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动物检验检疫程序

2024-08-11

进境动物检验检疫程序(共7篇)

1.进境动物检验检疫程序 篇一

苏州口岸的国际邮件检验检疫工作始于2002年, 作为江苏省仅有的两个国际邮件口岸之一, 主要承担苏州、无锡、常州、南通、泰州等地区的进出境邮寄物的检疫监管工作。随着经济发展和对外交流的增多, 通过苏州口岸进出境的邮寄物越来越多, 据邮政部门统计苏州国际邮件业务量位于全国第五。入境邮寄物的检疫监管作为检验检疫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一项政策法规性、专业技术性都很强的涉外工作。

二、苏州口岸邮检截获物情况分析

1. 截获物种类分析。

2007年至2010年, 苏州检验检疫局累计查验入境邮包快件21563件, 截获畜肉产品、水生动物产品、未经检疫审批的种苗、粮谷、蔬菜等违禁物2824批。由表1可知, 畜肉产品和水生动物产品是苏州口岸入境邮件截获物品的重要组成部分, 分别占全部截获批次的56.20%和28.51%。

2. 截获物风险分析。

畜肉产品大多来自日本、韩国等疯牛病、口蹄疫流行国家, 且以生肉为主, 由于邮寄时间过长, 大部分畜肉产品还未寄达目的地就已经腐败变质, 成为疫情疫病的传染源, 具有较高的检疫风险, 一旦截获, 将立即被进行销毁或退运处理。

水生动物产品以深加工的干制品为主, 经抽样检测并未发现带有传染性疫病疫情, 风险较低。

植物种苗所占比重不大, 但却是植物疫情的重要来源。近年来, 苏州邮检口岸相继在进境种苗中截获咖啡果小蠹、澳洲蛛甲、四纹豆象等检疫性有害生物4种次, 其他一般性有害生物140种次。从邮寄种苗的实际情况看, 大部分寄件人虚报品名, 或者将种子夹杂在衣服、食物, 以及其他杂物甚至信函中, 以逃避检验检疫人员的查验, 且这部分种苗大多未经检疫审批, 检疫风险较高。

其他诸如废旧电动工具、无3C认证产品虽然数量不多, 但因为达不到各方面的技术要求而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生物制品、病原菌等特殊物品向来是监管的重点, 稍有不慎, 便可能造成疫情的传入, 风险较大。

3. 截获物来源国分析。

由表2可见, 四年来苏州邮检口岸累计从来自6个洲, 33个国家和地区的入境邮寄物中截获2824批违禁物, 其中有2197批违禁物来自亚洲, 占全部截获物的77.8%。而亚洲的违禁物有2016批来自日本, 以牛肉制品、猪肉制品和水生动物产品为主, 原因是来自亚洲的邮件数量多, 约占全部邮件质量的75%, 而来自日本的邮件又占整个亚洲邮件的80%。

4. 有害生物检出情况分析。

苏州邮检口岸认真开展邮寄物检验检疫工作, 以总局植物疫情截获评价指标体系作为工作指南, 以“检得出, 检得准”作为工作目标, 有效提高了植物疫情的检出率, 四年来共截获各类疫情88种150种次。由表3可知, 种子、真菌和线虫是疫情的主要组成部分, 分别占全部疫情的31.33%, 29.33%和22.67%。

三、加强国际邮件检验检疫工作的建议

1. 必须不断完善国际邮件检验检疫的法律法规, 同时加大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通过电视、电台、报纸等媒体, 以及开展行政指导、发放宣传单等形式, 使相关法律规定深入人心, 让群众自觉地不再邮寄易传带疫情疫病的邮寄物, 防止有害生物的传入和传出。

2. 加强软、硬件建设,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 加强从事邮检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 提高工作责任心和业务水平。同时在查验现场配置X光机或者与海关协调共同使用X光机, 有条件的可考虑配备检疫犬, 提高检出率。

3. 目前, 邮局的网络系统仅能提供每个邮件的面单号、来源国等基本信息, 检验检疫关注的物品名称、收发货人等重要信息均无法体现, 造成了现场查验的盲目性。应尽快开发出入境邮寄物品专用管理系统, 并与国外邮政部门共享邮件信息, 只需扫描条形码就能读取物品名称、收发货人、货值等重要信息, 提高开包查验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4. 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我们必须及时借鉴国外邮检机构的先进经验, 收集和整理国际组织发布的疫情信息, 以及以往邮检工作的统计资料, 再通过计算机软件进行科学的分析, 可以列出预警的收寄件人、邮寄件国家和地区, 以及易携带违禁物品的邮件信息, 从而提高邮检效率。

5. 加强与海关、邮政等部门的交流与合作, 形成相互沟通的联络机制, 在查验和检疫过程中形成合力, 做到三方同台查验, 同时验放, 资源共享, 提高出入境邮件的检验检疫水平。

摘要:本文对苏州口岸2007年至2010年间进境国际邮件检验检疫工作中截获的物品种类、风险、来源国, 以及有害生物检出情况进行了分析, 提出了提高邮寄物检验检疫的工作能力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口岸,进境,国际邮件,检验检疫

参考文献

[1]许文根, 吴森明.邮检工作应引起各方的高度关注.中国检验检疫, 2007 (10)

