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工伤事故管理制度(通用11篇)
1.医院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篇一
安宁市永昌钢铁有限公司安全环保处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1、目的
1.1 规范工伤事故的发生,降低工伤事故造成的损失; 1.2 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降低工伤事故造成的损失; 1.3 吸取教训,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事故重复发生。
2、责任
2.1 人事行政部负责履行本制度; 2.2 各部门负责履行本制度。
3、适应范围:永昌钢铁有限公司
4、内容
4.1 工伤事故的定义;
4.1.1 工伤:在正常上班时间内、在生产作业场所、在从事与工作有关的作业时所受之伤害称之为工伤;.4.1.2 事故:指在有目的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人的意志相违背的不幸事件,包括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环境破坏等。
4.2 工伤事故发生时,当班负责人要立即救护伤者,及时将伤者送往医院治疗,并及时通知公司安全处;
4.3 安全科整理后的工伤事故报告要求事后两小时内报予公司安全环保处。如遇夜班,要详细记录工伤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于次日九时前送与安全环保处;
4.4 各部门要属实地把有关工伤事故情况报予安全处,严禁隐瞒不报,严禁拖延报告,否则承担工伤事故的后果;
4.5 工伤事故发生后,所属部门要配合安全组作好工伤事故的调查,按照工伤事故“四不放过”原则:分析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拿出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并对所属部门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4.5.1事故调查履行下列职责:
安宁市永昌钢铁有限公司安全环保处
(1)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4.6.发生工伤事故后配合各个职能部门作好事故调查。4.6.1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点、人员的概况;(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3)事故造成的伤亡和经济损失;(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人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4.7 做好工伤事故改善后处理工作;
4.8 工伤事故处理结案后,要建立工伤事故档案,作为公司安全教育的典型材料和案例分析资料,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
4.9 明确工伤事故责任人,对责任人的处理要严肃认真,根据造成的工伤事故责任的大小和情节轻重,进行 评、教育或必要的行政处分,对于不服管理、违反安全规章制度、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经制止而不听所拖垮造成的生大伤亡事故,后果严重并构成犯罪的责任者,交由政府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4.1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人员要从重处理: 4.10.1 对发生工伤事故隐瞒不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4.10.2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或嫁祸于人的; 4.10.3 工伤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重大伤亡的;
4.10.4 工伤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致同类事故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10.5 滥用职权、擅自处理和坦护、包庇事故责任者。
安宁市永昌钢铁有限公司安全环保处
2.交通事故中的“工伤” 篇二
关键词:工伤 侵权责任 竞合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按此法条工伤赔偿则会与侵权赔偿竞合,此时应如何处理?
由于契约自由,最初工伤风险由劳动者承担;随着工伤风险的增加,各国相继引入了风险津贴机制,但不能对劳动者的损害进行全面补偿,因此雇主责任制取代了其地位;由于雇主责任制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导致许多劳动者求偿无门;因此,无过错原则进入人们的视野,但工伤赔偿诉讼程序繁杂,对劳动者和中小企业造成沉重的负担。最终,工伤保险制度产生。即用人单位替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由专门的工伤保险机构管理,当劳动者遭受工伤损害后,向工伤保险机构提起赔偿即可。
因此工伤赔偿从单纯的私法跨越到了社会法。即工伤赔偿已不再局限于用人单位,而是扩充到了社会领域。由于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属于弱势群体,工伤赔偿保护劳动者利益则是必然!因此工伤赔偿的发展是进步的过程。但工伤赔偿从用人单位变为社会保险是否适当?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二十九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可见工伤保险赔偿实际还是用人单位在支付,只是由原来的一次性支付变为分期支付,并且由专门的机构负责保管。这种支付方式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用人单位的负担,避免了中小型企业因工伤赔偿陷入财务困境。而且该款由专门机构保管确保了劳动者最终的权益。因此我认为工伤保险制度是通过社会监督的方式使用人单位与社会大众保证劳动者的权益,是对用人单位责任的一种分担。展现了现代社会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
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肇事者是侵权责任。用人单位呢?有学者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是基于劳动合同产生的,因此双方之间也是合同关系,用人单位是违约责任。但也有持反对观点的:劳动合同仅仅是劳动关系产生的基础。劳动关系成立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适当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属于限制性规定,不能通过劳动合同予以排除。在工伤事故中,用人单位所侵犯的权利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权,权利客体是劳动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而不是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因此,用人单位是侵权责任。
我认为工伤赔偿是以建立劳动法律关系为前提的,当发生工伤损害时,用人单位只是违反了宪法赋予的义务,没有违反合同义务,因此工伤赔偿只具有违约责任的特性但并不是违约责任。但也不能认定为侵权责任,首先:工伤赔偿实行无过错原则,而侵权赔偿则不尽然;其次:工伤赔偿属于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体现的是国家对工伤赔偿的分担思想,而侵权赔偿是平等主体间债的关系,表现了国家对侵权赔偿的归责思想;最重要的是虽然工伤侵害的权利客体是劳动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但是其本质仍然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所以工伤赔偿责任也不完全是侵权责任。综上所述,我认为工伤赔偿具有社会保障和侵权责任双重性质。
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违约行为,侵害对方身体、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该法条说明,我国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采用二者择其一的原则。基于此,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损害赔偿责任与侵权责任是否也应择一适用?
