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用氧舱检验方案(精选4篇)
1.医用氧舱检验方案 篇一
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医用氧舱的安全使用,规范医用氧舱安全管理工作,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用氧舱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必须符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医用氧舱是指:
(一)医疗用空气加压舱和氧气加压舱;
(二)兼作高压氧治疗用途的多功能载人压力舱。本规定中的医用氧舱不包括飞行器、船舶、海洋上作业的载人压力容器。第四条 医用氧舱包括:舱体,配套压力容器,供、排气系统,供、排氧系统,电气系统,空调系统,消防系统及所属的仪器,仪表和控制台等。第五条 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设计
第六条 医用氧舱的设计实行设计文件审批制度,(以下简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局)负责审批。申请医用氧舱设计的单位,须将设计申请报告及设计文件(包括:舱体设计图样、计算书,各系统设计图样)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局提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局委托认可的机构,对医用氧舱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由审批部门在医用氧舱设计总图和各系统设计图样上加盖审批标志。第七条 医用氧舱设计单位应有专业配套和稳定的设计队伍,必备的设计规范、标准资料,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
第八条 医用氧舱的设计应符合本规定的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第九条 医用氧舱舱体及配套压力容器的设计应符合规》)及GB150《钢制压力容器》的有关规定对超标准的大开孔、观察窗、中间隔舱壁等特殊结构,可参照国内外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没有相应国内外标准、规范的,其设计应由设计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批准。第十条 医用氧舱观察窗、照明窗及舱体采用有机玻璃材料时,材料的物理、力学性能和外观质量应不低于GB7134《浇铸型工业有机玻璃板材、棒材和管材》中第十一条 舱体内部设置器物和装饰材料的选用,应符合第十二条 供给医用氧舱的氧气应为医用氧气,不得供给工业氧气。医用氧舱供氧系统的管路及管路上的阀件,应采用铜质或不锈钢材料制成,其密封元件应采用紫铜、聚四氟乙烯等难燃材料,不得采用铝、尼龙等不耐燃材料和石棉制品。第十三条 医用氧舱供气系统须配置空气净化装置;涂料;供气系统管路应采用无缝钢管,密封元件不得采用石棉制品。第十四条 医用氧舱空气和氧气管路上的弯头,不得采用直角对接焊形式。第十五条 舱门门框与封头连接的焊接接头,应采用全焊透的接头型式;氧气加压舱封头与法兰连接的焊接接头,焊后应进行消除应力热处理。第十六条 舱体的A、B
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I级品的要求。BG12130《医用高压氧舱》的有关规定。压缩空气贮气罐内壁的防锈涂料须选用无毒型
JB4730《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的要求进行(以下简称《容 100%的射线探伤,类焊缝,应按
照相质量不低于AB级,焊缝质量不低于Ⅲ级。
中间隔舱壁与舱体间的角焊缝,门框、观察窗、递物筒与舱体之间(大开口处)的角焊缝,应按FB4730要求进行100%的表面检测,并应符合该标准要求。第十七条 电气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控制台及舱内的电气设备的通用安全要求应符合GB9706.1《医用电气设备》第一部分“安全通用要求”中的有关规定。
(二)医用氧舱舱内的电气设备,其工作电压不得大于24V。
(三)氧气加压舱的舱内电线应采用暗装形式,舱内除通讯及信号传感元件外,不得设置任何电器,舱内必须设有人体静电接地装置(婴儿舱可除外)。
(四)多人舱舱内电线应带有金属保护套管,其敷设应便于检修;舱内所有电线接头及电器元件与导线的连接必须采用焊接连接,并应裹以绝缘材料,各接头位置应相互错开。
(五)医用氧舱照明必须采用外照明。
(六)舱内空调装置的电机及控制装置必须设置在舱外。
(七)医用氧舱舱内不得装设熔断器、继电器、转换开关、镇流器和电气、动力控制器等可能产生电火花的电器元件。若因治疗需要进舱的电器,必须选用能够承受舱压的电器,并应在舱外配备电流过载保护装置。
(八)医用氧舱电器系统的其它要求应符合第十八条 多人舱内须设有消防设施。大型医用氧舱宜设置水喷淋消防装置和应急呼吸装置;中、小型舱可采用上述或其它有效救护装置。第十九条 采用空气加压和氧气加压的医用氧舱,氧浓度超标报警装置。空气加压舱测氧仪的配置要求应符合第二十条 空气加压舱的人均舱容应符合第二十一条 安全附件的装设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医用氧舱舱体和配套压力容器上必须装设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附件,装设安全附件的要求应符合《容规》和GB12130
(二)多人医用氧舱舱体上的安全阀应选用带扳手的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
(三)医用氧舱舱体上不得装设爆破片。
(四)空气加压舱应设置紧急泄压装置,泄压装置须符合(五)医用氧舱供氧系统的高压阀门须选用渐开式。第二十二条 医用氧舱设计资料应包括:医用氧舱总布置图,舱体及配套压力容器结构总图,电气系统原理图,电气接线图,配电网络图,供、排氧系统和供、排气系统流程图,各系统制造安装的技术要求和医用氧舱使用说明书等。医用氧舱的舱体、各系统总图和配套压力容器图样上均应有设计审批标志。
第三章制造与安装
第二十三条 医用氧舱制造单位,应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医用氧舱制造资格申请,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AR5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舱制造。
医用氧舱的安装应由该医用氧舱的制造单位进行。对医用氧舱制造单位的资格审查,第二十四条 医用氧舱制造单位应有健全的医用氧舱制造质量用氧舱相适应的技术力量、设备、工装和检测手段。
GB12130的有关规定。
其控制台上均应配置监测舱内氧浓度的测氧仪和GB12130有关规定。GB12130的规定。
GB12130的有关规定。
(即医用氧舱制造许可证)后,才能从事医用氧
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有与制造医的有关规定。
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卫生部共同组织或由认可的机构进行。
第二十五条 医用氧舱的产品质量应符合本规定和GB12130或相应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医用氧舱在制造和安装过程中,对涉及医用氧舱安全的项目,须进行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
制造过程的监检,由医用氧舱制造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授权有相应检验资格的单位进行。
