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法

2024-06-22

人民警察法(共7篇)

1.人民警察法 篇一

在中国, 军队有两种叫法, 正式些的称为中国人民解放军, 亲切点的叫做人民子弟兵。子弟兵, 是人民母亲在唤着这支队伍的乳名, 让人想起血浓于水, 让人感受到母子深情。

刚到舟曲的第一天, 我站在一眼望不到头的淤泥堆上问身边的战士, 这里是哪里?战士停下手中的锹告诉我, 这里就是舟曲的城区, 我的脚下就踩着一栋三层的楼房和人数不明的乡亲。半座舟曲县城, 竟然被一条巨大的泥石巨龙, 硬生生地拍进了白龙江滔滔的江水里。

身在灾区, 你才能知道人在自然的面前是多么的渺小。

当灾区的群众一批批往外撤退、得到安置的同时, 一股绿色的洪流再一次逆着避难的人群, 深入到了灾区的每一个角落。人民子弟兵, 在人民遭难的时刻再一次出现在了最危险, 也是最需要他们的地方。

舟曲救灾战斗中, 兰州军区某工兵团班长唐文君第一个执行堰塞湖爆破任务。在右脚被钢筋扎伤后, 他依然坚持战斗在爆破一线, 为排除险情做出了突出贡献。

唐文君是兰州军区某集团军专业比武第一名, 曾经赴刚果金执行国际维和任务, 被联合国授予和平勋章。今年5月, 唐文君患上了甲亢住院治疗, 医生定下的复诊时间是8月9日。8月8日, 部队接到救灾命令, 迅速组成16名突击队员乘坐直升机赶赴舟曲, 唐文君主动报名。他的连长代晋文告诉我, 唐文君一个月瘦了有十几斤, 身体很虚弱, 连队在刚开始定人的时候没有定他。但是唐文君主动找到他和指导员说:“我是我们连的技术骨干, 这时候不发挥点作用, 什么时候发挥作用?”

8月8日下午1点, 唐文君赶到了舟曲。为了判定堰塞湖的堵塞点, 他在江水中来回勘察, 浑身被废墟的碎片划得伤痕累累。8月9日, 在对瓦场桥堰塞体实施第一次爆破时, 唐文君把身边的战友拦在了警戒线外, 一个人实施炸药的装填作业。唐文君说, 平时都是先捆绑好了炸药再固定雷管, 可是这一次在湍急的江水中爆破, 只能是装上了雷管再捆绑炸药。

唐文君的第一次爆破就很成功, 瓦场桥堰塞体被炸开了3米宽的缺口。可是由于舟曲堰塞湖的坝体是一个由淤泥包裹着坚固的建筑物形成的阻塞带, 炸开的缺口很快又被江水冲平。所以在接下来的抢险战斗中, 唐文君连续参加了26次爆破工作, 右脚被扎伤, 肿得穿不进鞋, 但他却没有离开爆破一线。

唐文君是一名年轻的小战士。当他的大部分同龄人还在父母身边享受温暖的时候, 穿上军装的小唐已经在为了保护人民的安全而奋力战斗。

在灾区, 除了像唐文君这样的年轻战士, 头发花白的老军人也能常常见到。

2010年8月12日晨, 刚刚赶到舟曲灾区的海军潜艇学院教授张可玉站在尚未垮塌的城江桥上, 遥望前方淤江断流的三眼峪堰塞体。他是我军最权威的水下爆破专家, 曾经在多次重大爆破任务和汶川堰塞湖排险中屡建奇功。

前四天, 某工兵团在舟曲的十几次爆破没有取得满意的效果。淤泥包裹的残垣断壁, 形成了一道犬牙交错、连绵几公里的堰塞带。浑浊的江水, 还浸泡着灾区群众的大片家园。

此时此刻, 张可玉的身边将星云集。解放军总参谋部、兰州军区、武警部队的高级指挥员们轻声低语, 就为了让他能够专心地观察和思考。

将军们等待的, 可能就是他的一句话。而这句话, 将直接影响指挥部定下救灾决心。淅淅沥沥的雨中, 这位年近70, 超期服役近十年的老军人箭步叉腰, 脚蹬着桥侧的台阶直视三眼峪。

一天前接到上级电话通知时, 张可玉正在上海开会。作为安保专家, 他为世博会的安保工作付出了太多的精力和心血, 却一直没有能够安下心来好好转转世博园。这一次, 他把老伴也接了过来, 准备会议结束后直奔世博园。

当领导在电话里询问老张能不能去舟曲的时候, 张可玉没有一丝的犹豫。他说:“虽然我的年纪大了, 但是作为一名当了几十年的老兵, 这个觉悟应该有。”

张可玉把老伴一个人丢在了上海, 连夜从上海赶回青岛, 回到学院时已经是夜里11点。他直接去了学校办公区, 接受首长布置前往一线灾区的具体任务, 回到家里已是半夜2点。进了家门, 他又赶紧上网打开新闻网站, 边看新闻报道里的舟曲灾情, 边思考自己赶赴前线需要做好哪些准备。躺在床上时, 时钟已经指向了凌晨4点, 张可玉的脑海里又开始琢磨起了舟曲排险种种可能采取的方案。

张可玉早上6点就出了门, 赶上了7点55分的首趟班机。从青岛飞到西安, 再转飞兰州, 随后乘坐兰州军区的汽车冒着大雨前往舟曲。张可玉饱含着全部的深情, 投入到这场抗击天灾、挽救群众的战斗中。

满街的迷彩绿、橄榄绿中, 这位身穿深蓝色海军作训服的老军人异常地显眼。蓝色的作训帽下, 丝丝白发挂满了汗珠, 炯炯的目光如同一柄利剑直刺白龙江。

淤泥、巨石、犬牙交错的断裂钢筋、随时可能滑坡倒塌的陡峭河堤, 都没能拦住69岁的张可玉。舟曲灾区的重灾点他全部都走到了, 有的地方甚至是爬着去的。

当踏遍舟曲灾区每一条河道后, 张可玉的心里有了底。看着周围将军们期待的眼神, 这位水下爆破的权威说出了自己的意见:“舟曲堰塞湖属于河床整体抬升, 爆破后的堰体碎片依然留在河道, 回填速度很快。必须在实施多点爆破, 加大爆破量的同时, 加大机械挖掘清淤力度。爆破、挖掘作业的顺序, 应从下游开始, 向上游逐步推进。”

现场来自解放军理工大学、徐州工程兵指挥学院的多位爆破专家全是张可玉亲手教过的学生。他们说, 老师已经用眼神炸开了淤塞的江水。

按照张可玉和他的弟子们提出来的建议, 新的舟曲堰塞湖排险方案开始实施。每一声隆隆的爆炸声后, 长臂挖掘机及时跟进, 第一时间把炸碎的堰体碎片从河道了清除出来。

瓦场桥、罗家峪、三眼峪……白龙江的堰塞点一个个被排除。

180立方每秒、240立方每秒、350立方每秒……白龙江水的下泻速度每天都在加快。

10厘米、50厘米、1米……白龙江淤塞河道的水位也不断地下降, 再下降。

浸泡在江水中的家园多露出来一点, 灾区群众重新开始生活的希望就多了一分。舟曲隆隆的爆破排险声就像驱凶辟邪的爆竹, 正在驱散灾区群众心中的那片乌云。工程机械轰鸣的挖掘, 挖去了灾后的废墟, 也慢慢挖走了灾区人民积在胸口的那份阴郁。

爆破专家张可玉用他擅长的爆破技术, 为灾区的群众炸出了一片平安。

在舟曲的采访, 让我又串联起了我在历次抗灾采访中的一幕幕回忆……

6月24号, 抚州唱凯镇古港村已经被决口的洪水浸泡了3天。然而, 100岁的老人姜晚女依然滞守在她那栋两层老楼里。

瓢泼大雨中, 镇上的工会主席找到了抗洪的官兵。当我们驾舟、涉水来到老人家中时, 看到了老人和她的儿子、媳妇。

儿子说:“妈, 出去吧, 家里真的危险。”老人说:“不, 我要守着我的老屋, 人走了有偷儿咋办?”

媳妇说:“妈, 雨还要下, 再呆下去会生病。”老人说:“不, 到外面住我不习惯!”

工会主席看着我们, 两手一摊, 摇头低语:“已经三天了, 谁劝都不听。”

谁劝都不听!连儿子、媳妇都劝不了, 谁去劝, 老太太还会听呢?

