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档案证明信

2024-09-11

查档案证明信(精选5篇)

1.查档案证明信 篇一

2010年初, 某甲因配偶某乙红杏出墙愤而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开庭时, 某乙否认自己有婚外情, 并以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为由拒绝离婚, 庭审中某乙向法庭谎称自己曾向胞妹某丙借款9万元为某甲经商之用, 某甲当庭否认借款之事。后某乙同意离婚但条件是:1、夫妻共有房屋分割给自己;2、某甲向某丙偿付8万元 (比某乙主张的借款9万元少1万元) , 如果2011年9月底之前未清偿则自2005年9月1日起计算利息且约定了超过30%的年利率, 如有其他债务亦由某甲承担;3、子女抚养由某甲负责, 自己 (某乙) 按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 (后来并未实际支付) 。某乙企图以苛刻的条件打消某甲的离婚念头, 然某甲为求解脱且自忖某丙不会向其主张债权, 同意了某乙的全部条件, 某乙见挽留某甲无望亦不再坚持, 双方遂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 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 调解书记载了某乙的全部要求。

2011年10月, 出于某甲意料的事情成为现实, 某乙的胞妹某丙以某甲为被告诉讼至法院要求某甲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某丙起诉的关键证据也是唯一的证据就是某甲与某乙离婚时的民事调解书。

笔者认为, 对于某丙诉讼某甲偿还借款 (法院受理案由是民间借贷纠纷) 案件的核心乃是民事上自认的法律属性以及自认对第三方的证明效力问题。

二、民事自认法律属性之探讨

作为民事诉讼基本制度中的自认之概念, 乃指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当事人所主张不利于己的事实, 不予辩驳而加以承认, 肯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之事实。

在一方当事人自认的情况下, 法庭可直接认定一方当事人自认的事实而无需对方当事人另行举证, 因此自认可以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并且由于自认的自愿性特点使得自认的一方能最大程度地取得对方心理上的谅解, 在避免诉讼双方关系恶化等方面也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关于自认的法律属性, 学者观点不一。有将自认作为民事诉讼证据对待的, 也有不以证据对待的, 证据说又主要分为传闻证据说、特殊证据说。

大陆法系法学家认为自认虽有决定裁判结果的力量, 但本质上不是一种证据, 不能列入证据的种类或证据方法中。

英美法系证据法学家主张自认属证据的一种, 并且属于传闻证据, 原则上传闻证据在诉讼中得予排除, 但自认是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情形, 可以接受为证据。

我国学者亦认为自认属于证据的一种, 理由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章第63条第一款规定的证据包括“当事人陈述”, 而当事人自认是当事人陈述的一种特殊形式, 属于当事人陈述的范畴, 因此自认是一种证据。那么将自认归于当事人陈述的一种特殊形式合理性如何?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将当事人陈述规定为证据类型之一, 但作为证据的当事人陈述与其他类型证据的证明效力是存在区别的。也就是说, 证据需要查证尤其是作为当事人陈述的证据还必须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审查查证。但是自认却通常被赋予了可以直接作为定案依据而无需对方当事人另行举证也无需法官对自认进行审查的特殊效力, 因此将自认作为证据对待其实是存在疑问的。

笔者认为, 自认的属性, 除了基于证据角度的考评分析, 更应该从诉讼行为角度进行评价, 因为自认当事人的这种行为在民事诉讼中的实际效果是免除了对方当事人就该事实的举证责任。法庭审理中, 被告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可能承认、可能否认、可能沉默, 如果承认 (即构成认诺) , 法院可直接判决原告胜诉。如被告沉默或否认, 则需原告陈述事实, 针对原告陈述之事实, 被告也可能承认、否认或沉默, 如果被告否认对于自己不利的事实, 原告必须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如被告沉默即对原告陈述之事实不予反驳, 当然也并不免除原告的举证责任, 法院应该综合原告提供的证据认定事实;如被告承认则构成自认, 可免除原告的举证责任。因此自认的性质与“否认”或“沉默”这些法律行为的性质是相同的。而且从出现的时间节点上来看, 自认、否认、沉默是出现于同一阶段的, 且均早于证据出现的阶段, 因此把自认归入证据范畴是值得商榷的。

因此与主流观点证据说相反, 笔者更倾向于意思表示说或诉讼行为说。在意思表示说与诉讼行为说之间, 笔者更倾向于诉讼行为说, 理由如前所述意思表示可改变相对人权利义务, 侧重体现的是法律效果, 而诉讼行为是依法定程序参与诉讼, 侧重体现的是诉讼规则。

