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分类管理办法

2024-07-10

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分类管理办法(精选7篇)

1.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分类管理办法 篇一

河南省政府颁布《河南省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十项措施》

为提高全省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水平,遏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发生,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河南省强化煤矿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建立健全瓦斯灾害防治管理体系

煤炭企业要按照规定明确各管理层级的防突职责。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建立健全由地质、技术、通风、防突、安检、机电、调度等部门组成的防突管理协调机构,负责完善瓦斯灾害防治管理制度;要配齐符合有关规定的、技术水平适应的各类防突人员,其中现场防突技术人员应由从事防突专业工作不少于2年且胜任防突工作要求的专业人员担任;矿长是防突工作第一责任人,必须具有分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生产、技术工作2年以上副职工作经历;总工程师由常务副矿长担任,承担直接协调、组织防突工作职责;要配备专职防突副矿长,在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防突工作;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其他副职负责分管范围内的瓦斯灾害防治工作。

二、强化矿井瓦斯等级管理

矿井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升级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同一煤层、同一地质单元,且开采标高在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始突标高以下的相邻矿井;煤层瓦斯压力不低于0.74兆帕;施工钻孔时有喷孔、顶钻等瓦斯动力现象。升级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由所在煤炭企业6个月内直接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否则追究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

三、规范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区域验证

矿井的突出煤层始突标高以下不得划分无突出危险区,以前划分的一律作废。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必须以实测数据为准,测点间距按煤层走向不得大于100米。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应由矿长和总工程师组织实施,预测结果必须由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总工程师确认。经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或经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后确定为消除突出危险的区域,在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区域验证;采掘工作面一旦发现验证参数指标超限、发生瓦斯动力现象或突出预兆的,必须重新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四、从严确定矿井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参数临界值

矿井预测和检验煤层或采掘工作面瓦斯突出危险性的参数临界值指标,由煤炭企业的总工程师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组织试验考察确定,并报煤炭企业董事长签字确认,其中瓦斯含量临界值指标不得大于6立方米每吨,瓦斯压力临界值指标不得大于0.6兆帕,其他验证和检验参数临界值指标应小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中的参考值。测定的瓦斯参数必须由矿井总工程师签字确认,区域防突措施效果评价报告必须由煤炭企业总工程师签字确认。

五、严格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矿井煤层瓦斯压力大于0.6兆帕或瓦斯含量大于6立方米每吨时,必须采取开采保护层或利用底(顶)板岩巷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严禁采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消突。在落实区域防突措施、瓦斯压力和含量分别降到0.6兆帕和6立方米每吨以下后,方可进入煤层进行采掘作业。否则,责令矿井停产整顿,并严肃追究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地质探查工作

煤炭企业和矿井要定期召开地质分析会,研究解剖地质情况。积极开展以地面物探为主的致灾因素勘查,查明地质构造等隐蔽致灾因素,利用底(顶)板岩巷验证构造异常区。采掘过程中要先利用物探或钻探等手段,探测突出工作面前方地质构造。遇到地质构造或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等情况时,必须立即按突出危险区管理,并采取相应措施。加强突出煤层底(顶)板巷道掘进超前勘探工作,严防误揭煤层。煤炭企业及矿井地测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地勘现场工作制度,对采掘工作面的地质预测结果负责。

七、建立瓦斯管理预警分析处置制度和煤与瓦斯突出调查处理制度

矿井出现瓦斯涌出异常情况和在瓦斯灾害治理中出现顶钻,喷孔、连续响煤炮,地质变化、压力增大等征兆的,必须立即停工撤人,由矿长和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分析处理,制订预防和整改措施,并立即报告上级单位;上级单位要派人到现场核查情况,督促整改。矿井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的,必须按照要求建立台账和卡片,并向上级单位报告,上级单位必须认真组织调查,提出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并报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八、合理安排生产布局,确保抽采达标

突出矿井必须编制专项防突设计,制定中长期和防突计划,合理安排生产布局,超前施工防突工程,实现抽、掘、采平衡。采用底(顶)板岩巷预抽措施时,根据瓦斯压力、含量、钻孔布置数量、瓦斯抽采浓度,确定有效预抽时间,并利用水力化增透措施,提高抽采效率。积极采用先进打钻设备提高钻进速度、增加钻孔深度,确保钻孔施工到位;研究改进封孔技术,提高封孔质量;加强抽采系统巡检维修管理,提高抽采效率,确保抽采达标。

九、严格防突现场管控

严格防突现场管理,保证防突计划和防突措施执行到位。抽采打钻地点要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实现地面实时监控;瓦斯参数测定应选用先进设备和仪器,预测预报员必须由专职专业人员担任,不得由其他人员兼任;完善现场作业人员各类实况记录,每班必须填写防突报告表,并实行采掘、打钻异常情况零报告制度,地面调度室要建立现场报告记录;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十、加强防突培训

必须对井下各类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防突技能和防突知识培训,确保人人熟悉防突知识,严格遵守防突规定;要加强对防突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防突工作人员要持证上岗,确保预测规范、数据准确。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29日

2.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分类管理办法 篇二

张集煤矿-700 m东二下山采区发生过三次煤与瓦斯动力现象。第一次是1995年10月9日早班, 作业人员在东九皮带下山掘进工作面打眼放炮时, 发现钻孔有吸钻及煤粉增多现象, 放炮后有持续2 min似打雷般的响声, 检查发现巷道距迎头11 m范围内充满碎煤, 瓦斯浓度超过10%, 喷出瓦斯668 m3, 喷出煤量94 t。第二次是1998年11月13日, 作业人员在9443转载皮带机道掘进工作面打钻放炮后, 迎头连续发生20多次煤炮, 回风流瓦斯浓度超过10%, 迎头向后9 m范围内充满粉末状突出碎煤, 具有明显的分选现象, 堆积角小于煤的自然安息角, 喷出煤量65 t, 突出瓦斯大于2 329 m3, 迎头有0.8 m宽、1.2 m高的孔洞。第三次是1998年11月23日夜班, 还是在9443转载皮带机道掘进工作面, 又发生了一次煤与瓦斯动力现象。放炮后, 迎头连续发生20多次煤炮, 回风流瓦斯浓度大于10%, 迎头向后12.4 m范围充满粉末状突出碎煤, 具有分选性, 迎头瓦斯浓度25%, 喷出煤量116 t, 喷出瓦斯2 369 m3。

2 煤与瓦斯突出特征

三次煤与瓦斯动力现象具有以下一些共同特征: (1) 有煤抛出现象, 且抛出距离较远。三次动力现象中抛出煤量分别为68.4 m3、47.4 m3和84.48 m3, 抛出距离最大14.4 m, 最小9 m。 (2) 抛出煤堆积角小于煤的自然安息角。三次动力现象中, 东九皮带下山和-700 m东二采区9443转载机道两次瓦斯动力现象煤堆积角均小于自然安息角, 尤其是1998年11月13日动力现象抛出煤呈凹面。 (3) 有明显的分选现象。 (4) 抛出煤破碎程度高, 含有大量的煤粉末。三次动力现象抛出煤全部呈粉末状, 且抛出的煤块手捻呈粉状。 (5) 有大量瓦斯涌出。三次动力现象分别涌出瓦斯668m3、2329m3和2369m3, 折合吨煤瓦斯量分别为9.8 m3/t、28.04 m3/t和49.14 m3/t, 远远大于煤层瓦斯含量。 (6) 有孔洞, 且孔洞呈口小肚大似舌形 (椭球体) 。-700 m东二采区9443转载机道两次瓦斯动力现象均有突出孔洞, 尤其是第2次瓦斯动力现象, 孔洞口小肚大, 呈舌形。

3 煤与瓦斯突出机理分析

3.1 煤质与9-2煤层突出危险性关系

9-2煤的坚固性系数f值为0.372~0.518, 强度小, 并有软分层, 煤的塑性变形大, 在采掘活动影响下, 煤层失去压力平衡容易发生煤的蠕变流动, 甚至发生煤体突出。破坏类型为Ⅲ~Ⅳ类, 瓦斯放散初速度△P达到14~17, 均超过《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规定的指标, 说明该区域的煤在物理力学性质上具备了发生突出的条件。

3.2 瓦斯与9-2煤层突出危险性关系

9-2煤顶板上部为粉砂岩和泥岩, 上覆受火成岩侵入的7煤, 顶板下部为0.2~0.4 m的软分层, 底板为砂岩、粉砂岩, -700 m水平以下9-2煤层赋存较深, 具有较好的圈闭与阻止瓦斯逸散的围岩类型及盖层条件, 使得9-2煤层易于保存瓦斯, 而且9-2煤瓦斯放散初速度较快 (△P为14~17) , 煤体一经暴露瓦斯即快速放散, 易于形成具有携带破碎煤能力的瓦斯流, 为突出提供了瓦斯条件。

