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城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共8篇)
1.惠城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篇一
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责编: 2009-12-09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08]42号)和《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辽政办发[2008]8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我办制定了《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请按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促进其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08〕4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8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的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等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省政府金融办作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政府监管部门,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目标是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促进其健康发展,提高行业竞争力,引导资金流向“三农”和中小企业,防范小额贷款公司出现经营风险和社会风险。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合规、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坚持促进发展和防范风险相结合、风险监管和合规监管相结合、定性监管和定量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机构
第六条 省政府金融办授权各市金融办(或相关监管部门,下同)开展小额贷款公司日常业务监管工作。各市金融办在各市政府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工作。县区监管职责由各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各市政府要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力量,各市金融办要设立专门的机构和人员,从事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任职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
第八条 从事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不得在小额贷款公司中兼任职务及持有股份,有责任为其监督管理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当事人正当合法的商业事宜保守秘密。
第九条 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是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的自律组织,负责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条 省政府金融办负责研究和制定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和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省政府金融办依照辽政发〔2008〕42号、辽政办发〔2008〕8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开业、变更和终止。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事项包括:变更名称,变更股东、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变更经营范围,变更注册资本,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变更组织形式,变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修改公司章程,分立或合并,以及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二条 省政府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第十三条 省政府金融办组织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分析、评价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状况。
对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进行总体安排,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评级情况和风险状况,确定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和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四条 未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第十五条 省政府金融办在规定的期限内,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60日内;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开业,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60日内;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变更、终止,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45日内;
(四)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
第十六条 省政府金融办负责统一编制小额贷款公司的统计数据、报表。
第十七条 省政府金融办会同省公安厅、省工商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大连银监局等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及时、有效地组织处置小额贷款公司突发事件。
第十八条 省政府金融办作为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其开展活动。
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的章程须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
第十九条 各市金融办负责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的初审工作,指导、帮助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筹建和开业。
第二十条 各市金融办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有关事项变更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第二十一条 各市金融办按照省政府金融办非现场监管要求,对非现场监管报表资料进行统计、汇总、分析。
第二十二条 各市金融办根据省政府金融办现场检查工作安排和自身工作需要,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金融办。
第二十三条 各市金融办负责考核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指标执行情况,对其经营状况、风险程度做出客观评价,并报省政府金融办。
第二十四条 各市金融办根据风险程度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对高风险的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发出预警信号,督促和指导其制定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方案,并对其进行跟踪监控;对不能有效控制和化解风险的小额贷款公司,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并报各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金融办。
第二十五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一旦有不明用途资金大量流入,及时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机构通报。
第二十六条 银监部门协助省、市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加强财务风险监管,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
第二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工商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在省政府金融办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加强省内小额贷款公司间的协调和联系,规范行业经营,促进会员自律管理,引导贷款投向,向省政府金融办反映行业发展动态和需求等。
第四章 合规性经营要求
第三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以借款等方式向内部或外部集资,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三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为经营小额贷款及省政府金融办批准的其他业务。对于经营稳健、内控制度健全、法人治理严谨、人员素质较高、考评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报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可开展新业务试点。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第三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原则上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20%。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股东发放贷款,不得跨市经营。
第三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变更事项,应经各市金融办审核后,报省政府金融办批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或质押。
第三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后,经营合规、业绩优良、风险控制较好的,可申请增资扩股。
第三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要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的权责及分工协作关系,制定必要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增强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三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计提呆帐准备金,覆盖风险。
第三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并按要求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相关报表和资料。
小额贷款公司应聘请具备资质、经省政府金融办认可的中介机构对其年终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帐户后5个工作日内,应将其开户行的名称、帐号等信息报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发放和回收要通过银行机构办理。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进行帐外经营。
第三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包括定期向公司股东、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机构、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等披露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经营情况、融资信息、重大事项等内容。
第五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四十条 金融办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合规经营等方面实施持续、动态监管,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
第四十一条 省政府金融办将建立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评价评级制度,定期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综合评价、风险提示,加强指导。
第四十二条 金融办定期组织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现场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于风险较大、问题较多的公司,实施重点专项监控。小额贷款公司要自觉接受检查。
第四十三条 金融办将建立监管档案。监管档案应包括电子档案和文本档案两部分。
电子档案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情况表,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企业情况,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开业情况汇总,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培训记录,小额贷款公司报表汇总。
文本档案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开业的文档,公司业务报表,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监督检查报告,监测评级分析资料,处罚记录,风险处置预案,省、市金融办认为应保存的文件和记录。
第四十四条 金融办根据工作需要,协调有关部门,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开户行提供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等相关信息。
第四十五条 金融办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检查;
(二)询问小额贷款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小额贷款公司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检查小额贷款公司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出示相关证件。
第四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违规情形之一,由各市金融办采取约见高管谈话、质询、警告等监管措施,督促其整改;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省政府金融办采取责令停办业务、取消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等监管措施,直至取消其经营资格。涉及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一)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
(二)违反利率管理规定的;
