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

2024-08-03

转让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精选12篇)

1.转让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 篇一

长春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为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环境,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棚户区拆迁工作顺利进行,依据《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长春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做出如下规定:

一、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均应遵守本规定。

二、棚户区住宅房屋拆迁,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安置。规划条件允许建设回迁房屋的项目,被拆迁人可以在原地选择回迁安置。土地收购储备项目,按照规划可在原地、也可在其它区域内建设回迁房屋,供被拆迁人选择。

三、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总金额等于被拆迁房屋的评估金额加上棚户区房屋拆迁价格补贴金额、面积补贴金额、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房屋的评估金额,是指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单价乘以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棚户区房屋拆迁价格补贴金额,是指被拆迁房屋评估金额乘以增加比率。增加比率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建筑面积小于25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40%;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25平方米、小于33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5%;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33平方米、小于41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0%;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41平方米、小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5%;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0%。面积补贴金额,是指上砖混结构住宅房屋的建筑成本乘以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补到49平方米所增加的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应以2004年7月31日以前房屋所有权证标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明的建筑面积和2004年8月1日以后房屋初始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

补助费按照《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发放。

四、被拆迁人选择房屋安置的,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安置。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实行“拆一还一”不另结算差价;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安置房屋的建筑成本交纳增加面积款,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被拆迁人要求按照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安置房屋的,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该项目的商品房屋销售价格结算。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最大标准户型的,可按照标准户型选择分套安置,或对超出最大标准户型面积部分进行货币补偿。分套安置合并计算的建筑面积,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该项目的商品房屋销售价格结算。被拆迁人自行过渡的,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依照《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产权调换的补助标准发放。

五、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安置,但对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颁布以前自建、自住的独立房屋,其权利人具有拆迁区域内的正式户口,又确无其它住处的,可对被拆迁房屋按照不同结构房屋的建筑成本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数额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对补偿对象的自然情况、补偿数额等在拆迁现地公示5日。

六、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宅房屋,原则上应先进行房改;房屋承租人支付房改费用后,拆迁人应对房屋承租人按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安置。

七、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后,购买普通住房(含二手房)的,可凭《棚户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免征契税;也可持《棚户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和相关手续,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购买

八、1.5室49平方米、定销商品房。棚户区安置房屋标准户型的建筑面积应不低于如下标准:

2室54平方米、2.5室64平方米。其中各类户型的主卧室开间不低于3米,居住面积不低于13

安平方米、厅(含走廊)不低于4.8平方米、厨房不低于4平方米、卫生间不低于1.8平方米。

置房屋的建筑面积与标准户型建筑面积相差正负1平方米,应视为设计合理。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超过标准户型的,被拆迁人按建筑成本交纳增加面积款;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少于标准户型的,拆迁人按照该项目的商品房屋销售价格返还不足面积款。安置房屋的设计标准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审图部门进行审核,未经审核批准的设计不得开工建设。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安置房屋的工程建设进行检查、监督,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九、回迁安置依据搬迁时间先后公开排序,回迁时由被拆迁人在所对应的户型中依次自主选择。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转让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 篇二

为些,我市房管部门统筹破解三大难题,以提高货币化安置为突破口,搭建棚改商品房安置的“实体平台”和“网络平台”,打通了安置房和商品房的通道,促进了政府、开发企业与棚改居民的三方良性互动,实现了房地产市场与棚户区改造的互利共赢。

一、政府搭台,市场运作,探索棚改“新模式”

我市从积极探索创新型货币化安置方式入手,即政府与棚改居民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政府通过市场筹集安置房源并搭建购房平台,开发企业让利于棚改居民签定购房协议。

1.坚持政府主导,厘清各方主体职责

在政府牵头的前提下,明确了政府、主管部门、平台公司、协会、开发企业的职责。政府主要负责研究制定政策、履行审批监督职责;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源的资格审查,履行资金监管等风险防范职责;房协负责平台搭建营运;平台公司负责筹措资金;开发企业负责提供优质优价的商品房源。研究出台了筹集商品房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的办法,固化了商品房筹集方式、交易平台搭建程序、商品房订购程序、监管机制等操作程序。

2.突出市场运作,市场主体自主承担法律责任

对入驻平台的开发企业实行自愿申报,入库房源只需取得预售许可且主体结构封顶、交房时间不超过12个月、价格在该商品房项目同时期实际成交价上优惠2%以上、小区基本设施完备等前置条件,确保棚改居民放心选房、选放心房。棚改居民自主选房,并与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通过市场化的运作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既规避了政府过度参与市场可能带来的法律、廉政等方面的潜在风险,又保证了工作的规范推进。

二、创新方式,规范运作,广泛筹集商品房源

通过选购、团购和订购三种方式多渠道筹措房源,并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

1.选购

开发企业自愿申报,主管部门严格审查入驻棚改安置商品房源库,“两个平台”公开房源信息,选择货币化补偿的棚改居民凭征收协议与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协议。

2.团购

各区征收办在“两个平台”入驻企业中选择就近项目进一步协商团购价格,开发企业进一步让利后供选择货币化补偿的棚改居民购买。

3.订购

各区政府经过申报计划、采购房源、定标、支付订购款、锁定房源、选房安置等程序,向开发企业订购部分商品房作为就近安置房源,由选择实物调换的棚改居民与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协议。

三、行动迅速,务求实效,搭建交易“双平台”

1.搭建实体交易平台

在市房地产登记交易中心腾出1000余平方米,建成了棚改安置商品房源交易展示大厅,免费为开发企业提供展位,厅内设置大屏幕,滚动播放房源信息、优惠政策,同时设置自助查询平台,方便棚改居民一站式选房看房,不必东奔西走。目前已有26家企业、分布全市各区域的31个项目、3000余套商品房源进驻交易平台。平台房源库还于8 月份增加了存量(二手)房源,满足不同群众的个性需求。

2.搭建网络信息平台

在宜昌房产交易网搭建了棚改安置的商品房网络交易平台,棚改居民只需通过手机、电脑或延伸到征收现场的查询终端,即可查看到房源信息和优惠政策。系统内的房源信息实时更新,实现了供给与需求的无缝对接。

双平台搭建后,棚改居民通过网络平台“线上”比选房源、了解优惠政策;选定心仪房屋后则到实体交易平台“线下”商定优惠事项、签订购房合同,实现了“线上”“线下”互联互通。棚改居民在签订合同后,可直接在登记服务大厅办理网签、房产登记等后续手续。

