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裁决答辩书

2024-10-09

拆迁裁决答辩书(通用6篇)

1.拆迁裁决答辩书 篇一

答辩人:齐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平邑县仲村镇某村78号,居民。

被答辩人:临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

地址:临沂经济开发区

被答辩人临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诉答辩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已被贵院以临商初字第57号案立案受理,但是该案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五)项和第(二)项可以向仲裁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的情形。

具体理由如下:

一、《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本案中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期交房是被答辩人的合同义务,被答辩人应当对其履行合同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换言之,答辩人对交付商品房没有举证义务。

二、答辩人和被答辩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第八条对交付期限和交付条件作出了约定“出卖人即被答辩人应当在20xx年5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商品房验收合格条件,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即答辩人使用。”

但被答辩人的商品房至今没有验收合格,没有相关证明文件。

合同第十一条对商品房的交接做出了约定“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

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即被答辩人应当出示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

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但是被答辩人至今没有书面通知答辩人办理交付手续,也没有向答辩人出示房屋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并和答辩人签署房屋交接单,更没有向答辩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因此,被答辩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向答辩人交付商品房,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临沂仲裁委员会在裁决时,认为交纳房屋装修保证金正常应在交付房屋后进行,被答辩人主张据此交付房屋,符合房屋买卖交易惯例,故仲裁委在裁决时依据被答辩人提交的装修保证金收据为房屋交付时间(暂不讨论依据装修保证金收据作为房屋交付时间是否合法并符合合同约定),被答辩人主张按照装修保证金交纳时间为房屋交付时间,既然被答辩人已经提供了交房的相关证据,就谈不上答辩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相关证据。

四、被答辩人主张按《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亦无法律和事实依据。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被答辩人认为答辩人和被答辩人在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约定为提交临沂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现实中并不存在名为临沂市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机构,依据仲裁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被答辩人据此认为答辩人和被答辩人没有达成补充协议,临沂仲裁委员会对本案进行仲裁属于无权仲裁,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与法不符。

《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虽然合同约定了仲裁机构为临沂市仲裁委员会但是临沂市仅有临沂仲裁委员会。

应视为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是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应当认定选定仲裁机构的情形。

五、《商品房预售合同》为被答辩人提供的合同文本,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签字,被答辩人在签订合同时,存在合同欺诈行为,答辩人保留被答辩人合同欺诈的相关诉权。

另一方面,该合同为被答辩人单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在履行合同出现争议纠纷时,应当作出对格式合同文本提供人即被答辩人的不利解释。

被答辩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应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但被答辩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向仲裁委提出异议,根据《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

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六、被答辩人提出的延期交房和延期办理房产证的抗辩事由没有法律依据,更没有证据予以证实。

被答辩人诉称没有延期交房的行为,并认为存在政府行为和不可抗力等抗辩理由,但是被答辩人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施工期间并不存在高温、高寒、冰雹等天气,且被答辩人不能举证证明以上天气现象足以影响正常施工。

一般的雨水天气是开发商在房地产开发时就应当预见的,被答辩人在与答辩人签订合同时已将一般雨水天气时间予以扣除,被答辩人不能再就此提出抗辩。

综上,被答辩人要求撤销仲裁裁决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被答辩人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完全是为了拖延甚至企图逃避仲裁裁定的支付违约金义务。

被答辩人的行为浪费了司法资源,践踏了了司法尊严,损害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请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答辩人的请求,维持临沂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

此致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齐某某

20xx年3月27日

2.哈尔滨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办法 篇二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程序》的通知 各县(市)拆迁办,各拆迁承办单位、各开发建设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

二○○四年四月八日

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程序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根据国家、省、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申请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裁决。

市内各区的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市属各县(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由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裁决。

(一)申请行政裁决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是房屋拆迁的当事人;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行政裁决请求和事实依据;

(二)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行政裁决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3、被申请人房屋的拆迁摸底调查表;

4、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

5、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

6、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7、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8、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9、房屋补偿评估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报告;

(三)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行政裁决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或房屋承租证;

4、申请行政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5、房屋补偿评估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报告;

6、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与行政裁决有关的其他材料。

凡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复印件的,需出示原件,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核对。

二、受理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资料应当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裁决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将申请行政裁决证据、资料退回申请人。

(一)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行政裁决申请,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1、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2、行政裁决请求和事实是否清楚;

