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投资方案(精选8篇)
1.对外投资方案 篇一
实物对外投资操作实务
目前,企业进行的对外投资中以实物进行出资已经司空见惯了。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也明确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那么一个企业以实物对外投资,在会计处理、税务处理、法律层面应当注意哪些问题,本文做一个简要的分析。
可以用来投资的“实物”种类很多,比如包括企业自用的房地产、商标、专利技术、存货、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等。本文选取两类最具有代表性的进行分析:一是房地产(投资企业自用)、专利技术;二是企业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投资企业准备出售的产成品)。
一、实物出资的法律界定
(一)实物出资的法律规定
对于实物出资问题,在新《公司法》第27条中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以看出,实物出资是非货币出资的一种形式,它即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同时需要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
(二)实物出资具备的条件
《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实物出资。一般来讲,可以用于出资的实物应具备以下条件和特征:
1、该实物可以通过估价对其价值进行评估和计算
用于现物出资的标的物必须能以某种公平的方法评估折价,换算为现金,这是因为现物出资的对价为股份或出资额,如不能换算为现金,则无法给付股份或确定其在资本总额中的比例。
2、该实物是可以依法转让的
股东取得股权是以牺牲其对出资财产的所有权,将其持有的财产的所有权转让给公司为代价的,因此,股东向公司出资的财产必须具备产权的可转让性,使其出资的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于公司,由公司对该出资财产独立享有所有权。
3、该实物对被投资公司应具有有益性
有益性指该出资的实物能够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能够为公司带来实际利用价值,与公司营业无关紧要之物一般不宜用来出资。
4、该实物上未设担保
由于《公司法》第36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即实物作价入股后,依照《公司法》规定具有不可抽回的性质,应当由公司支配。因此,设立担保的实物不能作为出资。
(三)实物出资需履行的流程
1、评估作价
《公司法》第27条规定,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所以,股东以实物出资时首先应当对实物进行评估作价,既要核实实物产权,也要对其价值进行真实的评估。对于法律法规对实物出资评估作价有专门规定的,应当根据该专门规定进行办理,这里的法律法规关于实物出资评估作价的专门规定,主要适用于以国有资产出资的情形。
2、转移产品
《公司法》第28条规定,以实物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即股东应当在约定的出资日期将实物的产权转移给公司。如果实物的产权转移需要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则股东应对该出资的实物在法定登记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且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该股东的实物出资义务完成。如以厂房等不动产出资的,则需要在房管部门进行厂房产权的变更登记。
二、企业以自用的房地产、专利技术对外进行投资
1、会计处理
企业自用的房地产在会计上一般计入“固定资产”科目;专利技术一般计入“无形资产”科目。如果企业以该资产对外投资,投资方需要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并结转该资产的处置损益,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者“营业外支出”科目;被投资方一般按照评估值作为该资产的初始入账价值,同时确认实收资本(股本),将差额计入资本公积。投资方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或者:无形资产--累计摊销)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营业外收入
注:营业外收入还是营业外支出取决于处置损益。被投资方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贷:实收资本(或者:股本)
资本公积
注:有限责任公司贷记“实收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贷记“股本”。再者,一般实务中都是溢价投资,因此资本公积一般都在贷方,当然个别时候也可能出现在借方。
2、税务处理
(1)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因处置该资产,如果产生溢价,投资方需要对该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被投资方不涉及企业所得税。
因处置不动产、无形资产属于营业税的范围,不缴纳增值税。(2)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第四条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第五条: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因此,投资方(除房地产开发企业)暂不想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被投资方不涉及土地增值税。(3)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因此,被投资企业作为土地的受让方,应该缴纳契税。
3、法律处理
(1)该房地产、专利技术需要进行评估。《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要确认该房地产、专利技术的所有权人(或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是否属于投资方。
(3)被投资方需要注意,该房地产、专利技术是否已经设立了他项权利,如抵押权、专利授权、专利许可等,这些会影响资产的价值,进而会影响被投资方的权益。
(4)需要及时办理权利人的变更手续,投资完成后,应当及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专利权人变更至被投资方名下。各方签署的投资协议需要对此做出详细约定。
三、企业以资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对外进行投资
1、会计处理 企业以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对外进行投资,投资方会计上要确认收入,并及时结转成本。被投资方根据用途可以作为存货、库存商品等,按照评估值作为入账价值,同时确认实收资本(股本),将差额计入资本公积。投资方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被投资方会计分录如下: 借:存货(或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实收资本(股本)
资本公积
注:有限责任公司贷记“实收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贷记“股本”。再者,一般实务中都是溢价投资,因此资本公积在贷方,当然也可能出现在借方。
2、税务处理
在税务上,以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对外进行投资,要视同对外销售,投资方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3、法律处理
(1)以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对外投资需要进行评估。《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被投资方需要注意,该资产是否已经设立了他项权利,如抵押权、质权等,这些会影响资产的价值,进而影响被投资方的权益。还应当注意该资产的质量、成新度等。
(3)需要及时将该资产交付给被投资方。
四、个人以实物出资是否缴纳增值税
