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问题少年矫正学校

2024-07-31

河南问题少年矫正学校(共7篇)

1.河南问题少年矫正学校 篇一

中学生问题行为及对应矫正方略

杨 淳

遵义航天高级中学 贵州 遵义 563000 摘要: 随着社会的进步,社会文化的复杂性与多样性得到了充分的体现,社会文化也得到了多元化的发展。一个个体在这样的一个社会文化氛围中成长,必定会受到社会文化的“感染”,因此部分个体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对处于成长期的青少年来说,或多或少都会受到社会多元文化的影响。因此在学校的管理中出现了一个名词——问题学生,之所以称为问题学生是因为他的问题行为未得到相应的矫正。

关键词:中学生;问题行为;矫正方略

一、中学生问题行为诞生

随着社会的逐步发展,社会文化也得到了多元化的发展,学校这块圣地所培养的学生不再仅仅受到学校的教育与感化,而且受到了社会这个大家庭的教育与感染。也就是从那一刻起,一个人在成长中所受的教育也就不再那么单纯了,这也就导致了个体受教育的多元性与复杂性。然而任何一个领域都至少存在两面性,教育领域也不例外,教育对孩子来说再也不是单纯的课本知识的教育,学校的教育,变为了更为广泛的教育——社会性的教育。在这个大的领域里,如果不加以引导,不采取一定的措施,个体的成长就容易偏离正常的路线,就容易出现偏差,进而导致个体行为不合乎规范,产生问题行为,出现问题学生。

中学生也是人,生活在现实社会之中,自然不可避免地要做出这样或那样的错事,表现出种种不良行为,久面久之形成了短期内难以改正的习惯。同时,中学和正处在身心发展的重要时期,并且目前的中学生中独生子女数量逐年增多,他们的生理心理发展还未成熟,社会阅历正逐步拓展,思维方式受外界影响大,可塑性强,分辨是非的能力水平还不够高。因此,在他们平常的学习生活、人际交往、自我意识的形成过程中,稍不注意,不良行为及不良行为习惯就会轻易地在他们身上找到缺口而附在他们身上,弹奏出与他们身份、身心发展阶段不相称的音符,进而严重影响了他们健全人格的形成。

二、常见中学生问题行为

要研究和预防中学生不良行为产生及矫正中学生不良行为的技术,首要问题是要了解明确,什么是中学生不良行为或习惯?这些不良行为主要有哪些?弄清这些问题,我们的工作才有内容和对象,才能顺藤摸瓜,寻求到产生不良行为多种根源(或因素),对症下药,找到应对的理论技术、方法、对策,才能完成我们教育目标和任务。那么什么是中学生不良行为?什么是中学生不良行为习惯呢?

人生活在种种规则中,并在各种规则的约束下成长、成熟、成形,我们也是依据种种既定规则来判断中学生行为中的轻者如迟到、早退,重者如抽烟、打架、斗殴、过早性行为等行为的良与不良。因此,我们认为,中学生问题行为是指中学生在个人及其环境、个人与群体、群体与群体之间相互作用过程中,在学习生活、人际交往、自我意识等方面所表现出来的与相关法律法规、公民道德基本规范、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校规校纪相抵触的反社会反规则的不良心理状态和行为特征。

根据不良行为发生严重程度的不同来划分,中学生不良行为可分为:严重不良行为、中度不良行为、轻度不良行为。

三、中学生问题行为产生原因

进入中学阶段后,青少年的心理和生理两方面都产生了急剧的变化。青少年已初步突破了家庭这个小圈子的束缚,初步接触到外面世界的广阔天地中。社会中各种价值观念的激荡和冲突,常常会引起那些初涉人世的青少年的迷惑和不解。另外,对学习成绩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也是导致青少年产生心理变化,出现问题行为的原因。(1)对社会规则认知存在偏见。

社会行为规则,是社会要求内部成员必须一致遵守的行为的规范。青少年初涉社会,理解能力和辩识能力较弱,对社会规则的内容及执行规则的意义的认识往往不够,在这种情况下,青少年常会出现对社会行为规则的意义障碍。所谓意义障碍,是指当青少年头脑中形成的某种思想或心理因素阻碍他对社会行为规则的理解,从而不能把这些要求转化为自己的需要而产生的对社会行为规则的误解。由于学生的指导思想不明确,他们的问题行为会出现屡禁不止的现象,造成“小错不断,终成大患”。(2)意志力薄弱、自控力差

意志是个人通过克服困难而完成某种事情的心理能力。它与克服困难相联系,所以从其强弱程度可以看出人的性格。意志坚强的人善于把握自己,克服困难,即使路途再遥远,他也能耐心地驱策自己前进,最终达到目的地。意志薄弱的人往往不能有效地控制自己的行为,做事虎头蛇尾,有始无终,这样的人对困难往往采取逃避的态度,不能面对现实,稍一受打击,马上会有自闭、自毁的举动发生。有些自控力差的人,往往不能控制好自己的情绪,做出许多违反道德规范和社会成规的行为。事实证明,青少年的许多严重的问题行为,如自杀、出走、逃学、殴斗、攻击性行为都与其以治理薄弱和自控力差有关。

(4)挫折忍受力低

挫折忍受力,是指一个人能够忍受挫折的程度。在现实生活中,挫折总是难以避免的。青少年的问题行为的产生往往与其不能正确应对挫折联系在一起的。成绩不好,同学和师生关系紧张,都容易导致挫折感。而青少年可能积极也可能消极的应对挫折,积极的反应是认真分析和总结失败的原因,吃一堑长一智,自己发奋图强。

消极的反应则是通过内罚和外罚两种方式表现出来。所谓外罚,是指以攻击别人来消除受挫后的紧张情绪。有的学生挨了批评后想不通,总是有想法认为老师跟他过不去,于是对老师采取谩骂、诋毁甚至殴打的报复方式,或采取一些变相的攻击方式,如抱怨、牢骚、嘲笑、讽刺和装疯卖傻等。内法反映是青少年将受挫的原因归于自己,采取惩罚自己的自我防御机制。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自我孤立、轻生、用不正当的手段自我安慰。

不论是外罚还是内罚,这些问题行为都是学校中那些“问题学生”们接受挫折现实的方法。

(5)不良的行为习惯

不良的行为最初是由于偶然因素引起的。许多的问题行为,开始的时候总是偶然发生的,然而教育者忽视了这些小的因素,以致积少成多,积病成痼,最终无法根除。所以对于小毛病,小错误,不能小题大做,但也不能放任自流,要早发现、早教育。扁鹊和蔡桓公的例子,千万要引起人们的注意。

