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评估的发展(精选8篇)
1.纳税评估的发展 篇一
纳税评估优秀案例——某药业有限公司纳税评估案例
字数:3338
来源:财税前沿 2010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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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容提要
某药业有限公司为一制药企业,主要生产猴耳环消炎胶囊和复方木芙蓉涂鼻膏两种产品。2006年1季度以来该企业的销售收入和实现税收呈明显下降趋势,2006年4月11日被××县国税局列为重点评估对象。县局成立分管局长任组长,企业责任区税收管理员、评估业务分管科长、综合业务科科长等任组员的评估小组,以税负分析为中心,以收购农产品进项抵扣分析为重点、以产品品种结构及原材料库存数量、生产能力和产品销售量分析为基本点、依托计算机设定的评估指标,采取人机结合的方式展开分析评估。至7月24日,历时三个月的评估处理终结,对某药业有限公司共追缴税款、罚款、滞纳金计55.69万元。
二、案例介绍
(一)分析选案
1、选案背景。制药行业既是龙里县的支柱产业,也是全县财源建设的重点行业。但2006年1?3月以来制药行业税收大幅下滑,同比下降471.32万元,降幅达169.28%,剔除国家大政方针(如治理商业贿赂)及市场等因素的影响,下降仍然很大。县局决定选择部分制药企业,以纳税评估的方式进行解剖,以查清行业税收大幅下滑的原因。同时,负责制药行业税源管理的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管理中发现部份制药企业各月进项较大,存货余额较高,在存货较多的情况下,仍持续购进大量原材料,由此把该企业纳入了评估范围。
2、对象筛选。××县国税局开发的纳税评估软件在按照设定的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农产品收购进项比率、单位产成品原材料耗用率、增值税税收负担率、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存货周转率、应收(付)帐款变动率8个评估指标对贵州省龙里县某药业有限公司进行自动评估分析后,发现有二项纳税评估指标异常,其中农产品收购进项比率远高于全省中成药制造业农产品收购进项比率(60%)的预警值,农产品收购发票所列进项税额与所有进项税额之比高达98.76%,经过批准将该企业确立为评估对象。
3、疑点分析。××县国税局按照上级局公布的关于中成药制造的8个纳税评估指标,采集了基期、评估期相关收入费用、利润,存货、原材料耗用,应收应付款项等数据,经过细致的数据对比和审核分析,发现该药业有限公司2006年2月份的农产品收购进项比率为98.76%,远远高于省局发布的60%的预警值。进一步调查,该公司2006年1-2月收购中药材猴耳环叶(干枝)11671公斤,价值826306.8万元,涉及进项税额107419.884元,采购农产品数量金额巨大。而据税收管理员掌握的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显示: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能力正常,也未研发出任何新产品,为何需采购如此多的农产品呢?为此,审核评析人员质疑该企业可能存在虚开虚抵农产品收购发票及税负偏低的问题,决定对其进行约谈,并拟定了约谈提纲,发出了《税务约谈通知书》,指出异常涉税指标,要求企业对评估初步确认的问题进行自查,一并作出合理的解释。
(二)约谈举证
为摸清该企业农产品收购进项比率偏高的原因,按照纳税评估工作业务流程,2006年4月15日管理人员首先对该企业财务总监兼会计主管李某进行了约谈,要求其对疑点问题作出合理的解释及详细的说明。在约谈举证中,纳税人的陈述说明不仅未能消除疑点,反使疑点加剧,纳税人一接触到重要的,实质性的问题或推委搪塞、顾左右而言他或吱吱唔唔、东扯西拉,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提出的分析疑点和质询问题也不能提供相应举证材料,导致约谈没有进展。
(三)实地核查
基于税务约谈无法消除疑点问题和充分认定评估指标分析的可行性基础上,指出农产品收购进项比率指标的异常,企业的购进环节很有可能存在问题。经批准该局派出两名税收管理员有针对性地到该企业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审核有关帐簿凭证。在实地了解到该企业由于没有中药材处理设备,其购进的中药材全部委托其他两家制药企业进行加工处理,为进一步搞清楚该企业实际购进的农产品数量,4月21日县局再派员到这两家受托加工企业调查核实其为该药业公司加工的情况,提取了相关证据资料。在对该企业农产品收购业务相关帐务处理记录及有关的会计帐、仓库帐、银行存款日记帐、现金日记帐等证据材料的检查中,发现纳税人在农产品的购进和抵扣方面存在严重问题:①仓库帐与实际库存不符;②仓库帐与会计帐不符;③委托加工业务帐与外调取得证据资料不符;④会计原始凭证存在严重逻辑错误,销货人收款收据时间早于现金支票时间;⑤农产品质检报告反映的农产品来源地和农产品收购发票上反映的农产品来源地不同。初步判定该企业存在涉嫌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虚抵进项税额的嫌疑。
(四)评估处理
根据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要移交稽查部门处理。我局税源管理股于4月28日按程序将该案源移送县局稽查局进行查处。稽查部门依法对该企业下达了处理处罚决定书,于7月24日查结该案,稽查结果表明该公司2005年?2006年3月间存在虚开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行为,涉及金额264.69万元,偷税34.41万元,追缴税款、罚款、滞纳金共计55.69万元。针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征管漏洞制定《征管建议书》反馈相关税源监控岗。
三、评估建议
1、构建企业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良性互动机制,形成纳税评估为税务稽查提供有效案源,税务稽查保证纳税评估疑案的有效落实。该案中,开展纳税评估之前4个月纳税人申请抵扣农产品收购发票34份,涉税金额132.64万元,抵扣进项税额17.24万元,开展纳税评估之后4个月纳税人申请抵扣农产品收购发票份税为0,入库增值税款是开展纳税评估之前的2.59倍。
2、税收管理员须采取多种途径、形式提高与管户税源直接相关的有用信息的获取能力,最大限度占有评估所需的有用信息,了解行业特点,熟悉行业财务制度,掌握行业税收政策。
3、建立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长效机制,防止虚抵进项税额。一是严把用票资格审核关,对农产品开票对象进行具体的分析和严格把握,加强跟踪监控。二是严把抵扣关,对农产品收购凭证实行“先审核、后抵扣”的办法。先审核,税收管理员在纳税申报之前,对纳税人当期准备申报的农产品扣税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核,事前控制;后抵扣,经税收管理员审核无误的农产品扣税凭证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4、探索科技之路,增强查找疑点问题、筛选对象的及时性和实效性,该案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上级局发布的中成药制造行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指标及预警值自行探索开发的简单的纳税评估软件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通过采集录入纳税评估所需涉税信息后,软件在纳税人申报期结束后,自动提示纳税评估指标是否异常,为审核评析人员指明了纳税评估的重点和方向。
四、本案点评
1、案例概述
本案选择制药行业中的低税负企业为评估对象,以税负分析为中心,以收购农产品进项抵扣分析为重点、以产品品种结构及原材料库存数量、生产能力和产品销售量分析为基本点、依托计算机设定的评估指标,采取人机结合的方式展开分析评估。
2、评估各环节的特点做法
在选案环节,结合同行业税负持续下降的趋势,依托制药行业设定的评估指标,采用计算机自动筛选和人工分析筛选,选准对象。
在评估分析环节,运用农产品收购进项比率与上级局发布预警值相比对分析,找出涉税疑点。
在约谈举证环节,评税人员应在约谈前,拟定详细的约谈提纲,使约谈过程更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这样,一方面找准切入点,让企业难以自圆其说,及时地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通过企业参与约谈的态度,从中可判断出企业存在问题大小的程度。
在实地核查环节,通过对企业生产能力的实地调查,进一步掌握其农产品来源、存储及加工情况,找准存在的主要问题,从而提高了纳税评估工作效率。
2.纳税评估的发展 篇二
2010年修订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指出: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利用获取的涉税信息, 对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评价, 并作出相应处理的税收管理活动。比起2005年颁布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 (试行) 》中关于“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 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 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的表述, 对纳税评估的界定更为精准。
目前, 新税收征管法正在进行修订前的调研和意见征集, 有望在2012年底前通过, 修订工作的重点之一就是规范纳税评估工作。在未来新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初稿中, 将“纳税评估”改为“税收评定”, 其评定的过程既可以利用一定的分析系统, 将大量信息与申报情况比对, 进行办公室评定, 即我们所指的“案头评估”, 也可以采取实地检查的方式, 调查取证, 确定纳税人申报的准确性, 最终由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未缴少缴税款进行确定并通知纳税人执行。在核查过程中, 如果发现纳税人有故意偷税的情况, 涉嫌犯罪的, 交由稽查部门进一步调查核实, 对其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2010年10月开始实施税源专业化管理改革试点, 几乎在同一时间, 发布了修改后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办法》中指出, 将纳税评估确定为税务机关进行税源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在纳税人履行申报缴纳税款义务之后, 税务机关进行税源管理的必经程序, 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执法行为。税务机关可以运用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一切手段, 对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核实, 经过纳税评估程序, 确定纳税人依法实际应纳税款, 促进纳税遵从。至此, 税收征管工作正式步入“依托信息管税、以纳税评估为重点”加强税源管理的发展新阶段, 而纳税评估将成为新税收征管模式的核心环节。
二、当前基层税务部门纳税评估存在的问题
(一) 评估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纳税评估专业性较强, 要求评估人员精通税收业务知识、相关财务知识和企业生产工艺流程, 而目前大多数纳税评估人员还不能掌握对企业财务进行审核、分析、测算、取证、质询等技能, 只能是象征性地走走过场, 难以评析出企业财务存在的问题。
