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案例分析

2024-10-06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精选8篇)

1.知识产权案例分析 篇一

国产MP3在德被查事件案例分析

学号xxxx姓名xxxx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国产MP3在德被查事件经过,通过对此次案例的分析,总结了展会知识产权纠纷特点,从而阐述了自己的观点的体会。

关键词:国产MP3;特点;体会

2007年3月15日,CeBIT2007(通信和信息技术博览会)在德国汉诺威国际会展中心开幕。作为目前全球电子消费品领域最重要的展览之一,展会各国厂商云集,是企业自我展示和产生订单的最好时机。

1.案情过程介绍

然而开展仅数个小时,包括纽曼、华旗爱国者以及深圳迈乐等国内知名厂商在内的12家中国参展数码产品公司便因涉嫌侵犯意大利Sisvel公司的mp3专利而遭到德国海关查抄,所涉产品包括MP3、DVD播放器、汽车导航仪等多种支持MP3播放功能的电子产品。这一查抄行动不仅给参展企业带来了不小的直接经济损失,更使企业品牌的国际声誉和与相关客户的合作关系受到严重破坏。查抄发生后,中国厂商相继展开了补救行动。3月16日华旗爱国者就已向德国方面提供了相关产品专利授权资料,并迅速与Sisvel方面取得联系说明情况。华旗总裁冯军表示:公司一向尊重知识产权,查抄事件纯属误会,因为爱国者虽然并不是Sisvel的直接会员,但已经通过代工厂缴纳了专利许可费用。纽曼的负责人也表示,纽曼一直是Sisvel的合作授权企业,但由于纽曼MP3代工厂有几家,此次被查抄的是没有成为会员的代工厂的产品。深圳迈乐则在查封现场提供了向SISVEL报备的文件,并通过新浪网发表声明称“对出现这样的恶劣结果表示遗憾,希望事件能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得到尽快的解决。”3月19日,华旗方面称经过谈判,将同Sisvel建立直线联系,不再通过代工厂交纳许可费用。2007年4月27日,Sisvel公司在北京与华旗爱国者正式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并就CeBIT展会发生的华旗展品被扣误会表示道歉。从此以后,华旗会直接出现在Sisvel的全球专利许可名单上,双方将合作在全球范围内推广华旗爱国者的自主知识产权。至此2007CeBIT上的展会扣货事件以中国厂商和专利权人的握手言和告一段落,然而两者间的矛盾并没有就此结束。2008年3月5日,Sisvel公司在2008CeBIT上又开展了更大规模的查抄行动,并且和去年一样,中国展商再度成为查抄的主要对象。无独有偶,2008年9月8日IFA(德国柏林国际消费电子展)开展当天,德国海关以“可能侵犯专利权”为由突袭了包括海尔、海信在内的69家企业展位,并没收了大量电视机、MP3和手机等展品,这一次的举报人还是Sisvel公司。反复上演的查抄事件不仅暴露出我国企业在展会知识产权纠纷应对上的准备不足,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了中国电子企业在国际知识产权体系中的弱势地位。查抄事件的始作俑者意大利Sisvel公司是一家拥有25年专利许可经验的专利管理公司,其主要职能是代表专利持有人开展专利许可、管理业务,目前授权其管理专利的知名企业包括飞利浦、法国电信及法国汤姆逊等。按照Sisvel规定,MP3供应商若想得到认证,首先要找Sisvel香港公司面谈,并在Sisvel设立固定账户,一次性存入10万-15万美元的保证金,而后根据每月生产数量来确定缴费标准。若被认可的厂商有违规行为,罚款将从保证金中扣除。但对于大部分国内mp3供应商来说,十几万美元的保证金门槛过高,而每台机器0.6美元的许可费也将大幅增加成本,使企业丧失价格上的竞争优势。更为令人担忧的是,国内企业在与Sisvel的谈判中处于极为被动的局面,对其开出的条件很难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因此查抄事件与其说是Sisvel的一场专利保护行动,不如说是Sisvel和国内企业对于专利许可问题的矛盾总爆发。据悉,很多中国企业一直就专利授权与Sisvel进行谈判,而Sisvel的态度却十分强硬,此次突袭更像是因对谈判进程不满而施加压力。在国内企业一直与专利代理公司Sisvel就专利付费问题进行积极沟通之际,Sisvel却在达成协议之前在公开场合进行查抄,让这些企业感到十分不满,但面对Sisvel的“专利大棒”,国内厂商却只能任其宰割。目前Sisvel所掌握的专利并没有在我国进行申请,因而它只能对从中国销往欧洲的数码音频产品进行约束。但最近却有迹象表明,这家公司正不断加强直接认证力度,意图以全球打包方式向MP3企业倾销专利。

2.展会知识产权纠纷特点

在经济全球化快速发展的今天,国际展会已成为各国企业向世界树立形象、推广品牌、展示实力的重要窗口。但由于缺乏对相关国家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了解,近年来中国企业在参展中不断遭遇到有关知识产权纠纷。德国展会MP3扣货事件事件虽然备受关注,但这仅仅是我国企业遇到的诸多纠纷中的一次,类似的状况自企业跨出国门以来就在不断反复上演。可遗憾的是,面对外国专利权人的查抄起诉,由于语言和司法上的劣势,很多中国企业都选择了接受而不是积极地抗辩、回应,使得其应有的权益没有得到保障。在CeBIT2007查抄事件发生后不久,信息产业部副部长娄勤俭就在公开会议上批评我国一些企业对国际规则不了解,导致国外企业老来抓小辫子。他为此呼吁中国企业要多加强对国际游戏规则的研究,并指出“中国企业要学会利用好国际规则;谈WTO的义务,我们说得很多,但好处我们的企业研究得不透”。因此对国际展会知识产权纠纷的特点和应对策略进行了解及研究对我国想通过展会“走出去”的企业来说迫在眉睫。展会作为一种近年来迅速发展的经济形式,具有时效性、集中性等特点,其知识产权纠纷也因此具有相应的特色,主要包括:(1)时限问题:展会通常在包括一个周末的特定期间内举行,可能面临政府机构的休假日。因此对权利人来说,仅靠政府机构执法可能发生因缺少执行官无法执行,而对被控侵权人来说,则可能发生向法院提交干预的申请过迟,无法及时抗辩的问题。

(2)专家介入:由于展会在特定地点举行,且涉及较多国家的权利人和参展商,大部分知识产权所有人或涉嫌侵权者都非本地企业,临时找到能够及时介入、并为他们提供帮助的专业律师或知识产权顾问比较困难。

(3)潜在损害:一旦纠纷发生,更容易出现双重损害。首先,对于知识产权所有人来说,缺乏有效参与;其次,对于涉嫌侵权者来说,可能会面临在不能进行适当抗辩时被干预。双方最终所承受的损害就是会“失掉一次商业机会”,并且这种损害在以后的诉讼过程中是难以判断的[1]。

基于展会知识产权纠纷的以上特点,很多国家都有相应的法规和措施进行专门的规制,其中德国在展会中对侵犯知识产权的打击力度是全球闻名的,也是我国企业遭遇知识产权纠纷的高发地。德国目前虽然没有报告关于展会知识产权执法的具体替代方案,但德国知识产权专家已经宣布要制定一个由展会组织者直接进行管理的自律性法规。一些展会的组织者也已经制定了指导原则,阐明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问题,对主要的法律诉讼程序进行介绍,并在展会过程中提供知识产权相关咨询服务[2]。

3.案例体会与启示

3.1展会知识产权纠纷应对策略

正是由于以上原因,我国企业在面对查抄的突然袭击时,往往缺乏应对办法,只能选择忍气吞声接受罚款和查抄。而中方的这种‘不作为’势必造成更多恶劣后果:不仅外国法院今后将更无顾忌地签署‘临时禁令’;检举方也会继续挥舞这支‘毫无成本的大棒’打压手。虽然我国企业在应对展会知识产权纠纷时会不可避免面临一些不利因素,但并非没有应对办法。

首先在展会开始前,企业应该提前对竞争对手情况、产品涉及的专利商标在参展国的状态进行调查,提前得知是否存在侵权的可能性,并采取措施予以预防。例如在本次查抄事件中,Sisvel专利公司高级经理就对新华社记者表示,只要这些企业一次性缴纳1.5万美元左右的“预先专利协议”费用,就可以合法地参加国际电子品展览,避免被查抄的风险。其次在参展时应带齐企业营业执照、产品的有关书面材料、产品专利证明等相关文件,这样在发生纠纷时才能及时证明自己产品的合法性,最大限度避免纠纷带来的损失,而在此次事件中,爱国者就是因为疏忽而没有携带相关证明文件导致被扣货[3]。

在展会过程中,专利权人通常采取两种手段来维护自己的专利,一是通过律师向侵权企业送达警告信,要求对方限期停止侵权行为,并同时附有惩罚条款。参展企业可以选择签署警告信以避免进入冗长的法律诉讼程序,同时还可以就侵权问题和惩罚内容与权利人进行协商。但一旦签署警告信,被警告企业即使不认为自己侵权,事后也难以采取其他法律补救措施,所以为慎重起见,很多企业都被律师告知不要在一切法律文件上签字。专利权人的第二种手段就是直接向海关和法院提出执行临时禁令或判决。此类执行具有强制性,参展商的当场辩解往往不起作用,还可能因拒绝执行而承担责任。因此展商遇到这种情况应尽量不要与执法人员发生冲突,但在查抄的过程中应索取相应的收据和文件,作为今后提出申诉的依据。遭遇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临时禁令的展商可以立刻委托律师前往法院,对禁令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自身没有侵权的相关证据。如果对方限期之内没有提出正式诉讼,参展商可以要求法院取消临时禁令,退还被没收的展品,并向申请提出禁令的企业提出索赔,包括由于被执行临时禁令而产生的各种损失。如果确认对方纯属商业竞争而诬告,也可以同时提起刑事诉讼。最后还可以向当地大使馆、领事馆积极反映情况,寻求帮助,通过各种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在2006年的CeBIT展会上,国内机柜生产商因外形设计与德国企业产生专利纠纷,汉堡领事馆就曾多次参与协调、联系律师等,维护了企业的自主设计产权。3.2建立自主知识产权标准

