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卫生局责任清单

2024-09-10

海宁市卫生局责任清单(共4篇)

1.海宁市卫生局责任清单 篇一

海宁市卫生局文件

海卫“2010”16号

关于印发海宁市卫生局2009工作总结的

通 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海宁市卫生局2009工作总结》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日

二、完善网络,不断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内涵建设

以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为平台,推进城乡医疗服务体系建设。一是抓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建设。尖山新区、周王庙镇和许巷等三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易地新建前期工作已完成,其中2家中心进入土建阶段,1家中心为桩基工程阶段,总面积达21533平方米;完成社区卫生服务站改建10家、新建19家,改建和新建面积达8189平方米,在建社区卫生服务站1家,完成规划数的93.13%。二是实施城乡一体卫生服务信息化管理。将城乡一体卫生服务信息化工程列入2009年海宁市为民办实事工程,完成了全市城乡社区卫生服务站信息化管理系统软硬件建设;启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信息化建设,完成了中心信息化硬件配置;加快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录入,已建立家庭电子健康档案17.31万份,建档率达95.05%,个人电子健康档案64.8万份,建档率达99.56%;加快与公共卫生专项管理系统对接,已有107.3万余条计划免疫接种记录、2.1万余条出生证明记录成功导入社区卫生服务信息化管理系统。三是继续推进星级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积极创建省级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4家中心获得了‚浙江省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称号, 4家中心获得了‚嘉兴市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称号,累计有13家中心达到省市级规范化或先进标准,占总数的76.47%;继续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站星级规范化创建,26家社区卫生服务站通过星级规范化验收,达标率为100%;大力推进基层妇儿保门诊规划化建设,全市有15家卫生院的妇保门诊、16家的

视频科教253次、现场咨询宣传健康知识291次、放映卫生科普电影900余场、悬挂宣传横幅139条次、摆放宣传展板1312块次、发放健康知识资料48.1万余份,居民健康资料户覆盖率达到100%,提高广大群众的健康知识水平和自我保护意识,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平均为90.3%。二是制定下发了《2009年海宁市公共卫生工作要点》和《2009年海宁市公共卫生工作考核实施办法》,明确今年全市公共卫生工作目标和考核重点,并针对新一轮的人事变动,及时调整和充实镇公共卫生领导组织,全市现有镇(街道)共有公共卫生管理员13名、村(社区)公共卫生联络员211名。三是切实加强对基层医疗单位的业务技术指导和督查工作。市疾控、监督、妇保等市级公共卫生机构调整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四个业务指导组,并制定了业务指导和督查工作实施方案,切实加强对基层医疗单位的业务技术指导和督查工作,并举办了4期社区责任医生业务培训班,以加强基层人员社区卫生综合服务水平。三大类十二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综合达标率为96.86%,全市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率达到100%,患者在乡镇及以下医疗机构就诊比率77.39%,全市居民对农村公共卫生服务满意率达98.98%。

四、加大投入,切实提高合作医疗保障水平

一是进一步加大政府对合作医疗投入。合作医疗人均筹资额达到246元,比2008年提高了46%,其中各级财政对合作医疗人均投入增加到166元,占人均筹总额的67.48%,筹资总额达9627万元,年全市创建嘉兴卫生镇1个,省级卫生村14个、嘉兴卫生村16个、海宁卫生村3个,村级提升创建率16.7%,并实现了市级卫生村全覆盖。三是精心组织爱卫月活动。开展了以‚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巩固提升创卫成果‛为主题的第二十一个爱国卫生月活动,以进行扩面的整治村为重点,集中开展环境卫生治理,据统计爱卫月期间,全市共清运垃圾2645.9吨,治理脏乱道路67255平方米,清理乱张贴13024张。四是推进农村改水改厕。根据村庄整治方案,制订详细改厕工作计划下发至各镇、街道,年内26个规划内待整治村全面取缔露天粪缸,在村部附近或外来人口集聚地至少有一座水冲式无害化公厕。启动重大公共卫生项目中央农村改厕项目,对5个镇、8个村共6787户农户卫生厕所进行新建和改建。农村改水工作已结合‚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由市城乡供水一体办公室牵头,启动实施农村三级管网改造。全市卫生厕所普及率将达99.15%,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达92.93%。

