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河流域生态修复规划

2024-07-13

汾河流域生态修复规划(3篇)

1.汾河流域生态修复规划 篇一

塔里木河流域生态环境修复探讨

结合参与的塔里木河流域水权管理研究课题,以可持续发展理论为指导,阐述了塔里木河流域当前生态环境恶化的.症状,认为塔里木河流域生态环境恶化的深层次原因是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缺乏科学发展观的指导、环境保护的意识和生态用水的保障.从思想观念、水权制度、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四方面讨论了修复流域生态环境的途径.

作 者:何逢标 唐德善 HE Feng-biao TANG De-shan 作者单位:河海大学,商学院,江苏,南京,210098刊 名:人民黄河 PKU英文刊名:YELLOW RIVER年,卷(期):28(5)分类号:X171关键词:生态环境 水权 塔里木河

2.山西省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篇二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890719(颁布时间)19900101(实施时间)山西省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1989年7月19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和监测 第三章 防治 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汾河流域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汾河流域的干流、支流、泉源、湖泊、水库、渠道、水井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第三条 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全面规划,分级负责,分段管理。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和汾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汾河流域水环境的保护和改善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计划,并建立目标责任制,认真组织实施;对已经造成的水污染,必须采取坚决有效的治理措施;在审批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建设项目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保证防治水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以下简称“三同时”)。第五条 汾河流域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制定措施,积极治理;各项有害物质的排放必须遵守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标准。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责任保护汾河流域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汾河流域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对检举、控告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第二章 管理和监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对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督促所辖区内各单位贯彻执行有关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水污染防治长远规划和计划,并督促实施;

(三)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并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和检查“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水污染治理项目,参加治理项目的竣工验收,对排污单位的污染治理进行监督;

(五)组织水环境监测,掌握本地区水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提出改善措施;

(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本地区进行水环境科学研究,开展水环境保护法制教育,推广水污染防治的先进经验和技术;

(七)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水污染纠纷和事故。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综合经济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积极开

展水污染防治工作,并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在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排污口,应当经过有关水利工程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十条 排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未达到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污水排放标准,或者未完成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污染治理任务的,不得评为先进单位,企业不得升级。

第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河道、渠道或者其他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如实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提供防治水污染的技术资料。

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有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未经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第十二条 向河道、渠道或者其他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第十三条 对造成河道、渠道或者其他水体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限期治理。排污单位应当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限期治理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并监督逐步实施。第十四条 因发生突然事件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遭受水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及时妥善处理。

在生活饮用水源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必须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单位停止排放污染物。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汾河流域各级、各单位的环境监测机构,组成汾河流域水环境监测网,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定期对污染源和水体水质进行监测,组织编报水环境质量报告书,建立水污染防治档案。

汾河流域的大、中型企业和有关事业单位,必须建立环境监测制度,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送监测结果。第三章 防治 第十六条 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划分为一、二、三级防治区。

一级防治区:汾河上游源头、宁武县至娄烦县段干流、汾河水库、汾河水库出水口至太原市北郊区三给村段干流、汾河一级支流的水库、兰村泉、晋祠泉、平泉、洪山泉、霍泉、郭庄泉、龙子祠泉、各城镇生活饮用水源等水体的保护区。一级防治区内各保护区的具体范围,为直接和间接向该保护区排放污水及其他污染物的一切单位所在的区域。二级防治区:太原市北郊区三给村至

襄汾县段干流的保护区。二级防治区的具体范围,为直接(含通过沟渠)向干流排放污水及其他污染物的一切单位所在的区域。

三级防治区:

一、二级防治区以外的汾河流域其他范围。

第十七条 汾河流域的各类水体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一级防治区的水体水质,执行三类标准;二级防治区的水体水质,执行四类标准;三级防治区的水体水质,执行五类标准。

生活饮用水源地的水质,执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十八条 向汾河流域排放污水,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向一级防治区排放污水的现有企业、事业单位,执行一级标准中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规定;一级防治区未经批准不得新增排污口、排污单位、排污总量。向二级防治区排放污水的现有企业、事业单位,执行二级标准中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规定;向二级防治区排放污水的建设项目,执行一级标准中对现有单位的规定。

向三级防治区排放污水的现有企业、事业单位,执行二级标准中对现有单位的规定;向三级防治区排放污水的建设项目,执行二级标准中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规定。