(二) 评估信息资料相对不足
目前, 运用评估信息资料主要来源于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收管理员日常采集、发票领购开具等内部信息资料, 来自税务外部的信息却很少, 造成信息交流不畅通。税务部门与政府相关部门之间还没有完全建立起长效稳定的信息交流机制, 形成信息共享。
(三) 纳税评估深度相对不够
纳税评估工作是一项业务性较强的综合性工作, 要求评估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 审定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但是, 目前评估人员不善于从掌握涉税信息中找出蛛丝马迹, 挖掘深层次的问题, 使很多评估工作流于形式。
三、改进纳税评估工作的设想和建议
(一) 建立科学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
要建立纳税评估指标数据库, 对不同规模、类型、行业企业正常经营状态下的收入、成本、利润等指标进行纵对比分析和综合测定, 在广泛调查的基础上收集资料, 最终确定评估分析指标体系。
(二) 改进纳税评估方法
现行的评估方法还不够系统, 评估指标单一, 没有建立起相关的行业评估模型, 更多地依赖评估员的专业判断和经验审核, 定量分析不够, 评估一户耗时耗力, 成效不显著。因此, 应着手改进评估方法:比如对于同一企业历年纳税额的对比, 相同行业、相近规模企业税负、税额的比较等等。在纳税评估的起步阶段, 我们要克服畏难情绪, 本着先易后难、评估对象由少到多, 评估范围由小到大的原则进行。先将重点税源户、税负异常变化、长时间零税负申报、纳税信用等级低下的纳税人、容易发生偷漏的税种列为纳税评估对象, 总结评估经验, 完善评估制度, 再逐步扩展到所有纳税人、所有税种。
(三) 注重约谈技巧
对于一些难以直接求证的疑点问题, 在约谈开始时可不做笔录, 先与被约谈人聊聊天, 打听打听经营情况和难处, 拉近双方的距离, 让其放松戒备, 当捕捉到有价值的信息后再开始做笔录。对于疑点多、线索不清、申报资料又不规范的纳税人, 约谈时可虚实结合, 先就某一问题反复提问, 被约谈人必定全力应付, 而对其他问题无暇顾及, 此时再将疑点正面抛出, 势必容易暴露出真相。
(四) 拓宽信息渠道, 提高信息质量
一是建立和完善评估信息提供机制。应该通过法规、规章等形式, 制定评估对象必须提供的信息项目和具体要求, 以确保评估信息的准确全面。二是依托计算机网络, 提高信息收集能力和质量。目前网络申报的普及率越来越高, 这大大促进了评估所需信息的电子转换能力, 有助于减少人工输入信息量, 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三是构建税务信息数据库。通过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 将纳税人分散于税收征管系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局、经贸局、商业银行等内部、外部系统的纳税人涉税信息进行共享、抽取和对比分析, 实现对纳税人的经营情况、纳税情况、资金运用情况等各类涉税信息的全面掌握。
(五) 理顺税源管理、纳税评估和稽查的关系
3.纳税评估的发展 篇三
关键词:纳税评估;税收遵从度;提高;建议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2.02.39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2-92-02
近年来,随着税收征管工作的深入发展,纳税评估作为税收征收管理的一项重要手段,在规范纳税人纳税行为、督促纳税人依法纳税、促进征管质量和效率提高等方面,发挥了突出作用。但目前纳税评估工作在提高纳税人税收遵从度上,尚有一些实际的问题,限制了征管水平的进一步提高。本文从分析纳税人税收遵从度不高的原因、纳税评估工作的开展现状及问题入手,对如何通过纳税评估工作,提高税收遵从度,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一、“税收遵从度”的含义及影响税收遵从度的因素
(一)“税收遵从度”的含义
税收遵从度,是指纳税人基于对国家税法价值的认同或自身利益的权衡,而表现出的主动遵守服从税法的程度。较高的税法遵从度,表现为纳税人依法及时准确地缴纳税款。其缴纳的税款,趋近于法定的应缴税款,税收违章违法行为降低到最低限度。通俗地讲,税收遵从就是指纳税人依照税法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主要包含及时申报、准确申报、按时缴纳三个基本要求。
(二)影响税收遵从度的主要因素分析
1、政策制度执行标准不一致,纳税人选择纳税不遵从
如果税务机关在具体执行税法落实征管制度时,执行弹性大,缺乏一致性,就会使纳税人选择不去遵从。纳税人若诚心遵从,其实施的结果将使税负的分配不公平,那些主动遵从纳税的诚实纳税人就会“吃亏”。而当诚实纳税人意识到自己经常“吃亏”时,其自觉遵从水平就可能下降。
2、税收制度不够简化,纳税人懈怠纳税遵从
过于复杂的法律条文和过于繁琐的计算,在很大程度上也影响着纳税遵从度。纳税人可能缺乏专业的知识和技能实现遵从,或者因遵从成本过高而选择放弃。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税务人员和专业财务人员,也不可能有足够的知识和信息,做出完全客观公正的判断或裁决,出现了“外行看不懂,内行记不住”的现象。于是便产生这样的结果:一些不遵从行为未被发现,而一些原本遵从的行为可能被否决。
3、税法宣传力度不够深入,纳税人不知道纳税遵从
纳税人了解税法,懂得税法,能够确定自己所从事的经营活动应如何纳税、纳什么税,是提高纳税遵从度的基础。在我国目前经济社会条件下,纳税人了解学习税法的途径,主要靠税务机关的税法宣传。但目前税务机关的税法宣传,受人员、时间、财力、纳税人素质等诸多因素的困扰,存在宣传深度不够,停留在表面工作上。而且宣传工作如果失当,还会造成纳税人感到征纳之间权利不对等、差距过大,纳税人接受税法宣传的主动性大大降低,对税法宣传产生抵触,造成不知道如何做到纳税遵从。
二、纳税评估工作现状及问题
(一)纳税评估工作方式以“被动评估”为主,缺乏开展工作的主动性
目前,基层评估人员和税收管理员开展的纳税评估工作基本上是“被开展”方式。即上级管理部门根据当年工作重点或税收等工作需要,为基层税务所确定评估对象,或是对管理员平台提示的对纳税人不按期申报纳税,进行迟报催缴工作。而真正根据自己管户的经营及纳税情况进行分析,寻找疑点,从而主动开展的纳税评估非常少。当然这主要也源于数据来源以及应用软件的支持不够。
(二)纳税评估工作质量不高,技术性有待于提高
由于基层税务所日常征管工作量大,事务性工作繁多,导致税收管理员在开展纳税评估时,对评估对象的核实不够深入,仅停留在表面,再加上缺少必要的数据支持,对纳税人的核实只能就事论事,没办法达到以点带面的效果。长此以往,评估工作就会失去对纳税人的约束力,从而使纳税评估工作的作用弱化,纳税人也逐渐对评估工作产生了“免疫力”,从而降低税收遵从度。
(三)纳税评估工作考核指标的设定不够科学,导致评估工作流于形式
由于管理部门对基层税务所的评估户数和评估金额都设定了指标,作为考核税务所工作的标准,因此基层税务所在开展评估工作时存在抵触情绪。为了完成工作指标,明显存在凑评估户数和补税金额的情况,从而降低了税务所和管理员工作的主动性和深入性,导致评估工作很难产生效果,从而流于形式。
(四)纳税评估工作与征管、稽查在工作职责划分以及工作衔接上不够明确
1、各部门都不管。如:在开展纳税评估过程中,如遇到纳税人不能提供合理有效的证明涉税问题的资料或是纳税人拒不配合,或是在评估纳税人当期涉税问题的过程中,发现其以往年度可能存在重大偷漏税问题时,可以选择移交税务稽查部门进行进一步检查。但是稽查部门对接到评估部门移交过去的转稽查的纳税人,并不是全部立案检查,而只是根据自身工作安排,有选择性的对一部分纳税人实施税务稽查。这就导致上述没有被立案检查的纳税人,成为了“真空地带”,而可能存在的涉税问题也被忽略,长此以往,必然会导致纳税人对税收不遵从抱有侥幸心理。
2、各部门争着管。对于一些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经常会被列为各部门的工作重点。往往会出现去年评估查,今年稽查查的情况。如:近几年来由于房地产热,加之该行业在收入、成本核算中的复杂性,因此,连续几年来都被列为评估部门和稽查部门的工作重点。然而,由于实际工作中难免会存在一些检查期间或是检查范围交叉的情况,因此会造成纳税人重复劳动,从而加大纳税人的纳税成本。
(五)内部数据和外部数据匮乏,评估指标体系实用性较低
1、税务机关上下级之间以及内部的征收、管理、稽查各部门之间协调不够,许多必要的资料和信息数据不能充分共享,导致内部数据匮乏,信息来源单一,除了申报数据,没有其他可以利用的数据,从而使得纳税评估的前期数据分析只能停留在“以表审表”阶段。
2、税务机关外部信息来源渠道受限制,难以实现与银行、海关、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跨部门的信息交换,制约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信息的完整性和正确性的判断力。
3、评估分析指标体系的科学性、实用性有待提高。现行纳税评估指标,主要是人工设定预警标准值。而预警标准值,又缺少必要的测算和分析过程。因此产生的预警结果,往往不能真实反映出纳税人的涉税问题,从而也在一定程度上,给税收管理员造成了额外的工作负担。
三、通过纳税评估工作,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的几点探索
(一)在纳税评估工作中做到规范执法,依法治税
评估人员在开展纳税评估的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评估和检查。这首先要求评估人员要熟悉政策条文并能正确应用,减少执法的随意性。在发现纳税人存在涉税问题时,应对纳税人说明其存在问题的原因,告知其应适用的税收政策,并严格按照税收程序法的要求,对纳税人的涉税疑点进行处理,谨慎使用税收裁量权。做到“少一分不漏,多一分不征”。让纳税人体会到税收执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使其权利能得到有效的保障。长此以往,才能使纳税人自觉对纳税产生遵从性。
(二)简化纳税评估文书,优化纳税评估流程
办税流程越复杂,纳税人承担的时间成本、货币成本、心理成本等遵从成本就越高,税法遵从度也就相应越低。因此,评估工作在保证不违背程序法和不影响工作质量的前提下,文书种类尽可能简化,文书设计尽可能简明,让纳税人易于理解和操作。另一方面,还要不断优化纳税评估工作流程,确保内部工作衔接有序,尽量节约纳税人的时间成本。同时,若根据工作需要修改现有文件,一定要秉承谨慎性原则,特别是如果修改了文件内容,一定要修改相应的工作流程,做到实体与程序相匹配、相适应。
(三)在纳税评估过程中引入税法宣传
在开展纳税评估的过程中,应将税法宣传引入其中,对于经评估发现问题的纳税人,在责成其补缴税款滞纳金的同时,还应将正确的计税方法以及行业税收政策,向纳税人做好宣传和辅导。这样才能使纳税人在知道哪里错了的同时,掌握正确的纳税方法。另一方面,对于专业评估所而言,一般是按行业对纳税人实施纳税评估,在评估工作开战前,现制作出该行业的纳税指南,既可以作为本部门的工作指南,也可以借此向纳税人普及行业纳税常识。理解税法是税收遵从的基础和前提,客观上讲,有一些纳税人纳税不遵从,并不是由于其主观因素,而是其对税法的理解有误所致。所以,纳税评估工作一定要将税法宣传做为工作的一个侧重点。高质效的纳税评估工作,应该肩负两个使命,一是精准地打击“不遵从”,二是指导纳税人正确理解税法,从而自觉做到“遵从”。
(四)进一步完善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体系
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健全纳税遵从奖惩机制。将银行、工商、公安、土地、建设等相关部门信息及时导入税收征管系统,对数据进行整合、对比、分析,准确把握企业经营动态及应纳税情况。实行分类服务管理方式,对纳税信誉等级好的纳税人,在管理中应以程序性服务为主,并给与一定的优惠和荣誉,促使其保持较高的纳税遵从度;对纳税信誉等级低下,特别是大额欠税企业进行公告,增强对恶意欠税行为的社会舆论监督,敦促企业提高税法遵从度。
参考文献:
[1] 阮静.从税收文化看税收遵从度的提升[J].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10,(07).
