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学论文(精选8篇)
1.法医学论文 篇一
浅析法医学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
法医学是医学的一个分科,是运用医学、生物学和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与技术进行研究并解决法律上有关问题的一门综合性应用医学。它的任务:一是为侦查、审判案件提供法医学鉴定,协助司法机关审判,加强国家法制建设,二是处理医疗事故及医疗差错,起医疗监督作用,从而保障人民的生命和健康。
我们通过电视剧,电影等影视作品中可以得知,法医学对于案件尤其是刑事案件的帮助是至关重要的。本学期我们法学专业开设了法医学课程,通过本门课程的学习,让我们真实地、详细地了解了法医学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作用。侦破案件作为法医学的任务之一,在实践中法医可以通过自己的技术之能,经验之举,全力去发掘证据,找出犯罪嫌疑人,使得他伏法。其中最重要的方法应该是法医学鉴定,法医学鉴定是通过活体或尸体以及来自人体的各种生物性物证、如血液、精液、毛发和各种分泌物、排泄物等进行法医学检查,对案情性质、案件情况和被告是否犯罪,特别是对死伤的原因和时间、作案手段及过程等,作出科学的鉴定。从而,为侦破案件提供线索,为审判提供证据,协助司法机关及时准确地揭露犯罪活动,打击犯罪分子。
在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公安、司法机关办案,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谁绳”,因此对犯罪的立案,需要有充分的事实和证据作为依据,同时我国《刑事诉讼法》也规定,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鉴定意见可以作为证据,鉴定人可以做为证人出庭作证。这些都充分的证明了法医学在刑事诉讼的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各环节起着重要作用。
下面就法医学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结合案例进行简要阐述:
一、法医学在现场勘察中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刑诉法》第 126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侦查。”在这个法条中明确了法医在侦查作用中的合法性。法医在侦查过程中,最基本的,也是最不可缺少的就是及时确定以下几方面:①案件发生时间;②案件发生地点;③案件涉及人物;④案件作案方式;⑤案件性质。
法医学如何解决这些实际问题。①推测损伤、死亡时间:确认死亡时间是法医学尸体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特别是对凶杀案或死亡情况经过不明的案件,侦查工作要求检查人员尽可能准确地推测死亡时间。②确定案件发生地点:发现尸体的地点很大程度上并非是案发的地点。按照常理来说,案发的地点会保留更多的案件证据,给警方迅速侦查破案提供了条件。
③辨别死者身份:在法医学实践中,需要验明正身的情况是相当多的,如遇见身份不明的活体、尸体、尸骨时,便要辨明该人是谁。这种辨明身份和验明正身的工作,即个人识别。例如对交通事故的遇难者、江河湖海的浮尸等,除按常规检查以鉴定死亡原因和死亡时间等外,必须进行个人识别。④推敲凶手杀人方式:通过对尸体体伤的检验,能够得出凶手所使用的凶器种类以及作用部位。⑤确定案件性质:有时候,仅仅通过法医的鉴定就能决定一个案件的性质。例如,法医通过对一名上吊死者的鉴定,能够判断出此人是自杀还是被他人杀害后伪装成自杀。从而影响案件性质以及公安机关的后续行动。
二、法医学在破案中的作用——应用法医学手段侦破案件举例
例1:某年春节前夕,某市连续发生数起男子深夜入室强奸的案件。为此,该市公安局成立了专案小组,侦察人员虽布下了天罗地网,但罪犯狡猾多变,未能捕获。一次,在作案现场发现了微量“五色纤维”,经化验后,在破案中起到了重大作用,经侦察抓住了罪犯,起初罪犯拒不认罪,经法医化验精斑的报告证实,罪犯低头认罪,受到法律严惩。
例2:美国某地,有位久病的丈夫死后,经过医生检查,开了死亡证明书。举行了宗教仪式的葬礼,尸体已火化,但是联邦调查局接受了死者亲属对死因的怀疑起诉,于是着手清查。在骨灰无法用化学方法测定的情况下,他们采用了“中子活化分析”的新方法,使骨灰接受中子轰击从而产生相应的辐射,由此发现死者生前曾长期受到微量砒霜毒害。在证据面前,死者的妻子不得不承认长时期地在丈夫的咖啡中下毒,待他变得衰弱时将他闷死。
可见,随着科学的进步发展和现代科学技术手段的应用,法医学作为侦查破案中的中坚力量,也在不断进步,在侦查破案中的作用也日益突出。从理论到实践,有很多实际案例都充分证明了法医学在刑事诉讼中的王牌作用,给公、检、法三机关有效执行各自任务提供了保障。
三、法医学鉴定书在刑事诉讼各阶段的作用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鉴定意见可以作为证据;第145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146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可见,刑诉法的修改将以前的鉴定结论给为鉴定意见(在这里不讨论修改的意义),无论怎样称呼,写出鉴定结论或者称为鉴定意见的文章就是鉴定书。法医学鉴定书是法医工作者对亲临现场检验或者将司法机关娇艳的案件材料(人或物)进行检验鉴定后,根据检验、鉴定的经过和结果所写成的书面报告。法医学鉴定书能反应案情检查对象、鉴定事由、科学的检查经过与检查结果的说明等等。它不仅是法
律规定的证据之一,更是一种科学的证据。它在刑事诉讼中的价值是为侦查、起诉和审判提供科学的鉴定证据。
在侦查阶段,公安侦查机关的法医学鉴定为谋杀案件揭露犯罪,为凶杀案件提供鉴定证据,为死因不明者澄清事实,为活体进行损伤鉴定并提供侦察破案线索;在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的法医鉴定书为批捕、起诉案件认定证据,为自诉案件提供证据,为公诉案件出庭作证,为医疗纠纷、控告申诉案件区别性质。例如,开庭审理时,检察机关的法医宣读法医学鉴定书,协助法庭查清事实,正确认定案件性质,这是对公诉案件的出庭作证。在案件性质区分中,对于控告申诉中涉及人身伤亡等间题,需要检查机关的法医运用医学理论和技术查明死因,澄清事实与性质,及时解决矛盾,防止矛盾的激化和转化,相对减少刑事案件的发案率,做到不枉不纵。另外,检察机关的法医还应该参与各级医疗事故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等项工作,明确事故原因,分清责任,为诉讼提供科学证据。在诉讼阶段,为活体的损伤程度做出正确盘对,对医疗事故鉴定提供控告证据,对所交物证进行复核鉴定,鉴定人出庭鉴定等等。
法医学鉴定书作为一种书面文件,是法医工作者智慧的结晶,在侦查、起诉和审判各个不同阶段都作为一种证据,使得这三个阶段的工作能顺序下去,最终完成,因此,法医学鉴定书在侦查、起诉和审荆中所起的作用是非常重耍的。
四、法医学鉴定对查明损害事实有重要意义
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是构成人身损害赔偿必不可少的先决条件。只有在损害事实成立的情况下,才能确定赔偿的范围。然而,纠纷过后,双方当事人对损害事实往往各执一词,一些审判人员简单地以医院病历记载和发票得出致伤结论,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例:文某诉卢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文在诉状中称:自己被卢用斧头击伤了头部,造成“脑挫伤”。治疗四个月,花医药费700余元。要求卢赔偿。一审法院根据文提供的医院病历及发票,判决被告卢赔偿原告文450元。卢不服判决,以自己在纠纷中没有打文且其根本没伤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对文的病历记载、CT片、X片进行法医学审查,走访了初诊医生,并请有关专家会诊,发现文病历所记载的“脑挫伤”,除主观症状外,无任何客观阳性体征,目击双方纠纷的证人除与文有利害关系的外,无人证实文被致伤这一事实。且文四个多月的治疗中有治疗窦性心律不齐、上呼吸道感染的记载。据此,法医作出了文某的“脑挫伤”诊断不成立的结论。二审法院根据法医学鉴定,作出了撤销原判,驳回原告文某口和公请求的公正判决。此案如果没有法医学鉴定作为科学依据,错案的发生将不可避免。
法医学作为一门应用医学, 研究并解决法律实践中有关的医学问题。从法医学的社会需
求及其功能角度, 法医的日常工作性质是研究和解决司法实践中人身伤害案件的有关生物学和医学证据的检验和鉴定问题, 最终以鉴定报告形式提供鉴定意见,作为一类法律证据,为社会矛盾的解决提供证据;从刑事诉讼的角度,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如果你想发现关于犯人的蛛丝马迹,那么请先准备好足够的法医学常识,然后进行谨慎细致的观察,固定原始记录,将证据本身的特征,周边关系,发现的时间地点,用各种方法予以固定和记录。对证据进行识别,鉴定以后提供案发时间,这对认定作案人是有关键性的作用的。当鉴定人在分析了各种情况之后,先后找出这些证据的逻辑关系,提供案件发生前后经过的资料。这些都可以预防犯罪,并且保证受害者的权益。
通过本学期课程的学习,我认识到法医学是一种将应用医学和其他的有相关性的自然学科相互结合而得来的科学,它肩负着在民事,刑事诉讼案件中提供相关科学依据,促进相关的医疗,鉴证工作质量等任务,同时也认识到它是一门很严肃的学问,需要我们以十分严谨的态度以及一丝不苟的精神去对待它。在本学期的学习过程中,我也学习和了解了一些日常的法医学知识,对于日常生活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比如烫伤,冻伤的治疗,各种伤的简单辨别和区分等都有所了解。在此感谢老师的对本课程的精彩讲解,使我们对法医这一职业以及法医学这一学科都有了深入的了解!
