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区标准(试行)

2024-08-05

国家卫生区标准(试行)(共5篇)

1.国家卫生区标准(试行) 篇一

国 家 卫 生 区 标 准

本标准是在《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基础上制定的,作为直辖市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区”活动的依据。此处的“区”系指直辖市所辖的行政区域单位。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1、区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区”活动,创建工作有计划、有方案;创建任务落实到社区建设工作中。

2、区政府主要领导亲自负责爱国卫生工作,把创建“国家卫生区”活动列入政府议事日程,建立定期研究创建工作例会制度。

3、区爱卫会组织健全,各委员部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有关部门把创建“国家卫生区”与创建“园林城市”、“优秀旅游城市”、“环保模范城市”、“文明城市”等项创建工作结合起来。

4、区爱卫会办事机构、编制、人员、经费、任务落实,具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条件;能够组织协调各部门完成各项爱国卫生工作任务。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爱国卫生工作网络健全,工作有计划,有总结,资料齐全。

5、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检查评比活动。

二、健康教育

6、中、小学全部开设健康教育课,依据《学校健康教育评价方案》,自评得分85分以上的学校大于85%,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及普通高等学校开展多种形式健康教育。

7、医院应有卫生知识宣传栏,向病人及其亲属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

8、街道、居委会积极开展社区健康教育工作,有宣传阵地,有宣传工具,把健康教育与市民的文明教育结合起来。社区向群众开展健康教育每年不少于4次。

9、大众传媒经常有健康教育内容,积极宣传普及卫生防病知识,并经常对创建“国家卫生区”活动进行宣传报道和新闻舆论监督。

10、依法开展控烟工作。辖区内无烟草广告,车站、港口、机场、商场、影剧院、图书馆等主要公共场所设有健康教育专栏,其中应包括控烟和预防艾滋病、性病方面的宣传内容。

三、市容环境卫生

11、认真执行国家、市有关市容和环卫管理法规,市容环卫管理

工作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城市综合管理监督制度健全,责任明确。

12、市容环境整洁,清扫保洁率达100%,有条件的地区应实行机械化清扫,主要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30%以上。

13、环卫设施数量足够,设备完好率≥98%。街巷垃圾容器封闭、清洁,周围无蝇蛆。垃圾收集密闭化,定时定点收运,已开展垃圾分类收集工作,并进行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等综合利用的试点工作。粪便、垃圾做到密闭化运输,日产日清,清运率达100%,运输车辆车容整洁,不污染道路。

14、按照《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及《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要求建设和管理公厕。公厕布局合理,数量足够,管理规范。其中公共汽车首末站、旅游景点、繁华街道、重点地区和大型公共场所周围设置的公厕应不低于二类标准。全区二类以上公厕比例≥10%。基本消灭旱厕。

15、街道路面平整,无污水坑凹,路边沟渠畅通,无残墙断壁,无垃圾渣土暴露,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设摊点、乱挂衣物、乱写乱画乱贴及随地吐痰现象;沿街标语、广告、门牌、门匾灯箱设置规范完整;临街楼房、阳台整洁、封闭规范;沿街单位环境卫生责任制落实,小街巷做到定时清扫、随时保洁;积极推行灯光亮化工程。

16、集贸市场管理规范,卫生制度落实,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保洁人员。从业人员自身卫生管理好;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给水、排水、防蝇防鼠设施完善,环卫设施齐全,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公厕和垃圾站,经营食品的摊位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辖区内无马路市场和无证、占道经营。

17、新建区绿化覆盖率≥30%,人均绿地面积≥5平方米;旧区绿化覆盖率≥25%,人均绿地面积≥4平方米。对于人口密度过大的中心区,其绿化指标可适当放宽,但应积极实行立体绿化,做到见缝插绿,以提高绿化覆盖率。所属街道、小区有花、有草、有行道树,基本消除裸露地面,主要街道有适量的街头绿化美化景点,建成一批花园式单位。

18、建筑工地管理组织健全,卫生制度落实。施工场地设置隔离护栏(高度不低于1.8米),工地清洁,物料堆放整齐;车辆运输无遗洒、滴漏;职工宿舍、食堂符合卫生要求;工地设置的临时厕所经常保持清洁,基本无蝇蛆。

19、远离主城区、独成体系的区,应有本区的垃圾、粪便处理系统,建设和管理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率分别≥

80%和70%。

四、环境保护

20、近两年内全区未发生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基本上无严重污染源,个别污染严重的企业已有近期搬迁计划,并且经费落实。

21、大气总悬浮微粒年日平均值(TSP),北方城市<0.350毫克/立方米;南方城市<0.250毫克/立方米。

22、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58分贝,汽车禁鸣达到市有关规定。

23、烟尘控制区覆盖率≥ 90%。

24、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100%。

25、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80%,并且无工业危险废物排放。

26、辖区内无超五类的黑臭水体。

27、远离主城区、独成体系的区环境保护标准按照1999年4月公布的《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执行。

五、公共场所及生活饮用水卫生

28、认真贯彻国务院颁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有计划、有检查,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合格率≥95%。

29、旅馆、美容美发、歌舞厅、公共浴室、影剧院、游泳池等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严格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各项卫生工作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要求。

30、远离主城区、独立形成供水体系的区,水源防护和出厂水质应符合1999年4月公布的《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31、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当建有水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水质管理,定期进行常规检测。并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不能进行常规检测的,应当定期将水样送至当地国家站或者地方站检测。

32、卫生防疫部门按要求对自来水厂和二次供水设施进行卫生监督管理,有关资料齐全。

六、食品卫生

33、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有计划、有检查,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食品卫生监督合格率≥80%。

34、食品加工制售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要求,搞好生产经营管理。保证食品的卫生质量,各项卫生工作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要求。

35、直接入口食品不得露天制作,销售食品应有防尘、防蝇设施,餐具应严格按要求清洗、消毒,严禁无证、占道经营。

36、有预防食物中毒的措施,全区食物中毒呈下降趋势,食物中毒原因查明率逐年提高,近年来未发生重大食物中毒和重大食源性疾患。

七、传染病防治

37、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计划,有检查,有相关的配套法规,有关资料齐全。

38、按规定配置传染病管理监督员,依法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39、医疗机构应设有预防保健组织或设有专职人员,应有健全的控制院内感染、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建立健全门诊日志,开设肠道门诊,并设有预防传染病和健康教育的宣传栏。

40、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无脊髓灰质炎病例发生,无院内感染引起的传染病爆发疫情和死亡事故。

41、全区有健全的疫情报告网络,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漏报率低于2%。

42、计划免疫实行按周门诊制度;儿童计划免疫单苗、四苗及乙肝疫苗全程接种率达到了95%;免疫接种规范;安全注射率100%; 有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办法,居住期限3个月以上流动人口儿童建卡、建证率达到95%。

43、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设立采供血(浆)机构,工作符合规范要求。

44、依照有关法规对消毒药、械、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的生产、销售进行监督管理。

