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工作汇报

2024-10-15

农民工工资工作汇报(共9篇)

1.农民工工资工作汇报 篇一

关于建筑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情况汇报

自国务院部署清欠工作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建设厅的指导支持下,泰安市建委按照上级确定的清欠工作分工,不断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完善规章制度,畅通投诉渠道,创新工作方法,做了大量艰苦细致、富有成效的工作,及时化解了有关矛盾,维护了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了行业和社会的稳定。今年上半年(2012年6月30日),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案件292起,清理解决拖欠金额2923.6万元,惠及农民工2665人。现就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建筑队伍构成情况

全市现有建筑业企业601家,包括本地企业491家,外地入泰企业110家,外地企业在泰安承接工程项目的20余家。全市建筑业从业人员约为29.6万人,其中一线农民工约25.1万人,外地入泰建筑务工人员约1.2万人。建筑业农民工的突出特点:一是群体数量庞大,受教育程度偏低,总体素质不高,依法维权意识较差;二是劳动场所不固定,流动性较大,大多数人不签订劳务合同;三是劳动强度大。的工作原则,我们不断创新思路,建章立制,根据省政府74号文件,泰安市政府在全省第一个出台了《关于切实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规范性文件,就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筑企业及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提出了明确意见;市建委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建筑劳务分包和劳务用工监督管理的意见》,对强化建筑劳务和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做出详细规定。一是建立了资金审查和监控制度。对拖欠问题尚未解决的,严格限制新的建设活动;对抽逃建设项目准备金形成拖欠或不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的,一经发现立即责令停工。二是实行建筑劳务资质管理制度。积极鼓励和引导成建制发展劳务队伍,逐步限制个人承包、零散用工、私招乱雇,从规范用工行为入手防范拖欠工资问题发生。三是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引导施工企业使用成建制劳务队伍、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到工人手中。

(四)坚持保证金制,提高应急能力。我们坚持“两个”劳务工资保证金制度,专款用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高了施工单位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也提高了政府对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一是新建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须按工程总造价的2%缴纳劳务工资保证金。一旦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拖欠行为,由建设、劳动和财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启用劳务工资保证金,专款用于农民工工资的应急支付。2011年共收缴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7039.1万元,按规定返还279.5万元;今年上半年收缴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3115.1万元,返还565.3万元。二是为确保外地进泰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防范项目经理欠薪逃匿事件的发生,我们还建立了外地企业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凡在我市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外地建筑业企业,须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特级、一级企业100万元,二级、三级和各类专业承包企业50万元,劳务企业20万元。截至目前累计收缴外地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5300余万元。未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不予备案,不得参加建设工程投标活动。

(五)强化督察督办,查处拖欠单位。每年我们都集中组织开展包括农民工工资在内的建筑市场和质量安全综合执法检查,在麦收、中秋节和春节等重大节日期间,还集中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在检查中,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农民工工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实施重点监控,进行集中梳理,逐案分析症结,提出化解方案,落实处理责任,确保问题限期解决。每年初,所有施工企业均须向建设主管部门报送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诺书。对外地进泰施工队伍、人员全面摸底调查,及时通报在泰城施工的外地民工人数和工资发放情况,并与其施工的项目总包单位逐一进行座谈,防止拖欠问题发生。今年上半年共检查建筑工程项目466个、单体工程1597个,总建筑面积769.8万平方米,工程总造价150.2亿元。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久拖不决,或者因拖欠工资引发不良事件的,以及整改无效而多次发生拖欠问题的建筑业企业,予以公开曝光,记录其不良行为,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评优创先等方面予以限制。外地建筑业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一律清出泰安建筑市场。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市清欠工作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面临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2011年以来,由于国家经济增速放缓、信贷收缩和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等原因,部分建设项目出现资金短缺,致使工程款不到位,清欠工作形势异常严峻。

二是个别施工企业清欠责任意识不强,部分项目用工管理不到位,总包单位疏于对分包单位、项目部和作业班组的管理,特别是在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的有关制度落实不够。

2.农民工工资工作汇报 篇二

从今年开始, 南岸区清欠办对在建项目要求在每一个单月的5日前, 劳务企业要将经劳务企业现场负责人、农民工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后的上月工资结算表, 报送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如实反映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报送资料包括农民工工资银行卡支付凭据, 由建设单位、总包单位、用工单位及各班组长出具的无工资拖欠承诺书等, 一直到在建项目竣工验收。

南岸区清欠办负责人表示, 此举能较好掌握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有利于从源头遏制工程款的拖欠。

3.农民工工资工作汇报 篇三

会议的主要目的是传达中央、省市关于落实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的有关精神,结合项城市目前建筑市场管理现状,安排部署项城市建筑领域有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确保广大农民工权益不受侵害和全市信访形势稳定。

会议指出,目前全国房地产市场活力不足,建筑收益上行能力不强,个别地区房产销售已呈现下滑趋势,开发企业由于资金回笼不足、不及时,在支付工程款时压力较大,项城市房地产市场也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同时由于近期农村正值秋收秋种之际,农民家庭开支较大,正是结算工资高峰,个别工地因没能及时支付工资,造成了农民工集体上访,产生了恶劣影响。