[2] 许评.有限理性下的税收遵从研究[M].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4.纳税评估制度的国际借鉴 篇四
纳税评估是源于美日德等国家的税务审计制度、美英法系的诉辩交易程序和日韩的行政指导制度的综合体[1]。税务审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税务审计,泛指相关主体从税收角度对各种经济活动和涉税事项进行的分析评定;狭义的税务审计,是对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情况做出的评估[2]。诉辩交易程序是指为了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在法官许可的前提下,控诉方和被告人或者辩护律师经过谈判和讨价还价来达成被告人认罪以换取较轻定罪或刑罚的协议。其精神实质是可以获取被告人对法律的信任,最大限度地减少因刑罚而产生的负面效应。日韩的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需要,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的符合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的指导、劝告、建议等行为。行政指导具有非强制性,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日本、韩国认为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民主和积极的管理形态,而行政指导具有简便性、温和性和实效性的特点,是在政企双方共同受益基础上采取的民主而积极的行政管理手段,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以上三种制度的有关具体规定及其所蕴含的相关法律精神,为纳税评估制度的建立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一、国外纳税评估的理论基础
税收流失一直是世界各国税务管理当局面对的重大问题。西方发达国家普遍认为,刻意偷逃税收的纳税人只是少数,大部分纳税人是想诚信纳税的,既使出现税收问题,也多是由于纳税人的非主观意愿造成的。因此,建立以纳税评估为核心的税收管理制度,对于有效配臵税收资源、科学监控税源、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且已被纳税人普遍接受。
(一)税收遵从理论是纳税评估最核心的基础理论。1964年,美国国内收入局实施了一项名为‚纳税人遵从测量程序‛的计划,主要目的是评估纳税人的纳税自觉性、纳税申报的真实性、是否存在偷漏税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因此,纳税评估理论的基础源于对纳税不遵从行为的评判与测量。从1983年起,美国将纳税遵从理论作为纳税评估的基础理论。美国社会学家墨顿的差异行为理论认为,人们面对强制性的指令可能会有五种不同的现实反应,即遵从、创造、形式主义、隐退和反判[3]。如果纳税人依法纳税,表现出来的就是税收遵从;反之,就是税收不遵从,具体形式有偷逃税、欠税或税收延迟、骗税或抗税。税收遵从是指纳税人遵照税收法令及税收政策,正确计算并向国家缴纳各项税收,服从税务部门及税务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范的管理行为。西方国家通常利用以下三个征管指标分别反映税收遵从:一是申报遵从,即实际申报收入的纳税人占注册登记应申报收入的纳税人的比例;
二是报税遵从,即纳税人申报的税额占实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的比例,或叫申报准确率;三是缴税遵从,即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款占纳税人申报的税款或税务部门核定税款的比例。
税收遵从程度可以通过税收遵从度来衡量。税收遵从度是指纳税人受主观心理态度的支配所表现出来的对税法的遵从程度,是税务部门对纳税人依法照章纳税状况的评估和描述。税收遵从度的提高,依赖于纳税意识的提高(主观原因)和税制的制定与执行(客观原因)。主观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纳税人的政治偏好。主要是指纳税人对政府是否信任及信任的程度,对政府的经济政策是否满意及满意的程度;二是纳税入的纳税意识。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可以有效提高纳税遵从度。三是纳税人的纳税心理。从心理学的角度分析,纳税人可分为本我型、自我型和超我型。在‚本我‛的贪婪本性的作用下,不会自觉缴税的纳税人,一定是一个自私的不遵从者;能‚自我‛约束的纳税人会认为应该主动缴税,则有可能成为防卫型遵从者;在‚超我‛的境界中,纳税人会认为缴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一定是一个忠诚型遵从者[4]。四是纳税人对税务人员的印象。主要是指纳税服务态度,税务人员的优质服务可以调动纳税人的积极性。客观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税制效率。合理的税基、恰当的税种、适度的税率、公平的税负、简捷的程序、明确的规定以及严格的激励约束机制等能促进税收遵从度的提高;二是征管效率。高效便捷的纳税服
务机制和税收征管体系,能引导纳税人实现税收遵从;三是征纳成本。征纳成本越低,越有利于税收遵从度的提高;四是税款使用的透明度。国家有效地分配使用税收,为广大纳税人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西方发达国家的税收遵从理论是解决税收流失的有效途径[5]。
(二)流程再造理论是纳税评估合理化的先进理论。流程再造原称业务流程重组、企业流程再造,是对业务流程进行根本的重新思考和彻底的重新设计,以求在质量、成本、业务处理周期等绩效指标上取得显著的改善,是90年代由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的计算机教授迈克尔〃哈默和管理顾问公司董事长钱皮提出的,其基本思想就是把某项完整的工作分成不同部分,由各自相对独立的部门依次进行的工作方式。流程再造本身是一套比较完整的理论体系,再造的不仅是流程,同时还有人员观念、思维方式、管理习惯、组织结构、组织文化的转变。近二十年来,随着英美等发达国家‚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政府部门借鉴企业的先进管理理念和方法已成为一种趋势。流程再造以顾客为导向的原则与税收服务的要求一致,都是着眼于满意度的提高。作为国际最新的管理理论,流程再造理论在指导税收征管改革实践方面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广阔前景。欧美国家在税收工作中引入‚顾客‛概念,并以‚顾客‛为导向,给税收工作带来新的管理理念和服务理念,不仅可以建立起从‚基本不相信纳税人‛到‚基本相信
纳税人‛的服务机制,让纳税人感受到理解与尊重,而且有助于解决征、管、查等协调衔接不畅的问题,实现税收管理质的飞跃。流程再造理论对处于税收业务流程中的重要环节的纳税评估的定位提供了全新的理论支持,对税收征管改革和传统的税务行政管理模式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即改变传统税务管理以职能为导向的组织结构,建立以咨询、受理、核批、调查、评估、检查和执行等七个环节为主的扁平化的税收业务主流程,是建立健全纳税评估工作流程的重要指导思想[6]。
(三)纳税风险管理理论是现代管理科学与税收管理相融合的产物。风险是指在某一特定环境和时间段内,某种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包括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经济属性[7]。风险管理是指经济单位透过对风险的认识、衡量和分析,选择最有效的方式,主动地、有目的、有计划地处理风险,以最小的成本争取获得最大的安全保证的管理方法。风险管理能促进决策的科学化、合理化。风险管理理论产生于20世纪30年代,最早由美国宾西法尼亚大学的所罗门〃许布纳博士于1930年在美国管理协会发起的一个保险问题会议上提出的。20世纪70年代以后,风险管理在政府管理、财务管理、审计等领域日益受到关注。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先后颁布了风险管理体系框架和国家风险管理标准。八大要素即为风险管理的核心内容:一是内外环境。同其他管理活动一样,风险管理也是在一定的环境下进行的,也要受到环境中
各种因素的影响。二是目标设定。分为战略目标、经营目标和合规目标。三是事件识别。指识别可能对主体产生影响的潜在事项,包括区分代表风险和机会的事项。四是风险评估。指对识别的风险进行分析,以便确定管理的依据。五是风险应对。即针对识别出的风险提出应对策略,分为规避风险、减少风险、接受风险和共担风险四类。六是控制活动。是指设计的程序和政策,操作的目的是管理和控制风险。七是信息与沟通。加强信息交流与沟通,确保获取管理和控制风险所必需的信息。八是监控。整个流程尤其是风险控制和程序必须被监控,以评估、确认其需要修改或采取的补救措施。风险管理本身具有其内在的规律性,在不同的组织之间具有一定共性,可运用于管理税收风险。
税收风险是指在税收管理中,对提高纳税遵从目标实现产生负面影响的可能性,税收风险又称税收遵从风险。税收风险管理是指税务机关运用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方法,合理配臵管理资源,通过对税收风险进行分析识别、等级排序、应对处理以及过程监控、绩效评估等措施,不断提高纳税遵从度的过程和方法。税务机关总是根据其拥有的资源条件,以提高纳税遵从度为基本目标,但是要保证纳税人的全面遵从,这些征管资源又总是有限的。因此,科学有效的税收管理必须尽量将有限的资源进行合理的配臵和充分的利用。税收风险管理不是一个技术性的手段,是科学审视管理资源和目标之间的关联关系,税收风险管理不仅仅是为了
更好地选择税务审计、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更是通过预先分析、发现并采取积极措施解决问题,以达到最大限度地发挥税收遵从作用的目的。
