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医疗的新政策

2024-10-03

国家对医疗的新政策(共7篇)

1.国家对医疗的新政策 篇一

国家政策利好医疗器械业 3400亿市场引投资热潮

根据中国食药监会网站的信息显示,2012年全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会议近日在四川成都召开。会议要求加强法规建设、审批机制改革等。此外,业内人士称,今年关于医疗器械相关的“十二五”规划将密集出台。

去年11月,科技部发布《医学科技发展“十二五”规划》,提出以重大新药、医疗器械、现代中药为核心,发展生物医药战略性新兴产业。记者近日获悉,科技部的重点专项《医疗器械产业科技发展专项规划2011-2015》已完成并进入征求意见阶段,出台的脚步渐行渐近。此外,在新版GMP颁布之后,医药包装行业“十二五”规划也正在酝酿中,其主要的任务是通过联合、兼并、重组等手段提高行业集中度。

在全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边振甲表示,接下来将加强医疗器械行业的监管。他指出,当前医疗器械监管工作面临亟待解决的问题不少。比如,医疗器械监管法规体系、监管基础设施建设、监管队伍建设都需要进一步加强,审评审批机制改革需进一步深化等。

边振甲要求,2012年将在三方面推动医疗器械监管工作再上新台阶:一是要加大监管力度,坚决严肃处理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公众用械安全;二是要深化监管机制改革,进一步创新监管模式,全面提高医疗器械监管效能;三是要狠抓工作落实,集中精力,抓住重点,以点带面,确保各项工作目标有效落实。

据最近尚普咨询发布的《2011年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分析及发展前景预测报告》显示,2010年我国医疗器械市场增长率为23%,市场规模达1200亿元。预计到2015年,中国整个医疗仪器与设备市场预计将近3400亿元。目前全球医疗器械占医药市场总规模的42%,而我国仅占医药市场总规模的14%,可谓潜力巨大。

2.国家对医疗的新政策 篇二

一、新阶段对产业政策的新要求

(一) 改革进入现代法治市场经济阶段要求产业政策建立在市场和法治的基础上

在我国改革已进入现代法治市场经济的新阶段, 产业政策必须建立在市场和法治的基础上:

1、产业政策作用的范围要严格界定在“市场失灵”或市场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领域。

凡是市场能有效发挥作用的领域, 产业政策不要介入, 以免影响市场正常发挥作用。避免政府以调整产业结构、培育主导产业和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为名, 来损害产业发展的市场机制。

2、即使在“市场失灵”领域, 产业政策也要充分利用价格和竞争等市场机制。

多利用价格、利率、汇率等间接调控工具, 尽量少采取随意性强的直接行政干预手段 (如项目审批等) 。尽量避免出现借产业政策之名, 行政府干预甚至“寻租”之实的现象。

3、产业政策作用的强度要适度, 要有调整的灵活性。当某产业的市场发生变化后, 产业政策要随时能做出灵活的反映和调整。

否则就很可能出现“此一时”正确的产业政策到“彼一时”就大错特错的尴尬局面。

4、产业政策的制定、实施和修改要依法进行, 提高产业政策的法制化程度。

适应我国改革已进入现代法治市场经济阶段的要求, 严格依法行政, 充分发挥法制部门和行业协会在产业政策制定、实施和修改过程中的积极作用。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实施和修改产业政策的过程中, 也要受法治的约束。

5、产业政策要对所有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一视同仁。

改变过分依赖国有企业实施产业政策的状况, 改变在产业政策中歧视非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的状况。产业组织政策不能对发育时间不长的中小企业采取歧视政策, 产业集中度的提高要通过市场竞争来实现, 而不是靠行政干预来实现。

(二) 开放进入全方位对外开放阶段要求产业政策适应全球化趋势, 遵守国际规则

我国在全球化快速推进的大背景下加入了世贸组织, 加入世贸组织意味着我国已进入全方位对外开放阶段, 统筹对外开放和国内发展已成为这一阶段的必然要求。在全球化背景下统筹对外开放和国内发展, 这对产业政策提出了如下新的要求:

1、产业政策要适应全球化趋势, 遵守国际通行规则 (如世贸组织规则) 。

在加入世贸组织尤其是闭关锁国以前, 我国在制定产业政策时可以不考虑国际规则的约束, 而只考虑本国的计划和战略安排。加入世贸组织以后, 在遵守国际经贸规则方面我国政府对国际社会做出了庄严的承诺, 因此现在和今后在制定产业政策时必须接受国际经济规则的约束。国民待遇、规则统一、信息透明等是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 这就使以特权、优惠政策、歧视等为表现形式的产业政策难以为继。在鼓励或支持、限制某种产业时要采取不违背国际经贸规则的产业政策形式。

2、产业政策要有国际视野, 要符合全球专业化分工原则。

在经济全球化时代, 国内的产业发展受国际产业格局的深刻影响。国内的产业发展只有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市场细分, 加入全球专业化分工和合作体系, 在发挥自身比较优势的基础上寻求竞争优势, 培养核心竞争力, 才能在激烈竞争的国际市场上生存和发展。因此, 在全球化时代制定产业政策不能再局限于国内范围, 而要有国际视野, 要符合全球专业化分工原则。不管是鼓励还是限制某种产业的发展都要考虑整个国际产业发展的分工格局。

(三) 工业化进入新型工业化阶段和重化工业阶段要求产业政策考虑信息化和重工业重新大发展的新情况

目前, 我国的工业化面临两个方面的新形势:一方面, 在人类已开始进入信息经济时代的新形势下, 我国在推进一般意义上的工业化时, 还必须跟上信息化的潮流, 即必须将工业化与信息化结合起来, 推进“新型工业化”;另一方面, 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轻工业已基本恢复并得到长足发展的基础上, 在消费结构已开始明显升级的前提下, 重工业开始的新的大发展, 工业化开始进入中后期阶段——重化工业阶段。

不管是新型工业化阶段, 还是重化工业阶段, 都对产业政策提出了新的要求:

1、产业政策要充分考虑新型工业化阶段信息化的特殊要求。

为了跟上信息化时代潮流, 在制定产业政策时对信息产业和与信息产业相关的产业给予适当的扶持是必要的。信息化是一种重要的手段, 产业政策的制定、实施和调整都可以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

2、产业政策要适应重化工业阶段重工业大发展的要求。

在重化工业阶段, 产业政策要适应重工业大发展的趋势和要求, 既不要人为拔高某些重化工业的发展, 也不要限制某些重工业的发展, 更不要不适时宜地强调轻工业和服务业的超常发展。防止出现如下情况:为了优化轻重工业结构, 为了提高服务业或第三产业比重, 通过产业政策强行推进轻工业、服务业或第三产业的大发展。

(四) 城市化进入加速发展阶段要求产业政策适应城市化加速发展的新形势

改革开放前, 在以户籍制度为代表的城乡分割制度的约束下, 我国的城市化被严重抑制。改革开放后, 城市化得到了快速的发展, 但由于城乡分割体制尚未消除, 城市化严重滞后于工业化的局面依然存在。最近几年来,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 随着工业化的进一步推进, 我国的城市化开始进入加速阶段。根据国际经验, 未来20-30年, 我国城市化进程都将处于加速阶段。

城市化对工业化和产业发展有着巨大的影响, 城市化进入加速阶段对产业政策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1、产业政策要有利于农村非农产业向城市的转移。