2.法医学论文 篇二
方某, 男, 62岁。因打架造成右胸部第3、4根肋骨骨折, 面部、胸部外伤2h。查体:神志清, 左侧面部稍肿, 可见齿痕处0.5cm伤口, 出血已止, 口唇无紫绀, 胸廓对称, 右胸3~6肋区压痛, 胸廓挤压征 (-) , 无骨擦感, 心肺腹 (-) , 胸部X片未见明显外伤性改变, 予以清洁伤口、TAT注射、抗感染、活血止痛等对症处理。初步诊断:右胸部软组织挫伤, 左面部皮肤挫裂伤。查体:BP140/90mm Hg, 神清, 精神可, 两肺呼吸音粗, 无啰音, HR70次/min, 律齐, 无病理性杂音, 其余 (-) , 胸部X片示右侧约第3、4肋骨前端骨折, 右侧少许胸膜增厚, 予以请骨科会诊。初步诊断:右侧胸痛待查, 肋骨骨折。骨科会诊记录:5天前有外伤史, 胸部X片示右侧第3、4肋骨骨折, 予以收入住院 (患者拒绝) 、肋骨固定带外用、接骨续筋、止痛等处理。复诊诉疼痛感无明显缓解, 遂收入住院:被打伤致胸部受伤疼痛8天。查体:神清, 颈无抵抗, 胸廓无明显畸形, 挤压征 (+) , 右胸前上部压痛, 双肺呼吸音粗, 未及啰音, 心率齐, 腹部平软, 全腹无压痛, 移动性浊音阴性, 双肾区无叩击痛, 四肢无畸形, 活动正常, NS (-) , 予以胸壁固定、预防感染、促进骨折愈合、止血及对症、支持等治疗, 出院诊断:右胸部第3、4肋骨骨折。
1.2 法医学检验
(1) 神清, 精神好, 步行入室, 查体合作, 对答切题。 (2) 头面部未检见明显异常。 (3) 胸廓外形未见明显异常, 胸廓挤压征 (+) , 其余 (-) 。 (4) 阅读2013年3医院胸片未见明显外伤性改变, 2013年3月25日县城某医院胸部X片示右侧约第3、4肋骨前端骨折, 右侧少许胸膜增厚, 4月1日胸部CT右侧第3、4肋骨骨折。
2 讨论
肋骨骨折在胸部伤中约占61%~90%。肋骨骨折的诊断主要依据受伤史、临床表现和X线胸片检查。按压胸骨或肋骨的非骨折部位 (胸廓挤压试验) 而出现骨折处疼痛 (间接压痛) , 或直接按压肋骨骨折处出现直接压痛阳性或可同时听到骨擦音、手感觉到骨摩擦感和肋骨异常动度, 有诊断价值。X线胸片可显示肋骨骨折, 但对于肋软骨骨折、柳枝骨折、骨折无错位、或肋骨中段骨折在胸片上因两侧的肋骨相互重叠处, 均不易发现, 应结合临床表现来判断以免漏诊。故笔者借助本案对此类案件进行探讨。
2.1 影像资料结果认定不一致
被鉴定人2013年3月19日晚在当地医院就诊时病历记载右胸3~6肋区压痛, 胸部X线未见明显外伤性改变, 但2013年3月25日在县城某医院胸部CT平扫示右侧约第3、4肋骨前端骨折, 4月1日胸部CT右侧第3、4肋骨骨折, 考虑系被鉴定人受伤当天肋骨骨折骨折无错位, 在胸片上因两侧的肋骨相互重叠处, 故受伤当天在胸部X片上难于发现, 被鉴定人咳嗽、喷嚏、劳作等, 胸部肌肉突然强力收缩、牵拉下引起骨折断端分离、错位等。
2.2 是否有再次外伤史的认定
鉴于被告对被鉴定人受伤后是否有再次外伤史发生, 笔者与派出所民警进行走访被鉴定人邻居及周边群众 (避开法定需要回避人员) 进行取证核实, 排除被鉴定人有再次外伤史, 另被鉴定人有于受伤后次日前往派出所向民警反映胸痛加剧等情况, 且有相关笔录记载。
2.3影像学资料的同一性认定
对于本例影像学资料同一性认定, 笔者认为有以下依据: (1) 具有明确的外伤史; (2) 具有不同个体间的差异性; (3) 具有不同个体间的相对稳定性; (4) 该认定指标的易于反应性。本案例中被鉴定人、被告人均承认有明确的外伤史及作用部位, 结合被鉴定人个体胸部影像学中差异性、稳定性 (肋间隙、肺纹理等) 可作为同一认定的指标。综上所述, 可分析认定被鉴定人就诊两家医院的影响片属于同一人 (即被鉴定人方某某) 。
本文分析提示, 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中, 肋骨骨折较多见, 法医鉴定人员在接受该类案件时, 应注意根据上述评定依据收集与损伤有关的病历记载, 辅助检查 (X片、CT片等) 结果及案件调查走访情况, 通过认真比对, 综合评定损伤程度, 从而维护法医学鉴定的公正性。
3.揭开法医学神秘的面纱 篇三
法医学是指通过应用医学、生物学、化学以及其他自然科学理论和技能去解决法律问题的科学,研究并解决立法、侦查、审判实践中涉及的医学问题,主要用于侦察犯罪和审理民事或为刑事案件提供证据。法医学既是一门应用医学,又是法学的一个分支。早在九百多年前,现被称为“法医学之父”、开创了法医鉴定学的南宋提刑官宋慈就著有法医学著作《洗冤集录》。《洗冤集录》现在仍被许多国家的学者研究,影响极其深远,也是每一位法医的必读之书。
法医学科主要的专业技能是法医学检案鉴定。针对法医学的专业特点,本科阶段开设的实践课程比较多,包括基础医学实验、解剖学、机能实验、法医物证、刑事照相技术、毒物分析等,涵盖了医学、生物、化学和物理的研究方法。
其中,医学的研究方法最主要的是尸体剖验。包括肉眼观察研究和取器官组织检材制作组织切片,并染色进行显微镜下检查和组织化学检查。说到解剖,很多人会觉得毛骨悚然,然而解剖学是法医尸检的重中之重,也是一切医学的重点基础学科。对人体熟悉的程度,对于尸检以及临床手术有着很大的影响。解剖学又分为系统解剖学和局部解剖学。系统解剖学将人体各个系统进行细致具体的介绍,从解剖学位置来逐一介绍系统的功能与联系,了解人体解剖的标志结构的组成与位置毗邻。系统解剖学的实践主要在于观察与思考,需要在自己脑海中有一个人体的框架,了解各器官的解剖位置及功能,为局部解剖学打下基础;局部解剖学则注重于动手,在系统解剖学理论基础上,亲自对尸体解剖,从中直观细致的了解各器官的正常解剖位置关系、血管神经的走形、肌肉的分布、肌腱的附着以及肌肉与骨的关系,将理论上的知识实体化,在自己动手的过程中,更进一步细致了解人体的结构和位置毗邻,在思考与实践中熟悉掌握知识,达到终生难忘。
而化学的研究方法包括应用化学分析方法对排泄物、呕吐物进行毒物检验,用化学反应方法确定是否有血迹,用生物化学方法检查人体酶型和遗传指纹(DNA技术),以进行个体识别等。生物学的研究方法则主要采用微生物学理论和技术,对有关检材进行细菌和病毒检查,采用免疫血清学鉴别个体的血液、分泌物、骨、毛发等,以确定动物的种属和血型等。而物理学的研究方法则采用 X射线技术进行损伤、身体异物和骨骼年龄的推断,采用气相色谱仪、分光光度仪、质谱仪、磁共振技术等对毒物和药物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
在五年的大学时间里通过开设基础医学、临床医学、法医学来培养学生的医学基本理论知识、系统的法医学理论知识以及医学和法医学的基本技能训练,让学生毕业后能在公安、政法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和保险公司从事法医学检案鉴定工作,具有法医学检案鉴定的基本能力。通俗地说就是对某一尸体或相关证据进行分析并作出权威结论。其中验尸是最主要的法医学检验内容,并常常应用到法律和司法案件中。
目前全国开设法医学的主要都是医科大学,每年培养合格的法医毕业生本科加研究生大概2000人,就业率很高,就业与专业挂钩,需求量大。本科毕业后可以选择就业或者考研。就业主要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公安部门,检察院以及司法部门,从事勘察各种凶杀命案现场,检验谋杀或有谋杀嫌疑的尸体,判明死亡原因、时间和性质,推断和认定致死致伤的凶器,分析犯罪手段和过程;对民事、刑事案件中涉及法律事件的人身进行损伤、劳动能力、性别、性机能、精神状态等鉴定;检验和鉴定同犯罪有关的法医物证;对医疗纠纷案件进行鉴定,分清责任性质,同时便于医疗部门提高医疗质量等。
法医学研究生以培养法医检案能力为主要目标,涵盖法医病理学、法医物证学、法医毒理学、法医毒物分析、法医临床学等,在本科的基础上进行专科的分流,进一步提升法医检案能力,特别对鉴定技能以及理论的深度探究方面,并进行相关的科研项目等。
法医在鉴定医疗事故、现场侦查、司法鉴定、物证提供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性。就我国医疗环境的现状以及医患纠纷的形式来看,随着医疗事故鉴定程序的不断规范,法医作为第三者参与医疗事故的鉴定工作,越来越得到社会的认可和支持,充分体现我国司法体制的公开、公平、公正,为人民群众提供了一个透明的操作规程;在命案侦破中,法医参与现场分析可为侦查破案提供明确的线索和方向,甚至直接揭露犯罪;在司法鉴定中,法医对精神异常的被鉴定人作出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为各种诉讼活动提供重要的科学依据。
《洗冤集录》中有这样的记载:“事莫大于人命,罪大莫于死刑,杀人者抵法故无恕,施刑失当心则难安,故成指定狱全凭死伤检验。倘检验不真,死者之冤未雪,生者之冤又成,因一命而杀两命数命,仇报相循惨何底止。”可见法医职业的神圣,为死者申冤,公平公正,求真务实,不仅要有广博扎实的专业知识、鉴定技术,还要有强烈的责任心,事关人命与公正,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
4.法医学感想 篇四
曾想通过选修课学点法律保护常识,所以我选择了《伤害案件及其鉴定》,当我怀着期盼的心情来上第一堂课时,发到我手中的书却写着《法医学》,我顿时只有一个感觉:我好像被欺骗了!我是理科生,怎么学这个法医,这好像对我没什么用处!可后来我却改变了这种想法,因为它至少让我学会了一种东西,那就是不再惧怕死亡和尸体!