(四)法理依据是纳税评估理论的重要理论依据。法理一般是法的原则、理论,用于法律不足以解释某一法律关系或事件时使用,目的在于弥补法律的空隙。法理不是成文法,特殊情况下,可以补充法律的不足,被当做法律使用或作为某一案件判决的参照,一般用于学理研究,指导法律的改进和提升[8]。法理依据是指国家、集体或个人在行使某项权利时所依据的法律理论。法理依据是一种抽象的、概括的法的形式,是形成某一国家全部法律或某一部门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学理,在一定意义上是法的渊源。‚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律制度的基本准则。法律‚事实‛是指有证明力、说服力的法律构成。更确切地说,是一种主观认知下的事实描述。法哲学已说明‚这不是一个纯粹认识的行为所能确定的,而是一种决断,必须借助权力来做成‛[9]。在税收工作中,税务机关通常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劣势,且时过境迁的自然力量又很难重现客观真实事实,‚法律思维方式所追求的结论是尽可能地令人接受,而不可能达到绝对必然的‘真’”[10]。因此,授权法律执行者能动地推定事实,即估值征税已成为各国税收法律的基本内容之一。纳税评估测定的具体税收‚应然‛事项(税收义务)能否转变为‚实然‛(税收收入),关键在于纳税
评估行政作为的法律依据,因为‚行政行为是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依法运用行政权力对特定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特定事项所做的法律行为‛[11]。国外税收法律制度中税收估征法律条款授权税务机关在规定条件下依事实材料进行估计、做出修正或认定纳税人税收义务的决定。而纳税评估就是对税收法律事实进行推定,而推定本身并不能保证构建事实的法律上的正确性。因此,纳税评估应遵循以下法律规则:一是适用范围规则。法律强制权力应该运用于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法律强制性是对被认为违反法律秩序的行为责任者做出调整的实在行为。各国对税收评定的适用范围规定不尽相同,但比较一致地对未按法律规定申报税收、会计账簿毁损或无法查证申报、对有质疑的申报都被列为法律适用对象。二是构建事实规则。必须根据法律规范的主观理性和逻辑去构建事实。逻辑推论法律事实涉及两种:一方面,据以做出推断的基础事实,必须用客观证据予以证‚实‛;另一方面,是根据基础事实而假设存在的推定事实,它不用证据证明直接以法律规则予以认定。三是举证责任规则。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规则。四是要式行政规则。要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具备某种方式或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国外税收法律明确规定必须制作税收评定行政决定文书。五是保障权利规则。要依靠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保障权利[12]。
二、国际纳税评估的通行做法
无论是我国香港地区、新加坡的‚评税‛,德国、美国的‚审计‛,还是英国的‚估税‛,其实质都是纳税评估,且借助于现代化的信息网络优势,成为国际上较为通行的一种税收管理方式。
(一)美国的税务审计。美国税收征管实现现代化,纳税评估智能化程度较高。美国国内收入局下属各级检查部负责纳税申报资料准确性、真实性的评判工作,首先由西弗吉尼亚州的计算机中心自动对申报资料进行分类,然后通过筛选过程核实纳税人是否正确申报,并以此估算其税款。具体有五种常用方法:一是判别函数系统,此为计算机实现的模型系统,通过对历史数据的分析,选出最可能有不遵从行为的纳税人。二是纳税人遵从测度程序,即通过数理统计方法给出判别函数系统的参数估计值。三是资料完善程序,即通过此程序检查出申报表填写计算错误,并通知纳税人重新计算后的应纳税额。四是信息匹配程序,即该程序通过和银行、劳工委员会的相关资料与纳税申报表对比,检查遗漏和不正确的项目。五是特殊审计程序,即运用由计算机和定期改变的手工选择标准而设计的很多特殊审计程序,比如针对退税额、申报扣除额、调整后的所得等特殊审计程序,旨在提高纳税评估的有效性、公平性和权威性。
(二)新加坡的‚评税‛。有三个特点:一是分工较细;二是重视纳税人的自查自纠;三是评税智能化。新加坡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评估主要依托两个电子信息库:即通过电子信息系统,向社
会各界调取纳税人的相关资料,构成评税情报库;通过纳税申报采集纳税人的收入、支出、扣除等涉税信息,构成申报信息库。采用两种方法开展纳税评估:一是核对法,即通过评估情报库和申报信息库的信息进行核对比较,据此对申报纳税作出正确评估。二是财务分析法,即评税师对已经掌握的各行业财务指标的标准值即平均值进行财务分析,利用计算机系统对偏离标准值的纳税人进行评估。新加坡税务机关纳税评估工作的依据是纳税人申报纳税时提供的资料和评估人员通过其他渠道收集的相关信息。在评估工作中,如果发现纳税人有违法事实,一般都要先给纳税人一个主动坦白的机会。如纳税人不配合,税务机关会将违法行为定性为主动事故并追究其相关责任。如果纳税人对评税结果有异议,可先缴税再申诉举证,举证责任在纳税人。如评税机构拒绝修正,纳税人可上诉至税务检讨委员会,如仍维持原评税结果,纳税人可到法院起诉,由法院进行最后裁决。
(三)澳大利亚的纳税风险评估。澳大利亚国税局认为纳税人实行自行申报、自行审核后,虽然提高了工作效率,但也增大了纳税风险,因此,必须对纳税人的涉税资料进行审核,重点是纳税风险评估。主要做法有:一是收集整理纳税人的信息。一方面,是税务人员甄别后的举报和银行、海关、移民局、证券市场信息以及能提供1000户企业、母公司的财务等多方面信息形成的外部商用数据库;另一方面,内部数据主要是税务当局的数据信息库,包括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历史评估资料、审计资料等。二是对信息进行评估分析。评估人员将纳税信息输入模型中,自动生成评估报告,然后由评估人员进行分析和修正,得出公平、合理、权威的结论。三是纳税风险的判定与对策。按风险大小对纳税人实行区别管理,即对遵从度较高的纳税人侧重实行自我管理、自行评估,税务机关只是进行简单的监督与观察,而对于遵从度较低的纳税人的管理具有强制性,通常采用纳税审计和移送法办的措施。在评估结果出来以后,税务机关会给纳税人一个解释的机会,以达到节约时间、增加执法透明度、改善征纳关系的目的。如果纳税人解释不清或不能让评估人员满意,则转入实地审计程序,并将结果和纳税评估资料录入数据库。
(四)加拿大的自我评估。自我评估是加拿大税收体系的基石。加拿大实行以纳税人自我评估为主,税务部门税务审计为辅的纳税评估制度。加拿大自我评估制度规定,联邦税务机关有权对符合规定的自我评估的纳税人免予处罚或起诉,纳税人只需补缴相应的税款即可。该制度不仅为纳税人提供了自我纠错的机会,而且通过给予其更多信任与公平待遇,有力地推动了全社会树立诚信纳税意识,提高了税收征管效率。2001年4月,加拿大税务机关开始针对不同纳税人采用不同策略,对于大型企业一般两至三年检查一次,对于中小企业则实行选择性抽查方式,并根据纳税信用和风险确定检查的次数与力度。
三、国外纳税评估的经验分析
发达国家和地区凭借其健全的税收法制、层次分明的管理机构、普及高效的网络资源、及时便捷的综合治税等积极因素,促进了纳税评估工作模式的日趋成熟和逐步现代化。
(一)有健全的法律保障机制。国外纳税评估制度通过法律原则、法律规则和法律概念三要素严谨构架‚推定法律事实‛的行为准则,约束行政权力,是提高纳税评估效率的重要保证。一是法律地位清晰。国外的经验表明,纳税评估作为税务机关的一种工作方法或者手段,其根本目的在于税务机关依据可以掌握的信息,对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情况进行判断,税务机关的纳税评估结论并不直接对纳税人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纳税评估结论不能作为对纳税人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纳税人并不因纳税评估的负面判断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二是法律原则明确。国外税收法律规定了纳税评估适用的客观要件,可作证据的信息资源和推定方法以及有如言之有理、持之有物、令人信服等正义原则,对纳税评估的范围、内容、时机、依据、操作方法等均有明确规定等,使得纳税评估工作有章可循,是税务行政法治的一种体现。三是配套法律完备。尤其体现在作为内部行政行为的纳税评估在取得外部法律效力时所依据的法定程序。国外的税收征管法律制度都强调并保护税务机关依法获取纳税人相关涉税信息的权利,并规定了实际控制涉税信息的组织、机构或者个人有提供涉税信
息的义务。
(二)有独立的纳税评估机构。体现了纳税评估工作专业化强的特点。一方面,机构设臵规范。纳税评估工作的性质,决定了纳税评估工作必须在相对独立和稳定的环境下进行。在德国,税务审计的最高机构是联邦财政部和各州的财政局,其下分设税务审计局,且分别负责大型企业(公司集团)、中小型企业的税务审计。法国设有专门的税务审计机构,分为中央级、大区级和地区级,其内部审计以各级税务部门的管辖范围为界,各负其责。另一方面,职能界定科学。发达国家(地区)一般把纳税评估定位于管理和服务。纳税评估是一种非现场的检查,与现场稽查有一定的区别。纳税评估机构与稽查机构的界限和环节清晰,职责分明,前者侧重税源管理,后者侧重执法打击。这种重服务过程、轻处罚结果的管理理念,比较符合现代税收管理的要求。美国税务审计人员约占税务总人数的一半以上。如在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税务局400名税务人员中,分别有70人从事税务稽查和130人从事纳税评估。
(三)有完善的公共服务职能。随着网络技术的应用,公共服务职能的完善,为税务部门有效大量获取第三方涉税信息提供保证,促进了税收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纳税评估得以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精确化。美国各级政府、政府的部门如海关、能源部、社会保障局、移民局以及银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商业
银行等单位每年都应当向税务部门提供纳税人的货币收付报告、国外银行账户、车辆登记、不动产转让、租赁权证等多种信息。美国人大多用支票或信用卡进行交易,企业在银行的来往账目非常清楚,很难隐瞒,交易中如果纳税人收到一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纳税人和银行就要分别将此笔交易向税务机关报告备案,利息或股息的支付要通过磁盘或网络将‚税源信息报告表‛报到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的涉税信息输入计算机后,计算机会自动进行逻辑审核,筛选出10%的异常程度较高的申报表,评定员根据申报资料的解释是否决定放过这些申报表,然后书面通知该纳税人被选为稽查对象。
(四)有庞大的中介服务机构。税务中介组织是市场经济规范运作的基础,在降低税收成本,规避纳税风险,规范征纳行为,加强征纳间的交流与沟通,维护征纳双方合法权益,提高纳税申报的准确性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自1988年大力推行和规范税务代理以来,澳大利亚已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备的税务代理制度。目前全国有近3万个税务代理人(公司或个人),约80%的纳税申报通过税务代理完成。
