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职业道德培训(精选8篇)
1.法官职业道德培训 篇一
文
号:法发〔2010〕53号 发布日期:2010-12-6 执行日期:2010-1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重新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0月18日发布,2010年12月6日修订后重新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保证法官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基本要求是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
第三条 法官应当自觉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在本职工作和业外活动中严格要求自己,维护人民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第二章 忠诚司法事业
第四条 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
第五条 坚持和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尊崇和信仰法律,模范遵守法律,严格执行法律,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第六条 热爱司法事业,珍惜法官荣誉,坚持职业操守,恪守法官良知,牢固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认真履行法官职责。
第七条 维护国家利益,遵守政治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不从事或参与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活动,不发表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言论。
第三章 保证司法公正
第八条 坚持和维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客观公正审理案件,在审判活动中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权势、人情等因素的影响。
第九条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查明案件事实,准确把握法律精神,正确适用法律,合理行使裁量权,避免主观臆断、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确保案件裁判结果公平公正。
第十条 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避免执法办案中的随意行为。
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法定办案时限,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及时化解纠纷,注重节约司法资源,杜绝玩忽职守、拖延办案等行为。
第十二条 认真贯彻司法公开原则,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同时避免司法审判受到外界的不当影响。
第十三条 自觉遵守司法回避制度,审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
第十四条 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
第四章 确保司法廉洁
第十五条 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坚守廉洁底线,依法正确行使审判权、执行权,杜绝以权谋私、贪赃枉法行为。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廉洁司法规定,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不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法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违反规定与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不正当交往,不在执法办案中徇私舞弊。
第十七条 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就未决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八条 妥善处理个人和家庭事务,不利用法官身份寻求特殊利益。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教育督促家庭成员不利用法官的职权、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章 坚持司法为民
第十九条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理念,强化群众观念,重视群众诉求,关注群众感受,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注重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积极寻求有利于案结事了的纠纷解决办法,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二十一条 认真执行司法便民规定,努力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必要的诉讼便利,尽可能降低其诉讼成本。
第二十二条 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避免盛气凌人、“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尊重律师,依法保障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权利。
第六章 维护司法形象
第二十三条 坚持学习,精研业务,忠于职守,秉公办案,惩恶扬善,弘扬正义,保持昂扬的精神状态和良好的职业操守。
第二十四条 坚持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礼仪,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行为规范、着装得体、语言文明、态度平和,保持良好的职业修养和司法作风。
第二十五条 加强自身修养,培育高尚道德操守和健康生活情趣,杜绝与法官职业形象不相称、与法官职业道德相违背的不良嗜好和行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维护良好的个人声誉。
第二十六条 法官退休后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不利用自己的原有身份和便利条件过问、干预执法办案,避免因个人不当言行对法官职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期间,应当遵守本准则。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负责督促实施本准则,对于违反本准则的行为,视情节后果予以诫勉谈话、批评通报;情节严重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相关纪律和法律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准则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0月1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同时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试行)[1][2]》已经2010年9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十一届第四十二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一○年十月九日
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试行)为规范检察官职业行为,保障和促进检察官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法律,制定本规范。
一、职业信仰
第一条 坚定政治信念,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
第二条 热爱祖国,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同一切危害国家的言行作斗争。
第三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党的事业至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
第四条 坚持执法为民,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呼声,妥善处理群众诉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 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尊严和权威,致力于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发展进步。第六条 维护公平正义,忠实履行检察官职责,促进司法公正,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
第七条 坚持服务大局,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第八条 恪守职业道德,铸造忠诚品格,强化公正理念,树立清廉意识,提升文明素质。
二、履职行为
第九条 坚持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标准和程序执法办案,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自觉抵制权势、金钱、人情、关系等因素干扰。
第十条 坚持客观公正,忠于事实真相,严格执法,秉公办案,不偏不倚,不枉不纵,使所办案件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第十一条 坚持打击与保护相统一,依法追诉犯罪,尊重和保护诉讼参与人和其他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使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第十二条 坚持实体与程序相统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维护程序正义,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
第十三条 坚持惩治与预防相统一,依法惩治犯罪,立足检察职能开展犯罪预防,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预防和减少犯罪。第十四条 坚持执行法律与执行政策相统一,正确把握办案力度、质量、效率、效果的关系,实现执法办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第十五条 坚持强化审判监督与维护裁判稳定相统一,依法监督纠正裁判错误和审判活动违法,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第十六条 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和使用证据,坚决杜绝非法取证,依法排除非法证据。第十七条 坚持理性执法,把握执法规律,全面分析情况,辩证解决问题,理智处理案件。