三、自认的不同定性对某丙诉某甲民间借贷案之影响

根据上述对自认法律属性之探讨, 自认有证据、意思表示、诉讼行为之定性。如果基于自认是一种证据, 那么某丙的诉讼请求就具备了证据支持, 其诉求原则是可以得到法院支持 (利息过高部分除外, 但这已经不是证据问题而是公平问题) 。

如果将自认定性为意思表示, 显然某甲只是在与某乙的离婚案件中为意思表示, 答应某乙偿付某乙胞妹某丙所谓的借款, 某甲并没有要对某丙做意思表示的想法, 那么某甲在离婚案中对某乙的意思表示并不当然扩展适用于某丙诉某甲民间借贷案件, 因为意思表示所拘束的应该是为意思表示和接受意思表示的双方。

如果将自认定性为一种诉讼行为, 很显然, 某甲在与某乙的离婚案件中之诉讼行为, 应该只在该诉讼案件中具备法律意义, 而不得对某丙诉某甲的民间借贷案具备当然的法律拘束力。并且根据实际案情, 某甲并未向某丙借款, 如果某丙的诉求得到法院支持, 对某甲而言是有失公平的, 虽然某甲在离婚案件中的自认是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 其自认有相应的法益对价。但对某甲而言, 离婚时在财产的分割上作出了巨大让步, 并承担了子女抚养的绝大部分责任, 且自忖某丙不会真的起诉, 也就是说某丙的起诉是超出某甲预期的。

因此如果将自认作为非证据对待, 那么某丙诉某甲民间借贷案就缺乏证据基础, 笔者认为, 除非某丙能进一步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与某甲之间存在借款事实, 否则法院不应该基于某甲在离婚案件中对某乙的自认而支持某丙对某甲的诉求。

更进一步的问题是, 由于某甲与某乙的离婚案件是由法院出具了调解书的, 从法理上来说法院的生效文书除非被撤销, 否则是具有证明效力的。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 (1992) 22号) 》第75条之 (4) “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 从这个角度看, 似乎某丙可以依据某甲与某乙离婚调解书来完成其诉某甲民间借贷案件的举证责任。但笔者认为, 当事人启动诉讼, 目的是解决当事人 (包括案件第三人) 之间的纠纷, 并非是为案外人设定权利义务, 因此笔者认为法发 (1992) 22号第75条之 (4) 所指的当事人应该仅限于该裁判案件依法定程序参与诉讼的原告、被告、第三人, 而不能包括案外人———具体而言, 某甲与某乙离婚调解书只应该对某甲、某乙产生法律拘束力而不应对案外人某丙具备拘束力———否则, 可能出现诉讼当事人为案外人创设权利或设定义务, 为案外人创设权利尚无不可, 然则设定义务则绝无正当性可言, 也违背基本法律原理。

四、结论

2.命题证明教学案 篇二

年级:

初二年级

课题:命题的证明

课型:新授课

备课:初二数学组

执笔人:陈辉国

审核人:许鹏

执行时间:2013年 5 月7日 学习目标: 结合实例意识证明的必要性,培养说理有据,有条理的表达自己想法的良好意识,了解证明的步骤和格式。

学习重点:掌握如何举反例

学习难点:理解证明的步骤和格式,体会证明的严密性。

学法指导: 通过一个具体的选择题实例搞清楚如果想要排除一个答案选项只需举一个符合题设(或已知条件)而不符合结论的实例。

学习过程:

一、课前复习及检测:(在15分钟内完成,相信自己能行!)

1、课前复习

① 什么是命题?什么叫公理?什么是定理?这三者之间有什么关系?

② 常见的公理有哪些?你能说出多少条?

③ 证明一个真命题的步骤是什么?

2、复习检测

2.1、下列命题中,属于公理的是()

A、同角的补角相等

B、邻补角的平分线互相垂直

C、两点之间,线段最短

D、直角三角形的两个锐角互余

2.2、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所有的定义都是命题

B、所有的定理都是命题

C、所有的公理都是命题

D、所有的命题都是定理 2.3、在证明过程中,可以作为逻辑推理依据的是()A、公理、定理

B、定义、公理、定理

C、公理、定理、题设(已知条件)

D、定义、公理、定理、题设(已知条件)

二、合作探究(在25分钟内完成)学点一

假命题的证明

1、试判断“衡阳人是耒阳人。”这句话是否是命题?是真命题还是假命题?如果是假命题请证明?