(五)有科学的评估指标模型。科学化的应用模型在发达国家(地区)得到广泛运用。美国用于纳税评估方面的判别涵数系统是由包括纳税申报表信息在内的成百上千个变量的计算机复杂程序组成的,计分标准的模型及参数经常调整,因而很难从几个
指标中判别出哪些纳税人易成为检查对象,纳税人很难弄虚作假,保证了纳税评估的有效性、公平性和权威性。纳税指标体系的确立必须遵循‚四性原则‛:一是全面性。要选出能够反映纳税人全貌的指标,既要考虑现状,也要考察历史记录,还要观察发展趋势。将定性资料和定量资料相结合,全面考虑纳税人所处的环境、面临的风险、资金流向等诸方面的影响。二是可靠性。必须通过实验和实践来考察纳税评估指标的敏感度、可靠性。三是客观性。指标选取和评估方案的设计要客观、公平、公正。四是可行性。信息化是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的必由之路,可操作性是评估方法能否推广使用的重要因素之一。
(六)有良好的人才成长环境。纳税评估的性质决定了评估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业务水平、一定的工作经验、较强的洞察力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德国招聘的现场审计人员通常要求获得法律、经济学、数学等学科的大学学位,而且要通过专门的考试,或者至少要有一年以上的税务工作经验;新雇员在必须完成至少6个月的税收审计培训后,能独立审记3个小企业,并完成审计报告。香港为纳税评估人员设臵了评税主任、助理评税主任等一系列职位阶梯,形成了一个良好的育才、留才机制,纳税评估方面人才辈出。
(七)有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社会信用体系是一种社会机制。经过160多年的建设,许多西方发达国家(地区)建立了以公
共信息和信用数据开放为基础,以商业化运作的中介机构服务为主体的规范的信用管理法律体系和良好的社会信用意识。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推动剂,如果市场参与者的每次交易行为都被记录,并可以提供给其他参与者,那么失信行为会因机会成本过高而避免,整个社会交易成本将大大减少。发达国家(地区)有效的纳税评估无不以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为隐形后盾。
四、纳税评估制度的国际比较与经验借鉴
将发达国家纳税评估的通行做法与我国纳税评估制度的现状进行比较,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纳税评估制度,提高纳税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一)纳税评估的税收法制环境不同。纳税评估的主要方式为推定税收法律事实,法理与依据决定了其存在的理由和法律效力。新加坡税务机关之所以能够方便地从其他部门获得所需信息,就是因为其具有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相关法规是纳税评估权力的来源,也是纳税评估效率的重要保证。比较分析我国的‚核定征收‛法律条文,具有较为突出的法律瑕疵:一是缺乏具体的、实质的法律概念,界定事物的‚标准‛、‚尺度‛无从评价‚事物‛的客观与公正。二是缺乏反驳推定的特别举证规则,法律既然设立了推定效力就应该订立反驳推定的权利与行为规则,不致使相对人的法律救济落空。三是缺乏法律证据规则。国外税收证据规
则有两类模式:一种为抽象处理模式,如‚可根据任何有用的信息‛等;另一种为归纳处理模式,如‚申报表、账簿记录、收付凭证‛、‚第三方信息‛、‚检查获得信息‛等,证据合法性直接影响法律执行效率。四是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受限,忽略了支出实务考量,如法律规定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语言显然不适用于欺诈税收利益给付的具体事项。法律瑕疵一方面给法律执行保留太多的自由栽量空间;另一方面也使法律执行处在规则不确定的风险环境。
(二)纳税评估的功能定位不同。发达国家(地区)一般把纳税评估定位在管理和服务上。纳税评估是一种非现场的检查,与现场稽查有一定的区别,纳税评估机构与稽查机构的界限也比较清晰。前者侧重税源管理,后者侧重执法打击。例如香港税务部门负责评税工作的人数为570人,负责税务稽查的只有160人,两者比例近4∶1。我国近几年将纳税评估主要定位为税务稽查的前臵程序,是一种打击偷逃税的手段,容易混淆纳税评估和现场稽查。
(三)纳税评估的信息采集渠道不同。纳税评估是一个获取信息、分析信息、使用信息的过程。充分获取客观、准确的涉税信息是保证纳税评估准确、高效的基本前提。发达国家(地区)通过完善的公共服务职能为税务部门提供全面、及时、准确、详实的纳税评估涉税信息。我国的公共服务职能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利
用,即税务部门还没有与所有涉税信息部门实行联网,仅通过纳税申报资料进行涉税信息采集,且未能实现涉税信息共享,导致涉税信息获取渠道不畅、信息量不足、信息可靠性较差等是制约我国纳税评估工作的主要‚瓶颈‛。
(四)纳税评估的机构设臵不同。新加坡税务局的评税部门有税务处理部、纳税人服务部、公司服务部、纳税人审计部和税务调查部,各部门职责界限明确,各司其职。澳大利亚分设有纳税评估机构和稽查机构。法国设有专门的税务审计机构,分为中央级、大区级和地区级,其内部审计以各级税务局的管辖范围为界,各负其责。我国的纳税评估主要由税收管理员和稽查员兼办,纳税评估的广度和深度远远不能满足税源管理的要求。
(五)纳税评估的现代化程度不同。世界发达国家(地区)普遍借助互联网、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历史评估资料和审计资料等各种涉税信息的采集基本实现了智能化。在美国,大约有90%以上的案件是通过计算机分析筛选出来的,82%的税收收入是通过计算机系统征收上来的。相比之下,我国的税收现代化建设总体水平不高,涉税信息的采集仍处于手工和纸质阶段。另外,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的确立尚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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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纳税评估中存在的困难策略 篇五
一、目前纳税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一)纳税评估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纳税评估工作是一项业务性较强的综合性工作,要求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全方位、大容量、多角度地搜索和掌握,要求评估人员依据国家的税收政策及自身综合知识和素质,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从多层面对税源状况、纳税行为进行细致的案头分析,逐步审定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这就要求评估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但是,目前评估人员的业务素质参差不齐,不善于从掌握涉税信息中找出蛛丝马迹,挖掘深层次的问题,使很多评估工作流于形式,停留在看看表、翻翻账、对对数的浅层次上,评估工作的中期监督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二)纳税评估指标存有一定局限性。现行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是确定行业内平均值,实际上是企业真实纳税标准的一种假设,一般这种评估指标的测算结果都直接与行业正常值进行比较,也就是说该企业被测算的指标只要处于正常值的合理变动幅度内,就被认为已真实申报,实际上,评估对象的规模大小,企业产品类似多少等因素都对“行业峰值”产生较大影响。另外,单凭评估指标测算和评价很难合理制定申报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企业还经常受到所处的环境、面临的风险、资金的流向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的局限性,制约着纳税评估工作的效果和开展方向。
(三)纳税评估与征收、稽查各环节的关系不够理顺。纳税评估作为一种新的税收管理手段,与征收、稽查环节有着密切的联系。首先,评估工作是建立在深化征管改革的基础之上,若没有一定征管基础,纳税评估将是无源之水,而评估工作反过来又对加强税收监控起到促进作用;其次,评估工作是介于征收与稽查间的“滤网”,能够解决一般性税收违规问题,缓解稽查压力,增强选案准确性,有利于稽查“重点打击”作用的充分发挥。目前,评估工作还处在探索阶段,在与征收、稽查等环节的联系过程中,因工作衔接、资料传递等程序没有一种明确的机制加以限制,常常出现一些问题,具体表现为评估与征收的不理顺、评估与稽查的不理顺。
(四)信息渠道有待于进一步拓宽。纳税评估工作开展的基础和前提,是国税机关内部各岗位在日常征管工作中整理形成的各种资料、数据,以及外部单位提供的信息资料。因此,资料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直接影响着评估工作的效率和成果,但是国税部门日常形成的数据资料真实性较低,成为制约评估指标准确性提高的限制因素。另外,在设计时,部分相对指标也存在着与评估项目相关性不足的问题。
(五)评估工作的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现阶段的评估工作的对象和方法只限于对增值税的评估。针对日常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从对增值税异常申报入手,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增值税异常申报的恶性蔓延,取得了较好的管理效果。但是国税部门管辖的税种不仅限于增值税,还包括消费税、所得税,随着税制改革的不断发展,这两个税种在国税部门组织收入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因此,亟需在对增值税纳税评估的经验基础之上,尽快探讨对消费税、所得税的纳税评估指标分析体系和评估方法体系。
二、提高纳税评估质量的几点建议
(一)强化培训,提高评估人员的综合业务水平。在实际工作中,首先应选择综合素质较高的人员从事评估工作;其次,坚持学习经常化、制度化,使评估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多学习、勤实践,精通业务知识,掌握各项税收政策,熟悉企业财务制度,精通财务核算方法;第三,要加强对纳税评估人员的培训,对评估工作涉及的税收业务、财务管理、计算机相关知识进行系统学习,不断提高评估人员素质,培养出一批能够胜任评估工作的“专家”。