3、提供的证据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

4、其他应该审查的内容。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

1、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

2、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3、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对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行政裁决的;

4、人民法院已受理或已做出判决、裁定的;

5、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三)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的比例超过15%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拆迁人、被拆迁人代表、承办单位和估价单位负责人参加,也可邀请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对拆迁政策、补偿方式及评估内容进行听证,决定是否受理行政裁决申请。

三、调查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后,要根据当事人的行政裁决请求,对证据、资料的真实性、客观性进行调查。

(一)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拆迁当事人与被申请行政裁决房屋的关系;

2、拆迁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的主要原因;

3、对被拆迁人的补偿是否符合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

(二)调查取证: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查清裁决中的事实;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以及经营中的营业执照、参加劳动保险统筹的职工人数和人均工资标准、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等;

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提交证件、证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又无法调查的,不影响行政裁决的制定。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行政裁决并书面告之当事人:

1、发现新的需要查证的事实;

2、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

3、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需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裁决的;

4、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中止的。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结裁决:

1、调解时,当事人已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

2、发现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3、申请人撤回了行政裁决申请的;

4、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15天内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未表示参加裁决或放弃参加裁决的。

四、调解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当事人申请的有关事项进行调解,调解工作应当在调查结束后10日内完成。调解按以下程序进行: 

1、通知当事人到指定地点,就双方争议问题进行调解;

2、告知当事人调查结果,听取当事人意见;

3、调解结束,当事人应当在调解记录上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行政裁决工作人员应当在调解记录中注明。

五、裁决

经调解当事人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一方不同意调解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行政裁决。负责行政裁决的办案人员拟制《行政裁决书》,经裁决委员会讨论决定后下发。《行政裁决书》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的姓名、单位全称、住址或办公地点;

(二)提请行政裁决的事实。包括行政裁决请求、当事人申辩的理由、被拆迁房屋的基本情况、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依据;

(三)行使行政裁决权和做出行政裁决的法律、法规依据;

(四)行政裁决意见。包括补偿方式、补偿标准、搬迁期限等;

(五)告之当事人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权利及时效;

(六)行政裁决机关的名称、裁决的时间并加盖公章。

六、送达

《行政裁决书》送达可以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等方式完成。一般情况应当由两名以上的行政裁决工作人员参加,直接送交被送达人本人或同居的成年亲属;被送达人拒绝接收或拒绝签字的,由送达人邀请无利害关系第三人到场见证,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情况、日期,并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即视为送达。因被拆迁人不提供住址或其他原因,致使无法找到被拆迁人时,可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将裁决书邮寄给其单位、配偶或其成年子女即视为送达。

七、执行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行政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3.拆迁裁决答辩书 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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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地处理房屋拆迁纠纷,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领取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房屋拆迁纠纷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纠纷,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地处理房屋拆迁纠纷,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领取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房屋拆迁纠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纠纷,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租赁人经协商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发生的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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纷。

第三条 负责颁发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机关,为当地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机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四条 裁决机关审理房屋拆迁纠纷案件,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权利。

行政裁决实行一次终裁制度。

第二章 程 序

第五条 当事人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的,必须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或者延期期限内递交申请书,并且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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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等;

(二)申请要求和依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第六条 申请人为拆迁人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据和资料:

(一)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建筑面积的审查证明和作价评估清单,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租赁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

(四)裁决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据和资料。

申请人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租赁人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据和资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包括共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房屋租赁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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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户口簿、身份证;

(三)住宅改为非住宅的批准文件及相关证照,生产、经营人员核定依据;

(四)裁决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据与资料。

凡提供的证据和资料是复印件、影印件的,均需向裁决机关提供原件核对。

第七条 裁决机关收到申请书和有关证据、资料后,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三日内立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三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裁决机关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给被申请人,并通知被申请人按指定日期提交答辩书和有关的证据资料。被申请人不如期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资料的,不影响案件的裁决。

裁决机关通知申请人到场的,经两次通知不到的,视为撤回申请;裁决机关通知被申请人到场的,经两次通知不到的,裁决机关可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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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裁决。

第九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参加裁决活动。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须向裁决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十条 裁决机关可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材料,协助调查,需要时应出具证明。有关单位或个人出具伪证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裁决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勘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派人协助。现场勘查应当制作勘查记录,并由参加勘查鉴定的人员签字或盖章。