虽然侵权责任赔偿可以很好的确保当事人的利益,但由于其诉讼期长,并且需要受害者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增加了受害者获得赔偿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从而导致受害者选择工伤赔偿。因此我认为此种模式不能最大利益的保护受害者的权益,这也是我国立法的弊端。
为了保证受害者的最大利益化,我认为解决方法有以下两种: 一,在当事人择一赔偿后,引入惩罚性赔偿。由于惩罚性赔偿不同于一般性赔偿有以下两种功能:一是对受害人的超损失赔偿功能;二是对不法行为人的惩罚、遏制功能。在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可以很好的弥补受害者择一赔偿时不能得到完全补偿的缺陷。由于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并不盛行,因此在引入时,应明确惩罚性赔偿的性质、数额、依据等。从而避免惩罚性赔偿被有心人士钻空子。二,借鉴“请求权规范竞合说”。即:交通事故这一法律事实只是引起了两种法律关系:侵权关系和契约关系,但是基于这两种法律关系只产生一种请求权。即上下班途中引起的交通事故虽然涉及了两种法律关系,但只有一种请求权,正好解决了两种赔偿请求权竞合时当事人无从抉择的难题,但在引入这一概念时,必须对这一请求权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做出相应的防范,从而确保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张燕华.工伤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竞合之法律探析[D].保存地点:苏州大学、国家图书馆等,2008年
[2]牛娟玲.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处理规则[D].2007年,科技资讯,第27期
[3]张登.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竞合的法律问题研究[D].保存地点:河南大学,2011年
3.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篇三
1、每月底各工地填写伤亡事故月报表交公司安技处,安技处填写伤亡事故月报表报上级有关部门。并在工伤事故登记台账记录。
2、建立快报制度。工地发生重伤以上安全事故,班组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汇报,并积极组织抢救,管理人员快速报告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向公司安技处报告。安技处立即向总经理报告并于24小时内报上级有关部门。
3、事故报告内容:事故发生地点、时间、伤亡者姓名、性别、年龄、工种、工程名称、事故类别、伤害程度、事故详细经过、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4、轻伤事故由项目工地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并自行处理。
5、重伤事故由公司领导组织安技、工会、劳人等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6、死亡事故由当地劳动部门会同工会、公安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7、项目部接到事故处理批复后,应对责任者办理行政处分手续,同时将事故调查报告、处理报告及批复等文件归档。
8、坚持对事故“四不放过”原则。
4.工伤事故管理制度专题 篇四
第一条 依据标准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3号令)、《工伤认定办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标准制定。
第二条 目的
为了加强事故管理,有效预防事故发生,实施生产事故监控,及时掌握危险源动态,落实“四不放过” 事故处理原则,减少和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生产事故的预防、事故调查处理、事故统计报告、事故信息管理、工伤的上报认定等。
第四条
定义
1、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领域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事故,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断的事件。
2、伤亡事故是指企业在册职工(包括计划内合同工、临时工)在本岗位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公司的设备和措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单位指派到单位外从事本单位的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即微伤、轻伤、重伤、死亡)。
(1)微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损失工作日在1日以上、经劳动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没有伤残级别的伤害事故。
(2)轻伤事故:指微伤以上、重伤以下的伤害事故。
(3)重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经医师诊断为残疾,或者可能成为残疾,或者伤势严重的伤害事故。
(4)死亡事故:指造成人员死亡的伤害事故。第五条 事故管理职责
安全部为安全生产事故的主管部门,负责人身伤害事故的管理及生产事故的 1 综合管理工作。
第六条 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七条 事故报告程序
1、凡发生安全事故,不论事故大小,在采取措施开展救援的同时要认真做好事故报告工作,事故的当事者或最先发现者应立即向所在单位领导报告,事故单位按规定要求逐级上报,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往现场组织抢救和自救。
2、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分管部门应按规定填写《单位职工工伤(亡)事故报告表》和《工伤认定申请表》,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详细经过、人员受伤程度及部位,事故原因分析,事后处理和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形成书面材料报安全部并提供现场两证人的证言材料;受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受伤人年龄、职业、参加工作时间、联系电话、家庭住址;劳动合同复印件;当月考勤表、诊断结论、住院病历等。综合办公室将材料整理后报孝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工伤认定。
第八条 报告时间
安全部对于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在规定时间(60分钟)内,及时向孝义市安监局报告,不得隐报、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
第九条 事故报告内容
事故报告分文字报表和电话快报两种方式,事故报告过程中,来不及形成文 字的,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呈送文字报告;来不及呈送详细报告的,可先作简要报告,然后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
(1)使用文字报表报告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③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④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⑤已经采取的措施; ⑥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2)使用电话快报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③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文字材料。第十条 事故教育
1、事故责任单位负责人、责任人员应针对事故发生的情况,查找事故发生原因,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做出检查,认识错误及其严重程度,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2、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本单位全体人员进行教育,批评责任人员的不安全行为、意识,警示员工举一反三,吸取教训,杜绝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3、安全部向全公司公布事故情况,并组织全体员工对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进行学习,使公司每个员工都得到教育,安全意识得到提高。
第十一条 根据事故等级、事故类型组织生产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事故调查处理要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的规定由相应级别政府组织调查,以公司总经理为核心,各分管车间部门领导以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组成调查小组,配合政府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对事故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调查组应保护事故现场,提供相关资料,真实反映事故情况,接受政府事故处理。
(2)发生轻伤事故,由各分管单位的负责人组织调查。调查组由公司有关领导、办公室、安全部、各分管事故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组3日内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建议,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做出处理决定。