小战士胡建走上去了, 帽檐滴着水, 裤腿沾满泥, 一双手握住了老人的手:“奶奶, 我们是子弟兵。我们接您来了!”

老人的语气竟然温和起来:“伢子, 人走了有偷儿。”胡建说:“奶奶您放心, 我们有战友会留下巡逻, 会给您看好家。”

老人又说:“伢子, 出去了我不习惯。”胡健说:“奶奶, 政府已经给您安排好了, 出去了我们也会来看您。”

这时, 老人握着小战士的手, 竟然点下了头, 说了一声:“走!”

小战士胡建开始为老人收拾换洗的衣物, 接着趟着泥水把老人背到冲锋舟边, 战士们用雨衣包着救生衣给老人设了冲锋舟上唯一的软座, 最后把老人送到安置点。

这一路, 老人的儿子、媳妇不停地说感谢, 工会主席连连地感叹不可思议。而被深深震撼的我, 一直沉浸在思索中。

为什么?为什么一位经历过多少世事变幻、人间沧桑的百岁老人, 一位连至爱亲人都劝不动的倔强老人, 会如此地听从一位18岁小战士的话呢?他们一共才有两句对话啊!

信任, 只有绝对的信任才能有这样的情节发生。老人也许不会信任一个和她孙子一般大小的年轻孩子, 但是, 她信任这个孩子身上穿着的这身绿军装。江西是老区, 小战士胡建的那一声我们是子弟兵, 一定唤起了老人对红色队伍的深刻记忆。她信任这支队伍, 所以她信任这支队伍里的每一个人, 信任子弟兵给她说的每一句话。

2008年抗击雨雪冰冻灾害, 某红军师的官兵们冒着路滑坠崖的危险把发电机送到贵州铜仁灾区的中学里。高三学生的家长们泪流满面, 他们的孩子终于不用点着蜡烛复习了。一名学生对我说:“我爱解放军, 毕业了要当兵。”

“5·12”汶川抗震, 我们在武文斌烈士灵堂前采访群众。大嫂、大婶哭声一片, 一位老伯捶着心窝说, 丧子之痛, 丧子之痛。那一刻, 我感觉在场的所有人都是武文斌的兄弟姊妹, 父母双亲!

今年年初云南抗旱, 战士们背着50斤的水桶为楚雄偏远山区的群众送去救命水。几位70多岁的老大娘竟然扑通几声跪在了官兵们的面前。大娘们摸着官兵们发紫的肩膀说, 儿子们在外打工, 孙子们在外读书, 记得她们这些老人的, 还是当年的恩人解放军, 还是现在这些亲人子弟兵!

再想想我从江西转往福建报道抗洪。当驰援的官兵完成抢险, 准备撤离南平、三明灾区时, 老乡们知道了消息。一时间, 男人们准备宰牛杀猪, 女人们张罗着煮蛋熬汤, 拿出家底要为子弟兵们送行, 谢恩。最后, 部队把启程的时间定在了凌晨4点, 悄悄地离开了营地。

2.人民警察法 篇二

传统文化的新文化体系、新价值体系、新道德体系

2010年12月,蔡洪滨被任命为北大光华管理学院院长时,他刚刚度过43岁生日不久。作为一位年轻的院长,蔡洪滨教授一直非常低调和务实。有着丰富留美经验的他曾表示“我个人更喜欢做研究”。日前,《中国经济报告》记者就广泛的话题对他作了专访。

中国经济报告:你有在中西方求学的不同经历,在你看来,中国和美国经济学研究的主要区别在哪?你如何看待现在国内的经济学研究?

蔡洪滨:在我看来,中国的情况可能并不完全适用所有的西方经济学理论。中国的市场经济与西方非常不一样。在中国,一个简单的现象,你都很难概括。光华管理学院的大多数老师都是从海外回来的,他们对中国的经济问题都非常感兴趣。我跟这些年轻的老师说,你们研究中国的问题,一定要到地方和企业多看看。但在国外不一样,在国外做经济学研究是没有调研这一说的。为什么国外就不害怕脱离实际的问题呢?这就是中国与国外的区别。

具体来说就是,首先,国内的研究还没有达到分工的层面,系统性的数据也不是那么多,也没有那么多人去收集;有了数据以后,也没有那么多的专家去分析。第二,美国的经济和中国经济不同。在美国,研究一个政策问题,这个政策一出,联邦法案一旦成为法律,各个地方都得执行,不执行就会有人来起诉你。而中国出一个经济政策,在沿海地区是一个执行结果,在中西部又是另外一个执行结果。这么大一个国家,这么多不同的情况,各个地方的执行结果五花八门。根据这些情况,收集一个全国的数据,你根本不知道数据背后的故事是什么。只有到各地了解实际情况,才知道收集到的数据是什么。所以,国外的经济学家不主张调研,但是回到中国一定要做调研。

以国际贸易理论为例,最新的贸易理论认为一个国家的出口应该是有效率的企业出口,在中国做一些实证研究会发现,这个结论和世界其他国家的形式完全不一样,和现有的贸易理论也完全不一样。不能简单说这些理论不对,应该思考,这些理论在中国为什么会不对,不对的原因是它的假设和中国的现实不一样。它的假设是说,一个企业要出口到海外,比开发国内市场要难。但是,中国的现实情况是,如果你是一家广东、上海的制造企业,你去开发国际市场,比开发成都和西安的市场可能还要容易。所以,不同的理论,在中国的适应程度不同,研究中国问题,就一定要对实际情况非常了解。

20世纪80年代,市场机制的理念被引入,对推动当时中国的经济改革做出了相当大的贡献。90年代,中国开始引进系统的教学体系和研究方法。一批从海外留学回来的学者建立了一些学术机构,如中国经济研究中心(CCER),也采取了新的研究和教学方法。21世纪以来,经济学研究进一步扩展,逐渐形成研究中国问题的氛围,研究成果持续增多,水平日益提高。可以说,一方面,经济学研究在中国发展良好,另一方面,现代经济学在中国的发展还有很大提升空间。比如,中国的整体研究水平还有待提高,经济学研究人员从数量到质量都还非常不足,经济学研究社区建设还不成熟,学术评价体系和人才市场有待完善,很多领域的研究还只是刚刚开始,等等。当然,也要看到,在中国经济发展的新阶段,经济学研究正在变得日益重要起来。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而现阶段改革进入了深水区,重要经济问题的解决需要严谨细致深入的经济学分析。讨论和制定重大经济政策的需求对于中国的经济学研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中国经济报告: 国外经济学研究一直非常注重模型分析,近年来国内的研究也越来越模型化,你如何看待这种现象?

蔡洪滨:国外经济学的分工非常细。有专门出具数据的,有专门分析数据的,还有各个层次的分析。在美国做研究,你拿到一份数字,它说的是什么,那么我们相信这背后就是什么。所以,即使一辈子在学校里做理论,当你碰到一个具体的问题,把不同的文章和研究报告拿过来,基本上就可以掌握比较全面的事实。在别人已经分析出来的很多事实基础上,你可以就这个现象深入挖掘,最终按照自己的理论维度,朝着有意思的方向去探索。

任何一种社会现象、经济现象都是很复杂的,没有一个模型可以客观、完美地描述清楚现象。模型不是来描述现实的,而是抽象化之后用来发现原来没有发现的东西。模型不是试图更真实地描述现象,而是帮助我们理解真实。

中国经济报告:那么,在你看来,如何才能把西方经济学理论与中国实践相结合?中国经济理论研究应如何创新?