医用氧舱安装过程的监检(只限多人舱),由医用氧舱使用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授权有相应检验资格的单位进行。
第二十七条 制造(含安装,下同)过程中,更改或代用医用氧舱舱体及配套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医用氧舱系统中主要设备、仪表,必须取得原设计单位的同意,并附修改通知单。第二十八条 从事医用氧舱舱体和配套压力容器及管路焊接的焊工,必须按《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进行培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焊按工作;从事医用氧舱电器安装的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才能从事相应的工作。第二十九条 医用氧舱所配用的安全附件及主要仪表、第三十条 医用拉舱供、排氧和供、排气系统的管路应按的要求进行清洗和吹扫。供氧系统的氧气管路须按应按有关标准或设计要求,进行标记涂装。第三十一条 供氧系统及舱室总体的气密性试验方法和合格指标应符合第三十二条 医用氧舱制造单位在安装医用氧舱前,应向医用氧舱使用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机构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安装,并应出示以下资料:
(一)AR5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存档件原件);
(二)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用氧舱使用单位的设置审核批准文件(可用复印件);
(三)医用氧舱总体布置图。第三十三条 医用氧舱制造单位应对所制造医用氧舱的质量负责。医用氧舱制造工作完成后,应进行交收检验,并应向医用氧舱使用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一)《医用氧舱产品合格证书》,内容包括:舱体和配套压力容器的合格证书和质量证明书(应符合《容规》的有关规定)医用氧舱各系统检验、调试的报告,医用氧舱所用安全附件和仪器、仪表的产品合格证;
(二)医用氧舱使用说明书。
(三)医用氧舱竣工图,包括:医用氧舱总体布置图,舱体及配套压力容器总图,供氧、供氧系统流程图,电气系统原理图和接线图;单人医用氧舱可只提供舱体竣工图。
(四)监检单位出具的《医用氧舱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第三十四条 医用氧舱使用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及医用氧舱除外)组织验收。验收工作应有使用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的代表参加,并应聘请医疗、制造、检验等方面的专家参加。验收后应出具医用氧舱验收报告。
第四章使用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者,方可开展医用氧舱医疗业务。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购置医用氧舱前,必须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设置申请,进行设置审核,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医用氧舱设置批准书》(附件一)。第三十七条 使用单位必须向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用氧舱制造许可证)的单位购买医用氧舱。
仪器等,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GBJ235《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5的要求进行脱脂处理。医用氧舱所有管路均
GB12130或相应标准的要求,对医用氧舱(单人AR5 GB12130的有关要求。
(即医
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进口医用氧舱时,国外医用氧舱制造单位应按《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其进行的进口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医用氧舱产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进行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产品质量应不低于本规定和GB12130或相应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 医用氧舱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持本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和氧舱设置批准书》、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验收报告,到所在地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领取《医用氧舱使用证》(附件二)。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已登记的医用氧舱应填写《医用氧舱备案表》(附件三),并及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四十条 办理医用氧舱转让或过户手续的,原医用氧舱使用单位应持《医用氧舱使用证》向原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原使用单位应将本规定第三十三条中规定的医用氧舱资料,移交给接受医用氧舱的单位。接受医用氧舱的单位应按本规定第三十六条办理医用氧舱设置审核手续;医用氧舱的安装、验收等应符合本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四十一条 医用氧舱使用单位应执行医护人员三级负责制。
第四十二条 单、双人医用氧舱使用单位应配备医用氧舱维护管理人员,负责医用氧舱日常维护保养;多人医用氧舱的使用单位应配备具有中专或相当于中专以上学历机电专业水平的医用氧舱维护管理人员,负责医用氧舱日常维护保养。
第四十三条 医用氧舱操作人中必须经卫生部指定的机构进行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操作;医用氧舱维护管理人员必须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局认可的机构培训、考核、并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四十四条 医用氧舱使用单位应配备满足日常维护保养需要的专用维修器材、工具和物料。第四十五条 医用氧舱使用单位应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医用氧舱安全管理、安全操作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第四十六条 医用氧舱使用单位必须制定紧急情况时的处理措施和方案,并应定期(至少每一次)进行演练。