我国企业屡次遭遇国外专利权人的查抄,其背后凸显的不仅是相关企业在应对经验上的不足,更是我国相关产业自主知识产权的缺失。无论以何种方式解决纠纷,企业在根本上仍旧是试图通过联系权利人而取得专利授权,在没有自主核心专利的情况下,国内企业最终只能任由拥有专利的国外企业宰割,这一恶果正是我国企业长期以来不重视专利、不注重保护知识产权的必然结果。我国企业要想从根本上抵御类似风险,只有增强自主创新意识,加强核心技术的研发,改变缺乏核心技术的落后局面。在提高创新能力、开展核心技术研发的同时,还要积极参加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将其研发的技术专利化,推向市场,纳入国家和国际标准,利用各种手段合理合法地制定自己的知识产权标准化战略,才能真正提高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而我国在参与技术标准制定和创建自主标准方面却还存在诸多不足。实际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国数字音频电子行业标准已经问世,2007年1月信息产业部就正式发布了《多声道数字音频编解码技术规范》。而这一标准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数字音视频产业发展实现了重要突破。然而尽管国内的标准已经出台,却几乎没有硬件可以支持该软件的播放,同时支持中国音频标准的节目源也很少。因此,中国的标准现在处在推广不利、几乎无人问津的状态,要能够实现真正的推广还需要多方努力。从“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的转变是知识产权建设的长期战略,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构建完整产业链,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自主创新体系,从根本上摆脱我国企业面对的不利局面。

参考文献

[1]何赟;我国展会知识产权纠纷解决途径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4年08期。[2]裘晨雪;中国境内展会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研究[D];广州大学;2012年。[3]王宗银;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1年

2.知识产权案例分析 篇二

随着工业革命的发生及现代科技的进步, 以创业企业为主的高新技术企业异军突起。这些小型科技企业除知识产权外没有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财产, 而其产品的开发与研究等需要大量的长期资金投入, 由此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逐渐兴起, 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也随之而诞生。1995年我国颁布的《担保法》中明确规定知识产权可以作为一种担保形式, 这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但目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并没有达到人们预期的程度, 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存在困难。因此分析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中的难点问题并探索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法对于完善我国评估理论体系、促成中小科技型企业融资等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中的难点问题分析

由于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的特殊性致使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实务中面临着诸多难点问题, 现就主要难点问题分析如下:

其一, 知识产权在质押日的权属、状态及有效性难以确认。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及法定性决定了其在质押日的有效性难以确认。要确定知识产权的权属及有效性, 首先在于确定出质人是否持有证明其为合法权利人的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书或者著作权登记证等。但众所周知专利证书只记载授予专利权时的状态, 对于随后发生的权属变化、许可他人使用及有效性变化均没有反映:如该项权利是否已经办过质押登记, 是否有第三方主张权利, 或者是否已经被法院采取了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等。且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 它可以被多个主体占有或使用, 具有多种权利表现形式, 不同的形式对应不同的价值, 因此必须明确被质押知识产权的状态。另外由于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和时间性, 该知识产权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期限以及是否在法律规定的地域都很难确定, 必须经过严格审查。

其二, 评估价值类型确定时的难点问题。按《国际评估准则》和我国资产评估业普遍采用的分类方法可将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分为:市场价值和非市场价值。《国际评估准则》中规定:市场价值是资源买方与自愿买方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的市场营销后, 所达成的公平交易中某项资产应当进行交易的价值的估计数额。当事人双方应当各自谨慎行事, 不受任何强制压迫。我国资产评估理论界一般认为:资产评估中的市场价值是指资产在评估基准日公开市场上最佳使用状态下最有可能实现的交换价值的估计值。资产评估的市场价值通常适用于产权变动类资产业务的需要, 如:资产出售、转让等。在资产交易的市场上通常由多个买方和买方, 他们都希望资产交易价格是公平合理的且市场价值应该是能够反映市场价格趋势的资产的估计值, 而不是具体的交易价格。

非市场价值是指资产在各种非公开交易市场条件下最有可能实现的价值。《国际评估准则》中将不符合市场价值定义条件的资产价值类型都定义为非市场价值。非市场价值不强调资产的最佳使用状态, 而是强调资产在特定条件下所能发挥的效用或可能带来的效益。在特定条件下, 被评估资产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并没有得到最佳使用而发生资产交易后该资产仍按原用途继续适用, 资产处于一种非最佳状态但对特定的交易双方来说是公平合理的。非市场价值不以公开市场数据为基础, 也无需得到公开市场的认可。

知识产权质押是由特定的买方贷款企业特定的买方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质押融资这一特定市场条件下进行的, 针对同一产品市场上没有众多的买者和买者, 且交易过程中企业处于不利地位, 强调资产在质押融资条件下所能发挥的效用或可能带来的收益, 而不是最佳状态, 其更符合非市场价值的特征。当企业不能如期偿还债务, 银行处置被质押知识产权时面对的又是一个公开的市场, 市场上由众多的买者和买者, 双方地位平等且都希望价格公平合理, 其更符合市场价值的特征。由此可见, 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的价值类型的确定也是一个难点问题。

其三, 评估方法应用中的难点问题根据《国际评估准则》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有: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 应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类型、特点和市场条件合理选择评估方法。但就我国目前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的实践来看主要使用收益法, 因此本文主要就收益法在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在运用的难点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收益法是指通过被评估资产未来预期收益的估测, 并将未来各期收益按一定的折现率折算为现值, 以此来判断被评估资产价值的方法。其主要决定因素为:超额收益、折现率以及收益期限。现分别就以上三个要素确定是的难点问题分析如下:

(1) 确定超额收益时的难点。知识产权所创造的收益是指不包括知识产权所依附任何有形资产的正常收益在内的超额收益, 因为在实际中被评估知识产权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往往与其他有形资产结合在一起使用, 因此必须采用一定的方法将由于使用被评估知识产权而增加的收益分离出来。目前常用的方法有直接估算法、差额法、分成率法及要素贡献法。

直接估算法是通过未使用无形资产与使用无形资产的前后收益情况对比分析确定无形资产带来的收益额。而作为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有其特殊性, 当债务到期前由贷款企业继续使用而贷款期届满时有可能产生企业无力偿债银行将其处置的情况。若采用直接估算法, 则收入增加额或成本节约额很难确定。因为被质押知识产权对贷款企业的有用性并不一定意味着对其他企业的有用性, 其使用该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入增加额或成本解决额并不一定适用于其他企业, 且作为无形资产经济寿命很短, 此种方法计算出的超额收益与该知识产权在未来期间真正产生的超额收益有较大出入。很有可能在短期内由于其完全替代品的出现致使被质押知识产权的超额收益额大幅度降低, 甚至为零。况且对于某些企业而言, 商标权很难区分其使用前和使用后, 且其与企业的经营状况密切相关。差额法同样如此, 且差额法计算出的超额收益往往是由无形资产共同带来的, 要计算单项知识产权的价值还必须采用一定的方法进行分解。分成率法也同样存在上述问题, 贷款企业的分成率不一定适用于其他企业, 且知识产权、商标权、著作权各自有其特点, 其超额收益的确定方法也不尽相同。而我国目前尚未统一、规范的确定超额收益的方法, 致使评估实务中超额收益的确定很难。

(2) 确定折现率时的难点。无形资产评估折现率的本质是指该无形资产的投资报酬率, 其一般包括无风险报酬率和风险报酬率。评估时应根据被评估知识产权的功能、市场条件等因素确定折现率。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中折现率确定的影响因素很多。首先作为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经济寿命短, 和被评估知识产权类似或更先进的替代品的出现会给被评估知识产权的使用在时间和空间上造成威胁, 从而使其预期收益额和预期收益年限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另外, 知识产权的应用过程中需要和一些专门的技术人员配合来完成且需要一定的财务支持, 企业资本成本的高低及人员流动将会对被评估知识产权的保值增值产生影响, 因此还必须考虑财务风险和人员流动风险。评估机构对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时还要考虑其他诸多因素:国家行业政策变动风险, 汇率风险等。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折现率的确定较为复杂。

确定收益期限时的难点。被质押知识产权的收益期限, 是指知识产权发挥作用并具有超额获利能力的时间。作为无形资产, 其受科技进步、人们偏好及经济形势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前所述当类似或更先进的知识产权出现时, 被评估知识产权的经济寿命将会受到影响, 国家法律法规会对其法律寿命产生影响。另外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也会对收益期限产生影响, 如:在经营过程中, 贷款企业不能提供足额的资金和专业人员对其进行维护会严重影响其收益期限。尤其作为商标权当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恶化时期收益期限会大大缩短甚至贬值为零。在综合考虑以上那些因素时, 各个因素所占的比重又有多大, 这都很难确定。

三、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评估难点问题解决对策

针对以上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中的难点问题, 我们必须分别采取各自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解决, 为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具体业务的开展扫清障碍。

其一, 完善法律, 严格审查, 明确评估标的。由于知识产权在质押日的权属、状态及有效性难以确定, 因此评估人员必须进行严格审查、查询被评估知识产权的内容、国家有关规定、专业人员评价情况、法律文书, 并核实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和权威性。

其二, 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体系, 明确评估价值类型。评估目的决定评估价值类型。质押评估由于其特殊性评估价值类型难以确定, 而评估价值类型对评估结果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必须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体系, 明确评价价值类型。应由国家有关部门或行业组织如: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深入研究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的特殊性, 明确其价值类型, 形成行业内统一规范, 为具体评估业务的开展提供依据, 从而进一步完善评估结果。

其三, 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合理选用评估方法并选取参数评估人员在评估时应根据被质押知识产权的具体类型、特点及市场条件合理选择评估方法。当被评估知识产权存在活跃市场, 能够找到类似参照物时, 可选用市场法作为评估方法, 否则采用成本法或收益法。在采用收益法评估时, 遵循一般方法的前提下应注意: (1) 确定超额收益时, 合理估计与被质押知识产权相关产品的未来超额收益。假定知识产权质押品转让个一般受让人, 然后根据市场预测估计利用该知识产权开发产品的超额收益, 同时考虑市场竞争因素和技术进步因素等。 (2) 确定折现率时, 认真研究该技术在国内外的发展现状和发展前景, 充分考虑技术替代性风险;注意关注国家对于该技术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收益期限的影响风险;关注贷款企业的财务风险和人员流动风险, 并合理确定其权重。 (3) 确定收益期限时, 同样关注行业内技术进步因素对其技术寿命的影响, 国家法律法规对其法律寿命的影响, 企业财务状况和信用状况对其经济寿命的影响等。