六、积极应对,全面完成预防保健工作任务

重点抓好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建立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及专家咨询委员会,组建医疗救治专家组、防控应急工作组和疫情现场快速处置小分队,制定下发防控应急预案和配套技术方案,编印应急处置操作手册,完善工作流程和制度,全面落实医疗机构预检分诊工作,确定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收治定点医院,做好应急处置所需各类消毒、检测用具和设备的准备工作,开展防控甲型H1N1流感的全员培训,举办甲型H1N1流感应急处置演练;以加强托幼机

数为190人,及时处置率100%,无二代病例发生;全年完成门诊422.58万人次,收治病人47274人次。同时,有效推进疾控机构绩效评估工作,完成年内绩效评估相关工作任务。

七、规范行为,努力提升卫生监督水平

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分所规范化建设工作,推进卫生监督巡查日制度,强化监督所与分所、分所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之间的工作衔接,农村卫生监督网络进一步完善。清理行政许可和审批,实施行政审批职能‚两集中、两到位‛工作,工作人员为申请人提供快捷、周到、规范的服务和具体指导,卫生窗口多次被评为‚红旗窗口‛。进一步规范卫生执法行为,落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编印卫生行政执法制订汇编,健全卫生稽查制度和各项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结合创卫工作,全面推进‚十小‛行业小餐饮整规工作,重点加强小餐饮整规现场指导,实行小餐饮星级规范化创建工作,85%以上的小餐饮达到卫生标准,20家小餐饮单位达到五星级示范单位要求;加大食品添加剂的整治力度,进一步落实餐饮业的索证索票制度;继续推进以量化分级管理为核心的监管机制建设和以‚五常法‛为基础的餐饮业自我管理机制建设,完善食品卫生管理员制度;加强农村家庭聚餐申报管理,按分级指导原则对农村家庭聚餐活动进行指导。继续推广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监督量化分级工作,启动以住宿业为重点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监管。加大对医疗服务市场的监管力度,探索和建立完善打击非法行医长效监管机制,实行违规医疗广告社会公示制度,对全市72家医疗机构及65

宁市120急救站院前急救管理暂行办法》,完成了急救资源的调整整合,基本形成了全市统一的院前急救网络,急救反应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急危重症抢救成功率提高到91.21%;继续开展平安医院创建活动,重点做好各医疗机构健全预防医患纠纷工作机制的指导工作,督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成立海宁市医疗纠纷处置调解委员会,引入第三方介入处理医疗纠纷,统一处置全市医疗纠纷,未发生重大医疗事故;以海宁市人民医院为牵头单位,盐官镇卫生院、丁桥镇卫生院、黄湾镇卫生院为联合单位的急救适宜技术被省卫生厅列入‚第一批浙江省基层卫生适宜技术示范基地建设计划‛,推广应用农村和社区适宜卫生技术11项,举办56期农村卫生适宜技术推广培训班;依托‚好医生‛网络和市医学会等平台大力开展医学继续教育,参加各级各类医学继续教育5800人次,安排外出进修50人,其中选派到省级医院进修的有22人;认真实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完成了全市1300名执业医师及执业助理医师的第一轮考核;加强医院区域合作,市人民医院与上海长海医院结成协作关系,累计已有5家医疗机构与省级医院结对;加强对重点学科的考评工作,完成1家嘉兴市级扶持学科和14家市级重点学科的考评工作;2009年申报海宁市科研项目批准立项10项,金桥项目立项5项,获得2008年海宁市科技进步奖9项,其中二等奖1项,2008金桥项目奖4项,其中一等奖1项;无偿献血继续保持临床医疗用血100%来自街头自愿无偿献血,成份输血达到99.89%。

2.海宁市卫生局责任清单 篇二

2、爱岗敬业、克已奉公、忠实履行职责。遵守政务服务中心规章制度。

3、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在市审批办及单位领导的指导下,主持窗口全面工作;

4、负责组织制定本科室卫生行政许可工作计划、制度和许可工作程序、条件及ISO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并组织实施;

5、负责组织检查本级和下级监督机构和人员卫生行政许可工作制度执行情况;

6、负责组织规范窗口人员执法行为、文书、着装及执法证件使用;

7、组织对窗口内部管理工作进行评价,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8、负责处理上级和群众关于行政许可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9、负责在授权范围内审核和签发各类许可证件(批件);

