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行政检查工作总结

2024-08-01

公司行政检查工作总结(精选12篇)

1.公司行政检查工作总结 篇一

行政执法工作检查情况总结

11月21日至30日由对县林业局、工商局等30多个单位及乡政府进行2011年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检查。通过这次检查发现了不少工作亮点,但也存在不少问题,现在就这次检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各行政执法单位都能较好地完成各项本职工作,依法行政工作有专职的相关工作人员和办公场所,并能定期组织召开单位依法行政工作会议,能够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在检查的30多个单位中,审计、工商、规划、水利、文化、药监、计生、监察等单位依法行政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乡镇有朗江、青朗、蒲稳等工作较突出,但消防、旅游、畜牧、黄茅乡等单位的依法行政工作比较差。所检查的各单位全年无一起因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被撤销情况(计生局、工商局各复议一起,复议机关维持)。各单位狠抓执法队伍建设,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做到持证上岗、亮证上岗,与此同时除积极组织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县法制办的培训外,还要在内部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两次业务培训。在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同时,各相关部门能积极组织宣传本部门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宣传计划,并总结每次宣传情况按时上报上级部门及县法制办。

二、工作亮点

县审计局以依法理财、文明执法,充分发挥政府公共财政的职能

1为出发点,加强预算执行审计,依法重点审计资金审批权利较大部门财务纪律的执行情况、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加强对热点项目审计,促进了财政资金效益的有效发挥,保证了重点民生专项资金政策的落实。

县监察局全年依法行政工作紧紧围绕“监督在先、服务为本、执法为民”的目标,认真履行监察职能,严格规范行政行为,积极开展执法监察和纠风专项治理工作,特别是对全县的重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此同时,出台了《会同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效能建设若干规定(试行)》、《会同县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对各单位执法行为进一步进行规范,使各单位执法服务水平有了新的提高。

县规划局全年依法行政工作与老城区扩容提质、基础设施建设、建设“一心两城、一点两线”城市格局等中心工作紧密结合,完成了社会综合停车场、城市道路、县一中整体搬迁、县城西区市场改造、城北江东新区等土地控制性详细性规划的调整,对所有有关项目涉及规划的进行专业详审后递交行政许可审查领导小组审查,涉及的重大项目的递交县规划委员会审查。

为了保障全县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元旦”、“春节”等重大节假日期间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对全县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餐饮服务环节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通过专项整治确保了全县公众饮食、药品安全。

县计划生育局今年的依法行政工作重点放在法律法规宣传、执法人员培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等方面下了大力气。该局今年结合“生育文化进乡村、生殖健康进家庭”和“5.29”、“人口日”等重大活动,开展了大型的计生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宣传工作在做到了进村入户。全年组织计生法制专干集中培训4期,参训人员达320余人次。同时,该局加强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和管理,全年已征收1093.06万元,特别是在依法打击两非案件中加大了力度,取得了很好的成绩,在全省得到通报表彰。

县水利局今年的依法行政工作重点放在了规范政务服务行为,完善行政许可审批程序,加强法制宣传和培训。

三、存在的问题

通过这次检查,虽然被检查单位都能做到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但也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极个别单位对行政执法工作不够重视;

2、行政处罚决定书使用格式化文书。

3、相关单位案卷无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案卷当中的收件为复印件没有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

4、极个别个单位存在行政不作为现象。

四、检查评分

先进个人名单: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2.公司行政检查工作总结 篇二

检查组首先对公司星级创建、企业文化、民主管理、企务公开、职工培训工作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检查。公司党委书记薛建国、工会主席刘建刚作了相关情况的汇报。

总经理王小钧表示,工会是职工的“娘家”,一切从职工的利益出发,才能有效地促进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董事长刘红伟谈到,公交是公益性服务行业,工会以服务职工为中心,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尽企业最大的力量、想办法为职工服务,让职工满意,让政府放心。

3.档案行政监督检查案例分类评析 篇三

关键词:档案行政监督检查;案例;评析

在档案行政监督检查实践中,由于执法人员对法律规定理解存在误差和实践经验不足,往往会造成档案行政监督检查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和错误,进而影响档案行政执法整体工作开展。本文试图结合档案行政监督检查实践中的一些具体案例进行分类评析,以期引导档案行政监督检查依法依程序健康开展。

1  行政执法主体方面的案例

案例一:

案例描述:某县档案局在年终工作总结中写道:一年来,为落实《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河南省档案工作条例》,促进全县档案事业的健康发展,我局先后联合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等部门,组成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组,对全县的档案管理情况进行了2次联合检查,共查处档案违法行为18起,并对7起较为严重的档案违法行为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时纠正了个别单位在档案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有力地促进了全县档案事业的健康发展。

存在问题: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是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的主体吗?