四、预防和矫正中学生问题行为的方略

研究预防和矫正中学生不良行为的对策。要预防和矫正中学生不良行为,必须从优化环境和提高素质上入手,以减弱或消除中学生不良行为产生的环境条件,学习和掌握预防和矫正中学生问题行为的技术,从而达到改良中学生不良行为习惯之目的。

(一)预防措施

1、认真贯彻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大力提高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的出生素质,最大限度地减少其遗传因素而产生的问题儿童的数量。

2、普及科学育儿知识,提高公众医疗保健水平,尽可能地减少因婴儿疾病而产生的问题儿童数量。

3、加强和重视对青少年进行青春期生理卫生知识教育特别是性知识教育,减轻青少年青春期综合症的发生。

4、加强对学生的心理辅导。针对当前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实际,促进学生不断正确认识自我,增强调控自我、承受挫折、适庆环境的能力;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对少数有心理困扰或心理障碍的学生,给予科学有效的心理咨询和辅导,使他们尽快摆脱障碍,调节自我,提高心理健康水平,增强自我教育能力。

(二)优化环境,净化中学生成长的土壤。

1、社会

(1)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区环境,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的整治。

(2)加强学校与社区的联系,注意联手开展教育活动,取得校内与校外教育的一致性,抵御各种不良因素对中学生的思想腐蚀和侵害。

2、学校

(1)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育人氛围。①校园的绿化、美化与教育化相结合,既体现五千年中华文明丰厚的文化底蕴,又反映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和道德准则;②要努力让每一块墙、每一棵树、每一片草都成为向人们展示文明,警示愚昧的活教材;③校园的宣传窗、黑板报、广播及电视网络则更应成为我们宣传教育的载体;④坚持校园文化传统活动并结合形势和学生实际不断充实主题鲜明的特色活动,使校园文化保持很强的生命力。

(2)重视和加强课外阅读工作,充分发挥图书阅览室功能,重视与语文课的阅读教学相结合,使中学生学会学习,着力提高他们的文化素养,增强他们明辩是非及抵御不良诱惑的能力。

(3)开设有利于中学生健康成长的科学、卫生、道德、法制等知识的教育,重视加强生活指导。

(4)加强对不良行为学生的教育转化工作,教育转化要点面结合,既要做好个别转化,还要重视群体教育,两者并重,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因为健全的集体构成了不良行为习惯学生成长进步的基础。对个体转化,必须要坚持因人施教,遵循可接受性原则,而面对整体教育,则要十分重视整体教育的作用。全班性、全校性的常规系列教育及结合形势和实际开展的专项教育,都是整体教育的重要内容。(5)引导实践,锻炼意志,帮助建立良好的行为习惯。同时,十分注意对他们的学习上的帮助,只有他们对学习有兴趣并产生成就感的时候,他们的精力和注意力才会从不良行为习惯中转移过来,良好的行为习惯的培养和建立及巩固才会有牢固的基础。

3、家庭

(1)提高家长素质。(2)密切与家长的联系。

(三)矫正方略

一个中学生要想不发生一种不良行为,或没有一点不良习惯,客观上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在预防无效的情况下,如何矫正已产生的不良行为习惯或已形成的不良行为习惯,就成为我们关注的重点。行为矫正的一个主要目标就是对中学生的一些不良行为进行干预,以减少这些不良行为发生的概率。常见的行为矫正方法有:消退、暂停、反应代价和厌恶疗法。

1、消退。行为矫正专家认为,人类的不良行为都是不良条件强化作用的结果,如果取消这些不良的强化物,不良行为就可能消退。采用消退技术矫正不良行为时,要注意几点:

①消退与积极强化相结合。在选择对不良行为进行消退处理时,应同时选择适当的替代行为,并予以正强化。

②其次,对那些与问题相关的所有强化物都必须加以控制,不然,可能起不到相应的效果。

③要选择好消退程序的环境。

④在消退过程开始初期,当不给所欲消退的行为以强化时,这个行为可能会比先前出现得更严重,这种现象称为消退性爆发(extinctionburst),因此要做以未雨稠缪。

⑤在实施消退程序的末期,目标行为发生率已经明显下降,但又突然上升,这种现象称为自然恢复(spontaneous recovery),这可能是受到其他的隐性强化物影响所致。

2、暂停。这种方法就是使行为者在一段时间得不到目标行为的任何强化,从而使目标行为的发生率下降。做法一,在一段时间内对目标行为不予强化;另一做法,要求行为者离开当前存在强化物的行为情境(暂停区域)一段时间。暂停区域是离行为情境较近的一个孤立区域,区域里基本上没有任何对其行为产生强化的强化物。使用暂停技术有三个控制重点。首先,必须清楚与不良行为相联系的强化物或强化物存在的环境;其次,不良行为发生后,马上实施暂停,终止强化物或强化情境的作用;同时,对不良行为的出现,所有有关的人员都应对其实施强化暂停;第三,不良行为发生者在暂停区的行为受到控制,不能任其自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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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姜晶,初中生课堂问题行为的心理学分析及调控策略[J];江西教育;2009年Z4期

【5】魏玲;教师对中学生问题的认知和应对方式研究[D];福建师范大学;2007年

【6】张美峰;初中生问题行为教育干预研究[D];西南师范大学;2003年

【7】王素华、陈杰、李新影;交往不良同伴对青少年自身问题行为的影响:性别和年龄的调节作用[J];中国临床心理学杂志,2013年第21卷第2期

【8】闫磊;浅析问题青少年行为矫治与社会工作者的介入[J].社会工作.2010,4(4):27-29 【9】游季浦、田守铭;青少年社会心理学》;成都科技大学出版社出版

【10】阿瑟•雷伯著、李伯黍等译;心理学词典》;上海译文出版社出版

读书的好处

1、行万里路,读万卷书。

2、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3、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4、我所学到的任何有价值的知识都是由自学中得来的。——达尔文