10、负责主持重大行政审批项目的讨论会,参与政务服务中心组织的联合审批事项。

二、副科长岗位职责1、爱岗敬业、克已奉公、忠实履行职责。遵守政务服务中心各项规章制度。

2、在窗口负责人(科长)领导下,协助管理窗口各项业务工作;负责组织科室开展政治、业务学习、精神文明建设、车辆管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3、负责检查本科室卫生行政许可工作计划、制度和许可工作程序、条件以及ISO质量管理体系的落实情况。

4、负责科室各类卫生许可数据的统计、发送及上报工作。

5、负责协助科长督促监督员依法行政、按规范制作文书、着装和使用执法证件。

6、协助科长检查本级和下级监督机构和人员卫生行政许可制度的执行情况。

7、协助科长组织对本科室内部管理工作的评价,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8、协助科长处理上级和群众关于行政许可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9、在授权范围内审核和签发许可证件(批件),参与政务服务中心组织的相关事项联合审批会。

三、窗口首问责任人(监督员)岗位职责1、爱岗敬业、克已奉公、忠实履行职责。遵守政务服务中心各项规章制度。

2、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认真完成窗口的各项工作任务。

3、参加科室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并做好学习记录;

4、执行窗口制定的卫生行政许可工作计划、制度和许可工作程序、条件及ISO质量管理体系标准;

5、参与检查下级监督机构和人员卫生行政许可制度的执行情况;

6、落实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按规范制作文书、着装和使用执法证件;

7、在完成窗口受理、审查工作的基础上,做好各类行政信息报送和档案管理工作。

四、工勤岗位职责1、爱岗敬业、克已奉公、忠实履行职责。遵守政务服务中心各项规章制度。

2、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认真完成窗口各项工作任务。

3、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并做好学习记录。

3.海宁市卫生局责任清单 篇三

一、统筹谋划部署

1.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根据县委、乡党委工作部署,结合实际,召开党委会研究乡党委党建工作要点,制定目标要求、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召开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会议,部署工作安排,分解具体任务,形成党建工作任务清单、责任清单。

3.每年定期向县委和县纪委书面报告乡党委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二、健全工作机制

4.坚持党组织书记月例会制度。

5.迎接县委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检查考核,做好工作汇报、民主测评相关准备。

6.开展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充分发挥考核的“体检”作用,引导干部履职尽责、干事创业,打造清廉为官、事业有为的“两为”型干部队伍。

7.做好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工作。牢牢抓住各级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党组织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这个“牛鼻子”,逐级召开乡属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述职评议考核会议。

三、坚持思想建党

8.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细化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坚持每月至少一次集中学习。研究制定培训计划,合理利用内外教育培训资源,落实落细理论学习任务,切实提高港航乡全体干部政策理论水平。通过多种途径,组织党员干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学深悟透、融会贯通上下功夫。

9.加强全面从严治党学习教育。将从严治党相关内容纳入中心组学习安排,提升领导班子对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要求的理解把握,进一步增强思想重视程度,在阔依其乡营造浓厚的全面从严治党氛围。

10.认真贯彻党中央和自治区、地委、县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相关部署,抓好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

四、严明党的纪律

11.抓住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这个关键。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不断强化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思想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12.制定具体学习计划,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树立理想信念高线,划清纪律规矩底线。

13.加强监督检查。强化党员干部纪律意识,把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作为最刚性的纪律约束,挺在各项纪律的最前面。

五、深化作风建设

14.深入开展不作为不担当问题专项治理三年行动,深化作风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干事创业的强大合力。

15.持续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把政治纪律挺在各项纪律的前面,充分把握用好“四种形态”。加大查处各种隐形变异“四风”问题力度,加强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坚决防止作风问题反弹。

16.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坚持和完善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制度。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严肃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

六、选好用好干部

17.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不动摇,严格选拔任用组织程序。

18.严格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制度。

19.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强化日常考核、考核、专项考核,加大《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落实力度,大力整治懒政怠政、为官不为现象。

七、维护群众利益

20.领导班子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围绕全乡性、战略性重大问题,特别是制约港航管理改革发展的突出矛盾开展专题调研。

21.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做好领导班子成员接访下访,切实解决港航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22.加大信访举报接访核查力度,维护港航企业、群众的合法利益和合理诉求,对长期上访人员和问题主动深入下去,积极应对、破解难题。

23.不断完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认真做好北方网等网民留言办理、热线电话答复等工作。

八、推进源头治理

24.加强干部教育管理监督,把功夫用在平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25.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等改革,深化行业制度建设,加大违法乱纪行为的查处曝光力度,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