案例评析: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行政执法必须由行政执法主体来执行。那么,何为行政执法主体呢?根据行政法学原理,所谓行政执法主体,是指依法成立并享有国家行政执法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能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的机关或者组织。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将此类机关和组织分为三类:一是行政机关;二是经法律、法规授权的非行政机关的组织;三是经行政机关委托的非行政机关的组织。《纲要》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

本案例中,某县档案局联合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组成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组,查处档案违法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是一种档案行政执法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法学原理和《纲要》要求,上述三个执法主体必须是档案行政主体,或者必须经法律、法规的授权。那么,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是否具备上述条件呢?首先看地方人大是否具备上述条件。根据《地方各级人大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的最高权力机关,不是权力执行机关,也就是说不是行政主体。虽说其具有保证档案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的监督职能,但这种监督职能是法制监督,是对权力执行机关的监督,不是对具体行政相对人的监督,不具有对行政相对人实施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资格。再看地方党委是否具备上述条件。按照我国政治体制原则,地方党委是地方各项事业的领导机关,是党团组织,其领导职责主要是方针政策、组织上的领导,并不是行政主体,也不具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综上所述,地方党委、人大既不是档案行政管理的行政主体,也不是法律、法规授权进行档案行政执法的执法主体。案例中,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是县委、县人大的内部协调办事机构,其机构性质从属于县委、县人大,自然也不是档案行政执法的主体,不具备档案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其直接参与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的做法,是与法律的规定和《纲要》的要求相背离的,是一种无效的行为。

案例二:

案例描述:2006年7月,某县档案局法制科电话通知所辖各乡镇,为加强汛期档案安全保管,确保档案安全度汛,县档案局法制科将组织人员对全县所有乡镇综合档案室档案保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有两个乡镇综合档案室库房存在漏雨现象,当即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这两个乡镇在15天内改善库房保管条件,确保档案安全,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档案局法制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落款是某县档案局法制科,并加盖了某县档案局的公章。

存在问题:某县档案局法制科是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的主体吗?

案例评析:按照行政法学理论和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设定,是重要的行政主体,代表国家或地方独立进行行政管理。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组成部分,虽然具体履行着行政机关的职能,但其并不是行政主体,没有对外的行政管理权,也不对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具体的行政监督检查活动中,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可以代表行政机关进行执法,但只能以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而不能以内设机构自己的名义擅自作出。由此可见,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非经法律、法规的授权,是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

本案例中,某县档案局法制科制发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虽然盖的是档案局的公章,但其电话通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落款均是法制科,应视为此次行政监督检查是法制科以自己的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法制科是档案局的内设机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不具有对外进行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的职权,也不具有进行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的主体资格,因此,某县档案局法制科以自己名义进行的档案行政监督检查和制发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是违法的行政行为和无效的执法文书。

2  行政执法人员方面的案例

案例三:

案例描述:河南省某县档案局、馆合署办公,是县委、县政府直属的文化事业单位,履行全县档案事务的行政管理和全县档案的安全保管双重职能。局馆共有工作人员13名。其中,只有甲、乙、丙三人通过考试取得了行政执法资格,拥有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在每年例行的档案行政监督检查中,该县档案局一直采取由甲、乙、丙三人分别带队,另外调配其他三名工作人员,组成三个监督检查组(每组两人)的形式开展档案行政监督检查工作。

存在问题:其他三名工作人员参加行政监督检查组合法吗?

案例评析:根据行政法学原理,行政执法工作必须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来履行,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按有关规定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定期考核,经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执法。经考试和考核合格,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方可上岗执法;未经执法培训或者经考试、考核不合格,未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不得上岗执法。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则更明确地规定,《执法证》是行政执法人员行使执法权的资格证明。未依法取得《执法证》的,无权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从上述行政法学原理和河南省的地方法规、规章规定看,行政执法是一种职务行为,只有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才可以进行行政执法活动。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则是一种不合法的职务行为,应当严令禁止。

本案例中,另外调配的其他三名工作人员与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甲、乙、丙三人搭配,组成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组,虽然符合每次档案行政监督检查不得少于两人的规定,但是,另外调配的其他三名工作人员既没有接受过行政执法培训,也没有取得《办法》规定的行政执法资格和《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按照该省《通告》的规定,另外调配的其他三名工作人员是不具备从事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无权在其辖区内从事档案行政监督检查工作。由此可以看出,某县档案局由甲、乙、丙与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其他三名工作人员组成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组的做法是错误的。

3  档案行政相对人适格方面的案例

案例四:

案例描述:某县档案局在例行档案行政监督检查时,发现人民银行某县支行1992年~2000年的文书档案没有依法向该县档案馆移交。该支行不移交档案的理由是:人民银行是金融特殊行业,实行行业垂直管理,保密性强,按照上级规定,其档案不移交当地档案馆。监督检查人员要求该支行提供不移交档案的上级行文件规定。该支行提供不出具体文件。监督检查人员合议后认为:该支行提出的不移交理由不成立。按照《档案馆通则》和《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该支行的文书档案属于向该县档案馆移交范围内的档案,应当依法按时移交。责令该支行立即纠正错误做法,并据此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中写道:人民银行××县支行档案室:2013年9月13日上午10点,我局对贵档案室进行了例行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贵档案室保管的1992年~2000年的文书档案没有依法向××县档案馆移交(具体案卷情况见《清查档案清单》),此行为违反了《档案馆通则》和《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特责令贵档案室在一个月内(2013年9月13日~2013年10月13日)纠正违法行为,依法向××县档案馆移交附件《清查档案清单》中的档案,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县档案局。人民银行××县支行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经请示其上级行郑州分行和济南中心行后,按时移交了应移交的档案。

存在问题:某县支行档案室是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相对人吗?

