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

2024-06-18

监事会(精选9篇)

1.监事会 篇一

成都XXXXX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

监事会决议(参考格式)

一、会议时间:XXX×年×月×日

二、会议地点:××××××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注:原公司监事会负责人)

四、会议参加人员:××、××、××、××、××(注:公司监事)

五、会议内容:

经全体监事研究,一致形成如下决议:

1、同意XXX辞去公司监事会主席(或负责人)并免去其职务;

2、同意选举XXX为公司监事会主席(或负责人)。

公司监事签字

XXXX年X月X日

2.监事会 篇二

中国资本市场发展20余年以来, 对企业行为的监管制度在不断完善, 就《公司法》一项自1993年出台至今已修改三次, 在2005年最新一次修订中, 也赋予了监事会更多的职能, 对监事人员的聘请条件也做了更多规定。这一现象表明, 从法律角度来看希望中国上市公司监事会能够提升监事会资本, 同时也表现出监事会资本对监事会职能发挥的重要性。

目前来看, 我国《公司法》 (2006) 所提及的监事会制度存在监事会职权事实上的空泛化与形式化, 虽然监事的权力得到了立法的确认, 然而在实践中远未产生相应的功效。仅2007年到2009年三年间就有近141家上市公司的舞弊行为收到证监会相关处罚公告。对于一些违法违规行为, 监事会往往选择虚假记录或是默不作声, 与此相类似的、已经披露的案例及调查数据表明监事会本身在公司中既无地位, 也缺乏行权的自觉性与公平公正性。监事会作为一个监督机构, 若其监督作用得不到认同, 那么权威地位也就难以确立。为什么一群“有职有权”的人沦为了“摆设”?为什么一项法定制度在实践中流于形式? (李建伟, 2004) 我国监事会制度事实上的失效如何经过改善而正常发挥效能?这又将通过什么手段提升?一系列的疑问引起了笔者的兴趣。截止到目前, 学界尚没有对监事会资本进行深入的研究, 但许多学者在研究过程中, 已经涉及到监事会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的范畴, 由此可见, 笔者对监事会资本的研究是有意义也有必要的。笔者对于本领域的研究一方面对于如何为企业监事会资本界定内涵提供建议, 另一方面也为企业对于监事会资源配置提供参考。是否监事会资本含量的丰富程度会使职能的发挥起到不同的作用, 应该在总量上提高还是从质量上优化还是二者兼有, 笔者将通过文献梳理的方法在得出资本内涵的基础上, 做出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二、监事会资本产生的诱因分析

“公司”是现代企业最为主要的组织形式, 随着现代企业的发展, 公司中资本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分离的情形迫切需要对负责公司经营的董事会和职业经理人进行监督和制约。在我国, 监事会是承担这一职能的主要机构。 (卢乐云, 2005) 监事会也称公司监察委员会, 是股份公司法定的必备监督机关, 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 以及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的监事组成, 对公司的法律教育网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它在股东大会领导下, 与董事会并列设置, 对董事会和总经理行政管理系统行使监督权。因而, 监事会的产生缘由便决定了它的资本构成和具体职能。

现代公司制度的最基本特征是所有权与经营权产生分离, 又由于公司股东不断地扩大分散, 一方面股东大会很难形成对董事会的有效制约;另一方面由于股东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差别很大因此, 为了防止董事会、经理滥用职权, 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 就需要在股东大会上选出监事会这种专门监督机关, 代表股东大会行使监督职能。

由此, 大陆法系设立的的监事会与董事平行并立, 通常称为二元治理模式, 即监事会与董事会并存却又彼此分离。一方面它不同于英美法系的一元治理模式, 即指董事会兼具决策与监督职能, 只是在董事会内部增加了独立董事制度;另一方面它又不同于日本、德国的二元治理模式, 日、德都同时具有董事会和监事会。德国的监事会地位要高于董事会, 日本则是在股东大会之下, 平行分出监事会和董事会。其中董事会属于决策机构, 而监事会则属于监督机构, 从分权的角度来看, 该模式就相对比较科学, 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制衡作用。而中国的上市公司不仅将监事会和董事会同时纳入到战略管理层中, 同时又在董事会中增设了具有一元治理特色的独立董事制度, 因而既不属于大陆式的一元治理模式, 又不属于海洋式的一元治理模式, 可以说它是属于中国特色的、大陆和海洋特征兼具的一元治理模式, 因而要比任何一种单一的治理模式更全面, 同时更具独立性。在监督层面, 由于二元治理具有增加监事会的特殊性, 因而就比一元治理的监督职能更全面和具体, 再加上独立董事制度的配合, 二者相辅相成形成二维监督———既对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又对决策的结果进行监督。

