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销售合同ICC国际销售合同

2024-06-21

国际销售合同ICC国际销售合同(共8篇)

1.国际销售合同ICC国际销售合同 篇一

国际销售合同通用15篇

国际销售合同1

甲方(买方):

住所:

联系电话:

乙方(卖方):

住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买卖标的:

1、名称:

2、品种:

3、规格:

4、价格:

第二条、质量和数量的保证:

卖方保证商品系全新的且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和质量的各项指标,质量保证有效期为货物到目的港后的________个月。

第三条、生产国别和制造厂商:

1、生产国:

2、制造厂商:

第四条、包装:

应当能达到防压坏、防潮的基本要求,或符合甲方提出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付款条件:

离岸价条款:

1、按合同规定卖方应在装运之前_______天用电报(或函件)通知买方合同号码、品名、数量、价值、箱号、毛重、尺寸及何时可在发运港_____货,以便买方订舱。

2、若货物系由邮寄(或空运),卖方应在发运前_______天,按照第_______条规定,用电报(或信件)通知买方大约的发货期、合同号码、货物名称、价格等。卖方在发货后应立即用函电将合同号码、货物名称、价格及发货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于买方及时购买_____。

第六条、装运通知:

卖方在装货结束后应立即用函电将合同号码、货物名称、数量、发票价格、毛重、船名和船期通知买方。由于卖方未能及时通知造成买方不能及时买_____,则一切损失均由卖方负责。

第七条、装运条件:

1、海运:_____洁净已装船提单,做成空白抬头,由发货人空白背书注明“运费到付”、“运费付讫”并通知目的港的________公司。

2、航空邮包:________提供一份空运单,注明“运费到付”、“运费已付”,交付买方。

3、发票_______份,注明合同号码和装运唛头(若超过一个装运唛头,发票应分开,细节应根据合同办理)。

4、由制造厂开出一式_______份的装箱单。

5、由制造厂开出的数量和质量证书_______份。

第八条、目的港及收货人: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装运期限:收到不可撤销信用证_______天。

第十条、装运唛头:

卖方应在每个箱上清楚地刷上箱号、毛重、净重、体积及“防潮”、“小心搬动”、“此边朝上”及装运唛头等字样。

第十一条、_____:

1、装运后由买方自理。

2、由卖方投保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索赔: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第十四条、延迟交货和罚款:

第十五条、_____: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获得解决,则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委员会,根据该会的_____程序进行_____。_____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_____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第十六条、本合同由双方签署后生效,中英文正本各_______份,双方各持_______份为据,具有同等的效力。

甲方(签字):

签订地点: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字):

签订地点: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国际销售合同2

常使用目的”标准的适用问题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5 条第2 款a 项指出,“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该标准是销售合同的组成部分,即使当事人双方未明确约定,该标准也是约束双方的默示条款。买方订购货物时通常仅提出规格而未标明使用目的,此时卖方提供的货物应该满足通常使用的所有目的要求,而是否满足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是非题。

一、中等品质标准还是最低品质标准

例1: 一家德国鞋业零售商向一家意大利鞋业制造商进口多种鞋子,合同中并没有对鞋子的品质做出明确约定。买方声称卖方交付的鞋子存在瑕疵并构成根本违约。但鞋子仍可以进行销售。柏林法院认为卖方构成违约,货物必须满足中等品质标准才算符合“通常使用目的”。

而德国另一个法院认为,满足“通常使用目的”要求货物必须满足中等品质标准还是仅仅要求其具有“可销售性”的最低标准仍需要进一步讨论。“通常使用目的”应立足于每一个具体的案件中按理性第三人所能预料与期待的予以解释。

笔者认为,对货物质量的要求可能存在不同等级标准的适用,除非买卖双方明示货物必须满足中等品质标准,否则卖方提交的货物只要符合其通常被使用时的最低标准即可。因为一般情况下,卖方无法详尽了解买方国内的商业习惯及特殊要求,对其提出“中等品质标准”的要求实属过分。通常此种标准的未满足是买方按其国内标准或其特殊目的提出,卖方难以预见,否则就可能会要求修改价格或者甚至拒绝缔约。当然,最低品质标准目前还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实践中通常将相关贸易习惯或“可销售性”作为判断是否符合最低品质的标准。

二、通用性以卖方所在地还是买方所在地为准

例2: 一家瑞士出口公司向一家德国公司出口新西兰贝类,这类贝类含有一定数量的镉。德国买方声称这些镉成分违反了德国有关法律,因此要求解除合同。卖方则认为这些镉含量依据瑞士相关法律是完全符合标准的,并没有超出限制值。

德国联邦法院在本案中认为原则上卖方不应当被期待要遵守买方或者货物使用地国的公法性质的法律规范。例3: 营业地位于美国路易斯安娜州的商家从一家意大利公司处购进乳房X 线照相器材。该批器材与美国安全法规不符( 但是符合意大利的相关标准) ,并因此在美国被查封。买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美国地区法院在本案中做出了判决,认为该仪器由于没有符合美国的安全标准,所以依据CISG 第35 条可以认定有瑕疵存在。

施莱希特里姆教授认为,对于该问题的解决不能简单的优先适用卖方或者买方国家的货物标准。只要当事人没有对质量进行具体的规定,那么起决定性作用的就是货物的使用目的。

笔者认为,《公约》充分体现和贯彻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通用性也应当充分考量当事人的缔约环境,比如买方对卖方的依赖性。若卖方在此类贸易中经验丰富且买房因此对其产生了依赖,那么卖方要考虑应当适用何地的“通用性”标准及其他各种因素; 如果卖方不具备此种能力,买方则应尽提示义务,明示买方所在地甚至是货物将要被转售的第三国的“通用性”标准,否则应以卖方所在地为标准,因为通用性标准既然是一种默示条件,就应该以卖方的合理预见为限,只有以卖方所在地为标准,才是卖方凭经验可以合理预见的。

三、是否要满足买方所在地的所有法律规范

例5: 德国一家渔货进口商从瑞士供应商购买了1750公斤贻贝,当地市政局检测认定这批货物某种微量元素超标,不符合德国建议性卫生标准,但是该微量元素没有超出允许的水平,贻贝仍然可以食用。买方拒绝付款,卖方起诉。案件经过初审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判决,判令买方支付价款及利息。德国最高法院认为: 公约第35 条第2 款( a) 、( b) 项并没有向卖方施加义务,要求他交付的货物符合进口国现行所以法规和公共卫生条款要求,除非出口国也实行同样的规定,或者依据于卖方的知识,买方已经告知卖方这方面的法律要求,或者存在特殊情况使卖方已经了解这些规定。

例6: 西班牙卖方与德国买方订立胡椒粉销售合同。卖方在交付第二批货物后被德国政府告知胡椒粉中的“乙撑氧”含量超过德国食品安全法允许范围。法院了解到当事人双方的长期业务联系,在以前的交易中卖方同意采用专门流程保证货物符合德国食品安全法,因此,地方法院认为卖方已经默示地同意货物必须遵守德国食品安全法。法院认为“乙撑氧”超标属于货物不适用于“通常使用目的”,不适用于在德国销售,卖方构成根本违约。

这两个案例情况非常相似,但裁决结果却截然相反。两个案例最重要的区别就是例5 中卖方违反的是买方所在地推荐性的标准,而例6 中卖方违反的却是进口国强制性的食品安全法。推荐性法律规范通常对产品提出更高的要求,却并不影响产品的正常用途,即使是在一国国内,该规范都不会得到全面的强制使用。由此我们可知,满足通用性标准要求并不意味着应与进口国任何关于产品的法律、规定相符,特别是不要求与非强制性的标准要求相符。“贻贝案”中法院的裁决同时有助于我们总结卖方的交货应符合进口国相关的产品标准要求的情形: ( 1) 进口国的技术标准要求或卫生标准要求与出口国相同。( 2)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应当符合进口国效力较高的、强制性的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等法律规范。( 3) 当事人双方有长期的同样货物的往来交易或卖方在买方境内有分支机构等情况表明卖方应当知道买方国家关于货物的产品标准要求,并默示地对这种要求表示同意。另外,从“贻贝案”中还能推出另一个。

四、结论

卖方明知货物在进口国销售的事实不足以认定卖方在没有从买方那里获知进口国标准的情况下,默示地同意满足进口国所有法律规范、不确定的标准和管理要求。对外国的卖方,不应要求他知道进口国不确定的公共法律和管理实践,买方不能合理地依赖卖方这方面知识,相反,买方应知道自己国家的这些特殊规定并通知给买方。

国际销售合同3

制造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达成本销售代理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制造商同意将下列产品________(简称产品)的独家代理权授予代理方(简称代理人)。代理人优先在下列指定地区(简称地区)推销产品:________国________市(区)。

第二条代理人的职责代理人应在该地区拓展用户。代理人应向制造商转送接收到的报价和订单。代理人无权代表制造商签订任何具有约束的合约。代理人应把制造商规定的销售条款对用户解释。制造商可不受任何约束地拒绝代理人转送的任何询价及订单。

第三条代理业务的职责范围代理人是________市场的全权代理,应收集信息,尽力促进产品的销售。代理人应精通所推销产品的技术性能。代理所得佣金应包括为促进销售所需费用。

第四条广告和展览会为促进产品在该地区的销售,代理人应刊登一切必要的广告并支付广告费用。凡参加展销会需经双方事先商议后办理。

第五条代理人的财务责任

5.1代理人应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当地订货人的支付能力并协助制造商收回应付货款。通常的索款及协助收回应付货款的开支应由制造商负担。

5.2未经同意,代理人无权也无义务以制造商的名义接受付款。

第六条用户意见代理人有权接受用户对产品的意见和申诉,及时通知制造商并关注制造商的切身利益。

第七条提供信息代理人应尽力向制造商提供商品的市场和竞争等方面的信息,每____个月需向制造商寄送工作报告。

第八条正当竞争

8.1代理人不应与制造商或帮助他人与制造商竞争,代理人更不应制造代理产品或类似于代理的产品,也不应从与制造商竞争的任何企业中获利。同时,代理人不应代理或销售与代理产品相同或类似的任何产品。8.2此合约一经生效,代理人应将与其他企业签订的有约束性的协议告知制造商。不论是作为代理的或经销的,此后再签定的任何协议均应告之制造商,代理人在进行其他活动时,决不能忽视其对制造商承担的义务而影响任务的完成。

第九条保密

9.1代理人在协议有效期内或协议终止后,不得泄露制造商的商业机密,也不得将该机密超越协议范围使用。

9.2所有产品设计和说明均属制造商所有,代理人应在协议终止时归还给制造商。

第十条分包代理代理人事先经制造商同意后可聘用分包代理人,代理人应对该分包代理人的活动负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工业产权的保护代理人发现第三方侵犯制造商的工业产权或有损于制造商利益的任何非法行为,代理人应据实向制造商报告。代理人应尽最大努力并按制造商的指示,帮助制造商使其不受这类行为的侵害,制造商将承担正常代理活动以外的费用。

第十二条独家销售权的范围制造商不得同意他人在该地区取得代理或销售协议产品的权利。制造商应把其收到的直接来自该地区用户的订单通知代理人。代理人有权按第十五条规定获得该订单的佣金。

第十三条技术帮助制造商应帮助代理人培训雇员,使其获得代理产品的技术知识。代理人应支付其雇员往返交通费用及工资,制造商提供食宿。

第十四条佣金数额代理人的佣金以每次售出并签字的协议产品为基础,其收佣百分比如下:

1.____________美元按________%收佣。

2.____________美元按________%收佣。

第十五条平分佣金两个不同地区的两个代理人为争取订单都作出极大努力,当订单于某一代理人所在地,而供货之制造厂位于另一代理人所在地时,则佣金由两个代理人平均分配。

第十六条商业失败、合约终止代理人所介绍的询价或订单,如制造商不予接受则无佣金。代理人所介绍的订单合约已中止,代理人无权索取佣金,若该合约的中止是由于制造商的责任,则不在此限。

第十七条佣金计算方法佣金以发票金额计算,任何附加费用如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海关税或由进口国家回收的关税等应另开支票。

第十八条佣金的索取权代理人有权根据每次用户购货所支付的货款按比例收取佣金。如用户没支付全部货款,则根据制造商实收货款按比例收取佣金。若由于制造商的原因用户拒付货款,则不在此限。

第十九条支付佣金的时间制造商每季度应向代理人说明佣金数额和付佣金的有关情况,制造商在收到货款后,应在30天内支付佣金。

第二十条支付佣金的货币佣金按成交的货币来计算和支付。

第二十一条排除其他报酬代理人在完成本协议之义务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除非另有允诺,应按第十八条之规定支付佣金。

第二十二条协议期限本协议在双方签字后生效。协议执行一年后,一方提前3个月通知可终止协议。如协议不在该日终止,可提前3个月通知,于下年的12月30日终止。

第二十三条提前终止根据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一方无权提前终止本协议,除非遵照适用的________法律具有充分说服力的理由方能终止本协议。

第二十四条存货的退回协议期满时,代理人若储有代理产品和备件,应按制造商指示退回,费用由制造商负担。

第二十五条未完之商务协议到期时,由代理人提出终止但在协议期满后又执行协议,应按第15条支付代理人佣金。代理人届时仍应承担履行协议义务之职责。

第二十六条赔偿协议除因一方违约而终止外,由于协议终止或未能重新签约,则不予赔偿。

第二十七条变更本协议的变更或附加条款,应以书面形式为准。

第二十八条禁止转让本协议未经事先协商不得转让。

第二十九条留置权代理人对制造商的财产无留置权。

第三十条法律适用本协议的签订、履行均适用________国之现行法律。

第三十一条仲裁双方在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经协商未果时,提交________国仲裁委员会按法令规定的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制造商:__________代理人: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国际销售合同4

制造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达成本销售代理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制造商同意将下列产品________(简称产品)的独家代理权授予代理方(简称代理人)。代理人优先在下列指定地区(简称地区)推销产品:________国________市(区)。

第二条 代理人的职责

代理人应在该地区拓展用户。代理人应向制造商转送接收到的报价和订单。代理人无权代表制造商签订任何具有约束的合约。代理人应把制造商规定的销售条款对用户解释。制造商可不受任何约束地拒绝代理人转送的任何询价及订单。

第三条 代理业务的职责范围

代理人是________市场的全权代理,应收集信息,尽力促进产品的销售。代理人应精通所推销产品的技术性能。代理所得佣金应包括为促进销售所需费用。

第四条 广告和展览会

为促进产品在该地区的销售,代理人应刊登一切必要的广告并支付广告费用。凡参加展销会需经双方事先商议后办理。

第五条 代理人的财务责任

5.1 代理人应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当地订货人的支付能力并协助制造商收回应付货款。通常的索款及协助收回应付货款的开支应由制造商负担。

5.2 未经同意,代理人无权也无义务以制造商的名义接受付款。

第六条 用户意见

代理人有权接受用户对产品的意见和申诉,及时通知制造商并关注制造商的切身利益。

第七条 提供信息

代理人应尽力向制造商提供商品的市场和竞争等方面的信息,每____个月需向制造商寄送工作报告。

第八条 正当竞争

8.1 代理人不应与制造商或帮助他人与制造商竞争,代理人更不应制造代理产品或类似于代理的产品,也不应从与制造商竞争的任何企业中获利。同时,代理人不应代理或销售与代理产品相同或类似的任何产品。

8.2 此合约一经生效,代理人应将与其他企业签订的有约束性的协议告知制造商。不论是作为代理的或经销的,此后再签定的任何协议均应告之制造商,代理人在进行其他活动时,决不能忽视其对制造商承担的义务而影响任务的完成。

第九条 保密

9.1 代理人在协议有效期内或协议终止后,不得泄露制造商的商业机密,也不得将该机密超越协议范围使用。

9.2 所有产品设计和说明均属制造商所有,代理人应在协议终止时归还给制造商。

第十条 分包代理

代理人事先经制造商同意后可聘用分包代理人,代理人应对该分包代理人的活动负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工业产权的保护