(3)事故调查的成员要求:应当具备有事故调查所需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4)调查组职责有:查明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害情况、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总结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5)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责任事故: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非责任事故: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避免的事故或由于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而发生的无法预料的事故。
(6)在追究责任时要分清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责任分析要严格按照以下步骤:
①按照事故调查确认的事实。
②按照有关组织管理及生产技术因素,追究最初造成不安全状态的责任。③按照有关技术规定的性质、明确程度、技术难度,追究属于明显违反技术规定的责任,不追究属于未知领域的责任。
④根据事故后果和责任者应负的责任以及认识态度提出处理意见。第十二条 生产事故奖惩规定
一、厂区发生治安事故、车辆安全事故:即生产期间发生的盗窃事故,安全事故责任由保卫部承担,经公司领导组调查后给予相应的处罚;厂区内上下班期间车辆、摩托车、自行车不按规定行驶引发的交通事故,由安全部协同所在车间 4 部门根据调查后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生产安全人身事故
1、发生微伤事故的,即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经济损失在一千至一万元的一般事故:
(1)扣除直接责任者当月工资300-500元,取消年终评优资格。(2)扣除直接领导者(班长/组长)当月工资200-500元,扣除本月安全绩效考核工资的10%。
(3)扣除当事人部门专职安全员50-100元。
(4)扣除当事人车间或者部门负责人(副主任/副部长)200元,扣除本月安全绩效考核工资的10%。
(5)连带事故发生期间值班领导本月安全绩效考核工资的8%。
2、造成轻伤事故的,即介于微伤以上重伤以下的事故,经济损失在一万至三万元的事故:
(1)扣除直接责任者当月工资500-1000元,并取消全年评优资格。(2)扣除直接领导者(班长/组长)当月工资300-500元,扣除本月安全绩效考核工资的15%。
(3)扣除当事人部门专职安全员当月工资200-300元。
(4)扣除当事人所在车间或部门分管领导(副主任/副部长)当月工资300-500元,扣除本月安全绩效考核工资的15%。
(5)扣除当事人车间或部门负责人(主任/部长)的500-1000元,扣除本月安全绩效考核工资的15%。
(6)连带事故发生期间值班领导本月安全绩效考核工资的12%。
3、造成重伤事故,即造成职工肢体残废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造成员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无死亡的事故,经济损失在五万至十万元的事故。
(1)扣除直接责任者当月工资,并交由综合办公室。
(2)扣除直接领导者(班长/组长)当月工资1000-2000元,扣除本月安全 5 绩效考核工资的20%。
(3)扣除专职安全员当月工资300-500元。
(4)扣除部门领导者(副主任/副部长)当月工资1000-2000元,扣除本月安全绩效考核工资的20%。
(5)扣除当事人所在车间或部门负责人(主任/部长)的当月工资1000-2000元,扣除本月安全绩效考核工资的20%。
(6)连带事故发生期间值班领导本月安全绩效考核工资的15%。
4、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根据政府事故调查组调查结果进一步会议研究决定处罚情况;同时扣除班组长、安全员、车间主任、副主任、各分管领导本全部的安全绩效考核工资。
三、设备事故
发生设备事故,除了必要的纪律处分,还要根据事故定性进行经济赔偿,赔偿的计算依据事故的直接损失为基数。
1、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元~1万元的设备事故
(1)扣除直接责任者当月工资1000元,并取消全年评优资格。
(2)扣除直接领导者(班长/组长)当月工资200-500元,扣除本月安全绩效考核工资的10%。
(3)扣除车间或部门设备管理员200-300元。
(4)扣除车间或部门分管领导者(副主任/副部长)300-500元,扣除本月安全绩效考核工资的10%。
(5)扣除当事人部门直接负责人(主任/部长)的300-500元,扣除本月安全绩效考核工资的10%。
(6)连带事故发生期间值班领导本月安全绩效考核工资的8%。
2、直接经济损失在1~5万元的设备事故
(1)扣除直接责任者当月工资,并取消全年评优资格。
(2)扣除直接领导者(班长/组长)2000元,扣除本月安全绩效考核工资的20%。
(3)扣除车间或部门设备管理员300-500元。
(4)扣除部门分管领导者(副主任/副部长)2000元,扣除本月安全绩效考核工资的20%。(5)扣除当事人部门负责人(主任/部长)的800元,扣除本月安全绩效考核工资的20%。
(6)对设备主管部门的负责人(部长/副部长)扣除500元工资,扣除本月安全绩效考核工资的20%。
(7)连带事故发生期间值班领导本月安全绩效考核工资的15%。
3、直接经济损失在5~10万元的设备事故
(1)扣除直接责任者当月工资,并交由综合办公室。
(2)扣除直接领导者(班长/组长)当月工资,扣除本月安全绩效考核工资的20%。
(3)扣除部门分管领导者(副主任/副部长)3000元,扣除本月安全绩效考核工资的20%。
(4)扣除当事人部门负责人(主任/部长)的2000元,并扣除本月安全绩效考核工资的20%。
(5)对设备主管部门的负责人(部长/副部长)扣除1000元工资,扣除本月安全绩效考核工资的20%。
(6)连带事故发生期间值班领导本月安全绩效考核工资的15%。
4、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设备事故,由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处罚决定。
四、发生设备、工艺操作、火灾、爆炸、质量事故,公司将召开事故分析会研究处理,根据事故大小和性质对直接责任者、直接领导者(班长/组长)、当事人部门分管领导者(副主任/副部长)、当事人部门负责人(主任/部长)、专职安全员、主管部门的负责人予以罚款和行政处罚并确定扣除季度或安全绩效考核工资的金额。
第十三条 职工工伤事故致残鉴定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到政府指定鉴定机构鉴定,根据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确定伤残等级。综合办公室建立伤残人员档案,执行国家关于伤残职工的规定,给予伤残职工相应的补偿等待遇。
第十四条 生产事故发生后,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管理部门应制定纠正与预防措施,尽快进行纠正,落实预防措施,杜绝同类型事故重复发生。
1、事故责任人员制定自我纠正措施,纠正违章违规行为。
2、事故管理部门制定事故预防技术措施,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3、事故责任单位认真落实事故预防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杜绝违章违规行为。
4、安全部组织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制定强化管理措施,全面预防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
公司应定期对发生的事故进行统计,对发生事故的种类、性质、等级、损失情况、时间、地点进行归纳,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并建立健全本公司人身伤害事故管理台账,专业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其他事故管理台账,分月、季、统计结果进行存档。
5.工伤事故管理 篇五
1、任务程序 受理事故报告,视事故性质逐级上报 请示启动事故应急预案
2、控制重点 听(问)清楚事故情况、发生地点、人员伤亡或设备损坏、立即转报公司主要领导 事故应急:
1、组织相关人员赶到现场营救,启动《事故应急预案》
2、及时联系医疗急救中心抢救伤员,以最短时间将伤员送到医疗机构
3、按照《事故报告制度》汇报,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抢救人员及财产,有效控制事故扩大;重大事故及时汇报 事故调查:
1、对事故展开调查,现场勘查。了解当事人和目击者
2、清理现场,对事故做出整改措施。
3、编制事故调查及整改报告,按事故性质逐级上报审批。分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责任人、整改措施。事故处理: 通报事故调查结论,认定事故性质及对责任人的处理。在工伤保险未生效前,严禁进入生产区独立操作(由带教师傅监护,负起带教责任)追踪 纠正 预防措施 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溯制 现场调查 确保事故现场的真实还原,以利现场的整改和重复事故的再生 杜绝违规、违章操作,特别是恶意的欺骗行为,或不穿戴劳动防护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工 厂将视情节进行相关处罚,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连带监管责任。
一、工伤处理办法(试行)
一、目的: 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程序,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降低公司和员工的 工伤事故风险,保证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公司的财产安全。
二、适用对象: 适用于为公司工作的全体员工。
三、工伤的认定