第四十七条 医用氧舱使用单位须向进舱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进舱人员不得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不得穿戴能产生静电的服装、鞋、帽。严禁沾染油脂的物品置于舱内。第四十八条 空气加压舱舱内氧浓度必须控制在25%以下;超过时必须进行置换,达不到要求,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四十九条 医用氧舱使用单位不得自行改变舱体结构、供(排)氧系统和供(排)气系统;也不得自行改变原设计的医用氧舱加压介质和增加舱内吸氧面罩。第五章定期检验和维护
第五十条 从事医用氧舱定期检验的单位,应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以下简称认可检验单位);从事医用氧舱检验的人员,应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机构组织的培训考核,并取得相应项目检验资格证书。
第五十一条 医用氧舱使用单位应按规定安排医用氧舱定期检验,并应提前提出申报。医用氧舱定期检验分为一年期和三年期。第五十二条 一年期定期检验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阀和压力表的校验;
(二)测氧仪的工作可靠性;
(三)氧浓度超标报警装置灵敏、可靠性;
置换32个月向认可检验单位 6个月
分钟后如
(四)管路常开(或常闭)阀的动作情况;
(五)应急排放阀动作情况;
(六)自动操作系统的手操机构动作情况;
(七)应急电源及应急照明系统完好情况;
(八)空气过滤器滤材;
(九)测试舱体与接地装置的连接情况及接地装置地电阻。
(十)电气设备接线情况;
(十一)供氧、供气系统完好情况;
(十二)舱门及递物筒密封圈是否老化(失效);
(十三)观察窗和照明窗有机玻璃的状况(发现有老化银纹,或医用氧舱升压次数达到或使用时间达到10年的,应及时更换);
(十四)其它需维护的设备按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检查。第五十三条 三年期定期检验包括以下内容:
(一)一年期的定期检验内容;
(二)按《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规定的检验周期和内容,对配套压力容器进行检验;
(三)对未配置馈电隔离变压器的医用氧舱,按的绝缘情况;
(四)消防和应急呼吸装置(如设置)。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一年期定期检验,行,也可由认可检验单位进行;三年期定期检验必须由认可检验单位进行(婴儿医用氧舱除外)。第五十五条 医用氧舱检验单位应对其检验质量和检验结论负责。检验工作完成后,应出具《医用氧舱检验报告》(附件四),并报医用氧舱使用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和卫生行政部门。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每年应将本地区医用氧舱三年期定期检验情况填入《医用氧舱三年期定期检验结果汇总表》(附件五),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和卫生行政部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汇总本省情况后,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五十六条 医用氧舱修理、改造单位,应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许可证》。
修理、改造单位应对所修理、或相关标准的规定。修理、改造工作完成后,应出具《医用氧舱修理、改造报告》,报医用氧舱使用单位及其所在地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和卫生行政部门。第五十七条 经检验判废的医用氧舱,检验单位应向使用单位出具医用氧舱判废报告,同时报送办理该医用氧舱使用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由该机构注销医用氧舱使用证。医用氧舱使用单位,不得将已判废的医用氧舱转让其他单位用作医疗。第五十八条 停用时间超过单位按本规定第五十二条的内容进行检验,符合要求的,方可使用。第六章罚则
第五十九条 医用氧舱制造单位,采用未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的医用氧舱设计图样的,责令其停止制造,并可处以10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条 未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或安装、修理、改造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
GB12130的规定,检查电源输入端与舱体之间
可由医用氧舱使用单位取得医用氧舱检验资格的人员进
改造的医用氧舱质量负责,修理、改造的项目应符合本规定和
6个月(不包括修理改造时间)的医用氧舱,投入使用前应由认可检验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AR5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从事医用氧舱制造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
AR5
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5000次,GB1213030000 级压力容器制造 元以下的罚款;
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所制造的医用氧舱不得使用。
第六十一条 医用氧舱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设计单位同意而改换受压元件或材料的;
(二)未按规定对所制造的医用氧舱进行交收检验的;
(三)未按规定向使用单位提供相应资料的。
第六十二条 销售不符合有关规定或标准的医用氧舱,由发证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可吊销其制造许可证。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未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购置、使用医用氧舱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过30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医用氧舱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各自职责,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一)未按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要求,向未取得氧舱的;
(二)未按本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的;
(三)未按本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安排医用氧舱定期检验的。属本条第一款情况的,除对其进行罚款处理外,所购置的医用氧舱不得使用。第六十五条 医用氧舱检验单位未按本规定的要求对医用氧舱制造、舱进行定期检验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检验单位因检验工作质量造成医用氧舱工作不正常或出现事故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其经济损失。
