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药品冒充药品及虚假广告工作总结

2024-08-04

非药品冒充药品及虚假广告工作总结(6篇)

1.非药品冒充药品及虚假广告工作总结 篇一

某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非药品冒充药品整治工作总结

年以来,我局对辖区内的涉药单位开展了非药品冒充药品整治工作,严厉打击非药品冒充药品宣传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购进和销售非药品类产品的行为,现将相关工作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周密部署。

接到国家、省、市相关文件通知后,局领导高度重视,组织召开了非药品冒充药品整治工作专题会议,传达了各级文件精神,把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传达给每位干部职工,为整治工作的扎实开展,奠定了良好思想基础与组织保障。

二、专项整治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1、自2011年4月整治工作开展以来,我局要求辖区内所有药品经营企业不得经营与药品包装相似、与药品同名或者名称相仿、宣传功能主治的非药品类产品,不得经营无批准证明文件、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名称和生产厂名以及厂址无中文标识的非药品类产品。

2、要求药品经营企业经营的所有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并留存供货商经营资格的证明材料,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购

进药品和医疗器械已建立购进验收记录的,不再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的所有产品(含非药品),都应当开具标明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厂商、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并建立销售台账。

3、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督相结合。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依法予以严某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按程序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整治行动我局共出动执法人员36人次,检查涉药单位150家次,共查获非药品冒充药品4个品种:风湿克星胶囊、抗手足麻木、前列康丸和花红洗液。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销售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并责令改正。

三、总结经验,常抓不懈

此项工作将做为我局今后药品质量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常抓不懈,为全县牧农民群众的安全用药提供安全保障。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2.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四种情形 篇二

(一)非药品产品名称与药品名称相同或相似,如标示为普通食品的“复方甘草片”(广卫食字〔2005〕第2号)与国家批准的药品名称完全相同;

(二)非药品产品包装与药品包装相同或相似,如标示为保健用品的“新达克宁”(豫卫健字〔2003〕第163号)与国家批准的药品“达克宁”(国药准字H61020001)包装相同;

(三)在非药品产品标签、说明书或者广告上宣称具有功能主治或防病治病;

(四)在非药品产品中未经批准随意添加药物成分。

你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结合一下,希望对你有帮助!

GSP实施自查报告

MMM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本店自开店以来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严格按着GSP的标准,建立和实施店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坚持以GSP要求管理企业。现对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进行自查。自查结果如下:

一、药店概况

我药店成立于2008年,位于张家港市大新镇人民东路2、4号,法人代表企业负责人谢莲芬,质量负责人胡连昌。共有员工2人,其中执业药师1人。经营性质:私营,经营方式:零售,经营范围:(处方药、非处方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中成药、计生用品、定型包装食品零售。

二、GSP质量体系自查情况

本店建立了以法人代表为组长,质量负责人(执业药师)为副组长的质量领导小组,职责分工明确。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GSP的规定。严格按着《药品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在店堂内显著位置悬挂“二证一照”及与职业人员要求相符的《执业药师注册正本》。质量负责人对本店所经营的药品认真验收,做到先进先出,做好验收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汇报经理。开业至今来货验收率100%,合格率100%。个别破损品种及时和医药公司调换,保证药品质量。加强药品养护关,确保药品质量。店内陈列药品严格按照《药品分类管理办法》进行分架摆放,每日做好温湿度记录登记,每月对库存药品养护检查一次,15日对重点药品检查养护一次,并做好近效期药品登记,对重点药品检查外观质量有否变化,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汇报处理。并设有拆零药品专柜。店内员工一直坚持规范操作,进行二人质量复核,严格把关,使药品质量得到良好保障,是顾客放心、满意。

本店自成立以来,得到张家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上级部门提供大量药品信息,另外加强与供货医药公司及首营品种生产厂家联系,及时通过各种渠道收集与药品有关的各种医药信息,并且主动与同行单位沟通信息。平时按计划订货,做到比比有台账,时时有记录,各项工作做到规范化、制度化。