分析:首先可以肯定这句话是命题,因为做出了判断。那么它到底是真命题还是假命题需要用证明。如果是真命题,就需要用科学的逻辑推理来证明;如果是假命题,就需要通过举反例的(举一个适合题设但是不符合结论的例子)方法来证明。证明:是假命题,如衡山人是衡阳人,但是衡山人不是耒阳人。

学点二

真命题的证明 命题证明的步骤:

到处留心皆学问 第 1 页,共 2 页 慈晖学校数学教学案

1、根据条件,画出图形,并在图形上标出有关字母与符号;

2、结合图形,写出 已知、求证;

3、分析因果关系,找出由已知推出结论的途径;

4、有条理地写出证明过程(每一步推理要有依据)例

2、试说明命题“一条直线截两条平行直线所得的内错角相等”是真命题。思考1:当所证问题是文字命题时,怎样把该命题转化为几何命题?

思考2:判定一个命题是真命题的步骤是什么?

已知:

求证:

证明:

三、当堂训练(在15分钟内完成)

1、(★)下列语句不是命题的是()

A、所有平角都相等

B、钝角大于90° C、两点确定一条直线 D、作射线AB

2、(★★)判断下列命题是真命题还是假命题,若是假命题,举一个反例说明。

①一个角的补角必是钝角。②如果|a|=|b|,那么a=b

3、(★★★)证明:内错角相等,两直线平行。已知:

求证:

证明:

四、老师点评(2分钟)

五、学习反思(3分钟,学生回答1)

1、本节课,我学会了什么?还有什么疑惑?

2、本节课教学后,学生还有哪些疑惑?还有哪些需要补充完善?

3.查档案证明信 篇三

近日, 张某被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名退休的人秘股长竟然掌握千余份人事档案长达十余年, 这件“怪事”是如何发生的?阜南县供销合作社是如何看待这样一件“怪事”的?2008年11月25日, 记者赶到阜南县进行了采访。

记者探访:人事档案装了三柜子

“张某以前是阜南县供销合作社的工作人员, 退休后, 他将单位一部分职工的档案拉回了家。”11月25日上午, 记者来到阜南县供销合作社, 该单位一位负责人对记者说, 由于涉及经济犯罪, 经过阜南县纪委、公安局等部门的追查, 现在所有被张某运走的档案已经全部追回, 运回来的三个档案柜都存放在供销社四楼档案室里。

记者随后来到四楼档案室, 档案室一名工作人员指着屋内的三个柜子告诉记者, 这三个柜子就是从张某家运回来的。记者看到, 这三个柜子都高约两米, 分上下两层, 其中一个柜子上还贴着封条。记者打开一个没有贴封条的柜子, 看见柜子里还摆放着一些档案袋。

同事回忆:去查档案要送礼给钱

“张某退休有十余年时间了, 但一直不交档案。”阜南县供销合作社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当时, 阜南县供销合作社大院分为办公区和宿舍区, 张某就住在供销社大院里。退休后, 张某将三柜子的人事档案运回了家。此后, 单位职工需要查看自己的档案, 都要去张某家查找, 而且去的时候一般都要给张某送点礼物, 有时还要给钱, 然后张某才会同意查档案。

这件“怪事”已经持续十余年了, 其间, 供销合作社的领导曾经多次找张某, 要求他把档案交出来, 但每次都无功而返, 主要是因为张某已经70多岁了, 他不同意, 单位也不能强行到他家拉档案, 所以这事一拖就是十余年。“这次是因为张某造假档案骗取国家社保资金, 在民警配合下才从他家把人事档案拉了回来, 要不是张某出事, 这些档案还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弄回来。”一名工作人员说。

单位说法:千余份档案全部追回

阜南县供销合作社负责人事管理的办公室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以前, 供销合作社的职工分为全民性质和集体性质, 张某未退休前负责集体性质职工的人事管理。张某运回家的就是集体性质职工的人事档案, 由于这些职工多是乡镇基层社的工作人员, 以前很少用到这些档案, 所以张某能顺利把这些档案运回家。后来, 集体性质的职工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而且需要职工个人档案, 所以张某掌握的档案就变得有价值了。

“被张某拉回家的档案, 现在都被追了回来。”阜南县供销合作社档案室一名工作人员对记者说, 经过整理, 被张某运回家的人事档案有千余份, 目前都已经录入计算机。

阜南县供销合作社负责人告诉记者, 张某把单位的人事档案运回家的事情, 他听说过, 但这件事是在他来供销合作社任职以前发生的事情。目前, 供销合作社的档案室有专人管理, 规章制度严格, 有人要来查阅和调取档案, 都需要开证明。