裁决机关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裁决机关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第十二条 裁决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先行调解。调解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

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调解不成的,裁决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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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拒绝搬迁的,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裁决机关可以中止案件的裁决:

(一)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需追加被申请人的;

(二)拆迁当事人不住拆迁地或者因病住院、出差等,难以通知到会进行调查取证的;

(三)拆迁当事人拒绝拆迁,申请裁决书副本或者裁决调解通知从邮局退回,影响审理期限的;

(四)调解过程中拆迁当事人对房产评估提出异议,裁决机关认为有必要委托评估机构进行复核或者鉴定的;

(五)拆迁当事人未能及时提供安置房源或过渡房源的;

(六)房屋产权人下落不明或房屋产权人死亡,继承人下落不明,需要查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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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案件较为复杂,一时难以查清事实;

(八)其他应当中止裁决的情形。

中止裁决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案件的审理和裁决。

第十四条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裁决机关作出裁决时必须制作裁决书,裁决书应当写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住所及其代理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等;

(三)裁决结果及其案件处理费的承担;

(四)告知当事人对裁决不服时的权利;

(五)裁决机关的全称、地址和作出裁决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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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送达裁决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

裁决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不在时,将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并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受送达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收时,送达人可邀请其他证人到场,把裁决书留在其住所,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证人签名即视为已经送达。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裁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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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什么情况下适用简易程序 http://s.yingle.com/ss/888638.html

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http://s.yingle.com/ss/888637.html 关于海南美虹集团公司申请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案的复函 http://s.yingle.com/ss/888636.html

 法院的诉讼费不交会怎样

http://s.yingle.com/ss/888635.html

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

http://s.yingle.com/ss/888634.html

 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状

http://s.yingle.com/ss/888633.html

 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使用的批复 http://s.yingle.com/ss/888632.html

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什么 http://s.yingle.com/ss/888631.html

    什么是小额诉讼程序 http://s.yingle.com/ss/888630.html 关于审理组织 http://s.yingle.com/ss/888629.html 离婚案件可以反诉吗 http://s.yingle.com/ss/888628.html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责标准(2018http://s.yingle.com/ss/888627.html

年) 第三人撤销之诉可以上诉吗

http://s.yingle.com/ss/8886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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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http://s.yingle.com/ss/888625.html

 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和特征有哪些 http://s.yingle.com/ss/888624.html

 再审中可以增加诉讼请求吗

http://s.yingle.com/ss/888623.html

 申请强制执行有哪些注意事项

http://s.yingle.com/ss/888622.html

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注意事项

http://s.yingle.com/ss/888621.html

 受监护人委托照管未成年人的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http://s.yingle.com/ss/888620.html

 关于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可否查封冻结不动产或投资权益问题的批复 http://s.yingle.com/ss/888619.html

 再审后能否再申请再审

http://s.yingle.com/ss/888618.html

  欠条怎么去法院起诉 http://s.yingle.com/ss/888617.html 行政处罚案件申请法院执行时可以和解吗 http://s.yingle.com/ss/888616.html

  关于办理伪造 http://s.yingle.com/ss/888615.html 关于严禁将刑讯逼供获取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作为定案依据的通知 http://s.yingle.com/ss/8886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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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异议复议结果不服要如如何

http://s.yingle.com/ss/888613.html

 督促程序中较复杂的案件可以用合议制吗 http://s.yingle.com/ss/888612.html

 用假房产证向私人借款构成犯罪吗 http://s.yingle.com/ss/888611.html

  公安部 http://s.yingle.com/ss/888610.html 被失信执行人

能分期付

款买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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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女方起诉离婚代理词 http://s.yingle.com/ss/888608.html 刑事简

成合议

http://s.yingle.com/ss/888607.html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当事人有哪些 http://s.yingle.com/ss/888606.html

 火灾涉及刑事案件在公安局调查取证到起诉大概需要多久 http://s.yingle.com/ss/888605.html

 劳动争议仲裁地域管辖

http://s.yingle.com/ss/888604.html

 农村户口迁出后还拥有对原来土地的所有权吗 http://s.yingle.com/ss/888603.html

 汽车鉴定费用大概多少

http://s.yingle.com/ss/8886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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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执行人异地如何拘留

http://s.yingle.com/ss/888601.html

  起诉要账能要回来吗 http://s.yingle.com/ss/888600.html 刑事控告附民事抗诉申请书(2018http://s.yingle.com/ss/888599.html