排入城镇下水道并进入二级污水处理厂进行生物处理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道的污水,分别执行本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标准。

本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地方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后,应当执行本省规定的标准。

第十九条 旧城镇改造和新城镇建设,应当把保护水源和防治水污染纳入规划,建设并完善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

第二十条 乡镇企业、村办企业、街道企业、私营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发展无污染或者少污染的行业。对严重污染水环境而又难以治理的厂点,必须转产或者关闭。

第二十一条 改造落后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开展综合利用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力争在生产过程中减少和消除有害物质。

第二十二条 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和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使用农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运输、贮存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必须加强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第二十四条 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必须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第二十五条 勘探、采矿、开采地下水和兴建地下工程设施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二十六条 禁止向河道、渠道或者其他水体排放油类

、酸类、碱类或者剧毒污染物。

禁止使用毒品、农药、炸药、电流捕杀鱼类或者危害其他水生生物。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干流、支流、泉源、湖泊、水库、渠道最高水位线以下倾倒垃圾、废渣等固体废弃物或者堆放其他污染物。

在汾河流域其他区域倾倒垃圾、废渣等固体废弃物或者堆放其他污染物,应当有专门的场所和防流失、防扬散、防产生有害化学反应的措施。第二十八条 严禁采用渗坑、渗井、裂缝、溶洞或者漫流等方式排放、倾倒有毒有害废水或者其他废弃物。

输送、贮存有毒有害废水或者其他污染物的管道、沟渠、坑塘等,必须有防渗漏措施,确保地下水源不受污染。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九条 在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奖励:

(一)防治水污染成绩突出的;

(二)检举、控告水污染事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水污染事故,避免重大损失的;

(三)在监督管理、监测、科学研究、综合利用、宣传教育及其他方面做出较大贡献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责令其改正外,对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或者单处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可以并处或者单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强行施工的;

(二)水污染防治设施未经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的;

(三)拒绝、妨碍环境保护部门或者有关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四)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的;

(五)现有企业、事业单位排放污水超过第十八条规定的标准,并未按治理要求进行治理的;

(六)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规定的;

(七)对检举、控告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可以并处或者单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可以并处或者单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项目未办理“三同时”手续,或者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或者水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检验,投入生产使用的;

(二)建设项目排放污水超过第十八条规定的标准,或者在一级防治区未经批准新增排污口、排污单位、排污总量的;

(三)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

,造成水污染事故的;

(五)拒报、谎报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或者监测结果的。第三十二条 警告、罚款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决定并执行;行政处分由被处分者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根据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的处理建议决定;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由当地人民政府决定,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有的须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犯有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行为的建设项目停止生产使用,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环境保护部门决定。

第三十三条 对单位的罚款由受罚单位在自有资金中支付;对个人的罚款由受罚者本人承担。

罚款纳入财政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由环境保护部门按有关规定安排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受同级财政部门监督。

第三十四条 依照本条例被处罚的单位,不免除其承担治理污染,缴纳排污费、超标准排污费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因水污染危害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不经过环境保护部门,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构成犯罪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法,忠于职守。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省境内其他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四十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3.第二节水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规划 篇三

第二节水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规划

摘要:本文通过对一些有关水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方面论文的阅读,理解,整理出水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的目的、原则、内容和方法等。以及如何合理的制定完整的水生态环境修复规划。并简单列出修复水生态环境的规划措施及水源净化方法。

关键词:水生态环境 河流 环境保护 修复规划 治理

一、水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规划概述:

生态环境保护是关系到我国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战略问题,而水资源是生态环境系统中最重要、最活跃的因子,可以说,水资源数量的多少和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到生态环境系统的质量。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和人口的快速增长,水生态环境承受越来越大的压力。一些地方出现河道断流、湿地消失、江河湖泊水污染和富营养化、大面积的水体被覆盖, 河道被硬化、渠化, 人工与自然的比例不协调, 河流原有生态系统被破坏, 河流自净能力丧失等问题,导致城市居民生活环境质量下降,制约了区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开展水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 维护江河湖泊的健康生命, 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已得到全世界的广泛关注。世界上许多国家对破坏河流自然环境状态的河流整治工程进行了反思, 并逐步对已改造的河流进行了回归自然状态的再改造。

