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被告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共4篇)
1.未成年被告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篇一
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受害人、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四)是本案的证人或者鉴定人。
二、对案件事实有如实陈述的义务,诬告或者作伪证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有核对询问笔录的权利;有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权利;违法嫌疑人应当依法接受传唤、询问、检查、鉴定、检测和扣押等调查取证措施,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享有申辩权。
三、案件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证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对案件事实有如实陈述的义务,诬告或者作伪证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有权核对询问笔录的权利;有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权利。
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2.未成年被告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篇二
为规范拘留所的执法管理,保障被拘留人的合法权利,维护拘留所监管秩序和安全,根据《拘留所条例》、《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之规定,拘留所应当在收拘被拘留人时告知其在拘留期间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
一、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1.入所时应当由医生进行健康检查,患病时及时获得治疗。
2.合法财物不受侵犯,非生活必须品由拘留所代为保管,出所时返还。
3.吃足规定的伙食标准,享有足够的饮用水,民族饮食习惯应当得到尊重。
4.每日拘室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保证必要的睡眠时间。
5.人身权益受到保护,不受侮辱、体罚、虐待、殴打。
6.按照规定进行会见、通信,来往信件不受检查和扣押。
7.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特殊情形的,可以依法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12小时内作出是否准予请假出所的决定。
8.享有检举、揭发、控告、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权利,拘留所应当在24小时内将有关材料转送有关机关,不得检查或者扣押。
9.不被强迫从事生产劳动。
10.享有法律赋予的、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其他合法权利。
二、被拘留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拘留所管理规定,自觉维护拘留所的管理、教育和生活秩序,不得从事危害拘留所秩序和安全的一切活动。
2.服从拘留所民警的管理,遵守被拘留人一日生活制度,按规定的作息时间和内容进行活动,自觉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拘留所组织的学习和文体活动,不得对抗管教。
3.认真反省自己的违法行为,知错、认错、改错,吸取教训,改过自新,积极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发现其他被拘留人有预谋、实施脱逃、行凶、自杀以及违反所规所纪行为的,应当立即报告和制止,不得隐瞒包庇。
4.举止文明,礼貌用语,互助友爱,相互尊重,相互监督,严禁打架斗殴、欺辱他人。
5.遵守拘留所的会见和通信管理规定。
6.保持个人卫生和拘室环境整洁,自觉整理拘室内务,不随地吐痰、不乱刻乱画。
7.不得损坏拘留所设施、装备和物品;不占用他人财物,不抢吃多占;严禁私藏刀具、利器、绳索、香烟、火柴、打火机等违禁物品。
8.入所时应当主动告知自身健康状况,生病及时报告,如实陈述病情,积极配合医生治疗。9.严禁相互交流和传授违法犯罪伎俩。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被拘留人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投诉途径
1.直接或者通过拘室内报警装置向拘留所民警报告。
2.约见拘留所领导。
3.通过律师、家属向上级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反映。
4.向拘留所特邀监督员反映。
5.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救济渠道投诉。以上告知内容本人已阅知
被拘留人(签名、捺印):
3.未成年被告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篇三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党内法规及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在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期间,涉嫌违纪党员、监察对象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陈述权。如实说明情况,主动交待问题。
2、申辩、作证和辩护权。实事求是地进行申辩、提供证人为己作证、委托他人为己辩护。
3、对处分决定及所依据的事实材料的见面权。
4、对党纪政纪、法规政策及有关事项等的知情、咨询权。
5、对处分或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权。
6、有权要求与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办案人员依照规定回避。
7、有权对案件查处中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控告。
8、有权向党组织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违纪违法事实。
9、核对谈话笔录等文书并可提出补充或改正意见。对各种笔录及扣缴清单、送达文书等确认无误后,应签名或盖章。
10、不得出具伪证或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不得与有关人员串通、打击报复他人及有其他妨碍案件查处的行为。
11、依法接受有关调查措施,履行已生效的处分决定。
12、依法行使权益,遵守案件查处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的规定。
被告知人:
告知时间:
告知单位:
4.未成年被告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篇四
乐东黎族自治县看守所
为了依法保障看守所在押人员的合法权利,维护监管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看守所应当在收押时向在押人员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必须履行的义务以及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
二、告知应当采取书面方式,告知书一式两联,一联交在押人员收存,一联由在押人员注明告知时间并签名、捺印后存入其档案。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在押人员,看守所应当对其进行口头告知,但必须制作成告知笔录,或者在告知书上注明,存入在押人员档案。
看守所应当将在押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必须履行的义务以及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在监室墙上张贴,可以制作成视频资料在监室内滚动播放。
三、在押人员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入所时获得健康体检。患病时获得及时治疗。
(二)随身携带的合法财物不受侵占。按照规定由看守所代为保管的财物出现损坏、灭失(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的,由看守所照价赔偿。在看守所内购买日常生活用品的价格不超出当地市场零售价格,消费时由本人签字确认。
(三)吃足规定的伙食实物量标准,享有足够的饮用水,每日睡眠不少于8小时,每日上、下午各进行不少于一小时的监室外活动(雨、雪等特殊天气情况下除外)。
(四)人格受到尊重。不被看守所管理人员及其他在押人员欺压、凌辱、殴打、体罚、虐待。不受其他在押人员安排和指使。
(五)上诉、申诉、控告、检举、聘请律师等材料,由看守所及时转交有关部门,不被扣压、拖延和损毁。
(六)按照法律规定与亲属、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通信、会见。
(七)未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停止行使选举权的,依法享有选举权。
(八)少数民族和外国籍在押人员的风俗和禁忌得到尊重。
(九)女性在押人员由女民警管理。女性在押人员、未成年在押人员、患病在押人员获得适当照顾。
(十)留所服刑罪犯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十一)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进行控告、投诉。
(十二)享有其他合法权益及获得其他合法帮助。
四、在押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看守所管理规定,服从看守所民警的管理和值勤武警的看管。
(二)遵守看守所一日生活制度,按规定的作息时间和内容进行活动,接受看守所法制、文化、道德等教育。
(三)发现其他在押人员有预谋、实施脱逃、行凶、自杀等行为的,要立即报告或者制止,不得隐瞒、包庇。
(四)不准拉帮解伙、恃强凌弱,不准殴打、体罚、虐待、侮辱其他在押人员,不准打架斗殴。
(五)不准私藏刀具、利器、绳索、香烟、火柴和打火机等违禁物品。
(六)保持个人和监室卫生,不准随意刻画。
(七)爱护公物,不准损坏看守所公共设施、装备和物品。
(八)不准占用他人财物,未经管教民警批准,不准私自借用、馈赠衣物或钱财。
(九)不准抢吃多占,不准伙吃伙喝。
(十)不准擅自调换铺位睡觉,不准两人合盖被子,不准蒙头睡觉。
(十一)不准向其他监室喊话、扔纸条或者其他物品,不准托人或者为他人带书信、口信等。
(十二)生病及时报告,如实陈述病情,积极配合医生治疗,不准私藏药品,不准抗拒治疗,不准自伤、自残、绝食或者装病。
五、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投诉:
(一)直接或者通过监室内报警装置向看守所民警报告。
(二)约见看守所领导。
(三)直接向驻所检察官反映,或者通过看守所民警约见驻所检察官。
(四)向司法机关投寄信件。
(五)通过律师、家属向有关部门反映。
(六)向看守所特邀监督员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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