目前,以自然人名义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越来越多,其中许多出资涉及到实物出资,以房产、土地出资的有关谁收政策比较明确,但是以增值税应税货物类实物出资是否缴纳增值税目前存在较多的争议。有的税务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款“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之规定,该款的个体经营者应该包括个人即自然人,所以自然人的实物投资应当缴纳增值税,并据此要求自然人股东就其实物投资部分申报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其实,税务机关的该种解释是存在偏差的。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关于“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以及第八条“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之规定,个人与个体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应当是个人涵盖个体经营者,而非个体经营者包括个人。
但是,关于个人以实物对外投资是否视同销售的关键不在于“个人”与“个体经营者”的区别,而是“个体经营者”的内涵及外延的界定问题。现行法律关于“个体经营者”的内涵与外延并没有非常清楚的界定,这可能是造成相关部门对此解释不一致的根本原因所在。根据国家统计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1980年12月17日发布的《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类型的暂行规定》第九条“个体经营:指个人参加生产劳动,生产资料和产品或收入归个人所有的一种经济形式。包括城镇闲散劳动力、待业青年等自筹资金开业兴办,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工业、手工业、客货运输、商业、饮食、服务(包括修理)和房屋修缮等个体经营者。还包括农村的个体农户以及在农村的非农业个体经营”之规定,个体经营应当是一种经济形式,而个体经营者则应当是领取营业执照后,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而且根据工商管理方面法律规定,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均应当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核准,如果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未经工商部门登记核准,则属非法经营,其所取得的经营所得将被视为违法所得而予没收。并予以相应处罚。
但就税务机关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7条“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之规定,个人虽未办理工商登记及(或)税务登记,却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按其实质认定为“个体经营者”而非“其他个人”并据以征收相关税款。
2.对外投资方案 篇二
关键词:对外直接投资,进入方式,新建投资,跨国并购
企业以直接投资方式进入国外市场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传统的投资方式, 即建立新企业或扩建原有的工厂规模, 又称“绿地投资”;另一种方式是通过购买外国企业部分或全部股份, 从而取得该外国企业的经营控制权, 又称“跨国并购”。在对外直接投资的决策中, 进入方式的选择至关重要, 一种适合的进入方式对一个企业直接投资的成功起着直接的推动作用, 反之, 则有可能导致投资的失败。由于企业对外直接投资进入方式的决策总是建立在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动因基础上的, 不同的企业由于不同的进入目的, 在进入方式的选择上也会有所差异, 因此, 本文主要从分析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动因入手, 对我国企业进入方式的选择进行论述。
一、新建投资与跨国并购优劣势比较
新建投资与跨国并购作为对外直接投资的两种进入方式, 在实际运用中各有优劣。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相对于并购而言, 新建投资有以下优势, 第一, 成本预算相对准确。新建投资相对于跨国并购的一大优势就在于其在海外建立分支机构时, 成本核算相对准确。第二, 新建投资在选址和企业规模上具有更多灵活性。跨国公司可以通过新建方式选择适当的地点并按照自己所希望的规模筹建新的企业, 更为重要的是母公司能够设置它们所熟悉的生产工序和生产设备。第三, 母公司对企业后期发展更具可控性。相对于并购方式, 母公司往往更容易控制通过新建投资建立起来的海外子公司。因为新建投资建立的企业是一个全新的企业, 其发展规划几乎是按照母公司的意愿来发展的。
反之, 相对于新建投资, 跨国并购则具有如下优势:第一, 能迅速进入东道国市场并占有市场份额。第二, 并购大幅度降低了企业发展的风险和成本。第三, 通过并购可以有效利用被并购企业的相关经营资源。这些资源包括被并购企业原有的分销渠道、技术、商标等无形资产及原有的管理制度和人力资源, 另外还可以通过并购利用被并购企业的特有资产, 如跨国公司为了确保原料供应, 便通过并购方式来实现垂直一体化。第四, 通过并购充分享有对外直接投资的融资便利。与新建方式相比, 并购方式更容易争取到资金融通, 因为并购方式具有较小的不确定性, 而且并购方式收益快, 往往能更快的收回投资。跨国公司一旦确定了并购目标企业后, 就可以采取以股换股的方式, 或者以目标公司的实有资产和未来收益作抵押等方式来进行融资。
二、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动因分析
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主要是基于发挥其自身特定优势。而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动因则有很大不同, 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1. 寻求市场。
作为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最重要的动因, 寻求市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 这是出口导向型企业扩大出口的需要。通过在出口市场所在地投资设立企业, 及时获取当地市场信息, 疏通市场渠道, 直接扩大出口。其二, 通过对外直接投资绕过贸易壁垒。我国的服装、纺织、家用电器等行业, 普遍存在着生产能力过剩的现象, 且产品在出口时面临着严峻的贸易壁垒。为了规避贸易壁垒, 这类企业开始对外直接投资。
2. 寻求国外稀缺资源。
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到资源丰富的国家办企业, 可以有效地利用国外稀缺资源, 还可以避免资源供给渠道受阻或价格上涨的风险。如中国冶金进出口公司投资2.8亿澳元开发澳洲的Channner铁矿, 每年运回近千万吨短缺的优质铁矿。
3. 获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在发达国家投资办企业, 直接介入国际市场的科研开发和企业管理, 不仅可以掌握发达国家的最新技术和研究动态, 而且可以学习到先进的管理手段和经验。多数国家的经验实证表明, 企业跨国经营是获得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最直接、最可靠、成本最低的途径。
4. 利用外资。
传统的观念把利用外资和对外投资对立起来。实际上, 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对外投资表面上要有一部分外汇流出, 但这部分资金投入国外市场能吸引更多的海外资金。这种资金主要有两条来源渠道:一是利用东道国市场的资金;二是利用国际金融市场的资金。如中信公司在1987年与有色金属总公司合作, 向美、英、澳银行借贷1.4亿美元, 向澳大利亚波特兰炼铝厂提供了占投资总额10%的投资。通过设备和技术的输出以及在东道国或国际金融市场融资的方式对外直接投资, 并不需要花费大量的外汇。
三、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进入方式的选择
1. 以获得市场为目的的对外直接投资进入选择。
以获得国外市场为目的而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企业为数众多。主要集中在家电、纺织品等产能过剩的行业, 这类企业或是为了绕过贸易壁垒, 或是为了寻求新兴市场不得不选择对外直接投资。