会议要求,全市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一要进一步增强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从农民工切身利益出发,想农民工所想,急农民工所急,把农民工当作亲人来看待,想方设法破解资金难题,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二要明确责任、细化任务,各企业至少抽出一名专职人员,专门负责有关农民工工资问题,以确保一旦出现农民工工资问题时能及时得到处理。三要提高广大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完善劳务合同,记清施工台帐,及时与发包方算清应得工资,避免糊涂帐,给双方都带来不便。

会议强调,下一步要加大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处罚力度,严厉查处违规分包、非法转包行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劳务市场秩序,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到位,保证农民工权益不受侵害。

4.农民工工资工作汇报 篇四

小金县信访联席会议领导小组

(2011年12月 日)

尊敬的豫成局长及随行的各位领导:

值此寒冬时节,你们不畏严寒、不辞辛劳莅临我县检查指导工作。在此,我代表县委、县政府及全县8.2万余干部群众对你们的到来表示热烈地欢迎,对你们长期以来给予我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表示衷心地感谢!根据阿信联办„2011‟1号和阿信联办„2011‟131号要求,我县积极组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信访局等相关部门,全面开展了清理拖欠工程款及民工工资工作。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近年来,我县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省、州关于切实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有关要求,高度重视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清理工作,始终把解决拖欠问题,保障民工合法权益作为党委、政府的重点工作来抓,检查督促业主和企业规范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及时协调解决矛盾,查处拖欠案件。在工作中始终坚持采用教育为先,调解为主,矛盾分化为辅的工作方法,全力清理和解决当前存在的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问题,积极预防产生新的拖欠,扎实开展元旦、春节前专项清理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工作,确保民工的合法利益得到保障,为维护我县的社会稳定奠定坚实基础。

(一)加强领导,确保体系健全。一是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了由县委副书记任组长、分管副县长和政法委书记任副组长,公安、人力保障社会保障、城乡建设住房、工会、信访、财政、工商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小金县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重点对我县的牧民定居、水电开发、公路建设等工程建设领域内存在的拖欠工程款及民工工资问题进行清理,多次召开清欠工作专题会议,对清理中的问题进行研究和部署。二是精心制定方案。为整顿和规范劳动用工市场,从源头上根治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现象,切实维护民工合法权益,我县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1‟10号)精神,精心制定了开展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实施方案,对全县清欠工作作了全面安排部署,明确了检查的内容、范围、步骤、方法等,提出了具体的任务和要求,按照目标、任务、节点,落实了工作部门和责任人,做到每项工作任务实、节点明、责任清,使清欠工作有计划、有步骤的有力实施。

(二)强化措施,加大清欠力度。为切实做好清欠工作,我县坚持以保民生、保稳定、促和谐为根本,依法对建筑领域、矿山开采、水电开发、宾馆饭店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开展了纵到底、横到边的排查,确保清欠工作不遗漏、不重复。截至目前,共检查用人单位23家,查出并核实拖欠工程款及民工工资232万元(不包括江西援建项目,援建项目的拖欠目前正在与江西指挥部积极协调,力争在年前兑现),其中,已协调解决董家沟金矿公司拖欠民工工资38万元。经过专项检查,我县在水电开发、公路建设领域的工程项目建设基本不存在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问2

题,主要是沃日土司官寨楼建设项目、小金县董家沟金矿公司和两河、沃日信用社工程及牧民定居项目存在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问题。对此,我县采取“一通知、二会议、三督促、四追责”的方法开展工作,即:一是通知由业主单位监督施工企业按时足额支付民工工资;二是由业主方自查并组织施工企业负责人召开会议通报拖欠情况,并召集欠薪方代表和民工代表共同协商,确定支付民工工资时间;三是加强对建设单位的政策攻势、电话联系和督促,确保农民工工资得已支付;四是明确责任认定,对于负有责任的业主和企业限期予以整改,对于事件性质特殊,影响较为广泛的拖欠民工工资事件,积极采取司法、监察等多种手段,协调相关部门合力解决。两河、抚边等6个牧民定居工程因工程款无法按时拨付造成了拖欠民工工资的情况,6个工程共计拖欠民工工资100余万元(包含在194万元中),正在积极协调处理,争取春节前解决民工工资问题。

(三)创新管理,完善长效机制。一是进一步强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严格按照《小金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小府发„2008‟26号)文件精神,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凡在我县境内中标的用人单位于中标之日起7日内,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资质证明、项目建设标书、用工计划,并以项目为单位按工程总造价的5%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缴纳工资保证金。工程在建期间,若有农民工反映用人单位有拖欠工资行为,预存了工资保证金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劳动监察部门视情况动用工资保证金,用于先行支付(或部分支付)民工工资,用于支付民工工资的保证金,用人单位在10日内补足。按照《审查竣工项