3.3 地质构造与9-2煤层突出危险性关系

张集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的-700 m东二采区位于张集背斜北翼, 煤层倾角14°~30°, 平均23°, 煤层厚度0.3~3.9 m, 平均3.03 m。在此背斜北翼上发育着次级的向斜和背斜, 而且断层发育, 大的断层有F1、F2、F4、F6等, 其中F2断层的落差为40~100 m, F4断层的落差为0~25 m。在生产过程中揭露的小型断层也十分发育, 9-2煤共揭露146条, 平均落差1.55 m。这些断层及未探明的一些次生断层, 使得煤层赋存条件遭受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 局部存在瓦斯封闭区, 瓦斯压力及瓦斯含量也相应增大。同时, 局部地质异常区往往也存在着较大的构造应力, 受构造应力的强烈挤压搓揉, 煤层原生结构遭到严重破坏, 软分层和外生裂隙发育, 煤的吸附表面积增大, 有利于瓦斯的富集和贮存, 为突出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有可能成为煤与瓦斯突出的初始通道或突破口。受张集背斜影响的局部煤层揉皱、厚度变化等因素, 使得东翼9-2煤层次生地质构造复杂, 煤质松软, 煤体应力状态分布不均, 具有了突出煤层的特征。

3.4 火成岩侵入与9-2煤层突出危险性关系

-700 m东二采区有火成岩沿7煤呈岩床状侵入, 火成岩厚度1.98~30.3 m, 岩体沿井田东北部张扭性断裂, 由深向浅, 由东北向西南, 基本分布在F2和F6断层之间, 导致9-2煤层变质程度提高, 挥发分降低, 突出危险程度增大, 提高了9-2煤层的突出危险性。

3.5 地应力与9-2煤层突出危险性关系

-700 m东二采区9-2煤层开采深度801~916 m, 采掘工作面压力大, 在采掘工作面前方存在应力集中区。掘进工作面前方4~8 m处为应力集中带, 喷孔、响煤炮、夹钻等煤与瓦斯动力现象较多。煤体破碎, 煤体所含大量瓦斯迅速解吸, 使煤层软分层及附近煤体被高速破坏和压出, 大量解吸的瓦斯将压出的煤抛出较远的距离, 从而发生了煤与瓦斯突出。从三次煤与瓦斯动力现象结果来看, 均有煤被抛出较远距离的特征。

4 煤与瓦斯突出综合防治措施

4.1 工作面突出预测方法及措施

(1) 工作面突出预测采用钻屑指标法和瓦斯涌出初速度法, 自工作面上 (下) 出口5 m往下 (上) , 每间隔6 m布置一个预测孔, 钻孔孔径φ42 mm, 钻孔深度为6.5 m, 测定钻屑瓦斯解吸指标Δh2、钻屑量S、瓦斯涌出初速度q, 当测定指标均小于突出危险临界值, 采煤工作面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允许工作面推进3 m。

(2) 工作面突出危险临界值为Δh2=200 Pa、S=6 kg/m、q=4.5 L/min。

(3) 瓦斯解吸指标Δh2、瓦斯涌出初速度q每2 m测定一次;钻屑量S每米测定一次。

(4) 当测定任一指标大于或等于临界值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工作面确定为突出危险工作面: (1) 工作面前方有断层、褶曲等构造破坏带; (2) 工作面前方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 (3) 在进行突出预测过程中, 预测钻孔出现喷孔、夹钻、顶钻等动力现象; (4) 工作面出现响煤炮、煤壁掉碴、片帮、瓦斯忽大忽小等瓦斯动力现象。

(5) 工作面突出预测时, 预测钻孔应选择在工作面煤质硬度相对较软的煤体中, 无较软的分层, 则布置在顶板往下1 m处, 若遇到落差大于1 m断层等地质构造, 断层上下盘、煤层急剧变化地段, 在其上、下各10 m范围内必须增加预测钻孔, 孔间距为2 m, 孔深为6.5 m。

(6) 预测钻孔施工采用MSZ-1.2A型煤电钻和配套麻花钻杆;工作面预测采用MD-2型钻屑解吸仪JN-2型胶囊封孔器ZLD-1多级流量计。

(7) 回采工作面每个循环预测结束后, 防突工区必须认真填写突出预测和效果检验报告单, 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4.2 局部防突措施

(1) 工作面预测有突出危险时, 必须采取浅孔注水湿润煤体的防突措施。在超限钻孔上、下各6 m范围内, 每间隔2 m布置一个孔径φ42 mm, 孔深7 m的浅孔注水钻孔。

(2) 注水孔采用MSZ-1.2A型煤电钻及配套麻花钻杆施工, 钻杆直径42 mm、钻头直径42 mm, 从上向下逐个施工注水钻孔;用水力自动封孔注水器封孔, 用经注水泵加压后的防尘水向钻孔注水, 且注水压力不小于8 MPa。

(3) 注水时间。当煤壁、顶底板或相邻注水钻孔出水时, 可以停止注水。

4.3 措施效果检验

(1) 工作面每次浅孔注水结束后, 即进行措施效果检验, 检验测定仪器和检验方法与突出预测相同。

(2) 在注水区域每隔6m布置一个孔径φ42mm, 孔深6.5 m的效检孔。

(3) 措施效果检验测定的指标均小于突出危险临界值时, 措施效果检验有效, 工作面检验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工作面允许推进3 m。

(4) 工作面回采必须留有大于2 m的措施效果检验孔和3 m措施孔超前距, 当措施效果检验测定任一点指标大于突出危险临界值时, 措施效果检验无效, 工作面仍然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工作面必须补打注水孔, 直至措施效果检验有效后, 采煤工作面方可回采。

(5) 措施效果检验结束后, 防突工区必须认真填写措施效果检验报告单, 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5 实际应用及效果分析

在后来的9606、9361、9360等工作面的采掘作业过程中, 该矿全程实施了煤与瓦斯突出整合防治措施, 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杜绝了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 实现了安全回采。

自2003年以来, 矿井所有采掘头面未再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为矿井安全生产提供了保障。

6 结论

3.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分类管理办法 篇三

关键词:煤矿;瓦斯;突出灾害;现状分析;防治对策

一、前言

随着人们生产生活对于煤矿和瓦斯的需求逐渐增加,矿井的开采深度也不断扩大,开采强度也不断增加,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频发。尤其在近几年,瓦斯爆炸和煤矿安全事故更是持续增加,当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发生时,煤与瓦斯会全部涌出,如果此时发生遇到明火则将引起大爆炸,造成严重的后果。下文就我国现阶段煤与瓦斯突出的现状展开分析,就如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灾害进行探讨。

二、我国煤矿中煤与瓦斯突出现状和原因分析

1、我国煤与瓦斯突出灾害现状[1]

我国是地产资源丰富,随着煤矿事业的发展,我国矿井的数量逐渐扩大,其深度也不断增加。一直以来,煤与瓦斯突出灾害都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煤矿安全生产已经成为煤矿企业当前的工作重点。据相关数据统计,从2000年到2009年,我国各省市发生的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公有362起,事故死亡数量累计达到2105人,而这个数据到2010年后甚至成成倍的数量增长。不仅如此,指导201年,我国大型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仍旧呈现上升的趋势。这也表明,当前为我国煤矿企业工作重点应放在安全生产上。

2、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灾害工作开展不深入

尽管近年来我国经济水平不断提升,煤矿企业的发展规模也逐渐扩大,一些先进技术的引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煤与瓦斯突出灾害。然而,有很大一部分矿井防突设施、安全防护设施仍旧严重不足,再加上煤炭市场的形势好转,对于煤炭的需求不断增加,这也使得煤矿的开采紧张起来[3]。很多企业只看重眼前的生产效益,却忽视了防突技术措施,不顾突出灾害一味只想提高生产力和生产量,很多煤矿企业没有对煤与瓦斯突出灾害的防治工作深入开展[5]。

3、乡镇矿业中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严重

据相关资料显示,我国目前的乡镇矿井平均深度都在196m左右,深度超過300m的小矿井已经达到了乡镇矿井的14.5%,并且这个数目还呈现不断增大的趋势[2]。就我国多地区的乡镇矿业情况来看,一些乡镇矿井的煤与瓦斯突出动力现象较多,但煤矿主们认为对于升级突出矿井的投入大,且生产效率会降低因此会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所以很少会主动申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这也给矿井安全生产带来了威胁,更阻碍着国家对乡镇煤矿潜在的突出矿井安全监管工作。[5]