八、除四害工作

45、区、街道有专(兼)职除四害工作人员,各部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工作经费有保证。

46、在除四害工作中,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方针,各项环境治理措施完善,“四害”孽生地得到有效控制。在化学防治中。注重科学合理用药,不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

47、除四害工作资料完整。监督监测等数据可靠,能够充分反映日常工作开展情况。

48、灭鼠、灭蚊、灭蝇、灭蟑工作有三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另一项不超过标准的三倍,已通过所在直辖市爱卫会组织的考核验收。

九、单位和居民区卫生

(一)单位卫生

49、有卫生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有专(兼)职的卫生干部,有适应工作需要的活动经费,认真执行市、区部属的爱国卫生和创建工作任务,积极参与创建文明卫生先进单位活动。

50、单位环境整洁,无违章建筑,道路硬化,路面平整,下水道通畅,无积存的污水。环卫设施完善,生活垃圾收集做到密闭化和定时定点收运。公共厕所达到三类以上标准。

51、室内卫生整洁,会议室及公共活动室有禁烟标志,无烟具及吸烟迹象,公用茶具有消毒设施。

52、职工食堂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从业人员岗位卫生知识培训符合要求。

53、绿化美化好,单位花园、绿化有一定园艺水平,提倡开展屋顶、垂直等多种绿化形式,可绿化面积绿化率≥90%。

54、积极开展除四害活动,防治措施落实,不使用违禁灭鼠药品。鼠、蚊、蝇、蟑密度基本控制在国家标准规定的范围内。

(二)居民区卫生

55、有卫生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有专职卫生干部,有适应工作需要的活动经费。能结合市、区爱国卫生和创建工作任务,积极开展专项综合整治和卫生检查评比,以及创建文明卫生先进楼院、文明卫生先进家庭活动。工作有计划、有总结,资料齐全。

56、环境整洁,道路硬化,路面平整,下水道通畅,无污水积存,无违章建筑。居民住宅楼、院落公用部位无乱堆乱放乱贴乱画现象,无违章饲养家禽家畜。

57、环卫设施完善,街巷内有专人负责清扫,实行全日保洁,责任到人;生活垃圾收集做到密闭化,定时定点收运,并积极开展分类收集和回收利用。公共厕所基本达到三类以上标准。

58、食品卫生经营单位认真按《食品卫生法》要求,做好生产经营管理,从业人员均接受过岗位卫生知识培训。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合理,无马路市场和乱设摊点现象。

59、绿化美化好,街头公园、绿化有一定园艺水平,提倡开展屋顶、垂直等多种绿化形式。可绿化面积绿化率≥60%。

60、积极开展除四害活动,防制措施落实,严禁使用违禁灭鼠药品,鼠、蚊、蝇、蟑密度基本控制在国家标准规定的范围内。

十、民意测验

61、设立市民投诉电话,有专人记录,处理率达95%以上。

62、随机访问当地居民80人和外地过往旅客20人,满意率达90%以上。

满意率=满意人次(满意人次/访问总人次)〖SX)〗×100%

2.国家卫生区标准(试行) 篇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 (卫生厅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7部门《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 (国卫科教发[2013]56号) , 规范培训实施与管理工作, 加快培养合格临床医师, 我委组织制定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 (试行) 》 (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8月25日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 规范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工作, 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临床医师队伍,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毕业后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的是为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 能独立、规范地承担本专业常见多发疾病诊疗工作的临床医师。

第三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为:

(一) 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相应专业 (指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 下同) 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二) 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获得执业医师资格, 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三) 其他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含中医药管理部门, 下同) 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行全行业管理、分级负责, 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和有关单位的优势和作用。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统筹管理, 健全协调机制, 制订培训政策, 编制培训规划, 指导监督各地培训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建专家委员会或指定有关行业组织、单位负责全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具体业务技术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其职责是:

(一) 研究提出培训专业设置建议;

(二) 研究提出培训内容与标准、培训基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方案建议;

(三) 对培训基地和专业基地建设、认定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四) 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匹配机制, 对培训招收工作进行区域间统筹协调;

(五) 对培训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

(六) 制定考核标准和要求, 检查指导考核工作;

(七) 承担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按照国家政策规定, 制订本地实施方案和措施, 编制落实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按照国家规划与标准, 建设、认定和管理培训基地、专业基地, 并报告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公布;根据需要组建专家委员会或指定有关行业组织、单位负责本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具体业务技术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 配合做好当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关工作。

第八条培训基地接受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 具体做好培训招收、实施和考核及培训对象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培训基地

第九条培训基地是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卫生机构。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培训需求及各地的培训能力, 统筹规划各地培训基地数量。培训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为三级甲等医院;

(二) 达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 (试行) 》要求;

(三) 经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的专家委员会或其指定的行业组织、单位认定合格。

根据培训内容需要, 可将符合专业培训条件的其他三级医院、妇幼保健院和二级甲等医院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作为协同单位, 发挥其优势特色科室作用, 形成培训基地网络。

第十条培训基地由符合条件的专业基地组成。专业基地由本专业科室牵头, 会同相关科室制订和落实本专业培训对象的具体培训计划, 实施轮转培训, 并对培训全过程进行严格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对培训基地及专业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培训基地、专业基地应当定期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行业组织、单位报告培训工作情况, 接受检查指导。根据工作需要遴选建设部分示范性的培训基地、专业基地, 发挥引领作用。对达不到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要求或培训质量难以保证的培训基地及专业基地, 取消其基地资格, 并视情况削减所在省 (区、市) 培训基地分配名额。

第十二条培训基地必须高度重视并加强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领导, 建立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调领导机制, 制订并落实确保培训质量的管理制度和各项具体措施, 切实使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落到实处。培训基地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培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基地的培训工作, 分管院领导具体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教育培训管理职能部门作为协调领导机制办公室, 具体负责培训工作的日常管理与监督。承担培训任务的科室实行科室主任负责制, 健全组织管理机制, 切实履行对培训对象的带教和管理职能。

第十三条培训基地应当落实培训对象必要的学习、生活条件和有关人事薪酬待遇, 做好对培训对象的管理工作;专业基地应当具备满足本专业和相关专业培训要求的师资队伍、诊疗规模、病种病例、病床规模、模拟教学设施等培训条件。

第十四条培训基地应当选拔职业道德高尚、临床经验丰富、具有带教能力和经验的临床医师作为带教师资, 其数量应当满足培训要求。带教师资应当严格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的要求实施培训工作, 认真负责地指导和教育培训对象。培训基地要将带教情况作为医师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 对带教医师给予补贴。

第十五条培训基地应当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 (试行) 》, 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 制订科学、严谨的培训方案, 建立严格的培训管理制度并规范地实施, 强化全过程监管与培训效果激励, 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六条培训基地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 组织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协助其办理执业注册和变更手续。