第十八条 坚持平和执法,平等对待诉讼参与人,和谐处理各类法律关系,稳慎处理每一起案件。
第十九条 坚持文明执法,树立文明理念,改进办案方式,把文明办案要求体现在执法全过程。
第二十条 坚持规范执法,严格依法办案,遵守办案规则和业务流程。
第二十一条 重视群众工作,了解群众疾苦,熟悉群众工作方法,增进与群众的感情,善于用群众信服的方式执法办案。第二十二条 重视化解矛盾纠纷,加强办案风险评估,妥善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深入排查和有效调处矛盾纠纷,注重释法说理,努力做到案结、事了、人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十三条 重视舆情应对引导,把握正确舆论导向,遵守舆情处置要求,避免和防止恶意炒作。
第二十四条 自觉接受监督,接受其他政法机关的工作制约,执行检务公开规定,提高执法透明度。第二十五条 精研法律政策,充实办案所需知识,保持专业水准,秉持专业操守,维护职业信誉和职业尊严。
三、职业纪律
第二十六条 严守政治纪律,不发表、不散布不符合检察官身份的言论,不参加非法组织,不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第二十七条 严守组织纪律,执行上级决定和命令,服从领导,听从指挥,令行禁止,确保检令畅通,反对自由主义。第二十八条 严守工作纪律,爱岗敬业,勤勉尽责,严谨细致,讲究工作质量和效率,不敷衍塞责。
第二十九条 严守廉洁从检纪律,认真执行廉洁从政准则和廉洁从检规定,不取非分之财,不做非分之事,保持清廉本色。第三十条 严守办案纪律,认真执行办案工作制度和规定,保证办案质量和办案安全,杜绝违规违纪办案。
第三十一条 严守保密纪律,保守在工作中掌握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加强网络安全防范,妥善保管涉密文件或其他涉密载体,坚决防止失密泄密。
第三十二条 严守枪支弹药和卷宗管理纪律,依照规定使用和保管枪支弹药,认真执行卷宗管理、使用、借阅、复制等规定,确保枪支弹药和卷宗安全。
第三十三条 严守公务和警用车辆使用纪律,不私自使用公务和警用车辆,不违规借用、占用车辆。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安全、文明、礼貌行车,杜绝无证驾车、酒后驾车。第三十四条 严格执行禁酒令,不在执法办案期间、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不着检察制服和佩戴检察徽标在公共场所饮酒,不酗酒。
四、职业作风
第三十五条 保持和发扬良好思想作风,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锐意进取,开拓创新,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保持和发扬良好学风,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提高理论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三十七条 保持和发扬良好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遵循客观规律,注重调查研究,察实情,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不弄虚作假。
第三十八条 保持和发扬良好领导作风,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维护集中统一,自觉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持真理,修正错误,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第三十九条 保持和发扬良好生活作风,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克己奉公,甘于奉献,反对奢侈浪费。
第四十条 保持和发扬良好执法作风,更新执法理念,注重团结协作,提高办案效率,不耍特权、逞威风。
五、职业礼仪
第四十一条 遵守工作礼仪,团结、关心和帮助同事,爱护工作环境,营造干事创业、宽松和谐、风清气正的工作氛围。第四十二条 遵守着装礼仪,按规定着检察制服、佩戴检察徽标。着便装大方得体。
第四十三条 遵守接待和语言礼仪,对人热情周到,亲切和蔼,耐心细致,平等相待,一视同仁,举止庄重,精神振作,礼节规范。使用文明礼貌用语,表达准确,用语规范,不说粗话、脏话。第四十四条 遵守外事礼仪,遵守国际惯例,尊重国格人格和风俗习惯,平等交往,热情大方,不卑不亢,维护国家形象。
六、职务外行为
第四十五条 慎重社会交往,约束自身行为,不参加与检察官身份不符的活动。从事教学、写作、科研或参加座谈、联谊等活动,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妨碍司法公正、不影响正常工作。第四十六条 谨慎发表言论,避免因不当言论对检察机关造成负面影响。遵守检察新闻采访纪律,就检察工作接受采访应当报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七条 遵守社会公德,明礼诚信,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见义勇为,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十八条 弘扬家庭美德,增进家庭和睦,勤俭持家,尊老爱幼,团结邻里,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和与他人的纠纷。
第四十九条 培养健康情趣,坚持终身学习,崇尚科学,反对迷信,追求高尚,抵制低俗。
七、附 则
第五十条 检察官违反本规范,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构成违纪的,依据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予以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的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本规范执行。第五十二条 本规范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第五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法发〔201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
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防止法院领导干部及法官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本规定所称法院领导干部,是指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本规定所称审判、执行岗位法官,是指各级人民法院未担任院级领导职务的审判委员会委员以及在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部门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法官和执行员。
本规定所称从事律师职业,是指开办律师事务所、以律师身份为案件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第二条 人民法院在选拔任用干部时,不得将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作为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的拟任人选。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补充审判、执行岗位工作人员时,不得补充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
人民法院在补充非审判、执行岗位工作人员时,应当向拟补充的人员释明本规定的相关内容。
第四条 在本规定施行前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主动提出任职回避申请;相关人民法院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按照有关程序为其办理职务变动或者岗位调整的手续。
第五条 在本规定施行前不具备任职回避条件,但在本规定施行后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应当自任职回避条件具备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提出任职回避申请;相关人民法院应当自申请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有关程序为其办理职务变动或者岗位调整的手续。
第六条 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没有主动提出任职回避申请的,相关人民法院应当自申请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有关程序免去其所任领导职务或者将其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第七条 应当实行任职回避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的任免权限不在人民法院的,相关人民法院可向具有干部任免权的机关提出为其办理职务调动或者免职手续的建议。
第八条 因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而辞去现任职务或者退出审判、执行岗位的法院领导干部和法官,应当尽可能按原职级待遇重新安排工作岗位,但在重新安排工作时,不得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要求。
第九条 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法院领导干部及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一)隐瞒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情况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手段规避任职回避的;
(三)拒不服从组织调整或者拒不办理公务交接的;
(四)具有其他违反任职回避规定行为的。
第十条 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在本规定所限地域范围内从事律师职业的,该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不实行任职回避,但其配偶、子女采取暗中代理等方式在本规定所限地域范围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或者将其调离审判、执行岗位;其本人知情的,还应当同时给予其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法官职业道德培训 篇二
一、法官应具备怎样的职业道德
1. 要忠实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忠于职守, 勤勉敬业。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和国家权力的象征, 是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手段。法官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 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忠实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应当成为法官职业道德的最高准则。一名法官应该具有对法治勇于献身的精神, 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身心地投入审判事业, 在工作上兢兢业业、一丝不苟, 在业务上锐意进取、精益求精, 忠实于社会主义祖国, 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成为国家和人民利益忠实的实践者和坚定的维护者。
