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司法鉴定所

2024-09-26

西南司法鉴定所(共8篇)

1.西南司法鉴定所 篇一

西 南 司 法 所 制 度 汇 编

西南司法所职能

(一)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

(二)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非监禁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

(三)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四)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五)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六)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七)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

(八)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九)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街道办事处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

西南司法所工作人员守则

(一)刻苦学习,勇于探索,与时俱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坚持调查研究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虚心听取群众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热爱本职工作,热心为群众服务,办事认真,讲求实效,坚持原则,遵守职业道德;不压制、侮辱当事人,不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四)勤政廉洁,克已奉公,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徇私情,不搞特权,不假公济私,不以权谋私,不吃请受礼,严禁滥用职权打击报复;

(五)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当事人的隐私;

(六)积极参加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本所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及时收集和反馈工作信息,注意总结和积累经验,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七)尊重领导,服从管理,团结同志,爱护集体荣誉,积极做好本职工作,努力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

(八)加强组织纪律,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坚持请示汇报和请销假制度,上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旷工。

广东省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十不让”守则

(一)不让上级决策部署在我这里延误;

(二)不让服务基层事情在我这里缓办;

(三)不让工作创新发展在我这里停滞;

(四)不让违法违规事项在我这里过关;

(五)不让群众合法权益在我这里受损;

(六)不让立即能办事务在我这里拖延;

(七)不让软懒散乱习气在我这里出现;

(八)不让吃拿卡要现象在我这里存在;

(九)不让失职渎职行为在我这里发生;

(十)不让司法行政形象在我这里玷污。

西南司法所长岗位职责

(一)团结和带领全所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决执行上级的指示和决议;

(二)自觉接受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的双重领导,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对司法所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加强与有关单位的沟通协调,领导全所人员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积极拓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促进基层社区依法治理,当好基层党委政府的法律顾问;参与对辖区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的调处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四)负责全所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作风纪律建设,抓好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全所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树立司法所的良好形象;

(五)负责制定司法所各项工作计划,精心抓好落实;

(六)负责制定和完善司法所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司法所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使所内的各项工作达到规范化、制度化;

(七)负责本所的行政管理工作,及时做好各项业务的审核、审批及上报工作;遵守财务制度,严格经费管理;

(八)廉洁自律,秉公办事,自觉接受上级和群众的监督。

西南街道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

(一)着装整齐,佩戴工作证;不得收取费用;

(二)不得限制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三)不得徇私舞弊;

(四)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五)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六)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七)不得吃请受礼。

西南街道社区矫正工作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非监禁刑罚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定;

(二)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办理衔接手续,制订矫正方案;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日常管理,并负责实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认罪、守法、劳动和学习等情况的具体考核工作;

(四)承办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考核评议事宜,依照规定做好社区服刑人员行政奖励、司法奖励的材料整理工作;

(五)组织有监管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近亲属、社区矫正志愿者、居(村)委会等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教育矫治工作,适时开展社会帮教活动;

(六)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政策形势、法律法规、道德规范等教育活动;

(七)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

(八)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治活动;

(九)协调有关部门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生活、工作、求学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十)及时做好对社区服刑人员解除社区矫正的各项工作;

(十一)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交办的其它有关工作。

西南街道申请法律援助须知

(一)法律援助,是由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西南街道的法律援助工作,由西南法律援助工作站具体负责。

(二)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1)有事实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援助;(2)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经济困难的标准按广东省政府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执行。

符合上述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费获得法律援助:(1)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劳动报酬、抚恤金、救济金及养老金;(3)因公受伤或工伤请求赔偿;(4)请求国家赔偿的;(5)法律援助机构确定可以免费获得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优先获得法律援助:(1)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抚恤、补助、优待金领取登记证和革命伤残军人证;(2)申请人是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和未成年人。

(三)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身份证明、申请人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以及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有关证据和材料,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四)申请法律援助,应领取并如实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如实回答值班律师的询问。法律援助机构接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身份、经济状况、申请援助的事项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或者代为申请人。

西南法律援助工作站电话:87679148,87753148。

西南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职责

(一)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在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下,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二)接待来访公民并制作接待记录,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三)对公民法律援助事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报区法律援助机构审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告之当事人解决该事项的其他途径。

(四)安排本工作站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区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事项。

(五)组织开展本辖区法律援助宣传工作;收集并上报本辖区法律援助工作动态信息;统计并上报本辖区法律援助业务数据。

(六)对承办的法律援助事项案卷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定期移送区法律援助机构归档。

(七)完成上级法律援助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西南司法所安置帮教工作职责

(一)组织、指导开展安置帮教工作,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向刑释解教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接收单位介绍隋况,移交有关档案、材料等。

(三)协调、解决安置帮教工作中存在的司题,帮助刑释解教人员解决相关困难。

(四)对服刑、在教人员回归社会前进行思想教育和就业技能培训。

(五)对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帮教,落实预防重新违法犯罪的措施。

(六)创办过渡性安置实体,鼓励、扶持民营、个体企业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安置帮教工作,引导、扶持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创业。

(七)积极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开展安置帮教工作,共创平安和谐社会。

2.西南司法鉴定所 篇二

玉米黑粉病是由黑粉菌引起的危害玉米的真菌病害, 黑粉病分为2类, 即玉米瘤黑粉病和丝黑穗病。玉米瘤黑粉病是由玉米黑粉菌所引起的一种局部侵染的真菌性病害[3]。玉米丝黑穗病俗称“乌米”, 是由真菌在玉米萌芽期侵入的系统侵染性病害, 受害部位主要集中在雌、雄穗上。玉米黑粉病菌属于担子菌亚门冬孢纲黑粉菌目, 冬孢子球形或椭圆形, 茎褐色, 表面生有细刺;冬孢子最适萌发温度为26~34℃, 最低为8℃, 最高为36~38℃;冬孢子抵抗干旱能力强, 在干燥条件下能保存生活力5~7年;病菌有多种生理小种[4,5]。

目前, 生产上尚无理想的玉米黑粉病免疫品种, 且各个品种抗病性差异明显。近年来推广的玉米品种抗病性差, 导致发病日趋严重[6]。据2005年调查显示[7], 在太行山区涉县, 个别严重地块发病率高达35%以上, 给玉米生产造成了严重影响。该试验通过人工接种, 鉴定出抗黑粉病的地方品种, 为相关育种研究筛选抗源, 为玉米黑粉病的抗病育种提供理论依据。

1 材料与方法

1.1 试验材料

玉米黑粉病包括瘤黑粉病和丝黑穗病, 病害标本于2011年采自西昌、盐源玉米生产田。供试品种为73个攀西地区玉米地方品种。

1.2 试验设计

2012年将试验材料种植于西昌学院农业科学学院教学实习园区, 每个品种为一个处理, 每处理种4行, 行长2 m, 行距0.65 m, 窝距0.5 m, 每行种植7窝, 每窝3粒种子, 出苗后不匀苗。试验采用顺序排列设计, 2次重复。