(三)违反资金来源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进行现金交易的;
(五)违反规定进行帐外经营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开办新业务的;
(七)拒绝或阻碍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八)不按规定上报报表、有关资料的;
(九)公司规章制度不健全、经营场所不合要求的;
(十)业务开展不规范的;
(十一)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的;
(十二)抽逃或变相抽逃资本金的;
(十三)违反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或者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等相关规定进行查处,追究法律责任;同时立即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四十八条 未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擅自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擅自越权审批的机关予以公开曝光;对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或个人,实施终生禁入小额贷款公司领域的处罚。
第四十九条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利用和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的约束、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提高监督实效。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财政部《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财金[2010]5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等部门关于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2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金融工作局为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审批、监督、风险防范与处置。区县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区县小额贷款公司初审、日常监督管理、风险防范与处置。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和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区县财政局是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会计日常监管部门。
第三条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自律机制。北京市小额贷款业协会应制定自律规则、从业人员职业标准,对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引导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并接受市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四条主管部门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外部审计等方式,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
第五条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业务检查,并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适时安排专项检查。现场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业务经营的合规性。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经营应当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开展业务。主管部门重点检查:1.小额贷款公司名称、注册资本、住所、业务范围、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章程、组织形式、合并、分立、调整股权结构等变更事项;2.贷款投向;3.资金来源、比例;4.贷款利率;5.贷款回收情况。
(二)资产质量。小额贷款公司实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参照银行业风险认定标准,将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主管部门重点关注逾期贷款;检查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是否超过规定比例。
(三)管理水平和内部控制。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主管部门重点检查:1.小额贷款公司业务流程的制定及执行情况;2.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情况;3.出账审批制度、财务核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交接制度、内部审计稽核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4.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情况等。
(四)业务数据的真实性。主管部门核查小额贷款公司相关会计记录和报表与上报主管部门数据的一致性,重点关注贷款本金及利息核算的真实性和上报主管部门数据的真实性。
(五)风险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该明确贷款风险管理的责任人,对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持续监控;应该建立违法违规责任追究制度。主管部门检查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重点关注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情况。第六条 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非现场监管。非现场监管包括信息收集、信息分析评估、信息归档等。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市区两级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报送上月业务经营情况等材料(见附件)。区县主管部门在收到小额贷款公司相关材料后,对小额贷款公司运营情况进行审查、分析和评估,并于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向市主管部门汇总报送本区县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第八条区县主管部门按季度、向市主管部门报送监管报告,分析季度、小额贷款公司运营情况、风险状况及变化趋势,并提出监管意见、建议及工作计划。
第九条 市主管部门以及区县主管部门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档案。档案中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运营统计信息资料、相关财务报表以及其他资料。
(二)市主管部门及各区县主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非现场监管时形成的各种报告资料、分析材料,包括与小额贷款公司往来函件记录、谈话记录及各类监管报表、分析报告、相关领导批示件等。
(三)有关部门或个人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的意见、监督信息和举报材料。第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遵照《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内部财务制度、内部会计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并报所在区县财政局备案。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每一会计终了后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具备金融机
构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每年3月底之前将前一的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报送相关部门。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应对总经理实施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向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并报市和区县主管部门。总经理、副总经理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委托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托管银行,为其统一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托管银行应切实负起资金安全监督责任,如发生任何资金支付结算等资金使用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市主管部门。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本金、利息结算均通过银行账户转账处理,除经市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外,不允许进行现金结算。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进行账外经营。
第三章 风险防范与处置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改版)的通知》(财金[2010]21号),制定本公司贷款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等贷款风险管理办法,明确贷款风险管理责任人,建立违法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建立以贷款风险管理为核心、适应本公司贷款业务特点的信贷管理体系。
第十三条每年区县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向市主管部门报送本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评估报告,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状况做出评级。
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季度向市区两级主管部门报送季度风险排查报告,区县主管部门按季度向市主管部门报送监管报告的同时,报送本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排查报告(见附件),对本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并在市金融局组织召开的季度金融风险排查工作会议上对本辖区内小额贷款风险排查情况做出说明。
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按贷款五级分类准确划分资产质量并计提呆账准备,及时冲销坏账,真实反映经营成果,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第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需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时,区县主管部门提出本辖区内终止的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方案报市级主管部门,市级主管部门需协助区县主管部门完成小额贷款公司终止过程中相关风险处置工作。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出现以下行为之一,属于违规行为:
(一)未经市主管部门批准变更公司名称、注册资本、住所、业务范围、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章程、组织形式、合并、分立、调整股权结构以及市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二)未经市主管部门批准从事贷款之外的业务或跨区域经营。
(三)存在账外经营行为,包括办理贷款业务不按照会计制度记账、登记,或者不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经营收入未列入会计账册;其他方式的账外经营行为。
(四)未按市主管部门要求接受监管,报送报表等资料,或报送虚假、隐瞒重要事实的资料。
(五)违反规定融入资金。
(六)贷款利率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或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七)未经市主管部门批准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超出或变相超出规定比例。
(八)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每年向涉农方面和中小企业发放的贷款金额低于全年累计放贷金额的70%;其他区县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每年向涉农方面发放的贷款金额低于全年累计放贷金额的70%。
(九)领取设立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未开业。
(十)市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违规事项。
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有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区县主管部门可采取风险提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等措施;市级主管部门可采取取消试点资格等措施;或提请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有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抽逃资本、洗钱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由区县政府负责协调相关部门查处,报市主管部门后,由市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取消其小额贷款试点资格,提请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2.惠城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篇二
关键词:小额贷款,风险管理
一、我国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风险
(一) 市场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8年5月联合下达文件以指导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等四类机构的业务, 其中规定“四类机构的贷款利率实行下限管理, 利率下限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四类机构应建立健全利率定价机制, 按照贷款定价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 并且符合司法部门的相关要求。”而我国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高利贷的司法解释规定, 贷款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由此可知, 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波动区间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至4倍。央行利率水平的变化将会影响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及收益状况, 尤其是近期我国通货膨胀率较高的情况下, 央行多次调整存、贷款基准利率, 利率的波动和变化加剧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风险。同时在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加快的情况下, 未来利率的市场化波动会进一步影响其经营状况。