[2]万晓泳, 吴森明, 李晓庆.入境邮件安全问题的探讨.中国检验检疫, 2008 (7)

[3]杜丹, 黄可辉, 张乃榕, 等.福建邮检物品的种类与风险分析.检验检疫学刊, 2009 (2)

2.进境动物检验检疫程序 篇二

项目序号:JY010-4

一、许可(审批)部门名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许可(审批)项目名称: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初审)

子项目名称:进境动物源性食品(肉类产品)检疫审批(初审)

三、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十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四)《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25号令);

(五)《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26号令);

(六)《进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49号公告);

(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80号公告);

(八)《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64号令);

(九)《关于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73号公告);

(十)《公布须办理检疫审批的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2号公告);

(十一)《关于取消部分动植物产品的进境检疫审批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111号公告);

(十二)《关于重申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函》(质检动函[2003]113号);

(十三)《关于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动函[2002]559号);

(十四)《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境动植物源性食品检疫审批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04]803号);

(十五)《关于<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管理系统>应用推广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通函[2004]633号);

(十六)《关于执行〈进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质检食函[2004]884号);

(十七)《关于网上公布进境动植物源性食品〈检疫许可证〉审批工作情况通报的通知》(质检食函[2005]130号);

(十八)《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境动植物源性食品检疫审批初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05]610号);(十九)《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进境肉类产品检疫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06]571号);

(二十)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

(二十一)中国与输出国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含协定、备忘录、检疫议定书);

(二十二)允许进口肉类产品的国家或地区以及相应的品种和用途名单;

(二十三)《常见进境肉类产品名称与CIQ代码对照表》;(二十四)《获得认定资格的进境肉类产品进口单位名单》。

四、办件类别:承诺办理

五、申请条件:

(一)申请单位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协议的单位;

(二)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登记证;

(三)具有网上审批用电子密钥,并在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海南局)登记备案。

六、申请材料:

(一)检验检疫机构发放的注册登记、备案证书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并交验原件);

(三)商务部批准的企业享有进出口权的文件、资格证书或来料加工的批复文件;

(四)冷库备案资格证明文件。申请单位与存放单位不一致的,还须提交与备案冷库签订的仓储协议;

(五)境内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资格证明文件。对需要实施检疫监管的进境动植物产品,使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出具考核报告。申请单位与使用单位不一致的,还须提交加工合同、仓储协议或代理进口协议;

(六)退运原因说明、退运协议、出口时所有单证(退运货物)。

七、办理程序: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网上申办流程:

获取电子密钥(KEY)→电子密钥注册→检疫许可证网上申请→属地直属局初审→国家质检总局终审→获取许可信息。

(一)获取电子密钥:登录http://

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3.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篇三

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止进境水果传带检疫性有害生物和有毒有害物质,保护我国农业生产、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进境新鲜水果(以下简称水果)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禁止携带、邮寄水果进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在签订进境水果贸易合同或协议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进境水果检疫审批手续,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

第六条

《检疫许可证》(正本)、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以下简称植物检疫证书)1(正本),应当在报检时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供。

第七条

植物检疫证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植物检疫证书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第12号《植物检疫证书准则》的要求;

(二)用集装箱运输进境的,植物检疫证书上应注明集装箱号码;

(三)已与我国签订协定(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下同)的,还应符合相关协定中有关植物检疫证书的要求。

第八条

海关根据以下规定对进境水果实施检验检疫:

(一)中国有关检验检疫的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规定;

(二)中国政府与输出国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协定;

(三)海关总署与输出国或地区检验检疫部门签订的议定书;

(四)《检疫许可证》列明的有关要求。第九条

进境水果应当符合以下检验检疫要求:

(一)不得混装或夹带植物检疫证书上未列明的其他水果;

(二)包装箱上须用中文或英文注明水果名称、产地、包装厂名称或代码;

(三)不带有中国禁止进境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土壤及枝、叶等植物残体;

(四)有毒有害物质检出量不得超过中国相关安全卫生标准的规定;

(五)输出国或地区与中国签订有协定或议定书的,还 2 须符合协定或议定书的有关要求。

第十条 海关依照相关工作程序和标准对进境水果实施现场检验检疫:

(一)核查货证是否相符;

(二)按第七条和第九条的要求核对植物检疫证书和包装箱上的相关信息及官方检疫标志;

(三)检查水果是否带虫体、病征、枝叶、土壤和病虫为害状;现场检疫发现可疑疫情的,应送实验室检疫鉴定;

(四)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抽取样品送实验室检测。第十一条

海关应当按照相关工作程序和标准实施实验室检验检疫。

对在现场或实验室检疫中发现的虫体、病菌、杂草等有害生物进行鉴定,对现场抽取的样品进行有毒有害物质检测,并出具检验检疫结果单。

第十二条

根据检验检疫结果,海关对进境水果分别作以下处理:

(一)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放行;

(二)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有检疫意义的有害生物,须实施除害处理,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放行;

(三)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所列要求之一的、货证不符的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退运或销毁处理。

需对外索赔的,签发相关检验检疫证书。

第十三条

进境水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将视情况暂停该种水果进口或暂停从相关水果产区、果园、包装厂进口:

(一)进境水果果园、加工厂地区或周边地区爆发严重植物疫情的;

(二)经检验检疫发现中方关注的进境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三)经检验检疫发现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过中国相关安全卫生标准规定的;

(四)不符合中国有关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双边协定或相关国际标准的。

前款规定的暂停进口的水果需恢复进口的,应当经海关总署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确认。

第十四条

经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港澳地区)中转进境的水果,应当以集装箱运输,按照原箱、原包装和原植物检疫证书(简称“三原”)进境。进境前,应当经海关总署认可的港澳地区检验机构对是否属允许进境的水果种类及“三原”进行确认。经确认合格的,经海关总署认可的港澳地区检验机构对集装箱加施封识,出具相应的确认证明文件,并注明所加封识号、原证书号、原封识号,同时将确认证明文件及时传送给入境口岸海关。对于一批含多个集装箱的,可附有一份植物检疫证书,但应当同时由海关总署认可的港澳地区检验机构进行确认。

货主或其代理人报检时应当提交上述港澳地区检验机构出具的确认证明文件(正本),提交的证明文件与港澳检验机构传送的确认信息不符的,不予受理报检。

第十五条

海关总署根据工作需要,并商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可以派海关人员到产地进行预检、监装或调查产地疫情和化学品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未完成检验检疫的进境水果,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的场所,不得擅自移动、销售、使用。

进境水果存放场所由所在地海关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足够的独立存放空间;

(二)具备保质、保鲜的必要设施;

(三)符合检疫、防疫要求;

(四)具备除害处理条件。

第十七条

因科研、赠送、展览等特殊用途需要进口国家禁止进境水果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须事先向海关总署或海关总署授权的海关申请办理特许检疫审批手续;进境时,应向入境口岸海关报检,并接受检疫。

对于展览用水果,在展览期间,应当接受海关的监督管理,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调离、销售、使用;展览结束后,应当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相 5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4.进境动物检验检疫程序 篇四

一、检疫审批范围:

共包括7类产品:新鲜水果(含茄子、辣椒、番茄等茄科蔬菜)、烟草类、粮谷类(小麦、大麦、玉米)、大豆、饲料类、薯类(马铃薯、木薯)、植物栽培介质、菌种、毒种等有害生物及禁止进境的需特许审批的种子苗木、鳞球茎等繁殖材料等。

二、审批机关:

(一)国家质检总局审批范围:

烟草、粮谷类、豆类、薯类、饲料类、果蔬类、植物栽培介质,以及禁止进境的特许审批。

(二)国务院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林业)厅(局)审批范围:

非禁止进境的植物繁殖材料的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

三、审批程序

●属于国家质检总局审批范围的:

先通过网上向直属检验检疫局申报,经直属检疫局受理并初审后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

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对符合审批要求的,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不符合审批要求的,不予签发,并告知原因。

●引进的是非禁止进境的植物繁殖材料的,按审批机关的有关要求办理。

(一)进境水果类检疫审批的规定

1、货主、物主或其代理人输入水果前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应当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2、符合下列条件,方可办理进境水果检疫审批手续:(重要考点)

(1)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无重大疫情;

(2)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规定;

(3)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有关双边检疫协定(含检疫协议、备忘录等);

3、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重要考点)

(1)要求变更进口水果的品种或增加数量的;(减少数量不包括在内)

(2)变更输出国家或地区的;

(3)变更进境口岸的、指运地或者运输路线的(新增加的内容);

(4)超过检疫许可证有效期的。

4、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重要考点)

(1)货主、物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水果进境前或进境时向入境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及输出国家官方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及产地证书、贸易合同、发票等证单。

(2)进境水果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的,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入境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3)经港澳地区中转进境的水果,应按照原箱、原包装和原植物检疫证书(简称“三原”)进境。

(4)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输出水果的国外果园、加工、存放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二)、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审批

1、适用范围:通过各种方式进境的贸易性和非贸易性植物繁殖材料。

植物繁殖材料:是植物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的统称。

2、审批要求

(1)输入植物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在贸易合同中列明检疫审批提出的检疫要求。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检疫审批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分别由相应部门负责。

(2)因特殊原因,需从国外引进带有土壤或生长介质的植物繁殖材料的,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办理特许检疫审批手续。

(3)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植物繁殖材料进境前10—15日,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送入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备案手续。

3、检疫监督管理

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植物繁殖材料进境前7日持必要的证单向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三)、进境栽培介质检疫审批

1、适用范围:

除土壤外的所有由一种或几种混合的具有贮存养分、保持水分、透气良好和固定植物等作用的人工或天然固体物质组成的介质。

2、审批程序:

使用进境栽培介质的单位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应在贸易合同或协议签订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办理栽培介质进境检疫审批手续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栽培介质输出国或者地区无重大植物疫情发生;

(2)栽培介质必须是新合成或加工的,从工厂出品至运抵我国国境要求不超过四个月,且未经使用;

(3)进境栽培介质中不得带有土壤。

3、申请栽培介质审批应提交的资料:

(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网上提交),并附具栽培介质的成分检验等其他有关材料。

(2)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3)对首次进口的栽培介质,进口单位办理审批时应同时将经特许审批进口的样品每份1.5—5公斤,送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实验室检验,并由其出具有关检验结果和风险评估报告。