代理人发现第三方侵犯制造商的工业产权或有损于制造商利益的任何非法行为,代理人应据实向制造商报告。代理人应尽最大努力并按制造商的指示,帮助制造商使其不受这类行为的侵害,制造商将承担正常代理活动以外的费用。

第十二条 独家销售权的范围

制造商不得同意他人在该地区取得代理或销售协议产品的权利。制造商应把其收到的直接来自该地区用户的订单通知代理人。代理人有权按第十五条规定获得该订单的佣金。

第十三条 技术帮助

制造商应帮助代理人培训雇员,使其获得代理产品的技术知识。代理人应支付其雇员往返交通费用及工资,制造商提供食宿。

第十四条 佣金数额

代理人的佣金以每次售出并签字的协议产品为基础,其收佣百分比如下:

1.____________美元按________%收佣。

2.____________美元按________%收佣。

第十五条平分佣金

两个不同地区的两个代理人为争取订单都作出极大努力,当订单于某一代理人所在地,而供货之制造厂位于另一代理人所在地时,则佣金由两个代理人平均分配。

第十六条 商业失败、合约终止

代理人所介绍的询价或订单,如制造商不予接受则无佣金。代理人所介绍的订单合约已中止,代理人无权索取佣金,若该合约的中止是由于制造商的责任,则不在此限。

第十七条 佣金计算方法

佣金以发票金额计算,任何附加费用如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海关税或由进口国家回收的关税等应另开支票。

第十八条 佣金的索取权

代理人有权根据每次用户购货所支付的货款按比例收取佣金。如用户没支付全部货款,则根据制造商实收货款按比例收取佣

金。若由于制造商的原因用户拒付货款,则不在此限。

第十九条 支付佣金的时间

制造商每 季度应向代理人说明佣金数额和付佣金的有关情况,制造商在收到货款后,应在30天内支付佣金。

第二十条 支付佣金的货币

佣金按成交的货币来计算和支付。

第二十一条 排除其他报酬

代理人在完成本协议之义务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除非另有允诺,应按第十八条之规定支付佣金。

第二十二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在双方签字后生效。协议执行一年后,一方提前3个月通知可终止协议。如协议不在该日终止,可提前3个月通知,于下年的12月30日终止。

第二十三条 提前终止

根据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一方无权提前终止本协议,除非遵照适用的________法律具有充分说服力的理由方能终止本协议。

第二十四条 存货的退回

协议期满时,代理人若储有代理产品和备件,应按制造商指示退回,费用由制造商负担。

第二十五条 未完之商务

协议到期时,由代理人提出终止但在协议期满后又执行协议,应按第15条支付代理人佣金。代理人届时仍应承担履行协议义务之职责。

第二十六条 赔偿

协议除因一方违约而终止外,由于协议终止或未能重新签约,则不予赔偿。

第二十七条 变更

本协议的变更或附加条款,应以书面形式为准。

第二十八条 禁止转让

本协议未经事先协商不得转让。

第二十九条 留置权

代理人对制造商的财产无留置权。

第三十条 法律适用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均适用________国之现行法律。

第三十一条 仲裁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经协商未果时,提交________国仲裁委员会按法令规定的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制造商:__________代理人: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

国际销售合同5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理人):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达成本销售代理协议,共同遵守。

一、授权代理的内容

同意将下列产品(简称“产品”)的独家代理权授予代理人。代理人优先在下列指定地区(简称地区)推销产品:_______________(区)。

二、代理人的职责

代理人应在该地区拓展用户。代理人应向制造商转送接收到的报价和订单。代理人无权代表制造商签订任何具有约束的合约。代理人应把制造商规定的销售条款对用户解释。制造商可不受任何约束地拒绝代理人转送的任何询价及订单。

三、代理业务的职责范围

代理人是市场的全权代理,应收集信息,尽力促进产品的销售。代理人应精通所推销产品的技术性能。代理所得佣金应包括为促进销售所需费用。

四、广告和展览会

为促进产品在该地区的销售,代理人应刊登一切必要的广告并支付广告费用。凡参加展销会需经双方事先商议后办理。

五、代理人的财务责任

1.代理人应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当地订货人的支付能力并协助制造商收回应付货款。通常的索款及协助收回应付货款的`开支应由制造商负担。

2.未经同意,代理人无权也无义务以制造商的名义接受付款。

六、用户意见

代理人有权接受用户对产品的意见和申诉,及时通知制造商并关注制造商的切身利益。

七、提供信息

代理人应尽力向制造商提供商品的市场和竞争等方面的信息,每____个月需向制造商寄送工作报告。

八、正当竞争

1.代理人不应与制造商或帮助他人与制造商竞争,代理人更不应制造代理产品或类似于代理的产品,不应代理或销售与代理产品相同或类似的任何产品。

2.此合约一经生效,代理人应将与其他企业签订的有约束性的协议告知制造商。不论是作为代理的或经销的,此后再签定的任何协议均应告之制造商,代理人在进行其他活动时,决不能忽视其对制造商承担的义务而影响任务的完成。

九、保密

1.代理人在协议有效期内或协议终止后,不得泄露制造商的商业机密,也不得将该机密超越协议范围使用。

2.所有产品设计和说明均属制造商所有,代理人应在协议终止时归还给制造商。

十、分包代理

代理人事先经制造商同意后可聘用分包代理人,代理人应对该分包代理人的活动负全部责任。

十一、工业产权的保护

代理人发现第三方侵犯制造商的工业产权或有损于制造商利益的任何非法行为,代理人应据实向制造商报告。代理人应尽最大努力并按制造商的指示,帮助制造商使其不受这类行为的侵害,制造商将承担正常代理活动以外的费用。

十二、独家销售权的范围

制造商不得同意他人在该地区取得代理或销售协议产品的权利。制造商应把其收到的直接来自该地区用户的订单通知代理人。代理人有权按第十五条规定获得该订单的佣金。

十三、技术帮助

制造商应帮助代理人培训雇员,使其获得代理产品的技术知识。代理人应支付其雇员往返交通费用及工资,制造商提供食宿。

十五、佣金数额

代理人的佣金以每次售出并签字的合同产品为基础,其收佣百分比如下:

1.美元按____%收佣。

2.美元按____%收佣。

十六、平分佣金

两个不同地区的两个代理人为争取订单都作出极大努力,当订单于某一代理人所在地,而供货之制造厂位于另一代理人所在地时,则佣金由两个代理人平均分配。

十七、商业失败、合约终止

代理人所介绍的询价或订单,如制造商不予接受则无佣金。代理人所介绍的订单合约已中止,代理人无权索取佣金,若该合约的中止是由于制造商的责任,则不在此限。

十八、佣金计算方法

佣金以发票金额计算,任何附加费用如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海关税或由进口国家回收的关税等应另开支票。

十九、佣金的索取权

代理人有权根据每次用户购货所支付的货款按比例收取佣金。如用户没支付全部货款,则根据制造商实收货款按比例收取佣金。若由于制造商的原因用户拒付货款,则不在此限。

二十、支付佣金的时间

制造商每季度应向代理人说明佣金数额和付佣金的有关情况,制造商在收到货款后,应在____天内支付佣金。

二十一、支付佣金的货币

佣金按成交的货币来计算和支付。

二十二、排除其他报酬

代理人在完成本协议之义务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除非另有允诺,应按第十八条之规定支付佣金。

二十三、合同期限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后生效。合同执行一年后,一方提前________个月通知可终止协议。如合同不在该日终止,可提前________个月通知,于下年的________月______日终止。

二十四、提前终止

根据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一方无权提前终止本合同,除非遵照适用的法律具有充分说服力的理由方能终止本协议。

二十五、存货的退回

协议期满时,代理人若储有代理产品和备件,应按制造商指示退回,费用由制造商负担。

二十六、未完之商务

合同到期时,由代理人提出终止但在合同期满后又执行合同,应按第15条支付代理人佣金。代理人届时仍应承担履行合同义务之职责。

二十七、赔偿

合同除因一方违约而终止外,由于合同终止或未能重新签约,则不予赔偿。

二十八、变更

本合同的变更或附加条款,应以书面形式为准。

二十九、禁止转让

本合同未经事先协商不得转让。

三十、留置权

代理人对制造商的财产无留置权。

三十一、法律适用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均适用国之现行法律。

三十二、仲裁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未果时,提交____国________仲裁委员会按法令规定的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签署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制造商(签章):__________

代表(签章):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签章):__________

代表(签章):__________

国际销售合同6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_________先生为代表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以_________先生为代表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本合同。

甲方愿意指定乙方在_________地区为独家代理并销售甲方_________。

双方同意如下条件:

1.甲方指定乙方为甲方在_________地区销售_________的独家代理。

2.甲方供给乙方_________的成品,由乙方包装并标贴与原样相同的商标和标签。

3.乙方每月销售不少于_________套/箱。

4.若乙方6个月不能销售双方同意的数量,本合同在任何时候可予以作废。

5.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前,不得指派另一家公司或工厂在_________地区销售_________。

6.若乙方每月销售量达到规定的数量,乙方有权永久担任代理。

7.广告费由乙方负担。

8.经双方同意后,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9.本合同用中英文签署,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如中文本与英文本发生异议时,以英文本为凭。

10.本合同遇有修改,需经双方同意。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国际销售合同7

提供这些具体条款目的在于允许双方当事人,通过填写留有的空格或选择本文提供的可供选择之条款,从而约定定其销售合同的特定条款。显然,这并不妨碍双方在a-16表格中或在一个或多个附件中,约定其他条款或进一步的细节。

a

具体条款

卖方

(姓名及地址)

联系人

(姓名及地址)

买方

(姓名及地址)

联系人

(姓名及地址)

本销售合同将受这些具体条款(以填就的相关表格中的条款为限)将构成本文件b部分的icc一般销售条款(公用于旨在转售的制成品)之约束。

(地址)(日期)

卖买方

a-1

所售货物

货物说明:

a-2

合同价格(第4条)

货币:

金额:

a-3交货条件

a-4交货时间

a-5货物检验

a-6所有权保留

a-7支付条件

a-8单据

a-9解约日期

a-10延迟交货的责任(第10.1、10.4、11.3条)

a-11货物与全员不符的责任限制第11条)

a-12买方保留与全同不符货物时,卖方的责任限制(第11.6条)

a-13诉讼时效(第11.8条)

a-14适用法律(第12条)

a-15争议解决(第14条)

a-16其它

国际销售合同8

合同号: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

_________(以下简称买方)为一方,与_________(以下简称卖方)为另一方,根据下列条款买方同意购买,卖方同意出售下列货物,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本合同如下:

1.货物名称及规格:_________

2.质量和数量的保证:_________

卖方保证商品系全新的且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和质量的各项指标,质量保证有效期为货物到目的港后的12个月。

3.单位:_________数量:_________

4.生产国别和制造厂商:_________

5.包装:_________

6.单价:_________总值:_________

7.付款条件:

(1)离岸价条款:

a.按合同规定卖方应在装运之前30天用电报/或函件通知买方合同号码、品名、数量、价值、箱号、毛重、尺寸及何时可在发运港口交货,以便买方订舱。

b.卖方对运货船抵达后由于未能按期将货物运交装运港口而造成的误船或滞留装运应承担责任。

c.在货物装运之前,卖方应承担货物的全部费用与风险,而在货物装运之后,货物的全部费用则由买方承担。

(2)到岸价条款(不包括保险):

a.卖方在装运时间内应将货物从装运港运至目的港,不得转运。合同货物不得交由悬挂买方不能接受的国旗之船舶运输。

b.若货物系由邮寄或空运,卖方应在发运前30天,按照第8条规定,用电报/或信件通知买方大约的发货期,合同号码、货物名称、价格等。卖方在发货后应立即用函电将合同号码、货物名称、价格及发货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于买方及时购买保险。

8.装运口岸:_________

装运通知:卖方在装货结束后应立即用函电将合同号码、货物名称、数量、发票价格、毛重、船名和船期通知买方。由于卖方未能及时通知造成买方不能及时买保险,则一切损失均由卖方负责。

9.装运文件:

(1)海运:全套洁净已装船提单,作成空白抬头,由发货人空白背书注明“运费到付”/“运费付讫”并通知目的港的_________公司。

空运:提供一份空运单,注明“运费到付”/“运费已付”,交付买方。

航空邮包:寄一份航空邮包收据给买方。

(2)发票五份,注明合同号码和装运唛头(若超过一个装运唛头,发票应分开,细节应根据合同办理)。

(3)由制造厂开出一式两份的装箱单。

(4)由制造厂开出的数量和质量证书一份。

(5)在装运之后,立即通过电报/或信件将有关装运之细节通知买方。此外,卖方在装船后的10天内,要用空邮另寄两份所有上述文件,一份直接寄给收货人,另一份直接寄给目的口岸_________公司。

10.目的港及收货人:_________

11.装运期限:收到不可撤销信用证_________天。

12.装运唛头:

卖方应在每个箱上清楚地刷上箱号、毛重、净重、体积及“防潮”“小心搬动”、“此边朝上”及装运唛头等字样。

13. 保险:

□装运后由买方自理

□由卖方投保

14.交货条件:_________

15.索赔:

在货物到目的口岸之后的90天内,若发现商品的质量、规格或数量不符合合同之规定,则买方凭_________检验局颁发的检验证书有权提出更换质量合格的新商品或要求赔偿,且所有的费用(如检验费、保险费、及装卸货费等)均由卖方负担,但所提的索赔属于保验公司或承运方的责任,则卖方不负任何责任。关于质量,卖方保证货到目的口岸之后的12个月内,在使用过程中若由于质劣而出现损坏,则买方应通过书面立即通知卖方并凭_________检验局所颁发之检验证书为依据,提出索偿要求。根据买方的要求,卖方应负责立即排除缺陷,必要时,买方可自行排除缺陷,费用由卖方负责。若卖方收到上述要求之后1个月内未能答复买方,则便视为卖方已接受要求。

16.不可抗力:

本合同内所述的全部商品,在制造和装运过程中,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拖延装运或无法交货,则卖方概不负责。卖方应将上述的事故立刻通知买方,且在其后的14天内卖方应用航空邮寄一份由政府颁发的事故证书给买方,说明出事地点,作为证据。然而,卖方仍应负责采取必要的措施加速交货。若事故持续超过10个星期,则买主有权取消合同。

17.延迟交货和罚款:

本合同内所述的全部或部分商品,若卖方不能按时交货或延迟交货,且卖方同意罚款,则买方应同意其延迟交货,但本合同第16条规定的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而造成延迟交货则不罚款。所罚的款项经协商可由付款银行从付款中扣除。然而,罚款不应超过延迟交货的货物总值之5%。罚款率每7天为0.5%,不足7天的天数应按7天算。若卖方在本合同规定的装运时间内迟10个星期仍然不能交货,则买方有权取消本合同,尽管合同已取消,卖方仍然应毫不延迟地支付上述罚款给买方。

18.仲裁:

凡因执行本协议或有关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双方应以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获得解决,应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本合同由双方签署,中英文正本两份,每方各持一份为据,两份具有同等的效力。

19.备注:_________

买方(盖章):_________ 卖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国际销售合同9

一、合同双方

制造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代理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达成本销售代理协议,共同遵守。

同意将下列产品________(简称产品)的独家代理权授予代理方(简称代理人)。代理人优先在下列指定地区(简称地区)推销产品:________国________市(区)。

第二条 代理人的职责

代理人应在该地区拓展用户。代理人应向制造商转送接收到的报价和订单。代理人无权代表制造商签订任何具有约束的合约。代理人应把制造商规定的销售条款对用户解释。制造商可不受任何约束地拒绝代理人转送的任何询价及订单。