伪造档案:骗取社保金14万元

由于在册的乡镇供销合作社工作人员, 个人自愿申请并缴纳一定费用, 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于是, 就有人找到了掌握千余份职工人事档案的张某, 开始伪造人事档案, 骗取国家社保资金。

日前, 在接到群众举报后, 阜南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立即展开调查。在案件调查过程中, 张某倚老卖老, 拒不配合, 甚至装病住院, 以达到逃避惩罚的目的。今年7月, 在得知同案犯刘某等人相继被逮捕并判刑的情况下, 在医院躲了8个多月的张某慌忙潜逃。

得知这一情况后, 阜南警方及时将张某抓获。经查, 2006年初, 阜南县刘某、熊某等人得知国家对过去未参保的在册正式职工和退休人员, 个人自愿申请并一次性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 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遂找到张某帮助伪造档案。

张某采取弄虚作假、伪造证件、编造假档案、冒名顶替等手段, 先后给不符合参保条件的数十名人员编造了档案, 其中20多人最终蒙混过关, 骗取了国家社保资金14万余元。张某通过帮他人编造假档案, 多次收取好处费共计两万余元。近日,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五年。

4.查档案证明信 篇四

课型:新授:

审核:初二数学备课组 学习目标:

1、了解综合法证明的基本步骤和书写格式;

2.、从基本事实出发,证明三角形内角和定理及推论,并能简单应用这些结论;

3、感受数学的严谨性,结论的确定性,初步养成言之有理,落笔有据的推理习惯,发展初步的演绎推理能力;

4.感受欧几里得的演绎体系对数学发展和人类文明的价值 教学重点:从基本事实出发证明三角形内角和定理及推论。教学难点:辅助线的的添加。教学过程:

一、创设情境:

1、回忆证明一个命题的步骤:

2、三角形3个内角的和是多少?你是如何知道的?你认为这个结论正确吗?为什么?

二、探索活动:

问题一:如何证明三角形内角和等于180°?你有没有困惑?

问题二:你有没有办法在平面图形中把三角形的三个内角“搬”到一起?你有几种方法? 试根据你的想法,作出必要的辅助线,并写出过程。

归纳:关于辅助线:

1、辅助线是为了证明需要在原图上添画的线.(辅助线通常画成虚线)

2、它的作用是把分散的条件集中,把隐含的条件显现出来,起到牵线搭桥的作用.3、添加辅助线,可构造新图形,形成新关系,找到联系已知与未知的桥梁,把问题转化,但辅助线的添法没有一定的规律,三角形内角和定理 :三角形三个内角的和等于180°。

思考:如图,∠α是△ABC的一个外角,∠α与△ABC的内角有怎样的大小α关系?

归纳:

三角形内角和定理的推论:

1.三角形的一个外角等于和它不相邻的两个内角的和; 2.三角形的一个外角大于任何一个和它不相邻的内角。

练习:

1、如图,∠α、∠β、∠γ是△ABC的3个外角; 猜想△ABC的3个外角的和是多少?证明你的猜想。

B

C A

2、证明:直角三角形两个锐角互余。

3、四边形的内角和等于多少度?证明你的结论。

4、课本139页习题1~4 小结:

5.查档案证明信 篇五

作者: 张晓丽

发布时间:2006-08-21 08: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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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一起对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宋德鸿此次驾车外出是个人行为还是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由于时间的一维性和不可逆性,案件事实在客观上不可能重现,因此在诉讼中法官要借助于具有证明力的证据使得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重现,从而完成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并以此为基础作出判决。

(一)双方的举证情况

本案中对宋德鸿此次驾车外出目的起到证明作用的证据有:一是被告劳动部门提交的一份书证和三份证人证言,该证据均为公司在行政程序阶段向劳动部门提供。其中书证是宋德鸿在2003年7月份写的个人总结,从总结可以看出,宋德鸿仅总结了其从事的销售工作情况。三份证人证言是当时在场的公司的三名工作人员出具,证明当时经理让韩某去买水,宋德鸿也在现场并提出和韩某一起去,经理让韩某去叫司机门某,但当韩某和门某下楼时车已经开走。二是原告宋德鸿的法定代理人在诉讼阶段提供的一份书证和一份证人证言。书证是宋德鸿的一本日记,日记中多次记录了宋德鸿为经理李刚开车的经历。证人证言是由宋德鸿当时在公司的同事出具,证明因宋德鸿有驾驶执照,所以跟随经理李刚跑业务并为其开车。

