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2024-08-23

《重庆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通用14篇)

1.《重庆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篇一

武汉市房产局

关于印发《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程序(暂行)》的通知

各区房产局:

为了规范我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我局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制定了《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程序(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业主和业主大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的,也可 参照执行。

附:《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程序(暂行)》

二00五年九月三十日

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程序(暂行)

一、招标筹备

实施主体:物业建设单位(招标人)

工作内容:根据《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物业项目,物业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实施招标活动,并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完成招标筹备工作,筹备工作主要包括:

(一)成立招标机构。物业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成立招标小组;委托招标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二)编制招标文书。文书主要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人及招标项目简介,包括招标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基本情况、物业管理用房的配备情况等;

(2)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要求,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

(3)对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书的格式、主要内容等;

(4)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5)招标活动方案,包括招标组织机构、开标时间及地点等;

(6)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

(7)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招标备案

实施主体: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人)

监督单位:市、区房产主管部门

工作内容:招标人完成招标筹备工作后,提交以下材料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区房产主管部门备案:

(一)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主要包括:开发建设项目计划批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用地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红线定位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发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

(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三)招标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拟采取邀请招标的,由招标人在邀标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市房产主管部门。

三、发布招标公告

实施主体:招标人

监督单位:市、区房产主管部门

工作内容:属公开招标的物业建设项目,由招标人将已经区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招标公告在“武汉市房产管理局网”或“武汉市物业管理协会网”上统一发布,招标人有特殊要求的,也可同时在其他合法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属于邀请招标的物业建设项目,由招标人在完成备案手续后向3个以上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投标申请人投标报名及资格预审

实施主体:投标申请人、招标人

监督单位:区房产主管部门

工作内容: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5家资格预

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五、发放招标文件、踏勘现场、答疑会

实施主体:招标人

监督单位:区房产主管部门

工作内容:

(一)招标人发出已经备案的招标文件及其他资料。

(二)招标人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潜在的投标申请人踏勘物业项目现场,并提供隐蔽工程图纸等详细资料。

(三)对于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答疑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四)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六、投标文件的编制与递交

实施主体:投标人

监督单位:区房产主管部门

工作内容: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

七、开标、评标

实施主体: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

监督单位:市、区房产主管部门

工作内容:

(一)组建评标委员会

招标人于开标前半天内持委托证明、投标人清单在市、区房产主管部门监督下,在武汉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委库内随机抽取占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专家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招标人代表共同组成评标委员会;市房产主管部门通知

评委在指定的时间到达评标现场进行评标。

(二)开标。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按下列步骤进行:

1.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

2.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3.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由招标人存档备查。

(三)评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根据标书评分、现场答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分,将评标分值进行统计,推荐前3名为中标候选人,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八、定标并签发中标通知书

实施主体:招标人

监督单位:区房产主管部门

工作内容:公开招标的,由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次排序确定中标人后,在“武汉市房产管理局网”或“武汉市物业管理协会网”公示5日,招标人有特殊要求的,也可同时在其他合法媒体上公示。公示期间内无异议的,由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返还其投标书。

邀请招标的,由招标人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返还其投标书。

九、中标备案

实施主体:招标人

监督单位:区房产主管部门

工作内容: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区房产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资料包括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

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

十、签订合同及备案

实施主体:招标人、中标人

监督单位:区房产主管部门

工作内容: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5日内,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区房产主管部门备案。

2.《重庆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篇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0]25号) , 中央财政安排资金, 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 (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资金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 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 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 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服务公司, 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 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 实行公开、公正管理办法, 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支持对象。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五条 支持范围。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已享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六条 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节能服务公司向公司注册所在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 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后, 对外公布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

第三章支持条件

第七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 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 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二) 单个项目节能量 (指节能能力) 在10 000 t/a标准煤以下、100 t/a标准煤以上 (含) , 其中, 工业项目节能量在500 t/a标准煤以上 (含) ;

(三) 用能计量装置齐备, 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 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第八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 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

(二) 注册资金500×104元以上 (含) , 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三) 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 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 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 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第四章支持方式和奖励标准

第九条 支持方式。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

第十条 奖励标准及负担办法。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 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t标准煤, 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不低于60元/t标准煤。有条件的地方, 可视情况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财政部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 支持地方有关部门及中央有关单位开展与合同能源管理有关的项目评审、审核备案、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章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十二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考虑各地节能潜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资金需求以及中央财政预算规模等因素, 统筹核定各省 (区、市) 财政奖励资金年度规模。财政部将中央财政应负担的奖励资金按一定比例下达给地方。

3.国家智慧城市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篇三

第一条 智慧城市建设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创新驱动发展、推动新型城镇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为加强现代科学技术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运行中的综合应用,整合信息资源,提升城市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促进产业转型,指导国家智慧城市试点申报和实施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国家智慧城市试点的范围包括设市城市、区、镇。

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成立智慧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试点城市(区、镇)人民政府是完成当地试点任务的责任主体,负责试点申报、组织实施、落实配套条件等工作。

二、申报

第五条 由申报城市(区、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申报由城市人民政府直接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第六条 申报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智慧城市建设工作已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或相关专项规划;

(二)已完成智慧城市发展规划纲要编制;

(三)已有明确的智慧城市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和保障渠道,如已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四)责任主体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创建国家智慧城市试点申报和组织管理。

第七条 申报国家智慧城市试点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意见(签章)。

(二)智慧城市发展规划纲要。纲要应体现以现代科学技术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的理念,明确提出建设与宜居、管理与服务、产业与经济等方面的发展目标、控制指标和重点项目。

(三)智慧城市试点实施方案。具体内容:

1 基本概况。包括经济、社会、产业发展现状,社会公共服务和城市基础设施情况等。

2 可行性分析。包括创建国家智慧城市的需求分析、基础条件和优势分析及风险分析等。

3 创建目标和任务。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照《国家智慧城市(区、镇)试点指标体系(试行)》提出合理可行的创建目标和建设任务,以及建设期限和工作计划。

4 技术方案。支撑创建目标的实现和服务功能的技术路线、措施和平台建设方案。

5 组织保障条件。包括组织管理机构、相关政策和资金筹措方式等。

6 相关附件。

三、评审

第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组成国家智慧城市专家委员会,委员会由城市规划、市政、公共服务、园林绿化、信息技术等方面的管理和技术专家组成。