案例评析: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是构成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相互作用,促使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基于行政法律设定条件的行政关系主体,是一种相对稳定和平衡的法律关系。只有当行政主体就是法律所规定的对行政相对人发生作用的“那个”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是法律所规定的行政主体必须针对的“那个”行政相对人时,行政法律关系才能实现相对的稳定。行政相对人包括个人或组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相对应而存在,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一极”。如果一个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所谓“行政相对人”并不是法律所规定的行政主体可以或者必须针对的当事人,则这个行政法律关系就可能立即崩溃。换句话说,就是行政执法中,行政主体找错了对象,虽然也在行政主体与错误的对象之间产生了行政法律关系,但这种行政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却是无法保证的。如果行政执法中张冠李戴,就意味着对行政相对人主体的认定不合法律规定,意味着整个行政执法行为认定事实不清,属于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由此可以看出,基于《档案法》基础上的档案行政法律关系,其档案行政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其行政相对人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具体到本案例中,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的主体是某县档案局,其针对的“行政相对人”应该是人行某县支行,而不是人行某县支行档案室。人行某县支行档案室作为该行的内设职能机构,可以代表该行行使其一定的职能活动,但不具有机构法人地位,不能成为某县档案局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的“行政相对人”。其职能活动当中产生的法律责任只能由具备机构法人资格的人行某县支行承担。案例中,某县档案局监督检查人员制作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将人行某县支行档案室认定为“行政相对人”的做法,属于张冠李戴,认定事实不清的违法行为。

4  行政执法程序方面的案例

案例五:

案例描述:2009年6月20日,河南某县档案局行政执法人员张某、刘某到所辖乡镇监督检查2008年文件归档情况。张某、刘某来到C镇时,负责C镇档案工作的主管领导镇党委办公室主任吴某接待了他们。执法人员张某与吴某相互认识,双方相互寒暄后,吴某向张某、刘某介绍了该镇2008年文件归档的大致情况。随后,吴某陪同张某、刘某对该镇档案室2008年文件归档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镇文件归档不全,缺少2008年的《干部职工统计年报》、《党员统计年报》、党委会议记录等应归档的文件材料。现场检查结束后,张某、刘某向吴某和档案员通报了现场检查情况,要求将缺少的《干部职工统计年报》、《党员统计年报》、党委会议记录等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及时归档。

存在问题:张某、刘某进行的此次监督检查程序是否完善?

案例评析:行政执法程序是指行政执法的管辖、过程、步骤、顺序、时限、方式等内容和环节的总称。程序正当是依法治国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出的最基本要求。其主要作用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防止行政执法的随意性;保障行政相对人参与国家行政管理,监督和制约行政机关依法办事;协调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关系,达到消除对立情结、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虽然我国还没有制定一部完整的行政执法程序法律,但各单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对行政执法的程序性规定,无疑是行政执法中应当严格遵守的原则。行政法学原理将各单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关程序性的规定归纳为以下几种:一是执法公开制度;二是表明身份制度,三是告知制度;四是听取陈述和申辩制度;五是听证制度;六是回避制度;七是时效制度;八是说明理由制度;九是调查取证制度;十是行政执法文书制度。在具体的行政执法实践中,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按照相关单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执法程序进行执法活动,否则,就会造成执法程序违法,承担因程序违法而造成的法律后果。

本案例中,张某、刘某进行的此次监督检查违反了表明身份的程序规定。按照行政法学原理,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是行政执法的重要环节和步骤,凡是与行政相对人直接打交道的行政执法活动,都要遵守、不得省略。不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的,属程序违法,行政相对人有权拒绝。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的通告》也规定:《执法证》是行政执法人员行使执法权的资格证明。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必须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出示《执法证》,以表明身份。不出示《执法证》表明身份的,属于行政执法程序违法的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并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案例中,虽然张某与吴某相互认识,也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程序,否则,一旦有不良后果出现,就会造成此次档案行政监督检查行为程序违法,使档案局陷入被动局面。此外,该案例中,张某、刘某进行的此次行政监督检查,没有制作《现场监督检查记录》,没有将C镇文件归档不齐全的违法事实记录固定下来,也是一种不符合行政执法程序的违法行为。

5  行政执法文书方面的案例

案例六:

案例描述:某县档案局在对该县林业局进行例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有3卷涉及机构编制、干部职工年报、花名册的永久卷不知去向,查阅该局《档案借阅登记本》,也没有此3卷档案的借阅登记记录。询问档案员时,档案员也说不出档案的确切去向。据此,某县档案局当即对林业局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该林业局在15天内追查出档案的去向,并将追查结果书面报告县档案局。逾期不报追查结果,将立案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该林业局书面答复称:去向不明的3卷永久档案,系该局会计在办理局机关人员工资调整时借出,遗忘在了县财政局工资福利股,现已收回,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

存在问题:此次行政监督检查的执法文书完善吗?