城市化主要表现为农村人口和生产要素向城市的转移, 在这个转移过程中, 部分农村非农产业也向城市转移。在工业化和现代化过程中, 虽然农村也会大量产生非农产业, 但由于非农产业对规模经济和集聚效益要求较高, 因而城市更适宜于非农产业成长。产业政策应适应城市化加速发展的趋势, 对农村非农产业向城市转移予以支持, 至少不应妨碍这种转移。目前, 我国城乡企业处于两种产业政策体系中, 这必须尽快改变。

2、产业政策要有利于城乡产业的衔接。

在城市化加速推进过程中, 农村农业和非农产业都存在与城市各种产业的衔接和协调问题。农业是城乡非农产业发展的基础和前提, 农村非农产业可以直接反哺农业, 城乡非农产业的发展还可以大量吸收农业富余劳动力, 提高农民的经营规模, 也可以提供先进农业设备和技术, 促进农业的现代化。产业政策要有利于城乡各类产业的配套和衔接, 而不能强调一点不及其余, 以为城市化加速推进创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

二、新发展观对产业政策的新要求

新发展观也对产业政策提出了新要求, 原有的产业政策显然已不能适应新发展观的需要。新发展观的新要求主要体现在:

(一) 统筹城乡发展要求产业政策从城市偏向转为城乡公平统一

统筹城乡发展既是建设现代法治市场经济的要求 (现代法治要求城乡之间公平竞争) , 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 (小康是同时包括城乡的小康) , 又是全方位对内对外开放的要求 (世贸组织规则要求国民待遇, 对内开放要求城市对农民开放) , 还是城市化加速推进的要求 (城市化就是人口和生产要素在城乡间自由流动的过程) 。

统筹城乡发展的新发展观对产业政策有如下新的要求:

1、产业政策要城乡统一, 要有利于城乡企业和劳动力公平竞争。

在计划经济时期, 我国的产业政策主要表现为优先发展重工业, “以钢为纲”, “以粮为纲”。重工业主要布局在现有城市, 即使布局在农村 (如“三线”企业) 也没有与当地农村融合在一起, 而是“两张皮”。“以钢为纲”和“以粮为纲”是在城乡分割体制下进行的, 二者的政策标准并不统一。在这种城乡不统一的产业政策下, 城乡企业和劳动力不能公平竞争。改革开放以来, 农村的农业和乡镇工业的产业政策与城市工商业的产业政策也是不统一的, 城乡企业和劳动力的竞争也是不公平的。在新的历史阶段, 统筹城乡发展的关键是统一城乡各种制度, 产业政策也必须实现城乡统一。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城乡企业和劳动力的公平竞争。

2、产业政策要有利于企业和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

产业政策会对企业和劳动力的选择行为、生产要素的流动产生直接的影响。如果城乡之间的产业政策不统一、不公平, 就会影响企业和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的自由流动。改革开放前, 我国的产业政策限制企业和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的自由流动。改革开放以来, 这种限制已明显减少, 但由于以户籍制度、城乡差别福利保障制度和土地制度为代表的城乡分割制度依然存在, 城乡企业和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远未实现。企业和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不能自由流动是导致城乡差距扩大、二元结构明显、“三农”问题严重等的重要原因。在新的历史阶段, 要想实现城乡统筹发展, 产业政策不能再阻碍企业和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的自由流动, 而要有利于自由流动。

3、产业政策要有利于产业在城乡之间合理布局。

产业布局明显受产业政策的影响。在公平竞争的市场制度下, 产业布局主要受投资利润率的牵引, 各种产业会在城乡之间合理布局, 不会出现城乡间长期的产业布局失衡。在过去的计划经济制度下, 我国的城乡产业布局是由计划部门决定的, 由于计划部门掌握信息有限, 而且不承担布局失误责任, 由此导致产业布局在城乡之间的严重失衡, 主要表现在:农村几乎成为纯农业基地, 工商业基本集中在现有城市, 违背了部分非农产业从农村产生、分化再逐步向城市集中的一般规律。改革开放以来, 这种状况虽已有很大改善, 但农村企业自由向城市迁移、农村劳动力自由到城市创业、城市企业自由向农村扩散的制度和政策环境还未形成, 由此导致目前城乡之间的产业布局仍然不合理。在新的历史阶段, 要想统筹城乡发展, 就必须消除产业政策的城市偏向意识, 使产业能在城乡之间合理布局。

(二) 统筹区域发展要求产业政策有利于产业在不同区域间合理布局

现代法治市场经济要求不同区域之间公平竞争,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求全国各区域共同富裕。不同区域公平竞争和共同富裕即统筹区域发展。统筹区域发展要求产业政策做到如下几点:

1、产业区域布局政策要符合建立全国统一市场的要求。

产业在不同区域之间合理布局的核心标准是公平竞争, 因为只有公平竞争才能兼顾效率和公平。而建立全国统一市场是公平竞争的前提。因此产业区域合理布局与建立全国统一市场是基本一致的。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通过计划手段强行将一些重要产业布局在个别区域, 事实证明既没有达到较好的效率, 也没有实现公平。改革开放以来, 我们通过实行特区政策和优惠政策, 将一些产业引导到沿海发达地区, 事实证明这一方面起到了在短期内重点培育优势产业的作用, 另一方面也导致了东南沿海与中西部产业发展的严重不平衡, 不符合公平竞争原则。在新的历史阶段, 统筹区域发展要求在全国各区域实行公平统一的产业政策, 放弃不合理的产业布局区域倾斜政策, 取消不符合世贸组织要求的区域特权, 打破地方保护和地方垄断等。

2、产业向部分区域聚集要建立在市场公平竞争的基础上。

产业在不同区域间的合理布局不等于平均布局, 要承认各区域因历史和自然地理原因产生的差距, 因此部分产业向基础较好和地理环境相对优越的区域聚集是符合产业发展规律和市场经济要求的。但产业聚集不能建立在区域特权和优惠政策上, 或者说不能建立在不平等的制度上。产业聚集或产业集群的形成是在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中各企业自由选择和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结果, 而不是行政干预和享有特权的结果。

3、非竞争性产业可考虑向落后地区倾斜。

由于落后地区基础和先天条件较差, 如果只考虑市场的公平竞争, 这些地区很可能永远落后, 甚至与发达地区的差距越来越大。因此, 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同时, 要通过适当的宏观调控 (主要是财政手段) 甚至行政干预, 将一些具有公共性的非竞争性产业 (如国防军事工业、部分基础设施建设等) 适当向落后地区倾斜, 以尽可能实现各区域共同富裕的目标。

(三) 统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产业政策“以人为本”

产业政策尽管直接针对的是产业, 但产业发展最终是为人服务的, 是以满足人的各种需要为基本归属的, 因此产业政策不能见物不见人, 更不能为物不为人, 而要符合“以人为本”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观要求产业政策做到:

1、产业政策要有利于更多的人参与产业发展和分享产业发展的成果。

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发展有利于更多的人参与产业发展和分享产业发展的成果, 因此制定有利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的产业政策, 符合“以人为本”发展观的要求。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企业吸纳较低素质劳动力的能力较强, 因此制定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产业政策, 也符合“以人为本”发展观的要求。创业门槛低有利于更多的人参与产业发展和分享产业发展成果, 因此制定有利于降低创业门槛和企业申办门槛的产业政策, 也符合“以人为本”发展观的要求。