三、中国煤与瓦斯突出灾害的具体防治对策

1、加强对煤矿的监管和检查力度[4]

要想控制我国煤矿开采中煤与瓦斯突出灾害事故的增加,首先要做的就是加大对煤矿安全的监管和监督力度。各级政府应积极与相关行业管理、安全管理部门以及煤矿安全检查机构建立起监督检查小组,对煤矿中煤和瓦斯突出矿井与突出灾害防治工作进行严格的管理、监管以及指导。尤其是针对乡镇的煤与瓦斯突出存在的技术问题和管理问题,通过开展专项检查和整改,有效抑制乡镇矿井的突出问题,进一步督促煤矿企业做好防突工作,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与此同时,提高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开采条件,鼓励各个企业积极投入突出防治措施的设置,确保煤矿开采工作的安全性,以降低煤矿安全隐患。

2、持续跟踪检查灾害突出矿井

要保证持续性的与瓦斯突出问题监管,就应建立起煤与瓦斯突出严重矿井的跟踪与检查制度,尤其是发生过千吨级以上特大事故的矿井监督耿宗。将这些矿井的监督检查作为重点监督对象,进行综合治理规划,采取陷阱的防治措施,以突出跟踪和检查的效果[1]。另外,要注重矿井的防突技术填报工作,以统一、规范的资料统计方式,配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的监督检查单位,开展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在此基础上,强调必要的技术职称,做好我国煤矿开采中煤与瓦斯突出灾害的持续跟踪检查。

3、加强对煤与瓦斯突出防治措施的实施

国家对于煤与瓦斯突出灾害的防治应保持鼓励与支持的态度,加强对现有的成熟的防治技术的推广与宣传活动,尤其对重点煤矿的突出矿井实施“区域性治理为主,局部治理为辅”的治理理念,并逐步推广保护层开采、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性的防突技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乡镇等煤矿的开采深度浅、突出危险性等特点,应重点推广规范的采煤方法,以完善矿井的通风系统、监控以及瓦斯抽采系统等。最后,还应通过建立优秀的突出防治队伍,积极的投入到我国煤矿煤与瓦斯突出灾害的防治工作中去,以全面改善我国煤矿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2]。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煤矿煤与瓦斯突出灾害已经成为当前阶段全社会关注的焦点,而如何控制好煤与瓦斯突出灾害的发生,当前我国的防治工作还存在很多问题[1]。通过加强对煤矿的持续监督与检查工作,针对突出矿井做好持续的跟踪检查工作,并加强对煤与瓦斯突出灾害的先进防治技术投入,全面改善我国煤矿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以促进煤矿事业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付建华,程远平. 中国煤与瓦斯突出现状及防治对策[J]. 采矿与安全工程学报,2007,03:253-259.

[2]郭有慧. 我国煤与瓦斯突出现状及防治对策[J]. 技术与市场,2014,11:236+238.

[3]杨治国,董露钢,李占五. 超化煤与瓦斯突出原因及防治对策[J]. 煤炭科学技术,2013,01:74-77+101.

[4]常焜. 我国煤与瓦斯突出现状及防治对策[J]. 内蒙古煤炭经济,2014,11:77.

[5]马曙. 贵州煤与瓦斯突出主控因素及规律研究[D].贵州大学,2009.

杨杰(1992.02-),现就读于华北理工大学轻工学院,本科,延长石油管道运输公司。

4.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分类管理办法 篇四

湾田煤矿

“4.18”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警示心得体会

4月18日在六盘水市盘县淤泥乡湾田煤矿发生的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感触很深,正是在平常的工作中,稍有对安全工作的认识不到位,思想稍微一放松,严重的事故就会发生。正是这样的惨痛事故,让企业遭受巨大经济损失,让多少家庭失去了欢笑的权利,家境一度深陷困境。这次事故对我的思想发生了很大的转变,内心此起彼伏,感受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这些事故主要存在的问题有:煤矿领导管理工作不到位,在瓦斯治理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岗前培训不到位,对煤与瓦斯突出的严重危害性认识不足,最终导致发生此类事故,日常监管不到位、部分一线监管人员不履行监管职责、对此类事故负有监管责任,同时员工的安全意识不强,培训流于形式以上因素造成了这些事故的发生。我作为矿长深刻感受到安全生产和培训工作的重要性。

通过这次“4.18”事故的深刻反思。一、一定要把瓦斯治理工作放在矿安全工作的首要位置,特别要把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抽放各项任务当前主要工作来抓,把我矿的20804采面及掘进的20805运输巷和20805回风巷的煤层顺层瓦斯抽放孔深度及数量按设计要求达到标准,把区域防治、效果检验及瓦斯残余含量检测正确,坚决做到瓦斯超限停产撤人,查明原因采取措施无隐患后在生产。

二、深刻学习上级文件及有关会议精神,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指令,牢固树立安全是第一思想,严格遵守规章制度狠抓现场管理,尽职尽责做好现场管理工作,保证矿所有领导和职工把当前的瓦斯治理工作做到位,不走过场,瓦斯抽放孔根据要求深度和个数都要切实如实完成。

三、以后我矿必须进一步加强员工安全培训工作,巩固煤矿安全发展的基础,扎实做好各级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进一步增强职工安全知识水平,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规范操作行为,消除不安全隐患,强化责任之心、敬畏之心、戒惧之心,此类事故教育一定把人作为重点,实现本矿现阶段安全发展形式。

三、加强现场管理,结合矿实际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积极配合上级单位及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安全检查活动,对查出的各类问题以积极的态度对待,狠抓瓦斯抽放问题整改及落实,从监测监控到抽放报表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极不拖延或落实不到位。

四、继续推进素质提升,深化培训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以《培训法律法规及煤矿安全业务知识》为基础,制定切实有效的培训到位保障措施,加强培训、落实责任、强化现场培训、紧紧围绕矿安全发展等环节积极推动各项培训工作的落实到位,完成年初指定的工作目标,保证矿井安全生产。安全无小事,人命大于天。煤矿的瓦斯突出事故再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我们一定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守安全生产这条不可逾受事故教训在工作中时时刻刻做到提醒自己,接认真做到位。为进一步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工作,认真查找安全生产工作的薄弱环节,突出抓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产正常进行。

5.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篇五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为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而制定的,那么,下面是规定的详细内容。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区域防突措施;

(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工作面防突措施;

(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

第八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查明矿床瓦斯地质情况。井田地质报告应当提供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基础资料。

基础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煤层赋存条件及其稳定性;

(二)煤的结构类型及工业分析;

(三)煤的坚固性系数、煤层围岩性质及厚度;

(四)煤层瓦斯含量、瓦斯成分和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等指标;

(五)标有瓦斯含量等值线的瓦斯地质图;

(六)地质构造类型及其特征、火成岩侵入形态及其分布、水文地质情况;

(七)勘探过程中钻孔穿过煤层时的瓦斯涌出动力现象;

(八)邻近煤矿的瓦斯情况。

第九条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

评估结果作为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和指导建井期间揭煤作业的依据。

第十条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

第十一条矿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

(一)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

(二)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

(三)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

第十二条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由煤矿企业委托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单位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120天内完成鉴定工作。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

煤矿企业应当将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煤矿发生瓦斯动力现象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为突出事故的,该煤层即为突出煤层,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

第十三条突出煤层鉴定应当首先根据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进行。

当动力现象特征不明显或者没有动力现象时,应当根据实际测定的煤层最大瓦斯压力P、软分层煤的破坏类型、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Δp和煤的坚固性系数f等指标进行鉴定。全部指标均达到或者超过表1所列的临界值的,确定为突出煤层。

鉴定单位也可以探索突出煤层鉴定的新方法和新指标。

表1突出煤层鉴定的单项指标临界值

煤层破坏类型瓦斯放散初速度

△p坚固性系数

f瓦斯压力(相对压力)

P(MPa)临界值Ⅲ、Ⅳ、Ⅴ≥10≤0.5≥0.74

第二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

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防突专项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

突出矿井必须建立满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

第十五条突出矿井应当做好防突工程的计划和实施,将防突的预抽煤层瓦斯、保护层开采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使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突出煤层(或被保护层)开采区按比例协调配置,确保在突出煤层采掘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第十六条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和原则:

(一)运输和轨道大巷、主要风巷、采区上山和下山(盘区大巷)等主要巷道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

(二)减少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

(三)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

(四)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其他卸压区域。

第十七条突出矿井地质测量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地质测量部门与防突机构、通风部门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及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相对瓦斯涌出量等资料,作为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据;