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程序》规定,对竣工项目验收和进行工程决算10日前,建设施工单位或用工主体必须以书面形式提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在竣工项目处及公共场所(公示栏)公示7天,公示期间无民工反映拖欠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出具证明材料,竣工项目方能验收和进行工程决算。工程完工后,经核实无拖欠民工工资现象,退还工资保证金。今年,我县劳动保障部门共收取民工工资保证金6件,收取金额50万元,截至目前,民工工资保证金累计金额520.6万元;收取担保函24件,担保金额520余万元。二是完善工资支付监控制度。我县建立了工资支付监控制度,积极采取督促各项目部定期自检的办法,检查农民工合同签定情况,要求各项目部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日期等内容足额发放工资,农民工最低工资不得低于每月780元。另外各项目部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领款人签字等工资支付情况。三是强化施工许可制度,严格执行《解决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实施意见》(小府办发„2005‟18号)文件要求,要求县城乡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在收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证明、劳动用工合同、工伤保险三份证明材料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证。四是落实应急周转金的落实,根据我县具体财政情况和《四川省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办法》的相关规定,设立了专用的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专项账户,由县财政拨付专款作为应急周转资金,在劳动部门核实确有以下情况的予以拨付:因企业主逃逸造成民工临时生活困难,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垫付民工临时的生活费或路途费;因企业确属短时间内资产4

一时难以变现支付民工工资造成职工临时生活困难,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垫付民工临时的生活费或路途费;经批准的其他应急垫付费用。因企业一时难以支付民工工资而垫付的生活费,由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偿还,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到位的资金,由执行法院收回应急资金的垫付部分,直接偿还应急周转资金;因企业破产,应急周转资金从破产企业破产财产中清偿的民工工资和劳动保障费用中偿还。

(四)认真查处,严惩恶意拖欠。一是对外地企业发生拖欠民工工资,并导致民工集体上访事件的,虽然采取了有关措施制止了事态的进一步扩大,但组织相关部门同样对该公司作出每报建一个工程项目均要按规定缴纳信誉保证金的处理决定。二是对发生拖欠民工工资,并导致民工集体上访事件,而且处理不力的,对该公司作出每报建一个工程项目均要按规定缴纳信誉保证金的处理决定,另外,还对相关责任人作出暂停承接工程业务的处罚。三是对发生拖欠民工工资,并导致民工集体上访事件,而且处理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在建设网上公示恶意拖欠和恶性讨款企业及包工头“黑名单”。

(五)加强宣传,提高社会认知度。一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和监督作用,不仅加强对守法用人单位的宣传和鼓励,而且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也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教育和警示其他用人单位。二是用媒体宣传、分发资料等形式大力宣传相关政策、法律知识,提高民工的法律意识,正当维护合法权益。

(六)依法处臵,维护民工权益。我县高度重视清欠过程中的信访投诉举报工作,本着“接到一件、处理一件、不拖拉、不积

压”的原则,积极组织部门做好解决拖欠民工工资的接待和处理工作。尽管有些投诉还非常棘手,投诉人的情绪也非常激动,但在处理过程中,均做到耐心细致,不厌其烦地做好解释协调工作,确保了我县社会稳定。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县清欠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离省、州提出的清欠目标还有一定差距。一是由于个别工程质量等原因造成验收不合格,推迟了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支付时间,导致拖欠。二是工程转包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在工程转包中形成层层“剥皮”,农民工工资得不到保证,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三是部分建筑企业和民工法律意识差,不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力,致使一些建筑企业臵民工的合情、合理要求而不顾,不及时支付工程款和民工工资。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下一步,我县将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清欠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全省做好2011年元旦春节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防止在建和新建项目发生新的拖欠。一是坚持清欠工作常抓不懈,将解决拖欠建筑民工工资工作作为每年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建立常态管理机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按时办结,不积压。二是继续把工作重点放在建筑工地的情况调查,进一步摸清建筑工程量、工程合同价、分包转包、民工总数、民工工资兑付情况等,并将收集到的情况进行分析,查找原因,采取措施,及时化解矛盾。三是积极引导和支持民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建立并完善工资预警机制,6

发现事件隐患,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及时做好稳定工作,把矛盾和纠纷有效地解决在萌芽状态。四是坚持“优先支付民工工资”的原则,要求业主和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款时要充分考虑民工工资的支付,施工企业对已获得的工程款必须优先偿付民工工资。五是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发挥信用约束机制的作用,对因拖欠工程款,影响施工企业发放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建设单位恶意拖欠民工工资和克扣民工工资的,将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曝光,并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本县企业在资质年检时定为不合格,造成恶劣影响的,由相关部门依规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六是要求各部门必须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畅通投诉渠道,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宣传与监督,为民工通过正常渠道追讨拖欠民工工资营造良好的环境,避免采取过急手段追讨拖欠的民工工资和大规模集体上访事件的发生。

5.农民工工资管理情况汇报材料 篇五

伴随着喀什地区经济建设的腾飞发展,建设力度的逐步增大。我们建筑行业也显的由为重要,特别是各地用工量都在不断的增多,近几年来大家众所周知我们喀什地区农民工工资上涨幅度创全国最高。但如何合理的解决好民工工资问题是建筑行业的难事,对于我们公司也是比较棘手的大事。下面我结合我们公司在平时农民工工资问题处理的现实情况和具体做法向大家做以如下汇报:

一、农民工使用及工资管理的基本情况

根据目前工程建设的需求,近些年来我公司年均使用农民工都已在5000人左右,用工高峰都是超于10000人以上。这些民工来自不同的省份,近几年来当地的维族和其他的少数民族农民也加入了建筑行业的队伍,而且人数在不断的逐年增长。由于农民工队伍结构比较复杂,而且流动性大,统一管理、统一发放工资也确实难度很大。所以我们公司于前几年就对民工工资问题,有了更新的认识在思想上也高度的重视,并为此专门成立了民工服务办公室,重点来解决民工工资问题、劳务纠纷、处理农民工的工伤事件等。目前我们公司都是以工程项目部为单位对用工、工资发放、工伤保险的办理进行统一的管理。具体做法是:

1、农民工进场工作后,项目部要进行登记造册并报民工办备案,由民工办对施工的农民工进行建档以备后查。

2、农民工的工资发放由公司专门从工程款中扣除30%做为民工工资专款,项目部在民工办领取民工工资发放表并进行实名造表后,报民工办进

行审核后移交总经理审批。由财务部从银行提取工资款现金与民工办、项目经理一起到施工现场按照工资表所造的民工人员名单和数额进行逐人发放。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借口代领他人工资,由民工办监督直接把工资发放到农民工本人手中。

3、公司向所有项目部发放了民工考勤登记本、用来对农民工实施记工考勤登记,在领取工资时民工本人凭自己身份证和考勤手册在民工办工作人员认真核对无误后实施发放。发放后的工资表民工办进行复印存档,并在工地进行不少于两周期的公示,并附有民工告知书,民工办的联系电话,方便没有拿到工资的或漏发的农民工及时投诉,我们会及时的补发和处理。

4、各项目部在开工后必须按照公司的要求上报参加施工的农民工名单,统一购买农民工工伤保险,具体事宜在市社保局办理。进一步的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在此同时公司领导认真研究制定了农民工工资发放规定和工伤保险办理实施细则,并有效的杜绝了农民工上访和各种严重的群体事件,从而也受到各级领导的肯定和赞扬。

二、我公司目前工资发放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从前年开始我们公司所有项目部的工资发放都是由公司财务部、民工办和项目部负责人共同实施的发放,民工办并全程予以监督。根据我们上对各项目部进行的调查和了解。

(一)目前的发放情况

我们公司到目前为至,所有承建的项目部民工工资已经全部发放完毕。大部分民工工资及欠款在去年 12月份已经全部解决完。还有一部分由于甲方未能及时拨款,由我们公司自己进行了垫付和逐人发放或补发,使所有

民工都能够安心回家过年。

(二)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们在这项工作中进行逐步的细化和完善,但仍然还是存在不少难以预料的问题和困难。

1、多数工程造价本来就不高,但工程款拨付又迟迟不到位,并且已交工的工程审计时间太长,致使企业和项目经理垫资太多,资金周转不开。政府要求农民工工资全额发放,所以作为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难度都很大而且也是力不从心。

2、个别项目经理在工程款未及时到位的情况下,把所有的矛盾推给公司,民工要工资干脆直接推给公司。理由是甲方没有拨款没给钱要钱去找公司领导要,也很让我们施工企业头疼。

3、民工流动性大、工资结算频繁、劳务纠纷也明显的增多。按照惯例民工在一项工程完成后先结算80%的工资,剩余工资在工程验收后一次付清。但现在不同了,民工只要把活干完不管质量是否合格也不管工程款是否到位,都必须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结算全额工资。否则就罢工、重则围攻闹事。因此现在的劳务纠纷也高于了往年。

4、政府部门在处理有些农民工工资问题和方法上过于简单,这一做法导致了农民工随意讨薪、无理讨薪、甚至违法讨薪现象屡见不鲜。

民工干活要工资天经地义、理所当然。但近几年以来,由于政府对农民工讨要工资的态度转变和简单化的处理手段,造成了农民工只要讨工资,不管什么原因,施工企业就得给。因此也滋长了一部分农民工借每年冬季工程停工之后,随意讨薪,甚至恶意诈骗工资。只要几个农民工相互之间

打个白条、随便找几个证人,政府部门有些人就根据他们的现实情况支持他们要工资,而且每要必给、每要必得。并且部分农民工私自招集鼓动一些人,更有甚者出钱雇人到政府上访、围攻施工企业,动辄封门、挡车、甚至限制企业领导的人身自由。

三、对农民工使用及工资管理的几点建议

不可否认,农民工已成为我们这座城市建设的主力军,其贡献也是非常大的。但是如何正确的使用和管理好这支庞大的队伍,也是各级政府和施工企业面临的重大难题,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加以认真的研究。我们认为,对农民工使用及工资的管理应当重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建立长效机制,从政策上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给予适当的约束,不能让他们随意的以讨要工资为由扰乱企业的正常工作和利益,甚至影响当地的社会治安。应当提出各项针对性政策及法规或指导性意见。

