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者受教育

2024-07-06

教育者受教育(精选8篇)

1.教育者受教育 篇一

《受教育权》教学设计

平桥区王岗乡中心小学——李正艳

【教学目标】

知识方面:

进一步了解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知道九年义务教育的具体内容;同时,明确自己在受教育方面应尽的义务。能力方面:

增强在受教育方面的权利观念和意识,维护自己的受教育权;增强学生自觉履行受教育义务的观念,自觉地接受和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情感、态度与价值观方面:

认识受教育是适应当今知识经济时代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是把自己培养成社会人才的重要手段。形成和强化学生珍惜受教育机会的愿望和情感。

通过学习,使学生能从国家法律的角度对受教育有一个正确的认识,珍惜自己受教育的机会,并增强学生的爱国意识,增强依法维护自己受教育权利的能力和履行受教育义务的自觉性。

【教学重难点】

重点: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珍惜受教育的机会。难点:九年义务教育

【教学过程】

一、受教育是我们的权利和义务

课前调查:说一说:我为什么要学习?

1、导入:古稀老人上大学

2001年教育部作出规定,进一步放宽参加高考的条件,取消年龄和婚否的限制。结果当年全国就出现25岁以上的考生16265人,最大的73岁,实际录取25岁以上学生1924人,其中50岁以上的2人。据《南京晨报》报道,2002年全国年龄最大的考生、73岁的汪侠老人9月9日开始上学了,汪侠高考成绩为213分,被南京医科大学录取为旁听生,与该校临床医学5年制的新生一起上课。

各抒己见:汪侠老人为什么要参加高考,重回课堂?这给我们什么启示? 小结:无论公民的性别、民族、种族、社会身份等是否相同,都享有接受教育的机会。我们只有不断地接受教育,掌握科学文化知识,才能使自己跟上社会前进的步伐,适应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

2、自学与探究:(1)、什么是受教育权?(2)、为什么受教育既是我们的权利又是我们的义务?

3、七嘴八舌:联系我们所学的科目(语文、数学、英语、历史、音乐„„)说一说掌握知识对我们以后的发展有什么影响?

小结:要让短暂的生命发光、有尊严、有意义地度过一生,必须接受教育。

4、我来判案:“父亲不让女读书,少女与父对公堂” 江西于都县银坑镇一名十三岁的农村女孩因父亲剥夺了其受教育权而走上法庭,要求恢复其受教育权,继续完成学业。

这位女孩叫谢友兰,2001年小学毕业以优异成绩顺利升入初中。可是,她的父亲谢明军却要求女儿辍学在家务农。谢友兰自小就渴望长大后上大学,父亲的偏见让她很伤心。为了读书,她请外婆、表哥等亲戚说情,可固执的父亲就是不答应。小友兰急中生智找到了村里的干部,但是,当村干部找到谢明军劝说他让谢友兰读书时,谢明军却说:“孩子上不上学,是我家的私事,别人管不着。”最后,在村干部的帮助下,谢友兰将其父亲告上了法庭。于都县法院受理后,一审判决谢明军立即恢复谢友兰的受教育权,有义务让谢友兰完成学业,并对谢明军作出教育批评,要求他当庭向女儿道歉。

小组讨论与交流:

(1)孩子上不上学只是个人的私事吗?

(2)如果是孩子自己不想上学,她就可以不上学吗?

小结:受教育是一项基本的人权,是每个公民都享有的一种机会和一项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剥夺,包括自己的家长。同时,接受义务教育也是公民的一项法定义务,必须履行。

二、接受教育有保障

1、自学与探究:(1)、什么是义务教育?年限是多少?答: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年限:九年(2)、我国的义务教育有哪些特征?答:九年义务教育的特征:①免费性 免除我们的学费(这是国家对我们青少年的关怀),但仍需交必要的书杂费(为什么不能免收一切学习费用?这是由我国国情决定的„„)

材料研读:《浙江省统计局关于2003年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公报》:据抽样调查,2003年末浙江省全省常住人口4679.6万人。浙江省全省小学在校学生340.29万人,初中入学率、巩固率分别达到98.49%、99.85%,均比上年有所提高。初中招生60.72万人;初中毕业升高中段的比例84.6%,比上年提高0.53个百分点。

上述材料反映了什么?(九年义务教育是普及性的教育)

②普及性:每个人、每个家庭、每个学校、每个地区都要普及义务教育,无一例外。

还有其他特征,如强制性:是法定制度,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全社会必须遵守。(3)、义务教育的权利是怎样保障的?答:法律保障、资金(物质)保障、师资保障

2、献计献策:

妈妈因与爸爸赌气而离家,不知去向。爸爸又常常出去**而不做工养家,也不管小芳的生活。新学期要开学了,小芳向爸爸要书本费,爸爸不但不给,还训斥她:“义务教育不是不收费吗?怎么又要我给钱!上学要花钱,就别上了,你也不小了,就去打份工,挣钱养家吧。” 问:小芳的爸爸这样说对吗,为什么?

如果你是小芳,为了争取读书的机会,应该怎样说服自己的爸爸? 活动步骤:(1)找两个学生表演,关键在小芳与爸爸的对话上。

(2)将学生分成两个组,一组讨论小芳爸爸的一言一行,是否违反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一组讨论小芳应该怎样为自己争取受教育的权利,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3)全班交流,各小组派一名代表起来发言,然后同学之间再作补充。(活动目的:帮助学生进一步理解义务教育的特点及应如何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三、珍惜受教育的机会

1、小小游戏:

(老师手上握有长短不一的两支粉笔,请同学抽取一支,如能抽到长的,本学期公民常识总评成绩就100分,抽到短的,就0分)你觉得这个游戏规则如何?(不公平)

2、引入真实故事:“一根稻草,两种命运”

那一年,肖琴五年级,妹妹肖燕云二年级。要开学了,两个土家族小姑娘却在妈妈手里攥着的两根稻草前呆住了——“家里只供得起你们中的一个上学,这两根草一长一短,抽到长的去上学,短的留在家里做事„„”

结果,妹妹抓了长的去上学,并经过勤苦学习,进入了大学。而成绩一向优异的姐姐肖琴只能辍学回家,从此放牛打草,当了农民。劳作一天之后,坐在门口横生的老树旁,内向的肖琴偶尔会目光空茫„„

燕云哭着说:“等将来毕业后,我一定要让姐姐的小孩上一个很好很好的学校,不让这种悲剧重演„„”而肖琴想得比较多的是怎样多赚一点钱,帮妹妹读完大学。她说:如果有可能,最想成为一名老师,可以帮助一些没有条件的孩子读书。(活动目的:感受没有书读的孩子对上学的渴望和期盼,引导学生更珍惜国家赋予我们的受教育的权利。)

3、人生AB剧:苏明娟的今昔对比。

1991年,《中国青年报》记者曾拍下苏明娟求学的照片,作为希望工程的宣传照。苏明娟那双明亮的“大眼睛”和渴望求学的目光,打动过无数热心希望工程事业的人的心。

现在的苏明娟过得好吗? 十多年年间,苏明娟和所有接受希望工程捐助的学子一样,受到了社会方方面面的关爱,她接受希望工程的捐助完成了小学、初中、高中的学业,并被评为希望工程的“全国希望之星”、“爱心助学金”项目的形象大使。2002年7月,苏明娟参加了高考,被安徽大学录取。今年已被安徽一家银行录用。

如果苏明娟最终没有得到接受教育的机会,现在她又会过得如何?