(二)地质测量部门在采掘工作面距离未保护区边缘50m前,编制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并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交有关采掘区(队);

(三)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时,地质测量部门提前进行地质预测,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及时验证提供的地质资料,并定期通报给煤矿防突机构和采掘区(队);遇有较大变化时,随时通报。

第十八条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高瓦斯矿井各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在新水平开拓工程的所有煤巷掘进过程中,应当密切观察突出预兆,并在开拓工程首次揭穿这些煤层时执行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十九条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严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台阶采煤法及其他非正规采煤法;

(二)急倾斜煤层适合采用伪倾斜正台阶、掩护支架采煤法;

(三)急倾斜煤层掘进上山时,采用双上山或伪倾斜上山等掘进方式,并加强支护;

(四)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通前,被贯通的煤层巷道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5m,并且贯通点周围10m内的巷道应加强支护。在掘进工作面与被贯通巷道距离小于60m的作业期间,被贯通巷道内不得安排作业,并保持正常通风,且在放炮时不得有人;

(五)采煤工作面尽可能采用刨煤机或浅截深采煤机采煤;

(六)煤、半煤岩炮掘和炮采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除外)。

第二十条突出煤层的任何区域的任何工作面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前,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

第二十一条所有突出煤层外的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距离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10m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小于20m时),必须边探边掘,确保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5m。

第二十二条在同一突出煤层正在采掘的工作面应力集中范围内,不得安排其他工作面进行回采或者掘进。具体范围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但不得小于30m。

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当避开邻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范围。

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安装、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垮落而引起突出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具有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

(二)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区、突出煤层工作面都有独立的回风系统。采区回风巷是专用回风巷;

(三)在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四)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采区回风巷及总回风巷安设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

(五)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易自燃煤层的回采工作面确需设置调节设施的,须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六)严禁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

(七)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的通风方式采用压入式。

第二十四条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使用架线式电机车。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他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

第二十五条清理突出的煤炭时,应当制定防煤尘、防片帮、防冒顶、防瓦斯超限、防火源的安全技术措施。

突出孔洞应当及时充填、封闭严实或者进行支护;当恢复采掘作业时,应当在其附近30m范围内加强支护。

第三节防突管理及培训

第二十六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突出矿井矿长应当分别每季度、每月进行防突专题研究,检查、部署防突工作;保证防突科研工作的投入,解决防突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确保抽、掘、采平衡;确保防突工作和措施的落实。

煤矿企业、矿井的技术负责人对防突工作负技术责任,组织编制、审批、检查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煤矿企业、矿井的分管负责人负责落实所分管的防突工作。

煤矿企业、矿井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突工作负责;区(队)、班组长对管辖范围内防突工作负直接责任;防突人员对所在岗位的防突工作负责。

煤矿企业、矿井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防突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专业防突队伍。

突出矿井应当编制突出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十八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一同编制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计划,保证抽、掘、采平衡。

防突措施计划及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安排由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突出矿井矿长审批,分管负责人、分管副矿长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各项防突措施按照下列要求贯彻实施:

(一)施工防突措施的区(队)在施工前,负责向本区(队)职工贯彻并严格组织实施防突措施;

(二)采掘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防突措施的规定并有详细准确的记录。由于地质条件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执行所规定的防突措施的,施工区(队)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矿调度室,经矿井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后,由原措施编制部门提出修改或补充措施,并按原措施的审批程序重新审批后方可继续施工;其他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改变已批准的防突措施;

(三)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至少一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矿长和矿井技术负责人应当每月至少一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煤矿企业、矿井的防突机构应当随时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分别向煤矿企业负责人、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矿长、矿井技术负责人汇报,有关负责人应当对发现的问题立即组织解决;

(五)煤矿企业、矿井进行安全检查时,必须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工并随时检查瓦斯;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工有权停止作业,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并报告矿调度室。

在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

第三十一条防突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次发生突出后,矿井防突机构指定专人进行现场调查,认真填写突出记录卡片,提交专题调查报告,分析突出发生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对策措施;

(二)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基本情况调查表(见附录A)、煤与瓦斯突出记录卡片(见附录B)、矿井煤与瓦斯突出汇总表(见附录C)连同总结资料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三)所有有关防突工作的资料均存档;

(四)煤矿企业每年对全年的防突技术资料进行系统分析总结,提出整改措施。

第三十二条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各类人员的培训达到下列要求:

(一)突出矿井的井下工作人员的培训包括防突基本知识和规章制度等内容;

(二)突出矿井的区(队)长、班组长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的培训包括突出的危害及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三)突出矿井的防突员,属于特种作业人员,每年必须接受一次煤矿三级及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防突知识、操作技能的专项培训。专项培训包括防突的理论知识、突出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以及有关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四)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和突出矿井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接受煤矿二级及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防突专项培训。专项培训包括防突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突出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以及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第三章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第一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

第三十三条突出矿井应当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以下简称区域预测)。经区域预测后,突出煤层划分为突出危险区和无突出危险区。

未进行区域预测的区域视为突出危险区。

区域预测分为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的区域预测(以下简称开拓前区域预测)和新采区开拓完成后的区域预测(以下简称开拓后区域预测)。

第三十四条突出煤层区域预测的范围由煤矿企业根据突出矿井的开拓方式、巷道布置等情况划定。

第三十五条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当预测区域的煤层缺少或者没有井下实测瓦斯参数时,可以主要依据地质勘探资料、上水平及邻近区域的实测和生产资料等进行开拓前区域预测。

开拓前区域预测结果仅用于指导新水平、新采区的设计和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工程的揭煤作业。

第三十六条开拓后区域预测应当主要依据预测区域煤层瓦斯的井下实测资料,并结合地质勘探资料、上水平及邻近区域的实测和生产资料等进行。

开拓后区域预测结果用于指导工作面的设计和采掘生产作业。

第三十七条对已确切掌握煤层突出危险区域的分布规律,并有可靠的预测资料的,区域预测工作可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否则,应当委托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区域预测。

区域预测结果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确认。

第三十八条经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以及突出煤层经开拓前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新水平、新采区开拓过程中的所有揭煤作业,必须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并达到要求指标。

经开拓前区域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区的煤层进行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准备过程中的所有揭煤作业应当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三十九条经开拓后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煤层,必须采取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经效果检验仍为突出危险区的,必须继续进行或者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经开拓后区域预测或者经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后为无突出危险区的煤层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区域验证。

所有区域防突措施均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条区域防突措施应当优先采用开采保护层。

突出矿井首次开采某个保护层时,应当对被保护层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及保护范围的实际考察。如果被保护层的最大膨胀变形量大于千分之三,则检验和考察结果可适用于其他区域的同一保护层和被保护层;否则,应当对每个预计的被保护区域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此外,若保护层与被保护层的层间距离、岩性及保护层开采厚度等发生了较大变化时,应当再次进行效果检验和保护范围考察。

保护效果检验、保护范围考察结果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一条突出危险区的煤层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必须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结果应当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二节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第四十二条区域预测一般根据煤层瓦斯参数结合瓦斯地质分析的方法进行,也可以采用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

根据煤层瓦斯压力或者瓦斯含量进行区域预测的临界值应当由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试验考察。在试验前和应用前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区域预测新方法的研究试验应当由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并在试验前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三条根据煤层瓦斯参数结合瓦斯地质分析的区域预测方法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煤层瓦斯风化带为无突出危险区域;

(二)根据已开采区域确切掌握的煤层赋存特征、地质构造条件、突出分布的规律和对预测区域煤层地质构造的探测、预测结果,采用瓦斯地质分析的方法划分出突出危险区域。当突出点及具有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分布与构造带有直接关系时,则根据上部区域突出点及具有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分布与地质构造的关系确定构造线两侧突出危险区边缘到构造线的最远距离,并结合下部区域的地质构造分布划分出下部区域构造线两侧的突出危险区;否则,在同一地质单元内,突出点及具有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以上20m(埋深)及以下的范围为突出危险区(如图1);

(三)在上述(一)、(二)项划分出的无突出危险区和突出危险区以外的区域,应当根据煤层瓦斯压力P进行预测。如果没有或者缺少煤层瓦斯压力资料,也可根据煤层瓦斯含量W进行预测。预测所依据的临界值应根据试验考察确定,在确定前可暂按表2预测。

表2根据煤层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进行区域预测的临界值

瓦斯压力P(MPa)瓦斯含量W(m3/t)区域类别P﹤0.74W﹤8无突出危险区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情况突出危险区第四十四条采用本规定第四十三条进行开拓后区域预测时,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预测所主要依据的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应为井下实测数据;