第三条 代理业务的职责范围

代理人是________市场的全权代理,应收集信息,尽力促进产品的销售。代理人应精通所推销产品的技术性能。代理所得佣金应包括为促进销售所需费用。

第四条 广告和展览会

为促进产品在该地区的销售,代理人应刊登一切必要的广告并支付广告费用。凡参加展销会需经双方事先商议后办理。

第五条 代理人的财务责任

5.1.代理人应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当地订货人的支付能力并协助制造商收回应付货款。通常的索款及协助收回应付货款的开支应由制造商负担。

5.2.未经同意,代理人无权也无义务以制造商的名义接受付款。

第六条 用户意见

代理人有权接受用户对产品的意见和申诉,及时通知制造商并关注制造商的切身利益。

第七条 提供信息

代理人应尽力向制造商提供商品的市场和竞争等方面的信息,每____个月需向制造商寄送工作报告。

第八条 正当竞争

8.1.代理人不应与制造商或帮助他人与制造商竞争,代理人更不应制造代理产品或类似于代理的产品,也不应从与制造商竞争的任何企业中获利。同时,代理人不应代理或销售与代理产品相同或类似的任何产品。

8.2.此合约一经生效,代理人应将与其他企业签订的有约束性的协议告知制造商。不论是作为代理的或经销的,此后再签定的任何协议均应告之制造商,代理人在进行其他活动时,决不能忽视其对制造商承担的义务而影响任务的完成。

第九条 保 密

9.1.代理人在协议有效期内或协议终止后,不得泄露制造商的商业机密,也不得将该机密超越协议范围使用。

9.2.所有产品设计和说明均属制造商所有,代理人应在协议终止时归还给制造商。

第十条 分包代理

代理人事先经制造商同意后可聘用分包代理人,代理人应对该分包代理人的活动负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工业产权的保护

代理人发现第三方侵犯制造商的工业产权或有损于制造商利益的任何非法行为,代理人应据实向制造商报告。代理人应尽最大努力并按制造商的指示,帮助制造商使其不受这类行为的侵害,制造商将承担正常代理活动以外的费用。

第十二条 独家销售权的范围

制造商不得同意他人在该地区取得代理或销售协议产品的权利。制造商应把其收到的直接来自该地区用户的订单通知代理人。代理人有权按第十五条规定获得该订单的佣金。

第十三条 技术帮助

制造商应帮助代理人培训雇员,使其获得代理产品的技术知识。代理人应支付其雇员往返交通费用及工资,制造商提供食宿。

第十五条 佣金数额

代理人的佣金以每次售出并签字的协议产品为基础,其收佣百分比如下:

1.____________美元按________%收佣。

2.____________美元按________%收佣。

第十六条平分佣金

两个不同地区的两个代理人为争取订单都作出极大努力,当订单于某一代理人所在地,而供货之制造厂位于另一代理人所在地时,则佣金由两个代理人平均分配。

第十七条 商业失败、合约终止

代理人所介绍的询价或订单,如制造商不予接受则无佣金。代理人所介绍的订单合约已中止,代理人无权索取佣金,若该合约的中止是由于制造商的责任,则不在此限。

第十八条 佣金计算方法

佣金以发票金额计算,任何附加费用如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海关税或由进口国家回收的关税等应另开支票。

第十九条 佣金的索取权

代理人有权根据每次用户购货所支付的货款按比例收取佣金。如用户没支付全部货款,则根据制造商实收货款按比例收取佣金。若由于制造商的原因用户拒付货款,则不在此限。

第二十条 支付佣金的时间

制造商每季度应向代理人说明佣金数额和付佣金的有关情况,制造商在收到货款后,应在30天内支付佣金。

第二十一条 支付佣金的货币

佣金按成交的货币来计算和支付。

第二十二条 排除其他报酬

代理人在完成本协议之义务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除非另有允诺,应按第十八条之规定支付佣金。

第二十三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在双方签字后生效。协议执行一年后,一方提前3个月通知可终止协议。如协议不在该日终止,可提前3个月通知,于下年的12月30日终止。

第二十四条 提前终止

根据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一方无权提前终止本协议,除非遵照适用的________法律具有充分说服力的理由方能终止本协议。

第二十五条 存货的退回

协议期满时,代理人若储有代理产品和备件,应按制造商指示退回,费用由制造商负担。

第二十六条 未完之商务

协议到期时,由代理人提出终止但在协议期满后又执行协议,应按第15条支付代理人佣金。代理人届时仍应承担履行协议义务之职责。

第二十七条 赔 偿

协议除因一方违约而终止外,由于协议终止或未能重新签约,则不予赔偿。

第二十八条 变 更

本协议的变更或附加条款,应以书面形式为准。

第二十九条 禁止转让

本协议未经事先协商不得转让。

第三十条 留置权

代理人对制造商的财产无留置权。

第三十一条 法律适用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均适用________国之现行法律。

第三十二条 仲 裁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经协商未果时,提交________国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按法令规定的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制造商:

代理方:

日期;

国际销售合同10

制造商: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达成本销售代理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同意将下列产品________(简称产品)的独家代理权授予代理方(简称代理人)。代理人优先在下列指定地区(简称地区)推销产品:________国________市(区)。

第二条 代理人应在该地区拓展用户。代理人应向制造商转送接收到的报价和订单。代理人无权代表制造商签订任何具有约束的合约。代理人应把制造商规定的销售条款对用户解释。制造商可不受任何约束地拒绝代理人转送的任何询价及订单。

第三条 代理人是________市场的全权代理,应收集信息,尽力促进产品的销售。代理人应精通所推销产品的技术性能。代理所得佣金应包括为促进销售所需费用。

第四条 为促进产品在该地区的销售,代理人应刊登一切必要的广告并支付广告费用。凡参加展销会需经双方事先商议后办理。

第五条 代理人的财务责任

5.1 代理人应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当地订货人的支付能力并协助制造商收回应付货款。通常的索款及协助收回应付货款的开支应由制造商负担。

5.2 未经同意,代理人无权也无义务以制造商的名义接受付款。

第六条 代理人有权接受用户对产品的意见和申诉,及时通知制造商并关注制造商的切身利益。

第七条 代理人应尽力向制造商提供商品的市场和竞争等方面的信息,每____个月需向制造商寄送工作报告。

第八条 正当竞争

8.1 代理人不应与制造商或帮助他人与制造商竞争,代理人更不应制造代理产品或类似于代理的产品,也不应从与制造商竞争的任何企业中获利。同时,代理人不应代理或销售与代理产品相同或类似的任何产品。

8.2.此合约一经生效,代理人应将与其他企业签订的有约束性的协议告知制造商。不论是作为代理的或经销的,此后再签定的任何协议均应告之制造商,代理人在进行其他活动时,决不能忽视其对制造商承担的义务而影响任务的完成。

第九条 保密条款

9.1 代理人在协议有效期内或协议终止后,不得泄露制造商的商业机密,也不得将该机密超越协议范围使用。

9.2 所有产品设计和说明均属制造商所有,代理人应在协议终止时归还给制造商。

第十条 代理人事先经制造商同意后可聘用分包代理人,代理人应对该分包代理人的活动负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代理人发现第三方侵犯制造商的工业产权或有损于制造商利益的任何非法行为,代理人应据实向制造商报告。代理人应尽最大努力并按制造商的指示,帮助制造商使其不受这类行为的侵害,制造商将承担正常代理活动以外的费用。

第十二条 制造商不得同意他人在该地区取得代理或销售协议产品的权利。制造商应把其收到的直接来自该地区用户的订单通知代理人。代理人有权按第十五条规定获得该订单的佣金。

第十三条 制造商应帮助代理人培训雇员,使其获得代理产品的技术知识。代理人应支付其雇员往返交通费用及工资,制造商提供食宿。

第十四条 代理人的佣金以每次售出并签字的协议产品为基础,其佣金百分比如下:

1.____________美元按________%收佣。

2.____________美元按________%收佣。

第十五条 两个代理人为争取订单都作出极大努力,当订单于某一代理人所在地,而供货之制造厂位于另一代理人所在地时,则佣金由两个代理人平均分配。

第十六条 代理人所介绍的询价或订单,如制造商不予接受则无佣金。代理人所介绍的订单合约已中止,代理人无权索取佣金,若该合约的中止是由于制造商的责任,则不在此限。

第十七条 佣金以发票金额计算,任何附加费用如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海关税或由进口国家回收的关税等应另开支票。

第十八条 代理人有权根据每次用户购货所支付的货款按比例收取佣金。如用户没支付全部货款,则根据制造商实收货款按比例收取佣金。若由于制造商的原因用户拒付货款,则不在此限。

第十九条 制造商每季度应向代理人说明佣金数额和付佣金的有关情况,制造商在收到货款后,应在30天内支付佣金。

第二十条 佣金按成交的货币来计算和支付。

第二十一条 代理人在完成本协议之义务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除非另有允诺,应按第十八条之规定支付佣金。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在双方签字后生效。协议执行一年后,一方提前___个月通知可终止协议。如协议不在该日终止,可提前___个月通知,于下年的___月___日终止。

第二十三条 根据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一方无权提前终止本协议,除非遵照适用的________法律具有充分说服力的理由方能终止本协议。

第二十四条 协议期满时,代理人若储有代理产品和备件,应按制造商指示退回,费用由制造商负担。

第二十五条 协议到期时,由代理人提出终止但在协议期满后又执行协议,应按第十五条支付代理人佣金。代理人届时仍应承担履行协议义务之职责。

第二十六条 协议除因一方违约而终止外,由于协议终止或未能重新签约,则不予赔偿。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的变更或附加条款,应以书面形式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未经事先协商不得转让。

第二十九条 代理人对制造商的财产无留置权。

第三十条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均适用________国之现行法律。双方在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经协商未果时,提交________国仲裁委员会按法令规定的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制造商: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国际销售合同11

甲方(委托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手 机:电子邮箱:

乙方(居间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

手 机:电子邮箱:

鉴于:

甲方为提高收购量,在各个国家需要寻找适当的供应商。乙方愿意介绍客户给甲方。如果乙方完成甲方委托的成交事项,甲方愿意支付相应报酬。乙方与客户间报价的差价之部分归乙方所有。为了明确各方责任,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遵照执行,以资信守:

第一条 委托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在寻找的供应商,并促成甲方与该供应商签订有关的购买事宜。

第二条 居间期限:(可不可以是永久的?)

第三条 佣金/差价计算方式、支付期限与支付办法

如果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后,为甲方找到了合适的供应商,并促成双方签订了购买合同或直接交易,那么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应报酬。该报酬的具体计算方式为:

(1)差价:甲方公司与乙方介绍的客户签订业务合同为准,合同编号: 号,客户名称:

乙方所介绍的客户 销售价格每吨 元,乙方即获取价格每吨 元的差价.

(2)居间服务报酬的支付时间为:甲方公司发出订单后,与客户签定合同后,以该合同上规定客户发货时间和货物实际到达时间为准,往后计算三天,在该三天内甲方必须向乙方支付居间服务报酬和差价金额部分。

居间服务报酬和差价金额支付办法为: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将有关款项支付到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帐号:

户名:

第四条 居间费用的负担:

乙方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乙方负担;未促成合同成立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必要费用 壹千 元人民币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客户的有关资料;

2、在乙方与供应商进行沟通协商之时,就有关的货物价格、数量、质量等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甲方的指示进行;

3、甲方应当保证其合约的完整执行,由其引发的纠纷,均与乙方无关;

4、甲方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与方法向乙方支付居间服务报酬,甲方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乙方有权按应付数额的千分之一收取滞纳金。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尽最大努力完成甲方的委托事务,如果乙方成功完成委托事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差价金额部分支付乙方指定的账号内,如果乙方未能成功完成委托事项的,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支付报酬,甲乙双方各不承担责任;

2、乙方不对甲方与客户之间的合同提供担保。

3、乙方对甲方的有关商业秘密、商业信息、经济情况等,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保密条款

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均为重要的商业秘密,甲乙双方均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否则另一方有权要求泄密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居间范围

甲方的关联公司及乙方向甲方介绍的客户的关联公司为居间范围,在这个范围之内的交易事项,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差价部分金额。

第九条

第十条 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抛开乙方直接跟乙方介绍的客户及其关联公司的违约责任,甲方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人民币。

第十条 本合同的解除

本合同只能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以书面的形式进行解除,否则,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本合同。

1.当事人就解决合同协商一致;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3。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任务;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所引发的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其它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签署:

甲方:乙方:

国际销售合同12

合同号:_________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公司所在国:_________

电报: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公司所在国:_________

电报: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买卖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以[_________]或[_________]或[_________]或[_________]或[_________]或[_________]术语签订本合同,并就如下条款达成一致:

1.商品名称:_________

2.品质/规格:_________

3.单位:_________

4.数量:_________允许在金额及数量上有_________%的损溢,由[_________]卖方或[_________]买方选择。

5.单位价格_________

6.总额:_________实交数量按照第4款规定,比原定数量损溢_________%,则应对价格作出相应的调整。

7.原产国及生产国:_________

8.运输标志:_________

9.装运:_________

9.1装运时间:_________

9.2装运港:_________

9.3卸货港:_________

9.4[_________]允许,或[_________]不允许“甲板上”装运。

9.5[_________]允许,或[_________]不允许转运。

9.6[_________]允许,或[_________]不允许分批装运。

9.7[_________]集装箱运输。

9.8最终目的地:_________

9.9卸货港转货商/货运代理人_________

10.支付条款

10.1卖方银行账户:_________

10.2买方银行账户:_________

11支付方式:

11.1信用证。在卖方向买方提示由_________银行开出的、以卖方为受益人的金额为_________的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之日起日内,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同总金额_________%的价款,即_________。

银行保函有效期到:[_________]装运回后_________天,如果是分批装运,则在最后一批货物装运后_________天;[_________]最后一批货物到达卸货港之日;[_________]货物到达卸货港之日后_________月。根据卖方装运的货物自动按比例减少保函金额。

11.2信用证-即期付款。买方应于[_________]合同规定的装运期第一天前_________日,[_________]合同签订后_________日内,通过_________银行,以[_________]电传,[_________],[_________]信函,[_________]简式电报和信函方式出具以卖方的受益人、不可撤销的、金额为_________的[_________]即期付款信用证[_________]议付信用证。信用证的内容应与合同规定相符,信用证的有效期持续至开证日后_________月,以便受益人在当地提示单据。信用证中应含有如下陈述“该信用证以《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__年版,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为准”。

11.3信用证-延期付款。买方应于[_________]合同规定的装运期的第一天前_________日,[_________]合同签订后_________日内,通过_________银行,以[_________]电传,[_________],[_________]信函,[_________]简式电报和信函方式,出具以卖方为受益人的、金额_________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凭[_________]即期[_________]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交货通知或多式联运单据[_________]提示单据,进行[_________]承兑[_________]延期付款[_________]议付。信用证的内容应与合同规定相符,信用证的有效期持续至开证日后_________月,以便受益人在当地提示单据。信用证中应含有如下内容“该信用证以《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__年版,国际商会第50号出版物》为准。”

甲方签字: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签字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国际销售合同13

甲方(委托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

手机:

电子邮箱:

乙方(居间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

手机:

电子邮箱:

鉴于:

甲方为提高收购量,在各个国家需要寻找适当的供应商。乙方愿意介绍客户给甲方。如果乙方完成甲方委托的成交事项,甲方愿意支付相应报酬。乙方与客户间报价的差价之部分归乙方所有。为了明确各方责任,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遵照执行,以资信守:

第一条委托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在寻找的供应商,并促成甲方与该供应商签订有关的购买事宜。

第二条居间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佣金/差价计算方式、支付期限与支付办法

如果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后,为甲方找到了合适的供应商,并促成双方签订了购买合同或直接交易,那么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应报酬。该报酬的具体计算方式为:

(1)差价:甲方公司与乙方介绍的客户签订业务合同为准,合同编号:号,客户名称:

乙方所介绍的客户销售价格每吨元,乙方即获取价格每吨元的差价、

(2)居间服务报酬的支付时间为:甲方公司发出订单后,与客户签定合同后,以该合同上规定客户发货时间和货物实际到达时间为准,往后计算三天,在该三天内甲方必须向乙方支付居间服务报酬和差价金额部分。

居间服务报酬和差价金额支付办法为: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将有关款项支付到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帐号:

户名:

第四条居间费用的负担:

乙方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乙方负担;未促成合同成立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必要费用壹千元人民币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客户的有关资料;

2、在乙方与供应商进行沟通协商之时,就有关的货物价格、数量、质量等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甲方的指示进行;

3、甲方应当保证其合约的完整执行,由其引发的纠纷,均与乙方无关;

4、甲方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与方法向乙方支付居间服务报酬,甲方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乙方有权按应付数额的千分之一收取滞纳金。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尽最大努力完成甲方的委托事务,如果乙方成功完成委托事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差价金额部分支付乙方指定的账号内,如果乙方未能成功完成委托事项的,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支付报酬,甲乙双方各不承担责任;

2、乙方不对甲方与客户之间的合同提供担保。

3、乙方对甲方的有关商业秘密、商业信息、经济情况等,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保密条款

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均为重要的商业秘密,甲乙双方均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否则另一方有权要求泄密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居间范围

甲方的关联公司及乙方向甲方介绍的客户的关联公司为居间范围,在这个范围之内的交易事项,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差价部分金额。

第九条

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抛开乙方直接跟乙方介绍的客户及其关联公司的违约责任,甲方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元人民币。

第十条本合同的解除

本合同只能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以书面的形式进行解除,否则,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本合同。

1、当事人就解决合同协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任务;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所引发的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其它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签署: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国际销售合同14

合同号: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公司所在国:_________

电报: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公司所在国:_________

电报: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买卖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以[_________]fob或[_________]cfr或[_________]cif或[_________]fca或[_________]cpt或[_________]cip术语签订本合同,并就如下条款达成一致:

1.商品名称:_________

2.品质/规格:_________

[_________]按照本合同附件中详细记录(如果具体合同要求)

3.单位:_________

4.数量:_________

[允许在金额及数量上有_________%的损溢,由[_________]卖方或[_________]买方选择。

5.fob/cfr/cif/fca/cpt/cip单位价格_________

6.总额:_________

实交数量按照第4款规定,比原定数量损溢_________%,则应对价格作出相应的调整。[_________]

7.原产国及生产国:_________

8.运输标志:_________

9.装运:_________

9.1 装运时间:_________

9.2 装运港:_________

9.3 卸货港:_________

9.4 [_________]允许,或[_________]不允许“甲板上”装运。

9.5 [_________]允许,或[_________]不允许转运。

9.6 [_________]允许,或[_________]不允许分批装运。

9.7 [_________]集装箱运输。

9.8 最终目的地:_________

9.9 卸货港转货商/货运代理人_________

10.支付条款

卖方银行帐户:_________

买方银行帐户:_________

10.1 支付方式:

10.1.1 信用证(这一段将作[_________]保留或[_________]删除)。在卖方向买方提示由_________银行开出的、以卖方为受益人的金额为_________的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之日起三十日内,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同总金额_________%的价款,即_________。

银行保函有效期到:[_________]装运回后_________天,如果是分批装运,则在最后一批货物装运后_________天;[_________]最后一批货物到达卸货港之日;[_________]货物到达卸货港之日后_________月。根据卖方装运的货物自动按比例减少保函金额。

10.1.2 信用证-即期付款。买方应于[_________]合同规定的装运期第一天(装运日)前_________日,[_________]合同签订后_________日内,通过_________银行,以[_________]电传,[_________]swift,[_________]信函,[_________]简式电报和信函方式出具以卖方的受益人、不可撤销的、金额为_________的[_________]即期付款信用证[_________]议付信用证。信用证的内容应与合同规定相符,信用证的有效期持续至开证日后_________月,以便受益人在当地提示单据。信用证中应含有如下陈述“该信用证以《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版,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为准”。

10.1.3 信用证-延期付款。买方应于[_________]合同规定的装运期的第一天(装运日)前_________日,[_________]合同签订后_________日内,通过_________银行,以[_________]电传,[_________]swift,[_________]信函,[_________]简式电报和信函方式,出具以卖方为受益人的、金额_________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凭[_________]即期[_________]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交货通知或多式联运单据[_________]提示单据,进行[_________]承兑[_________]延期付款[_________]议付。信用证的内容应与合同规定相符,信用证的有效期持续至开证日后_________月,以便受益人在当地提示单据。信用证中应含有如下内容“该信用证以《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版,国际商会第5o0号出版物》为准。”

10.1.4 托收-凭单付款(d/p)。货物装运后,卖方应通过银行向买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并附上队需单据。买方应于(委托银行)提交汇票及所需单据时立即付款。

10.1.5 托收-承兑交单(d/a)。货物装运后,卖方应通过买方的银行向买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见票_________天付款的汇票及所需的单据以便承兑。买方应于卖方第一次出具汇票及所需的单据时立即承兑,并于汇票到期日付款。

10.1.6 汇付。买方应于:[_________]收到所需单据后[_________]天内;[_________]提单日后_________天内,以[_________]电汇,[_________]信汇,[_________]票汇方式将货物发票金额贷款支付到卖方指定银行的卖方帐户。

10.2 有关单据。卖方应准备并向买方提交如下单据:

10.2.1 汇票。向[_________](银行的名称,在信用证付款方式下)或[_________]买方(在托上付款方式下)出具汇票。

10.2.2 运输单据(选择如下之一)

(1)标明通知收货人或_________的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该提单为[_________]空白抬头;[_________]空白背书,并注明[_________]运费已付或[_________]运费待付。

(2)签发给一不可转让的海洋运单,标明运费[_________]预付;[_________]已付或[_________]待付,通知_________

(3)多式联运单据

(4)航空运输单据(空运单据/空运货单);

(5)铁路运输单据

(6)信使及邮递收据

10.2.3 其它单据--需要原本_________份和副本_________份。

(1)商业发票

(2)[_________]保险单[_________]保险凭证

(3)由_________出具的质量检验证明/检验报告/分析证明

(4)原产地证明[_________]

(5)装箱单

(6)重量单

(7)[_________]发货通知书[_________]装船通知

10.2.4 其它单据(如要需要)_________

10.3 银行费用。依照根据上述10.1款选择的付款方式,买方应承担发生在[_________]开证行(如以信用证支付),[_________]托收行(如以d/p或d/a方式支付),[_________]汇付行(如以汇付方式支付),所在国的所有银行费用。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卖方应承担发生在该国以外所有银行费用。

11.交货条款

11.1 包装

11.1.1 所有货物均须包装,以防止因受潮、生锈、水份、腐蚀及震动致损,且包装应适合[_________]海运,甲板上/非甲板上运输,[_________]多式联运,[_________]集装箱运输。

11.1.2 卖方应承担货物因不充分或不适当包装造成的货物损害或灭失的责任。

11.1.3 如果持运的货物中包含有易燃成危险品,卖方应在每一包装表面注明运输及搬运中特别注意的事项以及识别号码或国际惯例及/国际规则中对此类物品要求的其它标记。

11.1.4 每一包装的尺寸、毛重、净重以及其它必要的注意出项,例如;“不要倒”、“防潮”、“小心轻放”、“固定”等,无论何时如有必要应以不褪色的颜料印刷在每件包装的表面。

11.2 装运条款

11.2.1 如果是在cfr或cif条件下装运,卖方应在装运前不迟于_________日,以电报/传真的方式通知买方装运船名、船籍、船龄和其它有关该船的详细情况,以及每次装运货物的合同号。经买方对船只公司确认接受后,卖方才可装运。但买方不能无理延迟上述确认,买方应在接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最迟5个工作日内做出确认,否则即视为已被确认。

11.2.2 如果是在fob条件下发运货物,买方应按合同规定的装运期订舱。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前至少_________天,以电报/传真的方式,将合同号、商品名称、数量、总金额、件数、总重量、总体积以及货物装运港备妥待运的日期通知买方。买方应于装运船只预计抵达装运港的日期至少_________日前,以电报 /传真的方式通知合同号、商品名称、数量、总金额、件数、总重、总体积、及货物在装运港适合装运的日期、买方应至少在船只到达装运港的预计日期前_________日,通知卖方船名,预计抵港日期及合同号,以便卖方办理装运。如果需对运输船只或到达日期做出变动,买方或其货运代理人应及时通知卖方,但不能迟于预计抵达目前_________日,以便卖方做出必要的安排、如果船只未在买方通知的抵达日后_________日内未抵达装运港,买方应承担自_________日后评始计算的一切实际费用,包括仓储费及利息.但这不影响卖方根据合同及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规定所要求的索赔。如果运输船只按卖方通知到达装运港而卖方未能按规定及时货物备妥待运,那么卖方应对空舱费及滞期费负责。

11.2.3 如果是在fob/cfr/fca条件下发运货物,卖方应于货物装运完毕后立即以电报/传真的方式向买方及/或其指定的收货人收出发货通知书。该通知书应包括合同号、商品名称、数量、毛重.尺寸、发票金额、提单号、启航日及预计抵达卸货港的日期。如果在fob或cfr条件下装运货物时,卖方未及时向买方及/或其指定的收货人发出发货通知以致买方不能及时投保,那么卖方应对运输过程中货物发生的损害和/或损失负责。

11.2.4 此条款应作[_________]保留[_________]删除。货物装运后,卖方应[_________]随船将下列单据的副本一式两份发送给买方:

(1)海运提单(或根据10.2条第2款要求的其它运输单据)

(2)商业发票(分批装运时须注明装腔作势船批号)

(3)装箱单

(4)重量/数量

(5)原产地证书

(6)由_________签发的品质检验证明/检验报告/分析证明

(7)所需的其它单据:_________

11.2.5 卖方应在实际装船日后_________工作日内向买方或其指定的收货人航寄上款所列单据副本各一份。

11.2.6 装运期以第10条规定的食用证的及时签发为准。发货日报指提单日,航空运单日期,铁路发货通知或多式联运单据日期。

12.保险

如果在fob、cfr、fca、或cpt条件下发运货物,应由买方负责投保。

如果在cif或cip条件下运送货物,卖方应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_________]平安险,或[_________]水渍险,或[_________]一切险。另投附加险应包括:_________。

13.担保(分别选择13.1或13.2)[_________]

13.1 卖方应保证所交付的所有货物的品质、规格和包装符合合同规定。担保期应持续到[_________]若为分批装运,则在最后一批货物交付日后_________月;[_________]在卸货港完成卸货日后_________月,但最迟不能超过交货日后_________月;[_________]货物到达目的的港日后_________月,但无论如何不应超过货物到达卸货港之日后_________月;[_________]双方接受签署的验收证书之日后_________月,但不能超过货物到达卸货港之日后_________月。

13.2 卖方应在保证其根据合同交付货物的品质、规格及包装符合合同规定、卖方不担保货物适合特定目的或环境,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或在签订合同时已告知卖方。担保期一直持续到[_________]交货日后,如果是分批装运,则在最后一批货物交付日后_________月;[_________]在卸货港完成卸货之日后_________月,但最迟到交付日后_________月;[_________]货物到达目的地之日后_________月,但无论在何种情况下不应超过货物到达卸货港之日后_________月;[_________]双方签署验收证书之日后_________月,但不应超过货物到达卸货港之日后_________月。

13.3 如果买方发现货物违反上述担保,并根据第17.1条在担保期内通过卖方,而且违反担保的原因在于卖方,那么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应根据第17条来解决买方担保权利和卖方担保义务。在工厂的书面说明有误,或者对产品非正确使用。或者根据产品的正常损耗性质而对产品的零部件造成的正常损耗的情况下,应排除卖方的担保义务。

14.检验

14.1 交货前检验(从14.1.1或是14.2.2中选择一款)[_________]

14.1.1 卖方应在货物装运前向检验机构申请对货物的品质、规格、数境、重员、包装、安全、卫生及健康要求根据[_________]本合同中的规定,或[_________]_________标准,进行检验。上述检验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构成卖方要求付款时必须出具的单据之一。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如果中国的法律、法规允许其它的检验机构则加入,则_________。在德国:_________;如果强制要求检验则加入_________。

14.1.2 工厂检验。卖方应在货物装运前向买方出具工厂根据[_________]合同的规定,或[_________]_________标准对货物的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及安全、卫生或健康要求签发的检验报告。上述检验报告应构成卖方要求付款时出具的单据之一。

14.2 到货检验

为了实现担保存权或其它请求权,买方有权在货物到达[_________]最终目的地[_________]卸货港后向检验机关申请检验货物的权利。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如果中国的法律、法规允许其它的检验机构则加入,则_________。在德国:_________;如果强制要求检验则加入_________。

买方应地检验前向卖方发出检验通知,以便卖方有充足时间参加检验,卖方可以自行决定并承担费用参加检验。如果买方及时通知而卖方不参加。则检验可在卖方缺席的情况下进行。

买方应根据本合同第17.1(1)和或(2)的规定进行检验。

15.不可抗力

合同当有人因洪水、火灾、地震、雪灾、旱灾、冰雹、风或其他该方当事人无法控制,并在签订本合同时不能合理预见、不可避免或无法克服的事件造成其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义务,则该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免责。但是,因不可抗力而影响其履约的合同一方应尽快通知另一方条件的发生,并应在事件发生后不迟于_________天向另一方发送由有关机构或某一中立且独立的第三方出具的关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或文件。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持续超过_________天,合同双方可协商合同的履行或终止。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月内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则任何一方有权终止合同。如果合同如此终止,则任一方应自行承担各自的费用,且不能对解除合同有关的损失要求赔偿。

16.延迟赔偿

16.1 如果买方在到期时未支付价款,则其有义务向卖方支付未付价款及逾期利息、利率接从到期日至实际支付日以息_________%计算,该逾期利息应按卖方要求支付。

16.2 未及时开具信用证。如果买方因为自身的原因未能按合同规定按时开具信用证,除非双方协议有宽限朝,则买方应向卖方支付罚金。罚金应按迟开信用证每_________日收取信用证金额_________%的比率计算,但罚金不能超过买方应开而未开信用证总金额的_________%。在计算罚金时,少于_________日应视为_________日。

16.3 未及时交货。如果卖方因自身原因未能按合同规定按时交付所有或部分货物(包括达成一致的文件),除非双方协议有宽限期,则卖方应向买方支付罚金、罚金应按迟交货物每_________天收取迟交货物总金额的_________%计算,但是,罚金不能超过迟交货物总金额的_________%、在计算罚金时,少于_________日应视为_________日。

16.4 在不影响合同双方根据第181条享有的权利下,第16.1条且/或16.2条且/或16.3规定的赔偿应是对于由于此种延迟而造成的损失的唯一赔偿。

17.索赔

17.1 如果货物的品质、规格、数量、重显、包装及对安全、卫生或健康的要求不符合合同的规定则买方应在卖方发出索赔通知,并有权以本合同第14.2条规定的检验机构签发的检验证明作为依据向卖方索赔,并在[_________]列出索赔理由:

(1)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之日后_________日内只要该日不超过货物到达卸货港之日后_________日;

(2)在保证期内发现故障或缺陷的情况下,最迟应在发现故障后_________周内。

如果货物与合同不符并且卖方应对此负责,则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立即,或至多_________周内,自己承担[_________]费用

(1)修理或替换该货物,或补足短缺的数量、买方不得对所受损失索赔或要求解除合同,除非卖方显然未能修理或替换。

(2)修理或替换该货物,或补足短缺的数量,并且如果买方因卖方而遭受损失的话 ,则根据第17.4条向买方赔偿。

(3)根据货物瑕疵程度,如果买方遭受损害、损失,则根据其受损害的程度和损失的数量,通过双方协议对货物降价。

如果在双方协商的时间期限内,修理、替换或降价显然没有达到要求,并且/或者此种不符达到了根本性违反合同,则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17.2 如果买方未在第17.1(1)和 (2)规定的时间内要求索赔,则买方应放弃对数量不足或明显的质量缺陷要求索赔的权利。