四、破解难题,互利共赢,平台模式初显成效

通过搭建棚改安置商品房交易“两个平台”,一是提供了多元化现房,破解了“人等房”难题,由于大量商品房现房可供安置选择,棚改居民通过货币补偿后可自由选择自己心仪的商品房;二是加快了市场化去库存,破解了“房等钱”难题,截至9月底,共有800 余户棚改居民与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协议,缩短了我市存量商品房去化周期;三是提高了货币化安置,破解了“钱等用”难题,棚改居民认可平台提供商品房安置的模式,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比例明显提高,加快了使用国开行贷款的速度。

3.转让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 篇三

关键词:PPP融资模式;棚户区改造;必要性;可行性

中图分类号:F29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255(2016)02-0052-03

棚户区改造涉及拆迁难度大、配套资金缺口大等诸多问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我国传统融资方式如政府投资和银行贷款,在棚户区改造项目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棚户区数量越来越多、改造规模越来越大,传统融资方式已经捉襟见肘。因此,迫切需要政府转变观念,利用PPP融资模式有效解决当前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困境。

一、 安徽省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现状

根据国务院2013年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棚户区概念应该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垦区危房等四种类型。[1]其中,城市棚户区具体包括:集中成片棚户区、非集中成片棚户区、城中村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工矿棚户区。

近几年来,安徽省棚户区改造项目取得了一定成效。一是政府资金投入不断加大。2014年,安徽省一期棚改项目共获得中央、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约38亿元;2015年, 在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的努力下,全省取得中央及省级补助资金进一步扩大。二是改造任务进展顺利。截止到2015年6月底,省一期棚改项目棚改总任务量27.8929万套,已开工套数22.7463万套,开工率81.55%,工程进度进展顺利。

但是,影响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因素也越来越突出。首先,融资模式较为单一。安徽省棚户区改

造一期项目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的形式来解决的融资需求,融资渠道和融资模式的选择较为单一,且国开行贷款支持力度有限,难以满足全省所有棚改项目的融资需求。

其次,棚户区后续改造项目资金缺口较大。根据安徽省棚改理事会对全省棚改融资需求的摸底调查,2015年新开工棚改项目中仍有380个有融资需求,项目总投资820亿元,资金缺口687亿元,缺口量很大。

二、PPP融资模式参与棚户区改造

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棚户区改造中引入PPP融资模式,既可以拓宽融资渠道,又可以增强棚改产品的有效供给,从而达到“调结构、补短板、惠民生”的目标。PPP融资模式,即“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是指“公用事业民营化广泛采用的一种融资及管理机制,泛指为提供传统上由公共部门提供的项目或服务,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建立的一种伙伴关系。”[2]

(一)PPP融资模式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必要性

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采用PPP融资模式,是减轻财政负担,提高棚改项目建设的质量和管理水平,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促进棚改项目风险分担与转移的必然要求。

1.减轻财政负担,转变政府职能。近年来,中

央虽然不断加大对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的补助力度,各地政府也相应加大投入,但是对于大规模棚户区改造所需要的建设资金而言,仍然是杯水车薪。为解决这一问题,西方发达国家曾引入了BOT模式,这种模式虽然已经相对成熟,是应用最为广泛的融资模式,但其弊端也不可忽视。第一,从项目论证到开始合作,周期过长,前期费用过高,不能很好地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第二,由于投资方和贷款人风险过大导致融资困难。第三,政府无法对项目进行适时监控,等等。而在PPP融资模式下,由民营企业负责项目融资,可以减少政府对棚户区改造的投入资金,转移、减轻政府的投资风险,民营企业的专业性保证了更好地为棚户区居民提供服务。政府还可以从日常事务中脱身出来,从棚户区改造服务的提供者变为一个监管者,从而保证棚户区改造的质量。

2.提高棚改项目建设的质量和管理水平。在棚改项目建设中,政府的优势在于能够从整体上把握棚改安置房建设的规模与布局,以政府财力对安置房的建设提供保障,对棚改项目实施整体的检查与监督,促进安置房的合理分配;劣势在于政府的管理体制不同于企业,政府的项目运营效率较低,容易产生资源浪费及效率低下等行为。而民营企业在项目建设与运营方面效率更高,管理技术和设计能力更强。民营企业的劣势在于单个民营企业的资金有限、资源整合能力较弱。因此,在棚改项目建设中引入PPP模式,能够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部门的各自优势,推进公众部门和市场机制的合作共赢,提高棚改项目的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

3.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促进棚改项目风险分担与转移。安徽省棚户区改造一期棚改项目融资主要通过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来解决,由市县平台公司委托省建投公司统一向国开行申请贷款专项用于各地棚户区改造项目。但是随着国发43号文的出台,在政府融资去平台化的不利形势下,采用传统融资模式来解决棚改融资问题已不可行,这就要求我们在做好国开行一期棚改项目贷款资金使用的基础上,紧盯国家和国开行棚改项目政策性融资的变化,利用与国开行建立的良好合作关系和全省各市县棚改统借统还的工作基础,积极采用PPP融资模式,进一步拓宽棚改项目融资渠道。PPP融资模式吸引了更多民营资本参与到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既提高效率,促进棚改项目风险分担与转移,又能弥补现行项目融资模式的不足。

(二)PPP融资模式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可行性

PPP融资模式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到棚户区改造项目,不仅必要,而且可行。

首先, PPP融资模式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有积极的政策导向支撑。在PPP模式中,政府部门和民营企业的互补性很强,民营企业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提供公共服务,并不意味着可以替代政府部门的调控作用,国家的政策支持至关重要。2010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为PPP模式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应用提供了政策支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鼓励支持引进社会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中共中央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完善政府投资体制,发挥好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完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要拓宽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充分挖掘社会资金潜力。”[3]这些规定,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广泛运用PPP融资模式提供了政策支持。

其次,PPP融资模式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有良好的运作基础和丰富的经验可遵循。实践证明,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PPP模式是一种“双赢”或“多赢”的机制,这方面成功的合作案例特别多。以河南省焦作市为例,该市自2010年引用PPP融资模式进行棚户区改造,政府只投入引导资金2.28亿元,就吸引社会资金20多亿元,真正发挥了政府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乘数效应,解决了治理棚户区改造的资金瓶颈,同时也使参与的社会资本方获得了相应的投资回报。