2、积极的探索劳务管理机制,引导和教育农民工提高自身的劳动技能和职业道德。不能让他们养成活无论干好干坏就必须给钱的错误思想和理念。

3、政府主管部门针对农民工的工资现实情况,应当根据不同的季节和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工种制定一个合理性的工资价格,并纳入法制化、常规化,坚决的杜绝哄抬工价和炒工价的现象。同时政府还要出台相关文件或法规,不仅要对民工工资的发放管理提出具体的要求,而且要对民工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提出明确的规定。

4、对于民工的工伤保险的办理能否立足目前建筑行业的现实情况和特殊性,把建筑行业的农民工和一般单位的职工有所区别和对待。各级要

求我们施工企业农民工都必须参加国家出台的工伤保险,我们去年就已经在市劳动和社保局积极的参加和办理了。社保局要求我们施工单位上报参保人员名单必须以实名制参保等相关条件,但经过我们一年时间的实践和探索。确实有些方面的要求对于建筑行业不适用也过于克刻。我们认为对于目前建筑行业的现状及实际情况不是很合理。由于农民工流动性太大而且不固定于一个项目部的工作。对于我们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必须以实名制参保确实也有一定的难度。希望能否给予考虑出台相关合理的政策和意见。

以上是我公司的汇报不妥之处,请各位领导批评指证。

喀什市新隆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6.农民工工资工作汇报 篇六

2005年XX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在局领导的大力支持下,在相关科室的配合下,坚持以“执法为民”为指导思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主线,实行日常检查、专项监察、审查、群众举报相结合的办法,查处了一大批个体私营业主无故克扣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今年以来,追讨农民工工资累计达49万余元,涉及4个私营企业,农民工428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原因:一是公民法律法规意识淡薄,存在着职工群众对政策法规的学习理解程度不够和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差;二是受客观经济环境制约,有的企业由于经济效益不好,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有的企业随意延长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大,时常处于超负荷状态,拖欠职工工资及加班费现象严重;三是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资双方对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不能依法确立劳动关系,用之即来,不用即退,随意性大,私招滥雇现象严重;四是专职劳动保障监察队伍薄弱,至今没有与其他业务机构和署办公,专职劳动监察员明显配备不足,力量与任务之间的矛盾相当突出,导本文来源于网络站致办案效率低下;五是劳动保障执法力度软弱,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完善,缺少系统性和完整性,致使在查办违法案件中,不疼不痒,没有力度,导致企业边查边犯,造成执法难,对违法用人单位起不到震慑作用。

做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部门,针对企业主无故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案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一是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等各项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制定普法计划,落实普法机构、人员,针对不同的现象开展不同的内容、不同形式的劳动法制宣传教育,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各自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有更加清晰的了解;二是按照省、市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定期开展追讨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执法检查,特别是对建筑、餐饮、美容美发、矿山、选厂等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重点监察。针对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与建设部门合办,加大处罚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三是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及履行劳动合同,从而达到约束劳资双方守法、遵法的劳动行为;四是对投诉举报无故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案件,制定了主办监察员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专人调查,严肃办案程序,依法查处,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五是对拖欠职工工资数额较大的案件,责令企业制定清欠计划,分期补发,逾期拒不支付的,严格按照《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六是深入基层、企业定期专访,与职工交谈,询问企业工资发放情况,掌握企业的基本状况,作到底数清、情况明;七是制定个体私营企业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预警制度和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监督企业执行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规定。

7.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监管途径探析 篇七

(一) 特征

建筑行业有自身的特性, 机械化水平低、技术施工繁杂多变、流动性极强, 很多东西需要手工支撑, 这就使得建筑行业需要很多的劳动力。且建筑施工多是按一个项目一个项目的流程走, 需要在一定的时限完成, 一个项目建设阶段结束后, 后期的工作几乎是不需要劳动力的。而且建筑行业还受天气、季节的影响, 就更加决定了建筑行业多是临时性的用工。且建筑业的工作特性就决定了它归属劳动密集型行业。所以, 整个建设范畴的农民工总体素质偏低。

(二) 现状

首先, 建筑企业的用工形式主要分为三种:合同制、劳务企业用工和带班长制, 这实质上就是挂靠一些劳务企业。现阶段的劳务作业和决策管理基本分离, 这样在工地上工作的基本上就是农民工。其次, 农民工平常管理缺乏, 由于各级“包工头”的层层分包, 而农民工一直处于链条的最尾端, 缺乏从上至下的直接性的管理。所以, 农民工的出勤和计工不能准确衡量, 工资的发放也不能及时有效掌握, 从而, “讨薪”事件就会时常可见。再有, 合同签订的问题。一般来讲, 建筑施工单位极少会自主和农民工签订正规合同, 多部分就是口头约定, 而层层分包的方式, 也会限制合同的签订政策。最后, 劳务工资的发放。虽然政府有各类文件明确工资发放问题, 可实际工作时, 劳务的分包、项目的层层下放, 都导致工资薪酬不能直接到达农民工的手中。