(4)再次进口来自同一境外供货商的栽培介质,进口单位办理审批时应提供前批许可证复印件。

(5)使用进境栽培介质单位,须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注册登记。

4、监督管理

(1)国家质检总局对向我国输出贸易性栽培介质的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2)输入栽培介质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进境前持检疫审批单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3)带有栽培介质的进境参展植物,在参展期间由参展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疫监管;展览结束后需要在国内销售的,应按有关贸易性进境栽培介质检疫规定办理。

(四)特许检疫审批

1、办理特许检疫审批的条件

(1)引进的禁止进境物确属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

(2)引进单位应具有符合检疫要求的监督管理措施

2、提交的资料

(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

(2)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3)书面申请报告,详细说明进口禁止进境物的用途、进境后的防疫措施等

(4)省部级科研立项报告和证明文件

3、审批程序

(1)引进单位提交有关证明,到当地检验检疫机构领取《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

(2)引进单位报当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初审,合格的,出具初审意见,加盖公章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初审不合格的,出具未获批准通知,告知引进单位

5.进境动物检验检疫程序 篇五

1 概念

进境动物隔离场是指专用于进境动物隔离检疫的场所。

进境动物隔离场有两种:一种是国家隔离场, 由国家质检总局设立, 主要在广州、天津、北京、上海等地;另一种是指定隔离场, 由直属检疫局指定, 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

进境种用大中动物应当在国家隔离场隔离检疫, 当国家隔离场不能满足需求, 需要在指定隔离场隔离检疫时, 应当报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

2 法律依据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

3 建设标准

牛、羊指定隔离场应当符合《进境牛羊隔离场建设的要求 (SN/T1491-2004) 》标准;猪指定隔离场应当符合《进境种猪临时隔离场建设规范 (SN/T2032-2007) 》;马、驴等其他大中动物指定隔离场参照牛、羊指定隔离场标准执行。

4 指定隔离场的申请

44.1申请使用指定隔离场的, 使用人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如下材料: (1) 填制真实准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申请表》; (2) 使用人 (法人或者自然人) 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 对外贸易经营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4) 隔离场整体平面图及显示隔离场主要设施和环境的照片; (5) 隔离场动物防疫、饲养管理等制度; (6) 由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隔离场所在地未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中规定的与隔离检疫动物相关的一类动物传染病证明; (7) 进境动物从入境口岸进入隔离场的运输安排计划和运输路线; (8) 当隔离场的使用人与所有人不一致时, 使用人还须提供与所有人签订的隔离场使用协议; (9) 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44.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后, 直属检验检疫局对使用人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 并对申请使用的隔离场组织实地考核。经审核合格的, 由直属检验检疫局签发《隔离场使用证》。《隔离场使用证》有效期为6个月, 使用一次有效。

5 注意事项

55.1计划国外引进大中动物的公司或个人, 应提前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咨询或到国家质检总局网站查询, 是否允许从该国或地区引进该种动物。

55.2进境动物隔离场与一般的动物饲养场或省际动物隔离场不同, 不论从选址还是内部格局要求更为严格, 所以计划国外引进大中动物的公司或个人, 最好提前到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咨询, 经现场选址和图纸设计符合要求后, 方可进行建设, 在建设过程中应主动与检验检疫机构联系, 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 严格按照检验检疫机构整改意见进行建设。

6.进境动物检验检疫程序 篇六

洗手消毒制度

一、人员消毒

1、人员进出,在进入动物室前先用肥皂洗手,再将手在70%酒精或0.1%新洁尔灭内清洗。人员进入第一道门禁前换拖鞋,脱掉外面的拖鞋,赤脚进入一更室,脱去外衣,戴上口罩和手套,最后穿上药水浸泡过的拖鞋,进入二更室穿上已灭菌的隔离衣,经风淋室淋风1分钟后(风淋时身体需转动),由清洁走廊进入指定动物室。

2、完成工作后,人员走出,到一更室脱下拖鞋放入水桶内浸泡,更换自己的衣服,把换下的隔离衣、口罩和手套放到指定地点。在此前还要打开一、二更室紫外灯,对室内进行消毒15-30分钟。

3、人员进出设施一定要随身关门,不能同时打开两扇门,必须做到进一道门,立即将这扇门关上再开下一道门。禁止进入无关实验室.二、物品消毒

1、可经高温高压灭菌的物品,如笼架具、垫料、饲料及部分用具,经高压灭菌器消毒(121℃

15-30分钟后),进入内准备室,存放时间不得超过7天。

2、不能经高温高压灭菌的物品,如塑料制品及动物等,经传递窗进入内准备室。物品放入传递窗之前,对传递内物品或物品外包装用药水喷雾、擦拭或浸泡。然后将物品(动物)放入传递窗,关闭窗门,打开紫外灯照射灭菌30分钟。灭菌期间要翻一次物品,以保证物品所有表面都被照射到。因动物包装盒不能翻转,则底部要多喷些药水或多擦几次。达到灭菌时间后在清洁室内打开门,拿出物品存在清洁准备室内或直接使用,在一周内用完。注意传递窗两扇门不能同时开启。