专家委员会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并负责智慧城市创建的技术指导和验收评定。

第九条 评审程序包括材料审查、实地考查、综合评审等环节。评审专家组从专家委员会中抽取专家组成。

(一)材料审查。专家组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审查。

(二)实地考查。专家组对通过材料审查的城市进行实地考查,考查内容包括信息化基础设施、应用系统建设与应用水平、保障体系和建设基础等,并形成书面意见。

(三)综合评审。专家组通过查看申报材料、听取工作和试点实施方案汇报、听取实地考查意见和综合评议等程序,对申报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工作进行综合评审,并形成综合评审意见。

第十条 综合评审意见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智慧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批准后的试点城市名单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上公布。

四、创建过程管理和验收

第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与试点城市(区、镇)人民政府签订国家智慧城市创建任务书,明确创建目标、创建周期和建设任务等内容。

第十二条 承担试点任务的责任主体要明确创建工作行政责任人,成立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试点工作实施管理力/公室,具体负责创建实施工作。

第十三条 试点城市在创建期内,每年12月31日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交年度自评价报告,说明预定目标的执行情况。根据年度自评价报告,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专家实地考查建设工作进展,并形成年度评价报告。

第十四条 创建期结束后,住房城乡建设部智慧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创建任务书组织验收。对验收通过的试点城市(区、镇)进行评定,评定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二星和三星。未通过验收的允许进行一次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组织复验收。

第十五条 评定结果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智慧城市领导小组核定后,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上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命名其相应等级的国家智慧城市(区、镇)。

五、附则

4.《重庆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篇四

关于印发金华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政办发„2012‟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金华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建设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重大建设项目有效实施,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对推动市域协同发展、完善城市功能、改善投资环境、提高环境质量有重要作用的基础设施项目;

(二)产业关联度大、能带动产业转型升级的基础产业项目和高科技产业项目;

—1—

(三)以高新技术产业为核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四)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现代服务业等第三产业项目;

(五)对改善民生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民生和社会事业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前期工作,是指项目从规划研究到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全过程工作,主要包括:项目规划和储备、前期工作计划、规划方案、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内容。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处于前期工作阶段的重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重大前期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前期协调小组),负责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协调工作,按照“6+X”机制运行。“6”即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环保局、人行金华市中心支行等六个项目协调常任部门,“X”即项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前期办),市前期办设在市发改委,负责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日常管理。

各县(市、区)可参照市本级成立项目前期工作协调机构,负责本辖区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综合管理和推进,落实经费和人员,确保前期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

第六条 市前期协调小组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审议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和计划草案,研究和制订重大建设项目相关政策草案,协调解决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一)发改部门承担前期办职责,负责全市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和储备,编制并下达计划;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统筹全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推进和全过程跟踪管理;牵头和组织开展重大项目前期研究工作,并对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和安排提出意见;协调解决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负责组织对项目前期工

—2—

作的监督考核。

(二)经信部门负责工业类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和储备,编制计划;负责重大工业技改项目的备案和核准工作;协助企业开展重大工业项目前期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按职能做好重大工业项目建设前期的相关推进、管理、监督工作。

(三)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安排情况,加强对项目投资规模审核和资金使用管理,并落实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和相关资金承诺事宜。

(四)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用地预审、征收报批、供地等审批和服务工作。

(五)规划部门负责项目规划选址、工程规划许可等审批和服务工作。

(六)环境保护部门负责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和服务工作。

(七)建设部门负责做好设计单位、项目施工图审查单位行业管理及施工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八)人民银行负责提出项目是否符合贷款投向的指导性意见,并协助开展银企对接工作。

(九)监察、审计、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国资、人防、消防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建设项目前期的相关推进、管理、监督工作。

(十)项目所在地政府应做好征地、房屋征收、安置等政策处理工作。

第七条 项目业主按照法人责任制要求承担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推进责任,认真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确保按期完成项目建设。

第二章 项目规划和储备

第八条 各县(市、区)和市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

—3—

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本地、本部门(行业)的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市发改委负责组织和编制全市重大建设项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实行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制度。发改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分类建立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库作为编制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 申报重大建设项目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中长期投资方向;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等要求;

(三)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和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十一条 重大建设项目分为三大类,包括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社会发展项目。列入项目库的规模标准如下:

(一)基础设施项目,主要包括综合交通、能源保障、城乡建设三类。

⒈ 交通:总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高速公路、道路桥梁、铁路、轨道交通、民航机场、港口航道等项目。

⒉ 能源保障: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能源和新能源等项目。

⒊ 城乡建设: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供水、供气、电力通信等市政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生态治理等项目。

(二)产业发展项目,主要包括农林水、工业及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三类。

⒈ 农林水: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农业、林业、水利等项目。

⒉ 工业及高新技术产业:总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装备制造、汽车及新能源汽车、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航空航天、节能环保等项目。

—4—

⒊ 现代服务业: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物流、商贸等项目。

(三)社会发展项目,主要包括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社会保障、民生工程等项目。

第三章 前期计划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于每年9月底前向市前期办提出申请列为下的市重大前期项目。中央、省在金单位投资项目可由项目业主单位直接报送。

第十三条 申请列入市重大前期项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业主单位、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拟建地址、估算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等内容;

(三)项目已完成的选址、用地、环评等前期工作情况及资料;

(四)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目标;

(五)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四条 市前期办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重大建设项目界定标准对各单位申报的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统筹筛选,并征求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意见后,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推进计划草案。市重大前期项目计划草案经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小组会议(“6+X”会议)审议后,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十五条 已列入省重大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即为市重大前期项目。

第十六条 根据执行情况,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小组每年7月份对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推进计划进行一次调整。

—5—

第四章 前期推进和管理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省和市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前期工作分别依照有关程序推进。

第十八条 建立项目前期工作联动机制。各级发改、经信、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环保、建设、水利等部门要加强相互沟通和衔接,确保各项前期工作有序推进。

(一)建立并联审批制度,按照“统一受理、提前介入、同步审查、限时办结”的要求,尽快办理相关手续,促进项目尽早开工。

(二)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各级各部门要将各自办理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规划、土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等文件及时相互送达,确保“无缝对接”。

(三)发改部门应进一步完善投资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管理档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有关手续办理和前期进展情况等内容。

(四)项目业主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项目审批、征地、房屋征收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进行协调和处置。

第十九条 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实行月度报表制度。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应在每月3日前向市前期办报送上一个月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月度报表及相关情况,由市前期办汇总审核后予以通报。

第二十条 加强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协调。由市前期协调小组定期和不定期召开项目前期工作例会,研究解决前期工作中的问题,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的沟通、协调和管理。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召开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协调推进会议,研究解决前期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对下一阶段项目前期工作进行部署。