二、建设领域劳务用工近况

(一) 承包商管理水平低下

建设行业大多实行劳务分包的方式。近年来, 解决处理的各类农民工案件, 承包商拖欠农民工资的情形经常出现。经常是一个项目被承包后, 承包商疏于管理, 造成后期的利润减低, 又或是对市场预期过于乐观, 而导致资金链条暂时性的断裂。从而在工程项目完结后, 当农民工开始想要得到自己的工资时, 就会无力支付, 致使农民工拿不到自己的工资。甚至最后可能是“包工头”“跑路”, 农民工找不到负责的人, 走到绝路, 只能经由信件投诉以及集体上访等等, 以期求获得社会注意, 拿到自己的工资。并且承包商不完善的管理体制, 也会让民工的工资计算核准资料不能完整提供, 也就不能判定农民工工资的精准金额。

(二) 承包商的支付方式不到位

从原则上来讲, 民工的工资需要承包人直接发。这里的直接发, 是指承包商自己在银行设立工资基本户, 将农民工的工资存进银行, 经由银行的口径把工资发到农民工手中。而现在事实是, 为了方便, 也因为农民工好些没有银行卡, 或是自身愿意收取现金, 致使农民工的工作多还是现金支付。这样, 就促使农民工的工资的发放难以掌控, 容易出现拖欠工资, 且事发后极难取证的现状。现阶段, 每一个承包商拿到工程项目后, 都会有自己利益的考量。在每一个关口都会对资金严密把控, 致使资金不能及时下放, 而建造的工程不能停止, 所以就会有垫资的压力, 而一层一层往下, 资金的压力下最后会背负在农民工身上, 这也是工资拖欠的一个“大地雷”。

(三) 监管体系不完善

出现讨薪的问题后, 解决问题的机制和手段并不完善。当劳务工作者的政策权益被侵犯时, 现行的劳动监察机构好管理体系并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劳动监察人员没有足够的配备, 没有一定的威慑力, 执法手段不很强硬、处罚力度太过于轻微。且当劳务问题上升到司法层面时, 由于农民工自身的素质限制, 不能提供法律需要的各类资料, 例如工作凭证、工作单位等等。使得法律的取证很难展开。一些欠薪单位也互相推诿, 互相“踢皮球”, 这都让劳动监察难以发挥作用, 致使不能有效快速的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三、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监管途径

高速公路上的项目施工, 也是建设领域一块极大的组成部分。为了让高速公路上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得到有效预防和解决, 保护劳务工作者及承包商的正常权益, 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等一系列的法律和规定。我们可以具体从以下几个层面来探析, 怎样加强农民工工资的管理监督。

(一) 劳动合同的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有规定, 承包人要根据法律制作统一的劳动合同范本, 要主动与农民工建设书面的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中, 对劳动薪酬、劳动日期、劳动条件乃至违反合约后会有怎么样的责任等, 都要有详细的说明。对于后续的支付形式, 或是分包的项目都要有具体的规范。

(二) 过程控制

现阶段, 一旦我国的农民工产生工资纠纷问题, 都是在“事后”处理问题, 忽略了问题发生的原因。因而, 我们需要追根溯源, 注意事情发展的态势, 把问题在源头掐死, 在过程中消灭。从最开始的承包商资质审核, 就严格把控。对于那些管理不善的, 管理层管理有极端偏向的, 或是近时期发生拖欠情形的, 就要坚决否定。政府部门对建设资金的流向也要及时监察, 避免出现虚假证明的情况。从国家政府的平面上构建一个评价体系, 用来评定企业的信用级别, 严格规定合同的签订、工资的发放以及社会保险的缴纳, 依据信用来确定建筑行业的准入机制。

(三) 建立机构

在我国, 机构复杂, 监管机构多, 职责分工不明白, 漏洞区域相当多。当出现农民工工资纠纷时, 劳动监察没有足够的威慑力, 不能有效控制事态发展。司法部门不能获取有效证据, 农民工的维权也难以进行。而建设行政部门对工程款的拖欠也没有有效措施。因而, 我国应从法律的水平面出发, 建立一个专门的机构, 加大处罚的力度, 为农民工的维权提供有效的手段。

(四) 信息管理

承包商对农民工在项目中的管理必须要到位。要登记农民工信息, 设置专门的档案, 设立台账等, 好时刻把控农民工的实际情形。并且, 对于那些分包出去的劳务。一定要规定那些单位每月、或者是细到每周, 及时的提供不同期间已经辞职的农民工与在册的农民工。从一开始, 农民工进场前, 就要拿到他们的个人信息, 包括近期寸照、身份证、电话号等等, 并持农民工身份证到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查验, 然后再签订协议, 把资料扫描存档后, 才能让他们下场。这样当监理中心核查的时候就会有据可循, 农民工后期工资的获取也能有依有据。

(五) 监督与管理

现在, 在建筑范畴整个市场制度都不很规范的前提下, 农民工工资的保证金体制已经建立。在工资方面, 有关部门可以制定政策, 让施工企业和建筑企业建立一种连带的责任, 从而更有效的监管。在管理中心实施监督检查时, 承包人要积极配合, 不能有意识的误导。检查工作者必要时还需进工地查看, 进行询问, 有效保障工资的发放。

参考文献

[1]齐峰.鞍山市农民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流程优化研究[D].吉林大学, 2014.