参考文献

[1]陈小静:《基于合作的知识产权担保融资运作方式分析》, 《中国管理信息化》2007年第10期。

3.2011十大软件知识产权案例 篇三

《惊天动地》维权,韩国公司 获赔300万 案情概要:2011年10月25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韩国EST软件公司诉被告上海摩力游数字娱乐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 本案原告EST公司是网络游戏《惊天动地》(“CABAL ONLINE”)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被告摩力游公司是该游戏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商业运营商。根据双方签署的协议约定,被告运营游戏的期限为自进行游戏商业运营之日起2年。假如被告自商业运营之日起第1年内的游戏运营销售毛收入超过2亿元人民币,那么许可期限应当顺延一年。但是2年后,该游戏的毛收入并未超过2亿元,原告要求终止协议,被告没有理会,继续运营游戏,并采取技术手段阻止原告对于游戏的控制,拒绝原告登录被告控制的服务器。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结论为原告采取的措施符合行业要求。因此被告败诉。 专家点评:国内公司往往采取与国外公司合作的方式来运营网络游戏,赚取利润。但这种模式也引发了一些纠纷,这类案件既有如本案一样违反合同约定引起的侵权案件,也有的是国外企业认为国内企业自主开发的网络游戏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而引起的纠纷。 深圳一公司侵犯西门子PLM软件著作权被判赔116万元 案情概要:深圳知名模具制造企业易拓迈克公司长期大规模使用盗版NX软件,给西门子PLM软件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在多次尝试解决侵权问题未果的情况下,权利人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深圳中院根据西门子PLM软件公司的申请,对易拓迈克公司采取了诉讼证据保全措施,发现易拓迈克公司设计部门的多台电脑中安装有盗版NX4与NX6软件。2011年10月27日,深圳中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原告西门子PLM软件公司对涉案的NX4与NX6软件享有著作权,根据《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规定,西门子PLM软件公司享有的著作权依法受中国法律保护。法院指出,被告易拓迈克公司未经权利人授权,以经营为目的复制使用原告软件,侵犯了原告软件著作权。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两案共计116万元。 专家点评:本案充分保护了权利人的利益,较之以往判例是一种突破。考虑到目前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法定赔偿上限50万元不能充分挽回著作权人的损失,法院判定被告需单独赔偿原告高于此赔偿额的合理费用。另外,深圳中院有效的证据保全,积极的调解工作以及高效的判决充分体现了对权利人利益的保护,为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未经授权擅用《新京报》内容 iPad“中文报刊”软件商判赔10万 案情概要:2010年8月,新京报社发现iPad上运行的一款名为“中文报刊”的软件,未经授权使用了《新京报》的版面和内容,且每日实时更新。随后,新京报社授权下属网络公司派博在线公司向“中文报刊”软件开发者北京迈思奇科技有限公司发函,要求停止侵权。由于迈思奇公司一直不予理会且持续侵权,派博公司将其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迈思奇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011年8月,海淀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中文报刊”软件商构成侵权,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10万元。 专家点评: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常务副所长袁真富认为,这场著作权之争的典型意义在于伴随智能手机的发展,“中文报刊”软件的侵权形式可能成为新的动态,本案的判例对于传统媒体维权将有借鉴意义。以前的判例也曾将定向链接认定过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用户不需要接触纸媒的官方网站就能在他人网站上阅读,显然不正当地借用了原告的资源。 方正再诉宝洁被驳回 维持原判 案情概要:2010年12月,北京海淀区法院驳回了方正公司诉宝洁公司的诉讼请求后,方正上诉到北京一中院。日前,北京一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方正的上诉,维持原判。这是司法第二次对计算机字库单字收费说“NO”。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方正公司如欲证明被上诉人宝洁公司实施的被控侵权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证明本案事实同时满足下列全部要件:1、涉案“飘柔”二字构成作品;2、上诉人系涉案“飘柔”二字的著作权人;3、被上诉人实施的行为属于对涉案“飘柔”二字的复制、发行行为;4、被上诉人实施的复制、发行行为未获得上诉人的许可。这一许可行为既包括明示许可,亦包括默示许可。在综合考虑本案现有因素的情况下,法院认定被上诉人的行为系经过上诉人许可的行为。故无论本案是否符合另外三个要件,被上诉人实施的被控侵权行为均不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专家点评:法院作出上述认定,系考虑到本案一个关键事实,即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飘柔”二字系由被上诉人宝洁公司委托NICE公司采用“正版”方正倩体字库产品设计而成。依据本案事实可以认定NICE公司有权使用倩体字库产品中的具体单字进行广告设计,并将其设计成果许可客户进行后续的复制、发行,而被上诉人宝洁公司的行为均系对该设计成果进行后续复制、发行的行为,故被上诉人实施的被控侵权行为应被视为经过上诉人许可的行为。 字库单字著作权终获司法肯定 案情概要:2011年8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江苏某日化公司和福建某公司侵犯其著作权案,经公开审理后分别做出了一审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在两被告使用汉仪公司“秀英体”字体的注册商标“城市宝贝”和“笑巴喜”等7个单字中,有6个单字均具有独创性,并享有美术作品著作权,而两被告未经授权对该字体进行商业使用的行为已构成侵权,需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不得继续使用涉案的商标和销售涉案商品;两被告须赔偿汉仪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7.6万元。 专家点评:国内的汉字字库开发企业主要有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两家企业,均具有近20年的从业背景,其间各自开发了百款以上的汉字字库,在市场上应用广泛。但是,由于多种历史原因,绝大部分使用都未经授权。字库开发企业饱受盗版困扰,运营较为艰难。最近几年,随着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加强,字库企业开始奋起维权。然而,维权过程中有关汉字字库中单字是否享有著作权,一直是业内的争论焦点。本案系全国第一起对计算机字库部分单字予以著作权保护的案件。 金蝶公司商标驳回复审 行政纠纷案胜诉 案情概要: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于2007年10月9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友商网Youshang.com及图”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以金蝶公司的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第3368578号“商友世界www.13911.com及图”及“商友SHANG YOU及图”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金蝶公司不服上述决定,向商评委提出驳回复审申请。商评委做出驳回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复审决定,金蝶公司向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一中院经审理后,判决撤销商评委做出的36477号决定,并判令其重新做出复审决定。商评委不服该判决,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北京高院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申请商标是否分别与两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经过审理和比较,北京高院认为两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等方面差异显著,一中院判定的二者不构成近似标识是正确的,因此,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本案体现了法院在掌握判断商标近似的标准上,与商评委的判断标准不同。涉案的申请商标、二引证商标均为组合商标,其构成要素包括文字、英文、图形。商评委仅将构成要素之一的文字部分拿出来进行分析判断,从而得出申请商标与二引证商标属于近似商标的结论,忽略其它两个构成要素。法院则认为,判断商标近似不仅要考虑文字部分,还要考虑英文、图形及其整体组合。二者标准不同的根本原因在于出发点不同。商评委的审查员判断商标是否构成商标近似依据《审查标准》,判断商标近似的标准是静态的、固定的、机械的,审查员以它为出发点。而法院则不同,它以一个相关公众的身份,并依据其通常认识去分析判断。相关公众无论是看到申请商标还是引证商标,均是看到一个整体。因此,法院判断商标近似的标准是科学的、准确的、灵活的。 2011年暴风影音遭17起侵权诉讼 视频侵权或成IPO拦路虎 案情概要:据证监会2012年4月披露的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申报情况显示,包括视频播放器暴风影音在内的五家国内互联网公司欲谋求创业板上市。不过,近几年暴风影音一直遭遇多起诉讼困扰。2009年曾一日遭4起侵权诉讼,震惊视频业界;就在正式透露拟于创业板上市的一年之内,竟涉及高达17起的侵权诉讼官司。如此多的诉讼纠纷,看来暴风影音的上市之路或将难以平坦。2011年,高达17起的侵权诉讼官司更是让暴风影音深陷诉讼泥潭。包括山西制片厂、华录百纳、保利影业等多家版权方起诉暴风网站未经合法授权,通过暴风影音软件以盈利为目的、提供涉案影视剧的在线播放。针对于暴风影音的多次侵权行为,多家版权方均要求其删除侵权视频,并要求索赔。仅2011年,暴风影音因擅播未经许可的视频而向版权方赔偿多达50多万元。 专家点评:而今,即将闯关创业板的暴风影音,视频版权问题或将成为其上市路上的拦路虎。 黑龙江典型网络侵权盗版案宣判 两被告获刑 案情概要:2012年3月从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获悉,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对2011年“3.15《征途》私服网络游戏侵权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刘力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于杨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2.5万元。该案是2011年黑龙江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期间破获的一起较为典型的网络侵权盗版案件,被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国家版权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列为挂牌督办的重点案件之一。 专家点评:本案被告人刘力、于杨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利用信息网络架设游戏服务器端,采用会员制形式非法运营,向公众传播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违法所得巨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法院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刑事判决。 纽曼公司使用42套盗版微软软件 被判侵权 案情概要:纽曼公司是国内一家比较有影响力的高新技术企业。2009年12月,微软公司因该公司使用多种微软盗版软件的行为向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进行投诉。2010年7月,行政执法总队对纽曼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金26,000元。然而此后,纽曼公司仍然拒不整改其侵权行为。在多次磋商无效的情况下,微软公司于向北京一中院提起民事诉讼。2012年1月18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纽曼公司非法使用42套Microsoft Windows和Microsoft Office 系列软件的侵权行为成立,依法判令纽曼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向微软公司支付赔偿及诉讼费用共计人民币41万余元。 专家点评:该案是微软公司针对企业最终用户盗版在京提起诉讼并由法院做出判决的第一例案件。企业最终用户盗版是最普遍、最常见的盗版形式。用户购买一套正版软件的许可后只是获得在一台电脑上使用软件的权利,如果用户同时在多台电脑上安装使用,该行为就违反了许可协议,构成了对软件著作权的侵权。 用户告微软“霸王条款”获法院 部分支持,网络霸权需要挑战 案情概要:花750元购买了正版Windows XP软件,却在安装时发现,如果不同意微软公司的《最终用户许可协议》,就不能继续点击进行安装,为此河南郑州市民郭力将微软公司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许可协议》中的28项条款无效,并要求微软公司公开赔礼道歉。2011年7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许可协议》中有4项条款因免除微软公司应承担的责任而无效,驳回了郭力的其他诉讼请求。 专家点评:为什么明明知道法律的规定,这些公司依然做出这样的霸王条款、格式合同呢?这是因为虽然理论上说有些条款可能是无效的,但是这些合同条款在被法院判决无效之前只能假定这些条款是有效地,一旦发生了纠纷,如果没有提出合同条款的效力性问题,这些条款非常可能成为判案的依据。即使提出了效力性问题,就目前的司法情况而言,不同的法院非常可能有不同的判决。从这个角度,普通计算机使用者、网络使用者依然处于不利的地位。从某种意义上来看,这个案件属于一个公益性案件,因为这种情况是非常普遍的。消费者要学习这位郭先生,及时向这些霸王条款提出挑战,防止这些霸王条款成为行业潜规则或者明规则。

4.知识产权案例分析 篇四

农民工组合旭日阳刚凭借翻唱汪峰的《春天里》而幸运的登上了 2011 年的央视春晚。春晚后旭日阳刚迅速走红且商业邀约不断,此时汪峰则以侵犯著作权名义声明旭日阳刚今后不得以任何形式演唱《春天里》,汪峰在其博文中还这样说,根据相关规定:当创作者身为音乐著作权协会会员的情况下,他所创作的作品被允许任何人在任何形式的演出、活动中,在没有任何监督的情况下任意使用,如果自觉申报商业收入,有邀请方付相关费用给协会,再有协会分配给创作者换言之,如果没有任何监督,核查和自觉性,无论次数以及价值都无从考证,任何人可以随意使用。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待这件事情,汪峰是否有权发禁唱令,发出了禁唱令后,旭日阳刚真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演唱《春天里》么?