4、比一比:与没有书读的孩子做比较,找找我们的优势和差距。(1)请列举校园里存在的一些厌学现象。

(如上课迟到、不按时完成作业、破坏课堂纪律、旷课逃课等。)(2)这些行为会带来什么危害?作为同龄人,你准备怎样规劝他们?

5、课后思考:你在履行受教育义务时,做得怎样?今后该怎么做?(1)、我们要学会维护自己受教育的权利。(2)、我们要珍惜学习的机会,自觉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2.教育者受教育 篇二

探究收入差距的原因, 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必然使高人力资本存量的个人得到较高的收入, 低人力资本存量的人得到较低的收入, 所以人力资本及其回报率的不平等是收入差距的重要来源。而人力资本能够得到市场回报决定了人力资本不平等是收入差距的直接来源。同时, 如果人力资本回报在不同的人群中是不同的, 人力资本回报的差异将会加大人力资本的收入分配效应, 加剧收入分配不均等。教育是最常用也是最容易得到的人力资本变量, 本文主要研究教育程度及其回报率变化及其对收入差距的影响。

本文主要利用卢卡斯生产函数与明瑟工资模型说明教育不平等与收入差距的关系, 以及收入越高, 投入教育的时间越多, 教育回报率也就越高, 这又促成了更高的收入, 更多的教育和更高的教育回报, 更高的回报形成更加高的收入, 这样便形成了富者更富, 穷者更穷的效应, 收入差距由此拉大。

一、理论模型说明

在考虑人力资本回报对收入差距的影响时可以将其与受教育年限和收入水平相联系, 因为人力资本的回报就是反应教育年限与收入水平之间的关系的。假设收入的使用限于食品和接受教育两个方面, 因此, 随着收入的增加, 人们受教育或者培训的年限也会相应增加。张车伟 (2006) 实证结果表明中国教育回报率的变化不同于国际上的一般趋势, 表现为教育程度越高, 教育边际回报也越高。

所以收入越高, 投入教育的时间越多, 教育回报率也越高, 这又促成了更高的收入, 更多的教育和教育回报, 更高的回报形成更加高的收入, 这样便产生了马太效应, 收入差距由此拉大。

在考虑人力资本差距对收入差距的影响时, 卢卡斯建构了以下生产函数:

A (t) 表示t时期的技术水平;K (t) 表示相应的资本水平;工人的时间分成两个部分, 一为生产时间, 用u (t) 表示, 二为用于自身人力资本的建设时间, 用1-u (t) 表示;h (t) 为人力资本水平;N (t) 为工人数量;h (t) γ为人力资本外溢。

引入明瑟的工资模型:个人收入Yi是一系列人力资本变量的函数, 即Yi=f (Hi) 。

在 (1) 式中, M为人力资本的市场回报。市场不完善时, 人力资本回报可能会随地区、行业、职业等不同而变化。因此工资方程可写成:

与 (1) 式合并变形可得:

收入水平由人力资本水平和人力资本回报量决定, 并且与收入呈递增的关系。收入差距的决定因素是人力资本与人力资本回报的差距。衡量人力资本外溢性, 越大, 人力资本差距对收入差距的影响越大。

1-α衡量具有一定人力资本的工人在生产中所发挥的作用, 1-α越大, 此类工人的贡献也就越大;同时人力资本的作用也得到了放大。

由第 (3) 式可以知道人均收入的差距受人力资本差距影响, 人力资本差距越大, 人均的收入差距就会拉大。同时结合刚才的回报率分析, 如果教育差距体现在高等教育水平上, 则收入差距会拉开更大;若教育差距体现在初级教育水平上, 则收入差距拉开会相对前一种情况要小一些。

二、数据与现状分析

(一) 教育水平与收入差距

中国贫困地区的教育入学率显著较低, 用联合国的人力发展指数来衡量, 中国各地区的差距很大:甘肃、贵州、西藏、青海、云南等农业省份的人力发展指数为0.59~0.67, 而北京、广东、江苏、上海、天津、浙江等东部省份的指数为0.80~0.89。各地区的初中入学率的差异也很大:西藏为49%, 广西、贵州、海南、黑龙江、宁夏、云南、青海为60%~70%, 北京、上海、天津、浙江为99%。各地区高中入学率差异也很大:安徽、河南、内蒙古、云南低于30%, 而北京为96%。贫困地区中学辍学率为35%, 这进一步拉大了各地区之间的教育水平的差距。到2000年落后省区只有70%的学生完成了九年义务教育, 而东部地区为100%。

教育差距引起收入差距是因为教育作为人力资本投入的重要因素, 对工人在生产过程中所获得的报酬起到了关键作用。在完全的情况下, 工人收入与其边际生产价值相等, 而边际生产价值会随着知识的增长出现递增的现象, 根据内生增长理论, 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的不同在于其边际报酬不是递减而是递增的。所以受教育的程度越高就越能享受到递增的边际报酬, 教育差距的拉大势必引起收入差距的扩大。另外, 由于受教育程度有限, 人力资本水平较低也阻碍了物质资本的流入, 从而进一步扩大收入的差距。最后, 随着收入差距的拉大, 落后地区的教育投入也会与发达地区的教育投入拉大, 再更一步扩大收入差距。

(二) 教育回报率与收入差距

教育差距是引起收入差距的重要原因, 而引起教育差距的重要原因除了教育投入不足, 要素流动受阻等因素外还包括教育回报率的差距。

如前所述, 教育回报率, 教育投入与收入这三者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 教育回报率越高, 教育投入也就越多, 在高等教育水平下, 收入也就越大。反过来, 收入越高, 投入教育的资金就越多, 就越能享受高等的教育和更高的回报。因此教育回报率的差距越大, 就会阻碍教育的投入, 从而扩大收入差距。教育回报率对教育投资起着关键作用, 在完全的市场条件下, 教育回报率可以由人力资本的边际生产率直接衡量, 但是在市场不完全时, 工资不能完全反映劳动的边际生产率, 同时劳动市场的不完全也会对其造成扭曲。