2、产业政策要有利于经济与社会的统筹或协调发展。

经济的发展无疑有利于提高人民的收入水平, 满足人的多种需求尤其是基本需求, 但仅有经济的发展, 而没有科学、教育、文化、医疗、卫生、体育保健等社会事业的发展, 人民的许多较高层次的需求就无法得到满足。社会事业的发展基本是直接为人服务的, 符合“以人为本”的发展观要求。而社会事业涉及到许多具体的产业, 如科技产业、教育产业、文化产业、医疗产业、体育保健产业等, 制定有利于这些产业发展的产业政策无疑可以满足“以人为本”的要求。值得特别指出的是, 这些产业大多具有外部性或“公共产品”特性, 仅仅靠市场竞争难以满足社会需要, 因此尤其需要政府产业政策的支持。

(四) 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要求产业政策符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地球上的资源有相当一部分是不可再生的, 即使是可再生资源在再生过程中一方面需要时间, 另一方面需要具备许多条件。人类面临的自然环境也具有承受破坏的极限。资源的过度消耗、环境的过度利用, 都将使经济发展不可持续, 人类生存和发展不可持续。从子孙后代的利益考虑, 我们不能为追求G D P的增长而不惜牺牲资源和环境。产业的发展离不开资源的利用, 离不开环境的支撑, 产业政策在维护可持续发展方面具有重大责任。

统筹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统筹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对产业政策提出了如下要求:

1、产业政策要鼓励节约资源和集约利用资源, 限制浪费资源和过度利用资源。

对资源密集型产业或资源消耗型产业, 政府要在市场准入、资源消耗标准和资源税收征收等方面制定明确的产业政策, 对企业和个人消耗和利用资源的行为进行限制。对企业和个人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的行为通过减免税收等方式进行鼓励。

2、产业政策要鼓励保护环境, 禁止破坏环境。

产业政策要对那些不利于环境保护的产业进行限制, 对那些破坏环境的企业及其行为进行打击。而对那些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产业进行支持和鼓励, 对那些积极主动保护环境的企业及其行为进行奖励。

三、新阶段产业政策转型的方向

根据上述新阶段和新发展观对产业政策的要求, 我国计划经济时期和体制转轨时期的产业政策必须进行大的转型, 转型的方向如下:

1、从扶持重点产业到通过公平竞争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在计划经济时期和体制转轨时期, 我国的产业政策主要表现为通过计划手段和政策倾斜扶持部分重点产业, 如“以粮为纲”、“以钢为纲”、大力发展某种产业等。在市场经济体制已开始发挥基础性作用的新阶段, 产业政策要从扶持重点产业向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转型。虽然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也要通过部分附加值较高的新兴产业相对较快发展来实现, 但其较快发展是建立在市场需求、科技进步和市场公平竞争基础上的, 即使有政策倾斜, 也不能违背市场需求趋势和公平竞争原则。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政策着眼点应放在清除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体制和政策障碍, 为其创造良好的制度和政策环境上。

2、从着眼于国内范围促进产业发展向着眼于全球范围促进产业发展

在全球化尚未深入展开以前, 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前, 产业政策主要着眼于国内范围内促进产业发展, 国内相对落后地区以国内相对发达地区为竞争标杆。加入世贸组织后, 我国进入全方位对外开放阶段。在新阶段, 产业政策必须从过去着眼于国内范围促进产业发展向着眼于全球促进产业发展转型。产业政策着眼于全球促进产业发展的核心是提升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新阶段的产业政策要促进国内产业加入全球专业化分工体系, 充分发挥自身的比较优势, 努力培育自身的竞争优势, 不断提高国内产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对发展中国家来说, 产业政策要对部分幼稚产业进行适当的保护, 先积蓄力量, 再逐步加入激烈的国际竞争中。

3、从单纯促进工业化到同时促进工业化和信息化

在信息化大规模兴起以前, 产业政策的主要目标是推进产业发展, 促进工业化。在信息化大规模兴起以后, 我国工业化进入新型工业化阶段。新型工业化的核心内容是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 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这时, 产业政策有必要从单纯促进工业化向同时促进工业化和信息化转型。产业政策要同时考虑工业化和信息化的需求, 将推进工业化和推进信息化有机结合起来。一方面, 要大力发展工业来为信息化奠定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 要适当超前发展信息产业, 用信息化手段为工业发展提供新的动力。同时, 产业政策本身也要用信息技术进行武装。

4、从倾斜促进城市产业发展到公平促进城乡产业发展

建国以来, 我们实行了以户籍制度和城乡差别权益制度为主要表现的城乡分割制度, 实行了具有明显“城市偏向”的工业化战略。在城乡分割制度和“城市偏向”工业化战略下, 城市非农产业被赋予优先发展的特权, 农村农业成为城市非农产业发展的“工具”, 农村非农产业的发展受到抑制, 改革开放以后虽然乡镇企业得到长足的发展, 但也在许多方面不能与城市企业平等竞争。在统筹城乡发展的新发展观指导下, 产业政策要从倾斜促进城市产业发展向公平促进城乡产业发展转型。城市产业和农村产业 (农业和农村非农产业) 应在公平竞争规则和全国统一市场下合理分工, 公平发展, 要取消城市企业特权, 赋予农村企业国民待遇。同时, 要消除城乡企业和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障碍, 引导农村非农产业逐步向城镇聚集, 以获取规模经济和聚集效应。

5、从促进产业倾斜区域布局到促进产业合理区域布局

在计划经济时期, 我国产业的区域布局是按照计划进行的, 计划总是有重点有倾斜的, 如东北地区、上海和部分中部省份的大中城市就成为当时产业布局的重点区域。在改革开放以来的体制转轨时期, 让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的特区政策使产业布局明显向沿海倾斜。在统筹区域发展的新形势下, 产业政策必须从促进产业倾斜区域布局向促进产业合理区域布局转型。要建立全国统一市场, 让各区域公平竞争, 产业布局要服从市场规律, 促进产业集群发展。产业政策要为各区域根据自身的比较优势发展特色产业创造条件, 使各地区的产业能优势互补, 协调发展。同时, 对一些非竞争性产业要通过产业政策调控适当向相对落后地区倾斜。

6、从促进产业产值增长到促进产业可持续发展

在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统筹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提出以前, 我国实施产业政策的主要目的是促进产业的产值增长, 较少考虑产业发展面临的社会问题和资源环境承受力问题等。在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新发展观下, 产业政策有必要从单纯促进产业产值增长向促进产业可持续发展转型。产业政策要更多地强调安全、环保和资源节约利用等目标, 增加这些方面的内容。

7、从重点优化产业规模组织结构到重点优化产业所有制结构

我国过去的产业组织政策重点放在企业规模方面, 主要是扶持大中型企业, 发展企业集团, 限制中小企业的发展 (如关停并转“五小”工业等) , 提高产业集中度。在改革已进入市场经济开始发挥基础性作用阶段、开放已进入全方位对外开放阶段、发展已提出新发展观的新形势下, 产业政策要从重点优化产业规模组织结构向在重点优化产业所有制结构的基础上再逐步优化产业规模组织结构转型。产业政策不仅不能歧视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 而且要重点扶持符合市场经济方向且极具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 不断优化所有制结构。产业集中度的提高不能靠维护现有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垄断特权、限制新兴中小企业的进入来实现, 而要靠新兴中小企业的逐步壮大来实现。