第六十六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外,均由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执行。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卫生部共同解释。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自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
10000元以下的罚款。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AR5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购买医用
3倍以下,最高不超3倍以下,安装进行监检或对在用医用氧
2.医用氧舱检验方案 篇二
医用空气加压氧舱 (简称氧舱) 是一种载人医疗设备, 其安全性能直接关系到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 该类设备必须由法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或检验单位 (简称检验单位) 对其进行定期检验, 确保使用安全。
检验单位对某医院1台氧舱进行年度检验时, 发现了多处影响安全性能的问题, 医院依据检验单位的意见对氧舱进行停用, 并做整改维修, 检验单位对整改维修过程和结果进行了监督与确认, 消除了安全隐患。至今该氧舱已运行2年时间, 经检验单位年度检验确认, 氧舱运行安全正常。
1检验发现问题
按照TSG R7001-201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的相关规定, 氧舱的年度检验项目包括:资料审查、舱体及舱内装饰检验、电气和通讯系统检验、测氧仪和测氧记录仪检验、供 (排) 氧和供 (排) 气系统检验, 安全附件检验、消防系统检验及舱体气密性试验等。检验人员在该次年度检验发现3个问题。
1.1主舱递物筒和一观察窗的焊缝部位在舱体气密性试验过程中发生泄漏 (图1) 。
1.2两舱门的密封面在舱体气密性试验过程中发生泄漏。
1.3电气和通信系统检验中发现UPS应急电源损坏。
2原因分析
2.1对主舱递物筒和问题观察窗的整条焊缝内外表面的油漆进行清理, 发现焊缝上有大量表面夹渣, 并伴有裂纹缺陷。
2.2两舱门密封垫的金属卡槽的拼接焊缝为未焊透结构, 频繁
2.3 UPS应急电源损坏。按照GB/T 12130-2005《医用空气加压氧舱》规定, UPS应急电源应保证当正常供电网路中断时能自动投入使用, 保持应急呼叫、应急照明、对讲通信和测氧仪正常工作时间≥30 min, 保持测氧仪正常工作。
3问题处理过程
按照TSG R7001-2013中《医用氧舱定期检验专项要求》的相关规定, 上述问题属于影响氧舱安全使用的缺陷或者配套设施有严重违反规定的现象, 所以必须对其进行整改。检验单位针对上述问题出具了《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 责令医院对该氧舱进行停用处理。医院设备管理部门联系了氧舱制造单位对其进行维修处理。虽然按照TSG 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相关规定判定该维修过程不属于重大维修, 但是医院为了确保该氧舱的安全性, 委托检验单位对其维修过程进行监督检验。
3.1维修过程
3.1.1对氧舱部分部件进行拆除、清理和防护。拆除清理出影响施工的座椅、内饰件、观察窗有机玻璃组件、舱门密封圈, 对吸氧面罩、采氧口和空调等装置设施进行防尘防护处理;架设通风设施, 减少施工粉尘对氧舱的污染;使用阻燃材料对舱内外可燃物件进行防护, 防止被焊接电弧引燃。
3.1.2对问题1.1、1.2缺陷彻底清除并现场确认。使用碳弧气刨对缺陷进行清理, 清理后用砂轮片对焊缝坡口进行打磨, 对坡口进行外观检查, 并做渗透检测, 确认缺陷均已完全消除。
3.1.3焊缝补焊后, 对焊缝外观进行检查, 确认焊角高度符合要求, 焊缝表面无表面气孔、夹渣、裂纹等缺陷;焊缝外观检查合格后做磁粉检测检查, 确定无超标缺陷显示。
3.1.4更换UPS应急电源, 并进行试验。
3.1.5对氧舱内部进行清洗和清理。使用多次加压和泄压方法对舱内施工粉尘进行吹扫;对原配置设施进行复位、对氧舱各设施进行调试检查。
3.2监督检验要点
3.2.1施工前, 审查维修单位的特种设备维修许可资格, 按照TSG R3001-2006《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的相关规定, 该氧舱的制造单位具备氧舱维修资格。
3.2.2审查《氧舱维修施工方案》和相关工艺控制文件。
3.2.3对维修单位施工现场条件与质量保证体系实施实施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审查施工现场有效实施质量保证体系, 相关责任人员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审查焊工、无损检测人员的资格是否符合要求;现场检查施工现场是否配置了必要的焊材存放场所和烘烤设备。抽查焊材的使用管理情况。
3.2.4维修过程的现场确认。检验人员应在补焊前, 现场检查焊缝缺陷是否完全消除;补焊后, 现场检查焊缝外观质量。
3.2.5审查维修单位出具的《氧舱维修合格报告》。
3.2.6因为舱体部分部件在维修时被拆除, 维修后又被重新安装, 为了保证整个氧舱的安全, 检验单位又对该氧舱进行了一次年度检验复检。经复检确认该氧舱各项安全性能均符合要求。
4结语
通过定期检验, 发现1台医用空气加压氧舱存在泄漏和元件损坏等问题, 并对维修过程进行了监督检验, 保证了氧舱的安全运行。为此, 根据检验经验提出4点建议。
4.1制造单位应对氧舱制造质量过程严格控制, 保证氧舱的制造质量。
4.2使用单位应加强日常巡查, 发现影响存在安全隐患时, 应立即停止使用, 并报检验单位进行检验确认。
4.3维修单位应对维修过程严格控制, 保证维修质量和用电、用火安全。
4.4检验单位应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对氧舱进行定期检验, 发现问题应协助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确保氧舱的安全使用。
参考文献
[1]TSG R0004—2009,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S].
[2]TSG R3001—2006,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划[S].
[3]TSG R7001—2013,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S].
[4]GB/T 12130—2005, 医用空气加压氧舱[S].
3.医用氧舱检验方案 篇三
一、医用高压氧舱工作人员职责
二、操作人员守则
三、安全操作规程
四、巡回检查制度
五、维修保养制度
六、定期报检制度
七、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八、培训教育制度
九、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十、应急救援预案
单位名称 XXXX年XX月XX日
一、医用高压氧舱工作人员的职责:
医师职责 1.负责一定范围的医疗、护理、教学、科研工作及行政管理工作
2.负责本科室的门诊及院内外会诊工作,掌握高压氧治疗的适应症和禁忌症。进行全面和必要的辅助检查,制定治疗方案,做好观察记录。
3.根据病情决定是否需要医务人员陪舱治疗,及时作出适当处理。每疗程结束后作出病情及疗效小结。
4.每次治疗前后均应巡视病人,注意病情变化。
5.坚守工作岗位,尤其有危重病人抢救时,不得擅离职守。6.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及各项规章制度,杜绝差错事故。7.参加科内的业务学习和专业培训工作,担任带教老师,知道进修、实习人员的训练学习。8.负责对病人进修高压氧舱治疗知识的宣传和安全教育。护士职责