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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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民事案件可以在原告住所地进行起诉 http://s.yingle.com/ss/888597.html

 关于执行职务侵占等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批复 http://s.yingle.com/ss/888596.html

 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可以在什么时候提出 http://s.yingle.com/ss/888595.html

 申请保全有错误造成损失的该怎么办 http://s.yingle.com/ss/888594.html

 房产官司的诉讼费交多少

http://s.yingle.com/ss/888593.html

 关于工程爆破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窃取本单位爆炸物应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http://s.yingle.com/ss/888592.html

  人事争议的法律适用 http://s.yingle.com/ss/888591.html 财产保全担保书范本 http://s.yingle.com/ss/8885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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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 http://s.yingle.com/ss/888589.html

 关于对海事局工作人员如何使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http://s.yingle.com/ss/888588.html

 怎样确定追索加班费的时效

http://s.yingle.com/ss/888587.html

  执行异议主体不适格 http://s.yingle.com/ss/888586.html 关于监狱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造成死亡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批复 http://s.yingle.com/ss/888585.html

 民事抗诉申请书(2018http://s.yingle.com/ss/888584.html

最新)格式

 执行异议之诉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http://s.yingle.com/ss/888583.html

 关于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问题的批复 http://s.yingle.com/ss/888582.html

 哪种情况可以申请支付令

http://s.yingle.com/ss/888581.html

 关于在“严打”整治斗争中依法查办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通知 http://s.yingle.com/ss/888580.html

  民诉6个特别程序 http://s.yingle.com/ss/888579.html 关于安定注射液是否属于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的精神药品问题的答复 http://s.yingle.com/ss/8885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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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程序,与其他程序的区别 http://s.yingle.com/ss/888577.html

 司法鉴定与法医鉴定的区别是什么 http://s.yingle.com/ss/888576.html

 证人证言的特点有哪些

http://s.yingle.com/ss/888575.html

 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http://s.yingle.com/ss/8885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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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拆迁裁决答辩书 篇四

(呼政发[2003]30号2003 年04月15日)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地处理房屋拆迁纠纷,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呼市浩特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领取拆迁许可证的房屋拆迁纠纷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房屋拆迁纠纷,是指在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发生的纠纷。

第三条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是本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纠纷,由市人民政府拆迁主管部门裁决,市拆迁主管部门是拆迁当事人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

第四条 审理房屋拆迁纠纷案件,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确保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权利。

第五条 拆迁当事人向市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的,必须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或者延期期限内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

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所拆除房屋地址、产权证号、面积等;

(二)申请事项和依据的事实理由。

第六条 申请人为拆迁人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据和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四)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许可证》;

(五)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建筑面积的审查证明或承租人的住房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

(七)市拆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证据和资料。

第七条 申请人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据和资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包括共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房屋租赁凭证;

(二)户口簿、身份证;

(三)市拆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据和资料。

凡提供的证据和资料是复印件的,均需向市拆迁主管部门提供原件核对。

第八条 市拆迁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后经审查符合本规则规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立案;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超出时限未通知申请人的,视为受理。

第九条 市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裁决立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裁决申请书副本送/ 3

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拆迁主管部门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证明材料。被申请人不按期提交所需证明的,不影响案件的裁决。

第十条 市拆迁主管部门应按照调查、调解、裁决的程序,在立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通知申请人两次不到场的视为撤回申请,通知被申请人两次不到场的,市拆迁主管部门可以作缺席裁决。

第十一条 当事人委托他人参加调解的,应当向市拆迁主管部门提交授权委托书。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拆迁裁决的受案范围:

(一)被拆迁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纠纷的;

(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三)已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

(四)房屋已经拆除完毕的;

(五)对拆迁补偿、安置事宜市拆迁主管部门已做裁决或者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的。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要求裁决工作人员回避:

(一)裁决人员是当事人或者是其亲属的;

(二)裁决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裁决人员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裁决公正处理的。

第十四条 市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在裁决中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第十五条 发生纠纷后,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及时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调解不成的,市拆迁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裁决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裁决。

第十六条 市拆迁主管部门可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如实提供材料,协助调查,需要时应出具证明。有关单位或个人出具伪证的,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市拆迁主管部门进行现场勘查的,通知当事人到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派人协助。现场勘查记录,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在场的人员签名并说明情况。

第十八条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当事人不提供证据的,市拆迁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已有的证据认定争议事实并作出行政裁决。

市拆迁主管部门需要鉴定证据的,应当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市拆迁主管部门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第十九条 市拆迁主管部门裁决书应当明确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及被拆除房屋的地址、产权性质、证号、结构、面积;

(二)申请裁决的主要请求和理由;

(三)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等;

(四)裁决结果及案件处理费的承担;

(五)告知当事人对裁决不服时的权利.