3、不能经高温高压消毒的大件物品,如水桶、扫把等,用药水(70%酒精或1‰新洁尔灭)擦拭和浸泡,一起经紫外线照射后,从一更缓冲道拿入室内使用。清洁区檫拭用的药水也从一更缓冲道传入。另外清洁区用的拖鞋在一更室药水浸泡12小时,再在一更室紫外线照射1小时才能使用。

4、清洁区的垃圾及用过物品,需装在灭菌笼盒后或直接拿出外面。

5、动物装入消毒后的运输盒后可从传道舱传出或亚清洁道传出。如从传道窗传出,则开启内门前,窗内须经药水喷雾消毒,用紫外线照射15分钟,然后才能开启窗门,动物放入传递窗后关闭窗门,从外拿出。

6、常用消毒剂应每周更换,以保证其消毒性能。

7、消毒前后物品应严格分开保存。

8、每隔一定时间更换消毒剂品种,以防抗药性。

人员卫生制度

1、位于2号楼四楼409室万级超净屏障系统动物房的工作人员及研究人员必须先向实验动物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一年内的体检合格报告(包括肝功能、乙肝两对半、胸透),患有传染性疾病及人畜共患病者严禁进入大楼。

2、提出申请者将接受实验动物中心上岗培训,并自学实验动物SOP 及相关材料,通过书面考核后方可开通门禁。

3、原则上不接受未取得上岗证的人员从事实验,对新进人员未取得《实验动物上岗证》的人员必需在进入动物房后3个月内取得《江苏省实验动物上岗证》,否则将被禁止进入,直至取得上岗证为止。

4、进出动物实验室人员流程:登记(进出都要登记姓名及进出时间)——脱鞋——洗手及消毒——穿消毒拖鞋——穿隔离衣——风淋(人经风淋间出动物房时,也要开启风淋)——进入指定动物房(人出来时请不要忘记将拖鞋放回原处)。

5、进出动物实验室物品流程:小件物料从传递仓紫外消毒、或喷2%过氧乙酸消毒后进入;耐高温物品必须经高压消毒进入;大型设备进入,必须通知实验动物中心,做好各分室的关闭协调,安排从缓冲间进入,并做好全面消杀工作;使用用完实验用针头,药品等医用废物由实验人员打包随人员带出实验室,并按学校医用废物处理办法处置,不得将废物遗弃在实验室或丢弃于笼具内。

饲料管理制度

1、饲料需来自于无农药无污染的正规饲料加工单位,饲料成分需要符合小鼠的营养结构和生长需要,生产单位需要提供卫生许可证

2、饲料中不得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

3、饲料卫生状况须符合国家要求与标准,不得含有细菌、病毒、真菌等微生物

4、建立严格的饲料进库记录,由专门技术员负责

5、饲料保存地点,要清洁卫生、干净通风,做到防湿、防霉、防蛀,防鼠,无污染源并且定期观察检测

6、建立饲料喂养跟踪制度,每一批饲料与喂养动物对应,观察动物的情况建立对饲料的检测

(本实验室使用的SPF级实验动物全价饲料由南京安立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

动物饲养,病死动物处理制度

1、从事实验动物饲养管理工作的饲养员必须经过有关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2、每次进入屏障环境前,须用塑料桶内配制消毒液,并消毒液擦拭桶壁后,紫外照射20分钟后待用。

3、饲养人员在进入屏障环境前,应在外更衣室脱去外衣,除下手表、手机、饰品等物品,换拖鞋,洗手(眼镜)。后进入内更衣室,穿戴净化衣、帽、口罩、手套,换拖鞋。拉开风淋室外门,人员进入后,立即关闭外门,风淋自动启动1分钟(已设置),进入清洁走廊。

4、饲养人员先从清洁储藏室把动物用的笼具、饲料、饮用水等物品经清洁走道分配至各区域的饲养室。

5、大、小鼠饲养笼具的更换周期至少2次/周,饲养人员应逐间更换饲养室的饲养笼、饮水瓶,添加饲料,每次更换下来的笼具、饮水瓶等物品通过污物走廊运至缓冲间,然后,擦拭笼架、地面、侧壁及门把等,检查饮水瓶有无漏水,喷雾消毒饲养室,再进入另一间饲养室同样操作。

6、饲养人员在工作中如发现有死亡动物时,应立即取出动物尸体,用塑料袋包装,记录笼号、动物死亡数、日期,并更换该鼠笼、笼盖、饲料及饮水瓶,把更换下来的物品及动物尸体一起送至污物走廊前端的缓冲间,拿出动物房。

