究小组,着手制订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拟先规范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为全面规范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探索和积累经验。五要更加注重稽查执法实效。认真研究解决制约稽查执法工作开展的问题,增强稽查执法的主动性,实现案件查处有力,惩治到位;提高稽查执法执行力,实现专项检查不走过场,促进行政效能提升。
(四)进一步加强对稽查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稽查执法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臵,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稽查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一要继续推动建立稽查执法制度。目前尚未建立稽查执法制度的省份要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积极向省政府汇报,主动寻求编制、人事、财政等部门的支持,争取尽早建立制度。在建立制度前,先要明确承担稽查执法任务的具体部门,落实工作责任。二要继续加强稽查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稽查执法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不断加强稽查执法队伍的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确保稽查执法队伍的战斗力,适应新形势下的工作需要。三要进一步加强层级指导。上级稽查执法机构要继续加强对下级稽查执法机构的指导,形成分工负责、协调一致、共同推进的稽查执法工作体系。加强稽查执法理论和业务培训,提高稽查执法工作水平。
【关于下发单位工作函】推荐阅读:
关于下发供销社“女性素质方案”09-21
(简体)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延期付06-29
李总2012生产工作会讲话(下发版)08-20
下发乡镇街道通知07-25
教育部下发教师补课10-16
交规考试题库驾校下发10-25
高考录取通知书下发时间06-23
关于协商函07-09
关于调整薪酬函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