(二)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的测试点在不同地质单元内根据其范围、地质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和条件分别布置;同一地质单元内沿煤层走向布置测试点不少于2个,沿倾向不少于3个,并有测试点位于埋深最大的开拓工程部位。

第三节区域防突措施

第四十五条区域防突措施是指在突出煤层进行采掘前,对突出煤层较大范围采取的防突措施。区域防突措施包括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煤层瓦斯两类。

开采保护层分为上保护层和下保护层两种方式。

预抽煤层瓦斯可采用的方式有:地面井预抽煤层瓦斯以及井下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顺层钻孔或穿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等。

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应当按上述所列方式的优先顺序选取,或一并采用多种方式的预抽煤层瓦斯措施。

第四十六条选择保护层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突出矿井开采煤层群时,如在有效保护垂距内存在厚度0.5m及以上的无突出危险煤层,除因突出煤层距离太近而威胁保护层工作面安全或可能破坏突出煤层开采条件的情况外,首先开采保护层。有条件的矿井,也可以将软岩层作为保护层开采;

(二)当煤层群中有几个煤层都可作为保护层时,综合比较分析,择优开采保护效果最好的煤层;

(三)当矿井中所有煤层都有突出危险时,选择突出危险程度较小的煤层作保护层先行开采,但采掘前必须按本规定的要求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效果检验;

(四)优先选择上保护层。在选择开采下保护层时,不得破坏被保护层的开采条件。

第四十七条开采保护层区域防突措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开采保护层时,同时抽采被保护层的瓦斯;

(二)开采近距离保护层时,采取措施防止被保护层初期卸压瓦斯突然涌入保护层采掘工作面或误穿突出煤层;

(三)正在开采的保护层工作面超前于被保护层的掘进工作面,其超前距离不得小于保护层与被保护层层间垂距的3倍,并不得小于100m;

(四)开采保护层时,采空区内不得留有煤(岩)柱。特殊情况需留煤(岩)柱时,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并作好记录,将煤(岩)柱的位置和尺寸准确地标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每个被保护层的瓦斯地质图应当标出煤(岩)柱的影响范围,在这个范围内进行采掘工作前,首先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

当保护层留有不规则煤柱时,按照其最外缘的轮廊划出平直轮廓线,并根据保护层与被保护层之间的层间距变化,确定煤柱影响范围。在被保护层进行采掘工作时,还应当根据采掘瓦斯动态及时修改。

第四十八条保护层和被保护层开采设计依据的保护层有效保护范围等有关参数应当根据试验考察确定,并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首次开采保护层时,可参照附录D确定沿倾斜的保护范围、沿走向(始采线、终采线)的保护范围、保护层与被保护层之间的最大保护垂距、开采下保护层时不破坏上部被保护层的最小层间距离等参数。

第四十九条采取各种方式的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区段内的整个开采块段、两侧回采巷道及其外侧一定范围内的煤层。要求钻孔控制回采巷道外侧的范围是:倾斜、急倾斜煤层巷道上帮轮廓线外至少20m,下帮至少10m;其他为巷道两侧轮廓线外至少各15m。以上所述的钻孔控制范围均为沿层面的距离,以下同;

(二)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整条煤层巷道及其两侧一定范围内的煤层。该范围与本条第(一)项中回采巷道外侧的要求相同;

(三)顺层钻孔或穿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整个开采块段的煤层;

(四)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应当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7m以前实施(在构造破坏带应适当加大距离)。钻孔的最小控制范围是: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处巷道轮廓线外12m(急倾斜煤层底部或下帮6m),同时还应当保证控制范围的外边缘到巷道轮廓线(包括预计前方揭煤段巷道的轮廓线)的最小距离不小于5m,且当钻孔不能一次穿透煤层全厚时,应当保持煤孔最小超前距15m;

(五)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控制的条带长度不小于60m,巷道两侧的控制范围与本条第(一)项中回采巷道外侧的要求相同;

(六)当煤巷掘进和回采工作面在预抽防突效果有效的区域内作业时,工作面距未预抽或者预抽防突效果无效范围的前方边界不得小于20m;

(七)厚煤层分层开采时,预抽钻孔应控制开采的分层及其上部至少20m、下部至少10m(均为法向距离,且仅限于煤层部分)。

第五十条预抽煤层瓦斯钻孔应当在整个预抽区域内均匀布置,钻孔间距应当根据实际考察的煤层有效抽放半径确定。

预抽瓦斯钻孔封堵必须严密。穿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5m,顺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8m。

应当做好每个钻孔施工参数的记录及抽采参数的测定。钻孔孔口抽采负压不得小于13kPa。预抽瓦斯浓度低于30%时,应当采取改进封孔的措施,以提高封孔质量。

第四节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第五十一条开采保护层的保护效果检验主要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残余瓦斯含量、顶底板位移量及其他经试验(应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要求的程序)证实有效的指标和方法,也可以结合煤层的透气性系数变化率等辅助指标。

当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残余瓦斯含量检验时,应当根据实测的最大残余瓦斯压力或者最大残余瓦斯含量按本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三)项的方法对预计被保护区域的保护效果进行判断。若检验结果仍为突出危险区,保护效果为无效。

第五十二条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应当以预抽区域的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者残余瓦斯含量为主要指标或其他经试验(应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要求的程序)证实有效的指标和方法进行措施效果检验。其中,在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或者残余瓦斯含量指标对穿层钻孔、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和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必须依据实际的直接测定值,其他方式的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可采用直接测定值或根据预抽前的瓦斯含量及抽、排瓦斯量等参数间接计算的残余瓦斯含量值。

对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也可以参照本规定第七十三条的方法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进行措施效果检验。

检验期间还应当观察、记录在煤层中进行钻孔等作业时发生的喷孔、顶钻及其他突出预兆。

第五十三条对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应当根据经试验考察(应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要求的程序)确定的临界值进行评判。在确定前可以按照如下指标进行评判:可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指标进行检验,如果没有或者缺少残余瓦斯压力资料,也可根据残余瓦斯含量进行检验,并且煤层残余瓦斯压力小于0.74MPa或残余瓦斯含量小于8m3/t的预抽区域为无突出危险区,否则,即为突出危险区,预抽防突效果无效;也可以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对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如果所有实测的指标值均小于表4的临界值则为无突出危险区,否则,即为突出危险区,预抽防突效果无效。

但若检验期间在煤层中进行钻孔等作业时发现了喷孔、顶钻及其他明显突出预兆时,发生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周围半径100m内的预抽区域判定为措施无效,所在区域煤层仍属突出危险区。

当采用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的直接测定值进行检验时,若任何一个检验测试点的指标测定值达到或超过了有突出危险的临界值而判定为预抽防突效果无效时,则此检验测试点周围半径100m内的预抽区域均判定为预抽防突效果无效,即为突出危险区。

第五十四条对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均应当首先分析、检查预抽区域内钻孔的分布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不予检验。

第五十五条采用直接测定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等参数进行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若区段宽度(两侧回采巷道间距加回采巷道外侧控制范围)未超过120m,以及对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若回采工作面长度未超过120m,则沿回采工作面推进方向每间隔30~50m至少布置1个检验测试点;若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区段宽度或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回采工作面长度大于120m时,则在回采工作面推进方向每间隔30~50m,至少沿工作面方向布置2个检验测试点。

当预抽区段煤层瓦斯的钻孔在回采区域和煤巷条带的布置方式或参数不同时,按照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和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检验要求分别进行检验;

(二)对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在煤巷条带每间隔30~50m至少布置1个检验测试点;

(三)对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至少布置4个检验测试点,分别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的上部、中部和两侧,并且至少有1个检验测试点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距边缘不大于2m的范围;

(四)对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在煤巷条带每间隔20~30m至少布置1个检验测试点,且每个检验区域不得少于3个检验测试点;

(五)各检验测试点应布置于所在部位钻孔密度较小、孔间距较大、预抽时间较短的位置,并尽可能远离测试点周围的各预抽钻孔或尽可能与周围预抽钻孔保持等距离,且避开采掘巷道的排放范围和工作面的预抽超前距。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适当增加检验测试点。

第五十六条采用间接计算的残余瓦斯含量进行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预抽区域内钻孔的间距和预抽时间差别较大时,根据孔间距和预抽时间划分评价单元分别计算检验指标;

(二)若预抽钻孔控制边缘外侧为未采动煤体,在计算检验指标时根据不同煤层的透气性及钻孔在不同预抽时间的影响范围等情况,在钻孔控制范围边缘外适当扩大评价计算区域的煤层范围。但检验结果仅适用于预抽钻孔控制范围。

第五节区域验证

第五十七条在石门揭煤工作面对无突出危险区进行的区域验证,应当采用本规定第七十一条所列的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进行。