陈晓宇、闽维方 (1998) 将教育程度分别处理为文盲、小学、初中、高中、中专、大专、本科等不同的虚拟变量后, 进行回归分析后发现, 各级教育的个人收益率分别为:初中3.59%、高中4.19%、中专6.76%、大专4.67%、本科6.58%。因此中国的教育回报率呈现出随教育程度升高而增加的现象, 受过高中及以上教育者的教育回报率平均来说要比初中及以下教育程度者高5.9%。

另外教育回报率不仅随教育程度变化而变化, 而且还随收入水平而变化, 最低收入5%的人教育回报率只有2.7%, 而最高收入95%的人的教育回报率最高达到6.53%, 收入、教育程度以及教育回报率之间展现出一种让“贫穷者更贫穷、富有者更富有”的“马太效应”。

影响教育回报率的因素有:人力资本存量, 物质资本存量, 经济增长率和劳动力市场的完善程度。人力资本存量越大, 则进一步接受人力培训的收益也就越高, 同时人力资本存量越高就越有助于人力资本的积累。物质资本与人力资本相适应, 两者具有互补性, 物质资本越多, 工人生产率也就越高, 从而促进人力资本的积累。经济增长率的上升使人们对经济产生乐观的预期, 对未来教育的回报率也会有上升预期, 进而加大教育的投入。最后由于中国劳动力市场的不开放, 受户口制度限制劳动力得不到充分流动, 抑制了教育投入的积极性;另外在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 部分工作岗位工资远低于劳动的边际生产率;加强劳动力市场的竞争性, 有助于实现劳动要素的流动和价值体现, 提高教育回报率, 促进教育投入。

三、结论与政策含义

教育水平与教育回报率对收入差距的影响充分反映了要减小收入差距必须:

1.加大教育投入, 调整公共教育投入流向, 把有限的公共教育投入更多地用于基础教育, 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基础教育;在各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上, 必须重点强化中央和省级政府的投资责任, 加大对高等教育, 科研经费的投入, 同时必须对农村居民采取适当的倾斜政策, 增加他们的受教育机会和改善教育质量;保障农村贫困居民都能够完成义务教育, 通过大众化教育提高他们对生存和发展机会的选择能力, 进而改变命运, 摆脱贫困, 从而提高收入。

2.鼓励全民教育与再教育, 提高全民教育水平, 改革教育体制, 将教学与社会现实相联系, 将人才培养分为就业与研究两类, 按照社会需求培养就业型人才, 注重高精尖行业人才的培养, 建立完善的奖励体制。

3.引入私人资本对教育事业进行投入, 并鼓励学校企业间的联系。加大对技术类职业教育培训的扶持, 扩大人民群众尤其是中西部和农村地区人口的受教育口径。

4.提高教育回报率, 解放劳动力市场, 解除移民限制和鼓励城乡人口流动, 改革户籍制度, 建立一个运行良好的包括失业保险, 健康保险和养老金的社会保障制度。

参考文献

[1]温娇秀.中国城乡教育不平等与收入差距扩大的动态研究[J].当代经济科学, 2007, (9) .

[2]王筱欣, 刘军跃.教育投资与东西部收入差距[J].经济问题探索, 2001, (5) .

[3]蔡眆, 都阳.我国地区经济增长的趋同与差异——对西部开发战略的启示[J].经济研究, 2000, (10)

[5]郭剑雄.人力资本、生育率与城乡收入差距的收敛[J].中国社会科学, 2005, (3) .

[6]王小鲁, 樊纲.中国地区差距的变动趋势和影响因素[J].经济研究, 2004, (1) .

[7]张车伟.人力资本回报率变化与收入差距[J].经济研究, 2006, (12) .

[8]陈晓宇, 闵维方.我国高等教育个人收益率研究[J].高等教育研究, 1998, (6) .

3.受教育与受教材 篇三

诸君读了我上面的话,如果以为是对的,那么希望诸君注意二事。

第一,要自觉地从各科目摄取身心上的诸能力。我上面所说的话,原只是普通教育上的老生常谈,并非什么新说,照理,教师们都该知道了的。他们应该注意到此,应该利用了教材替诸君养成实力,不应留声机器似的,徒把教本上的事项来一页一页地切卖给诸君。教育是教师与学生合作的事,教师虽施着正当的教育,学生如果无接受的热心,也不会有好结果,故诸君须有养成身心诸能力的自觉才好。

第二,对各科目要普遍地学习。近来中学生之间,常有因浅薄的实用观念或个人的癖好,把学习的科目偏重或鄙弃的事。有的想初中毕业后去考邮局电报局,就专用功英语,有的想成文人,就终日读小说。无论哪一校,数学都被认为最干燥无味。体育科,则除了几个选手人员外,差不多无人过问,认为可有可无。图画、音乐等科,也被认为无足重轻的东西。这种倾向由能力养成上看来,真是大大的错误。因了学科的性质,有的须多用些功,有的可少用些功,原是合理的。又,现制中学的高中已行分科制,学生为了将来所认定的方向,学习要偏重些某方面,也是对的。我所指摘的只是普通一般的中学生对于学科的偏向,尤其是对于初中部的学生。你想毕业后去考邮局或电报局并不是坏事,但除了英语的知识以外,多带些知识趣味去,就是说,在记忆力忍耐力等以外,多养成些别的能力去,不更好吗?你想成文人也好,但多方面的能力修养,将来不会使你的文人资格更完满吗?

中学原只是普通教育,其中的学科都是些人类文化的大略的纲目,换言之,只是一个常识,在综合地养成身心的能力上看来,不消说是好材料。次之,在有升学希望的人,当作预备知识也自有其意义。至于要想单独地拿了一种去换职业,究竟是毫无把握的。将来情形变更也许不能这样断言,至少在现制度是如此。任你怎样地去偏重,结果所偏重的依然无用,而在别的方面却失去了能力养成的普遍的机会,只是自己的损失而已。

4.最受欢迎的教育方式 篇四

年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下属的一个工作机构在日本东京组织了一次国际中小学教师、学生联欢活动,共有个国家和地区的位教师、学生参加,其中教师人,学生人。我国从北京、西安、上海选派了名教师和名学生参加了这次活动。

联欢活动历时天,先后开展了项活动,其中有一项活动是选评最受欢迎的教育方式。主持者设计了一个问题,要求所有教师都作简单回答。这个问题是:大杰克和小杰克是孪生兄弟,都是岁,正在学校读书。他们家离学校比较远,家长给他们配了一辆轻型汽车作为交通工具,让他们开车上学、回家。这兄弟俩由于晚上贪玩,好睡懒觉,经常迟到,虽经多次批评,还是我行我素。

有一天上午考试,尽管老师事先警告他们不许迟到,但他们还是迟到了分钟。老师查问原因,他们谎称汽车在路上爆胎,到维修店补胎耽误了时间。老师半信半疑,但没有发作,让他们进教室后就悄悄到车库检查他们的汽车,发现四个轮胎都蒙着厚厚的尘土,没有被拆卸的痕迹。很明显,补胎使他们编造出来的谎话。

问:假设你是杰克兄弟俩的老师,你将怎么处理?