水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的基本内容有两项, 即保护水生态环境和修复水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同步进行, 保护推动修复, 修复促进保护。其一, 保护水生态环境就是对水体及涉水部分进行保护, 包括保护水量水质, 防治水污染, 使其质量不再下降。同时保护水系和河流的自然形态, 保护水中生物及其多样性, 保护水生物群落结构, 保护本地历史物种、特有物种、珍稀濒危物种, 保护生物栖息地。此外, 还要注意保护水文化。其二, 对已经退化或受到损害的水生态环境采取工程技术措施进行修复, 遏制退化趋势, 使其转向良性循环。水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工程技术措施应是综合性的, 可利用现有的或建设湿地保护区、水土保持、水污染防治(控制点源和非点源等)、清除内污染源(受污染的淤泥二次释放, 还有藻类和其他水生物残体等)、相机以水工程科学调度调水释污、河道整治、水系调整、建设江河湖泊生态护坡护岸工程、滨水生态隔离带工程(包括滨水景观绿化带)、河道曝气、前置库等各项工程技术措施, 进行合理选配。目的是要起到削减污染物产生量和进入水体量、提高水体自净能力的作用, 增加水环境容量,改善水质, 使水生态环境进入良性循环。同时要有相应的保障措施配套, 确保工程技术措施的全面实施, 发挥其最大的水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效【1】果。

1、水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的原则。水利部《关于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的若干意见》提出的基本原则包括: 遵循自然规律原则、经济社会现实可行原则、保护与修复长期性原则、保持水生态环境的完整性和多样性【2】原则。

(1)遵循自然规律是水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的关键。健康江河湖泊应该是生态功能与开发利用功能和谐统一的, 既有良好的生态, 又能够合理利用, 造福人民。维护江河湖泊的健康, 既要维持其良好的生态环境, 又要可持续开发利用其使用功能, 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可靠支撑。生态环境的各种要素相互依存、互相作用、相互制约、互为因果。要树立与江河湖泊和谐共处观念, 处理好人与环境的关系, 特别是人与水的关系。国内一些湖泊的治理经验表明, 要慎重采取换水和清淤的措施来改善水生态环境, 否则, 都极有可能带来意想不到的严重后果, 要深化对江河湖泊的自然生态规律的研究, 充分利用自然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能力。

(2)经济社会现实可行是由于水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是系统工程, 除将保护措施融入各项水利和其他经济工作中, 还要建设一些治理和修复工程, 庞杂且费用大、周期长。要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 确定合理适度, 现实可行的水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目标和工程措施。在实施中, 应该用生态的观念和流域与区域相结合的观点, 系统地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既要考虑水利工程建设和安全运行, 又要考虑生态环境的改变, 既要考虑水量, 又要考虑水质, 既要考虑经济效益, 又要考虑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水生态环境修复工程涉及到环境工程、水利工程、地质工程、土木工程、生态工程等多门学科。难点之一在于其复杂性和不可重复性,不可能有控制地进行反复试验。修复工程不确定性大, 工程失败容易造成不可挽回到损失。

(3)水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工作具有长期性,不是集中一段时间就能完成。因此, 要长期坚持不懈, 并将保护与修复工作贯穿于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设计、施工, 运行、管理等各个环节。

(4)保持水生态环境的完整性和多样性, 这是保护与修复的目标之一。河流湖泊的开发利用势必影响到水生态环境的完整性和稳定性、水生生物的多样性、湿地功能及水资源保护等。因而须将开发利用中对水生态环境的累进影响降低到最低。同样, 在进行水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对工程措施中, 也要注重保持水生态环境的完整性和多样性。要重视引进、推广高新技术成果, 例如控制化肥流失技术、水体氮磷藻移出技术, 以及生物净化技术等等。

二、水生态修复规划内容与方法:

在“河流生态恢复”的目标方面,学术界存在着不同的表述,这些表述也反映了不同的学术观点,从过程、目标到相关措施都有很大的差异。对于河流生态恢复定义有以下主要表述:

“完全复原”(Full restoration),定义为“使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完全恢复到干扰前的状态”(Cairns,1991)。完全复原首先是河流地貌学意义上的恢复,这就意味着拆除大坝和大部分人工设施以及恢复原有的河流蜿蜒性形态。然后,在物理系统恢复的基础上促进生物系统的恢复。