2. 要尊重客观事实与法律, 坚持原则, 独立审判。
“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 独立审判”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 也是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做到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不能超越或滥用职权。而忠实于法律要立足于忠实于事实。马克思曾经指出:“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因此, 作为一名法官, 必须养成独立的人格, 审理每一起案件, 在办案的每一个环节, 都要勇于排除各种干扰, 坚持法律原则, 实事求是, 准确地作出裁判, 忠实履行审判职责, 这是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
3. 严肃执法, 追求司法公正与效率, 确保司法公正。
提高司法效率, 是人民法院工作永恒的主题和价值追求, 是审判工作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必然要求, 也是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热切期盼。公平———要求法官必须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 切实保护双方的诉讼权利, 不能有任何的亲疏厚薄, 不能受个人好恶偏见和感情的影响。正义———要求审判活动必须追求科学文明, 最后做出的裁判必须分清是非曲直, 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惩治邪恶, 制裁违法, 维护正义。同时, 努力加快办案节奏缩短办案周期, 坚决杜绝超审限办案和久拖不决、久执不结等现象, 使当事人能以最小的诉讼成本解决诉争议, 实现合法权益。
4. 文明司法, 清正廉洁, 保持司法廉洁与文明。
古今中外对法官的清廉操守莫不提出极高的要求, 法官的清廉可以保证司法公正的实现, 可以提高民众对司法及其政府的公信力。因此, 法官必须牢固树立廉洁执法的观念, 增强法官抵制享乐主义、拜金主义和各种腐朽思想侵蚀的能力, 从思想深处筑起拒腐防变的坚固的道德防线。
二、影响法官职业道德的因素
1. 传统道德观念的影响因素。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的树立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发展, 我国的“法治”得到了充分有效的发展, 在路线, 政策和方针上确实实施了“依法治国”的战略, 然而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 我们的“人治”观念和思想仍很浓厚, 仍然存在“长官”意识, 权大于法的现象时而发生, 权涉于法现象屡见不鲜。法官不能游离于社会之外, 相反, 法官是处理和解决社会纠纷和社会矛盾的裁判者, 在履行其审判职责过程中不能不受到社会各种权力、各种势力的影响和左右, 在这种大环境下实施其职业道德准则有时难以做到。
2. 社会现实的影响因素。
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其宪法的地位未能落实, 是影响法官职业道德的根本的社会因素。我国宪法关于“一府两院”的法律和政治地位的规定是十分明确的, 但长期以来未得到落实, 从而导致法官难以形成对自己所从事的法官职业的自豪感。国家缺乏对法官身份保障制度的支持, 我国法官由于没有这样的身份保障, 往往受制于决定自己命运的机关和个人, 难以产生对法官职业的崇高和庄严感。国家缺乏对法官高薪养廉的经济保障和相应的政治地位。
3. 政治地位的影响因素。
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官待遇和政治地位在社会上是很高的, 当然对法官的素质要求也是极高的。国家为确保法官裁判公正、维护法律尊严、代表国家形象, 对法官的政治待遇和经济保障提供了优厚的条件。为防止腐败和以权谋私实行高薪养廉, 在居住条件、工薪待遇、工作条件上都达到了一定的水准, 只要法官安心地工作足以使其生活和政治待遇有充分的保障。
我们在讨论法院队伍建设和法官队伍建设时, 如何保持队伍廉洁始终是一个重点话题。高薪不一定必然实现廉洁, 但肯定有助于养廉。可以说, 贫穷与愚昧是一对孪生姊妹, 试想一个贫穷的法官, 日日在为生计奔波忙碌, 他手中有了特权之后会怎么办呢?是首先要解决吃饭问题, 还是先解决公正与廉洁问题, 我想不言而喻。因此, 解决法官的生活保障, 是促使法官遵守职业道德的必要条件和前提。如果国家能待以高薪, 势必对法官保持司法廉洁与文明起到促进作用。
4. 法官的专业人才地位长期得不到承认是是影响职业道德意识的又一因素。
法学是一门专门科学, 法官作为社会矛盾和纠纷的终局裁判者, 应当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 有丰富的社会知识, 能通过严谨的逻辑思维、熟练的法律运用, 调节社会关系。这样的人群显然应当是专门的人才群体。我们一直把法官视为政法干部, 强调其行政性, 而忽略其专门性的职业化。观念上误区的长期存在是影响法官职业道德确立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如何完善法官职业道德
1. 法官应树立正确的世界观。
世界观是人们对世界总的根本看法, 因此, 世界观的树立影响人们对事物的看法, 影响人们处理事物的方法, 从而对人生观、价值观也产生巨大的影响。辩证的唯物主义世界观是马列主义正确的世界观。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有利于法官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然而在社会发展过程中, 由于法官素质存在个性和差异, 在社会实践中形成了不同的世界观, 人生观和价值观。尤其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 经济全球化的今天, 各种思潮在冲击荡涤着人们的灵魂, 使人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扭曲, 而清贫的法官亦是社会中的一份子, 不能游离于社会而独立存在, 如果法官没有正确的思想指导, 没有坚强的意志, 则容易被不良思想腐蚀, 在执法过程中误入歧途。因此, 法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极为重要, 否则难以恪守法官的职业道德。
2. 法官应具备职业责任感和光荣感。
作为法官, 要热爱审判事业, 忠于法律, 具有极强的职业责任感和光荣感, 把司法工作, 作为一种神圣的事业, 真正地做到敬业, 这是对每一位法官的基本要求。毛泽东同志在《为人民服务》一文中精辟地概括了共产党人为民族解放, 国家独立, 人民幸福而忘我奋斗的崇高思想道德。人民法官务必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保持思想的纯洁性, 不计较个人得失, 甘为人民的公仆, 献身于祖国和人民的法治事业, 尽忠职守, 毕生追求, 无私奉献。清廉与公正应是人民法官具有的高尚的职业价值观。作为一名人民法官要以廉立身, 以廉立信, 自觉抵制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及其他形形色色的腐朽思想, 自律、自重、自强不息。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重要环节, 因此, 司法公正是审判工作永恒的追求, 是法官思想道德领域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法院作为昭示正义的殿堂, 决定了人民法官必须以一腔浩然正气, 在种种个人利益诱惑面前, 铁面无私, 秉持人间正道, “富贵不能淫, 贫贱不能移, 威武不能屈, ”坚强捍卫法律的尊严, 保证法律的正确适用。
3. 法官应加强文化素质和自身修养。
法官的文化素质和自身修养直接影响法官职业道德。现在要求晋升法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获取资格证书, 这为保证法官高素质奠定了良好基础。然而现实的法官队伍中, 其文化素质较低的现象是历史的原因沉积下来的。文化素质的低劣直接影响了法官的业务素质, 业务素质较差的法官队伍能保证司法的公正和廉洁吗?毋庸讳言, 极少数法官素质低下, 违法违纪事件时有发生, 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屡见不鲜, 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这与法官的自身修养息息相关。作为一名法官, 要不负人民的希望, 不辱法律的使命, 必须成为一个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法律专业知识深厚的、司法技术娴熟的、职业道德高尚的人。显而易见, 法官如果不加强自身的修养提高自己的素质和业务能力, 就不会成为一个称职的法官, 也就不能很好地履行法官的职业道德。
4. 制定严格的奖惩机制。
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官惩戒制度和对法官的奖励评价制度及激励措施也是影响法官职业道德因素之一。在任何社会, 法官违纪犯罪的现象都难以避免。然而, 当不廉洁、不公正、不遵守法官的职业道德的法官不能得到相应惩戒时, 不仅会给其他法官的信念带来负面影响, 也会使公众对法官的社会公信力下降。因此, 为了保证法官队伍的执法公正, 推动法官职业道德的养成, 有必要建立法官惩戒制度, 与此同时, 对那些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尊严的法官亦应建立奖励制度和激励措施, 以至使法官在精神上、经济上和社会地位的公众评价上得到国家、社会、人民的赞同认可, 使法官真正成为捍卫法律尊严的守护神。
摘要:法官职业道德是避免法官职业活动受到腐蚀的防腐剂, 是正当或优质高效履行司法职责的保障。法官的职业活动是行使裁判权, 欲使法官正当地或优质高效地履行职责, 需要各种保障, 包括物质上的、财政上的、人力上的、素质上的等等。职业道德就是这些保障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有了职业道德的保障, 裁判权才不会偏离轨道, 人民的权利才能真正得以保护。良好的职业道德, 是法官队伍建设的重要目标, 也是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的客观需要。
3.由司法腐败谈法官职业道德建设 篇三
关键词:司法腐败 道德 法律人 职业伦理
所谓司法腐败,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主要是警官、检察官、法官,利用手中所掌握的司法职权,违反法律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以非正当手段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的行为。司法腐败是司法权的非责任化和权利化,是对合法利益的非法剥夺,是对社会公共权力的蹂躏,更是对法律的凌辱,它必然引起社会的混乱,影响国家的安定团结,因此,它是最大的、最严重的腐败。司法腐败现象的严重性,使得公众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信任危机"。 司法公正是司法腐败的道德治理之魂。究其产生的道德成因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传统伦理道德的影响。众所周知,中国人十分注重人际关系,但是这种人际关系是有差别的,不同的人际关系圈,亲密程度不同,情感深浅不一,则承担的道德义务也不同。因此,当法律责任与亲情义务发生矛盾时,人们一般会先顾及亲情义务,并依据亲情的疏密来权衡法律责任与亲情义务所承担的比重。若法律人把这种私人交往关系原则扩展到公共关系领域,并以此厘定是非,进而作为利益和后果配置的依据就有丧失公正的危险。显然,缺乏权利与义务对等精神和统一伦理标准的传统伦理观和行为方式,抑制人们平等观念和普遍性公平意识的生长,表现在司法领域的人情关系、人际私情向司法公正宣示着的严峻挑战与我国传统伦理道德观念不无关系。