(二) 信用风险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小额贷款公司指导手册》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投向“三农”贷款的比例不得低于70%。农业的弱质性决定了其生产经营对自然条件及生产环境有较强的依赖性, 农业生产面临着很大的自然条件的束缚和市场行情的左右, 尤其是农业受自然灾害的影响很大, 再加上我国农村基础配套设施还不完善, 农村种养殖业面临较大风险。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使用者是以农业生产收入为主要来源的农户, 农业生产效益是农户偿债能力的重要保证, 因此农户生产经营的风险也导致小额贷款公司同时面临着很大的风险。同时, 《小额贷款公司指导手册》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目前只能在注册地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 不允许跨行政区域经营。这一规定使小额贷款公司业务集中在一定行政区域内, 导致了风险集中, 一旦遭受天灾, 整个区域的农作物会大面积受损, 农民收入减少, 而农民属弱势群体, 承受风险损失的能力有限, 这会削弱其还贷能力, 给小额贷款公司带来经营风险。除了农户经营风险导致的信用风险外, 小额贷款公司还面临着单纯由农户道德风险而带来的信用风险。由于我国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 农村的信用环境较差, 有些农民信用观念比较淡薄, 赖债、逃债思想较重, 道德风险难以抵制。
(三) 流动性风险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小额贷款公司指导手册》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定位于“只贷不存”, 公司只能以股东出资额进行贷款, 不能吸收存款。而小额贷款公司资金贷放的速度要快于资金回收速度, 资金面紧张状况在所难免。如宁夏某小额贷款公司首期3000万元注册资金在成立之初短短2个月内就发放了2000多万元, 为进一步开展业务, 该公司只得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金融办申请增资扩股, 又注资3000万元, 但是由于贷款需求大, 新注资的资金在不到3个月时间内已发放贷款完毕。流动性风险已成为困扰小额贷款公司进一步的发展。
(四) 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由于不完善或失灵的内部程序、人员和系统或外部事件导致损失的风险。在我国金融机构业务经营过程中, 操作风险主要表现为人员因素中的操作失误、违法行为、越权行为和流程因素中的流程执行不严格。目前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从人员构成上来看, 普遍存在着人员少、专业技能弱的问题, 小额贷款公司的大部分人员均未从事过金融业务, 业务知识欠缺, 极易产生操作风险, 且许多公司目前尚未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岗位和配备相应的人员, 风险处置业务操作也只停留在文字上规章制度。
(五) 法律风险
目前我国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尚处于探索阶段, 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备, 这种法律、法规的欠缺使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尚不明确, 由此面临着一定的法律风险。首先,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当地政府批准设立, 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法人, 没有取得金融许可证。中国人民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指导手册》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运行的原则是“只贷不存”, 但是我国《贷款通则》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 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 这二者之间的矛盾使小贷公司处于尴尬的境地。其次, 从贷款公司提供的业务来看, 只提供贷款业务使它不同于商业银行, 不适用于《商业银行法》。但是贷款业务本质上又是一种金融行为, 不同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 也不能完全适用《公司法》。同时小额贷款公司要收取商业利润并采取商业化的经营方式以实现资金利用, 又不同于以财政为后盾的政策性银行, 不能接受相关政策性银行的法律调控。这种现象使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行为出现了法律监督的空白状态。最后, 法律的欠缺使得对其监管存在一定问题。目前, 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机构为银监会, 小额贷款公司没有取得金融许可证, 在法律上还称不上是金融机构, 所以它不受银监会的监管。目前各地政府具体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 监管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监管具有一定的指导性。
二、我国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对策
(一) 进行利率预测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者应强化利率风险意识, 逐步确立利率风险管理在管理中的重要地位, 加强风险体系的建设。有效的利率风险管理是建立在准确的利率预测的基础上的。利率市场化之后, 影响利率的因素将更加复杂, 利率的变动将更加频繁, 因此公司必须有能力判断利率走势, 对利率进行准确的预测。市场利率是由资金市场上的供求关系决定的, 影响其波动的主要因素有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客观经济环境、价格水平、证券市场、国际经济形势等诸多因素。在进行利率预测的时候不但要分析每个因素的变动对利率的影响, 而且还要分析这些因素间相互作用及其对利率的影响, 要根据各因素对利率的影响做出对利率走势的判断。其中公司要特别关注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 因为在我国利率是实现中央银行政策意图的重要杠杆之一, 在利率市场化之后尽管利率总水平由市场决定, 但是中央银行仍然会通过一些操作工具对利率进行间接调控, 影响利率走势。
(二) 设计多种信贷产品、构建征信体系
小额贷款公司除了继续向有一定经济能力和社会关系的人发放担保、抵押和质押贷款外, 还可以进一步将贷款对象扩展到低收入客户。在向资产很少的低收入客户贷款时, 客户一般不存在传统的抵押担保品, 但事前的严格选择放款对象以及抵押担保替代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小贷款风险。小组联保、小组基金等是主要的抵押担保替代形式。这种方式已被一些NGO小额贷款组织运用, 被证明是十分有效的。另外还可以采取公司+农户模式, 通过联合有一定规模、技术和经济实力的龙头企业, 采取企业与农户签订种植、养殖等方面的合同, 由龙头企业担保农户贷款的方式取得小额信贷的支持。这种方法不但使没有资金的农民取得了资金, 减少了金融风险, 同时也使农户产品有了销路, 企业货源有了保证。
构建严密的征信体系。小额贷款公司除了要充分利用其他商业银行共有的客户信用体系外, 还要建立对农户信用等级评估。在资信等级评定过程中, 评估小组除了信贷员之外, 还要有村委会成员和德高望重的村民代表参加, 对评估标准、评估结果张榜公布, 设立意见箱, 举报电话, 自动接受监督, 倾听群众意见, 杜绝信用评估的暗箱操作, 增强评估工作的透明度。在信用等级评估后, 要将资信等级评定结果在小额贷款公司和其它金融机构间实现资源共享, 以共同约束和激励贷款人履行还款义务。
(三) 根据农户需要提供配套服务
小额贷款公司除了提供金融服务外, 还应针对客户需要适当提供技术培训、信息咨询, 收集市场行情等配套服务, 构建标准化服务链。具体而言, 在支农服务的进程中, 应竭力当好“三员”:一是“培训员”, 二是“宣传员”, 三是“护理员”。
(四) 加强贷后管理
北方经济·2008年第10期6
公司信贷员应严把审批关, 贷款发放后应跟踪了解贷款的去向, 如定期进行贷款项目检查、调查贷款资金使用等以监督农民将贷款应用于正常的生产活动中。通过对客户进行风险预警的分析, 来决定是否对客户进行再贷款或贷款展期, 对风险较高或显著上升的客户应按期回收本金, 不予续贷, 或在续贷时调整贷款期限和发放方式;而对风险低、经营状况好的客户则继续予以资金支持。虽然此举会增加整个交易活动的成本, 但是相对于整笔贷款的收益而言, 这部分成本是可以承担的。同时, 对农民进行相关金融知识的普及, 使农民正确地了解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意义从而合理使用贷款, 提升农户的信用意识, 保证贷款安全运行。
(五) 扩大融资渠道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小额信贷公司只能以自有资金发放贷款, 并且“只贷不存”, 即不能吸引存款。央行此举本意是为了控制风险, 因为一旦小额贷款公司吸收存款, 如其经营失败易导致存款挤兑, 形成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 这一“只贷不存”的作法无可厚非。但正如穆罕默德·尤努斯教授所言, “只贷不存”相当于斩断了小额信贷的一条腿, 缺乏资金来源的小额贷款公司长期内难以为继。所以从长远发展来说, 监管当局应制定适当的具有“正向激励”机制的发展路径, 除了允许股东增资扩股外, 还应逐步允许那些经营业绩好、诚信记录好的小额贷款公司扩大其融资来源, 通过相互资金拆借、吸收转贷款、批发贷款, 进而吸收一定比率的存款等方式扩大其资金来源。同时, 小额贷款公司也应与具有一定资金实力的民营企业合作, 拓展融资渠道。
(六) 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有效的风险补偿机制
小额贷款公司金融风险的内部控制机制是一种自律行为, 规范有效的金融风险内控体系应以合理分工、权力制衡为主要原则。为此小额贷款公司要逐步建立起合理的授权制度、科学的业务制约和监督制度以及规范的岗位管理制度, 通过合理授权, 要求员工在其权限内承担相应的职责和风险。内部控制制度必须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并应当具有前瞻性, 且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根据业务的发展增加新的监控内容。
建立完善的、有效的风险补偿机制。信贷风险客观存在, 只能降低, 不可能完全消除, 因此信贷风险损失不可避免, 对这种将有的损失, 需要采取补偿策略。公司的贷款损失由预期内损失和预期外损失两部分构成。对于预期内损失, 公司可根据风险成本计算法, 对不同信用等级规定不同的风险调节率, 从而通过在贷款定价时收取风险费用予以补偿。对于预期外损失, 由于其波动性和难以预料性, 公司可通过自有资本金或提取准备金予以补偿, 公司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提取与其贷款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 建立内部风险补偿机制。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 风险程度的增加, 公司应从其利润留成中多提取一些风险补偿金, 以防范贷款损失风险。
(七) 加大员工培训力度, 完善公司激励机制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在目前人才短缺的情况下, 应进一步加大现有人才的培训力度, 使员工既有一定的理论知识又有实际的操作经验, 同时加强对员工的职业操守培养, 使员工成为诚实、可信、敬业的员工。法律的欠缺属于公司的外部发展环境问题, 就公司而言很难就完善法律法规方面作出太多努力, 但公司应该加大员工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使员工在现有的规章制度下合法合规经营业务, 并随时了解国家相关政策的变化, 及时调整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应该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激励制度首先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公司要全面了解员工的需求, 在广泛征求员工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一套大多数人认可的激励制度, 并且把这个制度公布出来, 在激励中严格按制度执行并长期坚持;其次要和考核制度结合起来, 这样能激发员工的竞争意识, 使这种外部的推动力量转化成一种自我努力工作的动力, 充分发挥人的潜能;再次激励方式要灵活多样, 通过工作激励、参与激励等方式充分满足员工自尊和自我实现的需要, 激发出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使企业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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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陈湛匀, 马照富.金融风险管理[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 1996.
3.惠城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篇三
一、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问题
(一)尴尬身份融资难,小额贷款公司资金匮乏
当前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后续资金匮乏,主要是由于制度设计带来的“后遗症”。小额贷款公司从诞生起,资金困境就如影相随。公司大部分资金属于自有资金,以大股东有限注资补充为主,身戴融资枷锁,很多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两三个月后就把全部资金都贷出去了。
按照人民银行再贷款的管理办法,小额贷款公司无法获得人民银行的再贷款;实践中,小额贷款公司的开户银行大都以其不属于金融机构为由不愿为其融资。而小额贷款公司仅仅依靠有限的股本金和一点有限的融资去发放贷款支持“三农”经济,无异于杯水车薪,自身发展壮大更无从谈起。
(二)政府只生不养,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成本高
经营成本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的是金融业务,但目前定性为一般工商企业,而非金融机构,享受不到农村信用社等农村金融机构在运营中的优惠待遇。二是在税收方面赋税太重,小额贷款公司没有按照金融机构的赋税,而按照一般的工商企业机构纳税,25%的所得税,5%的流转税、营业税,还有5‰的印花税。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周转非常快,比如一两个月就完成一个还贷周期,因为资金转得很快,每一个还贷都要收一笔税,这样收的税就比一般的商业银行大得多。商业银行一年一般就贷一次还一次,收一次税,小额贷款公司两三个月做一次,一年要收五六次税,这样对小额贷款公司非常不合理。三是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尚处于摸索发展阶段,管理经验不足,所以势必缴更多的“学费”。四是小额多笔的贷款模式增加了人力成本。
(三)该管不管,不该管乱管,小额贷款公司无所适从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省级政府应明确一个主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处置责任。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机构为银监会,小额贷款公司无需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在法律层面上不是金融机构,不受银监会的监管。《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级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的机构(目前为工业和信息化局)为小额贷款主管部门,各市县政府金融办作为政府指定的监管机构,普遍只有1至2名工作人员,难以履行监管职责。目前,由地方金融办牵头,同市工信局、工商、公安、人行、银监局等职能部门组成联合监管协调小组,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而其管理职责并不十分明确,这种监管模式很容易形成多头监管、无人监管或该管不管、不该管乱管、小额贷款公司不知该听谁找谁的尴尬局面。