第四章培训招收

第十七条探索建立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匹配机制, 逐步推进区域间招收统筹协调。

第十八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本地医疗卫生工作对临床医师的培养需求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能力, 制订年度培训计划, 向培训基地下达培训任务, 并在培训名额分配方面向全科以及儿科、精神科等紧缺专业以及县级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

第十九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行业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将培训基地基本情况、招收计划、报名条件、招收程序、招收结果等信息通过网络或其他适宜形式予以公布, 向申请培训人员提供信息, 接受社会监督。有关情况同时报告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有关行业组织、单位。

第二十条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由培训基地、委派单位和培训对象三方签订委托培训协议;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与培训基地签订培训协议。培训基地要做好培训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申请培训人员根据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行业组织、单位公布的招收信息, 选择培训基地及其专业基地, 填报培训志愿, 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单位委派培训对象填报培训志愿, 应当取得委派单位同意。

第二十一条培训基地对申请培训人员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对审核合格者组织招收考核, 依照公开公平、择优录取、双向选择的原则确定培训对象。

第二十二条培训基地要及时向当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行业组织、单位报送招收录取信息, 各省 (区、市) 可在招收计划剩余名额内对未被录取的申请培训人员进行调剂招收, 重点补充有名额空缺的全科以及儿科、精神科等紧缺专业。

第二十三条国家统筹协调发达地区省 (市) 支援欠发达地区省 (区、市) 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各有关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之间应当签订对口支援协议, 发达地区的培训基地及专业基地, 每年应当面向欠发达地区招收一定数量的培训对象, 培训招收重点向边远地区、民族地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及其地市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倾斜。在起步阶段, 年招收数量原则上不低于发达地区培训招收数的10%, 随着培训工作的推进, 适当增加招收规模。招收对象培训期满后依协议回原派出地区工作。

第五章培训实施

第二十四条培训对象是培训基地住院医师队伍的一部分, 在培训基地接受以提高职业素养及临床规范诊疗能力为主的系统性、规范化培训。

第二十五条培训年限一般为3年。已具有医学类相应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的人员和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医师参加培训, 由培训基地根据其临床经历和诊疗能力确定接受培训的具体时间及内容。

在规定时间内未按照要求完成培训或考核不合格者, 培训时间可顺延, 顺延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顺延期间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培育岗位胜任能力为核心, 依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分专业实施。培训内容包括医德医风、政策法规、临床实践能力、专业理论知识、人际沟通交流等, 重点提高临床规范诊疗能力, 适当兼顾临床教学和科研素养。

第二十七条实行培训信息登记管理制度。国家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信息管理系统, 逐步实现住院医师培训招收、培训实施、监测评估、培训考核等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培训基地和培训对象应当及时、准确、详实地将培训过程和培训内容记录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登记和考核手册并妥善保存, 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作为培训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培训考核

第二十八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包括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 以过程考核为重点。过程考核合格和通过医师资格考试是参加结业考核的必备条件。培训对象申请参加结业考核, 须经培训基地初审合格并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行业组织、单位核准。

第二十九条过程考核是对住院医师轮转培训过程的动态综合评价。过程考核一般安排在完成某专业科室轮转培训后进行, 内容包括医德医风、出勤情况、临床实践能力、培训指标完成情况和参加业务学习情况等方面。过程考核由培训基地依照各专业规范化培训内容和标准, 严格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结业考核包括理论考核和临床实践能力考核。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有关行业组织、单位制订结业考核要求, 建立理论考核题库, 制订临床实践能力考核标准, 提供考核指导;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行业组织、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结业考核, 从国家建立的理论考核题库抽取年度理论考核试题组织理论考核, 安排实施临床实践能力考核。

第三十一条对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的培训对象, 颁发统一制式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样式附后) 。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中医类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另行制订。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3.国家卫生区标准(试行) 篇三

及其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爱卫发„20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卫生防病形势的变化和广大群众健康需求的提高,现行《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国家卫生区标准》已不能完全适应工作的需要。为此,全国爱卫办组织对《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国家卫生区标准》和《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周期国家卫生城市(区)申报工作已经截止。根据2009年12月30日国务院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公布行政等系统中央单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项目的通告》的要求,国家卫生城市(区)评审周期改为三年,因此命名时间调整到2011年。

二、修订后的《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国家卫生区标准》和《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鉴于垃圾、粪便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投入较大,周期较长,因此修订后标准中垃圾、粪便和污水处理率指标自2012年起执行。

附件:1.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2.国家卫生区标准

3.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 附件1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本标准适用城市是除直辖市以外的城市,范围以建城区为主。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一)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列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率先垂范、真抓实干,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

(二)各级爱卫会组织健全,在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中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爱卫会成员单位分工明确,各司其职,责任落实。

(三)市、区爱卫会办事机构具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基层单位有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四)爱国卫生工作每年有计划、有部署、有总结,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组织开展多种形式、内容丰富的爱国卫生活动。

(五)有本市爱国卫生工作的管理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六)设立群众卫生问题投诉平台,畅通群众投诉渠道,认真办理群众投诉。群众反映问题解决或答复率≥90%,群众对全市卫生状况满意率≥90%。

二、健康教育

(一)全市各级健康教育机构和网络健全,人员、经费落实;机构能够承担起业务技术指导中心的职责,社区、医院、学校等健康教育网络能够发挥作用。

(二)中、小学校按照教育部《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要求开设健康教育课,注重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80%;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及高等院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14岁以下儿童蛔虫感染率≤3%。

(三)各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向病人及其亲属开展健康教育,住院病人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

(四)街道、社区以《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为主要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居民健康基本知识知晓率≥80%、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形成率≥70%、基本技能掌握率≥70%。

(五)各行业结合本单位特点开展有关职业病防治、疾病预防、卫生保健、控制吸烟等方面健康教育活动,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

(六)市、区各新闻媒体设有健康教育栏目,能紧密结合卫生防病工作和广大群众普遍关心的卫生热点问题,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 对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

(七)机场、车站、港口、广场等大型公共场所设立的电子屏幕和公益广告,有健康教育内容。

(八)认真履行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城市建成区无烟草广告。

三、市容环境卫生

(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健全,职责明确,管理规范,经费落实。

(二)各级政府把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发展需要,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市容环境卫生达到《城市容貌标准》要求。城市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下水道无垃圾堵塞现象;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整洁美观,无乱张贴、乱涂写、乱设摊点现象,广告、牌匾设臵规范,居民楼房阳台屋顶无乱堆放和乱挂衣物等现象;沿街单位“门前三包”等责任制度落实,车辆停放整齐;废物箱等垃圾收集容器配臵齐全,无乱扔乱吐现象;城区无卫生死角,街巷路面普遍硬化,无残垣断壁、乱搭建、垃圾渣土暴露和违章饲养畜禽现象;城市亮化、美化,照明设施完好,路灯亮化率≥95%。