在煤巷掘进工作面和回采工作面分别采用本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八条所列的工作面预测方法对无突出危险区进行区域验证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在工作面进入该区域时,立即连续进行至少两次区域验证;

(二)工作面每推进10~50m(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或采取了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以及其他必要情况时宜取小值)至少进行两次区域验证;

(三)在构造破坏带连续进行区域验证;

(四)在煤巷掘进工作面还应当至少打1个超前距不小于10m的超前钻孔或者采取超前物探措施,探测地质构造和观察突出预兆。

第五十八条当区域验证为无突出危险时,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进行采掘作业。但若为采掘工作面在该区域进行的首次区域验证时,采掘前还应保留足够的突出预测超前距。

只要有一次区域验证为有突出危险或超前钻孔等发现了突出预兆,则该区域以后的采掘作业均应当执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四章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一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

第五十九条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以下简称工作面预测)是预测工作面煤体的突出危险性,包括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煤巷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等。工作面预测应当在工作面推进过程中进行。

采掘工作面经工作面预测后划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和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未进行工作面预测的采掘工作面,应当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

第六十条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并进行措施效果检验。经检验证实措施有效后,即判定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当措施无效时,仍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采取补充防突措施,并再次进行措施效果检验,直到措施有效。

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保留足够的突出预测超前距或防突措施超前距的条件下进行采掘作业。

煤巷掘进和回采工作面应保留的最小预测超前距均为2m。

工作面应保留的最小防突措施超前距为:煤巷掘进工作面5m,回采工作面3m;在地质构造破坏严重地带应适当增加超前距,但煤巷掘进工作面不小于7m,回采工作面不小于5m。

每次工作面防突措施施工完成后,应当绘制工作面防突措施竣工图。

第六十一条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准确控制煤层层位,掌握煤层的赋存位置、形态。

在揭煤工作面掘进至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10m之前,应当至少打两个穿透煤层全厚且进入顶(底)板不小于0.5m的前探取芯钻孔,并详细记录岩芯资料。当需要测定瓦斯压力时,前探钻孔可用作测定钻孔;若二者不能共用时,则测定钻孔应布置在该区域各钻孔见煤点间距最大的位置。

在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揭煤工作面掘进至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20m之前必须布置一定数量的前探钻孔,以保证能确切掌握煤层厚度、倾角变化、地质构造和瓦斯情况。

也可用物探等手段探测煤层的层位、赋存形态和底(顶)板岩石致密性等情况。

第六十二条石门和立井、斜井工作面从距突出煤层底(顶)板的最小法向距离5m开始到穿过煤层进入顶(底)板2m(最小法向距离)的过程均属于揭煤作业。揭煤作业前应编制揭煤的专项防突设计,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揭煤作业应当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专业队伍施工,并按照下列作业程序进行:

(一)探明揭煤工作面和煤层的相对位置;

(二)在与煤层保持适当距离的位置进行工作面预测(或区域验证);

(三)工作面预测(或区域验证)有突出危险时,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

(四)实施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五)掘进至远距离爆破揭穿煤层前的工作面位置,采用工作面预测或措施效果检验的方法进行最后验证;

(六)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用远距离爆破揭开或穿过煤层;

(七)在岩石巷道与煤层连接处加强支护。

第六十三条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必须在距突出煤层最小法向距离5m(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应适当加大法向距离)前进行。

在经工作面预测或措施效果检验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可掘进至远距离爆破揭穿煤层前的工作面位置,再采用工作面预测的方法进行最后验证。若经验证仍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则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条件下采用远距离爆破揭穿煤层;否则,必须采取或补充工作面防突措施。

当工作面预测或措施效果检验为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必须采取或补充工作面防突措施,直到经措施效果检验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第六十四条石门和立井、斜井工作面从掘进至距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5m开始,必须采用物探或钻探手段边探边掘,保证工作面到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远距离爆破揭开突出煤层前要求的最小距离。

采用远距离爆破揭开突出煤层时,要求石门、斜井揭煤工作面与煤层间的最小法向距离是:急倾斜煤层2m,其他煤层1.5m。要求立井揭煤工作面与煤层间的最小法向距离是:急倾斜煤层1.5m,其他煤层2m。如果岩石松软、破碎,还应适当增加法向距离。

6.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分类管理办法 篇六

演练时间安排:2009年5月20日9时

二、演练目标和范围

1.演练目标

在采掘工作面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的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高效、有序的安全撤离受煤与瓦斯突出影响的区域,做好煤与瓦斯突出灾害的防灾避灾和抢险救灾应急工作。通过这次演练,进一步提高矿领导和有关部门

应对突发煤与瓦斯突出灾害的应急反应能力,提高井下员工的防灾避灾意识,一旦临灾能迅速有序安全撤离避让,最大限度地减轻煤与瓦斯突出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广大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

2.演练范围

本次煤与瓦斯突出灾害应急预案演练的范围是:因地质构造,遇断层,机掘震动等因素的诱发,27011煤层进风巷发生了煤与瓦斯突出,及时启动《二oo九矿井防止重大事故措施及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和《煤矿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李子垭煤矿矿长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在调度室用最短的时间组织矿井北翼区域所有员工快速有序安全撤离,尽快采取防灾减灾有效措施。

三、演练规则

煤与瓦斯突出灾害应急预案演练工作遵照:

1、以人为本、避让为主的原则;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3、反应迅速、措施果断的原则;

4、部门配合、分工协作的原则。

四、演练方案

(一)应急预案演练背景

27011煤层进风巷工作面位于李子垭向斜煤层572m主平硐以北东部。经预测瓦斯压力p=1.13mpa/c㎡,相邻的21021采面测定煤层瓦斯含量14m3/t,煤层硬度系数f=0.2~0.5;在27煤层探巷掘进时,在工作面接近断层附近时预测有突出危险。从已揭露和掌握的地质资料看,27区受f1、f2、f3三条大断层及北边f405走向断层和f429、f92等倾向断层影响,在大断层附近小断层发肓,煤层破坏程度高,煤层扭曲,倾角变大,在掘进遇断层附近有突出危险。在煤层稳定,正常地段突出危险小。根据矿井瓦斯地质统计法分析,结合《李子垭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实施细则》第一章煤与瓦斯突出区域划分,27区位于f3大断层以西向斜缓斜部位,大面积无突出危险,局部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

(二)应急预案演练的组织

应急预案演练的组织机构为抢险救灾指挥部设在矿调度室,并由下列人员组成:矿长负总责,任事故抢险救灾总指挥;分管生产的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任副总指挥;副总工程师、技术部门各分管科长、通风队长、救护队长、经济保卫科长、采掘队长、物资供应科长等为成员。

(三)事故发生后通报程序

发生事故应立即按顺序召集的单位和个人名单(附表1)。通知顺序为:知情人→调度室→救护队→机运调度站→值班领导→安监部门→总工程师→矿其他领导→医院→事故单位→矿相关科室→集团公司调度室。

(四)应急预案演练的实施步骤

1.应急预案演练预备工作,召开应急预案演练预备工作会议。

会议由矿长召集,分管生产的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任副总指挥;副总工程师、技术部门各分管科长、通风队长、救护队长、经济保卫科长、采掘队长、物资供应科长等为成员参加(会议时间暂定5月19日9时在员工培训大厅会议室召开)。

会议内容:

(1)矿长讲话,通报进行煤与瓦斯突出灾害应急抢险救灾预案演练工作的目的意义、标准要求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任务等情况。

(2)座谈应急预案演练方案实施的有关问题。

(3)演练工作分工:

抢险救灾指挥部职责:

发生事故时,由指挥部发布和解除应急救援命令、信号;组织指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向上级汇报和向友邻单位通报事故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组织事故调查,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经验教训。

指挥部人员分工与职责:

矿长:是救灾的全权指挥者,在矿总工程师、和矿山救护队的协助下,制定营救遇险人员和处理事故的救援计划。

总工程师:是矿长处理事故的第一助手,在矿长领导下组织制订营救遇险人员和处理事故的救援计划。

各副矿长:根据营救遇险人员和处理事故处理计划,负责组织好处理事故所需的工人待命,及时调集救灾中所必须的设备材料,并由综合调度室主任工程师严格控制入井人员,签发抢救事故用的入井特别许可证。

各副总工程师:根据矿长命令,负责某一方面的抢救工作。

安监副处长:根据批准的营救遇险人员和处理事故作战计划,以及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对抢险救灾工作的安全和入井人员的控制实行有效监督。

