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职责

2024-08-11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职责(精选3篇)

1.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职责 篇一

【发布单位】82002

【发布文号】桂政办发[2001]40号 【发布日期】2001-03-15 【生效日期】2001-03-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自治区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1〕40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军区,武警广西总队:

自治区禁毒委员会《自治区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毒品泛滥祸国殃民,危害极大。禁毒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关系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社会安定,是各级党委、政府和禁毒领导机构义不容辞的责任。自治区禁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对国家、民族和历史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参与禁毒工作,切实履行职责,齐抓共管,通力协作,组织全社会的力量开展综合治理,为禁绝毒品而努力奋斗。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三月十五日

自治区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自治区禁毒委员会 二00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为切实履行自治区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开展禁毒斗争的职责,充分发挥自治区禁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作配合,共同搞好禁毒工作,现将自治区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在禁毒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划分如下:

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公安厅:

一、掌握毒品违法犯罪动态,研究制定预防、打击对策。

二、组织、指导、监督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毒品预防教育、禁吸戒毒、禁种铲毒工作,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安全管理和易制毒化学品管制等工作,以及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和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的监管改造工作。

三、履行国际禁毒公约义务,统一协调禁毒国际合。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一、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自治区禁毒委员会有关禁毒工作的部署和指示精神。

二、参与制定禁毒宣传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

三、组织、指导、协调新闻单位宣传国家禁毒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禁毒知识和禁毒斗争的成果、经验、先进典型及重大活动。

自治区党委政法委:

一、参与制定全区禁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

二、组织、指导、协调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部门做好禁毒工作。

三、把禁毒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

自治区卫生厅: 自治区卫生厅:

一、负责全区戒毒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工作,监督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管理戒毒医疗机构。

二、制定戒毒治疗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对戒毒医疗机构从事医疗和护理工作的人员进行资格认证。

三、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对经吸毒引起的传染性疾病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治疗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服务。

四、加强对医疗机构内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管理并规范使用,加强处方管理。

五、指导戒毒治疗科研工作,鼓励积极探索新的临床戒毒治疗方法。

六、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工作。

七、负责组织审核戒毒治疗方案及康复模式的研究工作。

南宁海关:

一、南宁海关: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海关监管区内和沿边沿海规定地区开展禁毒执法工作,严厉打击走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犯罪活动。

二、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和麻醉药品、精神药物进出口的监督,防止进入非法渠道。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一、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对毒品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进行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直接审判本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毒品犯罪案件。

三、复核地方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毒品死刑案件。

四、对毒品犯罪案件审判中出现的具体法律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

五、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一、协调检察机关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禁毒工作中的关系。

二、领导、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毒品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抗诉工作,以及对毒品犯罪案件涉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犯罪的立案侦查工作。

三、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对各级人民法院对于确有错误的已经生效的毒品案件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四、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毒品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五、组织、指导全区检察机关的禁毒专业培训,提高禁毒执法水平。

自治区外事办公室:

一、协助有关部门对禁毒领域的涉外事项进行政策把关,处理禁毒领域国际合作中的有关问题。

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禁毒对外宣传工作。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一、把禁毒事业发展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期规划和发展计划,做好禁毒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与协调发展。

二、按规定程序统筹安排用于禁毒基本建设的投资和利用外资计划。

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从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调控当前国民经济运行的角度,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自治区涉及禁毒产业政策,协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非法药品生产企业。

二、负责制定化工行业、轻工行业易制毒产品生产管理制度;负责化工行业、轻工行业易制毒化学品重点生产企业的生产协调和监管,规范销售渠道;配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做好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审批和调查核实工作;配合南宁海关和自治区公安厅做好打击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犯罪活动的工作。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教育厅:

一、制定教育系统开展禁毒教育工作的政策、规划,将禁毒教育作为大、中、小学德育和安全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学校日常教育工作。

二、加强对学校禁毒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有关学校防毒、禁毒的制度和措施,明确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把学校无吸毒、贩毒现象作为学校德育和安全教育的一项基本目标。

三、加强对大、中、小学生的法制教育和禁毒教育,提高其防毒、禁毒意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全社会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作。

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民政厅:

一、加强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促进禁毒、戒毒政策的落实。

二、救济符合社会救济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戒毒人员及其家属。

三、加强对禁毒民间组织的管理,支持其依法开展工作。

四、做好对禁毒英烈的抚恤工作。

五、协助公安机关对被收容人员进行禁毒、戒毒宣传教育,并对其中的吸毒、贩毒人员做好审查、移交工作。

自治区司法厅: 自治区司法厅:

一、开展禁毒法制宣传教育,并将其纳入普法教育规划。

二、依法收容强制戒毒的劳动教养人员,积极做好强制戒毒、治疗康复和矫治恶习工作,努力降低复吸率。

三、负责对在监狱服刑的涉毒罪犯的关押改造工作,依法执行刑罚,做好教育改造工作,不断提高改造质量,努力减少重新犯罪。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财政厅:

一、根据禁毒实际情况和工作任务,对禁毒、戒毒等所需费用,在财力上给予必要的支持。

二、认真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做好对缉毒缴获的毒资、非法收益和罚没财物的管理工作。

三、研究制定禁毒经费管理制度,加强对禁毒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自治区农业厅: 自治区农业厅:

一、协助有关部门指导麻醉药品原植物的禁种和铲除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兽用麻醉药品的供应和使用管理办法。

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一、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和修改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政策,建立和完善管理机制,强化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在维护合法贸易正常开展的前提下,配合有关部门防止易制毒化学品通过非法贸易流入国内外制度渠道。

二、检查、监督、指导地方各级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企业贯彻执行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督促其做好对本地区或本系统进出口企业进出口易制化学品的初审工作。

三、负责对各类进出口企业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审核。

四、加强国际合作和部门协调,按照国际禁毒公约有关规定和国家禁毒委员会的要求,配合自治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对重要、敏感的易制毒化学品强化管制力度,开展国际核查,避免流入非法渠道。

五、了解掌握外经贸领域禁毒工作的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调整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

自治区文化厅: 自治区文化厅:

一、发挥文艺团体及各有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站)的作用,运作各种艺术形式宣传国家禁毒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支持、鼓励文艺工作者通过艺术创作反映禁毒斗争中涌现出的英雄事迹,揭露国内外毒品犯罪分子的罪恶,揭示毒品对人类生命、社会秩序、家庭和个人幸福的严重危害性。

三、按照自治区禁毒委员会的部署,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重大宣传文艺活动的组织工作。

四、配合公安机关加强娱乐场所的管理。

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

一、指导各电台、电视台开展禁毒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协调广西人民广播电台、广西电视台、广西有线广播电视台、广西对外广播电台宣传报道禁毒工作。

二、支持、鼓励广播电影电视工作者创作反映禁毒题材的电影、电视和广播节目。

自治区政策法规室:

一、做好地方性禁毒法规、规章的起草。

二、与有关部门配合,做好禁毒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和禁毒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自治区民委:

一、自治区民委:

一、根据少数民族的风俗特点,在少数民族地区开展具有民族特色的禁毒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农村少数民族群众的禁毒意识。

二、与有关部门配合搞好少数民族地区的各项禁毒工作。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组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对工商企业、市场的监督管理,配合公安机关查处流通领域及娱乐场所中发生的毒品犯罪行为;对查实参与贩毒、非法贩卖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的经营单位,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二、配合公安机关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作。

自治区林业局: 自治区林业局:

一、协调地方林业主管部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林区毒品原植物的禁种和铲除工作,依法打击林区毒品犯罪活动。

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林区禁毒宣传工作。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履行麻醉品管制国际公约公务,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戒毒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麻黄素原料使用计划的初审上报,及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区药物滥用监测工作,定期向自治区禁毒委员会报告全区药物滥用监测情况。

五、负责组织麻醉品专家对全区戒毒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六、配合有关部门管理戒毒医疗机构,开展药物滥用社区防治和预防教育工作。

广西军区、广西军区、武警广西总队:

一、协调军队、武警有关部门,做好军队、武警内部的禁毒工作。

二、支持、协助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开展禁毒工作。

武警广西边防总队:

一、组织协调本部门各单位在边境地区与有关部门配合,加强对毒品查缉工作。

二、负责组织协调本部门各单位在边境地区与有关部门配合开展毒情调查工作。

三、与有关部门配合,做好边境地区的禁毒宣传工作。

自治区总工会: 自治区总工会:

一、提出自治区工会系统参与禁毒工作的指导意见。

二、组织协调直属新闻单位,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职工群众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作。

共青团广西区委: 共青团广西区委:

一、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青少年中普及禁毒法律知识,增强青少年拒毒防毒意识。

二、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科技、体育活动,丰富青少年精神生活,教育青少年远离毒品。

三、组织青少年积极参与禁毒专项斗争和有关禁毒工作。

四、优化青少年成长环境,进一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做好涉毒青少年的帮教工作。

五、广泛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协调与青少年事务有关的部门共同禁毒。

自治区妇联:

一、自治区妇联:

一、加强毒品预防教育工作,教育妇女远离毒品。

二、把禁毒工作作为各级妇联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通过组织形式多样的活动,推动禁毒工作。

三、组织、动员妇女积极参与禁毒斗争,特别是参与社会帮教工作。

四、发挥妇女在家庭中的特殊作用,努力做好家庭毒品预防教育工作。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职责 篇二

【发布文号】京政办发[2004]42号 【发布日期】2004-07-07 【生效日期】2004-07-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

关于加快本市残疾人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4]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关于加快本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厅印)

二○○四年七月七日

关于加快本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

(市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 二○○四年六月)

关心残疾人,发展残疾人事业,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我国人权保障的重要体现。为深入贯彻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及市委九届六次全会精神,努力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和首都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加快本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形势和任务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全社会的大力支持下,本市残疾人事业得到了较快发展。但残疾人仍然是社会中的特殊困难群体,残疾人的生活水平与全市平均水平相比还有较大差距,残疾人就学、就业、就医、康复和生活等方面还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困难和问题。党的十六大做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部署,市第九次党代会提出首都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目标,为本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带来了难得的历史机遇。发展本市残疾人事业,满足残疾人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努力维护好和保障好残疾人的利益,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进一步增强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紧迫感和使命感,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在推进“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和首都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进程中,重视残疾人事业发展,切实把残疾人工作纳入推进社区建设、完善社会保障、发展社会公共事业过程中,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残疾人事业与首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加快本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主要任务是:进一步提高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水平,加快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切实落实残疾人就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大力推进城乡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早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建立和完善残疾人社会服务体系,努力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加强教育培训工作,促进残疾人素质提高和全面发展;营造更加良好的社会环境,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

二、加快推进残疾人生活保障工作

在全市不断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进程中,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考虑残疾人的利益,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在完善医疗、养老、劳动就业等社会保障制度过程中,要根据残疾人的需求,制定落实配套的优惠政策。民政部门在建设社会救助体系过程中,要按照分类救助的原则,注意做好对无劳动能力、重度残疾等困难残疾人的救助工作,保障其基本生活。有关部门要针对残疾人的特殊困难,积极开展医疗、康复、住房、教育、司法等专项救助工作,在推进城镇医疗救助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落实廉租住房政策、实施教育救助和法律援助服务过程中,将困难残疾人优先纳入。通过落实各项保障政策,使全市残疾人的生活水平有较大提高。

三、切实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积极扶持和促进残疾人劳动就业,有效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要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安置残疾人就业,到2008年使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率达到87%。认真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继续稳定集中就业,大力推进残疾人社区就业,每年要安置不少于300名残疾人就业。开发为残疾人服务的社区就业岗位,招用一批素质较高的失业残疾人担任基层残联和社区残疾人协会专职委员。各级政府出资扶持的公益性就业岗位,应优先安排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的残疾人。鼓励和支持残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及社区弹性就业,在工商、税收、经营场地、资金安排等方面按规定给予优惠照顾。进一步规范和发展盲人保健按摩事业,积极探索安置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就业的新路子。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建立城镇残疾人失业登记制度,确保本市失业残疾人享受各项就业服务和再就业优惠政策。加大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监察力度,督促各类残疾人职工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的落实。积极研究制定自谋职业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加大对农村残疾人劳动扶持力度,多渠道筹措资金,建设扶贫助残基地,发挥基地的集中和辐射扶持作用。区县和乡镇政府在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过程中,要因地制宜,统筹落实残疾人的劳动扶持措施,积极对农村残疾人开展种养业和其他实用技术培训,帮助农村残疾人开展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和家庭手工业等劳动项目,使农村残疾人劳动收入明显增加。