8、从主要依靠政府计划和直接调控手段到主要依靠法治和间接调控手段

3.中国对非洲政策的新变化 篇三

(作者系华盛顿研究机构史汀生中心东亚项目研究员、布鲁金斯学会访问学者,主要研究中国外交和国家安全决策体系)

在2013年3月习近平选择非洲作为国家元首首次跨洋出访的目的地,这是史无前例的安排。从那时开始至今一年来,中国对非洲的政策在多方面呈现出新的趋势,显示了中国在非洲大陆的发展重点与策略上的改变。可以预见,这些改变将对非洲和中非关系的未来产生重大影响。

在各种变化中最引人注目的,是中国大力且坚定地提升了其在非洲安全问题上的直接参与。去年,中国向联合国驻马里维和部队派出了170名中国人民解放军特种部队官兵,这是前所未有的举动。中国以往的传统是仅派遣非战斗人员(例如工程师和医务人员)到非洲,而此次则首次经联合国授权向国外派遣了作战部队。虽然仍不可知这一行动是否改变中国在没有联合国授权和所在国同意的情况下拒绝向海外驻军的传统,但它意味着北京方面提高了对维护非洲和平与安全的兴趣与责任,加强了在这一地区发挥的直接作用。

中国在非洲另一个出人意料的举动则是直接调停和公开干预南苏丹冲突。2013年,中国政府非洲事务特别代表钟建华大使十多次前往非洲多方斡旋,调解南苏丹问题。2014年1月,外交部长王毅公开呼吁立即停止南苏丹的战争;应埃塞俄比亚的邀请,王毅前往该国首都亚的斯亚贝巴会见了反对派与政府的代表团,并敦促双方“立即停止战争与暴力”,公开呼吁国际力量支持埃塞俄比亚对调停所做的努力。

一年来,中国在亚丁湾的海军护航任务一直持续,并且加强了与吉布提政府的全程安全合作。中国已派出16支舰艇编队,先后为5300多艘船只护航。中国的护航任务严格遵照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授权,但是,通过这类任务中国与吉布提海军展开了地方物流供给与紧急救援等方面的合作。外交部长王毅在2014年初在非洲访问时,曾高度赞扬吉布提方面提供的“便利”,并呼吁与该国建立“更稳定与长期”的安全合作。

与此同时,中国不断增加对区域性组织非洲联盟的经济与军事支持,以帮助其提高在非洲大陆安全中的角色,这也是中国在非洲和平与安全事务中加强直接参与的表现。

2013年,中国向非洲联盟提供了100万美元的资助,以助其调停马里冲突。同时也向非洲联盟中参与维和行动的成员国提供了军事物资支持。

中国不断增加在非洲安全事务中的参与度有多重考虑。其中一点是,非洲的动荡与冲突直接对中国在非洲的经济利益产生威胁。同样重要的是,习近平主席希望在国际社会中建立中国领导者的角色与形象,而非洲的和平与安全问题正好为此提供了一个绝佳的平台。另一个重要的方面是,通过与区域性组织以及非洲国家政府的直接紧密合作,中国希望扩展并加强与非洲传统友谊的基础。

在中非经济合作方面,中国已增加了对非洲的融资。在过去一年多的时间里,向非洲国家发行了100多亿美元的贷款,是其在2013至2015年间承诺数额(200亿美元)的一半。

最近的贷款同传统大量针对非洲资源采掘业的投资不同,深切地体现出中国对非洲基础设施、农业以及制造业的重视。

中国在与非洲国家的合作中加强了非洲制造业的建设。埃塞俄比亚便希望在中国投资的基础上建成非洲的制造业中心。这既可以帮助中国提升在全球供应链中的地位,也可将中国国内衰落的产业转移到非洲,而非洲地区正急切期待着工业化。这一变化意味着中国尝试在非洲的投资呈现多样化的格局,从而追求新型增长模式。

为进一步提升在非洲的形象,中国还进行了很多公共外交方面的努力。中国的高级外交官员如今正热心地在非洲解释并宣传中国的立场及其对非洲的益处。在“中非民间友好行动”计划中,中国驻非洲的大使们正寻求与非洲民间组织的合作,并已开展了多个项目。例如,在博茨瓦纳与当地霍彭扶贫协会开展技术培训;向乌干达当地小学捐款;对佛得角失业青年开展职业培训;以及在贝宁开展妇女健康项目。尽管这类项目主要由政府引导及实施,却足以扩展中国在非洲的援助模式,推动民间交流与合作,并在当地人民中赢得高度赞扬。

4.国家对医疗的新政策 篇四

第一,被人们视为降房价的最有力的武器,征收房地产税的试点城市不会扩大。据悉,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不会着力扩大房产税试点城市,而是全力推动“应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交易环节计税价格”工作。根据财政部、国税总局的要求,自2012年7月1日起,将在全国推行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上海市财政局1月18日公布的2011年上海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显示,2011年上海房产税达22.1亿元,完成预算的110.5%。而在现实层面,由于应税面窄、税率过低,目前征收房产税对降低房价的影响微乎其微,对改善地方财政收入也收效不大。因为房产税本身它只是作为地方政府的收入手段,但是从上海、重庆这两个地方的试点情况来看,收入也不理想,任何税这个调节作用都要从收入的角度来体现,如果钱收不上来的话,调节也体现不出来。有的说收到了,收的范围比较大,只是交多交少不一样,这种调节的作用才能体现出来。其实,在对于房产税作用的大讨论之中,调控房价的一方早已渐渐落了下峰,即使未来房产税进一步推进,更大程度上也是基于优化地方财政的考虑。

第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速度回归理性。今年的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数量从当初确定的1000万套减为700套。在2011年全年开工指标的落实工程中,部分地方出现以圈占施工围挡、开挖基坑的方式注水保障房开工率的问题,住建部此后出台了以“1/3完成基坑混凝土浇筑、1/3出正负零(地面)、1/3主体结构封顶”的考核标准,根据住建部的统计,2011年能够竣工投入使用的保障性住房约为300万套左右。年全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工总量基本确定在700万套,对2012年内竣工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总量目标,确定为400万套。而这一指标,也将随着陆续与地方签订工作责任书的进度,而有所浮动。

第三,各地的金融机构开始将首套房的贷款利率回归到了基准利率。全国多地首套房信贷利率悄然出现了变化。在北京、广东、上海、湖北等地,原先高企的首套房贷利率开始回归基准点,部分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甚至再次推出了首套房的信贷优惠政策。去年那种排队等待银行按揭的景象几乎绝迹,房贷似乎真的松动了。

第四,国家允许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公租房项目。在1月7日至8日召开的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上,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正式披露,允许地方试点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房,其中北京、上海已获批准。与“小产权房”不同,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公租房,规定不能出售给个人,产权仍然为农村集体组织所有。这使得试点并未触及到法律和制度的“红线”。如果试点运行顺利,未来很有可能成为解决公租房盈利模式的重要渠道。