5、少壮不努力,老大徒悲伤。

6、黑发不知勤学早,白首方悔读书迟。——颜真卿

7、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

8、读书要三到:心到、眼到、口到

9、玉不琢、不成器,人不学、不知义。

10、一日无书,百事荒废。——陈寿

11、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

12、一日不读口生,一日不写手生。

13、我扑在书上,就像饥饿的人扑在面包上。——高尔基

14、书到用时方恨少、事非经过不知难。——陆游

15、读一本好书,就如同和一个高尚的人在交谈——歌德

16、读一切好书,就是和许多高尚的人谈话。——笛卡儿

17、学习永远不晚。——高尔基

18、少而好学,如日出之阳;壮而好学,如日中之光;志而好学,如炳烛之光。——刘向

19、学而不思则惘,思而不学则殆。——孔子

20、读书给人以快乐、给人以光彩、给人以才干。——培根

2.河南问题少年矫正学校 篇二

青少年时期是人生的重要转折期,同时也是最易受外界环境影响的敏感期。青少年正处在人生十字路口,如果人生轨迹出现偏差,那么他将离正确的人生道路渐行渐远,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不归路。近年来,南昌“问题少年”违法犯罪屡见不鲜,危害了社会也引起了大众的反思。亲情缺失、矫正缺位、帮扶乏力、宣传不足等诸多因素,诱发了“问题少年”危害社会的行为,也让公安机关在打击、管控工作方面力不从心。南昌市公安局针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日益增多、重新犯罪率高、打击处理难的实际,大胆探索、勇于创新,联合市综治委预防专项组、市综治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将有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送入阳光学校进行集中教育矫治和转化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截至2015年10月11日,南昌市公安局共将250名有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送入阳光学校接受教育矫治。2015年8月、9月两个月,南昌市砸汽车玻璃盗窃警情同比下降87%,极大地减少了社会危害,增加了和谐因素。

一、“问题少年”的特点

一是违法犯罪“低龄化”。根据相关统计,2015年1月至9月,南昌市抓获盗窃犯罪作案成员2521人,16至17周岁的78人,14至15周岁的77人,14岁以下的44人。以南昌市安义县为例,2012年,全县青少年犯罪人数占全部犯罪人数的8.56%,2013年,青少年犯罪人数占全部犯罪人数的9.34%,2014年达到12.5%。涉及刑事案件的未成年犯罪人员共27人,其中,男性24名,女性3名。涉及刑事案件的未成年犯罪人员中,最小的年仅12岁。

二是青少年特殊身份违法犯罪比例高。根据近年来对违法青少年开展的社会调查发现,走上违法道路的青少年大多是父母外出务工无人照管,或单亲家庭、辍学少年,多为小学、初中文化,男性青少年居多,占总数的90%以上。这类人由于缺乏外来力量的约束,易受社会不良现象的影响,是非分辨能力、自控能力差,使得他们成为青少年犯罪的主体。

三是形式单一、行为恶劣。相关数据显示,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种类主要集中在敲车盗窃。从作案情况来看,结伙作案的比例高。在作案过程中,他们粗暴,无所顾忌,他们贪图吃、喝、玩、乐等物质享受,同时又想不劳而获,便从小偷小摸慢慢走向盗窃犯罪。

四是重复违法犯罪现象较为突出。笔者通过对南昌市13名具有盗窃行为的少年进行跟踪调查,发现其在成年之后,仍有违法犯罪劣迹的有8人,比例达到61%。甚至有16岁前“尽情作案”的想法,但这些“问题少年”成年后,依旧无法抵挡诱惑,甚至是习惯性作案。

五是两人以上共同犯罪的人数增多。一些青少年由于过早辍学,浪迹街头,便三五成群,拉帮结伙,经常聚集在一起吸烟、酗酒滋事。有的则模仿影视片中的黑社会组织,成立帮派或团伙。

二、“问题少年”产生的原因

家庭教育缺位是主因。每一个“问题少年”的背后几乎都有一个问题家庭。问题家庭主要表现为孩子的父母离异,父母长期在外打工或是家庭教育缺位。当少年无法从家庭获得温暖、受到应有的教育之后,会产生被抛弃感、自卑感、愤怒感,对其性格养成造成缺陷,由于心智尚未成熟、正确的世界观尚未养成,他们很易产生自暴自弃的想法。来自溺爱家庭的孩子,同样会出现问题,孩子习惯以自我为中心,自我约束能力差,缺少时间、集体、纪律观念,漠视法律和他人合法权益。

社会大环境中的不良因素是诱因。少年的成长,离不开社会大环境的影响。从校园生活来看,学校注重升学率,对孩子思想品德的教育不够重视。孩子在学校的约束明显减少。从社会大环境来看,处于转型期间的中国社会“金钱至上”的不良思潮,导致青少年没有理想信念,无法树立正确的人生观,迷失了人生方向。

媒介高速传播、社会矫正缺位是推手。一些新闻报道、影视作品为了满足大众的猎奇心理,对不法分子的作案手段大肆渲染,甚至美化、歪曲,对未成年人造成了负面影响。微信微博等社交平台的兴起,其高速传播功能,满足了少年的好奇、炫耀心理。由于我国在立法和司法领域都对未成年人采取了轻刑化、非监禁化和非刑罚化的措施,而另一方面又在立法上缺乏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社会矫正手段,各种社会力量无法形成教育感化合力,客观上形成了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无制裁化”,一定程度上纵容了“问题少年”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对“问题少年”的教育矫正措施

“问题少年”的矫正工作综合性强,南昌市公安局通过工作实践,摸索、总结出了一套工作方法,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问题少年”送阳光学校教育矫治和教育转化效果好。

一是因地制宜,建立矫治“问题少年”的专门学校,完善“教育网”。在南昌,针对青少年违法犯罪活动的社会预防制约机制不完善,现有的社会帮教管理场所和特殊学校严重不足。目前,南昌专门对违法学生进行集中教育的阳光学校只有一所,最多能容纳300人左右。因此,很有必要多建几所类似的学校。学校、家长、派出所三方要加强沟通联系,建立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制度,做好问题学生的管理和跟踪教育工作,对曾被胁从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或有问题的学生进行心理辅导,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二是公安主动,警校联动,出台“问题少年”送阳光学校进行集中教育矫治举措,共搭“和谐网”。

随着劳动教养的废除,公安机关在处理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时,存在较大难度,常常出现抓了放,放了又抓的现象,给社会治安带来了隐患。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好这一问题,南昌市公安局高度重视,将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打击处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开展专题研究,多方征求意见,积极探索最佳解决办法。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南昌市政府副市长、公安局长涂建生多次组织综治、法院、检察院、司法、教育和团市委等部门有关人员进行专题调研,反复讨论研究,确立了由政府出钱,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进行集中教育矫治总体思路,研究制定了具体实施办法;南昌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丁志华广泛听取办案单位对有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进行集中教育矫治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办案单位反馈的情况,对实施办法进行修改和完善。2015年7月3日,由市公安局等十部门联合制定的《南昌市有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送阳光学校教育矫治工作实施办法》正式颁发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对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且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无法管教的青少年;部分检察机关作出不捕、不诉的涉罪未成年人;法院判处缓刑的尚在九年义务教育期间的未成年罪犯,且原学校不同意其继续就读的或者已经辍学的;有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监管能力不够的未成年被告,全部由户籍地派出所按规定送往阳光学校进行教育矫治。