对裁决书中文字、计算有误或者遗漏的事项,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可以提出补正申请,市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补正。

第二十条 送达裁决书必须有送达回执,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未在场时,可交其同住的家属签收,并注明与当事人的关系。

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由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该组织负责收件人签收。

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当事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收时,送达人可邀请其他证人到场,裁决书留在其住所,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证人签名即视为已经送达。

送达期满之日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时间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日。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经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被申请人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裁决的,由市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政府强制执行,或者由市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实行强制执行前,申请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有关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二十三条 申请裁决所发生的鉴定费、勘查费、测试费、差旅费等办理案件所必须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市拆迁主管部门行政裁决人员在进行裁决活动时,应当向当事人、证人及有关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并为当事人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有关人员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执行公务。

妨碍行政裁决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5.拆迁裁决答辩书 篇五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07-10-19 8:38:49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4)渝一中行初字第10号

原告兰俊文,男,194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渝北区鸳鸯镇白寺村一社。

委托代理人李宗沛,男,195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重庆市渝北区鸳鸯镇凉井村五社。

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王鸿举,市长。

委托代理人吴豫秋,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卫,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兰俊文诉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行政裁决一案,本院于2003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2月23日、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俊文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宗沛,被告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吴豫秋、李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兰俊文诉称,原告是依法领取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合法经营手续的个体工商户。原告所在鸳鸯镇白寺村一社的土地被征用后,原告有合法产权、用于经营的233平方米房屋应按经营用房进行安置补偿。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经开区管委会)对原告的房屋按普通住宅进行补偿是错误的,被告作出的渝府地裁[2003]13号《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书》裁决维持经开区管委会的补偿标准的理由和依据不充分,故请求撤销该裁决书。被告市政府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但在庭审中辩称,被告对原告兰俊文拥有合法产权证的房屋233平方米的性质认定为住宅,符合客观事实;被告裁决对原告的房屋按照住房补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原告未办理合法产权登记的私自搭建房屋,不属于补偿范围,原告无权要求补偿。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市政府于2004年1月18日收到本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后,于当日以春节放假不便收集、准备证据为由,向本院递交了延期举证申请。次日,合议庭对此进行了评议,认为其申请延期举证的理由成立,同意其延期至2004年2月9日前举证。被告于2004年2月9日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兰俊文的乡村房屋产权登记卡及房屋所有权证;

2、重庆市土地使用权证;以上证据用以证明原告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面积为233平方米,房屋使用性质为住宅;

3、渝府地裁[2003]13号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书,用以证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

4、渝府复[2003]15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用以证明复议机关维持了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本院要求,被告市政府补充提交了证据5,即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渝经开委发[2001]142号《关于鸳鸯镇白寺村一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用以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

原告兰俊文起诉时提交的证据:

1、行政裁决申请书及渝府地裁[2003]1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书》;

2、行政复议申请书及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复[2003]15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3、行政申请协调书及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兰俊文与 1

重庆市土房局北部新区经开园分局征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协调书》(渝经开委[2003]100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北部新区经开园分局《关于对兰俊文〈行政协调申请书〉有关问题的答复》(渝国土房管北新经发[2003]7号);以上3组证据用以证明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

4、兰俊文的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用以证明原告是合法的个体经营户,从一九八八年十二月起就将自己的233平方米的房屋作为了经营用房;

5、(2000)渝一中行再终字第940号行政判决书及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建房函字(93)23号对湖北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城市房屋拆迁中有关问题报告的复函,用以证明原告的房屋应按经营房予以补偿;

6、原告的建房申请及罚款收据的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已修建但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屋应予补偿。

7、光碟一盘,用以证明其房屋用于经营的情况;