徐老师在讲课时常常结合具体的事例给我们讲解,使得本应该枯燥或是严肃的课堂充满了轻松的气息,虽然有的图片比较血腥或是令普通人难以接受,但是作为法医学的例子,它们鲜活的向我们传达了法医的高超技能,智慧,与知识,令我对揭露犯罪真相的法医十分崇拜。在视频学习中,法医的现场解剖,让我知道了人体是如何被解剖的,让我对人体的内部结构有了更深的了解,知道了人体内脏身前和死后的区别,这虽然比图片更加让人难以接受,但我慢慢适应了这样的视屏内容,好像觉得死也没那么可怕。同时我也在思考:虽然解剖在为生者找到死者死亡真相,但这对于死者来说这何不是一种残忍,如果有一天我身边的人也要被解剖,我会不会让他去被解剖,因为我我无法接受在为死者缝合时在肚子里填满卫生纸。另一方面我觉得法医应该比普通医师更具备一些高尚的医德,这样对于死者是尊重,对于生者是安慰!当然学习这门课,让我对法医有了更深的了解,法医学是应用医学、生物学、化学和其他自然科学理论和技能解决法律问题的科学,用于侦察犯罪和审理民事或刑事案件提供证据。法医学是应用医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与方法,研究并解决立法、侦查、审判实践中涉及的医学问题的一门科学。法医学是一门应用医学,又相当于法学的一个分支。医学为制定法律提供依据,为侦查、审判提供科学证据,因此法医学是联结医学与法学的一门交叉科学。现代法医学分基础法医学和应用法医学两部分:前者研究法医学的原理和基础:后者则运用法医学的理论和方法,解决司法、立法和行政上的有关问题。这包括受理杀人、伤害交通事故、亲子鉴定等案件的鉴定,为侦查、审判提供线索和证据,为制定死亡判定、脏器移植、现代生殖技术以及解决由此带来的社会问题的法律提供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一贯坚持“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从而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 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法医学鉴定结论作为各种诉讼活动中重要的科学证据,在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等案件的侦查、审判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另外通过对非正常死亡的尸体检验来发现传染病,进行中毒和灾害事故的防治及行政处理。法医学的研究对象包括人(活体、尸体)和物。法医学的研究方法有医学的、生物学的、化学的和物理学的四类。而其涉及的内容有死亡与尸体现象检验,各种机械性窒息的发生机制、征象、后果和检验方法,机械性损伤的分类、形成机制,各种猝死与自杀、他杀引起的突然死亡,医疗事故的鉴定、医疗工作中的刑事和民事责任,法医人类学的个人识别等。可见法医学在社会中占有重要地位,所以法医是一个大胆而圣神的职业!
虽然以后我不会选择作为一名法医,但通过这门课,让我学会了对法医有了更正确的理解,他们不再只是“疯狂”的代名词;通过这门课让我对死这个字不再那么敏感,不再那么害怕。通过这门课,让我提醒了自己:不管以后做什么职业,都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社会和谐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姓名:郝志强
班级: 电气111
5.法医学 超重点 篇五
法医学:是应用医学、生物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与技术解决法律问题的科学,为侦察犯罪和审理民事或刑事案件提供证据
蕈形泡沫,在溺死过程中,冷水溺液刺激气管粘膜,使之粘液分泌大量增多。由于剧烈的呼吸运动,使粘液、空气及溺液相互混合搅拌,乃形成细小均匀的白色泡沫。这些泡沫因富含粘液,故极为稳定,不易破灭。逐渐涌出附着在口鼻孔和其周围,宛如白色棉花团堵塞呼吸道孔,也称口鼻部泡沫。
法医学的分科1法医病理学2临床法医学3法医物证学4法医毒物分析5法医毒理学6法医精神病学
法医学鉴定的基本原则1依法鉴定的原则;2客观性原则;3独立性原则;4时限性原则;5保密性原则
死亡标志:心死亡,肺死亡,脑死亡
心死亡心跳先于呼吸停止的死亡不能称为循环死
心死亡常见原因1心血管系统疾病、损伤2中毒3电击4酸碱和电解质失衡5自主神经反射性紊乱等
肺死亡呼吸先于心跳停止导致的死亡不能称为呼吸死 常见原因:1呼吸系统及呼吸中枢疾病和外伤2机械性窒息和溺水3中毒4电击5高位截瘫
脑死亡概念:全脑功能发生不逆地丧失导致的死亡。
常见原因1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和外伤2继发心肺功能衰竭3继发其他器官疾病——肝、肾
脑死亡诊断指标1大脑反应消失,不可逆转的深度昏迷状态。2自动呼吸停止—关闭人工呼吸机3分钟,PaCO2超过6.67kpa,仍无自主呼吸。3脑反射消失4两侧瞳孔持久性消失,直径70.5CM5大脑电沉默,到电图平坦。
确定脑死亡的意义1发展了死亡学的理论,弥补了传统医学关于死亡概念的不足,为制定有关法律提供理论依据;2在临床医疗中,指导医生正确估计复苏抢救的预后,指导决定是否适时地停止抢救,避免大量人、财、物浪费,若脑功能尚存,心、肺功能停止则应尽力抢救;3促进器官移植,造福人类。
脑死亡与植物人的区别
最主要的区别有以下四点:(1)损伤部位及其功能存在情况:脑死亡是全部脑组织的损伤,其所有功能永远不能恢复;而植物人是大脑皮质、皮质下结构、脑干的部分或全部损伤,脑组织的功能仍部分存在,这是两者最根本的区别;(2)脑电图表现:脑死亡发生后脑电图永远都表现为零电位,而植物人的脑电图在损伤后数月可有高波幅慢波及α节律(3)心肺功能:脑死亡后其心肺功能的存在需要复苏机械来维持,否则将随后丧失;而植物人一般有着正常的心肺功能(4)其它:脑死亡后躯体永远处于深昏迷状态,所有脑神经反射都不复存在;而植物人仅表现为智能情感、思想、意志等活动和随意运动丧失,部分脑神经功能仍然存在;而且某些病人在某些情况下还有可能一朝苏醒
死亡过程分类
1濒死期:死亡的最初阶段;a中枢神经系统脑干以上部位处于深度抑制状态b意识模糊或消失,各种反射减弱或迟钝;c血压下降,心跳呼吸变弱,出现终末期呼吸。
2临床死亡期 a中枢神经系统的抑制由皮质延伸至皮质下部和脑干部;b呼吸、心跳停止,循环中断;c各种反射消失
3生物学死亡期
a死亡的最终阶段;b全身各组织代谢停止陷入不可逆状态;c摘出的器官已不能作移植用
假死人体生命活动处于极度微弱状态时,外表观察似乎死亡,心跳、呼吸用一般诊察方法 不能检出,这种状态称为假死。
死亡原因1根本死因“引起一系列直接导致死亡的事件中最早的疾病或损伤,或者造成致命性损伤的事故或暴力情况。”2直接死因“直接导致死亡的疾病或损伤,是来自根本死因的致命性并发症,是死亡发生的直接启动因素。”3辅助死因是根本死因以外的疾病、中毒、窒息或外伤,在死亡过程中仅起辅助作用4死亡诱因因轻微外伤、体力活动或精神因素等诱导身体原有潜在病变恶化而死亡。死亡诱因不参与死因。这些因素单独存在时不足以致死。5联合死因:在死者身上,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均可单独致死的死亡原因
根本死因与直接死因的关系1直接死因与根本死因有因果关系,根本死因是直接死因的启动原因。2根本死因与直接死因的时间间隔可有可无。时间间隔的长短依根本死因与直接死因的关系变化较大。一般间隔很短,有的间隔很长,可长达数年。无时间间隔,根本死因同时就是间接死因。
尸体现象:肉眼上能观察到尸体表面和内部器官组织呈现与活体不同的征象,研究尸体现象的法医学意义1确定死亡2推测死亡时间3提示死亡原因4有助于推测案情(尸体痉挛的死前特定姿势)4提示尸体是否被移动(尸斑出现部位、尸僵与死后体位变化的关系)6鉴别生前损伤、疾病的病理变化与死后的变化:自溶与坏死、尸斑与皮下出血
早期尸体现象:指人死后24小时以内发生的变化。
包括:1超生反应2肌肉松弛:死亡发生后,尸体肌肉张力消失,肌肉变软3尸冷:死后人体产热停止,而体表散热仍在继续,因此尸体温度逐渐下降,称为尸冷4尸斑:死后血液循环停止,心血管内血液因其本身重力而坠积于尸体低下部位,坠积在未受压部位的血管内,透过皮肤呈现出边缘不清的有色斑痕,称为尸斑。5尸僵:死后肌群发生僵硬将关节固定,而使尸体呈僵硬状态,这种现象称为尸僵6尸体痉挛:是一种特殊的尸僵现象,死前有剧烈的肌肉运动或精神处于高度兴奋状态,死后肌肉未经松弛阶段直接进入僵硬状态,称为尸体痉挛。7尸体局部干燥:人死后体表水分逐渐蒸发,尤其是在湿润的创面和粘膜面,以至于局部变得干燥,颜色渐变深,呈淡黄色和黄褐色,如羊皮纸样外观, 称为尸体的局部干燥,又称皮革样化。8尸体角膜混浊:人死后角膜透明度逐渐减低,混浊,呈灰白色,最后不能透视瞳孔,称为角膜混浊9自溶和自家消化:死后组织细胞失去生活功能,受细胞本身酶的作用而溶解,使组织变软和液化,称为自溶
尸斑发展过程:
1坠积期:死后2至4小时尸斑出现---12小时。特点:(1)指压易褪色。(2)切开尸斑处皮肤,可见血液从血管断面流出,容易擦去,且边擦边流。扩散期:死后12---24小时形成。特点:(1)指压稍褪色(不易褪色)。(2)切开尸斑处皮肤,从血管断面缓慢流出血滴,从组织间隙中流出浅黄色或红色液体。
3.浸润期:死亡 24小时以后形成,尸体腐败后逐渐不清楚。特点:(1)指压不褪色。(2)切开无血液从血管断面流出,皮下组织呈紫色或浅紫色。尸斑分布:位于尸体低下未受压部位。