17.3 卖方在收到本合同第14.2条规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后不迟于_________日对买方的索赔要来作出答复。如果卖方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刚买方的索赔要求刚被视为接受。

17.4 [_________]本合同中卖方的责任应限于直接损失和直接损害。这一限制不适用于完全疏忽或故意渎职的情形。

[_________]本合同中卖方的责任或因违约而构成的卖方的责任应限于总额_________。这一限制不适用于完全疏忽或故意渎职的情形。

至于下述情况,上述选择之一不适用[_________]:违约一方应对因其违约而由未违约方造成的损失负责,如果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根据其已知的事实和情况预见到或理应预见到其违约可能导致未违约方造成损失。

18.终止合同

18.1 除非另有规定,本合同在下述任一情况下终止:

(1)通过双方共同书面协议;或

(2)如果另一方完全因其责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期限内未履行其义务,程度严重,并且在收到未违约方的书面协议后_________日内未能消除违约影响或采取补救措施,在此种情况下,非违约方应给另一方书面通知来终止合同。

18.2 合同终止不影响终止合同方的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其根据17.4条要求对应合同终止而遭受的损害赔偿的权利。

19.税收

与本合同有关及在执行本合同中由中国的gov根据生效的税收法律征收的所有税收由[_________]卖方,即本合同的中方来支付。与本合同有关及在执行本合同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以外征收的所有税收应由[_________]买方,即本合同的德方支付。

所有税收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为准。

2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合同的条款应依照国际商会提供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国际商会第460号出版物》予以解释。

21.仲裁

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台同有关的所有争议,包括有关本合同的成立,生效或终止的问题应最终通过仲裁来裁决,排除由通常的法院对争议作出判决。

为了以仲裁来裁决争议,案件应提交给[_________]: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进行。

(2)德国仲裁机构。仲裁程序应在德国_________进行。

(3)_________(合同双方同意的其它国际仲裁机构例如巴黎国际商会的仲裁机构、苏黎士商会的仲裁机构或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仲裁过程应以英语根据双方选择的上述各仲裁机构的程序规则进行。

22.通知

任何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并应有专人送交,传真、电传发送或航空快件寄送,当在合同抬头指定的地点由合同方派专人送交时。或若合同方以传真或电报的方式发送,则发送日后一天,或若合同方以信函方式寄送,则另一方收到信函时,通知应被视为送达。

23.其他

23.1 附件应构成本合同不可缺少一部分

23.2 本合同用英文书就,文件用_________(语言)

23.3 生效日期

本合同应生效于[_________](生效日期)

(1)从双方授权的代表正式签订日起。

(2)经_________签署共批准后,如果法律要求批准。批准应在买方签署并通知卖方后30天内取得。

(3)其它条件:_________。

上述条款由买方和卖方协商同意,买方、卖方签字如下。

买方(签字):_________ 卖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国际销售合同15

导论

一、总特点

国际商会《国际销售示范合同》范本分两部分:

a.具体条款:列明供某一特定销售合同采用的特定条件;和

b.一般条款:列明采纳国际商会一般销售条件的所有合同共用的标准条件。

本合同范本是在假定当事人通常都同时使用a、b两部分,且在草拟每一部分条款时都应考虑到另一部分条款的情况下起草的。

另一方面,合同双方可仅将b部分(一般条款)订入他们的合同。若双方当事人意欲仅采用本合同范本的b部分条款,他们必须将下列条件列入其特定合同中:

“本合同应受国际商会一般销售条件(仅用于旨在转售的制成品)管辖。”

当然,在此情况下,a部分条款不会被采用,且b部分中任何对a部分条款的援引都将被视为对双方在他们的特定合同中所达成的任何相关具体条件(若有)的援引。(见b部分第1.1条之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合同范本主要是针对旨在转售的制成品的销售合同而言的,在此情况下,买方不是消费者,该合同是一项独立的交易而不是长期供货协议的一部分。现将本范本适用的合同的各个特征分述如下:

(a)“制成品”:本范本不能满足初级产品特别是原材料、农产品或食品和易腐货物的销售合同中所要求的特定条件的需要。

(b)“旨在转售”:本范本主要用于一般商业活动中所买卖的且易为替代的商品,而不用于定造的商品或最终用户所购买的设备。对这些特制商品,或范围更广一点,对机器、设备而言,使用别的标准条款或许更合适。如ece188机械、电力和相关电子产品供货的一般条款。

本范本不适用于对消费者的销售,而只适用于对从事转售商品业务的购买者的销售,如经销商、进口商、批发商等。本范本主要是为一次性买卖而设计的,而不是为连续供货协议设计的①。这就是本范本合同未包含那些很可能出现在长期供货协议中的条款(如价格调整条款)的原因。应该强调的是:上述提示只是想让那些可能采用本范本合同的人了解负责起草本合同范本的起草委员会的意图;并不妨碍在那些起草委员会没有特别针对的交易中使用本合同范本(特别是b部分包含的一般条款)。但,若用于本合同范本的商品与起草委员会最初考虑的有实质性不同时,合同双方务必搞清楚本合同范本的所有条款皆能符合他们的意图。

三、适用法律

除非合同双方另有约定,本合同范本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即《1980年维也纳公约》。为了便于参照,该公约已作为附件1附在本合同范本后面。通过将维也纳公约并入合同范本b部分第1.2(a)款中,不论买卖双方所在国是否已经批准该公约,该公约均将适用。

起草委员会之所以选择在没有相反约定的情况下适用该公约,是因为采用诸如cisg这样专门为国际交易而制订的统一的法律是适宜的。本范本合同是在如下假定条件基础上起草的,即:合同双方的权利要受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约束,并且,公约未规定的问题,要受卖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的管辖(b部分第1.2条)。因此,不鼓励当事人选择某一国内买卖法来管辖本合同。虽然cisg并未规定销售合同的所有方面,但它有助于促进统一性与一致性。然而,倘若双方当事人意欲选择某一国内法律来取代cisg(须填定a部分表格a-14(a)),那么双方应慎重核实,以确保其所选择适用的国内法与本范本合同之条款不相冲突。若双方当事人急欲选择某一非卖方所在国之法律管辖cisg未作规定的问题,则应填写表格a-14(b)。

四、修改须以书面证明

为保证双方所达成条款的最大确定性,b部分第1.5条规定合同之修改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

然而,该项要求并不是绝对的。在保持与cisg第29(2)条一致的同时,范本合同b部分第1.5条接着写道:如果一方当事人已经口头或以行为表示同意某项书面条款之修改,且另一方当事人已经信赖这样的口头协议或行为,那么该方当事人就不能援引书面形式之要求。

五、装运和交货条件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incoterms②中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③。虽然合同范本a部分在a-3中列出了所有现行的国际贸易术语,但是,起草委员会建议双方当事人应慎重考虑,避免使用需提交像提单这样可转让运输单据的术语,如cfr和cif:制成品在运输途中是很少进行销售和抵押的,因而很少需要使用可转让的运输单据。同样,在结合本合同范本,使用诸如fas、fob、des和deq这类规定货物须交至或卸离船舶的贸易术语之前,合同双方当事人也应谨慎考虑。制成品通常在装卸区交付运输,不论是在港区内还是在内陆仓库,因此,使用这样的术语会与合同范本所要求的货物种类不符。

因此,起草委员会认为最适合合同范本使用的贸易术语通常是exw(工厂交货)、fca(货交承运人)、cpt(运费付至)、cip(运费保险费付至)、daf(边境交货)、ddu(未完税交货)或ddp(完税后交货)。正因如此,本合同范本a部分表格a-3首先将这些术语列出,而没有按照incoterms所列顺序。还需提醒合同双方注意的是:尽管incoterms阐明了卖方和买方各自的主要义务及其相互间的风险和费用的划分,但并未对合同双方当事人间可能产生的所有争议问题,提供全面的解答。因而,在某些如fob术语项下,任何一方当事人皆无义务投保,相应地,就须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他们中间谁来负责投保。另外,术语cip、cpt和fca并未划分装卸区操作费用该由哪一方负担。这样,卖方与买方间对该操作费用的划分,就成为一个需双方特别议定的问题。

六、交货时间

由双方在合同范本a部分a-4中列明的交货时间,是指在某一日期或某段时间内卖方有义务履行其在买卖合同项下,特别是在双方选择的相关贸易术语项下的交货义务。记住这一点很重要。这里的“交货时间”是与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相联系的,该约定地点并不一定是货物到达买方的地点。这样,在cpt(运费付至)术语项下,当卖方将货物交付承运人照管之时,(根据该贸易术语项下a4款)而不是在货物到达目的地指定地点之时,卖方就完成了其交货义务。起草委员会因此建议:在填写合同范本a部分表格a-4从而就交货时间达成一致意见之前,双方应根据合同范本a-3所选择的贸易术语,仔细审核交货在哪个阶段进行,即卖方于范本合同a-4所规定的时间之时/之前必须履行的在相应术语下被称作交货的行为。

双方可约定某一准确日期(如,“1998年2月10日”或“截止1998年2月10日”)或者某一段时间(“1998年2月份第三周”或“1998年3月份”)作为交货时间。双方也可以规定从某一特定日期起算的一段时间(如,“买卖合同签后60天”或“收到约定的预付款后90天”)为交货时间。若规定一段时间作为交货时间,根据cisg第33条规定,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将选择某一日期,否则,卖方可在该期间内的任何时候交货。

七、付款条件

按照本范本a部分a-7所列项目指定付款的方式和时间是很重要的。在向卖方银行转账付款的情况下,应写明该银行及其分行的名称和地址,同时应附有足以鉴别银行账户的其他细节,并且,若有需要,还需写明电信付款方式(如,电报转账、电子资金转账)。

八、卖方须提交的单据

卖方向买方提供某些特定单证,如发票、运输单据、证书等,是国际买卖中的通常做法。合同范本a部分a-8给双方当事人提供了一个明确表示其有关单证意向的机会。有两点值得注意:

(a)合同当事人必须审核a部分a-3中所选择的特定贸易术语项下需提交哪些单证(如果有的话)。若双方当事人意欲增加或改动所选择的术语项下的有关单证的状况,应在a部分a-8中清楚地予以写明。

(b)如双方同意通过信用证付款,应注意确保双方都清楚信用证项下所要求提交的单证。当a部分a-3所选择的贸易术语并未要求卖方履行单证义务(如工厂交货)时,这一点尤为重要。为了本合同范本使用者使用之便,下面表格列出了常用的一些运输单据及其适应的运输方式。下列单据中有些是物权凭证,它赋予持有者处置货物的权利,而其余的则只是证明货交某一承运人或仓库管理人的单据。

九、所有权的保留

正如本范本合同b部分第7条规定的那样,通过填写范本合同a部分a-6表格或以其他方式双方可约定在价款付讫之前,卖方将保留对货物的所有权。但仍应牢记:按照许多国家的国内法,对旨在转售之货物保留所有权,并非总是有效的。因此,卖方应按照相关法律(通常为货物所在国之法律),仔细审核能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可援引b部分第7条之规定④。

十、对消费者之担保义务

本范本合同以其为主要适用对象的该类商品的制造商通常都向最终购买者(消费者)提供担保(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或是修理或是交付替代品)。在此情况下,制造商对最终用户的担保(义务)可能与卖方在合同项下的义务重叠。实际上,当商品存在缺陷时,最终购买者原则上可按销售合同向卖方索赔或按照制造商所提供的担保直接向其索赔。

在这些情形下,对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双方当事人而言,适当的作法是:双方具体约定,买方将与其本身就可能是制造商的卖方进行合作,处理担保事宜,比如证实商品出售给最终消费者的日期,该日期通常为制造商承担担保义务的起始之日。双方也可约定买方将代表制造商履行某些担保义务,比如对不符商品进行修补或替换之义务。

本范本合同b部分第12条规定了双方间理想合作的基本内容。双方亦可在合同范本a部分a-15表格中订立适当的条款来约定合作方面的其他事宜。

十一、责任限制

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合同范本b部分规定了可向违约方请求的损害赔偿的限额,目的是为了合理协调以下两者间的矛盾:买方要求卖方对其违约造成的损失进行全额赔偿,而卖方又将其对损害赔偿之责任限定在可以明确预见的范围之内。鉴于对所有类型的产品而言,不能以标准条款形式达成这样一种平衡,起草委员会决定在b部分中只规定基本方案(第10.1条、第10.4条、第11.3条、第11.5条和第11.6条),但在a部分中(a-10、a-11及a-12)为双方明确提供了商定修改上述方案的机会。

(a)迟延交货或不交货

买方可对迟延交货请求:

(i)第10.1条规定的预定损害赔偿金,即每周为迟交货物价款的0.5%,但最高不得超过迟交货物价款的5%⑤;及

(ii)在因迟延交货买方按照第10.2条或第10.3条规定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买方除可要求上述预定损害赔偿金外,还可对经证实的损失取得不超过未交货物价款的10%的金额(见第10.4条)。

标题(i)所指的损害赔偿是针对货物最终已交付且已被接受的迟延交货而言的。在此情况下,买方只需证明迟延交付而无须证明实际损失,就可取得其最高限度为迟交货物价款5%的预定损害赔偿金。标题(ii)所指的损害赔偿是针对因迟交买方行使终止合同权利之情况。此时(买方)仍可获得上述预定损害赔偿金,但,仅在其能证明且在其能证明的范围内,在考虑了其有权获得的预定损害赔偿金之后仍有其他损失时,买方才可请求额外的(不超过价款10%)损害赔偿金。

最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可通过填写范本合同a部分a-10表格来更改第10.1和第10.4条规定的方案。

(b)货物不符

对交付不符货物的救济方式遵循了适用于迟延交货的救济方式。这种违约(货物不符)本身并不能给予买方终止合同权利,并且若卖方对此种违约进行了补救,那么买方的损害赔偿就仅限于对由此而引起的迟延请求最多不超过某-数额的预定损害赔偿金。该数额与按照第10.1条对第一阶段之迟延要求的损害赔偿金合并计算时,不超过不符货物价款的5%。只有在这种不符未予补救(且合同终止)的情况下,买方才有权对其能证明的,即使返还价款和对迟延进行损害赔偿也不能弥补的任何额外损失请求进一步赔偿。

若买方通知卖方货物不符,卖方可有三种选择:替换货物,修复货物或返还价款。如果卖方延迟替换或修复货物,那么,买方有权按上述标题(a)(i)项下所规定的同方案请求预定损害赔偿金。另一方面若买方选择接受不符货物,他有权从卖方那里取得与相符货物间的价格差额,但以不超过该货物价款的15%为限。最后,若合同终止,买方除可请求返还价款和迟延损害赔偿金之外,还可对其能证明的额外损失要求赔偿,但该额外赔偿金不得超过不符货物价款的10%。

起草委员会认为这些方案是对双方当事人间相互矛盾利益的合理平衡,当然,双方仍可另作约定。通过填写a部分a-11表格,双方当事人可决定以下列方式来更改上述平衡方案:

(a)确定一个高于(或低于)第11.5条之10%限度的最高责任限额;或者

(b)另作其他规定。

十二、卖方违约买方终止合同

本范本合同拟定了买方因卖方违约而有权终止合同的三种情况:

(a)卖方未能在合同范本a部分a-9表格中所规定的解约日到来之前完成交货(见第10.2条);或

(b)在没有上述那样约定日期的情况下,如买方已按第10.1条规定及时将货物迟延情况通知卖方,而迟延交货的最高预定损害赔偿金额已达到,即自卖方本应交货之日起算满10周,并且卖方收到解约通知满5天,卖方仍未交货者(见第10.3条);或