位教师认真思考,积极做答,都在规定的半小时内交上了答卷。主持人经过认真分析整理,从份答案中归纳出种处理方式。其中主要的方式如下:

中国式的处理方式是:一是当面进行严肃的批评,责令写出检讨;二是取消他们参加当年各种先进评比的资格;三是报告家长。

美国式的处理方法是:幽他一默对兄弟俩说:假如今天上午不是考试而是吃冰淇淋和热狗,你们的车就不会在路上爆胎了。

日本式的处理方式是:把兄弟俩分开询问,对坦白者给与赞扬奖励,对坚持说谎者严厉处罚。英国式的处理方式是:小事一件,置之不理。

韩国式的处理方式是:把真相告诉家长和全体学生,请家长对孩子严加监督,让全班学生讨论,引以为戒。

新加坡式的处理方式是:让他们自己打自己的嘴巴下。

俄罗斯式的处理方式是:给兄弟俩将一个关于说谎有害的故事,然后再问他们:近来有没有说过谎?

埃及式的处理方式是:让他们给真主写信,向真主叙述事情的真相。

巴西式的处理方式是:半年内不准他们在学校踢球。

以色列式的处理方式是:提出三个问题,让兄弟俩分别在两个地方同时作答。三个问题是:)你们的汽车爆的是哪个胎?)你们在哪个维修店补的胎?)你们付了多少补胎费?之后,活动主持者把这种处理方式翻译成几种语言文字,分送给参加活动的名学生,请学生们评选出自己最喜欢的处理方式。结果,的学生选择了以色列的处理方式。主持人说,绝大部分学生喜欢的方式,就是批评教育的最好方式。以色列的方式为什么受欢迎?因为它的批评教育带有游戏性质,学生不怕、不难堪。

可见,最受学生欢迎的教育,应该是在游戏之中的教育。

5.受处分人员回访教育实施办法 篇五

为认真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党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切实履行纪检监察职能,及时了解掌握受处分人员的思想动态,做好挽救和帮助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回访教育原则

(一)惩处与教育相结合,重在教育的原则;

(二)实事求是,以人为本的原则;

(三)统筹安排,分级负责的原则;

(四)组织教育与受处分人自我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回访教育对象:

回访教育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实施,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帮教责任人。纪检监察案件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当年被回访人员,下列人员应当进行回访教育:

(一)受处分人系同级党委、政府管理的党员干部(除开除党籍处分以外);

(二)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

(三)受政纪处分后尚未解除处分的人员;

(四)受党纪处分后仍在村级领导班子任职或受党纪、政纪处分后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任中层以上职务的人员;

(五)因犯失职类错误而受处分的党员干部;

(六)其他有必要进行回访教育的人员。

三、回访教育内容

(一)听取被回访人对所受处分的意见及对所犯错误的认识、吸取的教训和处分后的整改情况;

(二)对被回访人提出的有关其本人处分方面的问题进行答复;

(三)了解被回访人所在单位干部群众对其认识和改正错误及思想、工作等方面情况的反映和评价;

(四)了解被回访人受处分后各级组织对其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和纪律惩戒的落实情况;

(五)对被回访人进行党纪政纪、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

(六)做好被回访人的思想教育和相关疏导工作。

四、回访教育的程序和方法

(一)回访教育前纪检监察组织应指派回访教育人员,拟定回访要点;

(二)回访教育时可采用找被回访教育人谈话、请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对被回访教育人进行民主测评、个别座谈了解等形式进行;

(三)回访教育后应及时填写《回访教育情况记录表》,并将回访教育情况反馈给被回访教育人所在单位(部门),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实施的回访教育在回访结束后,应及时将《回访教育情况记录表》报区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备案;

(四)回访教育材料应及时归入案件审理工作档案。其中,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存入恢复党员权利卷宗;公务员受行政处分的,存入解除行政处分卷宗。

五、回访教育具体要求

(一)开展回访教育,应当由二名以上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进行;

(二)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必须每年回访教育一次;

(三)受开除党籍处分的,由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回访教育;

(四)受行政记大过以下(包括行政记大过)行政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必须回访教育一次;

(五)受行政降级和撤职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必须每年回访教育一次;

6.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情况调查 篇六

学生实践报告

班级:11工商学号:1113041024 1113041025 1113041019 1113041017 1113041029 1113041018

姓名:陶永朋 卢安超 魏名俊 徐坤 王成成 赵宇豪

任课教师:高璐

时间:2013至2014学 第 2学期

2013年4月1 6日

课程: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情况调查

前言:此次我们小组调查的是合肥市农民工子女受教育的情况,通过这次调查我们了解到了一些真实而又不能忽视的一个群体,那就是农民工的子女们,目的是为了能够让更多的人了解和帮助那些渴望知识的孩子。

一、合肥市民工子女受教育的基本状况。

(一)受教育机会。

受教育机会是衡量教育不平等问题的重要指标,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机会直接反映到这一群体的受教育的平等权益问题。农民工的受教育机会问题具体反映在农民工子女的就学渠道等方面。

1、就学渠道。

(1)在合肥某些小学借读。流入地学校参照当地政府生均拨款作为收费标准,吸收农民工子女借读。学校安排儿童插班学习或单独编班。公办中小学师资正规、管理科学、教学条件好,是农民工心中最值得信赖的学校。因此大部分的农民工都愿意把子女送往这类学校。

(2)就读于流出地政府在流入地所办的学校。针对某些流出地的人口在流入地居住相对比较集中的情况,流出地政府经流入地政府同意,自投资金、人力,在流入地办学,吸收本地区的农民工子女入学。这类学校已成为吸收农民工子女就学的一条有效途径。

(3)进入民助公立(或公助私立)学校学习这是一种正在探索的就学形式,即由企业出资修建校舍,购置必备的教学设备,而管理上由自己运作,费用由教育行政部门(政府)负担,按正规学校进行管理,学生需交纳少量的借读费用。这种学校既有公立学校的优势;又有企业的支持,因而是一种较好的办学形式。