1.3 试验方法

1.3.1 菌土和菌液的制作[8,9]。

取2011年采集的瘤黑粉病材料研磨成粉末、过筛备用。按照50 g冬孢子粉配10 kg细沙的比例配成0.5%的菌沙用于接种;丝黑穗病菌沙配法同上。

取过筛后的瘤黑粉病冬孢子粉1 g加水1 L, 充分摇匀, 制成0.1%菌液储藏备用;丝黑穗病菌液配法同上, 菌液随配随用。

1.3.2 接种。

第1次接种:在播种时将适量菌土覆盖在种子上面然后再盖土。第2次接种:在玉米3叶1心时, 将配制好的菌液用注射器注入玉米心叶里, 每株玉米接种孢子悬浮液5 m L。接种时用手捏玉米心叶, 以造成轻微创伤, 促进病原菌的侵染。第3次接种:在玉米6叶1心时, 采用第2次的接种方法进行菌液注射接种, 每株玉米接种孢子悬浮液5 m L。

1.4 调查方法

1.4.1 发病情况调查。

玉米田间发病后, 首先在乳熟期调查田间发病情况, 观察是否发生黑粉病, 有菌瘤的计为发病株, 记载发病株数和调查总株数, 计算发病株率。计算公式如下:

1.4.2 发病率调查。

参照王晓鸣等[10]的方法, 根据病株率将玉米黑粉病划分为5级。1级:植株被害率小于1%, 表现为高抗 (HR) ;3级:植株被害率1.1%~5.0%, 表现为抗病 (R) ;5级:植株被害率5.1%~10.0%, 表现为中抗 (MR) ;7级:植株被害率10.1%~40.0%, 表现为感病 (S) ;9级:植株被害率大于40.1%, 表现为高感 (HS) 。

1.4.3 病情指数调查。

病情指数计算参照石菁等[11]的方法, 计算公式如下:

病情指数 (%) =∑ (aδ/NK) ×100

式中:a为感病植株数量, δ为感病等级, N为统计的植株总数, K为统计的最高发病等级。

2 结果与分析

2.1 玉米瘤黑粉病发病情况

对73个不同抗性的玉米品种采用相同的人工接种方法接种, 在玉米乳熟期调查发病情况, 瘤黑粉病田间发病情况如表1所示。

可以看出, 有28个玉米品种对瘤黑粉病表现为高抗, 即未发现病株;有9个玉米品种对瘤黑粉病表现为抗;有3个品种表现为中抗;27个地方品种对瘤黑粉病表现为感病, 发病率在12.5%~40.0%;有6个玉米品种对瘤黑粉病表现为高度感病, 发病率在42.86%~60.0.0%, 最高的感病率为60.0%。

2.2 玉米丝黑穗病发病情况

对73个不同抗性的玉米品种采用相同的人工接种方法进行接种, 玉米腊熟期调查统计丝黑穗病发病情况, 具体如表2所示。

可以看出, 有28个玉米品种对丝黑穗病表现为高抗, 即未见发病植株;有2个玉米品种对丝黑穗病表现为抗病;有5个玉米品种对丝黑穗病表现为中抗;有32个玉米品种对丝黑穗病表现为感病, 发病率在11.11%~40.00%;有6个玉米品种表现为高感, 发病率在42.86%~57.14%, 其中玉米编号为12和35的品种发病率最高均为57.14%。

2.3 综合评价

对玉米瘤黑粉病和丝黑穗病的鉴定结果表明, 14个玉米地方品种均对瘤黑粉病和丝黑穗病表现出较高抗性, 它们的编号分别为1、4、5等, 这14个对黑粉病有抗性的玉米品种在玉米类群的群体种质抗性改良和杂种优势的抗性利用中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有13个玉米品种同时感瘤黑粉病和丝黑穗病;通过研究感病品种的感病机理, 有助于找到防治黑粉病的有效方法。5、9、11等26个玉米品种抗瘤黑粉病但是感丝黑穗病, 而7、10、13等18个玉米地方品种抗丝黑穗病但感瘤黑粉病, 这些品种对改良玉米种质资源对黑粉病的抗性有一定利用价值。

3 结论与讨论

玉米黑粉病鉴定试验中, 各个学者所采用的的接种方法和接种时期不尽相同。石菁等[11]的研究结果表明, 供试玉米品种接种玉米黑粉菌的最佳方法是注射法, 最佳接种时期为六叶一心期;姜晓颖等[12]则同时采用拌土法和六叶一心期接种法, 进行东北地区玉米骨干自交系对瘤黑粉病抗性鉴定。该试验在玉米播种期、三叶一心期、六叶一心期, 分别采用拌土法和孢子液注射法对玉米进行黑粉病接种, 从试验结果来看, 该接种方法及接种时期的选择, 有利于黑粉菌充分侵染玉米幼嫩组织, 能更可靠地鉴定出玉米抗性品种。

目前, 选育和推广抗病品种是有效防治玉米黑粉病的关键措施, 苏俊等[13]鉴定认为, 黑龙江省农科院选育的龙抗37、龙抗297、龙抗80 A、罗吉、RL 3、龙抗l、龙抗40B和龙抗11等自交系对黑粉病抗性较强;张坪[14]鉴定认为, 玉米自交系MO17、va35、黄早四、日75-2322和A619较抗瘤黑粉病。该试验鉴定出的对黑穗病有抗性的玉米地方品种, 可在以后玉米抗黑粉病遗传育种研究中加以应用, 提供抗病基因资源。

3.鉴定意见的司法审查 篇三

一、基本案情

1998年被害人罗某某在精神病院接受住院治疗,e被诊断为“反应性精神病”;1999年被害人罗某某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心因性精神障碍;2012年被害人罗某某在当地办理精神残疾壹级证,经全村公示后,获得残疾人补助金。

2014年4月份至5月份,犯罪嫌疑人余某某在其家中与被害人罗某某发生两次性行为。2014年10月24日,被害人罗某某的丈夫李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2014年11月11日,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余某某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与被害人罗某某发生性行为的事实。2014年11月22日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余某某监视居住。2014年11月4日,第一份鉴定意见鉴定显示:被鉴定人罗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无性防卫能力。2015年8月18日,第二份鉴定意见鉴定显示:被鉴定人罗某某无重性精神病表现,有性防卫能力。

二、分歧意见

关于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余某某的行为如何认定,鉴定意见采信问题产生了以下分歧:

(一)第一种观点认为,应采信第二份鉴定意见,认定被害人无重性精神病表现,有性防卫能力,犯罪嫌疑人余某某不构成强奸罪

一方面,结合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犯罪嫌疑人余某某与被害人罗某某发生性关系时采取暴力或者胁迫手段。本案的发案过程也是基于他人发现而发案,即系被害人罗某某与犯罪嫌疑人余某某发生第二次性行为数月之后,其丈夫李某某在家中发现其他人丢弃的烟头产生怀疑,经询问被害人罗某某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由于报案不及时,未有充分证据予以证实犯罪嫌疑人余某某与被害人罗某某发生性关系系违背被害人罗某某的意志而为。

另一方面,第一份鉴定意见中显示出被害人罗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无性防卫能力,但是从该鉴定意见中显示被害人罗某某对性行为的性质有一定的认知,知道非自愿发生性关系的是强奸,其精神问题并不足以否认其无性防卫能力。第二份鉴定意见中引用的证据材料更加完整、全面,同时又对被害人进行了住院观察,应采信第二份鉴定意见,认定被害人罗某某无重性精神病,有性防卫能力。