案例评析:行政执法文书是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制作的,用以记载和证实行政执法过程的各种材料,是记录行政执法过程情况、认定事实、内容的法律文书载体。根据行政法学原理,在具体的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些具体的违法事实,在没有书证、实物、影像的情况下,必须通过制作相应的行政执法文书,来记载违法事实的情况,使违法事实得以固定,以支撑行政执法后续行政处理的开展。制作行政执法文书,也是行政执法程序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只有完备的行政执法文书,行政执法的过程才能完善,才能善始善终。

本案例中,档案行政监督检查人员在发现林业局3卷永久档案去向不明时,通过查看《档案借阅登记本》,询问档案员,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执法过程是完整的。但是,从整个行政监督检查的程序来看,此次监督检查还需要两个执法文书来支撑。一是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将林业局3卷永久档案去向不明的违法事实记录固定下来,作为林业局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证据,以支撑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必要性;二是制作《询问笔录》,将对档案员的询问用文字记录的方式记录下来,与《现场检查记录》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用以证明林业局3卷永久档案去向不明的法律证据,确保此次行政监督检查程序的完整。程序合法,是对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的最基本要求,也是衡量档案行政管理机关是否依法行政的重要指标。案例中,档案行政监督检查人员不依法制作行政执法文书的做法,虽然没有对此次行政监督检查造成一定的不良后果,但并不是说这种错误做法导致的严重后果每次都能幸免。因此,这种现象必须引起档案行政监督检查人员的高度重视,做到依法行政,依程序执法。

*本文为2013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依法治档研究》(项目编号:13BTQ068)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4.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的工作总结 篇四

自查得分:77.5分

一、组织管理

1、有分管领导,进行了关心、支持、督促、检查档案工作,但无相关记录。

2、成立了档案管理机构

3、档案工作纳入了乡村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4、兼职档案员稳定,调动或调整时办理了移交手续;积极参加了市、县组织的档案业务培训。

6、认真学习贯彻国家档案局8号令、9号令、10号令和30号令,记录不全。

二、规章制度

建立了档案收集归档制度、档案保管制度、档案鉴定销毁制度、档案统计移交制度、档案利用制度、资料收集制度、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制度、档案保密制度并严格贯彻执行。

三、档案保管

1、实行档案员办公室、档案室“二分开”。

2、设置了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的.专用库房。

3、库房配备有一定数量的“六防”设施。

4、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装具。

5、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形成了文书、会计、项目、业务等档案。

6、制定本单位档案防火防盗应急预案。

四、专项档案管理

1、涉民档案按相应涉民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接收,规范归档

2、其他专项档案:按各单位专项档案管理规范进行科学化、规范化操作;

五档案移交

向县档案馆移交了保存期满的部份档案

六、整改问题

1、档案整理、立卷、归档不规范,近年档案未整理、立卷、归档,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制度落实不彻底。

2.档案资料、图片、实物整理、立卷、归档不充分。

3、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六防”设施不够。

4、档案管理未实现专人、专管、制度化。

5.司法局行政检查工作计划 篇五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检查工作,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根据《市司法局行政检查工作程序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计划

一、检查对象及内容

(一)公证管理类

1.检查对象:全市公证机构及公证员;

2.检查内容:公证文书质量及公证处的诚信建设情况;

3.检查时间:全市公证处的文书质量年中检查于本年度第二季度进行,文书质量年末检查和全市公证处的诚信建设情况检查于本年度第四季度进行。

(二)律师管理类

1.检查对象:律师事务所;

2.检查内容:律师事务所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法定职责、实行自律管理的情况;

3.检查时间:二季度。

(三)司法鉴定管理类

1.检查对象:市属机动车类鉴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2.检查内容:司法鉴定机构对于司法部颁发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的落实情况;

3.检查时间:年内。

二、检查方法

(一)抽查有关文书、卷宗。

(二)听取机构负责人汇报有关情况。

(三)现场检查各项工作落实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开展行政检查前需制作《行政检查通知书》,到法制处领取《省行政执法证》。

(二)各有关部门实施行政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向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和《行政检查通知书》,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填写市局制定的行政检查制式文书。

6.公司行政检查工作总结 篇六

一、检查目的通过开展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推动交通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深入推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推出一批“交通依法行政示范单位”、“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单位”和“交通文明执法标兵”、“交通法制先进工作者”,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建设,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水平,全面推进依法治交,为提高“三个服务”的能力与水平、推进现代交通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二、检查内容

(一)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情况

1.建立主要领导负责依法行政工作机制的情况;

2.法制机构建设和法制机构的工作条件;

3.制定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方案,并对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