“修复”(Rehabilitation),定义为“部分地返回到生态系统受到干扰前的结构和功能”。通过生态修复方案的实施,在大多数情况下,具有重要功能的可持续的生态系统和栖息地仍可以被重建。

“增强”,(Enhancement),定义为“环境质量有一定程度的改善”(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 1992)。典型的增强措施包括改变具体的水域、河道和河漫滩特征以补偿人类活动影响。比如改变河流内鱼类栖息地结构等。但有的学者认为,这些增强措施虽能提供改善栖息地条件的机遇,但缺乏生态学基础,其有效性受到置疑(Beschta et al.1994)。

“创造”,(Creation),定义为“开发一个原来不存在的新的河流生态系统,形成新的河流地貌和河流生物群落”(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1992)。创建新的栖息地的做法是一种管理手段,试图把丧失栖息地的影响降到最低或弥补这种影响。

“自然化”(Naturalization),由于人类对于水资源的长期开发利用,已经形成了一个新的河流生态系统,而这个系统与原始的自然动态生态系统是不一致的。在承认人类对于水资源利用的必要性同时,强调要保护自然环境质量。通过河流地貌及生态多样性的恢复,达到建设一个具有河流地貌多样性和生物群落多样性的动态稳定的、可以自我调节的河流系统(Rhoads and Herricks,1990)。

(一)、河流生态修复的任务

河流水系生态恢复的任务有三大项:一是水质条件、水文条件的改善,二是河流地貌特征的改善,三是生物物种的恢复。总目的是改善河流生态系统的结构与功能,主要标志是生物群落多样性的提高。水质条件、水文条件的改善包括:水量、水质条件的改善,水文情势的改善,水力学条件的改善。通过水资源的合理配置以维持河流河道最小生态需水量。通过污水处理、控制污水排放、生态技术治污、提倡源头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以改善河流水系的水质。提倡多目标水库生态调度,即在满足社会经济需求的基础上,模拟自然河流的丰枯变化的水文模式,以恢复下游的生境。

河流湖泊地貌学特征的改善包括:恢复河流的纵向连续性和横向联通性;保持河流纵向蜿蜒性和横向形态的多样性;外移堤防给洪水以空间并扩大滩地;退耕还湖和退渔还湖;采用生态型护坡以防止河床材料的硬质化。

生物物种的恢复包括:濒危、珍稀、特有生物物种的保护;河湖水库水陆交错带植被恢复;包括鱼类在内从水生生物资源的恢复等。

(二)、规划原则[3] 河流生态修复规划的指导思想是:以可持续发展理念为指导,评估河流的生态状况,确定河流开发与保护的适宜程度,提出改善河流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工程措施和管理对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1、河流生态修复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原则(1).统筹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需求

遵循的原则应该是:在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兼顾生态系统的健康需求。(2).具备社会经济与生态双重功能

河流应该满足特定的防洪、供水、发电、环保、旅游等社会经济功能,同时需要具备良好的生态服务功能。因此,生态修复规划应强调整体优化观点。(3).统筹协调与相关规划的关系

河流生态修复规划属于水资源保护类的专业规划,河流生态修复规划必须服从综合规划并在综合规划的指导下编制,成为综合规划的一个有机的组成部分。河流生态修复规划也要与相关规划相协调和衔接,这些规划包括:防洪规划、水环境保护规划、城市建设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等,都需要统筹考虑,相互衔接。(4).河流生态修复与河流综合治理相结合

河流生态修复应与防洪、河道整治、水污染控制和水环境整治、城市景观建设、旅游资源开发、新农村建设等工程相结合,使项目的资金使用效率提高,发挥“事半功倍”的作用。在一些情况下,河流生态修复规划也可以不单独形成独立的规划,而成为防洪、河道整治、环境整治、市政建设等规划的一个组成部分。

2、提高空间异质性的景观格局原则

(1)高景观空间异质性,增强物种多样性[] 提高景观空间异质性,有利于生物多样性的增强,有利于生态修复。(2)改善流域尺度的河流景观格局配置

在流域尺度下需要研究改善全流域景观的空间格局配置,达到河流生态修复的目的。需要以缀块-廊道-基底模式的空间景观理论为基础,合理规划各种类型的缀块的数量、几何特征、性质,充分发挥河流廊道连接孤立缀块的功能。还要研究河流廊道与其它形式的廊道的协调关系。运用边缘效应、临界阈值理论、渗透理论、等级理论、岛屿生物地理学理论等景观生态学理论,采取调整土地利用格局,增加景观多样性,引入新的景观缀块,建立基础性缀块,运用不同尺度的缀块的互补效应等措施,谋求提高景观格局的空间异质性。(3)河流廊道尺度下提高景观空间异质性