再次,PPP融资模式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能获得稳定的投资回报。在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中引入民营资本,可以拓宽民营资本的投资渠道,虽然棚改项目收益不高,但从中获得的收入具有很大的稳定性。另外政府为了吸引民间资本会从信贷、税收等政策上予以倾斜,给民营企业以更多的盈利空间和获得感。在PPP模式下,采取由专业的人员做专业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现了政府、企业双赢,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兼顾的良好效果。

三、发展棚户区改造项目PPP融资

模式的政策建议

为更好地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并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一)重视顶层和框架设计,构建统一的棚户区改造项目PPP融资模式法律制度体系

鉴于PPP融资模式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周期性长、时间久及涉及面广等因素。要从国家层面上,制定PPP法律,打破各地、各部门各自为政的分散状态,避免政出多门所带来的冲突,同时要处理好和《合同法》、《政府采购法》、《银行法》、《仲裁法》衔接与配套。另外,宜统一全国性的棚户区改造项目PPP融资模式实施细则,全国一盘棋,规范地方和中央部委的做法。

(二)确定合理的利益分享和风险分担机制

在PPP棚改项目中,政府和企业的偏好互补性很大,政府倾向于社会利益,而企业倾向于经济利益;政府倾向于长远利益,而企业倾向于眼前利益;政府倾向于隐性的非货币性收益,而企业倾向于货币性收益。在PPP棚改项目中,只有坚持“谁最能控制风险、谁的管控成本最低”以及“风险共担”原则,政府和企业之间的联姻才得以长久。“公共部门应承担土地风险、法律与政策风险、信用风险等,而建设与开发风险、市场运营风险、金融风险则应由私人部门承担。在公共住房PPP项目中还有一些风险需要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共同承担,如外部性风险,即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可能造成负外部性,使社会总福利下降,它可能包括: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项目破坏土地形态和生态环境等,它的控制要求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在项目决策和进行阶段,对项目做出整体的社会效益评价,而不仅仅是财务评价。”[4]

(三)制定棚改优惠政策,明确项目回报机制

棚户区改造是民生工程、德政工程,具有公益性和保障性质。政府可以出台相应的棚改优惠政策,具体包括:在税收上,可以免征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拆迁房屋面积部分,按规定减免税费;在资金方面,可以通过奖励的办法给予参与棚户区改造的企业以资金支持;在土地供应上,政府宜采用以划拨形式对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用地供应。同时,明确棚改项目回报机制,适时“成立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基金”,并设立专门的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募集和投资。所募集资金全部用于通过PPP模式的棚改项目上,以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更大地发挥政策性资金在推进棚户区改造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作用,保证民营企业合理的利润空间。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EB/OL].[2016-03-20].

http://www.gov.cn/zwgk/2013-07/12/content_2445808.htm.

[2]王秀芹,梁学光,毛伟才.公私伙伴关系PPP模式成功的关键因素分析[J].国际经济合作,2007(12):59.

[3] 中央深改组要求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N].第一财经日报,2016-03-22 .

[4]谢书倩,杜静.PPP模式在我国住房保障体系实施中的应用研究[J].项目管理技术,2009(8):40-44.

(责任编辑 夏菊子)

Study on the Necessity and Feasibility of Applying PPP Financing Mode to Shantytown Reconstruction Project

FENG Cong-gan

(Anhui Administrative Institution Asset Management Center, Hefei 230061, China)

Abstrac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present operation of Anhuis shantytown reconstruction project, especially the necessity and feasibility of applying PPP financing mode to the project and then it advances some policy suggestions for it, such as laying emphasis on top-level design and framework design, establishing a unified legal system for applying PPP financing mode in shantytown reconstruction project, building reasonable benefit and risk sharing mechanism, setting up shantytown reconstruction preferential policy as well as clear project return mechanism.

4.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 篇四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XXXXX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

安置协议书

XXXXX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房地产估价技术报告),总价值为人民币(大写)元(¥ 元)。

第五条

甲方规定签约时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乙方签约时间为 年 月 日。乙方应在 年 月 日前腾空搬迁房屋并向甲方交付产权。

第六条 依据《XXXXX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其中: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两证齐全给予(大写)元(¥ 元)补助,只有一证给予(大写)元(¥ 元)补助。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建设审批手续齐全给予(大写)元(¥ 元)补助,只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给予(大写)元(¥ 元)补助。乙方属(两证齐全、只有一证、两证全无)。

第七条

依据《XXXX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搬迁费(商业50元/平方米,住宅每户5000元)(大写)元(¥ 元)和6个月临时安置费(每户每月1500元)(大写)元(¥ 元)。

第八条 乙方选择货币化补偿安置的,甲方在签订协议 日内支付给乙方货币补偿费总额的40%(大写)元(¥ 元)。在被征收人腾空房屋交付产权,经征收人现场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剩余补偿款,并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总额20%的奖励及拆迁奖,具体以补充协

XXXX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补充协议书

甲 方: 乙 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甲、乙就房屋、土地及附属物补偿等工作已达成协议并进行了部分补偿,因奖励及剩余60%补偿有时限规定,乙方已完成了征收有关工作,双方依据《XXXXX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二、三款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 年 月 日签订的《XXXXX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第五条规定,就剩余款项及奖励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在 年 月 日完成搬迁或拆除,经征收人现场验收合格,一次性支付乙方60%剩余补偿款(大写)元(¥ 元),并给予乙方货币补偿总额20%的奖励(大写)

元(¥ 元),拆迁奖励费为(大写)元(¥ 元),片区奖励费为(大写)元(¥ 元),总计补偿资金为(大写)元(¥ 元)。

5.转让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 篇五

(四棚改办【2006】14号)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棚户区改造建改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吉林省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由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棚户区内的房屋拆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棚户区改造要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拆迁、统一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 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可以执**屋产权调换,也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第五条 房屋产权证照上记载为住宅,但被拆迁人利用房屋的某一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具有住宅兼营业的下列情形之的,按住宅房屋安置补偿。

1、利用自家住宅房屋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

2、利用自家住宅的某一间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

3、未经批准在自家住宅房屋附近搭建临时简易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

4、将自家住宅房屋腾出从事经营活动,又未经批准在自家住宅附近搭建其它建筑物居住家庭成员的;

5、在一套住宅房屋内既居住家庭常住人员又从事经营活动的;

6、其它确属住宅兼营业情形的。

第六条 房屋产权调换办法

(一)住宅房屋

l、拆迁具有合法产权证照的住宅房屋,实行“拆一还一”,不找差价,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