7、一般无害性动物尸体先置入冷柜保存,集中后统一掩埋或焚烧处理。感染性的动物尸体应该用装载生物危害物质的塑胶袋妥善包装,经蒸汽高温高压灭菌后,冷藏,再集中焚烧。

8、每月第一周更换各饲养室的排风口滤材,消毒擦拭顶壁、进风口及灯具罩。

9、每批动物实验结束后,应把该批动物的笼器具拿出屏障环境清洗,高压灭菌后再使用。

10、每次更换笼具工作结束后,饲养人员应检查各饲养室的门是否全部关闭,拖拭清洁走道、清洁储藏室、缓冲间、更衣室、次清洁走道的地面,然后走出屏障环境外。

11、在确认屏障环境内无人员后,开启紫外灯,照射20分钟。

12、为保证实验动物正常的生活习性,晚上8点以后禁止进入动物实验室,动物实验室走廊等公共区域将开启紫外灯进行消毒。

13、严禁将与实验无关物品带入动物实验室。严禁在实验室使用手机。动物实验操作应在操作间内进行,严禁在笼架前进行注射、解剖等违反实验动物伦理福利的实验操作。

14、引进动物进入实验室,必须提前申请,同实验动物中心根据实验情况确定来源(如同实验动物中心派专人到动物供应单位确认资质,并全程监督运输规范,所产生费用由实验者本人承担),动物身份明确、材料齐全方可进入实验室。严禁将不明动物私自带入实验室,严禁将在SPF级实验室之外开放操作过的动物重新带入SPF级实验室。

15、动物检疫合格标准为:由国标认定标准检测机构提供的“实验动物检测报告”。有实验动物来源单位自测认定合格的实验动物必须经隔离,并由实验动物中心委托指定机构检测认定合格后方能进入SPF级实验室,所产生费用由实验者本人承担。

16、进入动物房原则上由各科研课题组按申请批准笼位数自行饲养管理,并按中心要求和规范做好记录和标志。

排泄物废弃物处理制度

一、臭气

1、实验动物排泄物垃圾及其相关废弃物垃圾和生活垃圾分开。

2、设置独立空调系统或排风装置,定期清洁保养,以维持最佳效率。

3、降低动物饲养密度、增加垫料更换次数以及室内的换气次数

4、在清理废弃垫料的地方设有排气罩,直接将废气抽出室外

5、熏蒸消毒时,实验室的门窗、通气口必须关闭密封以防外泄至其他楼层或户外。

二、污水

实验动物室清洗笼具、器械及地板,有大量废水排放。符合排放标准的动物排泄物可以直接排入一般废水处理系统;含有致病微生物,威胁人体健康及环境卫生的废水必须经化学处理消毒(如次氯酸钠)或高温灭菌处理后才能排放。使用清洁消毒剂要按产品使用说明及贮藏时间要求执行,避免过量使用造成污染增加。定期检查排水口是否因腐蚀破损而产生渗漏,使污水溢出。要注意废水中动物毛发、垫料、大量粪便等堵塞管道,禁止直接排入废水处理系统。

三、废弃物

实验动物的垫料、排泄物、尸体以及实验过程中产生的一次性耗材是主要的废弃物。废弃物的处理费用的较高,应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1、垫料的清理、收集时应在设有负压装置中进行,避免在整理过程中随空气飘散,影响环境。

2、废弃垫料要包装密封于塑胶袋中,避免臭气外泄和防止苍蝇、蟑螂、啮齿类动物侵入,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日,最好当日处理。

3、盛载废弃物容器应选择金属或塑胶材料,坚固耐磨,贮存容器及设施应经常清洗保持清洁。

4、废弃物的传送、清运,应避开动物设施繁忙时间,可选择每天固定时间清运一次。

5、工作人员必须穿戴防护装备,如工作服、口罩、面罩、手套和长筒鞋等。

6、运送废弃物的车辆应设有围栏,防止清运时泄漏、翻倒等意外事件发生,清运人员应穿上连体的衣服、胶靴及手套等防护措施。

7、动物组织4%甲醛溶液固定后带回各自实验室处理、四、实验室环保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

7.进境动物检验检疫程序 篇七

2008年11月24日

一、管理办法讲解:

一个总则八项制度

二、《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介绍

一、管理办法讲解:

《张江高科技园区进境生物材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分 第一章 总则(四条)

第二章 试点企业备案(四条)第三章 检疫审批(五条)第四章 报检和查验(五条)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七条)第六章 附则(二条)

一个总则九项制度

1、一个总则:

1.1目的和依据(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支持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促进张江高科技园区生物技术产业的发展,规范张江高科技园区内企业进境研发自用生物材料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1.2 进境生物材料名录(第二条、第四条)

按照《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83号令)规定: 医学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人类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 各种实验动物、模式生物;

各种动物的血液、血浆、细胞、组织,实验动物胚胎、遗传物质; 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动物尸体和土壤; 动物疫苗、血清、诊断液、动物性废弃物;

来源于动物的酶、蛋白质、抗体、DNA、RNA等各种提取物。在进境生物材料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上海检验检疫局公布《张江高科技园区进境生物材料名录》(附1)。

1.3适用范围(第三条)

适用于试点企业进口研发自用生物材料。

非研发自用的进境生物材料或进口企业不是试点企业的,仍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2、九项制度

2.1备案制度(第五条)

企业申请,遵循自愿原则,向浦东检验检疫局提交《张江高科技园区进境生物材料检验检疫改革试点企业申请书》。申请时,企业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进口生物材料承诺书”(附2); 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资格证明;

管理体系文件、内部生物安全管理文件; 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进口实验动物时需要); 实验室平面图;

符合国内标准的2级及2级以上生物安全等级证明或与国内标准等效的国外生物安全等级证明等。

2.2考核制度(第七条、第八条)

浦东检验检疫局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派考核小组对提出申请的企业按照《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4)进行现场考核。