(四)建成区清扫保洁制度落实,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定时定点收运;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8小时,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含高压冲水)≥20%,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全面密闭化。

(五)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省会城市和东部地区城市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90%,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

(六)生活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臵标准》要求,布局合理,数量充足,管理规范。其中,公共厕所的建设和管理符合《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范与设计》要求,城市主次干路、行人交通量大的道路沿线、公共汽车首末站、汽车客运站、火车站、机场、码头、旅游景点所设臵的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环卫设施标志标示规范,符合《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的要求。

(七)各类市场要科学规划、规范管理。农副产品市场管理规范,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无占道经营,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有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公厕、垃圾站建设符合卫生要求;设有专门的卫生管理部门和蔬菜农药现场检测机构,适时开展监管和检测工作;经营食品的摊位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和《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亮证经营;严格控制活禽的销售,有活禽销售的市场设立相对独立的区域,污物(水)处臵和消毒设施完善,实行隔离屠宰,保持环境清洁卫生。全市无违禁野生动物销售。临时便民市场、疏导点设臵要有短期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造成影响。达到《标准化菜市场设臵与服务管理规范》要求的农副产品市场≥70%。

(八)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工地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施工场地设臵的隔离护栏规范,临街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低于2米,市政设施、道路挖掘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低于1.8米;施工现场清洁,物料堆放整齐;建筑垃圾管理规范,设臵车辆冲洗设施,全面实施密闭运输,无偷倒乱倒现象;职工食堂、宿舍符合卫生要求,厕所、洗浴间保持清洁。待建的工地管理到位,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

(九)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完成,绿线管制制度得到落实。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绿地率≥31%,人均公共绿地面积≥8.5平方米。

(十)城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无飘浮垃圾;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

四、环境保护

(一)近三年城市市域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上一年无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二)全年空气API指数≤100的天数≥全年天数的70%(或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采用自动监测的城市,全年优良(API指数≤100)的天数≥全年天数的70%;采用手工监测的城市,年均值要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三)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处于全市域范围内,并向市区内供水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全市辖区内未发生重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故等。严格执行各项国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划、标准、监测规范(《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等要求。

(四)市辖区内市控以上断面水质达到相应水体环境功能的要求,其他水体无黑臭现象。

(五)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分贝。

(六)省会城市和东部地区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5%,其他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0%。

五、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

(一)卫生监督机构建设达到规定要求,设备、编制、经费满足工作需要,依法开展各项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二)认真贯彻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工作有计划,落实计划有依据。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

(三)各类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手续齐全有效,卫生管理制度健全,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要求,从业人员操作符合卫生要求;经营场所室内外环境整洁,公共用品的清洗、消毒措施落实,卫生设施(清洗、消毒、保洁、通风、照明和排水等)和各项卫生指标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四)市政供水、自备供水管理规范,自身检测和卫生监督、监测资料齐全,有水污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市政及自备供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二次供水单位的水质管理有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定期清洗、消毒(不得少于2次/年),每次有常规检测指标的卫生监测报告,各项水质指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供水设施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要求,资料齐全规范。

六、食品安全

(一)政府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和部门协调配合机制,提供相应保障,将其列入政府重点工作内容和城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二)辖区内各相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计划和总结,各项监督、监测工作落实;制定重大食物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工作规范,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报告处臵,连续三年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有关资料齐全。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小作坊、小摊点等)均纳入监管范围,取得有效证照。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有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场所布局和工艺流程合理,各种卫生设施齐全;内外环境卫生整洁,无交叉污染;食品采购、储存、销售符合要求。

(四)食品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和培训,能够掌握相关岗位卫生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

(五)餐饮业、集体食堂实施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95%;凉菜制作和蛋糕裱花场所,要设臵专间和二次更衣间;有满足销售量的消毒设施和餐具保洁柜,消毒及保洁工作规范。

(六)食品生产者按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无违法添加现象;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符合要求。

(七)食品经营者贮存、销售散装食品符合要求。

(八)政府相关部门对流动食品摊贩实行统一管理,规定区域、限定品种,并有相关文件。

(九)城市实现生猪、牛、羊、禽类定点屠宰,无注水肉和病畜肉上市,定点屠宰点(厂)符合卫生及动物防疫要求,有严格的检疫程序,工作规范,档案资料齐全。

七、传染病防治

(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达到规定要求。

(二)医疗机构设有负责传染病管理的专门部门和人员,有健全的控制院内感染制度、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门诊日志齐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其他医院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

(三)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传染病防控工作,各项防控措施得到有效落实,近两年没有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重大疾病控制按期完成国家规划要求。

(四)全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和中心乡镇卫生院实行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疫情报告及时,处理规范。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漏报率<2%。

(五)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接种单位条件符合国家规定要求;预防接种规范,安全注射率100%;有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办法,居住期限3个月以上流动人口儿童建卡、建证率达到95%;托幼机构、学校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全程接种率达到95%。

(六)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其中自愿无偿献血≥90%。无有偿献血。

(七)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统一由医疗废物集中处臵单位处臵,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八)市政府将打击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和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辖区内医疗机构审批和日常监管资料齐全。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和非法医疗广告得到有效治理,医疗服务市场秩序良好。

八、病媒生物防制

各级爱卫会要加大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工作力度,协调各成员单位、社会各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并发动群众,按照《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的要求,切实做好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通过综合防制, 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要得到有效控制,有三项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另一项不得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

九、社区和单位卫生

(一)社区和单位有卫生管理组织和卫生管理制度, 积极组织广大居民和职工搞好环境卫生和绿化美化,定期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评比竞赛活动。工作有计划、有总结,档案资料齐全。

(二)社区和单位卫生状况良好,道路平坦,环卫设施完善,垃圾日产日清,公共厕所符合卫生要求,无违章建筑。饲养宠物和鸟类能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进行免疫接种,粪便不污染环境。各种车辆停放整齐。80%以上社区的环境得到了有效的整治。

(三)市场、饮食摊点等商业服务设施设臵合理,管理规范,无占道经营现象。

(四)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单位卫生工作纳入社区统一管理。

(五)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健全,房屋设臵、人员资质符合规范要求,为社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经济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十、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

(一)有卫生保洁人员和制度。

(二)合理设臵健康教育设施,卫生与健康知识宣传材料进村入户,村民卫生知识知晓率≥70%。

(三)环卫设施齐全、布局合理,垃圾密闭收集运输,日产日清,清运率100%。有污水排放设施。公厕数量达标,符合卫生要求。

(四)村容整洁,路面硬化平整,村内无非法小广告,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现象。90%以上城中村的环境得到了有效的整治。