1、工伤的认定: 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⑵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⑷患职业病的; ⑸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⑵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⑶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 发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⑴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⑵醉酒导致伤亡的; ⑶自残或者自杀的。
3、工伤的种类:按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工伤事故导致的因工负伤可分为轻伤、重伤、死 亡等种类。
4、公司负责部门:公司综合部按执行此项办法。
四、安全事故的申报与调查:
1、工伤发生的第一时间,发生工伤人员所在部门的负责人或班组长负责将工伤事故汇报给 公司综合部,如情况紧急,由部门负责人或班组长指派其他人员及时汇报。
2、综合部负责每起工伤安全事故的登记调查,综合部人员必须第一时间赶到事发现场,了 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并填制工伤安全事故调查表。
3、调查表必须由以下内容组成: ⑴事故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服务部门、具体岗位和到岗时间 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⑶事故的具体经过(需证人和证人证词的必须附上证人签字)⑷事故的原因分析;
五、工伤事故医疗待遇: 发生工伤事故,公司综合部将事故分为非本人过失或不可抗因素所致与个人有一定操作失误 责任两种情况,根据工伤的严重程度,对员工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1、事故因不可抗因素或非本人过失所致: 类别 伤情程度 医疗期 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 工资及待遇 轻 伤 一般为皮外伤 7 天以内 承担 100%的治疗费 100%的按岗 位工资 7~30 天 100%的按岗位工资 30 天以上 100%的按岗位工资 重 伤 一般为头部、胸部重伤、骨折 1~2 个月 100%的按岗位工 资 2~6 个月 承担 100%的治疗费 100%的按岗位工资 6 个月以上 100%的按岗位工资 死亡 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承担相应的抢救费用 参照国家 《工伤保险 条例》标准执行
2、事故因本人过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规程所致: 类别 伤情程度 医疗期 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 工资及待遇 轻 伤 一般为皮外伤 7 天以内 承担 100%的治疗费 100%的岗位工
资 7~30 天 100%的岗位工资 30~60 天 100%的岗位工资 重 伤 一般为头部、胸部重伤、骨折 1~2 个月 100%的岗位工资 2~6 个月 承担 100%的治疗费 100%的岗位工资,痊愈后仍可到公司上班 6 个月以上 享受 100%的基本工资 死亡 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承担相应比例的抢救费用 参照国家 《工伤 保险条例》标准执行
六、工伤安全事故处理规定:
1、工伤安全事故的处理: ⑴不论工伤发生是否违章操作,所有的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内发生的工伤,都必须坚持救 治第一的原则。⑵工伤安全事故事后对事故当事人的处理: 因不可抗拒因素或非员工本人过失导致的工伤事故,对员工不予以任何处罚; 因为违章操作导致员工工伤发生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扬州市工伤 保险实施细则》对工伤医疗费用实行全额报销,但对于违章操作的员工必须予以严肃处理。具体处理如下: ⑴因本人过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规程导致的轻伤,休息医疗期为 7 天以内的,对其予以扣除 员工休息期工资 10%的处罚;休息治疗期为 7 天以上,30 天以内的,予以扣除休息期工资 20%的处罚; ⑵因本人过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规程导致的重伤,休息治疗期为 30 天以上,60 以内的,予以扣 除其休息期工资 30%的处罚;60 天以上,半年以内的,予以扣除其休息期工资 40%的处罚;半 年以上的扣除其休息期工资 50%。如有董事长特批的,按董事长特批指示办。⑶因本人过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规程导致的死亡事故,参照国家和地区的有关法律法规执 行。需董事长特批的,按董事长特批指示办。
2、因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因本人过失导致发生工伤事故而需要治疗休息的,取消该员工的满 勤奖资格和其它奖项的评比。
七、工伤医疗费用的报销:
1、申请报销时必须准备以下资料准备: ⑴工伤事故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⑵本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报告;(如出外出差的的交通事故与安全事故还需出具交通部 门或公安部门的报告.)⑶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公司或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的医疗诊断证明; ⑷病历; ⑸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
八、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后,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或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 鉴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的,工伤保险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家其它标准执 行。
九、附则:
1、本办法由公司综合部负责执行。
2、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有不足之处,或有疑问的地方,请向综合部指出。
3、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有未尽事宜者,按公司其它规程或按董事长的特批指示办理。
4、本办法呈董事长核准后实施。绩满工厂事故处理程序
二、公司各有关部门: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遭受生产、工作事故伤害后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妥善处理善后,并明确 事故部门应承担的责任,预防工伤事故再度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根据杭州市企业职工工伤 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1、公司对职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车间(部门)领导应立即组织送 往医院救治,并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
2、事故部门领导应及时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填写工伤事故认定表,并将事故调查报告报 公司企业管理部。同时帮助工伤者处理医疗事项。
3、公司(企业管理部)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根据工伤认定资料,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 部门提出工伤报告和工伤保险待遇申报。
4、工伤职工的治疗费用和工伤津贴,由公司先垫付。医疗终结后,由企业向社保机构统一 结算。
5、因工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内,领取工伤津贴,企 业停发工资。
6、工伤造成伤残或死亡的,其有关待遇依据杭州市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7、公司财务会计部会同企业管理部负责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费)的缴纳(认购)工作。负责工伤发生的费用垫付和向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结算的工作。
8、对于因主观原因致使工伤的发生,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扣除保险赔偿后),主要责 任部门和领导以及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具体规定如下: ①对因违章指挥(操作)造成的工伤财产损失,与工伤事故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责任人,承 担直接经济损失 20。②对发生工伤财产损失的车间(部门)领导,承担直接经济损失 5。③对发生工伤财产损失的车间(部门),承担直接经济损失 10。④对发生工伤财产损失的班组,承担直接经济损失 5。⑤对发生工伤财产损失的作业小组,承担直接经济损失 10。注:不设班组和作业小组的车间(部门)由车间(部门)承担班组和作业小组的经济责任。
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原因造成的工伤财产损失,责任由公司承担。
9、工伤职工无故拒绝治疗、检查、夸大或隐瞒重要情节影响事故调查或劳动鉴定结论的、或多领工伤保险待遇而损害公司利益或信誉的,公司在其工伤治愈后视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 处分和经济处罚。