三、确保用药安全有效

严把进货关。我店进货必须从具有一定资质并通过GSP认证的医药公司进货,把质量作为选择药品和供货单位的首要条件,严格执行“按需购进、择优选购”的原则购进药品。所购进药品全部符合法定标准的规定和有关质量要求,坚决不从“无证照的药商进货”。由于严格把关开业以来从未发生假冒伪劣药品入店及质量投诉情况。

严把验收关。入库验收是保证药品质量第二关,本店药品验收由质量负责人验收,质量负责人具有执业药师职称,从事药品管理多年,坚持原则,具有较丰富的药品经营管理经验。严格按照GSP的相关规定对购进药品进行验收工作,并通过药监网络登记入库。

严把销售关。坚持做到药师在职在岗,在零售环节中建立了员工服务规范和各自岗位的应知应会,处方药做到凭医师处方销售,并按照审方、配方、核对、发药进行调配。努力提高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员工的综合业务素质。定期组织培训学习。员工统一着装、挂牌上岗,仪表端庄,精神饱满、坚持问病卖药,指导顾客安全合理用药。开展了免费测量血压、免费提供开水、免费测量体温、免费咨询用药等便民措施。

在开业的初期,有些制度执行的不好、存在过工作不规范的现象,后经过几次整改现在制度已完全得到落实,已完全符合GSP要求。

本店决心在各级领导的指导帮助下,认真贯彻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不段学习,不断改进,加大内部管理力度,坚持标准,用GSP规范我们的经营行为,加强员工的素质教育,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做一个让领导放心,让百姓满意的药店。

xx药店

3.非药品冒充药品及虚假广告工作总结 篇三

一、领导重视,认真筹划。国家局、省局网站先后公布该工作方案

后,局领导就责成一线执法人员拿出本局的工作方案。为此,稽查股同志主动请缨,自觉运用知识贮备,认真学习,富于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一是召开专题研讨会,使人员及时充电。收集分析非药品冒充药品的相关资料,剖析浙赣等地兄弟单位先期有效开展查处非药品的成功个案和经验,集中对查处非药品冒充药品案件法律上的依据、构成要件、法律条款的适用等法律知识进行梳理,做到素质先行;二是主张综合行动,提高工作效能。扎实实施,不搞花架子,将此项行动与日常开展的药品经营企业gsp跟踪督查工作相结合,与违法药品广告监测活动相结合,并作为稽查发现案源的一个新切入点而同步开展工作,提前制订了查处无文号产品查处的预案;三是做到精细管理,责任定位到人。在行动前,对具体操作进行演练,并在工作中不断加以完善,科学设计实地登记调查的纸质表格,确定系统数据录入人员等等,明确各人的具体职责分工,准确定位到人。四是注重宣传引导,赢得理解支持。每到一处,都向当事人详细介绍本次行动的意义,不遗余力地宣传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危害后果,争取到调查对象的理解与配合。因提出的工作方案切实可行,而获局长的充分肯定。局成立了分管局长挂帅,稽查股为主的专项行动小组,自3月2日全面启动,集中时间和精干力量,对全县的药品经营企业(含批发、零售)进行了地毯式登记调查。

二、目的明确,精心实施。本次准备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对非药品冒充药品情况开展摸底调查,汇总非药品冒充药品的情况。通过调查汇总,将非药品冒充药品的产品按照产品类别进行统计,为下一步各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开展非药品产品分类整治奠定基础。同时,严厉打击调查中发现的“无文号”等产品冒充药品的违法行为。

工作内容主要有:非药品仿冒药品名称和包装,非药品产品直接使用药品通用名,非药品产品的名称、包装、说明书明示或暗示有治疗疾病作用。调查汇总产品包括以“食品、消毒产品、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化妆品”等名目出现的宣称治疗疾病的产品。在调查过程中对经核实确认为假药的非药品产品予以严厉打击。

在2009年3月2日-2009年4月17日行动调查期间,我局共出动执法车辆32次,执法人员76人次,调查单位110余家,尤其是对县内经营规模较大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了重点调查。