《春天里》属于音乐作品,根据《著作权法》,汪峰作为词曲作者对《春天里》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即表演权。《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根据上述规定,旭日阳刚演唱汪峰的《春天里》属于表演者,汪峰作为词曲作者是有权禁止旭日阳刚演唱《春天里》的,旭日阳刚未经汪峰许可,公开对汪峰的音乐作品《春天里》进行演唱,显然侵犯了其表演权。

任何一项权利都不是绝对的,著作权也不例外。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在符合“合理使用”和“法 定许可”的情况下,可以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使用其作品。所谓合理使用,是指根据法律的明文规定,不经著作权人同意而无偿使用其作品。《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第九项规定“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旭日阳刚如果是在独自学习欣赏或者免费演出的情况下,就可以依据上述规定,不经汪峰同意且不用给付报酬而翻唱其作品,但实际显然并非如此。

所谓法定许可,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经著作权人同意有偿使用其已经发表的作品。《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就《春天里》而言,旭日阳刚是《春天里》的表演者,而不是录音制作者。仅此一条,就足以将旭日阳刚挡在法定许可的门外。而汪峰的“禁唱令”禁止的也是旭日阳刚“翻唱”行为,并非禁止旭日阳刚录制他人翻唱《春天里》的行为。如果旭日阳刚成为录音制作者,或者电台、电视台节目主持人,就可以依据著作权法的上述规定,不经汪峰同意而对其作品进行制作或者在节目中播放,但应当支付相应报酬。

由此可知,旭日阳刚翻唱《春天里》侵犯了汪峰的著作权,汪峰发布“禁唱令”的行为是合法行使其著作权,其维权行为本身不该受到诸多非议与责难。至于娱乐圈的炒作行为我们早已司空见惯,回想几年前超女邵雨涵翻唱《两只蝴蝶》引发的侵权诉讼,不禁让人唏嘘不已。

5.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篇五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7件)

1、淘宝网商标侵权纠纷案

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杜国发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简称 衣念公司)是“

”注册商标和“

”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两商标注册使用的商品为服装。杜国发在淘宝网上销售的服装上卡通小熊的图案与衣念公司的注册商标高度近似。衣念公司认为杜国发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曾于2009年9月开始,7次发函给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简称淘宝公司),要求其删除杜国发发布的侵权商品信息。淘宝公司对衣念公司举报的侵权信息予以删除,但未采取其他制止侵权行为的措施。衣念公司认为淘宝公司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 1 便利条件,纵容、帮助杜国发实施侵权行为。故请求法院判令:杜国发、淘宝公司共同赔偿衣念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84900元,并登报道歉。一审法院判决杜国发、淘宝公司共同赔偿衣念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二审法院认为,淘宝公司知道杜国发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商标侵权行为,但仅是被动地根据权利人通知采取没有任何成效的删除链接之措施,未采取必要的能够防止侵权行为发生的措施,从而放任、纵容侵权行为的发生,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帮助了杜国发实施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与杜国发承担连带责任。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在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交易平台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时,如何确定平台提供者的责任是知识产权领域较新颖,同时也是争议较大的问题。在本案中确定了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承担帮助侵权责任的过错判断标准,即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一般不具有预见和避免的能力,并不因为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而当然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其所提供的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而仍然为侵权行为人提供网络服务或者没有采取适2 当的避免侵权行为发生的措施,则应当与网络用户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2、“拉菲”商标纠纷案

尚杜〃拉菲特罗兹施德民用公司与深圳市金鸿德贸易有限公司、湖南生物医药集团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湘高法民三终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尚杜〃拉菲特罗兹施德民用公司(简称尚杜公司)系第1122916号“LAFITE” 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第G764270号“

”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以原产地取名的酒”两商标的注册人。深圳市金鸿德贸易有限公司(简称金鸿德公司)在其葡萄酒产品、网站和宣传手册中使用“Lafite Family”、“拉菲世族”及“

”标识,对其历史渊源的介绍与尚杜公司历史部分相同。湖南生物医药集团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生物医药公司)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尚杜公司提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认为,金鸿德公司和生物医药公司构成侵犯商标 3 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金鸿德公司停止在葡萄酒产品、网站及宣传资料中使用“LAFITE FAMILY”及“

”标识、“拉菲世族”文字、停止虚假宣传、注销“lafitefamily.com”域名并赔偿损失30万元,在《中国工商报》上刊登消除影响声明;生物医药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及使用宣传资料。金鸿德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LAFITE FAMILY”文字,“

”标志、域名“lafitefamily.com”侵犯了尚杜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拉菲”应认定为LAFITE葡萄酒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金鸿德公司在其葡萄酒商品上突出使用“拉菲世族”文字构成对尚杜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同时其虚假宣传行为也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仿冒问题是广为社会关注的问题,本案体现了法院对于遏制仿冒行为的努力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法国尚杜公司所生产的LAFITE葡萄酒在国际上享有盛誉,其在我国销售时使用“拉菲”标识进行识别,但“拉菲”并非其注册商标。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尚杜公司生产的LAFITE葡萄酒在我国葡萄酒市场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4 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指的知名商品,“拉菲”系LAFITE葡萄酒知名商品唯一对应的中文名称,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性,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应认定其为LAFITE葡萄酒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从而对该“拉菲”中文标识予以保护,有效地制止了“搭车”、“傍名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明确了对于外国商品的特有名称的保护,应以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为必要,其知名度通常系由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而产生,但该商品在国外已知名的事实可以作为认定其在中国境内知名度的参考因素。

3、“大运”与“江淮”汽车商标纠纷案

广州市红太阳机动车配件有限公司与安徽江淮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223号民事裁定书】

【案情摘要】安徽江淮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江淮集团)、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淮股份)从2005年以来在其生产的汽车上使用

标识,并进行大量持续不断的宣传,5 具有一定知名度。该标识于2005年申请注册,但没有被核准,为未注册商标。广州红太阳机动车配件有限公司(简称红太阳公司)于2007年被核准注册

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上。2010年红太阳公司及相关企业开始在媒体上大规模宣传该注册商标。2010年3月26日,红太阳公司向江淮股份发出《律师函》,敦促其尊重红太阳公司的知识产权,不得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江淮集团收到律师函后于2010年4月15日向一审法院提起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诉讼。一审法院以双方商标不构成近似为由判决江淮集团与江淮股份不侵犯红太阳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红太阳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红太阳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因涉及多起关联民事、行政纠纷案件及行政争议,最高人民法院三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工作,并专赴山西太原与当地政府和法院协调当事人进行调解工作,经过长达半年多的坚持不懈的努力,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一揽子和解协议,各自撤回了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再审申请、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诉讼以及在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多起争议,而且还就后续的商标注册和使用进行了约定。至此,双方多年的多起诉讼以及6 争议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本案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案结事了”目标的追求以及努力。本案主要涉及商标近似等问题的判断,案情本身并不复杂,但因涉及两个大型汽车企业,双方之间有多起关联案件,既有民事纠纷,也有行政纠纷,社会影响力较大,对本案判决结案并不能彻底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纷争,而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有利于各自企业的发展和合作。基于这种认识,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释明的基础上,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各自撤回了多起诉讼。本案的审查处理说明对于此类双方之间有多起关联诉讼和争议、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要坚持司法为民理念,正确运用“调解优先、判调结合”的办案原则,妥善处理纠纷,力争彻底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4、空调器“舒睡模式”专利侵权纠纷案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珠海市泰锋电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公司)以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公司)制造、珠海市泰锋电业有限公司销售的“美的分体式空调器”侵犯其“控制空调器按照自定义曲线运行的方法”发明专利权为由,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以及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一审法院认为,包括型号为KFR-26GW/DY-V2(E2)空调器在内的四种型号的空调器产品,在“舒睡模式3”运行方式下的技术方案落入涉案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关于赔偿数额,美的公司仅提供了型号为KFR-26GW/DY-V2(E2)空调器产品的相关数据,可以确定该型号空调器产品的利润为477,000 元。美的公司在一审法院释明相关法律后果的情况下,仍拒不提供其生产销售其它型号空调器的相关数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推定美的公司生产的其余三款空调器产品的利润均不少于477000 元。美的公司获得的利益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一审法院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综合确定美的公司赔偿格力公司经济损失2000000 元。一审判决后,美的公司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案专利将参数存储在非易失性的记忆芯片中,被诉侵权“舒睡模式3”是将参数存储在易失性的控制芯片的RAM 中,二者不相同。但通常情况下,空调遥控器在使用中一般不会取下电池,也就是说在实际使用中二者的效果基本相同。而且对与同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讲,以控制芯片的RAM 代替记忆芯片,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因此,二者属于等同的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其次,KFR-26GW/DY-V2(E2)型空调器所附安装说明书明确记载了“舒睡模式3”的功能,并载明该说明书适用于其余三款空调器产品,由此推知该三款空调器亦具有“舒睡模式3”;本案四款被诉侵权产品属于同一系列,仅功率不同而功能相同,符合产业的惯例。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通过现有证据可以推知其余三款空调器也具有相同的“舒睡模式3”,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关于判赔标准和数额,对于难以证明侵权受损或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但有证据证明前述数额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应当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在法定最高限额以上合理确定赔偿额。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到了涉案专利的类型、市场价值、侵权主观过错程度、9 侵权情节、参考利润、维权成本等因素,判赔数额于法有据且合理适当,予以维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为国内知名家电企业,案情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大。二审法院正确适用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合理适用举证责任规则以及事实推定规则,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就等同技术特征的认定、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侵权赔偿数额与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关系等疑难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说理充分、透彻,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5、百度MP3搜索著作权纠纷案

环球唱片有限公司、华纳唱片有限公司、索尼音乐娱乐香港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录音制作者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民终字第1694号、1700号、1699号民事调解书】

【案情摘要】环球唱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公司)、华纳唱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纳公司)、索尼音乐娱乐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尼公司)发现其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128首歌10 曲在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的百度网站MP3栏目中通过搜索框、榜单等模式,提供了链接以及相应的在线试听和下载服务。环球公司、华纳公司、索尼公司认为百度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对上述歌曲录音制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决赔偿其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6350万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百度公司是根据网络用户的指令进行搜索、建立临时链接,基于这种服务的技术、自动和被动等性质,即使百度公司施予与其能力相当的注意,也难以知道其所提供服务涉及到的信息是否侵权。因此,百度公司设臵搜索框供网络用户输入关键词搜索歌曲的行为以及设臵榜单等模式,均不能证明其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录音制品侵权,故不构成对三大唱片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判决驳回三大唱片公司的诉讼请求。三大唱片公司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审理中,合议庭在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准确查明案情的基础上,在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的协助下,经过多次调解,最终使双方在达成根本版权许可协议的基础上,就涉案纠纷达成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确认双方共同致力于互联网音乐作品的运营模式创新以及 11 互联网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模式创新,就此展开全面合作,并就全面合作的具体方式及内容签订了合作协议和反盗版协议。百度公司与三大唱片公司另达成协议,百度公司支付版税,三大唱片公司将授权百度公司上传其全部完整歌曲目录及即将推出的新歌曲目录;网络用户可以直接从百度网站免费在线播放及下载相关歌曲。至此,百度公司与三大唱片公司多年的版权纷争得以彻底化解,亿万网民可以在百度网站获得更多正版歌曲。