(四)内控缺乏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自身风险犹存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除了在政策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外,其自身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小额贷款公司从事金融业务,在贷款管理、内控制度建设等方面,都还未能形成成熟的模式和经验。二是从业人员大多是临时招聘上岗,没有经过全面、系统、专业的业务培训,内控管理难度较大。三是从贷款管理看,小额贷款公司缺乏贷款风险管理的技术和人才。四是贷款管理大多还处在封闭式、手工处理阶段,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客户数据未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管理,同时小额贷款公司也没有系统查询的权限,无法对客户多头申贷及不良信息进行有效识别,这无形中加大了贷款风险控制的难度,增大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风险。
二、推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快速发展的对策
(一)进一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和市场定位
小额贷款公司到底是什么机构,说它是金融机构,却没有纳入金融机构监管体系,说它不是金融机构,它又经营金融机构业务。从法律上讲,工商局不具备监管职能,人民银行也不适宜对小额贷款公司作具体的日常监管。可见,适时出台小额信贷组织的法律法规,界定它的法律地位,明确对它的监管,不仅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
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性质,应将小额贷款公司明确为非银行农村金融机构,其市场定位是主要服务“三农”、城乡个体经济和中小企业。小额贷款公司可朝专业贷款公司的方向发展,即贷款零售公司,在我国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全额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法》设立和运作,拥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经营贷款发放业务,依据自身条件从正规金融机构批发贷款,专营贷款的“批发”与“零售”,并具有自身的市场定位于目标客户群的商业化可持续经营的现代公司。
(二)打开枷锁,拓宽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空间
第一,放宽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渠道。一方面是社会融资中,除了不能吸收公众存款外,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和其他金融机构一样融入人民银行的再贷款、可以向其他金融机构拆入资金等,并且融资比例可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年限、规模、资产质量等放宽到资本金的1~3倍,融资超过资本金一倍以上的可要求有适当的抵押或担保。另一方面是向企业单位融资,其融资额控制在资本金的1~3掊。此外,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金取消上限的限制,重点放在监督注册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上。
第二,让小额贷款公司也享受到农村金融机构享受的甚至更优惠的政策。如农村信用社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农村金融机构支农贷款的补贴政策等等。
第三,利率政策方面,一是小额贷款公司在金融机构存入或融入资金,要享受银行同业存贷款利率待遇;二是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的上限可根据融资成本及市场承受情况适当提高一些。
(三)明确各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确定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后,社会各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的划分就容易多了,除少部分特殊要求外,各监督管理部门只用比照过去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管理方式就基本可以了,同样小额贷款公司也是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管理要求去规范自身的行为。
(四)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从关键部位上防止风险的发生
一是小额贷款公司的所有人员都要加强金融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遵守各项政策法规的自觉性。二是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管理中,要注意人才队伍的建设,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尽早培养出一支懂业务会管理的人才队伍。三是制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抗风险能力。四是抓住机遇,加快发展壮大的步伐。五是积极创造条件,早日使小额贷款公司升级为“村镇银行”。
总之,小额贷款公司一方面可以疏导、吸收民间资本,规范民间信贷,压缩地下金融生存空间,实现民间信贷和正规金融的对接。另一方面可以促进金融市场竞争,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提高资金的配置效率,解决当前资金供求矛盾。为进一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大发展,需要内外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只有这样,才能让民间信贷真正走向合法、健康发展的道路,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补充,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我国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目的,即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建设。
4.惠城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篇四
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46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宗旨,从事小额放贷的新型地方金融组织。本办法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合规经营情况开展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以风险监管为核心,以自律承诺为基石,根据持续监管、分类监管、重点监管的要求,依法开展监管工作,鼓励和监督小额贷款公司及高管人员履行自律承诺,依法合规经营。
第三条 省金融办、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财政厅、工商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组成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省级联席会议。主要职能是:组织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及相关的管理办法;组织审定市、县(市、区)申报的试点方案;沟通信息,指导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
第四条 省金融办是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省级主管部门,在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支持配合下,指导和督促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和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省级联席会议其他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工作,及时识别、预警和防范风险。
第五条 市金融办或由市政府指定的负责部门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市级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辖区内县级政府试点方案的审核工作,指导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其他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
第六条 坚持属地监管原则,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各县(市、区)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与化解的第一责任人,县(市、区)政府明确的部门为小额贷款公司县级主管部门,牵头负责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以及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
第七条 坚持以风险监管为核心。各级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持续识别、监测、评估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及时进行风险预警,采取措施,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加强对各类风险的防控,包括策略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社会风险等。
第八条 主管部门要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方式,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上级部门可向下延伸检查。市级主管部门要每年至少2次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必要时可由联席会议各部门联合开展检查。开展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非现场监管工作的内容包括信息收集与核实、风险分析与报告、风险处置与整改、文件归档与管理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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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监管制度保障
第九条 建立和实施小额贷款公司主办银行制度。主办银行是指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结算支付、现金收付、资金融入、技术支持、信息咨询等金融服务,并与其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签有相应合作协议的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按照自愿、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则,必须选择一家资质良好、管理规范、服务水平高、经营业绩好的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其建立主办银行关系。在合作协议中,主办银行应承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向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提供相应信息,切实发挥主办银行职责。
第十条 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监控和防范,由省级主管部门按照自愿、互利原则选择多家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战略合作银行。战略合作银行以优惠条件对小额贷款公司提供高质量的金融服务。省级主管部门鼓励和指导小额贷款公司选择战略合作银行作为主办银行。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战略合作银行根据战略合作协议,为主管部门提供小额贷款公司有关信息,提出防范和化解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的措施和建议。
第十一条 建立和实施小额贷款公司主监管员制度。县级主管部门对县域内每1家小额贷款公司,分别确定一名正式工作人员作为此公司的主监管员,并保持相对稳定。主监管员是其监管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的直接监管责任人。主监管员应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敬业的工作态度。主监管员应与小额贷款公司及其高管人员加强沟通,做好监管服务。主要职责包括:
(一)收集有关信息资料;
(二)掌握其分立、变更、终止、股东及高管人员变更情况,企业经营情况等;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报告和制止;
(四)向小额贷款公司通报监管信息及监管文件规定;
(五)督促小额贷款公司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监管意见。
主监管员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坚持依法监管,不得干预小额贷款公司正常经营,不得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主监管员有以下职权:
(一)不受干涉,独立提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意见;
(二)根据实际情况,建议县级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检查;
(三)建议县级主管部门对违法违规事项及人员进行查处。
县级主管部门应当将主监管员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并定期对其进行培训。
市级主管部门应确定1名正式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等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二条 建立和实施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制度,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有效实施分类监管。省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标准。市级主管部门按照分类评级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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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及时整理监管信息,结合小额贷款公司实际运营和合规经营情况,每年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提出分类评级初步意见,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各级主管部门根据评级结果科学分配监管资源,实施分类监管。对存在严重问题和评级排后的小额贷款公司,通报相关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实施持续、重点监管。
第十三条 强化小额贷款公司自律承诺。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将自律承诺内容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不非法集资、不吸收公众存款、贷款利率不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上限、不使用非法手段催债、不跨县域经营等。小额贷款公司应将省金融办批复成立的文件与营业执照一起在经营场所明示,并公布县级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及主监管员联系方式。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逐步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统一标识。
第三章 信息收集与核实