通过认真甄别,此次专项调查行动中发现冒充药品的非药品品种121个(重复产品未计),其中标示为“国产食品”的非药品产品37个,标示为“消毒产品”的非药品产品24个,标示为“保健食品”的非药品产品5个,标示为“保健用品”的非药品产品51个,标示为“化妆品”的非药品产品2个,“无文号产品” 2个;本次调查行动中未发现标示为“进口食品”的非药品品种。

对于调查中发现的涉嫌非药品冒充药品的产品,执法人员都认真地进行了登记,经当事人签字认可,并及时录入,按要求上报市局。对每个登记产品的实物,均进行了摄片等固定证据措施,个别有必要的还进行了采样取证。并劝经营者主动下架停售,听候处置。但对“无文号产品”——华佗生精丸等,虽均有宣传药品功能主治之假药涉嫌,却因证据不充分,且查证的数量仅3盒这个显属情节轻微的情形则未予立案查处。我们采取的措施是积极向经营者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责令改正,督促其主动销毁,以免扰乱正常的药品市场秩序,增加了百姓的潜在用药风险,威胁到群众的身体健康。

三、认真分析,务求实效。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我县药品经营企业都纷纷反映“仅靠药品收入不现实,必须兼营保健品等产品”是个不容回避的客观现实,但除经营的合法产品外,非药品冒充药品违法的形势较为严峻。

我们根据获得的第一手调查资料,进行了认真汇总,初步分析出我县目前非药品冒充药品的违法行为现状及原因,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畸性产品特点。一是“山寨药”泛滥。以食品、消毒用品、化妆品、保健品等冒充药品,而且产品的名称、外包装几乎与药品完全相同,甚至直接用药品名称来命名。60%的产品名称与药品相近或相似,其包装与同类药品的包装相似率达90%以上,如“666皮炎平”就完全模仿三九企业集团生产的“999皮炎平”的外包装,两个产品的外包装几乎就是一样的;阜阳新天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食字号健胃消食片与药字号健胃消食片一字不差,外包装和成分标示及适用范围基本与该药品相同。二是“药品门类”齐全。口服液、片剂、颗粒剂、胶囊、糖浆、贴膏等剂型样样不缺;生产厂家主要由药厂和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厂家遍及全国各省,近1/4的产品由保健品公司生产,少数由地方食品加工企业生产。三是“忽悠产地”盛行。这些产品中大部分产地标示为河南、广东、江西、福建、陕西、山东、安徽、香港等地某医药公司,没有详细的生产地址。特别是标示香港的产品,生产企业往往都是在内地。四是“乱标批准文号”。分别有“国食健字”、“ⅹ卫食证字”、“ⅹ卫食许字”、“ⅹ

卫健用字”、“ⅹ卫证食字”、“ⅹ卫食字”、“卫食健字”、“ⅹ卫消证字”、“卫特食准字”、“ⅹ卫特食准字”、“ⅹ卫食监字” “ⅹ卫食准字”。有的甚至根本没有批准文号,只在外包装上标示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等或所谓的商检号。五是擅加药品成分。全部产品均有药物成分,成分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中药为主,部分洗剂和外用产品添加有化学成分。如软膏中的醋酸地塞米松,洗液中的醋酸氯乙定、苦参、蛇床子,含片中的枇杷叶等。六是购进渠道“门户洞开”。产品以保健品批发部批发为主,产家销售人员直接上门送货次之,另有市、县医药批发企业占极少数。大多为厂家推销员或私人上门推销,不提供产家资质证明和产品相关资料,没有合法票据,存在安全隐患。

第二,违法宣传相伴而行。在检查中发现,非药品冒充药品,在宣传上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直接在包装、说明书上标示功能主治、适应症,声称对各种疾病具有治疗作用;二是店堂广告,贴膏赠“药”;三是电视、电台、报纸等媒体,和小传单、墙体广告铺天盖地,宣传疗效,进行虚假的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