颜色:血红蛋白与肤色的综合颜色。1一般呈暗红色。(还原血红蛋白)2一氧化碳中毒呈樱红色。(碳氧血红蛋白)3亚硝酸盐中毒呈灰褐色。(高铁血红蛋白)
影响因素:1内在因素:种族,死因,死亡时间等(1窒息死,猝死,电击死等,出现早而强。(2贫血,大出血死亡,出现慢而弱。2外界环境因素:受外力压迫部位不出现。
尸斑与皮下出血的鉴别1出现部位:前者低下部位;后者任何部位2表皮剥脱:前者无,无肿胀;后者可有,伴肿胀3指压:坠积期,扩散期可退色;后者不褪色4切开局部:无凝血块;有凝血块,不易擦洗掉5镜下:血管充盈,无出血;有出血,也可有炎症反应
尸斑法医学意义1其是较早出现的死亡确证。2根据尸斑的发展,可估计死亡时间。3根据尸斑的颜色和程度,可作为分析死因的参考。4根据尸斑的位置可以推测死亡时的体位及尸体位置在死后有无变动。
晚期尸体现象概念:人体死亡24小时后在尸体上表现出的死后变化。包括
(一)毁坏型尸体现象1腐败:人死后腐败细菌在尸体内大量生长繁殖,使蛋白质、脂肪和糖类分解为简单的有机物、无机物和腐败气体,使尸体软组织逐渐分解和消失的过程。2 霉尸:尸体处于适宜真菌生长的环境条件下,在裸露的局部或全身表面出现一层白色或灰绿霉斑,称为霉尸3白骨化:尸体软组织经腐败过程全部崩解,最终剩下骨骼。
(二)保存型尸体现象:尸体受某些内外因素的影响,使腐败过程中断,软组织免于崩解液化,并将尸体全部或部分保存下来,称为保存型尸体。
1木乃伊:尸体因水分迅速蒸发而不发生腐败,以干枯状态保存下来,称为木乃伊或称干尸2尸蜡:尸体处在湿润泥土里或浸于水中,皮下及体内的脂肪组织因皂化及氢化作用而形成灰白色或蜡样物质,使尸体得以保存。3泥炭鞣尸:尸体埋于酸性土壤或沼泽中,由于酸性物质的作用,腐败停止发展,皮肤鞣化,使尸体得以保存。与干尸的主要区别是骨骼脱钙,变软。故又称软尸
检验腐败尸体的法医学意义(1)根据腐败的不同形态及表现,结合现场具体情况,可初步推测死亡时间。(2)认识腐败尸体的各种表现,避免与生前损伤或病变相混淆。(3)由于尸体腐败可破坏生前损伤或病变,给法医检验鉴定带来困难,因此,应争取尽早做尸体检验。对已发生腐败的尸体,更应做详细的检验,以解决某个问题,如根据有无子宫、前列腺判断尸体的性别;动脉血管腐败较晚,应认真检验心脏冠状动脉或脑血管有无粥样硬化斑块;
高温损伤分类。1烧死(伤):以火焰、高温固体、强辐射热、电火花等热源所致的损伤、死亡。2烫死(伤):由高温液体或汽体所致的损伤、死亡,无炭化。3特殊性烧伤:由化学品腐蚀、电流作用及放射性物质辐射等引起局部类似烧伤的变化。低温损伤:冻伤与冻死
烧伤程度1.一度烧伤(皮肤红斑):仅伤及表皮层。肉眼检查主要为红斑肿胀。2.二度烧伤(水疱):表皮与真皮层分离。3.三度烧伤(焦痂性烧伤):伤及皮肤全层及组织甚至浅层筋膜或肌肉 4.四度烧伤(炭化):完全破坏了皮肤及其深层组织,可达骨质。
烧死的征象
1、体表改变:1)衣着残片:可用于认定身份;残存衣着覆盖处皮肤热损伤较轻,有助于判断死者当时的体位。2)皮肤烧伤:典型的生前烧伤可伴有明显的充血、水肿和炎症反应。3)眼部变化:活人在火场,本能地紧闭双眼,睫毛尖被烧,毛干却存在,称睫毛征候。这是判断生前烧的征象之一。火场中,烟雾刺激,使受害人反射性紧闭双目,因而在外眼角形成未被熏黑的“鹅爪状”改变,称外眼角皱褶。4)尸体重量减轻,身长缩短:5)皮肤裂开,假裂创:高温使皮肤凝固收缩,皮下组织中水分蒸发,干燥变脆,发生顺皮纹的破裂,形成梭形创口,酷似切创,称为假裂创。皮下组织可从裂口翻出。这些以假乱真的“创”可在任何部位发生,但较多见于伸侧及肘、膝关节和头部。6)四肢屈曲,即所谓拳斗士姿势:全身被烧炭化时,肌肉遇高热而凝固收缩(变硬),由于屈肌强于伸肌,所以四肢常呈屈曲状,类似拳击比赛中的防守状态,故称为拳斗姿势。拳斗姿势在死后焚尸也可形成,故不能籍以鉴别生前或死后焚烧。
2、内部改变1)呼吸系统改变:吸入火焰、灼热的气体和烟雾,可引起呼吸道烧伤和肺的病变2)心血管及血液的改变:心外膜可有瘀点性出血;吸入的CO与血液中的HB结合,形成鲜红色或樱红色的HBCO,使内脏多呈樱红色。死后焚尸,CO可浸入浅表小血管,形成较鲜红的尸斑,但不能到达尸体深部。3)消化道食道、胃内有时可见炭末,说明死者在火场中有过吞咽行为,比呼吸道的炭末沉积更具有价值。4)硬脑膜外热血肿:头部受火焰高温作用,脑及脑膜受热、凝固、收缩,与颅骨内板分离,形成间隙,由于硬脑膜血管及颅骨板障的血管破裂,流出的血液聚集于该间隙中形成血肿,即硬脑膜外热血肿
烧死的法医学鉴定
1、现场勘查:保护原始火灾现场,详尽记录现场情况,检验伤亡人员,全面搜集现场的痕迹、物证,寻找火灾起始地点。
2、尸体血液检查:1)心血HBCO饱和度测定:尸体心血HBCO饱和度大于30%,可确定为生前烧死。若死亡迅速(如汽油烧死),则心血HBCO 可不升高,不能贸然肯定是死后焚尸。2)其他有毒物质检测:如常见毒物的检查。
3、死因的确定1)早发性死亡,休克。中毒,窒息2)迟发性死亡:指烧伤后数小时、数天甚至数周后的死亡3)继发性低血容量性休克:可于伤后12-48小时死亡。器官功能障碍,感染。
烧死与死后焚尸的鉴别
(1)皮肤烧伤伴有生活反应;皮肤烧伤无生活反应(2)眼睛有“睫毛征候”与“鹅爪状改变”;一般无此改变(3)气管、大支气管、胃内可见烟灰、炭末沉着;烟灰、炭末仅在口鼻部(4)呼吸道表现为“热作用呼吸道综合征”;呼吸道无高温作用的表现(5)肺脏呈典型的休克肺改变;无此改变(6)心血内查出致死量的HbCO;无或含量极低(吸烟者)
(7)烧伤周围组织酶活性增高;酶活性不增高(8)无其他可解释的死亡原因;有其他死亡原因
冻死的形态学变化1.体表改变1)反常脱衣现象:冻死者脱去衣物,全身裸露,或将衣服翻起,暴露胸腹部,或仅穿内衣裤,此种现象称为反常的脱衣现象。2)苦笑面容与皮肤鸡皮疙瘩形成:面部表情似笑非笑,称为苦笑面容。肢体外露部分由于立毛肌收缩呈鸡皮疙瘩状,阴茎、阴囊、阴唇及乳头缩小。3)尸体现象:尸斑鲜红色或淡红色4)体表轻微损伤
2、内部器官改变维斯涅夫斯基斑:胃粘膜糜烂,胃粘膜下有弥漫性斑点状出血,沿血管排列,颜色暗红、红褐或深褐。
冻死的法医学鉴定1详细调查当时的气象资料如当时的温度、湿度及风速等。2冻死多为意外灾害事故,自杀或他杀冻死均罕见。冻死作为他杀手段,常见于故意虐待或遗弃老人、婴幼儿。注意他杀后抛尸伪装冻死的可能性。3冻死者表现出的苦笑面容、反常脱衣现象、红色尸斑、冻伤、胃黏膜出血斑等,均有一定的参考价值。4值得注意的是:反常脱衣现象易被误认为是抢劫杀人、性犯罪或性变态;身体突出部位的擦挫伤,应结合现场分析是否跌倒所致,不要误认为他人所致;如现场有带血的呕吐物,可能是消化道黏膜糜烂出血所致。
电击死者的形态学变化
体表变化1.电流斑又称电流印记,是由于带电导体与皮肤接触,电流通过完整皮肤时,在接触处产生的焦耳热及电解作用所造成的一种特殊皮肤损伤2.皮肤金属化或称金属异物沉积,系因电极金属在高温下熔化和挥发而成,金属颗粒可沉积于皮肤表面及深部。金属异物沉积是证明电击伤和电流入口较特殊的征象。3.电烧伤多发生在接触高压电、电流强度大,且通电时间长或电流短路时。4.电流出口因电流的轻度爆炸作用使组织发生破裂,或由于电火花穿凿而发生小炭化孔。与入口相似,但无金属化现象。出口部位之衣服及鞋也可被击穿5.电击纹高压电击时,由于皮下血管扩张、麻痹、充血或出血,皮肤表面可出现树枝状花纹称电击纹。若无出血,电击纹存在的时间甚短,易消失。
内部器官变化高压电击时,骨因遭受电流热效应而发生坏死,胶原破坏和无机物熔化。熔化的特殊产物即所谓骨珍珠,由磷酸钙融合形成。其形态如珍珠,灰白色,内有空腔,多在受损骨的表面。
机械性损伤概念,机械力作用于机体导致的组织结构破坏或生理功能障碍统称为机械性损伤
机械性损伤的基本形态, 1形态改变为主的损伤擦伤挫伤创骨折、关节脱位内脏破裂肢体断离 2功能改变为主的损伤a神经源性休克,是指机体某些部位的神经末梢对机械性暴力的作用非常敏感,受到打击时可引起严重的反射性自主神经功能紊乱,出现休克并迅速死亡。b震荡伤,是指由猛烈的变速性外力作用于头部,上颈部或心前区而引起的脑震荡,脊髓震荡,心脏震荡和肺震荡。
擦伤,为表面粗糙致伤物与体表摩擦造成的以表皮剥脱为主要改变的损伤。(钝器、磨擦、表皮剥脱)挫伤,指钝器打击造成的以皮内和皮下出血为主要改变的损伤。创,为暴力造成皮肤全层和皮下组织破裂的开放性损伤。骨折,指机械性暴力打击导致骨组织解剖结构的连续性中断。
内脏破裂,指暴力打击导致体腔内脏器官解剖学结构完整性的破坏。机械性损伤的类型, 1钝器伤2锐器伤3火器伤
钝器伤,致伤物接触面无锐利刃缘或尖端,造成的人体创伤为钝器伤 分类:1徒手伤,2咬伤,3.棍棒伤4.砖石伤5.挤压伤6.坠落伤
挫裂创,由钝器通过撞击、砸压、撕裂造成的开放性创口称挫裂创。挫裂创是典型的钝器损伤
挫裂创的特征, 1创口的形状不规则且多样化,常呈星芒状、线状、Y 形等,与致伤物和损伤程度有关。2创缘不整齐,创缘周围常伴有表皮剥脱和皮下出血。3创角常为数个,多为钝圆,常有撕裂现象。4创壁凹凸不平,两创壁间常有组织间桥。所谓的组织间桥是指在损伤时,两创壁之间残存的未断裂的韧性较强的神经、血管及结缔组织纤维等。5创腔较浅,常有泥沙等与致伤物或现场有关的异物存在。6创底不平,其下常伴有骨折。
锐器伤的概念,具有锐利的刃缘或尖端的致伤物造成的创伤为锐器伤
锐器伤的特点1创缘整齐,创缘周围常无表皮剥脱。2创角锐利。3创壁平滑。4创腔深而窄,创腔内无组织间桥。5创底平整。6创口较规则,哆开成裂隙状、菱形、斜方形等
分类:1切创2砍创3刺创4剪创
火器伤:枪弹或爆炸物造成的损伤。火器损伤包括枪弹损伤和爆炸损伤
分类:1枪弹创2爆炸伤3.散弹伤
交通事故损伤,是指各类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完整性的破坏或功能障碍。