三是齐抓共管,动员全体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共筑“问题少年”“防护网”。

为确保有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教育矫治工作落到实处,《办法》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市综治委预防专项组负责总体组织、协调和督促工作;市综治办负责指导督促各级综治部门做好有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的家长或其他监护人的劝说工作,督促家长或其他监护人签订入学协议,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送阳光学校教育矫治工作不落实而导致重大案事件的地方实行责任查究;市教育局作为市阳光学校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阳光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发现并查清有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的违法犯罪事实,督促各级公安部门做好青少年家长或其他监护人的劝说工作,做好青少年入校、离校的护卫工作,并安排警力做好阳光学校的校园安保工作;市检察院和市法院负责做好符合阳光学校入学条件青少年家长及其他监护人的劝说工作,并组织法律志愿者深入学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市司法局负责为在阳光学校就读的青少年提供必要的法律维权服务;市人社局负责从阳光学校离校的青少年的公益性技能培训和就业推荐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按时核拨相关经费;团市委负责统筹协调各方力量共同做好阳光学校的相关工作;市阳光学校负责在校学生的德育教育、法制教育、行为习惯养成和心理健康教育,对在校表现良好,符合离校标准的,出具离校鉴定,并通知其监护人及户籍地派出所到校办理离校手续。问题少年回到社区后,社区民警、居(村)委会等社区工作人员要充分发挥社区的矫治作用,尊重问题少年的人格,热情关怀,跟踪帮教,鼓励他们重新做人,使其悔过自新,同时还要通过各种途径安排他们重新入学或就业,使他们回归社会。通过明确分工,确保了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形成了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

四是政府主导,全额拨款,共织“问题少年”“保障网”。

市、县(区)两级政府将有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送阳光学校教育矫治工作所需经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实行全额拨款,全面保障。南昌籍有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由公安机关送入阳光学校就读的学杂费、住宿费和军事训练费(每个学生每年2.4万元),由市级财政参照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每个学生每年6000元)给予经费补贴,青少年户籍地所在县(区)级财政按每个学生每年1.8万元承担,不足一个学年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承担;南昌籍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由各类普通学校送入阳光学校就读的,市级财政参照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每个学生每年6000元)给予经费补贴,市级财政承担的资金在预算安排的教育经费中列支。非南昌籍且常住地为南昌(有居住证)的有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在阳光学校就读的学杂费、住宿费和军事训练费,全部由市级财政保障。有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由公安部门送入阳光学校就读的学杂费、住宿费和军事训练费,由阳光学校按接收人数据据实申报,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市公安局统一审核汇总,同时报市教育局备案。由各类普通学校送入阳光学校就读生公用经费均由市教育局统一审核汇总,审核通过后由阳光学校按学生户籍所在地隶属关系分别报送市、县(区)两级财政部门核拨。

3.青少年应配戴眼镜矫正视力 篇三

青少年患近视的几率逐年曾高,除遗传因素外,还与不良的用眼习惯、用眼环境等有关,如近距离用眼时间过长、过度使用电子产品、阅读姿势不当、照明光线过强、过暗,以及较少的户外运动等。

得了近视眼后该怎么办,是家长朋友们十分关心的问题。是选择手术还是非手术治疗,两者那个更适合青少年患者呢?

对于青少年患者来说,配戴眼镜是矫正视力的有效方法。但是,有的人在近视后却一直不肯戴眼镜,认为戴眼镜后度数反而会增加。为此,专家表示,患有近视的青少年一定不要拒绝戴眼镜,最好到专业的医疗机构进行医学验光,配戴一副合适的眼镜。如果不戴眼镜,模糊的视网膜成像会加速近视的发展,错过最佳的治疗时间。

戴眼镜后度数会增加主要是由于近视在发展,和戴眼镜本身无关。一般来说,100度以下的轻微近视可以不必戴眼镜,但前提必须是眼睛看视物不疲劳。青少年眼睛调节力强,配眼镜前一定要散瞳验光,以便验配度数合适、镜片质量合格的眼镜。随着年龄的增长,还要根据眼睛屈光度数的变化及时更换合适的眼镜。

4.社会工作青少年社区矫正某案例 篇四

二、特点分析

1.突发性。由于青少年各项生理基能正在发育之中,身体增长的速度快,但是心里发育却相对滞后,自我控制力不强,因此在某种偶然的诱导和刺激下,容易遇事起意,突然实施犯罪,脑子一热,说做就做,不计后果。本案中蔡某及其同犯就是出于对金钱的渴望,在好奇和刺激的心理作用下实施了抢劫。事实上蔡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时根本没有意识到其和同伴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后果会如此严重。(2.团伙化。由于青少年年纪尚轻,心理承受能力也有限,势单力薄的心理使得他们容易结伙作案,通过结伙成群,互相壮胆,互相煽动,互相利用,互相依存,增强安全感。因此,多是三五成群、七八成伙的共同作案。本案中蔡某以及其他五名被告均是纠集成伙共同犯罪。(3.低龄化。近年来 ,犯罪的高发期年龄在18岁左右,其中14-16岁少年犯罪的比例日渐增大,并呈现越来越低龄化的趋势。本案中,共有6名被告,均未满18周岁,其中蔡某及其同案犯王某还未满16周岁。(4.反复性。青少年的思想具有极大的可塑性,且心理素质不稳定,容易收到外界的影响,因此如不注意隔离他们与不良习气接触,不注意对他们不良行为的及时纠正和和控制,他们也容易受到坏人坏事的熏染而重新犯罪,具有很强的反复性。本案中,蔡某的其中两名同案犯就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实施了抢劫。(三、原因分析(在对于本案蔡某的犯罪原因的分析中,除了自身因素以外,有三个环境因素是最为重要的:家庭因素、学校因素和社会因素。(1.家庭因素。家庭是青少年的第一课堂,父母是第一任教师,正确的家庭教育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是极其重要的。而蔡某恰恰缺乏了这样一个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主要表现在:

一是家庭的贫困。市场经济发展的同时,带来了激烈竞争和贫富差距。青少年自我控制能力不强,好奇和攀比的心理容易产生对物质生活的极端追求和滩涂享受。蔡某家庭贫困,父母双双下岗,母亲还是残疾人,家里每月的收入仅来自三百多元的低保金,所以蔡某对物质方面的需求无法得到充分满足,加之父母平时缺少对其在金钱和物质方面的正确引导,导致其最终在好奇和寻求刺激的心理作用下实施了抢劫,并将近一半的赃款与同案犯挥霍消费。二是父母文化不高。蔡某的父母文化程度不高,平时在对蔡某的教育上具有一定困难,对其的管教也较为松懈。蔡某曾有一次殴打其同案犯王某,但是其父母只是代替蔡某承担了王某的医药费,并未意识到该不良行为严重性,没有及时对其不良行为进行纠正,使得蔡某的不良行为进一步升级成为犯罪。甚至在社区矫正工作开展初始,工作人员与其父母联络时,其父母还认为是政府给其孩子判了刑,是政府影响孩子前途,而并未意识到蔡某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性。父母法律意识的浅薄直接削弱了家庭力量对蔡某的矫正。

三是父母的过分溺爱。父母对视独生子女往往视为掌上明珠,重视物质方面的满足,而忽视了思想品德的教养,娇生惯养,随着时间的推移,容易助长子女任性和放纵的性格。本案中蔡某的情况便是如此,由于是家中独子,蔡某深得父母宠爱。父母对其的管教极为松懈,蔡某幼时表现尚可,乐于助人,但初中阶段开始迷恋网吧,成绩下滑,不听劝告,逐步蜕变,在这其中,其父母对蔡某的变化并未引起关注和加强管教,甚至在社区矫正阶段初始时期,其父母还对蔡某的行踪进行隐瞒。父母的过度溺爱滋长了蔡某的任性和放纵的性格,对其不良行为的放任,也最终使得蔡某发展走上犯罪道路。

2.学校因素。我国现行的教育体制使得学校在教育上,注重学生文化知识的教育,而对学生思想品德的教育较为忽视,对法制宣传也较为忽视,学生对法律常识知之甚少,法制观念十分薄弱。蔡某所在的职业技术学校也存在重智育,轻德育的问题。工作人员曾询问过蔡某谁是现任班主任,蔡某竟回答已经连续换了几个班主任,现在已经不知道是谁了,班上的同学关系也很淡漠。本案中,与蔡某共同犯罪有四人都是蔡某的同校同学,其中一名同案犯王某案发时入校才刚刚两个月,对此,学校却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和及时的纠正,可见,学校在对学生的管理和引导学生遵纪守法上是存在一定漏洞的。(3.社会因素。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综合国力的增强,媒体和文化发展也进入了高速发展的时代。而与此同时,文化市场管理的不规范,法制教育的相对滞后,各种不良社会风气的蔓延,使得一些不良的文化逐渐侵蚀了是非辨别能力较弱的青少年。网吧、游戏厅、卡拉OK等娱乐场所的管理不严,暴力、色情和恐怖的音像制品和书籍的打击不力,青少年活动场所的严重不足,使得青少年本应纯净的蓝天受到污染。社会上的消极因素成为了青少年犯罪的催化剂。本案中蔡某的性格转折点也是从沉迷网吧开始的,也是因为在网吧结识了一些风气不良的青年,才最终被引入歧途。(四、矫正措施(1.配备精干的矫正小组。青少年的社区矫正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依托社区,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调动社会力量,吸纳社区志愿者、专家学者、政法干部、教师、高校学生、法律界人士等人才和矫正对象家长、老师和亲朋好友等进入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共同参与到工作中来,形成一支活跃的生力军。因此,中华司法所特地邀请了长年从事青少年审判工作,对预防青少年犯罪富有经验的薛法官和当初为蔡某进行法律援助的许律师加入了矫正小组。同时,也把蔡某的父亲列入了矫正小组,并与其签订了社区矫正监护协议,强调家庭在矫正工作中的作用和责任。(2.强调思想和心理矫正。青少年情绪易波动 ,思想也较为幼稚的特点,通过心理疏导和思想沟通,引导其树立正确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等教育活动 ,加强思想矫正是十分重要的。青少年普遍具有可塑性,因此只要能够抓住其心理特点,耐心疏导和深入沟通,从心理逐渐矫正,就能帮助其彻底告别过去的不良思想和不良行为。因此,在平时的矫正过程中,矫正工作人员特别注意与蔡某的沟通,通过每周一次的电话汇报和每月的公益劳动和教育学习的机会,争取和其深入交谈,了解其心理历程和心理变化,并适时对症下药,予以耐心帮助。薛法官和许律师平时工作较为繁重,因此主要是通过电话与蔡某进行沟通,并及时与司法所交流,根据蔡某的心理变化适时调整矫正工作的重点。在安排公益劳动时,司法所也较为注重安排蔡某以志愿者的身份参加街道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加强其社会责任感。蔡某18岁生日之时正值清明节来临之际,司法所便在英雄纪念碑前并为其举办成人宣誓仪式,通过庄严、肃穆的宣誓活动,进一步加深其的爱国主义情感,进一步加强其的宪法意识和责任意识,收到良好效果。(3.严格对待日常管理。根据青少年服刑意识淡薄、认知偏差及服刑表现不稳定的特点,司法所在日常管理上不但并未因为蔡某年龄小而给予任何的放松和特殊对待,而是更加强化了对其的严格要求。由于其家教不严,学校管理也比较松懈,长期以来形成了其自由散漫、自控力差的缺点,加上之前公安机关在矫正工作方面管理较为松散,其对社区矫正认识不到位,并未意识到矫正的真正意义,组织纪律性较弱。所以,司法所通过日常管理的严格要求,严格地执行社区矫正的各项管理制度,按时报到、按时思想汇报、按时参加公益劳动,注重通过严格的管理制度来增强其的组织纪律性,并通过辅导其学习社区矫正的相关制度和规定,加强其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从而自觉遵守矫正纪律,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5.河南问题少年矫正学校 篇五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缓刑;矫正;监督

一、青少年缓刑后矫正与监督的概念

研究表明,青少年的犯罪率远高于成年人,有犯罪前科的重新犯罪率远高于无犯罪前科的犯罪率,有犯罪前科的青少年其重新犯罪率又远高于有犯罪前科的成年人。而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他们是否健康成长关系重大,因此,我们必须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时,采取措施加强对犯罪未成年人的矫正与监督,使他们顺利回归社会。