【典型意义】随着网络技术和网络产业的飞速发展,在线试听和下载音乐作品已经成为人们欣赏音乐作品的主要途径。但互联网上还存在不少未经权利人许可传播作品的现象。本案的成功调解,不仅使纠纷得以妥善处理,而且使权利人和作品的使用者达成长期合作,有效遏制了“网络盗版”的传播,从根本上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激发了他们进行创作的积极性,同时又使网民得以欣赏到正版音乐作品,切实实现了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促进了文化产业和互联网产业商业模式的创新。

6、“3Q”之争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终字第12237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QQ软件系一款在我国信息网络上被普遍使用的即时通讯软件,具有较大数量的用户群体。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科技公司)为QQ软件的著作权人,2010年其将QQ软件的运营和专有使用权许可给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涉案软件“360隐私保护器”由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智公司)开发,通过“360网”发行。“360网”由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虎公司)提供信息服务业务,但主办单位登记为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际公司)。“360隐私保护器”只针对QQ软件进行监测和评价,“360网”在其360安全中心、360论坛等网页发布有题目为《360安全卫士发布隐私保护器 专门曝光“窥私”软件》、《360隐私保护器发新版 增加监测MSN、腾讯TM、阿里旺旺功能》、《QQ窥探用户隐私由来已久》等文章。腾讯科技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认为三被告捏 13 造事实,损害其商业声誉,构成商业诋毁,故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与奇智公司、奇虎公司、三际公司在网络服务、用户市场、广告市场等网络整体服务市场中具有竞争利益,存在竞争关系。“360隐私保护器”对QQ2010软件的运行进行监测,这种监测本身法律虽无禁止,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商业准则,对监测结果进行公正、客观地表述和评价。“360隐私保护器”对相关监测结果的描述缺乏客观公正性,“360网”上发布的相关文章存在不实的描述和评价,上述行为足以误导用户产生不合理的联想,对QQ软件的商品声誉和商业信誉带来一定程度的贬损。据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奇智公司、奇虎公司、三际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本案的审理结果涉及数亿网络用户的切身利益,社会反响巨大,被称为“3Q”大战,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对社会发展和公众生活的重要影响。本案主要涉及用户业务不同的网络运营商在竞争法意义上竞争关系的界定,以及在互联14 网行业规则尚未成熟的情况下商业诋毁行为的认定。通过本案判决,人民法院对在互联网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阐释,从而对网络环境下的行业竞争行为起到了规范、指引作用,对互联网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7、“开心网”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千橡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千橡网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民终字第846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开心人公司)在第42类计算机出租、陪伴、婚姻介绍所等服务上拥有“开心”注册商标,2008年3月开始经营一家提供社会性网络服务的网站——“开心网”(kaixin001.com)。2008年10月16日,千橡互联公司受让取得“kaixin.com”域名。北京千橡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千橡互联公司)和北京千橡网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千橡网景公司)也开办了一家提供社会性网络服务的网站——“开心网”(kaixin.com)。开心人公司认为其“开心网”(kaixin001.com)系知名网站,千橡互联公司和千橡网景公 15 司使用“开心”作为网站名称、使用“kaixin.com”域名的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对其知名服务特有名称“开心网”的仿冒,构成不正当竞争;在网站首页使用苹果笑脸与“开心网”文字组合标志,构成对“开心网”(kaixin001.com)网站首页星形笑脸及“开心网”文字组合标志这一知名服务特有装潢的仿冒,也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千橡互联公司、千橡网景公司不得在提供社会性网络服务中使用与开心人公司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开心网”相同或近似的名称,并赔偿开心人公司40万元。开心人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千橡互联公司和千橡网景公司虽然在其经营的社交网站中使用了“开心网”标识和“kaixin.com”域名提供社会性网络服务,但鉴于该服务类别与涉案“开心”文字注册商标核准的服务类别不相同,亦不近似,并未侵犯开心人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开心人公司通过“开心网”(kaixin001.com)提供的社会性网络服务在2008年3月之后的较短期间即已构成知名服务,该网站名称作为网络用户识别该服务的最重要途径,构成该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千橡互联公司在明知开心人公司通过“开心网”(kaixin001.com)提供的16 社会性网络服务已构成知名服务的情况下,使用该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开心网”作为网站名称,在相同行业和领域中向公众提供社会性网络服务,使网络用户对二者提供的服务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社交网站是新兴的网络商业模式,它在给互联网用户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有关互联网行业竞争秩序方面的种种问题。本案被誉为“社交网站竞争第一案”,受到广大网络经营者、网络用户和媒体的广泛关注。在本案中,法院确定了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社交网站构成知名服务,其网站名称可以作为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原则。本案的处理结果规制了社交网站的竞争秩序,对网络经营者具有一定的示范效应,起到了促进互联网行业规范有序发展以及进行合法、正当竞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2件)

8、“卡斯特”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行政纠纷案

法国卡斯特兄弟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李道之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申 17 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知行字第55号行政裁定书】

【案情摘要】李道之为指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的“卡斯特”商标(即涉案商标)的商标权人。2005年7月,法国卡斯特公司兄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国卡斯特公司)以连续3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撤销涉案商标。商标局以李道之未在法定期间内提交其使用涉案商标的证据材料为由,决定撤销涉案商标。李道之不服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提交证据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和被许可人销售卡斯特干红葡萄酒的增值税发票2张。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涉案商标的使用事实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及第三十九条第三款关于商标使用的规定,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所指的连续3年停止使用应予撤销的情形。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了撤销商标局决定、涉案商标予以维持的第8357号决定。法国卡斯特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法国卡斯特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国卡斯特公司不服18 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主张李道之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其对涉案商标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而且其使用行为违法了葡萄酒进口、销售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应予撤销。在申请再审期间,李道之补充提交了30余张销售发票和进口卡斯特干红葡萄酒的相关材料。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激活商标资源,清理闲臵商标,撤销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因此只要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的使用了注册商标,且注册商标的使用行为本身没有违反商标法律规定,则注册商标权利人已经尽到法律规定的使用义务,不宜认定注册商标违反该项规定。本案中,综合李道之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在商业活动中对涉案商标进行公开、真实的使用。至于涉案商标有关的其他经营活动中是否违反进口、销售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并非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所要规范和调整的问题。因此裁定驳回了法国卡斯特公司的再审申请。

【典型意义】李道之与法国卡斯特公司“卡斯特”商标之争涉及重大的市场商业利益,双方之间具有多项诉讼,本案涉及到商标权的存撤,是双方争议的基础,同时又由于本案涉及“三年不使用撤销”中的真实使用和合法使用等存在争议的要件判断,19 因此影响较大。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定中明确了“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激活商标资源,清理闲臵商标,撤销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只要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的使用了注册商标,且注册商标的使用行为本身没有违反商标法律规定,就不应撤销。针对合法使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指出商标使用合法与否的评判规范仅限于商标法律规定,使用商标的经营活动是否违反其他方面的法律规定,并非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所要规范和调整的问题。

9、“抗β-内酰胺酶抗菌素复合物”发明专利无效案 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威尔曼制药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行提字第8号行政判决书】

【案情摘要】 广州威尔曼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威尔曼公司)是“抗β-内酰胺酶抗菌素复合物”发明专利(即本专利)的专利权人。针对本专利,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鹤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0 811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第8113号决定),以本专利不具有创造性为由,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广州威尔曼公司不服第8113号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维持第8113号决定。广州威尔曼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过程中,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由广州威尔曼公司变更为湖北威尔曼公司。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湖北威尔曼公司有关对比文件公开的联合用药与涉案专利中的复方制剂系完全不同的概念,二者具有本质区别,并非本领域技术人员显而易见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以及第8113号决定;判令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双鹤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临床联合用药与复方制剂虽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性质有所不同,但亦具有十分紧密的联系。在临床联合用药公开了足够的技术信息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中获得相应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公开了丰富、详实的技术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已能获得足够的启示并有足够 21 的动机,获得涉案专利技术。其次,由于立法目的、规范对象以及具体标准均有实质性的区别,故对于涉及药品的发明创造而言,在其符合专利法中规定的授权条件的情况下,即可授予专利权,无需另行考虑该药品是否符合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药品研制、生产的相关规定。再次,专利申请人未能在专利说明书中公开的技术方案、技术效果等,一般不得作为评价专利权是否符合法定授权确权标准的依据。湖北威尔曼公司虽主张其为了解决本专利的安全性、有效性、稳定性,还进行了一系列试验和研究,但由于相关技术内容并未记载于涉案专利说明书中,不能体现出本专利在安全性、有效性、稳定性等方面对现有技术作出了创新性的改进与贡献。因此,这些试验和研究不能作为认定本专利创造性的依据。据此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决定及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系我国医药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的一起专利行政纠纷案件,涉及该领域内的诸多典型法律问题,广受业界关注。再审判决就复方制剂产品专利的创造性认定,权利要求解释,专利法规定的授权标准与相关行政法律法规中有关药品研制、生产的规定的相互关系,专利说明书的撰写等法律问题,给22 出了重要的指导性意见。本案判决对于医药领域的专利申请、审查和保护均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件)

10、非法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侵犯著作权罪案

鞠文明、徐路路、华轶侵犯著作权罪上诉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锡知刑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

【案情摘要】被告人鞠文明在无锡市信捷科技电子有限公司工作期间,未经公司许可擅自下载了该公司的OP系列人机监控软件V3.0等软件。后于2008年8月与被告人徐路路、华轶合谋后,共同出资成立无锡市云川工控技术有限公司,用其非法获取的上述OP系列人机监控软件生产与信捷公司同类的文本显示器以牟利。2008年12月至2010年10月间,鞠文明、徐路路、华轶先后生产并向多家单位和个人销售了TD100型、TD307型等型号文本显示器共计2045台,销售金额计人民币448 465元。2010年10月21日,三被告人被抓获。2010年11月下旬,鞠文明、徐路路在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伙同他人又以无锡市云川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的名义生产、销售上述文本显示器计114台,23 销售金额计人民币25 200元。一、二审法院均认为:通过对被控侵权软件与权利人软件的程序比对,并结合被告人擅自下载权利人软件的事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鞠文明、徐路路、华轶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对于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方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确了“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本案中,涉案文本显示器的价值主要在于实现其产品功能的软件程序,而非硬件部分,涉案软件著作权价值为其主要价值构成,因此,以产品整体销售价格作为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依据,具有合理性。鞠文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徐路路、华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减轻处罚。鞠文明、徐路路在取保候审期间仍继续从事侵权文本显示器的生产、销售,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华轶如实供述罪行并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判决鞠文明、徐路路、华轶犯24 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及犯罪工具等。