(二)对原告行政程序中未提交而在行政诉讼中提供的证据应否采纳

宋德鸿法定代理人为证明宋德鸿此次驾车外出系履行职务行为而提供的两份证据均系在行政诉讼阶段提供,在行政程序阶段并未提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原告依法应当在行政程序阶段提供证据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经审查,本案中,宋德鸿的法定代理人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劳动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一次性向其告知了申请工伤认定应提供的有关材料,即需要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和医疗诊断证明。原告按要求向劳动部门进行了提交。但劳动部门在对用人单位进行调查时,用人单位提出了宋德鸿驾车外出系个人行为的抗辩理由并提交了有关证据。劳动部门采信了用人单位对该事实所举的证据并作出了非因工受伤的认定。即劳动部门在用人单位对原告受伤原因的陈述与原告主张不一致的情况下,并未就该事实进一步向原告进行核实,从而导致原告在行政程序阶段错失了就该事实的举证机会。由此可见,原告未能在行政程序阶段提供以上证据是由于劳动部门执法程序上的缺陷造成的,并非《证据规定》中规定的“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的情形。

另外,工伤行政确认案件有其特殊性,申请人出于治疗、救助的原因,对及时享受工伤待遇有较强的急迫性,所以一般不会存在行政程序阶段故意不提交,而等到诉讼阶段提供证据的可能性。所以对于申请人诉讼阶段提供的证据,应当慎重对待,具备了证据“三性”要求的,法院一般应作为有效证据采纳使用。

(三)证据认证中的法官心证

虽然诉讼过程是一个发现、收集、运用证据的客观活动过程,但判断证据、认识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本身却是主观活动过程。法官在个案中应当根据证据事实和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对各种证据证明力作出判断,并以此探求实质事实,因此强调法官内心确信的自由心证制度更代表了法律的现实和发展方向。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五十四条即明确规定了应当“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审查证据。所以在法律就证据的证明力没有进行预先设定的情况下,法官在调查和辩论的基础上,按照经验法则和逻辑要求,合理地对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就显得尤为重要。就本案而言:

首先,应当对原告提供的书证——日记本的真实性作出判断。经审查,该日记中记录了原告上学期间及工作后较长一段时间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从日记内容上看,有对生活琐事、个人情绪的记录,也有对日常开销情况的记录,宋德鸿本人现在的状况是颅脑一级伤残,故伪造日记的可能性可以排除,根据生活经验,我们内心应当能够对该日记的真实性予以确信。

原告的举证能够达到一个怎样的证明目的呢?原告提供的日记和证人证言,均不是对案发当日情形的证明,但这两份证据却能够证明这样一个事实:宋德鸿在本次事故发生之前经常为经理李刚开车。那么存在这个事实,就为本次宋德鸿驾车外出亦是基于经理指派或履行职责为目的提供了一种可能。结合被告举证的原告写的个人工作总结和庭审中公司经理的陈述,我们了解到,原告被公司录用不足两个月,工作中积极上进,而经理的车平时除了经理使用,并不允许员工使用,且该车仅有一把钥匙。《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那么公司的举证能否达到否定该可能性的证明标准呢?

(四)用人单位的举证应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一般来讲,确立某类案件的证明标准通常应考虑的因素包括:一是案件的性质,涉及的是人身权还是财产权。涉及人身权利的,应设定比较高的证明标准。而工伤认定案件带有很大人身权的性质。二是案件一旦认定错误可能带来的成本大小。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人没有认定为工伤,那么这个职工可能因得不到及时的救治而造成人身和精神的损害,这种损害甚至将影响其今后的生活。而不应认定工伤的人认定了工伤,企业可能因此造成一定经济损失,而经济损失恢复的可能性很大。由此可见,如果一个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人没有认定工伤,带来的成本损失要相对大得多。综合以上的分析,笔者认为,对用人单位举证标准的要求应当适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

公司提供的几份证人证言可以证明以下事实:经理李刚未安排宋德鸿出去买水,但宋德鸿曾主动提出去做这件事,且宋德鸿将车开走。但公司未能对以下事实作出合理解释和举证:宋德鸿是如何从李刚处取到的这仅有的一把车钥匙,宋德鸿“擅自”驾车外出后,在场的公司经理及其他工作人员有无采取有关措施告诫或阻止宋德鸿。如果对以上疑问公司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并举出相关证据,我们有理由对公司主张的宋德鸿此次驾车外出仅为个人行为的主张存在合理怀疑。

在行政诉讼中,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运用要求法官在衡量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时,根据现有的案件证据考量,行政人员是否形成一种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内心确信而作出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判断。若存在合理怀疑,应作出对原告有利的裁决。就本案而言,公司在行政程序阶段的举证无法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故对劳动部门认定的宋德鸿此次驾车外出系个人行为的事实应认定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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