在我国特殊的二元治理模式中, 监事会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笔者进而提出监事会资本的概念, 将监事会成员所具备的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统称为监事会资本。监事会有无资本对监事会职能的发挥将产生完全不同的效果, 同时监事会的资本配置也将起到重要的作用。库尔曼 (1988) 曾提出过社会资本的概念, 根据他的论述, 社会资本是行为人的一种社会关系结构, 它存在于行为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之中, 而不是存在于单个个体之中。人力资本固然重要, 然而社会资本更需要个体之间的配合, 它对于公司获取收益来说比人力资本更具有现实性价值, 因而如何将社会资本的作用发挥最大化, 组织对于监事会成员的搭配就会起到决定性作用。并非是“强强联合”就能创造更大的价值, 适宜的资本配置在于组合的技巧而非仅仅关注于单个个体。因而在现实的公司治理中, 管理者更应注重组织的搭配情况, 从而使得监事会起到应有的作用。

三、监事会组织功能

监事会产生于我国现行的监事会与董事会并存的治理模式下, 旨在辅助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和经理人进行监督, 因而监事会的组织功能也被做以详细的研究。组织功能是指组织进行设计、联系、运行、行为和调整的功能。对于监事会来说, 它的组织功能对象是具有针对性的两类:一是相关人员, 二是管理层决策的结果。具体的监事会职能, 在我国《公司法》 (2006)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2000) 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2002) 都分别做出了相关的规定。

笔者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归纳总结出以下九点监事会的组织功能: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8) 列席董事会会议, 对所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9) 调查公司异常经营情况。通过这九点具体的职能规定, 笔者总结出监事会的组织功能主要包含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监督的功能:为了履行监督职能, 监事会在进行会计监督的同时还要进行业务监督。不仅要有事后监督, 而且要有事前和事中监督, 即做出计划、决策时的监督。二是代表公司的功能:监事会可代表公司与董事或他人进行交涉、召开会议, 以及调查公司的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帐册报表。

监事会的组织功能一旦明了, 它监督和代表公司的功能的发挥就需要专门素质的人才, 所以就应形成一个具有特殊特质的团队, 即组成监事会必不可少的人力资本。从而使监事会这一组织的功能在人员最优化的前提下得以发挥到最大化。

四、监事会人员特质分析

笔者在前文提到, 监事会中“人”的因素对监事会监督效果的发挥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监事会人力资本包括监事会成员的学历、受教育程度、经验和能力等, 这些因素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监事会组织功能的发挥, 成员所拥有的资源越丰富, 那么监事会就越有效。依“投入———产出”的视角来看, 监事会的人力资本可以看成是监事会的一种资源投入, 监事会成员的知识越丰富、技能越熟练、经验越充分, 监事会的资源就越充足, 监事会的运行效率就越高, 监事会对盈余管理的监督效果就越好 (孙孟贤, 2012) 。

《公司法》 (2006) 规定监事会人员规模最低为3人, 而从我国上市公司当前的监事会成员规模看, 平均为4.62人;从来源上看, 党政干部和内部代表占很大比例;从董事、监事、高层经理人等管理层中的文化程度比较来看, 监事的整体文化程度是最低的, 大专以下学历的监事占很大比例, 然而对于监事人员来说, 经常接触的财务报告对于专业技术性的要求比较高, 必须具备一定的与会计、审计或财务相关的知识才能够发挥监督有效性, 特别是一些涉及会计相关事项的处理问题, 如果是非专业人士将很难进行判断。因而较低的文化程度, 难以保证监事会有效地对董事会、管理层进行监督 (李维安、张亚双, 2002) 。从目前我国上市公司高层人员的职称来看, 拥有政工师职称的监事会成员占最大比例, 其次是拥有经济师职称的, 再次是拥有会计师职称的, 这也将制约监事会对于监督职能的高效发挥。从持股数角度来看, 监事会成员持有的股票无论平均、最低还是最高数都是最低的, 这对于监事来说, 在其他奖励机制匮乏的前提下, 他们将不会受到很好的激励, 因而也将弱化他们对于监督工作的积极性, 不利于职能的有效发挥。

对于监事会成员的行为规范问题, 根据《公司法》 (2006) 规定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监事会成员要做到以下几点: (1) 要坚持原则, 清正廉洁, 严于律己, 公道正派, 光明磊落; (2) 要努力学习, 不断提高自身素养、业务能力; (3) 要正确行使监督权力, 实事求是, 全面准确评价和反映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和领导人员的工作业绩; (4) 要严格履行职权, 注意听取各方面意见, 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此外还要避免以下几种行为: (1) 不得泄露检查结果和企业商业秘密; (2) 不得参与和干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3) 不得参加由企业支付费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公务的娱乐活动。

笔者通过以上对于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成员特质的分析得出, 作为监事会的一员, 既需要在理论上具备较高的文化水平、掌握较多的文化知识, 又需要在实践中适当且灵活地运用财务监督知识, 同时还要利用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的监督行为, 这样才能更加有利于监督职能的高效发挥、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 为了保证监事会这个机构设立的公正、公平及监督的有效性, 必须保证构成监事会的监事具有充分的专业性和严格性, 无论是对于公司资产的分配与使用情况, 还是人员的分工与奖惩情况, 都能进行良好的监督和审查, 确保公司运作情况的真实性和公平公正公开性。