(4)就读于民工子弟学校。为自己的子女选择这类学校的家长大多数是出自经济方面的原因,民工子弟学校收费要便宜得多。除了便宜,照顾农民工的工作情况也是这些学校受欢迎的原因。农民工一般早上五六点钟就把孩子送来了,晚上到七八点才来接,学校早晚都有人看管,这大大方便了农民工。但是这类学校的弊端也较多。如①办学者和教师的素质较差,有的学校从校长到教师没有一个人有过从教经历;教育质量无法保证。②缺乏最基本的办学条件,有的学校甚至没有最基本的安全和卫生条件,学生在这样的学校里没有人身安全保障。③不少学校办学以赢利为目的,办学条件被降低到最低水平,从而使办学者获得最大的利润。因此,这类学校属于应规范管理的范围。

(5)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以在家乡接受教育为主。根据抽样调查,有65 %的适龄儿童在家乡接受教育,他们的父母亲一方或双方不在身边,处在教育的边缘地位。

(6)少数农民工子女失学在家。大部分农民工子女失学的首要原因是居住地的不确定性,父母就业的机会和收入水平决定着他们的去留。其次,家庭的贫困是农民工子女失学的又一原因。、失学率

合肥市流动人口超过127.9万,进城的农民工子女则有近4.3万。他们当中,失学率高达3.36%,近0.76万名适龄儿童不能及时入学。有学者认为,这些游荡在城市街头的失学农民工子女,他们耽误的不仅是自己的前途,还会成为未来社会的“定时炸弹”。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亟待引起各方重视和尽快解决。

(二)师资。

接收农民工子女的城市学校的师资力量在整体上是好的。特别是公立学校、部分民办学校以及流出地或流入地政府设立的流动人口子女专门学校的教师都具有正规大学或师范院校的学历,也都接受过正规的师资培训,能够胜任农民工子女的教育教学工作。不过,部分简易民工子弟学校中的师资情况则令人担忧,由于教师中师范学校毕业的很少,因此大部分教师缺乏教学、教法等方面的专业训练,不了解学生的心理特点。此外,这些教师尤其在音乐、体育、美术等方面缺乏训练,这些课的开设存在很大困难。

(三)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

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指的是学校的硬件建设,包括校园建设、教学设施、设备、文化娱乐设施等。它们的建设程度直接影响着受教育者的积极性以及教学的质量。农民工子女接受教育的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良莠不齐。在这方面,公立学校由于有政府在财政上的支持以及学校长期的积累,教育教学设施相对较为优越和完善。而简易民工子弟学校与之相比,差距极为明显,其状况极不容乐观。据对合肥市民工子弟学校的调查,这些学校的校舍、课桌、图书馆等硬件设施普遍不足甚至是严重不足。废弃的厂房,厂房在改为校舍后,需要进行相应的改建,安全设施的功能上需要调整,这是民工子弟学校校舍存在的最大问题。此外,教室面积过小,学生过度拥挤,教学效果受到影响。其他设施也因陋就简,同时,城市的图书馆、书店、博物馆、科技馆、公园等文化教育场所设施和各种信息、科技、人文资源等无疑都给流动儿童提供了直接的受教育的机会和素材,使他们开阔了视野,增长了知识。这些对于城市儿童来说是司空见惯的,但对于农村儿童来说,都是望尘莫及的。调查表明,农民工子女及家长对城市的教育环境普遍是满意的,或者更确切地说是满足的。这种满足感不是来源于与城市儿童的比较,这点他们不敢奢望,他们比较的对象是在农村的就学儿童。正如有家长表示,在城市里就算第二、第三课堂孩子都可以学到很多东西,而在老家普通话都没普及。从中也可反映出一个事实,即城乡教育环境之间存在巨大的鸿沟,农村儿童教育环境的状况极不容乐观。

(四)学业成绩。

农民工子女在流入地的学校中,在学业状况上大部分有着不同程度的改善和提高,尤其是公立学校中的农民工子女,他们的学业成绩进步较为明显。而简易民工子弟学校的状况令人担忧。由于办学条件、师资水平的限制,民工子弟学校教学手段落后,教师的教学水平不高,很多学校都没有按照国家的要求设置课程,学校教学只是停留在“识字教学”和“扫盲教育”的层次上。如广州市某区在教学督导中发现有些学校课堂教学不合格率竟达75%。

(五)心理状况

形成不健康的心理状态,难以与城市生源的学生相融合,并可能引发反社会的行为。据调查;农民工子女普遍自信心不足,自我评价偏低,存在“自卑”、“自闭”“压抑”等心理特征。

(六)农民工家长观念落后

家庭能否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学习上的帮助对学生适应性有显著影响。调查表明,大多数家长对其子女的教育还是非常关注的,但是由于各种客观原因,家长不能对子女的学习进行有效的辅导。流动人口多半来自经济、文化较为落后的农村,较低的文化程度和生活上巨大的压力让他们没有能力、时间和精力来科学合理的教育孩子。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严重脱节,家里根本没有读书学习的氛围,以致流动儿童在学习心理上也存在一定问题。

二、导致合肥市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的主要原因

近年来,农民工子女教育难的问题,虽然逐步引起了各级党委、政府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关注,教育部门及有关部门也做了大量工作,但还是收效甚微。究其原因:一是长期形成和执行的“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义务教育体制,致使地方政府职责不明确,管理不到位,办学经费不落实;二是现行户籍制度与人口流动需求不相适应、不够协调,导致了农民工子女就地接受教育需要支付高昂的借读费和赞助费,“流动儿童就学以流入地管理为主”的政策较难操作;三是教育公平发生偏差,个别学校和教师歧视民工子女学生,无情地剥夺了民工子女学生与城市学生同等的一些教育权利。如民工子女学生不能参加学校或当地各级政府举办的各种活动,不能参加“三好学生”评选,甚至不参加体育比赛,等等,四是农民工子弟学校办学条件差,师资弱,流动性大,办学合法化问题难决。有的地方甚至百般阻扰农民工子弟学校的兴办或武断地加以取消;五是农民工收入较低。许多农民工家庭面对城市学校尤其是公办学校昂贵的求学成本,他们心有余而力不足,只能把“望子成龙”的迫切心情无奈地藏于心间,只能把自己的子女送往条件较差的民工子弟校。

三、法律方法解决合肥市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

(一)改革户籍制度、实现城乡一体化。

户籍制度的本质是与计划经济一脉相承的,它在限制人口流动和制造了城乡分割的同时,严重地加剧了城乡差别,导致了中国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两重天的不和谐局面。这种制度的弊端表现在它直接导致了城市居民和农民在所有制、流通、交换、分配、就业、税赋以及教育、医疗、养老、劳动和社会保障就业、住房等各方面的经济和社会政策的不同。这种人为制造的等级和利益差别致使流动人口沦落为新的城市贫困阶层。就义务教育领域来说,正是城乡户籍壁垒的存在,造成流动到城市里的农村人口子女在城市中无法得到与城市学生同样受教育的权利。解决问题的根本之策在于加快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改革。务必实现两个基本的目标:一是逐步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二元结构;建立对流动人口的动态管理制度;二是消除户口的社会附加功能;切断户籍身份与利益之间的关联,改变户口与就业、医疗、社会保障、教育、住房等公民利益挂钩的不合理现象,实现