2.司法职业道德环境不良。从司法职业环境角度考察,造成司法腐败的因素众多,诸如社会转型期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立法上的疏漏、重叠与冲突,制度上自由裁量权过大、党政干预司法、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等。从现实上讲,司法职业道德环境不良以及深刻影响和支配着司法人员司法行为的内在职业道德自律力量的软化是造成司法腐败的重要原因,并且这二者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法律人的职业道德水平、职业道德观念都深受司法环境的影响。司法职业道德环境对司法主体的行为具有双重影响,即良好的职业道德环境和氛围,激励司法主体选择合法与合乎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发生,并对恶行有所抑制;反之则有助于恶行的发生,而对善行有所抑制和排斥。司法职业道德环境还会对司法行为后果的善恶影响起到强化与抑制的作用,即它具有明显的价值指向性,在具体的司法行为场中,它表现为相同性质的行为主体的行为后果相适或相悖的两极。
3.部分司法人员道德素质偏低,司法意识腐败。我国司法机关和司法队伍的主流是好的,是政治可靠、道德素质高、战斗力强、党和人民完全可以信赖的。但是,当前司法领域中腐败现象的发展蔓延说明司法队伍本身存在许多问题,这需要从主体身上找寻司法腐败的根源。从根本上说,遏制司法腐败当然依赖于社会的大环境和司法职业道德小环境的改善,特别是司法体制的健全,但与司法主体的个人素质紧密相关。事实上,处理每个案件的司法人员素质,尤其是道德素质直接决定着在该案件中正义能否实现和实现到什么程度。司法人员道德素质的低劣,道德品质上的贪婪、自私和无耻,使得其司法意识走向腐败,最终导致其司法行为走向腐败。
法律职业伦理是指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在司法实践中必须遵循的伦理道德规范和伦理道德原则 。法律职业伦理道德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例如主体的特殊性 ,即指法律职业伦理道德所规范的是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法律职业人员;还有法律职业伦理道德相对于其他职业伦理道德来说,具有更强的约束性,违反法律职业伦理道德需要承担更深层次的责任。总之,凡以法律为职业的人莫不以追求法的公平价值实现为己任的,这是法律职业与其他职业相区别的重要标志。
良好的立法如果不能通过具备良好素质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甚至广大行政执法人员适用和执行于社会生活,落实于每一个具体的司法和执法行为之中,也只能是一纸空文。法律职业者担负着正确适用法律、公正解决纷争、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职责。司法的最终目的是使法律得到严格遵守,司法正义得以完全实现,作为司法活动行为者人的因素至关重要,因为法律的成效最终取决于法律职业人的素质。
在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今天,法治虽不能等同于法律人之治,但法律人之守护正义,持受公德良心,实乃法治的核心要素。做为一个法律职业者来说,他需要具备两方面的素质。首先是专业技能的掌握程度,这决定着法律职业者适用法律的正确与否,以及是正确处理案件的根本保障。法律人还应具备的一个更重要的素质则是法律职业者的法律素养和道德理性。法律人的法律素养和道德理性的高低、多少将直接影响正义实现程度的大小和好坏。法律是以公正为最终的和永恒的价值为追求目标的,因而法律职业也始终以追求公平、正义这一最高伦理价值为目的。法律人的这种伦理品格无论在个案还是在某些法律的整体实施上都会产生极大指向作用。相较而言,法律人的职业伦理在实现社会正义,促进法律公正实施方面比法律人操持律法的技术理性更为重要。
所以法律职业者必须从以下几方面来规范自身的法律职业伦理道德:
首先,法律职业者要忠于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之一法制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治体系的重要内容。法律职业人员的权力和权利来自于人民,必须对人民负责。 其次,法律职业者要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要忠于法律。这是法律职业人员贯彻社会主义法制基本原则和正确适用法律的基本要求。法律职业者必须确立对法律不可动摇的信仰。法律信仰直接决定法律人的执法动机和价值目标,也决定了法律人的人格建构。法律人对法律信仰的忠诚,就会使道德行为变得神圣起来,就可以提升现实人格的境界和心理感受。
第三,法律职业者要严明纪律、保守秘密。严格的纪律要求是法律人完成职业任务的基本保障。而保守秘密是法律职业比较特殊的一点。法律职业者应该保守在案件处理中所接触和涉及到的国家秘密、审判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等。如果法律职业者不遵守此项规定,不但会给国家、社會和当事人带来一定程度的伤害,也会严重损害法律职业严肃公正的形象。
第四,法律职业人员应当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共同维护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团结和声誉 。
第五,法律职业人员要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这是对法律职业人员的业务素质的基本要求。
第六,清正廉洁、遵纪守法。就是要求法律职业人员做到遵纪守法、一身正气、清正廉洁、无私奉献,始终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秉公执法、取信于民,维护法律职业人员的良好形象。
4.预备法官培训心得 篇四
本月,我和280余名同行参加了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的某某省预备法官培训班。在为期一个月的培训中,省高法、市中院的二十多名在职法官和某某大学、刑警学院等学校的四名教授为我们开设了32个专题讲座。内容涵盖了法官工作的方方面面,从刑事诉讼到民事诉讼再到行政诉讼;从单一之诉到复合之诉;从司法礼仪到廉政教育;从庭审驾驭到司法文书写作;从审判实务到执行工作;等等。走上工作岗位一年多,带着许多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走进课堂,感受最深的是培训理论联系实际,紧密结合审判业务实践,同时各位授课法官和教授对相关理论与法律规范的熟练掌握与对审判实践的深刻剖析,使大家从中获益匪浅。通过培训,在增长法官业务知识的同时,最大的收获,就是深化了对成为一名合格法官在政治立场、职业操守、业务能力等方面要求的认识:
1.一名合格的法官必须政治立场坚定,牢固树立大局观和全局意识,自觉坚持“三个至上”
学习中,我深深感到,政治立场是司法活动的前进指南,是法官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集中表现,也是判断一个法官称职与否的核心标准。因此,必须明确政治方向,坚定政治信仰,分清大是大非,做到大局为重,服务大局。具体而言,就是要在司法工作中实践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三个至上”的司法理念,把党的事业、人民的利益、宪法法律的规定牢记在心坎里,使之成为引领司法工作的路标、指引司法实践的灯塔。为此,一个法官要有对党的事业负责的强烈责任感,善于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提升党的形象;要有为人民司法的高度使命感,时刻注意倾听群众的呼声,满腔热情地把定纷止争,维护人民利益当作自己最神圣的职责;特别是在处理事关重大敏感案件时,一定要从大局出发,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规定,不机械照搬法条,做好劝导调解,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冲突,将危机化解于萌芽状态。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完美统一。从而实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崇高目标。
2.一名合格的法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法官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化身,是人民平安、社会稳定的守护神,正如先贤所言:“自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法官是唯一仅存的介于人与神之间的职业。”可见,法官的职责是多么庄严神圣,法官的地位是何等崇高伟大。但法官职业的庄严神圣,必须依靠法官的公正廉明作为保障,所谓“正人必先正己”。如果法官自身不能廉洁公正,又怎能做到惩恶扬善、主持公道?如果不能宁静淡泊、不徇私情,又怎能做到公正执法,匡扶正义,安定社会?不可否认的是,在商品经济和市场大潮的冲击下,虽然大部分法官依然能够做到洁身自好、严于律己。但也有少数人坠入了拜金主义的深渊,物欲层层加码、贪婪得寸进尺,直至走上犯罪道路,这样的害群之马虽然为数不多,却严重败坏了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尊严与形象。因此,我们必须时刻牢记,对一个法官来说,廉洁奉公,坚持操守就是他的灵魂与生命。金钱并非万能,它买不来的是法官对人民的忠诚、对法律的信仰、对职责的坚守。越是在诱惑面前,越是在压力面前,越要保持“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贫贱不能移”的浩然正气。时刻把握好心中的那道防线,甘于清贫,耐得寂寞,超然物外。以最高人民法院的“五个严禁”为标准,洁身自好、严于律己。做到内不为物欲所惑、不为情欲所动,不为权欲所迷;外不为名利所诱、不为权势所迫、不为人情所累。古人云:“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壁立千仞,无欲则刚。”面对喧嚣纷繁的时代,我们只有修身养性、净化心灵、尚朴戒奢、防微杜渐、在工作生活中塑造崇高的道德情操,才能无愧于党和人民的信任,无愧于自己的责任使命,为法官这一神圣的称号添光增彩!
3.一名合格的法官必须具备过硬的业务素质
衡量一个法官称职与否的最直接标准,就是其业务素质的好坏。只有素质过硬、业务纯熟,才能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化解矛盾纠纷。需要注意的事,业务素质的内容,绝不仅限于对法条的熟练掌握。它主要包括查明案件事实的能力、适用法律的能力、驾驭庭审的能力、制作裁判文书的能力、执行能力、以及司法礼仪修养等方面:
第一,必须增强调查案件事实的能力,尽力维护案件处理结果的实体公正。对于刚刚走上工作岗位不久的我而言,一名法官法学学生最大的不同,就在于法官不仅要懂得如何适用法律,更要懂得如何查明事实。开庭审理案件不同于在纸面上作案例分析,法官面临的最大挑战就是如何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案件事实的形成是为案件准确定性,进而做出公正裁判的前提条件。由于接触工作的时间还不长,我在这方面的能力较为欠缺。在培训中,我深刻领悟到,要提高自己的调查能力,则必须熟练的掌握证据规则、积累经验法则,学会推理判断,得出正确结论。就证据规则而言,必须掌握的是如何分配举证责任,如何确定证据效力的强弱,如何把握不同类型案件的证明标准。比如,在一般的民事案件中,应该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但要牢记举证责任倒置的八种情形。同时正确行使法官职权,全面地向当事人释明其权利义务,从而充分搜集调查与案件处理相关的各种依据,为查明案件事实,得出准确结论提供可靠的素材。对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案件,需要法官依照经验法则进行逻辑推理,这就要求融入实践,贴近生活,研究社会、开拓视野,同时还要积极借鉴前人的成果,虚心向经验丰富的同事请教,只有积累足够的经验,采用正确的途径,才能准确认定事实,公正裁判案件。