五、监事会资本的构成分析

监事会想要高效地运行、使监事会功能得以最大程度地发挥, 人员组合和他们带来的无形资产———也就是监事会资本, 非常重要。资本在经济学意义上, 指的是用于生产的基本生产要素, 即资金、厂房、设备、材料等物质资源。在金融学和会计领域, 资本通常用来代表金融财富, 特别是用于经商、兴办企业的金融资产。广义上, 资本也可作为人类创造物质和精神财富的各种社会经济资源的总称。监事会资本指的就是构成监事会的物质资源, 既包括前文提及的人力资本, 同时也包括社会资本, 笔者将在下文中通过外国学者对董事会资本的定义来进行类比, 从而拟提出监事会资本的概念。

外国学者Hillman和Dalziel (2003) 年提出了董事会资本这一构念, 他们认为董事会资本包括人力资本和关系资本两方面, 其中人力资本主要指专长、经验、知识、声望、技能等, 而关系资本主要包括与战略相关组织的联系。人力资本就是董事会成员个人所具备的素质和财富, 能够帮助其在工作中进行工作协调和人际交往;关系资本则是董事会成员间接拥有的资源和财富, 通过公司的合作伙伴或利益相关伙伴来促进公司的发展。

对照董事会资本的概念, 笔者认为监事会资本也是一个包括多维和多元化的概念。因此, 结合中国监事会设置特点和成员构成的实际情况, 笔者对监事会资本做出这样的定义:监事会资本是指可用于衡量监事会为企业提供资源的能力, 包括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两个方面。监事会人力资本界定为监事会成员共同带给监事会的知识、技能和能力等个人财富的组合;监事会社会资本是指包括监事会成员所拥有的企业内部和外部的人际关系, 以及由这种关系带来的潜在资源等社会财富的总和。而上面所述的监事会社会资本所包含的内部社会资本和外部社会资本又可以进行详细的内涵界定:其中, 内部社会资本是指监事会成员之间, 以及监事会与管理层之间通过相互了解所建立起来的社会资本, 而外部社会资本则指监事会成员通过在行业内任职, 与行业内、企业之外的其他角色之间建立起来的良好关系所形成的社会资本。如此划分可以将监事会隐藏资本更详细化, 根据其不同特点及影响, 能够为监事会的发展及监督带来不同的资源。同时, 为了更全面体会监事会资本所包含的内容, 我们根据监事会成员的异质性和嵌入公司所在行业的程度, 还将监事会资本划分为广度和深度两个维度。监事会资本广度涉及各监事会成员在教育程度、任职背景、职业、年龄和任期时长等方面的差异性, 以及通过连锁监事身份或在其他行业任职形成的行业关系的差异性;而监事会资本深度主要指监事会成员通过连锁监事身份、行业内任职、职业经验涉入企业所在行业和对于行业的了解程度的深度。

一般而言, 从企业外部来看, 监事会资本可以降低企业对环境的依赖性;从企业内部来看, 监事会资本可以成为企业获取和维持竞争优势的源泉。监事会成员可以利用自身对于相关专业知识的充分理解、独特且利于公司发展的先进管理思想和丰富优质的社会关系网络, 对公司财务和董事以及高管人员等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从而减少违规事件的发生, 为公司发展提供合法性保障、塑造良好的公共形象、增加企业获取有价值资源的机会, 切实提高监事会监督的有效性。

六、结论

在本文的分析写作过程中, 笔者通过对大量相关文献的梳理, 根据我国现有的监事会制度及特征, 对监事会存在的资源进行了详细、具体的界定, 将监事会资本划分为人力资本和包括能够进行横、纵向扩展的社会资本两方面, 笔者认为, 个人财富和社会财富都应当作为重要的影响因素放入到对于监事会职责履行和职能行使情况的考察之中, 同时还应当根据我国特殊的二元与一元相融合的治理模式, 对监事会的职能做出更合理、适当的规范, 既不可盲目地使其掌握过多的监督权, 又不可轻视监事会的重要地位, 只有兼顾整个管理层的不同部门, 并使其互相配合, 才能够使我国的上市公司平稳、高效地运行, 同时也使监事会的作用最大化。

笔者对于监事会资本相关方面的研究仍存在不足, 因此还将在后续的研究中, 继续对其进行更加细致深入地探讨, 以期获得对监事会这种组织形式的全面认知。

参考文献

[1]李建伟.论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完善——兼及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关系[J].法学, 2004, (02) :75~84.

[2]卢乐云.公司监事会制度研究[D].湖南大学, 2005.