城乡一体化管理。

(二)调整现有义务教育格局。

合理配置现有的国有公共教育资源。农民工子女的教育政策应该以公平为首要的价值目标,消除社会排斥、促进社会融合。要全方位地把农民工子女教育从体制外纳入到体制内,使其完全融入社会主流学校的教育秩序内。解决的渠道应该以公办学校为主,民办教育为辅,同时调整现有教育资源的分布,合理配置现有的国有公共教育资源,实现现有资源利用的最大化。流入地政府对要根据现有的公立中小学校的生源规模情况进行教育资源的重新布局。事实上,在当前大量的农民工子女无法入学的情况下,因为家庭人口结构的变化带来的本地生源的减少,流入地城市却往往还有一些中小学校因为招生(指本地生源)数量不足而被撤销。流入地政府应该对这部分空闲的资源有效地加以转移,用来增强流动人口比较集中的公立学校,以提高这些学校为农民工子女就学服务的能力、提高农民工子女的教育质量,或者改造成为以招收民工子女为主的学校,以更好地满足流动儿童就学需求。比如,在流动人口特别集中的城郊结合部,要提高公立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招生能力,或者增设新的学校,来解决局部区域内农民工子女入学紧张的现象。

(三)多渠道安排农民工子女就学。

首先,公办学校要承担起接受农民工子女入学的重要任务。在公办学校就学是承认农民工子女在流入地合法地位的重要标志,拥有平等的入学机会体现了社会公平,是其公民权利的积极体现。流入地政府应采取多种形式接受农民工子女在当地的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入学,在入学条件等方面应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不得对其进行乱收费,对特困学生应酌情减免费用。

(四)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对“特困”农民工子女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在我国,地方政府是实施义务教育的主体。由于财力有限,大多数流入地都无法保障农民工子女无偿享有由当地纳税人支持的义务教育。而多数农民工家庭拮据,不要说高额的“借读费”交不起,有些学生还因交不起“简易学校”的学费而失学。为农民工子女创造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是政府行为,不是一个地区的教育部门所能解决的,它不仅涉及公安、物价、工商、计划生育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还涉及流入地政府与流出地政府的协调和互助。中央政府不能将农民工子女受教育的责任推给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也不能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将其推向市场。必须加大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对“特困”农民工子女实行免费义务教育。中央政府应为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设立专项资金,同时根据农民工对流入地的经济贡献,流入地政府也要专门安排部分资金,用来支持农民工子女就学,消除因家庭贫困而造成的教育机会不平等,实现从道义性扶贫向制度性扶贫的转化其办学条件。

(五)规范和扶持农民工子弟学校。

从目前来看,民办中小学及打工子女学校承担了相当数量的农民工子女的教育,在相当程度上也缓解了公办学校及政府财政的压力。应当承担农民工子弟学校的存在有其时空的合理性。因此,流入地政府应对辖区内的农民工子弟学校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提供必要的办学场地,并制定出相应的适合其发展规律的合理的质量标准,促其规范办学,不能一味地使用关、卡、压、撤的手段。应将其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体系,进行统一管理。对于农民工子弟学校的办学标准可以适当放

宽,根据实际情况降低民办学校的办学门槛,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创办更多的学校以接纳更多的农民工子女上学。可参照农村学校的标准来考量他们是否合格,主要消除安全、卫生隐患,考察教师的任职资格等。教育部门应对简易学校给予积极指导,帮助完善关于农民工子弟学校在办学中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问题,政府应对其价值取向进行法律性和道德性的双重规范,使他们明确自己不单单是独立的利益实体,更是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体系中的责任实体,使其在办学过程中能够实现从利益取向责任取向转变。

(六)政府加强管理引导,尽力消除身份歧视。

为消除歧视农民身份的传统思想,减轻对农民工子女中小学生的负面影响,杜绝因“身份”歧视而发生的辍学现象,当务之急一是加快取消户籍制度的改革步伐,打破城乡二元劳动力市场分割的局面,使农民工不仅能够流入城镇,还能够在劳动力市场获得较多的向“上”流动的机会。在城镇中获得“高社会地位”工作的农民工越多,越有助于根除“身份歧视”的错误思想。二是政府禁止城镇针对农民制定各种不平等的政策或设定不平等的用工条件,尽可能为农民提供公平竞争的就业机会,使他们有机会获得较好的工种和工资待遇。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是我国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全局性的特点,必须认真对待,主动出击,积极而为,按照“一个都不能少”的要求,给每个农民工子女提供应有而平等的教育,使他们得以健康茁壮成长。在中国城市化的进程中,农民工子女教育,不只是中国农民的家事,它实实在在是国家和全民的国事。农民工子女教育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是中国社会转型中的成本,这个成本需要政府、全社会和农民共同来承担,而不应由农民独自来扛。农民工的后代,原本因为家庭经济条件的改善可以获得更好的发展机会,成为农村走出来的最有希望的一代。但如果他们目前的教育环境不能得到很好的改变,出现进城的“流动儿童”被社会“边缘化”,在农村的“留守儿童”被家庭“边缘化”,那他们离“毁掉的一代”就不远了。再穷也要受教育——教育公平的底线!

参考文献:

1.郭燕聂,王永华;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及对策分析,中国电力教育,2009

2.金鑫: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浅谈[J],《财经界》2007(4)

3.熊正财,李作红;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之我见,2007

7.教育者受教育 篇七

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区集中了大量的优质高校, 无论是在校园建设等硬件方面, 还是教师的个人素质和能力等软件方面, 这些高校都远远强于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如果实行异地高考, 可能出现中西部教育资源较少地区的人口大量流向东部教育资源丰富的地区的局面。这样不仅不利于中西部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 同时还会增加本地考生竞争压力, 本地学生录取结果的变化会对当地社会稳定产生影响。

2.阻力二:如何合理分配招生指标

如果实行“异地高考”, 考生为户籍所在地的指标还是高考所在地的指标, 这也是“异地高考”政策实施以后将会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但从我国目前的招生指标的分配方式来看, “异地高考”实施以后, 招生指标的分配所面临的情况将会十分复杂, 设计程序也会相当麻烦, 因为这是对招生资源的重新分配。关于是否实行异地高考的问题, 绝大多数人所关心的还是非户籍考生是否会抢占本地生源。究其原因, 则是目前我国高校资源分配欠合理。