26.抓好廉洁文化建设,充分运用和田地区、县纪律审查成果,开展多种形式的警示教育,以反面典型为镜为鉴为戒为训,使广大党员干部心有畏惧、言有所戒、行有所止,把抓早抓小抓初萌的要求落实在实际工作中。

九、坚决惩治腐败

27.严肃查处干部违纪违法行为,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

28.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

十、加强党内监督

29.深入学习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将《条例》纳入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主动接受监督。

30.广泛开展领导班子之间、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负责人之间谈心谈话,做好谈心谈话原始记录。

31.严明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认真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十一、净化政治生态

32.深入学习、认真贯彻《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33.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制度,认真落实乡工作规则、乡党委议事决策规则。全面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班子成员坚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落实民主生活会制度,认真做好民主生活会前各项准备工作,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监督。

34.按县委要求认真开展整治圈子文化和好入主义专项治理“回头看”活动,巩固和扩大专项治理成果,在“人事因制”上持续用力,引导党员干部正确处理党内组织关系、党内同志关系、党内工作关系。严格落实标本兼治“规定动作”,建立防范圈子文化和好人主义的长效机制,加强党内政治文化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

十二、严肃实施问责

35.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自治区《实施办法》,以强有力的问责推进压力传导,倒逼责任落实。

4.海宁市卫生局责任清单 篇四

(单位排名不分先后)

一、县政府办公室(外侨办)

序号

项目名称

权力类型归侨侨眷身份认定 行政确认 2 华侨回国定居初审转报 其他权力 3 侨属企(事)业贷款贴息初审转报 其他权力 4 申办 APEC 商务旅行卡初审转报 其他权力 二、县发改委 序号

项目名称

权力类型权限内的投资项目核准 行政审批 2 权限内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事项核准 行政审批 3 权限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行政审批 4

有关水利建设项目、农业、林业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批 行政审批 5 对节能评估和审查意见违夫行为及节约能源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6

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各专项规划 行政规划 7

重大项目稽查和监管 其他权力 8

市(县)级权限内项目备案 其他权力 9

审核转报 其他权力 10

粮食、棉花进口配额申报初审 其他权力 11 以工代赈申报 其他权力 三、县安监局 序号

项目名称

权力类型危险化学品(甲类、乙类)经营许可(包括从事原油、天然气经营的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企业的经营许可,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的天然气经营许可)。

行政审批 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

行政审批 3 乙级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预审、审核。

行政审批 4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许可审查。

行政审批 5 非煤矿山(投资 3000 万元以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备案、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行政审批 6 县域内(不含中央、省属企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格认可和发证。

行政审批 7 县域内(不含中央、省属企业)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认可和发证。

行政审批 8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

行政审批 9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

行政审批 10 生产经营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保障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 生产经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消除事故隐患指令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22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未设出口,或者锁闭、封堵出口的处罚。

行政处罚 23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行政处罚 24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改正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25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26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27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等应急救援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28 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29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31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先后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32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发生事故后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33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对单位和有关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34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35 非煤矿山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36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处罚。

行政处罚

非煤矿矿山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38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39 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的单位,未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登记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40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41 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42 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处罚。

行政处罚 43 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未按照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44 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45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矿山企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46 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处罚。

行政处罚 47 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从事坑探工程作业的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罚。

行政处罚 48 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49 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50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51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52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主动实施闭库的处罚 行政处罚

违反本《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54 违反本《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55 违反本《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56 违反本《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57 违反本《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58 发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59 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处罚 行政处罚 60 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61 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处罚。

行政处罚 62 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63 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 64 承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65 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承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67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68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69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丢弃危险化学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70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不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71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罚 行政处罚 72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违法销售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73 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中小学生从事接触易燃危险物品劳动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74 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时、足额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75 生产或者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或者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76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 77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 79 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80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81 化工、冶金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82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83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84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85 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86 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87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88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

行政处罚 89 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91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等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变更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92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93 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95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96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97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98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99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0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1 有关单位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2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或者进口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3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4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以及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5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超出资质认可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6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7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8 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9 用人单位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0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1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2 用人单位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4 生产经营单位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5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6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7 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8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9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0 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1 注册安全工程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2 冶金企业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未按照规定备案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3 工贸企业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4 大型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未同时抄告所在地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5 未按照规定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6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章立制、转借许可证或备案证明、超范围生产经营、不履行报告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7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

行政强制 128 对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炒菜去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爆物品等措施。