4.开展依法行政知识教育培训工作情况;

5.把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内容的情况。

(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情况

1.行政执法人员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

2.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文明;

3.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符合有关规定,依法履行职责;

4.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行政执法行为合法、适当;

5.执行收缴分离、罚缴分离制度情况;

6.建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执法案卷情况。

(三)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建设情况

是否建立健全了以下制度:

1.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

2.交通行政执法公示制;

3.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制;

4.交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

(四)预防和化解交通行政争议,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情况

1.行政复议机构设置和行政复议人员配备、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2.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建设情况;

3.积极受理、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

4.办理本单位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情况;

5.行政诉讼案件办理情况;

6.履行国家赔偿和行政补偿职责情况。

(五)法制宣传教育的情况

1.制定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或工作方案情况;

2.组织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情况;

3.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培训情况;

4.组织开展交通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情况。

三、检查步骤和方法

本次监督检查采取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自查与互查、抽查相结合的方法,统一组织,上下联动,检查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动员阶段(3月份)

具体安排部署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事宜,确定检查内容、检查程序和检查方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根据部的统一部署,制定本地区、本系统的具体检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动员部署。

(二)自查阶段(4—5月)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根据《2010年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内容和标准》(见附件1),组织对本地区、本系统的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自查。

2.各地区、各系统的地市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要将自查情况形成自查报告,上报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要总结本地区、本系统的自查情况,并形成专题自查报告,连同本地区、本系统的地、市级以上(海事、长航为其一级直属机构)交通主管部门、交通行政执法机构的自查报告、自查评估得分表一起于 2010年5月31日 前报部。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要对照《2010年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内容和标准》,认真对本地区、本系统的各单位依法行政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并根据检查评估情况向部分别推荐1-2个“交通依法行政示范单位”、1-2个“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单位”、2-3名“交通文明执法标兵”和1名“交通法制先进工作者”。“交通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应当是自查评估得分在90分以上,并且在交通系统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起到模范示范作用的省级以下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单位”应当是自查评估得分在85分以上,且“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这项检查内容得分在7分以上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交通文明执法标兵”应当是其所在单位自查评估得分在85分以上,在交通行政执法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具体评选条件见附件2)。“交通法制先进工作者”应当是其所在单位自查评估得分在85分以上,从事交通法制工作(包括行政复议、执法监督、普法等工作),在推进交通行业依法行政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包括法制工作的主管领导、法制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具体评选条件附件3)。各推荐单位要认真填写《交通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推荐表》、《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单位推荐表》、《交通文明执法标兵推荐表》和《交通法制先进工作者推荐表》(分别见附件

4、附件

5、附件

6、附件7),提交自查报告、自查评估得分表、先进事迹材料以及推行依法行政工作的相关材料,于 2010年5月31日 前报部。

4.自查评估得分在70分以下的单位为不合格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要对所属不合格单位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并形成专门报告于 2010年5月31日 前报部,部将视情进行抽查。

(三)互查阶段(6—7月)

6-7月份,部将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组织对各地区、各系统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互查。

1.互查组织

拟组织16个互查组,每组约3人,其中组长1人、组员约2人。(具体分组情况见附件8)

海事系统的互查工作由部海事局参照本方案,自行组织若干自查组在系统内进行互查。

7.公司行政检查工作总结 篇七

2月16日,市委副书记王东峰公交五公司安全生产、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等工作进行检查,并看望坚守一线的干部职工,代表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表示亲切慰问,向公交广大干部职工致以新春问候。王东峰在市公共交通五公司,王东峰详细了解车辆运行、调度、维护等情况,与公司负责人、驾驶员、维修工人深入交谈,互致新年祝福。王东峰强调,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对司乘人员的安全教育,切实对工作极端负责,防止疲劳驾驶,确保车辆、司乘人员和乘客安全,为群众提供热情周到和便利化服务,并叮嘱有关部门关心关爱职工身心健康,为他们排忧解难办实事。

8.上市公司现场检查查些啥? 篇八

自从4月30日,我国所有境内上市公司披露2015年年度报告之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针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就已经开始了。公司治理对上市公司发展至关重要,公司治理机制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架构,一家建立在现代企业制度上的上市公司能否搞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的治理机制是否有效。一家上市公司,无论是其信息披露出问题,还是财务管理出问题,甚至是内控出问题,归根结底是公司治理出了问题!因此,监管部门针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应重点关注其公司治理,一些具体的现场检查科目也应围绕公司治理方面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来进行。

信息披露

现实生活中,我们总有一些上市公司因为信息披露出问题而被投资者投诉,被媒体质疑,被监管部门处罚,为什么?这是公司治理层面出问题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被我们束之高阁,挂在墙上,而没有放在心里,落实到日常工作中去。比如,年报信息披露敏感期,并购重组关键时间段,你上市公司的股价出现重大异动,投资者不满,那是有道理的。是董监高泄露内幕信息,还是要害部门出了问题,或者是政府主管机关、外部信息使用人出了问题,我们只要负责任地认真查一下,就可以知道,再在每一个关键节点提醒一下大家,就可以避免很多的信息披露问题的出现。当然,制度管人,还必须让违规者受到处罚,用处罚教育大家,才可能最大限度地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质量。如果是董监高出了信息披露方面的问题,就要加强培训和考核,记入诚信记录;如果是外部信息使用人出了信息披露方面的问题,就要加强沟通协调,主动向其宣讲相关法律法规,堵住这个漏洞。