第三,分析存在的原因主要有这些方面:非药品冒充药品类产品无适用法规,多头管理、监管缺位,造成一种“真药有人管,伪药无人问”的怪现象,难以追查、索赔;生产和经营企业规避监管程序而牟利;检验标准缺失,药食同源的中药材产品性质界定不清等等,无法界定分类;法律法规、科普知识宣传不够,群众识别能力不高,搞不懂复杂的批准文号,误认为“凡是宣传能治病的都是药品,又价廉物美”,从而上当受骗,造成虚假的繁荣市场。

4.虚假药品广告案例 篇四

浙江工商系统一共查处了医疗、药品、医疗机械和保健食品违法广告案件736件,占所有广告违法案件的60%以上。浙江省工商局的副局长张雪林介绍,近年来通过工商、卫生、药监联合执法打击违法广告已经取得明显效果,违法率下降,但在部分领域,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产品等违法广告仍然很猖獗。媒体是广告发布的主要载体,目前90%以上的广告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总体上看,绝大部分大众传播媒介单位能够认真履行法定的广告审查义务,积极预防虚假违法广告发布,但确实有一些媒体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放弃了广告审查的职责,甚至漠视放任虚假医药广告的发布,致使部分地区部分媒体违法医药广告屡禁不止。

从20十大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中发现,这四类广告有的是采用患者现身说法,夸大试用后的疗效;有的是狂轰乱炸,对患者进行洗脑式灌输。比如杭州某电广播电视台发布的一个违法广告,当事人在年3月到7月期间播放鸿茅药酒药品广告,宣传治病根轻而易举等,这些广告内容超出药监部门的审批范围,严重误导和欺骗消费者。杭州市工商局潇湘分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了没收罚款共12万2679元的处罚。

5.非药品冒充药品及虚假广告工作总结 篇五

市场监管处XX

同志们:

XX市的药品流通市场,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经过几年的整治,逐渐得到了规范和发展。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这方面的工作离政府和群众的要求和期望还有不小的差距,市场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在药品流通的管理方面国家又陆续出台了一些新的规定和要求。为了更好地满足群众用药需求,进一步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促进药品经营企业的健康发展,我局把强化药品市场的监管和服务,作为今年的重点内容工作来抓。下面我就规范药品流通秩序,整治虚假违法药品广告等方面的工作安排部署。

一、关于虚假违法药品广告专项整治工作

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是国家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举措,整治虚假违法药品广告则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和省、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我局结合XX实际,制定了开展虚假违法药品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虚假违法药品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目标是:通过整治,使药品经营场所的虚假违法药品广告得到有效治理,广告宣传行为得到有效规范,消费者对虚假违法药品广告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有较大提高。力争到今年底,做到在我市药品经营场所经营秩序优良,基本无虚假违法药品广告,人民群众基本满意。

专项整治工作大体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自查和全面检查阶段,从3月到4月,药品经营企业根据整治工作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同时各药监分局对辖区内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督促。这项工作已经开始进行。

第二阶段为重点查处阶段,从5月到9月,对违法违规情况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和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企业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并通报相关部门。

第三阶段为巩固验收阶段,10月到12月,对前期工作成果进行巩固和深化。

(二)整治重点及措施

专项整治的重点有两个方面,一是整治药品经营场所虚假违法广告;二是规范药品经营场所的经营秩序和环境。

1、关于整治药品经营场所虚假违法广告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内容”的规定,对未经审批擅自发布、擅自篡改审批内容、伪造、冒用或者使用过期失效广告批准文号、将禁止广告的药品发布广告等行为和在药品经营场所散发、摆放和张贴虚假违法广告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经审查批准的药品广告不应含有以下内容:

(1)广告中含有绝对化语言:如根治、根除、不反弹、药到病除、国家级、最先进科学、最高技术等用语;

(2)广告中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无毒副作用”、“服用1至几个疗程病症全无”等承诺;

(3)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医生为产品的功效作证明和肯定,或者声称该产品被某学术机构、政府部门、医疗机构或医生等推荐为治疗疾病、康复保健的唯一或最佳产品等内容;

(4)广告中有治愈率、有效率以及获奖内容等内容;