2、市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住房的户型为36㎡、45㎡、55㎡、65㎡。拆迁面积在36平方米以下(含36平方米)的安置到36平方米,36平方米以上45平方米以内(含45平方米)的安置到45平方米,45平方米以上55平方米以内(含55平方米)的安置到55平方米,55平方米以上的安置到65平方米。靠近户型增加面积部分按850元/㎡结算,其中一层820元/㎡,二层850元/㎡,三层930元/㎡,四层930元/㎡,五层850元/㎡,六层720元/平方米。在应安置面积之外增加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

3、拆迁公告发布前由市民政部门核定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被拆迁人(具有拆迁区域内正式独立户口)原住有合法产权证照住宅房屋且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含36平方米)实行产权调换的,原房屋建筑面积“拆一还一”,不找差价,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靠近最小户型36平方米增加面积部分,增加面积款由市政府承担,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市房产局负责管理并向被拆迁人按廉租房标准收取租金。

4、拆迁无合法产权证照的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不予房屋产权调换。但被拆迁人(具有拆迁区域内正式式独立户口)属下列情形且要求房屋产权调换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被拆迁人所得的房屋货币补偿款按650元/平方米进行折 算,折算出的面积由拆迁人给其“拆一还一”,不找差价,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增加面积部分按第六条(一)第2款、第3款规 定执行。

5、拆迁人必须保证第六条(一)第2款所舰定的回迁安置用房的户型房源数量。

6、回迁安置地点按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的要求确定。

7、产权调换的楼栋、楼层按《产权调换协议书》顺序号的先后顺序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在房源保证的情况下,不准以楼栋、楼层位置不适为由拒绝回迁入住。

(二)非住宅房屋

拆迁具有合法产权证照的非住宅房屋,原拆迁面积部分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与产权调换房

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结算差价。回迁安置增加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

第七条 房屋货币补偿办法

(一)住宅房屋

1、拆迁具有合法产权证照的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50元予以补偿。被拆迁人要求进行评估作价的,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补偿。

2、拆迁无合法产权证照的住宅房屋,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属1984年前(含1984年)建造的独立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500元;附属房或搭接的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400元。

3、拆迁无合法产权证照的住宅房屋,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属1984年后2001年前(含2001)建造的独立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350元,附属房或拼接的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300元。

4、在被拆迁人享有合法土地使用权证用地范围内建的正规仓房、厕所(砖墙、瓦盖),按实测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50元。其它附属物一律不予补偿。

(二)非住宅房屋

1、拆迁具有合法产权证照的非住宅房屋,按建筑叫积每平方米750元予以补偿。被拆迁人要求进行评估作价的,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补偿。

2、拆迁无合法产权证照的非住宅房屋在住宅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每平方米增加100元。

第八条 被拆迁无合法产权证照的房屋符合第七条(一)第2款、第3款和第七条(二)第2款但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简易房屋的,在补偿时每平方米按正规房屋补偿标准降低100元进行补偿。

第九条 被拆迁人具有拆迁范围内正式户口且家庭成员为下肢残疾行动不便的残疾人的,积极配合拆迁工作的。经被拆迁人申请,需要照顾的,经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同意,进**屋产调换时给予照顺安置到一层,楼栋由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强迁户不予照顾。

第十条 拆迁时具有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并从事经营活动的房屋承租人,由拆迁人按其所使用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20元。

第十一条 棚户区改造拆迁实行产权调换或以货币补偿金额自行购置房屋的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凭棚户区改造《房岸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或《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根据税务部门相关规定免缴契税。

第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直,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四平市人民政府[2002]第77号令《四平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四平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6.转让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 篇六

(讨论稿)

二0一七年六月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县棚户区改造工作,规范完善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制度,加快安置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房票的定义。房票是指将应安置面积价款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向参与房票结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品住房,用于房屋安置的一种安置方式。

房票是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购买安置房屋的资金凭证,不得提现、不得购买除房屋以外的其他商业性住房。

房票票面上信息不得涂抹改动和随意转让。县不动产登记局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时,要严格按照房票载明的被征收人姓名进行登记。

第三条 房票使用范围。适用于县城泰康镇内开发建设区域。一是享受国家政策性融资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是2016年以后,列入省政府棚户区改造台账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三是由县政府主导实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其他建设项目。第四条 房票实施的主体。住建部门负责房票安置补偿方案的制定和房票安置补偿工作的组织实施。住建部门会同县财政局、住建局、国土局、规划局等部门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房屋安置补偿政策和有关程序拟定房屋安置补偿方案和实施房屋征收工作;负责被征收人安置面积价款换算房票、房票资金结算、监管等工作。

第五条 征收补偿的政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国家、省、市政策如有调整,则按照最新政策执行。

第六条 房票价值的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房票价值由县政府牵头,县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等单位配合,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确定。具体方式为:按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每平方米补偿增加700元)计算出被征收房屋价值,并给予价值补偿款3%的奖励,以上两项合计即为房票价值。被征收人持此价值房票,向开发企业购房。

房票的印制。房票由县财政局统一印制,加盖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办公室公章。放票内容应包含棚户区改造项目名称,被征收房屋位置,被征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房票金额、房票使用的相关规定等内容,被征收的基本信息和应享受房票的具体金额。

第七条 房票资金的来源。房票资金有中央补助资金、政策性融资、商业性融资和地方财政资金等资金组成。

第八条

参与房票安置企业的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房票安置,实行自愿原则,并需具备下列条件:提供现房或已办理预(销)售许可证,要在18个月内交付的期房;同意由政府按有关程序确定的参与房票活动的房屋价格;预售资金接受监管;每天更新房源信息,保持信息全面、及时、准确。

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持有《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参与房票安置项目意向书和相关楼盘资料,向县住建局申请。

县住建局负责参与房票安置房源的组织、审核、实施工作,适时发布房源信息,确保信息准确、及时。

参与房票安置房源价格的确定。参与房票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房屋价格由县住建局会同财政等部门核定或委托具备资质的评审机构,依据房屋的开发成本、利润、项目的区位优势、企业的品牌影响力等条件,进行公平、公正、合理确定,并进行公示。目前,我县多层住宅价格在每平米3200元到3500元之间,高层住宅每平米价格在3700元到3900元之间,核定后房票安置房价格应在每平米2600元到3000元之间。县住建局依据全县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情况,每月分区域发布全县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价格。