第十四条 各级主管部门要建立和落实监管信息采集和报送制度,确保监管信息采集和报送渠道的畅通。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向下级主管部门通报有关监管信息。各级主管部门要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小额贷款公司应将公司经营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及时向县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县级主管部门应督促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完整地报送监管需要的数据和非数据信息,全面收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和风险状况的动态信息。资料报送的方式包括:直接报送报告、报表,报送计算机存储介质和进行数据通讯等。报送资料由主监管员负责归集。主监管员对小额贷款公司报送信息的及时性负责,有责任要求并核对其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
第十六条 各级主管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和具体情况,确定不同资料的报送方式、报送内容、报送频率和保密要求。
第十七条 市、县级主管部门按照省级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信息系统,提高信息采集和分析水平。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小额贷款公司主办银行及现有各种金融、统计、征信、信息系统的作用,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从第三方获取必要的监管数据。
第十九条 各级主管部门在分析评估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和经营状况时,对小额贷款公司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问题等信息要认真予以核实。核实方式包括询问、要求提供补充材料、走访被监管机构、约见会谈等。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电话、函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对有关问题做出说明、进行答复。根据监管需要,主管部门可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资质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或鉴证的资料。
第二十条 各级主管部门要关注新闻媒体、评级等中介机构发布的相关信息,对可能反映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中重大变化事项的信息,应及时予以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 风险分析与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市级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开业,并将开业情况上报省金融办,主要内容包括:拟开业机构名称、住所、开业时间;主要内部管理制度和公司组织结构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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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小额贷款公司自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未开业的,其试点资格自动取消,并由市级主管部门指导试点县(市、区)政府负责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县主管部门要按照重点监管的要求,重点监管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违规问题:
(一)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违反规定融入资金;
(三)贷款利率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上限或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四)抽逃注册资本;
(五)使用非法手段催债;
(六)擅自开展新业务或跨县域经营。
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专题报告,并移送有关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县主管部门要遵循持续监管的原则,在日常监管中及时掌握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充足率状况、公司治理状况、资产质量状况、流动性状况、财务状况和内部控制状况;对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资料进行监测分析和处理,形成分析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市级主管部门要对县级主管部门报送的监管信息进行认真分析,按季向省级主管部门报送监管分析报告及其他专题报告。监管分析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体风险评价;
(二)报告期内的主要风险、风险变化趋势和应引起注意的问题;
(三)经营管理状况的重大变化,包括股权变动、高级管理人员调整、组织架构重组、重大资产处置、重大损失、涉及案件等;
(四)监管意见、建议和监管工作计划;
(五)主监管员认为应当提示和讨论的其他问题。
监管分析报告要简明扼要、有理有据。
第二十五条 省级主管部门每年撰写监管分析报告,分析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状况,判断风险变化趋势,提出下一的监管工作计划。
监管分析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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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额贷款公司的基本情况及其重大变化;
(二)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指标情况、指标异常的原因及反映的问题;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管理状况及其评价;
(四)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状况的总体评价,主要风险及存在的问题,风险变化趋势;
(五)监管工作开展情况、效果和存在的不足;
(六)监管意见及下一的监管工作计划;
(七)其他应当引起注意的问题。
第五章 风险处置与整改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各级主管部门要注意日常监管信息的收集与传报,对可能发生风险的预警信息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制定有效的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按照应急管理的有关规定,合理划分突发事件等级。一旦发生风险性突发事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风险等级及时有效汇报处置。
第二十七条 市、县级主管部门要及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状况进行预警和提示,适时将监管分析结果、监管措施以监管通报的形式通报小额贷款公司,纠正和制止危及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经营行为和趋势,并要求其报送整改和纠正计划。市、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将监管通报发送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利益相关方。
第二十八条 市、县级主管部门每应与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会谈,讨论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纠正问题与控制风险的措施以及下一的监管工作计划。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以下情形,市、县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约见高级管理人员:
(一)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严重的问题或风险;
(二)小额贷款公司没有按要求报送整改和纠正计划;
(三)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整改和纠正计划不能有效管理和控制风险;
(四)小额贷款公司没有按要求对存在的问题和风险进行整改和纠正;
(五)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约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各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监管的分析结果,实施现场检查,查验有关文件、账册、单据和计算机系统信息,问询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及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由县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同级相关部门依法处置;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主管部门逐级报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暂停其试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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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
(二)拒绝或阻碍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三)不按规定上报报表、有关资料,或提供虚假、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
(四)有洗钱行为的;
(五)监管部门根据审慎原则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建立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备案制度。对不熟悉金融业务、不具备金融业从业经历或金融合规经营意识淡薄的高管人员不予备案。
第六章 文件归档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主管部门应建立监管信息档案。档案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各类信息、小额贷款公司的社会信息及分析评价意见、与小额贷款公司的函件往来、电话记录、监管分析报告、会谈记录或纪要、监管日志、相关请示和领导批示等。
第三十三条 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管信息的保管、查询和保密制度。各级主管部门对监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应当由专人保管,并建立查阅登记制度。法律另有规定的披露情况除外。
监管信息主要包括:
(一)小额贷款公司报告的所有数据信息;
(二)小额贷款公司报告的非数据信息;
(三)各级主管部门撰写的监管报告、风险评级结果等信息;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规划、业务创新等内部信息;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会决议等决策信息;
(六)其他可能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造成影响的信息。
第三十四条 经授权、批准,主管部门可以部分或全部向社会公布监管结果,以强化公众监督和市场约束,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自律管理机制的形成。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5.惠城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篇五
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
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金融办):
现将《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 1 — 附件:
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苏政办发〔2007〕142号,以下简称《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09〕132号)以及《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是指江苏省人民政府授权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经营面向“三农”的小额贷款业务、担保业务以及经省金融办批准的其它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按照“谁组织试点,谁承担监管责任”的原则,参加试点的市、县(市、区)政府对当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负总责。各县(市、区)与市政府,各市政府与省政府分别签订风险控制责任书,按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区域各自履行监督管理
— 2 — 职责。
第四条 省、市、县(市、区)的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是负责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试点政策、试点范围、试点纪律以及风险处置等工作,协调与监督管理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相关的各政府部门,形成监管合力,实现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强化监管与促进发展的有机统一。
第五条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合法、稳健、规范、可持续运行,严防吸收或变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账外经营、采取不法手段收贷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社会金融稳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和谐发展。
第六条 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监督管理职责受法律保护,各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监督管理人员有责任为其监督管理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保守商业机密。
第七条 根据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需要,可以和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建立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建立跨省监测与监督机制。
第二章 监管机构
第八条 省政府授权省金融办全面履行全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职责,各市、县(市、区)政府应授权各地金融办负责属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暂没有设立金融办的地
— 3 — 区,要明确具体部门代行金融办监管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责任,以构成省、市、县三级监管体系。
第九条 各级金融办应当配备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监管人员,严格执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纪律。