第二,进一步强化对各项法律法规的理解掌握,提高法律适用能力。本次培训以前,总感觉自己既然以高分通过了司法考试,那么在对法律法规的理解掌握方面就已经具备基础,没有太大问题了。但通过这次培训,我深深体会到,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和在试卷上回答法律问题是截然不同的。在司法实践中接触到的各种案件,往往跨越法律部门,涉及多重法律关系;还有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或者虽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则,但一经适用会与公序良俗形成冲突。这时就需要法官厘清关系,明确利害,准确定性,依靠法律原则,结合法理,做出恰当的裁判。这种能力是我必须注意培养和加强的。
第三,增强驾驭庭审的能力,把握案件审理的节奏。在本次培训中,省高法派出了经验丰富的审判员为我们传授了庭审驾驭方面的相关知识。庭审驾驭是法官操作、控制整个庭审过程的一种能力,是法官综合运用法律知识,按照程序法的相关规定,通过庭前、庭中、庭后各个诉讼阶段,操持整个庭审过程,指挥和控制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以查明案件事实、分清责任、依法作出裁判的能力,是法官各种素质在法庭上的综合反映。在庭前程序中,应注重庭前听证调解,依照正确的法律程序指导证据交换的顺利进行。开庭审理阶段是各项诉讼的中心环节。在这一阶段法官应注意培养控制力,树立权威,指挥得当,正确引导当事人进行诉讼,重点抓住举证、质证、辩论几个环节,善于采用科学的方法,客观、准确地综合概括出双方争议的焦点;引导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展开辩论。面对庭审中发生的各种突发、意外事件,要公正合法,合情合理,果断及时,慎重稳妥,快速敏捷地作出处置。在民事案件中,绝不应一判了事,而要注意发挥调解的功效,让调解疏导工作贯穿案件审理的始终。尽量用人性与温情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与怨恨,让他们心平气和、心服口服地接受案件处理结果。
第四,做好裁判文书,做到以理服人。裁判文书,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国家赋予的审判权,在案件审理终结之后,依据查清的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或一方对另一方的申请,对案件的实体或程序上的争议做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裁判文书是依国家公权力确定法律关系,明确权利、义务、责任的书面凭证,正所谓“笔下有是非曲直、笔下有毁誉忠奸,笔下有财产千万、笔下有人命关天。”裁判文书的好坏关系重大,必须严肃对待。一份好的裁判文书,必须做到事实要清楚,重点突出,因果明确;特别是在说理方面,必须做到依法论理,围绕中心,证据充分,论证得当,结果正确。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以理服人,让法院的裁判成为看得见,读得懂的社会公正。
5.法官职业道德准则 篇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最高人民法院 2001 年 10 月 18 日发布,2010 年 12 月 6 日修订后重新发布)第一章 总 第一条 则
为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
设,保证法官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 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
公正、廉洁、为民。基本要求是忠诚 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 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第三条 法官应当自觉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在本职工作和业外活动中严格要求
自己,维护人民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第二章 忠诚司法事业 第四条 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
律,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第五条 严。第六条 热爱司法事业,珍惜法官荣誉,坚持职业操守,恪守法官良知,牢固 坚持和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
方略,尊崇和信仰法律,模范遵守法律,严格执行法律,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
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认真履行法官职责。第七条 维护国家利益,遵守政治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不从
事或参与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活动,不发表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言论。第三章 保证司法公正 第八条 坚持和维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客观公正审理案件,
在审判活动中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 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权势、人情等因素的影响。
第九条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查明案件事实,准确把握法
律精神,正确适用法律,合理行使裁量权,避免主观臆断、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确保案件裁判结果公平公正。第十条 意行为。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法定办案时限,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及时化解纠纷,注重 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按照法定程
序执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避免执法办案中的随
节约司法资源,杜绝玩忽职守、拖延办案等行为。第十二条 认真贯彻司法公开原则,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法律监
督和社会监督,同时避免司法审判受到外界的不当影响。第十三条 自觉遵守司法回避制度,审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 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第十四条 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
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第四章 确保司法廉洁 第十五条 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
励,坚守廉洁底线,依法正确行使审判权、执行权,杜绝以权谋私、贪赃枉法行为。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廉洁司法规定,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
不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法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违反规定与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 参与人进行不正当交往,不在执法办案中徇私舞弊。第十七条 咨询意见。第十八条 益。妥善处理个人和家庭事务,不利用法官身份寻求特殊利益。按规定 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
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就未决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
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教育督促家庭成员不利用法官的职权、地位谋取不正当利
第五章 坚持司法为民 第十九条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理念,强化群众观念,重视群众诉
求,关注群众感受,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第二十条 注重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积极寻求有利于案结事了的纠纷解决办
法,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第二十一条 认真执行司法便民规定,努力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必
要的诉讼便利,尽可能降低其诉讼成本。第二十二条 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避免盛气凌人、“冷
硬横推”等不良作风;尊重律师,依法保障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权利。维护司法形象 第六章 维护司法形象 第二十三条 坚持学习,精研业务,忠于职守,秉公办案,惩恶扬善,弘扬正
义,保持昂扬的精神状态和良好的职业操守。第二十四条 坚持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礼仪,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行为规范、着
装得体、语言文明、态度平和,保持良好的职业修养和司法作风。第二十五条 加强自身修养,培育高尚道德操守和健康生活情趣,杜绝与法官
职业形象不相称、与法官职业道德相违背的不良嗜好和行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 美德,维护良好的个人声誉。第二十六条 法官退休后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不利用自己的原有身份和便
利条件过问、干预执法办案,避免因个人不当言行对法官职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第七章 附 第二十七条 则 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期间,应当遵守本准则。人民法院
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准则。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负责督促实施本准则,对于违反本准则的行为,视
情节后果予以诫勉谈话、批评通报;情节严重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相关
关纪律和法 律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第二十九条 本准则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2001 年 10 月 18 日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同时废止。
6.预备法官培训实习总结 篇六
东阳市人民法院 孙玉肖
根据《法官培训条例》、国家法官学院《关于进一步规范预备法官培训工作的意见》和《预备法官培训实习大纲(试用)》的规定,我有幸参加了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的预备法官培训。通过近一年的培训,我经历了在校集中授课和校外实习两个阶段,使我的法学理论和实践经验得到质的提升,感谢授课老师及实习指导老师无私的传授与指导,现将我近一年的培训情况总结如下:
一、在校集中授课期间,我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教学环节学习课程、遵守学习纪律、维护教学秩序、认真听课、独立完成作业、积极参与各项讨论、主动向老师请教。面授期间,我认真学习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学习法官职业道德、法律文书制作等内容,从整体上提高了自己政治理论水平,培养自己法律思维能力,树立起现代司法理念。经过培训,我对刑事、民商事、行政审判中法官应具备的基本能力即适用法律、驾驭庭审、制作裁判文书等“三个能力”有了较好地掌握。经过培训学习,强化了我的职业技能,初步掌握审判技能和技巧。对一审刑事审判、民商事审判、行政审判和立案、审判监督以及执行等审判实践中所出现的热点、难点、疑点问题,通过运用相关理论的分析研究及司法解释的阐释,使我深刻理解立法本意,正确把握法学基础理论知识,熟悉相关司法解释,掌握解决问题的思路、方法和基本对策,不断地提高运用理论解决审判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通过在校期间的学习,我的理论知识得到极大的丰富,但
是学习期间还是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的,主要表现在主动思考能力不强,与同期学员进行案例探讨期间不能克服胆小心理大胆提出观点。
二、校外实习期间,由于实习单位领导的重视和实习指导老师的无私指导,我被安排到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执行局实习,实习期间受益匪浅。
(一)在立案庭实习期间,我认真学习了立案审查和信访接待工作。通过指导老师的指导,我学习并掌握了基本的立案知识,能独立的完成案件的审查工作,并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立案与否的决定。信访接待方面,我认真学习了信访接待用语及司法礼仪,热情接待当事人,仔细倾听诉求,尽最大可能的化解当事人的不满情绪。通过参与信访接待工作,我深刻的感受到作为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不能简单办案、机械办案,应注重案结事了,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最佳统一。
(二)在刑事审判庭实习期间,我虚心求学、刻苦认真。指导教师对我在办案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认真细致地指导,传授宝贵的办案经验。从庭前阅卷,做好阅卷笔记,制作庭审提纲,从开庭审理及相关工作应注意的事项。在每一次庭审后,我都会对庭审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案件可能需要进一步查明的问题及途径,审判案件的初步思路及时地进行总结,并和主办法官、合议庭成员进行交流,请他们提出自己的看法。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我还作为旁听人员参与案件的庭审、合议,学习如何驽驾庭审、如何对证据进行分析认定。在庭审结束后和合议庭评议之前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及时制作审理报告。在评议案件我对案件发表审判意见后,指导教师对我的审理思路
和审判意见进行点评,我对指导教师的点评做好记录,并对自已审理案件的过程、存在的问题的原因及感受和体会进行小结。根据评议的结果,我按照裁判文书的规范样式制作裁判文书。指导教师对我制作裁定文书作出具体的指导意见。
(三)在民事审判第一庭实习期间,我直接参与案件的审判,从庭前审查起诉材料、做好阅卷笔记、组织证据交换、制作庭审提纲,到开庭审理及相关工作应注意的事项。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我参加案件开庭审理,对庭审中发现的问题以及自己的意见认真做好记录,对案件所涉证据予以重视,注意其在庭审中的运用。庭审结束后,我及时地和指导教师交流,并请指导教师对庭审情况进行点评和指导。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我制作的法律文书格式规范,表述妥当,逻辑严密,层次分明。在实习中,我特别注重向指导教师学习调解的方法,增强调解意识,明确调解规范,培养调解能力,并实际参与案件调解工作。这使我牢固树立起和谐司法的理念,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以案结事了做为衡量自己工作成败的重要指标。
(四)在执行局实习期间,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我还直接参与案件的执行。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我对执行案件的各个环节进行认真细致地学习。包括立案、案件阅卷、做好阅卷笔记、制作执行纲要、对执行风险作出评估并做好相应预案。在执行中,强制与说服教育相结合,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或者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经过教育仍然拒不执行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我通过办理具体执行案件,熟悉了依法查询被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及机动车登记情况等财产状况信息,依法查封、扣押被执行人 的财产、对执行异议组织听证,依法追加、变更被执行人、依法采取搜查、拘留等强制执行程序,掌握执行的技巧和艺术,灵活运用执行措施,增强司法效率意识,迅速、及时、高效地履行职责。
通过在四个部门的实习,我的司法实践经验得到极大的提升,工作态度及工作方法得到实习指导老师的一致肯定。但是其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的,主要表现在对于法院审判工作困难性的认识不够充分,面对较复杂的案件有畏难情绪,应对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欠妥。
7.浅论法官职业保障机制建设 篇七
一、基层法官断层流失的特点
在基层法院的法官职业化建设中, 法官断档流失是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 根本原因在于法官职业保障机制的相对滞后。其特点具体表现为: (1) 具有审判资格和熟练审判工作经验者流失比较多。 (2) 流失人员中35岁以下年青人居多。 (3) 流失人员高学历居多。 (4) 由不发达地区向发达地区流动多。 (5) 向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非司法系统流失多。种种状况的出现, 也许不能盲目的断定审判资源的枯竭, 但至少可以说明基层法官未能如《法官法》期望的那样, 提高全体法官的整体素质, 反之, 大量优秀法官断层流失。
二、基层法官断层流失的原因
笔者通过分析与总结, 认为法官流失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 职业保障欠缺
1. 职业地位保障欠缺。法官的专业性强, 实际工作量大, 但其职绩、工资待遇等却与部分公务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存在较大的落差, 导致法官对于自身从事的职业神圣感、自豪感的灭失, 导致法律人才出现逆流现象①。2.职业权力保障欠缺。法官审理案件经常受到地方行政的干预, 同时法官行使审判权还要受到当事人信访压力、社会舆论的干预等, 致职业权力得不到应有的保障。3.职业安全保障欠缺。随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的增多, 有关侵害法官人身财产安全、阻碍法官履行职务行为的事件也呈上升态势, 法官承受着巨大的职业压力和风险。4.职业发展空间欠缺。我国司法体制机制存在的诸多的弊端与不足, 致使整个法院系统职业待遇普遍较低, 尤其是基层法院法官职位职称晋升空间过于狭窄, 晋升速度慢, 基层法院法官想通过自身努力晋升到上一级法院的途径少、机会少。现实中, 大量一线办案法官干了几十年, 到退休时还只是个科员。
(二) 人事管理体制欠缺
1. 人员编制不足②。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 案件数量平均每年上升12%至15%, 该院业务部门法官近几年每年平均审结案件160-200余件, 但法院人员编制却多年未增加。加之不断有新的法律法规颁布实施, 审判实践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 案件审理难度日益加剧, 法官承载的工作压力日趋繁重。2.法官考核机制不科学。法官既要接受法院内部的诸多不科学的质效考核③、严格的错案追究制, 还要随时准备好避免、应对当事人的投诉、信访, 即使法官在案件质量、工作作风没有问题的情况下, 只要案件出现信访, 就难辞其咎, 法官不得不变得如履薄冰, 不敢依法大胆判案, 心理压力可想而知。
三、基层法官职业保障机制建设的途径
建立和完善符合法治要求并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体系已成为落实法官职业保障的必选途径, 也是目前法院改革的重中之重。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逐步推进基层法官职业保障机制建设。
(一) 切实解决司法地方化问题
司法地方化是法官职业化的最大障碍, 是造成法官职业地位和职业权利得不到保障的最根本原因, 同时也是导致法院和法官庸俗化、功利化、工具化乃至司法腐败的主要原因。解决司法地方化问题主要应建立独立、统一的司法经费保障制度, 在法院组织体系、人、财、物管理体制方面使地方法院与地方政府发生脱离, 进而从体制上保障法官的职业地位和职业权利。
(二) 逐步废除法院审判管理中的行政化, 还权于法官和合议庭
减少法院内设业务行政部门, 弱化法院审判职能内部行政性运作, 弱化审判委员会的职能, 改变目前由庭长、分管院长签发法律文书的行政化管理模式, 改变“判而不审, 审而不判”的违背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现象, 受制于人的裁判者是不可能独立思考和独立判断的, 当然也就无法保证司法公正。要完善合议庭制度, 加强合议庭和主审法官的职责, 逐步实现合议庭、独任法官负责制。
(三) 改变现行的错案责任追究制, 建立符合司法要求的考核、考评机制
目前各地法院比较普遍地做法是对作出“错案”判决的法官, 一般采取通报批评, 扣发差旅费, 待岗学习, 在一定时间内剥夺评选先进、晋升晋级的资格的办法追究责任。这种对法官进行“错案”的简单认识和严厉的责任追究不但不符合诉讼规律, 而且与现代司法理念格格不入。法官在断案时将提心吊胆, 担惊受怕。
(四) 完善法官职业教育保障制度, 提升法官综合素质
完善基层法官继续教育制度。不断完善继续教育内容, 始终做到三个结合, 即强化学历教育与岗位培训相结合, 增强理论素养与司法技能相结合, 提升审判业务素质与调查研究能力相结合;同时不断丰富教育培训方式方法, 灵活采用案例解析、座谈交流等互动教学方式, 不断增强培训的实际效果, 切实提高法官的实际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五) 建立法官职业安全保障制度, 实行法官职业安全保险
笔者建议, 在基层法院为每名在职法官实行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内的职业安全保险, 以增强法官抵御职业风险的信心和勇气, 解决法官的后顾之忧, 切实保障法官职业安全。同时, 基层法院还应结合自身实际, 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预防和随时制止一切对法官进行打击报复等侵害法官人身、财产、住宅安全的行为, 依法维护法官的职业安全。
摘要:基层法院法官断层流失已成为当今各地普遍存在的现象, 由此严重地影响了基层法院法官职业化进程和法官队伍思想的稳定。基于对法官职业化的关注以及在基层法院工作的体会, 笔者对法官职业保障机制建设进行了一定探索, 以期为基层法官走职业化、精英化之路提供一种新的思路。
关键词:基层法院,法官流失,职业化建设
注释
1何忠林.职业化背景下法官制度改革的思考[J].贵州法学, 2005 (2) .