8、本院(2002)渝一中行终字第262号、263号行政判决书,用以证明原告兰俊文曾因征地提起过行政诉讼。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证据1、2、3、4、5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而证明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认为其中证据1、2、3能够证明原告的起诉合法,没有异议;证据4与本案无关联性;证据5不适用于本案;证据6系复印件,且与本案无关联性;证据7系超过了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法院不应采信。

本院认为,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首先应审查其程序是否合法,在其程序合法的基础上,再对其实体处理是否合法及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进行审查。因此,本院首先对双方提交的与被告作出的行政裁决程序有关的证据进行审查。其中,被告提交的证据1、2证明被诉行政裁决实体处理方面的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被告提供的证据3能够证明本案原告对安置补偿标准不服申请裁决及被告进行裁决的事实和内容,证据4能够证明本案被诉行政裁决已经复议机关复议维持,证据5能够证明对原告实施的、已经批准征地补偿与安置方案,该三项证据证明的以上内容与本案有关联性,形式和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1、2、3能够证明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8系生效判决书,能够证明原告所在的鸳鸯镇白寺村一社的全部土地被征用,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部新区分局对其合法的房屋、构、附着物等进行了补偿安置的事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条之规定,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其它证据,系证明原告实体权利方面的证据,不能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

根据以上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告兰俊文的住所地原重庆市渝北区鸳鸯镇白寺村一社全部土地已于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六日以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地[1998]538号文批准征用。该社建制已被撤销,全部社员转为非农业户口。重庆市土房局北部新区经开园分局(以下简称经开园土房局)根据经开区管委会二00一年十二月十五日渝经开委发[2001]142号批复的《白寺村一社土地征地拆迁补偿与安置方案》,对原告兰俊文进行补偿安置。原告兰俊文对该补偿安置标准有异议,申请协调。经开区管委会进行协调后,于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了渝经开委[2003]100号协调书,认为经开园土房局根据市政府53号令、55号令的规定对兰俊文进行补偿安置正确、合法。兰俊文不服,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裁决,要求对其用于经营的五个门市按企业房屋进行补偿,对其无产权证的房屋按合法房屋予以补偿。二00三年九月十一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渝府地裁[2003]12号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认为经开区管委会对兰俊文办理了合法产权证部分的233平方米房屋,根据权证登记的用途,依据《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确定补偿标准,适用法规正确,予以维持。兰俊文对该裁决不服申请复议,重庆市人民政府于二00三年十二月四日作出渝府复[2003]153号复议决定,维持了渝府地裁[2003]13号《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书》。兰俊文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系批准征用鸳鸯镇白寺村一社土地的机关,对兰俊文提出的补偿标准争议,有权进行裁决。本案中,原告兰俊文所在的白寺村一社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者是经开园土房局,即对兰俊文进行补偿安置的单位是经开园土房局。兰俊文因补偿标准争议提出裁决申请时,裁决机关应对发生争议的双方,即兰俊文与经开园土房局之间的安置补偿争议进行裁决。被告市政府在裁决中,却将协调单位经开区管委会作为补偿安置争议的一方,列为被申请人进行裁决,错列了行政裁决的主体,裁决的对象和内容错误,属行政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3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渝府地裁[2003]13号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

二、限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两个月内重新作出行政裁决。本案受理费100元,其它诉讼费500元,共计600元,由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曾平

审 判 员陈 波

审 判 员邓 莉

二OO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6.拆迁裁决答辩书 篇六

关于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裁决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7年8月27日执行)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拟定的《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裁决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裁决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征地房屋拆迁裁决行为,维护征地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7)61号)和《〈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宁政发(2007)14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玄武、白下、秦淮、建邺、鼓楼、下关、雨花台、栖霞区(以下简称“江南八区”)范围内实施征地房屋拆迁,拆迁实施单位与被拆迁人就补偿金额、补偿方式、搬迁期限以及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当事人依法申请裁决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江南八区征地房屋拆迁裁决工作。

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下称“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办”)具体承办江南八区征地房屋拆迁裁决事务。裁决受理、审理、调解、裁决决定书制作及有关文书送达等均由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办直接办理。