(二)合理改进完善评估指标体系,避免机械地运用现行分析指标。对指标体系中用途不大的可以不用,在实际工作中总结出的实用指标也可以使用。评估过程中,除进行大量的指标测算、数据比对等定量分析外,还要使评估人员对行业、企业情况做详细了解,将定性分析的纳税评估与定量分析的纳税评估有机结合。
6.浅析纳税评估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六
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综合评定,并限期依法处理的管理工作。通过对纳税人当期纳税情况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进行综合评定,查找申报错误和分析具有普遍性、规律性的异常申报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纳税人纳税行为中的错误,实现对纳税人整体、实时的控管,同时为稽查环节提供案源信息,并为评定纳税人的信誉等级提供依据。因此,有必要将纳税评估引入当前税收征管模式,建立纳税评估体系,全面实行纳税评估制度,以加强税收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增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形成较为合理的、科学的税收管理新格局。
一、目前纳税评估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纳税评估的观念有待进一步树立。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与市场经济和现代税制的要求还很不适应,矛盾十分突出。各级税收管理部门都在努力地探索适合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要求,并与之相适应的征管模式,从而产生了纳税评估,纳税评估是在新的经济环境中的产物,是为适应市场多样性及经济全球化,多元化,是税收征管适应经济发展的一种趋向。
1、缺乏统一认识,对纳税评估的内涵、作用认识不足,如何开展纳税评估概念模糊,致使评估工作流于形式,评估工作的质量难以提高。
2、对纳税评估执法方式认识不一致,未能正确认识税收稽查与管理评税的区别,评估工作未能有效开展。相当一些地方认为纳税评估仅是一种案头的税务审计,不能实地进行评估,未能将案头审计与实地检查测算相结合,评估方法单调且缺乏推理性判断。
(二)纳税评估的法律地位有待提高。纳税评估工作缺乏法律依据,评估工作无章可循。在有关纳税评估的法律依据方面,目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均无有关纳税评估的相关规定,仅有2001年12月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评估工作的通知》的规章文件和国税发[2005]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善未解决纳税评估的程序问题。管理人员如何进行纳税评估?评估工作是一个人就可以开展?还是必须两人以上等等?纳税评估应按什么方式及程序,没有统一规定,各地的做法不一。而且其评估文书复杂而不规范,可操作性差。
(三)纳税评估的信息渠道有待于进一步拓宽。
1、信息直接影响着评估工作的效率和成果,税务机关信息来源渠道受限制,加强信息的横向与纵向联系,信息量不足,现有技术手段低下,大量的信息孤岛造成难以实现信息共享与交流。例如CTAIS系统与金税系统的数据核对就是我们日常工作中面临的难题,更无法谈得上与银行、海关、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跨部门的信息交换。信息资源无法共享制约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信息的完整性和正确性的判断能力,目前税务机关上下级之间以及内部的征收、管理、稽查各部门之间协调不够,许多必要的相关资料没有得到收集和确认整理与公开,信息数据不能充分共享,缺乏统一的“税务数据仓库”。因此,许多地方纳税评估还是停留在“以表审表”阶段,信息来源单一,除了申报数据,没有其他可以利用的数据,影响了纳税评估的深度与广度。
2、纳税人提供的信息数据质量不高。目前我们纳税评估的主要信息来源,是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和财务数据,但这些资料信息的可靠性和真实性较差。根据纳税评估工作办法,增值税评估属于税务机关的内部管理工作,在评估过程中,不宜调帐,不宜实地核查,仅凭案头资料分析,在不太了解、掌握企业实际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往往由于纳税人采取以假造假的手段把购进、耗用材料、资金、存货增减等同口径的缩小,从案头分析中无法发现异常申报,往往耗时多,效率低下,难于发现纳税人的虚假申报现象。特别是为数众多的中小企业、股份合作企业、个体私营企业,由于受到利益驱动,大多法律意识淡薄,财务核算不太健全,有的企业甚至故意做假账,试想在资料不全,相关信息不足,财务不健全、数据不准确,有些财务人员了解了税务评税的方法,甚至会在财务指标上采取倒杂推算法,至使评税指标“100%”正常,以此为计算的评估指标,参考价值不高,至使评估效果不显著,质量难以提高。
3、评估分析指标体系的科学性、实用性、适应性有待提高。现行的纳税评估体系是确定行业内平均值,实际上是企业真实纳税标准的一种假设,企业被测算的指标只要处于正常值的合理波动幅度内,就被认为已真实申报,实际上,评估对象的规模大小,所处的环境、面临的风险、资金流向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企业产品类型多少等因素,都对“行业峰值”产生较大影响。企业的经营情况千差万别,以假设的行业平均指标进行评估分析难免有其局限性,加上行业分类无法过多过细,分析指标的科学性、实用性、适用性就大打折扣了。以零售行业为例,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国家标准,零售业下属有9个中类、45个小类,如果粗放地以几个行业小类为代表,对其他行业小类就难以适用,如果要涵盖所有行业小类,进行指标的调查分析测算,就是一项巨大的工程,测算分析、维护调整的难度可想而知。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的局限性,制约着纳税评估工作的结果和开展方向。基层管理单位只对本辖区内的企业进行管理,无法了解更大范围同行业企业的状况,以及整个行业的平均水平,缺乏评估的参照物,只能按照个人业务知识和工作经验进行评估,当然难以做到有效、深入的评估,这是评估的内在缺陷,有待于形成比较系统的评估体系。
(四)纳税评估的范围有待进一步扩大。纳税评估实施的范围有限,目前《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虽提到评估涵盖所有税种,但各地纳税评估的范围基本局限在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申报分析上,对消费税、所得税和对进出口企业的免、抵、退情况等评估进展非常缓慢,缺乏评估需要的指标和参数。对税款流失严重,监控难度大的小规模企业、个体工商户有些地区虽也运用纳税评估,迫于信息等原因成效有限。
(五)纳税评估的信息化运用有待加强。计算机依托不足,目前可供使用的纳税评估应用软件主要有两个,一个是CTAIS中的纳税评估子系统,另一个是金税工程二期拓展的纳税评估子系统。其数据的整合与提炼需要有个统一的软件,各地虽也相继开发出各自的纳税评估软件,由于开发的软件不同,数据库的不统一,给信息共享带来技术障碍。纳税评估软件的开发应着重从加强预警系统上的评估数据库的采集与共享,做到及时更新,其数据应来自市场。评估的效果不是简单的评估软件所能达到的,手工作业与软件生成相结合是评税的最佳方式,评估的结论应由管理员根据实际情况综合推算掌握。
(六)管理与稽查未相配合,影响纳税评估的成效。实施征管查分离改革以后,管理职能与检查职能的分离在一些地方形成了管、查割裂的状态,稽查局负责专业稽查,管理系列的检查职能被严重削弱,管理人员的检查意识薄弱,在评税中纳税人不愿提供更多的信息及数据。多数管理人员没有税务检查证,合法、规范的检查难以实施,管理人员通过日常检查手段获取企业生产经营情况、防范企业违法违章于未然的工作方法遭遇销弱。从目前管理系列下户检查的流程看,它是在申报审核、案头稽核、约谈质疑之后的最后手段,形成了对日常检查的不重视不主动。而对于稽查系列来说,专业的稽查过程,很少有管理人员参与,甚至出于对案情的保密等原因,稽查情况在小范围内公开,管理人员得不到相关的信息,管、查割裂明显,有机联系不足。纳税评估人员在无法全面了解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的情况下,和对精心策划的虚假申报进行纳税评估工作,显然难有成效。
(七)纳税评估工作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纳税评估专业化管理的最终目的就是要有专业化的评估人员,不但要掌握税收业务知识、财务会计知识、法律知识、计算机应用基础知识,而且要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全貌及纳税人的详细情况和特点,掌握审核、评析、测算、取证、质询的全部技能,但目前的纳税评估人员均为一人多岗,除正常的纳税评估工作外,还须承担企业的各类涉税管理事项,日常管理事务较多,难于确保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去专门从事纳税评估工作。同时,各级业务部门的培训尚未到位,评估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在实践中虽有一定的提高,却依然跟不上纳税评估深层次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同时还要求纳税评估人员有一定的责任心、事业心,而目前符合上述条件的干部在数量上还不能满足纳税评估的需要,纳税评估尚停在表层的分析,为评估而评估,工作基本处于应付状态,因而使纳税评估显效缓慢,同时也难于调动评估人员的积极性。
(八)纳税评估的经验不足。我国的纳税评估的时间较短,经验不足,在处理有关纳税评估事宜不够成熟,在开展纳税评估程序、方法不够完善,在许多方面还都是空白。
二、进一步完善纳税评估体系,夯实税源管理基础的对策 要提高纳税评估的工作质量和效果,就要针对上述问题对症下药,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系统地、全面地解决纳税评估工作所面临的问题。要从制度建设、软件开发、日常管理、人才培养等方面多管齐下,使纳税评估工作成为税收征管的顶梁之柱。