蔡洪滨:中国经济理论的创新,从研究方法来讲,我个人认为应该走国际化和本土化相结合的道路,做有世界水平的中国学问。应该说,国际学术界有一些非常好的研究方法,比如在大样本的数据基础上,怎样提炼出有意义的因果关系。这是很好的工具,我们可以很好地利用。有一种看法是,现在要建立中国的经济学,要把经济学研究大本营放在中国来。有些人为此拼凑一些概念,拼凑一些方法,这些是站不住脚或者经不起实践检验的。还有另外一种看法:中国在搞市场经济,西方经济学模型是不是搬到中国来就可以用?我认为这也是非常不对的。我觉得我们需要掌握好方法,只要是在全世界范围内好用的分析方法都可以用,但要确实了解中国的情况,把这种好方法与中国实际相结合,这样才能做出有意义、有创新性的理论成果。

经济学的主要功能并非为了取悦大众

中国经济报告:你认为,经济学家在中国这样一个社会里面,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或者说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蔡洪滨:经济学家当然应该扮演经济学家的角色。经济学的主要功能并非为了取悦大众,经济学作为社会科学的一部分,它的最终目标是“of the people,from the people and for the people”(属于人民,源自人民,并服务于人民)。经济学在当今中国,好像是一个所谓的显学,大家都在讨论,大家都觉得经济学家很重要。其实在某种程度上,我是反对这种说法的。说经济学是经世济民的工具,这把经济学太过工具化了。经济学如果能起到这个作用当然好,但是,我认为经济学首先是一种社会科学。我想强调的是它的科学性,经济学跟社会学、心理学及其他社会科学一样,对所研究问题的分析框架,它的前提条件,需要比较清楚,要在一个比较科学的体系下讨论我们所关注的社会经济现象。

总之,经济学是一种社会科学。作为一个社会科学家,我觉得科学精神首当其冲。科学精神就要求经济学家对所研究的问题,要有深入的分析,要有严谨的态度。

“决定性作用”这一提法排除了任何理论上的含糊

中国经济报告:毫不动摇地坚持改革开放,是中国的既定国策。你如何评价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全面深化改革决定?

蔡洪滨:《决定》的内容非常丰富,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16个方面60条重大部署。经济体制改革是此次改革中的重点,主要有三个重要突破:第一,更加清晰地明确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从“基础性作用”到“决定性作用”,这一变化反映了我们对市场化改革的决心更加坚定。“决定性作用”这一提法排除了任何理论上的含糊和不清晰,这应该是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探索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最明确的说法。第二,明确提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目标。到目前为止,中国的市场体系还是一个不统一、不够开放的市场,也存在很多无序竞争。这一目标的提出对未来如何通过改革构建一个良好的市场,从微观基础上做了非常清晰的阐述。第三,将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放在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决定》非常明确地指出,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这赋予两种市场主体以平等地位,其实这也是市场经济能够真正发挥效率的一个必要条件。

“调结构”的危害是取代了深层次体制改革

中国经济报告:你曾讲过,传统“调结构”的危害是往往取代了深层次的经济体制改革,这些危害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政府又该在“调结构”中扮演何种角色?

蔡洪滨:一个危害是“调结构”成为一个大筐,什么都往里装,容易掩盖经济中的主要矛盾。对于“调结构”,可谓众说纷纭,但是我们并没有讲清楚究竟要调整什么,为什么调,也没有分清什么是可以调整的结构。更重要的是,“调结构”往往取代了深层次的经济体制改革,使得很多亟须推动的改革踏步不前。传统“调结构”的另一个危害是:往往造成更严重的资源配置扭曲。

在一个真正的市场经济国家,在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的情况下,不存在政府动不动就对经济结构进行调整的情况。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中,经济结构是市场运行的自然表现,其本身没有优劣之分。机械地“调结构”是一种计划经济惯性。现在我们也延续了计划经济时“调结构”的一些手段和做法,其实这阻碍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作用的发挥。这也常常体现在政府不断制定的产业政策支持计划上,一轮一轮地“调结构”之后就形成一轮一轮的产能过剩,陷入了一种越调越乱、越乱越调的怪圈。我们应该彻底放弃机械地“调结构”这种做法。政府在经济发展中能起的作用,一个是宏观调控,另一个是通过各项改革去完善市场环境,包括法制环境、商业环境、统一开放和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市场主体的公平性等等。只有把这些市场微观机制完善好,才能让市场充分发挥作用,真正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使得经济能够相对稳定地运行。

避免中等收入陷阱最核心的因素是增强社会流动性

中国经济报告:你对中等收入陷阱也非常有研究,你认为中国应该如何借鉴别国经验去跨越中等收入陷阱?你曾公开表示,避免中等收入陷阱最核心的因素是增强社会的流动性,为什么?

蔡洪滨:关于中等收入陷阱,社会上讨论得很多,能不能化解中等收入陷阱,对于中国未来二三十年的发展至关重要。仔细研究世界各国经验和教训就会发现,有些国家,看其经济政策很一般。比如韩国,韩国跨过中等收入陷阱去的时候,它用的经济政策,无论是替代政策,还是工业化政策,或者其他政策,从经济理论角度来看,并不完全合理,在其他国家看来,也并不是一个非常好的政策。另外一个例子是墨西哥。墨西哥可谓占有天时、地利、人和,市场环境优越、交通离美国便利,美国又专门开放了自由贸易,墨西哥自身也进行了很深入的改革,出台了宏观调控政策,但是几十年来,墨西哥经济一直在中等收入水平徘徊。有些经济学家研究它的经济政策,发现它的经济政策并没有问题。所以,没有事实能明显地证明,一个国家某些方面做对了,这个国家就一定能跨越中等收入陷阱。

再深入分析,你会发现另外一个问题:哪些国家跨过了中等收入陷阱?是日本、东亚四小龙等国家。哪些国家是陷入中等陷阱最典型的国家?是拉美这些国家。这两类国家的区别并不在于他们的政策和资源禀赋等方面;有一个明显的区别是在社会流动性方面。这些陷入中等收入陷阱的国家,尤其拉美国家,其社会流动性很差,社会结构非常固化。以教育为例,拉美国家的小孩要接受好的教育,最好的机会是必须出生在教育背景很好的家庭;如果出生在父母背景不好的家庭,基本上没有机会得到良好的教育。反观日本、韩国等国,对教育的公平和重视程度,在全球是首屈一指的。这充分反映了这些国家间的最大差异是社会流动性,是全社会的年轻人能不能得到公平的教育机会,能否公平参与市场经济,能不能看到这样一种希望:不管自己的出身怎么样,通过自己的努力就可以改变命运。

中国消费被低估,投资被高估

中国经济报告:你之前曾说过中国的消费被严重低估,世行报告也认为中国消费是被低估的。理由何在?

蔡洪滨:对于中国经济的增长方式,学术界有不少批评的声音。体现在当前政策导向中的一种主流观点是内需失衡,即所谓拉动中国经济的“三驾马车”中,“投资过多,消费太少”。在我看来,这是一个错误的判断,其主要原因是对中国经济统计数据存在误读。我认为,如果按国际可比口径算,中国消费被严重低估了。

第一,也是最重要的一点,中国的住房消费被低估。美国住房消费占家庭消费的20%,占GDP的14%。其计算方法是:如果你租房住,租金就是你的住房消费;如果你是自住房,也按等价租金来计算。中国的住房消费仅仅占居民消费的8%,占GDP的3%,比例相对较低,主要原因是统计口径不一致。我们不是按等价房租计算,而是对房子的历史价格按照50年折旧来算。如果按国际同口径计算,中国住房消费占GDP的比重至少被低估了5%。

第二,服务部门的消费被严重低估。发达国家服务业占GDP的比重在70%以上,发展中国家印度是57%,泰国是53%,而中国仅45%。人们经常拿这个数据来论证中国经济结构不合理,服务业比重太低,但是数据背后的不可比性往往被人们忽略。以医疗和教育消费为例,中国医疗价格是国家管制的,教育价格也被人为扭曲,都未能反映真实的市场价值,被严重低估。中国服务业存在大量的家政、中介等非正式的现金交易,其劳动产出没有纳入统计。此外,在中国特殊的会计制度下,政府部门的“三公”消费、企事业单位的各项招待费用,这些条目都没有被统计成消费。我们曾经用世行大范围的企业调查数据做过一个研究,发现中国企业的差旅费和招待费占GDP的比重远远高于国际水平,这些不同形式的消费,在中国的会计制度中都变成了企业成本。如果用以上因素对统计结果进行调整,我觉得最保守估计,中国的消费占GDP的比重可以提高大概10个百分点。

第三,投资。中国的投资占GDP的比重多年来被严重高估。将每年各省公布的当地GDP数据加总起来,都要高于中国统计局公布的全国GDP数据。例如,2009年各省GDP高出全国2万多亿元,2012年高出5.76万亿元,2013年高出6万多亿元。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一是各省之间在统计中存在重复计算,二是地方政府的政绩注水,这两者都主要集中在投资领域。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我认为中国经济中消费被低估了10%,投资被高估了10%,两相抵消,跟公布的GDP总数可能差不多。现在官方统计投资占GDP比重47%,其实,其比重应该减少10%,也就是37%左右。日本、韩国早期经济增长的时候,投资占GDP比重也是40%左右。据此判断,中国经济不存在严重失衡问题,投资比例仍在正常区间。有人说37%的投资比例还是过高,美国现在投资仅占17%,发达国家普遍不到20%。这种简单类比是非常错误的。经济学上并没有最佳投资比一说,因为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情况都不一样。投资比例多少算合适,不能一概而论,没有人能明确告诉你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投资比例应该是多少。

中国经济报告:这种错误的估计会对中国经济政策造成何种影响?又该如何纠正呢?