目前我国在司法适用上尝试借鉴外别国的少年矫正经验,对少年被告人加大适用缓刑力度,是教育方针、挽救方针在刑法适用上的具体体现,有利于少年犯的挽救和成长。由于是否能够取得积极的社会效果是少年犯是否适用缓刑的客观标准,因此也成为能否大胆适用缓行的关键。所以,加强青少年犯罪缓刑的矫正与监督将有助于法官更加倾向适用缓刑,使得更多的青少年得到再造的机会。

虽然近年来,我国司法界不仅有了对少年犯罪多适用缓刑的指导思想,而且在对少年犯正确地适用缓刑上也积累了具体经验。此外,一些法院在对少年犯适用缓刑时,不仅仅在对缓刑条件的掌握上适当扩展,还尽可能创造条件,对更多的少年犯适用缓刑。但是,为了确保充分地发挥缓刑的积极作用,还应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的考察教育,以更有效地预防他们的重新犯罪。笔者在此讨论缓行的矫正与监督,以倡导尽可能在少年犯中多适用缓刑,挽救更多的青少年。

二、青少年缓刑矫正与监督的社会背景

(一)青少年缓刑中矫正与监督环节相对薄弱

青少年因心智还尚未成熟,对自己行为所可能导致的后果还没有正确的预见性,因此少年犯罪有其自身的特点:如盲目性大、偶发性强、纠和性强、反复性强、感染力强、悔改性强,犯罪类型主要为小额财产类犯罪或伤害型犯罪,多数少年犯受不良的家庭因素影响,失学学生及外地流动人口占很大一部分比例等。正是因为少年犯罪具有上述特点,说明少年犯的主观恶意不大,社会危害程度低,且可塑性强,改造后回报社会的机率高。因此,对于具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少年,则应该给予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即便给予一定的刑事处罚,也应尽量让其不脱离社会,在一个正常人所生活的健康的环境中进行改造,让少年犯感到自己并没有被社会所抛弃,从而增强重新做人的决心,降低再犯率。但是目前由于缓刑的矫正效果以及监督质量相对薄弱,为防止少年犯有再次危害社会的行为发生,尤其是对于一些外来的流动人口和缺少监护人的少年,好多法官倾向于将少年犯判处短期监禁刑。

(二)青少年缓刑的矫正与监督模式相对单一

构成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也有少量条文涉及到少年司法制度。但我国目前并没有形成独立、协调、统一的处理少年犯罪及不良行为的教育矫治机制。现阶段的主要矫治措施大部分是将具有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的少年集中在相对固定且封闭的场所进行管理,实践证明,这种管理模式将少年与社会相隔离,将来很难让其再次融入社会和家庭的日常生活,且由于矫治场所的硬件条件有限,多数是以限制自由和强制劳动为主,而对于让其掌握一定的生活技能、文化知识以及心理教育则做得远远不够,少年犯之间交叉感染的现象也是屡见不鲜。

(三)青少年缓刑矫正与监督缺少有效约束

当前各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模式有:1.法庭模式,2.福利医疗模式,3.社区模式,而我国目前正在探索的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模式则可以称为“社会司法”模式。其特点是社区广泛参与帮助教育违法犯罪少年工作,将国家司法机关的干预减到最小限度。这种模式要求无论在法律制度上还是在软硬件的建设上都要有相关的配套措施,而我国对少年犯罪的刑事法律规范还规定得极其不够,根据对少年犯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特殊预防为主一般预防为辅为主,以及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原则等等,需要对少年刑事法律制度进一步加以完善。我国刑法规定,缓刑由公安机关考察,由犯罪人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在缓刑适用范围扩大的情况下,由于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刑事侦查工作和治安管理等工作,内部并没有专门的部门和人员执行缓刑的考察工作,往往是对判处缓刑的犯罪人放任不管,使其流于形式。尤其对于少年缓刑犯来说,若是不及时对其加以正确的教育和引导,他自身可能并没有认识到违法犯罪的严重性,认为缓刑和没判刑没有区别,从而产生

再次犯罪的心理。

三、国外青少年缓刑矫正与监督情况及启示

目前,国际上有关少年司法的文件主要有三个,一是1985年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又称北京规则),二是1991年通过的《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又称利雅得准则),三是《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又称东京规则)。这三个文件已成为少年司

法制度的一个重要法理渊源。其中《北京规则》首次确认了“双向保护”原则,即保护社会利益与保护犯罪少年利益相统一,使这条原则成为贯穿少年司法制度体系的基本原则。另外,刑法谦抑性原则也对少年司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要求对待少年犯不是追求刑罚,而是为了保护矫治,从而应尽量选择替代刑措施。德国法学家李斯特曾说过:“最好的刑事政策是最好的社会政策。”少年司法同样要坚持社会化原则,因为对少年犯的矫治与监督是整个社会的责任,必须建立起以家庭教育为源头,学校教育为核心,社会教育为保障的综合矫治监督机制。

美国伊利诺伊州设有青少年临时拘留中心和学校,该中心雇用了青少年管理员、专业医务人员、社会工作者、牧师和特殊教育教师,设有特殊教育、娱乐、宗教活动、辅导、医疗和牙科服务,并提供均衡的饮食、衣着和安全的住处。这是一种寄宿的办法。第二种办法是非寄宿设施,即违法青少年仍然住在自己的家中,但要按时到指定的地方去工作和学习。这种非寄宿设施使违法犯罪的少年学会生存技能,为他们将来的就业创造条件。另外,伊利诺伊州还成立了伊利诺伊州儿童和家庭服务所,即对受监禁的少年以各种形式将他们的矫治场所置于社会之中。例如有社会上自愿者自发的、由自愿者照顾违法少年的举动,让违法少年寄养在他们家中,他们向违法少年提供关怀和指导,为他们重新回到社会创造一切条件。奥地利和德国对少年犯罪案件实行调解,其宗旨是使青少年远离法庭。英国则实行保护管束制度,即将少年犯释放在自由社会上,规定若干遵守事项,并有保护管束人员予以必要的指导与援助。所有的这些办法,都是为了感化少年,由社会各方力量对少年犯进行教育和监督。

上述做法已经被实践证明可以让少年犯在远离法庭、监狱、劳教所的环境里得到充分的改造,使其在重新走入社会时,不但不会为社会造成负担,相反还会通过自己的劳动为社会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当然受我国生产力水平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对上述做法不可能照搬照抄,我们必须探索有中国特色的少年缓刑犯的矫治监督制度。任何在不影响公共利益和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能够有效发挥矫治少年缓刑犯的做法都是可取的。对少年缓刑犯的矫治监督不应是形式的、表象的,而是要对其从行为上、人格上、心理上等多方面加以完善,不能满足于不再违法犯罪,而是要以一种积极向上的态度重新开始新的生活。这需要社会学、犯罪学、教育学、心理学等多领域的专家通力合作,需要一大批有爱心、有耐心的志愿者加入到矫治者的队伍中来,使全社会都对少年犯予以特殊的关注,从而让社会对少年犯的犯罪根源加深认识,对他们多一分谅解,少一分歧视,在社会中平等地享受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四、青少年缓刑矫正与监督的几点思考