1.认真进修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医嘱,按时完成治疗、护理工作
2、认真做好进舱治疗的安全教育,眼的检查进舱人员的安全措施;发放面罩并指导应用,详细介绍进舱须知
3、负责氧舱操作,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治疗方案
4、认真填写各项护理、治疗及操作记录
5、参加教学和科研工作,努力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护理技术水平
6、做好清洁卫生和消毒隔离工作 操舱人员职责
1、高压氧工作人员必须经卫生部指定的机构进行严格的专业培训学习,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2、熟练掌握高压氧舱系统各主要设备和装置的结构性能及使用操作方法
3、树立安全意识和责任感,熟悉高压氧对人体各系统的生理影响以及可能发生的副作用
4、开舱前,认真检查各种设备、仪表、供氧系统,确保正常运转
5、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坚守岗位,严肃认真,一丝不苟。不准聊天、看书报、听广播和看电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氧舱厅室及操纵台。
6、严格执行进舱须知各项要求
7、严格执行治疗方案,不得擅自改动
8、加减压过程中,应及时指导病人做耳咽管调压动作,防止各种气压伤,并认真观察和了解病情。
9、遇有病情变化和机械故障时,应立即报告,并协助妥善处理,以确保病人安全。
10、准确填写操舱记录。
11、治疗结束,进行舱内清扫工作,彻底通风、消毒,并保证各种设备仪器处于就绪状态,以供随时使用。
12、熟练掌握氧舱应急情况处理规则,并定期进行演练。
二、操作人员守则:
1、在院领导和医务部门直接领导下开展各项管理工作。
2、由院医疗器械科和保卫科科负责氧舱设备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3、高压氧工作场所,如治疗厅室、氧气间、机房等,需备消防器材,并严禁吸烟。
4、医院设有消防安全员,定期检查消防器材和安全状况,及时消除隐患,确保氧舱各部安全。
5、定期每年对氧舱进行强检。对存在的问题必须整改后才可正常投入使用。
6、爱护氧舱设备不得随意搬动、拆卸或外借仪器设备。
7、保持氧舱厅室整洁安静,禁止无关人员入内,维持良好的工作环境。
8、非本科室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入本科室参观。参观者必须由指定人员陪同,并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三、安全操作规程
1、无关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机房。
2、机房内不得存放易燃物品和其他杂物。各种油料应放入专用容器,存入油库或指定地点。
3、机房内应设有消防器材,并应定期维修保养及检查更换。
4、机房内严禁吸烟,明火作业时,应有专人警戒。
5、机房内的机械设备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使机械设备保持完好状态,出现故障要及时排除。
6、机器运转过程中,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岗位,而应经常监视各种仪表的工作情况并做好记录。
7、机房管理人员离开机房时,应切断电源,关好门窗。
8、保持设备和室内清洁整齐。
四、巡回检查制度
1、每月进行一次日常检查,包括电源、管路、气密性、舱内用品、舱内装置,及时发现问题。2、3个月进行一次中检查,包括电气部分的仪表捐表,各管路气密性,检查减压器阀门,空调性能。3、3年进行一次大检查,包括全部仪表、舱内电气线路、全部阀门。
4、全部管路、测氧仪、温度仪、紧急呼叫仪等。
五、维修保养制度 日常保养制度
1、保证各舱室正常开舱使用所必备的条件。
2、保证氧舱各附属系统设备正常运行所必备的条件。
3、保证压缩空气系统所规定的压力值及贮气量。
4、定期对动力机械系统添加或更换润滑油。对空调装置添加制冷剂。
5、操作人员应严守岗位,随时巡视设备运行情况,并对各系统设备在安全运行中进行外部巡视。
6、设法排除设备在运行中出现的一般性故障。
7、对贮气罐、油水分离器、空气过滤器、空气冷凝器等,定期进行排污处理。
8、开机及停机时应检查各阀门开关位置是否正确。
9、经常擦拭设备以保持清沽,不得留有有无及水滴。
10、各种仪表应按期送检。
11、作好每班工作记录。维修工作制度
1、医用高压氧舱设备的维修必须委托具有维修保养资格的部门对其进行保养、维修。维修工作要尽量保持设备的完整性。
2.、维修时,带电设备一定要先切断电源,并挂上警示标志,以防他人合闸。带电作业时,除选用合适的安全工具外,并由一人监护,一人工作。
3、拆卸压力容器时,一定要先行卸压,防止伤人事故。加压舱系统需维修时,一定要在病人出舱后,方可进行。
4、机器设备安装完毕后,须反复试机。试机前,应清理好场地;试机时,要有专业人员在场。大修后的空气压缩机还要进行磨合运行。
5、机器设备大检修时,对调整或更化的器材、零件,改换的项目等,均应详细记录,作为本单位高压氧治疗设备的技术档案资料。
六、定期报检制度
1、根据质量管理监督部门的规定进行定期报检,提前一个月报检。
2、在氧舱进行维修、改造后,重新报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七、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1、建立氧舱设备技术档案,包括氧舱完工图纸,制造资料(焊接、耐压检验、质量合格证、安全阀的调试等)安装资料。
2、使用维修、改装更新等原始资料应详细记录入档,为中修、大修及正确操作、保养作科学依据。
八、培训教育制度
1.氧舱工作人员除具有相应的学历外,必须经高压氧培训班的学习,持上岗证上岗。2.氧舱技术人员要具有中等专业或中等机电专业以上学历,参加氧舱设备技术培训班学习并取得氧舱操作上岗证。
3.定期参加!地区组织的压力容器安全法规及有关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4.有计划的组织业务学斗,了解新设备、新仪器、学习有关国家新的标准、法规、规程,并定期进行技术考核。
九、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高压氧舱安全事故,保护患者和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按下列程序报告。
(一)氧舱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科室负责人
(二)科室领导接到报警后,应迅速通知特种设备主管职能科室,要求查明事故位置和简要原因,上报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领导组,组长下达应急救援预案处置的指令,同时通知领导组成员迅速赶往事故现场。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外,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与事故种类相关的有关安全职能部门。
(三)医用高压氧舱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根据事故的类别、性质严格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规定的事故报告程序报告。同时科室应当立即做到: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2、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3、及时报告;