第九条 参与房票活动的房屋价格经核定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年内不得调整。

第十条 房票安置工作流程。严格按照国家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有关政策和程序实施房票安置工作,原则上按照产权调换安置和货币化安置流程执行。县政府在拟定或发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时,必须载明征收项目中实施房票安置的条款。

被征收人取得房票后,可选购参与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有效房屋。房票自开出之日起,有效期18个月,超过18个月期限未选购房屋的,房票自动失效,被征收人由政府指定地点集中安置。

房票的结算:

1.被征收人持房票购买房屋时,向售房人提交房票。被征收人所购买房屋价款超出房票部分,由被征收人支付给售房人;用于购房的金额,不低于房票金额的85%,在不超过房票金额15%的限度内售房人先行据实支付给被征收人。

2.被征收人持房票购买参与活动的商品住房,开发企业应在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生效后及时将购买情况报项目征收人和县住建部门备案。被征收人所购房屋为现房的,房票资金在备案后30日内结清。所购房屋为期房的,房票资金在备案后30日内支付40%,交房时付至90%,余款在开发企业办理完产权促使登记后付清。房票结算资金纳入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监管。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领取。凡持房票选购新建商品住房、存量住房作为安置用房并缴纳契税的,成交总价不超过房票价值部分,由税务部门依法减免契税,超过房票价值部分契税由县财政给予1%补助。

符合条件的购房人(房票持有人)持《房票安置财政补助申请表》、房票和契税完税证、不动产发票、经管部门备案的商品住房买卖合同、购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到县征收办领取。

第十三条 成立机构。依托县住建局征收办,成立县房票管理中心,下设办公室,负责房票管理的日常工作。集中办理房票业务时,可从县监察局、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国土局、规划局、城改办、地税局、国税局、审计局抽调工作人员。各职能部门要严格对照部门职责,切实做好房票安置工作,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7.转让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 篇七

北梁棚户区位于包头市东河区中心区域, 占地13万平方公里, 居住12.4万人口, 是内蒙古最大的城市棚户区。根据2013年初国家总理李克强视察北梁棚户区时作出的要尽快让当地居民从“忧居”变“宜居”的指示, 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了“四年规划, 三年全面完成”的工作目标。为全面记录北梁棚户区改造工作全过程, 包头市、东河区两级档案部门提前介入、跟踪服务, 制定了北梁棚户区搬迁改造项目档案工作方案, 对棚改项目档案资料的收集范围、归档时限、工作流程等提出明确要求。内蒙古自治区档案局及时派人对相关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通过努力, 目前北梁棚户区搬迁改造指挥部成立了专门档案机构, 配备了8名专职档案员, 拨款近40万元购置了设备, 收集建立了文书、会计、科技、声像档案等4万余卷 (件、张) 。10月28日, 自治区档案局副局长朝克一行就棚改项目档案管理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组深入北梁棚改指挥部档案室, 实地察看了档案工作开展情况, 听取了棚改项目档案为领导决策、解决土地纠纷、百姓维权等方面的情况汇报。朝克副局长强调, 北梁棚户区搬迁改造工程, 是一项惠民工程, 意义非同小可, 档案部门一定要把好事办好;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关心、支持、帮助东河区档案部门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要用档案记录北梁的旧貌新颜、搬迁改造全程;要尽快出台科学规范的棚户区搬迁改造档案管理办法, 用制度保障搬迁档案收集齐全完整、整理科学规范、利用方便快捷, 同时对棚改项目档案的信息化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

8.转让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 篇八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快聊城市东昌府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实施王卷帽片区改造工程。为使当事人切实了解房屋征迁的有关补偿政策,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结合现场调查情况,现就有关问题做如下说明:

一、拆迁范围及时限

1、拆迁范围:东至二干渠、西至宝徕花园小区、南至东昌路、北至振兴路(光岳花园小区以东)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

2、拆迁时限:2017年 6月28日—2017年 7 月28 日。

二、拆迁安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鲁价费发(2013)101号、聊政发(2007)8号文件及省、市有关征地拆迁的文件规定。

三、补偿形式

房屋征迁补偿形式有两种:一是货币补偿,二是货币化安置。

(一)货币补偿

1、王卷帽片区改造工程征迁建设,按照总体规划进行货币化安置。对自愿放弃货币化安置的住户可实行货币补偿;对不符合货币化安置条件的,实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价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由评估公司依照规范评定的补偿基准价3980元∕㎡的基础上,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成新等因素确定。

2、附属设施和附属物补偿标准按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3、搬迁补助费按所拆除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计算,15元∕㎡;拆迁合法房屋造成的设施设备迁移所需费用,经审计部门审定后,按实际发生额给予补偿。

4、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按被拆迁房屋实际经营面积给予60元∕㎡补助。

5、用于营业的住宅房屋,凡有有效营业执照和实际经营现场的,每平方米在住宅补偿价格基础上增加100元(按其房屋营业面积计)。

6、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三个月一次性计发。其标准为:住宅房屋(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每户不足60㎡的按60㎡计发)、办公、生产、仓储用房,按每月5∕㎡元计发。

(二)货币化安置

凡符合并要求货币化安置的,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挑选。

1、货币化安置房屋的标准

产权清晰;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符合国家和省的房屋建筑设计、施工技术规范和标准;

2、被拆迁人要求货币化安置的,挑选货币化安置房屋,应按照被拆迁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就近的原则进行选择,严禁超面积选房;并计算、结清被拆迁房屋价值与货币化安置房屋价值之间的差价。(房屋差价部分,在签订货币化安置协议后一个月内进行缴纳,如逾期,货币化安置协议将自行作废,对被拆迁人只进行货币补偿。);

3、货币化安置房屋挑选办法

被拆迁人对货币化安置房屋的挑选,按照已交验合格空房的,通过抓阄产生的顺序号挑选安置楼房,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货币化安置补偿协议。

(三)户型及安置过渡期

1、安置房屋户型:详见回迁安置户型图

过渡期限为:自交验空房签订补偿协议之日起24个月。

2、安置房屋基准价格为3980元∕㎡;安置楼房为高层的,高层楼房价格以中间楼层为平均价3980元∕㎡,每增加一层,增加10元∕㎡;每下调一层,减少10元∕㎡;高层楼顶价格为3980元∕㎡;储藏室价格均为1200元∕㎡(储藏室每套暂按总价15000元结算,待回迁交房时根据配搭的面积结算后多退少补)。