在河流廊道尺度下,提高景观空间异质性可以实现生物群落多样性的恢复。

在河流廊道尺度下,提高景观空间异质性的途径有:在河流平面形态方面,恢复其蜿蜒性特征;尽可能外移堤防以恢复河流原有的宽度,给洪水以空间,同时在汛期保持主流与河滩、河汊、池塘和湿地的连接。在河流横断面上,恢复河流断面的多样性,在水陆交错带恢复乡土种植被。在沿水深方向恢复河床的渗透性,保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的联通。通过这些景观要素的合理配置,使河流在纵、横、深三维方向都具有丰富的景观异质性,形成浅滩与深潭交错,急流与缓流相间,植被错落有致,水流消长自如的景观空间格局。

3、流域尺度规划原则

河流生态修复规划的尺度应是流域。换言之,应该以流域为空间单位制定河流修复规划,而不是以区域或河段为单位。如果以区域或河段作河流生态修复规划,不仅忽视了河流上下游、左右岸之间的紧密关系,也忽视了以河流廊道为纽带以流域为基质的生态景观的基本特征。所谓流域,在水文学中可以定义为地面分水线包围的汇集降落在其中的雨水流至出口的区域。

确定河流生态修复规划的时间尺度,必须考虑河流生态系统的演进过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形成一个较为完善的新的生态系统需要足够的时间。因此,规划中制定的时间尺度具有几种不同的类型,包括河流生态修复的时间尺度;项目实施的时间尺度;项目监测时间尺度;项目区管理时间尺度。

地球上没有两条相同的河流,因此要因地制宜地制定规划。河流生态修复要充分尊重每一条河流的个性,包括水文、气象、地貌和生物多样性等自然属性;开发、利用、防洪的功能属性;人文、历史和休闲等社会属性,采取个性化的规划理念,寻求最佳的河流修复规划方案。

4、以生态自我修复为主,人工适度干预为辅原则

河流生态系统对待外来干扰的反应总是力图恢复到原来的状态,表现出一种自我恢复的功能。自我恢复的过程表现为食物网随时间的发展过程和生物群落的自适应能力。其结果是在新的条件下形成动态平衡,恢复原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某些特征。

5、生态修复工程与资源环境管理相结合原则

技术,是实现维护河流健康目标的重要手段,但不是唯一的手段。除了技术支撑以外,河流生态修复工作还需要包括立法保障、执法监督和机制体制改革、推行水资源的一体化管理等一系列措施。

(1)河流生态修复与资源环境管理相结合

河流生态修复工作应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相结合。规划中应包括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措施、生态和环境管理措施以及规划实施后项目区环境维护管理措施。(2)建立河流生态修复的多部门合作机制

河流生态修复必然涉及到各个政府部门和诸多行业,包括发展计划、水利、环保、国土资源、林业、建设、农业、交通、科技、旅游等部门,需要跨部门的合作,建立统一规划和实施的机制,具有坚实的组织保障。(3)建立河流保护公众参与机制

水环境治理关系到流域环境质量和人居环境,与全流域居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水资源的开发与保护涉及到不同的利益集团和社会公众利益,需要建立一种协商机制,在河流的开发者、保护者及社会公众之间达成河流健康标准的共识,形成一种被各方可以接受的折衷方案。需要扩大公众参与的范围和深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

(三)、规划编制的技术流程[5]

编制河流生态修复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四部分,即现状及历史调查与分析;制定生态修复目标;提出规划对策;经济-生态效益评估。

规划编制的技术流程包括:1)明确规划的总体思路,包括指导思想和遵循原则,体现可持续发展观和人与自然和谐的理念。2)现状与历史的调查与分析,包括社会、经济及水资源状况、水文气象、地貌地质、河流演进历史和形态、生物物种状况和河流生态系统退化原因调查分析。3)在调研的基础上,制定河流生态修复目标。4)确定规划范围、时间与空间尺度以及总体格局。5)确定工程任务主要包括:水文条件的恢复;生物栖息地保护和修复;生物群落的恢复及保护。6)建立河流生态监测系统和河流健康评估系统。7)制定管理办法。8)对于规划进行经济-生态效益综合评估。