蔡洪滨:对经济形势的错误判断,干扰了我们对政策导向的选择。中国经济现在增速放缓,引起了国内外广泛关注。在所谓的调结构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政策框架下,一些正常的合理投资受到质疑,新开工项目投资增速明显放缓。不但公共投资的积极性下降,民间投资积极性也受影响,很多民营企业家持观望态度。

刺激消费抑制投资,也就是所谓的再平衡,不会使中国经济回到正确的轨道,只会使经济在错误轨道上越行越远。中国经济现在最大的问题是民营企业投资没有信心,没有可能做长期投资,这是经济持续下滑的最深层原因。如果这种认知错误中加以改变,中国经济还会持续下行,真的有可能导致衰退甚至危机。

我们要纠正这个错误判断,就必须回归经济增长的本质。官方所谓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投资、消费和出口都是从需求角度讲,总需求的调整只是短期调节宏观经济的平衡,解决不了经济的长期增长问题。中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增长要依靠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真正意义上的经济增长,是通过技术进步和生产要素质量改进提升生产率,这才是未来中国经济增长的新动力。

唱衰中国的言论并不正确

中国经济报告:有人说中国股市长期疲软,房地产成交率也不高,行业也不景气,中国经济在走下坡路,国际上很多人也在担心中国经济。你对中国经济的现状持何看法?

蔡洪滨:我个人的看法正好相反,短期内我们没什么问题,我们现在短期调控的能力应该还是不错的,但是长期来看,面临很多挑战。从短期来看,我还是持谨慎乐观的态度。我觉得我们在预测经济形势的时候,往往会犯一个常见的错误:如果当下大家感觉比较好,就会认为以后会一直好下去;如果当下稍微碰到点困难,这种悲观情绪就会使得所有人预期看空。事实上,中国现在的经济确实困难很大,而且这些困难可能比官方数据所显示的还要严重得多。但是,如果我们观察经济增长的一些基本力量,我认为这些困难都是短期的,中国经济短期内走出这种困境问题不大。所以,对于未来一段时间中国经济发展,我还是持谨慎乐观的态度。

中国经济报告:国外也有一些经济学家在唱衰中国,你对此如何评价?

蔡洪滨:前段时间的确很多西方经济学家都在唱衰中国,认为中国房地产泡沫的破灭是比美国次贷危机更严重的一次危机,对于世界经济是一个难以想象的灾难。这些经济学家用他们的方法看中国,用他们所熟悉的模型和分析框架看中国,往往会看走眼。这些方法本身没有错,理论逻辑也没有错,但是背后的假设并不符合中国实际。比如,不少经济学家说美国货币政策中最主要的一个理论是货币主义,货币主义最简单的公式是说整个社会的价格水平乘以社会经济总量等于货币供应量乘以货币流通速度。这个公式有四个变量,如果经济总量一下子很难改变的话,价格和货币供应量就联系在一起。从大面上讲,这没有错,或者说没有太大的错,对美国来说是挺适合的。但据此判断中国房价的走势,就是简单照搬。在美国,上述公式的四个变量中,两个变量较为固定,基本不变,另外两个变量之间具有线性关系。在中国,还没有这样类似深入的研究,货币流通速度在中国实际上是经常变化的,不是一个不变的因素。所以,有的时候货币供给量增加了,价格不一定上升,因为货币流通速度变化了。这个假设在美国和在中国是完全不一样的,所以他们唱衰中国的言论也不都是正确的。

常来中国的美国人对中国经济往往会很乐观,从来没来过中国的美国人,对中国经济往往比较悲观。虽然这些常来中国的美国人也不见得对中国经济有多了解,至少他们看到的东西多一些。对于美国人来讲,很容易把他们看美国的角度自然地套用在中国。实际上,这两个国家的背景、制度、国情差别太大,制度、文化发展阶段都有相当大的不同。另外,中国确实很复杂,像我们这种在海外学习、工作过很长时间的人,回到中国后,要真正对中国有了解,也需要相当多的实践,需要非常用心地去了解,更不用说对中国不熟悉的国外学者了。

理性看待中国GDP成为全球第一

中国经济报告:据世行的一个报告,按照PPP(购买力平价)计算,中国GDP2014年已经超过美国。你的判断呢?你认为,应如何理性看待中国GDP成为全球第一?

蔡洪滨:我自己并不觉得这是一个重要事件。第一,购买力平价这一方法存在着相当大的争议,它的计算方法有很多随意和主观的因素在里面。有时候用作国际比较,有一定意义,但它依然不是一个被普遍接受的指标。第二,即使我们认可PPP的做法和指标,拿总量来做这个比较的意义也不是很大。衡量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更重要的指标是人民的生活水平、人均收入,或者简单一点,人均GDP的水平。我刚才讲了,中美还是处于非常不同的发展阶段,中国人均GDP只有美国的五分之一左右,所以,过分强调中国的整体数量很大,并没有太大意义。

人力资本投资可能是影响长期增长的最重要因素

中国经济报告:在长期经济发展中,最重要的因素是什么?

蔡洪滨:在国外的经济增长理论中,经济增长要素由资本、技术、劳动力这几个因素构成。西方的经济制度保护产权,其作用是让人们有积极性投资于资本、投资于创造。所以,西方的经济理论关注资本积累和创造的积极性,他们并没有关注的一点是劳动力的投入。不是说他们不重视劳动力,西方这些理论也认为,劳动力不只是指一个人能否干活,而是指这个人能干多少活,所以是人力资本的概念。但是,现有的经济理论从来没有关注对人力资本的投资。为什么在有的社会,年轻人愿意读书,愿意去学各种各样的技能,愿意提高自己的劳动生产力;而在有的社会,年轻人愿意呆在家里面,愿意看电视,愿意聚在一起抽烟、赌博、在街上闲逛。观察年轻人的状态,你就知道社会有没有活力。实际上,人力资本投资可能是影响长期经济增长的最重要的一个因素。

未来中国既要重视正式制度建设,更不能忽视非正式制度建设

中国经济报告:你认为,中国未来的发展要着重注意哪些方面?

蔡洪滨:我认为中国未来的经济发展,当然要强调市场机制的完善,当然要强调法制建设,当然要强调政府行为的规范。还有,我们绝对不能够忽视非正式制度的建立。也就是说,我们需要建立一种既符合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同时又适合中国传统文化的新文化体系、新价值体系、新道德体系。这个问题对于未来中国的发展至关重要,原因在于,我们的正式制度,市场也好、政府也好、法制也好,都有很大缺陷,所以,需要在非正式制度建设上面更加着力。

中国经济未来面临的挑战的确很大,但中国经济总量很庞大,要从投资驱动转向消费驱动需要时间和耐心,关键要保证投资质量和效率。

中国经济报告:你为何重点指出非正式制度建设?