四、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

围绕到2010年本市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充分发挥市级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中心和康复医院的作用,完善城市社区康复服务网络,建设农村康复服务网络,紧紧依托社区卫生资源,大力推进社区康复工作。卫生、民政等部门要切实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农村卫生改革和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积极开拓覆盖面广、时效性强、残疾人迫切需求的康复服务项目。有效开展对各类贫困残疾人的康复救助。2005年前实现有聋儿听力语言康复需求和白内障复明手术需求的残疾人得到康复服务。继续落实贫困精神残疾人免费服药工作,每年为3000名贫困残疾人免费配发康复辅助用具。各区县根据本市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工作的实施计划,每年提供必要的康复经费保障。

全市要培训100名康复管理人才、1000名全科医师和10000名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确保到2008年全市80%以上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得到康复服务。

五、加快残疾人社会服务体系的建立

按照社会福利社会化的要求,坚持以居家服务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以社会福利机构为补充的发展方向,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残疾人社会服务体系。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残疾人社会服务事业投入,加快市残疾人职业培训体育训练中心建设和改建一所市级残疾人康复医院的进程,积极推进区县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和社区残疾人服务站的建设。市和区县残疾人服务设施以及其他服务机构要根据残疾人的实际需求,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能力和质量,为残疾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充分发挥社区服务的基础作用,根据社区实际情况和残疾人需求,把为残疾人服务纳入社区服务网络系统,增加服务项目,逐步拓宽服务领域。整合和利用现有的社会福利设施,为困难残疾人提供免费或低价的养护、托管、康复、医疗和文体等服务。有关部门要制定落实税收、收费、房屋及土地使用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采取民办公助的办法,鼓励集体、社会团体、个人以多种形式捐助或兴办残疾人服务事业,加强对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的扶持和管理。

六、全面加强残疾人教育和培训工作

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教育工作。整合全市特殊教育资源,改善特殊学校的办学条件,进一步完善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随班就读为主体的特殊教育体系,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努力培养1000名德才兼备的具有高等学历的残疾人专门人才。大力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每年培训残疾人不少于5000人次,进一步增强残疾人的职业技能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继续推进残疾人素质教育工程,树立残疾人自强自立典型,进一步提高残疾人的法律意识、道德水平和社会参与能力。建立残疾人人才库,在各级残联、专门协会和社区残疾人组织中培养1000名优秀残疾人骨干,提高残疾人参政议政的意识和水平,逐步加强残疾人在残疾人事业中的主体作用。加快发展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培养一批残疾人文艺体育人才。加大对年轻残疾人运动员选拔、训练和培养力度,争取有一批运动员入选国家队,参加2008年北京残奥会并努力取得优异成绩。

七、努力营造更加文明的社会环境

深入宣传现代文明社会的新残疾人观,弘扬人道主义和扶残助残传统美德,进一步形成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展示我国的人权保障成果和首都的良好形象。全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残疾人教育、就业、无障碍建设等方面的法规,抓紧制定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切实解决残疾人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动员社会广泛参与,积极实施康复、就业、扶贫、安居、扶残助学和法律维权等爱心助残工程。继续开展各级党政领导联系残疾人困难户、助残结对和送温暖活动,大力倡导和推进志愿者助残、红领巾助残、贴心人服务队助残、军警民共建等活动。重视和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从北京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举办2008年奥运会和残奥会的要求出发,加大对《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的宣传和执法力度。有关部门要从设计源头抓起,确保新建的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区和交通设施,特别是奥运场馆及其辅助设施,按照无障碍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管理,并力争在2008年前有计划地完成全市重点景区、重要公共场所和服务窗口的无障碍改造任务。有关公共服务部门和行业要从方便盲人、聋人等群体出发,积极为他们提供利用信息交流等方面的服务。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残疾人基本状况和残疾人业务工作信息的网络化,实现资源共享,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抓紧培训专业化的志愿者,为参加北京残奥会的各国残疾人朋友提供高水平的服务。