综上所述,鉴于犯罪嫌疑人余某某与被害人罗某某发生性关系时,未有充分证据证明采取暴力胁迫手段,那么认定犯罪嫌疑人罗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的前提是被害人罗某某不具备性防卫能力,本观点倾向于采信第二份鉴定意见,认定被害人罗某某具有性防卫能力,因此,犯罪嫌疑人不构成强奸罪。

(二)第二种观点认为,应采信第一份鉴定意见,认定被害人罗某某具有精神分裂症,无性防卫能力,犯罪嫌疑人余某某构成强奸罪

认定强奸罪时,考虑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根据行为人所采取的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予以考察是妥当的,但是不能仅仅只看行为人的行为表现,或者仅仅看被害人有无反抗表现,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只是佐证,而是根据行为人的手段结合当时被害人的心理、表现等因素综合判断。[1]就本案而言,被害人罗某某不具有自主保护性权利不受侵害的决定能力和控制能力,其虽然对性行为发生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但不具备正常的认识能力与意志能力。

就鉴定意见而言,事实上,本案中两份鉴定意见作出前,在1998年、1999年、2012年都有证据显示被害人是精神病人,且经过全村公示,也就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明知被害人是精神病人,仍然与之发生性行为。第一份鉴定意见作出时间为2014年11月4日,距性行为发生时7个月左右;第二份鉴定意见作出时间为2015年8月18日,距性行为发生时15个月左右。第一份鉴定意见出具日期接近性行为发生之日,更能接近并反映被害人当时的心理状态;第二份鉴定意见被采信的原因之一在于经过对被害人的住院观察。但经过仔细查证得知,被害人之所以住院观察原因恰恰是鉴定人员当场作出鉴定意见后,被害人家属因为鉴定时间过短,才强烈要求住院观察;在被害人住院期间,鉴定人员并未近距离观察被害人,已经做出的鉴定意见并非必然更加客观、全面一些。此外,被害人有精神病经过了三次鉴定意见的佐证,第二份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也曾鉴定被害人为精神病人。有鉴于此,同样当场作出的第二份鉴定意见并不能完全否定第一份鉴定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前三次精神病鉴定结论做出后的时间推移,被害人的精神状态并未有所好转,相反,结合其日常表现,被害人的精神病状态为全村人所共知。结合证人证言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是在明知被害人为精神病人的情形下,与之发生性行为,被害人的自愿无法成为其辩解理由。结合案件证据材料,被害人罗某某与犯罪嫌疑人发生性关系时十分随意,随意时间段、随意地点。据此可见,被害人罗某某的心理防卫并未达到正常人的判断。被害人在性行为发生后,并未告知别人,仅说明被害人有基本的性羞耻心,但是并不能因此认定被害人具有支配、控制与决定性行为的能力。从本案鉴定意见以外的其他证据可以看出,被害人发生性行为时性防卫能力并不健全。强奸罪的犯罪构成中,主观方面为故意,明知妇女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而与之性交的人,不论被害人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都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

综上,应采信第一份鉴定意见,认定被害人罗某某具有精神分裂症,无性防卫能力,犯罪嫌疑人余某某构成强奸罪。

三、评析意见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建议采信第一份鉴定意见,被害人罗某某有精神分裂症,无性防卫能力,犯罪嫌疑人余某某成立强奸罪。理由如下:

(一)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

鉴定意见的专业性、科学性特征及解决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对刑事诉讼中查明案件事实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鉴定意见属于八种法定证据之一。鉴定意见经过查证属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虽然我国并未将鉴定事实分类划分,但对于凭借专业知识做出的鉴定意见,例如DNA鉴定、尸检鉴定、药物鉴定、毒物鉴定等可以直接采用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而对需要结合案情或者其他案件材料等加以辅证才能做出的鉴定意见在适用时还需结合案情审查其鉴定意见内容的合理性。就本案而言,被害人是否有精神病的鉴定意见就是属于此类鉴定意见。

两份鉴定意见完全不一致的鉴定文书该如何审查和认定的关键在于,证据证明力强弱的问题。检察机关审查证据过程中,判断证据证明力的强弱及证据效力的大小取决于证据相关性的大小,[2]这属于事实问题范畴。鉴定意见的证明力也即是对案件事实证明作用的强弱程度,是指鉴定意见的质量、说服力或者证明价值。[3]就本案而言,两份鉴定意见都是由具有专业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和人员所作出的,所不同的是鉴定意见的出具时间,第一份鉴定意见时间较为接近案件事实发生之日,第二份鉴定意见鉴定时间离案件事实发生之日较远。而审查鉴定意见过程中需审查鉴定意见与案件存在的客观联系的程度,以及对确定案件事实的作用。[4]此外,评价鉴定意见还需根据其内容结合案件情况分析,并结合其他证据围绕证据规则对案件事实作出评价。本案中除了这两份鉴定意见外,对被害人罗某某的精神病鉴定已经做了三次,分别有三份诊断或者鉴定,足以说明被害人罗某某患有精神病。只有第二份鉴定意见显示被害人无重性精神病。就证据效力而言,第一份鉴定意见更接近案件事实发生之日,结合案件其他材料,被害人罗某某说话颠三倒四,日常行为异于常人,且经过全村公示被害人有精神病,作为同村人的犯罪嫌疑人明知被害人有精神病这一条件是符合的。

有精神病是否必然等同于无性防卫能力这一问题,需要专业的医生给予专业的回答。但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法律法规就犯罪嫌疑人与精神病患者发生性行为已经给出了明确的评断依据。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部分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第5条第4款中明知被害人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这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较轻微的痴呆症,也未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经本人同意发生性行为的,不构成强奸罪。从犯罪构成要件角度强调行为人主观方面为明知,也着重表明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需要明确指出的是,从常识常情出发,我们不能“当然”要求犯罪嫌疑人明知被害人无性防卫能力,这样对犯罪嫌疑人的资质要求过高,也不利于保护此类特殊被害人。因为即使是专业人员对被害人是否有性防卫能力,都有不同的认知。因此,不具备专业知识的犯罪嫌疑人“明知”的内容不应指代为性防卫能力,取而代指为被害人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程度严重的痴呆者。就本案而言,犯罪嫌疑人余某某明知被害人罗某某是精神病患者,这一事实无容置疑,审查两份鉴定意见中也应当看到,被害人是精神病患者都予以了佐证,只不过就被害人是否有性防卫能力有了分歧。那么,在这个意义上,犯罪嫌疑人犯罪构成要件中主观方面具有犯罪故意得到了确证。这里的关键,在于对被害人是否具有性防卫能力的审查。

(二)强奸罪中被害人的认识能力与意志能力

强奸罪的法益是妇女(包括幼女)的性的自主决定权,其基本内容是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性行为的权利。[5]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明知妇女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或有严重痴呆的人而与之性交的人,不管被害妇女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都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这是对性权利无自主决定权与意志能力的精神病人予以的特殊保护。域外很多国家对与精神病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都进行了明确规定,对此类强奸罪的特殊犯罪人予以了严惩。[6]问题的关键在于,精神病人同幼女一样缺乏决定性行为的能力,即使能认识到非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属于强奸行为,但是其并不具备对性行为的决定和控制能力。就本案而言,被害人罗某某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但缺乏正常的意志能力,犯罪嫌疑人余某某在明知被害人罗某某为精神病患者的情况下,仍然与之发生性行为,应当认定为成立强奸罪。