蔡洪滨:从制度学派的观点来看,制度分为两种,一种是正式制度,一种是非正式制度。这些所谓非正式的制度就是文化价值体系、道德体系在一个社会里对公民行为的规范和影响。比如说北京的堵车,有人说新的交通规则——闯黄灯扣6分——加剧了这一现象。其实我们想一下这个红绿灯制度,尤其是黄灯,它的设立本意上是为了红灯和绿灯之间有一个缓冲,要司机根据自己的现实情况,该过的、能过的快点过,不能过的快点停。这个黄绿灯制度实际上已有上百年的历史,在其他国家都实行得很好,但是在中国就出现问题了,因为很多司机没有把黄灯当做一个缓冲器。所以,交管部门开始下重手,把闯黄灯的处罚变成闯红灯的处罚。这个现象说明,再好的制度设计,其运行好坏,取决于文化的因素、习俗的因素、人的规范和人的道德水准。

模型不是试图更真实地描述现象,而是帮助我们理解真实

蔡洪滨。CFP供图

陷入中等收入陷阱的国家,尤其是拉美国家,其社会流动性很差,社会结构非常固化

中国经济现在最大的问题是民营企业投资没有信心,没有可能做长期投资,这是经济持续下滑的最深层原因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

经济新常态孕育持久新机会。

蔡洪滨简介:

现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1988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数学系并获学士学位,1991年获得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1997年获斯坦福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1997年至2005年任教于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2005年至今任教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曾任应用经济系主任、院长助理、副院长。2010年12月至今,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院长。蔡洪滨教授还担任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政协委员、民盟中央经济委员会副主任以及民盟北京市副主委等社会职务。

3.新人民警察法 篇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修订草案稿)

目录 第一章

则 第二章

职责和权力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一节

机构管理 第二节

人员管理 第四章

第一节

警务保障 第二节

职业保障 第五章

执法和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1—

第一章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加强对人民警察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人民警察队伍,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概念)

本法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公安工作及其人民警察的行政机关。

本法所称人民警察,是指公安机关中依法履行治安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职能且被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公安机关任务)

公安机关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查处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条

(公安事权划分)

公安机关事权划分为中央公安事权、地方公安事权以及中央和地方共同公安事权。

国家建立与事权相适应的公安机关管理体制和人民警察保障制度。

— —2第五条

(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基本原则)

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应当坚持政治建警、素质强警、从严治警、从优待警。

人民警察必须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

第六条

(专群结合原则)

公安机关必须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健全社会治安组织动员机制,实行社会治安群防群治,推动社会治安社会化治理。

人民警察必须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七条

(法治原则)

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法律为行为准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严禁滥用、超越权力。

人民警察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权力行使适度原则)

人民警察行使权力应当与已经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尽可能选择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最小侵害的措施。

—3— 第九条

(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不得干涉、拒绝和阻碍。

第十条

(国家对人民警察的权益保护)国家保障和维护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第十一条

(政府保障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保障。

第二章

职责和权力

第十二条

(职责范围)公安机关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犯罪活动;

(二)羁押、监管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执行刑罚,执行强制医疗;

(三)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

(四)预防、制止和查处违反公安行政管理的行为;

(五)监管被行政拘留、被采取行政强制性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 —

4(六)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七)监督管理消防工作;

(八)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物质,管理易制毒化学品;

(九)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业和场所;

(十)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十一)调解处理民间纠纷;

(十二)指导、监督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十三)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五)监督管理保安服务活动;

(十六)负责警用航空的运行、安全和管理工作;(十七)管理户政、国籍、难民、出境入境事务,管理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有关事务,管理在中国境内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

(十八)维护国(边)境地区、沿海和海域的治安秩序;

(十九)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目标和活动;(二十)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二十一)监督管理信息网络安全工作;

—5—(二十二)开展国际执法合作,参加联合国警察维和行动;

(二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三条

(危难救助)

公安机关接到溺水、坠楼、自杀、走失、公共设施出现险情等危及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求助,应当立即进行先期处置,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并积极参与救助。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前款规定以及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形,应当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必要时及时报告,请求支持。

第十四条

(内部协助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职责。

公安机关负有互相协助的义务,因履行职责需要请求异地公安机关协作、配合的,有关公安机关应当依照规定予以协作、配合。

第十五条

(外部警务协助)

其他国家机关遇有妨碍其依法履行职责且自身不能排除的情形,请求公安机关协助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提供协助。除紧急情况外,请求协助的机关应当提出 — —6书面申请。不予协助的,公安机关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身份证件查验)

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证件。

第十七条

(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对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以及代履行等方式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传唤)

人民警察对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人需要传唤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

—7— 在询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时,应当将传唤的原因、依据和地点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人民警察传唤违法行为人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且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或者涉嫌构成犯罪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第十九条

(现场处置)

人民警察对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人,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劝阻、警告或者制止;对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威胁的,可以采取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条

(盘问检查)

人民警察对认为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盘问,当场检查其人身、携带的物品和使用的交通工具;对拒不配合检查的,可以强制检查。

第二十一条

(继续盘问)

人民警察对认为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进行继续盘问:

— —8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且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或者使用的物品有可能是违禁品或者赃物的。

继续盘问时间自被盘问人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已满七十周岁的老年人,继续盘问时间自被盘问人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得超过四小时。

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除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第二十二条

(检查搜查)

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需要,经出示工作证件和检查、搜查证明文件,可以对与涉嫌违法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或者搜查;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搜查的,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搜查;被检查、搜查人拒不配合的,可以强制检查或者搜查。

检查或者搜查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确

—9— 有必要立即进行的除外。

遇有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抓捕违法犯罪嫌疑人,或者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紧急情形,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进入公民住所检查、搜查或者实施救助,但事后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三条

(交通工具拦停检查)

人民警察对于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安全,或者认为与违法犯罪有关的交通工具,有权予以拦停检查;对于有吸食毒品或者饮酒嫌疑的驾驶人员,可以进行毒品检测或者酒精浓度测试。驾驶人员和乘客应当服从人民警察的指令。

第二十四条

(人身检查与生物信息采集)

人民警察可以检查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身体,采集其面部肖像、指纹、声纹、虹膜图像等个体识别信息和血液、唾液、尿液、毛发等生物样本。违法犯罪嫌疑人拒绝检查、采集的,可以强制检查、采集。

第二十五条

(信息收集查阅和调取)

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查阅、调取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相关信息,以及对公共场所、道路、网络公共空间通过技术监控方式收集信息。对获取的相关信息应当审慎保管和使用,不得用于与履行职责无关的事项。

— —10第二十六条

(采取刑事措施)

人民警察因侦查犯罪活动的需要,可以依法采取侦查措施和刑事强制措施。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履行严格的批准手续。

第二十七条

(履行职责中的优先权)

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优先使用或者征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等物品、设施,用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恢复原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

(保护性约束措施)

人民警察对实施危害公共安全、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可能自伤、自残的疑似醉酒人、吸毒人、精神障碍患者,以及其他丧失辨认或者行为控制能力的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送至医疗机构、救助机构,或者通知其监护人、近亲属领回。

需要送往指定的医疗机构、救助机构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除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

—11— 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

第二十九条

(交通、现场和网络管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或者发生上述灾害、灾难、事件的紧迫危险,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采取设置路障、划定警戒区,限制、禁止人员、车辆的通行、停留、出入等交通管制或者现场管制措施。必要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实行网络管制。

举行重大活动、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目标时,可以采取前款措施,同时可以实施安全检查、人员审查、电子封控等措施。

第三十条

(警械使用)

人民警察遇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治安秩序或者人身、财产安全需要当场制止,以及以暴力方法抗拒、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袭击人民警察的情形,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人民警察遇有违法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可能实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其他危险行为的情形,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

第三十一条

(武器使用)

— —12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实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行为或者实施该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二)实施危及他人生命安全行为或者实施该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三)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骚乱、**、行凶、脱逃,以及劫夺上述人员或者帮助实施上述行为的;

(四)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五)以暴力、危险方法抗拒、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按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为了拦截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且拒不听从人民警察停车指令的车辆,或者为了排除危及人身安全的动物的侵害,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持有武器的人民警察遇有违法犯罪行为人拒不听从该人

—13— 民警察保持安全距离的指令,或者接触其武器时,有权根据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使用武器。

第三十二条

(不得使用武器情形)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一)发现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属于明显怀孕的妇女或者儿童;

(二)犯罪行为人处于人员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

第三十三条

(停止使用武器情形)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或者武器:

(一)违法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违法犯罪,并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

(二)违法犯罪行为人失去继续实施攻击、拒捕和逃跑能力的。

第三十四条

(现场工具使用)

人民警察遇有可以使用警械、武器的情形,但未携带或者无法有效使用警械、武器的,可以使用现场足以制止违法犯罪的物品。

第三十五条

(警械武器使用必要限度原则)

— —14人民警察应当根据违法犯罪行为和违法犯罪人的危险性质、程度和紧迫性,合理判断使用警械、武器的必要限度,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第三十六条

(警械武器使用报告与勘验调查程序)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人员身体伤害的,应当及时予以救治,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所属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使用武器造成伤害的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一节

机构管理

第三十七条

(基本原则和要求)

国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一致、事权明晰原则,建立统一高效、职能科学、结构合理、保障有力的公安机关管理体制。

第三十八条

(中央、地方及共同公安事权划分)公安机关国家安全保卫、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反恐怖主义、边防管理、出境入境管理、跨国境、跨