信息披露方面的现场检查,既要查制度,又要查执行情况。要检查“三会”记录和定期财务报告的形成过程;公司高管的信息披露意识(可以约见谈话或临时测试);交易所的质询函、问询函的回复情况;接待机构投资者的记录;媒体质疑、信访件的核实;公司各类推介会、说明会的记录,公司与地方政府主管单位之间的信息报送流程及执行情况;定期报告披露前后和再融资、并购重组等重大敏感期高管持股变动情况;关联方披露是否充分;股权质押、对外担保的情况披露是否充分;关联交易尤其是非重大关联交易的披露是否充分;公司被监管部门及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处罚情况的披露是否充分;等等。

财务管理

在现实生活中,对于个别上市公司财务数据失真的情况,可以说诟病最多。这方面,应该关注的是:上市公司财务是否独立?财务方面的内控制度是否被有效执行?不独立的财务数据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它可以根据大股东的需要而编制,而内控失效的财务只能是一本糊涂账。曾经有业内人士说过,多年前,某一家上市公司的财务不独立,具体表现为:上市公司分管财务的老总签字不能生效,还需要集团公司大股东的分管副总来“背书”。无独有偶的是,也曾听说,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不按财务制度办事,越权审批。

这方面的现场检查,要检查公司财务管理方面的制度是否健全(含会计核算制度),是否根据国家新的财务会计准则及时修订;募集资金制度健全与否及执行情况;公司资金流出的内部流程和审批程序是否完善;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开立的账户的权属问题是否存在瑕疵,是否存在资金体外循环的问题;公司的财务状况是否大起大落;是否存在大股东资金占用;公司是否对个别主要客户在采购和销售上存在严重依赖;会计处理,尤其是重大调整政策依据和会计依据是否充分;特种科目的会计科目处理是否合理;等等。

内控制度

在公司治理方面,内控失效是非常可怕的,它基本上就等同于公司失控,随时处在风险之中!比如:董事长一个人说了算,任何制度都不管用,一旦董事长身体出现意外,或者是失去联络,整个上市公司的运作马上瘫痪;而经理层与董事会抗衡,拒不执行董事会通过的经营方略,也会把上市公司带入万劫不复的地步;等等。

这方面的现场检查,要对公司内审部门的工作底稿进行重点审核,尤其是公司发生的重大问题,内审没有预警,就属于内控失效;要对董事会对经理层、经理层对重要分子公司的实际掌控和运营进行检查;要对公司“三会”之间、部门之间、要害岗位之间是否设置合理的制衡机制进行检查;要对公司的关联交易决策及执行过程进行检查;要对公司存货盘点、在大股东财务公司存款、重大事件应急机制进行压力测试;要对公司印鉴管理、对外担保决策审批程序等进行检查;等等。

法人治理

法人治理是公司治理的缩影。因此,一旦一家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出了问题,则其公司治理必然会出问题。重点要检查公司的独立性问题,就是我们日常所说的“三分开”、“五独立”。这方面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问题比较严重,比如,大股东与上市公司通过党政联席会的形式来任命上市公司中层以上负责人,直接向上市公司下达各种计划指标,个别上市公司甚至与大股东共用一个养老金账户,大股东代替上市公司与客户谈判价格,上市公司名下的资产长期被大股东控制过不了户,等等;大股东一股独大,对上市公司超强控制,长期不进行董监事换届选举,或频繁更换上市公司负责人;大股东与二股东等形成实际上的一致行动人却不对外披露;中小股东长期集体失语;独立董事成为摆设和大股东传声筒,监事会不正常开展工作,“三会”与经理层均不能真正发挥作用,也不能相互制约;等等。

“三会”运作

这方面的问题挺多,比如,某某上市公司的“双头董事会”等。要重点检查:“三会”成员是否存在任职资格上的瑕疵,尤其是独董的任职资格,所有董监高个人履历的披露是否完整,董监高本人是否与上市公司成为经营上的利害相关人;独董和监事会是否完全成为花瓶和摆设,从未认真审核过公司的财务;“三会”制度及执行情况,尤其是“三会”记录的完整性;董监高是否在经理层或大股东处兼职及兼职的合规性;个别董监事是否长期不能履行职责,甚至通过隔次委托逃避监管;股东大会的召开是否为中小股东参与提供了便利,有无中小投资者对公司重大决策投过反对票,其反对理由是否合理;大股东是否完全操纵董事会;关联股东或非关联股东之间是否在公司重大事项决策中存在一致行动人迹象;董事会、监事会是否存在已过任期而长期不换届现象;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是否能够真正履行职责,尤其是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年报审计的质量控制是否尽责;全体董监高是否忠实守信、勤勉尽责;等等。