救护队长:对矿山救护队的行为具体负责,全面指

挥、领导矿山救护队和辅助救护队,根据营救遇险人员和处理事故计划所规定的任务,完成对灾区遇险人员的救援和事故处理。如果与外局矿山救护队联合作战时,应成立矿山救护队联合作战部,由事故发生所在地的救护队长担任指挥,协调各救护队的行动。

生产技术科长:按照矿长命令协调各方面工作,协助矿长进行营救和灾害处理。

地质测

量科长:根据矿长命令完成测量和打钻工作。负责准备好必需的图纸和资料。

采、掘队长及值班队长、班长:负责查对留在本区域工作面内的人数,并采取措施有组织地带领到安全地点,直至地面,并将在现场见到的事故性质、范围及发生原因等情况,如实详细地报告矿调度室,并随时接受矿长命令,完成有关抢救和灾害处理任务。

综合调度室值班调度员:负责详细记录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等情况,并立即将情况报告矿长,总工程师、广能集团公司调度室、矿山救护队及有关领导和单位,及时向下传达矿长的命令,随时调度井下救灾的工作,统计掌握出入井人数和留在井下各地区的人数。

综合调度室主任工程师:立即按规定的《发生事故后必须立即召集的人员、单位名单》(见附表)顺序通知所有单位的人员到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到待命,协助矿调度员及时传达矿长命令,并做好电话记录。

矿灯、自救器发放、井口检身人员:根据入井人员矿灯、自救器牌号、井下矿灯考勤记录,查清全井下的人数及姓名,并迅速报告调度室。对未持综合调度室主任签发的特别许可证的所有人员不得发给矿灯、自救器,并在井口严格检查,制止入井。

机电、运输队长:根据矿长命令,负责改变主要通风机工作制度,并保持其正常运转,掌握矿井内停送电工作,及时抢修或安装机电设备,完成其它有关任务。负责将遇险人员及时运到井上,保证救灾器材及时运到使用地点,满足救灾需要。

机电科机电专业组:负责通讯畅通,满足救灾需要。

医院院长:负责组织受伤人员的急救治疗,组织护理和药物供应。

通风队长:按照矿长命令,负责改变矿井通风系统,监视主要通风机的工作情况和组织完成必须的通风工程,并执行与通风有关的措施。

后勤队长:负责对遇险人员的妥善安置和救灾人员的食宿以及其他生活事宜。

经济保卫科长:负责处理事故抢救和治理过程中,治安保卫工作,维护正常秩序,不准闲杂人员入矿,并在井口附近设专人警戒,严禁闲杂人员逗留围观。

2、应急预案演练工作准备

成立抢险救灾专业组,由矿长任指挥长,成员由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矿领导组成,负责现场抢险全过程的指挥,制定事故抢救计划,并全权指挥,指挥部下设11个组,其组成及职责如下:

指挥组:

组长:矿长

成员:总工程师、调度室全体成员

主要工作:负责制定事故抢救计划,并全权指挥,以坐台指挥为主。

事故处理组:

组长:生产副矿长

成员:采掘副总工程师、机电副总工程师、调度室主任工程师、各专业科长、事故单位负责人

主要工作:现场指挥协调事故抢救及生产恢复工作。

矿山救护组:

组长:救护队长

成员:救护队员

主要工作:侦察、探明灾区情况,参与抢救方案的制定,并实施对遇险人员的抢救。

通风组:

组长:通风防突科长

成员:通风、救护全体管理人员

主要工作:监视全矿通风系统及井下空气成分检测,全面落实事故抢救过程中和事故处理后的通风系统改造与恢复工作。

机电组:

组长:机电科长

成员:机电科、机电队、运输队全体管理人员

主要工作:负责落实全矿供停电,及机电设备的调试、运转、维护等工作;及时将自救器等有关物资送到井下避灾路线内的靠近事故地点处。井下救灾电话通讯畅通。

器材供应组:

组长:物质供应科长

成员:物质供应科全体人员

主要工作:负责全部救灾物资的准备、购置,并负责按规定装车、封车押运至井口或地面事故地点。

秩序维护组:

组长:经济保卫科长

成员:经济保卫科全体人员

主要工作:负责地面事故现场的保护,同时维护好现场秩序,加强巡视地面其它重要场所,做好事故抢救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

医疗急救组:

组长:广能医院院长

成员:医院全体医护人员

主要工作:全面落实遇灾人员的急救、康复计划。包括急救站的设立、物资准备、救治护理人员配备等。

后勤服务组:

组长:企管科长

成员:矿办公室、后勤队全体管理人员

主要工作:负责事故处理过程中的全部外来人员生活接待及内部参战人员的生活安排及地面通讯畅通。

调查组:

组长:安全副矿长

成员:纪委、工会及各有关单位部分负责人。

主要工作:组织调查事故原因,搜集原始资料、起草事故报告。

善后处理组:

组长:工会主席

成员:工会、纪委、党办、调度室等单位有关负责人。

主要工作:负责事故过后受害职工的安排,事故抢救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物资清点等。

3、应急预案演练

1、演练工作预备会议

5月20日8:30时:在职工培训大厅会议室召开演练工作协调预备会议,参加人员:演练指挥部(抢险救灾指挥部专业组)所有成员。

(1)矿领导讲话

(2)矿长作演练工作的安排,布置演练工作(时间进程安排)。

2、演练工作程序安排

上午9:00时全体演练单位待命。

9时10分:调度室接到27011煤层进风巷现场报告:“因27011煤层进风巷掘进过程中出现煤壁异常垮落,工作面瓦斯浓度达到30%,回风瓦斯浓度达到29.6%,风流明显逆转,局部通风机防逆流装置出现关闭现象,工作面2名作业人员在距碛头30m处的压风自救袋内避灾。区域内电源已全部切断、区域内其他所有人员已全部撤至572北进风大巷,并在各通道口设置了警戒。估计27011煤层进风巷工作面发生了煤与瓦斯突出。”

9时15分:调度室调度员接到井下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报告后,必须问清报告人姓名、地点、受灾范围、时间、通风设施的完好程度,是否有遇险人员等,并作好详细记录。并立即电话通知井下各处作业的施工队或其他人员,命令他们在班长的带领下迅速出井至地面,同时清点人数向矿调度室汇报,当电话不通时,由救灾领导小组派专人通知,矿调度室必须准确统计留在井下人员和严格控制入井人数。通知排放高浓度瓦斯的井口风机房,必须切断除风机外的所有电源,设置专门警戒,附近严禁烟火,禁止人员通行。并立即通知了救护队、机运调度站、医务救护人员到调度室待命,向值班领导、安监部门、总工程师、矿其他领导汇了报。通知医院、掘进一队值班领导、矿相关科室,上报集团公司调度室。

9时17分:总工程师向矿长汇报,经矿长同意,“启动煤与瓦斯突出灾害应急预案”,成立“煤与瓦斯突出灾害应急抢险指挥部”,通知“抢险救灾应急指挥部”的各成员单位立即赶赴调度室待命。

9时19分:指挥部设在调度室,各组长向指挥部报到,原地待命。

9时23分:调度室主任向指挥部介绍27011煤层进风巷煤与瓦斯突出灾害有关情况。

通风、救护专业组,提出防范对策及建议。

9时30分:指挥部,下达命令。

命令:矿井北翼人员全部撤出地面,中央变电所切断北翼除局扇外的所有机电设备电源;同时设置警戒,除抢险救灾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北翼区域、东抬高集中回风巷危险区域。

事故处理组:使用救灾电话通知危险区域的人员按避灾路线有序安全转移。

机电组:及时运送矿山救护人员进井及运送井下撤离人员出井。

矿山救护组:组织15人分5人一组,共三组火速赶往灾区25区域、北东区域、27区域,快速赶到灾区实施抢救,迅速组织灾区人员有序安全撤离到地面。

调查组:继续跟踪监测灾情,有情况及时报告。

医疗卫生组:组织紧急抢救队伍进行伤、病员的抢救工作。

后勤物资保障组:负责各伤病员安置工作,认真做好宣传思想巩固工作,解决好吃、穿、住等问题,确保救灾抢险指挥的通讯与联络的畅通。

9时40分:撤离开始。

10时40分:撤离完毕。

11时00分:矿井救护组报告:全线撤离完毕。已设好警戒、切断电源。

后勤物资保障组报告:撤离群众基本安置妥当。

医疗卫生组报告:撤离过程中只有二人因摔跤受轻伤,已得到紧急处理,临时医疗点已建立,工作正常开展。

灾情调查监测组报告:据监测组监测,井下北翼各地点瓦斯等监测数据已稳定,全部降到安全指标以下,建议由矿山救护组织人员到井下北翼进行全面侦察,召开指挥部会议,研究解除封锁警戒事宜。