(四)事故报告程序
1、事故发生后,不论何种情况,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或逐级报告科室负责人直至院领导。
2、院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及伤亡人数后,应立即报行政上管局及质量技术监督局。
3、发生伤亡人数事故应立即组织抢险,并保护事故现场。
(五)事故报告的内容方式
1、事故的基本内容包括,事故设备的基本情况,发生事故的部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伤亡者的姓名、性别、年龄、伤害程度及事故简要经过和l原闪。
2、事故报告方式可用电话、电传或其它快速方式。
3、事故报告要准确及时。
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总则
1、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特种设备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医院在用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损失,保证人员生命安全,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为指导思想。遵循预防为主,常抓不懈的方针,和自行处理与社会力量处置相结合的原则,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预案。
2、本预案为阳泉市第二人人民医院本院区域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程序和组织原则。本预案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确定特种设备使用科室为本院特种设备事故抢险救援手斗室。
3、本预案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在本院区域内使用特种设备的科室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人身安全和财物损失的事故,包括以下的事故:
(1)蒸汽锅炉爆炸事故;
(2)高压消毒设备爆炸事故;(3)医用高压氧舱爆炸事故;
(4)货物升降起重机设备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5)压力容器(含固定、移动式如氧气瓶、二氧化碳气瓶、液化气瓶)泄漏、爆炸事故;(6)压力管道泄漏、爆炸事故。
4、事故类型及可能造成的灾害分析
(1)一般事故,是指无人员伤亡,设备损坏不能正常运行,且直接经济损失50 对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2)严重事故,是指造成死亡工1--2人,或者受伤19人(含 1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以及无人员伤亡的设备爆炸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9人,或者受伤20-4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100万元(含100 万元)以上500万元己以下的设备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0 ~ 29人,或者受伤50-9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500 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5)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受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100人(含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设备事故。
5、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应当贯彻统一领导、专业分工、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6、各特手中设备使用科室,应当建立严格的特种设备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处理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保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应急处理机构和职责
1、成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领导组,由主管院长任组长,副院长任副组长,成员科室为医院办公室、医务科、护理部、器械科、保卫科、总务科、药剂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总务科或器械科。所有成员必须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
2、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领导组职责:(1)负责本“预案”的编制与修订。
(2)组建应急预案救援专业队伍,并组织实施和演练。
(3)检查督促做重大事故的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
(4)组织指挥特种设备使用科室对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控制事故蔓延和扩大。
(5)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及时向上级汇报抢险救援工作及事故应急处理的进展情况。
(6)落实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部署的有关抢险救援措施。
3、组长的主要职责
(1)负责召集、协调各有关科室和特种设备使用科室的负责人研究现场救援方案,制定具体救援措施。
(2)负责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4、副组长的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抢险救援措施工作。
5、各成员科室及使用科室负责人职责:
(1)协助总指挥做好事故现场的断电、断水、断气等,切断危险源等紧急事项,联系质检、消防部门等,尽一切可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2)协助总指挥负责事故抢险,人员撤离,事故报警情况通报等事故处置工作;(3)协助总指挥负责设备抢险,抢修的现场指挥;(4)协助总指挥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5)、事故结束后,协助事故调查工作。
6、各成员科室任务分工
(1)办公室提供事故救援信息向社会如实公告事故发生、发展和救援情况。(2)医务科、护理部负责组织救护队现场救护,指挥伤员转送,全力抢救伤员。
(3)保卫科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人员疏散、交通管制、受害人员营救、火灾扑救、现场及周围区域治安秩序维护。
(4)器械科负责组织医疗器械、卫生材料的供应,并对事故所涉及的特种设备提出救援技术措施。
(5)总务科负责组织负责救援物资的供应、保障救援的通信畅通,并对事故所涉及的特种设备提出救援技术措施。
(6)药剂科负责组织药品供应。
(三)预防与应急措施