3.阻力三:实施“异地高考”的过程中可能产生新的教育不公

“异地高考”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原有的高考地方保护主义制度, 但是一旦打破户籍限制, 又将带来“高考移民”等新的不公。另外, “异地高考”的实施会涉及一些地方和地区的户籍优惠, 改革必然会受到阻力。从现行的各地“异地高考”政策来看, 它们都设置了各种各样的门槛, 如此一来, 会使富人或有权者利用自己的已有资源获得劣势者无法获取的资源或机会, 会使弱者更弱, 强者更强, 更不利于教育的公平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为了进一步完善该制度, 笔者认为, 应从以下几点寻找突破口。

(1) 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 应“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大力促进教育公平, 合理配置教育资源, 积极推动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教育”。加大教育投入是实现升学机会均等的重要保障。我们国家应合理地配置教育资源, 使各地区的教育资源趋于平衡, 实现教育资源的优化;特别是加大对中西部欠发达地区高等教育的投入和扶持, 使其逐渐拥有与东部沿海地区差不多的校园设施和师资力量。

(2) 要打破高校以省为单位分配招生名额的做法。一直以来, 我国都实行以省为单位分配招生名额的做法, 各高校以高考报名人数为基本依据分配招生名额。笔者认为按高考报名人数分配招生名额可以按类别分步骤进行:首先, 要在“985”高校施行。这一部分高校是我国最佳高等教育资源的代表, 大多数学生都希望进入这类学校进行深造, 这是造成“异地高考”投机性需求的一个重要原因。同时, 这类学校开发和管理的主体是教育部, 中央财政为其提供资金支持, 因此按省分配招生名额的做法是不合理的, 这也是造成受教育权不平等的一个重要原因。其次, 在“211”高校施行, 并逐级实施, 即从省属重点高校到一般院校以及职业类院校, 都采取同样方式。最后, 形成一个全新的高考招生体系, 全国各高校均按各地区实际报名人数分配招生名额。

(3) 合理制订异地考生的学籍限制条件。在推行“异地高考”政策的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并确立合理的非户籍所在地考生在学籍地参加高考、录取的学籍限制条件。在现行制度条件下, 可以考虑设定非户籍所在地考生在学籍地参加高考的限制条件, 实行“学籍+其他可以权衡考虑的因素 (如居住证、纳税证明、社保证明、持续工作证明等) ”制度。

通过这些措施, 可以把那些利用权钱拿到学籍的人排除在外, 让那些真正是因为父母务工在外地上学的学生获得学籍资格, 这样可以有效地防止各种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的产生, 保障了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权, 对缩小贫富差距也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摘要:长期以来, 由于我国历史、地理等原因, 造成了高等教育资源分配不公, 并且随着大量农民工进城务工, 农民工子女面临的高考问题更加剧了这一矛盾。怎样促进高等教育受教育权平等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 并且随着大量农民工进城务工, 农民工子女面临的高考问题更加剧了这一矛盾。而“异地高考”制度的出台可谓是教育权平等的破冰之旅, 让我们看到受教育平等权实现的希望。虽然此政策的实施会遇到种种阻力, 但只要采取合理措施, 教育平等权的实现并不遥远。

关键词:异地高考,受教育权,平等

参考文献

[1]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6.

8.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 篇八

摘要: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对于这一条款,学界一直存在争议。本文通过对此条款提出法理的质疑,旨在引发对于宪法制定的思考。

关键词:受教育权;权利;义务;宪法

“人们为理解社会而受教育,他们为创造或再创造社会而受教育。” 著名教育家埃弗雷·赖默的这句名言足以显现出教育的重要性。如今各个国家更是将受教育的权利列入法律之中予以保护,有数据显示,在142个成文宪法国家的宪法中,51.4%的宪法规定了受教育权利和实施义务教育,22.5%的宪法规定了参加文化生活,享受文化成果的权利,23.9%的宪法规定了教育自由和学术自由的权利。

当然,我国也不例外。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机会。”;等,这一系列的法律规定都凸显出我国对于受教育权

的保护及重视。但其中所引发的种种思考也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一、受教育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的规定不合理

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对于这一条款的规定合理性与否,法学界一直有着不同的争论。有的学者认为,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受教育一方面是权利,受教育者可以放弃,另一方面是义务,受教育者必须履行。那么公民受教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一方面可以放弃,另一方面必须履行,从逻辑上难以自圆其说。同时也认为,我国受教育的这种宪法规定方式,不仅产生理论上的困惑,而且也在实践上给教育立法带来困难。有的学者则认为,从受教育权利绝对性与相对性和受教育义务履行者双重性两个方面来进一步探讨该条款,使其内在的合理性与存在的必要性得到真正的理解。

我是比较赞同前者的观点,我国将受教育权既规定为权利又设定为义务,从法理上来讲是违背其权利义务内在理论性的,从实践上来说也会给部门法造成一定的困扰。

1.权利与义务主体双重性不符合法理

在谈论权利与义务的对立时,我们常说权利表征利益,义务表征负担,它们是法这一事物中两个分离的、相反的成分和因素,同时它们又相互依存,相互贯通。权利从法律角度来理解可以将其理解为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而义务则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这两者是对立统一,相互转化的,任何一项权利都必然伴随着一个或几个保证其实现的义务,也就是说,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要承担义务,义务人在一定条件下要享受权利。但是在宪法这一条款的表述中,我们却发现,将受教育当作主体的一项权利外,同时也将其规定为了一项义务,作为同一主体而言则难免会自相矛盾。如果说这一主体有选择接受教育权利的话,那么他同时也有权利选择不接受,这也完全符合权利赋予的涵义,可于此同时,却又有法律的条文规定,这项受教育的权利必须接受,因为这是一项义务,否则你便是违反了法律。试问,我们应该如何让这样一条既规定权利又限定义务的条款在这种情况下得到完善的解决?结论自然显而易见,就是无法解决。这就好比,倘若我们赋予一个主体有选择吃苹果的权利,同时又规定这个主体必须吃掉这个苹果,不论你是否愿意,因为这是你的一项义务。所以说,公民受教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一方面可以放弃,另一方面必须履行,从逻辑上难以自圆其说,从法理上难以服众。

2.权利和义务的主体界限划分模糊

在宪法的这一条款中,主体的界定也存在争论,并不能得到很好的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这就意味着这是一个广泛的概念,从三岁咿呀学语的孩童到七八十岁的老人,统统都可以划分到这个范围中来。那是不是所有人都必须将受教育作为一项义务来严格遵守?而我们从其他的部门法,不难看出,将受教育作为一项义务来遵守的,其实是特指的九年义务教育,《教育法》第十七条关于学校教育制度的规定,可以对教育阶段做出义务教育阶段和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划分,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属于义务教育阶段,而高级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则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所以宪法中将这个义务的主体笼统的概括为公民是不合适的,这样就容易造成法律的误读。因为就宪法规定的条文而言,权利和义务的主体都是相同的个体,除了有悖逻辑和法理外,对于那些心智尚未完全发育成熟的孩童而言,如何让他们来理解受教育的义务?而且如果宪法创设了公民的某项义务,那么法律也应相应规定义务人拒绝或者无法履行该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我国的教育法律并没有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拒绝或者无法履行受教育义务时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和少年基本都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部分或者完全没有承担法律义务和责任的能力。因而,宪法的此项规定如何让让他们来承担责任?