(c)当迟延货物及/或不符货物之价款的5%这一总计限额已达到(即在货物不符的情况下自通知之日起满10周)并且卖方收到解约通知已满5天时,而卖方仍未修复或替换不符货物者(见第11.4条)。

十三、不可抗力

包含在本合同范本b部分第13条中的不可抗力条款,是以icc不可抗力条款为基础,并作了一些修改,目的在于:当发生公认的不可抗力事件时,更有效地分摊损失。

十四、争议解决

通过填写合同范本a部分a-14表格,双方可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无论选择仲裁还是诉讼,双方都应具体规定仲裁或诉讼的地点。在双方未对仲裁和诉讼作出选择的情况下,本范本合同将假定icc(国际商会)仲裁是双方所希望的解决争议的优选方式。

若双方选择诉讼方式而未表明诉讼地,根据法律适用规则,普通法院将有管辖权。

注:

①但是,若双方当事人对若干个单独销售合同的总体框架的设立达成了协议(如经销协议),则在该总体框架协议下所订立的销售合同可分别受这些条件约束。

②现行版本是incoterms1990(icc出版物第460号)。

③在未作此种选择的情况下,将适用exw,见本合同范本b部分第8条。

④若想更多地了解此问题,请参阅《所有权保留指南》,国际商会出版物第501号第二版

⑤该最高数额于迟交10周后达到,该10周时间亦为此后买方可以解约的时限。买方必须将迟延交货之情况通知卖方,若买方自约定之日起15天内仍未这样做,则损害赔偿只能自通知之日起算。

国际销售合同范本

icc国际销售合同

(仅用于旨在转售的制成品)

提供这些具体条款的目的在于允许双方当事人,通过填写留有的空格或选择本文提供的可供选择之条款,从而约定其销售合同的特定条款。显然,这并不妨碍双方在a-16表格中或在一个或多个附件中,约定其他条款或进一步的细节。

a.具体条款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及地址)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及地址)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及地址)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及地址)

a-1所售货物

货物说明若空白处不够,双方可使用附件

a-2合同价格(第4条)

货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a-5货物检验(第3条)

□装运前(检验地点)

□其他

a-6所有权保留(第7条)

□是□否

a-16其他

2.国际销售合同ICC国际销售合同 篇二

1 惯例及习惯做法的概述

CISG就国际贸易惯例和习惯做法的适用性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1) 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 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2) 除非另有协议, 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同意对他们的合同或合同的订立适用双方当事人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惯例, 而这种惯例, 在国际贸易上, 已为有关特定贸易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所经常遵守。”虽然CISG对惯例及习惯做法的适用作出了规定, 然而它并未对惯例以及习惯做法给予明确的定义, 致使在国际贸易和司法实践中产生混乱, 与预期立法意图相违背。

1.1 惯例的概述

CISG第9条所指的“惯例” (usage) , 是指在长期、大量的国际贸易实践中自发形成的, 被一地区、某一行业所普遍接受和广泛适用的行为规范。这个惯例完全不同于国际公法上的惯例 (customs) 。公法意义上的惯例 (习惯) 是正式的国际法渊源, 与一般当事人的理解或意图无关, 其构成条件是为多数国家承认和遵守, 并且是长久建立起来的、古老的 (时间性、连续性、一般性) [1]。

1.2 习惯做法的概述

习惯做法是指在具体当事人之间形成的, 并为他们反复实践而正在遵守或曾经遵守的交易规则。重要的是这样的行为方式在当事人之间具有实质的经常性和延续性, 从而使它们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概念下可以被认定[2]。也就是说, 在发货时, 具体的当事人一直采用某种方式发货, 如海运、陆运或是空运等;在结账时, 具体的当事人一直按某种价格售货等均有可能成为习惯做法。

2 CISG第9条及相关条款的关系及其适用规则

关于惯例和习惯做法的适用, CISG第9条就作出了专门的规定。第九条第 (1) 款规定:“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 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第 (2) 款规定:“除非另有协议, 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同意对他们的合同或合同的订立适用双方当事人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惯例, 而这种惯例, 在国际贸易上, 已为有关特定贸易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所经常遵守。”这条规定说明当事人已经同意的惯例和习惯做法对受CISG支配的国际贸易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第九条第 (1) 款规定了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惯例和确立的习惯做法, 而第 (2) 款则涉及“默示地对他们的合同适用”的惯例, 不仅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 还能够减少因当事人未就惯例的适用进行约定而产生的法律纠纷。此外, CISG第4条对第9条当事人所约定适用的惯例以及惯例的效力作出了规定——惯例的效力问题由国内法决定而非CISG决定, CISG仅涉及惯例的可适用性, 也就是说当国内法对某项商业惯例禁止时,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当事人必须遵守。具体来看, CISG第9条包含以下内容。

2.1 当事人同意的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

第9条的第一款规定, 国际贸易的当事人所同意的惯例和在交易当中确立的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 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此类协定没有必要事先明示的, 而是 (如一法院指出的) 可以默示的。[3]此外, 该款所涉及的惯例与第 (2) 款所指的惯例是有区别的, 该款所涉及的不要求为国际上所接受的惯例或广为人知, 即只要是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惯例, 即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除此之外, 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做法对当事人也具有约束力。然而, CISG并未明确规定习惯做法何时成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做法”, 致使实践中司法机关与合同当事人常常因此而产生纠纷。

司法实践中, 一些法院认为当事人之间的习惯做法能否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取决于该习惯做法持续的时间以及其实践的次数, 即当双方当事人长期维持国际商事贸易关系, 并且该习惯做法已经出现在多次实践或多份合同中, 那么该习惯做法将会成为“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做法”。

德国一法院曾经审理过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做法效力问题的案件。被告是德国一家比萨饼店的店主, 原告是意大利一家比萨饼纸箱制造商, 被告从原告处订购90摞比萨饼纸箱并提前付了款。当纸箱于1998年7月交货时, 被告注意到承运人损坏了纸箱, 并通知了原告。

在前两次类似事件中, 原告将损失赔偿款记入被告的贷方, 然而这次却没有这样做。之后被告再次向原告订购了比萨饼纸箱, 这批货到达时完好无损。被告拒绝支付货款, 意欲以自己对7月份有缺陷货物的反诉抵销原告对支付10月份货物合同款的诉求。

他提起这种反诉的依据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确立的惯例。但是负责审理的杜伊斯堡地方法院就被告诉讼中所主张的“当事人双方之间确立的惯例”时, 否定了该主张, 并认为“当事人双方之间确立的惯例”应持续一定的时间并达到一定的次数才可, 而该案件中并没有达到这种时间和次数的要求, 因为之前只有两次交货是以这种方式进行的, 绝对数太低了。

2.2 依客观事实标准判定存在的国际惯例

第9条的第 (2) 款则规定, 当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当事人并未明确同意接受某项惯例的约束时, 他们仍可能需要受到某项惯例所约束, 只要该项惯例为“双方当事人已知道或理应知道”, 并“为有关特定贸易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即仅为某个或数个当事人所知晓的惯例即为“双方当事人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而且存在于一国内或是一个地区内的惯例或是尚未被特定国际贸易领域的合同当事人所经常遵循的惯例不需要被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当事人所遵循。

由于CISG对成为第九条第 (2) 款所涉及的惯例有严格的限制, 因而在现行的司法实践中, 法院较少接受一项商业惯例成为“双方当事人已知道或理应知道”并“为有关特定贸易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的惯例。此外, CISG的第九条将惯例适用范围扩张到合同订立过程, 也就是说当双方当事人因未就合同订立与否约定适用的惯例而产生争议时, 则可以根据惯例来进行判断。

3 CISG与中国法律对惯例和习惯做法规定之比较

3.1 CISG与《民法通则》对惯例规定之比较

关于CISG第九条所涉及的惯例和习惯做法, 我国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分别对此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关于惯例的适用, 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规定有不同规定的, 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 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此项规定被视为我国司法机关及仲裁机构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国内法基础和法律原则。[4]

根据该条规定, 当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公约与国内法规定不一致时, 国际条约或公约的效力优先于国内法。而当国内法与国家条约或公约均未对此事作出规定时, 则使用国际惯例。也就是说, 从法律的效力等级来看, 国际条约或公约的法律效力优于国内法, 而国内法的效力优于国际惯例。

而CISG的规定则与《民法通则》的规定存在着很大的区别。因为当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纠纷发生时, 若该货物销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处于不同缔约国时, 公约将自动适用于该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纠纷, 除非当事人意思自治排除公约适用 (CISG第六条) 。[5]也就是说, 在CISG项下, 国际惯例的效力优先于国内法、国际条约或公约。

3.2 CISG与《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习惯做法规定之比较

《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就“惯例”和“习惯做法”的用词与CISG存在着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上就“交易习惯”定义作出了规定:“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可以发现《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将“惯例”和“习惯做法”统称为“交易习惯”, 而CISG则是将两者进行区别。

很明显, 《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未沿用CISG措辞, 将CISG项下的依客观事实标准判定存在的国际惯例定义为“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将惯例与习惯做法在某程度上画上了等号。而在国际法以及国际经济法领域, 国际惯例与国际习惯是存在差别的, 更不用说国际惯例和习惯做法了。《合同法》将两者画上等号, 很明显缩小了惯例的范畴, 不利于商业贸易的发展。

关于国际惯例以及习惯做法的法律效力, 由合同所适用的国内法作出规定, 而非由CISG作出规定。尽管CISG并未就惯例及习惯做法的法律效力作出规定, 但其肯定了惯例和习惯做法对当事人的效力。如果当事人约定适用或默示适用惯例或习惯做法, 则该惯例或交易习惯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尽管该惯例或习惯做法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但这并不等同于它们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这些惯例或习惯做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取决于该合同所适用的国内法的规定, 如果不违反, 它们就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否则就没有法律效力。

根据CISG第九条规定, 双方当事人受其明示约定适用的惯例及习惯做法所约束;此外, 除非另有约定, 当事人将被视为默示地同意受其已知或应当知道的, 并在国际商事交易上为“有关特定贸易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所经常遵守”的惯例所约束。

而关于交易习惯, 《合同法》第125条并未就其法律效力或其对当事人的约束力作出规定, 仅规定其是合同解释参考方法之一。但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可以知道, 当当事人明示同意接受交易习惯约束时, 则该交易习惯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参考文献

[1]李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评释[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9.

[2][德]施莱希特里姆.李慧妮译.《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评释[M].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

[3]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关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判例法摘要汇编 (2012年版) , http://211.162.127.2/files/507900000234CE16/www.uncitral.org/pdf/chinese/clout/CISGdigest-2012-c.pdf.

[4]陈治东, 吴佳华.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中国的适用——兼评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J].法学, 2004 (10) .

3.国际销售合同ICC国际销售合同 篇三

摘要:构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标准下的合同根本违约成立与否不仅要视违约造成的损害程度而定,还要视损害是否可预知。各缔约国在实践中,对合同是否“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均有很多案例汇编和裁判文书值得研究。

关键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根本违约

一、《公约》中构成根本违约的条件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文简称“公约”)第25条明确规定了“根本违约”的概念:“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质性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约。除非违反合同的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从该条款的内部结构上解读,根本违约成立与否实际包含两大条件:条件一,根本违约成立与否要视违约造成的损害程度;条件二,根本违约成立与否还要视损害是否可预知。两大条件缺一不可。

(一)根本违约成立与否要视违约造成的损害程度

所谓“条件一,根本违约成立与否要视违约造成的损害程度”,是对公约第25条的部分文字的逻辑概括。换句话来说,条件一的含义是“该损害实际上剥夺了受害方根据合同所应得到的利益”。而为了理解以上内容,就涉及对其中两个关键词“实质损害”和“合同期待利益”的深入探讨和一定程度上的概念厘清。

1.实质损害

公约自身并未包含对该术语“损害”(detriment)下任何定义。也未给予任何衡量根本违约等级的任何例子。遇到这样一个在国际货物买卖领域的“新词”,评论者对它的解释观点各异。然而,结合公约第74条“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付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相等。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中的“损害赔偿额”(damage)来看,英文选词显然有不同的意指。第74条中的“损害赔偿额”(damage)在該条款中含有这样的含义:即使违约不是根本违约,当事人也有权声称“损害赔偿额”(damage)。由此可见,虽然中文涉及都是“损害”的意思,英文用词背后的暗含的法律后果却大有不同。即在公约中,“损害赔偿额”(damage)对应的是“违约”(breach of contract);“损害”(detriment)对应的是“根本违约”(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由于第25条缺少对“损害”(detriment)的解释,为了进行合理揣测,需要从第74条的有关“损害赔偿额”(damage)的规定——“利润在内的损失”入手。似乎“损害”(detriment)的概念比“损害赔偿额”(damage)的概念要宽泛,受害方承受的经济损失并不是确立根本违约发生与否的唯一决定因素。

另外,很重要的一个修饰词是“实质性或实际上(substantially)”。它的字面意思是,“使得损害的程度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许多学者认为此种定义方法是同意反复,没有意义。然而此种同意反复的立法语言,虽然是不可避免的,但也是没有现实可操纵性的。通常来说,在缺少精确定义的情况下,术语似乎必须应根据合同的立法史和合同目的来解释。从第25条的立法沿革可以清楚的看出,不同于草案,它并没有涉及到损害的程度,而是强调了合同利益和真正为合同许诺而承担的个案义务的重要性。

因此重点就清楚地落到了受损害方的合同期待利益上了。受损害方的合同期待利益成了决定是否是根本违约的中心标准。

2.合同期待利益

公约第25条“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合同期待利益”。有学者甚至认为公约第25条对“合法期待利益”的鉴定是判断损害实质与否的唯一的标准。关于期待利益,有两点要明确:一方面期待利益的标准并非受损害方的内心感受而是与来源于合同条款中期待相关;另一方面,期待利益不仅表现为明确的合同条款,还有习惯做法、惯例或者规制合同的附加刑条款。

众所周知是合同决定着当事人的义务,也是合同决定着这些义务的重要性。因此,(合同期待利益)与受害方各人的、主观的利益无关,但是这种期待的评估必须可以通过观察合同本身达到。简而言之,一般认为这种受害方的期待利益必须是从合同中可辨别的。其他诸如协商、贸易惯例、其他的相关合同定义的事实和合同中未提及的东西是否可以构成受害方声称的期待利益,仍有争议。笔者认为,除了合同中明确写明的期待利益,其他的“协商、贸易惯例、其他的相关合同定义的事实和合同中未提及的东西”是否是受害方的合理期待,应该在具体的个案中留给法官做出裁量。因为“根据合同规定”的含义不仅涉及合同的字面语言,还包括围绕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的各种情况。但这种对合同期待利益的宽泛认定,并不意味着受害方可以对声称期待利益受损的权利进行滥用。第25条为了限制受害方的权利滥用,给了违约方一定的豁免权,即判断根本违约与否的条件二——“可预见性”的制度设置。

(二)根本违约成立与否还要视损害是否可预知

判断根本违约与否的条件二:根本违约成立与否还要视损害是否可预知。条件二是对违约方有利的一个条件性因素。违约是否是实质性的不仅取决于其后果,还取决于另一方对此种后果的“可预见性”(foreseeability)。该条件实质包含主客观两个标准。主观标准要求违约方证明自身没有预见到违约的严重性。客观标准指一个与其有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在相同境况中也没有理由预见到这种后果。也就是说,只有违约方和第三人的同时都没有预见到才可以说是真正的法律上的没有预见到。总有反对者害怕增加的这个过滤器只会鼓励违约方声称“不知道”,以至于捆住了受害方的手脚。事实上,正如许多学者认为的,这种可预见性的评估仅仅是服务于对违约方的一种豁免,而不能作为对违约是否是根本的做出定义。可预见性只是一种去阻止合同的解除的条件性因素。实质性损害和合同期待利益仍然是判断根本违约的核心因素。