1、特种设备的使用科室,应当根据本规定和本科室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制度职责。
2.特种设备使用科室制度、职责应包括以下内容:(1)本科室的特种设备数量、安装位置分布情况;
(2)操作人员守则,安全操作规程和在日常运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可引发事故的故障类型、征兆、应对措施;
(3)制定相应的设备操作人员、维修人员的职责。
(4)维修保养制度、定期报验制度、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3、货物升降起重设备和医用高压氧舱设备必须委托具有维修保养资陆的部门对其进行保养、维修。
4.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容易引发事故的特种设备列为危险监控设备,依法实行重点监控。锅炉房、供应室、手术室、药库、高压氧胎治疗主、氧气供应站等科主使用的及其它容易引发群死群伤事故的特种设备均列入危险监控设备范围。
5、各使用科室应根据本科室设备的特点和应急救援方案的规定,配备必要的设备、工具、救援物品等物资储备。
6、各使用科室应定期组织本科室的事故应急处理知识、技能的培训和应急演习。
7、使用科室应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日常性维修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按期安排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后,使用手斗室应当及时报告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8、事故报告程序与现场保护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科室应当立即做到:(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2)严格保护事故现场,(3)及时报告: 事故报告程序:事故发生后,不论何种情况,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或逐级报告科室负责人直至院领导。院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及伤亡人数后,应立即报当地政府及质量技术监督局。发生伤亡人数事故应立即组织抢险,并保护事故现场。
事故报告的内容方式:事故的基本内容包括,事故设备的基本情况,发生事故的部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伤亡者的姓名、性别、年龄、伤害程度及事故简要经过和原因。事故报告方式可用电话、电传或其它快速方式。事故报告要准确及时。
(四)应急响应
1、一般事故响应程序及处置规定 若发生一般事故,由特种设备使用科室所属部门启动一般应急处置预案,当事故有可能引发重大事故或特别重大事故时,应及时向|工级汇报。
2.重大事故响应程序及处置规定若发生重大事故,应采取以下应急救援措施:
2.1最早发现者应立即采取措施,切断事故源,并向科室领导报告。
2.2科室领导接到报警后,应迅速通知特种设备主管职能科室,要求查明事故位置和简要原因,上报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领导组,组长下达应急救援预案处置的指令,同时通知领导组成员迅速赶往事故现场。
2.3领导组迅速向上级机关及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
2.4特种设备使用科室及主管科室应迅速查明事故原因,若泄露着火等事故,能通过切断介质等紧急处理措施消除事故的,则应立即处理,若事故不能控制的,应向领导组报告,并提出救援的具体措施意见。
2.5救援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听从组长的命令,开展抢险救援工作,若有必要则需穿好个人防护服等用品。
2.6领导组成员在现场的,应根据事态及危害程度作出相应的应急决定,并命令救援人员立即开展救援工作,若事故扩大无法自救,应紧急请求社会帮助。
2.7事故发生主管部门,应迅速查明事故部位和范围,视能否控制,迅速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执行,并视情况根据领导组决定通知扩散区域或指导采取简易有效的保护措施。
2.8安全保卫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负责治安和交通指挥,组织纠察,在事故现场周围设岗,划分禁区,设立警戒线,并进行巡查。
2.9抢险抢修队伍达到事故现场后,根据指挥部下达的指令,迅速进行设备抢修,控制事故扩大。
2.10医疗救护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应立即救护伤员,并迅速送往相关临床科室抢救。2.11当事故得到控制时,应立即成立由主管领导、职能部门领导及事故科室领导参加的事故调查小组,调查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成立设备抢修小组。
3、特别重大事故响应程序及处百规定特别重大事故是灾难性的,一且发生,响应程序如下:
3.1最早发现者,主即报告特种设备事故的;急救援领导组,出组长及时上报上级领导及政府部门。
3.2各成员科主按职责划分,听从总指挥(组长)的命令,迅速组织全体员工进行伤员救助,组织现场人员撒到安全地带。
3.3若发生大型爆炸事故,在抢险自救的同时,必须在第一时间向消防部门报警。3.4若伤亡严重,险情难以控制,总指挥应及时争取社会救援。
(五)应急响应终结应急响应终结后,应认真进行下述工作:
1、事故科室及时如实地收集、汇总事故情况,并向领导组递交应急事件及应急处理过程的全部有关信息、事故调查报告及应急汇总报告。
2、领导组组织评审会,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事故处理中的可操作性及存在问题进行评审,及时修改完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有关规定和管理制度为能在事故发生后,迅速、准确和有条不紊的处理事故,尽可能减少事故伤亡及财产损失,平时必须做好紧急救援的准备工作,落实岗位责任制和各项制度。
1、应急救援领导组机构人员,每年初根据人员变化进行调整,确保救援组织人员的落实。
2、成员科室按照分工做好应急物资器材的准备,指定专人保管,定期检查保养。
3、定期进行救援训练和学习。
4、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检查制度,年底进行应急救援工作总结评比并表彰奖励。
(七)、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人员通讯录
组长:姓名:XXX(职务)电话: XXXXXX(办电)手机:XXXXXXXXXXX
副组长: XXXX(XXX)
XXXXX(XX)
XXXXXXXXX
XXX成员:姓名:XX
职务:XXXX
电话:XXXXX
XXX XXXXX XXXXXX
XXX XXX
4.医用高压氧舱安全事故分析与预防 篇四
医用高压氧舱(以下简称“氧舱”)对于治疗急性缺血缺氧、脑血管病、脑外伤、眼科病、耳科病及急性有害气体的中毒抢救,有着不可替代的疗效,所以被医院广泛使用[1]。我国自1964年原福建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第一台医用高压氧舱投入使用至今,全国现有氧舱近5 000台,已超过世界各国氧舱数量之和。
1 氧舱使用安全现状