上海检验检疫局对通过考核的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并颁发试点企业证书(附3),备案有效期为1年。备案期内,试点企业进口生物材料按照本办法管理,并免于动植物检疫审批要求的现场考核。

2.3 诚信自律制度(第六条、第十九条)申请试点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和硬件设施良好的实验场所,有完善的内部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且执行情况良好,进境生物材料使用记录完整,诚实守信且无检验检疫违规记录等。

企业对其进境生物材料的生物安全承担全部责任,企业生物安全第一负责人为企业法人代表。

2.4 检疫审批制度(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条)2.4.1 对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进境生物材料,进口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进境之前向卫监处办理《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向动监处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目录见《张江高科技园区进境生物材料名录》(附1)。

2.4.2 卫监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的审批;动监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初审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批时限总计7个工作日。

2.4.3 除特许审批外,一般不要求申请《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单位提交申请材料,网上申报即可申请。

2.4.4 对试点企业进口生物材料(除特许审批外)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实施一次审批,6个月有效期内分批核销的制度。2.4.5特许检疫审批流程:

如需引进我国法律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动物尸体和土壤,以及来自动植物疫情流行国家或地区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引进单位应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其数量、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的防疫措施,经上海检验检疫局组织考核,确定符合有关规定,并由上海检验检疫局主管局领导签署同意意见后,报国家质检总局办理特许检疫审批。2.5 报检制度(第十四、十五条)

2.5.1 试点企业可选择自理报检或通过其指定的代理单位报检进境生物材料。指定的代理单位应具有报检资质,相对固定,一年内不得变更两次。

2.5.2 试点企业报检时,应当持《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或《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及《试点企业备案证书》等相关单证到浦东局报检。浦东局受理报检后,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

2.6 现场查验制度(第十六、十七、十八条)2.6.1试点企业取得进境生物材料后,应到浦东局指定的查验场所接受检验检疫,未经浦东局允许不得擅自拆卸进境生物材料并使用。(查验点地址:浦东申江路2289号近川桥路,电话:58995978、58995381)

2.6.2浦东局应及时对试点企业进口的生物材料实施检验检疫,审核相关材料,核对货证是否相符,货物状态是否完好。如需要,可取样送实验室作进一步检测,检测期间生物材料应封存、不得使用。(有关动物血浆必须做相关病毒检测,需收费)

2.6.3 经查验合格的,浦东局做放行处理。查验不合格的,浦东局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填报重大业务事项报上海局相关业务部门,业务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2.7 台帐核销制度(第二十、二十一条)

企业应按照《张江高科技园区进境生物材料试点企业实验室生物安全考核要求》建立健全相关防护设施,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和人员配备;对进境生物材料应当做到专人管理,专门标识,单独放置,并建立专门台帐记录进境生物材料的使用情况;相关废弃物在遗弃前必须经高温高压消毒处理,并做好记录,以确保进境生物材料在运输和使用中不对人类、动植物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

试点企业不得将进境的生物材料移作其他用或以赠送、买卖、交换等转移所有权的方式给其他企业。因科研需要,需要使用其他单位进口的生物材料的或需要将进境的生物材料移至其他单位实验室使用的,应事先征得浦东局的许可,同时企业应做好进境生物材料流转台帐。

2.8 监督管理制度(第二十二、二十三条)

浦东局对其受理报检的进境生物材料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企业使用入境生物材料的场所和生物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符合性检查,并详细记录监督管理情况。

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

审核试点企业的诚信承诺书执行情况; 审核试点企业管理制度是否执行到位;

审核试点企业实验室操作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

审核进境生物材料的储藏、使用、废弃物处理等环节是否达到安全要求; 审核进境生物材料使用情况记录,是否按照审批用途使用; 实验动物的隔离检疫情况等。

2.9 行政处罚制度(第二十四、二十五条)

对在查验和监督管理中发现试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浦东局可视违规情况给予试点企业警告、情节严重的报局相关业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直接取消试点企业资格。

浦东局应当将进境生物材料的查验、监督管理、企业诚信情况定期向局相关业务部门报告。

二、《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介绍 考核依据:《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4)

进境生物材料种类繁多,形态各异,风险不一。《世界卫生组织实验室卫生安全手册》中的传染性物质危险性分级标准,将病原体分为4个危险等级,2004年第424号国务院令发布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其中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根据该条例,国家按照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3.1 一级实验室基本要求

3.1.1 生物安全防护水平(biosafety level, BSL)以《上海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凭证》为准,浦东新区社发局受理。3.1.2有防止节肢动物和啮齿动物进入的设计

3.1.3每个实验室应设洗手池,宜设置在靠近出口处

3.1.4在实验室门口处应设挂衣装置,个人便装与实验室工作服分开设置

3.1.5实验室的墙壁、天花板和地面应平整、易清洁、不渗水、耐化学品和消毒剂的腐蚀。地面应防滑,不得铺设地毯

3.1.6实验台面应防水,耐腐蚀、耐热,实验室中的橱柜和实验台应牢固。橱柜、实验台彼此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以便于清洁。

