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征信立法发展

2024-12-03

简述我国征信立法发展

1.简述我国征信立法发展 篇一

杜金富:我国征信系统的发展定位

从上世纪90年代初推行贷款证制度至今,人民银行推动我国征信系统建设已历经近20年时间。在此期间,从纸质的贷款证到电子化系统,从各地分散建设到全国联网,从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到全国集中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即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人民银行一直在不断探索征信系统的建设经验,努力推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截至2011年8月底,企业征信系统共有774家接入机构,共收录企业和其他组织1795.7万户,其中有信贷记录的824.6万户,累计查询量达1.96亿次;接入个人征信系统的机构676家,收录自然人7.94亿人,其中有信贷记录的2.48亿人,累计查询量达到9.73亿次。根据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对21家全国性商业银行的调查结果,仅2011年前两个季度,商业银行利用征信系统提供的资料,拒绝高风险客户信贷业务申请1448.9亿元,预警高风险贷款1237亿元,清收不良贷款99.2亿元。

目前,企业和个人两大征信系统已经成为我国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在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们不仅促进了商业银行经营理念、管理方式和业务流程的转变,而且在防范信用风险、提高信贷市场效率、推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经济金融健康发展和改善社会信用环境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两大系统提供的信用报告,正逐渐成为以信贷交易信息为核心,全面反映企业和个人借债还钱、遵守合同及遵纪守法状况的“经济身份证”。

随着征信系统建设的不断深化,我国征信系统发展的定位也越来越清晰,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征信系统是我国一项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在经济金融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金融机构依托这一信息共享平台,本着互惠原则,进行信息共享;征信系统由专业机构即征信中心负责建设、运行和管理,对外提供征信服务;征信系统在对外提供征信服务中坚持保本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征信系统建设过程中要加强对信息主体权益的保护。征信系统是我国一项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

长期以来,我国金融体系一直是间接融资占主导地位,银行体系的稳定对金融体系的稳定有着重要影响。而银行体系的稳定在很大程度上由信贷资产的质量所决定。为了解决信贷投放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人民银行将企业征信系统和个人征信系统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来建设,建立了全国集中统一的征信系统,推动实现信用信息在全国范围内的共享。国外经验表明,建成一个全国性的征信系统,如果不是由国家建设,往往需要很长的时间才能完成,对于像我国这样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国家更是如此。征信系统由国家建设,可以充分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点,使之更具公信力,有利于充分调动各方资源,迅速实现信息的全国大集中。我国征信系统建设经验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从2004年开始建设全国集中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2006年就建成并实现全国联网运行。征信系统由国家建设,可以在最大范围内实现对机构的覆盖和对信息主体的覆盖。目前,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基本上覆盖了国内每一个有信用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基本覆盖所有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连接了所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合作金融机构,接入了包括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在内的多家其他金融机构,一些小额贷款公司也正在陆续接入。此外,融资性担保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的接入工作正在积极推进中。征信系统由国家建设,可以更好地得到各个部门的大力支持。目前,人民银行已经与

公安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质检总局、银监会等部门实现了部分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下一步,人民银行将继续与其他部门如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最高人民法院等加强合作,共同努力,依托征信系统,建成全面记录企业和个人在银行、证券、保险、外汇以及其他领域信用信息的交流平台,实现信息在更大范围内的共享,更好地服务于全社会。

征信系统是金融机构的信息共享平台

征信具有很强的网络经济特征,区域覆盖范围越广、接入信息源越多、使用范围越大,则征信活动的效率越高、功能越强、成本越低,越具有规模经济效应,社会福利也越大。我国将征信系统作为一项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来建设,推动从事信用交易活动的金融机构全部参与到这一体系的建设中来,也是充分考虑到了征信业这一特点。

市场经济的核心是信用经济,在没有全国集中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之前,由于信息不对称,多头贷款、过度负债、逃废银行债务等现象比较普遍,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较高,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受到严重影响。另外,由于缺乏征信系统,我国金融机构在向中小企业、农户等群体提供金融服务方面也存在很大障碍。因此,建设全国集中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有利于促进金融体系稳定和帮助更多的社会群体分享正规的金融服务。

为了最大程度地发挥金融基础设施的功能,征信系统建设的参与机构越广泛、覆盖信息主体越全面,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就越明显。因此,任何从事信用交易活动的金融机构都不应游离于这一设施之外,而应积极参与到这一设施的建设中来。金融机构参与征信系统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将自身拥有的客户信息、信贷交易信息和其他与信用相关的信息,纳入全国集中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进行共享,只有这样,征信系统作为我国一项重要金融设施的作用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征信系统“立足金融、服务社会”的目标才能最终实现。

征信系统的管理需要专业机构

征信业是一个进入门槛高、专业化强的行业,对征信系统进行管理需要具备经济金融、数据统计、IT技术、市场营销、经营管理等多种技能,需要具有灵活的机制和高水平的服务,以适应市场的要求。

首先,引入专业机构进行管理是由征信系统的重要作用所决定的。随着我国信贷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征信系统的规模和影响将进一步扩大。目前,在线实时查询征信系统已经嵌入绝大多数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管理流程,成为商业银行信用管理中不可或缺的工具。这意味着,一旦征信系统运行出现故障或服务效率低下,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也将停滞或受到影响。如果处理不当,将会影响我国信贷市场稳定。