行政强制 129 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的确认。

行政确认 130 重大危险源及其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备案。

其他权力 131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其他权力 132 7 人以下道路交通事故、4 人以下其他类事故调查处理(不含本数)。

其他权力 133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

其他权力 134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

其他权力 135 安全生产重大行政处罚备案。

其他权力

四、财政局 序号

项目名称

权力类型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 行政审批 2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审批 行政审批 3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行政审批 4 财政收入退库事项的审批 行政审批 5 对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或扩大范围、提高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6 擅自将财政预算拨款挪作他用或转为有偿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7 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私设会计帐簿以及不如实提供会计资料等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行政处罚 8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行政处罚 9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 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帐;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 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 单位个人违反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 国家机关集体工作人员违反《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 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 企业和个人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 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 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 中外合作企业不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的处罚 行政处罚 21 外资企业拒绝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的处罚 行政处罚 22 用假学历、假证书等手段得以免试考试科目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未按本通则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列支成本费用,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的处罚 行政处罚 24 非税收入的征收 行政征收 25 农村五保户供养制度 行政给付 26 城乡医疗救助 行政给付 27 优抚资金 行政给付 28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行政征收 29 粮食直接补助资金 行政给付 30 农资综合补助资金 行政给付 31 水稻良种补助资金 行政给付 32 村组干部报酬 行政征收 33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行政给付 34 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 行政给付 35 大型农机具补助资金 行政给付 36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 行政强制 37 财政票据保管、发放、核销、年检等 其他权力 38 省级审批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其他权力 39 确认非税收入收缴分离代缴银行 其他权力 40 返还误收、多收的缴款的核准 其他权力 41 收费票据准购证及票据领购 其他权力 42 基本建设项目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 其他权力 43 国家赔偿费用审核拨付 其他权力 44 基本建设项目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 其他权力 45 财政贴息项目审批 其他权力 五、县残联 序号

项目名称

权力类型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2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 行政征收 3 残疾人证核发 行政确认 4 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及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认定 行政确认 六、县城管执法局 序号

项目名称

权力类型在城区范围内占用道路、公共场所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审批,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临时摆摊设点、商业促销、公益活动、堆放物料等审批 行政审批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和招牌审批 行政审批 3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行政审批 4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占用道路或设置施工围墙审批 行政审批 5 主要街道两侧建筑装饰方案的审批 行政审批 6 环卫配套设施审批 行政审批 7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许可 行政审批 8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资质审批 行政审批 9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 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 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 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 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 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 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 行政强制 17 扣押财物 行政强制 18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行政强制 19 制止违法行为权 行政强制 20 调查取证 行政确认 七、县档案局

序号

项目名称

权力类型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出卖、转让、赠送具有保存价值或应保密的非国有档案审批 行政审批 2 代为保管、收购或者征购因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非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行政强制 3 档案工作监督检查 其他权利 4 重大活动档案资料登记 其他权利 5 重大建设项目和重大事件档案工作验收 其他权利 6 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档案的审查 其他权利 7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二十七、三十五条的改正 其他权利 八、县地志办

序号

项目名称

权力类型地方志办资料征集 其他权利 九、县法制办

序号

项目名称

权力类型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作出的裁决 行政裁决 十、县公安局

序号

项目名称

权力类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行政审批 2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行政审批 3 剧毒化学品购买及公路运输许可 行政审批 4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审批及备案 行政审批 5 爆破工程作业许可 行政审批 6 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 行政许可 7 5000 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行政审批 8 特种行业许可(典当行、旅馆业、公章刻制业)

行政审批 9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竣工验收 行政审批 10 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行政审批 11 占破路许可证核发 行政审批 12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 行政审批 13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和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签发 行政审批 14 中国公民因私出国护照签发 行政审批 15 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审批 行政审批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签发(大陆居民赴台无证返回类)

行政审批 17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审批 行政审批 18 外国人签证和停居留许可 行政审批 19 民用枪支配购(置)证、持枪证核发 行政审批 20 变更民族成分的审批 行政审批 2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批 行政审批 22 电子监控记录修改、删除的审批 行政审批 23 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处罚 行政处罚 24 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处罚 行政处罚 25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处罚 行政处罚 26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处罚(一般性处罚条款)