分类:包括道路交通事故损伤、铁路交通事故损伤、航空交通事故损伤、船舶交通事故损伤。其中以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最为常见。
交通事故损伤的特点1损伤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2损伤与交通运输工具有关。3交通事故损伤本质上属于钝性机械性损伤,具有钝器伤的特性。4交通事故损伤常常具有多发性和复合性,损伤形态往往复杂、类型多样,损伤严重、死亡率高。5部分交通事故的发生与驾驶人员的精神、生理和病理状况有关。6交通事故损伤可被用来作为自杀,或他杀的手段。
生前伤和死后伤的鉴别, 1生前伤,是活体受暴力作用所造成的损伤,局部和全身皆可出现一定的组织反应称生活反应。2死后伤,是人死后受到暴力作用所造成的损伤。
(一)诊断生前伤的经典指征, 1肉眼可见的生活反应:出血,组织收缩,创口裂开;创口周围出现红肿或红晕;肉眼可见的异物栓塞;痂皮形成;感染。2生前伤组织学改变:局部淋巴结的边缘淋巴窦扩张;血栓形成;栓塞;炎症反应;创口愈合。
(二)诊断生前伤的新技术
1纤维蛋白测定,皮肤和皮下组织创口部位有纤维蛋白形成,是诊断生前皮肤和皮下组织损伤的重要标志之一。2炎性介质的测定,测定受伤组织中胺类或肽类炎性介质的含量,可诊断生前伤。3纤维连接蛋白的检测,生前受暴力作用,损伤局部组织在损伤后几分钟内纤维连接蛋白就会增多,死后损伤的纤维蛋白形成能力显著低于生前损伤。
4白蛋白检测,生前损伤部位组织中的白蛋白含量升高,伤后存活6小时含量达高峰,并保持至伤后18小时。5其他,炎性介质以及白蛋白,多种酶糖和核糖核酸等的含量在生前损伤的局部组织中均升高。
窒息概念,影响呼吸过程中任一环节,影响正常的气体交换过程,导致体内缺氧或二氧化碳潴留,引起组织细胞代谢和生理功能紊乱,即称为窒息;因窒息造成的死亡称为窒息死
机械性窒息概念:由机械性暴力作用引起的呼吸障碍而发生的窒息。窒息分类,1机械性窒息2中毒性窒息3电性窒息4空气缺氧性窒息5病理性窒息6新生儿窒息
机械性窒息尸体外部征象1颜面部肿胀、发绀2尸斑显著、出现早、呈暗紫红色3眼结膜及其他部位点状出血4尸冷缓慢5牙齿出血(玫瑰齿)6流涎、大小便失禁、精液排出 机械性窒息尸体内部征象1血液呈暗红色、流动性2内脏淤血3内部脏器瘀点性出血-常见于肺胸膜和心包脏层--又称为“Tardieu”氏斑;4肺气肿和肺水肿5脾贫血6脑组织水肿和散在性出血。
缢死,利用自身体重使套绕颈部的绳索压迫颈部器官而引起的窒息死
缢死尸体征象①缢沟的位置和方向;②缢沟的数目;③缢沟的宽度和深度④缢沟的颜色;⑤皮下及肌肉出血;⑥颈动脉损伤;⑦舌骨骨折。
缢死的法医学意义,检验时首先了解案情,勘察现场;注意尸体情况(体位、姿势)、缢绳的情况并记录、拍照。检验尸体时注意:1有无窒息征象,以确定是否为窒息死亡;2颈部的缢沟情况是否与发现的缢绳相吻合;3根据体位、缢沟、结扣以及有无抵抗和暴力的痕迹,鉴别是缢死还是勒死;详查缢沟的情况(生活反应),判断是自缢还是死后悬尸4根据尸体现象推断死亡时间
勒死,以绳索环绕颈项部,由外力或自己施加力量使绳索勒紧而压迫颈项部,导致的窒息死亡,又叫绞死。绞勒用的绳索叫勒索或绞索。
勒死的尸体征象, 1颜面部--严重紫绀、明显淤血还可见散在点状出血点;2体表以及手足损伤:由于抵抗、挣扎而遗留损伤痕迹,手中还可有异物等物证;3尸体现象:尸斑、尸僵、内部脏器淤血等窒息的表现。
勒死的法医学鉴定, 1勒死者多为被杀,自勒少见,还可见于意外(机器卷勒工作者的头部、颈部附着物)。2他勒死者:现场零乱,常有搏斗痕迹;被害人可有抵抗痕迹,并受害者手中可遗留加害者的衣物、皮肤等物证;还由于加害者的犯罪心理不同,而有比较残忍的加害方式;3自勒者:现场比较平静,并且与自己绞勒等因素相吻合,如仰卧位、手部位于颈前、先紧后松、颈部衬垫物等
溺死概念,由于大量液体吸入呼吸道所引起的窒息死亡,俗称淹死。
溺死的体表征象, 1尸斑浅淡;2口鼻腔泡沫--蕈形泡沫;3鸡皮样皮肤;4手中抓有异物:由于尸体痉挛导致临死前固定于某一姿势,手中往往抓有异物;5皮肤膨胀、皱缩、脱落:手套袜子样脱落;6尸体的浮沉和腐败;7其他:皮肤、肌肉收缩,口唇指甲发绀。
溺死尸体的内部征象, 上呼吸道和肺部的情况:1口鼻腔、气管、支气管腔内可见白色或者粉红色的蕈样泡沫,还可见吸入的异物如泥沙和水草;2:全肺呈现水性肺气肿的表现;3:两肺表面湿润,颜色较淡,间杂淡红色出血斑块,称溺死斑--肺泡壁破裂出血并溶血导致。
心血管的改变:右心淤血为暗红色不凝血液。且由于溺液大量进入肺后,进而进入体循环。所以在淡水溺液溺死者,左心腔血液成分比右心稀释;在海水溺死者则相反。且淡水溺液可以导致溶血,因而使心内膜和主动脉红染
缢死与勒死的区别
1索沟位置,缢死多在舌骨与甲状软骨之间, 勒死多在甲状软骨或其下方2索沟方向,缢死着力处水平,两侧斜行向上提空,勒死全颈项部环绕水平状3索沟闭锁,缢死多不闭锁,有中断,勒死一般呈闭锁而不中断4索沟闭锁,缢死多不闭锁,有中断,勒死一般呈闭锁而不中断 5索沟出血,缢沟多不出血,上下缘和缢沟间隆起处可见少量出血点,勒沟多有出血,颈动脉无明显损伤6颈部软组织损伤 ,缢死肌肉多无断裂或出血,颈动脉内膜可见横向断裂,勒死肌肉多有断裂或出血,颈动脉无明显损伤7颈部骨折,缢死舌骨大角、甲状软骨上角可有骨折,勒死甲状软骨、环状软骨纵向骨折8脑淤血 缢死脑组织、脑膜淤血不明显,勒死脑组织、脑膜淤血明显伴出血9舌尖外露,缢死舌尖多不外露,勒死舌尖多露出10颜面部征象,缢 死颜面苍白,睑结膜出血点不明显,勒死颜面青紫、肿胀,眼睑常有出血点
生前溺死与死后入水的鉴别, 1口鼻腔,生前溺死可见白色泡沫团或蕈形泡沫 2呼吸道, 生前溺死全部呼吸道和肺泡内有溺液、泡沫和异物,死后入水仅上呼吸道有少量溺液、异物。若水压较大,可达下呼吸道,但不会有泡沫3肺,生前溺死水性肺气肿,肺表面有肋骨压痕、溺死斑,切面有溺液流出4心, 生前溺死左心血液比右心稀薄,各成分减少(淡水溺死),死后入水左右心血浓度、成分相同5肠胃, 生前溺死多有溺液、水草、泥沙等异物,死后入水仅胃内有少量溺液,一般不进入小肠6内脏器官,生前溺死脑、肝、肾等器官淤血,但脾贫血呈收缩状,死后入水不一定有淤血等改变7手中,生前溺死可握有水草或泥沙 8硅藻检验,生前溺死肺、大循环各器官、骨髓、牙齿中均可检出相当数量的硅藻,死后入水内脏器官、骨髓、牙齿中硅藻检验阴性,有时仅在肺中检出少量
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对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医疗后果及其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发生纠纷,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追究责任和赔偿,在事实真相未查明之前统称为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猝死是指一个貌似健康的人,由于患有潜在的疾病或功能障碍,发生突然的出人意外的非暴力死亡。从出现症状到死亡的时间不足24小时。
猝死的特点㈠意外性:猝死的主要特点是其意外性,貌似健康的人突然死亡。猝死的意外性比突然性更具有法医学意义。㈡突然性:从发病开始到死亡的时间,WHO规定以24小时为限。有的在几十秒钟内死亡,称为即时死。㈢自然性与非暴力性:猝死的基本属性就是自然死亡或病死。判定猝死,必须首先排除暴力死因,并查明致命性疾病和机能障碍。
常见的猝死诱因:1.精神、心理因素:“喜、怒、哀、乐、悲、思、恐”等,是引起猝死的常见诱因。2.过冷过热:气温骤冷、冷水浴、热水浴可致肺部感染、虚脱。3.体力活动:剧烈的体力活动或过度疲劳。如疾跑、登高、斗殴、搬抬重物等。4.其它;暴饮暴食、吸烟、轻微外伤、感染、性交甚至睡眠中。
引起猝死的常见疾病:
1、心血管系统疾病
2、呼吸系统疾病
3、中枢神经系统疾病
4、消化系统疾病
5、生殖系统疾病
青壮年猝死综合征
概念:是指发生在青壮年男性的找不到病变可解释死因的猝死。1974年,日本渡边富雄命名之。
特点:①发育营养良好,外貌健康,男女比例11:1,20~49岁多见;②多在睡眠中死亡,又称睡眠中猝死,尤以凌晨2~4时多见;③多为即时死;睡眠中突然惊叫、呻吟、打鼾、呼吸困难、口吐白沫、四肢抽搐等,呼之不应而死亡;也有死得很平静;④完整的尸体剖验和辅助检查,查不出足以说明死因的器质性病变,也无中毒和外伤等暴力致死证据。
婴幼儿猝死综合征概念:在美国西雅图1969年举行的国际会议上被定义为∶“婴幼儿意外急死经详细尸检未能找到适当的死亡原因”。欧美曾有“摇篮死”或“睡床死”之称。自1970年第二届国际婴幼儿猝死会议后,普遍采用婴幼儿猝死综合征名称。
毒物:在一定条件下,以较小剂量进入机体,发生化学或物理化学变化与作用,引起机体功能性或器质性损害甚至导致死亡的化学物质。
中毒:是指机体受到毒物作用而发生功能性或器质性损害的状态。因中毒而导致死亡则称为中毒死。
急性中毒,发病急、病情重、症状明显、转归快 慢性中毒:症状不明显、病程长
毒品:1997年新刑法第357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滥用药物:连续使用后产生依赖性,并具有滥用倾向的精神活性物质。
中毒发生的影响因素:
一毒物本身的因素a、毒物的入体方式和其在体内的转运、转化过程B、毒物的入体途径 C、吸收的快慢:心包或血管内注射>呼吸道吸入>腹腔注射>肌肉注射>皮下注射>口服>直肠灌注>皮肤接触d、改变作用的性质E、毒物的协同作用与拮抗作用