第四条 江南八区政府是本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及其落实的拆迁实施单位负责协调和处理与征地房屋拆迁裁决、复议、诉讼相关的群众信访和社会稳定等工作,保障征地房屋拆迁裁决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 征地房屋拆迁裁决重大事项及疑难问题可以进行专家会审。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办负责建立征地房屋拆迁裁决专家库,成员由行政裁决、拆迁管理、法律研究等领域专家中担任。征地房屋拆迁裁决中遇有重大事项及疑难问题需会审的,由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办从专家库中抽选不少于5名专家组成会审小组进行合议。

第六条 征地房屋拆迁裁决应当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坚持合法、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征地房屋拆迁裁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依法履行裁决职责。

第七条 拆迁实施单位申请拆迁裁决,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

(三)被拆迁房屋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含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含建房许可证);

(四)被拆迁房屋调查情况登记表;

(五)被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费用测算明细表;

(六)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七)申请人不少于三次与被申请人协商的记录(当事人或证明人的签字);

(八)未达成协议原因及情况说明;

(九)拆迁实施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十)其他应当提供的与裁决有关的材料。

第八条 被拆迁人申请拆迁裁决,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被拆迁房屋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含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含建房许可证);

(四)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与裁决有关的材料。

第九条 裁决机关收到征地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经审核,提供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裁决受理通知书。申请裁决资料不齐全、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限期补正,过期未补正的,视为未申请;可以当场补正的,应当当场补正。受理期间从申请人补齐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第十条 裁决机关受理征地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被申请人送达征地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并告知被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

(三)组织当事人调解。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具裁决终结书;部分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裁决时应予以确认。

(四)拆迁当事人经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或者拒绝调解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决。第十一条 拆迁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机关作出裁决,应当制作裁决书,并加盖印章。

裁决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三)裁决的依据、理由;

(四)根据征地房屋拆迁裁决申请需要裁决的补偿金额、补偿方式、搬迁期限以及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

(五)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申请复议期限、起诉期限;

(六)裁决机关的名称、裁决日期并加盖公章。

征地房屋拆迁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天。

第十二条 裁决文书可以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

裁决文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直接送达。以送达给受送达人本人为原则。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可交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签收,或由该法人、该组织负责签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委托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二)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者其成年家属、指定代收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裁决文书时,送达人可邀请受送达人所在街、村、组等基层组织的工作人员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后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后,将裁决文书留在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三)邮寄送达。对于直接送达有困难的,送达人可以通过邮局将裁决文书送达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即为邮寄送达。邮寄送达必须由送达人从邮局以特快专递方式寄出,并标明为何种裁决文书,以受送达人在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公告送达。指送达人以张贴公告、登报或广播电视等媒介予以公布的方式将裁决文书的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通常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的送达方式不能送达的情况。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

送达人员必须为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办指定或委托人员,其他人员无权送达。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决机关不予受理拆迁裁决申请:

(一)拆迁当事人对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等有争议的;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以及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次申请的;

(三)拆迁当事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协议纠纷的;

(四)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五)拆迁当事人与承租人之间发生权益纠纷的;

(六)拆迁当事人对征地行为合法性提出异议的;

(七)申请人为拆迁实施单位,对被拆迁人的拆迁奖励期限未满的;

(八)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申请人为拆迁实施单位,拆迁实施量未达到被拆迁总量70%的,原则上不予受理。对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办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裁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一)被拆迁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裁决的;

(二)被拆迁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

(四)裁决必须依据的民事法律关系尚未确定的;

(五)需要补充的证据材料可能影响裁决结果的;

(六)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向裁决机关申请中止的其他情形。

中止裁决的情形消除后,恢复裁决。中止期间不计入裁决期限。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裁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一)受理裁决申请后,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的;

(二)发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具备裁决当事人主体资格的;

(三)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15日之内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未表示参加裁决或放弃参加裁决的;

(四)申请人撤回裁决申请的。

第十六条 裁决机关在向被申请人送达征地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后10日内,被申请人没有提交答辩,书面催告后5日内,仍然没有提交答辩的。裁决机关可以作出缺席裁决。

第十七条 征地房屋拆迁裁决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拆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江南八区范围内,按照《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4)93号)规定已领取《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批准通知书》,拆迁实施单位与被拆迁人已开始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尚未全部完成的拆迁项目,当事人申请裁决的,仍按照宁政发(2004)93号文第八条规定由所在区政府裁决。

第二十条 江宁、浦口、六合区、溧水、高淳县的征地房屋拆迁裁决事项,由所在区(县)政府负责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解释意见是本文件的补充。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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