3.国企监事会的江苏实践 篇三

据了解,目前国企的监管,包括监事会工作并没有成熟、统一的模式。在地方层面,江苏省在提高省属企业外派监事会的权威性、有效性方面进行了力度颇大的探索,并形成了一些自己的“品牌做法”。

监督“尖刀班”

江苏国资委2003年成立时,旗下44家省属企业,设立4个外派监事会;目前是26户企业,4个监事会。江苏省属企业资产规模较大,截至2012年年底,资产总额5918亿元,该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580亿元,利润192亿元。

全国来看,国企监事会有采用公务员编制、事业单位编制、聘用制(如浙江)、混合四种方式。江苏采取的是公务员编制,监事会主席为副厅级干部,每个监事会配置3到4名专职监事。

江苏省国资委对监事会的定位是,全部的监督业务流程中,国资委的各个处室处于监管的后道工序,基本上属于审批性监督;而监事工作才真正处于整个监督工作的前沿阵地、火线战场,监事会处于全部国资监督管理的尖刀班、突击队、一线位置。

其主要工作内容有三:第一,列席董事会,重点是对“三重一大”发表专业意见;第二,日常财务监督,根据企业的财务分析会议、经营业绩分析、财务异常情况、重大担保等,做出专题性财务信息报告,报送国资委;第三,年度检查,每年形成一个重大的财务检查报告。

据江苏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处人员介绍,2012年,监事会参加企业董事会等有关会议时,都会针对议题提出看法和建议,会后都及时将会议主要内容及监事会意见报送国资委,使国资委领导和相关处室能及时了解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情况。

巡视也是监事会的一项工作内容。比如按照江苏省纪委和国资委党委要求,2012年,以监事会为主体、纪委等处室参加的企业巡视组,对江苏粮食集团、江苏高科技投资集团开展了巡视工作。省国资委依托派驻监事会,组织开展部分省属企业的巡视工作,取得较好成效。

监事会通过对企业财务的年度检查,了解企业的风险控制情况,坚持服务与监督并重,帮助企业提高了风险控制能力。

“三位一体”品牌做法

江苏省属国企监事会工作的不少做法很有特色。比如,日常检查、年度检查、专项检查三个结合的工作格局基本已经形成;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监督机制、监督特点已经基本具备;还有一年一次的监事培训及“三位一体”的监管模式。这些被称为“江苏省监事会工作的品牌”。

在日常检查、年度检查、专项检查三结合方面。监事会就日常财务监督信息形成专题性财务信息报告报送国资委后,由分管副主任、主任批复。年度检查时,监事会会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同步进行,充分利用社会中介机构力量,形成年度财务监督检查报告,监事会工作处在此基础上凝炼成省属企业财务监督检查结果报告,由国资委向省政府报告。报告之后是落实整改。

江苏国资委的规定是:企业在接到《财务检查整改通知书》1个月内报整改方案,6个月内报送整改结果,国资委领导或分管领导亲自参与指导整改工作。

所谓“三位一体”的监管模式,是指江苏省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本、管预算和管事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以出资人财务监督为核心,以出资人监督为主渠道,以事前、事中监督为重点,逐步建立了外派监事会与企业巡视组、派驻纪检监察工作组相结合的“三位一体”工作机制。人员组成方面,由派驻监事会主席兼任派驻纪检监察工作组组长和企业巡视组组长,派驻监事会成员为派驻纪检监察工作组成员,符合条件的派驻监事会成员为企业巡视组成员。履行职责方面,外派监事会工作以财务审计监督为主;巡视工作侧重于监督检查国企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国企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各项规定、选拔任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维护职工切身利益和依法经营等方面情况;派驻纪检监察工作组在履行巡视工作有关职责的基础上,根据授权受理涉及反映派驻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信访举报,初步核实有关问题。“三位一体”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国企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上级监督远、同级监督弱、腐败风险控制难等问题。

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孟建民今年7月表示,监事会要着力推动监事会监督实现从事后检查向运行过程监督的转变,从财务监督向企业全面监督的转变,从境内监督向境内外监督相结合的转变,从外部监督向“外派内联”工作模式的转变,进一步提升监督的有效性。

4.监事会章程 篇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团运作,完善监督机制,维护社团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乌海市散打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社团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社团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社团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监事

第三条社团监事由股东代表和社团会员代表担任。社团会员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提出候选人名单,经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社团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监事应当具备下列一般任职条件:

(一)具有与股东、会员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能够维护社团所有股东的权益;

(二)具有法律、管理、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

(三)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社团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担任社团的监事。

第七条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建议召开监事会的权利;

(三)列席社团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会议的权利;

(四)享有社团各种决策及经营情况的知情权;

(五)经监事会委托,核查社团业务和财务状况的监事,有查阅簿册和文件,要求董事及社团有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的权利;

(六)根据《社团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享有的其他监督权利。

第八条监事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团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维护社团利益,履行监督职责;

(二)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社团利益和会员权益;

(三)保守社团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社团秘密;

(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社团财产;

(五)监事执行社团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社团章程的规定,给社团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条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涉。社团应对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及业务经费。

第十一条监事履行职责时,有权要求社团任何部门提供相关资料,社团各业务部门须按照要求给予必要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十二条监事在任期内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社团、股东利益或会员权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可按照规定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

第十三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该向监事会递交书面辞职报告。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社团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余任监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第十四条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致使社团遭受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社团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生效后的合理期间以及任期结束的合理期间之内仍然存在。其对社团的保密义务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存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

第三章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十六条社团监事会对全体股东负责,对社团财产以及社团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社团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社团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社团设监事会召集人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更换。

监事会的人员和组成,应当保证监事会具有足够的经验、能力和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其对董事、经理履行职务的监督和对社团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监事会召集人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列席董事会或委托其他监事列席董事会;