这里我们将从我国企业自身状况及投资环境的因素进行分析, 建立FDI进入方式选择的冷热评价法。热的因素越多表明越倾向于选择跨国并购方式, 反之则选择新建投资方式。
几大主要因素如下:第一, 技术状况。通常情况下, 拥有先进技术的企业实力较强, 跨国并购通常是实力较强的企业并购实力较弱的企业。因此技术高为热, 反之为冷。第二, 管理水平。通常情况下, 管理水平较高的企业有能力对并购后的企业进行整合及资源重组, 而管理水平相对落后则不利于选择并购。因此, 管理水平高为热, 反之为冷。第三, 跨国经验。越是拥有丰富的跨国经营经验的企业, 越倾向于选择跨国并购。因此跨国经验丰富为热, 反之为冷。第四, 投资规模。投资规模过小则不利于并购。因此规模大为热, 规模小为冷。第五, 市场竞争。市场竞争越激烈, 越不利于新建投资, 此时企业会优先考虑并购进入。因此竞争激烈为热, 反之为冷。第六, 基础设施。通常良好的基础设施有助于新建投资的开展, 而基础设施较差, 则企业通常不考虑以新建投资方式进入, 而偏向于选择跨国并购。因此, 基础设施较差为热, 反之为冷。第七, 文化差异。文化差异较小, 有利于跨国并购后的整合, 较大则不利于并购整合。因此, 差异小为热, 反之为冷。第八, 行业成熟度。通常在较成熟的行业里, 可供选择并购的目标企业较多, 有利于并购的发生。因此, 行业成熟度高为热, 反之为冷。第九, 相关法律。与投资相关的法律, 特别是与跨国并购相关的法律越完善, 则越有利于并购的发生。因此, 法律完善为热, 反之为冷。
(1) 我国企业进入发达国家市场时的选择。
对于我国企业进入发达国家, 建立FDI进入方式选择的冷热评价法, 见下表:
对于在发达国家的投资, 冷热选择的理由如下: (1) 通常我国企业相对于发达国家技术状况处于劣势, 因此选择冷。 (2) 相对于发达国家企业, 我国企业管理水平较低, 因此选择冷。 (3) 我国企业的国际化起步较晚, 因此跨国管理人才较缺乏, 跨国经营经验不足, 选择冷。 (4) 在对外直接投资中, 虽然出现了一些较大规模的企业, 但是总的来说, 对外投资规模普遍较小, 选择冷。 (5) 通常发达国家市场经济较为发达, 竞争比较激烈, 选择热。 (6) 发达国家经济基础好, 各种基础设施比较完善, 运输便利, 人力资源丰富, 有利于新建投资的开展, 选择冷。 (7) 发达国家大都是西方国家, 与我国有较大的文化差异, 因此选择冷。 (8) 发达国家由于经济发达, 行业相对比较完善成熟, 选择热。 (9) 发达国家市场进入法律法规相对比较完善, 有利于我国企业开展跨国并购, 选择热。
从上表可以看出, 我国企业在进入发达国家时, 选择并购时候的不利因素较多 (冷的因素较多) , 即选择新建投资的不利因素较少。因此, 相对而言, 我国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应该选择以新建投资为主, 跨国并购为辅。
(2) 我国企业进入发展中国家市场时的选择。
我国企业进入发展中国家, 建立FDI进入方式选择的冷热评价法, 见下表:
对于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 冷热选择的理由如下: (1) 我国进入发展中国家的直接投资大多处于技术较成熟的产业, 相对于这些发展中国家来说拥有一定的技术优势, 因此选择热。 (2) 我国目前仍然处于经济体制改革时期, 许多企业, 特别是国有企业由于存在产权不明晰, 未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因此认为我国企业管理水平为低, 选择冷。 (3) 我国绝大多数企业缺乏跨国并购的经历和经验, 企业很难对被并购后的企业进行有效管理和经营, 因此选择冷。 (4) 在对外直接投资中, 虽然出现了一些较大规模的企业, 但是总的来说, 对外投资规模普遍较小, 选择冷。 (5) 通常发展中国家市场经济不发达, 市场的竞争不是很激烈, 选择冷。 (6) 发展中国家经济基础较差, 同时政府的官僚化现象比较严重, 政府机构的办事效率也不高, 因此不利于选择新建企业, 选择热。 (7) 发展中国家与我国的文化差异要根据情况具体分类, 亚太地区的发展中国家与我国在地域文化上的差距较小;而非洲和拉美的发展中国家, 则在文化上与我国有很大的差异。因此该项不予考虑, 用斜线表示。 (8) 由于发展中国家经济相对落后, 许多行业还不成熟, 行业内可供选择的优良资产不多, 选择冷。 (9) 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法律不健全的情况, 许多产业不允许外国企业收购其国内企业, 选择冷。
通过比较, 我们可以看出, 以获得市场为目的的我国企业, 在进入发展中国家时仍然应以新建投资为主, 跨国并购为辅。
2. 以获取资源为目的的对外直接投资进入选择。
这类投资拥有两个特性。第一, 自然资源是不可再生的, 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其次, 大多数自然资源都在发展中国家或转轨制国家。例如, 俄罗斯的自然资源极其丰富, 主要有煤、石油、天然气、有色金属等。由于, 自然资源的独占性和排他性, 因此, 通常大多数国家不愿意或者不允许国外公司独占其自然资源, 其政府和公众更容易接受共同开发, 因此, 新建投资的阻碍较大。另外, 由于自然资源大多数处于发展中或转轨制国家, 这些国家中相当部分基础设施比较落后, 政府的效率低下。因此新建投资的成本将会相应增大。综合来说, 以获取资源为目的的企业, 在选择进入方式时, 通常不会选择新建投资, 而选择并购进入。
3. 以获取技术和管理经验为目的的对外直接投资进入选择。
由于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通常都是位于发达国家, 因此, 这类投资一般都是针对发达国家的。对于技术和管理经验, 最直接的获取方法当然就是收购这些拥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国外企业, 同时发达国家对于并购的法律相对比较完善, 也有利于并购的完成。然而, 这些并购对于我国企业来说也存在一定局限性, 通常选择跨国并购的我国企业都是规模和实力较大的企业, 如TCL, 联想集团等。但一些规模和实力较小的中国企业, 则不具备这样的实力。由于发达国家人才资源较丰富, 因此中小企业可以通过收购实验室或通过新建投资建立研究中心等方式获取技术和管理人才。
4. 以利用外资为目的的对外直接投资进入选择。
利用外资主要是利用金融市场, 股票市场来筹集资金。这类投资中比较常见的是买壳上市。由于我国许多中小企业达不到海外证券交易所等金融机构规定的上市条件, 因此为了筹集资金, 通常会选择收购国外规模较小的上市公司, 以此来达到上市筹集资金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徐俊武.FDI进入模式的决定因素及实证分析.统计教育, 2005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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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杨德清.跨国公司管理理论与实务.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 1991
3.对外投资方案 篇三
摘要:本文主在研究我国对外贸易与对外直接投资的相互关系,首先回顾了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的关系的经典理论,并从中根据我国自身情况,总结了我国的对外贸易与对外直接投资的具体情况,通过实证分析,证明观点,得出结论。
关键词:对外贸易;对外直接投资;实证分析
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的研究一直是很多学者的研究方向,他们两者的关系从分歧到开始融合,又到一体化,这一切都是全球经济不断发展,国际分工一步步加深的作用。但从本质上来说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是企业国际经营的两种主要方式。而在当今,对外直接投资以成为国际投资的主要形式。所以本文主要研究对外贸易与直接投资的关系。
一、理论基础
从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和国际投资理论出发,两者存在着根本的分歧。一方面是国际贸易理论与国际投资理论研究的前提假设截然不同;另一方面是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认为各国的生产要素是同质的,不能自由流动的,而国际资本流动理论则假定要素流动,对外投资的原因在于各国资本要素的利率差异。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人们认识到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主要的联系反映在替代效应与创造效应。
罗伯特·蒙代尔认为在存在国际贸易壁垒的情况下,如果直接投资厂商始终沿着特定的轨迹实施对外直接投资,那么这种对外直接投资就会缩小自己的生产可能性边界,扩大对方的生产可能性边界,形成对国际贸易的完全替代。依据他的逻辑,由于资本要素的国际流动与商品和劳务之间的相互替代关系,即限制资本流动可以促进贸易,增加贸易障碍则可刺激资本流动。资本流动越自由,替代贸易的作用就越大。