第二十一条 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实行督查制度。市前期办协

—6—

同市政府督查室及其他相关部门对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情况进行月度通报,并实行季度定期督查和不定期督查,切实推进项目前期工作进度。

第五章 前期经费

第二十二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其前期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负责保障。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安排的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按照“确保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主要用于对全市和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有企业法人的经营性项目和有其他前期经费来源的项目,市财政原则上不安排前期工作经费。

(一)纳入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负责前期工作的市有关部门或业主单位于每年11月底前向市财政部门上报下一前期工作经费预算草案,财政部门会同市前期办审核后,提出市本级下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预算初审意见。

(二)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预算经市人大批准后执行。项目业主单位或其他责任部门根据工作进度提出拨款申请,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经费的拨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前期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项目规划(方案)研究、预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设计、咨询、项目报批等。

第二十五条 已落实建设资金的项目,不再申报前期工作经费。已拨付的前期工作经费纳入项目总概算核算。

经论证后决策不实施的重大建设项目已支出的前期工作经费,由前期工作经费使用部门(或单位)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政府审批核销。

第二十六条 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串项、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

—7—

查。对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七条 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县(市、区)和市有关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列入省、市重大前期项目的情况;

(二)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三)前期工作机构、制度、经费和项目库建设情况;

(四)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协调、推进等情况。

考核工作由市前期办负责组织,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建立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考核奖惩制度。依照考核结果,市人民政府对推进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措施有力、成绩突出的部门或单位给予表彰;对无故造成工作拖延、未能按照计划进度要求完成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目标任务的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后,原•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金华市区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制度‡的通知‣(金政办发„2005‟8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在发布30日后施行。

5.《重庆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篇五

为加强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公平竞争,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科技经费使用效率,根据国家科技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省科技厅关于科技计划体制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招投标项目条件

凡涉及政府财政拨款投入为主的应用基础研究计划、科技攻关计划、科技创新环境建设计划项目,其目标内容明确、有具体的完成时限、能够确定评审标准的,均可实行招投标管理。

具体条件如下:

1、有明确的技术经济指标,完成年限为3~5年;

2、已纳入全省十五科技规划的重点项目;

3、有3家以上(含3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基本程序

l、各专项计划部门根据科技规划和计划申报情况,提出招标项目,报综合计划部门综合协调后,筛选出本招标待选项目;

2、招标待选项目经厅重大项目协调指导小组审定;

3、审定通过的项目由各专项计划部门编制招标指南和相关文件,综合计划部门综合协调,统一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投标邀请书;

4、各专项计划部门协同科技中介机构负责具体的招标工作,提出中标单位建议,由厅党组审定。

三、招标

(一)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组织投标,两种方式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

(二)招标公告。对确定的招标项目,由科技厅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其内容为:

1、招标人名称和地址;

2、招标项目的名称及招标方式;

3、招标项目的主要目标;

4、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

5、其他有关要求。

(三)招标文件。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须知;

2、招标项目名称;

3、项目主要内容要求;

4、目标、考核指标构成;

5、成果形式及数量要求;

6、进度时间要求;

7、财政拨款的支付方式;

8、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9、投标人应具备的条件及有关资格和资信文件证明;

10、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

11、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

12、综合评审标准和方法。

四、投标

(一)投标人应具备的条件:

1、与招标文件要求相适应的研究人员、设备和经费;

2、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和相应的科研经验与业绩;

3、资信情况良好。

投标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组织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加投标。

(二)投标文件

投标方应根据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向投标方提供投标文件,并加盖公章和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盖章。

投标文件内容包括:

1、投标函;

2、投标人概况;

3、近两年的经营发展和科研状况;

4、技术方案及说明(含国内外技术发展趋势综述,研究方案内容及可行性、先进性、创新性;技术经济考核指标及可行性分析;项目任务分解说明;项目前期工作基础等);

5、计划进度;

6、投标报价及构成;

7、成果提供方式及规模;

8、承担项目的能力说明;

9、项目实施组织管理方式;

10、有关技术秘密的申明;

1l、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内容。

(三)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和文件份数将投标文件密封加盖公章送至指定地点,由招标人签收备案。

五、开标、评标与中标

(一)开标

由省科技厅主持,有关科技中介机构组织邀请评标小组成员、有关单位代表参加,并在指定机构监督下公开开标,宣布有效的投标书和投标方。

(二)评标

1、由省科技厅或委托的科技中介机构邀请有关技术、经济、管理专家组成7人以上单数的评标委员会,其中受聘的技术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与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除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招标单位有关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出席评标。同时,招标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2、评标委员会在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无效:

(1)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未签字盖章;

(2)投标文件印刷不清、字迹模糊;

(3)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不符;

(4)设有标底的,投标报价远低于完成项目必需的实际成本;

(5)投标文件没有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人认为重要的其它条件。

3、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文件中规定的综合评标标准对投标人进行综合评价,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报告内容包括:

(1)对投标人技术方案的评价;

(2)承担能力与工作基础评价;

(3)需进一步协商的问题及有关技术经济指标;

(4)推荐中标候选人和对投标人进行综合排名。

(三)定标

1、由省科技厅或科技中介组织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2、由省科技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3、省科技厅与中标方签订有关科技计划项目合同,按省科技厅重点科技项目组织实施和验收。

六、附则:

6.《重庆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篇六

管理暂行办法

(绍柯公管办[2014]1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区各类招标和采购交易项目代理(以下简称“招标代理”)行为的管理,提高招标代理工作水平,规范招标代理行为,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招投标活动合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各类项目招标和采购(以下简称“招标”)代理的社会中介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是社会中介机构接受招标(采购)人的委托,以招标(采购)人名义或为招标(采购)人办理招标、采购等事项的行为。

第四条 招标代理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柯桥区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公管办”)负责对招标代理活动的指导协调与综合监管,并会同区交易中心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和考核。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六条 依法取得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可按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和有效期内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承接业务前,须在绍兴市柯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办理交易席位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手续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我区承接当招标代理业务。具体按照当交易席位备案工作办理通知要求执行。