(四)对董事或总经理与社团发生诉讼时,由监事会召集人代表社团与董事或总经理进行诉讼。

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该召集人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第十九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社团的财务;

(二)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社团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社团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七)社团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和重大失职行为,经全体监事一致表决同意,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更换董事或向董事会提出解聘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纪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凭据。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在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情况的同时,可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直接报告情况。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社团承担。

第二十四条社团在出现下列情况时,社团应召开但逾期未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可以决议要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者社团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社团累计需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持有社团百分之十股份以上的股东提出时。

第二十五条在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社团过去一年的监督专项报告,内容为:

(一)社团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社团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社团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要事件。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每年进行一次以上的财务检查,必要时可以到下属企业进行检查、访谈,全面了解社团经营运作情况,也可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或社团审计部门给与帮助。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每年有计划的定期组织监事进行政治、时事、政策法规、业务学习,并参加国家权威部门组织的会议、培训等活动,不断的提高监事的素质和合法监督能力。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开展监督工作和参加对外会议、培训,聘请会计事务所帮助检查工作所需支付的费用由社团承担。

第四章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及议事内容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并说明原因。

监事会会议应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监事会可以要求社团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的,应公告说明原因。

第三十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包含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

期限,事由、议题及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主持。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并由委托人签名和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议事的主要内容为:

(一)对社团董事会决策经营目标、方针和重大投资方案提出监督意见;

(二)对社团中期、财务预算、决算的方案和披露的报告提出意见;

(三)对社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提出审查、监督意见;

(四)对董事会决策的重大风险投资、抵押、担保等提出意见;

(五)对社团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议,提出意见;

(六)对社团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社团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章程,损害股东利益和社团利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七)监事换届、辞职、讨论推荐新一届监事名单或增补名单提交股东大会;

(八)社团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及其他待遇;

(九)其他有关股东利益,社团发展的问题。

第五章监事会决议及决议规则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举行会议表决。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监事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决议需经全体监事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会议结束时出席会议监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后在会议纪要或决议上签字(纪要或决议送达时当场审阅签字)。监事不在会议记录、纪要、决议上签字,视同不履行监事职责。

第三十八条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纪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社团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九条监事会会议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应将监事会决议和会议纪要交至社团董事会秘书进行公告。

第四十条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团章程,致使社团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社团付赔偿责任。但经证

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一条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者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议性决议,监事应监督其执行。第四十二条监事会建立监事会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则未尽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社团章程》的规定执行。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社团章程相悖时,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社团章程执行,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四十四条本规则由监事会修订。

第四十五条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5.监事会公告 篇五

一、会议召开情况

xxxxx艺术教育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xxx年6月6日在xx省长沙市开福区金鹰小区李xx先生住所召开。公司现有监事3人,实际出席会议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xx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公司《关于提名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

同意票数为3票,反对票数为0票,弃权票数为0票。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要求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 管理办法》,公司监事会对经董事会提名的公司核心员工名单进行了 审议,与会监事以现场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并发表意见如下:

为增强公司核心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增强对公司的认同感、归属感,促进员工与公司共同成长,共享公司经营成果,公司董事会提名公司员工李洲、张孝恩、肖群英、王毅洁、李旭、刘胜军、龙卓、黄珮怡、周川钰、郭琼、梁素、肖延昆、周明祥等13人为公司核心员工。

上述人员提名已经xxx年5月31日召开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xxx年6月1日至xxx年6月5日面向全体员工公示并征求意见。截止公示期满,全体员工均未对提名上述员工为公司核心员工提出异议。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核心员工的认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程序合法有效,已表决通过认定核心员工事宜。现拟认定上述13名员工为公司核心员工。

以上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xxxxx艺术教育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6.村级监事会章程 篇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成立村监事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监事会是群众性民主监督组织,经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授权,对村务管理工作开展全面监督,不直接参与具体村务的决策和管理。

第三条监事会实行集体监督权,各成员不得以个人名义进行监督活动。

第四条监事会实行义务制。

第二章组织

第五条监事会成员村民代表大会推选产生。村“两委”成员担任监事会成员。

第六条 监事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1-2名,秘书长1名,监事会成员名。

第七条监事会成员必须年满18周岁,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关心村集体事业、责任心强,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有一定的文化知识和议事能力。

第八条监事会任期与村委会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要及时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推选新一届监事会,监事会成员可以连推连任。

第三章监督规则及方式

第九条监事会开展工作应遵守以下规则:

(一)必须在国家法律、政策规定范围内客观公正地开展监督活动,开展监督事项必须符合集体和大多数村民的利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必须有利于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党委、政府的决定、决议的贯彻执行,有利于村民委员会正确决议的实施,有利于村内的发展和稳定。

(二)审议监督议题、决定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行使权力。

(三)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对具体事务的监督,可以酌情适时召集会议。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

(四)每半年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

(五)举行会议必须有监事会成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表决采用不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六)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七)会议议题和表决意见要有书面记录,并经会长和与会成员签字,作为村级档案存档。