二机体的因素:体重、年龄、健康状况营养状况:营养不良、饥饿、消瘦、过度肥胖---降低耐受性,胃的充盈状况过敏性:习惯性、成瘾性、耐受性:吸食、使用毒品者体内蓄积:铅等重金属---铊中毒的表现---[清华大学生的案例];医疗中治疗性药物的蓄积,需引起医务人员的重视,比如治疗心力衰竭的药物----洋地黄------拿破伦
中毒的法医学鉴定:
1、确定是否发生了中毒
2、确定何种毒物引起中毒
3、确定进入体内毒物的量,并判断是否足以引起中毒或死亡
4、分析毒物进入机体的时间、途径和形式
5、推断中毒或中毒死亡方式,是自杀、他杀、意外灾害或者其他类型的中毒。
活体法医鉴定包括:凡涉及活体所要解决的法律有关的人身伤害、残废、劳动能力、精神异常状态、诈病与造作病(伤)、虐待、性功能或性犯罪等医学问题都是活体损伤鉴定内容。
非致命性损伤:未导致人体死亡的损伤,分为重伤(直接危及生命的损伤,直接引起危及生命的严重并发症的损伤、直接引起严重后遗症的损伤、引起重要器官严重丧失功能的损伤、引起肢体残废的损伤、引起毁容的损伤)、轻伤、轻微伤
诈病:为达到调换工作的企图、逃避兵役、掩盖罪责、摆脱于本人不利境遇或推诿责任以及片区休假、药物、福利或赔偿等目的,身体无病的人假装患病。
造作病:运用各种物理、化学或生物学的方法故意损害自己,或授意他人损害自己的身体,造成疾病或损伤者称为造作病。
挥鞭伤:车祸时,由于车体和车内人员骤然加速或减速以及头部的惯性作用,使颈部前后过屈或者过伸,可导致颈椎颈髓及脑组织遭受牵拉、扭转、断离及压迫,造成颈椎半脱位、颈髓受压或挫伤。
6.法医学期末考试重点 篇六
1、研究的对象:尸体、活体、生物源物证、现场勘验、文证审查
2、法医学分支学科:法医病理学、法医临床学、法医物证学、法医毒理学、法医毒物分析、法医人类学、法医精神病学3《洗冤集录》出版于南宋(公元1247年)伟大的法医学家宋慈所撰写
1、损伤(injury):机体受到外界因素作用引起人体组织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2、机械性损伤(mechanical injury)分为钝器伤、锐器伤、射击伤、爆炸伤、交通损伤。
损伤的基本形态学改变:形态学变化为主的损伤(擦伤 挫伤 创 内脏创伤 骨折 肢体断碎)功能改变为主的损伤(震荡伤 神经源性休克)
组织间桥(tissue bridge):(钝器创所特有)创壁之间未完全断裂的血管、神经和结缔组织。、竹打中空:若棍棒打击在躯干、肢体等皮下组织较厚的部位,常形成中间苍白,两边平行的条状镶边的挫伤带。国外称为铁轨样挫伤(railway line bruise)
5、高坠伤(falling injury):躯体从高处坠落撞击地面或者其它物体上造成的损伤。
坠落伤的严重程度与坠落高度、体重、人体着地姿势、空中有无物体阻隔及地面情况等有关。
特点:(1).广泛而严重,多种损伤并成;(2.)体表损伤相对较轻,而内脏损伤重;(3).损伤多集中在躯体的一侧,各种损伤均可一次性暴力所为。(4).损伤分布有一定的特征,如身体的某一侧、头顶或腰骶部损伤。(5).四肢长骨骨折处或肝脾破裂出血较少,易被怀疑为为死后形成。
6、射击伤
分为:贯通枪弹创、盲管枪弹创、沟状枪弹创、回旋枪弹创。
典型的枪弹创由射入口(组织缺损、擦伤轮、污垢轮、火药烟晕、枪口印痕)射创管、射出口组成。
7、钝器创与锐器创的鉴别
创口 不规则,无定形 规则,有一定的形态特征
创缘 锯齿状,伴擦伤和挫伤平直,擦伤和挫伤不明显 创角 无规则,多个,呈撕裂状较锐,与凶器刃缘相应
创腔 浅 而宽,有组织间桥 深而窄,无组织间桥,出血少 出血多
创壁粗糙,不易对合平整,对合良好
创底 不平,较浅,多止于浅筋膜平整,可深达骨组织或内脏 8.、切创、砍创、刺创的鉴别
部位多见于大血管 多见于头部及上肢 多见于躯干 创口长梭形窄条形或窄三角形态与凶器截面相似 创角尖细,有划痕钝或一钝一锐 与凶器刃缘相似
创腔细而浅,呈舟形短而深,多达骨组织 小,很深,多达内脏
其他外出血多,无骨折
有外出血,可伴骨折 内出血多,常伤及内脏
1、弥漫性轴索损伤(diffuse axonal injury DAI)亦称弥漫性白质损伤。可单独发生,也可伴发于各种颅脑损伤,特别是急剧的加速或减速性损伤。
假死(apparent death):处于濒死期的人,有时生命活动处于极度微弱状态,未作仔细的检查难以察觉生命指征的存在,外表似乎已死亡。
1、超生反应(supravital reaction): 从临床死亡期以后,在一定时间内组织细胞仍保持着生命功能和对外界刺激发生的低级、原始性的反应。意义:推断死亡时间。
2、死因分析:分析确定与死亡相关的各种因素的责任关系的过程。
死因分析:主要是通过案情、病史分析、尸体检验、实验室检查等综合判断、辨别各种疾病、损伤、或暴力及其与死亡的关系,明确死因。
3、死亡原因 : WHO《国际疾病分类》:所有直接导致或间接促进死亡的疾病或损伤,以及任何造成这类损伤的事故或暴力的情况。不包括症状和临死前的表现。
4、根本死因(underlying cause of death):引起死亡的初始原因。原发性疾病、暴力性损伤、窒息、高低温损伤、电击、中毒等。
5、直接死因(immediate cause of death):直接导致死亡的疾病或损伤,是来自主要死因(或根本死因)致命性的并发症。
死亡性质
:分为暴力死亡与非暴力死亡两类
6、死亡方式:包括疾病或衰老、自杀、他杀、意外事故或灾害、死亡方式不能确定五类
7、脑死亡(brain death):指大脑、小脑和脑干等全脑功能不可逆转的永久性停止。
诊断标准:(1)确切的不可救治的脑损害(2)意识丧失:呈不可逆的深昏迷;排除其他可逆转的昏迷(3)自主呼吸消失 4)脑干反射消失(5)其他:EEG/ABR、血管造影。
植物人(vegetative patient):指脑中枢的高级部位(大脑皮质)功能丧失,而脑中枢的中心部位(皮质下核和脑干)的功能依然存在
8、脑死亡与植物状态的区别
概念全脑功能丧失脑的认知功能丧失
病理改变全脑或脑干损伤广泛的大脑皮质损伤 自主呼吸无
有
意识状态深昏迷样意识丧失无意识的觉醒状态 脑干反射无有
维持心肺功能短,平均短于72h 长、平均超过3个月
1、尸体现象(postmortem phenomena):死后变化在尸体上表现的现象称尸体现象。
2、早期尸体现象(24小时以内):包括:肌肉松弛、尸僵、尸冷、尸斑、尸体痉挛、皮革样变、角膜混浊、自溶等
2晚期尸体现象(24小时以后):包括:毁坏型尸体现象(腐败)、保存型尸体现象(干尸、尸腊、霉尸、泥炭鞣尸等)。、侵软(maceration):指四月以上的胎儿死于宫内,并在羊水中发生无菌性自溶 性的改变。表现为胎儿皮肤水泡形成、破裂,内含黄褐色浆液、脏器肿大、松软等。
1、根据发生的原因可将窒息分为5类:
①机械性窒息:②空气中缺氧所致的窒息 ③电击所致的窒息 ④中毒性窒息:CO、硝酸盐等 ⑤疾病性
2、根据暴力作用的方式和部位不同(1)压迫性窒息: ①压迫颈部:缢死、勒死与扼死 ②压迫胸腹部:活埋、挤压死(2)堵塞性窒息:口鼻腔或呼吸道内固体或液体等异物阻塞。
3、Tardieu, s斑:心外膜和肺胸膜点状出血,对窒息的鉴定有一定的价值。
4、缢死(hanging):以索状物缠绕颈部,利用全部或部分自身体重使颈部受压窒息死亡。
5、勒死(ligature strangulation):通过外力使环绕颈部的绳索压迫颈部而引起的窒息。勒死多见于他杀案件,自勒和意外少见。勒索环绕颈部可为一匝或多匝,勒颈后往往绾结固定以防松开。
6、扼死(manual strangulation):用手直接压迫颈部造成的窒息死亡,俗称“掐死(throttling)”扼死均为他杀。、闷死(smothering):用手掌或柔软物体同时堵塞口部和鼻部,致通气障碍而窒息死 闷死以多为他杀,意外也较多见。
8、勒死与缢死鉴别
索沟形成为颈部压迫缢索形成的皮肤印痕为勒索压迫颈部形成的皮肤印痕
索沟外表
多在舌骨与甲状软骨之间两侧斜行向上提起多不闭锁,有中断着力部分最深,两侧逐渐变浅消失缢沟处出血少见 多在甲状软骨或其下基本上呈环形水平状一般呈闭锁状态深度基本均匀,结扣处有压痕缢沟多出血,颜色较深
索沟深部 肌肉多无断裂出血舌骨大角、甲状软骨上角可有骨折
肌肉处常有断裂出血甲状软骨、环状软骨骨折
其他 典型着脑组织、脑膜淤血不明显舌尖课外露典型着颜面苍白,非典型着颜面淤血水肿
脑组织和脑膜淤血明显、伴点状出血舌尖多外露颜面青紫肿胀
1、溺死(drowning):指液体吸入呼吸道和/或肺脏引起的堵塞性窒息死亡。也称淹死。
2、硅藻检验的特性:在骨髓、牙髓、肾脏、肝脏、脑、心腔血液中检出硅藻有助于诊断。也有人认为在肺的边缘找到硅藻具同样的意义。硅藻检查应取现场水作对照。
3、溺死与死后入水鉴别(书P204)
1、猝死或称为急死(sudden death):指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性疾病(器质性或非器质性)而发生急速的、意外的死亡。
2、猝死的特点:貌似健康、死亡急速、意外性、自然性(非暴力性)、可有或无诱因
3、冠心病猝死的特点(1)、发病年龄一般较轻,国内发病年龄多为30-40岁,比国外低10岁左右。(2)、冠状动脉病变一般较轻(3)、临床表现多为即刻死。烧伤/死(burn/death from burn):火焰引起的损伤/死亡。
1、烧死的形态学改变(体表征象)
①皮肤烧伤②斗拳姿势
③外眼角皱褶 ④皲裂创⑤尸体质量减轻,身长缩短 ⑥衣着残片
2、呼吸道损伤:热作用呼吸道综合征(respiratory complex caused by heat):火焰及高温气体致呼吸道损伤的急性喉水肿、急性坏死性咽炎、急性喉、气管、支气管炎、和支气管周围炎,是生前烧死的证据。