(一)提高思想认识,摆正纳税评估在税收征管中的地位。当前,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与市场经济和现代税制的要求还很不适应,在经济发展迅猛的今天,矛盾十分突出。在人力资源无法到位,在考虑纳税成本和社会效益。因此,目前需要拿出一个比较科学的方法帮助税务机关了解哪些税源有问题,需要重点监管。评税体系就是通过建立不同的评价标准和体系,对纳税人或者税务机关可能存在的问题。利用评税体系可以使税务部门对企业的发展和税源情况心中有数,是为适应市场多样性,以及经济全球化,多元化,是税收征管适应经济发展的一种趋向,是在新的经济环境中的产物。也已经被许多发达国家在税收管理和税源监控中得验证,是一个行之有效,可以节约人力资源的有效途径,各级税务机关应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对纳税评估的组织领导。
(二)健全纳税评估的法律地位,规范评估制度。建立健全纳税评估的法律地位是纳税评估工作的基础,规范纳税评估操作规程是纳税评估成效的保证。国家税务总局应在《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进行完善与补充,建议制定《纳税评估工作操作规程》,对纳税评估的概念、评估的范围、内容、岗位职责、执法方式、工作规程、评估程序、责任追究以及纳税评估分析方法、评估文书资料等予以明确与统一,还应将评估资料归档,同时在适当的时机,将纳税评估作为税源监控的重要内容纳入《征管法》或《征管法实施细则》之中,使评估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三)拓宽信息渠道,提高信息质量。
1、从横向纵向拓宽纳税评估的信息渠道:(1)加强信息的横向联系,与地税、银行、海关、审计、水电供应、外贸等部门密切联系达到数据共享,同时应象稽查一样以法律的方式取得数据,保证分析数据来源准确性;(2)完善信息纵向联系,在税务机关上下级之间以及内部的征收、管理、稽查各部门之间加强配合,对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与公开,建立内部信息共享的“税务数据库”。
2、充分运用《征管法》所赋予的权力,全面收集评估信息。加强税法宣传,从严治税,按《征管法》所赋予的权力,通过法律程序要求被评估方必须提供相关信息,以确保评估信息的准确和全面,以及评估结果的法律效率。
3、完善纳税评估分析指标体系,建立市场调查部门,对不同行业及不同规模以及不同的营运方式分门别类地进行调查,区分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生产能力、不同经营方式、不同登记注册类型,丰富完善科学的指标分析体系,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和税收征管的发展变化,不断地进行更新完善,做到与时俱进。做到评估结果有根有据,有说服力,能让纳税人心服口服。
(四)开展多税种评估,拓宽评估的范围。要在加强对增值税评估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消费税、所得税等税种评估方法,使纳税评估系统涵盖所有税种,同时加强对小规模及个体户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纳其在经济运作中的有价值的数据与指标,为对其评税提供基础数据和理论支持,从而实现对纳税人的综合管理和全面监控。
(五)加快纳税评估的信息化建设。
1、依托计算机网络,提高信息收集能力和质量。(1)以多元化电子申报为切入点,加强评估所需信息的电子转换能力,减少人工输入信息量,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2)重视信息的管理和应用,集中人力、物力、技术,改变信息处理各自为战的分散局面,实现信息处理的集中加工与广泛共享,提高信息的加工能力和利用效率。
2、加快研发纳税评估的专业应用软件,充实软件的评估分析内容,提升纳税评估的智能化程度,并与金税工程、税收征管软件等税收管理软件紧密结合,有些地区已建立起纳税预警系统,应进一步完善预警系统,提高其准确性,提示出辖区内申报异常企业。同时应正确认识评估软件与手工操作的辨证关系,(1)每个企业的经营都有其自身的个性,单靠电子软件是不可能准确地体现千差万别的众多企业。(2)市场经济的复杂性,又注定了电子软件无法正确的展现企业的状态。(3)手工操作虽效率差,但能较全面地综合地考虑不同企业的个性。(4)一味地追求、依靠纳税评估软件是错误的。
(六)管、查辨证协作,分清各自职责。在评税中不仅要以稽查为后盾,而且还要有稽查的意识,敢于发现问题,敢于深追问题,没有稽查支持的评税,评税是软弱无力的,其效果是可以想象的。评税与查税是有本质的区别,纳税评估是一项税收管理活动,侧重于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事前、事中也有事后(在评估中纳税人意识到少交税款而主动补交税款)的监督,对纳税人补税一般不作处罚,但应确定所属期限加收滞纳金,这是体现税收的严肃性。评税的目的是让纳税人及时主动,改正错误,不够成犯罪。查税发现的问题是要追究法律责任。实践中容易造成纳税评估成为一种“协商式稽查”,往往在稽查中可能遇到难点问题,会采取以评税的方式处理,从而影响了税收的公平性和税收环境,纳税评估监控地位得不到体现。因此,纳税评估应与税务稽查划清界定。在管理评税中应坚持三个移交、二个不评:评税解决不了的移交稽查、企业不服从评税结果的又无正当理由的移交稽查、有偷税行为的移交稽查;有明显异常的不评、稽查正在或近期涉入过的不评。
(七)建立纳税评估工作的质量考核体系,加强干部培训全面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
1、建立激励创新机制。营造良好的干部间的和谐环境是建立激励创新机制的宗旨,没有好的和谐环境,激励机制就不能取得好的效果,甚至适得其反,因此,建立激励机制必须服务于干部间的和谐环境。(1)以加强税收文化建设,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以文化建设促和谐环境,从而培养评估人员爱岗敬业精神;(2)实施能级管理,要充分考虑干部间的各自的优势与特点、特长,注重工作实绩,兼顾职务与专业等级,择优上岗,要建立在和谐的基础上,不能由于能级管理的制定而影响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在干部队伍中形成立足岗位、系统学习、奋发向上的良好局面。
2、加大干部考核工作力度,强化干部队伍管理,科学合理设置考核指标,将评估工作列入岗位责任考核内容,对达不到评估质量要求和完成不了评估指标的,追究主管负责人和评估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3、大力开展干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评估人员政治、业务素质。加强对评估人员的培训力度,对评估工作涉及的税收业务知识、财务会计知识、法律知识、计算机应用基础知识等内容进行系统培训学习,而且要请经济管理方面的专家教授来给干部讲课,让评估人员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及企业经营的详细情况和特点,掌握审核、评析、测算、取证、质询的全部技能。加强经验交流总结,切实提高培训学习的质量和效果,培养出一批能胜任评估工作的“专家”,和一支富有战斗力的评估队伍。
7.纳税评估的发展 篇七
纳税评估进入我国税收实践工作的时间并不长, 相关的理论知识相对比较匮乏, 学者对纳税评估概念的研究, 都有自己的研究角度和看法, 不甚统一, 而国家文件对纳税评估的规定则相对来说更为正式。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 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 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对于这一定义, 可从如下几个方面去理解和认识:
(一) 纳税评估的主体
纳税评估的主体是税务机关。这里的税务机关是广义的概念, 包括了基层税收管理部门与税收管理人员, 纳税评估的规定和管理方法是否能够得到有效地贯彻和执行是由这些基层的税收管理部门以及这些管理部门里面的人员所决定的。而在重点税源和纳税评估的重要事项上, 则由上级税务机关进行负责管理。
(二) 纳税评估的对象
纳税评估的对象是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纳税评估并不是针对特定纳税人或者特定的纳
税事项而进行的, 税务机关按规定管理的所有纳税人都属于纳税评估的范围。纳税评估主体进行纳税评估时需要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申报资料进行收集和整理, 提取有用的税收相关信息作为基础数据, 用于甄别与评估。
(三) 纳税评估的内容
纳税评估内容是纳税申报资料的真实性与准确性。按照规定,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上报的申报情况必须真实准确。而由于种种原因, 纳税人的申报情况未必真实, 纳税评估就是要各种方式评估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这是税收管理的基础。
二、我国纳税评估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 纳税评估的发展速度非常快, 取得了明显的成绩, 但是, 在实践中还存在着若干问题, 主要表现在法律地位、执法依据、组织设立以及网络沟通方面, 这些问题的存在阻碍了纳税评估的发展, 使得纳税评估的发展依然离现实需求还有不小的距离。
(一) 纳税评估的法律依据不足
截止目前, 已经出台了若干针对纳税评估的文件、规定和政策, 但是所有的文件、规定和政策中的最高法律规定只是部门的规章, 立法层次不够高。在这些相关的文件、规定和政策中, 针对纳税评估的文件只有一部, 即《纳税评估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 还没有升至法律的高度, 《征管法》和现行的法律法规均未明晰的规定纳税评估主体与纳税评估对象之间的权责关系。
(二) 纳税评估指标体系不健全
按照现行的纳税评估体系, 各个地区自行组织确定纳税评估指标体系, 体系之间存在较大差异, 尚未确立相对完善的指标体系。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 国内跨地区经营的企业越来越多, 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的这种区域差异使得跨地区经营企业面临不同的选择, 容易造成税源质量降低现象。此外,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纳税评估指标相当有限, 涉及的税种和行业也相当少, 并且指标设计较少, 适用性不够高, 实施效果也不理想。
(三) 计算机应用技术和网络联通不发达
我国税务系统行业网是独立运行于税务系统内部的信息网络, 未建立于其他政府职能部门互通信息的网络平台, 各部门所掌握的信息数据资源不能及时有效地交流, 甚至税收系统内部的国税与地税之间也存在信息不能完全共享的现象。