(八)按照工作职权和监督事项,原则上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

第十条 监事会具体监督方式:

(一)实时监督。监事会成员可采取列席相关会议、实地查看、调阅资料、个别访谈等形式,对村委会执行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作出的决议情况进行全程监督。

(二)质疑质询。监事会成员对可能存在的问题或疑问,有权向村委会提出质询,村委会要实事求是地作出解释说明。

(三)定期议事。监事会会长定期召集会议,研究确定监督事项,对监督的事项进行商议并形成意见,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村委会提出改进建议。根据工作需要监事会可随时召开会议。

(四)情况报告。村委会要认真听取并采纳监事会提出的意见或建议,若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监事会有权通过组织程序向镇党委、政府反映。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章程条款如与政府颁布的政策法规有违,应按政策规定及时进行修改。

7.监事会 篇七

根据《上海市城镇工业合作联社章程》赋予的职责, 我受第四届监事会委托, 向大会作监事会工作报告, 请予审议。

一、“四代会”以来监事会工作的回顾

五年来, 监事会在联社社党委的领导下, 围绕联社功能定位和“四代会”确立的工作思路与目标, 紧密结合市、区县联社及成员单位实际工作, 改进工作方式方法, 不断加强队伍素质建设, 依托财务、审计及其他报表信息进行对比分析, 通过日常监督等形式, 及时发现问题, 注重协调落实, 寓监督予服务之中, 正确行使监事会相关职能, 工作取得了进展。

(一) 监事会组织机构已初步建立

结合了解市联社“四代会”理事会决议在区县联社和企业贯彻落实情况, 我们多次到联社成员单位开展调查研究, 听取监事会组织机构设置情况。据初步统计, 自市联社“四代会”以来, 我市、区县联社监事会组织机构已初步建立, 如奉贤区、崇明县联社已成立了监事会组织机构;不少区县联社所属70%以上实体单位, 如嘉定联社的嘉加集团已成立了监事会;市联社直属企业 (除规模较小的企业外) 2/3以上, 如协力公司等也已成立了监事会。统计表明, 市联社系统监事会组织机构的设置已有一定的基础。

(二) 监事会报告制度已初步制定

在市、区县各级联社党政领导的支持下, 各级监事会结合其自身的特点, 积极参与《关于实施“三重一大”等事项的规定》的制定, 成员能够不同程度地列席理事会年度会议和一些重要会议。据初步统计, 已成立的监事会绝大部分每年能坚持召开两次例会, 每年能列席参加各类重要会议4次。按照《联社章程》规定, 各监事会初步建立了报告制度, 其中认真执行监事会报告制度的已占总数的70%。各单位监事会还强调对经营管理的事中监督, 对促进监督视角前移、防止出现重大经济损失起到了积极作用。联社实体单位的监事会根据监事会报告制度的要求, 针对企业在财务、生产经营管理和内部管控中日常存在的问题, 以及如何加强监督管理提出改进意见与建议, 受到企业决策层和经营层的采纳和欢迎。嘉加集团等单位还能与市联社监事会保持不定期的沟通, 交流企业监督管理等有关情况。

(三) 监事会维权活动已初步实施

在贯彻“四代会”各项决议精神的过程中, 各单位监事会能够在工作实践中运用法律法规, 依法保护公有资产权益。例如, 有的联社监事会在企业改制和城市动迁的结合时段, 敦促和建议同级联社理事会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多次谈判、协调、落实无果的情况下, 启动司法诉讼程序, 最终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据初步统计, 五年来, 各单位监事会运用法律武器, 敦促和建议同级联社理事会启用法律诉讼、经济仲裁、庭外调解等司法手段解决各类经济纠纷12起, 挽回经济损失3000万元以上, 较好地体现了监事会对公有资产监督保护的作用。

二、今后五年监事会的主要工作

通过简单回顾过去的工作, 我们也清醒地看到, 市联社监事会工作任务很重。针对当前区县联社监事会缺位现象、监事会监督管理的能力需要提升、监督执行力需要进一步加强的现状, 今后五年, 市联社系统监事会总体工作思路是:以贯彻落实市联社“五代会”各项决议为依托, 紧紧围绕市联社“五代会”提出的各项目标和任务, 建立健全各级监事会组织机构和网络, 创新监事会工作方式方法;坚持以财务监督为中心, 增强当期监督的时效性和有效性, 提升监事会监督管理效率和水平;加强对市、区县联社及成员单位的重大经营管理活动的关注度, 探索监事会对经营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切实履行法律和联社《章程》赋予的监督管理职责。主要工作如下。

(一) 建立与健全市联社系统监事会的组织体系

根据市联社《章程》的要求, 规范联社治理结构的运作模式, 各区县联社要建立、健全监事会的组织, 充实与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依法完善市联社系统监事会的各项监督职能。各联社与联社所属的实体企业的监事会是相对独立的组织, 应当分别建立组织机构。在建立组织机构的同时, 要学习研究监事会新的工作机制, 改进监事会日常监督和集中检查形式, 在市、区县联社及成员单位中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和网络, 保障监事会系统的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 建立市联社系统监事会工作报告制度