9.关于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调研报告 篇九

录入时间:2010-5-28 浏览次数:127次 供稿:抚顺市兽药饲料监察所—陈志莹校改:孙健

根据抚顺市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行政执法状况调查和调研工作的通知》要求,抚顺市药监所进行了自查和调研工作,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保障情况

(一)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现状。抚顺市兽药饲料监察所为授权执法部门,执法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辽宁省畜禽产品药物残留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职责为兽药、饲料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现有执法人员总数19人,持有执法证人数9人。

(二)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及执法文书使用情况。本所行政执法程序严格执行《农业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农业部63号令),使用的执法文书格式统一为农业行政执法文书,文书制作严格执行《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农政发[2006]4号)。

(三)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情况。本所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和办公经费财政全额拨款,目前,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执法经费尚未列入财政预算。

二、处理投诉、举报案件工作机制和处理情况

严格执行《申诉和投诉处理程序》(FYJS-CX11-2007),凡涉及本单位检验方法使用或检验报告的质量投诉和涉及对本单位的工作程序、合同的执行、检验时限提出异议的申诉和投诉,由业务部门组织调查,在《客户申诉和投诉及处理》(ZLJL-18-2007)记录上登记编号,记录调查结果;要重视投诉举报受理工作,注意发现畜产品安全事故和案件线索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严格实行重大畜产品安全事故报告、举报、通报制度,对迟报、漏报甚至瞒报、谎报畜产品安全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一般工作作风问题,调查属实对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按有关规定处理;重大违纪事实调查属实,向受损失方专函致歉,对责任者进行行政处理。

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设和落实方面

(一)完善协调合作机制。加强与卫生、公安、工商、质检、食药等部门沟通、配合,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制度和协调配合制度。

(二)完善检打联动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开展畜产品和畜禽养殖投入品监督抽查,提高抽检工作效率,组织执法机构对抽检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查处。

(三)完善风险预警机制。加强畜产品风险信息收集、分析、预警和利用,落实好畜产品质量安全有奖举报和违法行为记录制度。

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方式创新方面

(一)全市实行统一的兽药、饲料、生鲜乳和畜产品安全定期例行监督检查制度。村防疫员对本村畜产品安全实施日巡查制,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周监督检查覆盖率达100%。区域所对辖区内行政相对人每月监督检查一次。每月监督检查覆盖率100%,规模场(户)每月监督检查覆盖率达50%。县级对辖区内行政相对人每两月监督检查一次。兽药饲料生产企业半年监督检查覆盖率100%,兽药饲料经营单位全年监督检查覆盖率100%,生鲜乳收购站每季度监督检查覆盖率100%,无公害畜产品基地和定点监控饲养场(户)半年监督检查覆盖率100%,其他规模场(户)全年监

督抽查覆盖率10%。市级对行政相对人每季度监督检查一次。兽药饲料生产企业全年监督检查覆盖率100%,兽药饲料经营单位全年监督抽查覆盖率20%,无公害畜产品基地和定点监控饲养场(户)全年监督抽查覆盖率10%,生鲜乳收购站全年监督检查覆盖率100%,其他规模场(户)全年监督抽查覆盖率1%

(二)加强执法和案件查处工作。按照“五不放过”原则(即:物品来源、去向不查清不放过;涉及的单位、责任人不查清不放过;案件产生的原因不分析透不放过;对涉案人员未得到应有的惩处不放过;今后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加强监督检查和大要案查处。大力推进区域所执法办案,县区行政管理部门要将依法实施当场处罚的简易程序案件授予区域所办理,增强区域所执法监管的权威性和时效性。

10.公司行政检查工作总结 篇十

检查指导工作

6月21日,由卢扬副总队长带队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检查组一行来到我支队,对我支队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情况进行了检查指导,并召开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会,卢东升副支队长汇报了我支队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整体情况,总队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组对检查的情况进行了反馈。会上,卢副支队长就我支队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开展情况、规范执法监察行为情况、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交通运输执法形象建设工作情况及公路路政执法监察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学习、安全生产工作等方面作了详细汇报,并针对我支队就目前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策和思路。

与此同时,张存喜支队长就参公管理、聘用工待遇问题、安全生产三方面工作发表了重要讲话。

卢副总队长充分肯定了支队局行政执法工作,认为在以下几个方面成效突出:一是在加强职工工作作风建设方面,能够较好的落实“严肃工作纪律整顿工作作风”、严防公路“三乱”等专项活动;二是加强路政执法监察人员法律知识培训,提高整体素质,树立了路政执法监察队伍新形象;三

是交通运输执法形象建设狠抓落实,执法形象进一步提升。支队及直属各大队均能按照总队要求并结合工作实际,就全面推进公路路政行政执法监察形象建设,实现执法标志标识、执法证件、执法服装、执法场所外观“四统一”。在充分肯定我支队行政执法工作的同时,总队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检查组对我支队今后要进一步深化对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的认识、加强安全生产意识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11.公司行政检查工作总结 篇十一