关于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的创造效应的研究主要是小岛清和马库森和斯文森。小岛清在《对外贸易论》中指出:“直接投资不但是资本的流动,还包括资本、技术、经营知识等的总体移动。”在贸易障碍产生投资的情况下,资本主要是流入进口替代部门。然而,如果资本的流动不是由关税引起的,而且主要是流入出口部门,那么投资和贸易之间就将表现为一种互补关系而不是替代关系。在这种条件下,资本流动将导致进一步的国际分工和专业化生产,从而扩大贸易规模。马库森和斯文森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表现为替代性还是互补性,依赖于贸易和非贸易要素是“合作的”还是“非合作的”。如果二者是合作的,那么贸易和投资将表现为一种相互促进,即存在互补关系;如果二者之间是非合作的,则贸易和投资表现为替代关系。
二、中国对外贸易和直接投资
我国的对外贸易是从1978年确立了改革开放开始的,并一直持续着高速的增长,自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对外经济贸易的环境更是有了很大的改善,产生了积极的效应。2009年,中国对外贸易高达22072.7亿美元,在世界贸易大国中中国排名第二,仅次于美国。这样的迅速增长和贸易数额庞大是我国对外贸易的第一个特点。第二是近年来我国进出口商品结构进一步优化,工业制成品进出口规模不断扩大,推动了我国经济向工业化社会的转变,我国工业制成品出口的贸易比较优势也越来越明显。第三,我国进出口贸易方式向多样化发展、我国的出口市场呈现多元化发展的趋势。我国现在已经不仅仅满足于工业制成品和初级产品的出口,更是加大了向高科技产品和创新产品的出口。第四,虽然外资企业仍然是外贸出口的主力军,但随着民营经济逐渐发展成为国民经济重要组成力量,他们在对外贸易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作用。第五,出口加工区正成为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新的增长点,同时中西部地区对外贸易的发展速度加快,出口贸易区域布局。同时,我国的对外贸易也有很多弊端,贸易不平衡压力日益增大、出口增长方式亟待转变、贸易摩擦不断增加重要资源性商品进口安全问题凸现。但从总体来看,中国的贸易正在从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的方向前进。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具体体现是“走出去”战略。主要特点有:一是“走出去”的规模不断扩大,到2010年,我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122个国家和地区的2786家境外企业进行了直接投资,累计实现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475.6亿美元。二是投资地区相对集中,主要集中在澳大利亚、加拿大、美国、香港、泰国、俄罗斯、秘鲁、新西兰、南非。三是投资领域不断拓宽。由初期从事进出口贸易、航运和餐饮等少数领域,支部扩展到加工制造、石油化工、电子通讯、科教文卫体、交通运输、设计咨询、监理、计算机服务、资源利用、农业合作、研究开发以及医药等众多领域。四是投资方式已经扩大到投资办厂、跨国并购、股权置换、境外上市、设立境外研发中心、创办境外工业园区等。第五,国有大型企业继续发挥主导作用,民营企业逐步成为“走出去”的主力军。第六,我国在对外直接投资中市场多元化的格局已经初步形成。但从整体上来说,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产业结构不够合理,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过分偏重初级产品产业的投资,相对忽视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偏重资源开发业和初级制造业的投资,忽视技术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的投资;偏重对国内连锁效应弱的产业投资,而忽视对国内连锁效应强的产业投资,结果导致对外直接投资与国内产业的断档与分割,致使对外投资风险加大,总体经济效益低下。因此,完善对外直接投资的产业选择,是我国企业跨国经营的一个重大战略问题。
在中国的国际贸易与直接投资的关系一直受到各界学者的研究,很多的学者通过对中国自身的情况的分析,认为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促进了中国的贸易发展。主要是通过对外直接投资,一方面可以消化吸收传统技术和转移过剩生产能力,促进产业结構和产品结构的调整;另一方面,将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和技术扩散到发展中国家乃至发达国家中去,可以带动我国的技术设备、劳务和商品的出口。此外对外直接投资可以通过以下几个途径带动设备和中间产品的出口,(1)中方以设备作价进行投资,从而有利的带动了我国设备的出口。(2)通过设备更新和配套要求带动出口;(3)通过向海外企业供应原材料和中间产品带动出口。
三、实证分析
本文即使要验证中国对外贸易与对外直接投资的互补和创造的关系。通过在《中国统计年鉴》(2010)和商务部网站上的数据搜集,整理出了从1991年到2010年各年的中国进出口总额、对外投资、出口额的表格,如表1。这里所列的进出口总额与出口额为货物贸易,对外直接投资额为非金融投资。
在表中IETRADE表示中国进出口总额,CFDI表示为中国对外投资额流量,EX表示中国出口额。为了验证在中国,中国的对外投资促进了中国的对外贸易,我们采用了计量方法。首先是计算中国进出口总额与对外贸易的线性关系,我们得到:
从中可知R2=0.82,其相关系数很高。而且CDFI的系数为42.3,则证明进出口贸易总额与对外直接投资具有正相关关系,进出口贸易总额是随着中国对外贸易的不断扩大而增加的。
然后又把IETRADE作为因变量,CFDI作为自变量,可以的出新的计量公式:
CFDI=-41.18836223+0.01929631656*IETRADE.R2=0.816187。可知其对外直接投资与进出口贸易总额之间的仍然为正相关关系,进出口贸易总额的变化影响对外直接投资的变化。但是INTRADE前的系数为0.0193,说明进出口的小幅增额对中国的对外直接投资不起明显的作用。从上述两个检验中,我们很容易得知中国的对外贸易与中国的对外直接投资是相互关系的,而且属于创造效应,两者相互促进,相互互补。
最后,我们通过上述两个检验的结果,通过计算CFDI与EX的对数相关关系,来确定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对于我国出口的促进作用到底是多少。
在公式和结果表格中,R2=0.66,CFDI前面的系数为0.61285,可知对外直接投资与我国出口呈现正相关,当对外贸易额提升1个百分点的时候,我国的出口额提升0.61285个百分点。对外直接投资不仅不会抵消我国的对外出口贸易,还会起到促进的作用。所以我国应该大力推动企业对外直接投资,这样不仅可以发展我国的企业,更可以促进我国的对外贸易。
四、结论
4.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篇四
第1条为加强对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管理,规范公司的投资行为,保证对外投资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投资风险,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本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即本公司将货币资金及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3条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1、短期投资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
2、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1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3)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4)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4条对外投资的原则如下。
1、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2、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3、投资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4、效益优先。
第2章对外投资的职责分工