—15— 省重大刑事案件办理、刑罚执行、国际执法合作,以及国家特定人员、目标、活动警卫等警务为中央公安事权。

地方公安事权、中央和地方共同公安事权的划分,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十九条

(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

与公安机关事权划分相适应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办法,由国家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应急处突专门力量)

国家建立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管理的人民警察应急处突专门力量。

第四十一条

(职能定位)

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的公安工作,是全国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和中央公安事权的执行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上级公安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安工作,是本行政区域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执行机关。

第四十二条

(机关设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设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 — —16定,可以向有关单位派驻专门机构。

第四十三条

(公安分局、派出所设置)

设区的市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分局。市、县、自治县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派出所。公安分局、公安派出所由设置的公安机关直接管理。

公安分局和公安派出所的设立、撤销,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四十四条

(机构设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内部机构设置应当遵循精简、效能、合法的原则。

第四十五条

(领导职务任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正职领导职务的提名,应当事先征得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同意;副职领导职务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正职领导实行异地交流制度。

第四十六条

(内设机构人员任免)

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警官职务、警员职务、警务技术职务的任免,由本公安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决定或者报批。

—17— 公安分局领导成员职务以及公安派出所警官职务、警员职务、警务技术职务的任免,由派出公安分局、公安派出所的公安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决定或者报批。

第四十七条

(警力调动使用)

公安机关应当坚持依法、规范、科学用警。人民警察力量的调动、使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第二节

人员管理

第四十八条

(分类管理)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对人民警察实行分类管理,建立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管理制度。

国家建立专门的人民警察职务序列和职级晋升制度。第四十九条

(衔级制度)人民警察实行衔级制度。

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人民警察衔级工作,确定评授衔级的范围及条件。

第五十条

(着装要求)

人民警察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 —18第五十一条

(录用条件)

录用为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履行职责的心理素质和身体条件;

(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六)志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七)经人民警察院校或者专门的培训机构进行初任培训,考试合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录用为人民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辞退或者限期调离的;

(三)国家规定不得录用为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二条

(担任领导职务条件)

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除符合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

(二)具有政法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组织管理、指挥能力;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19—

(四)经人民警察院校进行任职培训,考试合格。第五十三条

(招录培养)

国家建立符合人民警察职业特点的招录培养制度。录用人民警察,应当实行统一招录,公开报名,分类招考,严格考核,择优录用。对于工作需要的专门人才,可以采取特殊方式招录。

对拟录用对象,录用机关应当严格考察,必要时,可以对其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人有关情况进行考察。

第五十四条

(警察院校建设)

国家发展人民警察教育事业,加强人民警察院校建设。

人民警察院校承担人民警察后备人才培养、在职人民警察培训和警务研究等职能。

第五十五条

(预备警官)

人民警察院校公安专业学员实行预备警官制度。人民警察院校公安专业学员实行警务化管理,在校期间学习、训练、生活、医疗等所需费用,由国家全部承担。

人民警察院校公安专业学员参加警务实践活动,因公致伤致残或者牺牲的,享受人民警察抚恤等待遇。

人民警察院校公安专业学员毕业录用为人民警察的,应 — —20当依照规定与录用机关签订最低服务年限协议。未录用为人民警察或者未满服务年限的,前款规定费用应当予以退还。

本条规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十六条

(教育培训)

公安机关对人民警察负有教育培训的责任,应当加强人民警察职业发展规划建设,有计划地进行职业教育培训,保证人民警察具备履行法定职责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人民警察对履行职责所需知识和技能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公安机关建立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制度和专业技术评聘制度。

第五十七条

(警械武器使用培训)

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的训练和考核标准。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应当通过适应能力测试,并经专门训练考核合格。

对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人员伤亡的人民警察,应当及时进行心理辅导,缓解身心压力。

第五十八条

(宣誓)

担任人民警察应当进行宣誓。

—21— 第五十九条

(职业道德)

人民警察应当恪守忠诚可靠、竭诚为民,秉公执法、清正廉洁,勇于担当、甘于奉献,不畏艰险、团结协作的职业道德。

第六十条

(职业荣誉制度)国家建立人民警察职业荣誉制度。第六十一条

(表彰奖励)

人民警察集体或者个人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或者特殊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受奖励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前晋升警衔,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六十二条

(职业纪律)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违纪违法行为:

(一)散布有损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

(二)参加非法组织,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三)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五)违反规定使用警械、武器;

— —2

2(六)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被监管人;

(七)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检查、搜查人身、物品、场所;

(八)敲诈勒索,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九)违法实施处罚、采取强制措施、办理证照或者收取费用;

(十)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一)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二)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三)其他违纪违法的行为。第六十三条

(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国家建立与人民警察职业特点相适应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人民警察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应当支付加班补助。

第六十四条

(服务年限与退休)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岗位、职务,分别规定不同的服务年限和最高任职年龄。

从事基层一线执法执勤工作满二十五年或者在特殊岗

—23— 位、艰苦边远地区从警满二十年的人民警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并享受正常退休的待遇。

第四章

第一节

警务保障

第六十五条

(上级决定和命令的执行)

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人民警察对其认为违法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决定和命令,可以向发布决定、命令的机关及其负责人提出意见,但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

人民警察对明显违法或者超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报告。上级应当及时予以答复。

人民警察执行第三款规定的决定和命令造成损害后果,未经报告的,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执行决定和命令的人民警察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已经报告的,由作出决定 — —24和命令的上级承担责任。

第六十六条

(排除执法干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人民警察的正常执法活动,不得要求人民警察实施法定职责以外的行为。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干预执法办案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协助执行职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造成自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正当理由拒不协助的,可以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处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八条

(妨碍执行职务的处理)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从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侮辱、谩骂、威胁、围堵、拦截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25—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拒不提供证据或者作伪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检查、搜查、救险、警卫等任务的;

(四)故意阻碍用于依法执行职务的警车和警卫车队通行的;

(五)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对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人民警察有权予以警告和采取措施制止。

第六十九条

(袭警的处理)

暴力袭击或者组织、协助、煽动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以报复、泄愤为目的,威胁、恐吓、故意伤害、杀害人民警察及其近亲属或者实施其他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从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警用标志装备管理)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警用装备,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买卖。

— —26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警用装备、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仿造、持有和使用。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买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警用装备、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经费保障)

国家建立稳定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人民警察经费增长保障机制。人民警察的经费,按照事权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予以全额保障;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对经济困难地区的警务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

第七十二条

(基础设施建设与教育培训经费)人民警察工作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列入基本建设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及其配套设施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全额保障。

人民警察教育培训经费应当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事权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

第七十三条

(科技强警)

—27— 国家加强科技强警建设,推广、应用先进的科技成果,建立警用装备标准体系,努力提高警务工作科技信息化水平。

第七十四条

(警力编制)

国家建立警力编制动态调整机制。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人口数量、辖区面积、社会治安形势等因素,核定承担地方公安事权的警力编制。

第七十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

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使用警务辅助人员。警务辅助人员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履行职责行为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

警务辅助人员所需经费列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予以全额保障。

警务辅助人员的职责、权利、义务和管理,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二节

职业保障

第七十六条

(保持身份权与申诉权)

人民警察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 — —28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人民警察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有权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提出申诉。

第七十七条

(控告权)

人民警察认为所属机关及其领导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第七十八条

(工资待遇)

国家建立符合人民警察职业和岗位特点的工资、津贴、奖金、补贴等保障制度。

第七十九条

(职业安全保障)

国家重视人民警察身心健康和职业安全保障,对在有毒、有害、危险、边远艰苦等特殊环境下工作的人民警察,提供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安全保护条件。

第八十条

(医疗机构救治义务)

人民警察因公受伤的,医疗机构应当无条件及时予以救治,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第八十一条

(抚恤、优待和保险保障)

人民警察因公致伤致残的,与因公致伤致残的现役军人享受国家同等标准的抚恤、优待和保险保障。

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家属与因公牺牲或者

—29— 病故的现役军人家属享受国家同等标准的抚恤、优待和保险保障。人民警察被评定为烈士的,其遗属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的抚恤、优待和保险保障。

人民警察院校学员、警务辅助人员因公致伤致残或者牺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抚恤、优待和保险保障。

第八十二条

(抚恤、医疗和特困救助基金制度)国家根据人民警察职业特点,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志愿参与的人民警察抚恤、医疗和特困救助基金制度,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捐助。