确定工程范围、工程目的、相关限制等提出问题前期调查前期调查资料整合分析初步构想自然地理调查水文气象调查地质地貌调查社会经济调查生态调查民意调查等初步设计水力分析安全分析生态分析经济分析等生态环境监测民意反馈等细部完善所选择方案的细部设计反馈工程施工工程竣工后的监测维护等选择目标物种设定检测指标河流形态、土壤特性、生物群、岸坡型式、河床型式、岸边过渡带等评估

要区分两类被干扰的河流生态系统。一类是未超过本身恢复力的生态系统,是可逆的。当去除人类活动造成的胁迫因子,比如采取污染控制、水文条件的改善、改造河流的人工渠道化工程等措施以后,有可能靠自然演替实现自我恢复的目标。另一类是被严重干扰的生态系统,它往往是不可逆的。在去除胁迫因子或称“卸荷”后,还需要辅助以人工措施创造生境条件,进而发挥自然修复功能,实现某种程度的修复。

一般来说,河流生态修复工程措施可以归纳为三类:水文恢复措施、地貌多样性修复措施及栖息地恢复措施。水文措施的实施主要是为了调节径流模式,如改变水库运行调度方案、调整河流取水方式、调水工程等。地貌多样性修复措施包括多项技术,其目的在于使河道具有一定的自然地貌特征,主要措施包括:河岸带廊道的修复;河流蜿蜒性特征的修复;河流断面多样化特征的修复;创建深潭-浅滩序列;河道内局部地貌特征的改善;生态型岸坡防护技术。栖息地措施包括在河床、河岸、河岸带上设置一些结构物,改善河流的生态功能,以及在河流内设置遮蔽物、开挖枯水河道、进行岸边带植被和改善河床底质等。

在确定利用某种修复措施后,应在理解其结构、功能及特征的基础上根据相关资料进行细部设计,比如,深潭-浅滩序列的修复和重建必须建立在对河道历史情况进行调查的基础上,并应根据河流地貌学分类,与同一流域内其它具有同类地貌特征的未受干扰河段进行类比分析。除此之外,也可以按照水力学和泥沙输移理论的一些经验公式确定相关特征参数。表2-1为深潭-浅滩序列结构、功能和特征的一些要点。

表2-1 深潭-浅滩序列的结构、功能和特征(National Rivers Authority(1994b))

占到河流栖息地的50%以上;

断面流速不对称,即使在顺直河段也是如此; 河床底质为松散混合砂砾石;

在水深大于0.3m的所有流量条件下,比相关联的浅滩断面窄25%; 位于弯曲段的顶点;

深潭

在枯水流量条件下,与出露的砂砾石沙洲/边滩相关联; 对于水域内的大型植物和鱼类具有重要生态功能; 具有重要的休闲娱乐价值,如垂钓、划船等;

可能有周期性的泥沙淤积,特别是在上游有大量泥沙供给的情况下(如河岸侵蚀崩塌)。洪水过后和深潭调整以后,泥沙可能会被冲走。占到河流栖息地的30-40%;

局部较陡,河流纵剖面较浅,一般情况下,横断面基本对称; 在枯水流量条件下,水流湍急;

在各种流量条件下,比相关联的深槽断面宽25%;

位于两个弯曲段之间的过渡段,间距为3到10倍的河宽(河床越陡,间距越短)。混合砂砾底质,具有一个密实的砾石面层。应在浅滩表面放置一些大块石,以打浅滩 破低流速模式,形成湍流,营造多样性的栖息地环境;

洪水过后,可能会出现泥沙淤积问题,上游深槽会产生淘刷。过度淤积的泥沙将在后期的枯水流量条件下被冲刷至下游深槽;

与深槽相一致,一般位于河流的蜿蜒段。在顺直河段,可能会出现交替的浅滩; 浅滩高出河床的高度不应大于0.30.5 m,顶高程的连线坡度应与河道坡降一致; 为鲑鱼和多种无脊椎动物群落提供产卵栖息地。通过过滤、曝气和生物膜作用,对水质具有净化作用。