(5)广告中有患者来信、感谢信为产品的功效作证明、声称使用该产品后,病症减轻或痊愈等内容;

整治的具体措施是:

(1)加强对药品广告的监督和监测工作,发现虚假违法广告,及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市局已拟定“提请查处违法药品广告通知书”,请各分局上网下载该通知书范本。对于屡次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我局将依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报请省局撤销其广告批准文号或者备案文号。

(2)我局今年将逐步建立虚假违法广告警示制度。通过XX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公众网和其他传媒渠道建立药品广告信息平台,及时对药品广告的审批(备案)、查处情况进行公布,对虚假违法药品广告表现形式、典型案例进行曝光,以警示消费者。同时移送工商部门。对警示中所列的虚假违法广告产品,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必须立即下柜封存,暂停销售,待工商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药品完毕,广告所有者或者广告经营者出具已停播、停刊该药品虚假违法广告的证明文件,我局网上公布解除暂停销售通知后,方可上柜销售。

(3)对虚假违法药品广告中所涉及的药品经营企业,重点检查其药品进货、销售渠道有无违法、违规情况。对在其经营场所散发、摆放和张贴虚假违法广告或以其他方式作虚假宣传的,在检查中一经发现,将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同时依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将现场检查的结果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并予以公告。药品经营企业要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十七条、十八条以及《药品流通管理办法》对药品购进、销售、药品销售人员的相关要求,认真审核药品购进时的相关手续和销售人员资质,严把广告药品进货关,原创文秘材料,尽在网络。不得从生产企业的驻蓉机构、委托代理机构、委托代办人员处购进药品,连锁企业的各门店必须实行统一配送,门店不得代理或从其它渠道购进药品,更不要在虚假违法广告中刊登本经营企业的名称、地址、电话等相关信息,假如在不知道的情况下被代理公司或销售者刊登了企业的相关信息,要及时澄清,保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

(4)加强对广告药品的质量监督检查。对进行虚假宣传,特别是夸大功能主治、误导消费者的药品,有针对性地进行抽验。涉嫌质量问题的,予以立案调查,调查期间,依法暂停其销售。假劣药品将依照《药品管理法》严肃查处。

2、关于规范药品经营场所的经营秩序和环境问题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柜台、摊位、发票、纳税及证、照等,为其经营药品提供条件,出租、出借、转让《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销售药品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禁忌及注意事项”、“企业在营业店堂内进行的广告宣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原创文秘材料,尽在网络。据此,药品零售企业应做到:

1、不得出租、出借柜台或者变相出租、出借柜台,非本企业人员不得从事药品咨询、推销药品等行为;

2、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方式进行药品销售;

3、在经营场所不得以提供所谓的“检测”、“义诊”“咨询”等形式诱骗消费者购买药品;

4、营业员不得以虚假、夸大等方式误导消费者购买药品;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严肃处理,同时按《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将现场检查的结果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并予以公告。

此外,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营业场所应明亮、整洁”以及《XX市药监局、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企业广告宣传和店招等经营行为的通知》的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应做到:

1、不得在零售药店临街的橱窗、柱、门楣、台阶等悬挂、张贴药品广告和其他宣传资料,社保定点药店不得在店外(含橱窗内外)悬挂或张贴自行制作的定点药店宣传招牌、标语;

2、不得在经营场所内外(含门前三包范围内)散发各种虚假违法药品广告、宣传资料;

3、不得在经营场所门口摆放各种广告架、样品盒等宣传品;

4、一店一招,严禁在店外悬挂任何药品广告。

规范药品经营秩序、整治虚假违法药品广告既是创建文明城市的要求,也是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维护药品流通正常秩序的需要。各药监分局要按照市局的统一安排,把它作为今年药品监管的的一项重要工作,强化监督,狠抓落实,务必取得实效。各药品经营企业要统一认识,严格自律,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