第八十三条

(近亲属受特别照顾和帮助权)

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致残或者病故的,国家对其近亲属在住房、医疗、教育、就业等方面提供特别照顾和帮助。具体标准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八十四条

(依法履职的免责和补偿)

人民警察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法律责任,由其所属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造成的损害给予补偿。

第五章

执法和监督

— —30

第八十五条

(严格依法履职)

人民警察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不得超越权力、滥用权力,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六条

(证据收集)

人民警察办理案件应当重证据,重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保存制度,全面收集能够证实违法犯罪嫌疑人是否违法犯罪、违法犯罪情节轻重的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第八十七条

(尊重和保障人权)

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中应当尊重和保护个人的人格尊严,尊重民族的风俗习惯,严禁实施侮辱、体罚、虐待等行为。

第八十八条

(办案区域)

人民警察讯问、询问、继续盘问、辨认违法犯罪嫌疑人以及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安全检查、信息采集等执法活动,应当在专门的办案区域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十九条

(执法公开)

—31— 公安机关应当尊重和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安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

公安机关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定,应当公开听取意见,并将听取意见的情况予以公布。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规定,主动或者依申请公开有关执法信息。

第九十条

(对报案、控告、举报的处理)公安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报案、控告、举报,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按照规定移送主管机关处理或者告知其向有关机关报案、控告、举报。

第九十一条

(表明身份和告知)

人民警察执法时应当着制式服装或者出示工作证件表明身份,依法告知当事人执法的依据和理由,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警察执法时未按照规定表明身份的,当事人有权予以拒绝。

第九十二条

(回避)

人民警察遇有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应当按 — —32照规定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第九十三条

(执法责任)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

公安机关在具有刑事司法属性的侦查人员中,实行主办侦查员制度。

第九十四条

(上级监督)

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措施或者决定有错误的,有权撤销、变更或者责令下级机关撤销、变更;发现其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有权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第九十五条

(外部监督)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接受行政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对人民警察的违纪违法行为,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向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33— 第九十六条

(督察制度和投诉委员会)

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和遵守纪律情况实施监督。

公安机关设立投诉委员会,受理核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依法维护投诉人和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七条

(行政处分与刑事责任)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八条

(人事处理)

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延期晋升、降低或者取消警衔;对不适合继续担任人民警察的,可以限期调离或者予以辞退。

第九十九条

(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

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依照规定停止执行职务,或者实施一日以上七日以下禁闭。

第一百条

(教育培训、权益保护和警务保障责任)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对人民警察教育培训、权益保护和警务保障责任,影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权 — —34力,损害人民警察合法权益的,视情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

(越权责任)

公安机关超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行使权力的,视情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人民警察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一百零三条

(国家赔偿)

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七章

第一百零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监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适用)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本法关于人民警察的规定适用于国

—35— 家安全机关、监狱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授予警衔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零五条(数级定义)

本法所称以上、以下,包含本数。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警察日)每年7月6日定为人民警察日。第一百零七条

(警旗、警徽、警歌)

人民警察警旗、警徽、警歌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一百零八条

(武装警察部队任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执行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

第一百零九条

(施行和废止)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同时废止。

4.人民警察法(二) 篇四

1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原则:高效务实;加强监督;着眼基层。

13、公安民警的警风为公正廉明、英勇善战、无私无畏、雷厉风行。

1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基本任务:建立规范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树立公安民警的良好形象;提高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的战斗力;保证圆满完成公安机关的各项任务。

15、命令是上级对下级的指示。通常情况下各级领导以书面或口头等形式对下级下达命令,特殊情况下还可以采取会议指挥,现场指挥的形式。一般情况下,命令逐级下达。下级应当准确地理解命令的精神和上级的意图,以增强执行命令的准确性,避免盲目性。下级对上级的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下级在执行命令的过程中,如果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命令确实无法继续执行,而又来不及或无法请示上级时,应积极主动地果断行事,完成任务,并在事后及时向上级报告。下级接到越级下达的命令,应像对待直接上级的命令一样,必须坚决执行。

16、内务条令第33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备勤制度,由领导干部带班,安排适当警力备勤,配备相应器材和交通工具,保障随时执行各种紧急任务。

17、办公秩序的主要内容:门卫制度;对外来人员和车辆的管理;对雇请临时工作人员的管理;对公安民警在办公时的姿态及工作内容的要求;对办公区内外环境的要求;严禁将办公区用房出租给他人经商或从事娱乐活动;办公区与宿舍必须分开;标牌要美观、大方、统一。

18、接待群众的基本要求:态度热情、语言文明、认真受理、及时处理、形成制度。

19、接受报警与求助的基本程序:①受理②询问③对报警与求助内容的核实④及时妥善处理。

5.学习《人民警察法》心得体会 篇五

铸正气 树形象 尽职守

学习《人民警察法》感悟

转瞬间,从事交警这一职业已有二十多个年头了,我身为一名交通警察,肩负着维护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的神圣任务。这个职业风险性大,在抓获交通肇事逃逸嫌疑人、路面查处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处理时,都有可能受到违法人和犯罪分子的伤害,而今打开各种媒体,关于交通警察执法期间遭受暴力袭击,群众起哄甚至集体围攻的事件屡见不鲜,尤其是这些每天沐风栉雨保障公路畅通、群众出行安全的人民警察,有时却连自身安全都无法得到保障,而与群众矛盾也是日趋紧张。俗话说的好,家有家规,行有行规,21世纪是一个法制社会,此次在全市开展的学习《人民警察法》三个一活动,使我更加了解法律的重要性,对《人民警察法的》重温学习,这不仅是规范警察自身的行为的准则,检验一个人民警察的标准,同时它也是咱可以合理应用的一法律的武器,从而维护自身的利益。

6.人民警察法 篇六

自上20世纪末以来, 时评文体开始兴起, 对时评的研究也相继成为学术研究领域的热点。以报纸、电视、网络为依托的时评栏目纷纷露出水面。人民网于2001年3月22日充分发挥报社人才济济的优势, 在已有的观点频道内容基础上坚持发展创新, 及时推出“人民时评”栏目, 实现了报网互动。“人民时评”成为公认的我国最具影响力的时事评论, 被人们亲切誉为‘网上第一评’”。

2005年人民网的“人民时评”入选“2005年中国互联网品牌栏目”;2006年“人民时评”文章——《我们怎样表达爱国热情》获第十六届中国新闻奖网络评论一等奖。2008年“人民时评”文章——《华南虎事件”能否成为一个契机?》荣获第十八届中国新闻奖网络评论二等奖。2011年“人民时评”文章——《依法理性表达爱国热情》荣获第二十一届中国新闻奖网络评论一等奖。

2“人民时评”说理特点

在新时期发展的新形势下, 大量的关系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我们去研究和报道。“人民时评”凭借其独特的说理艺术, 发表众多的经典评论, 引导舆论, 构建和谐, 这里我们从四个方面探究其说理的特点。

2.1 从普通人的角度切入, 循循善诱

新闻评论主要是在向读者明道理, 道理不仅要讲的正确、深刻, 更要讲的清楚, 讲的通俗使读者从中受益、寻求启发。“人民时评”总能够从普通人的角度切入问题, 引出论点, 阐发议论, 最后升华主题, 循循善诱, 让读者从中深受教益。“这里以2010年11月15日“人民时评”《农民工版, <春天里>凭什么打动人?》为例, 这篇评论从普通人农民工兄弟, 29岁的刘刚和44岁的王旭光着手, 讲述在那个寒流侵袭的冬日, 农民工兄弟用苍凉的歌声, 给我们带来别样“春天”的故事。两位兄弟在出租屋光着膀子演绎《春天里》的视频, 迅速爆红网络。大学生们为这两位农民工歌手拍的MV, 点击已近20万。

文中以“这样追梦, 傻不傻”, “这样执著, 值不值”, “我们的未来, 是不是梦”三个疑问句开头, 以平白的语言, 叙议结合的说理方式, 道出了“旭日阳刚”兄弟成功的真正原因。指出尽管有人逃离“北上广”, 但更多的人选择了坚持, 在充满诱惑的城市中, 在钢筋水泥的“堡垒”中, “顽强地活着”。因为他们有梦想。