二、缔约国实践中《公约》根本违约制度的适用情况

各缔约国在实践中,运用公约第25条的案件资料十分丰富,多数国家的案例汇编和裁判文书中都在争议的焦点即“是否构成根本违约”着墨颇多,分析细致且符合逻辑。当合同的目的被严格设计时,对于与合同当事人来说,由于违反合同,履行合同时的利益无法继续存在,(违约方是有能力知道的。)违约就是根本违约。这些条件是能看到的,因为卖方通过在鞋子贸易展销会上的展示,与对方就商标设计沟通过,这些鞋子也可以从卖方那里订购。卖方没有证明自己用一种清晰地可辨认的方式已经标记了这些展览品使之成为展览会的一部分,同时这一展览会并不包括真正的交易,并且样品是不用做出售的。因此,法庭不需要解决这一限制如何能影响结果这一问题。买方对卖方在任何情况下依据合同条款的信心,因为带有M标记的鞋子的展览,没有任何资格(有关缺少出售的能力)而严重地削弱。更具体的说,卖方对的移除展览品的拒绝造成了如此严重的怀疑,至于她遵守协议以避免未经同意交付这些鞋子给第三方的意愿,买方不能期待她更多的去遵守合同。“关于没有带M标记的鞋子的”买方权利的不同观点,不能证明她展出的鞋子带有M标记。所有这些都可以被卖方轻易预见到。”该法庭就是围绕“可预见性”这一根本违约的核心条件之一做出的定性分析。(作者单位:西京学院经济贸易系)

参考文献:

[1](德)施莱希特里姆著;李慧妮编译.《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评释[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2](荷)马丁·W.海塞林克著;魏磊杰译注.新的欧洲法律文化[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4.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全文 篇四

(1980年4月11日订于维也纳)

本公约各缔约国:

铭记联合国大会第六届特别会议通过的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 各项决议的广泛目标。

考虑到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是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一个 重要因素,认为采用照顾到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国际货物销售 合同统一规则,将有助于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兹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 适用范围和总则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 同:

(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

(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 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 考虑。

(3)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 业性应不予考虑。

第二条

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

(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 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 使用;

(b)经由拍卖的销售;

(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f)电力的销售。

第三条

(1)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 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2)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 服务的合同。

第四条

本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和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 利和义务。特别是,本公约除非另有明文规定,与以下事项无关:

(a)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

(b)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条

本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

第六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十二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 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

第二章 总 则

第七条

(1)在解释本公约时,应考虑到本公约的国际性质和促进其适用的统一 以及在国际贸易上遵守诚信的需要。

(2)凡本公约未明确解决的属于本公约范围的问题,应按照本公约所依 据的一般原则来解决,在没有一般原则的情况下,则应按照国际私法规定 适用的法律来解决。

第八条

(1)为本公约的目的,一方当事人所作的声明和其他行为,应依照他的 意旨解释,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已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此一意旨。

(2)如果上一款的规定不适用,当事人所作的声明和其他行为,应按照 一个与另一方当事人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应有的理 解来解释。

(3)在确定一方当事人的意旨或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应有的理解时,应适 当地考虑到与事实有关的一切情况,包括谈判情形、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任 何习惯做法、惯例和当事人其后的任何行为。

第九条

(1)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 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2)除非另有协议,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同意对他们的合同或合 同的订立适用双方当事人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惯例,而这种惯例,在国际 贸易上,已为有关特定贸易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所 经常遵守。

第十条

为本公约的目的:

(a)如果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以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 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但要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 或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所设想的情况;

(b)如果当事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

第十一条

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 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

第十二条

本公约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或第二部分准许销售合同或其更改或根 据协议终止,或者任何发价、接受或其他意旨表示得以书面以外任何形式 做出的任何规定不适用,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在已按照本公约 第九十六条做出了声明的一个缔约国内;各当事人不得减损本条或改变其 效力。

第十三条

为本公约的目的,“书面”包括电报和电传。

第二部分 合同的订立

第十四条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 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一个建议如 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 ,即为十分确定。

(2)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邀请做出发价 ,除非提出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

第十五条

(1)发价于送达被发价人时生效。

(2)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发价送 达被发价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价人。

第十六条

(1)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价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被发价人发出 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

(2)但在下列情况下,发价不得撤销:

(a)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或

(b)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 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

第十七条

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于拒绝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终止。

第十八条

(1)被发价人声明或做出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价,即是接受。缄默 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

(2)接受发价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生效。如果表示同意的通 知在发价人所规定的时间内,如未规定时间,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未曾 送达发价人,接受就成为无效,但须适当地考虑到交易的情况,包括发价 人所使用的通讯方法的迅速程度。对口头发价必须立即接受,但情况有别 者不在此限。

(3)但是,如果根据该项发价或依照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作法或惯例 ,被发价人可以做出某种行为,例如与发运货物或支付价款有关的行为, 来表示同意,而无须向发价人发出时通知,则接受于该项行为做出通知, 但该项行为必须在上一款所规定的期间内做出。

第十九条

(1)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 项发价并构成还价。

(2)但是,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 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价的条件,除发价人在不过分迟延 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如果发价人 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价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 更改为准。

(3)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 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 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

第二十条

(1)发价人在电报或信件内规定的接受期间,从电报交发时刻或信上载 明的发信日期起算,如信上未载明发信日期,则从信封上所载日期起算。 发价人以电话、电传或其他快速通讯方法规定的接受期间,从发价送达被 发价人时起算。

(2)在计算接受期间时,接受期间内的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应计算在内 。但是如果接受通知在接受期间的最后一天未能送到发价人地址,因为那 天在发价人营业地是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则接受期间应顺延至下一个营 业日。

第二十一条

(1)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 此种意见通知被发价人。

(2)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 能及时送达发价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的效力,除 非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价人:他认为他的发价已经失 效。

第二十二条

接受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接受原应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发价 人。

第二十三条

合同于按照本公约规定对发价的接受生效时订立。

第二十四条

为公约本部分的目的,发价、接受声明或任何其他意旨表示“送达” 对方,系指用口头通知对方或通过任何其他方法送交对方本人,或其营业 地或通讯地址,如无营业地或通讯地址,则送交对方惯常居住地。

第三部分 货物销售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五条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 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 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 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第二十六条

宣告合同无效的声明,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方始有效。

第二十七条

除非公约本部分另有明文规定,当事人按照本部分的规定,以适合情 况的方法发出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知后,这种通知如在传递上发生耽 搁或错误,或者未能到达,并不使该当事人丧失依靠该项通知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如果按照本公约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某一 义务,法院没有义务做出判决,要求具体履行此一义务,除非法院依照其 本身的法律对不属本公约范围的类似销售合同愿意这样做。

第二十九条

(1)合同只需双方当事人协议,就可更改或终止。

(2)规定任何更改或根据协议终止必须以书面做出的书面合同,不得以 任何其他方式更改或根据协议终止。但是,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如经另一 方当事人寄以信赖,就不得坚持此项规定。

第二章 卖方的义务

第三十条

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 的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

第一节 交付货物和移交单据

第三十一条

如果卖方没有义务要在任何其他特定地点交付货物,他的交货义务如 下:

(a)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卖方应把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人 ,以运交给买方;

(b)在不属于上一款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合同指的是特定货物或从特定 存货中提取的或尚待制造或生产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而双方当事人在订 立合同时已知道这些货物是在某一特定地点,或将在某一特定地点制造或 生产,卖方应在该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c)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他于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把货物交给买方 处置。

第三十二条

(1)如果卖方按照合同或本公约的规定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但货物没 有以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其他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卖方 必须向买方发出列明货物的发货通知。

(2)如果卖方有义务安排货物的运输,他必须订立必要的合同,以按照 通常运输条件,用适合情况的运输工具,把货物运到指定地点。

(3)如果卖方没有义务对货物的运输办理保险,他必须在买方提出要求 时,向买方提供一切现有的必要资料,使他能够办理这种保险。

第三十三条

卖方必须按以下规定的日期交付货物:

(a)如果合同规定有日期,或从合同可以确定日期,应在该日期交货;

(b)如果合同规定有一段时间,或从合同可以确定一段时间,除非情况 表明应由买方选定一个日期外,应在该段时间内任何时候交货;或者

(c)在其他情况下,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第三十四条

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他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 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如果卖方在那个时间以前已移交这些单据 ,他可以在那个时间到达前纠正单据中任何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但是, 此一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但是 ,买方保留本公约所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第二节 货物相符与第三方要求

第三十五条

(1)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 按照合同所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2)除双方当事人业已另有协议外,货物除非符合以下规定,否则即为 与合同不符:

(a)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b)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 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他是不 合理的;

(c)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

(d)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 ,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包装。

(3)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货物不符合同,卖方 就无须按上一款(a)项至(d)项负有此种不符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1)卖方应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对风险移转到买方时所存在的任 何不符合同情形,负有责任,即使这种不符合同情形在该时间后方始明显 。

(2)卖方对在上一款所述时间后发生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也应负有责 任,如果这种不符合同情形是由于卖方违反他的某项义务所致,包括违反 关于在一段时间内货物将继续适用于其通常使用的目的或某种特定目的, 或将保持某种特定质量或性质的任何保证。

第三十七条

如果卖方在交货日期前交付货物,他可以在那个日期到达前,交付任 何缺漏部分或补足所交付货物的不足数量,或交付用以替换所交付不符合 同规定的货物,或对所交付货物中任何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做出补救,但 是,此一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 但是,买方保留本公约所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第三十八条

(1)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 物。

(2)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 。

(3)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加以 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 ,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

第三十九条

(1)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 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 同的权利。

(2)无论如何,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 同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 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

第四十条

如果货物不符合同规定指的是卖方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而又没有告 知买方的一些事实,则卖方无权援引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 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但是,如果这种权 利或要求是以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为基础的,卖方的义务应依照第四 十二条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 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 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 以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为基础的:

(a)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做其 他使用,则根据货物将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他使用的国家的法律;或者

(b)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

(2)卖方在上一款中的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a)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或者

5.国际销售合同ICC国际销售合同 篇五

同的规则制度要求,下面分别对这几个方面的不同之处做些许概括性的说明与探究。

(一)《公约》与《通则》性质和规则特点不同

《公约》的性质是多边国际条约。《公约》以条约方式统一国际商事合同法律,具有形式稳定、内容明确、在缔约国间具有法律约束力等特点,这些特点也正是公约订立之初的优越性所在,但是,《公约》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首先是《公约》制定过程的漫长和高成本,这一特点也会限制《公约》的修订;其次,《公约》的国际条约性质使得《公约》的订立和规则确立成为国家行为,必然会限制统一化的程度;第三,为了使《公约》具有更大的包容性进而令更多国家接受,《公约》在规则设计上经常不能够坚持最优选择,由于在制定过程中需要考虑太多的因素,《公约》规则中随处可见不同法系国家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和妥协,有些无法调和的差异只能被排除在《公约》体系外或作模糊处理,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规则的明确性,而规则的不尽明确势必又给《公约》解释提出了重大挑战。《公约》能否实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规则统一化的目标,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裁判机构的正确解释而不仅是文本本身,变数大大加大;此外,《公约》采用的国际立法方式也使得批准程序较为复杂,一些国家考虑到《公约》与本国合同法的差异,考虑到《公约》的强约束性和退出的不易,会选择不加入《公约》或在加入时做出各类保留。

基于《公约》的上述局限性,《通则》立法上摒弃了《公约》的国际立法方法,而是以重述的方式来对国际商事合同领域的一些基本原则、惯例和习惯性做法进行系统的编纂。之所以这样选择,一方面是《通则》立法考虑到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以及普通法系根深蒂固的合同法非成文化传统;另一方面,《通则》的非强制性可以让从事国际贸易的商人们在自愿基础上自由选择《通则》的适用方式。更重要的是,《通则》的非立法模式使得其在较大程度上摆脱了国家主义的困扰,可以在国际商事合同统一法领域进行更多的尝试。《通则》的制定过程不仅是一个借鉴和吸收各国合同法以及以往统一合同法精髓的过程,也

是一个在多方面对《公约》有所突破的过程。

当然,由于《通则》不是国际条约,属于不具有当然拘束力的重述性文件,《通则》的接受程度和效用的发挥基本上都依赖于其本身的科学性和权威性,而缺乏《公约》的稳定性和强制性,但是,实

践证明,《通则》制定者的努力得到了学术界、实务界和商人们的普遍认同,获得了高度的评价。

(二)《公约》与《通则》调整对象和内容不同

《通则》的制定晚于《公约》,《通则》在很多条款上都吸收了《公约》的规定,但是除了部分的内容重合之外,《通则》的内容从广度和深度来说都超过了《公约》。

《公约》制定者在起草中对合同法领域的各国成文法、判例法以及法理学说、国际惯例作了充分的比较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取出被普遍承认的原则和规则,制定出了一套适应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特殊要求的原则和规则。《公约》规则设计的科学性、灵活性得到普遍称道,并获得了普遍接受。然而,受制于《公约》的条约性质和规则特点,《公约》的内容是集中和有限的,主要围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合同各方权利义务、违约及救济等内容,而且其中还有些事项因为无法达成一致而没能提供或没能提供明确的解决方案,需要补缺或者解释。因此,严格地说,《公约》还不是一部完整的、全面的关于国际货物买卖

合同的统一法。

与《公约》相比,《通则》的内容则要全面且丰富得多。1994年《通则》即具备了较完整的体系结构,在前言之外具体分为七章,分别规定了国际商事合同的基本原则、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解释、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履行和合同的不履行。并且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学会在2004年对于《通则》的修订主要是新增而非修改,增加了有关不一致的行为和合意免除、代理人的权限、第三人权利、抵消、权利的让与、义务的转移和合同的转让、时效期间的规则,总条款数则由原来的120条增加到了185条。这次修订将《通则》的调整范围由合同领域拓展到了一般民事关系,虽然《通则》作这些拓展主要还是为了更系统地调整实践中的国际商事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这并不能掩盖《通则》在内容上相比于《公约》的极大优越性。

除了体系更完整、调整范围更广,《通则》的规则本身也更为具体。在体例上,《通则》在每一条规定后都附有正式评论,对各该条进行诠释和解释。这些评论是《通则》不可分割的部分,它们解释了部分重要《通则》规则的确立理由,也阐释了《通则》在实践中运作的多种方式。评论进一步丰富了《通则》的内容,也有利于对《通则》的正确理解和运用,这也是《公约》所不具有的内容。

(三)合同的成立方面规定不同

《公约》关于合同成立,尤其是在要约、承诺等方面的规定已经比较完善,所以《通则》基本采纳《公约》这一部分的规定,但是,《通则》在采纳《公约》有关合同规定的同时,也进行了大量的创造性

补充规定,这些补充主要表现在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内容以及合同的履行方面。

1、在合同的订立方面:(1)对订立合同形式的补充。《公约》只规定了对要约予以有效的承诺则可使合同订立,《通则》除此之外,还规定合同可以当事人双方足以表明其合意的行为而成立。(2)对变更要约的承诺。《通则》采取了与《公约》相同的规则,但没有像《公约》那样明确列出实质性变更要约的情况,而是把自由裁量权赋予了法官和仲裁员,因此具有比《公约》更大的灵活性和合理性。(3)确认了合同订立后书面确认的效力。《通则》规定了在合同成立后发出的确认书中,如载有添加条款或与先前商定条款不同的条款,只要是没有实质性变更协议且接受方没有毫不延迟地拒绝,则这些添加或不同条款应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这弥补了《公约》在此方面的空白。(4)《通则》增加了关于条款待定合同的规定,明确了待定条款并非合同有效成立的保障,从而适应了实践中当事人谈判中未考虑周全情况下判断合同是否成立的需要。(5)《通则》增加了格式合同问题的规定。由于《公约》对国际货物买卖中使用的格式问题未做规定,《通则》弥补了这一不足,规定了对国际商事交易中格式合同(即“标准条款”)诸方面的限制,明确了标准条款的定义,使用标准条款订立合同的规则,接受标准条款方可寻求的救济手段及标