第十条 各级金融办应协助和配合工商、财政、税务、人民银行、银监局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各级金融办应组织和协调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大额债权人、所在地的金融机构以及各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积极履行外部监管职责,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管控提供帮助。
第三章 监管职责
第十二条 省金融办牵头组织市、县(市、区)金融办对全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日常监管,具体负责各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的发展规划、筹建、开业和业务创新的审批工作,建立现场与非现场检查制度、举报制度,实施业务系统联网管理和组织开展业务培训等工作,统一编制全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统计和监管报表。
第十三条 各市、县(市、区)金融办具体负责当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主要包括:制定当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规划,组织招标,审核股东和高管人员资格,初审筹建、— 4 — 开业及业务创新申请,制定当地小额贷款标准,审批除银行贷款外的融入资金,审批涉及公司名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营业场所、组织章程、高管人员调整等变更事项,建立并落实举报制度,组织开展现场及非现场检查等工作。其中,发展规划、筹建、开业及业务创新初审后报省金融办审批,其它审批事项报省金融办备案。市、县(市、区)的监管职责分工由各市金融办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各级金融办应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意见》和《指导意见》,加强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登记和管理以及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各级金融办应协助财政部门依照《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试行)〉和〈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财规〔2009〕1号),加强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开户行、贷款行以及大额债权人有义务向各级监管部门反馈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流向、经营状况,举报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第十七条 省、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负责制定行业规则,开展行业交流,加强行业自律,并根据各地金融办的授权承担部分监管职责。
第四章 监管内容
— 5 — 第十八条 以下各项为各地金融办重点监管和查处内容:
(一)吸收或变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行为;
(二)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设立农村小额贷款公司;
(三)账外经营;
(四)采取不法手段进行收贷;
(五)在执行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中弄虚作假,故意隐瞒实际经营状况。
第十九条 以下各项为省金融办审核各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筹建请示的主要事项,各市金融办在初审中参照执行:
(一)审核地方金融办是否面向社会组织公开招标,确定股东;
(二)审核中标股东基本条件、出资数额、人数等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标准;
(三)审核公司拟确定的名称是否符合工商登记要求,选取的营业地点是否在乡镇(包括农业比重较大的城郊结合部的街道);
(四)审核公司初步确定的经营管理团队主要负责人是否具备《指导意见》规定的任职资格;
(五)审核公司的组织章程;
(六)审核公司的内控制度。
第二十条 以下各项为省金融办审核各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开业请示的主要事项,各市金融办在初审中参照执行:
(一)省金融办与申请开业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高管人员进行谈话。
(二)省金融办组织人员现场验收:
1.审核公司经营管理人员是否参加过省金融办组织的业务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2.审核公司门头是否采用省金融办规定的统一标识。3.审核公司是否在显著位置悬挂省金融办统一颁发的警示公告牌。
4.审核公司到位资本金是否超过注册资本金一半以上。5.审核公司是否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并执行省财政厅制定的财务制度与会计核算办法。
6.审核公司是否加入全省统一的业务系统,所有开户行是否已接入系统。
7.审核地方金融办是否建立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举报制度,是否建立以当地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为主体的外部监管体系。
第二十一条 以下各项为各地金融办日常监管中主要监管和查处内容: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股权结构、注册资本金、营业场所、公司名称、公司章程等;
(二)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未经资格审查;
(三)跨越批准的经营区域开展业务活动;
(四)未经批准从事超范围经营活动;
(五)融入资金超过规定比例;
(六)高利放贷;
(七)小额贷款余额之和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低于70%,“三农”贷款(以人民银行统计口径为准)余额之和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低于70%,贷款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经营性贷款余额之和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低于70%;
(八)未按照规定制定会计报表和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贷款风险识别、反馈财务信息、报送财务资料、足额提取风险准备金等违反财务管理规定行为;
(九)违反《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系统联网管理规定》(苏金融办发〔2009〕20号)的相关行为;
(十)拒绝或者阻碍监管机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
第五章
监管措施
第二十二条 各地金融办根据开展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应采取以下非现场监管措施:
(一)要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每月五日之前报送业务状况月报表;
(二)要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按季报送资产负债表、财务损益表和其他财务报表,财务报表参照《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试行)〉和〈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财规〔2009〕1号)
— 8 — 相关规定编制;
(三)要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每年报送工作总结;
(四)要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及时更新经营管理基础资料,包括营业场所和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等;
(五)通过全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会计核算系统、小额信贷管理系统、监管系统,对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情况进行实时核查。
(六)建立举报制度,查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三条 各地金融办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应采取以下现场监管措施:
(一)核查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计算机系统业务数据的真实性;
(二)询问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第二十四条 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违规违法行为,各地金融办应当与公司高管人员进行诫勉谈话,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报经省金融办批准,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三)限制资产转让;
(四)协调控股股东转让股权;
(五)提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账户;
(六)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七)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级金融办按监管职责分工,应在三十日内完成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各项申请事项的初审上报或审批工作,不予批准的应及时说明理由。各市金融办上报省金融办备案文件,省金融办在五个工作日内不予答复的,则视为同意。
第二十六条 各级金融办采取第二十四条监管措施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对依法采取的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金融办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金融
贷款公司△
管理
通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委农工办,省财政厅、农委、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0年1月13日印发
6.惠城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篇六
为强化贷款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如下公司贷款风险管理规范:
第一章 依法合规
第一条
公司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政策规定、信贷管理制度等,不断提高业务管理水平,增强贷款风险防范的能力。
信贷业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贷款通则》、《民法通则》、《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小额贷款公司政策规定、与贷款业务相关的公司管理制度等,熟悉和掌握其内容,要求从思想上增强法律意识,要充分意识到只有遵守法律、法规及信贷管理制度,才能提高贷款的发放质量,才能有效防范贷款风险的产生,只有运用法律武器依法办事才能保障贷款的安全,才能有效预防和降低业务风险。
第二条
找准市场定位,分散贷款风险。公司应立足于改善小企业和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缓解县域、“三农”及微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按照监管部门所规定的业务区域和放贷限额、利率水平,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优化贷款结构,分散贷款风险,根据区域经济发展需要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第三条
严格放贷程序,健全制约机制,控制信贷风险的产生。根据公司信贷管理制度和贷款操作规程的规定,认真审查贷款的发放对象,应对照贷款发放的基本条件,确保贷款投放效果。优化工作流程,实行审贷分离,相互制约,控制人情贷款和低质量贷款的发生。贷款调查岗负责贷款调查评估,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也是第一清收责任人。风险控制岗负责贷款风险的审查和控制,承担审查和控制失误的责任。信贷审批人员负责最终决策的责任。
第四条
严格贷款审批制度,层层把关,严格控制信贷风险。正常任何一笔小额贷款业务,均应按照信贷业务人员对客户贷款申请进行调查、核实,风险控制部门审核,信贷审批委员会审批的程序办理。
第五条
实行贷款管理责任制,降低信贷风险。实行贷款岗位责任制,把贷款管理的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管理各环节的责任明确到岗位、到人,对违规 违章贷款按调查人、责任人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条
建立贷款风险预警和贷款退出机制。按照监管部门规定,对存量贷款进行贷款五级分类,对企业存在隐患以及制约企业发展的因素及时预警,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把贷款风险降到最低程度,同时,对有可疑因素的企业贷款应尽快退出,不得再增加贷款。
第二章 贷前审查
第七条
要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按照公司贷款操作规程的要求,调整信贷资产结构,将信贷业务重点投放到“三农”及微小企业,根据贷前客户实际情况,落实相应贷款保证措施。
第八条
风险控制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对信贷业务部门提交的客户借款申请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查,督促信贷业务部门人员按要求申报信贷业务,报全或补全申报材料,并对申报事项、申报材料规范程度进行简要评价、说明,为信贷审批委员会决策提供可靠依据,有效防范和分散贷款风险。
第九条
合规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所申报信贷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小额贷款和公司政策规定;审批权限、申报程序等各项内容是否符合公司贷款操作规程之规定;申报材料要件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备,对于客户不能提供的信息是否已说明原因等。
第十条
审查申报业务是否符合制度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贷款对象:审查信贷业务是否在本公司业务受理范围之内,跨越合肥市区及所辖三县的异地业务不得受理;
(二)贷款限额:审查申报信贷业务金额是否超过风险限额;单笔信贷业务申请金额是否符合“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金的5%”的规定;
(三)贷款期限:审查信贷业务期限是否符合本公司“最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的规定;
(四)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用途是否明确;
(五)担保方式:审查信贷业务担保方式、担保率等是否符合可以覆盖贷款金额。
第十一条
个人类信贷业务必须审查的资料
(一)业务申请书
(二)借款申请人、担保人(共有人)身份证明资料、户口本、结婚证、工作及收入证明资料;
(三)抵押物、质物产权证明资料,必要时提供经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四)与贷款用途有关的资料,包括购销合同、合作协议等;
(五)提供借款申请人资金的证明资料;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及证明等。第十二条
对企业信贷业务必须审查的资料
(一)业务申请书;
(二)申请人、担保人经过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或政府的有关批文、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借款或担保的决议书及授权书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贷款证(卡)、公司章程、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必要的个人信息;