二、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的问题

(一)严格实行药品统一配送,规范连锁企业经营行为

近年来,我市零售连锁企业发展迅速,即壮大了自身实力,也促进了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发展和规范。但一些零售连锁企业在快速扩张的同时,也在内部管理和经营行为上暴露出一些问题。如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不完善,不重视药品质量管理和门店的管理;发展中只重数量,忽略质量,没有实行药品统一配送,允许门店擅自购进药品,甚至还把不实行100%配送作为吸引经营者加盟的条件;个别零售连锁门店违反零售连锁企业药品必须由总部统一配送的规定,自行在外购进药品等。

为进一步规范零售连锁企业的经营行为,我局于去年6月制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XX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的通知》,在药品统一配送、进货渠道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并要求企业先行自查和整改。从现在我们掌握的情况看,有的企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但有的则动作迟缓,还有的甚至报有侥幸心理仍在观望。这里再次重申:零售连锁企业要按照药品零售连锁企业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第*7201项的规定,必须实行统一配送药品。自身实行统一配送有困难的零售连锁企业也可以委托其他企业进行配送。

为有利于提高零售连锁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促进现有资源的合理配置,在对零售连锁公司及加盟店的管理上明确以下几点:

一是对自身没有能力实行统一配送又未委托其他企业统一配送的零售连锁企业,我们将按有关规定取消其零售连锁资质。

二是加盟店如果对其加盟的零售连锁公司在配送、管理和服务上不满意,可以通过申请变更,转为另一零售连锁公司的加盟店。但若要变更为独立的零售企业,应按照“规划”的要求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三是对于不接受连锁公司的统一配送和管理,擅自外购药品、违规经营情节严重的加盟药店,连锁公司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提请药监局作为重点监管对象。

四是凡未通过GSp认证的零售企业申请加盟到连锁公司前,必须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十三条规定通过GSp认证后,方可受理变更申请。

(二)进一步加强对驻店药师的管理。

目前XX市零售药店有4300多家,而对比我市药师、执业药师和现有药店数量,呈现出不成比例的情况。药店数量大大超出药学技术人员的数量,导致驻店药师兼职和不在岗的情况比较严重。虽然经过整治后情况有所改观,但目前仍较突出。今天,药品经营企业的负责人都在场,借此机会再次强调:一是在申办和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时,我局将严把审查关。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将按照《药品管理法》第83条的规定,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是新开办的连锁门店(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除外),县以下的应配备药师,县以上的应配备执业药师。各分局在检查验收和日常监督中,应加强对驻店药师是否在职在岗的监管。凡零售药店不能保证驻店药师在岗,经检查发现3次以上的,将按规定核减其经营范围;对发现驻店药师兼职的,我局将上网通报并在该企业和个人的诚信档案中予以记录。

(三)科学、合理规划,促进我市医药经济健康发展。

《XX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规划》已经我局起草完毕,待举行听证后将正式公布实施。出台规划的目的是促进药品零售企业合理布局,方便人民群众购药,而不是停止新开办药店。相反,我们还要鼓励那些有实力、管理规范的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投资我市药品零售行业,利用其资金、人员和管理优势提升我市药品零售企业管理的整体水平。

6.考研英语作文:虚假药品广告 篇六

Clearly, we can deduce from the portrayal that the cartoonist is trying to attract our attention to the issue of fake drug ads. You might wonder: what is driving this undesirable penomenon? Among all the shaping factors, the single most significant one is that our enterprises have been pursued material benefits and business profits primarily in their operation and management , so, inevitably, they can’t put the interest of the people before everything else and be responsible for them. Apart from this, the absence of market regulation is also an important reason. Such enterprises will disrupt normal market order and harm the interests of the people eventually, I feel very sad about this.

很明显,我们可以从漫画中推断出,漫画家正试图引起我们对假药广告的关注,你可能会想:是什么导致了这种不受欢迎的现象呢? 在所有形成的因素中,最重要的一个是我们的企业在经营和管理中主要追求物质利益和商业利润,所以不可避免地,他们不能把人民的利益放在其他事情之前并对他们负责。除此之外,缺乏市场监管也是一个重要原因。这样的企业最终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损害人民的利益,对此我感到很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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