6.知识产权分析报告 篇六

一、xxxxxxxxxxxxxxx关键技术项目涉及的知识产权及其权属,合法性与稳定性分析;

xxxxxxxxxxxxxxx是一家以XX大学粉末冶金工程研究中心为主发起人,以从事摩擦制动材料和炭/炭复合材料的研究、开发与生产,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

公司立足摩擦材料领域,综合开发各类外延产品,产品涉及航空、航天、铁路、汽车等领域。

项目xxxxxxxxxxxxxxx启动于20XX年,现公司拥有专利如下表:

主要专注在XX技术,主要围绕技术特征采用开发的xxxxxxxxxxxxxxx关键技术,在半金属、低金属、非金属xxxxCCCCxx的制备方法、摩擦材料应用的工艺上突破,技术稳定,专利集中在企业核心骨干的职务发明,所有权都为公司所有,研发团队相当稳定,技术人员梯度合理和衔接顺畅,专利检索和文献查新过程中在所检文献以及时限范围内,国内外未见文献报道。

二、知识产权对相关经济活动的作用及影响分析;

公司以技术中心为主体,以项目小组为落实体,在研发阶段和生产、检测过程中提升知识产权的引导力。让项目的知识产权成为科技、经济和法律相结合的典型形式,促进和保障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基本法律机制,其内容和作用形式主要表现为激励机制、调节机制以及规范与保障机制。

为了有效地发挥知识产权机制促进和保障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作用,必须注意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加以及时与合理的完善。知识经济的兴起使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保护范围、保护期限、保护力度等方面都面临新的问题,需要及时作出调整和变革。但企业在完善时还应注意其合理与适度的问题,尤其要处理好鼓励知识的生产与促进知识的传播、利用的关系以及遵循专利申报与适当保护技术机密之间的关系。

知识产权之所以是科技、经济和法律相结合的产物,客体主要是科技成果,其内容是法定权利,其核心是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其目的和后果是企业和团队获得经济利益,促进产业经济的发展。科技成果无疑是知识产权的核心部分,其在知识经济的发展中起着龙头作用。

正如美国专利与商标局副局长卡森斯基所言:“科技发展的速度已成为经济增长的主导因素,而知识产权则是经济发展的动力。”在现有的国际环境中,综合国力的增强日益突出地表现为以专利为代表的科技创新、发明,提高整体的创新能力。有人甚至提出知识产权问题是一个国家的经济主权问题,衡量一个企业的科技水平和创新能力的标志。

知识产权机制是促进和保障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机制。知识产权必然与法律联系在一起,知识产权机制实质上是一种法律机制。倘若产权未能得到界定和保护,则创新的积极性只能依赖于一点零星的自发性,但是,知识的创造需要巨大的智力和物力投入,并伴随着巨大的风险,尤其是现代高技术的开发需要付出更高的代价,如果别人可以任意地、无偿地利用他人的智力创造成果,那幺知识创造者的利益就得不到保护,其继续智力创造的积极性就会受到抑制,最终会阻碍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

首先,知识产权的激励机制在于知识产权法基于知识创造活动的这一特点,赋予知识创造者以某种专有权,让其对该智力成果享有在一定期限内的独占权,这就以利益驱动机制刺激这种智力创造活动持续地进行,促进技术进步,进而不断地为经济发展提供动力和燃料。知识产权正是依法为在交易中获利以弥补智力支出而设置的一定程度的垄断使用权。

其次,知识产权具有调节机制。具体表现在,知识产权在时间上有限制,即无论是专利权、商标权还是著作权都有一定的期限,其法定期限届满即不再受保护(仅商标权到期可以依法续展),成为社会公有的知识,使知识来源于社会,又最终回归于社会;知识产权在效力上有例外,即为了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而使知识产权在一定条件下受到限制,如著作权要受到合理使用制度和法定许可制度的限制、专利权要受到强制许可制度的限制等。知识产权的这种时间、范围等方面的限制,有利于在保护知识创造者的利益的同时,又促使知识的广泛传播和有效利用,做到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还有利于促使实现公平和效率的统一。

再次,知识产权具有规范与保障机制。一方面,保护依法取得的知识产权,防止对他人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这是知识产权概念的题中应有之义,因为知识产权本身就是依法得到确认和保护的专有权;另一方面,规范知识产权的行使行为,防止依法取得的知识产权被不正当使用,维护市场公平交易的竞争秩序。本身合法的权利也存在被滥用的可能,禁止权利滥用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知识产权的风险及对策分析;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我们首先加强技术开发或者引进中的知识产权风险防范。企业技术研发环节容易引发的知识产权风险主要是:新产品上市前未及时申请专利;新产品落入他人专利保护范围;研发过程中项目人员泄密;技术被竞争对手公开或被抢先申请专利等等。有效控制这些风险,应在研发过程中做好知识产权功课,包括:进行研发前的专利专项检索分析,既可避免重复研发也可借鉴先进技术,逐步建立自有的专利数据库,依靠丰富的网络资源或者委托外部专业机构进行适度的专利检索,做技术情报的调查收集工作,在此基础上也可预估侵权风险;做好保密控制,防止研发过程泄密,及时对部分研发成果申请专利,做好专利部署,对部分不适合公开的技术可以做技术秘密处理。

在开拓国际市场,必须做到“兵马未动,知识产权先行”。一方面,产品出口前要做好目标市场国的知识产权调查分析,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因为现在产品无论在内销还是外销上,都存在很大的知识产权风险。美国、日本等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很高、措施严厉,一旦触及,都会给企业带来巨大伤害,产品进入市场还未来得及推广首先就被高昂的知识产权应诉费用击退。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分析,规避这些专利风险,是我国产业进军国际市场应该立即补习的功课。另一方面,对创新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国际专利的申请。作为处在“风口浪尖”的具体的知识产权战略的实践者,应熟悉并利用国际知识产权游戏规则。通过PCT途径申请国外专利,逐步进行专利积累,这可以说是参与国际知识产权竞争的关键一步,国际申请花费相对较高,但对于长远的市场利益考量是必须的。没有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就如“赤膊上阵”,必死无疑。

四、项目申报单位知识产权管理措施;

在公司领导的大力支持下,公司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企业通过知识产权制度建立、知识产权培训、专利信息分析利用、知识产权许可、转让等知识产权行为,对企业的产值、研发、等发挥了重大作用,提高了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xxxxxxxxxxxxxxx建立了以公司董事会为指导,总经理直接管理的知识产权决策体系,相关部门按专业提交专利申请计划后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审定后实施技术攻关或技术改造工作,由知识产权部统筹进行专利申请与知识产权维权工作。

根据主营产品的专业特点和市场开拓规划,公司决策层从竞争形势出发,研究制定了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并将其作为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战略、知识资本经营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实现企业行业领头羊这一目标的重要战略举措。同时,公司根据自身的发展情况和发展环境及时调整修改知识产权战略,逐步建立防御--相持--进攻的知识产权战略,使得知识产权价值得到最大程度的体现。

公司积极制定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计划,并与公司其他专项管理计划(如研发计划、生产计划、营销计划、财务计划、人事计划等)有效衔接,对计划指标进行分解和量化管理,并在每末做出知识产权工作总结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

二、知识产权策略与规则运用

xxxxxxxxxxxxxxx公司树立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的合法有效性,同时期望从得到他人对我们自己的知识产权同样的尊重的知识产权战略意识。如果我们的知识产权未能得到充分尊重,公司将毫不犹豫立即采取行动捍卫自己的权利。

1.进攻、防御策略及规则的应用

xxxxxxxxxxxxxxx逐年加大对重点项目的知识产权及研究开发资金投入,以加强自身的竞争实力,同时,根据公司制定的知识产权、技术成果及其它成果的奖励制度,每年都拿出一定数额的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用于知识产权知识培训费用、项目专利申报费用和专利奖励奖金等。

很多情况下,申请专利不只是为了拥有专利而申请专利,也不仅仅是为了发明才申请专利,同样也是为了达到一定的商业目的——使竞争对手无法进入某新产品或业务的市场。公司积极、抢先申请专利,占领技术阵地,并通过知识产权保护而保护市场。在生产开发与他人专利产品类似的产品时,采用绕过对方专利,避免侵权的方案,如果条件允许,公司会积极收集证据,请求宣告对方专利无效。

2.国际化策略

加入

WTO后,国际市场竞争的关键不再是关税壁垒,而是知识产权壁垒、技术标准壁垒。近年来,公司积极收集和分析国外相关的知识产权信息,积极申请国际专利(PCT),开展国际知识产权工作,保护自身利益。

三、知识产权管理

1.知识产权机构与人员

公司建立了由总经理领导,分管知识产权的副总经理、技术部门和总经办组成的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具体负责议定本公司知识产权方面的重大事项。

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职责归口总经办,并单独设立知识产权部,在公司主管副总经理的领导下具体开展本公司的知识产权工作。

目前公司研发人员共有140余人,公司知识产权部设有5名专职于知识产权的工作人员。

2.知识产权管理规章

公司于2012年3月正式制定实施了《xxxxxxxxxxxxxxx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在全公司范围内有效的加强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力度。

公司建有严格的知识产权保密管理制度。在从事研究与开发活动之前,公司管理者和研究与开发者之间会明确知识产权管理责任、知识产权信息及查新系统的利用、知识产权的归属、知识产权保护的策略及知识产权的保密等重要事项。工作中涉及到知识产权方面的资料、档案、记录和其他相关信息材料须移交至总经办知识产权管理组,由其实行加密管理。

在科技档案工作与保密工作的管理工作中,公司建立了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与保密制度,并建立知识产权的专门文档,同时要求研发部门提交工程活动记录、科研资料、获奖证书、专利文件、合同书、商标文件、软件文档等文件供其查阅,并制作备份。

为鼓励公司员工研究开发的热情,总经办会同公司相关部门,遵照国家科技奖励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知识产权、技术成果及其它成果的奖励制度。奖励的形式包括精神奖励(如表扬、记功、晋级等)和物质奖励(奖金、物品等)两种,范围包括合理化建议奖、专利奖励等。对采取剽窃、篡改、欺骗、假冒等手段,利用本公司或者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权利获得荣誉和报酬的员工,一经发现,予以责令改正,退还不当所得,同时取消其所得荣誉、待遇和报酬,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另外,公司与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中包含有知识产权方面的条款,如职务发明的界定、保密责任、违约责任等。

3.知识产权奖励工作

公司各类知识产权奖励的实施工作一般由总经办负责,如定期发放专利奖励、评选合理化建议奖等。

专利奖励按照专利的不同类别,不同形式予以区分奖励。具体奖励标准:获得发明专利的,对每项发明专利奖励人民币5000元;获得实用新型专利的,对每项实用新型专利奖励人民币1000元;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对每项外观设计专利奖励人民币500元。奖金的分配:提取50%作为部门的知识产权活动专项经费,发明人/设计人平分剩余50%;;离职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金纳入到部门专项经费中。