3、火场尸体死亡原因 ①窒息 ②急性一氧化碳或其他有毒气体中毒 ③休克 ④自身中毒 ⑤烧伤并发症
4、烧伤与死后焚尸鉴别 皮肤红斑有无
水泡特征泡内充满含纤维蛋白和白细胞的液体,泡底与泡周充血白细胞浸润
泡内含气体和少量液体,泡底和泡周不充血,无炎症反应
痂皮其下充血水肿、有白细胞浸润,血管内有血栓形成组织呈凝固性坏死,无炎症反应与血栓形成 外眼角皱褶有无 呼吸道
气管、支气管内有烟灰炭末,有热作用呼吸道综合征及休克肺改变
仅口、鼻部有烟灰炭末,无热作用呼吸道综合征及休克肺改变
血液
心血内含较多氧血红蛋白
仅外周血含碳氧血红蛋白 消化道
胃肠道可见烟灰炭末 无烟灰炭末
其他脏器 有充血或出血,可见退行性变 无充血或出血 其他致命伤 无 常有
1、电损伤(electrical injury):电流通过人体所导致皮肤和其他组织器官损伤。
2、电击死(electrical death):电流通过人体所致死亡。
3、形态学改变:电流入口(1)电流斑(current mark)(2)皮肤金属化(3)电烧伤
3.内部器官改变:(1)心血管系统:血管内皮细胞拉长,栅栏样排列(2)神经系统:(3)肌肉:(4)肾:肾小管变性坏死,肌球蛋白管型形成。(5)骨关节:形成骨珍珠(6)其它:肺,耳,眼,胰腺
1、检材的采取原则:
(1)、在现场勘查或侦查中,必须全面、仔细寻找一切可疑 的物证。(2)、详细记录检材的名称、数量、形状、大小和发现地点,并进行绘图、照相和记录后,根据检材的具体情况,用适当的方法采取和包装。(3)、取材时应尽量保持其原形状不受损坏。(4)、提取现场的检材时,应同时提取受害人的血液、唾液或毛发等。(5)、提取尸体血时,最好提取末梢血。(6)、提取检材时应用镊子或戴手套提取,不能直接用手触摸。(7)、提取检材宁多勿少,足量以供重复使用。(8)、提取检材时应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
2、血痕检验步骤:(1)肉眼观察 :血痕的形状、血痕的颜色(推断出血时间)、血痕的大小(2)预实验 与确证实验(3)种属试验
(4)血型级DNA分析检验(5)根据需要尚可进行性别、出血部位等检验,协助分析或重建作案情况
3、物证的概念:凡对查明案件有证明作用的物品和痕迹。
十二、亲权鉴定(disputed parentage testing):应用遗传标记,根据遗传规律对被控父母与子女间的血缘关系进行鉴定称
1、损伤程度鉴定:(1)重伤(grave injury)我国《刑法》第95条所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①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②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的;③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2)轻伤:(flesh injury)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轻伤已是法律上确定故意伤害罪的客体要件的最低要求,因此在伤害案件中评定轻伤即成为确定罪与非罪的重要依据。
(3)轻微伤(slight injury)指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下,造成人体局部组织结构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短暂的功能障碍,恢复后不遗留明显后遗症,达不到轻伤标准的损伤。
2、法医临床学(forensic clinical medicine)运用现代法医学和临床医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并解决法律上有关活体的医学问题的一门应用学科。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从而确定被鉴定人是否存在损伤,并按国家或行业颁布的标准评价其损伤程度和/或伤残程度
1、强奸(rape):指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欺骗、药物或其他手段强行非法的性交行为。
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2、强奸的后果:(1)暴力损伤
(2)精神创伤
(3)妊娠
(4)性病感染
个人识别:应用科学的方法对尸体和活体进行个人同一认定。个人识别的对象:尸体和活体。
1、性别鉴定
对比观察法:性别差异最大的是骨盆,其次是颅骨,其他如胸骨、锁骨、肩胛骨及四肢长骨也有一定差异。
法医精神病学(forensic psychiatry)应用现代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并解决精神疾病与法律之间有关问题的学科
目的:依法正确处理案件,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十七、医疗事故 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1、法医毒理学(Forensic toxicology):主要研究以自杀、他杀为目的和意外、灾害事故引起中毒的一门学科,也研究药物滥用、环境污染和医疗过程中发生的引起法律纠纷的中毒。
2、毒物(poison):在一定条件下,较小剂量进入机体即可引起机体功能障碍和/或器质性损害的物质。毒物的概念是相对的。
3、中毒(poisoning):生物体因毒物作用而发生的组织器官病理改变或功能紊乱。由此造成的死亡称中毒死。
4、中毒案件的流行病学特点:(1)、毒物种类随不同年代而变化:(2)、毒物中毒因不同国家、地区而不同:(3)、毒物种类爆炸式增多:如美国:化学物已有60万种,平均增加700-1000种/年(4)、投毒方式多样化、隐蔽性(5)、中毒案件性质:自杀、他杀、意外灾害事故外,滥用药物、吸毒成瘾、环境污染日益多见
药物滥用(drug abuse):指违背公认的医疗用途和社会规范而使用任何一种药物
5、药物成瘾(addiction)或药物依赖(Drug dependence): 指习惯摄入某种药物而产生的依赖状态,且撤去药物后出现特殊症状(戒断症状)。
6、毒品:是指阿片(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苯丙胺类等200余种、国际公约明令禁止的、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9、低温损伤、电击、中毒等。
10、直接死因(immediate cause of death):直接导致死亡的疾病或损伤,是来自主要死因(或根本死因)致命性的并发症。
死亡性质
:分为暴力死亡与非暴力死亡两类
11、死亡方式:包括疾病或衰老、自杀、他杀、意外事故或灾害、死亡方式不能确定五类
12、脑死亡(brain death):指大脑、小脑和脑干等全脑功能不可逆转的永久性停止。
诊断标准:(1)确切的不可救治的脑损害(2)意识丧失:呈不可逆的深昏迷;排除其他可逆转的昏迷(3)自主呼吸消失 4)脑干反射消失(5)其他:EEG/ABR、血管造影。
植物人(vegetative patient):指脑中枢的高级部位(大脑皮质)功能丧失,而脑中枢的中心部位(皮质下核和脑干)的功能依然存在
13、脑死亡与植物状态的区别 概念全脑功能丧失脑的认知功能丧失
病理改变全脑或脑干损伤广泛的大脑皮质损伤 自主呼吸无
有
14、低温损伤、电击、中毒等。
15、直接死因(immediate cause of death):直接导致死亡的疾病或损伤,是来自主要死因(或根本死因)致命性的并发症。
死亡性质
:分为暴力死亡与非暴力死亡两类
16、死亡方式:包括疾病或衰老、自杀、他杀、意外事故或灾害、死亡方式不能确定五类
17、脑死亡(brain death):指大脑、小脑和脑干等全脑功能不可逆转的永久性停止。
诊断标准:(1)确切的不可救治的脑损害(2)意识丧失:呈不可逆的深昏迷;排除其他可逆转的昏迷(3)自主呼吸消失 4)脑干反射消失(5)其他:EEG/ABR、血管造影。
植物人(vegetative patient):指脑中枢的高级部位(大脑皮质)功能丧失,而脑中枢的中心部位(皮质下核和脑干)的功能依然存在
18、脑死亡与植物状态的区别
概念全脑功能丧失脑的认知功能丧失
病理改变全脑或脑干损伤广泛的大脑皮质损伤 自主呼吸无
有
19、低温损伤、电击、中毒等。
20、直接死因(immediate cause of death):直接导致死亡的疾病或损伤,是来自主要死因(或根本死因)致命性的并发症。
死亡性质
:分为暴力死亡与非暴力死亡两类
21、死亡方式:包括疾病或衰老、自杀、他杀、意外事故或灾害、死亡方式不能确定五类
22、脑死亡(brain death):指大脑、小脑和脑干等全脑功能不可逆转的永久性停止。
诊断标准:(1)确切的不可救治的脑损害(2)意识丧失:呈不可逆的深昏迷;排除其他可逆转的昏迷(3)自主呼吸消失 4)脑干反射消失(5)其他:EEG/ABR、血管造影。
植物人(vegetative patient):指脑中枢的高级部位(大脑皮质)功能丧失,而脑中枢的中心部位(皮质下核和脑干)的功能依然存在
23、脑死亡与植物状态的区别
概念全脑功能丧失脑的认知功能丧失
病理改变全脑或脑干损伤广泛的大脑皮质损伤 自主呼吸无
7.浅谈耳廓缺损的法医学鉴定 篇七