显然,在这里,法律的本意是为了强调让适龄儿童和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来承担这项义务,因为我国的《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正如穆勒所言,“一个人只顾把孩子生育出来,而没有能喂养他的身体和能把他的心灵教育好的相当预计,这对于那个不幸的后代以及整个社会来说都是一种道德上的犯罪;大家也还没有认识到,如果做父母的不尽这项义务,国家就应当实行监督,务使这项义务尽可能在父母有负担之下得到履行。”所以说,规定父母的此项义务,从发展孩童身心和国家教育事业正常有序的进行这方面而言是没有错误的,但是从宪法的角度而言,宪法第四十六条这一模糊的规定是有悖于法理的,无法将意思得到真正的表达。象《日本国宪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一切国民,按照法律规定,都负有使受其保护的子女接受普通教育的义务。”日本宪法如此明确的提出,让人们也可以清晰的了解宪法的本意,而不是象我国现在这样,对于这一条款的表述方式争论不休。

此外,义务教育除了父母的义务以外,是否国家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显而易见的是“义务教育”是和免费教育联系在一起的。国家从长远的公共利益出发,通过法律强制规定适龄儿童必须接受初等教育,但“强制”本身意味着国家不仅不得再向家庭收取相关费用,而且必须创造条件“保障”适龄儿童就学,否则,那些交不起学费的家庭是否就要因此受到法律的惩罚?而这是否是一个理性的法律所要求的?因此,“义务教育”确实是适龄儿童机

器家庭的义务,但更是政府的义务。

二、宪法的模糊规定使得部门法立法无据

宪法的最高权威性是不可以忽视的,在法律体系中,宪法是各部门法的基础,各部门法都应当以宪法为立法依据,都不得与宪法相冲突;同时,各部门法也都是宪法的发展和落实,是宪法精神和价值的延伸和体现。

诚如在前文中所述,宪法第四十六款中的规定,对公民的范围并没有做出详细的界定,那么部门法是根据什么将初等教育界定为九年义务教育,是否就意味着在其他的阶段没有权利和义务限定?公民中义务的承担者是否和权力的享有者是同一主体?还是像《义务教育法》中的规定,使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作为义务的承担者?学校是否也应当作为义务的主体之一?如此一来的话,宪法的模糊规定,使得部门法所制定的规章条款就所依无据。如果一个上位法没有规定,而下位法做出相应的规定,则变成违宪的问题了,这样便会使得部门法处于一个尴尬的地位。于此同时,我们还应注意的是,作为宪法本身,频繁的修订并不是一件好事,若是解释能对其做更好的诠释得话,这种选择是最好的方式。对于此条款而言,就有学者提出,对该条款做出这样的解释,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根据自身能力接受教育的权利,负有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义务;父母或监护人负有使其子女或被监护人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义务”。

三、受教育权的司法程序受到的阻滞

九年义务教育由于受到国家的强制力的保护,学校只负责推行和实施国家的教育计划。可是高等教育则不同,它不属于强制性义务教育,从保证大学教育质量的角度而言,欲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必须赋予学校等教育机构一定自治权利。可是即便如此,无论是在九年义务教育下还是在高等教育下,学生因受到处分被开除学籍而状告学校的诉讼至今仍旧是层出不穷,往往是学生还没有进行申辩的过程,便被学校所抛出的“一纸规定”而丧失继续受教育的权利,而诉诸法院得到的结果往往是以学校的内部行为为由不予以受理,从而导致这一项宪法所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无法得到伸张。虽然经过“齐玉苓”一案,引发了人们对于宪法司法化的思考,但是在实践当中,还是没能真正的将宪法走上司法化的道路。于是我们只能在亟待解决这一问题的过程中,寻求新的诸如自由权和“公益诉讼”的救济途径。

四、结束语

受教育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个人自由发展其人格和个性的基本条件和保证,包含于人的尊严的内涵之中。一部成熟而稳定的法律,尤其是宪法,其特殊的地位决定了其作为一部基本法存在的必要性。

如何同时将公民的权利和法律的威严同时并重并相得益彰,则需要我们不再是某一种理念的绝对坚持者,而是根据所要处理事务的性质,成为各种不同理念混合的产物。

而宪法中严谨的文字表述更是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倘若在文字表述上出现了歧义,则极易造成对法律的误读。进而容易让人们对宪法的可信度降低,极易造成对宪法的不遵从,若因为文字表述而随意的更改法律,尤其是宪法,这并不是一个国家法律真正进步的表现,而是一种难以言说的悲哀。可是时代在不断的发展的同时,我们又不得不考虑我们以前制定法律所没有考虑的因素,这就要求我们在不断的完善我国法律的同时,更要注意的是,在制定一部法律的同时,怎样使其得到最大的发挥,尤其不要在语言表述上出现失误,尤其不要让宪法象皇帝的圣旨那般朝令夕改。

注释:

①王俊:试论宪法受教育权利和义务的内在合理性[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11).

②温辉:受教育权入宪研究[J].法学家,2001,(2).

③王俊:试论宪法受教育权利和义务的内在合理性[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 (11).

④童之伟: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看法[J].法商研究,1998,(6).

⑤穆勒:论自由[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115.转引自王俊.试论宪法受教育权利和义务的内在合理性[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11).

⑥王俊:试论宪法受教育权利和义务的内在合理性[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 (11).

⑦郑贤君提出,由于传统理论认为,包括受教育权在内的社会权利不具有司法可诉性,只有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一是通过公益诉讼,拓展传统诉讼主体资格的范围,以实现对包括受教育权在内的社会权利的司法救济;一是通过对自由权作延伸性解释,将包括受教育权在内的社会权利纳入自由权的范围之内,从而确立对这类权利的司法保护.

参考文献:

[1]张千帆:《宪法学理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8.

[2]蔡定剑:《宪法精解》[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6.

[3]法律教育网:论公民受教育权的宪法属性 [EB/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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