另外,以下是治理污染水体,净化水质的措施[6]:

规划措施:

(1)水域截污:可以通过规划手段,对地区水系的整理、疏浚,使该地区水系与外围河道有意识地进行隔离,加以隔断上游被污染的水体,使地区水体尽可能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不受外界影响的水系。上游水体通过外围河道绕开地区水域,流向下游。

(2)引清调水:在地区内部分河道上设泵站,调活水体,增大流速,提高河水的复氧、自净能力,加快污染物的降解,从而达到保持和改善水质的目的。此外,还可以利用降水来达到引清调水的效果。遇上下大雨的时候,可以打开隔离水体的水闸,利用地区内外水位的高差,配合泵站的牵引,乘势排水,不仅利用雨水稀释了河水,而且利用水位高差增大了河水的流速,从而达到冲污、稀释、自净的效果。(3)营造沿岸“绿色走廊”:在区域截污的基础上,通过区域整体规划,尤其是对区域内河流沿岸进行绿色规划,营造“绿色走廊”,实现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的统一。河流沿岸建设推行“绿化”和“造景”相结合的建设方案,以“植树绿化”为主题,同时配以雕塑、凉亭、座椅和灯饰等一系列小景观,建设一条独具特色的沿河绿化景观带。水处理措施:

(1)底泥处理:城市河流污染的底泥处理包括河道中的底泥处理及底泥挖出来后的处理。在进行引水冲污的同时,可结合河道疏浚工程,先采用小型挖泥船或水动力方式挖除底泥,然后在河底铺上细沙和石头,以减少CO2 ,CH4 以及重金属化合物或离子的沉积。(2)曝气复氧::河道曝气复氧的形式可以采用固定式充氧和移动式充氧两种,氧源可以采用空气和纯氧。由于固定式充氧具有单位充氧量的建设成本和运行成本较低的优点,适合于固定污染源,因此,建议在地区水域范围内水体污染最严重的地方进行充氧,以期能在较短的时间降低该处水体中的有机污染物,增强水体的自净作用,改善水环境。

需要指出,当前我国一些城市开展的河流生态修复工程,也存在着一些偏差。比如引进大量外来名贵树木花草,或建设繁复的楼台亭阁,或沿河建设喷泉广场和戏水乐园,这些建设项目有可能加剧河流的人工渠道化,与河流生态修复的目标大相径庭。

成功的河流修复经验表明,生态修复规划是一种“辅助性规划”。人的任务不是改造自然,更不是控制自然,相反,人的任务是帮助自然界恢复到更为自然的状况。可以说,人工与自然力的贡献各占一半。自设计理论的适用性取决于具体条件。包括水量、水质、土壤、地貌、水文特征等生态因子,也取决于生物的种类、密度、生物生产力、群落稳定性等多种因素。在利用自设计理论时,需要注意充分利用乡土种。引进外来物种时要持慎重态度,防止生物入侵。

三、水生态环境的保护内容与方法

其实水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是紧密相连的,河流生态修复工程要充分利用生态系统自我修复功能。著名生态学家H.T.Odum 认为:“生态工程的本质是对自组织功能实施管[6]理。”。依靠生态系统自设计、自组织功能,可以由自然界选择合适的物种,形成合理的结构,从而完成设计和实现设计。近年来,我国在水土保持工作中采取退田还林、封山育林等措施,充分发挥自然界自我修复功能,实践证明这些措施是十分有效的。通过对水生态环境采取一些保护措施,可以利用自然界自我修复能力开展生态修复,这是一种经济的规划方法,其生态效益与经济投入之比要高。

根据水生态环境不同的情况,对河道、岸坡、堤防和防洪墙等不同修复重点,选择不同的方案(表3-1,3-2,3-3),可以更加有效的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和修复。