准条款与非标准条款冲突时的处理等。

2、在合同的内容方面:《通则》对合同的义务规定更为完善,它把合同义务区分为达到特定结果的义务和竭尽全力的义务,并设立了判断标准,这为判断一方当事人是否履行了义务及在何种程度上履行了义务提供了具体的标准,同时也为当事人、法官或仲裁员提供了一个指南,具很强的合理性和可操作

性。

3、在合同的履行方面:《公约》仅在第79条规定了履行障碍,它通常被人们视为不可抗力而作为不履行的一项免责事由,而《通则》则明确地同时规定了不可抗力和艰难情势两种情况,它明确了不可抗力情况下,履行成为不可能,而艰难情势情况下履行仍有可能,但会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主张不可抗力的目的在于使不履行获得免责,而主张艰难情势则不能当然免除当事人的合同义务,而是允许其重新谈

判合同条款以避免显失公平的后果。

《通则》通过这种规定更能适应现代国际商事交易的需要,一方面能防止当事人滥用免责条款来逃避合同义务以维护交易安全,另一方面又客观地对待情况的变化,允许当事人的合同义务有所变更,以

避免显失公平的后果。

(四)违约方面的规定不同

在违约方面,尤其是不履行合同当事人的各种救济手段方面,《通则》也作了更为详尽的规定。

1、关于救济的积累,《公约》在第45,47,61,63款分别予以了明确规定,《通则》没有关于救济积累的一般规定,而是假定逻辑一致的救济手段都可以积累,这种规定较之《公约》更为全面和灵活。

2、关于实际履行,英美法和大陆法一直分歧颇大,基于这种根本性分歧和实践需要,《公约》对其作了特殊规定,在第28条中,把其作为一种可自由裁量的救济手段,但《通则》鉴于实际履行对国际货物买卖外的其它交易特别重要的事实,在遵循《公约》第46条的基本原则的同时,将其视为一种基本的救济手段,根据《通则》,实际履行并非一种可自由裁量的救济手段,即法庭必须裁定履行,除非存在《通

则》中规定的例外情况。

3、关于损害赔偿。《公约》把损坏赔偿作为主要的救济手段,予以了详细的规定,同样,《通则》也注意到了其在实践中应用最广的事实,但它基于给当事人以自由选择权的考虑,没有像《公约》那样规定其为主要救济手段。《通则》确定了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即普遍适用、充分赔偿和损害确定性原则,与《公约》不同的是,《通则》还规定了损害赔偿原则的两个例外:第一,免责条款,考虑到免责条款在国际商事合同实践中已相当普遍并越来越多地引起合同各方的争议,《通则》给予法庭一种基本公平原则之上的自由裁量权,即承认免责条款原则上有效,但法庭可驳回那种显失公平的条款,如免责条款有效,则可免于损害赔偿。第二,对违约所约定的付款,鉴于国际商事合同实践中经常存在不履行的约定付款,《通则》原则上承认了这种预先约定的付款,而不论其实际损失如何,但为避免不公平的结果,《通则》同时又对其作了限制,如这种预先约定的付款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则可依规定减少,如过分低于实际

损失,则可援引增加条款。

4、关于解除合同。对于解除合同的使用方式、期限、解除的效果等,《通则》基本都与《公约》一致,但《通则》对根本违约作了比《公约》更为详尽的规定,它在条款中规定的判定是否根本违约的标准,可用来更好地理解《公约》规定的极其模糊的根本违约这一概念。

除此之外,《通则》还在其它许多方面对《公约》规定不完整的地方予以补充,大大完善和弥补

了《公约》的不足。

《公约》与《通则》之间有着紧密联系,是目前最大并相对完整地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的国际商事合同规则。《通则》继承了《公约》的优点,并进行了大量的补充与创新,适用范围更广泛,适用方式更灵活,内容更完整,具体规定更科学,因而可以视为是国际社会关于商事合同立法的新发展。二者

6.国际销售合同ICC国际销售合同 篇六

1.公约的基本原则。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原则、平等互利原则与兼顾不同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是执行、解释和修订公约的依据,也是处理国际货物买卖关系和发展国际贸易关系的准绳。

2.适用范围。第一,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即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但对某些货物的国际买卖不能适用该公约作了明确规定。第二,公约适用于当事人在缔约国内有营业地的合同,但如果根据适用于“合同”的冲突规范,该“合同”应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在这种情况下也应适用“销售合同公约”,而不管合同当事人在该缔约国有无营业所。对此规定,缔约国在批准或者加入时可以声明保留。第三,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不适用该公约。(适用范围不允许缔约国保留)

3.合同的订立。包括合同的形式和发盘(要约)与接受(承诺)的法律效力。

4.买方和卖方的权利义务。第一,卖方责任主要表现为三项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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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移转货物的所有权。第二,买方的责任主要表现为两项义务:支付货物价款;收取货物。第三,详细规定卖方和买方违反合同时的补救办法。第四,规定了风险转移的几种情况。第五,明确了根本违反合同和预期违反合同的含义以及当这种情况发生时,当事人双方所应履行的义务。第六,对免责根据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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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加强企业销售合同管理的思考 篇七

一、企业销售合同管理的特征

随着商品交换的发展,合同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方面,销售合同在企业中越来越重要。企业销售合同管理有如下的主要特征:

第一,企业销售合同管理是企业自我管理行为,是企业对自身签订的合同进行自我审查、自我监督、自我控制,以达到自我约束、自我保护、自我发展的目的。

第二,企业销售合同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贯穿于企业贸易交往等活动之中。

第三,企业销售合同管理的内容具有广泛性,企业销售合同管理包括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解除、争议处理等各方面内容,与企业的计划管理、原材料供应管理、质量管理、技术管理、成本核算管理相融合。

二、企业销售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销售合同管理“重定轻履”

在销售合同管理过程中,往往是合同订立时比较重视,合同草案几经审核,签订时,还要举行隆重仪式,但真正到了履行期,就出现了一些问题,有相当一部分销售合同没有按条款履行,甚至主要条款都履行不到位。有的确实是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但补充协议(合同)并未及时补上。有的合同履行不到位,仅是因为人事变动未移交或后任工作重点发生转移,原订合同不履行或少履行,给企业经营带来了不利影响。

2、销售合同管理缺乏规范性

有些单位相关负责人不熟悉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基本上没有把合同管理纳入经营管理的重点之中,合同法律意识差。合同的签订、执行、结算等各职能部门横向沟通联系不够,导致合同的执行、结算情况无人监督管理,造成合同的执行情况不明、给付情况不清的现象。有的企业没有指定专门合同管理机构和合同管理员,签订的合同没有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导致很多合同签订之后随处存放,查找不方便,丢失现象严重。

3、销售合同管理的责任部门不明确

有的企业没有合同管理专职部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大多涉及到哪一个业务部门,就由哪一个部门负责。合同管理责任部门众多,往往会引起职责不清,相互扯皮,不利于合同履行。有些企业规定总经理办公室为合同管理职能部门,管理模式主要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审核和用章管理,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合同草拟。这样,履行期间大多无总负责部门,履行到位与否主要依靠相关部门,这就容易造成合同履行工作中的失误,给企业的经营和经济利益带来不良影响。

三、完善企业销售合同管理的对策

1、确立科学的销售合同管理原则

首先,坚持销售合同管理制度与法律法规相一致的原则。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是国家法律,法规在企业的具体化,是把国家关于合同的法律、法规融会于企业的合同管理之中,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的“小法”必须服从于国家关于合同管理的“大法”。如:企业关于授权委托的规定就应与国家的代理制度相一致,这样才能保证授权委托有效,才能真正依法管理;合同审查是在国家法律的基础上进行审查,合同变更、解除及纠纷解决的规定都须符合国家的法律。

其次,坚持销售合同管理与其他方面经营管理相互配合原则。合同的管理不仅是合同管理部门的事,它有赖于企业各部门的协作,因此合同管理离不开其他各部门管理。它贯穿于企业的经营管理的每一个环节,融汇于企业的计划、质量、劳动、财务、技术、价格等多方面管理之中。企业的合同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管理工作,企业合同管理与经营管理制度不能相互矛盾,要相互渗透,融为一体。合同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合同管理的目标实现,离不开其他部门的配合。

2、建立统一归口管理与各业务部门分口管理的模式

企业应成立一个合同管理部门,统一归口审核和管理各业务部门、各单位分口管理的模式。对企业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职责。具体操作上,对合同实行分级、划块管理,各业务部门 (主要有供销、基建、技改等) 和所属各单位 (主要有各个分公司、驻外机构) 作为合同二级管理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合同签订和履行,并向法律顾问部门定期汇报有关合同的执行情况。要使该统一合同管理模式有效运行,则必须要建立健全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企业通过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做到管理层次清楚、职责明确、程序规范,从而使合同的签订、履行、考核、纠纷处理都处于有效的控制状态。

3、实行销售合同全过程管理

销售合同的签订及实现一般要经过以下过程:签约前的可行性分析——对方资信调查——商务谈判——确定条款——签字盖章——履行——售后服务等一系列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为了尽可能减少纠纷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应该通过合同管理机构与管理人员利用合同管理制度对合同签订前、签订、履行、履行后及合同纠纷等全过程实行管理,保证合同每一个环节规范、科学、有效。合同签订前管理的重心在于做好市场调查和对合同当事人身份和资格的审查;合同签订过程中的管理的核心是对合同条款的审查;合同履行过程的管理的要害在于除己方要按合同履行义务外,还要随时掌握对方情势的变化,防止自身债权落空;合同履行完毕后的管理重心在于搞好售后服务工作。

4、建立销售合同管理考核制度

销售合同管理的核心是考核。没有严格的考核, 再好的制度也难于执行。因此, 企业必须制定严格的合同管理考核制度。主要包括对合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考核, 对造成合同纠纷责任者的考核, 对签订履行合同中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考核。考核在于奖励与惩罚, 对于违犯制度, 对企业造成损失的, 不论是谁都要追究其责任, 对于有成绩的给予奖励。

参考文献

[1]、卢英慧, 于银萍.浅谈企业销售合同管理[J].民营科技, 2007.5.

8.国际销售合同ICC国际销售合同 篇八

国际市场迎来“红色五月”

澳大利亚:5月,澳大利亚市场一扫连续两个月的“阴霾天气”终于露出“晴好”,价格逐渐回暖,期间仅有的几次行情下降也未影响整体上涨的行情。临近本年度末尾,拍卖供应量愈发短缺,一度减少至8个月来最低水平。加上澳元贬值、各经济体复苏势头向好、消费信心恢复等因素的影响,澳毛价格得到有力支撑。但是从需求面来看,其拉涨效果并不明显。羊毛价格能否进一步攀升,还得看市场需求能否出现实质性的改善。

据观察,5月末澳大利亚东部市场价格收于1032澳分/公斤,美元价收于999美分/公斤,比上月收盘时分别上涨3.7%、下跌2.1%。

5月澳洲羊毛市场供应量为176931包,成交160824包,成交率为90.9%。购买羊毛的前五名买家是:泰克羊毛公司购买羊毛16204包;福克斯利购买羊毛14109包;伦普利(澳)购买羊毛11701包;PJ MORRIS购买羊毛8824包;天宇羊毛购买羊毛5699包。

新西兰:5月新西兰羊毛供应量十分紧俏,曾因短缺取消了一次拍卖。前期供应量少,加上纽元走软、市场需求好转、其他产毛国羊毛价格走强等多重因素的影响,新西兰羊毛价格出现大幅上涨。然而月末最后一次拍卖又峰回路转,由于供应量陡增,美元升值,羊毛价格承压走软。

5月新西兰羊毛市场供应量为34927包,成交31275包,成交率为89.5%。购买羊毛的前五名买家是:新西兰国际羊毛公司购买10750包;马修德公司购买7700包;福曼羊毛公司购买3550包;WG罗宾森公司购买1700包;JSB公司购买1530包。

南非:5月份南非仅有两次拍卖。月初,兰特汇率走强使毛价承压,加上中国、欧洲市场需求疲软,羊毛价格普遍下滑。后期兰特走软,一路跌至4年最低,羊毛价格随之高涨,其中细支毛涨幅最为明显。

5月羊毛供应量为21378包,成交率为99.1%。开普羊毛美利奴指数月末收于107.14兰特/公斤,同比上涨12%。国内市场稳中略降

5月国内羊毛价格并没有像天气那样日渐升温。据悉,目前国内毛条厂和贸易商的原料库存都在可承受的范围之内。纺纱企业普遍反映市场对高品质的纱线需求有升,订单一般维持到6、7月份,但生产成本显著提高,利润空间减少。

为了降低能耗、提高产能,部分企业对设备进行更新换代,大大节约了人工成本。整体上看,国内企业上半年的出口形势表现也差强人意。

(南京羊毛市场 胡敏)

宁夏生态纺织园核心企业全面开工

日前,山东如意集团投资70亿元的120万锭纺纱项目、600万米高档羊绒面料、2亿米高档面料和350万件衬衣4个项目同时在宁夏生态纺织产业示范园开工,年底部分设备就可以试车投产。自此,宁夏生态纺织园主体核心企业建设项目全面开工。

据了解,山东如意集团计划投资200亿元在园区建设11个项目,投产后每年可实现销售收入500亿元、年创利税100亿元,提供大约2万个就业岗位。6月15日,投资16.02亿元的鲁商工业园项目已经开工。6月底,投资17亿元的中煤金海洋公司光电热一体化项目即将开工,该项目引进德国技术,太阳能发电效率为24%、热利用率为40%,其生产车间可实现电、热、制冷等能源需求自供,不仅具有示范引领作用,而且大大节约了土地资源。

生态纺织园招商在落实上游原料供应项目的同时,紧盯下游产业延伸项目,已与陕西榆林天鸿化工集团签订了年产100万吨乙二醇项目的战略合作协议;宝塔石化完成了年产120吨PTA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正在向国家发改委报批;中石化宁夏炼油公司的120吨PTA项目正在做可行性研究报告;与江苏红豆集团初步达成了10万锭棉纱纺织项目的合作意向,与杉杉、申洲国际千色染等公司正在接洽中。

宁夏生态纺织园的规划和建设注重生态环保,力争打造的不仅是一个园区,还是景区、旅游区。园区建成达产后,宁夏重工业和轻工业的比例将由85:15调整为70:30。(龚其云)

山羊绒(宏业)清河交易中心正式挂牌渤交所

6月6日,中国最大的山羊绒现货电子交易平台——山羊绒(宏业)清河交易中心正式在渤海商品交易所挂牌运营。

渤交所山羊绒(宏业)清河交易中心,建有市场服务网、价格发布网、资金结算网和商品流通网,并配有专业的质量检验机构和专业的质检人员,不但方便了国内山羊绒经营商、采购商直接在这一平台对接交易,而且依托开通的美元结算方式,也方便了国外客户通过网络直接在交易中心订货。山羊绒(宏业)交易中心的正式挂牌运营改变了传统现货的交易模式,缩减了商品流通环节,降低了贸易成本,提升了物流配置效率,实现了现货贸易方式的转型升级。

据悉,自山羊绒(宏业)交易中心在渤交所挂牌运营之日起,山羊绒(宏业)交易中心的价格指数每天在CCTV-2滚动播出,业内人士随时随地都可以掌握最新、最准确的交易价格。无疑,这一平台确立了清河羊绒在国内国际上的价格话语权。(侯东杰)

手排法测定山羊绒长度国际标准获立项

内蒙古自治区纤维检验局承担的《分梳山羊绒长度的测定手排法》国际标准提案日前正式得到ISO立项。地方纤检机构承担国际标准制定工作在全国纤维检验系统尚属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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