[2]陈辉.建设领域农民民工工资拖欠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建议[J].金田, 2014, (6) .

8.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问题研究 篇八

关键词:农民工;工资;公平正义;保障机制

一、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问题的提出及分析

农民工作为劳动力市场的特殊群体,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张作出巨大贡献,但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尤其是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问题仍然突出,这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以下简称《意见》)的总体目标中即可窥见,《意见》中指出到2020年要实现工资基本无拖欠并稳定增长。由此可见,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仍然是当前我国农民工工作的重点。自2005年以来,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大多学者都是从分析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现状入手,分析其被拖欠原因,最后提出相对应的解决意见。在分析其原因时,无非是二元化的经济体制,相关法律的不健全,社会各方面监督不够,政府管理错位以及农民工自身原因等五方面,在提出对策建议时,也只是围绕制度、法律、监督、管理等方面来研究。这些关于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原因及对策并无不妥,只是在思考角度上缺乏一定的系统理论性。

诸多学者在研究分析工资支付保障这一问题时,大都是分析现象,提出一些具体的解决方案,忽视了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问题背后法律理念分析。鉴于此,笔者认为,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原因应从主客观两方面分析。

(一)主观方面

相关法律政策及政府工作仅仅停留在表面,没有深刻按照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去指导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实际难题,主观上缺乏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的指导,只能短期对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起到一定抑制作用,却不能长期保障农民工工资得到合理支付。例如在政府工作方面,2014年11月1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监察局发布的《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中指出专项检查重点对象是招用农民工,使得广泛的农民工群体权益依旧未能得到有效保障,专项检查内容也主要是着眼于农民工工资拖欠后的一系列情况,这种善后处理的方式过于单一,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也不能全面合理的解决好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预防和拖欠后的安排工作,治标不治本,难以使农民工工资支付得到长期有效保障以及公平正义得到实现。在法律政策方面,《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将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经工会同意后即可延期支付工资的情况排除在“无故拖欠”的情况之外,然而,现实中农民工基本没有自己的工会,该项规定明显偏于用人单位一方,违背了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

(二)客观方面

农民工工资拖欠直接涉及的当事人是雇主与农民工,双方的信息传导不匹配是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一重要客观原因。张凤霞在《基于博弈论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研究》中通过建立博弈模型分析了农民工与雇主的博弈关系,他认为农民工在雇主信誉度普遍较低的情况下不会进入城市,如果信誉度有高低之分,农民工也会趋向于信誉度高的雇主,而只有不拖欠工资的雇主才会信誉度较高。因此,如果农民工没有得到有效信息來辨别雇主的信誉度,就会误选到信誉度较低的雇主,从而直接引发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建议

坚持用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引导相关法律政策制定和政府处理农民工工作的开展,防止相关法律政策制定过程中盲目的一刀切思维,要让农民工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而不仅仅是追回其拖欠工资。在农民工工资支付遇到问题的时候,本着对农民工公平正义的理念进行处理。例如恶意欠薪问题中“恶意”标准的认定,在法律界定模糊的情况下,法官就要依照公平正义的理念自由裁量,确保结果公正的同时,保证社会的公平,如此才能实现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长效保障。

建立劳动力市场信息披露和传导机制,合理引导农民工的市场流向,一方面建立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并在公众平台上加以展示,对企业的信用评级信息进行披露,对企业用工以及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有效监督,从而使企业不断提高自己的信誉度,方便农民工通过信息披露平台对雇主进行正确选择,也利于农民工通过信息筛选找到适合自己的信誉度较高的雇主,降低工资拖欠风险,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另一方面,加强农民工和雇主的信息交流,使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中得到合理分配,也便于雇主对农民工劳动力分配信息的了解,从而制定出合理的用工政策,充分发挥农民工的最大劳动力优势。

三、结语

9.农民工工资工作汇报 篇九

一、基本情况 今年以来,AKS地委、行署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有关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精神,认真总结2003年清欠工作经验,充实领导机构,制定计划措施、工作目标和实施方案,召开动员大会,广泛开展宣传动员,各级政府在地区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关键时期,立足稳定、顾全大局,把清欠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提上议事日程,并认真加以落实。经过近一年的努力工作,地区“两清欠”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2003年底,全地区共拖欠工程款2.25亿元,其中政府投资拖欠款1.1亿元(其中:政府用房拖欠款4362.3万元,教育系统拖欠款3090.5万元,水利系统拖欠款2687.2万元,世行项目拖欠款810.6万元);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款2873.2万元,其他行业拖欠款8589.4万元。自开展清欠工作以来,共清理拖欠工程款4680.5万元。其中:清理政府拖欠工程款3537.3万元;清理房地产拖欠款637.7万元;清理其它拖欠款505.5万元;共接待各行业民工上访250起4611人,及时解决210起4406人,清偿欠款金额达2582万元,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338.5万元,实现了清欠工作的平稳推进。截止9月底,仍拖欠工程款1.78亿元,拖欠民工工资78.23万元。2004年我们的目标任务是:政府投资工程款要清偿50%,即完成清偿额5500万元;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投资工程款要清偿35%,即完成清偿额4011.9万元;今年10月底完成2003年以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即完成清偿额267.30万元。AKS地区制定了拖欠工程款清偿计划、时间和进度安排,具体要求是:(1)2004年清偿35%,7875万元;2005年清偿35%,7875万元;2006年10月底以前基本清偿完毕。(2)2004年6月底前解决2003年当年拖欠的农民工工资;2004年10月底前解决2003年以前的农民工工资。(3)2004年以前开工的在建工程和今年新开工的项目,不产生新的拖欠。(4)政府拖欠2004年完成50%,5500万元;2005年12月底完成50%,5500万元。