作者从“旭日阳刚”这对农民工兄弟的故事说起, 道出自己对中国无数与“旭日阳刚”同命运的人的希望。真正做到了对普通人的关怀, 对整个社会的关怀, 这就是其由近及远, 循循善诱的说理艺术的真实体现。

2.2 以深刻的道理警人, 引发共鸣

“人民时评”不仅能够在说理上说服读者, 更能够在感情上打动读者, 做到以理服人, 以情感人。“人民时评”的评论文章恰恰能做到情为理服务, 理为情动人的理想境界。在情理结合的时评文章中, 以深刻而警人的道理, 丰富而亲切的感情引领读者的思想, 从而引发共鸣, 发挥巨大的作用。

2012年11月22日“人民时评”《孩子失助拷问社会底线》一文以这样一则新闻开始, “2012年11月16日贵州省毕节市在一处垃圾箱内发现5名10岁左右男孩的尸体, 初步查明, 这些流浪孩子因为在垃圾箱内生火取暖中毒身亡”。接下来, 作者进一步讲解近日来连连发生的与孩子有关的负面新闻, 农村孩子的大量失踪, 浙江铁岭虐童案, 身穿性感比基尼的S型儿童车模等等。这些可爱的孩子在社会黑暗势力的魔爪下, 失去了本来应该属于他们的美好童年。就在读者深深陷入这种对儿童的疼惜之情而愤怒的时刻, 作者又引出了这样一句意味深长的话:“一个社会的未来, 必须由城乡孩子的人生幸福共同来奠定。亏欠了孩子就是亏欠了民族的未来与国家的前途, 这就是对国家的不负责任。”

作者随即道出:孩子就是未来。这时文中再次发问“谁来撑起为孩子们遮风挡雨的保护伞?谁来为孩子们创造健康成长的空间?”引起了读者强烈的共鸣, 相信这些也是每一个读者最想问的。作者最后指出:“这既是对全社会的拷问, 更是对政府部门的考验。”“‘尊重孩子、爱护孩子’理应成为一种刻不容缓的自觉与行动。”“人民时评”正是以这样情理交融的评论文章, 达到说理的目的, 引发共鸣, 实现媒体教育与监督的功能。

2.3 严肃庄重、爱憎分明的诉求风格

“一篇时评的用意很多, 意在传承文化, 意在社会协调, 意在舆论监督。”“人民时评“通过塑造不同的形象来讲道理, 同时, 也借此来表达作者对事物的态度, 抒发作者爱憎分明的感情, 发挥媒体舆论监督的功能。在“人民时评”的文章中有对好人好事的赞扬传颂, 有对社会丑恶的批判与质疑, 更有对法律政策的不满。这些都体现了其“敢爱敢恨”的文风特色, 鲜明的写作态度。

2011年10月19日“人民时评”发表评论“请摘掉功利教育的‘绿领巾’”。这篇评论是针对当时, 在陕西西安的某个小学“绿领巾”被老师当成“激励没戴上红领巾的学生”的手段, 被学生们解读为“差生”的身份标志的事实为基础而写的。这篇评论指出“教育, 尤其是基础教育, 应该以健全人格的公民为培养目标, 教育孩子‘成人’的重要性远远大于‘成才’。然而, 眼下的现实却恰好相反。从家庭教育到学校教育, 急功近利的态度将“育人”过程挤压得十分扁平, 不仅让孩子承受了难以负担的学业压力, 更将庸俗浅薄的功利化价值观念植入他们的人生观、世界观。”在文章最后作者旗帜鲜明的道出本质所在“未来中国社会真正需要的, 不是少数自我强大的精英, 而是遍布各个阶层的一代健康、成熟的合格公民。要培养他们, 请从摘掉教育的“绿领巾”开始。”

3“人民时评”如何创新说理

杰出文艺理论家刘勰指出:“论如析薪, 贵能破理”。道出了说理的重要性。著名报人戈公振先生说:“报纸不仅报告事实, 对于重要问题, 且独立加以评论, 且其评论乃以个人之丰富知识为依据, 有时可以超越普通仅由事实观察者之意见, 甚至超越一报纸之意见因而成为一般公众之意见, 是即谓之舆论。”“人民时评”想继续堪称“网上第一评”, 拥有更多的受众, 创新说理艺术是势在必行的。主要应从以下3个方面进行创新。

3.1 多用比较说理方式

“两个外形相似意义相反的词连在一起, 带给读者的是强烈对比产生反差的长久回味。无论其中一词是作者从另一词派生出来还是两词皆为派生杜撰之词, 对比两词蕴含的辩证关系和深刻含义都使这个创新具有深刻性。”

这一点, 也是“人民时评”在写作的过程中不善于运用的。“人民时评”的评论太在乎“时评”二字的意义, 而忽视了对当下发生事情进行历史的分析, 以史为鉴, 来对比研究“新鲜事件”, 将会在历史积淀的基础上, 有更高层次的提升。另外, “人民时评”在说理上, 可以把某种观点与其他相同情况下的观点加以比较, 以突出自己这种事物 (观点) 的特点, 揭示本质。当然, 还可以将同一事件的不同层次进行对比, 从而使整个论述更有层次感和说服力。

3.2 善于用事实判断

时评就是在分析事实的基础上, 对所要评论的新闻事实做出判断。在这一过程当中, 作者的思考始终集中在这一新闻事实本身上, 最终得出关于该事实的明确具体的判断。

对事物的判断有两种形式: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事实判断相对客观, 而价值判断相对主观。“人民时评”的写作应善于运用事实判断, 因为事实判断是基础, 价值判断是归宿。“人民时评”作为党性媒体, 因此媒体的定位和评论的功能侧重于为政府代言, 侧重于对新闻事件做价值判断。因为价值判断多表现为主观的、观念性的、开放的, 多元的价值判断, 往往不会存在唯一的正确的价值判断, 过度的价值判断, 就会使评论失去灵性和真实感, 并产生乏味的局面。

所以“人民时评”在当下这个媒体气候下, 更应该善于运用事实判断, 恰当的运用价值判断, 将二者有效的结合, 才能有更长远的发展, 有更广大的受众群。

3.3 提出合理化措施

“人民时评”的评论文章多针砭时弊, 引发舆论, 监督社会, 提出问题。然而, 它在阐述事件, 发表评论, 提出问题这几方面一直堪称旗帜。但是在真正的在提出问题后, 却很少能够提出具体的, 即使是借鉴性的解决措施。这样的说理是不全面的, 也是不完善的。

“人民时评”大都提出整个事件背后存在的本质性问题, 呼吁社会的关注, 但却很少提出具体化的建议和意见。这是其在写作上的欠缺, 也是需要改善的一个重要方面。因为你的挖掘和深刻质疑, 受到群众的青睐;因为你的准确和针砭时弊, 而获得声誉;因为你的独特和教育引导, 彰显时评界旗帜性的魅力;你更应该为真正的解决问题, 奋力前行。

摘要:“人民时评”是人民网创办的我国目前最具影响力的网络时事评论。本文以“人民时评”为对象, 探究其独特的说理艺术、诉求风格。因为新闻评论的写作是一种说理艺术的彰显, 这种说理艺术包括思想内容的正确, 说理方式和语言的独特运用, 不仅讲究辞章, 更要写的有文采。本文主要采用内容分析法, 对人民时评的文章进行分析。通过此次研究, 希望可以对网络时评写作理论有所丰富和补充。

关键词:人民网,人民时评,说理艺术

参考文献

[1]http://opinion.people.com.cn/GB/8213/50661/人民网观点频道.

[2]http://wz.people.com.cn/GB/n/2012/1120/c139022-17743245.html人民网温州观点.

[3]胡文龙, 秦珪涂, 光晋.新闻评论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8.

[4]http://opinion.people.com.cn/GB/other4785/4786/3325820.html人民网观点:报系言论.

[5]戈公振.中国报学史[M].北京:中国新闻出版社, 1985:152.

7.文化建设:依靠人民和教育人民 篇七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决定》提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十七届六中全会《决定》把“以人为本”视为实现文化改革发展目标的重要遵循之一。《决定》在论及“以人为本”这一重要遵循时申说了两层含义:一层是“发挥人民在文化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坚持文化发展为了人民、文化发展依靠人民、文化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另一层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文化建设要发挥“教育人民”的作用,就要深度贴近人民的精神生活。

文化建设“教育人民”作用的发挥,当务之急是人民精神家园的构建。

上一篇:管乐队活动总结下一篇:2023年度各专业实践教学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