在建立与健全监事会的组织架构之后, 各级联社监事会要注重建立、健全监事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尤其是监事会工作报告制度。各级联社及联社实体企业监事会负责人在到岗六个月之内, 应向上一级联社监事会写出并报送自己所在联社或企业基本情况报告;各级联社及联社实体企业监事会每年应编制监事会工作计划和总结, 每年年终应对所在单位的理事会或董事会做出监督评价报告并在每年终了45天内送达上一级联社监事会报告备案。市联社监事会要按照市联社“五代会”的要求建立重大经济业务、经济数据报告制度, 每月梳理经济运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找出经济监督管理中的亮点、重点、弱点和风险控制的要点、难点, 通过对经营过程的控制、监督与警示, 促进市联社集体经济始终保持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势头。

(三) 建立市联社系统监事会学习培训制度

据了解, 当前我市、区县联社及成员单位的监事会成员绝大数没有接受过专业监事培训, 过去也没有从事过监事工作, 因而无法对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经营风险进行辩别与防范, 监事会的工作质量无法得到保证。根据各级联社的意见和要求, 今后五年, 我们要建立市、区县联社系统监事会成员培训服务体系, 加强对各级联社监事会成员的学习与培训, 注重监事队伍自身素质的提高, 努力增强各级监事主动监督服务意识。积极组织开展市、区县联社及实体单位、成员单位监事会之间的工作交流, 创新工作思路, 提高监督管理和监事履职水平, 切实维护国家、集体和职工利益, 保障所有者的资产保值增值。

(四) 建立联社系统监事会联席会议制度

由于联社系统的成员单位行政隶属关系不同、所有制关系不同、控参股比例不同等因素, 为了便于监事会工作的开展, 在大家的支持下, 本着在“联”字上做足文章的要求, 联社系统将建立相应的监事会联席会议制度, 发挥各级监事会和各位监事的工作主动性, 互通情况, 交流信息, 共同针对工作上的共性问题开展调研, 集思广益, 包括改进和完善监事会的有关工作, 探索建立和完善绩效指标等考核评价机制, 探讨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检查方式等问题, 共享监管成果, 拓展工作经验, 使联社系统监事会的各项工作在“政府助手、企业帮手”的服务中, 务实、科学、细致、深入, 明显提高履职能力和工作质量。

各位代表, 市联社第五次代表大会已经为我们绘就了新的发展蓝图, 任务目标已经明确。联社监事会将一如既往地支持配合市联社理事会依法开展各项工作, 维护大局, 诚信正直, 勤勉工作, 为全面、圆满地完成市联社“五代会”提出的各项任务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8.要不要监事会谁说了算 篇八

监事会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治理中一项极具特质的监察制度。监事会作为公司的一级机关,并不是随着公司的产生而自然产生的。在个体业主制和合伙制下,所有权和经营权高度统一,不存在所有者对经营者进行监督的问题。自公司制度产生后,出现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为防止经营者滥权,损害所有者的利益,借助于相应的法律机制对经营者进行监督,于是监事会制度作为对经营者进行监督的专门机构便应运而生。董事会、总经理和监事会三权分立,实现企业决策权、行政权和监督权的相互制衡。

率先设立监事会制度的是德国。1870年德国修改股份法,将公司的业务监督权赋予了新设立的公司机关一一监事会,其后,监事会制度被大陆法系国家广泛采用。我国《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从立法的本意来说,设置监事会或监事是为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防止董事会、经理层滥用权力。并且为保护职工利益,我国监事会制度还要求职工代表监事比例不得少于三分之一。但从我国监事会制度运行现状来说,监事会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从上市公司层面来说,作为“三会”之一的监事会,基本处于陪衬地位,虽然监事列席董事会,并就重大事项发表意见,但几乎都是走个过场。

监事会流于形式,与我国监事制度设计有很大关系。我国公司法未规定董事会对监事人选的提名权,但事实上多数上市公司的监事都由董事会指定,股东大会象征性地通过。在董事会操纵下产生的监事会常常是董监一体,监事会根本无法担当起监督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职责。而且,监事会经费依赖董事会拨付,使得监事会独立性受到影响。事实上,以我国的上市公司为例,大约80%的监事会成员在公司担任不同级别的行政职务,他们都在公司拿薪金,他们的任用和提拔都受到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约束。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了监事会的独立性和监督实效。

至于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中应当包括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立法本意是提高职工在公司经营中的地位,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但公司雇员对拥有人事任免权的经营者基本无法起到监督作用,相反这种地位不独立的内部监事与经营者合谋的可能性倒是很大。

除了上市公司以外,占我国公司数量90%以上的都是中小型私营公司。这些公司往往都是大股东、董事、总经理由一人兼任,所有权和经营权根本就没有分离。为了满足《公司法》要求,也不得不至少设置一至二名监事,但实际不起任何作用,徒耗股东及工商登记机关的精力,增加社会运行成本。

全球公司治理模式主要分为一元制和二元制模式。一元制模式主要依赖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没有监事会;二元制依赖监事会的监督作用,一般没有独立董事。可见,不设置监事会也是公司治理一种可行的治理模式。现有的中国式监事会制度,只是公司治理的安慰剂,大家觉得应该能发挥作用,但实际效果有限。当然,有人会辩称虽然目前监事会制度存在不足,但总归还是能发挥一些作用,有比没有好。笔者不否认监事会某种程度能发挥一些作用,但既然监事会制度立法本意是为保护股东利益,那何不让股东来决定是否有必要设置监事会或监事呢?