(五)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防制措施落实,无违规饲养畜禽。

(六)农副产品市场、环境保护和“五小”行业管理符合有关规定。

(七)城乡结合部整洁有序,无乱排污水、乱倒垃圾、乱堆物料、乱搭乱建等现象。

(八)所辖镇建成不少于1个省级以上卫生镇或建成不少于1个省级爱卫会认定达到省级以上卫生镇标准的镇。

附件2

国家卫生区标准

本标准适用的区是直辖市所辖行政区域或行政独立、参照行政区域管理的单位,范围以建城区为主。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一)区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列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率先垂范,真抓实干,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和创建国家卫生区活动。

(二)各级爱卫会组织健全,在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建国家卫生区活动中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爱卫会成员单位分工明确,各司其职,责任落实。

(三)区爱卫会办事机构具备与所承担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基层爱国卫生工作网络健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基层单位有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四)爱国卫生工作每年有计划、有部署、有总结,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组织开展多种形式、内容丰富的爱国卫生活动。

(五)有贯彻落实爱国卫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六)设立群众卫生问题投诉平台,畅通群众投诉渠道,认真办理群众投诉。群众反映问题解决或答复率≥90%,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率≥90%。

二、健康教育

(一)全区各级健康教育机构和网络健全,人员、经费落实;机构能够承担起业务技术指导中心的职责,社区、医院、学校等健康教育网络能够发挥作用。

(二)中、小学校按照教育部《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要求开设健康教育课,注重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80%;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及高等院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14岁以下儿童蛔虫感染率≤3%。

(三)各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向病人及其家属开展健康教育,住院病人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

(四)街道、社区以《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为主要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居民健康基本知识知晓率≥80%、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形成率≥70%、基本技能掌握率≥70%。

(五)各行业结合本单位特点开展有关职业病防治、疾病预防、卫生保健、控制吸烟等方面健康教育活动,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

(六)区属各新闻媒体设有健康教育栏目,能紧密结合卫生防病工作和广大群众普遍关心的卫生热点问题,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对创建国家卫生区活动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

(七)机场、车站、港口、广场等大型公共场所设立的电子屏幕和公益广告,有健康教育内容。

(八)认真履行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城市建成区无烟草广告。

三、市容环境卫生

(一)认真执行国家、省(区、市)、市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健全,职责明确,管理规范,经费落实。

(二)区政府把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三)市容环境卫生达到《城市容貌标准》要求。城市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下水道无垃圾堵塞现象;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整洁美观,基本无乱张贴、乱涂写、乱设摊点现象,广告、牌匾设臵规范,居民楼房阳台屋顶无乱堆放和乱挂衣物等现象;沿街单位“门前三包”等责任制度落实,车辆停放整齐;废物箱等垃圾收集容器配臵齐全,无乱扔乱吐现象;城区无卫生死角,街巷路面普遍硬化,无残垣断壁、乱搭建、垃圾渣土暴露和违章饲养畜禽现象;城市亮化、美化,照明设施完好,路灯亮化率≥95%。

(四)建成区清扫保洁制度落实,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定时定点收运;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8小时,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含高压冲水)≥20%,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全面密闭化。

(五)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分别≥90%,非中心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

(六)生活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臵标准》要求,布局合理,数量充足,管理规范。其中,公共厕所的建设和管理符合《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范与设计》要求,城市主次干路、行人交通量大的道路沿线、公共汽车首末站、汽车客运站、火车站、机场、码头、旅游景点所设臵的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环卫设施标志标识规范,符合《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的要求。

(七)各类市场科学规划、规范管理。农副产品市场管理规范,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无占道经营,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有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公厕、垃圾站建设符合卫生要求;设有专门的卫生管理部门和蔬菜农药现场检测机构,适时开展监管和检测工作;经营食品的摊位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和《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亮证经营;严格控制活禽的销售,有活禽销售的市场设立相对独立的区域,污物(水)处臵和消毒设施完善,实行隔离屠宰,保持环境清洁卫生。区内市场内无违禁野生动物销售。临时便民市场、疏导点设臵要有短期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造成影响。达到《标准化菜市场设臵与服务管理规范》要求的农副产品市场≥70%。

(八)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卫生制度落实。施工场地设臵的隔离护栏规范,临街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低于2米,市政设施、道路挖掘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低于1.8米;施工现场清洁,物料堆放整齐,车辆进出场地硬化,设臵车辆冲洗设施;建筑垃圾管理规范,全面实施密闭运输,无偷倒乱倒现象;职工食堂、宿舍符合卫生要求,厕所、洗浴间保持清洁。待建的工地管理到位,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

(九)城区绿线管制制度得到落实。非中心城区绿化覆盖率≥36%,绿地率≥31%,人均公共绿地面积≥8.5平方米;中心城区绿化覆盖率≥30%,绿地率≥25%,人均公共绿地面积≥5平方米。

(十)城区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无飘浮垃圾;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

四、环境保护

(一)近三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前一年未有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二)全年空气API指数≤100的天数≥全年天数的70%。辖区内所有考核监测点位必须全部采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

(三)辖区内凡划定功能的水体的水质均无劣于地表水V类的情况;未划功能的水体要无黑臭现象。

(四)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分贝。

(五)重点工业企业排放达标率为100%。包括重点工业企业废水排放达标率为100%和重点工业企业废气排放达标率为100%。

(六)危险废物处臵率为100%。包括医疗废物集中处臵率为100%和工业危险废物处臵利用率为100%。

(七)远离主城区、独成体系的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0%。

五、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卫生

(一)卫生监督机构建设达到规定要求,设备、编制、经费满足工作需要,依法开展各项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二)认真贯彻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工作有计划,落实计划有依据。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

(三)各类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手续齐全有效,卫生管理制度健全,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要求,从业人员操作符合卫生要求;经营场所室内外环境整洁,公共用品的清洗、消毒措施落实,卫生设施(清洗、消毒、保洁、通风、照明等)和各项卫生指标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四)市政供水、自备供水管理规范,自身检测和卫生监督、监测资料齐全,有水污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市政及自备供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二次供水单位的水质管理有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定期清洗、消毒(不得少于2次/年),每次有常规检测指标的卫生监测报告,各项水质指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供水设施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要求,资料齐全规范。

六、食品安全

(一)政府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和部门协调配合机制,提供相应保障,将其列入政府重点工作内容和城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二)辖区内各相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有工作计划和总结,各项监督、监测工作落实;制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工作规范,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报告处臵,连续三年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有关资料齐全。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小作坊、小摊点等)均纳入监管范围,取得有效证照。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有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场所布局和工艺流程合理,各种卫生安全设施齐全;内外环境卫生整洁,无交叉污染;食品采购、储存、销售符合要求。

(四)食品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和培训,能够掌握相关岗位卫生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

(五)餐饮业、集体食堂实施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95%;凉菜制作或蛋糕裱花场所,设臵专间和二次更衣间;有满足销售量的消毒设施和餐具保洁柜,消毒及保洁工作规范。

(六)食品生产者按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无违法添加现象;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符合要求。