10、本实施办法中未予明确的,依从杭州市政府的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11、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在公司企业管理部。
三、员工工伤事故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及时报告、调查及处理工伤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故此
制定本规定:
2.工伤现场处理
2.1 工作现场一旦有伤亡事故发生,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见证人员必须立即直接报告
上一级主管及人事部门。
2.2 主管人员须根据实际伤势,安排及时送医院诊治,若受伤人员为劳务工,还应及时
通知劳务公司工作人员一同前往。
2.3 若事故发生在非正常工作时间,可联络公司应急系统的相关当值负责人判断处理。
3.工伤申报
3.1 现场主管应及时报告部门主管有关伤亡事故的详细情况
3.2 部门主管要详细填写“工伤事故申报表”(见附表)一式三份,一分本部门留存,一份于
工伤发生 24 小时内送交至部门总监或总经理,另一份送交人事部及工会以利后续工伤申报
及保险索赔之处理。3.3 人事部门应视工伤的严重情况,在法定时间(15 日)内向劳动部门进行工伤申报。
4.工伤调查、认定及事故处理
4.1 部门主管首先进行内部事故调查,了解事情经过、原委。
4.2 事故调查必须落实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及依据各相关人员在生产安全方面的
疏忽进行处罚。除直接责任人外,部门主管应对本部门的工伤事故负行政督导之责。
4.3 若发生严重工伤,由部门总监或总经理指派相关人员,及工会、人事部组成事故调
查组,确认事故发生原因及进行处理。
4.4 工伤的具体原因及责任确定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确认是否可享受
工伤待遇。
4.5 发生工伤的部门必须提交整改措施来避免同类工伤的再次发生,整改结果亦须出面
呈报。
5、工伤医疗相关手续
5.1 一般情况下,工伤人员应先送至我司附近医院(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公司或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的医疗诊断证明),若伤势严重,可视情况处理。
5.2 工伤人员必须保存好门诊病历卡、发票、住院小结、医事证明、用药清单等相关凭
证,待伤愈后交至人事部办理相关保险索赔手续。
6.医院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篇六
我是某公司的一名驾驶员。前不久,公司安排我外出送货,途中因超速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不仅造成一位行人受伤,我自己也受了伤。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上写明我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我的伤经治疗后留下残疾,因此我要求公司为我申报工伤。可公司却以我对事故负有全责为由拒绝申报。请问,职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就不能认定为工伤吗?读者:穆忠东
穆忠东同志:
公司的理由与法律规定不符,你的情况属于工伤。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的死亡。从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看,认定工伤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实行无责任、无过失原则,即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因工作原因或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伤害或者突发疾病死亡的,无论劳动者本人对事故的发生是否负有责任或存在过失(因犯罪、违反治安管理、醉酒、自残或者自杀而导致伤亡的除外),均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你是公司的专职司机,接受公司的安排外出送货,这属于执行工作任务,此间发生车祸受伤,尽管你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全责,但这并不能影响工伤的成立。当然,若你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则另当别论。鉴于公司拒绝为你申报工伤,你可直接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安徽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潘家永
7.工伤事故处理管理制度 篇七
一、施工现场发生工伤事故后,班组长应立即向施工负责人报告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并组织人员抢救伤员。
二、施工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勘察事故现场,进行事故原因的调查、分析、取证及拍照,召开事故分析会,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三、根据“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及时结案。
四、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必须立即上报总公司,市建设局、劳动部门、检察机关及市总工会,不得隐瞒不报。
五、建立健全工伤事故档案,如实填报已、未遂工伤事故登记表、企业职工工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伤亡事故基本情况卡片
(一)、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月报表,其中,不管是否发生工伤事故,都要填报伤亡事故基本情况卡片
(一)和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月报表。
8.工伤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篇八
一、工伤事故报告制度:
1、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伤亡事故严重程度分: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1-2人为重大伤亡事故,一次事故死3人以上为特大伤亡事故)。
2、轻伤事故要当天报施工班长、安全员和工地负责人,填写“伤亡事故月报表”,并附上医务部门诊断证明,月底上报公司。
3、重伤和死亡事故要24小时内速报公司及当地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总工会和公安局。一般以安全专业部门对事故勘查为主,填写“重伤、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上报,月底还要填写“伤亡事故月报表”上报。
4、在伤亡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如原负伤人员死亡或事故严重程度变动,工地应及时上报公司,企业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工会补报。
二、伤亡事故调查、分析制度:
企业应在发生事故之日起十五日内,对事故调查完毕,做出结论,特大事故,最迟不超过一个月。凡没有报告书者,不能结案。
1、事故调查分析主要包括:受伤部位、受伤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直接原因、间接原因。
2、发生事故,除积极抢救伤员外,必须立即保护好事故现场,不得擅自变动现场的人证、物证、旁证材料。
3、工地要积极配合调查者进行事故勘查工作,并如实提供所有的调查资料。
4、事故原因的查证方法有(1)直观查证法:即比较简单的事故:(2)因果图示法;根据事故的因果关系,作出因果图,找出事故的各种原因(包括主要原因)。(3)技术分析法:主要进行事故现场的技术状态分杵。总之,事故原因的查证必须细致,并有确凿的证据。
5、事故的调查、分析、取证工作必须在安全专业部门直接参与下进行,死亡事故还须有当地公安部门参与。
三、伤亡事故处理制度
1、事故的性质分:责任一事故、自然事故或有意破坏。责任事故分:全部、主要、次要、1 一定责任四种。
2、事故责任一般按如下区分:
(1)
因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由本人负全部或主要责任。
(2)
对未参加施工三级安全教育,未经特殊工种培训考核取证而造成一事故的,应分别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3)
对无安全施工措施和未进行明确安全技术交底而造成事故的,应分别追究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全部或主要责任。
(4)
对不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不遵守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指挥者未经培训取证上岗;在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有缺陷、隐患未解决的条件下,指挥工人冒险作业或发现违章作业不制止等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由施工负责人、有关领导或强迫命令者负全部或主要责任。
3、重大伤亡事故必须有关安全部门(或组成调查组,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分析的基础上才能逐一作出事故责任的判断,并明确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及主要责任人。
4、已投保建设工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施工企业,在发生伤亡事故时,施工企业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配合保险公司进行工矿企业勘察、理培等工作(须从发生保险事故之日起3日内通知保险公司)。
9.医院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篇九
实习生可通过商业保险保障权益