2王秀红.法院人员编制紧张问题不容忽视[N].人民法院报, 2008-3
8.职业化改革路上的深圳法官 篇八
临退休前,他遇到了一件“以前想都不敢想的事情”——作为一名普通法官,他有望享受到副局级待遇。
叶克潜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审判员。从上世纪80年代进入深圳法院系统至今,他在一线法官的岗位上已工作了整整30个年头。临退休前,2014年,深圳开始推行法官职业化改革,法官成为综合管理类、行政执法类、专业技术类之外的第四类公务员,不再按照普通公务员序列晋升、奖惩,薪资待遇等也有了一套独立的体系,与行政等级彻底脱钩。而按照改革方案所设定的晋升程序,叶克潜被评为53薪级,享受副局级待遇。叶克潜说,一个薪级只相差200元左右,但是“成为53薪级,既是个人的一种荣誉,在医疗、保健等方面也会提升一些”。
深圳中院干部处处长陈新哲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如今,在深圳法院系统,一个普通法官只要依法认认真真办案,无须挖空心思去“挤官道”,即使不当庭长、院长,也有望走到和副院长一样的级别,享受厅局级待遇。
这一切源于2014年深圳在全国率先开启的法官职业化改革。改革后,深圳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待遇与行政级别脱钩,并按规定的程序晋升。由此,法官相对狭窄的职业发展通道被拓宽,“独木桥”变成了“立交桥”。
深圳中院研究室主任袁银平说,法官待遇提高并不是这项改革的核心内容。“我们期待通过一系列改革,形成一种科学的管理机制,让法院的队伍管理机制更加符合司法规律。”
“这项改革也是围绕着推动深圳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发展方向展开的,不是我们法院在自娱自乐!”深圳中院副院长郭毅敏说。
选岗
年轻帅气的王勇从小就怀有法官梦想,高考时毫不犹豫地选择了法学专业。2000年,王勇顺利考入深圳中院。但是在分配的时候,他被分到了干部处。几年后虽然取得了法官身份,但依然未进入一线审判岗位。
在深圳法官职业化改革前,和全国其他法院系统一样,很多行政岗位人员都具有法官资格,但是不参与案件审判工作。两个身份可以同时在一个人身上,不相冲突。
2014年的这项改革,让王勇有了一次主动选岗的机会。王勇说,深圳法官职业化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不再允许这种重合身份的存在。“这也是为了保证法官更好地在专业化路线上发展。不能有法官身份却不办案。”
2014年5月,深圳两级法院1132名具有法官资格的人员,每人都必须面临一道选择题,他们要用两个多月的时间考虑自己是当法官,还是从事行政工作。最终,有1072人选择法官岗位,他们经过一番深思熟虑后,从干部处、公共关系处等岗位回到审判一线。
王勇没怎么考虑,就决定选择法官岗位。“对我个人来说,这项改革,正好跟我当初的意向是一致的。”最终,入职深圳中院14年后,王勇终于身穿黑色法袍,手握法槌,成为商事庭一名法官。
改革之后,业务部门和综合部门之间的通道虽然还保留着,但是相比以前要窄了很多。
在这项改革方案中,有行政职级的行政人员到了审判岗位后,会有一个相应级别的薪级。比如王勇原来是正科,进入审判一线后,还享有相当于正科级的待遇。但是,如果他想再回到综合部门,就得从科员干起。“这样能鼓励大家安心做法官,避免在两个通道里频繁交流。”
深圳中级审判委员会委员白全安,曾任公共关系处处长。由于公共关系处没有列入审判岗位,所以改革后,他也必须面临一个选择:如果继续当处长,就进不了法官员额;如果想当法官,就要放弃处长职务。两难之间,他选择了法官岗位。
白全安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之所以做出这个选择,源于自己对审判岗位的热爱,以及对国家法治建设的信心。
深圳中院民事审判庭法官翟墨说,之所以要做法官职业化改革,是因为执法办案是法院的第一要务,把案件审好判好是最重要的事情。“改革后,相当于人力资源向审判部门倾斜,缓解了审判压力。这体现了法院回归法院,法官回归法官的职业化特点。”
因为承担了一些法律政策研究方面的业务,深圳中院研究室有部分人员还保留了法官身份。袁银平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这部分人员也参与办案,只不过办案数量相对少一些。
郭毅敏说,让有法官身份的人员都参与办案,就是要让他们利用好法律赋予的审判权。“从问题导向讲,在法官职业化改革路上,最大的制约问题就是人的问题。人员类别分清楚后,才能赋予其权力,进而明确相应的责任。”
谁审判谁负责
在行政化管理体制下,法院系统有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审判分离”。
有法官称,审判分离通俗点讲就是,案件的裁决不是来自主审法官,而是逐级上报,层层审批,往往是不管谁审判,官大的说了算。这样不仅造成了审判效率低下,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
郭毅敏表示,原来的模式也有其合理性。现在绝大部分法官都是法学专业毕业的,但在许多年前,法官素质偏低,有些转业干部、打字员、司机都成了法官。所以要有人把关,要通过行政化手段审批。“过去是法官审案报批庭长,有时候还要报到院长。因审判分离,所以权责不清,找不到责任主体。”深圳的改革实现了“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的有机统一。郭毅敏表示,现在的审判统一更符合审判规律。这项改革也让一度因为说了不算而倍感无奈的深圳法官们,有了职业尊严和存在感。
深圳福田区法院法官霍云波说,过去,他就会想反正自己说了也不算,就不用想那么仔细了。现在不一样了,他对每一个案件总是慎之又慎。“以前我签发案件的时候,觉得这支笔很轻,现在觉得很重。”
深圳中院。
为压缩管理层级,福田区法院取消了庭长、副庭长对其他审判团队的审判管理职权,深圳中院则取消了副庭长对其他合议庭的审判管理权限,减少管理层级,使合议庭既成为独立的办案单元、管理单元,也成为考核单元、责任单元。
过去,在深圳中院的二审案件,审判长只能签发维持一审判决的判决书;若需改判,则要经过副庭长审批;如要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必须经庭长认可。影响重大的疑难案件,还需提请审委会定夺。现在,除了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拟判处死刑、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检察院抗诉等6类案件需提交审委会外,合议庭有完全的自主权。
翟墨说,审判运行机制改革缩短了司法产品出台的环节和流程,提高了办案效率。他的直观感受是,案件的流转时间提高了约20%。“过去,如果领导意见与合议庭不一致,还要反复讨论,审判链条就会被拖得很长。”
通过职业化改革,在案多人少的背景下,深圳法院整体办案质效均明显提升。深圳中院研究室提供给《中国新闻周刊》的一份数据显示:2014年改革之初,深圳两级法院法官共有1072名。因为退休、调岗、法官的遴选机制更加严格等原因,截至2015年10月底,这个数字变成了1042人。
但办理的案子不减反增:2014年,深圳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225400件,办结207700件。2015年1-10月,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226951件,同比上升36.9%;结案145781件,同比上升8.5%。全市法院生效案件再审启动率同比下降了5.45个百分点。
目前,深圳中院对每个庭的法官都制定了最低考核指标。比如庄齐明所在的房地产庭,每名法官有13宗的月考核指标;王勇所在商事审判庭法官的月考核指标为9宗。
突破“独木桥”
12月9日晚21点左右,在深圳某基层法院的办公楼内,法官李阳正为加班忙得不亦乐乎。
要想成为一名法官,要连闯两大号称中国最难的考试——公务员考试和国家司法考试。大学毕业后,李阳和很多有法官梦想的同学一起考试,结果大部分铩羽而归,李阳幸运地进入了法院系统。
但是几年下来,待遇低、压力大、晋升慢的现实一度让他心灰意冷,他的薪资被一些同学越拉越大。
当年和他一起考法官失利的两位大学室友,后来一位去了政府部门,另一位当了知识产权律师。
“去政府部门的同学,他们部门仅有六七个人,因为人少,晋升得很快,现在已是正处级干部。当律师的那位,年薪已经几十万甚至上百万。而我每月的收入仅有七八千元。一个季度的收入,在深圳还买不了1平方米的房子。”
这种现实,让李阳产生了很大的心理落差。在深圳法院系统,李阳所在的庭有五六十人,人数还算是少的,有的庭甚至超过百人,而很多政府部门的一个处室仅有几个人。但是法院的一个庭和政府部门的一个处室,处级干部都同样是一正两副的配置。在这样的背景下,法院的升迁竞争就比行政系统要激烈很多。由于行政级别上升得慢,基层法官通常干到科级,就已经触碰到“天花板”了。
盐田区法院一位工作人员说,在原有的体系下,法官要想提高行政级别,只有华山一条路,就是当领导。“比如一个监察室主任岗位,本是个‘闲差,但位置一旦空出来,所有的优秀法官都盯着,挤破头地抢。没办法,不这样的话行政级别上不去,待遇就上不去。”
这就造成了一个现象:很多法官都争着去当领导,有些法官选择辞职或调岗,心思放在一线业务上的法官越来越少,团队缺少稳定性和战斗力。