(七)食品经营者贮存、销售散装食品符合要求。

(八)政府相关部门要对流动食品摊贩实行统一管理,规定区域、限定品种,并有相关文件。

(九)城市实现生猪、牛、羊、禽类定点屠宰,无注水肉和病畜肉上市,定点屠宰点(厂)符合卫生要求,有严格的检疫程序,工作规范,档案资料齐全。

七、传染病防治

(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达到规定要求。

(二)医疗机构设有负责传染病管理的专门部门和人员,有健全的控制院内感染、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门诊日志齐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其他医院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

(三)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传染病防控工作,各项防控措施得到有效落实,近两年没有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重大疾病控制按期完成国家规划要求。

(四)全区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和中心乡镇卫生院实行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疫情报告及时,处理规范。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漏报率<2%。

(五)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接种单位条件符合国家规定要求;预防接种规范,安全注射率为100%;有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办法,居住期限3个月以上流动人口儿童建卡、建证率达到95%;托幼机构、学校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全程接种率达到95%。

(六)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其中自愿无偿献血≥90%。无有偿献血。

(七)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应统一由医疗废物集中处臵单位处臵,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八)区政府将打击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和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辖区内医疗机构审批和日常监管资料齐全。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和和非法医疗广告得到有效治理,医疗服务市场秩序良好。

八、病媒生物防制

各级爱卫会要加大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工作力度,协调各成员单位、社会各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并发动群众,按照《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的要求,切实做好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通过综合防制,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要得到有效控制,至少有3项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剩余1项不得超过国家标准的3倍。

九、社区和单位卫生

(一)社区和单位有卫生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有专(兼)职卫生人员,积极组织广大居民和职工搞好室内外环境卫生和绿化美化,定期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评比竞赛活动。工作有计划、有总结,档案资料齐全。

(二)社区和单位卫生状况良好,道路平坦。环卫设施完善,垃圾日产日清,公共厕所符合卫生要求,无违章建筑。饲养宠物和鸟类能严格遵守规定,进行免疫接种,粪便不污染环境。各种车辆停放整齐。80%以上社区的环境得到了有效的整治。

(三)市场、饮食摊点等商业服务设施设臵合理,管理规范,无占道经营现象。

(四)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单位卫生工作纳入社区统一管理。

(五)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健全,房屋设臵、人员资质符合规范要求,为社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经济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十、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

(一)有卫生保洁人员和制度。

(二)合理设臵健康教育设施,卫生与健康知识宣传材料进村入户,本村村民卫生知识知晓率≥70%。

(三)环卫设施齐全,布局合理,垃圾密闭收集运输,日产日清,清运率为100%。有污水排放设施。公厕数量达标,符合卫生要求。

(四)村容整洁,路面硬化平整,村内无非法小广告,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现象。90%以上城中村的环境得到了有效的整治。

(五)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防制措施落实,无违章饲养畜禽。

(六)农副产品市场、环境保护和“五小”行业符合有关规定。

(七)城乡结合部整洁有序,无乱排污水、乱倒垃圾、乱堆物料、乱搭乱建等现象。

(八)所辖镇建成不少于1个省级以上卫生镇或建成不少于1个省级爱卫会认定达到省级以上卫生镇标准的镇。附件3 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

为确保国家卫生城市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一步规范评审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

国家卫生城市评审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其中,第一、二年为申报年,第三年第四季度集中命名一次。

国家卫生城市申报遵循自愿的原则。申报资格为命名2年以上的省、自治区卫生城市,各项指标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形成长效管理机制。申报城市需向省、自治区爱卫会提出申请,经其复核符合条件后向全国爱卫会推荐。申报及推荐材料包括:

(一)申报城市向省、自治区爱卫会提交的书面申请;

(二)申报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规划、实施方案及工作汇报;

(三)申报城市的相关本底资料(包括城市的基本情况,建成区所含区、街道、乡镇、社区、村的名单,建成区内集贸市场名单及地址,公共厕所的数量和地址,餐饮业名录,建成区规划图及城市交通旅游地图(最新版));

(四)城市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全年空气污染指数(API),鼠、蚊、蝇、蟑螂达标情况,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建成区烟草广告,近两年食品安全事故及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市民对卫生状况满意程度等10个必备条件的完成情况及相关资料;

(五)爱国卫生组织机构设臵和人员组成情况;

(六)省、自治区爱卫会推荐报告、考核鉴定意见及省级卫生城市命名文件。

以上材料需提供文本格式和电子格式各1份。

二、评审

评审工作由全国爱卫会办公室组织。全国爱卫会办公室负责组建评审专家库,专家由爱国卫生、卫生、建设、环保等方面行政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每次评审由全国爱卫会办公室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评审工作包括资料初审、受理、暗访、技术评估、专家组审定和社会公示等程序。

(一)初审和暗访。

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接到有关省、自治区爱卫会的推荐报告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于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城市予以受理,并将受理情况告知推荐单位。

对于受理的申报城市,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原则上按照申报顺序适时派遣专家组进行暗访,并于暗访结束1个月内将书面意见和影像资料反馈给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及申报城市。申报城市根据暗访意见进行整改。暗访重点是抽查申报城市日常卫生管理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并听取当地群众意见。

(二)技术评估。

通过暗访的城市,由所在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根据暗访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复核验收后向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提交申请对该市进行技术评估的报告,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在接到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的申请报告后适时派遣专家组对申报城市进行技术评估。技术评估组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要求,通过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有关文件、技术资料和现场随机抽查等方式,全面评估申报城市工作进展情况及结果。

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在技术评估完成后1个月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及申报城市。申报城市根据技术评估报告进行整改。所在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对技术评估报告中提出问题要认真进行复核,验收后向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提交对该市下一步卫生创建工作意见、建议的报告。

(三)专家组审定。

申报周期第三年的第四季度,全国爱卫会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通过技术评估的申报城市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公示城市名单。

(四)社会公示。

对于通过专家组审定的申报城市名单及有关情况,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将在卫生部网站和当地主要报纸上进行为期2周的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对有争议的城市,由省、自治区爱卫会负责核实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全国爱卫会,必要时,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派遣调查组进行核实。

三、命名

全国爱卫办根据专家组综合评审意见和无重大分歧的公示结果,将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申报城市材料上报全国爱卫会,经批准后予以命名。

四、监督管理

国家卫生城市应当加强自身管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并在城市醒目位臵设臵“国家卫生城市”标识,接受社会监督。

对于未认真审查申报城市材料的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视情况进行批评;对没有通过全国爱卫办组织的暗访或技术评估的城市,由所在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督促、检查并验收后,向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再次提交书面申请,经审定后,适时再次组织暗访或技术评估。对未通过再次暗访或技术评估的城市,取消其该周期申报资格并在下一周期内停止其所在省、自治区爱卫会申报资格。同一周期申报2个以上城市暗访有60%以上未通过的省、自治区爱卫会,停止其下一周期申报资格。