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内容是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是否违背妇女意志还应充分考虑到妇女是否知道反抗、是否能够反抗,精神病患者缺乏正常的认识能力与意志能力,行为人明知是精神病患者而与之性交的,即使征得被害人同意的,也应当成立为强奸罪。因为虽然基于被害人承诺的行为可以成为违法性阻却事由,就像罗马法彦中“不可能对承诺者实施不法”所表示的那样,但具体到强奸案中幼女及精神病妇女的承诺不能成为违法性阻却事由。[7]原因在于有效的承诺必备要件之一是需要具有承诺能力的人基于真意作出的承诺。而事实上,无论是幼女抑或是精神病妇女在强奸案中并不具备承诺能力,即使作出承诺,也是无效的。

虽然我国法律中还规定了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宜以犯罪论处。但本案中被害人是精神病人,无论在第一份鉴定意见还是第二份鉴定意见都予以了描述,不同的是第一份鉴定意见显示被害人是精神分裂症,第二份鉴定意见显示被害人无重性精神病。就这个角度而言,作为精神病妇女的被害人即使作出同意发生性行为的承诺也是无效的,更遑论被害人的供述中曾提及自己对发生性行为进行过反抗。

至此,被害人罗某某具有精神病,无性防卫能力,犯罪嫌疑人余某某构成强奸罪的论证已然完成。

(三)有利于实现案例释法说明功能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笔者认为无罪推定原则的贯彻与人权保障的实现,绝不意味着容忍那些侵害他人权利的犯罪行为,问题的关键在于怎样在每一件案件中体现司法公平与公正,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公、检、法机关办理和审理的案件都具有引领与指导社会公众如何沿律循法的导向作用,在具体个案中向社会民众释法说理,形成良好的释法制度是我国司法机关所追求的目标,这正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并颁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试行)》的初衷所在。值得注意的是,检察机关办理案件不可动摇的基础仍然是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本案中,被害人罗某某与犯罪嫌疑人余某某在同村生活,全村人周知被害人罗某某具有精神病,倘若对余某某强奸精神病人罗某某的事实不予以处罚,那么是否会形成一种导向:与精神病人罗某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是不受刑法评价和处罚的,在此情形下被害人罗某某的人身权利尤其是性权利受到威胁和侵害是可以明确预见的。正如笔者所提倡的,对弱势群体的关注与保护是社会公众的共同责任,作为检察机关更是责无旁贷。本案中依法认定犯罪嫌疑人具有强奸罪,具有案例指导作用,有利于实现检察机关以案释法说理的功能。

(四)余论——鉴定意见的司法审查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第84条、85条、86条规定了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事实上,无论是鉴定意见还是其他法定证据的认定均是指有关人员对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据效力进行判断、评断、认可、确认等活动。[8]虽然有学者认为,认定证据应属于法官的特有职权,检察机关只有审查证据的权利。[9]但是对证据能力及证据效力进行判断、评断、认可等活动同样也是检察人员审查证据过程所从事的活动。因此,撇开审查证据与认定证据之间的概念界定之争,毋庸置疑,检察机关有义务也有权利对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及证据效力进行判断、评断,并选择认可的鉴定意见。笔者赞同眼下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模式属于“印证证明模式”,[10]也同样觉得与其批判司法实践及立法解释中对于证明力规则限制的现状,不如找出其存在的合理性与正当性,进而发现此现状出现的原因及条件。[11]不得不承认,当下我国证据规则中注重证据的真实性,也正是在这种优先考虑证据真实性的理念推动下,促使了司法实践中着重强调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规则的形成。故此,检察机关审查证据过程中,即使通过询问证人、被害人,讯问犯罪嫌疑人,审查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真实性有了一定的了解和认识,但还是要依据法定的客观证据规则作出评价。这个法定的客观证据评价规则和评价标准即是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规则。

不言而喻,鉴定意见的审查应注重证据相互印证规则,但同样不能忽视对作出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的审查。在案件审理阶段,英美法系国家有鉴定人出庭接受控辩双方交叉询问的制度,大陆法系国家虽然对鉴定人出庭要求较为严格,但规定了可行性的方式允许鉴定人对鉴定意见予以说明。我国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证据专章中第五节也明确规定了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其中第86条规定了鉴定人不出庭作证的后果,强制鉴定人出庭作证。虽然20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九章第八节专门就鉴定意见的处置方式有了较为宽泛的规定,但是对鉴定意见的具体审查在司法实践中有待进一步思考。

笔者认为,就本案而言,鉴定意见的审查除了对作出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是否具有资质、鉴定方式是否客观进行必要的形式审查外,更重要的是可以结合本案案情进行实质审查。具体来说,首先询问作出鉴定意见的鉴定人员作出鉴定的依据和原因,其次询问以前的精神病鉴定结论对现在鉴定意见作出的影响,并比较两份鉴定意见,将两份鉴定意见中争议焦点——被害人是否具备性防卫能力问题询问鉴定人员,请其解答性防卫能力鉴定是如何作出的和包括的内容,询问其精神病与性防卫能力之间的关系等。向作出鉴定意见的鉴定人员询问清楚鉴定意见作出的依据,不仅能更好地判断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和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还能更加准确地审查证据材料,作出精准的判断。

注释:

[1]赵秉志:《中国刑法典型案例研究第四卷: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犯罪》,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5页。

[2]陈瑞华:《刑事证据法的理论问题》,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43页。

[3]拜荣静:《论刑事鉴定意见证明力的评价》,载《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

[4]同[3]。

[5]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777页。

[6]如英国1956年《性犯罪法》中规定:“与精神有缺陷的妇女非法性交的男子构成犯罪,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德国刑法中规定“利用他人因病例性精神错乱而反抗能力的情况而与其实施性关系为犯罪”;日本刑法中规定“乘女子心神丧失或者不能抗拒,或者使女子心神丧失或者不能抗拒而奸淫的行为为犯罪”;意大利刑法中规定“利用被害人在行为实施时身体或者精神劣势状况,诱使他人实施或者接受性关系为犯罪。”

[7][日]大塚仁著《刑法概说(总论)》(第三版),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10页。

[8]何家弘:《论证据的基本范畴》,载《法学杂志》2007年第1期。

[9]何家弘:《证据的审查与认定原理论纲》,载《法学家》2008年第3期。

[10]龙宗智:《印证与自由心证——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模式》,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

4.西南政法大学鉴定 篇四

学校现有渝北回兴校区和沙坪坝歌乐山校区,占地总面积XX余亩,全日制在校学生近XX0人。

重庆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依托西南政法大学设立。西南政法大学从上世50年代中期即从事刑事侦查和司法鉴定教学、科研活动,具有较好的教学和实践的基矗dna亲子鉴定独具特色,经常承担国内外复杂、疑难dna检测测序。1986年经司-法-部批准成立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1987年被司-法-部授予司法鉴定权,XX年10月荣膺国家级十大司法鉴定机构,且为我国中西部地区唯一的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