四、合法宅基地和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确定

(一)合法宅基地的确认:

被征收院落的合法宅基地面积以土地使用证载明的面积为准。由于历史原因,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经土地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后,确认合法宅基地面积;

(二)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的确认:

有房屋权属证书的以证书载明的面积为准;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以不超过合法宅基地的2/3确认平房合法房屋建筑面积;

五、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要求

在签订补偿协议时请携带房屋权属证书、土地使用权证、身份证等有关证件(不是产权人的须持委托代理书),到建设工程征迁现场办公室签订补偿协议书。

六、拆迁奖励

在下列规定时间内交验空房并签订补偿协议的,可享受以下奖励:

1、凡在2017年6 月28 日至 7月28日时间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交验合格空房的,按照总补偿款的10%给予奖励;

2、如该片区在2017年7 月28日前全部完成征迁任务的,居民户将追加奖励5000元/每户(资管会、单位家属院各自为分片区);

3、逾期将不再发放任何奖励。

七、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八、其它本说明及未涉及到的补偿项,经审计部门现场审定后,按实际发生额给予补偿。

注:各户在交验空房前,自行交清水、电、燃气、宽带、电话等费用,申请有关单位拆卸。

9.转让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 篇九

济政办发〔2009〕4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物业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十一月四日

济南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物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以下简称安置房)物业管理活动,保障安置房维护管理需要,提高安置房住户居住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棚户区改造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置房是指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安置过程中向被拆迁居民提供的回迁和异地安置住房。

第三条安置房物业管理工作坚持“政策扶持、属地管理、专业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各区政府对辖区安置房及配套经营性用房的使用管理和物业管理活动负总责,负责协调处理安置房在使用管理和物业管理活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建设、房管、物价、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公安、城管执法和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与安置房使用管理和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含乡镇政府,下同)负责指导、监督安置房物业管理工作,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与物业交付

第五条安置房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应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

以回迁安置房为主的区域在地界四至明确的情况下,一般划分为一个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视为安置房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区域内的少量回迁安置房,应与商品房划分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视为商品房小区。

异地安置房应以安置房所在小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并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区域内房屋主要用于安置的,视为安置房小区;区域内房屋只有少量安置房的,视为商品房小区。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安置房交付使用或商品房销售前,应持有关资料向项目所在区房管部门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各区房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会同街道办事处在征求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区旧城改造指挥部意见后进行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并告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将确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被拆迁人、商品房买受人明示。

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确定后,确需调整的,由区房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按上条相关规定重新划分,划分意见应征得该物业管理区域内已入住面积及入住户数均占50%以上业主的同意。

第八条建设单位按房屋总建筑面积3‰-5‰的比例无偿提供安置房小区物业服务用房,但最少不低于100平方米,产权属全体业主所有;按不低于50平方米的标准提供小区内城管执法、治安管理等政务管理用房;按相关规定和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社区居委会用房。第九条棚户区改造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要在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和区旧城改造指挥部监督下,按不低于房屋总建筑面积4‰的比例,向棚户区改造项目所在区政府无偿提供项目配套沿街经营性商业用房。该房屋产权属区政府所有,经营管理工作由区政府确定,但不得抵押、转让。

第十条经营性用房出租收入扣除出租经营成本及税费后的收益作为安置房管理服务专项资金,由各区政府综合平衡使用,定向用于补贴减免的安置房物业服务费及安置房使用管理工作。经营性用房收益不足的,由各区负责研究解决办法。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要在安置房达到交付条件后与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单位办理相关用房及资料移交手续,向街道办事处移交小区政务管理及社区居委会用房,向物业服务单位移交按规定配置的物业服务用房及相关资料。移交工作由区旧城改造指挥部、区房产管理局及街道办事处监督、协调。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交付安置房时,须向住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户手册》等资料。拆迁安置单位负责按相关规定做好居民安置工作。

第三章 安置房小区物业服务

第十三条安置房小区在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前,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牵头组织居民委员会和业主代表成立小区管理委员会。小区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代表安置房小区业主选聘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物业服务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二)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关于物业服务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监督物业服务单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三)对违反安置房临时管理规约的业主、物业使用人进行告诫,并在小区内公示告诫内容;

(四)协助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做好物业服务费减免有关工作;

(五)协助做好小区内人口管理和户籍迁移、登记工作。

第十四条建立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安置房小区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召集,区房管局、城管执法局、公安派出所、安置房小区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参加。

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下列事项:

(一)安置房小区管理委员会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二)物业服务单位在履行退出程序以及交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突发事件;

(四)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衔接和配合;

(五)需要协调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第十五条安置房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由小区管理委员会在区房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的监督指导下选聘专业物业企业实施;选聘专业物业企业有困难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组建物业服务中心负责。安置房物业服务单位应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提供以下服务:

(一)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与管理;

(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与管理;

(三)共用部位、场所的环境卫生、绿化管理服务;

(四)安置房小区内公共秩序、消防、交通等协助管理事项服务;

(五)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六)专项维修资金账务代管服务;

(七)房屋档案资料管理。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中心所需管理服务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从安置房住户无固定职业人员中招聘。专业岗位人员须按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物业服务中心聘用人员数量及岗位配置,由街道办事处会同区房管部门根据安置房的实际情况核定并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安置房小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拟定安置房临时管理规约,依法约定业主的共同利益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及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负责组织业主签订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十八条安置房小区内地面车位等共有部分的经营净收入属全体业主所有,该收入不分配,存入专户管理,主要用于物业共有部分的维修支出。物业服务单位要每年公示1次经营收入,接受街道办事处、小区管理委员会和全体业主监督。

安置房小区内的地面车位场地使用费,由小区管理委员会综合考虑小区地下车库车位租赁的价格等因素,在临时管理规约中约定。业主对车辆有看管要求的,另行签订看管协议。

第十九条安置房小区内的地下车库车位租赁价格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 商品房小区内安置房物业服务

第二十条商品房小区内安置房的物业服务与商品房小区统一实施。业主自治管理等活动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一条安置房业主与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商品房业主,享有同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二十二条安置房业主办理安置入住手续时,拆迁安置单位、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物业

服务企业与安置房业主按照商品房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十三条安置房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负责安置房在使用管理和物业服务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安置房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履行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的义务;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协调处理居民在房屋使用管理和物业服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章 物业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安置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根据住宅物业种类、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和物价指数变动情况等因素制定。