(一)建立专门的缓刑监督机构负责缓刑少年犯的考察工作

笔者认为许多外国立法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例如新加坡《缓刑法》规定设立了缓刑委员会,它起着缓刑监督机关的作用。根据我国的特点可以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设立或专门设立这一专门机构,负责监督考察少年缓刑犯的改造情况,公安、基层组织、家庭予以配合。当法官认为某一少年犯可以考虑判处缓刑时,缓刑监督机构指派缓刑官对该少年犯的帮教条件进行考察,并将情况报告法官,法官综合情况决定是否判处缓刑。法院对少年犯判处缓刑后应把少年缓刑犯的犯罪情况、悔罪表现等有关资料移交监督机构,由该机构建立追踪档案,指派缓刑官负责监督考察,由缓刑官主持帮教小组开展工作。少年缓刑犯应接受机构监督及遵守制度规定,如缓刑官在法定期限内认为该犯改造情况好,向公安机关调查证实其在缓刑期间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符合法定减轻条件的,由缓刑官提交减刑报告给缓刑监督机构。该机构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再予提交中级法院依法审查裁定是否予以减刑,并相应缩减考验期。各地都应依法建立缓刑监督机构,形成网络。法院判决前与当地监督机构联系,落实措施后予以判处缓刑,交由当地监督机构负责考察。这样就可以避免出现一些按其犯罪情节和悔罪态度或以考虑判处缓刑的少年犯,只因是流动人口,不宜落实考察监督措施而不判缓刑的情况,也有利于达到对少年犯多判缓刑的目的。

(二)区分犯罪性质,有针对性的进行帮助教育

针对上学有学校或者由父母的监管能力的通过其学校及父母的监管,矫正的力度能够得到一定的保障。而一些社会闲散及家住外地的少年犯,由于没有学校、父母等监管,一些当地派出所也不予合作和通报情况,很难起到真正的矫正、监督作用。考虑国外先进经验,国内应多建立一些训练班、教养所、职业学校等性质的机构。少年犯多系偶犯、初犯,没有什么前科劣迹,采取上述办法既可以保障法院及社会的矫治力度,更可以使他们得到职业能力训练,掌握适应生存和社会发展的过硬本领,成为社会有用之才。

(三)加强缓刑立法,建立健全少年缓刑处置的程序和法规

一是借鉴国外先进成熟的立法经验,建立专门的《罪犯缓刑法》,从法律方面规范缓刑制度,确定缓刑条件、权利和义务、管理机构,特别是注重从更好地矫正监督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出发,关心他们的改造和成长,增强他们的生存能力。

二是制定具体法规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法第44条规定,免于起诉、免除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例如,一些学校以各种堂而皇之的理由将宣告缓刑的学生拒之门外,即使法院多次上门,反复工作,学校仍不肯接受。因此,建议教育管理部门正式下文,对判处缓刑的少年犯不得开除,受歧视,应让其继续回校就学。

三是为加强对缓刑措施的约束力,保证缓刑制度的有效执行,可实行少年犯缓刑保证金制度。即由少年犯家属向法院交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缓刑期满,少年犯未再犯罪的,保证金如数退还,有违法的,视情节扣除部分至全部,根据缓刑期的长短及罪犯家长的支付决定保证金。

(四)大力加强社区矫正力度

民法通则规定,对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且在没有法定监护人时,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也就是说,法律赋予社区组织以保护和监管未成年人的权利和义务。虽然目前居委会和村委会存在没有固定的经费来源、人员总体素质较低、权利义务未有法律法规加以明确规定等一系列问题,但综合来看,将少年犯放在社区里改造的效果要远远好于在监禁场所里。因为少年缓刑犯一般通过法庭的审查,认定其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在完成义务教育的同时,少年犯可以在社区组织的帮助下,学习一定的劳动技能,与社会发展同步。而社区里多数是由工作在各行各业的人组成的,因此通过身边人的言传身教,由众多群众的眼睛对其进行监督,可以形成一种表面看起来宽松而实际却很严格的监管氛围。另外,由社区组织定期向司法机关汇报少年犯的改造情况,并及时备案,也有利于社会治安综合工作的顺利开展。将少年犯的矫治工作由单纯的司法矫治向开放型矫治模式发展,引进社会各界人才发挥矫治功能,方能最终达到现审判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6.河南问题少年矫正学校 篇六

教师对听障儿童免费康复训练方案拟定

听障儿童的康复和早教,你准备好了吗?

幼儿的童年只有一次,留给父母的机会也只有一次,这个机会是教育,是抚养,更是为人父母的自我改造。

很多育儿专家一致认为3岁开始产生较强烈的自主意识,也是学习的黄金时期。孩子的人格,品质等内在潜质都必须从幼时开始培养,孩子未来获得什么样的价值理念以及思想情操取决于父母,孩子身上被寄托了无限美好的希望,那么作为孩子学习的镜子,父母希望孩子看到的是那一面呢?孩子是父母生命的延续,更是父母品性的试金石!也就是说,父母在教育孩子的同时也是在自我修炼,自我学习。

父母早教的方向

幼儿教育的质量,集中体现在几个核心领域:动作、语言、认知、社会性、个性、行为习惯,这些核心领域的发展在不同关键阶段都有不同的规律和特点,在不同阶段都能正确的引导孩子,让孩子获得最大限度的收获,那么很有可能就会收获一个品德,健康,智慧三位一体的发展的聪明宝宝。

早教的陷阱

1、父母、爷爷奶奶的教育观念不同,手段不同,隔辈亲的力量很可能会干扰教育的质量,因此要有原则的坚持正确的教育观念,不能爱屋及乌,感情多变,给孩子养成有恃无恐的习惯。

2、语言的力量,任何时候都不要用侮辱性的词语或鄙视性的语言,三岁的孩子,已经心智初开,有了情感认知。

3、奖励和处罚用度得当,奖励是鼓励学习的有效手段,但过分使用就会让孩子失去正确的价值观,相反 处罚也不可使用过度,以免给孩子的对错判断形成误判。

7.河南问题少年矫正学校 篇七

南海队 杜莉妮

概要:社区矫正是一种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力式,当前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日益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而我区民政线、政法线也在探索社区矫正的模式及方法,但尚没有形成适用的方法体系。笔者在社区矫正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就社会工作方法介入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的意义、程序、原则等做积极的思考、探讨。