第5条公司董事会为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6条公司成立投资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各分管副总及相关部门经理组成,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7条公司投资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主要负责投资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和审核,形成立项意见书,提出投资建议。
第8条投资评审小组由投资分管副总任组长,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
第9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对外投资管理相关事宜,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1、负责寻找、收集对外投资的信息和相关建议。
2、配合投资评审小组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投资建议。
3、负责将公司对外投资预算纳入公司整体经营预算体系。
4、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出资证明文件管理等工作。
5、负责对股权投资、产权交易、公司资产重组等重大活动进行项目监管。
第10条公司法务部人员负责对外投资项目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法律文件的起草与审核工作。
第11条公司高层领导、管理人员、职能部门、业务部门均可以提出书面的投资建议或信息。
第3章对外投资审批程序
第12条投资项目审核和审批原则。
1、符合国家政策以及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
2、经济效益良好。
3、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有保证。
4、法律手续完善、上报资料齐全、真实、可靠。
5、与公司的投资能力相适应。
第13条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如下图所示。
第14条公司财务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15条涉及证券投资的,公司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2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作业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任何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16条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17条公司财务部需定期与董事会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应将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4章长期投资过程管理
第18条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须经公司法务部律师审核,并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
第19条公司对长期投资项目管理实行投资、经营和监管相结合,公司按照投资项目管理方式指定项目负责人。
第20条投资委员会根据公司确定的投资项目编制投资开发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控制,参与投资项目审计、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并进行投资评价与总结,及时将相关信息上报董事会。
第21条财务部需协同投资项目负责人按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
第22条公司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同意。
第23条投资项目负责每季度人需对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预算的执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况、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汇制报表,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
第24条项目在投资建设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的调整需经原投资审批机构批准。
第25条审计人员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应要求有关部门纠正和完善,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投资委员会讨论处理。
第5章投资评价与责任
第26条公司财务部、投资委员会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投资结果进行评价。
第27条投资项目负责人对投资项目存在问题故意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公司将追究其行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28条投资项目因管理不善或用人不当致使公司资产流失、严重亏损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29条因投资项目决策失误或审查、把关不严,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30条因投资项目的主管副总、负责人、监督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损失的,公司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第6章投资转让与收回
第31条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1、按公司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2、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3、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32条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1、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3、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4、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33条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国家与公司的有关转让投资规定办理。
第34条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相同。
第35条财务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7章投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36条长期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37条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
第38条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39条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40条公司在每年度末对长、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
第8章内部信息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41条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42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尚未对外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43条对于擅自公开公司对外投资活动信息的人员或其他获悉信息的人员,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进行处罚。