专利奖励奖金分两个阶段发放:在专利申请获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受理,接到受理通知书后就先给予每项专利申请300元的奖金;专利授权后再给予补足专利奖金的全额。

4.知识产权信息工作

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可以及时发现研究开发活动中及其成果产出时是否有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或本公司技术成果权益被他人所侵害。

公司建立了初步的专利文献数据库,积极开展专利文献检索,随时掌握与本公司有关的国内外专利最新动向,正确运用专利文献所提供的技术、经济、法律信息,为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服务,提高公司技术创新能力和产品市场竞争能力,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信息的检索分析在公司很多经营环节中都有应用:

1)总经办根据各单位的要求进行专利文献检索,提供检索信息反馈到各单位,以供技术开发参考。

2)公司技术人员在科研立项和产品开发之前,首先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及分析论证,避免重复研究和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提高研究开发的起点和水平,注重在现有专利的基础上进行技术创新。

3)公司引进专利技术或与第三方以专利或技术、产品作为投资进行合作时,先进行专利文献检索,查明该项专利的法律状态或技术、产品的专利状态,并由提供方提供专利检索论证报告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为谈判、审批、签约提供依据。

5.知识产权培训与宣传

公司每年都会安排总经办的员工接受知识产权方面的专门培训,增强了总经办成员的专业素质,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公司也会定期安排相关人员为技术部门的员工(尤其是新入职的员工)进行知识产权方面的培训,全面提高了公司员工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意识。

6.产学研合作

公司与XX大学等开展了产学研合作,构建起动态互补、立体联合的研发协作体系。在粉末材料中的预合金金属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

7.专利布局规划

公司通过在专利申报工作方面的知识总结,在专利申报方面从单纯的产品方面,扩展到了工艺、设备等方面的挖掘,从单个方面的专利到了专利池的建立。

8.技术中心的建立和技术情报的收集

公司建立了专门的技术研发中心,曾获“湖南省企业技术中心”荣誉称号。中心加强进行技术情报检索,通过佰腾网数据库检索、orbit专利数据库等检索方式,我公司检索到

山东金麒麟集团有限公司的一种用于汽车xxxxxxxxxxxxxxx制造工艺的新型造粒工艺、信义集团公司的xxxxxxxxxxxxxxx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磨削料回收利用方法中涉及摩擦材料领域中的xxxxxxxxxxxxxxx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磨削料回收利用方法。

武汉元丰摩擦材料有限公司的复合材料及其制作方法可降低xxxxxxxxxxxxxxx的硬度来消除制动噪音。

宁国飞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摩擦粒及其加水造粒工艺。

XX零部件(XX)有限公司的用于CVCVxxxxxxxxxxxxxxx的摩擦材料组合物高温时的机械及制动性能更好。

技术情报分析从1)区域与时间趋势分析

a、国际专利主要国家时间趋势分布

b、国内专利区域分布

2)主要研发机构分析

a、国外专利核心机构

b、国内专利核心机构

国内主要申请企业

国内主要申请研发机构。

从技术情报角度发掘情报信息,用于科研课题的产项和知识产权的管理。

五、预期获得的知识产权目标及归属;

公司知识产权工作任重而道远,未来的工作重点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专利信息收集工作需日常工作化,对竞争对手的研发团队和高校合作还需加强。

2、企业管理提案要把专利申报和技术创新结合起来,形成从技术工人、研发人员、销售人员对技术创新的重视,达到全员专利保护和防御。

3、加强与高校的合作,在与XX大学合作的基础上,加强与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国科学院兰州化学物理研究所固体润滑国家重点实验室、天津大学材料学院、华南理工大学的产学研合作,引进耐磨材料、超硬材料在xxxxxxxxxxxxxxx的应用,拓展公司的应用领域。

4、重视专利风险防范,做好专利侵权诉讼对策管理。对行业失效专利进行追踪,5、做好专利融资质押工作,支持企业做强做大,形成专利资本化。

6、积极开展国际市场开拓与国际专利的申报。

在现有的专利已授权、已公开的领域进行产业上下游的技术探索,集中精力在xxxxCCCCxxxxxxxxxxxxxxxxx关键技术做文章,从原来比较单一的制备方法为主、工艺为辅申报延伸到制备方法、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全面开花,形成有效的专利池。从而达到有效保护产品开发线路,通过专利的申报和信息检索,使公司从创立了企业标准,让自己从专利的保护,到牵头制定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六、其它相关知识产权事项。

由于企业的信息渠道更为通畅,企业同行间的学习和模仿比以往变得更加容易。企业同行间技术水平的日益接近,使得专利产品中具有相同功能而标准不同的产品在同一时期内登场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因此,当前企业间的专利标准竞争态势越来越激烈。

在这种情况之下,公司应该放眼世界,积极接受当代新的竞争力量——知识产权的专利战略。建立和健全专利战略,提高公司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竞争中提升核心竞争力,必须尽快把握国情,掌握规则,规避风险,掌握专利保护这个防身之术和制胜之道。

要充分重视专利战略,就必须了解其重要性,专利战略有利于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有利于推进技术创新,专利战略推进技术创新,有利于增强国际竞争能力。

这样,公司长远利益的发展,将在专利制度提供的法律保护下,在技术竞争和市场竞争中谋取到最大经济利益,而且可以保持自己技术优势的整体性,并不断的创新发展下去。将享受专利与标准所带来的巨大竞争力。

无可避免,就像经济全球化一样,技术专利标准的结合也将会是一把双刃剑。企业在积极的应用技术专利与标准的时候,应该时刻注意其将产生的问题,及时做好防御工作。这些问题大致有这么一些:在技术标准中没有获得专利权人许可的专利技术使标准使用人无可适从;专利权人拒绝许可导致技术标准无法出台;专利权人在标准制定过程中故意不披露相关专利权信息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专利权人利用标准制定进行联合抵制。

综上所述,公司应该做好技术专利标准所涉及的各方主体的利益,同时学好专利法、专利撰写法则、知识产权保护法等许多法律知识,学会用法律知识保护自己的权益。另外,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应该有着“忧患意识”,充分认识技术专利标准结合的两面性,时刻注意,积极面对。

有关附件:

一、知识产权权属状况的权利证书、相应文件或其它证明材料;(附专利证书)

二、受让或被许可知识产权的合同文本及相应文件;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和主要技术专利检索分析报告及其说明;

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关键技术主要是

1.xxxxCCCCxx体强化技术,国内首创研发磷酸铝盐CVCV部分或全部替代酚醛树脂,提高产品的抗高温衰退能力,使产品耐热温度达到500℃以上,效能衰退率≤40%。

2.纤维混杂增强技术,选定硅酸铝作为主CVCV纤维增强相,并开发专用设备,对非石棉纤维进行硅烷偶联剂处理,提高纤维增强效果。使产品常温剪切强度≥4Mpa,材料内剪切强度≥5Mpa。

3.酸碱度改性技术,开发专用碱性功能填料,降低材料与盘腐蚀性,使材料PH值≥7.5。4.CVCV化处理技术,对材料CVCV先驱体进行高温CVCV化处理,让磷酸盐在特殊条件下形成连续反应,形成空间网络结构,降低产品磨损率,产品装车正常使用寿命≥5万公里。

4.粉体DP造粒技术,混合料里添加适量造粒剂,在德国爱立许混料机里面对混合料造粒,降低材料密度,增加孔隙率,改善产品制动舒适性能,产品密度ρ≤2.5g/cm3,70db以上噪音发生概率≤5%。

核心技术主要是CVCVxxxxxxxxxxxxxxx是摩擦材料中的新品种,CVCVxxxxxxxxxxxxxxx是由CVCV纤维、不含铁的填料物质、胶黏剂和少量的金属所组成的,具有无噪音、无落灰、不腐蚀轮毂、使用寿命长、环保等优点。

(1)提高摩擦材料用粘结剂(树脂及橡胶)的性能与质量(如热分解温度高、热量损失小、游离酚含量低、软化点高、粒度细、韧性好等),积极开发摩擦材料用新型树脂;

(2)

提高摩擦材料的热传导性,以加快摩擦热的传递,防止摩擦材料分解导致的性能降低;

(3)积极开发轻质和性能优越的多孔填料,以减小制品密度,降低制动噪声;

(4)提高粉碎、混料、热压及热处理(固化)等关键工艺设备水平,完善工艺操作和质量检测及控制手段,确保产品大批量生产质量的稳定性;

(5)

减少cvch诱发制动噪声;

(6)提高cvch安全制动的剪切强度、耐压强度等。

从专利检索来看,山东金麒麟集团有限公司的一种用于汽车xxxxxxxxxxxxxxx制造工艺的新型造粒工艺、信义集团公司的xxxxxxxxxxxxxxx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磨削料回收利用方法。武汉元丰摩擦材料有限公司的复合材料及其制作方法可降低xxxxxxxxxxxxxxx的硬度来消除制动噪音。宁国飞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摩擦粒及其加水造粒工艺。XX零部件(XX)有限公司的用于CVCVxxxxxxxxxxxxxxx的摩擦材料组合物高温时的机械及制动性能更好。都涉足到了xxxxxxxxxxxxxxx和耐磨材料的领域,在各个方面进行了技术创新和专利保护。

XX大学、XX科学院XX物理研究所固体润滑国家重点实验室、XX大学材料学院、XX大学在耐磨材料的配方、成型、工艺都有各个领域的实验和探索。xxxxCCCCxx汽车xxxxxxxxxxxxxxx物理力学性能及摩擦磨损的研究分析,可以看出CVCVxxxxxxxxxxxxxxx具有摩擦系数稳定、耐温性好、使用寿命长、制动舒适、不伤害对偶盘、无制动噪音等特点,且性价比高,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

CVCVxxxxxxxxxxxxxxx虽然短期内不太可能替代传统xxxxxxxxxxxxxxx,但现代汽车正朝着高性能、高速度、安全舒适等方向发展,这就要求作为汽车重要组成部分的制动系统必须安全可靠,同时必须不断开发新的刹车材料以满足更严格的要求,CVCVxxxxxxxxxxxxxxx必然成为今后的一个发展趋势。

新型汽车CVCVxxxxxxxxxxxxxxx,特别是耐高温、低噪音、无金属、无纤维xxxxxxxxxxxxxxx的研究并进一步研制成功,可望会改变我国现有xxxxxxxxxxxxxxx的应用状况,将具有非常重要的社会意义、经济意义和良好的发展前景,同时其深入的理论研究将具有重大的科学意义和理论价值。

四、项目申报(建议)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情况的说明;

五、涉及以知识产权作为注册资本、投资或者作价入股的,还应当提供出资或投资协议书、该无形资产的评估报告书等;