2012年初,盐田区法院院长卢成燕履新不到一个月,一名庭室负责人跑去参加了区委某正科级岗位的竞聘。
“我感到很震惊,他已经是正科了,为什么还要走?”卢成燕一问才知道,是因为法官晋升的速度太慢了,往上再升迁的难度越来越大。
这个问题,近年来也引起了一些社会关注。在2014年深圳两会上,深圳市人大代表郭小明的发言引起众多代表的共鸣。他说,在深圳,一般法官1年也就10万元出头的工资,而一跳槽到企业,年薪就有100多万甚至200多万。郭小明感慨,深圳很多法官跳槽到企业了,有些去了知名大公司做法务负责人,造成了不容忽视的人才流失。
深圳市中院的数据显示,从2009年到2013年年底,深圳法院系统一共辞职34人,调走237人,两者加起来,相当于两级法院政法编制人员的15.5%。
2014年下半年,曾经以为干到退休也就能拿个正科级待遇的李阳,没想到收入达到了副处级水平。这个变化源于当年的改革措施。
2014年初,深圳市委常委会讨论通过了《深圳市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改革方案》。全市法院于2014年6月底完成了人员分类选编工作,在全国率先迈出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的第一步。
根据《方案》,市中院将设置一级高级法官至四级法官。区法院设置二级高级法官至五级法官。法官晋升等级必须具备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审判业务能力以及一定的任职年限,按照规定的程序晋升。
根据这一方案,将法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大职系,其中审判辅助人员划分为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三个职类。对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对法官助理、书记员和司法行政人员,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对司法警察按照警察职务序列进行管理。
该方案为全市法官队伍建立了单独的薪酬体系。法官待遇与行政级别脱钩,而与法官的等级挂钩。每一个法官等级对应若干薪级,按照薪级确定法官的工资和住房保障、医疗保健等福利待遇。
该方案规定,相当于处级待遇的36薪级以上人数,在市中院不设职数限制,而区法院的比例最高可达法官总数的53%;相当于局级待遇的53薪级以上人数,市中院为17名(不含院长),区法院共19名。
这样的改革方案,让职业化改革路上的深圳法官们欢喜不已。这意味着,法官只要干好活,待遇就可以稳步提升,甚至有可能和院领导一个级别。
2014年7月1日起,深圳法官开始执行新的薪级工资标准。陈新哲说,改革后,深圳法官薪资待遇平均大约提高了10%。
深圳中院研究室提供给《中国新闻周刊》的一份资料显示:改革后,基本能保证法官在37岁左右,达到本市综合管理类公务员副处级工资水平;43岁左右达到正处级工资水平,并享受处级其他待遇;50岁左右达到副局级工资水平,53岁左右有机会享受到副局级其他待遇,优秀法官享受上述待遇的时间还可以适当提前。
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应飞虎认为,比收入增加更重要的是,这项改革突破了体制壁垒,把深圳上千名法官从当官的“独木桥”上解放了出来,让行政的归行政,司法的归司法。
改革仍在路上
从2003年开始酝酿法官职业化改革,到2014年法官职业化改革正式破冰,深圳中院迈出这一步,用了整整11年。
2004年,深圳中院草拟了《深圳市法院法官职业化改革方案》,但此后多年处于停滞状态。原因何在?
深圳市中院政治部前主任蒋溪林说,人事制度改革属于改革的“深水区”,法官也属于公务员队伍,给法官吃点“偏饭”,会受到很多质疑。
搁浅多年后,2012年2月,深圳盐田区法院领导班子完成换届,盐田法院院长卢成燕和盐田法院党组主动向深圳中院请缨,希望重启对法官职业化的探索。论证3个月后,深圳中院批准盐田法院为全市法官职业化改革的试点单位。据参与此次制度拟定的工作人员介绍,盐田版改革方案历经9个月的讨论,经过大小50余次的修改,最终于2013年4月在盐田区委常委会议通过,并由深圳中院与盐田区委共同向深圳市委报批。市委决定在全市法院层面开展改革。同年10月,最高法院经中央批准,确定深圳市中院为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单位。
2014年1月,深圳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改革方案》。1个月后,深圳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改革正式启动。
在上述方案起草过程中,方案起草者有时会为一个细节争论许多天。比如在法官薪资方面,仅就确定法官薪级表就产生过多种意见。为此他们进行了上百次测算,并建立了一个模型:两个大学毕业生,一个当普通公务员,一个当法官,将二人从业年限和职级待遇等方面的基础数据输入Excel表格,然后生成结果。最后,各种思路比较争辩后,各方达成一致意见:法官的工资薪级,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薪级的基础上提升10%,以此作为改革的起点。
法官职业化改革并非深圳首先提出,早在200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法院队伍建设会议,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概念。但何以这项改革能在深圳率先破冰?深圳中院副院长郭毅敏将主要的原因归于“深圳的大环境”。
他说,深圳早就提出来建设一流法治城市的理念,市委把法院的司法改革纳入市委的总体规划里面。法院的重大改革,特别是涉及体制的改革,都纳入到了市里的统一规划。
袁银平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在这项改革推进过程中,深圳市特别成立了法官职业化改革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牵头的是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而不是深圳中院。这意味着,改革方案的制定和推行,已远远超出了法院系统本身。时任广东省委常委、深圳市委书记王荣,深圳市长许勤也多次参与法官职业化改革的调研和讨论。
郭毅敏说,深圳市委也想通过改革,进一步树立司法公信力。“但是,话又说回来,这些改革项目基本都是法院主动提交的。可以说,市委重视和法院的主动性是合拍的。这是深圳司法改革之所以走在前列的非常重要的方面。”
白全安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深圳中院在司法改革方面,已经创造了多个国内第一:率先在前海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率先实行在押刑事被告人出庭时不着带有囚服标志的服装出庭;率先通过科技手段的鹰眼查控网,查询控制被执行人的房产股票存款车辆等财产;率先发布司法公开白皮书等。
改革仍在路上。在《深圳法院2015-2016年重点改革规划》中,从人员分类管理和司法职业保障、司法管理体制、审判权运行机制、审判方式4个方面明确了28项重点改革举措。
近年来,深圳法官人均结案数都在200宗左右。预计2015年深圳两级法院法官人均结案数预计在220宗以上。这个数字远远高出全国和广东的平均数。
翟墨认为,随着民众法治意识的提高、立案登记制度的实施等,未来案件数量还会持续增长。在法官员额制度限制的背景下,会产生一定的需求矛盾,也会影响法官的办案效率。
“一个法官1年结案几百宗和几十宗,质量多多少少会有一些差异。所以,深圳今后的改革,还要解决案多人少的难题,使法官的工作量更加科学。”
为了构建科学的法官准入机制,深圳成立了由资深法官、人大、高校等组成的法官选任委员会,对法官进行公开选任,其中的资格条件均高于《法官法》规定条件,并着手探索从社会优秀法律人才中选任法官。
日前,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广东省高院已确定深圳法院为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改革试点法院,深圳市法院改革总体方案也已经通过广东省高院批复,正待深圳市委审批。深圳市委组织部原部长张虎说,深圳的法官职业化改革还有很多工作需要探索和完善,深圳会争取在2至3年内初步建立一套法官管理体系。
(应采访对象要求,李阳为化名)
获奖理由
这所法院在全国率先开展了法官职业化改革。这场改革事关法官职业尊严,更事关中国司法改革的进退得失。改革之要,在于剥除法官身上的行政化弊端,让合议庭成为真正拥有审判权力的实体,还他们作为法律最后一道防线应有的权力和尊严。对于设计和推动这场改革的该院领导层,这也是一场针对手中行政权力的自我革命。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前身为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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