第9章附则
第44条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 对外投资创业项目计划书
★ 投资管理公司企业文化
★ 投资理财管理工作总结
★ 委托投资管理合同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对外工作总结
★ 对外工作总结
★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几个等级
★ 对外国人自我介绍
5.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规定 篇五
合国办200413号 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现将《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的若干规定》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 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有企业含公司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对外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国有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合肥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代表重大事项请示与报告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对外投资是指企业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债权等投资设立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及受让股权的投资行为。第三条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 一授权经营的国有控股公司及其独资、控股子企业 二未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三其他未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控股企业。第二章 指导原则 第四条 企业对外投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向有良好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的产业或项目或有利于本企业长远发展且与本企业经营紧密关联的产业或项目。第五条 企业对外投资遵循投资、受益和监管相统一的原则投资企业应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第六条 企业收到财政列支的土地出让金须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改革成本支出。特殊原因需对外投资的必须报市国资委批准。第七条 严禁企业用集资、信贷资金投入证券市场或房地产开发项目。第八条 对外投资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及企业章程规定的程序决策。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与备案 第九条 授权经营的国有控股公司、未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有下列投资行为之一的须报市国资委审批 一向境外指国外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下同投资 二投资于市外、单个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下同 三投资于市内、单个项目投资额在净资产的1或在1000万元以上 四以承担债务方式兼并、重组外地企业被兼并企业资产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第十条 授权经营的国有控股公司、未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有下列投资行为之一的须报市国资委备案 一投资于市外单个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下同、200万元以上 二投资于市内、单个项目投资额在净资产的1以下、0.5以上或10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 三以承担债务方式兼并、重组外地企业被兼并企业资产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第十一条 授权经营国有控股公司的独资、控股子企业有下列投资行为之一的须报国有控股公司审批并报市国资委备案未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控股企业有下列投资行为之一的须报市国资委审批 一向境外投资 二投资于市外、单个项目投资额在150万元以上。三投资于市内、单个项目投资额在净资产的5或在300万元以上 四以承担债务方式兼并、重组外地企业被兼并企业资产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第十二条 授权经营国有控股公司的独资、控股子企业有下列投资行为之一的须报国有控股公司备案未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控股企业有下列投资行为之一的须报市国资委备案 一投资于市外、单个项目投资额在150万元以下。二投资于市内、单个项目投资额在净资产的5或在300万元以下 三以承担债务方式兼并、重组外地企业被兼并企业资产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第十三条 企业对外投资需审批或备案的须向审批或备案单位报送书面报告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对外投资的决议或会议纪要 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论证报告 三合资、合作协议草案或意向性文件 四拟投入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及备案核准文件 五投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会计报表 六专家咨询报告审批单位认为有必要时 七涉及经营许可的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第十四条 企业对外投资需审批的审批单位收到企业书面申请报告及需提交的全部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审查、批复。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监管 第十五条 投资企业应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对外投资的跟踪管理对外投资的经营管理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必须由投资企业按相关条件选聘、委派。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投资企业应及时撤换选聘、委派至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 一因渎职使对外投资造成或有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因经营管理失误、监督审核失误、投资操作失误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 三不如实反映企业财务情况、弄虚作假者 四违反财经纪律、制度、利用职权贪污、挪用、转移公款或给个人或亲友借用公款数额较大的。第十七条 投资企业应建立健全对外投资的财务审计制度强化收益管理确保投资收益及时收回。第十八条 投资企业对外投资的收益用于再投资的须按上述规定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第十九条 被投资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清算须按《公司法》等法律规定执行。第五章 责任 第二十条 企业违背规定程序自行对外投资或投资项目隐瞒不报告产权管理单位的一经发现产权管理单位应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国有产权代表的责任。第二十一条 对外投资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度。因决策失误导致对外投资无效益甚至亏损或导致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产权管理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 编造虚假投资决算隐瞒、截留、拒交投资收益的由产权管理单位追缴相关资产和收益并追究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三条 对外投资监管体系中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及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国资办负责解释。