二、主要做法 一是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年初,国务院、自治区相继召开清欠工作会议,地区高度重视,立即进行传达学习,牢牢把握精神实质,并结合地区实际,认真研究安排部署,先后转发、办理了国务院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并制定下发实施方案和若干政策规定。建立“一把手”责任制,政府以身作则,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其他部门全力配合,分重点、分阶段、分层次,有计划、有措施、有目标地开展清欠工作,在具体工作中做到精神传达到位、措施落实到位、督查督办到位,基本使全地区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一个长效的、妥善的解决。二是健全组织、加强领导。为切实加强对地区“两清欠”工作的领导,全面有序地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地区成立了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建设、计划、劳动、财政等部门参与的“两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也层层成立了相应的工作机构。地县二级政府本着精兵强将上一线的原则,还分别从相关部门抽调了专门的工作人员,脱产两年充实到清欠办工作。同时,为保证工作机构的正常运转,地县二级还专门拨付了工作经费,为各级清欠机构购置了办公桌椅、电脑、传真等办公设施。截止目前,地县二级共抽调工作人员36名,累计拨款8.46万元,有力地促进了“两清欠”工作的开展。与此同时,地县二级清欠机构还在建设、财政、水利、交通、世行项目办、经贸、卫生、电力、教育等专业部门成立了行业清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行业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进行清理。全地区初步形成了地县联动、部门协作,广大群众参与的良好清欠工作氛围。三是明确目标,加大宣传。为使“两清欠”工作的各项措施有的放矢,从5月开始,地县二级清欠机构及时组织人员深入到各建筑企业、建设单位及农民工中间,就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全面而详实的调查摸底工作,并组织专人对存有拖欠款的工程项目或有漏报、误报的项目认真进行了核查和认定,做到了家底清、情况明,为地县二级清欠工作有针对性的开展奠定了基础。在此基础上,地区结合实际,制定了《AKS地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方案》,明确了“两清欠”工作的目标任务。根据地区清欠工作的总体安排,地区分管领导与各县(市)层层签订了责任书,建立了清欠目标分工责任制,落实了第一责任目标任务。各级清欠机构还通过召开协调会、联席会议等多种形式,组织、安排和督促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三年还款计划,目前地区已制定还款计划的项目有150个,占总项目个数的50.51%,制定还款计划额为10492.99万元,占总拖欠额的46.64%。对未制定还款计划项目的工程,已发放《签订还款计划督办单》147份,涉及工程项目个数147个,拖欠数额12007.01万元。为保证清欠各项工作措施与政策能深入到广大建筑企业和农民工中间,地县二级还加大了宣传力度,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上开辟专栏,宣传政策,公布了举报投诉电话,做到了家喻户晓、人人参与,推动了工作的纵深开展。四是标本兼治、规范运作。为从源头上防止拖欠的形成,地区先后制定下发了《AKS地区关于防止拖欠工程款及民工工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AKS地区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方案》、《AKS地区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投资规模管理的暂行规定》等文件,并建立了工程担保制度、劳动用工合同制度、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防范监督制度、民工工资支付公示制度等,积极推进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方式改革。大力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严格房地产信贷审批,建立了工程结算、协调、仲裁、督察、约束等一系列解决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鼓励施工企业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拖欠款,逐步把清欠民工工资转向了依法管理的轨道。五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各项清欠措施落到实处。采取定期不定期抽查方式,对地区各县(市)贯彻执行清欠有关规定措施情况进行了督查。通过加强监督检查,地区建筑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劳动合同签订进一步规范,民工工资发放得到了有效的保障。同时还建立了清欠工作定期报告制度、管理制度和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招投标代理机构、注册执业人员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计算机信息档案。进一步完善了信息上报与沟通工作,要求各县(市)每个季度上报一次清欠工作情况,创办了《清欠简报》向各级政府、清欠办通报清欠工作开展情况,并要求各级清欠办每月上报不少于两篇清欠工作信息,为更好地了解情况、分析问题、交流经验、指导全地区的清欠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存在问题 一是一些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因破产、改制等原因主体消失,导致“双清”工作难度增大。二是个别建设单位和房地产企业风险防范意识不强,运用法律自我保护能力较弱,给清欠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三是部分条管单位因工程款由上级主管部门管理,在工作协调上有一定难度。四是因企业同业主单位之间的诚信互动机制不健全,容易产生新的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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