国家卫生城市每满3年复审一次。由所在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于当年组织复查,并于6月底前将复查意见报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全国爱卫会办公室于下半年组织复审,方式以暗访为主。根据复审结果,全国爱卫会对符合标准的城市予以重新确认;对未达标准的城市,暂缓确认,并限期1年进行整改;再次复查仍不合格者,撤销其命名。

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对辖区内国家卫生城市的日常管理,并于每年12月底前向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将派遣专家不定期对国家卫生城市进行抽查,并将结果予以通报,该结果和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的复查结果将作为复审意见参考。

全国爱卫会对巩固发展国家卫生城市取得显著成绩和正在开展创建活动取得明显成效的城市,将大力宣传并推广其经验。

五、纪律要求

(一)对申报城市的要求。

1.为客观、公正地做好检查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自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至正式命名前,申报城市有关材料经由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报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整个评审期间,申报城市不得自行前往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汇报工作。

2.实事求是,不搞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不阻碍群众反映问题,积极配合评审工作。

3.按照标准安排检查评审人员食宿,不安排与检查评审无关的活动。

4.每个检查小组中现场陪检的主管部门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人数不得超过3人。

(二)对评审组成员的要求。

1.要严格按照标准、程序进行检查和评审,不受外界干扰,独立作出结论,结论要实事求是。

2.严格遵守检查、评审纪律,不得擅自透露评审情况。3.搞好廉洁自律,不参加与检查、评审无关的活动。4.专家每次参加评审均需签订国家卫生城市(区)评审工作责任书。

违反上述规定的,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将取消其国家卫生城市评审专家资格并告知其所属单位。

4.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标准试行 篇四

1.职业名称:公共营养师

2.职业定义:从事公众膳食营养状况的评价与指导、营养与食品知识传播,促进社会公众健康工作的专业人员。

3.职业等级:本职业共设四个等级,分别为:公共营养师四级、公共营养师三级、公共营养师二级、公共营养师一级。

4.职业环境条件:室内、外,常温。

5.职业能力特征: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以及理解、分析、归纳和判断的能力以及正常的色、味、嗅辨别能力。

6.基本文化程度: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

7.培训期限: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培训期限:公共营养师四级不少于300标准学时;公共营养师三级不少于250标准学时;公共营养师二级不少于200标准学时;公共营养师一级不少于150标准学时。

8.培训教师:培训教师应具有相应级别:培训公共营养师四级和公共营养师三级的.教师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营养及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从事营养专业工作(含教学、科研)5年以上;培训公共营养师二级的教师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营养及相关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从事营养专业工作(含教学、科研)以上;培训公共营养师一级的教师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营养及相关专业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从事营养专业工作(含教学、科研)以上。

9.培训场地设备:可容纳40名以上学员的标准教室:有必要的教学设备、设施;室内光线、通风、卫生条件良好。

5.国家卫生区标准(试行) 篇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

为加强和规范机械工业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工作,参照《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结合机械工业的特点,我们组织制定了《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0年10月24日

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

一、范围

本标准参照《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对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提出了基本要求,目的是使机械工业组织建立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控制职业安全卫生风险,持续改进职业安全卫生绩效。

本标准适用于有以下愿望的机械工业组织:

1. 建立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有效地控制和消除员工和其他有关人员可能遭受危险及危害的因素;

2. 实施、维护并持续改进其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

3. 保证遵循职业安全卫生方针;

4. 向社会表明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原则;

5. 谋求外部机械对其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进行认证和注册;

6. 进行自我评价并公开评价结果。

标准中提出的要求,旨在帮助机械工业组织建立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其适用程度取决于机械工业组织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针和业务活动的特点、危险性、复杂性。

1.事故accident

造成死亡、职业病、伤害、财产损失或其它的意外事件。

2. 审核audit

判定活动和结果是否符合计划的安排,以及这些安排是否能够实现职业安全卫生方针和目标的一个系统化的验证过程。

3. 持续改进continual improvement

根据职业安全卫生的方针,不断改进工作,提高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水平,改善职业安全卫生绩效。

4. 危害hazard

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

5. 危害辨识hazard identification

识别危害的存在并确定其性质的过程。

6. 事件incident

造成或可能造成事故的事件。

7. 相关方 interested parties

与机械工业组织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有关的个人或团体。

8. 不符合non-conformance

违背作业规程、规章或管理体系要求可能造成伤亡、职业病、财产损失或作业环境破坏的问题。

9. 目标objectives

期望达到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要求和标准。

10. 职业安全卫生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tety

保护职工在作业过程中免受职业性伤害,以及保护国家财产免遭损失的活动。

11.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 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为实现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工作目标,通过完善的工作机制以保证职业安全卫生工作计划、规划的实施、评审和持续改进的有机整体。

12. 组织organization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团。

13.绩效 performance

根据职业安全卫生方针和目标,组织在控制和消除职业安全卫生危险方面所取得的成绩和效果。

14. 危险risk

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环境和状况。

15. 危险评价 risk assessment

对危险程度分析计算,确定危险是否在可承受范围的过程。

16. 安全safety

不受损害并不受可能被损害的威胁。

17. 可承受的危险tolerable risk

组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安全卫生方针,将危险降低至可接受的程度。

18.安全性评价safety assessment

综合运用安全系统工程理论和方法,对组织的生产作业安全性进行预测和度量。

19.本质安全 intrinsic safety

生产设备或生产系统本身具有安全性,即使在识操作或发生故障的情况下也不会造成事故。

20.危险因素 dangerous factors

能对人造成伤亡或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坏的因素。

21.特种与危险设备 special and dangerous equipment

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22.特种作业 special work

由国家认定的,对操作者本人及其周围人员和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险因素的作业。

三、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要素

1. 一般要求

图1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要素

组织应建立并有效实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

2. 职业安全卫生方针

图2 职业安全卫生方针

组织应有经最高管理者批准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针,以阐明整体职业安全卫生目标、宗旨和方向。方针的发布、实施与修改应符合程序。

最高管理者应遵守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对持续改进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工作作出承诺。

方针必须形成文件,并传达到每个员工,使之清楚自己在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保证付诸实施。

3. 计划

图3 计划

(1)危害辨识、危险评价和危险控制计划

组织应参照《机械工厂安全性评价标准》(以下简称《安评标准》)或其它科学方法,制定危害辨识、危险评价和必要控制措施的实施程序及方法,做到:依据作业场所情况确定危险级别;与运行经验和控制危险的措施相适应;明确培训需求和生产运行控制的要求;进行必要的监测,保证危害辨识和危险评价方法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危害辨识、危险评价和危险控制计划内容包括:常规和非常规活动;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危险性作业;进入作业场所人员的活动,特别是特种作业、临时用工、外来人员的活动;组织内或由外部提供的机械、电气、热工、易燃易爆等特种与危险设备设施;组织内的建构筑物、工艺工装、工模夹具、产成品、原辅料等危险建筑物;劳动卫生及作业环境,特别是有毒有害作业场所。