长期以来,西政司法鉴定中心坚持以科研为龙头、教学为基储检案为支撑的指导思想,在物证技术教学、科研及面向社会的检案服务等活动中,做出了应有的努力,获得了社会各界的肯定和认可,成为国内有影响的物证技术实验室和鉴定机构。

西政司法鉴定中心是经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核定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亲子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微量鉴定和声像资料(电子证据)鉴定。中心拥有一支人数达73人的学缘、年龄和职称结构合理的鉴定专家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队伍,具有几十年的司法鉴定实践经验和丰富的人才资源。

西政司法鉴定中心开展以物证类鉴定为主、鉴定种类基本齐全的司法鉴定活动,其中,笔迹和文书检验有多位知名专家教授,文件形成时间鉴定是其特色。

西政司法鉴定中心已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实验室/检查机构认可(cnas认可),以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文书报告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司法效力,并可以在全世界范围内48个国家的58个成员组织多边互认。

单位名称: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地 址—— 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62号长乐楼(亲子鉴定设市区)。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依托西南政法大学设立。西南政法大学从上世50年代中期即从事刑事侦查和司法鉴定教学、科研活动,具有较好的教学和实践的基矗1986年经司-法-部批准成立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1987年被司-法-部授予司法鉴定权,XX年10月荣膺国家级十大司法鉴定机构,且为我国中西部地区唯一的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

长期以来,中心坚持以科研为龙头、教学为基储检案为支撑的指导思想,在物证技术教学、科研及面向社会的检案服务等活动中,做出了应有的努力,获得了社会各界的肯定和认可,成为国内有影响的物证技术实验室和鉴定机构。中心是经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核定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微量鉴定和声像资料(电子证据)鉴定。中心拥有一支人数达73人的学缘、年龄和职称结构合理的鉴定专家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队伍,具有几十年的司法鉴定实践经验和丰富的人才资源。

5.西南财经大学自我鉴定 篇五

在专业知识上,由于在校期间的努力,我以优异的成绩完成了各学科的功课,扎实地掌握了财会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同时使计算机应用水平、英语水平、社交能力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

在思想素质上,我吃苦耐劳,工作积极主动,能够独立工作、独立思考,勤奋诚实,具备团队协作精神,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可适应高强度工作。

在校期间,我在房地产公司营销岗位进行了近一年的见习工作磨练,培养了我良好的工作作风和团队意识,比如多角度了解和掌握会计技术的前沿应用,全方位协助团队开发新产品,埋头苦干的求实精神以及主要配合的协作观念等。相信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紧密配合公司金融需要,任劳任怨的工作,成为一名称职的财会能手,自我鉴定《西南财经大学自我鉴定》。

我的生活准则是:认认真真做人,踏踏实实工作。我的最大特点是:勇于拚搏,吃苦耐劳,不怕困难。在实际工作中,更重要的是牢固树立了强烈的事业心、高度的责任感和团队精神。朝夕耕耘,图春华秋实;十年寒窗,求学有所用。相信在贵司的培养和自我的奋斗下,我定会胜任本职工作。

2.想一矢中的,首先必须认清自我,一定要弄清以下三个问题。你现在是干什么的?你将来要干什么?你过去是干什么的?

这三个问题不是按时间顺序从过去到现在再到将来,而是从现在到将来再到过去。其奥妙在于:如果你被雇用,雇主选中的是现在的你,他希望利用的是将来的你,而这将来又基于你的历史和现状。

所以,第一个问题,你是干什么的?现在是干什么的?回答这个问题,要点是:你是你自己,不是别的什么人。除非你把自己与别人区别开来,在共同点的基础上更强调不同点,否则你绝无可能在众多的应征求职者中夺魁。对于这第一个问题,自我反省越深,自我鉴定就越成功。

随后,着手回答第二个问题:你将来要干什么?如果你申请的是一份举足轻重的工作,雇主肯定很关注你对未来的自我设计。你的回答要具体,合理,并符合你现在的身份,要有一个更别致的风格。

然后,再着手回答最后一个问题:你过去是干什么的?你的过去当然都在履历上已有反映。你在面试中再度回答这个问题时,不可忽略之处是:不要抖落一个与你的将来毫不相干的过去。如果你中途彻底改行,更要在描述你的执着、职业目标的一贯性上下些功夫。要做到这一点,又要忠实于事实和本人,最简单的方法是:找到过去与将来的联系点,收集过去的资料,再按目标主次排列。

用这样的方法,以现在为出发点,以将来为目标,以过去为证实,最重要的是加深了你的自我分析和理解。其实,在面试的时候不一定有机会或者有必要照搬你的大作,但这三个问题的内在联系点一定会体现在自我表述的整体感觉中,使你的形象栩栩如生。

2、投其所好

清楚自己的强项后,便可以开始准备自我介绍的内容:包括工作模式、优点、技能,突出成就、专业知识、学术背景等。

好处众多,但只有短短一分钟,所以一切还是与该公司有关的好。如果是一间电脑公司,应说些电脑的话题;如是一间金融财务公司,便可跟他说钱的事,总之投其所好。

但有一点必须紧记:话题所到之处,必须突出自己对该公司可以作出的贡献,如增加营业额、减低成本、发掘新市场等。

3、铺排次序

6.西南司法鉴定所 篇六

———————————————甘仁法物[2008]临鉴字第154号

魏霖伤残等级司法鉴定

一、基本情况

委托 单 位: 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

委托鉴定事项: 伤残司法鉴定

受理日期:2008年7月15日

鉴定材料: ⒈ 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病历(病案号:

194330)复印件壹份共柒页;医院出院证

明书原件壹张;

⒉兰州仁和医院X线片报告单原件壹张;

⒊X线片(片号:

24、505010)贰张。

鉴定日期: 2008年7月22日

鉴定地点: 甘肃仁龙司法物证鉴定所

在场人员: 被鉴定人及家属

被鉴定人:魏霖,男,汉族,29岁,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小沟头72号802,身份证号:***530

二、检案摘要

委托书摘:2008年6月4日晚上9点左右,魏霖在黄

河明珠号餐厅吃饭后,从二楼下至一楼拐弯处时,不慎坠入底舱致伤。

三、检验过程

(一)文正审查(病历摘要)

2008年6月4日,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病历(病历号:194330)记载:主诉:左小腿撞伤出血疼痛伴活动受限3小时。现病史:患者与本次入院前3小时在黄河边船上,上岸时不慎摔倒,致左小腿中段皮肤碰伤,感疼痛,幷发现皮肤破裂出血无法活动,虽被送来我院门诊,门诊拍片提示:左胫骨中段骨折。以“左胫骨中段开放性骨折”收入我科。体和检查:T:37.4℃;P:106次/分;R:20次/分;BP:156/88mmHg。骨科专科情况:脊柱无明显畸形,生理弯曲度正常,隔断无明显叩击痛,左小腿中断可见-3×7cm似长棱形皮肤擦伤,表浅表面略有少量血性渗出,与擦伤下方可见一长约1.5cm皮肤错裂口,皮缘不整齐,有少量污物,并有血性渗出,左胫骨中断明显压痛,但未触及骨擦感,左小腿活动受限,左下肢末梢血循,感觉正常。其余肢体查无异常,生理反应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辅助检查:X线片式:左胫骨中段骨折横行断裂,断端无明显移位,余未见异常。初步诊断:左胫骨中段开放性骨折。出院诊断:同前。