安置房小区内经营、办公等非住宅房屋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前期物业服务阶段由物业服务单位按有关规定标准协商确定。

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费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实行按月收取,经双方约定亦可预收,但预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已竣工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或拆迁安置单位承担。已经交付的房屋,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承担,建设单位或拆迁安置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已办理入住手续但长期空置的,业主应当告知物业服务单位,经双方确认后,其物业服务费按收费标准的70%缴纳。

前款所称入住是指安置房业主收到书面入住通知并办妥相关入住手续。安置房业主收到书面入住通知后,在通知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关入住手续的,视为入住。

第二十六条安置房住户(包括居住安置房小区和商品房小区的安置户)物业服务费实行以下政策: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物业服务费全额免交。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低于(含)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住户,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50%交纳物业服务费。

(三)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住户,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

安置房转让、出租的,不享受上述相关减免政策。

第二十七条符合享受减免政策的家庭,须向安置房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居民委员会初审后上报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会同区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对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情况进行核定,每年核定1次,核定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二十八条减免的安置房物业服务费,小区管理委员会与物业服务单位每半年核对1次,并经街道办事处确认后,报区财政从安置房管理服务专项资金中列支。

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安置房管理服务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审计工作。

第二十九条欠缴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应当补缴所欠费用,并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承担

违约责任。小区管理委员会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物业服务单位向其追缴。

第三十条物业服务单位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自觉接受政府价格及物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 物业使用与维修管理

第三十一条安置房业主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前,应按下列标准交存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一)多层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

(二)小高层、高层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

业主缴存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定向用于房屋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安置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按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安置房业主未交存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拆迁安置单位不得协助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安置户可缓交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待其经确认不属于低保家庭或转让、出租房屋时一次性补齐。

第三十二条安置房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房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违反房屋装饰装修规定的行为;

(二)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私开门窗及擅自改变房屋规划使用性质等违反规划规定的行为;

(三)侵占、损坏楼道、绿地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随意倾倒垃圾、杂物等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规定的行为;

(五)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等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

(六)占用消防通道等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赌博、利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临时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小区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单位及业主发现上述行为时均应予以劝阻、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三十三条 房屋交付后,业主应当按照权属登记用途使用物业。业主因特殊情况需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向小区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住户同意后,方可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经小区管理委员会及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后,方可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安置房小区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可在街道办事处组织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选举业主委员会后,安置房管理及物业服务按《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安置房小区管理委员会职责自行终止。

第三十五条本暂行规定由市房管局、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10.我市最大的棚户区改造项目 篇十

4月15日,教育路与沿河路交叉口处晴空万里,彩球飞舞。目前我市最大的由市政府主导、由城投公司运作的棚改项目和民生工程,在施工现场举行开工仪式。市委、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及市直有关部门领导,单位全体职工,施工企业职工代表届时来参加。绥芬河市电视台全程跟踪拍摄。

7点58分,剪裁仪式开始,由副市长主持本次开工剪裁仪式。

棚改项目,总面积17.6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近30万平方米,总投资6.84亿元。其中一期暨海融·富华苑占地面积7.8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4万平方米,总投资3.47亿元。该项目全部实施后,可安置西城区及绥牡电气化铁路、边境经济合作区等重点项目的近3000户回迁户,有利于改善城市棚户区和农村群众的居住条件与生活品质,有利于加快城乡统筹和一体化的进程,有利于全面提升城市品位形象,以落实“5851”战略和四个“三年决战”为统领,开拓进取,务实创新,加快打造一个国际化得绥芬河。

市政府王居堂市长对此次开工仪式进行了讲话,在讲话中,由于棚改工程,其涉及范围之广、建设任务之重、投资之大史无前例。王市长殷切希望,项目单位和全体工程建设者,要本着对政府负责、对百姓负责、对自己负责的态度,秉承品质至上、注重细节的标准,加强施工组织管理,严格质量控制体系,努力打造一个风格独特、质量过硬、功能完群众满意的精品社区和样板工程,让百姓拆迁放心,入住放心,生活舒心,真正将市委、市政府对群众的关心关爱落到实处。

承办单位李永福总经理也作了相应的讲话。表达了对此次项目的决心与信心。

仪式的第三项,由市委书记赵连钧,市政府市长王居堂,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高宝平,市政协主席张绍武,市委常综合保税区管委会主任迟德彬及项目单位负责人为绥芬河市阜宁镇“三建”区域棚改一期工程项目剪裁。

11.转让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 篇十一

东城片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龙里县东城片区棚户区位于县城东侧, 规划面积约1.2平方公里,含冠山街道龙坪社区东关坡、羊角井和大冲社区黑山、大冲自然村寨,常驻居民800余户6000余人。多年来,由于缺乏合理规划,居民房屋布局散乱、低矮破旧,供排水、供电、通信、道路等配套基础设施落后,环境脏、乱、差现象突出,治安、消防等安全隐患较大,严重制约城市经济的协调发展。为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推进同步小康,提升城镇品位,优化发展环境,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通过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对东城区棚户区道路交通、供水供电、网络通讯、绿化亮化等城市配套基础设施进行全面提质改造,将该区域建设成为东城新区,并对项目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依法予以征收。为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意见》、《龙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龙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国家关于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被征收人按2000元/㎡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补差;超过20㎡不足30㎡(含30㎡)的部分,被征收人按2600元/㎡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补差;超过30㎡以上的部分,被征收人按市场价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补差。被征收人选购的经营性商业用房(门面)建筑面积大于其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经营性用房建筑面积10㎡以内(含10㎡)的部分,被征收人按8000元/㎡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补差;超过10 ㎡不足20㎡(含20㎡)的部分,被征收人按12000元/㎡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补差;超过20㎡以上的部分,被征收人按市场价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补差。被征收人选购的经营性商业用房(门面)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其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经营性用房建筑面积20㎡。被征收人选购的商品住房(或经营性商业用房)建筑面积小于其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住房(或经营性商业用房)建筑面积的,剩余部分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本方案中货币补偿标准(私人住房2600元/㎡,经营性用房8000元/㎡)向被征收人补差。本条款关于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补差的市场价为被征收人选购的商品房具备交付条件时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

(3)优先选房条件。按照签约优先和就近优先原则,根据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时的先后顺序,先签订协议的,具有优先选房权。选购商品住房的,优先选择楼栋、楼层和户型。选购经营性商业用房(门面)的,优先在集中安臵区内临街地段选购;临街地段经营性商业用房面积不足选购的,按1比1.2比例优先在非临街地段选购。