表3-1 修复河道环境特征的措施

修复工程的目的

可能采用的方案

恢复河流蜿蜒性,控制河道坡降,进行岸坡防护或河道衬砌(混凝控制河床和河岸侵蚀

土或块石),种植植被,建设植被缓冲带。

修建枯水和常规河道,拦截泥沙,恢复受干扰区域的植被,有选择避免河床淤积

性地清淤,建设植被缓冲带。防止地下水位下降

修建水位控导工程,植树造林,发挥牛轭湖的功能。

修建枯水和常规河道,建设分洪道,建设深潭和浅滩,加强河流内

栖息地结构,修建水位控导工程,拦截泥沙。

单侧施工,建设植被缓冲带,建设分洪道,修建枯水和常规河道,维持枯水期水流深度和速度

保护水质

采取导流措施排水后进行开挖,有选择性地疏浚清淤

加强河流内栖息地结构,仅改变河道单侧的岸坡结构,恢复河流蜿保护水域栖息地

蜒性,建设深潭和浅滩,改善河道底质,设置鱼道,修建水位控导工程,发挥牛轭湖功能,有选择性地疏浚清淤

改变河道单侧的岸坡结构,植树造林,种植植被,恢复受干扰区域避免减少河岸带植被 的植被,保护裁弯取直后形成的森林区

创建或维持坡地的多

河流廊道管理,种植植被,合理堆放疏浚和开挖的土料

样性 创建湿地

提高或保护河流内区域的美学价值

植树造林,发挥牛轭湖功能,合理堆放疏浚和开挖的土料 恢复河流蜿蜒性,建设深槽和浅滩,改变河道单侧的岸坡结构,修建水位控导工程,建设水面景观,河岸应用特殊材料并进行修整 仅改变河道单侧的岸坡结构,种植植被,对疏浚开挖土料堆积体进提高或保护河边区域

行修正以形成一定的造型,保护植被缓冲带,对混凝土结构进行修的美学价值

整,建设水面景观,有选择性地疏浚清淤

提高或保护河流内的修建枯水和常规河道,修建水位控导工程,保持牛轭湖和弯道,娱乐价值

表3-2 修复河道岸坡环境特征的措施

修复工程的目的 维持或提高河岸带陆地环境的栖息地价值

可能采用的方案

应用加筋护坡结构,护脚措施,削坡后植被,种植树木和灌木等植物,进行河流廊道管理,修建隔离和缓冲带,浮水植物 为水底大型无脊椎动物

抛石或毛石,石笼,或其它特殊结构

提供稳定的底质 提供或维持鱼类栖息地

植被保护,植被护坡,特殊结构,土质堤防

绿化,植被与其它结构措施的组合(复合护坡,开挖的台地,土增加或维持审美资源

质堤防以及抛石区再植被),建设隔离或缓冲带,进行河流廊道管理,有选择性地清障,建设土质堤防

为人类和野生动物提供亲水设施

表3-3 修复堤防和防洪墙环境特征的措施

修复工程的目的 提供鱼类栖息地

可能采用的方案

对取土坑塘进行特殊设计,控水结构,取土坑内建鱼类庇护所。避免对湿地的破坏,堤防布置中保留或增加河漫滩区,尽量不砍伐植保护或创建湿地

被,超标准设计排水沟,在取土坑塘内修建人工岛,植树

避免对湿地的破坏,保护树木,尽量不砍伐植被,建设“超级堤防”,植保护或创建坡地栖息树,通过插枝加速灌木生长,布置隔离网,有选择地进行植被维护和地

管理。

对取土坑塘进行特殊化设计,道路和小径,设置宣传栏、观察区等,提供娱乐休闲场所

舟船码头,钓鱼设施,游泳池,沙滩场

种植观赏植物,对取土坑塘和池塘进行特殊化设计,应用可拆装防洪增加或维持审美资源

墙,对防洪墙、泵站和其它建筑物进行建筑艺术处理。

河流生态保护和修复规划中还要包括监测和评估的内容。一旦河流生态修复规划执行以后,便开始了在人工的适度干预下河流演进的过程。其演进的方向具有不确定性,可能向良性方向发展,可能持平,也可能继续退化。换言之,其演进的方向不一定沿着规划预定的方向,存在着某种不确定性。因此,需要对于对象河流进行跟踪式的生态监测。在监测的基础上进行评估,借以确定规划的有效性,必要时需要适应新的情况修改规划。沿着“规划-监测-评估-调整规划”这样的流程编制的规划称为“适应性规划”,在控制论中可以称这种技术路线为“负反馈调节”。

复合护坡,近岸平台的建设和保护,削坡后再植被,河道重新布

置,抛石区再植被,河流廊道管理

参考文献

上一篇:苏州大学考研目录下一篇:中国现代结婚礼仪

热搜文章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