2(二)阅影像检查报告单

⒈2008年6月5日左胫排骨正侧位片(片号:11939)示:左侧胫骨骨折外固定术后。

⒉2008年6月17日彩色超声检查报告单示:脂肪肝;脾大;胆囊、胰腺、双肾声像图未见异常。

(三)法医阅片

⒈左下肢正侧位片(片号:24)示:左胫骨中断现状骨折。

⒉2008年7月17日,左下肢正侧位片(片号:50501)示:左胫骨中断现状骨折,已有少许骨痂生长,无错位。

(四)法医活体检查

2008年7月15日,在本所检查是对被鉴定人魏霖进行法医学活体检查见:体位被动,拄双拐行走,左小腿胫前有轻度水肿;左小腿有两处伤疤,分别为距作息关节下方10cm处有-2×4 cm疤痕和3×3 m的疤痕。其余各项检查未见异常。

四、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单位提供的病历资料、影像资料结合法医活体检查和法医阅片后,鉴定人认为:

被鉴定人魏霖因此次意外伤致左小腿胫骨中段开放性骨折。其损伤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附录BB.1 J)十级14)条之规定,可评定为十级伤残。

五、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魏霖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伤残。

六、落款

司法鉴定人:王记先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证号:620108009173

司法鉴定人:郭满珍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证号:620106009164

二00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说明:1.复活体检照片壹张;

7.司法精神病鉴定48例分析 篇七

关键词:司法精神病鉴定,案例分析

随着人们对法律意识的增强, 做司法精神病鉴定案例日益增多, 为探讨我院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特点, 对我院2 0 0 6年司法精神病鉴定的4 8例鉴定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 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选自2006年我院司法鉴定所精神病鉴定资料48例。对48例鉴定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 从性别、年龄、职业、文化程度、婚姻、案由、鉴定结果及责任能力等多个方面进行比较。

2 结果

48例案例中, 嫌疑人鉴定38例, 受害人鉴定10例。

2.1 人口学资料

年龄12~64岁, 平均年龄 (34.96±12.99) 岁, 男37例 (77.08%) , 年龄12~64岁, 平均年龄 (36.68±12.70) 岁;女11例, 其中被害人6例, 嫌疑人5例;年龄12~50岁, 平均年龄 (29.18±12.84) 岁, 男女构成比为3.36:1。

2.2 一般资料

婚姻状况:已婚18例 (37.5%) , 未婚21例 (43.75%) , 离婚9例 (18.75%) ;文化程度:文盲2例 (4.26%) , 小学14例 (29.19%) , 初中19例 (39.58%) , 高中8例 (17.02%) , 中专1例 (2.13%) , 大专以上4例 (8.51%) ;职业:农民11例 (23.4%) , 工人1例 (2.13%) , 学生3例 (6.38%) , 无业28例 (58.33%) , 干部3例 (6.38%) , 教师1例 (2.13%) , 其它1例 (2.13%) 。文化程度以初中和小学占绝大多数, 占6 9.3 7%。职业分布中以农民和无业者占绝大多数, 为8 1.7 3%。婚姻状况中已婚和未婚几乎各半, 分别为3 7.5%和44.68%;文化程度以初中和小学占绝大多数, 占69.37%。职业分布中以农民和无业者占绝大多数, 为8 1.7 3%。

2.3 委托单位

公安局委托43例, 法院4例, 检察院1例。

2.4 案由

凶杀11例 (22.92%) , 伤害8例 (16.67%) , 强奸8例 (16.67%) , 其中被歼3例, 偷窃5例 (10.42%) , 抢劫4例 (8.33%) , 交通事故4例 (8.33%) , 殴打2例 (4.17%) , 行政诉讼、绑架、诈骗、政治案件、纵火、其它各1例 (2.08%) 。

2.5 既往史、精神病家族史

鉴定案例中, 既往有精神疾病者19例, 占所鉴定案例39.58%, 其中精神分裂症4例 (8.33%) , 心境障碍3例 (6.29%) , 脑器质性精神障碍2例 (4.17%) , 人格障碍1例 (2.08%) , 偷窃癖1例 (2.08%) 。精神病阳性家族史者共有13例, 阳性率为37.08%。

2.6 鉴定结果

48例鉴定案例中, 鉴定诊断的分布情况如下:无精神病1 2例 (包括诈病1例) , 占25%, 精神分裂症9例 (18.75%) , 其中凶杀案为7例, 精神发育迟滞6例 (12.5%) , 颅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6例 (12.5%) , 心境障碍3例 (6.25%) , 应激相应的精神障碍3例 (6.25%) , 酒精所致精神障碍3例 (6.25%) , 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病理性偷窃、急性短暂性障碍、与文化相关障碍、脑器质性精神障碍、创伤后应激障碍、人格障碍各1例 (2.08%) 。

2.7 法律能力评定

48例鉴定案例中, 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案件33例 (68.75%) , 其中完全有能力1 3例, 占刑事案件的3 9.3 9%, 限定责任能力7例, 占21.21%, 无责任能力13例, 占39.39%;无性的防卫能力3例 (6.25%) , 因果关系鉴定案件6例 (12.5%) , 其它3例。

3 讨论

本研究结果显示:男性明显多于女性, 多见于男性青壮年, 低文化程度的无业人员及农民大多数, 提示违法行为可能与其文化、职业、经济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影响有关。案由中凶杀11例 (22.92%) , 居首位, 其次伤害、强奸各8例 (16.67%) 。案由最多的是凶杀, 其次为性犯罪和伤害案, 与国内报道一致。本组案例性犯罪的受害者均为精神发育迟滞患者, 这表明对这些人需要进行有效的监护。鉴定结果中无精神病 (包括诈病1例) 占首位, 占25%, 其次为精神分裂症, 为12例 (18.75%) , 这与国内文献报道[1]一致。考虑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 人们的法律意识增强, 对精神病知识的了解加深, 司法精神病鉴定案例数近几年逐渐增加导致。精神分裂症鉴定案例中凶杀居多, 受害者多为自己的亲人或熟人, 应对精神分裂症患者进行积极、有效的治疗, 并且应加强对患者的监护, 同时面对患者注意自身防范。本研究资料表明了我院鉴定所1年内接受案件的特点, 因样本数较小, 需要进一步增加样本研究。

参考文献

8.西南司法鉴定所 篇八

一场车祸让22岁的施超瑜变成嗅觉完全失灵的精神病人。“猪粪和米饭,在他闻来都是一个味道了,我说他一句,他上来就踹我一脚。”施超瑜的父亲施立新感到很郁闷。

按他的说法,他曾在被暗示之后,依照潜规则向浙江金华天鉴司法鉴定所送上1万元钱,以求得一个对儿子有利的司法鉴定。却未能如愿,他遂举报天鉴司法鉴定所所长朱天华,并有录音为证。

作为另一方的朱天华,却一口咬定施立新血口喷人。此外,天鉴司法鉴定所一个叫做王永新的鉴定人,在网上公开举报天鉴司法鉴定所私盖鉴定人的印章、多位鉴定人只在天鉴所挂职工作等违规行为,这一举报让天鉴司法鉴定所受到浙江省司法厅的通报批评,并引起其他被鉴定人的连锁举报。