2.附属设施征收补偿。对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的征收补偿,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价值进行评估,按评估确定的市场价值进行补偿;被征收人也可自愿选择按照《龙里县城市建设房屋征收附属设施补偿标准》(龙府发„2017‟1号)进行补偿。

3.被征收房屋合法所占土地和合法使用空地征收补偿。参照龙里县人民政府公布执行的对应级别现行土地基准地价标准进行补偿,其中:

被征收房屋合法所占土地征收补偿=(被征收房屋合法所占土地份额面积-产权调换商品房所占土地份额面积)×土地基准地价。

合法使用空地征收补偿=合法使用空地面积×土地基准地价。4.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不含附属房屋),住房按8元/㎡、经营性用房按18元/㎡标准给予两次补偿。

5.因征收房屋造成的临时过渡安臵补偿。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不含附属房屋),住房按8元/㎡/月、经营性用房按18元/㎡/月标准给予补偿。临时过渡期限暂定2年,首期支付1年的补偿,以后每6个月支付一次,直至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被征收人选购的商品房交付给被征收人之日后2个月止。

6.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及职工失业补助。(1)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房屋被认定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按照上一月均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每月的经营性损失,逐月计发经营性损失补偿;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6

(2)职工失业补助。在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被征收房屋连续6个月以上用于从事企业(含微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且生产经营手续合法有效的,被征收人能够提供该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凭证的,按照上一该企业职工月均工资计算,一次性给予3个月的职工失业补助。

八、奖励补助

(一)被征收房屋产权属私人所有,被征收人在收到《房屋征收告知书》后60日以内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并搬空移交被征收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住房300元/㎡、经营性用房600元/㎡标准,一次性给予优先签约及搬迁奖励补助。

(二)被征收人在收到《房屋征收告知书》后60日内未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的,不给予奖励补助。

九、结算

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并将被征收房屋搬空移交后,凭《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和《被征收房屋移交确认书》于15个工作日内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办理补偿款兑现结算手续。被征收人选购的商品住房(或经营性商业用房)具备交付条件后,被征收人凭《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交付确认书》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办理相互补差及临时过渡安臵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结算手续。

十、其他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被征收房屋属国有资产(含省州驻县企事业单位)或集体、民营企业资产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与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价值进行评估,按评估确定的价值进行货币补偿。被征收人也可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协商,参照本方案规定的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二)保障政策。被征收房屋为住宅,且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住房保障办法(暂行)》予以保障。

为保障被征收人的生产生计,被征收人为国家政策性移民搬迁户或本地原住户(即在本项目规划区域内具有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住户及其自然分户以及本地农转非的原住居民),选择由政府组织购买商品房安臵(房屋产权调换)方式且被征收房屋均为住宅的,被征收人可按被征收房屋合法所占土地面积的20%选购二楼以上(含二楼)保障性商业用房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安臵,所选购的保障性商业用房建筑面积抵扣其住房安臵面积,该保障性商业用房权属为共有产权,按份共有,由被征收人联户经营管理和使用;并根据签约优先的原则,先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的,优先选择二楼保障性商业用房,在二楼保障性商业用房不足选购时,依次在三楼、四楼选购。被征收人为国家政策性移民搬迁户及本地原住户,选择由政府组织购买商品房安臵(房屋产权调换)方式但被征收房屋中有经营性用房的,先按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合法所占土地面积的20%计算其应得保障性

参照《龙里县城市建设房屋征收附属设施补偿标准》(龙府发„2017‟1号)中关于拆除临时建筑和其它附属建筑的补偿标准给予建安成本补助。

1.被征收人属国家政策性移民搬迁户或本地原住户(即在本项目规划区域内具有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住户及其自然分户以及本地农转非的原住居民),在2015年6月30日后新建并经县相关执法部门认定为违法违章建筑且已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违章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等行政处罚文书的。

2.被征收人非国家政策性移民搬迁户或非本地原住户,在2013年10月31日后新建并经县相关执法部门认定为违法违章建筑且已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违章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等行政处罚文书的。

被征收人在收到《房屋征收告知书》后60日内未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的,其违法违章建筑由县相关执法主管部门强制拆除且不给予任何补偿,其合法建筑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法征收并给予补偿。

(七)被征收房屋已设立抵押,被征收人选择由政府组织购买商品房安臵(房屋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选择货币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物或由债务人清偿债务后,方可兑现补偿。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参照《龙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执行。

(八)被征收房屋产权存在争议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对被征收房屋及相关附属物进行勘测登记,并通过公证机关办

理证据保全后,报请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征收补偿决定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后,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搬迁及拆除,并预留产权调换房屋及将相关征收补偿款额进行公证提存,待被征收房屋产权存争议问题依法解决后,再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并兑现相关补偿。

(九)征收已租赁的房屋,只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范围公告发布后及时与房屋承租人解决处理房屋租赁的相关事宜。

(十)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既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向公证机构办理被征收房屋的证据保全,并对征收补偿决定中明确的补偿金额和银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进行公证。

(十一)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应将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一并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到有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选择由政府组织购买商品房安臵(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协助被征收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有关税费缴纳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314 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十二、解释权

12.转让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 篇十二

税务机关在对某房地产公司2010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企业上半年正常缴纳了城镇土地使用税,而下半年没有缴纳。问其原因,企业会计说公司开发的是“城中村”改造项目,国家出台了税收优惠政策,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上半年缴纳的税款正要申请退库。

所谓“城中村”,是指在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并以农村集体经济(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农民聚居村落。

“城中村”改造项目有税收优惠吗?财税〔2010〕4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第七条规定,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2010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征税款可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相应税款中抵扣,2010年年度内抵扣不完的,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那么“城中村”和棚户区是一回事吗?“城中村”改造能否享受棚户区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精神,扎实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2009年12月2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为落实指导意见精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财税〔2010〕42号文件。

分析财税〔2010〕42号文件的适用范围发现,当地的“城中村”和文件中规定的棚户区完全是两码事,主要有三方面不同:一是土地性质不同。“城中村”的土地是集体建设用地,而棚户区是指国有土地上集中连片建设的。二是房屋结构不同。“城中村”是以农村集体经济(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农民聚居村落,房屋结构完好,功能健全;而棚户区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三是批准立项单位不同。当地的“城中村”改造是区政府提出意见,市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而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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