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未落实就业单位毕业生档案协议书(共2篇)
1.保管未落实就业单位毕业生档案协议书 篇一
曹妃甸区人才交流中心 单位委托人事关系、档案保管协议
一、协议各方代称:
甲方:曹妃甸区人才交流中心
二、根据国家有关人事法规规定,乙方委托甲方保管本企业员工的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
三、甲方在代理期限内,提供以下服务:
1.保存人事关系; 2.保管人事档案;
3.出具以档案材料为主要内容的相关证明。
四、乙方在代理期限内,负责:
1.及时将委托人员在乙方工作期间形成的档案材料移交甲方归档;
2.与委托人员解除合同关系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督促个人到甲方办理人事关系和档案的转移手续;
3.负责转达甲方对乙方委托人员的有关通知;
4.乙方涉及单位名称、地址、电话等变更,应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重新变更或撤销本协议;
5.相关劳动人事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宜。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乙方:
(单位全称)
2.保管未落实就业单位毕业生档案协议书 篇二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文件精神,积极稳妥地做好我校未就业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所有毕业生均应按照学校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并按时离校。自派遣之日起,不再享受校内的住宿、医疗、图书借阅等在校学生的权利和待遇,离校后的一切行为及其后果均由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条 所有毕业生都按照国家和各省区的要求派遣。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一律派遣到生源所在地,户口和档案可申请留校代管。
第三条 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可申请将户口和档案留校代管,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经过普通高考正式录取进入我校,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通过各方面的考核,顺利取得国家统一颁发的毕业证书的合格毕业生。
第四条 定向生、结业生、在校受过处分的学生、专业需求信息充足而本人不愿就业的学生、在就业过程中有违约情况的学生,学校不提供户口和档案留校服务。
第五条 申请户口和档案留校代管的未就业毕业生,必须填写《西南民族大学未就业毕业生户口和档案留校代管申请表》,经审查,符合条件者,与学校签定《西南民族大学未就业毕业生户口和档案留校代管协议书》,并提供本人和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担保人是指在户口和档案留校代管期间,对未就业毕业生的行为及后果负责的人。担保人一般是未就业毕业生的父母或提供经济来源的人)。
第六条 学校代管未就业毕业生户口和档案期限为两年,其间学校尽可能为未就业毕业生提供与就业有关的服务,并办理与就业有关的手续。在毕业第一年内落实就业单位,手续齐备的,学校可帮助办理改派手续;从第二年7月起,学校仅为未就业毕业生代管户口和档案,而不再为其办理就业手续。毕业生如找到用人单位,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和毕业证书等有效证件自行办理落户等手续。
第七条 毕业生若两年内仍未落实工作单位,则应及时到校办理手续,将户口和档案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到校办理有关手续造成的一切后果,一 1
律由本人自行负责。
第八条 学校不负责为户口和档案代管的未就业毕业生办理除就业以外的任何手续(如出具出国、结婚、生育等证明)。如预计在户口和档案留校代管期间将出现与毕业生就业无关而需要由户口所在地出具证明或办理手续的情况,请未就业毕业生在毕业时将户口和档案迁回生源所在地,以免造成今后有关手续不能办理的后果。
第九条 在户口和档案代管期内,未就业毕业生必须保持与学校的联系,如果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及时告诉学校。未就业毕业生应遵纪守法,离校后不得继续在校居住,不得以在校生的名义参加任何社会活动,不得有任何干扰学校秩序和有损学校形象、声誉的行为。在户口的迁出和档案的投递过程中,如因登记地址不详或毕业生本人其它原因(如联系方式变化而不告知学校)导致的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学校概不负责。
第十条 由招生就业处安排专人负责“未就业毕业生”的有关工作,建立“未就业毕业生”库,准确及时地掌握其就业动向,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就业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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