6.企业对外投资的策略选择 篇六
截至2001年6月底,经外经贸部批准或备案的非金融类境外中资企业总数已达6439家,中方协议投资总额已达77.82亿美元。在开展对外直接投资的过程中,中国企业不可避免地将会遇到一系列的策略选择问题,如投资国别的选择、投资所有权形式的选择等等。许多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失败的重要原因就是在这些策略选择上出现了失误。因此,必须特别注意对外直接投资策略的选择。
一、国别或地区策略
选择国别或地区时应遵循的总原则是:第一,选择我们进去后有比较优势的国家或地区,而不是全球遍地开花;第二,选择我们进去后产品有市场的国家或地区;第三,依据不同行业的项目性质选择确定是进入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第四,在其他条件相同时,采取由近及远的策略,优先考虑周边国家。
从总体上来看,中国的企业实力、科技水平和产品竞争力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差距。我们拥有比较优势的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原苏联体系中的国家以及与我国西部相邻的`国家等。在发展中国家中,应尽量选择那些市场规模较大、对企业产品需求较多、欢迎外来投资、且与中国保持良好经济关系的国家。从中近期来看,发展中国家(包括经济转轨国家)中的印度、巴基斯坦、印尼、越南、巴西、阿根廷、墨西哥、哈萨克斯坦、俄罗斯、尼日利亚等国家,拥有众多的人口和庞大的消费群体,经济增长较快,并且我国许多产业相对于其国内产业具有很强的竞争优势,是许多国内企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理想的目标国。另外,周边国家与我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比较接近,有的属于同一个文化圈,相对来说,本国企业对周边国家的投资机会和市场条件更熟悉,所以在这些国家或地区开展境外投资往往更容易成功,因此,周边国家也可以作为我国企业开展对外直接投资的目标国。当然,就具体的项目和具体的企业而言,只要我们有自己的比较优势,只要产品有市场,我们也可以进入发达国家市场。
无论是到哪一类国家进行投资,都要注意对该国的投资环境进行充分的、具体的分析与评估。
二、行业或项目策略
科学地选择对外直接投资的行业或项目,要注意考虑到以下几个因素:(1)不同产业所处的发展阶段。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产业在国际上的竞争程度不同,对外投资企业决策者所应奉行的竞争战略也应当有所不同。(2)中国企业自身的优势。充分运用自身的优势要素,才能获得最大效益或比较利益。企业独特的和通用的优势要素共同构成了企业特有的竞争力,这是企业制定和选择产业或项目策略的重要依据之一。(3)企业是遵循一元化发展还是多元化发展道路。原则上,一个企业在国内搞什么,到国外以后也应当搞什么,即坚持一元化发展和横向发展。当然,中国企业走向境外时也可以开展多元化经营,但与一元化经营相比,要更为谨慎,因为多元化经营比一元化经营对企业优势要素和竞争力的要求更高。
考虑到目前中国企业进行境外投资的可能性和世界直接投资发展的新特点,现阶段中国企业境外投资产业选择的重点应包括成熟产业的外移、升级产业的追踪、资源利用型产业的开发等,具体有:(1)境外加工贸易行业(即加工装配型的制造业)。这一行业主要涉及机电行业和轻工服装业,具体涉及到农用汽车、摩托车、小型农机具的组装生产,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空调器等家用电器的加工装配,纺织、服装等轻纺工业的境外加工贸易等。(2)资源开发行业。发展境外资源类投资项目,开发国内紧缺的石油、天然气、森林、木材加工、造纸、采矿、海洋渔业等自然资源开发的行业,可以满足国内经济发展的需求。过去的十几年,资源开发型项目成为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一个重点,今后仍应是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重点。(3)科技开发行业。这方面的企业分为三类:一类是通过对中国目前技术上仍属空白或落后的东道国技术密集型企业的投资和参加管理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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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外投资考量因素分析 篇七
除了国家战略要求外,对外投资项目或参股国外公司,目的是谋求效益最大化。那如何决策更有效更有利呢?要综合来考察和分析,除了社会政治等因素外,利率、汇率和通胀率是必须要考量的因素,还有折旧也是需要考量的因素(因为它也是一种资金的回收和增量)。下面笔者逐一给予简析。
一、利率因素
借钱投资是要支付利息的,用自有资金来投资也应该计算其本来可以取得的利息净收益,对于投资来说这就构成了机会成本。机会成本不是指实际的货币开支,而是指本来可以得到但实际没有得到的“损失”,因为资金用作了另外项目投资的选择。比如,公司投资A项目,获得的年净收益是1 000万元,而该投资资源(包括资金)按存款利率来计算会有550万元的年利息净收入,这550万元就是该投资项目的机会成本,真正投资A项目的实际获得的年增值净收益就是1 000万元-550万元=450万元。还有本来有A和B两个投资项目可选择,如果投资B项目可获得年净收益为800万元,最后选择了投资A项目,那么,投资A项目的机会成本就是800万元,A项目的年实际净收益也就是200万元,说明选择A比选择B更有利。实际获得的比机会成本高出的那部分收益是该投资项目的真正收益,它是衡量投资决策正确性的重要标准,(假设其他条件相同)正收益越大说明该投资就越好,反之发生负收益,说明该投资项目不可取,应重新选择更为有利的项目投资。
由于决策在前,投资在后,所作的比较都是预期因素综合分析得出的,更何况后期的各种因素会有不断的变化,并常常会超出人们的所料,比如近期的铁矿石和原油价格的大幅下跌等。实践中,很难用A项目投资和B项目(或其他项目)投资来比较而得出最佳的投资决策。预期总归是预期,只有当实际发生了才有真正的可比性。所以,在实际工作中,机会成本的认定一般可以用贷款利率来计算,至少其中的机会成本是比较有确定性的。为了便于实际操作,通常以银行贷款利率来作为机会成本的确定。当然利率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但相对来说,变动要小得多,对决策的正确性影响要小得多。
二、汇率因素
企业对外投资,一般来说,除作为实物投资外,本币都要换取相应的外币来进行投资如美元、欧元等,取得收益或其他款项汇入时还要兑换成本币(称为结汇)。这个过程是一个货币的买卖过程,一要支付银行手续费,二要考虑汇率的变化,也就是汇兑收益或损失。如当初投资时,美元兑人民币的汇率1:7,相同外币金额汇入时的汇率是1:6.2,那么就会产生汇兑损失。由于我国企业是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相同的外汇金额经过一定时间后所取得的人民币就减少了,就是汇兑损失,反之就形成汇兑收益。
我国央行在2005年7月21日美元兑人民币交易价格调整为1:8.11,作为次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上外汇指定银行之间交易的中间价。此后人民币对美元基本上是以升值为主,现在中间价已逼近1美元兑6元人民币(2015年2月16日为1:6.1273),人民币兑国际主要的其他货币如日元、欧元等尽管升值程度不同但趋势类似。以美元为例,人民币在10年不到的时间里已经升值约25%。后市如何很难预料,但从外汇储备不断增加和人民币国际化战略实施的趋势来看,近期人民币兑美元汇率可能基本稳定,但稳中有升。当然,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货币对人民币的汇率变化是不同的,而且可能差别很大。由于各种因素不同造成不同的变化,走势差别也可能很大。就全球货币兑人民币而言,有的会升值,有的会贬值。据此,我们在对外投资时,要充分了解并预测当地的各种条件和因素变化,以此来评估外汇的汇率变化及其趋势走向的可能性,使投资和经营决策不至于造成重大的失误。