目前,我国每年都有大批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到企事业等单位实习。学生实习期间受到的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此前一直没有定论。人社部在此次意见稿中说明,相关部门研究认为,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未建立劳动关系,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实习学生权益保护可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等方式解决。2009年教育部等部门印发了《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明确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商业保险制度,保障学生实习期间受到事故伤害后的权益。
明确“因公外出工伤”条件
对于因公外出工伤,意见稿明确了“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一,职工外出是否是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外出;二,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与其从事的工作有直接的、紧密的联系。满足上述条件方可按照“因工外出期间”这一条件认定工伤。
离职后职业病可认定工伤
10.工伤事故管理规定 篇十
1.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工伤事故的报告、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调查处理及工伤保险待遇管理规定。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工伤事故管理。2.引用文件 本制度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 《工伤保险条例》。西航集团公司ZD/DL 11〃26-2008 《工伤事故管理规定》。3.总则
3.1工伤:是职业伤害的简称,主要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
3.2工伤事故的报告、认定、调查处理及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依据国家、地方政府及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4.组织机构与职责 4.1组织机构
工伤事故管理工作在公司主管副总经理领导下,由安全管理办公室归口管理,相关单位分工负责,协同工作。
4.2 职责 4.2.1 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或参与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工伤事故的统计、上报及档案管理;会同人力资源科组织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初审职工意外伤害事故申报。
4.2.2人力资源科负责协调落实工伤保险待遇;负责新进厂员工岗前体检和职业禁忌症人员岗位调整;会同有关部门对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参与工伤事故人员岗位调整等有关事项的处理。
4.2.3 计财部负责支付工伤职工的救治费用和应由公司承担的工伤待遇费用;负责职工意外伤害事故审核及待遇支付;参与工伤事故的善后处理。
4.2.4 工会参与工伤事故的调查和善后处理。4.2.5 各分公司/分厂及事故单位负责及时上报工伤事故情况、组织伤者医疗救治、保护事故现场、协助事故调查处理。
5.管理内容与要求 5.1 工伤事故认定
5.1.1 人员范围: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在岗劳动者。5.1.2 认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
5.1.3 工伤事故范围:见附录(A)5.1.4 工伤认定
5.1.4.1 公司安全管理办公室会同西航集团公司技环处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西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5.1.4.2 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西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5.2 工伤事故报告
5.2.1 发生轻伤事故后,事故单位应立即报告安全管理办公室,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向西航集团公司技环处报告。
5.2.2 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事故单位领导应立即电话报告公司领导及安全管理办公室,公司领导得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西航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及技环处。
5.2.3 工伤申报应提供的材料 5.2.3.1 事故单位工伤申请报告。
5.2.3.2 工伤职工当天门诊病历、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5.2.3.3 现场目击者旁证材料及身份证复印件。5.2.3.4 工伤职工本人事故经过及身份证复印件。5.2.3.5 工伤职工劳动合同复印件或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5.2.3.6 事故单位填写《职工伤亡事故四不放过登记表》(详见附录B)、《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详见附录C)、《工伤认定申请表》(详见附录D)、《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详见附录E)(重伤、死亡事故填写)。
5.2.3.7 申请职业病时,应提交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原始资料(或健康档案)以及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医疗机构的病例和职业病诊断鉴定书。5.3 事故调查
5.3.1 轻伤事故,由安全管理办公室、各分公司/分厂及事故单位组织调查。必要时会同西航集团公司技环处参与调查。
5.3.2 重伤、死亡事故,由西航集团公司技环处、西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进行事故调查。
5.3.3 事故调查中,事故单位及相关人员应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5.4 事故处理
5.4.1 接受、执行西航集团公司和西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事故处理决定。
5.4.2 公司内部按照《安全环保行政处罚制度》进行处理。5.5 劳动能力鉴定
5.5.1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5.5.2 劳动能力鉴定由安全管理办公室会同西航集团公司技环处、人力资源部向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按照该委员会的具体规定和安排组织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5.5.3 工伤职工对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陕西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5.5.4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认为残情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但复查鉴定结论没有变化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5.6 工伤保险待遇
按照西航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制定的《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执行。
6.检查与考核
本制度的执行情况由安全管理办公室每年检查考核一次。
附 录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军人伤残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酗酒导致伤亡的。
11.工伤事故规章制度 篇十一
1.工伤事故管理规章制度 2.工伤事故管理规章制度 3.工伤事故管理规章制度
1、工伤事故管理规章制度
一、目的
1、规范工伤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2、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
3、吸取教训,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事故重复发生。
二、责任
1、安全部门部负责执行本制度;
2、各部门负责履行本制度。
三、适用范围:适用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工伤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四、法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
五、工伤事故范围
(一)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即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即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六、工伤事故分类
1、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含一个工作日),但够不上重伤者。