八、进一步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残疾人工作的重要意义,重视和支持残疾人事业,把残疾人事业发展纳入首都现代化建设事业,进一步明确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具体指标,加强评估和监测,兼顾特性,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

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要切实履行综合协调职能,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研究和部署,在政策、资金上给予支持。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协调运作,积极主动将残疾人事业纳入议事日程,满腔热情地做好残疾人工作,切实解决残疾人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残疾人的利益。各地区要按照“城市抓社区、农村抓乡镇”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基层残联和残疾人组织建设,更好地为残疾人服务。各级残联要认真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积极发挥政府、社会与残疾人沟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切实担负起带领全市残疾人实现全面小康的历史责任,为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做出贡献。

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职责 篇三

【发布文号】冀政办〔2002〕11号 【发布日期】2002-09-01 【生效日期】2002-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基层文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2002〕1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文化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基层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基层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省文化厅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省财政厅

(二○○二年七月三日)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用先进文化占领城乡阵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7号)和全国基层文化工作会议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高度重视基层文化建设

(一)基层文化建设是中国先进文化建设的重要方面,是推动先进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因素,也是实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方面。搞好基层文化工作,对于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血肉联系,在全社会培养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人民群众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具有重要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 想,高度重视并大力推进基层文化建设。

(二)全省基层文化建设的总体要求是:始终坚持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大力弘扬中华民族 优秀文化,摒弃落后文化,抵制腐朽文化。“十五”期间,以县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和社区、乡镇为重点,全面加强文化阵地、文化队伍、文化活动内容和方式的建设,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二、合理规划,积极推进,加强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一)公共文化设施是开展群众文化活动、传播先进文化的必不可少的载体和重要阵地,是建设文化大省的重要基石。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资力度,加快文化设施建设,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就近、经常和有选择地参加文化活动的需要。要努力实现“县县有文化馆、图书 馆”和“乡镇(街道)有文化机构”的目标。要在现有公共服务设施中开辟老年、少儿和残疾人文化活动场所,建设老年文化活动中心、老年大学(学校)、青少年校外文化活动设施和场所。民政部门实施的“星光计划”,要将资金落实到社区老年活动设施建设上,促进社区老年活动的开展。

(二)把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整体规划,把群艺馆、图书馆、文化馆、宣传文化单位作为重点列入建设规划。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会同文化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要求,在城镇建设中,统筹规划城镇文化设施建设。城镇新建、改造居民小区和经济开发区,必须规划和配套建设相应文化设施,做到规划到位、预算到位、建设到位。

(三)各级计划、财政、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对本地政府兴办的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宣传文化单位等公益性文化场所的基础设施建设从规划、立项、资金、征地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证。新建符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非经营性文化设施所需用地,可以划拨供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应优先划拨;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应在地价上适当给予优惠。

(四)加强对现有文化设施的更新改造。对因城市(镇)建设而拆迁的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宣传文化单位等文化设施,必须按照城市规划先建后拆,或建拆同时进行,要保证重建的 文化设施规模不低于原有的规模。

(五)各设区市要重点建设好群艺馆、图书馆。市辖区要在搞好文化馆、图书馆建设的同时,加强街道办事处、社区和居民小区配套文化设施建设,发展文化广场等公共文化活动场所。各县要抓好文化馆、图书馆、乡镇宣传文化单位和村文 化室建设。县级文化馆、图书馆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2000平方米和1500平方米。乡镇宣传文化单位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300平方米。农村要因地制宜建设多功能文化活动室。各群艺馆、图书馆、文化馆、宣传文化单位要开辟老年、少儿和残疾人文化活动室。“十 五”期间,各群艺馆、文化馆经有关部门批准可挂牌设立本地老年文化大学(学校)。

(六)“十五”期间,完成县县有文化馆、图书馆的建设目标。对国家补助我省61个县级文化馆、图书馆的建设项目,各市、县要安排好配套资金,确保按期投入使用。经济条件较好、人口规模较大的县可分设文化馆、图书馆;经济欠发达、人口规模较小的县可将文 化馆、图书馆合二为一建设。