行政处罚 27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行政处罚 28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或机动车驾驶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29 机动车驾驶人无驾驶资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 将机动车交由无驾驶资格的人驾驶的处罚 行政处罚 31 机动车驾驶人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 32 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分值达到十二分,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33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处罚 行政处罚 34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处罚 行政处罚 35 机动车违反规定载货的处罚 行政处罚 36 除本人无法移动外,机动车驾驶人未及时将故障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处罚 行政处罚 37 机动车违法停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38 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处罚 行政处罚 39 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40 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 41 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42 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违反规定驶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道路的处罚 行政处罚 43 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违反学习驾驶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44 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45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46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规定超车、会车、倒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47 机动车驾驶人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48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或情节严重的处罚 行政处罚 49 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或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50 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51 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规定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52 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处罚 行政处罚

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处罚 行政处罚 54 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处罚 行政处罚 55 机动车驾驶人未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56 机动车驾驶人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57 驾驶摩托车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处罚 行政处罚 58 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59 机动车不按规定让行、掉头、转弯的处罚 行政处罚 60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处罚 行政处罚 61 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罚 行政处罚 62 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处罚 行政处罚 63 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处罚 行政处罚 64 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处罚 行政处罚 65 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66 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行政处罚 67 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68 机动车逆向行驶的处罚 行政处罚 69 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交通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警示灯光或设置警告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70 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71 机动车超速行驶的处罚 行政处罚 72 机动车超员、超载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73 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处罚 行政处罚 74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规定运载危险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75 校车超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76 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77 机动车驾驶人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四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处罚 行政处罚 78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79 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80 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81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行政处罚 82 机动车驾驶人故意遮挡、污损或者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行政处罚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违法行驶的处罚 行政处罚 84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牌证、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85 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86 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或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87 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较大财产损失或情节严重的处罚 行政处罚 88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或情节严重的处罚 行政处罚 89 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91 非特种车辆喷涂特种车辆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92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93 机动车驾驶人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仍继续驾驶的处罚 行政处罚 94 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 95 机动车驾驶人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后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96 机动车驾驶人12个月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处罚 行政处罚 97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98 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99 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0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1 未按照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2 驾驶机动车向道路上抛洒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3 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发生事故后,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5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牵引挂车、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无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6 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或者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7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8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9 机动车驾驶人逾期不参加审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0 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后部未按规定粘贴或喷涂反光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1 总质量在 3.5 吨以上的货车、挂车,未按照国家标准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2 驾驶拖拉机违反交通信号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3 机动车驾驶人驶入禁止通行道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4 在设置出租车临时停靠站(位)的路段,出租车在站(位)外等客、上下客或在站(位)内滞留等客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5 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6 无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逃逸,构成犯罪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17 车辆的所有人无临时通行标志或者临时通行标志超过有效期限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8 机动车驾驶人未随车携带交通安全信息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9 重型载货汽车进入有明确标示禁止通行的高架桥等道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0 发生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依法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1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号牌或者临时通行牌证逾期仍上路行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2 容留吸毒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3 介绍买卖毒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4 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5 使用他人的许可证、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7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8 转借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9 超出购买许可、备案范围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0 未按规定记录、保存、备案易制毒化学品交易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1 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不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2 违法使用现金、实物交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3 未按规定报告易制毒化学品经销、库存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4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证不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5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未携带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6 违规携带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7 拒不接受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8 向无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9 超出购买许可、备案范围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0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1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2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3 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4 非法持有毒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5 向他人提供毒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6 吸毒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7 胁迫、欺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8 教唆、引诱、欺骗吸毒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9 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0 娱乐场所从事有关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1 扰乱秩序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2 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3 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4 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5 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不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6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7 违规举办大型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8 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9 强迫交易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0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1 招摇撞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2 驾船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3 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4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5 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6 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7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8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9 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0 生产、销售、仿制制式服装、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1 穿着、佩带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2 侮辱国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3 侮辱国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4 放任卖淫、嫖娼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5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6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7 擅自变更大型活动时间、地点、内容、举办规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8 未经许可举办大型活动、举办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或发生安全事故不处置、不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9 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0 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1 非法扣押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2 冒用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3 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4 娱乐场所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或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卖淫、嫖娼提供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5 娱乐场所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或为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提供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6 娱乐场所提供、从事营利性陪侍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7 娱乐场所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8 娱乐场所从事邪教、迷信活动或为从事邪教、迷信活动行为提供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9 娱乐场所设施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0 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娱乐场所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1 删改、未按规定留存娱乐场所监控录像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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