2、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但无死亡的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失能伤害。
3、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员工1~2人的事故。(包括伴有重伤、轻伤)
4、重大死亡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七、事故的报告
1、事故现场(包括轻伤事故)有关人员必须立即向所在班组或车间负责人告,班组或车间负责人必须立即向安全科或企业负责人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企业负责人报告。
2、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重伤事故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镇安监站报告;死亡事故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镇安监站和区安监局报告。
3、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区安监部局报告。
镇安监站事故报告电话:××××××××
区安监局事故报告电话:87416110;受伤人员急救拨打“120”
八、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全称、性质等)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方位)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原因、类别)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死伤人数、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籍贯、伤害程度);
5、已经采取的措施;(应急救护情况)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九、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理
1、事故发生后要立即救护受害者,只要有一线生机,就要尽快救护到就近医院。
2、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故扩大,防止二次伤害。应立即停产,撤离所有与事故无关人员。
3、保护好事故现场,设立警戒线,禁止人员出入。有关物体痕迹不得破坏,清理现场必须经事故调查组或区安监局同意方可进行。
4、有关人员听候调查。①现场目击者;②班组、车间负责人;③安全干部;④企业主要领导等。
十、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
(一)调查处理职责分工
1、轻伤事故由安全科要立即组织人事、技术、车间、班组负责人及工会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归档。
2、重伤事故由企业安全科、人事科配合镇安监站参加事故调查组进行查处、结案、归档。
3、死亡事故由企业负责人、安全科配合镇安监站、区安监局参加事故调查组进行查处、结案、归档。
(二)发生工伤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是: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所属部门要配合调查组做好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明确事故责任人,对责任人的处理要严肃认真,根据造成的工伤事故责任的大小和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必要的行政处分,对于不服管理、违反安全规章制度、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经制止而不听所造成的重大伤亡事故,后果严重并构成犯罪的责任者,交由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人员要从重处理:
1、对发生工伤事故隐瞒不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2、在事故调查过程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或嫁祸于人的;
3、工伤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重大伤亡的;
4、工伤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致同类事故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滥用职权、擅自处理和坦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五)工伤事故的善后的经济补偿处理,由安全科负责联系陪同进行工伤鉴定后,会同镇当地镇劳动管部门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报区劳动仲裁部门处理。
(六)安全科要建立工伤事故管理档案,其内容应包括事故现场记录、照片、鉴定材料、事故教育,改进措施及伤亡事故有关的资料。
2、工伤事故管理规章制度
总则
为使公司员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职业病伤害后获得及时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并对事故及时准确的进行调查处理,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退休返聘人员,为公司建筑施工并签定安全协议的施工队职工。
2、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2.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2.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2.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2.6从事抢险、救灾、救火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2.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2.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2.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2.10国家规定的其它情形。
3、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3.1犯罪或者违法;
3.2自杀或者自残;
3.3斗殴;
3.4酗酒;
3.5蓄意违章;
3.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发生伤亡事故后,按下列程序处理 4.1抢救受伤人员,保护事故现场;
4.2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和安全员。单位领导或安全员应在一小时内报资产运营部。
4.3事故单位在主管安全部门的配合下,轻伤事故在48小时内完成调查、分析、处理工作,并由事故单位于3日内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报资产运营部。
4.4发生重伤事故,安全主管部门接到事故单位报告后要立即上报区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机电控股公司(厂)技安处(科)、机电控股公司(厂)工会。安全主管部门和发生事故单位协助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完成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并于10日内上交《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单位于5日内填报“伤亡事故登记表”报资产运营部;
4.5发生死亡事故,安全主管部门接到事故单位报告后要立即上报市区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市区工会、区检察院、区公安局、机电控股公司(厂)技安处(科)工会。安全主管部门与发生事故单位应积极配合与上级单位共同完成对事故的调查、取证、分析、处理工作,并于25日内上交《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单位于10日内填报“伤亡事故登记表”报资产运营部。
5、发生员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5.1事故单位负责人、公司主管安全部门人员应及时赶到现场,了解受伤人员的伤势,保护事故现场,必要时做出标记。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做好详细记录。重伤以上的工伤事故应进行现场勘查、测绘、拍照或录像。目击者应出具旁证材料。
5.2召开事故分析会,查找事故原因,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制定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具体措施,严格做到“三不放过”。
5.3事故单位应召开工伤事故现场会,向员工介绍事故发生的原因,使广大员工能吸取教训。
5.4事故单位提出对责任者的意见并报主管安全部门。
5.5各类工伤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上报安全主管部门,不得隐瞒,超过时限不补报。
6、伤亡事故现场的清理
6.1轻伤事故现场由公司、主管安全部门批准方可清理。
6.2重伤事故现场由区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批准方可清理。
6.3死亡事故现场由市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批准方可清理。
7、伤亡事故的结案 7.1轻伤事故由公司主管安全部门会同事故单位领导批准结案。
7.2重伤、死亡事故由区、市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分别批准结案。