去年10月初,我将自己新房的装修工程承包给某装修公司,并与其签订了《装修合同》。合同中除约定工期、材料、质量标准、验收方法、付款方式等條款外,还约定装修公司要接受我对装修工程质量的检查。在装修过程中,我委托我母亲到场进行检查。

装修过程中。我母亲几乎每天都要到新房看一看。去年10月底的一天下午,当我母亲走到卫生间时,因卫生间的地砖上覆盖着塑料保护膜。地面比较滑,我母亲滑倒受伤。装修公司的两个工人将我母亲送到医院。经过医生诊断为左股骨骨折,住院治疗多天,花去医疗费7800余元。在结算房屋装修工程款时,我要求扣除我母亲的医疗费和人身损害赔偿金等共3万元,但装修公司不同意,认为他们没有责任。请问,房主一方到正在装修的房屋中检查摔伤。装修公司是否有赔偿责任?

读者:钟××

钟××读者:

你母亲按照你与装修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去新房中进行检查时受伤,这属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受伤。作为合同的相对方装修公司是否有赔偿责任,关键是要看它是否有保障你母亲安全的义务——保证地面不湿滑以及提醒注意安全等。

一方面,你们订立的《装修合同》虽然对此没有约定,但是依照《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对没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义务,如果是履行合同所必须的,另一方也是可以做到的,仍然要纳入到合同义务中来,这被称为合同的附随义务。就你与装修公司订立的《装修合同》来说,你母亲去装修的房屋检查装修工作是一种权利,对方有协助履行这一权利的义务。在协助的过程中,装修公司要保证场地不湿滑,对不适宜行走的地方,如对进入刚装修好地砖覆盖着塑料保护膜的卫生间的人要予以提醒注意安全,这应当是装修公司的附随义务。装修公司没有履行这一附随义务,与你母亲摔倒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装修公司对你母亲摔倒造成的损害是有一定的赔偿责任的。

另一方面,你母亲作为一位成年人,也有注意自己安全的义务。她摔倒受伤与自身注意不够也是有一定因果关系的,因此,她本人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你们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确定双方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如果协商不成,你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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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文邦

12.公司行政检查工作总结 篇十二

关键词:卫生监督,行政处罚

1 资料来源与检查项目

1.1 资料来源

根据2007年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放射卫生监督检查报表资料。

1.2 检查项目

放射诊疗机构的建设项目放射防护卫生审查情况、放射工作人员佩带个人剂量计情况、放射诊疗设备质量控制及放射场所放射防护检测情况、放射作业场所设置辐射警示标志情况、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情况、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情况、放射防护组织机构建立及放射工作人员放射防护知识培训情况等。

2 行政处罚情况分析

2.1 汇总行政处罚数据

2007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共检查从事放射诊断的医疗机构970家、从事放射治疗的医疗机构25家、从事核医学的医疗机构32家、从事介入放射的医疗机构29家; 共对25家放射诊疗机构给予了行政处罚, 占检查总数970家的2.57% (表1) 。

2.2 具体违法情节分析

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发现放射诊疗机构的具体违法情节主要为:放射诊疗机构未建立放射防护组织机构、未制定放射防护管理制度、未制定放射事故应急预案、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未进行卫生审查、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未按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放射诊疗场所未进行放射防护检测、未设置辐射警示标志、受检者未配备个人防护用品、放射工作人员未进行放射防护知识培训、放射工作人员未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表2) 。

2.3 违法机构行政处罚种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要求, 对25家放射诊疗机构给予了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为:警告、罚款, 其中给予警告21家, 罚款6家, 总罚款金额为1.36万元。

3 讨论

(1) 从表1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放射诊疗医疗机构42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只有25家, 给予的行政处罚率较低, 只占57.14%, 从这可以反映, 卫生行政部门执法力度偏弱。 (2) 从表2发现:受处罚的放射诊疗类型以X射线影像诊断为主, 有24家, 占处罚总数的96%;主要的违法情节为未建立放射防护组织机构、放射工作人员未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放射诊疗场所未设置辐射警示标志等。这一结果反映了违法机构主要以基层放射诊疗机构为主, 从放射诊疗机构未落实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未定期检查放射诊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上说明了基层放射诊疗机构负责人的法制观念与放射卫生防护意识淡薄, 忽视放射防护工作的重要性。

4 管理对策

4.1 加强卫生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执法队伍建设, 完善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责任追究制, 加强放射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 提高卫生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综合执法水平。

4.2 加大卫生行政执法的力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大卫生行政执法力度, 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同时, 放射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加强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学习, 在监督检查中依据法律要求合理执行, 做到“不漏罚、不超罚、处罚得当”。

4.3 强化放射防护知识培训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负责人进行放射防护法律法规的培训工作, 提高他们的放射防护法制观念及管理水平。

4.4 放射诊疗机构加强放射防护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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