(七)切实加强文化设施的管理和利用。要加大投入力度,完善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宣传文化单位必要的设备和装备,加强对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通过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完善综合服务功能,不断提高文化设施利用率。要防止文化设施 被挤占、挪用,要坚决收回被挤占、挪用的文化设施。机关、学校、部队、企业的内部文化设施,凡有条件对社会开放的,要采取多种方式开放内部文化设施,为群众开展文化活动提供方便。要加强对城镇大型露天文化活动场所的管理和使用,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搞好活动的组织和安排。

三、健全制度,深化改革,建立一支稳定的、专兼结合的高素质基层文化工作队伍

(一)建立健全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和乡镇(街道)宣传文化机构的工作岗位规范。在基层专业表演人员、群众文化工作人员、图书资料人员、文化经纪人等基层文化从业人员中逐步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全面实行职称考评制度。基层文化工作人员职业资格的考试考核、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加强基层文化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充分发挥省、市文化机构的积极性,尽快建立基层文化骨干培训网络,加大县级文化局、文艺团体、文化馆、图书馆及乡镇(街道)宣传文化机构等基层文化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基层文化工作者的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争取在5年内把基层文化工作骨干轮训一遍,努力使基层文化工作者更新知识,提高 技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三)要逐步改善队伍结构,以适应新形势下基层文化工作的需要。各基层文化单位要严格条件,把好进人关。凡进入县文化馆、图书馆等文化单位的人员,要具备大专以上学历。进入乡(镇、街道)宣传文化单位人员必须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四)省、市、县文化主管部门要会同人事、财政、民政、劳动等部门切实关心和帮助基层文化工作者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保 证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要建立灵活多样的内部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工资政策的导向作用,引导优秀人才投身于基层文化事业。

(五)积极推进基层文化机构的人事制度改革。要在基层文化单位大力推行聘用制、岗位管理制、公开招聘制、人事代理制等人事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新机制。

(六)合理确定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乡镇(街道)宣传文化机构人员编制。各级机构编制、文化主管部门要从公益性文化单位性质及其职能不断拓展的实际出发,同时兼顾不同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人口规模,认真做好这些单位的核编定编工作。同时,要积极解决农村电影放映队伍的编制问题。

(七)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文化市场的管理机构和稽查队伍建设,落实人员编制和日常工作所需经费,采取培训方式,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八)大力培养和发展民间文化队伍。积极鼓励民办社会文化团体、民办文化类非企业单位和文化经营户兴办文化事业。根据文化部、民政部《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加强文 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省、市、县文化主管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审查登记和检查,确认文化类非企业单位的法人地位。做好民间艺人的建档工作,注意发挥民间艺人在活跃基层文化生活中的作用。逐步完善城市社区文化指导员制度,鼓励社区有文艺专长和组织才能的居民担任社区文化指导员。建立和完善民间文艺团体注册登记和监督检查制度。在各类文化比赛和交流 方面,民间文艺团体和民间艺人享有与公办文化事业单位及其人员的同等权利。

四、面向基层,拓展内容,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

(一)各地群艺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宣传文化单位等国办公益性文化单位要办成当地的文化中心。各类群众性文艺学会、协会和文艺社团要广泛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艺术活动,大力倡导科学精神,反对封建迷信,深入推进科教兴冀、科技兴农等文化科技宣传活动。

(二)利用现代科技推动先进文化传播。要建立和完善文化信息网络服务体系,加快网络服务平台建设,提高文化信息资源共 享水平。各级公共图书馆要加强文献信息资源建设和自动化、网络化建设,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以建设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 程河北分中心和基层服务网点、发展数字文化网络为突破口,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快捷、丰富的经济信息和文化服务。特别要从提高农民 素质入手,普及网络应用、农业科技知识,帮助农民脱贫治愚,使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实现跨越式发展。

(三)积极繁荣社区文化。要充分利用街道宣传文化单位、社区服务活动室、文化广场等现有设施,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推广唐山社区建设“1+5”模式,在社区建立综合性的文教体活动站。要高度重视并积极引导社会举办和群众自发组织的各种文化活动。充分发挥企业、学校、机关以及社会在设施、人才方面的优势,努力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广泛开展企业文化、校园文化、军营文化 活动。