事实上,早在2010年底,北京市政府就已经批准了在集体土地建租赁房的试点方案。目前已有5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建设租赁住房1万多套。按照北京市的试点要求,集体土地上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对建设主体、用地性质、用地方式都将严格界定,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除北京、上海外,试点范围未来可能继续扩大。按照徐绍史的表态,“对于商品住房价格较高、建设用地紧缺的直辖市和少数省会城市,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报国土部批准后,可以开展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这一说法与此前的口径略有变化。

5.国家对医疗的新政策 篇五

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2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6-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六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

国税发〔2009〕8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4-16

字体: 【大】 【中】 【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二、企业拥有并使用的固定资产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可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企业过去没有使用过与该项固定资产功能相同或类似的固定资产,但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的计算折旧最低年限的,企业可根据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该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企业在原有的固定资产未达到《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前,使用功能相同或类似的新固定资产替代旧固定资产的,企业可根据旧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新替代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四、企业拥有并使用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一)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应用这种方法计算折旧额时,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没有减去预计净残值,所以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的两年期间,将固定资产净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二)年数总和法,又称年限合计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逐年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五、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二)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时,对企业采取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的使用环境及状况进行实地核查。对不符合加速折旧规定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企业停止该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六、对于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足额计提折旧后继续使用而未进行处置(包括报废等情形)超过12个月的,今后对其更新替代、改造改建后形成的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固定资产,不得再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

七、对于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相应的税收管理台账,并加强监督,实施跟踪管理。对发现不符合《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及本通知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责令企业进行纳税调整。

八、适用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企业,对其所属分支机构使用的符合《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及本通知规定情形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其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负责配合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实施跟踪管理。

九、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7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4-16

字体: 【大】 【中】 【小】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在总结近年来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务总局重新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 凡在纳税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第四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在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五条 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终了后15日内完成,预缴申报后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六条 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有关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第七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第八条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财务报表;

(三)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四)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五)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六)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或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第九条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第十条 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纳税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十二条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企业所得税款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第十三条 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按照上述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四条 经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由集团母公司(以下简称汇缴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缴企业及各个成员企业合并计算填写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及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及各个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统一办理汇缴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汇缴企业应根据汇算清缴的期限要求,自行确定其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期限。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的上述资料,应经成员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第十五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报送本办法第八条所列资料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地实际,对每一纳税的汇算清缴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和组织部署。汇算清缴管理工作由具体负责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税务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应充分协调和配合,共同做好汇算清缴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主动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服务。

(一)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帮助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征管制度和办税程序;

(二)积极开展纳税辅导,帮助纳税人知晓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报送资料及其他应注意的事项。

(三)必要时组织纳税培训,帮助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自核自缴。

第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发放汇算清缴的表、证、单、书。

第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时,如发现企业未按规定报齐有关资料或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应及时告知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补齐补正。

第二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纳税申报后,应对纳税人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审核重点主要包括:

(一)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与企业财务报表有关项目的数字是否相符,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计算是否正确。

(二)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弥补以前亏损额和结转以后待弥补的亏损额。

(三)纳税人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税收优惠的确认和申请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四)纳税人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程序。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分支机构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

(五)纳税人有无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完税凭证上填列的预缴数额是否真实。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及其所属分支机构预缴的税款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中分配的数额一致。

(六)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和其他各税种之间的数据是否相符、逻辑关系是否吻合。

第二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预缴情况及日常征管情况,对纳税人报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企业所得税补、退税或抵缴其下一应纳所得税款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做好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和合并纳税企业汇算清缴的协同管理。

(一)总机构和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企业的汇总或合并纳税申报资料审核时,发现其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申报内容有疑点需进一步核实的,应向其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有关税务事项协查函;该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要求的时限内就协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查结果函复总机构或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二)总机构和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核查结果后,应对总机构和汇缴企业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额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三条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税务机关应组织开展汇算清缴数据分析、纳税评估和检查。纳税评估和检查的对象、内容、方法、程序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总结,写出书面总结报告逐级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在每年7月底前将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企业所得税汇总报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

(三)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

(四)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制度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纳税人。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3〕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13号)同时废止。

2008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0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4-21

字体: 【大】 【中】 【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二、2008年1月1日以前计提的各类准备金余额处理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均不得税前扣除。

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以后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

三、关于特定事项捐赠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发生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等特定事项的捐赠,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等相关规定,可以据实全额扣除。企业发生的其他捐赠,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及《实施条例》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条的规定计算扣除。

四、软件生产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

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11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3-12

字体: 【大】 【中】 【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现将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二、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 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和原厂土地转让收入加强管理。重点审核有无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有无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有无企业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是否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和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等。

6.国家政策对内部制度的解释 篇六

内 部

制 度

张家港市现代农业示范园区财经办公室(财务结算中心)

二○○九年一月

目 录

一、社会服务承诺事项 ………………………………………(1)

二、“首问负责制”规定………………………………………(1)

三、文明办公制度 ……………………………………………(2)

四、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2)

五、行风监督员制度 …………………………………………(3)

六、所务会制度 ………………………………………………(3)

七、政治、业务学习制度 ……………………………………(3)

八、廉政建设教育制度 ………………………………………(3)

九、法制学习制度 ……………………………………………(3)

十、上班、请假制度 …………………………………………(4)

十一、财经办安全制度 ………………………………………(4)

十二、“三服务”计划与措施…………………………………(4)

十三、会计管理办法 …………………………………………(4)

十四、财政预决算制度 ………………………………………(5)

十五、非税收入资金管理制度 ………………………………(5)

十六、财务管理制度 …………………………………………(6)

十七、票据管理制度 …………………………………………(6)

十八、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7)

十九、印章管理制度 …………………………………………(7)

二十、财物管理制度 …………………………………………(7)二

十一、计算机系统操作制度 ………………………………(8)二

十二、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8)

二十三、内部牵制制度(内部会计控制制度)……………(9)二

十四、财务结算中心百分考核办法 ………………………(11)

社会服务承诺事项

一、业务咨询:办事服务实行首问负责制,对办事人员的咨询第一个接洽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必须负责为咨询人员答疑或指引。

二、领用票据:手续完备的,随到随办,15分钟内办理完毕。

三、外商企业财政登记:办理时间不超过七个工作日。

四、会计从业资格证申领:符合报考条件、资料齐全的,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随到随办。

五、规费申报:在工作时间内,实行全天服务办理,各种税、费开票不超过15分钟。

六、收支业务结报:日常业务的结报,手续齐全的,在工作日内随到随办。

七、财务会计信息咨询:报账员电话咨询的,没有特殊情况,应当立即办理答复;不能立即答复的,应当在下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答复。

八、财会政策业务咨询,能答复的立即答复;情况特殊的,3个工作日给予答复,办事人员对违诺情况,可通过电话向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将在收到投诉次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给投诉人作出明确答复。

“首问负责制”规定

为增强财经办人员的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特制定“首问负责制”的规定。

一、基本内容:

1、实行首问负责制,即在工作场所或政务办理过程中,首先接待来宾或受到咨询的人员,必须给予前来办事咨询的人必要的指引、介绍、答疑等服务,并对其负责,使之最为简便、迅速地得到满意的服务。

2、首问负责制的对象包括:前来我财经办办事的人或电话电传、查询、业务受理和投诉等。

二、工作要求:

1、对来人或来电提出的咨询、业务办理、投诉等问题,无论是否属本部门范围的事情,首问责任人必须主动热情,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搪塞来人来电或拖延处理时间。