第八条 在柯桥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的区外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有良好的服务质量、经营状况和社会信誉,能自觉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区外代理机构(除越城区)应在柯桥城区内有固定办公场所(办事处仅限设在柯桥城区规定区域),并按规定配有专职人员和相关设备。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超越其资格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招标代理机构的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机构的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办理代理事务,应当与招标(采购)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注明招标(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名称、代理事项、时间、酬金、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并由招标(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盖章、签名。国家有招标代理委托合同规范文本格式的,应使用规范文本格式。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受理招标代理项目后,对代理项目情况应当掌握准确,对涉及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应当熟悉,并及时向招标(采购)人提供咨询服务;应依法编制招标(采购)公告、招标(采购)文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供应商);依据规定向区公管办提交招标(采购)申请;严格遵守区交易中心关于“中介机构现场职责”相关规定开展现场工作,按照规程组织开标、评标活动;按要求做好标后工作。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做好委托事项及委托人要求、收费、委托事项履行情况等方面的执业记录。

第三章考核

第十三条 对招标代理机构考核实行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制度,考核细则在年初另行通知。

第十四条 日常考核实行“一项目一考核、一季度一汇总”的原则,由区公管办会同区交易中心指派专人对各代理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踪考核。年终考核内容包括:招标代理机构队伍及制度建设、履行职责情况、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情况、受奖励和处罚情况及从业人员的行为情况等。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分为不合格、一星级至五星,共六类。代理机构无代理业绩的,不参加当考核,暂不定级。招标代理机构日常业务出现以下三种情况累计两

次及以上的,经调查认定,考核等次作降级处理:(1)因工作失误给招标(采购)人或投标人(供应商)造成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2)所代理项目因招标代理原因引起投诉的;(3)对所代理项目应保密未保密的。考核结果在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布。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与下招标代理机构业务承接和代理项目招标评标加分挂钩。招标代理机构考核结果为三星及以下的,原则上不得承接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上建设工程和300万元以上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连续两年受到降级处理、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为暂不定级的或考核不及格的给予其暂停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一年的处理。

第十七条 区镇(街道)、开发区及部门限额以下项目在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上要引入招标等竞争性方式,择优录用工程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同时应将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情况及时反馈至区公管办,区公管办将反馈信息作为对招标代理机构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其他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应参照《绍兴县公共资源交易不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在柯桥区的备案登记资格直至依法追究责任,并在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予以通报曝光。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公管办负责解释。

7.浅谈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篇七

改革开放后, 我国相继通过了《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 这体现了国家政府对于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工作的大力支持。在规划管理细则制定中, 国家考虑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其保护工作对于国民经济发展和国民的生活有重大影响, 因此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工作、统筹规划矿产地质工作细则、保证整个行业日常作业运行就是国家扶持该行业的目标。通过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 在实际规划管理操作中就能够做到有章可循, 并且在日常运作中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环境等因素进行规划管理工作改进和提升。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大体可分为两个部分, 总体规划管理和专项规划管理, 既要对整个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相关工作进行区域性、整体性规划, 还要针对不同的矿产资源种类等进行详细分类规划管理, 以做到坚持科学发展观, 力求做到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保证矿产资源的长期有效利用。

2 政策措施保证了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的有效发展

2.1 确保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工作的法律地位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不断提高对矿产资源的规划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 并通过出台相关政策以实际行动支持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工作的运行, 这也提升了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工作的法律地位。在原有的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制度中不难发现, 仍旧存在许多不足, 过于统一化、原则化, 缺乏可转变性, 这就使得在一些环境特殊或矿产资源种类特殊的情况下, 工作无法按照法律法规执行, 这样的政策也显得缺乏实用性, 指导性能不强, 监督力度不够。在不断更新的改进方案中, 针对不足之处都加以改进, 提高了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工作的法律地位。

2.2 有效督促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矿产资源相关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管理体系, 对矿产资源的开源利用、节流保护等进行详细规范, 且要求其规划要自上而下编制, 下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应严格按照上级规定, 与之相辅相成, 在最高级文件的领导下有效开展逐级规划管理工作, 保证整体性和区域性结合、总体性和分类性结合, 总体规划要兼顾当前与长远、中央与地方利益, 突出宏观性、战略性、政策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等, 这能够协助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矿产资源相关工作进行高效指导。而另一方面, 矿产资源规划一经批准就应得到各个部门的积极响应、支持和配合, 以保证有效执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能, 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工作进行有效管理。

3 结合信息化技术对规划管理工作大体构思

针对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工作的特点与实际工作情况相结合, 制定出能够有效协助规划管理工作正常运行的构思计划, 这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3.1 信息化与规划管理相结合

信息化技术在新时代已经被融合到各个行业的工作中, 在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工作中也可以得到运用, 而要增强其可行性就要从思想上入手, 将信息化与规划管理相结合的思想深化并融入到实际行动中, 使之贯穿于整个信息化建设工作。在制定实际操作规划时应尽可能直接在已有的法律法规基础上进行信息化整合, 要保证一切工作在国土资源管理信息标准体系中完成。

3.2 以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效率为最终目的

随着时代变更, 信息化技术在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工作中的运用可以详细渗入各个操作环节, 而数据信息化是最根本的基础环节, 矿产资源现划数据库是实现规划工作全过程信息化的重要依据。因此, 设计数据库时不仅要为了保存规划成果, 还要将规划管理及实施相关的各类信息纳入数据库中, 以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效率为最终目的。

3.3 系统设计应紧密围绕规划的实施

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要与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大调查项目管理以及矿产资源储量及开发利用管理、建设用地审批等相关信息系统相衔接, 以数据库标准和规划业务作为系统开发的基础, 通过应用地理信息系统技术和大型关系数据库技术实现图形数据和规划指标数据的互联, 形成图数一体化的管理和应用模式。用户通过网络科直接审查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察、开采、保护项目是否符合规划。[1]此外, 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不应是一个孤立的工程, 要考虑上、下级规划系统之间建立相互协调的良好关系。

4 存在的问题

虽然矿产资源规划信息化建设在开展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并在规划管理工作中发挥了显著作用, 但由于编制规划和规划信息化建设都是初次进行, 无经验可循。因此, 在不少方面还存在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地方, 如部分地区特别是市、县的规划成果需要规范, 科技含量还有待提高。规划数据库结构仍需要改进, 应用还可以深化, 标准需要进行修改和更新。此外, 对标准缺乏了解, 有标准不执行, 或者执行混乱的现象仍然存在。新技术、新方法在规划研究和管理中的应用还有待加强。

5 解决方案

5.1 加大新技术、新方法在规划中的应用力提高规划管理技术水平

体现在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 要充分应用3S技术等先进手段完成信息的采集、处理、分析研究和决策, 并用于监督规划实施, 通过建立规划实施信息反馈机制, 建立规划执行监督系统, 及时纠正违反规划的行为。