一年后的癫痫病

今年45岁的施立新是金华市金东区赤松镇山口村人,8年前,他与老婆离婚,带着儿子施超瑜和母亲一起生活。金华盛产火腿,需要一种叫做“两头乌”的家猪作为原料,施立新开始大规模养殖“两头乌”,空余时间在田地上种一些苗木等经济作物。

施超瑜高中毕业后,在金华市区科源专利事务所上班,后来跳槽到上海保斯利饲料公司做猪饲料推销员。在从事养殖业的施立新看来,这是一份比较有前途的工作。

2007年7月1日下午,施超瑜买好晚上10点的火车票,准备从金华赶回到上海公司去,这时候,施超瑜接到同学刑华乐的电话,让他去修理一下电脑。5点多,在修好电脑后,刑华乐用两轮摩托车载着施超瑜回家,途经金华环城北路时,被丁丁牛奶公司的一辆轿车撞倒在地,施超瑜严重受伤,被送往附近的金华广福医院。

住院43天后,施超瑜出院。对于这次出院的原因,施立新说,自己忙于养殖和苗木生意,年迈的母亲在医院照顾孙子也不方便,干脆就接他回家疗养。当时,金华广福医院对施超瑜的诊断是:颅底骨折,脑震荡,双侧嗅觉障碍。当施立新听医生解释施超瑜的嗅觉障碍后,便问医生:“猪粪和米饭闻起来是一个味道?”得到医生肯定的回答后,他万念俱灰。

出院后。爱子心切的施立新发现开朗的儿子变得沉默寡言,他以为是车祸给儿子造成了心理阴影,也没有太在意,他劝说儿子要多散心,等养好身体可以继续工作。

经过一年多的调养和多次复诊,施超瑜身体得到恢复。2008年9月9日,施超瑜重新回到上海的保斯利饲料公司上班。9月底的一天,施超瑜在上班期间忽然昏倒在地,同事把他送到上海市嘉定区人民医院,医院的初步诊断是癫痫病,要求入院观察。

施立新连夜赶到上海,把施超瑜接回金华,并于2008年10月2日,住进金华市第二人民医院,经过7天的治疗后,于10月9日出院,医生开具的出院诊断是头部外伤后,癫痫小发作。

出院10天后,施超瑜在家中又忽然跌倒,细心的施立新发现,儿子的记忆力越来越差了,“儿子是不是给撞傻了?”他想着给儿子做一次精神病鉴定。

2009年2月,施立新带着施超瑜来到金华精诚司法鉴定所,在付出2040元的鉴定费后,委托精诚司法鉴定所给施超瑜做一次精神病鉴定。同年3月24日,金华精诚司法鉴定所出具检验结果,认为施超瑜损伤为4级伤残,伤残赔偿系数为74%,并建议住院护理,癫痫病的后续治疗费暂定为3000元。

看到这一鉴定结果,施立新勃然大怒:“我儿子都撞成精神病了,3000元钱怎么治得好?”

但是,精诚司法鉴定所的工作人员告诉他,这只是一个暂定的治疗费。以后可以追加的。

潜规则

施立新凭着这份鉴定报告,把车祸肇事方金华丁丁牛奶公司告到金华婺城区人民法院。在庭审过程中,丁丁牛奶公司要求重新鉴定,婺城区人民法院遂指定金华天鉴司法鉴定所进行重新鉴定。

2009年8月5日,施立新接到天鉴司法鉴定所的电话,要求施立新出具材料,并于8月11日,带施超瑜到位于义乌的金华天鉴司法鉴定所。

8月11日,施立新带着儿子来到天鉴司法鉴定所,为防止施超瑜发病,施立新还带着一个相识20多年的朋友张敬青一同前往。当天上午,金华丁丁牛奶公司也派律师到现场参与整个过程的鉴定。

上午9点半,鉴定开始,施立新在现场观看,他看到一位医生用棉球沾上酒精和醋,塞到施超瑜的鼻子里,刺激他的嗅觉。

在做完法医临床鉴定后,天鉴司法鉴定所安排鉴定人对施超瑜进行精神病鉴定。“当时我只看到—个姓韩的鉴定人,另外一个鉴定人说是中午去吃饭了。”施立新回忆说。他看到韩拿出两张百元钞票,一手捏着一张,问施超瑜,这里是多少钱。施立新说,施超瑜一开始还答不准,在重复了10多次后才答对。

下午两点半,全套鉴定做完,施立新问姓韩的鉴定人,施超瑜是否有精神病?韩告诉他,有精神病,而且比较厉害,应该用药物进行治疗。

一个星期后,施立新与朋友张敬青一起到义乌,去找天鉴司法鉴定所所长朱天华吃饭。朱天华向本刊记者介绍,当时施立新找到他后,就邀请他一起吃饭,遭到他的拒绝,“这是犯法的,我不会做这样的事情。”

但是,施立新告诉本刊记者,朱天华拒绝与自己吃饭后,却和张敬青一起吃了饭,“我就在饭店楼下等他们吃好。”

“朱天华托张敬青告诉我,要给他两万块钱,才能做出有利的鉴定来。”施立新告诉本刊记者。

施立新回家后,与朋友们商量,最后决定先送一万元钱。据施立新讲述,他自己没钱,就向女朋友范丽萍借钱,范决定与施一起去交钱。8月17日,他和范丽萍一起到义乌,与张敬青会合后,施立新和范丽萍到天鉴司法鉴定所附近的工商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分五次共取出一万元现金,用信封包好后,由范丽萍和张敬青把钱送到天鉴司法鉴定所。

一万元钱给谁了

2009年9月26日,天鉴司法鉴定所出具对施超瑜的鉴定意见,接到鉴定意见书的施立新看到,儿子的伤残等级由原先金华精诚司法鉴定所鉴定的四级变成了七级。

多花一万元钱做鉴定,鉴定的伤残等级却比上次更轻了,这让施立新很恼怒,他就找朱天华要自己的一万元钱。

对于这笔钱的去向,施立新和朱天华有着完全不同的说法。

鉴定出来当天,施立新找到朱天华,并对当时的谈话进行了录音。据现场的录音,施立新先向朱天华询问鉴定意见的一些情况,最后施提到:“你当时不是说拿2万块钱来,就维持原先的那个鉴定,是什么意思啦?”

朱天华反驳说:“谁说拿两万元维持原来的啦?”施随即讲述8月17日的送钱事件,朱表示,“你去问问刑大(刑警大队),我已经还给他们了。”朱还在录音里说,“你当时那个包,我摸了一下可能是钱,我又联系不到你。”

据录音资料,当时朱曾表示,打个电话,帮施立新去找回这个退回到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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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队的“包”,后来又表示,全部东西都退回到法院去了。

但是,朱天华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自己根本不知道里面是钱,以为信封里面是一些材料,就让范丽萍交到鉴定人那里去了,他认为,最后这笔钱可能被送钱的人给“黑”了。

“我如果收了这笔钱,现在还能坐办公室里吗?”朱天华矢口否认收过这笔钱。他告诉本刊记者,在施立新举报到义乌市司法局后,义乌市司法局曾专门调查过这一事件,经过调查后,都认为没有这回事。

义乌市司法局办公室主任余斌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也认为,施立新举报天鉴所完全是无效投诉,“司法局已经出具了调查报告,但是不能公开给记者看。”

4月28日,本刊记者看到一份由义乌司法局出具的针对张敬青的调查笔录,根据张敬青的陈述,朱天华已经将这—万元钱退回到义乌刑大的一个中间人手中,这笔钱现在已经退到施立新手里,同时他表示,自己和朱天华并没有吃过饭。

鉴定人没有到场?