3.1.7实验室如有可开启的窗户,应设置纱窗

3.1.8实验室内应保证工作照明,避免不必要的反光和强光 3.1.9应有适当的消毒设备 3.2 二级实验室基本要求

3.2.1 应包含一级实验室基本要求

3.2.2实验室门应带锁并可自动关闭。实验室的门应有可视窗

3.2.3应有足够的存储空间摆放物品以方便使用。在实验室工作区域外还应当有供长期使用的存储空间

3.2.4在实验室内应使用专门的工作服;应戴乳胶手套

3.2.5在实验室内应配备高压蒸汽灭菌器,并按期检查和验证,以保证符合要求 3.2.6应在实验室内配备生物安全柜

3.2.7应设洗眼设施,必要时应有喷淋装置

3.2.8有可靠的电力供应和应急照明。必要时,重要设备如培养箱、生物安全柜等设备用电源

3.2.9实验室出口应有在黑暗中可明确辨认的标识 3.3 动物实验室基本要求

3.3.1建筑物内动物设施应与开放的人员活动区分开

3.3.2应安装自动闭门器,当有实验动物时应保持锁闭状态 3.3.3如果有地漏,应始终用水或消毒剂液封 3.3.4动物笼具的洗涤应满足清洁要求 3.3.5出入口应设缓冲间

3.3.6动物实验室的门应当具有可视窗,可以自动关闭,并有适当的火灾报警器 3.4 实验室内部管理基本要求 3.4.1有实验室安全负责人

3.4.2有基本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实验室防护服、面部及身体保护装置、手套、鞋等 3.4.3应根据实验对象、研究内容制定相应的标准操作程序,操作有害材料的安全行为程序 3.4.4特殊生物材料的确认(包括适当的标识要求)、安全存放与处置及监控、防失窃程序 3.4.5应建立生物安全内部管理制度,并包含紧急程序、事件记录内容

3.4.6进口生物材料的储存、使用记录、废弃物处理和处置记录应按有关规定的期限保存并可查阅

3.4.7实验室的每个出口和入口应可分辨,入口处应有标记,标记应包括国际通用的危险标志(如:生物危险标志、火险标志和放射性标志)以及其他有关的规定的标记

3.4.8个人物品、服装和化妆品不应放在有规定禁放的和可能发生污染的区域

3.4.9食品、饮料及类似物品只应在指定的区域中准备和食用。食品和饮料只应存放于非实验室区域内指定的专用处。实验室内禁止吸烟

3.4.10在工作区内不应配带戒指、耳环、腕表、手镯、项链和其他珠宝。不得在工作区内使用化妆品和处理隐形眼镜

3.4.11利器(包括针头、小刀、金属和玻璃等)应直接弃置于耐扎容器内并不得超过容积的2/3 3.4.12操作实验动物应穿戴耐抓咬、防水个人防护服和手套;应戴适当的面部、眼部防护装置,必要时,增加呼吸防护;应在生物安全柜内操作。摘除手套后一定要彻底洗手

3.4.13不允许积存垃圾和实验室废弃物。已装满的容器应定期运走。在去污染或最终处置之前,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方,通常在实验室区内 3.4.14所有弃置的实验室生物样本、培养物和被污染的废弃物在从实验室中取走之前,应通过高压消毒或其他被认可的技术处理,置于适当的密封且防漏容器中

3.4.15消毒处理后的实验室废弃物应交由符合危险废弃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并做好记录 3.5实验室常规防护要求 3.5.1管理要求

3.5.1.1实验室负责人应制定规定和程序确保实验室设施、设备、个人防护设备、材料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要求,定期检查、维护、更新,确保不降低其设计性能。3.5.1.2危险废弃物处理和处置、危害评估、安全调查记录和所采取的相应行动记录应按有关规定的期限保存并可查阅。

3.5.1.3儿童不应被批准或允许进入实验室工作区域。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动物不得带入实验室。

3.5.2人员防护要求

3.5.2.1实验室内工作必需穿防护工作服。离开实验室到非工作区(如餐厅、图书室和办公室)之前要脱掉工作服。所有工作服或在实验室处理或由洗衣房清洗,不准带回家。3.5.2.2接触传染性材料和接触污染表面时要戴乳胶手套。完成传染性材料工作之后需经过消毒处理,方可脱掉手套。待处理的手套不能接触清洁表面(微机键盘、电话等),不能丢弃至实验室外面。脱掉手套后要洗手。如果手套破损,先消毒后脱掉。3.5.2.3必要时必须戴安全眼镜、口罩或其他防护设备。

3.5.2.4在工作区内不应配带戒指、耳环、腕表、手镯、项链和其他珠宝。3.5.2.5食品、饮料及类似物品只应在指定的区域中准备和食用。食品和饮料只应存放于非实验室区域内指定的专用处。

3.5.2.6实验室应时常监测生物安全柜以确保其设计性能能够符合相关要求,应保存检查记录和任何功能性测试结果。在安全柜上应有作为检查证明的标记。3.5.3实验操作要求

3.5.3.1严禁用嘴吸取试验液体,严禁将实验材料置于口内。

3.5.3.2禁止用手对任何利器剪、弯、折断、重新戴套或从注射器上移去针头。3.5.3.3工作台面至少每天消毒一次。发生具有潜在危害性的材料溢出以及在每天工作结束之后,都必须清除工作台面的污染。对漏出的样本清除时应使用经核准的安全预防措施、安全方法和个人防护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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