5.2 改进数据库结构、完善系统功能、深化应用服务

面向规划管理和实施需要, 调整数据库结构, 使之趋于更加合实用, 明确市、县级规划指标表的内容和结构定义。扩充系统功能, 实现规划审查业务全过程的计算机化, 如对于矿业权项目的审查不仅要在空间布局上审查是否符合规划、还应将国家和本地区禁勘、限勘、禁采、限采的矿种、禁止使用的采选工艺条件建立预警预报。用户界面应更适合业务人员操作。[2]

5.3 完善规划信息的分类体系、形成规划管理信息化标准体系

基于本轮规划和信息化取得的成果在具体实施中的经验, 以服务于规划管理、服务于应用为宗旨, 将规划信息划分为规划背景信息、专题研究信息、规划信息、管理实时信息四大类, 再按照数据的内在联系划分小类, 最终形成完善的信息分类体系。

6 结论

我国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建设工作应在国土资源部规划司的大力支持和各省 (区、市) 国土资源厅的密切协作以及全国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建设项目小组的共同努力下, 不断完善, 力求取得丰硕成果。

摘要:长期以来, 我国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建设中存在着许多问题, 我国也相继出台了关于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实施方案, 这是对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的系统化总结, 也是对后期工作的指导, 有利于这项工作的长期开展。本文针对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剖析, 并且结合信息化技术对整体的规划管理建设进行大体构思研究, 在此基础上对出现的问题进行解析。

关键词: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化

参考文献

[1]战波, 杜舰.北京市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设计与实现[J].中国管理信息化, 2009.[1]战波, 杜舰.北京市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设计与实现[J].中国管理信息化, 2009.

8.《重庆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篇八

近期,中国民航局修订印发的《引进通用航空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已下发到各通航相关企业,引起了业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江文全-通用航空”发布的一条微博带动对该办法的广泛讨论,在短短的一天时间内,该微博已被转发近200人次。可见《引进通用航空器管理暂行办法》对通用航空的重要意义。

此次发布于2012年12月24日的《引进通用航空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针对2010年4月发布的办法进行修订的。那么修订后的办法到底发生了哪一些变化? 以下将为您细细解读。

实施分类管理,简化审批流程

新办法明确了对引进通用航空器将实行分类管理。一般通用航空器引进由地区管理局备案管理:喷气公务机引进由地区管理局负责受理,其中大型喷气公务机(包括波音737系列、空客A320系列、世袭1000,以及最大起飞权重大于以上机型的喷气公务机,下同)由地区管理局审核,报民航总局核准:其余喷气公务机由地区管理局核准,报民航局备案。

以上新的规定,改变了旧办法由地区管理局和民航局形成的两级管理方式,即地区管理局负责申请项目的受理及初步审核,民航局负责核准。由此可见,航空器的引进审批权已由总局逐步下放到地区管理局,并对不同航空器实行分类管理。这样可以有效提高申请项目的处理效率。

但是,备案是如何定义的?我个人认为所谓的备案在一定程度还是“核准”。具体来说,地区管理局可通过对申请材料等来判断是否“备案”成功,“备案不成功”即拿不到购机批文,这其实就是另一种意义上的“核准”。虽然民航局已经进一步放宽了对航空器引进的管控,但是我们期望的是航空器可以像买汽车一样能够自由的买卖(民航局只需在未来的运营中加于管理),完全的市场化运作,只要航空器是处于适航的。增加航空器的保有量,是我们通用航空发展的基础和根本,我们应该呼吁民航局进一步、完全放宽对航空器引进的管理。

缩短了审批和审核时限

新办法规定对于引进一般通用航空器,如无异议,地区管理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对于引进喷气公务机,地区管理局应该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如无异议即予核准,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民航局备案:对于引进大型喷气公务机,地区管理局应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将审核结果及申报材料报送民航局。

原办法规定是“地区管理局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通过初步审核的,由地区管理局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材料报送民航局”。从中,我们不难看出,新规定对地区管理局审核和审批时限进行了分类缩短,而民航局的批复时限也由原来的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这条规定的修订,对于通用航空来讲却是实实在在的利好。

但是,尽管办法规定缩短了审核和审批时限,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放宽了航空器引进。审核可能不会一次性通过,你可能申报两次就出来购机批文,你也可能申报多次都申请不出来购机批文。

一般通用航空器转发无需重新办理批文

旧办法中第十一条规定;“通用航空器自国籍登记证书颁发之日起12个月内在国内转让或长期租借用于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应由接收方或租用方申请办理通用航空器引进审批手续。”现在新的办法修订为,喷气公务机在24个月转让或长期租借(12个月以上)需重新申报办理喷气公务机引进核准手续。这也就是说,一般通用航空器转让或者长期租借无需再办理引进核准手续。

这条规定将利好于二手直升机的交易。个人认为,由于新机引进的时间较慢,未来二手直升机从国外引进到国内,或者二手直升机在国内的转让(或长期租借)将变得异常活跃。这将有利于提高直升机的派遣率。

公务机引进将受到限制

在新办法中对引进喷气公务机及大型喷气公务机增加了一条规定,即“民航发展基金缴纳情况”。这是不是意味着将对公务机“征税”呢?此外,《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也是向通用航空中的直升机作业倾斜。由此可见,直升机在工农业作业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正是国家大力支持并着力推动其发展的重要原因。个人认为,未来中国直升机引进增长速度将远远高于公务机的引进速度。

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

新办法第十二条明确了如引进人有意提供虚假申请材料,一经查实两年内不再受理其引进申请,而申报材料中包括航空器的飞行安全记录。除此之外,新办法对购机批文的有效实现进行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在购机批文签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以上这些新的规定都可以进一步强化通用航空的安全管理。

通用航空未来是否能再掀新热潮,目前还不得而知。不过,中国民航局局长李家祥2012年曾表示:“今明两年是我国低空空域改革最重要的两年,各方发展通用航空的热情高涨。今年我国通用航空增长约7%,预计明年也将在7%以上。”据李家祥透露,2013年民航局还将出台进一步支持通航产业发展的政策,包括通过政策补贴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加大通用航空基础设施的投入等新举措。

9.《重庆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篇九

(试 行)

为加强医院招标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率,预防招标采购环节腐败行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招标采购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招标采购范围和内容

县公共资源、政府采购等管理部门规定货物、工程、服务等项目。按照管理部门规定的限额划分为限额以上需县统一程序实施的项目和限额以下及经批准由医院自行采购的项目。

二、招标采购使用资金

(一)具有自主支配权的各种财政补助资金;