据笔者查阅相关数据证实,当前常用的社区矫正方法为社会服务,即组织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社区矫正工作属于社区工作的部分,在对青少年犯罪进行社区矫正中,除了可以运用社区工作方法外,还可以将其他两种常用的工作方法——个案社会工作和团体社会工作介入进来。

一、个案社会工作方法

个案社会工作是社会工作方法的一种,是由专业社会工作者通过直接的、面对面的沟通方式,运用有关人和社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对个人或家庭提供心理调整和环境等方而的支持及服务,从而协助个人和家庭允分认识自身拥有的资源和潜能,完善人格和自我,增进其适应社会和解决困难的 1

能力。

(一)个案工作方法介入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的意义。从青少年的生理心理特点来看,青少年大多正处于身体发育期,情绪、情感的社会化还很不完善,行为易受情绪的影响和左右,难以有效地控制自己的心理冲动。认知上的是非不清、情绪上的起伏不定、意志上的脆弱、行为上的模仿叛逆致使他们容易走上违法犯罪之路。从青少年成长的家庭环境看,导致青少年走向犯罪道路的家庭因素主要表现在家庭功能不全、家庭教养方式不当以及受父母不良行为的影响。

在社区矫正中,通过个案社会工作的理念、方法和原则,在帮助青少年分析导致其犯罪行为的基础上,可以协助那些社会功能失调的家庭,使其更好地发挥家庭的积极作用;帮助青少年更好地认识自我和周围的环境,提高青少年与环境协调相处的能力;消除青少年思想、观念、心理、情绪、行为中存在偏差的部分,建立正确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模式。以促成青少年达到人格的统一及良好的社会适应性,完成矫正任务,顺利回归社会。

(二)社区矫正青少年犯罪的个案工作程序。自矫正对象投入社区矫正之初,可由社区矫正机构组织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通过多种途径了解矫正对象的情况。既可以通过和犯罪青少年面对面的会谈,了解其个人成长史、家庭情况、犯罪问题的发展过程以及其本人对自己犯罪问题的看法;也可以通过对犯罪青少年重要关系人的访视,对其犯罪问题有更全面的补允、修正。在充分收集其相关资料的基础上,经过对其犯罪问题的性质与程度做出确认,从而制定出有效的矫正方案,然后交由专门的矫正工作小组负责矫正。

在这里,社区矫正中的犯罪青少年为案主,工作主体是社区矫正工作者。通过面对面、一对一的方式,负责矫正对象的管理、教育、就业、生活指导及情况考察,直至期满结束,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

(二)社区矫正青少年犯罪的个案工作原则。

1、个别化原则:把每个犯罪青少年都看成是个独特的人,对每个青少年案主的自身特质、生活环境以及所面临的问题进行具体深入的分析,并采用灵活的方式进行矫正。

2、尊重关怀原则:无论案主是怎样的个人,有怎样的犯罪思想和行为,都应当给子足够的尊重,同时真诚地关怀案主,使矫正关系不仅仅是种“公事公办”,而是种充满人情味的专业关系。

3、案主自决的原则:是由社会工作‘助人自助”的本质决定的,要求社会工作者在矫正工作中,不要完全对青少年的问题实行‘包办代办”,而是要尊重青少年的自我决定权利。

4、保密性原则:指对犯罪青少年案主的个人资料注意做好保密工作,哪怕青少年案主自己没有意识到这点,作为名社区矫正工作者也应该认识到这项任务。

二、团体社会工作方法

当面临较多的相同或相似犯罪青少年时,可采用团体社会工作方法。团体社会工作是指经由团体工作员的协助及团体动力过程,使参与团体的个人获得行为的改变、社会功能的恢复与发展,并达成团体目标及社区发展,进而促进社会进步与繁荣。

(一)团体工作方法介入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的意义。青少年正处于生理、心理两方面逐渐由成熟转为成熟的过渡时期,叫塑性强,喜欢模仿,易受感化,与父母、师长的关系逐渐疏离,乐于接触同龄群体,喜欢在与同辈群体交往的过程中获得认同,寻求归属感。所以,团体工作方法特别适用于青少年社区矫治。

青少年很多问题的产生是因为对自身、对他人、对社会缺乏正确的认识,缺乏和环境协调相处的能力,情绪易怒,冲动而不计后果。在团体工作中,成员是团体工作的主角,每个成员将自己的观点、言行、情绪、感悟、对人的态度带入团体,通过营造出个轻松、安全、温暖的团体气氛,在相互教育、相互感染中,能有效地帮助青少年修正和澄清各种错误认识,调节不良情绪情感,形成正确的道德感、理智感,改变不良行为,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二)社区矫正青少年犯罪的团体工作程序。团体矫正具有为成员提供归属感,交流经验,促使团体成员共同进步的专业功能,但团体本身不会自然地使成员拥有归属感,也不会自发地为成员提供分享交流的机会。因此,需要团体工作者按照一定程序引导团体从开始形成到彼此适应并走向成熟。团体工作的程序大致包括前期、中期和后期。

团体矫正工作的前期任务主要是对成员进行研究和诊断,设定对案主的治疗目标。而治疗的基本前提则是建立一种接纳、尊重的工作关系,引导犯罪青少年合理宣泄情绪,树立起一种通过矫正必定能改变自我、重新做人的信念。团体中期的任务则是进行干预和治疗,团体工作者首先应帮助犯罪青少年获得有利于纠正行为偏差的必备知识和正确认识,然后才能不断完善自我。团体后期的任务是引导团体成员将团体内学习的成果运用到团体以外去,为成员离团后的生活做些必要的指导和安排。

(二)社区矫正青少年犯罪的团体工作原则。

1、平等原则:团体工作员应对每位成员平等看待,让每位成员都能感受到团体的温暖安全的气氛,自由表达自己的感受和想法,有平等参与团体活动的权利。

2、个别化原则:尽管都是犯罪青少年,但每位成员都是独特的人,所以在注重整体互动注重共性的同时,也要照顾

到每个成员的个性并因材施教。

3、鼓励成员主动参与的原则:团体的目标、规范、活动安排应通过工作人员和组员的共同协商来确定的,以激发青少年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4、安全原则:犯罪青少年聚集起,可能会产生些冲突,矫正工作者应确保每位组员的生命安全,一旦发现组员间的危险关系,应立即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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