11时10分:指挥部召开会议,下达命令:由矿山救护队进入北翼全面检查。

11时30分:矿山救护侦察小分队全部汇报,正常。

指挥部下令:解除井下北翼警戒。由灾情调查监测组继续监测,有情况及时报告;地质、生产、防突专业组对27011煤层进风巷现场进行鉴定,提出防突修改方案,会审后实施。

11时40分:工会及指挥部领导到伤病员安置点看望伤病员情况。

11时45分:演练工作讲评会。总指挥作演练讲评。

7.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分类管理办法 篇七

1岩浆岩的侵入方式与分布规律

安林煤矿位于华北板块南部太行构造区, 太行断隆小区之安鹤煤田北部。安鹤煤田岩浆岩较多, 均为燕山晚期的深侵入岩。按其岩类, 可分为中性和碱性2类。①中性岩类。中性岩类主要分布在龙山、子针、马村、龙宫勘察区东北部, 白莲坡井田东部及红岭井田西南部。据采掘、钻探资料, 主要以岩床顺层侵入为主, 局部沿裂隙侵入呈岩墙、岩脉、岩株存在。最大厚度76 m, 最大侵入面积26 km2。岩性主要有灰色—灰黑色闪长玢岩、闪长岩和蚀变闪长玢岩。②碱性岩类。碱性岩类主要分布于马村西部及冯家洞南部一带, 据地表露头可知:主要顺煤层侵入及岩脉形式侵入闪长玢岩及闪长岩中, 最大厚约10 m。岩性主要以浅灰色正长斑岩为主。

安林煤矿岩浆岩主要分布在矿井西北部, 岩浆岩以中性岩类为主。岩性为闪长岩、闪长斑岩、正长斑岩, 为燕山晚期岩浆岩侵入体, 绝对年龄为100~135 Ma。岩浆岩多呈岩床侵入, 侵入层位为二叠系上石盒子组至石炭系太原组, 局部侵入二1、一1煤层层位, 厚度为0.50~39.40 m。在回采过程中, 矿区西北部的第六采区、工作面均遇见岩浆岩体, 大面积煤层被岩浆岩体侵蚀成为薄、无煤带;中部的第八采区, 也有零星岩浆岩薄无煤带存在。

2岩浆岩对煤层的影响

岩浆岩沿煤层侵入, 对矿井主采煤层二1煤有侵蚀作用, 使二1煤层结构复杂化:①使煤层局部增厚 (No-1孔、82-1孔、82-2孔) , 煤层变形, 煤层厚度变化加剧;②使煤层变薄 (64-8孔) 和分叉 (3515孔) , 结构复杂, 可采性差。

3岩浆岩对煤质的影响

岩浆岩活动使安林矿煤质变质程度增高, 均为无烟煤;岩浆的侵入导致煤层结构的变化, 侵入区煤层硬度和视密度加大, 挥发分减小, 黏结性减弱。

4地质构造与岩浆岩的关系

安鹤煤田位于太行山隆起带与华北沉降带之间的过渡带南段, 构造比较复杂。安林煤矿位于安鹤煤田的北部, 矿区总体构造形态为轴向SW—NE的背斜构造——安林煤矿背斜。地层走向呈近南北向和近东西向, 倾向东或南, 地层倾角为4°~28°, 在矿区的西北部发育1条轴向SW—NE向斜构造 (北部向斜) , 东南部有一较小的轴向SW—NE向斜构造;矿区断层发育, 主要为NNE高角度正断层, 次为近SN向高角度正断层, 部分断层互相切割交叉;矿区发育高角度正断层, 包括边界断层在内, 查明和基本查明的落差大于50 m的断层有8条。

安林煤矿小断层较为发育, 且受主干断层的严格控制。在采掘过程中, 新发现小断层22条, 均为正断层, 落差0~10 m, 且以在主干断层附近居多。安林煤矿岩浆岩较多, 均为燕山晚期的深侵入岩, 钻孔及生产揭露, 断层上下盘岩浆岩分布较一致, 且部分岩浆侵入区并无断层存在, 由图1中A、B、C、D、E五个岩浆岩侵入区分布情况, 说明矿井岩浆岩侵入时间早于断层形成的时间。

5岩浆岩分布和煤与瓦斯突出点分布规律

对安林煤矿的瓦斯突出情况进行了统计和分析。安林煤矿自建井以来共发生煤与瓦斯突出75次, 其中, 100~500 t的大型突出有16次, 最大突出强度为450 t, 其他50多次突出多为压出类型, 压出煤量不大, 安林煤矿二1煤层始突深度为262 m。突出点分布的规律为:突出多集中在中部F40和F39两条断层之间、南部石棺向斜附近;突出类型以压出为主, 突出强度不大, 危险性小;突出主要发生在掘进面且绝大多数突出是由于放炮诱导的;尤其需要指出的是突出的分区带性主要是由岩浆岩的活动所决定的, 突出均发生在一水平及二水平三采区, 矿井二水平六、八采区从未发生过突出。而安林煤矿在六、八采区有岩浆岩侵入体, 其他发生突出的区域无岩浆岩侵入。可见, 安林煤矿岩浆岩和煤与瓦斯突出之间有重大关联。

6岩浆岩对煤与瓦斯突出的影响

在岩浆侵入含煤地层时, 由于高温、高压和挥发性气体的影响, 对煤的烘烤变质作用十分明显。在岩浆侵入煤层引起煤发生变质的过程中, 伴随着产生大量甲烷等烃类气体, 井田中除正常成煤作用形成的煤层甲烷外, 还因岩浆侵入增加大量的甲烷[7];且煤在高温条件下, 有机质结构发生变化, 煤中微孔隙减小面开始向晶体格子转变, 形成变质程度高的无烟煤或天然半焦, 最终导致煤体对瓦斯的吸附能力大幅度降低, 造成了煤体内部的吸附瓦斯和附着在煤体表面的吸附瓦斯变成游离瓦斯, 从而加快瓦斯的逸散速度[4]。当煤层中没有利于瓦斯逸散的条件时, 以上原因使得侵入体周围煤层中气体压力明显升高, 会形成高能瓦斯积聚区域。

而安林矿岩浆岩多沿煤层顶板顺层侵入, 以岩床产状覆盖于煤层之上, 在岩浆侵入煤层之后一段时间内, 岩浆岩对瓦斯起封闭作用, 岩浆岩侵入区周围为高能瓦斯积聚区。但据前分析, 该矿井田内的NE、NNE向高角度正断层生成时间晚于岩浆岩的侵入时间, 因此对先期形成的褶皱和岩浆岩均有切割和破坏作用, 形成了利于瓦斯逸散的良好通道[6]。加上岩浆岩侵入使煤层发生变质作用后, 煤层对瓦斯吸附能力小, 在断层的切割和破坏作用下, 煤层的透气性要比岩浆未侵入区高, 因此煤层瓦斯含量、压力衰减快, 又由原来的高瓦斯高能瓦斯积聚区变成了低瓦斯区。且在岩浆侵入时的变质作用下, 矿井岩浆侵入区 (六、八采区) 煤层力学性质发生了变化, 煤层强度增加。而其他无岩浆岩侵入的地区在后期构造的作用下, 煤层结构遭到破坏, 形成构造煤, 煤层强度降低, 且透气性降低, 不利于瓦斯释放, 因而在采动影响下容易造成煤与瓦斯突出。因此, 安林煤矿有岩浆岩侵入的六、八采区比无岩浆岩侵入的三采区突出危险性小得多, 这就是历史上所有突出大多发生在三采区, 而六、八采区未发生突出的原因。

7结论

在岩浆岩与地质构造的相互作用下, 形成了安林煤矿特有的瓦斯地质条件, 也使得安林煤矿二1煤层具备了与其他有岩浆岩侵入的突出矿井不同的瓦斯地质规律, 即有岩浆岩侵入的区域, 不容易发生煤与瓦斯突出。这一规律除了指导安林煤矿安全生产之外, 由于地质条件的形成有一定的区域共性, 因此, 也可用于指导其他邻近矿井的瓦斯防治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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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赵明鹏, 王宇林, 梁冰.煤与瓦斯突出的地质条件研究[J].中国地质灾害与防治学报.1999, 10 (1) :14-19.

[3]焦作矿业学院瓦斯地质研究所.瓦斯地质概论[M].北京:煤炭工业出版社, 1990.

[4]张子敏.瓦斯地质学[M].徐州: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 1995.

[5]于不凡.煤与瓦斯突出的机理[M].北京:煤炭工业出版社, 1982.

[6]杨孟达.煤矿地质学[M].北京:煤炭工业出版社, 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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