(二)医院业务收入资金和历年积累资金;

(三)符合规定的贷款、借款、捐赠、融资等资金;

(四)单位具有使用支配权的其他各种资金。

三、组织实施机构

医院成立由主管领导牵头负责,办公室、总务、财务、器械、宣传等科室负责人组成的招标采购办公室(简称采购办)。采购办主要职责:

(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县公共资源、采购办等管理部门规定的限额以上的项目招标采购环节的相关工作;

(二)具体组织实施自行采购招标项目;

(三)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采购项目实施程序

1.预算1万元以下的由业务科室根据业务需求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5000元以上)审批后按照货比三家原则直接采购。

2.预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由业务科室根据业务需求报分管领导、医院主要领导审批后由采购办委托代理机构进行询价(设备询价不低于3家)或评审,根据询价或评审结果购置实施,实施情况及时向班子会通报。

3.预算5万元以上政府采购限额以下或上级批准可自行采购的,由业务科室根据业务需求报分管领导、医院主要领导审批并提交班子会研究同意后,由采购办委托代理机构进行询价或预算评审,根据询价或评审结果再委托代理机构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方式采购。

4.采购限额以上的项目,由业务科室或主管科室根据业务需求报分管领导、医院主要领导审批并提交班子会研究同意后,由采购办委托代理机构进行询价或预算评审,之后再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程序实施。

五、合同签订、验收及付款

(一)设备类:

1.1万元以下的由业务科室组织财务、资产器械管理、专业人员进行验收,凭发票、验收单等手续办理付款。

2.1万元以上采购限额以下的按照凭询价报告、中标通知、招标文件等与供货方签订合同,由采购办组织主管领导、使用科室、财务、资产器械、专业人员等进行验收,验收后凭询价报告、中 标书、合同、验收单、发票等办理付款。

3.限额以上按照县统一规定采购的凭询价报告、中标通知、招标文件等与供货方签订合同,由采购办组织科室、财务、资产器械、专业人员及有关部门统一验收。验收后凭中标书、合同、验收单、发票等办理付款。

(二)工程类:

1.1万元以下的由业务科室自行组织验收。

2.1万元以上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由业务科室负责与施工方签订合同并聘用专业监理机构或人员,完工后组织主管领导、设计、施工、监理等进行验收,1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决算,凭工程合同、验收报告、决算清单、发票、评审报告或中标通知等办理付款。

3.限额以上按照县统一规定由采购办与施工方签订合同、组织施验收、申请付款。

(三)服务类:

1万元以上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由业务科室负责与服务方签订合同,完工后组织主管领导、科室及参与方和专业人员进行评估验收。凭工程合同、验收报告、发票、评审询价报告或中标通知等办理付款。

六、中介机构

1.限额以上项目按照县统一规定选择有关代理机构。2.限额以下项目除优先委托医院通过招标确定的机构外,为提高工作效率,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办、评审中心代理 机构库中筛选服务好、效率高、收费合理的县内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机构各3-5名作为补充,随机代理医院有关业务。

七、其他

10.《重庆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篇十

第一条 总则

为加强全市党外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党外干部综合素质和执行能力,保证统一战线可持续发展,根据《2008-2012年重庆市党外代表人士建设规划》(渝委办发〔2008〕39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目标任务 2009年至2013年期间,每年选派20名左右党外干部到重庆市党外干部挂职实践基地挂职锻炼,五年共选派100名。

第三条 挂职对象

挂职锻炼对象主要为各区县及市内高校、科研院所优秀年轻党外干部,年龄不超过45岁。

第四条 挂职时间

挂职锻炼时间一般为一年,最短不少于半年。特殊情况需提前结束挂职锻炼或延期的,由干部本人或派出单位提出,市委统战部干部处征得接收单位同意后,履行审批手续。第五条 挂职任务

认真履行挂职岗位职责,助推基层经济社会发展,着力提高政治把握、组织协调、参政议政、合作共事、应对突发事件和处理复杂矛盾的能力等方面的能力。

第六条 任职安排

接收单位根据党外干部特点和挂职意向,结合工作需要提出任职建议,商市委统战部研究决定。第七条 选派程序

每年4月,有选派党外干部挂职意向的单位党委将推荐材料报送市委统战部干部处,市委统战部干部处汇总起草挂职锻炼方案提交部长办公会审定。确定选派对象后,由市委统战部干部处送往接收单位。

第八条 挂职干部管理

挂职期间,由市委统战部、派出单位、接收单位共同管理,以接收单位管理为主。

严格请假制度。干部挂职锻炼期间不安排参加培训或出国(境)学习、考察;因事离开接收单位必须请假,5天以下由接收单位主要领导审批;5天以上报经市委统战部分管干部工作的部领导审批。

干部挂职期间只转临时党、团组织关系,行政、工资关系不变,原职务保留,奖金、福利等由原单位发放,生活补助按照渝财行〔2007〕10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标准执行,由原单位支付。接收单位解决挂职干部的住宿,生活费自理。挂职干部因工作需要发生的差旅费,由接收单位负担。

挂职期满,挂职干部进行思想和工作总结,分别报送市委统战部干部处、派出单位和党派市委;接收单位对挂职干部作出鉴定;市委统战部干部处组成考察组进行考察,相关材料进入本人档案。挂职锻炼期间表现情况作为今后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之一。第九条 挂职干部考核

挂职干部参加原单位的考核。第十条

组织实施

党外干部挂职锻炼工作在市委统战部的领导下进行,市委统战部干部处做好组织、协调、管理、服务工作。第十一条 附则

11.《重庆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篇十一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川价费[2003]49号

各市、州物价局: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招标代理收费本着自愿委托、“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具有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收取。我省药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和药品招标文件编制成本费仍按省物价局川价费[2002]83号文件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的通知》(川价费[2002]159号)中规定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收费暂行标准”废止,执行本文转发国家规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二、招标文件编制成本费标准为150元/份。因工作量和印制成本等因素,编制成本费超过150元/份的,由各招标代理机构向物价部门申报,物价部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编制成本费用,不以营利为目的核定。

三、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单位,在招标投标当事人办理登记、审批、备案以及其他手续过程中,一律不得收费。

四、本文从2003年3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同时废止。附件: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

12.《重庆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篇十二

渝国土房管发[2008]776号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房管局,开发区分局:

现将《关于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工作的补充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工作的补充意见》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强前期物业管理