施立新除了举报朱天华索贿外,还举报天鉴司法鉴定所在鉴定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本刊记者了解到,施超瑜在金华天鉴司法鉴定所一共做了两个鉴定,鉴定所一共出具了两份鉴定书,一份是“金华天鉴司法鉴定所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书”,鉴定人署名是“李洪明、韩宝淦”,另一份是“金华天鉴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鉴定人署名是“李洪明、张毅夫、王学军”。

施立新告诉本刊记者,因施超瑜有精神病,怕他发怒闹事,不配合检查,在司法鉴定过程中,他全程陪同儿子做完整个流程,“按说,应该有4个鉴定人为我儿子进行过鉴定,可我只见过韩宝淦法医,其他人根本没见到过。”而依照司法鉴定的有关规定,在做司法鉴定时,必须有两个鉴定人同时在场的,施立新由此认定天鉴所存在违规鉴定的情节。

他查到,其中的一个鉴定人张毅夫是在湖南省桃江县人民医院颅脑外科工作的,就想去湖南找张毅夫问个究竟。

2009年11月的一天,施立新搭货车到湖南省桃江县,并在县人民医院找到张毅夫。据施立新讲述,他在一个走廊上找到正在上班的张毅夫,他询问张毅夫,是否认识自己,张毅夫明确表示不认识。据施立新讲述,他当时问张毅夫:“你不认识我,也不认识我儿子,怎么鉴定上有你的签字?”张明确告诉他。你去找天鉴所好了,他们会给你解释的。

朱天华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张毅夫根本没参加过施超瑜的鉴定,施立新是因为鉴定结果对他不利,到处诬告他。但本刊记者查阅施超瑜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看到确实有张毅夫的盖章。

本刊记者致电朱天华,询问张毅夫是否参与过对施超瑜的鉴定,朱天华表示,要到所里查鉴定意见后才能知道。

鉴定人举报鉴定所伪造鉴定文书

义乌市司法局办公室主任余斌告诉本刊记者,包括施立新在内的数位被鉴定人家属,都在状告天鉴司法鉴定所,这一切都与一位叫做王永新的鉴定人有关系。

本刊记者调查发现,至少有三起投诉,是和王永新有关。

据朱天华介绍,王永新是河南人,在天鉴所从事法医临床鉴定工作。后来王永新的儿子在外面充当“黄牛”,介绍案子到天鉴所鉴定,让王永新负责鉴定,并从中收取好处费,

“这是严重的违规行为,我知道后就立即采取措施,他得知我要处理他,就不辞而别了。”朱天华告诉本刊记者。

据悉,王永新在浙江省司法厅网站上对天鉴所进行投诉,主要内容是投诉所长朱天华,“冒用金华天鉴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人的名义伪造鉴定文书,为司法机关及他人提供虚假证据,致使他人受到刑事或民事的追究,扰乱了国家的正常鉴定秩序及司法机关的正常办案秩序,损害了国家及当事人利益。”

王永新还在网上公开一批鉴定文号,并声称这些鉴定文书都是朱天华参与造假炮制而成的。

“说我作假,这是毫无依据的。如果鉴定人没有签名,就出具鉴定意见书,我肯定要承担责任了。他王永新敢站出来去司法厅告状吗?”朱天华认为,这是王永新在恶意报复自己。

2009年,天鉴司法鉴定所被司法厅通报批评,本刊记者询问此事,朱天华承认通报批评一事,“因为内部管理问题。”

据余斌介绍,王永新熟悉天鉴司法鉴定所的内部情况,因此举报有了效果。据公开资料显示,王永新一连举报了丁珂、周民强、张毅夫和李屹四个鉴定人,声称这四位湖南籍的鉴定人长期挂职在天鉴司法鉴定所,从未在天鉴所从事鉴定工作。浙江省司法厅经过查实,确认了两个挂职鉴定人:丁珂和周民强。张毅夫则是一个月来一次做鉴定的,李屹早已经离开天鉴司法鉴定所,对这两人举报是不属实的。

余斌认为,这是天鉴司法鉴定所的内部管理不严,对于鉴定人的监管,是一个难题。他举例说,王永新的儿子充当“黄牛”拉生意,这样的情况是很难掌握的。

被鉴定为终身需要护理的人在街头散步

关于王永新引发的系列举报案中,影响最大的是斯小庆案,有媒体曾以“最牛植物人”为题进行过报道,当事人张继梅曾在网上公开声讨天鉴司法鉴定所。

据张继梅的律师葛治华介绍,斯小庆因交通事故重伤,张继梅要承担赔偿责任。依据2008年金华天鉴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对斯小庆的损伤及现愈况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二级伤残+4%,斯小庆伤后需终身完全护理依赖。

“终身完全护理依赖,是比较严重的伤残,接近植物人,张继梅因此付出巨额赔付。”葛治华告诉本刊记者。

据本刊记者了解到,在张继梅履行赔偿过程中,恰逢王永新举报天鉴司法鉴定所和朱天华的违规冒签行为,而斯小庆的鉴定也是由王永新做出,张继梅由此认为,鉴定意见书可能作假。

2009年的一天,张继梅的一位朋友在路上看到斯小庆在街边散步,遂用手机拍摄下来,并在网上流传开来,视频里的一个瘦个男子,戴着红色棒球帽,在街头散步,并吃了面条。斯小庆由此被认为是“最牛的植物人”。

朱天华告诉本刊记者,录像的真伪不知道,一切都无法说清。他还举例另外一个可能:“当时鉴定的时候,斯小庆的身体确实不行,在鉴定后身体调养得好,恢复得比较顺利。”

浙江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处长潘广俊对《瞭望东方周刊》说,在接到对斯小庆案的举报后,司法厅对天鉴所的鉴定进行核查,认定天鉴所所做的鉴定完全符合正常程序。

谈到王永新,朱天华是心情复杂,王永新的举报以及连锁反应,让天鉴司法鉴定所的名誉受到损失。

本刊记者多次致电给王永新,都未能打通,据知情人士透露,王目前在广东,依然做着老本行。

朱天华告诉本刊记者,天鉴司法鉴定所光在2009年就办理司法鉴定2000多例,营业收入只有150多万元,却养活了20多个工作人员,是典型的非营利性机构。一位业内人士则对天鉴所能如此“高产”感到吃惊,他举例说浙江大学司法鉴定所,一共有60多位鉴定人,一年却只办了约1000件的鉴定。

令人意外的是,本刊记者在天鉴司法鉴定所的专家介绍栏里,看到王永新依然位列15个鉴定人之一,据朱天华介绍,王永新的工作关系依然挂在天鉴司法鉴定所里,还算是天鉴所的鉴定人。

“他不亲自来办手续,我也没办法。”朱天华对本刊记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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