2、凡来人来电咨询、业务办理、投诉的问题属于本部门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能

立即答复的,必须当场答复;已对社会承诺服务的事项,必须在服务承诺时限内办毕。

3、对来访者应做好接待、服务工作、任何人不得使用“不知道”、“你找别人去”等办公禁语或冷落来访者。

4、答复来人来电提出的问题时,要准确地掌握政策;对于不清楚、掌握不准确的问题应及时请示相关领导并给予对方一个准确的解答;对于确实解释不了的问题,应向对方说明情况,并在事后主动与对方联系。

5、对不属于财政系统管辖范围内的来人来电需求,应耐心向对方解释,不要产生厌烦情绪。

三、责任追究:

在处理来人来电的咨询、业务处理、投诉、查询中,如发生拒绝、扯皮现象,一经查实,要追究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批评、扣发考核奖。

文明办公制度

为营造一个和谐、文明、洁美、舒适的工作环境,使财经办全体人员养成一种礼貌待人、文明办公的良好习惯,特制定本规定。

一、坚持礼貌待人、文明用语。在工作交往中,用“您好”、“请”、“谢谢”、“对不起”、“再见”等礼貌用语;不准粗言秽语,相骂吵架;不聚众聊天,不嘻笑打闹。

二、坚持优质服务,实行首问负责制。对各类办事人员要一视同仁,态度诚恳,谦虚和蔼,真正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

三、遵章守纪,维护公德。做到既团结友爱,又坚持原则,助人为乐,敬老爱幼;忠于职守,克勤克俭;廉洁奉公,不谋私利。

四、遵守机关作息时间,坚守岗位,不随便串岗、离岗。

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1、保持室内整洁。办公室内做到每天一打扫,办公用品必须摆放整齐,保持桌面、地面、墙面和窗户的整洁,无积尘,使办公室真正成为窗明几净、整洁有序的文明场所。

2、保持环境整洁。办公区域,室内室外的卫生工作,划分区域,包干到人、责任到人、按期打扫。

3、讲究个人卫生,保持仪表整洁。夏季不得穿拖鞋、背心上班。

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为规范财政工作人员行为,进一步推动财政队伍的廉政建设,树立财政队伍的良好形象,结合财政工作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1、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以及财经纪律,按章办事;

2、严格执行张家港市纪委提出的“六个禁止”、“五个不准”、“四个千万不能”、“三个管好”;

3、严格执行中纪委提出的“五个不许”;

4、不准违反政策规定和审批程序分配拨付资金,不准以增支送人情,以减收拉关系,不该收的分文不取;

5、不准为违法乱纪的单位或个人开脱责任或出谋划策,更不得借机捞取好处,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6、不准接受单位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以及到村、企业、事业单位报销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7、不准未经批准借支和宕欠公款,无偿占用公物;

8、严格执行苏州市党政机关禁酒规定。

行风监督员制度

为使各项工作公开化、制度化、经常化,在内部建立监督小组,外面聘请义务监督员的基础上,特订如下监督措施:

一、聘请义务监督员八名,由各界人士组成,体现群众参政议政作用。

二、半年召开一次义务监督员会议,汇报前阶段工作及下阶段的工作打算,虚心听取各界意见,研究、落实整改措施,使我们的工作处于群众的监督之中。

所务会制度

为抓好财经办各项工作,统一全体人员的思想,明确各人本月工作重点,人人都有一个明确的奋斗目标,特制订所务会制度:

一、每月召开二次所务会,时间是每月上旬及下旬。

二、所务会必须人人参加,不得无故缺席。

三、所务会内容:

1、根据上级领导要求,结合本财经办任务,布臵当月各项工作。

2、检查上月各项任务完成情况。

3、表扬工作努力、成绩显著者。

4、总结经验,指出存在问题,提出今后努力方向。

四、所务会发扬民主精神,发动全体人员,主攻完成任务的方法措施,顺利出色完成各项任务。

五、所务会一般利用工作空余时间。

政治、业务学习制度

一、制订各阶段政治、业务学习计划;

二、按计划组织全体人员进行政治、业务学习,并做好学习记录;

三、每次政治、业务学习做到有内容、有记载;

四、积极参加市局、园区、财经办组织的学习;

五、在认真学习的基础上,做好学习笔记,写好阶段学习的心得体会。

廉政建设教育制度

一、积极参加市局、园区举办的廉政教育活动;

二、在听课的基础上,做好学习笔记,并写好心得体会。

法制学习制度

一、积极参加市局、园区举办的法制教育活动;

二、在听课的基础上,做好学习笔记,并写好心得体会。

上班、请假制度

一、按照机关规定的时间,准时上下班、值班。

二、事假、病假等均应履行请销假手续。请假一天以内的,由财经办主任同意;请假一天以上的,必须按规定报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同意。

财经办安全制度

一、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抽屉里不存放现金过夜,防止现金失窃。

二、每天下班最后的人离开时,必须认真检查各门、窗、抽屉有否上锁,有否不安全的迹象,电源有否切断。

三、档案室禁止火种入内,门窗随时注意开关,外来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档案室。

四、取款数量较多时,必须报告主任安排两人同往去银行取款。

“三服务 ”计划与措施

一、“三服务”计划

1、用好科技专项基金,促进企业加强技改投入,不断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2、认真做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业务辅导和培训工作。

3、做好宣传工作,办理会计专业资格考试、订书、报名等手续;做好会计上岗证培训报名、年检等工作;及时做好会计电算化培训宣传工作。

二、“三服务”措施:

1、财经办全体人员必须牢固树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思想,努力为“生产、基层、群众”服务,争做人民的公仆。

2、要以争创一流财政为目标,加强自身建设,理顺工作关系,加大服务力度,使财政工作再上新台阶。

会计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规范我园区的会计管理工作,保障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以

及区域内全体财会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范围:凡园区下属的企事业单位(包括镇村企业、转制企业、经济合作社、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在岗而户口在园区的持证会计人员纳入我园区的登记管理。

二、会计基本素质:财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热爱会计工作。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实事求是,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三、继续教育规定:持证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定期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各类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积极参加财经办举办的财会业务培训和辅导,不断提高人员的业务素质。持证会计人员可以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财经办负责代市局进行报名登记、收费发证等工作。

四、定期年检规定:持证会计人员必须定期进行从业资格证书的年检工作,年检时必须具有初级电算化证书。逾期者会计从业资格证自动失效。

五、会计从业资格申领规定:

1、凡具有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中专及中专以上学历会计类专业(5个),取得初级电算化证书或普五级以上珠算证书、且具备会计基本素质的人员,自毕业之日起二年内可以直接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

2、凡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人员,必须通过《财经法规》、《会计基础知识》、《会计实务》、《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普五级以上)的考试才能申领。我财经办负责报名工作。

六、会计任用规定: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按规定设臵会计帐簿,领取“建帐监管证”,购臵使用统一的监管帐簿、凭证。任何单位不得任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七、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或吊销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技术职称的报名、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和会计荣誉证书的取得。

八、对会计人员违纪违法行为,财经办查实后有权上报上级财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财政预决算制度

一、园区财政预算的编制:

1、预算的编制原则:编制园区财政预算,应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

2、预算的编制方法:园区财政预算应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编制。财政预算编制好后,报管委会审定,报市财政局备案,由财经办组织执行。

二、决算的编制:

园区财政决算应在每一预算终了后编制。为了保证决算内容完整,数据真实准确,上报及时,必须认真做好决算准备工作。

1、核对预算执行的实际数字;

2、清理往来款项;

3、做好资金清交、拨付工作;

财政决算报表经审核无误后,连同决算说明书一起报园区政府审定,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非税收入资金管理制度

一、应当纳入非税收入资金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基金应按规定及时足额收取,并及时解缴。

二、非税资金收入各单位不得拖欠截留及坐收坐支。

三、非税资金严格按规定报批及计划使用,不准挪用、滥支或私设“小金库”。

四、收费票据的使用。统一使用财政票据。各单位对收费票据应由专人管理、保管,票据的领用、发放、缴销应及时登记好台账。不得混用、代办、买卖、转让。

财务管理制度

为切实抓好财经办内部财务管理,确保管理规范化、合法化,现制定制度如下:

1、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加强经费的核算和管理。

2、坚持财务审批制度,严格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3、报支的各类票据,必须由经手人、证明人签名,领导审批。手续不全的会计人员有权拒报。

4、凡不合法的凭证,不予报销入帐。

5、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资金拨付程序和各类经费开支标准。

6、规范、合法处理各项账务业务,按时编报及上报各类报表及有关内容。

7、严格按《预算法》办事,不搞赤字预算。

8、坚持内部稽核、互查联审制度,作到互相监督、互相制约。

9、会计信息做到真实、可靠、及时、完整、正确。

10、财务资料实行档案管理、确保会计资料的安全。

票据管理制度

1、财经办设立票据专管员,是票据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单位的票据管理必须由专人负责,责任到位,单位报帐员是票据管理责任人。

2、票据发放:凭物价部门的《收费许可证》、《记录簿》发放。并及时供应各类票据。

3、票据使用:凡持收费许可证的统一使用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收据;不属于收费项目的往来结算等统一使用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

4、坚持“钱随票走”、“验旧领新”的原则,严格票据领销手续,控制单位领用数量,坚持前票不清,后票不领。

5、认真做好票据领、销、存台帐,定期填报“票据使用情况表”及时掌握各单位的票据领、销、存等使用情况。票据缴销时,要有相关人员在票据上签名。

6、任何单位、部门不得无证收费;不得私自购买、印制票据;不得转借或利用票据从事经营活动。一经发现,停止票据供应,并报请上级查处。

7、各单位填写票据应规范清晰,项目齐全。经缴验后的票据存根要妥善保管,保管期不少于10年。

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1、出纳员是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者,负责现金、银行存款的收付业务。(保管好现金及有价证券,防止发生盗窃。)

2、现金、银行存款收支做到日清月结,坚持日日盘清,做到现金、存款的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额及银行余额相符,做到日记帐数额分别与总帐数额相互符合。

3、遵守库存现金限额,不坐支现金。

4、严禁私自挪用、不得以白条抵库和保留帐外现金。

5、严格收付手续,坚持原则,以审核无误的合法凭证为报销依据。

印章管理制度

一、财经办印章是对外、对内报告、决定、证明、通知等重要身份的证明,由主任统一保管使用。

二、印章必须严格保管,非授权保管人员不得随意接管,如遇有特殊情况,由主任指定人员保管。

三、印章不得随意随身带出,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带离财经办,须经主任同意。

四、财务印只适于规定业务性事项,凡非业务性事项不得对外使用。如发现超范围使用,给予印鉴保管人员月度考核5分扣分处理;造成后果的,视后果程度严肃处理。

五、印章使用时,必须要检查是否符合用印规定,经确定后才能加盖印章。

六、加盖印章的公文份数要与原稿标明份数相同,多余份数可不予盖章。

七、健全用印登记。各材料、报表等加盖印章要实行登记,登记簿必须注明盖章日期、内容、审批人、经手人等内容,以便备查。

八、外单位因业务工作需要(如合同、合约、协议、借款、鉴证等)和以本财经办名义对外报送报表资料要加盖本财经办印章的,须经主任审批后,方可加盖印章。

财物管理制度

1、固定资产管理由财经办和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共同负责。

2、各预算单位报账员是各单位的固定资产专管员。

3、管理范围:机关各部门、各社区及各预算单位的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

4、对固定资产实行按部门进行编号登记管理。

5、建好固定资产台账(或固定资产备查登记簿),做到账物相符。

6、每年由专管员组织清查盘点一次。

7、购(调)入、调出、转移、报废在填制有关凭证时,均应填列有关固定资产项目的编号,以便查考。

8、捐赠的资产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其价;盘盈的资产,按重臵价值确定;盘亏及报废的按账面原值确定。

计算机系统操作制度

为确保本财经办计算机系统的安全运行,规范工作人员对软件的操作,防止计算机遭受破坏和数据丢失,根据财政部《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及系统运行维护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系统管理

1、系统管理员要加强日常检查监督,发现不规范操作时立即指出纠正。

2、系统维护员每月把会计数据另备份至其他设备,实行双备份。

3、系统维护员定期对系统进行病毒检查,并及时升级杀毒软件。

二、上机操作管理

1、工作人员必须以自己的用户名、密码登录进入系统,并严格按所分配权限进行操作,不得越权或以他人用户名进行操作。

2、工作人员应定期变更密码,密码严禁为空。

3、工作人员离机时,必须退出账务系统,以防他人越权操作。

4、不准使用来历不明的软件和盗版软件。

5、严禁上网浏览非法网站,点击易遭病毒攻击的内容。

6、除相关部门发送的数据文件外,不准下载其他非业务文件。

7、不准上网在线或下载观看影视剧、玩游戏。

8、除统计、物价等因业务需要上外网收发数据外,其他电脑一律不得接外网。

三、硬件维护管理

1、用于会计电算化的电脑实行专机专用,禁止玩游戏,播放CD、VCD、DVD。

2、定期对电脑进行安全检查,包括:电源、防电磁波、防雷击、防静电等设备和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4、下班和节假日休息时间必须关闭所有设备的电源,确保安全。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一、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它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二、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按规定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终了后,由财经办编造清册移交各单位和档案部门保管。财务部门和经办人必须按期将应归档的会计档案全部移交档案部门,不得自行封包保存。档案部门按期点收;

三、对会计档案必须进行科学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时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严禁在案卷上圈点、勾划、裁剪等,确保档案的完好,如需摘抄复制,须经档案人员审核,确认无误后加盖证明章方能有效。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二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三年、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五年五种;

五、案卷组卷合理,排列系统、有序,保管期限划分准确;标题拟写准确,装订结实、美观。会计档案销毁程序符合规定、手续齐全;

六、会计档案应为本单位积极提供利用,向外单位提供利用时,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报经领导批准,但不得拆散原卷册,并应限期归还。借阅应办理借阅手续,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星期,如果需要延期,应办理续借手续。

内部牵制制度(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为了保证会计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发现、纠正错误与舞弊,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根据财经办的实际情况制订此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以下简称内部控制)。

一、内部控制的原则

1、签批支付原则。各单位的费用结报、资金拨付必须由已明确的逐级审批人和最终审批人审核签字后才能办理支付。

2、核对支付原则。各单位的费用结报、资金拨付必须经审核会计、复审会计都核对无误后才能付出。

3、共同办理原则。每笔业务都必须按照财经办岗位责任制和内部分工的要求,遵循内部牵制原则共同办理。

二、内部控制的内容

(一)日常对外结报业务

1、单位报账员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单位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先对原始凭证进行预审,按照支出项目分类、汇总、整理和粘贴,填制支出结报单并在结报单上签字后交财经办出纳会计。