招投标管理工作的补充意见

我市前期物业招投标管理工作在各区县(自治县)房管局、国土房管局的认真监督管理下,通过三年多的运行,已取得初步成效,维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规范前期物业招投标工作,结合近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实际,现就贯彻落实渝国土房管发〔2004〕294号通知精神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和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渝国土房管发[2004]294号)文件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

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以招标单位直接组织为主,中介代理为辅。各区县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和审查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时,对由招标单位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代理机构

必须出具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和经纪协会颁发的资质证书。投标单位必须出具重庆市物业管理协会出具的企业信用档案纪录。

三、参加前期物业招投标的物业企业现场主要答辩人员,应当是公司副总经理以上的人员或企业拟负责管理该项目的经理(管理处主任)。不符合此项规定,不得进行招投标。

四、开标时,建设单位负责该项目的经理以上人员应当到会,介绍物业项目的规划设计情况,并将该项目的平面图和效果图展示在开标会议室现场。

五、前期物业招投标项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页》为依据,原则上一个物业区域进行一次招投标。

六、经评委评审后,有2个投标单位平均分数达不到60分的,监督部门应当宣布为废标。废标后,重新开标的时间应不少于10天,前次参与投标的企业(低于60分的企业)不得再次参与重新投标。

投标单位评审分数在60分以下的,一年内不得参加新项目的投标;连续2次在60分以下的,三年内不得参加投标,并记入该企业信用档案的不良纪录内,予以公示。

七、招投标评审专家主要由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多年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物管师组成,主城区由市局统一建立专家库,远郊区(县)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开标时,提前一天到专家库随机抽取。

八、前期物业管理开标时,建设单位必须在物业项目的房屋设计平面图上明确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必须具备通风、采光、简单装修的条件,并且相对集中。因规划设计的调整,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其变动的相关房屋资料。

13.安庆市内河河道管理暂行办法 篇十三

安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63号

《安庆市内河河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8月20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市长:朱 读 稳 二○○五年十月八日

安庆市内河河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内河河道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内河河道(不含长江,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沟渠、行蓄洪区等)。第三条 开发利用内河河道的水、土、砂石等资源和整治河道、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流域规划和防汛抗洪的总体安排。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处理防汛抗洪和河道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加强监督检查。

第五条 内河河道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河道主管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河道,重点对大沙河、潜水、皖河干流、皖水、长河、泥塘沟河等跨县河道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协调。

各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河道管理工作。

第六条 沿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受益的农场和工商企业等单位承担所在堤段的维修、管理、防汛等任务,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河道管理机构应予以指导。

堤圈、圩口等受益区的乡(镇)、村应成立河道堤防管理委员会或管理组,负责有关河段及堤防的维修、管理、防汛。

第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依法参加防洪抢险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河道堤防安全的行为进行检举。在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八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跨县的河道,经所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其他审批手续。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征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意见;涉及航道的,应征求交通部门的意见。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开工日期及其他有关事项报告原批准的河道主管机关。工程竣工后应有原批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应河道管理机构参加验收,验收合格,方可启用。第九条 修建桥梁和其他设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不得减小行洪断面。

第十条 河道的设计洪水位,必须以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数据为准。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出设计洪水位一米以上。跨越通航河道的建筑物,应符合规划的通航标准。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第十一条 堤防上已修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汛前检查一次,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

第十二条 确需利用堤防或护堤地兼做公路的,必须经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要求施工。如因维修不善,影响堤防安全或当洪水接近保证水位时,县以上防汛指挥部有权作出暂停行车的决定。第十三条 未铺路面的堤防,在汛期及泥泞期间,除防汛抢险车辆外,其他车辆禁止在堤顶通行。第十四条 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

编制沿河城镇规划,应事先征求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沿河城镇建设,不得越出临河界限。临河界线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三章 河道管理和保护

第十五条 河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标准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一)有堤防的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开挖河道及加固堤防所形成的冲填区、堆土区等;在河道的管理范围外100米(沙基地段200米)内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

(二)无堤防的河道的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线以下的区域;

(三)沟渠的管理范围,为其堤脚起向外2米至30米或者两岸堆土区边缘线以内的区域。

第十六条 堤防两侧必须有护堤地。以下堤防由县人民政府按下列标准划定护堤地,并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大沙河、潜水、皖河干流、皖水、长河等跨县河道堤防,临水侧不得窄于二十米,背水侧不得窄于十米;

(二)其他河道堤防,临水侧和背水侧均不得窄于十米。第十七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围堤、围墙、阻水道路、房屋等妨碍行洪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

(三)设置拦河渔具,擅自沉置船只、排筏;

(四)弃置或者堆放矿渣、石渣、煤灰、泥土、砂石、垃圾等阻碍行洪的物体;

(五)其他危害河势稳定、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第十八条 在堤身、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爆破、挖窖、挖塘、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等,但为防汛和水工程管理需要的除外。第十九条 在与人工堤防组成的封闭圈的高地上,禁止从事危害防洪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河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

第二十一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等建筑设施、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须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在河道内开展旅游项目,须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二十二条 填堵、占用或者拆毁废弃河道、旧堤等原有工程设施,须经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三条 河道滩地不得占用,确需临时占用的,应当经水管单位同意,并严格控制占用时间,缴纳占用补偿费。

第二十四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有关县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有关县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第二十五条 禁止围垦河道;已围垦的,应当符合河道清障要求。第四章 河道采砂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对河道采砂(含砂石、铁砂、淘金、取土等,下同)实行统一规划。第二十七条 大沙河、潜水、皖河干流、皖水、长河等跨县河道采砂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征求市国土资源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河道采砂规划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征求本级国土资源部门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河道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八条 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禁采区、限采区、可采区和禁采期、可采期等内容。禁采区、限采区、禁采期应当根据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要求划定。采砂规划,应当与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相衔接。

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河道采砂规划中确定的禁采区和禁采期在相应的地点竖立永久性标志牌予以明示,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告。第二十九条 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

在大沙河、潜水、皖河干流、皖水、长河等跨县河道内采砂,由所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发证(同时要有国土资源部门的采矿许可证);其他河道由所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证(同时要有国土资源部门的采矿许可证),方可开采。第三十条 禁止在以下范围内采砂:

(一)城镇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环境保护区内;

(二)公路桥梁上下游各200米河段内;

(三)铁路桥梁跨越的河道,《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第十六条规定的禁采范围内;