(四)推进文化活动方式的创新。在农村继续推进小康文化建设,实施综合文化设施建设示范工程,推出一批文化建设示范点。在城市继续推进“彩色周末”广场文化活动的深入开展,并逐步扩大区域、拓展形式,丰富内容。大力发展假日文化、旅游文化和小城镇文 化建设。做好民间艺术的挖掘、整理和开发利用,重点命名发展一批民间艺术之乡,艺术之乡要开展经常性的文化艺术活动。要以河北省民间艺术团为载体,将河北优秀民间艺术进一步推向国内外市场。要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解决贫困地区乡镇电影队放映设备和拷贝,努 力搞好农村电影发行放映工作,力争“十五”末实现电影放映“2131工程”目标。艺术表演团体、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电影公司等要在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中发挥作用,深入基层为群众送戏、送书、送电影、送文化科技知识。要充分发挥流动图书车、小康文艺宣传队、文化大篷车的作用,积极探索灵活多样、行之有效的文化下乡新方法和新形式,坚持“送”与“建”相统一,“送” 与“用”相衔接,以“文化下乡”促“乡下文化”的发展。

(五)繁荣艺术创作。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组织专业和业余作者深入基层,为群众多创作一些贴近时代和生活、短小精悍的文艺作品。要移植改编优秀作品,开辟群众文艺创作园地,加大传播力度。

(六)加强对文化市场的培育和管理。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实际,制定文化市场建设、发展和管理规划,逐步建立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内容丰富、健康规范的文化市场。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文艺活动的审批、监督和归口管理。积极引导群众的文化消费,扶持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加强对演出、娱乐、音像、艺术品、美术品及网络文化等文化市场的管理,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坚决制止传播各种色情、暴力、愚昧迷信等内容的违法活动。

五、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确保各项保障措施落实到位

(一)各级政府要把基层文化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工作的考核目标,切实加强领导。要把文化建设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安排,应向基层文化建设项目倾斜。全省继续开展创建文化先进县、文化先进乡镇和民间艺术之乡活动。努力实施少儿文艺“蒲公英”计划和知识工程,落实《全国万里边疆文化长廊2001至2010年 建设规划》。

(二)“十五”期间,各级政府每年对文化事业投入的增长幅度不低于当年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对于群艺馆、图书馆、文化馆、宣传文化单位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日常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保证各级公共图书馆有一定数量的购书经费。要加大对文化队伍教育培训、老年教育等经费的投入。要切实加强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扶持有代表性和有影响的农村区域性民间民俗艺术活动、艺术项目,资 助民族民间艺术的传承及其资料的抢救和整理等。保证每年为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乡镇文化机构集中配送一定数量的图书。

(三)加大对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的财政补助,保证重大群众文化活动的经费投入。省、市、县都要根据实际每年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有影响的导向性、示范性重要群众文化活动的开展。

(四)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公益性文化设施维护、设备更新经费的投入,保证图书馆、群艺馆、文化馆、宣传文化单位等各类文化设施及其设备、装备正常使用。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全省沿海边疆文化长廊建设和公益性文化设施维修、设备更新购置。

(五)省计委设立“河北省农村电影‘2131工程’专项资金”,用于和国家资金配套、支持全省贫困地区乡镇电影队设备和拷贝补助。

(六)加大对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实施文化扶贫工程,由省财政、文化、精神文明建设和扶贫开发等部门统筹安排用于扶贫补助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以县图书馆、文化馆、乡镇宣传文化单位为主的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文化扶贫专项资金,对符合使用范围的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文化建设项目给予支持。

(七)加大基层文化设施建设投入。省计委每年安排400万元,用于“十五”期间全省综合文化设施示范工程建设。

(八)实施河北省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省财政厅每年统筹安排500万元,用于我省与全国文献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联网建设资金,积极建设省文献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中心和基层服务网点,通过互联网、宽带、卫星传输等形式,为城乡基层群众提供快捷、丰富的文化信息产品和文化服务。

(九)认真落实国务院《娱乐 场所管理条例》,在停止收取文化娱乐市场管理费后,各级文化市场管理部门要根据预算编制要求和实际业务开支情况据实编制财政预算。

(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精神,切实搞好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有关专项资金制度;鼓励对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有关部门要对现行文化经济政 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新闻媒体要加强对现行文化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要研究制定新的政策措施,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文化建设,逐步形成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多渠道筹资为辅的文化建设投入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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