耳廓损伤根据损伤机制可分为钝性外力损伤如:咬伤、撕扭伤、挤压伤, 锐器损伤:如砍伤、刺伤, 还可见于火器及冻伤等。锐器及撕扭所致的耳廓缺损及全耳撕脱由于耳廓再植技术的普遍应用已经少见。日常活体鉴定中主要以钝器及火器损伤所致的部分缺损较为常见。钝器伤中以咬伤最为多见, 由于咬伤后创缘不规则, 对于如何准确的把握缺损面积带来了困难。
二、耳廓损伤《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条款
5.2.2k) 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50%以上;5.2.3j) 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30%以上;5.2.4l) 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5.2.4m) 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5.2.5f) 耳廓创。附录B.2.2容貌毁损重度: (3) 外耳缺失;中度: (3) 耳廓部分缺失。
三、耳廓缺损的类型
根据耳廓缺损的检验方法将耳廓缺损的类型分为:一侧耳廓缺损, 双侧耳廓均缺损。
四、检验方法
(一) 拍照对比法
拍照是左右耳对比的前提条件, 如何照出对称的左右耳是对比鉴定的关键, 首先要将照相机及被拍照人的位置固定好, 选用放射科使用的头颅固定仪, 将头颅固定不变动, 在双耳耳屏前及耳垂下分别加比例尺, 再分别从左、右两侧45°位置进行拍照, 照片怕好后在现场指纹处理系统中将两张照片上的比例尺调节到等长, 再将调整好等大的耳廓分别打印在坐标纸上进行计算比对, 坐标纸精确到平方毫米。
(二) 捺印对比法
在健侧耳廓的突出部位及外耳轮部位涂抹印泥, 将耳廓的轮廓捺印在纸上, 在捺印过程中尽量将外耳轮展平以取得最大的面积, 再将捺印的轮廓对照耳廓进行修改调整, 将修改后的耳廓用复写纸复印到坐标纸上。同种办法将缺损耳廓的面积复写到坐标纸上。计算两耳在坐标纸上的面积, 再推算出缺失的耳廓面积。
(三) 双耳缺损可分为两种类型
一类是双耳缺损不在同一位置, 可参照以上两种方法相互补充, 计算出健全的耳廓面积, 在进行缺损面积的计算。另一类双耳缺损, 且缺损部位重合, 不能依靠对耳提供完整的耳轮廓是鉴定中的难点, 被鉴定人必须提供伤前暴漏双耳的照片, 结合正常耳廓的解剖特征, 在坐标纸上描绘出健全的等大耳廓, 再用捺印对比法进行缺失耳廓面积的计算。
五、法医检验鉴定注意事项
(一)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所指的耳廓离断、缺失或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的50%、30%、15%, 是指该损伤耳廓与损伤前健耳相比较计算耳廓离断、缺失或挛缩畸形的面积, 因此在鉴定时, 被鉴定人要提供损伤前能暴漏双耳的照片进行参考, 在排除双耳畸形的前提下, 用健侧的耳廓面积推断损伤耳廓健全的面积。在实践中最常见的耳廓畸形为小耳及副耳, 在鉴定过程中应当以被鉴定人伤前非正常耳廓形态为依据。
(二) 由于耳廓特殊的解剖形状, 表面凹凸不平, 鉴定时不能完全依据拍照和捺印的耳廓投影面积进行计算。外耳轮是耳廓最外侧的解剖结构, 单纯的外耳轮缺损其投影面积并不缩小, 但对容貌的影响却很大, 因此在鉴定时还应当将卷曲的外耳轮展开后的面积计算在内, 综合鉴定。
(三) 因为耳廓特殊的解剖结构, 皮下组织少, 大部分以弹性软骨作为支架, 末梢血液循环差, 损伤后治疗不及时极易形成耳廓的化脓性软骨膜炎, 引起软骨坏死, 在外科治疗清创过程中对坏死感染的耳软骨进行去除, 对耳廓又形成了新的“损伤”。在不可避免感染的情况下, 鉴定时一定要以原发损伤为辅, 以继发感染后造成的耳廓畸形为主, 进行鉴定。但是对人为放任引发的感染或可以避免感染的情况下引起的感染鉴定时要以原发损伤为主, 感染造成的畸形为辅。
(四) 耳廓缺损在鉴定过程中应当遵循“损伤后对容貌的影响为主, 损伤时伤情为辅”的鉴定原则。对于不适合或拒绝耳廓缺损修复的, 在损伤后创口已愈合、结痂已脱落、肿胀完全消除, 进行检验鉴定。对于自体软骨移植进行修复的应在软骨移植耳廓再造术及再造耳廓修整术后六个月至一年进行检验鉴定, 鉴定时以整形后耳廓为依据, 参照正常的耳廓解剖特征, 结合原发损伤, 综合鉴定。由于整形后耳廓的与正常耳廓的形态结构有一定的差异, 差异明显的按照耳廓畸形的面积进行鉴定。整形效果较好, 与正常耳廓形态无太大差异, 鉴定时参照瘢痕长度进行检验。对于假体修复术的应当以损伤后耳廓缺损为主, 参照假体修复后的耳廓为辅进行检验鉴定。对于锐器及撕脱损伤后再植成功的按创口长度及斑痕长度进行检验鉴定。
参考文献
[1]顾晓松.人体解剖学[M].第2版.北京:科学出版社, 2006:260
8.法医学在侦查破案中的作用 篇八
【关键词】法医;侦查;破案;公安
一、法医学在现场勘察中的作用
1.法医学是什么。要想了解法医学在侦查破案中的作用,必须对法医学本身有个了解。法医学是以医学及相关科学的知识为法律服务的一门学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刑诉法》第71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侦查。”在这个法条中明确了法医在侦查作用中的合法性。在确定合法性之后,还需要了解在侦查破案中可能遇到的实际问题。最基本的,也是最不可缺少的就是及时确定以下几方面:①案件发生时间;②案件发生地点;③案件涉及人物;④案件作案方式;⑤案件性质。
3.法医学如何解决这些实际问题。①推测损伤、死亡时间:确认死亡时间是法医学尸体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特别是对凶杀案或死亡情况经过不明的案件,侦查工作要求检查人员尽可能准确地推测死亡时间。
②确定案件发生地点:发现尸体的地点很大程度上并非是案发的地点。按照常理来说,案发的地点会保留更多的案件证据,给警方迅速侦查破案提供了条件。
③辨别死者身份:在法医学实践中,需要验明正身的情况是相当多的,如遇见身份不明的活体、尸体、尸骨时,便要辨明该人是谁。这种辨明身份和验明正身的工作,即个人识别。例如对交通事故的遇难者、江河湖海的浮尸等,除按常规检查以鉴定死亡原因和死亡时间等外,必须进行个人识别。
④推敲凶手杀人方式:通过对尸体体伤的检验,能够得出凶手所使用的凶器种类以及作用部位。
⑤确定案件性质:有时候,仅仅通过法医的鉴定就能决定一个案件的性质。例如,法医通过对一名上吊死者的鉴定,能够判断出此人是自杀还是被他人杀害后伪装成自杀。从而影响案件性质以及公安机关的后续行动。
二、从实际案例中说明法医学对侦查破案的作用
运用法医检验,区别案件的真伪,揭露各种不同目的的伪造案件,避免盲目链或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使侦查破案工作走入歧路。真实案例如下:
在夏季的一个夜晚11点钟,公安局接到地方报警电话,报警人是一家商店的值班员,说是商店闯进一名歹徒,拿着切西瓜用的半月形刀,强迫他打开金库,要强抢金库中的现金,他奋力和歹徒搏斗,被歹徒砍成重伤,后歹徒逃跑。接此案后,市、区两级公安机关的刑侦人员迅速赶到了出事现场,见被害人李某左、右上肢肱骨体部位,有从上向下,从外向里走行的,左为13.5公分、右为12公分长的锐器创口,深打骨膜,李某满身是血,由于流血过多脸色苍白,头昏,出冷汗,精神呆板,有近似出血性休克状态。为此,刑侦人员当即简要地把案件发生的经过进行了必要的了解后,一方面立即将李送往市中心医院进行抢救,另一方面对现场进行了详细的勘验。
法医在现场勘查中发现,现场的客观实际和报案人李某所陈述的事实有很多矛盾点:1.李某陈述他是在售货室与歹徒搏斗时砍伤的。而勘验中在售货室的中心现场上,没有发现他被砍伤时所应出现的喷溅性血痕。2.在售货室的玻璃柜台上,发现有在搏斗时不能形成的而是有意识抹擦上去的大面积血痕。3.李某陈述由于他和歹徒搏斗,没能让歹徒闯入有金库的值班室内。法医在勘验中却在金库值班室的墙上,发现有被创伤当时所形成的血痕。鉴于上述勘验和报案情况的不符,法医又及时赶到市中心医院,对李某左、右侧肱骨部位进行了仔细的检验。发现其右肱骨体部位的从上向下,从外向内的创口,无论从角度上和创口长度上来说,面对面搏斗都是不可能形成的,特别是根据两侧肱骨部位创伤的深度和半月刑切西瓜刀的造型客体,根本形成不了12至13.5公分长的砍创口,很明显不是砍创伤,而是切割伤。
综上所述,法医勘验认为:李某的伤痕不是他人所为,是他自己在值班室内处于站立状态用切西瓜的刀自己切割的。根据上述诸多矛盾和法医检验结果后的依据,经指挥侦查的负责人同意,在李某所在单位领导的会同下,对李某进行了正面审查,审查中诸多矛盾摆在他面前,他在无言可辨的情况下,供认了是他自己伪造的案件。
其实,这里所讲的法医学在侦查破案中的作用无论从范围还是细节都只能说是冰山一角。警察,虽没有硬性规定需要懂得多少法医学的知识,但应该深知具备一定法医学知识的重要性,在未来的侦查破案中发挥自己的作用。也许就是印证了那一句:细节决定成败。法医学无非是对细节工作的考验。
参考文献:
[1]祝家镇,朱小曼,郭景元.法医与破案[M].1982.
[2]霍建安.中国法医实践[M].警官教育出版社,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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