(四)法律、法规禁止采砂的其他河道范围内。

第三十一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许可,不得擅自采取招标、拍卖、承包等方式出让采砂权。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必须确保河势稳定、防洪安全,不得损坏堤防、护岸、水下通讯等设施和防碍航运安全。

当采砂危及河势稳定、防洪安全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管单位,应当责令采砂单位和个人立即停止开采。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项目、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拆除、不清障的,强行拆除、清障,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其他行政违法行为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拒绝、阻挠河道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河道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

14.重庆市社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篇十四

渝档发[2003]57号

第一条 为加强社区档案管理,有效地为社区建设、巩固基层政权、加强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重庆市城市社区代表会议规则(试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档案,是指社区党群组织、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居委会在社区建设、管理和居民自治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和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和档案部门应当加强对社区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将档案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内容,统一规划,统一检查。区县(自治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的档案业务指导。

第四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将档案工作纳入工作规划,明确领导负责,建立健全档案的收集、保管、鉴定、销毁、利用等规章制度,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档案材料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五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建立档案室,指定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实行社区档案集中统一管理。

第六条 社区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收集齐全、完整,用纸规范,文件制作材料适宜长期保存。

第七条 社区档案的整理,按照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每个社区为一个立档单位,所形成的档案为一个全宗。全宗名称由街道办事处(镇)名称加社区名称组成。

(二)社区档案的主要门类有文书档案、会计档案、科技档案、特殊载体(照片、录

1音、录像、光盘)档案、最低生活保障档案。

文书档案分为党群工作类、社区自治类和行政工作类。按照《重庆市文书立卷与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或《归档文件整理实施细则》进行整理。

会计档案分为财务报告、帐簿、凭证、其他四大类,由会计人员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向档案室移交归档。

科技档案分为基建类、设备仪器类,由项目承办人员、设备仪器采购人员负责按《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进行整理。

照片档案由摄影者按《照片档案管理规范》整理归档。录音、录象、计算机磁盘、光盘档案按《特殊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进行整理。

最低生活保障档案以户为单位进行整理,一户一卷(盒)或数卷(盒)。

第八条 社区档案室应配备专门的档案柜、架等基本的设施,有条件的社区还应设置专门的档案库房,根据档案管理的“八防”要求,配备必要的温湿度控制、防鼠、防光、防尘、防盗等设施设备。

第九条 社区档案室应编制各门类档案检索工具,建立全宗卷和统计台帐。

第十条 社区档案室应积极提供利用,做好借阅登记,注意收集利用效果,为社区三个文明建设服务。

第十一条 社区调整、合并、撤销时,应将档案及时移交给有关社区或街道办事处,按归档办理交接手续,防止档案遗失。

第十二条 社区档案的鉴定、销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重庆市社区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一、文书档案

党群工作类

1、本社区党支部工作计划、总结、专题调查、报告;支部成立、改选、支委任免、分工的请示、批复、通知;支部组织发展、党员评议、奖惩的请示、批复、通知;支部大会、支委会决议事项会议记录;党员名册、统计年报表;党组织关系介绍信长期

2、本社区工会、共青团、妇女、老协等工作计划、总结、名册;开展重大活动的文件材料长期

3、上级党委、群团机关印发的有关党群工作的方针、政策性文件 短期

4、本社区党费、团费、群团会费收缴清单短期

社区自治类

5、本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协调议事委员会召开会议的通知、议程、决议、议事记录、纪要长期

6、社区服务志愿者组织机构、队伍人员名册、重大活动记录长期

7、社区服务组织机构、单位主要人员名册长期

8、社区各种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居规民约长期

9、社区成员单位共驻共建、资源共享的组织机构、共建目标、共建活动的文件材料长期

10、本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罢免、补选的方案、选举小组成员名单、选举公告、选举工作报告、总结长期

11、本社区居委会干部分工、干部名册、奖惩的决定、请示、批复长期

12、选民、候选人名单、选票短期

13、本社区成员代表评议社区居委会工作、干部民主测评形成的文件材料及居民反馈意见、处理结果长期

行政工作类

14、本社区居委会任期目标、工作计划、总结长期

15、本社区居委会设立、撤销、合并、更名、人员配置、启用印章、区域划分的请示、批复、通知;财产、物资、档案交接手续长期

16、本社区各类统计(普查)工作年报表长期

17、本社区创建文明社区、示范社区的工作方案、申报、审批材料长期

18、本社区创建文明家庭、文明楼栋的申报、审批材料长期

19、本社区关于户口、计划生育、计生服务、生育指标申报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长期

20、本社区在开展文化、教育、体育、爱国卫生、健康教育、卫生防疫、城市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长期

21、本社区在养老保险、失业、下岗管理、再就业、最低生活保障、救灾救济、双拥、征兵、助残、殡葬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统计报表、审批表长期

22、本社区在普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火防盗、禁毒、暂住人口管理、社区警务、“两劳”人员帮教、民事纠纷调节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长期

23、各级政府、机关印发的关于社区居委会工作、精神文明、计划生育、爱国卫生、城市管理、民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文件材料长期

24、新闻媒体关于本社区的报道材料长期

25、本社区接受社会单位、个人捐赠的物资、设备形成的协议、交接手续等材料长期

二、会计档案

财务报告类

1、居委会会计年报长期

2、居委会会计季报、月报短期

帐簿类

3、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帐 长期

4、总帐、分类帐、明细帐短期

凭证类

5、原始凭证、记帐凭证短期

其他类

6、银行对帐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短期

三、科技档案

1、基建类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2、设备仪器类(指健身器材、计算机等重要设备)主要收集设备仪器购置的合同、发票、说明书、使用手册及其他随机文件材料。

四、特殊载体档案

(一)照片档案

1、区、县级以上领导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本社区工作的照片长期

2、外国友人、著名人物、社会知名人士、专家学者考察本社区工作、参加社区活动形成的照片长期

3、本社区选举、召开重要会议形成的照片长期

4、反映本社区历史面貌、区域变化的照片长期

5、本社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重大事件形成的照片长期

6、本社区举办的各种专题活动形成的照片长期

7、本社区荣获的各种奖状、奖杯、证书、锦旗拍摄成的照片长期

(二)录音录像档案,参照照片档案。

(三)光盘、磁盘档案,参照照片档案。

五、最低生活保障档案

1、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书

2、入户调查表

3、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身份证复印件、结婚、离婚证复印件)、家庭收入证明、家庭支出证明

4、最低生活保障金申报审批表

5、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上一篇:在欢送退休教师会上的讲话下一篇:学课标说教材 演讲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