3、工伤事故管理规章制度
为切实保障工伤及职业病员工的应有待遇,进一步明确工伤处理程序,降低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唐山市工伤保险办法》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公司工伤管理的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工伤管理组织
公司成立工伤事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安全副总经理担任,企管处、安全处、环保处、保卫处、公司办公室及其它各单位的一把手为成员。安全处与企管处具体负责工伤事故的申报、协调处理、费用报销、争议处理等事宜。
二、工伤处理程序
(一)工伤申报
1、员工在厂内发生工伤,经本单位安全员核实准确后,立即上报安全处和企管处,经安全处登记确认并送往县医院治疗。安全处负责向区工伤保险主管部门报告;事发单位安全员负责申报工伤的相关材料并报企管处备案。
2、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本人或家属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员工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及时报告公司安全处和企管处,由交警出具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报告,本单位负责出具当月考勤表,由所在单位安全员组织申报相关材料交安全处并报企管处备案。
3、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员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需认定工伤的,由安全处负责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组织申报工伤相关材料,报企管处。
4、由企管处负责组织好所有申报材料,报请丰南区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二)工伤认定
1、厂内工伤或因职业病申请工伤认定,需在7日内提供以下材料:工伤事故报告表,身份证复印件(A4纸复印),工伤治疗定点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2、厂内工亡申请工亡认定,需在10日内提供以下材料:工亡事故报告表,工亡员工身份证复印件(A4纸复印),医学死亡证明书,火化证明书,申请人与工亡员工的关系证明,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A4纸复印)。
3、员工发生交通事故申请工伤认定,需在15日内提供以下材料: 工伤事故报告表,身份证复印件(A4纸复印),定点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交警现场调查证明,本人当月考勤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出具责任认定书的,需交警大队另出证明)。
4、交通事故工亡的员工申请工亡认定,需在15日内提供如下材料:
工亡事故报告表,工亡员工身份证复印件(A4纸复印),医学死亡证明书,火化证明书,交警现场调查证明,本人当月考勤表,申请人与工亡员工的关系证明,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A4纸复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三)劳动能力鉴定
员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仍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由员工本人或家属向市劳动部门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和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
2、工伤职工鉴定确认事项申请表;
3、身份证复印件;
4、诊断证明书复印件;
5、住院病历,未住院者须呈报门诊病历或其他相关材料)。单位或个人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鉴定结论15日之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内,员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四)确定停工留薪期
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按《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停工留薪期由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对于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确需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由工伤员工本人在医疗期满前15日内写出书面申请,员工所住医院出具证明,员工填写《河北省工伤员工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申请表》,上交公司安全处。经安全处审核后,由受伤害员工或家属报市级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三、工伤待遇
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规定的相应待遇,由公司企管处负责落实。
(一)工伤医疗待遇
1、员工发生工伤后,到公司指定工伤保险定点医院治疗。治疗工伤所需的费用按工伤保险诊疗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规定,符合报销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全额报销。
2、员工发生工伤需紧急抢救的,可以就近抢救。未能脱离危险的,自员工受伤害之日起3日内,由受伤害员工本人或家属告知员工所在单位安全科,单位安全科负责报告安全处和企管处,由企管处向区工伤保险主管部门报告。脱离危险后,安全处通知仍需治疗的受伤害员工转到工伤定点医院治疗。
3、在外埠医院抢救治疗的,自员工受伤害之日起3日内,由受伤害员工本人或家属告知员工所在单位安全科,单位安全科负责报告安全处和企管处,由企管处向区工伤保险主管部门报告,在受伤害员工经抢救脱离危险后,由安全处通知受伤员工转到工伤定点医院治疗。
4、工伤员工脱离危险后未及时转到定点医院治疗的,或者在非定点医院及外埠医院抢救治疗,未按要求向区工伤保险主管部门报告的,其工伤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5、因工负伤的员工,若定点医院无法治疗,由定点医院提出书面建议,或由工伤员工本人或家属向治疗医院提出申请,经医院考查核实,报请县工伤保险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转院治疗。擅自转院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公司和工伤保险主管部门不予支付。
(二)住院治疗补贴。员工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工伤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25元/天执行;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员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经安全处审核后,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三)停工留薪期待遇。员工发生工伤或因职业病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四)护理费。员工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唐山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五)陪床人员待遇。员工因工负伤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或住院期间需要他人护理的,经工伤员工或直系亲属申请,公司按月支付一人次15元/天的待遇给于发放。
(六)评残待遇。工伤员工经有关部门评定伤残等级的,按伤残等级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或伤残津贴。
四、其他相关规定
(一)员工在厂内发生工伤的,应由公司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由企管处按月予以落实。在上下班途中或其他厂外发生的工伤事故,应由公司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由企管处每半年集中报送公司领导审批。
(二)有关单位未按规定日期将工伤申报材料上交企管处、造成工伤申请超过时效的,退回单位上报的员工工伤申报材料,所造成的损失由单位负责,公司不担负任何费用,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渎职责任。
(三)员工发生工伤在定点医院治疗,因伤情严重需转送其他医院治疗,由工伤员工所在单位安全科到企管处领取《工伤职工转诊转院治疗申请表》,经定点医院签字盖章,由工伤员工本人或家属签字确认后,3日内将转院申请表报到企管处,由企管处负责报送区工伤保险主管部门办理转院手续。
(四)工伤人员因治疗需向公司借款或报销工伤费用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按津西[2008]4号《关于理顺工伤借款及报票程序的通知》办理,所有工伤借款由公司以工伤预付款形式直接支付给工伤定点治疗医院。报销住院费用时,必须提供院方出具的药费消费明细表、药费单原件,用以工伤保险主管部门报销工伤费用,企管处凭报销的费用冲减公司工伤借款。
(五)经核实,员工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伤害的,公司不予申报工伤。
(六)发生交通事故不在上下班途中的,公司不予申报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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