(三)申请人、担保人的前两个年度的财务报表及当期财务报表(年报原则上要求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包括会计报表附注在内的完整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未经审计的,调查人员应在调查报告中注明该财务报表是否可以采信;如财务报表无法采信,应补充能够证实申请人资产、负债实际状况的证明材料;
(四)抵(质)押品产权证明、必要时提供经我公司认可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五)与贷款用途有关的资料,包括购销合同、合作协议等;
(六)贷款业务由授权委托人办理的,需提供客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七)银行对账单(至少最近的一个季度);
(八)年度纳税申报表及近几个月的纳税申报表;
(九)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及证明等。第十三条
审查申报资料内容是否完备性,主要包括:
(一)业务申请表:审查是否按要求逐项填列,对于不能提供的信息是否说明原因;
(二)项目调查报告:调查报告是否包括对借款人分析、项目分析、产品和 3 市场分析、投资估算与融资方案评估、财务效益评估、不确定性分析、公司相关效益与风险评估及总评价等方面内容;
(三)信贷分析:审查是否对信贷业务拟采用的担保方式进行分析,对于没有提供的信息是否说明原因;
(四)财务会计报告:审查是否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财政部门核准、是否有会计报表附注。对未经审计或核准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说明了原因,是否对未经审计或核准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可靠性进行必要的分析评价或说明。事业单位法人财务会计报告如未经审计或核准,是否经上级主管部门确认。
第十四条 贷前调查重点内容。信贷业务部、风险控制部均应从“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出发,根据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调查认定和复查。
(一)贷款合法性的调查认定。
1、调查认定借款企业、担保单位的法人资格,营业执照是否已过有效期限,是否发生吊销、注销、作废等情况,是否办理过年检,有无内容、名称、法人变更;
2、借款人、担保人、抵押人、出质人为自然人的,是否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3、借款人、担保人、抵押人、出质人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印鉴是否真实有效;依据授权委托人证明书所载事项,认定授权委托人是否具有签署有关借款法律文书的资格和条件;
4、对清单所列抵押物、质押物的合法性、有效性、变现能力进行认定,是否属法定可抵押、质押的财产物品;抵押物、质物的权属证明是否真实有效;
5、借款用途是否符合营业执照中所列经营项目,项目建设是否有有权部门的立项批文;
6、对借款人、担保人的《贷款卡》进行核实认定。
(二)贷款的安全检查性调查
1、调查评价借款单位及担保单位的资信情况,企业法人的经营能力、决策水平、个人品德情况;
2、借款单位、担保单位的注册资金、固定资本、自有资金及资产负债情况;
3、计算借款单位的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与投资收益率等;
4、调查抵押物是否参加保险,是否为重复抵押;
5、调查认定抵押物使用年限、使用寿命与期限的一致性;
6、保证人的担保能力,抵押物、质物的变现能力。
(三)贷款盈利性调查认定
1、借款人拟实现的经济效益;
2、借款给公司带来的效益,预测利息收入情况等。
第十五条 若信贷业务初审时被否决,风险控制部门应及时告知信贷业务部经办人员,并说明具体原因,该业务自行终止或由借款客户补全相关材料后进行复查。
第十六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一律不得发放贷款:
(一)借款从事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或违法经营活动;
(二)借款用于企业注册资本金、股本金或法定资本金、实收资本不到位的;
(三)自筹资金不到位的,投资有缺口的企业项目;
(四)有劣迹行为的;
(五)无偿还能力的;
(六)有结欠贷款利息且无还款计划的;
(七)在实行租赁、承包、联营、兼并、合作、企业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及未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集资金额较大的;
(八)存在重大贷款风险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对信贷业务部、风险控制部审查认定为合格的贷款项目,按照审贷分离、逐级审批的规定进行贷款审批。
第十八条 任何一笔贷款,需经公司信贷审批委员会审批同意后方可发放。第十九条 签订借款合同和借据等,发放贷款。贷款申请被公司信贷审批委员会批准后,信贷业务部经办人员应及时通知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借据等,若属于抵押或质押贷款,要办理相应的抵押(转让)手续和核保手续,查收抵(质)押物品。全部贷款文件备齐、合格后,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借款人及其保证人在贷款合同、借据等文件上签字盖章,合同正式生效,由信贷业务部经办人员填制相应的贷款付出凭证,按程序报批后由会计、出纳人员进行复核并做账务处理。风 5 险控制部人员全程参与上述合同签订、贷款发放程序,严格防范法律风险。
第三章 附 则
7.惠城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篇七
然而,小额贷款公司在具体运营过程中也遇到了法律地位不明、监管归属不清、政策支持缺失、利率受限、税负偏重、资金来源渠道狭窄以及自身专业化程度较低和人员素质亟待提高等问题。同时,小贷公司出现的大量呆死坏账和非法集资行为还引发了一些社会矛盾,使得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严重受阻,有的地方政府甚至紧急叫停审批。本文以内蒙古满达小额贷款公司为例,分析了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深层次矛盾,并针对性地提出了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之路。
一、满达小额贷款公司运营情况分析
2009年9月,由民族集团作为发起人,经内蒙古自治区及呼和浩特市两级金融办批准,满达小额贷款公司正式成立。该公司主营业务是从事小额贷款融资服务,以民族集团商户、供应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三农”群体等客户为主要服务对象,以解决其融资难的问题为出发点,经过5年的规范运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满达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金6000万元, 2013年年初完成增资工作,注册资本金达到18105.14万元。配置工作人员9人,其中管理人员2人、财务人员2人、信贷人员4人、法律顾问1人。成立以来,累计发放贷款466户、485笔,共计106306万元贷款,户均贷款额度为228.12万元,每笔平均贷款为219.19万元;未发生呆死坏账和逾期贷款,平均贷款利率为21.43%, 低于国家4倍贷款利率上线的标准。
按贷款对象来分析,企业户数占比为24%,金额占比为39%,而个人贷款和个体工商户占比分别为40% 和27%。同时,农户和涉农企业占比9%。由此可见,满达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客户群体是非农个人和个体工商户。
按贷款额度来分析,百万元以上贷款户数占比为58%,金额占比为92%,低于10万元的小微贷款户数占11%,金额占比不足1%。通过此项数据可看出,满达小额贷款公司的客户资源相对具有一定的实力,客户群体比较稳定。
按贷款形式来分析,保证形式贷款无论从数量还是金额上均占所有贷款的54%;抵押及质押贷款户数和金额占比分别为21% 和8%;信用贷款9笔,8703万元。可以看出,满达小额贷款公司在贷款风险防控方面选择了有基本保证的保证贷款、抵押和质押贷款方式,转移了可能出现的呆死坏账和逾期贷款。
按期末贷款余额来分析,2012年实现9299万元, 较2009年增长近1倍。2010年为10311万元,较注册资本超出4311万元,其中3000万元为银行配套贷款资金,其余为贷款利息收入构成。2011年,随着金融危机的影响,以及包头市和鄂尔多斯市非法融资的浮出水面,内蒙古金融办不再允许商业银行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贷款支持,银行配套资金于期末全部归还,直接影响了可用于贷款的资金和贷款余额。
按经营收入占比来分析,在满达小额贷款公司5年经营收入占比中, 净利润占营业总收入的75%,所得税占比为15%,营业税金及附加占比为6%,业务及管理费占比为2%。税金总和占到营业收入的21%,是其主要的支出项目。另外,由于内蒙古金融办出台政策将小额贷款公司资产减值准备金率从贷款余额的1% 调整为2%,按满达小额贷款公司2012年期末贷款余额9299万元计算,影响资产总额减少92.99万元,同时,2014年按每股0.09元进行利润分配,2014年末资产总额减少1629万元。此外,资产减值准备比率的提升,也使利润总额减少92.99万元。
二、满达小额贷款公司SWOT 分析
1. 市场优势
(1)经营机制灵活。满达小额贷款公司规模小、人员少,简单高效的组织形式使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能针对市场及客户情况迅速作出反应,避免了商业银行因为规模大、机构庞杂等造成的信息传递慢、反应不及时的弊端。
(2)贷款程序简明清晰、审批时间短。由于满达小额贷款公司对当地经济情况、产业状况比较熟悉,一笔贷款从申请到发放短则一两天,长则三五天,很好地解决了中小企业和农户对资金“短、频、快”的需求。同时还款方式也很人性化,可以随借随还,还可以循环使用。这种灵活的运营机制非常适合中小企业及个体工商业者的需求。
(3)信息获取更为人性化。在长期的信贷实践中,满达小额贷款公司主要通过与客户建立融洽的合作关系来了解客户情况,判断客户经营前景及偿债能力,不仅节约了成本,而且解决了银行等金融机构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客户流失。
(4)融洽的客户关系。满达小额贷款公司属于中小企业范畴,和服务对象相同的角色定位使公司更容易换位思考,与客户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增加客户的忠诚度。忠诚稳定的客户群、长期积累的各行业的人脉关系、其他有影响力群体的支持和帮助,这些无疑为公司的长足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5)独特的无形资产资源。满达小额贷款公司是民族集团的子公司,秉承了民族集团的经营理念和良好商誉,经过3年的运作建立起了专业、诚信的公司形象,也形成了良好的品牌优势、积极和谐的工作环境和文化氛围,在行业内也享有良好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这些资源使公司在市场上取得了独特的的竞争优势。
2. 竞争劣势
(1)资金不够雄厚。满达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金18154万元,这对长期从事专业信贷的小额贷款公司来讲,远远不能满足其资金需求。流动资金的不足限制了公司拓展市场的步伐,使公司扩大业务规模、实现企业快速增长成为一个可望而不可及的目标。
(2)业务结构单一,金融创新能力不足。目前由于政策和自身的原因,只能发放贷款,这种单一的业务不仅无法满足企业快速发展的需求,而且增大了企业的市场风险。
(3)专业化程度不够。金融专业尤其是信贷审核的专业人才缺乏,这就决定了小额贷款公司无法从专业的角度认识问题、发现问题,更谈不上对小额贷款公司产品的创新和设计。
(4)风险控制体系不健全,缺乏保障机制。由于满达小额贷款公司受政策导向因素影响比较大,其内部控制制度、流程设计、内控的执行等方面都很欠缺,抗风险能力较弱。
3. 市场机会
(1)国家政策对小额贷款的支持。国家一直在探索将现实存在的民间借贷市场纳入合法、规范的轨道,使民间金融合法化。这种切实的需求催生了小额贷款公司的产生,并为其提供了一定的生存空间。
(2)宏观及微观环境为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提供契机。小微企业融资难、贷款难的现实情况使小额贷款公司大有可为,更多想贷款又贷不到的小企业成了他们的主要客户群。
(3)市场开发潜力巨大。随着微小金融观念的不断普及,资金需求者的需求会被激发出来,这一市场将继续扩大,小额贷款公司不论是时间上还是空间上都有着充足的发展空间。
4. 市场威胁
(1)国家政策的不确定性。目前,国家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只有关于试点的一些指导文件和地方性指导文件。而关于资金来源、利率水平、贷款金额等的各种规定,使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完全按照市场供求及市场规则发展运行,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快速发展。
(2)市场竞争更加激烈。随着金融市场的多元化,越来越多的银行开始重视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支持,纷纷成立专门机构和创新专业的产品为中小企业服务。专业化银行等竞争对手的介入,无疑给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带来了更大威胁,未来的市场竞争将更加激烈。
(3)征信缺位风险难控。满达小额贷款公司争取的多是一些被银行拒绝的客户,潜在的坏账风险要高得多,加之征信体系的缺位,小额贷款公司在规避风险上自身也有着先天不足,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公司风险控制的难度。
三、小额贷款公司营运面临的突出问题
不难看出,满达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经营呈现了以个体工商户为贷款对象,客户品质相对较高,风险控制比较到位的特点。但是单笔贷款金额较大,势必带来客户资源选择的局限性,客户资源少、备选客户资源匮乏将是影响满达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制约因素;同时,虽然注重了担保、抵押、质押等风险防控手段的引入,但是一旦出现呆死坏账对公司整体资金影响较大;“散、小”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基本特征在满达小额贷款公司体现不是十分明显。在营运过程中,市场环境、国家及地方政策是影响其正常营运的关键因素,政策环境的不稳定均增加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的难度。同时,与商业银行相比,小额贷款公司在优惠的税率、政策的扶持力度、专业化的团队、获取信用信息的广度等方面均不具有可比性,而因其从事的是金融业务,承受着更大的监管压力,经营难度进一步加剧。
这一样本也揭示出,小额贷款公司与正规金融机构相比,虽然具有多项优势,然而也存在诸多问题,如法律地位不明,监管归属不清,政策支持缺失,利率受限,税负偏重,资金来源渠道狭窄以及自身专业化程度较低和人员素质亟待提高等问题,这些制约着其长期的可持续发展。
四、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之路
在现有阶段,应适当放宽政策空间,积极扶持小额贷款公司生存发展。一是扩大融资范围,对运营状况良好,风险控制能力强的小额贷款公司,应适当放宽融资比例。二是增加资本金,扩大经营规模。对于依法合规经营、且效益较好的小额贷款公司,运营资金不足时,允许其提前通过增资扩股增加资本金;三是减轻其税收负担,制定涉及营业税和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给新生小额贷款行业更多扶持;四是给予优惠利率,小额贷款公司可按照银行同业拆借利率,或以同业拆借利率和贷款利率之间向商业银行融资;五是小额贷款公司自身要加大专业能力的提升和业务创新步伐,扩展金融服务能力。六是完善相关监管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外部监管机制,在现有管理模式基础上,探索制定统一的、操作性强的监管办法,实施有效监管。
8.浙江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新政 篇八
小额贷款公司,一个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试验,受限于赋税过重、贷款额度、“只贷不存”等规定束缚,实践状况并不乐观。
浙江,一个民间融资活跃的省份,在全国率先启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一年多后再出新动作。2009年6月10日,浙江《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为《意见》)出台,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定位、融资等方面的内容推出了新举措。
稳健好开局
2008年5月4日,针对中小企业融资,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开启了小额贷款公司的闸门。为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2008年7月15日,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其后浙江省工商局还发布了我国首个暂行办法《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半年多过去,早早起步的浙江小额贷款公司进展如何?