9.企业监事会职责 篇九

监事会作为公司内部自我监督和自我约束机构,在保证公司行为的规范和实现股东权益的最大化,地位日益突出。而许多转制公司的监事会却形同虚设,不能独立地发挥监督作用,实践中常出现监事会监督不力,“不监事”、“监不了事”的现象。因此对国有股份制公司监事会制度的研究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监事会目前存在以下问题,使其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一是就其自身监督职能看,不少股份制公司监事会的监督还停留在表层上,没有深入到企业内在实质,所发现的问题大多是皮毛,对于一些企业“黑箱操作”行为,缺乏有效监督手段;二是企业内部监督机构庞杂,监事会没有整合利用相关资源,监督成本大且效率低下;三是没有理顺监事会与独立董事的关系。

究其存在问题的原因,不外乎三个方面:一是思想观念上的问题。我国《公司法》颁布得较晚,传统体制和传统思想影响深,不少人思想僵化,因循守旧,本能地排斥监事会制度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运用。另外,在实践中,监事会制度的价值功效也未能被人们深刻的认识;二是管理体制上的问题。不少国有企业从组织结构上讲虽然已改组为公司形态,但经营机制与原来的国有企业并没有多少区别。国有大股东仍然走的是“两权分离”扩大企业经营权的思路,规范化的公司治理结构还没有形成。国有股份公司监事会缺乏真正的资产代表者,监事对公司经营状况和经营效益缺乏一种内在的深切关注;三是制度设计上的问题。我国现行《公司法》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股份制改革的实际出发,对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设置及职权行使作出了规定,但相关规定在实践中缺乏应有的可操作性,在监事会的组成和监事资格方面的规定、监事会职权行使方面的规定、监事会经费的缺乏独立性设计上、激励约束上存在缺陷。制度设计上的漏洞与不足是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难以有效发挥作用的主要原因。

随着我国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进一步完善国有股份制公司监事会的制度,显得尤为迫切。结合实际,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从制度设计层面完善国有控股股份监事会制度。

完善国有股份制公司的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应建立以下工作流程:一是监事会与被监督公司的交换意见工作流程;二是监事会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落实监督成果的工作流程。

完善国有股份制公司监事会和监事的激励机制。一是将监事会主席及专职监事的薪酬与被监督企业的监督检查成果适当挂钩;二是增加奖励中物质奖励的比重;三是对专职监事在干部选用和提拔上给足够的晋升空间和晋升渠道。

完善国有股份制公司监事会和监事的约束机制,增加对公司监事会及监事在监督检查中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的要求,建立符合实际的监事会工作质量考评机制,避免监事会在检查中走过场、做样子,提高监督的质量。

完善国有股份制公司监事会监督检查成果运用机制。一是使事后监督拓展到实时监督,将集中监督与日常监督结合起来;二是要完善对发现问题的解决机制,增加对监督检查报告中涉及到国资委以外相关部门时解决问题的协调机制;三是建立监事会与公司通报和反馈机制,加强同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经理层的审计部门、党委领导下的纪检和监察的协作与沟通。

二、从立法层面上完善国有股份制公司监事会制度。

建立以国有资产法为核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体系。我国应尽快制定一部《国有资产法》,从国有资产管理法、国有资产经营法和国有资产取得制度等方面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国有资产法律体系。同时,与其相关的《全面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破产法》、《证券法》、《会计法》也要尽快完善。

完善以《公司法》为基础的监事会制度体系。首先应明确监事会的人数;改善监事会的组织结构,引入外部监事制度,并且在引入时进一步严格外部监事的条件;对监事的消极资格要有具体和明确的规定;完善监事的任免机制,防止监事侯选人的提名确定控制在董事会的手中;要明确规定监事的解任与补充;明确监事任期的长短应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者的任期相差无几,而不能比董事的任期短一、二倍;扩大监事会的职权范围,增强监事会财务检查权、职务监督权、不当行为阻却权和人事监督权。

三、从公司内部管理层面,理顺监事会与独立董事的关系。

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并存没有问题,二者可以协调发挥作用。独立董事是从董事会内部加强制约,监事会主要从董事会外部进行监督。监事不参与董事会的决策,侧重于事后监督;独立董事却恰恰是通过在执行层次上参与董事会的决策,侧重的是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独立董事下设的各专业委员会的监督属于“妥当性”监督,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司法权对此不能过多干预,其监督决议受“商业判断规则”的庇护;而监事会的监督属于合法性监督,事关公司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重大关系,司法权可以说“不”,商业判断规则没有适用的空间。

上一篇:激励人走出困境的话语下一篇:不良行为记录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