在确立职业安全卫生目标时,组织必须考虑危险评价和控制结果,并对此形成文件。

(2)执行法律、法规的要求

组织应严格遵守现行的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将现行的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时传达到全体员工和相关方。

(3)目标

组织应制定各内设机构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目标。制定工作目标的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行业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法规、规章;优先考虑消除与控制重大危险和危险因素;组织的规模、经营、可选技术方案、财务、运行等应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方针。

(4)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方案

组织应制定并实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方案。内容包括:确定计划期内职业安全卫生目标和各项指标;规定各内设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权限与责任;计划期内实现目标的方法、资源配置、专项经费、时间、责任部门和人员等。

组织应定期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方案进行评审和检查,并根据组织的产品、服务或运行条件的变化情况,及时修订方案,提供给相关方。

4. 实施与运行

图4 实施与运行

(1)机构和职责

为有效地实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应依据“分级管理、分线负责”的原则,界定组织内设机构和各岗位员工的职业安全卫生职责和权限。

组织的最高管理者是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为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计划、实施、控制提供人力、财力和技术保障,对组织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负全面责任。

组织应在最高管理层中任命1名副职分管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并明确其承担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工作的职责和权限。分管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副职负责组织建立、实施与运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向最高管理者汇报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绩效,并提出改进意见,为评审和改进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提供依据。

组织应建立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机构,配备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2)培训教育

组织应依据员工教育、培训和经历对其能力进行鉴定,员工应具备完成本职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任务的能力。

培训教育的形式:新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中层以上干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

训教育;班组长教育;变换工种和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教育;复工教育;全员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以及结合实际需要开展的其它培训教育等。

组织应建立劳动安全卫生培训教育制度,通过培训教育使全体员工认识到:遵循组织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针与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要求的重要性;个人行为会对组织的生产、经营和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带来的影响。

(3)协商与交流

组织应建立协商与交流制度,以确保员工和相关方进行有关职业安全卫生信息的交流。协商与交流活动应有员工代表参加。员工代表的权力和义务是:参与职业安全卫生方针的制定与评审;参与改善作业场所安全卫生现状的讨论;了解危害、危险情况和控制措施;了解事故、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听取组织最高管理者关于职业安全卫生状况的工作报告;了解组织内职业安全卫生代表和员工代表的组成情况及职责;在安全卫生事务上享有代表权。组织应注意收集和听取相关方对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4)文件和资料的管理

文件是指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文件等。

组织应制定文件和资料的管理程序。对文件和资料的收发、复制、归档应进行登记,以便检索;文件和资料应根据重要程度和使用范围分类;明确文件和资料管理的责任人;有符合条件的保管场所。

组织应保证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关键岗位得到现行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误用失效的文件和资料。

(5)运行控制

组织应从根本上消除或降低危害和危险因素,确保其运行不偏离职业安全卫生方针、目标和各项工作指标。对特种作业、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与贮存、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岗位与场所应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明确规定运行标准和规范;对容易引起差错或由于操作失误导致事故、事件或“不符合”的情况,应通过技术改造达到本质安全;对特种与危险设备要明确专人负责,按照使用说明书定期保养和维护;对于组织购买使用的危险物品,应严格管理。

运行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机械、电气、热工、特种与危险设备设施的安全防护、保险装置及作业环境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项目;产品、工艺、工装的设计和使用;产成品、原辅料的流程与摆放,运行过程中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危险作业与有毒有害作业点;危险与危害类物料的采购、贮存、搬运和运输;个体劳动防护用品;供应商、承包或租凭商的资格条件及其职业安全卫生状况;安全标志、指示与信号等装置,以及其他应控制的运行过程与活动。

若相关方的危险因素对组织的职业安全卫生有影响时,组织应制定防范措施,并告知有关员工。

(6)应急预案

组织应对潜在的易引发火灾、爆炸、毒物泄漏中毒等重大事故的危害和危险情况制定应急预案,要建立应急指挥系统,确保与医院、消防、救助中心等机构联络畅通,适时进行应急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以预防或减少事故伤害。

5. 检查与纠正措施

图5 检查与纠正措施

(1)绩效考核与监测

组织应建立职业安全卫生的绩效考核与监测制度,对职业安全卫生绩效进行定性考核、定量测量并监测,及时发现生产和运行中“不符合”,以便采取控制措施。

绩效考核可分为主动与被动两种模式。主动的绩效考核重点是监测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方案、运行标准和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的执行情况。被动的绩效考核重点是对以往组织发生的事故(包括未遂事故)、职业病、事件和其他不良的职业安全卫生情况进行评估。组织参照《安评标准》等方法进行绩效考核与监测,并对其结果按要求做好记录,对发现的问题按规定程序处理,同时要通知有关责任部门,必要时向相关方提供分析报告。

绩效考核采用的测量、监测仪器设备应保持完好,并设专人负责维护、校正和保养。对仪器设备检修与校正要作记录并予以保存。

(2)事故、事件、不符合的纠正与预防措施

组织应不断改进工作,加强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提高事故防范能力。组织发生事故、事件和“不符合”后,要查清原因,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对潜在的重大危害与危险因素进行分析,及时修订应急预案、预防措施和有关程序文件,并应予以记录,明确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督促检查。

(3)记录管理

组织应建立记录管理工作制度。需要保存的记录内容包括:事故及事件;职业安全卫生培训、教育;危险因素分析与评价;职业安全卫生绩效考核和监测;特种作业、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健康和职业病体检;特种与危险设备检验与维修;“不符合”的认定与纠正;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措施计划与实施情况;紧急事件与应急措施;内部审核及管理评审情况;组织确定的其他记录。

职业安全卫生记录应明确保存期,做到字迹清楚、标识明确。保管的职业安全卫生记录应便于查阅,避免损坏、变质或遗失。

(4)审核

组织应制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审核方案,组成审核小组。审核小组应由经过培训并具有资格的人员组成,审核人员与审核对象应无直接关系。

审核目的:判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针对性、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运行对实现组织的方针和目标的有效性。对以前审核的结果进行评审;向管理者报送审核结果。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审核,应对各部门、各要素进行内审。当体系出现重大变化或组织发生严重事故时,要及时审核并向最高管理者提出审核报告,以及纠正措施的建议,并跟踪检查“不符合”的整改情况。

6. 管理评审

图6 管理评审

组织的最高管理者应定期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进行评审,一般每年进行一次管理评审工作,当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或组织发生重大事故时,可以临时进行管理评审。管理评审的内容包括:内部审核报告;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方针、目标、计划(方案)及其实施情况;事故、事件和“不符合”的调查与处理情况;纠正和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相关方的投诉、建议及其要求;实施管理体系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资金保障情况;相关文件是否应修订;对体系的适用性、有效性的评价。

管理评审应根据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审核结果,以及实际情况和对持续改进的承诺,指出需要修改的方针、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等。

修定后的方针、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应得到各相关方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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