浙江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陈敏尔说,“小额贷款试点工作起步顺利,开局良好,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形成了运行情况良好、试点推进好、管理团队选得好、客户反映好的发展局面”。
事实正是如此。截止今年1季度末,浙江省共审核通过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方案73家,正式开业营运54家,注册资本总额76.23亿元。半年来累计贷款146.61亿元,计15991笔,其中纯农业(种植业)和50万元以下小额贷款累计61.37亿元,累计13380笔,户均贷款45.87万元,为小企业和农户提供了全新的融资渠道。试点半年已收回贷款71.91亿元,逾期贷款仅472万元,逾期率不足千分之一。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至今未发生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违规放高利贷和暴力催债现象,整体运行稳健,实现了“开正道、补急需、促创业”的试点初衷。
吃螃蟹“新得”
实践出真知,经过半年多的试点,浙江已经意识到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问题,如定位不够明晰、税费负担较重、融资比例过小、资金额度划分不合理等等。6月10日出台的《意见》针对以上问题做出实质性的规定。
市场定位方面更明确: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意见》明确,小额贷款公司是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宗旨,从事小额放贷和融资活动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这将给小额贷款公司今后的试点与发展带来便利: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在为其办理工商登记、税收征缴、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抵押、财务监督等相关事务时,将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待;小额贷款公司在开展与小额贷款活动相关的同业合作、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等金融活动时,将得到积极支持,并能按规定执行财政部下发的《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金融业财务管理制度。
贷款资金渠道进一步拓宽。《意见》规定,对融资需求旺盛、民间利率偏高的县市,其试点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和小企业成效显著、内控制度健全的,可允许其提前半年按规定程序增资扩股,单次增资最高额度应低于原注册资本的1倍。信誉良好、牵头作用突出的主发起人持股可由原来的20%增持至30%。此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为小额贷款公司开辟融资绿色通道,加快授信贷款投放进度。小额贷款公司可按规定从不超过两家银行金融机构融入低于资本净额50%的资金,利率原则上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具体利率和期限由双方自主协商。
税负实行补助和减免。对服务“三农”和小企业贡献突出、考评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其缴纳的营业税和附加、印花税,以及其缴纳的所得税归属省以下地方部分,3年内可由同级财政予以全额补助;对纳税确有困难的小额贷款公司,地方政府对有权限的税费,经批准后将予以减免。
此外,鉴于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的小企业贷款、涉农贷款业务,有效抵押物较缺乏,风险相对较大,县级政府将参照浙江省小额贷款风险补偿办法的精神,结合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评工作情况和当地实际,确定补偿比例,实施补偿措施,补偿范围包括涉农贷款、弱势群体的创业贷款和其他领域的小额贷款,补偿比例掌握在上述范围贷款余额的0.5%左右。
对于单户小额贷款额度适度放宽。根据县域经济的发展水平和农村小额贷款的实际需求,浙江对单户小额贷款额度作了适度调整。即原则上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的70%应用于单户贷款余额100万元以下(原为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贷款及种植业、养殖业等纯农业贷款,其余部分单户贷款余额最高不超过资本净额的5%。
《意见》还规定,对达到一定条件的优秀小额贷款公司,报经省小额贷款试点联席会议批准,可适度放宽经营范围,开展票据贴现、资产转让等新业务试点。
小样本经验
半年多的实践成就了浙江的小额贷款公司中的典型样本,他们的先行经验也值得借鉴。
在小商品经济活跃的义乌,小额贷款公司更勇于创新。如,浪莎小额贷款公司在具体的运作中突出四个鲜明的特色,那就是:小、多、便、活。
所谓小,即浪莎小额贷款公司的客户对象以中小企业、“三农”及个体经营户为主。所谓多,即贷款的品种多。据介绍,该公司将接受“三农”贷款、临时性周转贷款、个体工商户经营贷款、产业链结算贷款、汽车消费贷款、个人创业贷款和助学贷款等7个品种。
所谓便,即贷款手续简便、快捷。据介绍,客户如需贷款,先填写申请表,由贷款公司进行调查和贷款审批,然后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一般在两个工作日即可获得贷款,若今后成了老客户,则在两个小时内将贷款转入客户的帐户。
所谓活,即经营灵活。据介绍,浪莎小额贷款公司贷款,80%以上的业务均可以通过信用担保的方式办理。比如“三农”贷款,可采用企业或个人信用担保、农户联保、农户互保、政策补助保证等形式。其他贷款品种可选用个人信用担保、企业联保、资产抵押等近20种担保形式。
此外,浪莎小额贷款公司的活还体现在放贷的限额控制、期限和利率上。贷款的数额少至1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贷款的期限少则7天,长达3年。贷款的利率,临时性周转贷款等5个品种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基准利率4倍以内计收,而“三农”贷款和助学贷款的利率在前5个品种的基础上下浮20%计算。
而永嘉县瑞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管理和业务上,则确立了“零风险”、“零距离”、“零库存”的“三零原则”。
在瑞丰小额贷款公司里,“好借好还,当天办完”的标语到处都能看到。在温州,几家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投向非常明确:80%投向小企业,10%投向纯农业,10%投向其他,贷款流程效率非常高,快的3个小时,慢的3天。担保方式主要以信用为主,其中非抵押担保在85%以上,有抵押的担保在10%左右。其中两家小额贷款公司的非抵押担保为100%。并且在贷款方式上灵活创新,银行认为,风险大的上下游产业链的应收账款等项目小额贷款公司都可以做。例如乐清的正泰公司,养猪大户向它供应猪肉,一般3个月结算一次,以30万元为例,只要正泰确认这30万元欠款到期可以兑现,它就给养猪户贷款。在业务创新上,正泰贷款还推出了正泰集团供应商应收账款质押方式。
另外,调查表明,目前浙江的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一般为13-17%,远低于当地民间融资的利率。不少实力雄厚的主发起人表示三年不分红,并认为办小额贷款公司是尽社会责任,只要适当回报就可以了,如果利率太高,贷款收不回的风险就大了。从浙江全省已开业运营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执行情况看,贷款利率基本合理,民间借贷利率大幅下降。如嘉善、临安、东阳等县市民间借贷利率已从5分下降到2分多。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还处于试点和起步阶段,不确定因素还很多,未来发展还有很大的变数。但是,只要稳步推进,边发展边总结经验,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的蓬勃发展并不遥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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