六、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注:知识产权分析报告可以由申报(建议)单位自己出具,也可以由申报(建议)单位委托具备分析评价资格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出具。但相关附件,如主要技术专利检索分析报告等,须由相应的具备资质的机构提供。申报(建议)单位须对所提供的知识产权分析报告的完整性、真实性、合理性、可行性等负责。

7.知识产权的多元属性及分析 篇七

一、特别人权, 知识产权理论的分析

知识产权赋予一定的人权意义, 其是一种伦理的假设, 在学术研究范围内, 知识产权作为人权的组成部分是存在一定的争议的, 但是知识产权具有人权的性质, 这是所有学者认可的, 在人权理论中, 要根据语境对知识产权进行分析, 从而能够展现出对知识的看中以及对创造活动的肯定。在对人权进行定义时, 要结合相关的人权公约进行分析, 从而能够为人权提供理论的依据。通常情况下, 人权指的是人在生存中必须拥有的权利, 但是这些权利现在还没有清晰的概括。任何一种权利都可以上升到人权的高度, 而且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对于人权的定义也是不同的。人权是神圣的, 是不能剥夺的, 所以美国《人权宣言》中将人权当作最主要的权利, 在法国的《人权宣言》中定义人权主要有自由权、财产权和安全权。财产权指的是人们通过劳动获得的物质资源和知识资源。在世界人权宣言中, 规定人权指的是人们单独的财产权和共有的知识权。

在人权的范畴去研究知识产权, 要分析几个问题。首先, 知识产权能否视为人权, 尽管人权在各个法律上的内容是相同的, 但是, 相关的论点差异却是非常大的。在启蒙思想中对财产权和人权关系的描述, 认为知识产权是人权, 是不可剥夺的。但是, 在资本主义式的财产权中, 是将财产权和人权分割开来的。有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是具有人权的性质的, 还有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作为人权来保护是非常正当的。

在知识产权中分析人权的意义, 通过对人权理论的分析, 可以看出知识产权的相关制度是可以肯定的, 在普遍人权的社会要求中, 任何人都能够通过劳动获得权力, 知识产权是受到保护的。在国际中, 注重对任何国家的知识产权的保护, 能够促进各国科学文化的发展。

通过解决知识产权和其他产权之间的冲突, 将知识产权归为基本的人权, 根据国际人权组织的相关理念, 知识产权和人权之间还是存在一定的矛盾的。这些矛盾主要表现为对知识产权规范的严格与自由, 隐私权和信息数据权扩展之间的矛盾, 在处理知识产权和人权的过程中, 因该分析只是产权和人权的关系, 在此基础上, 在对权利的冲突进行分析的基础上, 进行法益优先保护。

二、知识产权的管理科学分析

知识产权的属性属于一种无形资产, 在进行管理的过程中, 无形资产在固定资产的范围内, 是一种不以实体为主的形态。在使用管理学的方法对知识产权进行管理时, 分析知识产权中的各个要素, 将不同的要素综合运用, 形成一种无形的资源利用, 在各个环节上实现流通, 在对知识产权进行管理和评价的过程中, 应该对各个层面的问题进行综合考虑。

在对财产和资产的关系进行分析的时候, 在分析知识产权时应该考虑到其属性的问题, 无形资产在管理中是比较复杂的, 这是我国在财产管理中的重点问题, 其资产项目的种类非常多, 而且, 通过对管理学的分析, 资产要通过个人或者以组织的形式管理, 在对货币计量时, 能够使企业获得经济效益的有经济资源, 这些资源包括实体的资产和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主要指的是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等。

在对无形资产的管理过程中, 在对知识形态划分中, 应该分析资产的各个要素, 将知识产权作为主要的对象来分析。无形资产是不同的行业都需要的资源, 其在总资产中占有很大的比例, 甚至有些企业中无形资产的比例比有形资产还要多。在国际上, 无形资产是单项资产中价值最高点额资产, 而且无形资产主要是通过提供经济技术实现的。在企业的现代化经营中, 无形资产的经营是主要形式, 尤其是在知识经济时期, 知识产权是一种软资产, 能够创造社会财富。通过对企业经营情况的分析, 企业的固定资本已经从属于企业的知识财产, 很多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也将知识产权视为重点, 技术是企业提高竞争力的关键, 从而能够通过技术优势占领市场。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 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要根据消费者的需求而制定, 但是, 对于消费者而言, 他们最关心的不是企业的经营战略, 而是产品的质量, 所以, 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应该将重点放在通过技术提高产品的质量上来。

在对无形资产进行管理的过程中, 要通过对财产权利的管理, 实现对技术、知识和信息的运用, 实现企业创作性的经营, 主要是对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等权利的保护。在对资信类的财产权利进行管理的过程中, 这类财产主要是企业经营过程中的信用和形象的保护, 是对企业的经营情况、生产能力、产品的质量进行分析。在对企业特许类的财产权进行管理的过程中, 应该分析企业和组织具有的资格和特权, 运用法律的形式将这些特权保护。这类财产有别于其他的财产类型, 其是由机关单位授予的。在企业进行无形化资产的管理中, 应该考虑不同的知识产权的特征, 然后制定完善的制度, 才能够确保不同形式的知识产权能够得到最大限度地应用。通常情况下, 企业在对无形资产管理中, 能够分析不同知识产权的特征, 形成企业的竞争优势。企业可以通过制度的形式, 从而能够完善自己的品牌特点, 提高自身的信誉度, 从而能够形成企业的优质品牌, 依靠科技的进步, 从而能够使各类资产的效益发挥出来。

三、知识产权的政策科学分析

从国家的角度去分析, 知识产权是一种建立社会制度的工具, 在保护知识产权时, 私人财产权应该如何保护直接与国家的发展情况是有关系的, 国家需要制定相关的公共政策, 从而能够将制定制度的过程科学化, 对知识产权进行科学的分析, 从而能够分析知识产权在立法上的规定, 体现出国家的政策立场, 能够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看政策的作用, 在对知识产权法律政策革新时, 能够从更加实际的角度去分析知识产权制度的合理性。

知识产权是国家政策的主要构成, 其本质属性是政策的科学性, 知识产权的制度, 是以国家为主的, 通过对政策和制度的合理配置, 能够使知识产权具有归属的一种制度, 通过法律和条例的方法约束知识产权。无论知识产权是以什么样的形式存在, 其都是制定公共政策的一种方式, 能够使个人和组织具有一定的经济权利, 使公共利益能够最大化的实现, 这些特权能够帮助个人或者组织实现目标, 知识产权和物权的性质是一样的, 其都是具有私权的性质, 但是只是产权有能够超越私权的范围, 具有公共化的特征。对知识产权的财产进行分配, 能够促进创造者和传播者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加得明确, 知识产权能够对政策进行科学的评价, 能够促进制度的发展, 根据经济学的分析, 任何的制度在产生的过程中都需要借助一定的成本的, 在对知识产权的制度进行分析时, 提高财富的增长, 是重要的问题。很多发展中国家不具备较好的自主创新能力, 而且在知识产权保护中, 不注重自有知识产权的保护, 没有或者欠缺相关知识产权制度, 不利于其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在制度制定直至执行的过程中, 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相比, 还缺乏经验, 这都不是问题, 关键是要具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并落实到政策制定直至执行上。这样, 发展中国家也能找准位置, 发展自有知识产权, 从而提高国家的核心竞争力。

四、结语

在很多的民事权利制度中, 知识产权是最有技术含量的, 著作权与文化是息息相关的, 其能够推进文化创新, 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专利权能够促进科学技术的更新。商标权能够解决市场上商品销售容易混淆的问题。现在, 我国进入了知识经济时代, 知识产权的发展能够促进我国的教育和文化事业的发展。所以, 从民法学角度出发, 从经济学和人权理论进行分析, 在此基础上能够形成不同视角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我国的知识产权的形式具有多元化的特征, 不仅仅要对有形资产进行管理, 而且还要对多种形式的无形资产进行管理, 所以, 在管理的过程中是比较复杂的, 从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等知识权利各自本身的特性出发, 进行知识产权的多元属性分析, 可以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参考文献

8.知识产权案例分析 篇八

提名

钱伯斯国际法律评级机构日前公布了2014年全球各地区的年度律所提名,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被提名为中国年度律所。钱伯斯将在明年2月中旬公布评选结果。

成立

12月7日,全国版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立大会在京召开。该委员会的成立填补了我国版权标准化建设领域的一项空白。全国版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在版权相关领域内从事版权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本专业领域的版权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其主要工作任务是提出版权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以及负责版权相关标准的研究,组织制定版权标准体系表,提出本专业制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划、年度计划及采用国际标准的建议等。

公开

11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并将此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意见表示,除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适用一般程序查办的假冒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促使行政机关透明执法,推动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创新创业。

上线

12月11日,由中国法院网开办的“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正式上线开通,公众将可通过该网站观看到全国各地法院的庭审实况。

获奖

以“移动互联网时代下的版权运营与保护”为主题的第六届中国版权年会日前在京举办,中央电视台版权管理部、北京国际版权交易中心等37家企业获“中国版权最具影响力企业”奖。

康信晋升“2013年度二星专利代理机构”

12月17日,“新形势下专利服务业发展趋势研讨会暨2013年中国专利代理行业综合实力评价活动成果发布会”在北京举行。今年共有13家专利代理机构和16名专利代理人获评二星专利代理机构及二星专利代理人;35家专利代理机构和62名专利代理人获评一星专利代理机构及一星专利代理人。康信继去年荣获“一星专利代理机构”后晋升“2013年度二星专利代理机构”。吴贵明晋升“2013年度二星专利代理人”,吴孟秋、张英荣获“2013年度一星专利代理人”。

CAS REGISTRYSM已收录逾7500万种小分子物质

近日,美国化学文摘社(CAS)宣布,其旗下最大的已知化学物质信息数据库CAS REGISTRYSM收录了第7500万种小分子物质。现在的CAS REGISTRY不仅涵盖了化学期刊和专利中的物质信息,同时还收录了来自化学目录、全球政府法规监管机构和重要网络资源的物质。

集佳获评“2013年度北京市优秀专利代理机构”

12月10日,2013年首都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工作会议在京举行。会议期间对北京市优秀专利代理机构和北京市优秀专利代理人进行了表彰并颁奖,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被评为“2013年度北京市优秀专利代理机构”。

万慧达推出“商标信息交换库”(TMCH)服务项目

随着“.shop”“.weibo”、“.集团”、“.clothing”等上千顶级域名陆续出现在市场上,商标注册者正面临品牌被线上侵权的巨大风险。为了避免商标被他人线上抢注和利用,万慧达近日新推出了“商标信息交换库”(TMCH)服务,为商标权人提供域名优先注册、疑似商标域名预警、商标域名代理注册等一体化的商标网络保护服务。

飞翰发布《2013年化学与制药创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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