其次,引入专业机构进行管理是由服务对象的性质所决定的。征信系统主要是为信贷市场提供服务的,因此,系统的产品和服务必须与信贷市场的要求相匹配,具备高效率、低成本和安全性。为达到以上要求,作为征信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机构,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在产品开发和服务上必须能够迅速适应信贷市场的运行节奏和业务发展步伐;必须具备相对灵活的用人机制来吸引人才,维护机构活力,保证服务效率;必须具备高效、快速的财务决策机制,从而更好地进行资产管理、系统设备采购维修和信息化项目建设。

再次,引入专业机构进行管理是技术创新的需要。随着我国信贷市场的快速发展,信贷风险管理理念和技术不断提升,领先的信用风险管理工具被逐步引入我国信贷市场。在信用风险管理工具的开发和验证方面,征信系统的全样本数据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根据国际经验,基于征信系统开发的多样化工具也将成为信用风险管理中的有效工具。可以说,信贷市场的发展和创新离不开征信系统的支持。

征信服务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人民银行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推动征信系统建设,一直得到了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和全社会的大力支持,才取得了今天的成绩。我们要充分利用这一金融基础设施,使之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改善社会信用环境中发挥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实现最大的社会效益。

征信系统中的数据主要来自金融机构,征信系统的使用者也主要是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为征信系统建设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它们理所当然地应当分享征信系统建设所取得的成果。因此,征信专业机构在日常经营管理中,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从业务角度讲,不以营利为目的,可以减少金融机构的成本,推动金融机构在信用风险管理中更广泛地使用征信系统,从而更充分地发挥征信系统的社会作用。这也体现了以国家为主体、以防范信用风险、推动信贷市场发展、维护金融稳定为目的的建设初衷。

当然,征信系统不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意味着免费使用。征信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会产生大量的成本,如基础环境建设、IT建设和维护、服务网络建设、人力成本支出、办公成本支出、风险基金等,必须要有一定的营业收入,才可以保障征信系统的可持续发展。本着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征信系统建设所需费用主要由使用者来承担——实际上,国家也一直在投入资金支持征信系统建设。作为国家建立的征信系统,在提供征信服务时不会收取超过成本的费用,收取费用的目标是把征信系统建设好,让大家用得放心、用得方便,降低银行信贷交易成本,促进信贷市场繁荣,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需要切实保护信息主体权益

征信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相关的当事方包括数据报送机构、征信系统使用者、征信机构和信息主体,产品是信息主体的信用信息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其他产品,会涉及个人隐私和企业的一些敏感信息,因此,对于信息主体权益的保护就显得非常重要。

从国外经验看,信息共享与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之间存在着矛盾,信息共享得越充分,信息主体需要对自身权益放弃得越多。每个国家在对征信业进行规范时,都要考虑两者之间的平衡,努力实现既能促进信用经济发展,又能有效保护信息主体权益。因此,在要求信息主体让渡了一定的隐私权或敏感信息之后,许多国家的法律会赋予信息主体一定的权利,比如知情权、异议权、更正权、救济权等。

首先,要更充分地保护信息主体的知情权,这是信息主体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在征信系统对外提供服务时,一定要建立严格的机制,让信息主体知悉自身信用信息被采集和处理的具体情况,包括信息的来源、内容、处理部门的名称、处理目的和信息所涉及的接受者等;要使信息主体有权要求查阅自身信用信息的真实情况和信用信息的使用情况,了解自身的信用报告、信用评价情况及评价标准,掌握自身的信用等级。

其次,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信息主体的异议权、更正权。如果信息主体认为自身的信用信息不全面、不正确、不及时,有权要求更正自身的信息,对遗漏或新发生的信息进行补充,对已经过时的信息进行及时更新。确保信息主体的异议权和更正权,对于征信系统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于提高征信系统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也有着很大的帮助。

再次,要为信息主体提供救济的渠道,确保信息主体的救济权得到切实保障。当信息主体认为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征信系统、信息提供机构或信息使用机构的侵犯时,要有畅通的渠道向执法主体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请求赔偿损失。只有这一权利得到切实保障,才能对信息主体权益起到真正的保护作用,从法律层面增加对征信系统、信息提供机构和信息使用机构的约束力,确保其依法从事征信活动,合法使用信用信息。

因此,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方面,作为建设、运行和管理征信系统的专业机构,更要严格地执行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相关制度,未来在征信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中,要根据法律环境的变化,及时梳理信息采集、保存、加工、使用等的业务流程,确保合法合规,切实保障信息主体的权益。例如,针对信息主体是否有授权问题,需要制定并执行严格的检查制度;针对信息主体负面信息保存期限问题,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及时进行调整等。

总之,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只有我们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深刻认识征信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在工作中不断汲取好的经验,才能全面推进征信系统建设,实现征信系统的可持续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 杜金富

上一篇:课题3 走进化学实验室教学设计 教案(2课时)下一篇:故乡新貌-二十年后回故乡作文6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