三、通胀率因素
通胀率通常就是以物价指数(CPI或PPI)来反映物价水平的。由于投资所形成的实物资产和回收时的货币资金代表的价值,由于时差(回收期)因素,初期的等量额经过一定时间后所反映的购买力就会有差别,这就是物价指数影响产生的结果。物价指数变动幅度越大,影响程度就越大。当物价指数上升时,单位货币购买能力就要小于原来单位货币购买能力;当物价指数下降时,则相反。一般来说,物价指数的升降,对实物资产没有贬值和升值效应,但对于以货币形态反映的收益来说,经过一定时间所反映的货币的票面值,因物价指数的变动,对其必然产生影响,有时可能影响较大。
国家统计局近日发布的2015年1月份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和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指数(PPI)数据显示 ,CPI环比上涨0.3% ,同比上涨0.8%;PPI环比下降1.1%,同比下降4.3%。受国际油价和大宗原材料价格波动的影响,2015年1月国内部分重要生产资料价格降幅加深。石油加工、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石油和天然气、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4个行业工业品出厂价格同比分别下降22.7%、11.5%、32.9%和6.7%,分别影响本月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总水平下降约0.9、0.9、0.5和0.5个百分点,合计影响约2.8个百分点,占总降幅的65%左右。可见,近期的物价指数是很低的,暂无通胀之忧,甚至可以说到了通缩的边缘。但从长时间数年甚至10年以上(一般的投资周期)来观察,总体而言,物价总体趋势是上升的(在我国也曾有过通胀率在10%以上的情况)。对我们投资回收的资金来说,物价的上升就是货币资金的贬值,如果每年以同金额货币的回收就是实际得到的购买力越来越小。若物价综合指数为5%,投资年回报1 000万元,则回收时相对于前一年的购买力价值约为1 000万元/(1+5%)=952万元。如各年相同回收额,愈往后则反映原始投资时的购买力就愈小,若不考虑其它因素,其数学通式为BUY=P/(1+r)n(其中BUY代表原始投资的购买力价值,P代表投资回报年份的回收金额,r代表预测平均通胀率,n代表回收投资回报额属第几年,就是第n年为n次方)。
为了分析投资效果,测算整个回报期限所得相当原始投资时的购买力价值,则累加各年度回收额相当原始投资时的购买力便可:∑BUY(即投资回报期内各年度回收投资回报额相当原始投资时的购买力价值的总和)。
四、折旧因素
折旧因素在评价项目投资效果时往往被忽略,这是不准确的至少是不合理的。如果所投项目固定资产占全部总资产的比例很低(如贸易类公司),忽略该因素的项目评估效果可能影响不大。但当其占比很大时(如机械制造业),若不考虑折旧因素就会造成项目评估效果不正确,可能造成决策重大失误。这是因为固定资产折旧虽然也是构成成本的一部分,但他同其他消耗类成本不同,它是计入成本后通过销售回收形成了公司的自有资金,通常称为“折旧基金”,他是企业资本增值的一部分,通过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后的资产便是自有资产;再则,在初始固定资本(固定资产的价值表现)周转结束以前,当盈利不足以偿还或回收约定投资额时,也可以用折旧基金形成的资金来偿还或作为投资回收额,他是可以构成偿还和回收能力的。如果不考虑前3项因素(利率、汇率和通胀率),计算投资回收期的数学公式应是:Y=V/(P+D)(公式1);而不是Y=V/P(公式2)。
其中:Y为投资回收期(通常以年表示),V为投资总额,P为平均年净收益,D为年折旧额。显而易见,两者是有差别的。
设:V=10亿元,P=1亿元,D=0.25亿元,则采用公式Y=V/(P+D)=8年(投资回收期);而采用公式Y=V/P=10年(投资回收期),显然后者的项目回收期多估了两年。按公式2测算可能会严重偏离甚至造成错误决策。应该采用公式1的评价公式。
五、其他非经济量化因素
综上分析,在决策投资时,不能仅仅局限于上述经济价值层面因素的分析和考量。对外投资的评价效果,他是综合性的而不是单因素的,是动态的而不是静态的。除了考量上述有关的主要经济因素外,还要对当地的政治、经济、社会(包括宗教、习惯等因素)和市场(包括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等)情况,特别是对政治风险要进行准确的研究和评估,尽可能避免一些本质性的不确定的负面因素,确保投资的安全性。正如中国人民大学王义桅教授所言,中国投资走出去一定要对政治风险提前有预判,当地的情况不可能总是按照我们想象的那样发展。有些地方会有大国势力在捣乱;有些地方法制不是很健全,拒绝执行或叫停与中国公司签订一些协议,其实是想跟中国讨价还价。如果放任这种行为,将助长讹诈中国的潮流。中国一些对外投资是为了面子,认为投入是战略性的,不考虑收益和政治风险,往往会陷入困境。这值得我们深思。
六、时机
投资还要准确把握时机。世界经济每时每刻都在发生着变化,当今世界经济不确定因素增多,一般来说,非周期性行业有波动但要小一些,周期性行业的波动相对要大一些。近期特别是周期性行业的大幅波动似乎成为一种“常态”,从石油、铁矿石等大宗商品价格的大幅变动就可见一斑。有的企业尤其是央企,前几年在大宗商品价格相对高位时实施了一些投资(如采油业和采矿业等),而今却碰到了不少的经营麻烦甚至造成了不少的投资损失。如近期有上市公司公告称,受国际价格持续大幅下降等因素综合影响,公司预计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3亿多澳元(以备抵可能存在的亏损)。类似的情况在其他公司也有发生。当然要做到“抄底”投资是几乎不太可能的,能做到投资成本相对较低时投资是有可能的。当前在世界经济大幅震荡并且大宗商品价格在相对低位时,是我们应该作好充分“抄底”准备的时候了。有的行业尽管趋势不错,但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有的外国企业经营不善,有被收购的意愿,这可能也是个好的投资机会。
例如,嘉兴市豪能不干胶制品有限公司(简称“嘉兴豪能”),是国内领先的啤酒及饮料行业包装产品供应商。而伊洛克洛玛欧洲有限公司(简称“伊洛克”)曾是欧洲最大的标签印刷企业,有50多年的历史,在全球有一定的销售网络和客户群,但由于经营不善,在2010年底伊洛克公司进入了破产保护程序。嘉兴豪能根据自己的国际化发展战略,并考虑伊洛克公司的业界知名度,经过谈判和相应的法律程序,于2011年4月从几家竞争对手中胜出,以比较合适的价格成功收购了伊洛克公司,对企业提高产业链效率、实现技术升级、获取全球性的营销网络和培养跨国经营团队都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有的机会一旦错过,可能就永远失去了;当然有的看似机会,也可能是陷阱,这就需要掌握科学决策的知识和方法,避免失误。投资必须具备四个条件,一是要有愿望,二是要有“钱”(资本),三是要有智慧和胆识,四是要有机会,缺一不可。无论怎样,机会总是给有准备的人,“走出去”的机会也总是给有准备“走出去”的人。只有稳健、有效、大步地“走出去”,才有从更广阔的市场“回进来”更多的财富。
摘要:随着我国“走出去”战略的进一步实施和“一带一路”建设的重大举措的进一步推进,对外投资也必将规模不断扩大和领域不断深化。为使对外投资更加稳健和有效,本文就对外投资涉及的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考量因素,尤其着重对经济考量因素作简要的分析,力求使对外投资决策更全面、更正确、更有预见性。
8.中国已具备对外投资能力 篇八
石广生在第六届中国投资贸易洽谈会"2002‘国际投资论坛"上的演讲中说,在继续积极"引进来"的同时,中国正在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有条件的中国企业到境外开展工程承包、投资办厂和共同开发资源。当前,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时机和条件已基本成熟。
石广生说,加入世贸组织后,随着中国市场的逐步开放,世贸组织其他成员也会对中国进一步开放市场,提供贸易投资便利,这将为促进中国企业"走出去"开展跨国经营提供有利条件。他说,目前中国的经济总量和对外贸易已居世界第6位,2001年中国外贸进出口额达5100亿美元。
截至今年7月底,中国的外汇储备已达2465亿美元。这些都是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重要物质基础和必要保障。另外,中国已经有了一批拥有一定技术经济实力、熟悉国际化经营管理、适应国际市场激烈竞争需要的企业。通过推动这些企业"走出去",不仅可以拓展中国经济的发展空间,而且也可以为促进中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合作增添新的内容,为加强多双边经贸关系注入新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