在税务软件方面, 目前税务机关使用的软件也存在着数据无法互通共享的情况。中国税收征管系统 (CTAIS系统) 与金税工程是目前在全国范围内使用比较广泛的两款税收征管软件, 当然还有一些其他的税收征管软件, 但是使用范围有限。
三、纳税评估问题应对的策略
根据纳税评估理论分析, 结合我国纳税评估的实际情形, 本文针对性地提出如下四个方面的应对策略:
(一) 健全纳税评估的法律机制
(1) 将纳税评估工作确立为税务稽查的前置工作, 将纳税申报提供的资料和涉税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要求更加明确地在《征管法》中列出。虽然《征管法》的条款对纳税申报已经做出了相关规定, 但是与纳税评估工作的实际需要相比是不够的。
(2) 将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涉税信息与税务机关进行数据共享。通过更高层次的立法和规定, 要求其他单位或部门必须积极地支持和配合税务机关, 尤其是在纳税评估时, 致使其他单位和部门对涉税信息的采集、传输和共享成为其法定的义务。
(3) 建立纳税评估工作的监控机制。纳税评估工作的进行是对纳税人行为的一种约束, 同样, 纳税评估行为也需要受到约束。纳税评估工作的监控机制需要规定纳税评估工作过错认定、责任追究、奖惩制度等内容, 且越详细越好。
(二) 建立科学合理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
科学合理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要求保证评估指标的普遍性和恰当性又要配套预警指标值的可靠性和合理性。具体来说, 可以进行多项指标的综合使用, 对于针对性和普遍性的行业可以优先进行行业分析软件的开发。在制定纳税评估指标时要进行实地调研, 充分结合行业特点、税种特点、区域差异、时间要求等各种因素, 做到共性和个性相结合。在具体进行时可由政府部门牵头, 联合税务机关、实务部门及科研机构的力量, 建立可以相互协作的工作组来充分有效地利用各方资源, 共同完成指标体系的构建。
(三) 加强现代化信息技术在税务系统的使用
首先, 税务系统应从自身建设开始, 快速建立起相对成熟和相对稳定的网络系统。可以考虑由国家出面开发一套完善的税收征管软件, 该软件能够包含各种税务事项, 满足不同的需要, 这会使得各种类型的涉税信息能够从不同角度进行对比分析处理。
另外, 还可考虑构建税务机关与其他单位或部门的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平台。银行、工商、海关、公安、外汇、劳动和工会等组织和部门所掌握的的信息都很有可能成为纳税评估工作进行的基础信息。
(四) 设立专门负责纳税评估的部门
纳税评估工作具有工作内容稳定和单一的特点, 且与其他的税收征管工作有显著的不同, 理应设置专门的部门, 招聘专门的人员来开展纳税评估工作, 而不是采用临时工、抽调等形式。专门的纳税评估部门可以将纳税评估工作从日常的税收管理工作中解放出来, 大大提高纳税评估的效率。
设立专门的纳税评估部门的重要内容是为纳税评估工作配置专业的纳税评估人员。专业的纳税评估人员有两种来源, 一是有丰富纳税评估工作经验和较强专业知识的纳税评估人员;二是招聘年轻的有干劲的纳税评估新人。当纳税评估部门的人员配备齐全后, 纳税评估部门的另外一项工作就是根据纳税评估工作的实际需要, 综合考虑税源结构、地区差异、人员素质等因素, 进行纳税评估人力资源的有效配置, 达到人力资源的最优组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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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纳税评估的发展 篇八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房屋的需求量日益增多,从而促进了房地产行业的飞速发展,并逐渐成为我国最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增长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另外,房地产企业向国家上交的所得税已经成为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因此,为了进一步优化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加强对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纳稅评估问题的研究势在必行。
一、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1.相关的税收法律不够规范,纳税评估依据不足
税收法律不够规范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点:一是房地产纳税评估的法律依据不足。目前我国在纳税评估上还存在很多法律盲区,虽然出台了一些关于纳税评估的法律法规,但对于房地产所得税的纳税评估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致使纳税评估的一些环节缺乏充足的法律依据。二是对相关规定执行的力度不够,并没有按照预售收入计算企业的所得税,导致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大量流失。三是对房地产企业成本扣除标准方面的规定不够明确,企业在实际的操作中随意性较大,致使偷税漏税、延迟纳税的情况时有发生。
2.评估人员的综合素质偏低,纳税评估工作的效率低下
纳税评估工作是一项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的范围较广,专业性较强,相应的对纳税评估人员的素质要求也较高,不仅要求评估人员具有专业的纳税评估知识,还要求具备相关的财务知识、法律知识等。但实际的情况却是纳税评估人员的知识结构单一,综合素质根本无法满足相关的要求,导致纳税评估工作的质量较差。
3.缺乏健全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无法进行全面的信息采集
全面的数据和信息是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的基础。因此,具有健全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非常重要。但是在实际的纳税评估工作中,并没有形成统一而健全的纳税评估体系,导致纳税评估工作的可信度较低。
4.部门之间的协调能力较差,纳税评估的流程不够通畅
在实际的纳税评估工作中,各个相关部门之间缺乏应有的沟通和交流,各个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的程度非常低,致使整个纳税评估的流程不畅,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税务部门内部个部门之间的配合不够协调,各个岗位的职责不够明确。二是国税和地税之间没有建立完善的协作机制。三是税务部门和其它的职能部门联系不够密切,进而导致纳税评估的流程不畅。
二、优化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建议
1.进一步规范纳税评估的有关法律,使纳税评估工作有法可依
首先,相关部门要根据纳税评估工作的实际情况,进一步规范纳税评估的有关法律,填补法律空白,使纳税评估工作的各个环节都有法可依。其次,全面推行预售收入预征所得税制度,禁止出现不申报预收款纳税的现象。最后,制定严格的房地产企业成本扣除的标准,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产权进行明确。
2.提高纳税评估人员的素质,建立高素质的纳税评估团队
首先,税务部门要加强对纳税评估人员的培训。税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纳税评估人员的专业技能。其次,加强对纳税评估人员的考核,形成良好的竞争上岗的机制,促使评估人员主动学习相关知识,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最后,税务部门可以在评估人员内部建立学习型组织,加强评估人员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促进评估人员共同进步,进而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纳税评估团队。
3.建立完善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是数据信息的采集工作更加规范
首先,要做好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相关数据的采集工作,为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其次,根据纳税评估的总体思路,设计出合理的评估指标。在设计评估指标时要对企业做好三个方面的评估:一是对建筑企业总体经营状况的评估。二是做好对建筑企业各类要素的评估。三是在前两者评估的基础上,深入发现纳税评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
4.进一步完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规范纳税评估的流程
首先,增强有关部门内部的协调配合的能力。这主要是指税务机关上下级之间以及内部各个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她要求各个部门公开各自收集的资料,实现内部信息的共享。其次,积极推行一体化的管理,加强国地税之间的联系。采用这种管理方式,可以充分发挥出地税部门在房地产所得税征管方面积累的丰富经验,从而提高所得税征管的水平。最后,加强与其它职能部门的沟通和交流。这主要是指税收部门应该主动的与财政、房管等部门进行沟通和交流,从而实现信息的共享。
三、结语
总之,做好对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非常重要,税收部门应该积极采取一切行之有效的措施,不断的对纳税评估工作进行优化,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房地产企业的健康发展,进而增加我国的财政收入。
参考文献:
[1]任广慧.纳税评估方法与应用研究--以A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为例[J].经济视野,2014(6):2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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