2、出纳会计对单位结报的原始凭证进行初审,包括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金额的正确性,签批手续的完备性等,审核无误后在结报单上签字(或盖私章),并开支票盖财务专用章后交记账会计复审,自身留结报单第二联作入出纳账的凭证。

3、记账会计根据出纳已初审的原始凭证和开具的支票进行复审, 结合单位的账务和资金情况等,核对支付金额、收款人名称、开户行、账号等,复核正确后,在结报单上签字并在支票上盖章后交报账员完成支付手续,自身留结报单第一联和原始凭证作记账依据,第三联交报账员备查。

4、对于每次结报金额超过一万元(含)以上的支出,在出纳会计初审开具支票后

交结算中心主任审核签字,再由记账会计核对盖章后办理支付。

(二)账务处理和报表

1、记账会计负责记账凭证、报表、账簿等会计资料的打印、整理、装订、立卷和归档工作;每月按时记账、结账。

2、复审会计负责对记账会计所制记账凭证、所编的会计报表的正确性进行复核确认并盖复核人私章。

(三)货币资金

1、出纳负责结算中心总账户资金的核对及账务处理工作。每月出纳把总账户银行存款日记账同总账户银行存款对账单核对一致,不一致的要查明原因后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2、记账会计负责结算中心总账户外的分账户的核对工作。每月记账会计把分账户银行存款日记账同分账户银行存款对账单核对一致,不一致的要查明原因后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3、出纳领用园区内部需要的备用金时由中心主任在现金支票存根联上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出纳要定期盘点现金和实施现金库存限额管理,并做到现金日清月结。

(四)实物资产

1、实物资产的购入、验收、保管、处臵等必须由相应的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等签字。

2、每年至少对实物资产进行一次盘点并根据盘点结果经批准后进行账务调整。

(五)票据

1、出纳负责保管好各类银行票据、财政票据等并建立票据的领、销、存登记台账。

2、每月核对一次票据,对已开票未收到款项的票据要及时催收,对作废的票据要按有关规定办理。

3、稽核人员定期对票据的使用情况和收款到账情况进行核查,并作核查标记。

(六)印章

1、银行预留印章实施分开保管,不得由同一人保管全部印章。出纳保管财务专用章和出纳私章,记账会计保管法人代表章。

2、每个人用于审核、复核的私章由各自分别保管。

3、各类印章在下班后或临时离开办公室时必须上锁保管。

4、保管银行预留印章人员因事休息必须经中心主任同意才可交由指定人员代管。

5、对外使用银行预留印章的必须报中心主任同意。

(七)电脑操作

1、账务处理系统中,要严格按所分配权限进行操作,任何人不得越权或以他人名义进行操作。

2、对所分配权限设臵操作密码,并严格保密;密码应定期变更,泄露时要及时变更,密码严禁为空。

(八)监督检查

1、结算中心主任负责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

2、中心每年对内部控制进行一次符合性测试,评价控制风险,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3、结合每季度一次的内部稽核活动,对内部控制的关键控件点进行实质性测试,确保内部控制落到实处。

4、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好坏纳入月度百分考核,对执行好的人员进行表彰,对执行不力的人员视情况扣分扣奖;造成后果的,视后果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财务结算中心百分考核办法

为圆满完成年初财政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争创市级文明示范部门和机关文明科室,增强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加快工作节奏,提高服务水平,脚踏实地、因地制宜、有创造性地做好各项工作,更好地弘扬先进、鞭策落后,真正把现代农业示范园区财务结算中心建设成为务实高效、团结勤政、服务优质的战斗集体,特制订此百分考核办法。

一、考核办法:采用百分制与附加分进行考核计分。

二、考核内容

(一)业务工作计40分,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记账、结账、编制财务报表、档案管理、对账、财务分析、行政执法和监督等。

(二)服务工作计25分,包括对社会百姓、服务单位、同级部门和上级部门等的服务工作。

(三)内部管理计35分,包括电脑操作、印鉴保管、办公室防盗、电源电器安全使用、保密制度、作息制度、请销假制度、学习制度、卫生工作及财政信息等。

三、附加分及扣分

(一)加分因素

1、财政信息在财政简报或本市一报三台上发表的每篇加5分;在苏州市级及以上报刊、财经刊物及财政信息上发表的每篇加10分;同篇稿件在各级刊物发表的不重复加分,以最高分加分。

2、出色完成专项、专题工作任务(市局典范)的,酌情加5—10分。

(二)扣分因素

1、发生不团结、不配合情况的,每例扣10分。

2、服务对象举报,造成不良影响的每例扣10分。

7.国家对医疗的新政策 篇七

国家于2009年9月30日发布、2010年7月1日实施了一个新的强制性国家标准, 即GB10395.1-2009《农林机械安全第1部分:总则》, 替代了GB10395.1-2001《农业拖拉机和机械安全技术要求第1部分:总则》。GB10395.1-2009与GB10395.1-2001相比, 增加、细化了农机产品安全性的一些硬件措施;在农机产品使用说明书方面, 仍然要求:“使用说明书应提供正常操作和维修机器所必须的安全说明, 包括保护装备的使用说明;使用说明书应符合GB/T9480的规定”;新标准还特别提出, 使用说明书中应包括下列安全信息。

一、对所有农业机械产品:

1.噪声发射值 (如果相关方要求声明) ;

2.振动值 (如果相关方要求声明) ;

3.操纵机构的功能及其标志符号的解释;

4.使用的轮胎规格和充气压力;

5.保养和维修时, 将机器部件保持在举升位置所用的机械支撑机构或液压锁定装置为手动操纵时, 应详细说明操纵方法;

6.液压锁定装置的最大额定压力和液压软管的更换条件;

7.工作液体的更换方法及其安全注意事项;

8.人工操作附属部件所需专用工具的使用方法;

9.工作高度大于4m的机器的最大工作高度;

10.机器的预定使用、初始设定和防火警示信息;

11.清除的堵塞方法。

二、对自走式农业机械:

1.驾驶员座椅位置的调整方法以及与操纵机构人机工效学关系;

2.驾驶室预设的紧急出口的位置和打开方法及其“说明标志”的内容和位置;

3.发动机启动和停机的方法;

4.牵引和升举机器的方法以及连接装置不可见的连接点的位置说明;

5.不可见的千斤顶作用点位置和千斤顶的使用规程;

6.使用蓄电池的危险以及维护和更换液体的方法;

7.燃油箱加注燃油的危险以及加注方法。

三、对悬挂式、半悬挂式、牵引式农业机械:

1.操作者判断外伸支架是否安全地处于运输状态位置的方法;

2.运行状态或固定状态下保持机器稳定性的支撑装置的使用方法;

3.避免操作支撑装置过程中产生挤压、剪切等危险的建议;

4.不使用工具就可拆卸的支撑装置的拆卸说明;

5.挂接系统保养和检查方面的信息, 挂接点位置、作用于牵引车辆挂接点的最大垂直静载荷;

6.防止动力输出万向节传动轴脱开的措施的描述。

上一篇:健康饮食教案下一篇:人生理想一分钟演讲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