氧舱是一种载人的特种设备,工作时舱内的气体压力很高,因此危险性比较高。根据已有的资料显示,从1965年开始,到2013年我国共发生了36起医用高压氧舱事故。其中,观察窗有机玻璃爆炸1起,CO中毒1起,氧舱起火34起,共死亡74人,伤11人。氧舱事故的不断发生,给我国高压氧行业蒙上了阴影,舆论和媒体纷纷报道,使得高压氧医学一度跌入了低谷。这些触目惊心的事故发生,都是由于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和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引起的。
2 氧舱安全事故分析
从上述事故分析来看,绝大部分是忽略安全管理导致起火所致,占事故总数的95%,其中近80%发生在氧气加压舱。火灾的伤害是毁灭性的,因此,氧舱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是氧舱防火。那么氧舱为什么会起火?又怎么去预防氧舱起火呢?
2.1 氧舱起火的原因
燃烧必须同时具备3个条件:可燃物、助燃剂和热源,三者缺一不可,称之为“燃烧三要素”。许多人都误认为氧舱内具备了可燃物、助燃剂和热源,舱内就一定会发生着火。实际上上述“三要素”只是燃烧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2]。比如说:在常压20℃的空气舱内,用明火接触煤油,煤油并不燃烧,这是因为易燃物煤油的燃点为40℃。燃点又称着火点,是指可燃物达到燃烧所需要的最低温度。上例中的煤油温度若上升至40℃,则遇明火就会立刻发生燃烧。由此可见,燃烧只有在充分条件、必要条件都满足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因此氧舱起火的原因可以总结为:(1)舱内的可燃物与氧气接触。(2)可燃物的温度达到了着火点。同时满足以上2个条件,舱内才会起火。
2.2 氧舱火灾事故分析
上述34起火灾事故,当时现场勘查发现起火的原因有许多共同之处,现归纳总结如下。
2.2.1 舱内有易燃物品
舱内的易燃物品有油脂棉纱、打火机(内含易燃液体)、火柴、爆竹、酒精灯。这些易燃品在舱内点燃有2种可能:
(1)附近有热源,使这些易燃物的温度达到了着火点,引燃了易燃物。
(2)这些易燃物本身在氧舱内富氧、高压、较高温度和较低湿度的环境下自燃点降低引起了自燃。
一旦这些易燃物着火后就成了新的热源,继续点燃舱内的其他可燃物。
2.2.2 舱内有热源存在
(1)一些容易产生静电的物品摩擦生电引起火花。这些物品有尼龙、毛绒、羊毛等衣服,尼龙胸罩、腈纶毛毯、发胶等物品。
(2)没有关闭电源的电子设备,如手机、儿童玩具等。
(3)氧舱内空调内机等电气设备短路或接触不良引起发热或打火。
2.2.3 有舱内氧气体积分数过高的记录或事实
舱内氧气的体积分数过高有以下几种情况:
(1)纯氧舱舱内氧气体积分数高达60%以上,氧气加压舱火灾事故发生率是空气加压氧舱的4倍多。
(2)操作人员在空气加压氧舱减压时,关闭了控制台上的排氧阀,从而使排氧总管内的氧气在减压过程中不断地返回舱内。国内有多起氧舱火灾事故都是发生在减压快结束时。
(3)空气加压氧舱排氧支管的氧气流动阻力太大或是冷凝水积聚阻塞,使呼出氧气排出困难而返回舱内。
(4)空气加压氧舱内,患者的氧气面罩与面部贴合不严或者供排氧管道漏气,引起氧气泄露入舱内。
(5)在高压氧治疗过程中,测氧仪读数渐渐上升,操作人员怀疑测氧仪有误,重新启动仪器的自动定标按钮,结果错误地把舱内富氧气体作为新鲜空气。
3 氧舱安全管理及火灾事故的预防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氧舱要达到预防和消除火灾的目的,必须控制可燃物进舱数量,无论是空气舱还是纯氧舱都是十分必要的。国外金属舱有的就是金属筒体直接裸露在外,不搞任何装潢。但是患者在舱内治疗,还是需要一个舒适的治疗环境,氧舱的生产厂家为了提高品质,都会对氧舱内部进行装潢。根据相关的国家规定和技术要求,氧舱内部的装饰须采用具有防火性能的不燃或难燃材料,患者的坐垫须采用全棉制品的防静电材料[3]。医院在购置氧舱时的协议中应明确指出:不能用易产生静电的人造革、化纤、丝绸等材料来做进舱的床垫,严禁采用能够产生毒性气体的泡沫、塑料等材料来装潢。下面就结合我院18 a高压氧舱安全运行的经验,按照加压介质的不同分别对氧气加压氧舱和空气加压氧舱如何控制火源、预防火灾的问题进行探讨、交流。
3.1 氧气加压氧舱(纯氧舱)
纯氧舱是把氧气作为加压介质,加入舱内的气体是纯氧气,氧气体积分数极高,氧气的助燃作用成倍提升,所以必须严格控制火源。
(1)严格检查进舱患者全部的着装,最好脱掉自己的衣物换成医院提供的全棉服装或防静电服,防止产生静电。
(2)严禁患者抹油脂、摩丝、发胶、化妆品进舱,进舱前须打湿头发。
(3)严格检查患者带进舱内的物品,各类危险品绝不能带进舱内,对于非带入不可的物品(如患者的引流袋等)必须套以防静电的外套。
(4)患者进舱前一天应洗头、洗澡,相对高的湿度可避免静电的产生。进舱患者须保持安静,防止摩擦起电。进舱后,将人体、床单被褥用静电导联连接到舱内金属壳体上。
(5)治疗开始前确保加湿罐内水量充足,治疗时舱内湿度保持在70%以上,湿度过低时可开启加湿装置(配备湿度显示装置,可实时显示湿度,方便调控,目前有些厂家使用湿度自动检测,自动加湿系统更为有效方便,但不可忽视主观对其的监视)。减压时须特别注意:随着舱内气体压力下降,舱内湿度也会随之下降,此时应开启加湿装置。
(6)严禁氧舱在治疗过程中进行违章维修。
(7)加强对患者的治疗前宣教,做好沟通,以便患者积极配合治疗。
3.2 空气加压氧舱(空气舱)
空气舱的火灾防范须从控制助燃条件着手,主要是控制舱内的氧气体积分数。如上分析,发生舱内火灾事故,有氧气体积分数过高的事实大多存在。舱内的介质是高压空气,氧气体积分数为21%,在正常情况下,患者通过三通Y型管和面罩吸入纯氧,呼出的废气由流量计控制排出舱外,但如果舱内的氧气体积分数异常,如:供氧管路接头漏气、患者面罩贴合不好、排气管路堵塞或排气不畅等故障出现,氧气体积分数会迅速升高超出安全范围,遇到火种即使是静电也可能发生燃烧事故。防止氧气体积分数过高可以采用以下措施:将吸氧面罩与患者面部贴合好;氧舱排废管路保持畅通,防止排气受阻;排氧压力不应大于300 Pa,另外必须做好氧气体积分数的监测。
建议做法:
(1)每日开舱前使用新鲜空气进行定标,使其相对稳定在21%。定期检测测氧仪,如误差较大,需更换氧电极。
(2)氧舱出现故障应及时维修,以保证其正常使用。定期检查吸氧器、管路、接头等,防止漏气造成氧气体积分数升高。
(3)患者一律使用全棉衣物和床单,进舱患者最好脱掉自己的衣物换成医院提供的全棉服装或防静电服,防止产生静电。
(4)严禁患者抹油脂、发胶、摩丝、化妆品进舱,进舱前须打湿头发。
(5)严格检查患者带进舱内的物品,各类危险品绝对不能带进舱内,对于非带入不可的物品(如患者的引流袋等)必须套以防静电的外套。
(6)通风换气应在舱内氧气体积分数升高到23%时果断进行,通过与舱外气体的置换来降低舱内的氧气体积分数,将氧气体积分数控制在23%以下。
(7)在氧舱开始治疗后,严禁一切违章操作和维修等事宜。
(8)遵守各项高压氧舱的规章制度,对进舱患者加强沟通和教育,如有情况,及时反馈和处理。
4 小结
氧舱的安全使用必须从点滴入手,不断强化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和安全意识。遵守氧舱的操舱规程,严密监测舱内的氧气体积分数,严格控制进舱的可燃物,严防带入式火源和静电,就可以有效控制安全风险,减少和预防氧舱火灾事故的发生。
摘要:<正>0引言医用高压氧舱(以下简称“氧舱”)对于治疗急性缺血缺氧、脑血管病、脑外伤、眼科病、耳科病及急性有害气体的中毒抢救,有着不可替代的疗效,所以被医院广泛使用~([1])。我国自1964年原福建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第一台医用高压氧舱投入使用至今,全国现有氧舱近5 000台,已超过世界各国氧舱数量之和。1氧舱使用安全现状氧舱是一种载人的特种设备,工作时舱内的气体压力很高,因此危险性比较高。根据已有的资料显
关键词:医用高压氧舱,事故分析,事故预防
参考文献
[1]易治,翁其彪,龙颖.高压氧医学临床指引[M].广州:广东科技出版社,2005.
[2]吴尊红,毛方琯,袁素霞,等.氧舱技术与管理[M].武汉:长江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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